分家析产的协议书(汇总17篇)

时间:2023-12-04 11:55:38 作者:灵魂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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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协议书

【办案律师】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梁清华律师。

【案情介绍】被继承人徐父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徐大,徐二、徐三、徐四(先于徐父去世,育有一女徐女),徐五(去世,无子女)。张某于1943年去世。徐父于1946年与龙母结婚,结婚时,龙母携带儿子卢一,女儿卢二,现卢一已故留下四个子女(但是具体地址不详)。徐父与第二任妻子龙母结婚后,育有徐六、徐七、徐八、徐九、徐十。经查,徐父于1990年去世,龙母于1987年去世。徐父与龙母生前留有位于文登市某镇某村房屋一处,二人去世后,该房屋由徐十居住。徐十一生未婚。1991年,在办理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时,诉争的房屋登记在徐十名下。后徐十在3月又将诉争的房屋立遗嘱给了徐八,并且经过公证。声明:我现住的民房一栋,包括正房厢房,上述房屋中,依法属于我个人的房产份额全部遗留给我的姐姐徐八所有。并且到当地的公证机关进行了遗嘱公证。204月,徐十去世。

【办案经过】本案诉讼过程中,徐四之女徐女申请参加诉讼,按照代位继承得到应得份额,卢二声明放弃继承。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卢一有四个子女,但均表示不知他们的具体地址。庭审中,徐一提供本案原告徐六、徐七的.证言一份,证实其父母在世时,言明分给徐一所有。但庭审时,徐六、七表示,该证言确实系他们本人所写,但是徐一要求他们所写,徐一表示如果案件诉讼成功,分到房产就会给徐六七好处,所以该证言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庭审中,双方再无其他证据。

法院查明事实,被继承人徐父和龙淑云去世后,遗留了本案的诉争房屋,该事实清楚。被继承人去世后,该房屋未实际分割,其继承人并未声明放弃继承权,这应视为诉争房屋一直处于共同共有状态。诉争房屋于1991年办理土地使用登记时,被继承人已经去世,后徐十一直居住使用诉争房屋,而1991年的土地登记行为属于普查性质的登记,故诉争房屋登记于徐十名下的行为应认定为系徐十代表诉争房屋其他共有人进行的代表登记行为,而不应仅凭登记即认定为徐十享有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所以被告徐八以房屋土地登记在徐十名下,且徐十已遗嘱该房屋由其继承为由,主张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理由不当,不予支持;另外徐六、七先后对自己出具的书面证人证言进行否认,因而法庭对该证据也不予认可,综上,徐一要求全部获得该房屋的主张也得不到支持。

本案中,徐父经历两次婚姻,其与第一任妻子张某共生育徐一、徐二、徐三、徐四、徐五,张某去世后,又与龙母结婚,婚时,龙母已育有龙一、龙二,且当时二人均未成年。但是,龙一一直随生父生活。徐父与龙母结婚后,又育有徐六七八九十。所以上述子女中,徐一、徐二、徐三、徐四(代位)、六、七、八、九、十,以及龙二、龙母是徐父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后龙母去世,徐一、二、三,卢二、卢一、徐六七八九十属于龙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诉争房屋系徐父与龙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现龙母先于徐父去世,故诉争房产首先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继承。又因,徐四先于徐父去世,且无子女,所以对徐父的遗产不发生继承。卢一去世时间无法确定但当事人均认可其有四个子女,故应当保留卢一的份额。卢二在诉讼中明确表明自己放弃继承份额,此系自己真实意表,法庭予以采纳。徐十所立遗嘱是对自己财产份额的处分,没有侵犯他人权利且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法庭予以采纳。综上,法庭判决,徐六七、一二、九对诉争房屋享有8分之一的份额;徐八享受4分之一的份额;徐四(代位继承)享有70分之五的份额;保留卢一对诉争房产18分之一的份额。

分家析产协议书

赠与人:

受赠人:

赠与人 、 与受赠人 系父子和母子关系,赠与人为受赠人的父母。赠与人 名下在镇 村有住宅 处 间,已经颁发 ( )第 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受赠人 需要,经全家人员共同协商一致同意,赠与人自愿将该房产全部析产赠与受赠人名下所有,受赠人根据已定赡养协议附带赡养义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赠与人 父: 母:

受赠人 子:

年 月 日

村主任:

分家析产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系夫妻关系)。

乙方:长子:________、次子:________。

丙方:长女:________、次女:________。

协议人甲方现年岁数较大,无精力操持家务,甲方共生育两儿两女,长子________、次子________,长女________、次女________。甲方和乙、丙方经充分协商现就家庭财产进行折产分家,具体条款如下:

一、甲方共有财产宅基地三块:第一块房基地坐落于________,东至________,西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北至________,东西宽________米,南北长________米,以建好正房________间,围墙一圈。

第二块房基地坐落于________,东至________,西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北至________,东西宽________米,南北长________米,以建好正房________间,围墙一圈。

第三块房基地坐落于________,东西宽________米,北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原有________年自己建房________间,自己推养鱼池________个,栽树一圈,自建养殖厂一个。其余财产不再陈述,归甲方所有。

二、第一块房基地归长子________所有,包括宅基地的地上地下物。

三、第二块房基地归次子________所有,包括宅基地的地上地下物。

四、第三块房基地归甲方所有,包括宅基地的地上地下物。除去宅基地的其他财产归甲方所有和支配。

五、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长子和次子需每月每人给老人家________元,做为赡养费、医药费由乙方两子均摊,二老生活不能自理时由乙方两子轮流照顾。

六、甲方百年后,第三块房基地及其它的'财产在甲方没有立遗嘱赠予的情况下,由长子、次子、长女、次女共同继承。

以上协议均是甲乙丙各方真实意图,一式五份,各方各持一份,各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并诚实守信,共同遵照执行,不得反悔。

____年____月____日。

分家析产协议书

立约人(父亲):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立约人(母亲):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长子: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次子: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立约人,共有二儿,长子已结婚,现均表示愿意分家析产,改变过去共同生活的状态,各立门户。经协商,达成如下分产契约,并由作见证人。

(一)现立约人共有一处住宅。该住宅位于xxx。

面积,房屋,经协商,各方同意将该住宅以及院落内附属物归长子与次子所有,两儿子各分得一半,各占。

(二)立约人随一起生活,且在有生之年可以居住在该住宅。

(三)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见证人作证。

(四)、本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立约人:______________长子:_________。

立约人:_________次子: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分家析产协议书

申诉人:何**,女,1945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观塘月华街平成里运通楼5楼,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申诉人:何**,女,1948年**月**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长安大街**号。

申诉人:韩**,女,1979年**月**日出生,住住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永安大街成安巷4号。

申诉人:韩**,男,1951年**月**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云桥街双桥眼**号。

被申诉人:何**,女,1955年9月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荷景花园一区三街一座502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申诉人:何**,女,1953年3月1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南村云桥市街19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申诉请求:依法对穗中法民五终字第**号及(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号提起再审。

事实及理由:

一、原审对于事实的认定不清,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原二审法院认为申诉人人在一审法院审理的()番法民一初。

字第***号民事案件中确认讼争房产和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南村云桥市街12号房屋价值为**万元和**万元,并将此价值确认作为原审析产纠纷的讼争价值。对此,申诉人不予认可,申诉人认为二审法院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原审讼争房产评估作价并作为原审析产纠纷审理的案件事实而非草率地按照(2007)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中所确认的价值来认定讼争房产的的现行价值并径直让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来竞价并分割。

首先,原审法院没有认识到(2007)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系遗产继承确权纠纷而非析产纠纷,讼争房产的价值并非该案迫切需要查明的核心事实,因此,(2007)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中法院对于讼争房产价值的认定没有深究仅仅征询申诉人双方的估计,而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双方之所以将讼争房产的价值确认为**万元和**万元当时主要是考虑到该案并未涉及到析产而未能据实评估作价,因此(2007)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对于讼争房产的价值认定实际与客观事实是不符的,退一步说,(2007)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因处理不当已被二审法院改判,该等未经审慎评估的事实也就更加不能想当然地被直接作为引用作为处理原审“分家析产纠纷”的案件事实。

同时,原审法院也没有认识原审案件已非确认纠纷而是析产纠纷,析产纠纷处理的关键事实之一便是明确析产标的即时价值从而便于各方对于讼争房产的分割和处理,包括原审法院后来作出的所谓公平竞价处理,但是,价值非恒定其必定是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变动的,而原审讼争房产自身的价值随着宏观经济增长相应增长,且不论(2007)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发生之时讼争房产的价值已经远远超过原仅达**万元以及**万元的建造成本,就是原审案件离(2007)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审判之时数年间价值变动也是天翻地覆,因此,无论如何原审法院也应当也不应机械地按照(2007)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对于讼争房产所确认的“造价”来认定为讼争房产的现时价值,而应当在案件审理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讼争房产的即时价值进行评估从而为申诉人及被申诉人各方之间的公平竞价以及分割提供一个相关客观真实的价值参考。

因此,原审对于案件关键事实的认定不清,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二,原审判决不单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如前文所论述,在原审对于讼争房屋价值的案件事实未依法审。

慎查明的'基础上遂抛出所谓公平竞价方案,此举无疑置各继承人于恶性竞争的境地,丝毫不利于析产纠纷的解决,申诉人多次主张法院对讼争房产进行评估作价从而为各方公平竞价提供合理的参考基础,然而令人唏嘘不已的是,原一审法院对申诉人的请求不予理会,诚然,申诉人不参与竞价的行为显得消极,然而原一审法院也是难辞其咎的。

更有甚者,原一审法院认定申诉人放弃竞价权后竟“爽快“地应被申诉人何丽贞及何丽金请求重新对讼争房屋进行评估鉴定,如此区别对待此举无疑让人唏嘘、惊叹,而也正因为原审法院在事实上的错误认定以及在程序上的错误操作使得本来明确的析产纠纷变得异常复杂,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由血浓于水的至亲反目成仇,从此申诉人难以踏入见证儿时成长的祖屋版半步,更有甚者,申诉人多年来一直想将父母何银何九的画像悬于祖屋的心愿也一直未能实现,而被申诉人于讼争房屋所在土地上擅自修建违章建筑谋求不法利益,虽申诉人向政府各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反映,然后该违章建筑始终未能依法拆除。

申诉人虽离乡背井多年,然而当年在讼争地村集体的各位德高望重的父老相亲无不争相支持,如周**(1933年**月**日生,于1981年担任**治保主任,副书记及正书记等职务,在职二十五年),如梁**(1936年**月**日生,1975年至1980年间担任前任南村大队书记),如何**(1933年**月**日,1953年担任**村长,1955年**党支部书记,直至1977年病退),如何**(1945年**月**日生,),他们均一致为申诉人就讼争房屋的历史沿革及客观事实书面证明(详见原审案卷材料)。

在和申诉人接触的过程中,常听到其喃喃自语道其先生及儿子曾参加过越南战争,彼时,众人唯恐自己家人踏足战场,而她则是鼓励并动员自己的先生及儿子参加战争保家卫国,其感叹时至今日而轮到自己来保卫先人的历史遗产却始终未能办到?申诉人也常常会提到钓鱼岛的例子,并表示无论日本人占领了多长时间都始终改变不了钓鱼岛是中国领土的事实,并表示历史是需要尊重并传承的。

在现今社会基本伦理价值观集体失落的时代一个年入古稀的老人却有此等胸襟和见识且如此坚持与执着是难能可贵并令人感动震撼的,在步入人生倒数的几年以来申诉人四处走访不为世俗的钱财和名利,只为实现心中所恪守的朴素的伦理价值——保全历史并维护父母亲遗留祖业的完整性。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于实现公平正义并致力于形成公序良俗,然而原审法院作出如此判决无疑是南辕北辙,倘若不予再审并依法改判,无论是对本案申诉人还是对全社会都会是莫大的伤害。

综上,原审判决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程序操作均是错误的或者不适当的,请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再审对原审讼争房产按程序进行合理分配并依法改判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该等析产纠纷的圆满处理并最终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

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朱宝成律师。

日期:月日

分家析产协议书

________(姓名),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________(姓名),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________与________是原配夫妻,共生有____个子女,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别无其他子女。________与________夫妇共同建造(购买)了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现结合家庭实际情况,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就上述房产归属事宜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述位于____________的'房产分归________所有。

二、其他子女对上述房产的分归均无异议。

三、________、________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四、本协议生效后,________及时持相关手续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五、本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____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协议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分家析产协议书

甲方:,男,年月日生,现住乡村,身份证号码:,女,年月日生,现住乡村,身份证号码:

乙方:,男,年月日生,现住乡村,身份证号码:,女,年月日生,现住乡村,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分家析产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将具有所有权的坐落在的正房间(建筑面积平方米),小房间(建筑面积平方米)于年月日分给乙方,由乙方所有并居住。

二、现有四岁乳牛一头,一岁小公牛一头,大小毛驴二头,生产母羊10只,羊羔8只。经协商,甲方于年月日分给乙方乳牛一头,生产母羊5只,羊羔4只,由乙方所有。

三、现有现金人民币15000元,甲方于年月日分给乙方元,用于购置生活用具及其它。由于乙方母亲有病多留一些看病。

四、现有坡地耕地亩,从坡地的上面至下面,从中间各半分开。由于甲方年老体弱,在耕种时有一定的困难,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做好春种、秋收的农田活。

五、乙方房地产的过户手续有乙方办理并承担一切费用。

六、由于甲方都已年老体弱,今后的住院费用、丧葬事宜费用,甲方与乙方及其他子女再另行协商。

七、根据合同的内容,需要增加的其他条款。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分家析产协议书

身份证号码: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男,汉族,_______年___月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女,汉族,_______年___月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女,汉族,_______年___月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女,汉族,_______年___月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________、原告________、原告________、原告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分家析产协议书,协议约定将家庭共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组土木结构(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共____间)房屋分成五份,平均每人占据一间房屋(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其它附属公共设施,归原告________、原告________、原告________、原告________与被告共同共有,并使用。

现被告需要将整套房屋卖出去,其侵犯到原告__________等四人的房屋合法所有权,原告多次就房产问题与被告进行协商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分家析产协议书

甲方: ,男,19 年 月 日生,现住 乡 村,身份证号码:

,女,19 年 月 日生,现住 乡 村,身份证号码:

乙方: ,男,19 年 月 日生,现住 乡 村,身份证号码:

,女,19 年 月 日生,现住 乡 村,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分家析产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将具有所有权的坐落在 的正房 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小房 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于 年 月 日分给乙方,由乙方所有并居住。

二、现有四岁乳牛一头,一岁小公牛一头,大小毛驴二头,生产母羊10只,羊羔8只。经协商,甲方于 年 月 日分给乙方乳牛一头,生产母羊5只,羊羔4只,由乙方所有。

三、现有现金人民币15000元,甲方于 年 月 日分给乙方 元,用于购置生活用具及其它。由于乙方母亲有病多留一些看病。

四、现有坡地耕地 亩,从坡地的上面至下面,从中间各半分开。由于甲方年老体弱,在耕种时有一定的困难,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做好春种、秋收的农田活。

五、乙方房地产的过户手续有乙方办理并承担一切费用。

六、由于甲方都已年老体弱,今后的住院费用、丧葬事宜费用,甲方与乙方及其他子女再另行协商。

七、根据合同的内容,需要增加的其他条款。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甲方: ,男,19 年 月 日生,现住 乡 村,身份证号码: ,女,19 年 月 日生,现住 乡 村,身份证号码:

乙方: ,男,19 年 月 日生,现住 乡 村,身份证号码: ,女,19 年 月 日生,现住 乡 村,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分家析产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将具有所有权的`坐落在 的正房 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小房 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于 年 月 日分给乙方,由乙方所有并居住。

二、现有四岁乳牛一头,一岁小公牛一头,大小毛驴二头,生产母羊10只,羊羔8只。经协商,甲方于 年 月 日分给乙方乳牛一头,生产母羊5只,羊羔4只,由乙方所有。

三、现有现金人民币15000元,甲方于 年 月 日分给乙方 元,用于购置生活用具及其它。由于乙方母亲有病多留一些看病。

四、现有坡地耕地 亩,从坡地的上面至下面,从中间各半分开。由于甲方年老体弱,在耕种时有一定的困难,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做好春种、秋收的农田活。

五、乙方房地产的过户手续有乙方办理并承担一切费用。

六、由于甲方都已年老体弱,今后的住院费用、丧葬事宜费用,甲方与乙方及其他子女再另行协商。

七、根据合同的内容,需要增加的其他条款。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分家析产协议书

家庭成员:

母亲:李秀兰(父亲:杨振刚,已去世)。

长子:杨智文。

次子:杨智武。

三子:杨智胜。

协议签订日期:20__________年五月九日

自父亲杨振刚去世之前至今始终未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根据继承法,现经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对目前家庭所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特立协议如下:

1、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转角楼北里2号楼1门501的住房一套,产权在父亲杨振刚名下。

2、位于北京市西坝河南里15号楼1单元7号的住房一套,产权在母亲陈秀兰名下。另在该房旁边有11平方米的公租房一间,家庭享有长期居住权。

1、北京市朝阳区转角楼北里2号楼1门501的住房归次子杨智武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助办理。

2、北京市西坝河南里15号楼1单元7号的住房归三子杨智胜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助办理。位于其侧的11平方米公租房居住权也归三子杨智胜,如因其变故所得补偿也归三子杨智胜所有。

3、次子杨智武、三子杨智胜各拿出人民币100万元(壹佰万元整)给长子杨智文,杨智文对以上两套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4、次子杨智武、三子杨智胜所分得的'房产各留一间供母亲陈秀兰居住,待母亲百年后,归其各自所有。

母亲将来需有人照料以及生病所需费用等问题由三个儿子共同承担。

长子杨智文的户口现在北京市西坝河南里15号楼1单元7号,如遇拆迁,若以在此房产的户口人数补偿,则长子杨智文享有应得份额;若以房产面积等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则长子杨智文不享有任何权利。

第二条第3项中所约定的次子杨智武、三子杨智胜各付100万元给长子杨智文,本协议签订时已实际支付到位,不再另行出具收款凭据。

见证人:________。

各方签字:________。

母亲:____________。

长子:________次子:____________三子: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分家析产协议书

________(姓名),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________与________是原配夫妻,共生有____个子女,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别无其他子女。________与________夫妇共同建造(购买)了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现结合家庭实际情况,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就上述房产归属事宜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述位于____________的房产分归________所有。

二、其他子女对上述房产的分归均无异议。

三、________、________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四、本协议生效后,________及时持相关手续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五、本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____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协议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分家析产协议书

甲方:________(长女)。

乙方:________(次女)。

丙方:________(三女)。

丁方:________(四女)。

经充分协商,甲乙丙丁4方现就、去世后房屋【该房屋已经拆迁】补偿款继承分割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一、房屋概况。

1、房屋状况(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________。

2、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

二、该房屋的面积:________平米。

东至________。

西至________。

南至________。

北至________。

三、甲乙丙丁己六方共同确认:

(1)协议签订前,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的北房4间的房屋,原属于(父亲)和(母亲)已去世所有,原属于户主闫军。

四、甲乙丙丁己共同商定:乙方继承2万元,丙方继承2万元,丁方继承2万元,戊方继承2万元,【甲方自愿放弃继承权】协议签订后由己方支付。

五、以上协议内容已经甲乙丙丁己六方认真阅读理解并认可,系真实意思表示。

六、甲乙丙丁己六方承诺,按照协议各自履行其约定义务,特请【________】作为见证人。

七、协议签订后原己方给乙方、丙方、戊方所打的欠条【各十万的欠条】应交回己方,协议签订后,遗留在乙方丙方戊方手里的无论是原件或者是复印件不再有效,乙方丙方戊方手中的原件和复印件不能再作为其向己方主张权利的依据,并且应视为其违约,应向己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

八、未尽事宜及其他争议,各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份,所有各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由协议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________。

丙方:丁方:________。

证人: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分家析产协议书

甲方:(长女)。

乙方:(次女)。

丙方:(三女)。

丁方:(四女)。

经充分协商,甲乙丙丁4方现就、去世后房屋【该房屋已经拆迁】补偿款继承分割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一、房屋概况。

1、房屋状况(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2、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

二、该房屋的面积:平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三、甲乙丙丁*己六方共同确认:

(1)协议签订前,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的北房4间的房屋,原属于(父亲)和(母亲)已去世所有,原属于户主闫*军。

四、甲乙丙丁*己共同商定:乙方继承2万元,丙方继承2万元,丁方继承2万元,戊方继承2万元,【甲方自愿放弃继承权】协议签订后由己方支付。

五、以上协议内容已经甲乙丙丁*己六方认真阅读理解并认可,系真实意思表示。

六、甲乙丙丁*己六方承诺,按照协议各自履行其约定义务,特请【****】作为见证人。

七、协议签订后原己方给乙方、丙方、戊方所打的欠条【各十万的欠条】应交回己方,协议签订后,遗留在乙方丙方戊方手里的无论是原件或者是复印件不再有效,乙方丙方戊方手中的原件和复印件不能再作为其向己方主张权利的依据,并且应视为其违约,应向己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

八、未尽事宜及其他争议,各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份,所有各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由协议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丙方:丁方:

戊方:己方:

证人:

分家析产协议书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我们的父母分别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年________月病逝。有祖业房产宅基地一处,坐落在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证号为:________。此处房产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父亲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母亲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现场主持,见证人叔叔________执笔进行分割,甲方(哥哥________)、乙方(弟弟________)二人在现场,经过平等协商后签字并已在家庭内生效。分家后,乙方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年对分割的旧房子分别进行翻建。现在,我们居住的`地段有开发的可能,特别是甲乙双方兄弟二人年岁已高。为了避免以后给下一代造成麻烦,经过充分协商签订以下协议:

1.继续执行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父母主持、叔叔________见证、甲方、乙方平等协商后签订的分家协议。宅基地面积一分为二,甲方、乙方分别拥有自己名下的部分。

2.甲乙双方在各自拥有的宅基地上,自己负责经营建造、翻修的房产产权归自己所有。

3.如果以后政府征用或开发商开发,接受补偿时均按自己名下的宅基地以及房屋产权优劣各自接受补偿,互不牵扯。

4.根据上述三条款,以后政府征用或开发商开发时,如果提供回迁楼,各自按自己的产权享受回迁住房或接受补偿。

五、双方并约定其兄张连元的儿子张林、张奇为财产继承人,张奇代理办理相关手续;张奎元的儿子张东生为财产继承人,并代理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条款经公正处公正、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

(委托授权人):签字: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

(委托授权人):签字:___。

___年___月___日。

分家析产协议书

家庭成员:

母亲:陈秀兰(父亲:杨振华,已去世)。

长子:杨志强。

次子:杨志斌。

三子:杨志军。

协议签订日期: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自父亲杨振华去世之前至今始终未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现经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对目前家庭所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特立协议如下:

一、家庭共同财产范围。

1、位于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红连北里2。

号楼1门501的住房一套,产权在父亲杨振华名下。

2、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的.住房一套,产权在母亲陈秀兰名下。另在该房旁边有11平方米的公租房一间,家庭享有长期居住权。

二、分配方案。

1、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红连北里2号楼1门501的住房归次子杨志斌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助办理。

助办理。位于其侧的11平方米公租房居住权也归三子杨志军,如因其变故所得补偿也归三子杨志军所有。

3、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各拿出人民币20万元(贰拾万元整)给长子杨志强,杨志强对以上两套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4、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所分得的房产各留一间供母亲陈秀兰居住,待母亲百年后,归其各自所有。

三、母亲陈秀兰赡养问题。

母亲将来需有人照料以及生病所需费用等问题由三个儿子共同承担。

四、户口问题。

长子杨志强的户口现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如遇拆迁,若以在此房产的户口人数补偿,则长子杨志强享有应得份额;若以房产面积等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则长子杨志强不享有任何权利。

五、款项给付。

第二条第3项中所约定的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各付20万元给长子杨志强,本协议签订时已实际支付到位,不再另行出具收款凭据。

六、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

母亲:____________。

长子:________次子:____________三子: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分家析产协议书

长子:__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次子:__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女儿:________,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立约人共有二男一女,子女均已结婚,现三人均表示愿意分家析产,改变过去共同生活的状态,各立门户。经协商,达成如下分产契约,并由_________作见证人。

(一)立约人老两口随_________一起生活。

(二)现村内住三处平房。将位于____地的五间砖瓦房及院落内附属物归长子王_______所有;将位于归次子_________。女儿愿意放弃财产权。

(三)家具及家用。归其长子_________,耕地承包权分别归_________。

(四)存款_________元,由其_________分得_________元,长子_________分得_________元。儿子每月平均负担其父母日常生活用,现每月二人给付________元。

(五)立约人如遇重病或其他意外,费用由___________共同负担。

(六)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见证人作证。

(七)、本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____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父亲:(签字):_________。

母亲:(签字):_________。

子女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分家析产协议书

一、甲方分得_________。乙方分得_________。丙方分得_________。丁方分得_________。二(来自:书业网:兄妹分家析产协议书)、走廊过道共用。三、各人原居室衣物归个人所有。

四、甲方之_________所遗衣物已分清。五、甲方百年后,所遗房屋归丙继承,其他衣物和存款由乙方和丁方共同继承。六、以上所立各项各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证人在场,今后各自分居单过,永无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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