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督管理制度大全(16篇)

时间:2023-12-12 14:31:47 作者:紫衣梦

在社会中,各种组织都会依据自身的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保持秩序和安全。希望通过规章制度范文的分享,可以增进大家对规章制度的理解和运用。

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招投标范围。

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探、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价格不论多少;。

(五)学校认为应当委托招标的项目;。

(六)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标准以下的以及维修等项目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校内公开招标议标。

第二条、招标信息公告。

(五)监察室留存一份信息内容的复印件。

第三条、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

(一)参加资格预审人员:该项目领导组成员;。

(三)选择原则:应选择信誉好、质量可靠、实力雄厚的企业;。

(四)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原则上不少于7家(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一般不少于5家)。

第四条、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核。

(六)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与拦标价的确定。

由项目领导组组长和副组长指定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一般需要委托两家),待清单或标底价编制完成后,经监察、审计、财务和基建等部门有关人员对清单和标底价进行复核,最后报经该项目领导组全体成员研究决定拦标价,工程量清单在提交代理机构前需加盖骑缝章。

第六条、投标与评标。

(二)开标前参与投标的单位项目经理和预算人员须签到;。

(四)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投标法规定重新招标;。

(五)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约定的废标条件的,应作废标处理;。

(九)招标情况及结果必须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十)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审计处应留存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价原件、投标文件(含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副本。

第七条、签订的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应保持一致。在编制项目招标文件的同时,可约定好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样本的各项条款,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说明,中标单位中标后签订的合同内容以此约定内容为准或优于此约定;或者采用在签订合同文本前,合同文本经总务处、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工会等部门进行合同评审会签后,报项目领导组审议。

第八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招标议标文件内容的合同或协议,监察室、审计处应予以纠正,并按照招投标法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或按招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中标单位若在一个月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条、财务处实行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即合同报经学校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后,送交财务处盖章并交存一份评审后的合同原件备案。

第十一条、审计处留存合同原件一份,监察室留存合同复印件。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审计监督。

(一)施工阶段必须有审计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二)审计人员。

要熟悉《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资料内容;。

(三)审计人员每周要出席工程现场监理例会,收集每次例会的相关资料;。

(四)审计人员要会同校方现场施工代表,不定期抽查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是否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进行工作,如未按照规定要求工作,须向校方项目负责人或学校相关领导汇报,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十三条、现场其他人员的监督管理,执行《z医科大学基本建设、维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办法》[校总字(20xx)22号文件]规定。

第十四条、项目变更或经济签证的监督与管理。

(一)严格控制项目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签订完整、规范的项目变更联系单;。

(四)审计人员到达现场测量变更工程量时,双方施工代表和监理方代表必须到现场;。

(五)审计人员必须当天在签证单上签署自己的意见;。

(七)第(一)至第(五)条款签证审批手续,执行校总字(20xx)22号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的监督与管理。

(二)验收结果应写在该项目材料和设备进场审查验收记录本上;。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和设备予以签收,否则拒签拒收;。

(五)学校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已验收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抽检或送检,如属不合格材料和设备,找出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竣工决算资料的收取。

(五)竣工决算重要依据的资料,委托审计时应复印留下原件。

第十七条、竣工决算审计单位的确定。

(一)竣工结算送审计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审计处组织审计;。

(三)竣工结算送审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由审计处牵头,监察室、财务处、总务处、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审计单位。

第十八条、委托社会审计事项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四)审计对账过程若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审计处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经集体研究得出结论,由受托审计机构向施工单位解释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竣工决算资料及审计报告的整理归档。

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处应及时将委托审计的原始资料收回并与审计报告一起整理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维修工程实施过程以及相关工作中,工作人员违反程序和规定的,监察部门要予以及时纠正,并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直属单位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监察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监督工作管理制度

1、工作会议制度。镇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会议由镇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议主题是通报季度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会议要作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并由镇安监站督促落实。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情况适时召开安全生产联席会议。会议主题主要研究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研究相关工作措施。会议研究事项由镇安监站督促落实。

2、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制度。镇政府对各村(社区)、各生产经营单位、各重点场所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矿山、渡口码头、车站、危化企业、加油(气)站、重点消防单位、学校、公众聚集场所、其他高危企业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以及节假日、重大活动等重要时期要建立常态检查督促机构,落实督促检查责任,责任到人到点,严防死守。镇安全监管人员不定期对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检查要认真执行行业安全标准,不留空档,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随时填写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实行跟踪监管,期满复查验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市县安监及有关部门。

3、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镇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单位要定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高危高风险行业建立事故隐患日查制度,其他行业至少每周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并做好隐患排查登记,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谁诱发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分级,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和整改期限,实施事故隐患整治跟踪。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高危企业进行登记建档,并逐级上报,纳入市、县重大危险源、高危企业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实施责任监控,明确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安全“三同时”审批手续,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严格农民新村、村民住宅新建、改建施工安全管理。

5、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一)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是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是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是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四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是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是事故的简要经过;四是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是已经采取的措施;六是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应当及时补报。

6、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制度。镇政府值班室或安监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向有关领导、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置。对轻重伤2人以下事故、一般未遂事故,原则上由镇安监站按本级预案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对重伤3人以上、死亡1人、遇险3人以上重特大未遂事故及重特大事故险情,在按程序报告的同时,镇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及相关处置工作。抢险救援过程中,组织人员疏散,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灾难的发生。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保持社会稳定。抢险救援结束后,镇政府要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灾后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

7、安全生产值班制度。镇政府实行每天24小时安全生产值班,有安全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安全监管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在节假日、汛期和易发生自然灾害的季节,有关部门应坚持每天24小时值班。

8、镇领导联系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制度。镇领导分别联系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和企业。每月至少一次到所联系的重点单位和企业,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镇领导开展安全检查活动情况,每季度汇总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9、安全信息及档案管理制度。镇安监站应落实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文书资料与档案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台账;按文书资料与档案的标准化管理要求,做好各类文件资料的收发归档工作。

10、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瞒报事故行为。镇安监站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并为举报人保密。镇政府应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11、县级在镇企业安全生产协调制度。对行政区域内县属、市属及中央在镇企业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互通情况,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在应急救援、信息通报、社区安全、场地协作等方面保持紧密联系和协同行动。

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施工工期较长时,季节性施工对该工程影响很大。因此,做好季节性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很重要。

1)监督施工单位在雨施前对主要施工人员、抢险突击队员进行技术及安全培训并做好记录。施工中加强对各项技术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及督导。

2)监督施工单位对现场机具设备、临时用电设施进行全面检查,重点进行绝缘摇测,保证雨季施期间的用电安全。将明敷电缆采用架设方式,不得攀伏于安全护栏、脚手架或明铺在地上。

3)雨季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清理现场的生活及建筑垃圾。

4)要求施工单位加强对食堂卫生的`管理,食堂内不得出现蚊蝇,生、熟食要分开,每日必须对食堂卫生整理。

5)要求施工单位按现场情况划分安全及文明施工责任区,负责其内部的安全、卫生、材料码放等,管理人员负责督导落实。

2.冬季施工,由于昆明地区下雨少,因此,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和防火措施落实到位。工地坚持文明施工,在“四口'位置设置防坠落装置、栏杆等。

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使公司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提高保密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保密监督检查。

第二条涉密人员每月底应填写《涉密人员保密自查表》,对本月工作进行保密自查。

第三条保密办每季度第一个月组织对研发部、保密办负责人进行保密检查,填写保密检查表。

第四条军品开发办公室、保密文档档案室负责人每季度第一个月对保密要害部位进行保密自查。

第五条公司保密委员会每年6月份和12月份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标准》组织公司的保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公司保密委员会每年12月份组织对公司总经理的保密检查,填写保密检查表。

第七条保密办每年12月份对涉密人员进行考核,填写《涉密人员年度考核表》,重点考核其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职责和理解保密培训的状况。

第八条其余保密监督检查状况,按公司相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三章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第九条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保密办负责具体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专职保密员负责表格的发放和保密工作文档的保存。

第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领导职责,涉密人员对本职工作中的涉密事项负直接职责。

第十三条在保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泄密事件,按照《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管理制度》及时报告和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为加强对施工现场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制定本规定。

(2)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大型土石方工程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一般原则。

(1)承建单位在进行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时,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和工业卫生标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2)开工前,承建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总平面布置图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实施。

(3)施工中应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合理组织施工程序,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对整个施工期的地质工作应足够重视。在开挖过程中当岩体壁面裸露后,若发现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条件有较大差别,或未能预见不良地质现象危及人身安全时,则应及时作出明确判断,采取果断的施工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5)在开挖区域内,若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地下埋设物、古物等,均不得任意拆毁或移动,应立即报告有关单位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6)在高边坡、滑坡体、洞挖及重要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应加强安全监测措施。

(7)若在有瓦斯地区作业时,应严格按照煤矿有关规程执行。

(8)合理地布置出碴路线和弃碴堆放地点,并应做到不妨碍其它工程项目的施工,施工排水顺畅,不影响后续施工和本身的施工安全。

(9)在大风、大雨和照明不足的情况下,禁止在边坡上工作。更不得在危险的边坡、峭壁处休息。

(1)严禁使用掏根搜底法挖土或将坡面挖成反坡,以免塌方造成事故。若土坡上发现有浮石或其它松动突出的危石时,应通知下面作业人员离开,立即进行处理。

(2)发现边坡有不稳定现象时,应立即进行安全检查和处理。

(3)对已开挖的地段,严禁顺土坡面流水,必要时坡顶应设截水沟排水,以防渗漏或冲毁边坡,造成坍塌。

(4)在开挖的过程中,发现有地下水时,应设法将水排除后再进行开挖。

(5)根据土质和填挖深度等情况,设计安全边坡及马道。未经设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修改边坡坡度。当在边坡高于3m、陡于1:1的坡上工作时,须挂安全绳,在湿润的斜坡上工作,应有防滑措施。

(6)若施工地区受其它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放坡时,应采取固壁支撑措施。

(7)雨后、春溶、解冻以及处于爆破区放炮后,均应对支撑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大型机械挖土时,应对机械停放地点、行走路线、运土方式、挖土分层、电源架设等均应制定施工措施并进行安全施工交底工作。

(9)采用特殊方法进行土方开挖,应制定相应的施工措施并进行安全施工交底,作业过程中应有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1)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或符合工业卫生标准的干式捕尘装置。否则禁止开钻。

(2)开钻前,必须检查工作面附近岩石是否稳定,有无瞎炮,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否则禁止工作。严禁打残孔。

(3)确保钻孔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以免由于爆破效果不良导致安全事故。

(4)明挖作业开工前应将设计边线外至少5m范围内的浮石、杂物清除干净,必要时坡顶应挖截水沟并设安全防护栏。

(5)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开挖作业时,应及时清理边坡沿口、坡面的浮石和危石,进行撬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撬挖。

(b)在撬挖工作的下方严禁通行并应有专人监护。

(c)撬挖工作应在悬浮层清除并撬成一个确无危险的坡度后,方可收工。

(d)撬挖人员应有适当间距。在悬崖、陡坡上应系好安全绳、配戴安全带,禁止多人共用一根安全绳。安全绳应挂在牢固的基桩上,禁止用手拉安全绳。一般应在白天作业,禁止夜间进行撬挖作业。

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使机关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提高保密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指导保密监督检查工作,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各股室所负责人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责,涉密人员对本职工作中的涉密事项负直接职责。

第四条涉密人员每月底对本月工作进行保密自查,局保密领导小组不定期随机对涉密人员进行抽查。

第五条局保密领导小组每年6月份和12月份组织全局进行保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局保密领导小组每年12月份对涉密人员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职责和理解保密培训的状况。

第七条在保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作机制文件精神,对县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特制定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作机制。

组长:

成员: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科室负责人

消防救援大队防火监督干部

联络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科

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由组长沟通确定,联络人负责具体会议事项。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在工程取得审查和验收合格文书后,5日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审批文书移交消防大队一份存档,确保消防救援大队能够随时查阅工程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等资料,具体工作的开展由联络人具体实施,其他成员配合。

联络人负责对本领域新出台的涉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相关政策、国家标准、地方性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及时通报相关成员。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一是负责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监督。

二是将施工图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强制性标准纳入到年度勘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专项检查的内容。

三是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

四是配合消防救援大队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产品抽样检查工作。

(二)消防救援大队职责

一是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指导。

二是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产品抽样检查工作。

三是负责将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建筑工程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查处。

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卫生监督协管档案管理是指对卫生监督协管本底资料、监督检查情况、群众投诉举报记录、工作记录和相关文件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保管。

一、卫生监督协管档案资料应按上级文件、计划总结、会议记录、投诉举报、转交案件、宣传培训、年度报表、被监督单位本底资料、行政相对人监督档案等项目进行分类,并装订成册。

二、档案分类及内容:

1、上级文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下发的文件。

2、计划总结:卫生监督协管室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情况汇报、检查安排、其他专项工作小结及图片资料等。

3、会议记录:卫生监督协管室召开或参加各类工作会议应留有记录。

4、投诉举报: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记录。

5、转交案件:卫生监督协管员向县卫生监督所转交案件的交接文字性材料以及处理结果。

6、宣传培训:卫生监督协管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的计划、总结、宣传资料、工作记录及图片影像资料;卫生监督协管参加县卫生监督所组织的培训活动课件、学习笔记;()卫生监督协管对卫生监督信息员开展培训活动的培训计划、通知、课件、签到册、试卷及图片资料。

7、年度报表:每年报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信息汇总表的`存档。

8、被监督单位本底资料:卫生监督协管辖区单位名册。

9、行政相对人监督档案:按照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餐饮单位、供水单位和医疗机构进行划分,并做到一户一档。每户行政相对人监督档案中应包含:被监管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卫生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健康证持有情况和卫生监督协管现场检查记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创造良好的工作及生活环境,增进职工身体健康,特制订生活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现场的生活区生活卫生管理。

3引用文件。

《食品卫生法》。

4术语与定义(无)。

5职责。

5.1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生活区的生活卫生的`监督管理。

5.2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项目部的生活卫生管理工作。

6具体内容。

6.1.1施工现场的集体食堂应办理当地的卫生许可证。

6.1.2项目部组织成立食堂卫生监督委员会,会员从在食堂就餐的职工中产生。

6.1.3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定期组织食堂卫生监督委员会进行食堂卫生检查。

6.1.4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建立炊事人员健康档案,并定期组织炊事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6.1.5凡在岗位上的炊事人员,必须持有所在地区防疫部门办理的健康证。

6.1.6炊事人员在患有痢疾、肝炎、伤寒、活动性肺结核、渗出性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时,应立即停止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制售及食品的洗涤工作。

6.1.7食品的采购、运输、贮存、保管、制售等活动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

6.2施工现场生活区公共卫生管理。

6.2.1项目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生活区公共卫生日常管理。

6.2.2生活区公共卫生管理部门定期清理生活区垃圾,并负责每日清扫生活区道路、职工宿舍公共区、厕所等,保持公共区域清洁卫生。

6.2.3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定期检查生活区公共卫生,监督其管理。

6.3公司安全监察部监督项目部生活卫生的管理工作。

7相关文件(无)。

8相关记录。

“生活卫生检查记录”

学校监督管理制度

一、会计监督是会计的主要职能之一,是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主要手段。要经常教育引导财务会计人员,提高认识,端正思想,秉公办事,按照《会计法》和《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坚决做好会计监督工作。

二、会计监督是每个会计人员的责任。在制定各级会计人员职责中均应具体、明确地作出规定并定期检查落实。

三、各级会计人员在经办每一项经济业务时,都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和必要的审批手续。对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不清楚、手续不健全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要求其更正、补充、补办手续。

四、凡购入物都必须履行审批、采购、验收入库、入账等手续。对不合格的设备仪器以及非正当渠道购入的一切物品,或数量、规格、含量、金额不合符的,保管员不予验收,会计不予报销。

五、经批准外购材料、设备,严格按合同办事。对外地的一切托收要严加管理和控制,货没到或未到齐,以及品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等与合同不符的,应立即提出拒付或部分拒付。

六、对于大型设备购置、基本建设项目严格管理。超计划、无计划、无申报手续自行购置的物品,一律不予付款。

七、对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现象,要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无效,一面执行,一面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对控购商品的购置,要事先申报,未经批准,财务科不予报销。

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为完善财务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促进公司依法理财,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特制定财务监督制度。

公司财务监督在经理领导下,由公司主管领导主持,财务部门负责,重大决策必须经报天碱厂、多经办、公司领导班子和职工代表审议决定。

1、对消费性资金使用的监督。

资金安排本着先生产后生活的原则,在保证正常生产情况下,合理安排消费资金使用。消费资金支出应编制专案和费用开支计划,报经公司领导班子或职工代表大会审批。

2、生产经营资金使用的监督。

必须在保证生产经营周转资金需要的基础上,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定额标准安排铺底生产经营资金。

3、对购销活动的监督。

原材料、装置和备品备件的购进必须按照天津碱厂的有关规定报送审计部门审批后方可购,对其采购价格要依据量化指标,执行成本否决,按月实际发生情况报送有关领导,按月分析考核。

4、对资金排程的`监督。

资金排程。每月在公司经理的组持下定期召开资金平衡会,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对于使用非正常性支出的或没有在平衡会确定的资金,必须由部门负责人报公司经理审批权衡资金情况后签字认可,方可使用,严格控制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资金安全。

5、对成本费用的监督。

严格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标准,根据公司所规定的各项核算要求执行,实行目标成本管理,确保成本的准确性。

6、对资产处置的监督。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等,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置。

7、对会计凭证和会计帐本的监督。

会计凭证必须按规定填写,确保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真确性、完整性,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会计帐簿要按会计规范化要求记帐,每月对会计帐簿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如发现造假帐,帐外帐(故意毁帐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为监督清洁承包商的清洁工作,确保大厦环境整洁,特制定如下管理规程:。

1.管理部负责检查监督清洁承包商的'卫生清洁工作。

2.管理员以清洁质量标准为依据,检查大厦各区域的卫生状况,对清洁质量作出评估,记录于每日清洁检查评估表内。

3.管理部主任每周会同清洁公司主管巡查大厦各区域的卫生状况,巡查结果记录于每周公共区域卫生清洁抽查表内,双方签认。

4.管理部在清洁卫生的检查过程中,凡发现不符合清洁质量标准的,应迅速通知清洁公司处理,并进行复检。

5.月末,管理部主任根据每日清洁检查评估表进行统计,以评定当月清洁公司的清洁质量,将统计结果记录于清洁质量月总结表。

6.管理部将清洁质量月总结表交清洁公司,反馈存在的问题并上报公司领导。

1.正门、广场。

花槽:槽内无垃圾、无杂物,槽体侧面及槽边无污迹、无积尘。

地面:无污迹、无水泥迹、无香口胶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

阶梯:无污迹、无水泥迹、无香口胶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

扶手:无污迹、无水迹。

墙面:无污迹、无乱张贴物。

门户: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指示牌(包括大厦招牌):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消防栓:无污迹、无积尘。

出入口栏杆:无污物、无阻塞。

2.洗手间。

地面:无污迹、无水泥迹、无香口胶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

墙面:无污迹、无乱张贴物。

天花: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光管罩:无污迹、无体外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窗户:无污迹、无体外尘、无乱张贴物。

镜台: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洗手盆:表面光洁、无污迹。

镜面: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排气口: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尿槽:表面光洁、无尿迹、无污迹、无水锈迹、无烟头、无杂物、味。

厕座:厕盖及厕体内外表面光洁,其内无尿迹、无污迹、无水锈迹、无堵塞。

厕纸箱: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手纸箱: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门户: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地漏及水沟:无污物积聚、无堵塞。

3.茶间。

地面:无污迹、无水泥迹、无香口胶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

墙面:无污迹、无张贴物。

天花: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光管罩: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洗手盆:无污积、无茶叶及杂物。

垃圾桶:垃圾不可超过桶盖。

地漏及水沟:无污物体外聚、无堵塞。

4.电梯厅及走廊。

地面:无脚印、无污迹、无水泥迹、无香口胶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无垃圾。

天花: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光管罩: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墙面:无污迹、无张贴物。

铜牌:无污迹、无积尘、无铜油迹。

水牌及指示牌: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门户(管井门、隔烟门、厕所门):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垃圾桶:桶体光洁无污迹、无痰迹;烟灰缸盖上无烟、杂物;桶内垃圾不得超过桶口。

消防栓: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5.露台(包括天台、平台、阳台)。

消防栓: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地漏及水沟:无污物积聚、无堵塞。

地面:无杂物堆放、无垃圾、无污迹。

6.大厦幕墙玻璃。

表面光洁无迹、无明显尘积、无张贴物、无悬挂物、窗户保持关闭。

7.垃圾房。

无堆积垃圾。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做好垃圾袋装化,将所有垃圾集中堆放在堆放点,做到合理、卫生、四周无散放垃圾。可作废品回收的垃圾,要另行放置。垃圾间保持清洁、无异味,经常喷洒药水,防止发生虫害。

监督考勤管理制度

一个公司如果要使管公司整体营运正常,得有一套完善的员工管理制度,小编特意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管理制度范文 的相关材料,希望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帮助。

、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公司机关周日和夜间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场营销部、项目技术部、投资发展部、会议中心周日值班由各部门自行安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

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第二个月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辞退。

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 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假日加班工作或值班的每天补助20元;夜间加班或值班的,每个补助10元;节日值班每天补助40元。未经批准,值班人员不得空岗或迟到,如有空岗者,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如有迟到者,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处理。

、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公司员工上班期间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一般员工至部门经理。

1、公司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2、部门负责人办公时间:8:45~12:00 13:55~18:10;

3、行政部经理、行政管-理-员、考勤员办公时间:8:30~12:05 13:55~18:10。

4、保洁员:7:30

5、在公司办公室以外的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必须在约定时间的前五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招集人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

员工违纪分为:迟到、早退、旷工、脱岗和睡岗等五种,管理程序如下:

2、早退:指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下班;早退3分钟以内,每次扣罚10元;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4、脱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脱岗一次罚款20元。

5、睡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打瞌睡的,睡岗一次罚款2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1、假别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年假、工伤假、丧假等七种。凡发生以上假者取消当月全勤奖。

2、病假:指员工生病必须进行治疗而请的假别;病假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无有效证明按旷工处理;出据虚假证明加倍处罚;病假每月2日内扣除50%的基本日工资;超过2天按事假扣薪。

3、事假:指员工因事必须亲自办理而请的假别;但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事假按实际天数扣罚日薪。

4、婚假:指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办理结婚证明而请的假别;

5、年假:指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3天带薪休假,可逐年递增,但最多不得超过7天,特殊情况根据工作能力决定;年假必须提前申报当年使用。

6、工伤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丧假:指员工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等因病伤亡而请的假别;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准假天数如下:

父母或配偶父母伤亡给假7天

配偶或子女伤亡给假10天

1、病事假: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由分管付总经理批准;三天以上总经理批准。请假手续送行政部行政管-理-员处备案。

2、其它假别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付总经理审批,并送行政部行政管-理-员处备案。

3、所有假别都必须由本人书面填写请假单,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签字手续后方为有效假别;特殊情况必须来电、函请示,并于事后一日内补办手续方为有效假别;未按规定执行一律视为旷工。

公司实行每日签到制度,员工每天上班、下班需签字(共计每日2次)。

1、员工上班直接在外公干的,返回公司时必须进行登记,并交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上班后外出公干的,外出前先由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到前台处登记方可外出。如没有得到部门经理确认私自外出的,视为旷工。

2、员工未请假即不到岗或虽已事先知会公司但事后不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1、公司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不提倡加班。特殊情况非加班不可的,必须填写《加班审批表》,部门经理签字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公司一律不予承认加班。

2、经过批准的加班,公司办公室按月进行统计结算。所有加班首先必须抵冲病、事假,有一天抵冲一天,多余部分由公司发给加班工资,不作调休处理。

3、行政部对每月的考勤进行统计,统计表由经理签字后交财务部计发工资。

1、员工出差,应事先填写《出差申请表》,由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由分管经理批准;总经理出差时应知会办公室,以便联络。《出差申请表》交行政部备查。

员工因违纪的扣款,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管理,作为员工集体活动的补充费用。

本制度自公司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部。

1.周一至周五的办公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2.教职员工考勤方式:

(1)周一至周六早上8:15前打卡、签到,下午5:30-7:00间打卡、签退;

(2)每周周一早上8:10全体教职员工准时参加升旗仪式;

(3)凡发现代人打卡签到者和签退者,当事者罚款50元,负责人扣发当日工资。

3.教职工应严格按办公时间出勤,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准时上班或早退者,须事先经上级直接主管书面批准,否则按迟到、早退处理,迟到、早退三次按事假一天计算。

4.学校实行坐班制,上班时间内不得随意离岗,否则一次罚款50元。

5.教职员工请假规定及办理方法:

(1)请假的审批:请假一天以内者,须事先经上级直接主管批准;请假三天以内者(含3天)须经院、处领导批准;请假四天以上者(含四天)须经校领导批准。请假须以书面形式上报,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请假返校后及时向相关领导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请假逾期除确因特别或意外事故且可以提出确凿证明者,均按旷工处理。

(2)临时事假:上班中途因私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临时事假,一小时以内临时事假累计三次或一次临时事假一小时以上者,按事假半天计算;一次临时事假三小时以上者按事假一天计算。

(3)事假:因私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四天。

(4)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的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以及参加选举,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情况决定。

(5)病假:因病不能上班或遇紧急情况者,须提前口头请假,上班后持医院证明补办请假手续。申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病况与在学校成绩,酌情延长其病假,但最多三个月。

(6)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请假八天(包括例行休假日);其它情况可请假三天(包括例行休假日)。

(7)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假六天(包括例行休假日),其它情况可请假三天(包括例行休假日)。

(8)产假:员工生育可请假八星期(包括例行休假日),流产可请假四星期(包括例行休假日),配偶生育可请假三天(包括例行休假日)。

(9)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情况决定。

(10)节假日放假后,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者,须在规定返校日的前一天电话告知相关领导,返校后须补办事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6.除工伤假假期内照发全额职位工资外,其它请假类别假期内发放半数职位工资。

教职员工旷工期内全额扣发岗位工资,旷工累计超过七天者无条件开除。

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工程管理项目力度,建立运转协调、务实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项目施工管理系统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施工工程安全性,保障各项目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工作稳步开展,结合珠海经理部目前各项目分布战线的实际情况,经理部制定实施对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本规定涵盖经理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及常规表格以及项目日常工作内容清单表格。

2、检查的主要依据

3、检查的方式

3.1公司组织的对部分项目的综合检查;

3.3珠海经理部对管辖区域项目组织例行检查;

3.3项目对所属项目自行组织检查;

4、检查的形式

检查内容分为基本固定部分资料检查、动态性检查。

检查形式周期性检查(月、周),分为经理部监督检查和项目自查。

检查模块分为项目管理体系检查及现场实物检查。

5、经理部项目综合检查要求

5.1为对所管辖工程的项目风险防范与控制、进度管理、成本与合同管理、安全、质量、材料、项目团队建设、先进流与资金计划、生产管理等情况实施动态监督。

5.2对于中型以上(含中型)项目,经理部组织的项目综合检查至少1次/月,其它项目至少1次/2月,远征点项目每季度进行一次。

5.3当项目主要领导发生变动、发生重大投诉或意外事故、关键部位(危险,风险)作业、项目出现亏损等情况时,以及重大节日放假前、重大政治活动期间,经理部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5.5本监督检查分为公司检查、珠海经理部检查、项目部自检及项目实物检查。开工必备条件、资料检查以及日常检查两部分。检查中不符合要求的,开具整改通知单,责令项目限期整改。其中项目进场施工1个月之内必须完成开工检查表中所提及的工作内容。

5.6经理部对项目的检查通报将上传办公平台生产管理栏目;

5.7附:2017年度检查组人员安排表

6、项目自行检查要求

6.1项目经理(副经理)组织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班组负责人每周对施工区及现场生活区进行一次全面综合检查(场外生活区每月检查一次)。

6.2检查内容包括:施工进度、质量、安全防护、成品保护、环境、文明施工、防火、防盗、卫生等。

6.3经理部对项目进行检查前,项目应参考附表对本项目的管理情况自行自检,并记录备案。

6.4对不符合施工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对责任人进行一定处罚。

6.5项目应上对公司或经理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结果(质量、安全类要附照片),经理部组织相关人员有针对性复查。

7、其它要求

7.2 参加人员的最终报告将以月报的形式发布,见样式3;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为确保我县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做到质量过得硬、安全有保障、工期不拖延、资金不超支、物资回收率高。特制定如下:

本规定适用于省、州、县直接安排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的专项建设工程。

一、明确责任,实行项目责任人管理

分管工程项目的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工程管理的股、室负责人为工程项目的第二责任人,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监理人员为第三责任人。工程建设项目在设计、资金、工期等都明确的情况下,应积极组织技术力量和劳动力的到位,规范施工管理,精心检查指导。

二、严格质量、工期、资金和物资的管理。

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施工人员、监理人员,要积极覆行各自的工作职责,确保质量过得硬,工期不拖延,工程按期验收达标不返工;加强资金物资的管理,做到资金不超支、物资不流失、工程完工后积极回收物资入库;对外具有一个管理综合素质好和技术能力较强的水利队伍形象。

三、遵守施工工作纪律,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责任人,要经常深入工程现场调查研究,掌握各工程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等,以及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做好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工作质量的考评。第三责任人在明确工程任务目标后,该驻守的要驻守工程管理,特别在重点施工管理上不能当走读生。

其他面上建设工程的下乡要注重实效,不能走过场,搞形式,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四、工程竣工时,经工程验收领导小组实地检查验收,按工程要求的五项指标进行考评、考核,并评出合格或不合格等次。(工程验收领导小组临时安排人员组成)

五、奖惩办法:

根据工程完工验收情况,分别从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资金使用及物资管理等五个方面的验收考评情况进行奖惩。

1、工程质量、工期达到要求,无安全事故和返工现象,工程资金持平或有节余,物资管理和回收较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2、工程有超支现象,未按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的,扣发工程施工期间的下乡补助。

3、如造成工程工期拖延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资金超支又较大的,扣发半年以上的年终生产奖金和施工期间的下乡补助。

4、如出现一般伤人事故,工程资金有严重超支,施工期明显拖延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扣发全年生产奖金和施工期间的下乡补助。

5、出现重大死亡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除扣发全年的生产奖金和施工期间的下乡补助外,并扣发施工期间的个人全额工资的20%,并由法律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

第二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工作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信息以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信息等资料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工作。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分类目录作出补充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未规定的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煤矿的职业病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九条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进行的修订。

监督管理制度

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进一步提高全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法规、规范,现将我县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点明确如下:。

一、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单独编制和审批,编制应有针对性,审批签字应规范、真实。办理质安监登记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审批表(附表一)需提交。

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涉及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其专家论证审查报告和建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附表二)应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上报工程所属建筑安全主管部门。

三、打桩施工前,施工、监理企业应共同对桩机性能、施工场地、施工环境、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自查,《建筑工程打桩施工安全检查表》(附表三)及相关材料自查后上报工程所属建筑安全主管部门。上报材料审查合格且施工现场经检查符合打桩施工要求的,方可开始打桩施工。

四、基础浇筑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技术交底会,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安全监督人员、业主现场负责人、施工企业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现场专职安全员、项目总监以及现场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同时需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技术交底表》(附表四)上签字。未组织技术交底会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基础浇筑。

五、施工现场脚手架首次搭设验收后三天内监理企业应将施工形象进度告知工程所属建筑安全主管部门(现场无监理的则由施工企业告知)。

六、中间结构验收前,施工、监理企业应共同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组织自查,并填写《建筑工程安全检查表》(附表五)后上报工程所属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复查后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七、施工、监理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大型起重机械设备监管的通知》(绍县质监〔20xx〕27号)、《关于完善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施工信息月报制度的通知》(绍县质监〔20xx〕6号)、《关于建立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企业月检上报制度的通知》(绍县建管〔20xx〕30号)等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建设工程大型机械的验收、备案工作,按时上报重大危险源施工信息及企业月度检查情况。

八、本工作要点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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