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依法治国心得体会(实用18篇)

时间:2023-11-23 17:33:38 作者:影墨 推进依法治国心得体会(实用18篇)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成长与进步,找到自身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改进。接下来是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在写作时提供一些灵感和借鉴。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全面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应有要义,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经之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既是保证全面依法治国得以实现也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根本底色。下面是众鑫文档网小编为您推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心得体会范文三篇汇编。

《公务员法》心得体会: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公务员法》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实现公务员法制化管理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党执政治国方略的重大发展和进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国家各项工作都必须依法进行,所有国家公务员都必须依法行政。公务员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中担负着重要职责。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从这个意义上说,要实现依法治国,必先依法治吏。但建国50多年来,我国一直没有一部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的法律。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状况已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要求。由于缺失干部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既造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完整,也影响了依法治国方略的整体推进。公务员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空白,使我国有了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它的颁布,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步骤,使公务员的法制化管理进入了新阶段,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供了法律保证。

建国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的规章制度,但总体上存在立法层次低的'缺陷。公务员法的出台,不仅使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实现了有法可依,而且可以为企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法制化改革创造和积累经验,提供借鉴,对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起到良好的带动作用,从而对整个人事管理立法和整个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务员法的颁布对整个国家人事管理的法制建设具有示范作用和决定性意义,将有力地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制定公务员法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务员制度的需要。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样一项重要的制度长期只有一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作为依据,立法层次与制度的性质和内容极不相称。从这些年的实践看,由于公务员制度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导致公务员管理权威性不够,以及执法检查机制不健全和强制力不够的问题也比较突出,迫切需要提高立法层次。另一方面,暂行条例是根据当时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需要制定的,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有些内容需要调整、补充、完善。尤其是近十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对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形成了一系列新的成果,需要吸收上升为法律,通过立法确认来巩固改革成果,并导引改革的方向。因此,出台公务员法成为完善公务员制度的必然选择。

实行依法治国,需要党善于把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这就从法律上确立了党的干部路线、方针的指导地位,有利于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在干部人事管理上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政策代法。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管理的各个基本环节和主要内容都做了比较成熟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使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就为从根本上克服现行干部人事制度中的弊端提供了法律武器。我们相信,通过公务员法的实施,将使公务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化的人事管理理念将进一步深入人心,从而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

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党的xx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为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行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通过学习xx届四中全会,我有以下的心得体会:

同志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现在,我们的工作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这告诉我们,当前实施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就是有效地实施法律。政法机关作为执法司法的主体,能否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无疑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

从重立法转向重执法司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

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心从“有法可依”逐步转向“有法必依”,特别是突出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既是法治发展一般规律的要求,也是我国法治发展历史阶段的要求,更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从法治发展的内在逻辑及世界范围法治国家建设的经验看,有效地建设法治国家,首先必须制定法律,然后才能严格实施法律。特别是在完成大规模立法活动之后,必然面临如何实施法律问题,即如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其中排在首位的就是“有法可依”。直到20xx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实现了有法可依。

强调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并不是说执法和司法在以前不重要,而是说过去30多年来,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始终是如何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有法可依。如今,这个战略目标已经实现,虽然这个体系还要不断完善,但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已经从有法可依转向有法必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执法和司法工作有了巨大发展,不仅建立起完善的执法和司法体制,而且建立起一支具有专业素质的执法和司法队伍。但是,与人民群众对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渴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还很突出。这就意味着要进一步实施依法治国,就必须将法治中国的战略目标转向有法必依,转向执法和司法。

严格依法办事不仅是我国法治建设的要求,而且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同志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两者相辅相成。”如果说有法可依属于治理体系的范畴,那么,有法必依则属于治理能力的范畴。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体现国家制度的执行能力,它不仅是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只有推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国家制度的执行能力,才能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从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需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从建设法治中国的总体布局看,着眼于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要做到他律与自律、法律强制与道德约束相统一。

在今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同志再次明确指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还要靠制度来保障,让执法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对执法司法权的制约除了依赖制度约束,还要依赖人民群众的监督。在互联网时代,政法机关要变被动为主动,尽最大可能做到执法公开、司法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公开的目的就是为了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最终目的是为了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不能忽略整个社会特别是政法人员的道德建设。同志特别强调,要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可以强制性地惩罚违法行为,但不能代替解决人们的思想道德问题。法是他律,德是自律,需要二者并用。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看,法律强制与道德约束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都有助于制度的落实。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在加强外部制度约束和监督的同时,必须不断强化整个社会自觉守法、自觉依法办事的道德习惯,尤其要加强政法队伍的道德自律意识和职业伦理建设。

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看,着眼于政法队伍职业伦理建设,坚持大局意识与依法办事相结合,做到执法为民的职业良知与秉公执法的法治精神相统一。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意味着面对社会功能的分化,要克服总体化治理存在的弊端,而采取功能分化的治理模式。就法律治理而言,要特别注意政法工作的特殊性,不能把政法工作与行政工作、政法人员和其他普通公务人员混同起来。因此,对于政法人员不仅要讲政治信念,而且要讲职业伦理和职业操守,甚至要把政治信念转化为职业伦理,从职业伦理的角度来贯彻落实政治信念。正是基于政法机关职业伦理的特殊性,同志指出:“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政法队伍只有将执法为民的职业良知贯彻在每个具体执法司法活动中,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不同于政策,不仅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而且具有制度刚性。执法司法权不同于行政权,自由裁量的弹性比较小,有时甚至没有自由裁量余地。执法司法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政法队伍必须秉持和坚守法治的职业伦理,只服从法律。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秉公执法,不枉不纵。正是针对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同志强调政法队伍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要把法治精神当作主心骨,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一是一,二是二,不偏不倚,不枉不纵,铁面无私,秉公执法。

执法为民是秉公执法的前提,秉公执法是执法为民的保证。一旦离开了法律,脱离开秉公执法,执法必然受到权力、金钱和私情等因素的腐蚀和影响,执法为民就会变成一句空话,甚至蜕变为执法为权、执法为钱、执法为情。因此,面对权力干预、金钱诱惑、私情影响,政法队伍要敢于担当。政法队伍只有树立起捍卫法治、坚守法治的职业信念,才能“不信邪”,做到刚正不阿、勇于担当。同样,政法队伍只有秉公执法、勇于担当,才能逐步提升执法公信力,使得老百姓逐步信仰法律,在整个社会培育出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

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长远目标看,着眼于全社会依法办事,实现依法治国,要坚持法律制度与社会风尚相结合,实现实施法律与信仰法律相统一。

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法治建设承担着克服传统人情社会弊端、构建新生活形态和新社会风尚的重要使命。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法机关就必须与传统人情社会陋习进行坚决斗争。同志指出,要从政法机关做起,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杜绝法外开恩,逐步改变社会上那种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人的现象,关键是要以实际行动让老百姓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贵。这就意味着政法机关要在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事业中成为开路先锋,起到率先垂范的模范作用。

只有将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看作是一个有机整体,才能通过执法司法让人民群众理解现代法治的精神,改变传统思维习惯,养成依法办事风尚,形成法治信仰。这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也就不再停留在法律书本上,而是铭刻在每个人的心中,成为我们“日用而不知”的文化道德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领导是实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最大力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对党的领导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党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必须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确保执法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使党的领导成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根本保障。

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改善党的领导,提升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以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此,同志指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不是包办具体事务,不要越俎代庖,领导干部更不能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

一旦明确了这个原则,那么,党的领导不但不会干预执法司法,反而为执法司法提供强有力保障。党的领导可以为执法司法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各方资源、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办事、创造执法环境,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保障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必须正确处理党规党法和国家法律的关系,使党的各级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带头严格依法办事,成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模范。

党规与国法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如果党的组织、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不严格遵守党规党法,那就很难保障实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因此,在法治中国建设方略中,党的领导必然包含党领导人民带头执法、守法。同志指出,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认真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严格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广大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具有比普通群众更高的理想信念和道德素质。如果说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是普通老百姓都必须守住的底线,那么,对于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来讲,无疑要成为严格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的模范。在这个意义上,党的领导成为推动实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最大力量,最终在全社会形成依法办事风尚、形成法治信仰,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公务员法》心得体会: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这部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进一步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我在最近的市直《公务员法》培训班上,认真思考,有如下体会。

十多年来,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有力地促进了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但也应看到,由于公务员制度未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导致公务员管理权威性不够、执法检查机制不健全、强制力不够等问题比较突出。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随着完善公务员制度的条件更加成熟,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法,非常必要,也十分迫切。

制定公务员法,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对党政机关干部的依法管理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迫切需要。公务员法充分总结了新的经验,吸收了新的改革成果,借鉴了国外公务员制度的成功经验,将长期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有效做法和改革的新鲜经验上升为法律,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公务员管理的内容。公务员法充分体现了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并使之法制化。它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在价值取向、制度设计、政策选择等方面,着力解决公务员制度和队伍建设的主要问题;它保持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制度为基础,在继承中发展;它涵义确切,内容实在,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符合实际,操作性强。

实践证明,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管理体制的重大突破,是对公务员实行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建设,对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治国理政水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都具有重要而长远的意义。

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学习贯彻公务员法,不断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引向深入。首先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各地各部门应当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深入抓好学习工作。要把学习公务员法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起来,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率结合起来。同时,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公务员与人民群众了解颁布实施公务员法的重大意义,把握其精神,把培养和增强广大公务员的知法懂法、依法办事的观念与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结合起来。各地各部门要以求真务实的作风,严格执行公务员法,确保法律规定的各项条款落到实处。各级公务员管理机关也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公务员法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贯彻执行公务员法不准确、不适当、不到位的现象,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推进依法治国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这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迫切需要,也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都要依纪依法予以惩处。

一要依纪依法坚决纠正“四风”。《决定》指出,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落实八项规定精神以来,作风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和阶段成效,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赢得了党心民心。然而,纠正“四风”工作还不平衡,基础还不稳固,树倒而根存。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虽然在面上有所好转,但防止反弹的任务依然艰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积习难改,以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现象仍然存在,现阶段仅仅是“不敢”,远没有做到“不能”,更没有达到“不想”。在高压态势下,“四风”问题更加隐蔽,穿上隐身衣、进入青纱帐。有的干部坐公交、打出租去参加宴请,有的躲进“培训中心”、私人会所大吃大喝,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行为仍时有发生。我们必须保持冷静清醒,既要坚定改进作风的信心和决心,又要看到我们现在取得的这一点点成绩,与党中央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很大距离。要继续加大正风肃纪力度,依纪依法治理作风问题,形成有力震慑,彻底打消一些人的观望侥幸之心。当前,改进作风到了节骨眼上,干部群众最担心的是问题反弹,最盼望的是保持长效。要盯住一个个具体问题,以具体问题的突破,带动作风的整体转变。进一步加大明察暗访的密度和力度,切实做到力度不能减,温度不能降,持之以恒,不断加温,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庸懒散”问题,依纪依法直查快办,快查快结,发现一件查处一件,使中央八项规定真正成为“铁八条”、硬约束,持久发挥作用。

二要依纪依法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当前违法违纪案件仍然处于易发、多发期,腐败案件性质上的贪婪性、手段上的智能性、领域上的弥散性、规模上的群体性等一些特征日益突显,这充分表明反腐工作任务依然十分艰巨。这就要求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查办案件的决心不动摇、力度不松懈、手段不软弱。现阶段要依纪依法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依法处理、依纪审查各个环节程序,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使所查办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改进办案方式,加强纪检监察同司法、审计等机关协调配合,提高依纪依法惩治腐败能力。要提高查办案件的法纪效果,把本部门、本系统查办的案件,中央纪委、省纪委通报的案件,作为警示教材,以案说纪,利用身边的人、身边的事,教育身边人。并通过典型案例剖析,查找体制机制制度的漏洞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和管人。真正发挥查办案件的法治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要依纪依法加强对权力运行监督。要依纪依规加强对权力的授予过程的监督。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决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跑官要官、卖官鬻爵等腐败行为;要依纪依规加强对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要抓住那些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和环节,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的监管,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清单,推动权力运行公开,促进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要依纪依规对权力的运行结果加强监督。要建立和实行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以及因失职渎职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担负起监督责任,纪委(纪检组)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主要责任就是六个字:监督执纪问责。各级纪委要找准职责定位,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不再分管其他业务,集中力量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抓住突出问题,强化监督执纪,在执行纪律上敢于较真,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四要依纪依法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把群众的利益维护好,事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大局。必须依纪依法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健全完善渠道畅通的投诉机制。建立受理群众投诉工作机制,是拓宽和畅通群众信访举报渠道、利益诉求渠道、社情民意表达渠道的有力保证,是强化信访干部责任意识,确保损害群众利益的信访举报案件及时发现、快速承办、定诉止争、案结事了的需要。要建立信访举报网站,开通网上举报、录音电话举报和手机短信举报业务,为广大群众实施监督、维护权益提供便利。要在农村和城镇社区设立接待室或接待站,发展信访举报信息员,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信息网络要完善排查化解的办理机制。建立排查办理损害群众利益案件的工作机制,通过对党员领导干部以权谋私、作风粗暴、失职渎职问题线索的排查,按照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进行查办。对群体访背后的腐败问题,必须立案调查,严肃处理。对侵害群众利益的联名信,要一件一件进行排查和承办要健全完善跟踪督办的责任机制。建立跟踪要情况、要报告、要结果工作机制,以保证办理信访案件查办质量和时限要求。对损害群众利益的一般性问题,及时督促责任单位进行纠正,直接答复举报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实行专人督办,挂牌催办,公开处理结果,直至问题解决,真正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务员法》心得体会: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7月25日上午,根据万源法院院长何成军的指示安排,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苟钟声主持召开了20第14次党组中心组“两学一做”专题学习会议,党组成员陈玉林、杨斌远、熊剑辉、苟钟声、康明济、邓建忠、苏群、副院长吉方林及18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八楼党组会议室参加了本次中心组学习会议。

会上,由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苟钟声领学了习系列重要讲话《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在学习研讨中,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党的以来,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作为全会的主题,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是第一次,是我们党着眼中华民族长治久安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对治国理政方式认识上的一次重大飞跃,也是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动员和总部署。人民法院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基层法院法官,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重,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念,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

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必须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着力从以下六个方面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一,确立法治政府理念,推进政府治理理念根本转变。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推动政府治理理念从主要依靠政策治理向依法治理转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依法保障公民权利。

第二,坚持职权法定,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完善决策和执法程序制度,明确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方式、程序、责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第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着力推进重大决策法治化。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依法追究重大违法决策、决策失误的法律责任。

第四,深化重点领域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要进一步深化“大部制”改革,大力推进重点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深化“省管县”体制改革,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进一步深化经济发达镇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明确界定区县(园区)部门与镇街执法职能;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第五,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宪法法律尊严,着力提高法律权威;加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公民合法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质量、环境安全、社会安全稳定等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严格依法监督和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的责任,健全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着力建设阳光政府。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制定政务公开清单;推进从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各个环节信息尽量公开;健全政务公开责任制度。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心得体会

法治社会是指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按照明确的法律秩序运行,并且按照严格公正的司法程序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社会纠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依照执政者的个人喜好以及亲疏关系来决定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公共事务。在法治民主的社会中,法律和行政法规等由规范的民主程序产生和制订出来,并且其司法和执行过程通过规范的秩序受到全社会的公开监督。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正常运行是需要法律的管理与约束的,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经济、文化、政治水平也是与国家法制建设息息相关的,然而人民作为国家最根本的部分,更是与法制建设密不可分。所以对于法制社会的建设我们要积极探讨和深入学习。

一、建立法治中国是历史发展的趋势、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制社会是历史趋势的必然发展,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更是社会良好发展的基础。只有一个社会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并且能够按照正确的方式进行法律裁治,那么这个社会才能稳定地进步。公平正义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和主要内容。社会公平的实现,是以完善法制和建立必要的法律秩序为基本条件的。也就是说,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依赖于法治。针对社会公平要求,法治提供了统一的行使强制力的程序和标准,从而使一个社会获得普遍的社会公平成为可能。

二、建立法治中国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一个国家难以避免的会有犯罪的发生,这是不可能避免的。但是作为智慧的人类,我们应该采取正确的方法尽量减少犯罪的发生,这便要求我们要进行法制社会的建设。在我国目前这样一个社会转型阶段,各种社会矛盾激增,法治以其强制力和威慑力预防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缓和矛盾增长趋势,防止纠纷发生,保证社会各种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秩序保障。在社会生活中,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这种差异容易造成人们之间的冲突和混乱,如果有大量的社会冲突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社会秩序无法形成,更谈不上社会和谐。法治为控制无序与混乱不仅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来协调、支配和控制人们的行为,还设定了独立的司法机关由其依法做出裁判,使冲突和纠纷得到缓和或解决。

三、建立法治中国是建设建设诚信社会社会的必要条件。诚信友爱是社会中基本的道德准则,它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必须通过法治这个强有力的手段,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良好风气。诚信要求社会成员自觉遵守社会规则、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并按这些规范行事。诚信友爱与法律密不可分,因为严重的不诚信、不友爱的不道德行为,也许就是违法行为。法律通过对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的处罚来维护社会诚信和社会友爱。同时,诚信友爱反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中,就需要经济主体将它尊奉为经济活动和公共生活中最基本、最起码的准则。现阶段,建立健全民主法治和诚信体系,需要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它至少包括社会信用的诚信体系、传播发布体系、监督奖惩体系等部分,涵盖企业及单位信用、个人信用和公共信用等各个方面。

心得体会

作为一个中国公民,每个人都应该有意识地去关注国家的依法治国工作。近年来,我国依法治国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律制度日趋完善,法律逐渐成为社会生活的准则,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认真思考和探讨。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谈一谈我在观察依法治国工作中的一些体会和思考。

依法治国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方针,也是实现国家长期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在社会层面上,依法治国意味着保障人民的安全与权利,打击各类犯罪,加强民主监督与司法公正。同时,依法治国也可以促进各种社会规范的形成,如商业规则、职业道德等。一切的社会行为应该遵循法律的规定,这样才能保证人们的利益、稳定和和谐。

但是,仅仅把依法治国看作国家执行的一项计划,事实上是不够的。每个公民都应该要有法治意识,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这不仅是一种主观行动,也是一种道德责任。比如,我们可以从我国道路交通法规的实践看出来,当统一法律的规定和执法行为备受认同的时候,交通秩序得到了明显的改善,行人和驾驶员的意识得到了提高。这种系统性的变化和方向性的指引,也是依法治国的一种实现。

第四段: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作用。

在依法治国中,政府和司法机关是非常关键的角色。其基础之一就是努力维护公民权益和救治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要推进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完美和严密。特别是,反腐工作、减少财经犯罪和保障人民信任公正律师、法律和司法等制度的改革,都是现代依法治国工作必须关注和保障的方向,否则,法治会变成虚名、失去公信力。需要强调,只有这些实实在在的进展和改动,才是依法治国工作的硬指标。而这些进展,又是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其中,要求、观察、监督所得来的。

第五段:总结。

总之,依法治国是要求一切行动都要基于法律与制度的规范和约束。其基础之一是让人们充分认识、尊重和保障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让社会秩序真正变得规范化和现代。现在,我们需要更多的做法去落实依法治国,包括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完善法律体系和制度等。保护和推进法治是每个人都应该去努力和关注的事情。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设处于谨慎与活力之间的社会,保障所有人的权益,也让我们的国家向着更加稳定和富强的方向发展。

坚持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我国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国家繁荣发展的重要保障。多年来,我深切感受到坚持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依法治国确保了国家的稳定和秩序。法律是治理社会的基石,唯有依法行事,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让人们对社会有了更多的信心和安全感。在个人行为层面上,我经常遇到一些纠纷,但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不仅使我受到了保护,更重要的是增信释疑,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其次,依法治国实现了公平和正义。法律是一个社会的准绳,公平正义是法治的重要价值追求。依法治国使得每个人都能够公平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审判。法律并不偏袒任何人,只根据事实和证据来判断和处理问题。在一个公平的社会中,人们有了更多的机会去追求自己的梦想,不会受到身份、财富、权力等方面的歧视和侵犯。我深信只有依法治国,才能确保社会的公正和正义。

再次,依法治国维护了人民的权益和利益。法律是保护人民权益的最有力工具,也是人民利益的最坚实防线。依法治国能够确保人民自由平等的权利,保障人民生活的基本需求,让人们有尊严地生活和工作。在我个人的生活中,我曾受到一起侵权事件的困扰,但通过依法维权,最终得到了合理的补偿和公正的赔偿。这让我深感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性,也让我更加坚信依法治国能够保护人民的权益和利益。

此外,依法治国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法律是社会共同规范的体现,它使社会的各个成员有了共同的信仰,遵守相同的规则。依法治国让人们更加有信心和勇气去创业创新,形成良好的创业和发展环境。在我个人的经历中,我见证了很多企业通过遵循法律经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社会创造了就业机会和财富。依法治国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最后,依法治国要求每个公民都要自觉遵守法律,勇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法治不能仅仅依靠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努力,每个公民都应当成为法治的参与者和建设者。我坚持通过正确学法、守法,积极参与一些社会公益活动,传递法治理念,帮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和维护法律权益。通过这样的各种努力,我希望能够影响身边的人,共同构建一个更加法治、公正和有活力的社会。

总之,坚持依法治国是实现我国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从我的亲身经历和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然性。依法治国,不仅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还能保护人民权益和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作为每个公民,我们要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参与法治建设,共同创造一个更加法治、公正和有活力的社会。

全民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第一段:依法治国的重要性(150字)。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是民众安居乐业的保障。全民依法治国是指整个社会成员都遵守法律,法律是社会管理的标准和尺度,每个公民都应积极参与法治建设。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理念的推行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法律的权威得到很好的体现和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因此,全民参与依法治国,身体力行尤为重要。

第二段:加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250字)。

全民依法治国首先要加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养,这是全体公民应肩负的责任。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日益重要,法治观念逐渐与时俱进。我们要树立“人人法律意识”和“人人法治观念”,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并自觉遵守。公民的法治素质是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只有公民自己具有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才能更好地推动依法治国。

第三段:积极参与法治建设(300字)。

全民依法治国需要每个公民积极参与法治建设。通过参与政府的公众讨论、意见征询、立法建议等形式,我们可以直接参与法律的制定和改革。此外,也要参与社区居民议事会、学校法治教育等各种形式的公民参与,增强自身的法治意识和参与能力。同时,我们要自觉守法,维护公平正义,增强法律的执行力度。公民的参与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只有人人都参与到法治建设中,才能实现全民共同发展。

第四段:诚信是法治基础(300字)。

全民依法治国重要的基础是诚信。一个人的诚信是法治的起点,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我们要养成诚实守信的好习惯,这样才能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贡献。同时,也要教育和引导大家尊重法律,不违法乱纪。在商业活动中,提倡诚信经营,加强信用建设,为社会和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只有每个人都讲诚信、守法才能全面建设法治社会。

全民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任务,需要每个公民的共同努力。我们应积极加强法治教育,提高法治素质,加强法治观念的宣传,确保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同时,也要完善法律体系,提高法制的科学性和人性化程度,使法律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发展。全民依法治国不仅是对政府的要求,更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只有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努力,才能建设一个公平、法治、和谐的社会。

依法治国心得体会楼

近年来,中国以依法治国为核心,不断推进法治化进程,在全社会形成了以法治思维为导向的改革思想。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也体会到了依法治国的好处和重要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并谈谈依法治国对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首先,依法治国提高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确保了社会有序运转。法律的约束作用让人们遵守规章制度,不敢乱来,不敢胡为。这种稳定的社会秩序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企业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经营活动,市场交易可以享受到法律的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能够得到有效维护。正是有了依法治国,社会才能够保持稳定,经济才能够健康发展。

其次,依法治国提升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水平。法律的平等待遇原则保障了每个人的权利平等。无论贫富阶层、地区类别、个人身份等条件,法律都是公正公平对待的。没有了人祸,没有了强权,法治使得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到平等的待遇。正义是法治的灵魂,法律的公正使法治获得了人民的信任和支持,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再次,依法治国促进了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法律的规定和保护让人民群众感到自身的权益被充分尊重和保护。无论是对于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还是对于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保护,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和处罚措施。人民感受到自己是社会的主人,从而增强了社会责任感和归属感。同时,维权途径的畅通也让人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纠正和维护。这种获得感和幸福感的增强,进一步巩固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和团结,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此外,依法治国培养了社会文明进步的良好氛围。法律是社会进步的标尺和尺度,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人们的行为更加规范化和文明化。道德底线的明确,法律责任意识的增强,让社会更加文明有序。法律的推行,促使人们共同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共同维护社会的文明规范,形成了一种积极向上的社会风尚。这种良好氛围使每个人都能感受到对待外地人的热情、举手投足的文明礼仪,有力推动了社会文明的进步。

最后,依法治国使中国在国际舞台上更加有声有色。法治国家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追求,法律的权威和有效执行是国家软实力的表现。依法治国使中国在国际关系中更加有公信力和话语权,为国际合作和国际交往提供了有力保障。国际社会对于中国的信任和尊重又加深一层,使得中国能够更好地发展自身,也更好地履行对世界的责任。

总之,依法治国是我们国家长远稳定发展的基石,是我们适应和推动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要求。而依法治国的心得体会正是在不断学习和践行中得出的,而这也是我在这个不断发展的国家中不能袖手旁观、只为自身发展的理由。我们应该始终以法治思维为导向,促进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化,为社会进步和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共同分享依法治国带来的福祉和幸福感,共同推动中国实现更加美好的明天。

依法治国党课心得体会

今天,备受瞩目的xx届四中全会开幕,议题早已确定为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面对当代中国行进的历史新方位,面对人民对法治的期待目光,四中全会将在怎样的深度和广度上进行回应?它又将在中国的历史进程中筑下什么样的里程碑?数日内,答案将揭晓。

今日之中国,已经进入全新的航域,身后是法律体系的基本完备,脚下是发展的新阶段,周边是上下打量的目光。社会精神层面,法治日渐成为共同的核心价值;人民物质层面,法治为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保驾护航乃是热切期盼。从发展阶段和实际看,这一期盼已经成为一个痛点与焦点。

这两年,中央对老虎苍蝇一起打,让一批大贪小蛀们落马,人民群众拍手称快。为什么?原因就在于,这些蛀虫们在吞噬人民的血汗财富。在那些有利益的地方,权力都在染指;有资源的地方,权力都在伸手。一些人因此而大贪大吞,肆无忌惮。因此,打掉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把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里,才会确保人民的果实落到人民的手里。

也必须看到,人民要能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路障不少。一个关键方面就是体制机制障碍。这些障碍,并不仅是因为滋生腐败,更可能是因其制约而导致社会失去活力,导致发展成果被沙漏。因此,改革是必须推进的主旨。四中全会吹响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改革的红利效应开始显现。要把改革顺利推进下去,就需要法治划定保障轨道、堵住各种吞噬改革成果的跑冒滴漏。明确提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让百姓看到了法治的力量和前景,更让人们期待四中全会在改革方面烹饪的法治大餐。

法治的最终呈现,应当是一种良好的状态。当出现违法现象时,依法治之成为共识和行动。当人们解决问题办事情时,法治成为共同价值和信念。诚然,我们知道这样的状态还很难一蹴而就,但是我们必须把法治导入良性循环,使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社会在这个轨道上不断向上攀升。四中全会就是这样一个重大的导入机制,它将使我们的法治更有质量,使我们的法治更有力量。如是,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就必定拥有健全的、刚性的法治轨道,就谁也夺不走,哪里也漏不掉。

依法治国心得体会文章

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深深感受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优势。在实践中,依法治国不仅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确保人民的幸福与福利,而且还能够反映国家治理水平的先进性与效率,堪称一种健康、积极、持续的社会发展方式。下面,就让我谈谈我的一些感触和认识吧。

第一段:了解法律,维护公正。

首先,依法治国要求公民要尊重法律、了解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维护公正。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晓自己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在合法范围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尊重并理解他人权益,不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积极倡导和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

第二段:司法公正,确保权利。

其次,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是建立良好的司法体系和司法机制,加强司法监督,确保政治公正、经济公正、司法公正三者相互促进。司法公正是人民获得法律保障的重要保障,它能够确保每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使社会良性发展。

第三段:法治文化,引领社会。

此外,倡导法治文化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法治文化是指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社会形成的尊重法律的行为习惯和道德观念,让法治成为社会语言、社会信仰,引领社会发展逐步走向依法治国的正轨。我们可以在课堂上、广播电视、网络、社交媒体上传播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依法意识。

第四段:推动改革和发展。

依法治国不仅是一项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也是民主政治、市场经济、社会进步的有机结合。以法治推动改革和发展,有利于激发社会创新活力,加强公共服务,优化执法治理,保持社会大局稳定,提高治理现代化水平。无论是国家领导人还是当地政府官员,都应将法治和改革、发展相结合,注重法律规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五段:践行依法治国,共创美好未来。

最后,作为每个人我们都应践行依法治国思想,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推动社会进步,努力构建一个公正、稳定、繁荣、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只有我们每个人都能自觉践行法治、维护法治,才能让依法治国从理念变为现实,使未来变得更加美好,更加繁荣。

依法治国心得体会文章

依法治国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当代发展需要的有机结合。近年来,中国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作为普通公民,我也通过自己的实践和思考深刻认识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下面我将就这个主题,谈一谈自己的体会和感悟。

依法治国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重要进步形态,实行法治社会,能够极大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人法平等。法治社会是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依照法律行事,任何人不得超越法律范围从事任何不道德或者不合法的行径。这样的社会可以保证公民权利和人权得到有效保障,它是一个文明的、公正的、有机的社会存在状态。

实行法治政府可以保证政府行为更加规范严明、官员行事更加规范良好,能够提高国家的治理效率。社会稳定和谐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法律是社会稳定和谐的保障,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化解纠纷矛盾。特别是在大型活动、危机事件和矛盾纷争时期,法律体系可以通过法律的力量,减少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和进一步加剧。法治社会能够充分产酿出社会发展和谐、稳定的环境和氛围。

三、依法治国是提高法治意识的过程。

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不仅应该遵循法律,更重要的是应该提高自己的法治观念和法制意识。这包括尊重法律、遵纪守法、诚信守约、捍卫法律、自觉参与法制建设、学习法律基础等。当每一个公民都具有了法制意识,就可以通过法治所达成的目标更好地实现自身的价值。

依法治国注重的是要做到“法尽其应”,即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规范,为人民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保护公民、市场、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废除或修改一些已有的法律条款­,既有根据又有据地对重要问题做出法律裁决。同时,还需要不断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的能力,增强法律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五、依法治国要求每个公民无时无刻体现法治精神。

依法治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这个基础上,每个公民都应以身作则、注重自身的修养和道德,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做好法律法规工作,维护社会正义,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文化氛围。实践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时时刻刻引导自己和身边的人维护法律法规。

总之,要实现依法治国,不仅需要坚定的政治意志,还需要广泛的社会支持和大家的共同努力。只有通过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广泛营造法制文化氛围,我们才能不断加强依法治国的力度,实现社会和谐、安全发展的目标。

依法治国学习心得体会

中共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预示着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将建立起来一个新的体系——“法治体系”。

自1997年的十五大提出要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来,我党一直在不断地推进法律体系的建设,时至今日这一目标已如期实现;此次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中国未来要形成“法治体系”,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变化。

“法治体系”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应包含多方面内容:排在第一位的是党的依法执政,然后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社会共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体系”的目标是实现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全面法治化。其意义在于充分保障公民权利、提升公共决策绩效、建设和谐社会、维持国家长治久安。

中共十八大报告确立科学发展观为党的指导思想,这也意味着中国的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将从“国本”法律观回归“人本”法律观。这一法律观将使中国法治在价值理念上发生重大变化。

自十七大以来,我国的法治工作有两项基本成就:一是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中国仅用三十几年时间就走过了他国三百年走过的道路,改革开放之初“无法可依”的局面已不复存在。二是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其成就可与经济相媲美。

虽然我们取得了很多成绩,但是也应当看到目前我们仍存在一些问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法律的实施特别是法律准确、有效、全面、统一的实施就成为法治建设新的主要矛盾。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已进入攻坚时期,因此这些都是不容忽视的,也是必须要解决的。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而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其包含四方面内容并要相统一:“合法性思维”,即任何行政措施的采取、任何重大决策的作出都要合乎法律;“程序思维”,要求权力必须在既定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权利义务思维”,即以权利义务作为设定人与人关系及人与公共权力关系的准则;“公平正义思维”,即公权力要以追求、维护公平与正义为价值尺度。

十八大报告重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就是要用平等的宪法原则去“反人治”“反特权”“反腐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

十八大报告强调的就是要把领导干部已习惯的行政思维、领导思维、管理思维转变为法治思维。领导干部要成为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典范。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应成为领导干部“依法执政”和管理社会的基本功。

中国法治建设有三个关键问题:一解决党的依法执政问题,只要党能够依法执政,法治国家就有保证;二是建成法治政府的问题,只要能够依法行政,法治国家就有希望;三是司法公正问题,只有公正司法,人们才会信赖法律。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注意两个“权威”一是法律的权威,即宪法法律至上;另一个是司法的权威,它是维护法律权威的权威。没有后一种权威,前一种权威就树立不起来。司法是法治的“最后一道防波堤”。

深化司法改革的关键,应继续深化司法职权配置,把法治的重心建立在司法之上,党和国家要逐步习惯通过司法实现长期执政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宪法赋予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落到实处;通过提升司法机关的政治地位和落实其宪法地位来树立司法权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经过20多年的艰苦努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在我们迈进充满希望的21世纪最初几年的关键时刻,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庄严命题,并将其写入宪法。这不仅是邓小平同志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思想的深化和发展,也是治国方式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贫穷与落后绝不是社会主义。而要发展社会生产力,使经济发达,社会进步,国家强盛,就必须改革。即逐步取消行之多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建设起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自主、平等、诚实信用等属性,必然从客观上要求法治。市场不是万能的,也存在消极的一面。要求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否则就会成为无政府经济。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实质上是经济法治化的过程。只有有了健全而且有效的实施市场经济法律,市场经济才能健康有序地运行,否则,经济活动中的种种弊端和不良倾向就会滋生蔓延,如投机倒把、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欺行霸市,直至权钱交易,腐败现象猖獗。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的经济需要与国际市场接轨,这就要求按国际经贸和民商事领域的通行规则和惯例办事。而这些惯例和通行规则已成为各成员国制定经济贸易法律、法规的基础。因此中国的经济要融入世界经济的大潮中,法律还必须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这样才能平等地参与竞争,不至于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被判罚淘汰出局。

完全可以说,没有依法治国,没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就不可能有给人民带来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不可能有社会生产力持续、协调、高速的增长。

二、依法治国,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证。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13亿中国人民的伟大事业。它和人民当家作主紧密相联,休戚相关。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坚实基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又是民主、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早在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而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治国方略的高度来讲,就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因此只有如此,人民才能按照法定程序把自己信任的人遴选进国家机关作公仆;才能依照法定程序撤换那些不称职的公务人员;才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来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才能通过法定程序真正保证国家对重大问题的决定符合自己的愿望和根本利益,才能使自己的一切权利和自由得到切实保障,而一旦遭到侵犯,就可以及时获得法律的有效救助。因此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在中国落实,都必须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根本保证。

三、依法治国,是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内在需要。

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一个缔造崇高精神文明、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伟大事业。不能想象,社会主义不是文明的,是野蛮的;不是进步的,是落后的;不是发达的,是衰退的。要想使我们国家精神文明发展,社会能够全面进步,就需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树立崇高的道德情操,荡涤利己主义的浊水;培植遵纪守法的社会环境,消除公共生活中的无序状态;繁荣催人奋进的文学艺术,扫除精神垃圾;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打击和取缔腐朽没落的吸毒贩毒,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活动,这一切都需要加强法治。

四、依法治国,是国家稳定,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

国家稳定,长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特别是今天,我们国家所面临的形势是:在国外,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在20世纪90年代遭受了严重的挫折,西方发达国家控制着科学技术的制高点,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仍然猖獗,他们在政治上对我们搞颠覆、渗透,经济上搞制裁封锁,意识形态上搞西化、分化;在国内,我们在改革开放中取得了伟大成就,也遇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存在不少不安定因素。因此,社会稳定,政局稳定,国家稳定尤其重要。历史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保持稳定最根本的最靠得住的是搞法治。因为它最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不会因领导人变动而变动,不会因领导人的注意力变化而变化;它最具有权威性,具有普遍约束力。在改革开放以前,党和国家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这就使个人意志很容易左右党和国家的决策。一旦掌握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个人认识发生错误,就很容易演变成最高决策错误,整个国家也将走向误区。那时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听领导人的话叫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改变。历史教训表明,没有法治,就难以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没有法治,就难以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容易出现社会动乱。所以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国家稳定,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

另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发挥领导者的个人作用是完全一致的。因为只有好的制度、稳定的、连续的制度,才能使好人,使英明的领导人发挥他应有的作用。我们当然不能排斥和低估了政治家、军事家、思想家、社会活动家在治国方面的作用,尤其要看到其中的佼佼者、杰出者所创造的辉煌业绩,所带来的国泰民安、太平盛世。然而我们也不能据此把个人作用神圣化、绝对化、迷信化,夸大拔高到不适当的地步。要知道,在治国方面个人的力量终究是有限的,作用毕竟是短暂的,即使是佼佼者和杰出者也不例外。

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看到其中潜伏的问题和危机。人在政兴,人去政息则是其一;没有制约,个人权力膨胀失控,可能导致民族和国家的动荡和灾害是其二。因此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主要应依靠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只靠国家领导人的贤明。另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中央适度集中权力也是完全一致的,因为只有把集中到中央的权力和地方应有的权力制度化、法律化了,利用法律本身具有的规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才能使中央集中的权力很好地得以实现,地方所拥有的权力也能够很好地发挥。

总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振兴,涉及到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和福祉,因此我们必须把它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计落实搞好。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一方面,包括公民民主权利在内的各种权利都由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公民民主权利也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而有序地行使,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什么时候重视法制建设,什么时候人民民主就有保障。最典型的反面例证莫过于“十年错误”,无法无天,践踏法制,砸烂公检法,搞所谓的“大民主”,其结果是人人自危,每个人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反过来,也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制的轨道上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而且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的过程,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制定法律,并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过程,法治重视和强调公民的依法有序参与。因此,这一过程的本身也是一项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必将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样一种人们向往的社会里,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没有稳定和秩序,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共处。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其中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

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含义做了界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中不同的权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是由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法律具有规范相和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者废止。这种法律所独有的确定性,使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清楚地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具有普遍性。它在其有效时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特征,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性。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政策、道德、习惯、宗教规范等等,它们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但是,必须明确,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如果根据不同的社会规范所作出的行为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最终衡量和评判的标准只能是依据法律。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宪法是共和国大厦的基石,是全部法律的母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人民权利的保证书,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源和保障。因此,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要牢固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切实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坚决同一切违反宪法规定、破坏宪法权威的行为作斗争,在全社会切实树立起宪法的权威与尊严。也就是必须树立执法和司法权威。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司法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如果执法机关威信扫地,司法没有权威,就难以有效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方面,要有效克服我国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厂“只要有理怎么闹都行”等不讲法制的传统观念,从严执法,对一切违法行为、包括有些自认为“有理”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树立执法者的权威。另一方面,执法者要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权威。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彰显其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正如英国法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平的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如果专门的执法机关尚且不能严格执行法律,怎么能够要求广大公民、社会团体严格遵守法律呢?古今中外的历史都证明,凡能做到执法如山,法制的权威与尊严就能得到较好的维护,就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就能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在我们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更需要做到这一点。现在执法活动中出现的“执行难”、袭警等现象,虽然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但由于有的执法部门执法不公而影响了这些部门的公信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切实解决执法和司法不公的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一项重要措施。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一场从思想观念到实际行动的深刻革命,也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历史过程。政法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执法司法力量,肩负着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要使命。全体政法干警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自觉用这一理念指导执法司法行为。努力提高法律素养,是我们政法干警实践依法治国理念的前提和基础。政法机关是专门的执法机关,几乎每天都在与法律打交道。政法工作这种专业性很强的特点,决定了政法干警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学法、知法、懂法,是对每一个政法干警的基本要求。对于政法干警来说,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具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对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二是对与自己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要熟练掌握、熟练运用。当前,从总体上来说,广大政法干警学习法律的风气很浓,政法队伍的知识化、专业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严格执法是法治是依法办事观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一部法律,即使立法意图再美好、法律结构再严谨、法律规定再具体、法律条文再完善,但如果执法不严,在现实中得不到切实执行,等于一纸空文。不仅如此,如果执法不严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现象,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产生对法律的轻视和忽略心理,从而对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造成严重损害,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又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所谓实体合法,就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执法机关对执法当事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要严格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不能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任意适用法律。现实当中,一些执法人员把自己和法律划等号,认为“我自己就是法律”,执法的随意性很大,如交警执法中的“开口罚”,有的审批部门“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等等,这些都是执法理念不端正导致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严格执法的要求认真加以整改。所谓程序合法,就是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既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保障,同时还是遏制执法过程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重要武器。在现实当中,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缺乏程序意识,不重视、不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应当履行通知的手续而不通知,应当告知相对人的权利而不告知,应当?行听证的而不举行,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造成执法不公、引起执法相对人不满的重要原因。因此,执法人员应当切实增强程序意识,自觉做到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执法。这是依法办事原则对执法结果合理性的要求。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严格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体到执行某一部法律,检验我们执法行为合法、正当与否的一项重要标准,就是执法的结果是否符合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强调执法结果符合立法目的,就要强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尤其要克服当前执法环节中存在的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只重视单位利益和个人主义的倾向。比如,罚款作为一项行政处罚,其目的本来是维护某一方面或者领域的社会管理秩序,但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却将罚款作为创收谋利的手段,甚至强行制定并分配罚款指标,这就背离了法律设定罚款处罚的初衷。类似这种目的不正当的执法行为,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切实加以克服和纠正。

模范遵守法律,是政法干警的应尽责任。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应是模范守法的模范。政法干警模范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在普通社会公众眼里,执法者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法律的地位、权威和形象,执法者就是法律的化身。如果执法者能够自觉尊重法律,模范遵守法律,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就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从而给社会和广大公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带来积极影响。反之,如果执法者不尊重、不遵守法律,甚至执法犯法,带头破坏和践踏法律,那么,也同样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恶劣的典型,普通群众也会不尊重、不遵守法律,并进而产生对法律尊严的轻视和对法律权威的怀疑。同时,政法干警模范遵守法律也是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尊重,是对自己的尊重。因为我们是执法者,法律是我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如果我们自己不带头遵守法律,不去维护法律的权威,导致整个社会轻视法律,到最后,我们的工作、我们的职业也就不会被社会所尊重,也就丧失了价值和尊严。因此,每个政法干警都应当保持清醒的角色意识,始终牢记自己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克服特权思想,从我做起,从日常小事做起,时时自觉遵守法律,努力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以模范守法的实际行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执法者的信任,从而使依法办事的观念深入人心,有力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自觉接受监督,就是在行使执法司法权力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制约,并把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工作的动力,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绝不能认为监督是不信任、“找碴子”.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应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接受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证,是防止和纠正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的重要途径,也是对政法工作和政法干警的帮助、支持和关爱。一些干警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一条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监督,结果是既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给自己及其家庭造成了追悔莫及的损失。因此,每个政法部门,每个政法干警,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监督就是爱护”、“严是爱、宽是害”道理,真诚欢迎监督,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把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执法办案的全部活动置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审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不要监督,更不能以此为借口排斥监督,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司法权力也不例外.实际上,政法各部门对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高度重视,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很强,比如,有的政法机关就曾作出过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的规定,有的政法机关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强化接受监督的意识。与此同时,我们所主张和实行的监督,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支持而不是干预,是督促而不是越俎代庖,是对办案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而不是代替司法机关具体处理案件。因此,监督者也要掌握合法、正当监督与不正当、非法干预之间的界限,严格依法监督。总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是有机统一的,共同目标是正确行使权力,保证执法公正。

政法各部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忠实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重要原则,特别是要注意克服和纠正实践中重配合、轻制约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监督,共同致力于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法制建设目标。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标志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论日益走向成熟,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实践迈入更高阶段。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与法律文化,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法治国家,是以市场经济的相当发展为经济基础、以民主政治的相当完善为政治基础、以发达的权利义务观为核心的精神文明为思想文化基础的。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在资本主义社会才开始实行,但是,正如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一样,资本主义也不可能有彻底的法治。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应当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民主国家,而且也应当成为真正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必然是而且应当是人类历史上全新的、最高历史类型的依法治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经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逐步发展与成熟,以科学的权力义务观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逐步发展,全面确立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针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继承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治思想,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的成功经验,反映全国人民的意愿,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从宪法的高度确立了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理念,这标志着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根本性转变。

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一)有法可依,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可依不仅要求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如果所立的法非常糟糕或者漏洞很多,不仅会给坏人提供为非作歹的机会,还会使好人无从依法行事。(二)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有法必依要求:(1)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能否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能否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关键。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要求执政党不去随意干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更不能代替国家政权包办一切,而是要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与广大人民群众一起严肃认真的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执法守法,保证其充分、正确、合理地行使职权。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务必加强对法律和法学知识的学习,努力增强法治意识,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2)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代表国家制定、执行和实施法律的专门机关和人员。它们严格依法办事,是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严格依法办事,这样才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为人民群众树立守法的榜样。(3)广大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广大社会成员不但要自觉以法律为行动指南,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来争取和捍卫自己的权力和自由,勇于同一切破坏法律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威严。这是依法治国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是依法治国真正实现的重要标志。(三)执法必严,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执法必严一是讲执法要严肃,即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忠实于法律的精神严肃认真地、一丝不苟地执行法律。二是讲执法要严格,即正确、合法、合理、公正、及时。(四)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违法不究,不但会使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和救济,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不到恢复,而且还会损害法律的威严,使法律失信于民。

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过程。这也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

作为基层司法人员,我们要切实做到从自身做起,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在司法工作中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法制建设目标。为此浅谈对依法治国的心得体会。欢迎阅读。

依法治国事关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依法治国唤起的制度力量,必将有力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

十八届四中全会无疑将给整个中国社会带来法治新风,对建设法治国家产生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影响。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和公民共同努力形成全社会遵法、用法的法治风尚值得期盼。

2011年,醉驾被列为犯罪行为,写入刑法;执法与司法“无缝对接”“环环相扣”,让醉驾相关人员说情无门;加大执法、处罚和宣传普法力度……3年来,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下降。

运用法律手段有效治理酒驾、醉驾,证明陋习可以通过法治有效破解。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林说,严格依法办事,违法行为就能得到有效遏制。

法令行则国治。“喝酒不开车”成为公众的普遍行为准则,这是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共同努力将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的结果,也是全民普法取得成效的实证。

弘扬法治精神,是建设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深刻内涵。随着法律条文逐渐变为社会行动,对法治的信仰将融入公民的血液中。

信“访”不信“法”,这是很多涉法涉诉信访群众过去对待法律的一个态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中央政法机关多措并举,一年来,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到党政信访部门上访数量明显减少,政法机关信访事项受理率、立案率明显提高,信访群众依法按程序反映问题的意识逐步增强。

“总体来看,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懂得法律是维护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运用法律解决身边的问题,这本身就是普法效果的具体体现,也是巨大的社会进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说。

当前我国已进入“六五”普法阶段。专家指出,弘扬法治精神,熔铸法治社会,就必须通过全民普法的深入推进,使公众逐渐由“知法、用法”向“守法、敬法、护法”转变,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在整个社会培育法治文化、树立法治信仰。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强力推动下,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一定会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定能早日建成。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法制建设目标。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标志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论日益走向成熟,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实践迈入更高阶段。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与法律文化,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法治国家,是以市场经济的相当发展为经济基础、以民主政治的相当完善为政治基础、以发达的权利义务观为核心的精神文明为思想文化基础的。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在资本主义社会才开始实行,但是,正如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一样,资本主义也不可能有彻底的法治。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应当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民主国家,而且也应当成为真正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必然是而且应当是人类历史上全新的、最高历史类型的依法治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经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逐步发展与成熟,以科学的权力义务观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逐步发展,全面确立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针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继承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治思想,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的成功经验,反映全国人民的意愿,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从宪法的高度确立了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理念,这标志着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根本性转变。

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

一)有法可依,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可依不仅要求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如果所立的法非常糟糕或者漏洞很多,不仅会给坏人提供为非作歹的机会,还会使好人无从依法行事。

二)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有法必依要求:

1)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能否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能否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关键。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要求执政党不去随意干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更不能代替国家政权包办一切,而是要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与广大人民群众一起严肃认真的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执法守法,保证其充分、正确、合理地行使职权。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务必加强对法律和法学知识的学习,努力增强法治意识,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2)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代表国家制定、执行和实施法律的专门机关和人员。它们严格依法办事,是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严格依法办事,这样才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为人民群众树立守法的榜样。3)广大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广大社会成员不但要自觉以法律为行动指南,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来争取和捍卫自己的权力和自由,勇于同一切破坏法律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威严。这是依法治国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是依法治国真正实现的重要标志。

三)执法必严,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执法必严一是讲执法要严肃,即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忠实于法律的精神严肃认真地、一丝不苟地执行法律。二是讲执法要严格,即正确、合法、合理、公正、及时。四)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违法不究,不但会使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和救济,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不到恢复,而且还会损害法律的威严,使法律失。

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过程。这也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

作为基层司法人员,我们要切实做到从自身做起,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在司法工作中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一方面,包括公民民主权利在内的各种权利都由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公民民主权利也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而有序地行使,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什么时候重视法制建设,什么时候人民民主就有保障。最典型的反面例证莫过于“十年错误”,无法无天,践踏法制,砸烂公检法,搞所谓的“大民主”,其结果是人人自危,每个人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反过来,也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制的轨道上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而且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的过程,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制定法律,并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过程,法治重视和强调公民的依法有序参与。因此,这一过程的本身也是一项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必将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样一种人们向往的社会里,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没有稳定和秩序,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共处。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其中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

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含义做了界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中不同的权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是由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法律具有规范相和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者废止。这种法律所独有的确定性,使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清楚地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具有普遍性。它在其有效时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特征,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性。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政策、道德、习惯、宗教规范等等,它们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但是,必须明确,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如果根据不同的社会规范所作出的行为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最终衡量和评判的标准只能是依据法律。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宪法是共和国大厦的基石,是全部法律的母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人民权利的保证书,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源和保障。因此,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要牢固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切实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坚决同一切违反宪法规定、破坏宪法权威的行为作斗争,在全社会切实树立起宪法的权威与尊严。也就是必须树立执法和司法权威。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司法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如果执法机关威信扫地,司法没有权威,就难以有效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方面,要有效克服我国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厂“只要有理怎么闹都行”等不讲法制的传统观念,从严执法,对一切违法行为、包括有些自认为“有理”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树立执法者的权威。另一方面,执法者要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权威。

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彰显其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正如英国法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平的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如果专门的执法机关尚且不能严格执行法律,怎么能够要求广大公民、社会团体严格遵守法律呢?古今中外的历史都证明,凡能做到执法如山,法制的权威与尊严就能得到较好的维护,就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就能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在我们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更需要做到这一点。现在执法活动中出现的“执行难”、袭警等现象,虽然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但由于有的执法部门执法不公而影响了这些部门的公信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切实解决执法和司法不公的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一项重要措施。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一场从思想观念到实际行动的深刻革命,也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历史过程。政法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执法司法力量,肩负着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要使命。全体政法干警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自觉用这一理念指导执法司法行为。努力提高法律素养,是我们政法干警实践依法治国理念的前提和基础。政法机关是专门的执法机关,几乎每天都在与法律打交道。政法工作这种专业性很强的特点,决定了政法干警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学法、知法、懂法,是对每一个政法干警的基本要求。对于政法干警来说,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具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对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二是对与自己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要熟练掌握、熟练运用。当前,从总体上来说,广大政法干警学习法律的风气很浓,政法队伍的知识化、专业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严格执法是法治是依法办事观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一部法律,即使立法意图再美好、法律结构再严谨、法律规定再具体、法律条文再完善,但如果执法不严,在现实中得不到切实执行,等于一纸空文。不仅如此,如果执法不严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现象,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产生对法律的轻视和忽略心理,从而对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造成严重损害,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又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所谓实体合法,就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执法机关对执法当事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要严格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不能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任意适用法律。现实当中,一些执法人员把自己和法律划等号,认为“我自己就是法律”,执法的随意性很大,如交警执法中的“开口罚”,有的审批部门“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等等,这些都是执法理念不端正导致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严格执法的要求认真加以整改。所谓程序合法,就是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既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保障,同时还是遏制执法过程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重要武器。

在现实当中,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缺乏程序意识,不重视、不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应当履行通知的手续而不通知,应当告知相对人的权利而不告知,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造成执法不公、引起执法相对人不满的重要原因。因此,执法人员应当切实增强程序意识,自觉做到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执法。这是依法办事原则对执法结果合理性的要求。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严格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体到执行某一部法律,检验我们执法行为合法、正当与否的一项重要标准,就是执法的结果是否符合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强调执法结果符合立法目的,就要强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尤其要克服当前执法环节中存在的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只重视单位利益和个人主义的倾向。比如,罚款作为一项行政处罚,其目的本来是维护某一方面或者领域的社会管理秩序,但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却将罚款作为创收谋利的手段,甚至强行制定并分配罚款指标,这就背离了法律设定罚款处罚的初衷。类似这种目的不正当的执法行为,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切实加以克服和纠正。

模范遵守法律,是政法干警的应尽责任。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应是模范守法的模范。政法干警模范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在普通社会公众眼里,执法者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法律的地位、权威和形象,执法者就是法律的化身。如果执法者能够自觉尊重法律,模范遵守法律,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就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从而给社会和广大公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带来积极影响。反之,如果执法者不尊重、不遵守法律,甚至执法犯法,带头破坏和践踏法律,那么,也同样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恶劣的典型,普通群众也会不尊重、不遵守法律,并进而产生对法律尊严的轻视和对法律权威的怀疑。同时,政法干警模范遵守法律也是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尊重,是对自己的尊重。因为我们是执法者,法律是我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如果我们自己不带头遵守法律,不去维护法律的权威,导致整个社会轻视法律,到最后,我们的工作、我们的职业也就不会被社会所尊重,也就丧失了价值和尊严。

此,每个政法干警都应当保持清醒的角色意识,始终牢记自己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克服特权思想,从我做起,从日常小事做起,时时自觉遵守法律,努力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以模范守法的实际行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执法者的信任,从而使依法办事的观念深入人心,有力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自觉接受监督,就是在行使执法司法权力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制约,并把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工作的动力,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绝不能认为监督是不信任、“找碴子”.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应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接受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证,是防止和纠正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的重要途径,也是对政法工作和政法干警的帮助、支持和关爱。一些干警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一条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监督,结果是既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给自己及其家庭造成了追悔莫及的损失。因此,每个政法部门,每个政法干警,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监督就是爱护”、“严是爱、宽是害”道理,真诚欢迎监督,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把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执法办案的全部活动置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审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

但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不要监督,更不能以此为借口排斥监督,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司法权力也不例外.实际上,政法各部门对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高度重视,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很强,比如,有的政法机关就曾作出过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的规定,有的政法机关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强化接受监督的意识。与此同时,我们所主张和实行的监督,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支持而不是干预,是督促而不是越俎代庖,是对办案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而不是代替司法机关具体处理案件。因此,监督者也要掌握合法、正当监督与不正当、非法干预之间的界限,严格依法监督。总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是有机统一的,共同目标是正确行使权力,保证执法公正。

政法各部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忠实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重要原则,特别是要注意克服和纠正实践中重配合、轻制约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监督,共同致力于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

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10月20日,xx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此次中央全会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新华社发文《迈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境界》,称此次中央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和实践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必将推动依法治国迈向新的更高境界。

中国一直坚持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秩序优先、制度保障、法律指引作为三驾马车,共同拉动中国向前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目的在于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语境,让人民在公平正义中更加期待公平正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科学立法是前提。依法治国不是口号,仅仅止于鼓而呼,它是人民权益实实在在的保护神。因此,法律的“模样”应该符合老百姓的想象,决不能“中看不中用”。科学立法,就意味着,对立法项目开展立法前论证,下基层,听民意,延长立法链条,让走出“闺房”的法律法规更加被群众所熟悉。亚里士多德言“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只有科学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有章可循。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严格执法是手段。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再好的法律也会是一纸空文。执法者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每一个执法者都身肩使命。执政者如何执法,浸润在最贴近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用最直接的行动传递着法治建设的脉动。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要有清晰的执法依据和充分的信息公开,有了这两样法宝,群众才有办法凡事都问个“是否合法”,严格执法才能建立充分的公信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公正司法是核心。建立公正司法,就是要彰显文明,惩处邪恶,不让诚信者吃亏,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培根谈公平时曾经说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就是水源,如果司法不公,那么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也将成为无源之水,必将干涸。在人的主体性伴随信息爆炸不断觉醒的时代,人民更加期待公平正义。更是谈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期待公正司法能够摒弃“司法神秘主义”,利用好多元的司法公开载体向群众展现何为高效司法、权威司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民守法是目的。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即“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依法治国的最大语境不是国家,而是人民,只有人民自觉地守法,敬畏法律,依法治国才能真正实现。在契约社会,规则必不可少,在人权面前,法律必不可缺。

20xx年,法治中国路蹒跚前行,从1997年,依法治国首次进入中国国家决策到今天中央全会专题讨论依法治国,在历史上,人民对法治的期待从未如此热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沿着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实现路径。在这一漫长而坎坷的路途中,贵在树立法治理念,贵在追求法治精神,当人们对法治形成一种信仰,那么法治也必将沁入人心!让我们以此中央全会为起点,期待法治中国更光明的未来!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