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协议管理办法(专业15篇)

时间:2023-11-14 10:52:39 作者:ZS文王 技术协议管理办法(专业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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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制度。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依申请获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总局颁布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中规定比赛的正式参赛人员。

第四条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六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各项目等级标准每4年集中修订一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修订部分项目等级标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不适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的运动员,也不适用参赛代表单位注册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的运动员。

第四十三条《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审核表》、《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编号方法》由总局制定,与本办法同时发布。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4月13日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体竞字[2009]63)号同时废止。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审批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按以下程序完成审批工作:

(二)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批单位以文件形式批准授予等级称号;

(四)存档:审批单位应当留存一份《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存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审核部门或运动员本人。

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的实施管理,规范培训班组织实施单位、组织推荐部门和承办单位的组织管理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班是指科技部组织的为受援国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技术人员短期培训班,是科技援外的重要形式之一。办班形式以国内办班为主,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也可赴政治经济稳定的有关发展中国家举办培训班。

第三条培训班的目的是配合国家总体外交工作需要,以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为目标,积极落实领导人承诺,充分体现政府间科技合作特点及科技援外特色;紧密围绕科技援外的整体部署,促进我与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合作与人文交流;以增强发展中国家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目标,培养中高端专业技术人才,传授先进适用技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科技水平提高、科研能力建设和产业技术进步;配合我与主要发展中国家科技伙伴计划、重点科技援外项目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工作;积极宣传和展示我国科技发展的成就、水平和经验,促进重点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走出去。

第四条在项目实施中,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司)作为培训班的主办单位,委托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负责培训班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培训班实行培训承办单位总承包制。国际合作司依据与培训承办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进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培训班的主办单位为国际合作司。其主要职责:

(四)指导培训班承办单位处理和解决培训班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监督检查培训班承办单位履行培训班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

(六)组织对培训班进行质量和履约情况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培训班立项和选定培训班承办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培训班组织实施工作由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负责。其主要职责:

(二)协助培训班承办单位做好培训工作,并负责与培训工作有关的对内、外的联络工作;。

(三)协助国际合作司跟踪、调查、评估培训班的实施效果;。

(四)负责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的统计工作;。

(五)建立、管理和维护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网上管理系统;。

(六)编写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效果报告。

第八条组织推荐部门的主要职责:。

(二)对本部门、本地区归口管理的培训班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初审和推荐;。

(三)协助国际合作司和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处理本部门、本地区培训班办班事宜;。

(四)协助国际合作司和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监督本部门、本地区培训班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培训班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五)组织实施培训班,安排教学、外出考察和实习活动,做好食、宿等生活安排;。

(六)全力保障学员人身、财物和食品卫生安全;。

(七)报送培训班相关材料。

第三章培训班的立项。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七条等级称号的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授权。

第八条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审批本系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前两款所述审批,均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

第十二条总局可以授予其他单位一定范围内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四条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

第十六条运动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申请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核部门。

第十七条申请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应当向参赛代表单位提出申请。

参赛代表单位应当将按同一成绩申请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汇总后,一次性报审核部门。

第十八条审核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的,审核部门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批单位。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核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运动员本人。

第十九条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的审核部门为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具有一级运动员审批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

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审核部门由各审批单位自行确定,一般应当为下属事业单位或下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申请材料应当先报申请单位所属的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

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无异议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相关的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无异议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意见”栏加盖公章,填写《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审核表》,报总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军事五项的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申请材料的审核部门为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

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无异议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填写《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审核表》,报总局审批。

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三)有利于促进技术与经济结合、科技援助与经济援助相结合的目标,提升我国科技国际化水平。

第十一条申报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良好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师资力量和满足培训需要的设施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程序:

(一)国际合作司向有关单位下达下年度技术培训班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申请书》并报组织推荐部门审核。

(三)组织推荐部门正式行文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国际合作司批准培训班立项后,与培训班承办单位签订《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工作合同书》。

第四章培训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可采用全额资助和部分资助两种资助方式。培训班的经费拨付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部分资助是指为适当扩大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的影响力,对曾长期连续举办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且已经积累较好培训基础的企业类申请单位以仅拨付部分培训经费的形式进行资助。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组织实施培训班的管理工作经费由国际合作司给予保障。

第十五条培训工作合同和日程安排是培训班进行核算的重要依据。培训班承办单位如擅自变更培训方案和日程安排,其增加的费用由培训班承办单位承担,减少的费用相应扣除,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培训班经费原则上实行预算包干和一次性支付承办费用。国际合作司依据培训班工作合同书拨付经费。所拨付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高质量的专家库,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我区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对专家库的管理,推进标准化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按照集中管理、信息共享、有序使用的原则,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管理,由各方面专家组成,为我区标准化工作提供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专家库专家受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委托,参与我区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的策划和编制工作;为全区标准化项目管理提供咨询、决策参考,包括项目的立项评估评审、中期评估评价、结题验收鉴定等评审等事项。

第三条专家库专家主要由我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请部分外地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来源于备选专家数据库,备选专家数据库由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邀请、专家本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三种方式获得的信息汇集而成。由中心根据不同的项目要求从备选专家库中筛选、推荐进入专家库专家名单,。凡属中心邀请和单位推荐的专家,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五条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获聘专家由中心颁发聘书。

第六条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三)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产品特点;

(四)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具体评价工作。

第七条所有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需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四)近五年承担项目和科技活动情况。

第八条专家选取原则。

(二)根据被评审项目的实际需要,选取熟悉该类项目的专家;

(四)在其他条件相近的前提下,优先选取熟悉我区行业情况、了解项目背景的专家;

(五)每位专家在同一项目中担任评审工作不得超过两次;

(六)同一工作单位的专家在同一项目评审时不得超过两名。

第九条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二)获得参加相关专项活动津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专家库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专项的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

(二)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四)对专项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专家库专家主要工作包括如下方面:

(一)在中心的组织下审议专项总体实施方案;

(二)协助中心对各项目、课题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进行论证;

(三)审定专项有关技术规程、标准规范和文书质量控制等技术性文件;

(五)在中心的组织下,编制专项工作文件并进行论证,组成专项委员会对文件进行评审;

(六)协助中心对专项成果进行鉴定验收;

(七)中心安排的其他技术支撑事项。

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首先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随时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便利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专项技术活动三次以上的;

(五)泄露专项秘密或其他不准公开的专项情况的;

(七)索取或者接受与专项技术工作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专项工作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南海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7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技兴安”和“人才兴安”战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进一步强化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是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组织。专家库成员系非专职人员,按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派,完成指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专家库成员由本市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教授及市外有关专家、教授组成。

专家库内的专家根据行业和领域分为若干专业组。

第四条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条专家库成员聘任程序:

采取个人自愿,单位推荐,推荐单位主管部门或推荐单位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局审查,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相结合的方式。合格者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聘书。

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六条专家库成员的主要任务:

(二)为改善我市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为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整治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参加安全检查及安全许可审查,查找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五)为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供帮助;。

(六)参与安全事故调查,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八)完成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专家库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库成员资格。

第八条专家库成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派下执行公务;。

(二)执行公务时,应公正、客观和独立地开展工作,对其工作内容负责;。

(五)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坚持原则,奉公廉洁;。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七)及时反映本市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九条专家库成员执行任务,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十条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经常与专家库成员保持联系,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组织专家考察,培训新知识、新技术,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专家库成员受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派执行任务、参加安全事故调查鉴定、参加有关会议或公益性技术服务,所需差旅费等费用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报销;对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服务的劳动报酬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对工作优秀和做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专家,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并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为使胎儿顺利娩出母体产道,于产前和产时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主要包括照顾好产妇,认真观察产程,并指导其正确配合产程进展以及接生(接产)。

接生人员应避免将任何病源带入产道。开始接生前对产妇外阴按规定消毒,全部接生过程都需坚持无菌操作,应戴口罩、帽子和手套;根据母婴全面情况,采用不同的接生技术。第一产程(宫颈扩张期),医务人员应观察子宫收缩、胎心、宫颈扩张及先露下降的情况,注意血压,鼓励产妇少量多次进食、饮水,定时排尿,可给予温肥皂水灌肠。第二产程为宫口开全到胎儿娩出之间的时间,若宫口开全,而胎膜未破,可行人工破膜。正常头位分娩时,胎儿先露部为头,自然分娩多无困难,关键是保护会阴。宫口开全后,要指导产妇在宫缩时用迸气动作增加腹压,以助胎头下降和娩出,胎头下降至阴道外口时接产者应协助胎头俯屈,使胎头以最小径线,在子宫收缩间歇时缓慢地通过阴道口,胎肩娩出时也要注意保护会阴。胎儿先露部下降压迫骨盆底时,会阴充分扩张变薄,可利于胎儿通过,如果保护不当极易造成裂伤,会阴裂伤应及时修补。新生儿降生后,应及时用吸管吸净其口、鼻腔内的粘液,以保持呼吸道通畅。此时新生儿开始啼哭,大声啼哭示呼吸道已畅通。消毒脐带后在距脐根0.5厘米处,用粗丝线结扎,于离脐根1厘米处剪断,以无菌纱布包盖后用脐带布包扎。第三产程为胎盘娩出期,此时应行胎盘助娩。胎儿娩出后,子宫体变硬呈球状,宫底升高,兼有少量阴道出血,外露的脐带不再回缩,表示胎盘已剥离,助产者可用左手扶宫底,右手轻拉脐带,助胎盘娩出。娩出后检查胎膜是否完整。

接生完毕尚需观察1~2小时,子宫收缩良好,阴道出血不多时,接生人员才能离开产妇。

若产程开始后进展缓慢,检查发现产道或产妇有异常情况,如产妇会阴较紧、患心脏病不宜用力、胎位异常等,可采用准备产道的手术(如会阴切开)、解决分娩的手术(如胎头吸引、产钳术、臀牵引)、改变胎极的手术(如内倒转等)。

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怎么样的?是如何进行管理的?下文是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医务人员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

第三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支持孕产妇安全分娩为目的,按照医学指征,选择必要、适合的助产技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五条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以及相关必要的技术。

第六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对孕妇和家属进行有关安全分娩知识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

第七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诊治及随访工作。

第八条需要实施特殊必须的助产技术时,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产妇及其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产妇和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并由孕产妇或委托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遇突发紧急状态时,医务人员应以抢救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为原则,进行相应的救治工作。

第九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

第十条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施行助产技术时,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职责、技术规程操作,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加强分娩过程中产科与儿科的配合。抢救危重新生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

第十二条建立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急救和转诊制度,建立健全转诊网络,加强转运途中的抢救和处理,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和并发症发生。

第三章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对实施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相应的条件、职责和任务分为三级,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院等级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3.制定孕产妇急救。

应急预案。

提供及时有效的抢救;。

4.组织本单位助产技术人员到上级机构接受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5.为育龄妇女及家属提供有关助产技术和生殖健康的咨询服务;。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8.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质量管理。

4.组织本单位助产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6.承担有关助产技术的科研工作,促进助产技术的发展;。

7.二级和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其他有关职责与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职责的5、6、7、8条相同。

第十五条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及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组织工作;。

(四)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的检查、评估;。

(五)收集、核实、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的有关信息,并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北京市助产技术规范与有关规定、制度;。

(二)负责全市从事助产技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资培训;。

(四)负责组织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五)负责组织助产新技术与适宜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六)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全市助产技术的有关信息,并对数据质量定期检查,定期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相应的职责、任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遵守国家的。

规章制度。

及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工作制度,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科并发症。

第十九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严格控制院内感染。

第二十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接受助产技术业务培训,积极参加继续教育课程,不断学习掌握助产技术新知识、新技术。

第二十一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定期组织产科医务人员查阅接诊记录、转诊记录、查房记录、产科抢救记录及病例讨论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制度》、《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围产儿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第二十三条建立助产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对资料进行计算机管理,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

第五章审批。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或助产士)资格;。

(二)符合《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三)通过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有接生30例以上新生儿的经历。

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助产技术的医护人员,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审核审批表》;。

(三)人员学历、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四)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接生30例以上经历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从事助产技术的医护人员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对合格者,应当自作出决定的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七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三)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五)符合《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要求。

第二十八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

(三)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四)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主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对合格的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的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注明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级别;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

第三十条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对该许可予以注销。

第三十一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护人员三年内应接受市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或委托其他机构组织的助产技术继续教育,并不少于18学时。不满18学时助产技术继续教育,且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助产技术质量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则许可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批准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服务项目等,必须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终止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开展有关的助产技术项目。

第三十六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从事助产技术服务。

第三十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及买卖。

第三十八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自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北京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助产技术服务应用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的基本条件;颁布有关助产技术规范;。

2、规划全市助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3、督察全市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执业情况;。

4、规划全市孕产妇急救和转诊网络;。

5、定期公布全市产科质量信息;。

6、对医疗保健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应用的许可、监督、管理、登记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对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进行审批、校验、发证、注销、变更;。

3、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孕产妇急救和转诊工作;。

4、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助产技术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和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擅自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文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撤消。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家庭接生员的管理按京卫妇字[1996]3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助产管理规定(试行)》和《北京市助产工作评估考核标准(补充部分)》、《关于对从事助产工作的单位及人员进行考核、发证事宜的通知》同时废止。

为使胎儿顺利娩出母体产道,于产前和产时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主要包括照顾好产妇,认真观察产程,并指导其正确配合产程进展以及接生(接产)。

接生人员应避免将任何病源带入产道。开始接生前对产妇外阴按规定消毒,全部接生过程都需坚持无菌操作,应戴口罩、帽子和手套;根据母婴全面情况,采用不同的接生技术。第一产程(宫颈扩张期),医务人员应观察子宫收缩、胎心、宫颈扩张及先露下降的情况,注意血压,鼓励产妇少量多次进食、饮水,定时排尿,可给予温肥皂水灌肠。第二产程为宫口开全到胎儿娩出之间的时间,若宫口开全,而胎膜未破,可行人工破膜。正常头位分娩时,胎儿先露部为头,自然分娩多无困难,关键是保护会阴。宫口开全后,要指导产妇在宫缩时用迸气动作增加腹压,以助胎头下降和娩出,胎头下降至阴道外口时接产者应协助胎头俯屈,使胎头以最小径线,在子宫收缩间歇时缓慢地通过阴道口,胎肩娩出时也要注意保护会阴。胎儿先露部下降压迫骨盆底时,会阴充分扩张变薄,可利于胎儿通过,如果保护不当极易造成裂伤,会阴裂伤应及时修补。新生儿降生后,应及时用吸管吸净其口、鼻腔内的粘液,以保持呼吸道通畅。此时新生儿开始啼哭,大声啼哭示呼吸道已畅通。消毒脐带后在距脐根0.5厘米处,用粗丝线结扎,于离脐根1厘米处剪断,以无菌纱布包盖后用脐带布包扎。第三产程为胎盘娩出期,此时应行胎盘助娩。胎儿娩出后,子宫体变硬呈球状,宫底升高,兼有少量阴道出血,外露的脐带不再回缩,表示胎盘已剥离,助产者可用左手扶宫底,右手轻拉脐带,助胎盘娩出。娩出后检查胎膜是否完整。

接生完毕尚需观察1~2小时,子宫收缩良好,阴道出血不多时,接生人员才能离开产妇。

若产程开始后进展缓慢,检查发现产道或产妇有异常情况,如产妇会阴较紧、患心脏病不宜用力、胎位异常等,可采用准备产道的手术(如会阴切开)、解决分娩的手术(如胎头吸引、产钳术、臀牵引)、改变胎极的手术(如内倒转等)。

技术协议与技术协议书

服务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项目名称。

_________。

第二条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1.服务内容:

_________。

2.方式:

_________。

3.要求:

_________。

第三条工作条件:

_________。

第四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1.本项目报酬(服务费或培训费):_________元。

服务方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需要的经费,由_________方负担。

2.本项目中介方活动经费为: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负担。中介方的报酬为: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支付。

3.支付方式为如下第_________种:

(1)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报酬总额的_________%;

(2)合同履行完成后(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报酬余额。

(3)其它方式:_________。

第五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甲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数据、材料、样品:

_________。

3.按约向乙方支付报酬,乙方开户银行帐户为_________。

4.协助乙方完成下列配合事项:

_________。

第七条乙方的主要义务。

2.依照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技术服务工作:_________;

4.应对甲方交给的技术资料、样品等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设备等有损坏危险时,应中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方;工作完成后应归还上述技术资料、样品,不得擅自存留复制品。

第八条保密条款。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技术成果收益归属。

在履行本合同中,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乙方所有。(注:当事人还可以有其他不同的约定)。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逾期二个月不提供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迟延支付报酬,应当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逾期二个月不支付报酬或者违约金的,应当交还工作成果,补交报酬,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3.甲方迟延接受工作成果的,应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和保管费。逾期二个月不领取工作成果的,乙方有权变卖、处理工作成果,从获得的收益中扣除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所获得的收益不足抵偿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擅自不履行合同,应当免收报酬并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2.未按约定的期限完成工作的,应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5.在工作期间,发现委托方提供的物品有受损的危险,未按约定期限通知委托方,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6.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或工作成果引用,发表或提供给第三人,应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7.对甲方交付的样品,材料及技术资料保管不善,造成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时间:_________;

2.验收地点:_________;

3.验收标准: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技术指标;

4.验收方法:由甲方组织有关同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写出验收报告;

5.验收费用由_________方负担。

第十三条保证期为_________(年/月)。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乙方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因甲方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八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服务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高级技术人员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工作,确保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应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为用人单位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服务。

二、组织

第三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高评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高级资格条件的组织。

第四条 高评会在本部门职改领导小组领导和省人事厅(省职称改革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原则上各系列都要建立高评会。我省不具备组建高评会的专业,可委托国家部委代评。

第六条 建立评委库的系列,高评会由省人事厅(省职改办)商有关单位或部门职改领导小组,从该系列基础库中,按评审工作和专业需要,抽调若干人员作为执行评委,组成应届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没有建立评委库的系列,继续按评委会的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入库评委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七条 高评会评委人数为单数,专业部门组建的高评会评委不得少于11人,系列主管部门组建的高评会评委不得少于15人。其中中青年专家应占三分之一,高评会内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第八条 高评会专业组成员一般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委必须有正高级职称。

第九条 行政领导和长期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不担任高评会委员,确因工作需要,须担任高评会委员时,一般不超过2人。

三、评委

第十条 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4、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定纪律,热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 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和权力是:

1、按照高评会分工安排,尽快熟悉被评人的政治、业务等情况,了解各方面意见;

3、评审结论应实事求是地填写,力求全面准确,杜绝凭个人感情办事和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4、严守秘密,不准向外泄露高评会有关评审情况。

四、工作原则

第十三条 在高评会召开前三日内通知参会评委,不得提前告知。

第十四条 高评会、专业组在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本专业技术人员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不得提高档次或转换专业评审。不符合申报程序、没有公示和不符合评审规定的人员,不得参加评审。

第十五条 省内各部门委托评审,由单位上报,省级各主管部门或地市职改办负责委托,中央驻陕单位或兄弟省托我省代评,由省职改办统一协调安排有关评委会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委托评审的,评审无效。

第十六条 高评会召开时,评委出席人数应不少于该评委会评委人数三分之二;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时,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三分之二,评审结果有效。

因故未参加高评会的评委不得事先投票或请其他评委代为投票,事后也不得补票。

在评审高评委的亲属时,该评委应主动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七条 评委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委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应届执行评委的职责即行终止,评审结果,由组评部门按有关规定整理上报省人事厅(职改办)。

五、监督

第十九条 对于营私舞弊、打击压制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委、要追查责任,情节严重者,由省职改办撤销其评委资格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对于不能正确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以及组织不严、评审质量无法保证的高评会、专业组,省人事厅(职改办)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其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评审权等方式予以处罚。

六、费用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评定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收费,费用由申请人支付,并在申请评定的同时交纳。

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批文(陕价费调发[2001]67号)规定,收取费用只限于评定事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职改办)负责解释。

一、评定原则

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定,坚持重实际操作能力、重效益、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将生产规模、经济效益和当地影响力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将科技应用能力作为主要评价内容,并考核专业知识、文化程度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资历。

二、评定范围、名称和专业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农村第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村实用技术人员(不含乡镇事业单位人员)。

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的名称及等级为:技术员、助理技师、技师、高级技师,其中技术员和助理技师为初级职称,技师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为高级职称。根据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职称名称后注明专业类别。

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按照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分为种植、养殖、工程、经营管理、民间艺术等五个专业,各专业具体包括:

种植:粮油、蔬菜、果品、茶叶、烤烟、林木、园艺作物等的栽培、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应用、土肥等工作。

养殖:家禽、家畜、水产品、特种经济动物等的饲养管理、繁殖、防疫治病等工作。

工程:农业食品加工、畜产品加工、饲料生产等农产品加工工作,农村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能源、环保等农村工程工作。

经营管理:农业生产管理、农畜产品运输、农产品营销、农村人力资源管理、农村旅游管理、农家乐(餐饮)管理、协会(公司)经营管理、农村商贸、中介服务等农村经济工作。

民间艺术:民间工艺、民间文化等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工作。

国家已建立准入制度和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的专业,不进行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定。

三、评定条件

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努力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产生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被群众公认,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评定相应技术职称。对有特殊专长,贡献突出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申报评定相应技术职称可不受学历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限制。

(一)评定技术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基本了解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或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即“绿色证书”)或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3)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并累计参加县(区)以上部门组织的50学时以上或参加乡(镇)组织的100学时以上的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或已被乡(镇)确认为某一专业的示范户且连续两年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农产品加工等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能按技能要求基本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一般技术内容,了解一般农机具或常用设备的主要结构原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参与农业技术推广,能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

(3)了解种植、养殖技术操作规程,能承担规模种植、养殖的技术操作工作。

(4)种植规模是本村劳动力平均种植规模的2倍以上,或在同等土地条件下,单产超过本村平均水平20%以上;或在同等条件下单位面积的收益是其他农户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

(5)能独立承担生产、经营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和信息中介服务等工作。

(6)在种养、加工、经营、民间艺术等方面,通过一技之长带动家庭收入持续增长,近三年家庭人均纯收入是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

(二)评定助理技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了解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初步运用本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3)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或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并累计参加县(区)以上部门组织的100学时以上或参加乡(镇)组织的200学时以上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

(4)取得技术员职称4年以上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乡(镇)农村技术人员初级基础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且成绩合格。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农产品加工等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主要生产程序和操作技能,能发现并排除一般农机具或常用设备设施的简单故障,具有一般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中,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和技艺,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3)种植规模是本村劳动力平均种植规模的4倍以上;或在同等土地条件下,单产超过本村平均水平30%以上;或在同等条件下单位面积的收益是其他农户平均水平的3倍以上。

(4)能因地制宜的提出加强和改善生产、经营管理的建议,帮助农户做好农牧等产品的收购、营运、代理工作,为群众致富做出一定贡献。

(5)在种养、加工、经营、民间艺术等方面,通过一技之长带动家庭收入持续增长,近三年家庭人均纯收入是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

(三)评定技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掌握和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2)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助理技师职称5年以上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乡(镇)农村技术人员中级基础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且成绩合格或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半年以上取得结业证书。

(4)获得县(区)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县(区)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5)在县(区)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6)受县(区)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农产品加工等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技能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相关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能正确操作和维护保养较复杂农机具或常用设备,能协助开展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组织并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应用,能对农户进行有关试验、示范技术和操作技能的辅导,具有采集与处理试验数据的一般知识,能独立撰写单项的技术工作总结。

(3)结合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情况,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本专业技术工作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4)种植、养殖、加工等示范大户,近三年家庭人均纯收入是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并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共同发展,产生一定规模的社会经济效益。

(5)在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能制定与本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营项目规划和产品流通、销售、加工方案,在引进资金,促进流通,加强合作,创建品牌等方面成绩显著。

(6)能指导初级农村技术人员开展本专业技术工作。

(四)评定高级技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

(2)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

(4)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市级以上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5)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6)受市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等。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农产品加工等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主要生产技术知识和技术要点,独立或参与制定生产计划、技术工作计划或规划,提出技术推广项目,制定技术措施,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指导中、初级农村技术人员工作。

(2)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动态,能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3)种植、养殖、加工等示范大户,有独到的生产、经营方法,近三年家庭人均纯收入是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的15倍以上,并带动其他农户共同发展,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4)能够运用本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独立处理经营活动中的业务问题。能进行经营业务的洽谈、经营合同的起草,具有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综合分析的能力。

(5)熟悉农村市场的流通环节,具有熟练的实务操作的技术和技能。有丰富的农业经纪实践经验,熟悉市场行情变化,有较强的创新和开拓能力。

(6)承担过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施教任务,或具有讲解、传授本专业知识或技能的经历。

(7)能指导中级农村技术人员开展本专业技术工作。

四、评审组织

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由各级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初级职称由各县(区)组建的农村实用人才初级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中、高级职称分别由市组建的农村实用人才中级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和高级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委托市农牧局会同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建攀枝花市农村实用人才中级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攀枝花市农村实用人才高级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建立评委会成员库,报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评委会成员库人员须由熟悉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较高技术职称、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组织纪律性强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可从已取得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中遴选,并充分考虑其专业覆盖面。开展评审工作时从成员库中抽取人员组成评委会,评委会对应5个专业下设相应专业考核评议组,各专业考核评议组由3-5人组成,负责本专业技术职称的考核评议工作。

五、评定程序

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申报评定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的程序是:申报、审核、评审、批准、颁证。

(一)申报。根据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定范围和条件,由个人申报或所在协会、乡(镇)推荐,并提交有关评审材料(毕业证书、技术及工作业绩总结、培训证明、绿色证书、技术等级证书、职称证书及批文、奖励证书等)、填写《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定表》一式二份(附件一)。

(二)审核。评定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由申报人所在村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签章,再经乡(镇)政府审查同意并填写推荐意见,报县(区)人事职改部门逐级审核。

(三)评审。各级评审委员会根据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要求及评定条件,对申报人进行考核、评议。考评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会议形式或实地考察现场测评的方式进行。以会议形式进行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评委会组成人员1/2以上算通过。以现场测评方式进行考评的,其测评标准须逐条量化,并根据现场测评得分情况对参评人员进行评议,确定通过人员。

(四)批准。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须经职改部门批准并行文公布评定结果。初级职称由县(区)职改部门批准、公布;中级和高级职称由市职改部门批准、公布。

(五)颁证。取得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承担相应技术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由人事职改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证书》。

六、考核与培训

对取得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的人员,由县(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业务技术档案,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其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各县(区)职改部门应加强检查和监督。

取得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接受各种形式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对培训和教育的情况应定期登记。各县(区)人事部门要统一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规划,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为他们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不断提高其技术水平。

七、权利和义务

(一)获得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的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评审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绩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乡镇农业基层服务组织和集体单位在农村招聘农技人员时,优先从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人员中选拔聘任。

3、受聘在基层单位工作的人员,享有与聘任单位平等签约的权利,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享受技术职称津贴。

4、优先与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服务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5、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进修、外出考察学习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活动,或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6、在选拔配备村干部、发展农村党员时优先考虑。

7、在评选各类别农村实用专家及评选表彰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时,优先选拔推荐。

8、在进入农村人才市场进行人才引进、交流和劳务输出时、优先选拔推荐。

9、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拥有优先承包权,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资料、信息、农用生产资料等。

10、优先参与农业开发项目和获得贷款。

(二)获得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钻研业务和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

2、努力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技术推广和试验示范任务,带头搞好科学技术普及和技术服务,积极向当地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动当地群众共同致富。

3、积极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

八、组织领导

我市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事局会同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农机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局、市经委、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协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区)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乡(镇)做好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考核、推荐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规划、指导、督促和协调,人事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按照规定和工作部署,主动抓好工作,为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评价和合理使用创造条件。

九、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审费,初级在县(区)人才开发专项经费中开支,高、中级在市人才开发专项经费中开支,不再向个人收取评审费。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实施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已取得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评定范围、评定条件、评定程序和称号名称的,其职称继续有效,并统一换发《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证书》。换发《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证书》需由本人申请,填写《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证书换发申报表》(附件二),并附原批准取得职称的《评定表》、批文和证书,逐级审核,按审批权限报市、县(区)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核发新证书,纳入统一管理。

技术职称聘请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员工专业技术能力的提高满足公司持续发展对。

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能力的要求,同时为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司的职业提升提供明确的晋升通道,进而形成动态的、竞争性的以业绩评价、能力评估为基础的'价值分配体系,提高公司内部职位晋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充分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坚持“公平、公开、客观”的原则,评定标准以专业技。

能为主,知识与综合能力为辅;严格依据价值创造的结果(业绩)和价值创造过程中的表现,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的薪酬待遇、职称升降与业绩评估的紧密结合。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四川岷江电化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的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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