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方法验证类论文范文(15篇)

时间:2023-10-23 09:42:46 作者:翰墨 优秀方法验证类论文范文(15篇)

标语在不同场合和不同环境下的形式和内容都有所差异,需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创新和调整。标语应该具备醒目、易懂、易记等特点,以便让受众在瞬间掌握关键信息。以下是一些经典的标语范例,供大家参考和借鉴。这些标语既有励志向上的,也有环保倡导的,同时也包括其他各个领域的精彩标语。来看看吧!

分析方法的验证论文

1、在正常饮水情况下,夜尿在3次以上。将少许尿液倒入一杯清水中,如果水仍很清净,表示身体健康;如果变得混浊或有油质浮于水面,绝大多数是肾虚。小便无力,滴滴答答,淋漓不尽。

2、感到有困意,却睡不着,好不容易睡着了,又睡睡醒醒。总想闭目养神,不愿思考问题,注意力不集中。

3、早晨起床,眼睛浮肿。刚过四十,就发现没有“晨勃”现象;。

4、不提重物,走到三楼就两腿无力。坐在椅子上看电视,超过两个小时就感到腰酸。在厨房做饭,站立时间超过一个小时,就感到两腿发软。

5、洗头时,头发大量脱落。牙齿松动,容易脱发。

浅谈基于BIP的AADL行为模型验证方法论文

摘要:关于《三维地层模型的意义及方法分析》的岩土工程论文资料下载:本文主要研究了基于工程钻孔数据的三维地层可视化,提出了基于钻孔数据三维地层建模的总体思路及其实现步骤,其次介绍了模型可视化的实现,介绍了基于钻孔数据三维地层可视软件的实现过程。采用vc++平台、openflightapi与vegaprimeapi实现了基于钻孔数据的三维地质模型的自动构建,建立的三维地层模型为地质勘察决策提供有力的辅助工具。

关键词:钻孔数据;地层;三维地质建模;openflight;api。

引言:

离散分布的钻孔信息是工程勘察获得地层信息的最直接来源。传统的工程勘察成果是以二维图(钻孔柱状图、工程地质剖面图)的方式来表达地层信息空间分布,越来越不能满足人们对地层认识和空间分析的需求。三维地层模型能够完整地表达复杂地质现象的边界条件及地质体内含的各种地质构造,形象生动地展示空间分布效果,更可根据用户需要对其进行全方位、动态的分析,从任意角度、实时互动地观察地质模型。本文结合三维地质建模技术,通过地质勘察钻孔资料,实现三维地质结构模型的实时动态构建。突破了用切片方法观察三维地质体内部结构的局限性,使其更好地掌握地质结构的形态及分布规律[1],为城市规划及岩土工程勘察等相关领域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

1三维地质建模型。

所谓三维地质建模(3dgeosciencesmodeling),就是运用计算机技术,在三维环境下,将空间信息管理、几何形态、拓扑信息(地质对象间的关系)、地质解译、空间分析和预测、地学统计、实体内容分析以及图形可视化等工具结合起来,并用于地质分析的技术。三维地质建模能够最大限度的增强地质分析的直观性和准确性,使之做出符合地质现象分布变化规律的工程设计与施工方案,从而减少人类对地质问题认识的盲目性以及地下工程设计、施工面临的风险性[2]。从三维地质建模的难点来看,对于复杂地质体的三维建模,其关键技术有:

(1)离散数据的插值与拟合[3]工程地质复杂地质体中的各种地质信息,包括地表地形、地下水位、地层界面、断层、侵入体及各种岩土体的物理力学参数或数据的等值面线等,都可以看作是三维空间中的函数,它们的拟合函数要根据实际勘测数据来建立。

(2)空间数据模型与三维数据结构的建立空间数据模型是建立地质空间数据库的理论基础。而地质数据库是整个可视化仿真系统的核心,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整个系统的性能。空间数据结构是空间数据模型的具体实现,是对客观对象进行可视化表现的基础。地质体三维空间数据结构是工程地质三维建模和可视化的基础,这就要求必须具备有效的分层的三维数据结构,能够确保人机交互和查询的实现。

(3)三维拓扑结构分析从地质学角度看,拓扑是地质对象的空间位置关系。拓扑也可视为允许这些地质关系合理储存的数据结构。评价地质模型系统的优缺点往往取决于描述地质对象所用的拓扑结构。

(4)可视化技术工程地质复杂地质体可视化,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将工程勘测获得的数据,转换为形象直观的便于进行交互分析的地下地质结构空间形态的立体图和剖面图形,其基础是工程数据和测量数据的可视化。

2基于工程钻孔数据的三维地层可视化系统研究。

2.1系统总体设计在上述研究基础上,本节着重介绍地层三维可视化系统原型的开发。该系统从工程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地质数据实行工程项目级的管理,通过地质数据自动生成地质体模型。在此基础上,用户可以根据实际地质体分布和地层性状来进行颜色、材质、纹理的设置。系统采用软件工程开发中的结构化和原型化相结合的方法,自顶而下进行功能解析与模块划分。

系统主要组成模块有:

1)地质数据录入模块该模块主要实现工程信息,标准地层信息、钻孔基本信息与钻孔分层信息的录入,实现对工程信息的编辑及钻孔数据的管理,包括数据组织、数据编辑与修改、岩性(土)归一化处理(对人为原因造成的同一岩性不同名称进行统一处理)及虚拟钻孔的编辑。同时该模块还提供了数据录入错误检验功能。

2)地质数据导入模块系统可将理正工程地质勘察软件导出的钻孔文本数据导入到该系统,同时也可将理正数据库中的钻孔数据库导入,实现与理正的数据库接口。数据导出方面,系统可将工程地质钻孔数据导出为文本格式与标准xml格式,同时也可导为理正所接收的文本数据格式。此模块提供了方便的数据录入与数据导出功能,并提供了与理正工程地质勘察软件的数据接口,提高了系统数据的重用性。

3)地质数据查询编辑模块依据特定的查询条件实现对地质数据的编辑与修改、岩性(土)归一化处理(对人为原因造成的同一岩性不同名称进行统一处理)及虚拟钻孔的编辑。

4)数据库配置服务器配置模块为了提高系统的安全性,系统实现了应用程序与地层数据的分离,通过采用c/s模式将工程数据、地质钻孔数据存放在服务器端,应用程序则在客户端运行。

5)数据库备份恢复模块用户可以利用此模块方便及时的将整个数据库进行备份与还原。

6)地质数据建模模块该模块根据用户当前激活工程,检索数据库中该工程的相关地质钻孔数据生成不含纹理、材质、光照及颜色的地质体初始模型文件(.flt文件)。

7)模型动态编辑模块在漫游环境下实现对地质体模型的`颜色、纹理与材质设置,从而使得模型更具真实感。

8)三维漫游模块对生成的地质体模型进行实时互动的三维漫游,并可实现三维与二维平面导航图的联动。

9)空间信息查询模块通过对三维地质模型、三维钻孔模型的拾取,进行地层信息、钻孔信息的相关查询。

2.2系统开发流程系统的开发流程如图2所示,利用钻孔数据采用基于tin的多层dem建模方法并结合openflightapi生成三维地层模型,利用sqlserver建立地质信息数据库,应用实时仿真软件vegaprime集成并驱动三维模型,实现虚拟场景的实时漫游、信息查询等交互控制。

2.3三维地质体模型的动态构建三维地层及钻孔建模的实现如图3所示,模型的构建过程:通过查询地质钻孔信息sqlserver数据库,根据标准地层分层记录检索出含有该分层的所有钻孔分层高程并结合对应的钻孔平面坐标,从而提取出各层地层界面空间离散点数据。根据各层地层界面数据,通过基于tin的多层dem地质建模法构建出三维地层分层模型,同时根据研究区域边界钻孔构建各分层间的包裹面,并根据钻孔及钻孔分层数据构建钻孔三维模型。最后结合openflightapi将以上模型数据写入openflight模型数据库文件(.flt文件)中,构建出最终的三维地层初始模型。同时系统通过openflightapi提供了用户对初始地层模型的颜色、材质、纹理和光照的自定义编辑功能。

2.4特殊地质结构的处理在上面构建地层界面及侧面包裹面的过程中还应充分考虑实际中相邻地层面间的交叉、尖灭与透镜体等地质结构,为精确地表达以上地质结构建立符合真实地质结构的地层模型,必须从建模算法及地层钻孔数据中寻求解决途径。

1)钻孔分层数据的插值由于钻孔类型的不同从而导致其采样深度的不同,在地层侧面包裹时,程序会自动处理为不合理的尖灭形成漏洞,因此必须对边界钻孔中的缺失地层的浅孔应用距离反比插值法进行插值处理。对于浅层钻孔可将其他完全地层的钻孔作为约束钻孔通过距离反比插值,估算出其不完全部分地层的厚度,从而可以构建出合理的地层侧面模型。

2)地层尖灭与透镜体的生成在构建地层界面及侧面包裹面时,由于地层中透镜体与尖灭现象的存在使得每个钻孔穿越的地层不尽相同,从而生成的地层界面就有可能出现不完全的现象,因此就应采用向上尖灭的方法,即将每个钻孔的分层由上至下与标准地层序列进行比较,当某层缺失时令该点的厚度为零,也就是使该点的高程与其上一层的高程一致。这样就可方便快速的构建出地层的尖灭现象与地层中透镜体。

3系统应用实例。

根据本文建立的地层建模及可视化系统,笔者以天津某项目工程为例,利用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最终生成了项目地质体三维模型。并实现了虚拟漫游与信息查询。通过实际工程的应用,不仅验证了理论方法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而且更进一步丰富基础理论的研究,使理论和实践得到了很好的结合。系统运行效果如图6所示。

4结语。

本文着重研究了利用钻孔数据结合地质建模技术并利用openflightapi完成了地下地质体三维模型的构建。并以天津某项目为实例,充分利用工程地质勘察的数据资料,建立研究区的三维地质结构模型,取得了较好效果。由于地质现象的复杂性与理论研究的限制,目前还不能提供完善的基于单纯钻孔数据的断层面、褶皱体等复杂地质结构的建模,此方面尚需进一步研究,同时在构建三维地质模型的基础上,应逐步实现地下空间模型的三维分析功能,如地质体的剖切、不良地质体查询、地质体的挖切、工程土方开挖计算、地下空间量测等。

参考文献。

[5]openflightapiuser’guide(volume1,2),.

[6]openflightscenedescriptiondatabasespecification[version15.7.0].

分析方法的验证论文

铁西的工业是有悠久的历史的,是从清末就有着近代工业工厂的,有自己的分明的时间线以及每个时期的特点,我们营建的工业景观不能全部重新建造“假古董”,而要有选择地保留一定的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历史工业建筑群或者是工业元素,再辅以新建的有象征意义的工业景观,使新旧元素共同形成铁西特有的工业景观体系。

4.1整体保留法。

某些细枝末节的景观节点不能够成为整个区域工业文化的代表,只有多元化、系统性与整体性同时具备的工业景观片区,才能有可能让人们看到工业历史的原貌。所以在有条件的地点,要有整体性地保留工业遗址的考虑。整体性保留工业遗址可以更好地结合铁西自身的特色,使工业景观构建更加有地域性和不可复制性,体现特有的铁西工业文化。工业遗址整体保留之后,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工业生产已经消失,那么必须赋予其新的使用功能,重焕工业遗址建筑新的活力与价值。工业遗址的使用功能拟定的重要依据市城市规划设计,即根据周边城市用地使用功能的缺失之处,进行有针对性的建设。在重置工业遗址的功能时保留原有的工厂建筑独有的结构与围护材料,不仅体现城市特有的工业文化,也是现代城市建设中独具历史气息的亮点。

4.2局部保留法。

由于城市发展中存在种种制约因素,一味强行改造某些工业遗址也可能与现代城市规划相悖,阻碍城市顺利发展,因此当无法保留全部的工业遗址时,可以选择保留能够体现特色的局部,进行工业遗址的局部保留。不但能够顺应城市规划,同时也保留了城市珍贵的工业文化记忆。例如:保留旧建筑构件作为公共区域的遮阴设施、保留无安全隐患的旧机器作为人们休闲娱乐设施;保留大型金属桶状物作为书报亭等市政设施等,使其作为直接的工业历史展示给人们,即是最为直观的工业景观。

4.3重新塑造法。

由于沈阳市铁西区现存工业遗址已经不多,整体保留和局部保留法的操作性与可行性不强,也不能覆盖整个铁西区,因此遵循工业文化,提取历史工业元素,重新构建工业景观是最为主要的构建原则。使重建的工业景观延续工业会时期的工业意境,传承工业文化。重新塑造工业景观是在提取某种工业遗址的典型工业历史元素后,重现设计改造的工业景观。一般来说,重新塑造的工业景观都是具有重大意义,与城市的历史与未来的发展都是密不可分的,因此,重新塑造的工业景观一般放置在城市中的重要节点位置,或者作为某个区域的地标性建筑。城市节点可以选择在并没有工业遗址可以保留与改造,但还要体现城市的工业文化氛围的区域。这些工业景观构造物一般可放置在城市重要的人群聚集地,地标性的城市广场中,主要干道两侧等位置,这样可以直观地向人们展示当地的工业文化。除此之外,重新塑造工业景观的关键是将工业文化弘扬开来,传承下去。构建铁西区工业景观的核心是传承工业文化,重新构建工业景观不但要结合铁西区的历史面貌,现状与前景,还要表达出铁西区各个工业发展阶段的特点。铁西区还有其规划上独有的特点,如以建设大路为界,以南为生活区,以北为工厂区;铁西的道路呈方格状分割,是为了工业建设的方便,铁西的城市格局是以工业为第一的宗旨等,这些特点都要通过重新塑造出来的工业景观表达出来。五结论本文对沈阳市工业景观设计方法进行分析与研究,不仅体现了工业文化遗产应用在城市景观设计中的可行性与重要性,还为工业景观设计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在国家重振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同时,如何更好地把沈阳的工业文化与景观设计相结合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与探讨。

参考文献:。

[2]王毅.沈阳大东区工业建筑遗产保护再利用研[d].沈阳:沈阳建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3]东北地区后工业景观规划设计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13.

[4]沈阳市铁西区老工业基地工业景观构建的研究[d].沈阳建筑大学硕士论文,2012.

[5]哈静,陈伯超.沈阳市工业遗产保护之我见[j].时代建筑,2007(11).

[6]王向荣,任京燕.从工业废弃地到绿色公园:景观设计与工业废弃地更新.中国园林,2003(3):11~18.

分析方法的验证论文

首先要检查方法验证方案设计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是否有与药典方法相悖的地方,尤其是产品本身的抑菌性,检查方法的选择,是直接接种法还是薄膜过滤法等。

无菌检查方法验证的硬件是否具备及是否已经进行了相关的确认。如使用黑曲霉菌是否具有生物安全柜并进行确认,无菌室的确认及日常监测,培养箱的型号及数量和进行确认的情况等,智能集菌器、全封闭无菌试验过滤培养器的型号、性能,滤膜是否符合规定等。

验证中各个环节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如产品本身抑菌性试验数据,菌种回收率和培养基适用性和灵敏度检查数据,菌种的传代、销毁和使用记录,无菌检查操作记录、培养记录等。

无菌检查中偏差的处理是否真的找到了根本原因,是否在没有确切的原因前就对样品重新检查并依据新的检查结果放行产品。

验证的方法与无菌检查操作规程和无菌检查记录是否完全一致,如操作步骤、检查方法、检查环境、试验耗材均需与实际检查操作规程及验证过程完全相符。

为了考查验证方法的稳定性和重现性,验证时是否至少采用了3个不同批次的同类样品,分别进行了3次验证试验。

使用新的滤膜或过滤器(不同厂家或批号、型号)是否重新进行样品试验组、蛋白胨对照组和阳性对照组的验证确认。

除非样品不能采用过滤的方法(难溶解),企业是否采用全封闭的薄膜过滤法。

菌液的保存条件和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药典的要求,对于黑曲霉孢子悬液是否有验证的资料。

无菌检查的注意事项。

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包括培养基的无菌性检查和培养基的灵敏度检查。

中国药典附录中规定的检验数量不包括阳性对照用样品量,虽然附录另处有专门说明,仍然容易忽略。

无菌检查时应强调“检验数量”,主要是保证试验结果的代表性,而阳性对照试验和验证时仅须满足“检验量”总量要求即可,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可靠性,验证试验可以由此减少大量的样品;工作菌株的传代次数不得超过5代,以防止过度的传代增加菌种变异的风险。这里“代”的定义是指,活的培养物接种到微生物生长的新鲜培养基中培养,任何亚培养的形式均被认为是转种或传代一次。

菌液加入,按规定应在最后一次冲洗液中加入阳性菌液,主要是考虑过滤器的有效性。过滤器的有效性应由提供企业控制,用户可采用适当方法抽查(如检查阳性菌液通过滤筒的流出液)。

实验室菌种的处理和保存的程序应标准化,以尽可能减少菌种污染和变异。

试验时菌悬液并不是只要活的菌体就行,而是要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所以菌悬液存放时间不能太长。

菌液制备后若在室温下放置,应在2?h内使用,若保存在2~8℃,可在24?h内使用。黑曲霉孢子悬液可保存在2~8℃,在验证过的贮存期内使用。

薄膜过滤法采用大样品量集菌的方法,具有代表性,不易漏检,仪器操作相对简单。该系统是全封闭过滤系统,避免了操作过程中外源性微生物的污染,对试验结果的可信性影响较小。因此无菌试验采用薄膜过滤法还是直接接种法并不依赖于验证结果,而是取决于样品的特性,如能采用过滤的方法均应采用薄膜过滤法检查。

若样品含有抑菌成分,当采用薄膜过滤法时,应先将供试液稀释后在过滤,这样可以减少滤膜对样品的吸附,减少冲洗量,进而减少微生物的损失或伤害。

无菌检查应作为稳定性考察的项目进行,以便对产品有效期的制定和合理的确定储存条件提供重要的依据。

浅谈基于BIP的AADL行为模型验证方法论文

从亚当、斯密到现代的主流经济学,经济学的研究工具、研究方法和内容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唯一没有变的是经济学对人类行为的基本假设,经济人假设是经济学亘古不变的信条。而马克思却认为,人类行为是可变的,因而作为人类行为抽象成果的理论假设也就不应该固定不变。马克思的全部经济理论,就隐含着一个动态的人类行为的基本假设模型。这就是: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主体假设为损人利己的经济人,把生活在共产主义低级阶段中的人假设为有限经济人(这里的有限不是指理性有限,还是指自利行为本身受到了约束,其中主要是主体的自觉约束),把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中的人假设为自觉考虑社会利益的公益人。相应地,人类的行为也就有一个从经济人向公益人的转化过程,而这种转化与生产关系以及由这种关系所决定的包括意识形态在内的上层建筑的变革保持同向性。共产主义低级阶段,是一个生产资料共同占有,消费资料和劳动力个人所有的社会,这种社会条件决定人的行为虽然是自利的,但这种自利被限制在争取较高的生活水平和较满意的工作条件上,而不是无限地占有社会财富。也就是说,这样的经济人是有限的经济人。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由于物质财富的丰裕和消费资料的按需分配,人们也就没有必要再把劳动力做为私有财产。在这样的社会里,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人们自觉地为社会工作,而个人利益却是自发地实现的,不再需要人们去谋划自己的个人利益,因而生活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中的人是公益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未来的新制度及其形成时写道:

从以上引文我们不难看出马克思论述的从经济人向公益人转化的必要条件:

第一,生产力“增长起来,”“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这是人类行为从经济人向公益人转化的物质基础。根据马克思的经济思想,社会财富的增长决定于两大因素,即:劳动者创造价值或创造则富的特性,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在生产中的应用。而劳动者的创造能力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潜力就人类的本性来说都是无限的、不可穷尽的,只要具备了适合其发展的制度环境,“集体财富”的“充分涌流”就不仅仅是一种美好的愿望,而是一种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前景。

第二,存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这是人类行为从经济人向公益人转化的制度基础。有了这个基础或前提,人们利己的范围就受到了很大的局限,就是存在利己行为,其目标也只是为了获取消费资料,而丧失了积累财富的条件和动机。

第三,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伴随“。

社会文化的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不存在无偿地占有他人财富的动机,也不存有无休止地积累个人财富的愿望,而劳动却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这是人类行为从经济人向公益人转化的道德基础。

马克思认为,从经济人向公益人转化的物质基础、制度基础和道德基础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部分,都不可能形成完全的公益人。但在这个有机体中,物质基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只有物质财富丰裕,劳动不再成为谋生的手段时,公益人行为才能成为人类行为的普遍的基本的形式。同时,从经济人向公益人转化的三个条件有一个逐渐累积的过程,这个过程对于人类来说具有不可逆转性,与此相适应,人们的公益行为也存在一个不断强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同样具有不可逆转性。

现在我们可以对公益人假设下一个基本定义:由于个人的消费资料由社会供给,社会不存在个人积累财富的条件,个人没有占有财富的愿望,人们尽其所能为社会尽责,这种以最大化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理性人就是公益人。

浅谈基于BIP的AADL行为模型验证方法论文

分析方法的验证以验证参数表示。在制定药品质量标准时,可通过这些参数证明所建立的分析方法是否适当。本文所述分析方法验证是指下述情况:药局方新收载品种质量标准的建立;药局方已收载品种质量标准的修订;根据药局方的通则建立替代方法。

1日本药局方收载分析方法所需资料。

1.1概要对分析方法作简要说明,包括所采用分析方法的必要性,特点与优点及有关验证的要点。如系分析方法的修订,则需阐明新方法与原方法的区别以及新方法的优势。

1.2分析方法本项记载的有关分析方法的内容要足以能对分析方法进行评价,并且必要时可用复核试验进行评价。分析方法主要记载内容包括:分析的步骤、标准品及样品的制备方法、试剂与试药的调配、注意事项、分析系统是否正常运转的检验证明方法(例如高效液相色谱法中的分离效率的研究)、分析结果的计算公式、测定次数等。并且,如果使用了药局方以外的装置,还需详述有关内容;如果使用了新的标准品,则必须提供其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特征数据,并提供其质量标准。

1.3有关分析方法验证的资料本项应包括求导各验证参数的试验设计、试验数据、计算结果及检定结果等。

2验证参数(validationcharacterisitics)。

分析方法适当与否可通过验证参数进行评价,下面列举了最典型的分析方法验证参数的定义及其评价方法。

验证参数的有关术语及定义因分析方法的应用领域不同而不同,本文所使用的术语及定义仅限于日本药局方。评价方法项下所述内容也仅为简要概述。确定验证参数的方法很多,采用何种方法没有具体限制。但是,验证参数的.限值常因确定方法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故此,确定验证参数的实验方法、实验数据、计算方法等应尽可能详细地记述。

本文分析方法验证中未包括验证参数适应性/牢固性(robustness)的讨论,这是由于牢固性的研究主要在分析方法的开发设计阶段进行,其研究结果可以在方法的分析条件或注意事项中得到体现。

2.1真度/准确度(accuracy/trueness)。

2.1.1定义:所谓准确度,指分析方法所得测定值的偏离程度,通常以测定值的总平均值与真值之间的差来表示。

2.1.2评价方法:准确度一般以测定室内重现精度或室间再现精度时所得总平均值与真值的差表示。真值一般使用理论值(如滴定法),如果理论值不存在或即使存在但很难求出的情况下,可采用经过确证或认可的数值来代替(如制剂分析常以原料药的测定值作为真值)。分析方法的专属性强,可以推断其分析方法的误差就小。由推出的真值与室内(室间)再现精度的标准偏差即可计算出真值的95%置信区间,并可判断这个区间是否包括0点,或区间的上下限值是否在分析方法所要求的精度范围之内。

2.2精密度(precision)。

2.2.1定义:精密度是指从均匀样品中抽取的复数个供试品进行重复分析测定时,所得到的一系列测定数据彼此之间的一致程度。测定值的误差以偏差、标准偏差、或相对标准偏差的形式表示。精度根据重复实验的条件不同以三个水平表示,分别称为:并行精度、室内再现精度、室间再现精度。

并行精度(repeatability/intra-assayprecision):指实验室、实验者、实验日期、装置、器具以及试药的批号等实验条件均未改变的情况下,从均匀样品中抽取的复数个供试品短时间内进行重复分析测定时(并行条件)的精度。

分析方法的验证论文

薄膜过滤法:按照药典的要求取每种培养基规定接种的样品总量按薄膜过滤法过滤、冲洗,在最后一次的冲洗液中加入小于100cfu的试验菌,过滤。取出滤膜接种至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或改良马丁培养基中,或将培养基加至滤桶内。另取一装有同体积培养基的容器,加入等量试验菌,作为对照。按照药典的要求的温度和时间进行培养。

直接接种法:取符合直接接种法培养基用量要求的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8管,分别接入小于100cfu的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埃希菌、枯草芽孢杆菌、生孢梭菌各2管;取符合直接接种法培养基用量要求的改良马丁培养基4管,分别接入小于100?cfu的白色念珠菌、黑曲霉各2管。其中1管接入每支培养基规定的供试品接种量,另1管作为对照,按照药典的要求的温度和时间进行培养。

结果判断。

同对照管比较,如含供试品各容器中的试验菌均生长良好,则说明验证通过;如含供试品的任一容器中的试验菌生长微弱、缓慢或不生长,验证失败,应采用增加冲洗量、增加培养基的用量、使用中和剂和灭活剂、更换滤膜等方法,消除供试品的抑菌作用,重新进行验证。

方法验证的心得体会

方法验证是科学研究的一项重要环节,通过对方法的验证来确认其可靠性和准确性。在我的研究生学习中,参与了多个方法验证的项目,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与体会。本文将从方法验证的重要性、设计方案的合理性、数据处理的准确性、反思改进的机会和实践的动力五个方面展开,分享我在方法验证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方法验证的重要性不可忽视。方法验证是确认和证明某种方法有效性的过程,它直接关系到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因此,在进行任何科学研究之前,必须首先对所采用的方法进行验证。只有验证通过的方法才能为研究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促进研究的进展和成果的输出。

其次,在方法验证过程中,合理的设计方案至关重要。设计方案应该基于相关的理论和背景知识,合理地设置对照组和实验组,确保实验结果真实可信。在我的经验中,合理的设计方案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外界干扰因素的影响,提高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因此,在方法验证中,设计方案的合理性是确保研究可靠性的基础。

第三,数据处理的准确性是方法验证不可或缺的一环。数据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在方法验证中,我学会了使用科学的数据处理方法,如统计学分析和图像处理等,对实验数据进行准确的处理和解读。通过合理地选择和应用数据处理方法,可以充分挖掘数据中的信息,确保得出科学和可靠的结论。

其次,在方法验证中,反思改进的机会是不可忽视的。每一次的方法验证都是对之前工作的总结和反思,是方法改进的机会。通过对验证结果的分析,可以找到方法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从而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研究方法。在我的经验中,总结反思是方法验证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它能够帮助我们发现问题,提高方法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最后,实践的动力是方法验证的重要推动力。实践是检验理论和方法的有效途径,只有在实践中才能真正体会和理解方法的本质和优势。在我的经验中,通过实践参与方法验证,我不仅更加深入地理解了所学的理论知识,也学会了如何应对实际问题和困难,提高了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的动力推动着我们不断钻研、改进,为科学研究的进展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方法验证是科学研究的重要环节,需要我们在验证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和改进。通过合理的设计方案、准确的数据处理和不断反思,我们可以提高方法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同时,实践的动力也推动着我们不断成长和进步。在今后的研究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方法验证的能力,为科学研究的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法律方法论文

但与之相匹配的中职学校的法律教育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相应的后续教育机制也不够完善,造成了学生的法制观念薄弱,严重影响着中等职业学校的发展,因此加强中职学生法律教育成为当下刻不容缓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中职学生违法犯罪原因的深度剖析,深入探讨了加强中职学生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并根据个人实践经验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的重要使命,而作为中职学校的学生,则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可或缺的主要力量。

目前,我国对于中职院校给予很多政策性的支持,如湖北省在20通过了《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探索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高校单独招收优秀中职、高职毕业生,促进中、高职衔接贯通,同时建立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鉴于中职院校的重要性,对中职学校学生进行法律素质培养,是高素质的建设人才必不可少的条件。

通过对中职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也是新时期、新形势下职业学校德育教育工作的重点,从而当前我国的职业教育改革推进到一个更深的层次。

一、中职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

1.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是孩子走向社会生活的起点,会给他们的个性、人格、德性留下难以磨灭的烙印。

中职学生缺乏法律意识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法律方法论文

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与抑制防范机制未能相互照应,存在着一定程序的脱节。

因此法律谈判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显著的新颖性和高效性。

一、法律谈判的基础。

(一)法律谈判的概念。

法律谈判是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代理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对纠纷的解决方案进行沟通和妥协,是由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对法庭诉讼的各种可能后果进行全面评价后,借助律师的技能(如法律研究技能、案情研究技能、证据挖掘技能、答辩技能、代理技能等等)和谈判技巧实施的庭外博弈。

(二)法律谈判涉及的主体。

法律谈判一般涉及四方主体: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

律师和当事人之间,以及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和对方律师之间,即使在相同的法律与职业规范约束之下,对纠纷的性质、纠纷解决方案的预期及其相互认可程度不可能完全一致。

(三)法律谈判的前提。

法律谈判的前提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基于谈判愿望所形成的“互赖关系”,即当事人通过确立希望达到的目的与要求,并结合对方的目的与要求以共同实现目标的相互依赖关系。

正是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相互信赖关系为法律谈判的开始、进行乃至成功奠定了基础。

二、法律谈判的原则。

(一)法律谈判的结果。

解决纠纷的法律谈判有两种结果,一是达成谈判协议;二是谈判限入僵局,但达成协议是当事人的共同愿望或期待。

显然,只有认真并准确地把握法律谈判的过程,才能达成当事人彼此满意的协议。

谈判的最后阶段也是目标预期即将实现的时候。

谈判双方或多方从要达到的目标与利益实际出发,本着实事求是与互谅互让的态度,在沟通中了解,在竞争中协作,最终才能达成双方或多方满意的协议。

这种结果是博弈的结果,是双赢的结果,更是和谐的结果。

(二)法律谈判的主要原则。

坚持平等互利,主动追求互动,力争把自己的利益要求与对方一起放入一个共同的愿景之中加以修正、变通、权衡,是达成纠纷解决合意的最佳或现实路径。

平等原则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对等的内在要求,也只有在这一原则下的协商一致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互利原则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目标利益对等的内在要求,也只有在这一原则下的协商对话才不至于损害双方或第三人的利益。

但是,平等互利并不意味着双方在利益上的收获是均等,而是承认其在合理基础上的不等。

无论是平等原则,还是互利原则,其实现过程均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文明对话进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理性的对话是形成合意的基础。

因此,要真正实现法律谈判的平等互利原则,就必须确立互信与包容、竞争与协作、和谐与共享的谈判观念,在协商对话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追求双赢。

三、法律谈判的优势。

第一,法律谈判是纠纷各方可以通过“妥协”解决纠纷。

和诉讼、仲裁、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不同,法律谈判基于感情和理性的对话模式,在法律范围内主动地实现互动,各方不断从各自最初的立场和要求向对方靠近,通过妥协,以平等、和平及尽量友好的方式解决纠纷。

这种非对抗的方式解决矛盾,有利于维护需要长久维系的商业关系和人际关系。

第二,“妥协”并不是法律谈判的惟一结果。

在对话的过程中,各方会对自己原有的要求做出一些修改或变通,为实现各自的目标而创造出解决的方案,这体现了一种不计前嫌、共谋出路的精神。

这种纠纷解决的态度就在于保持社会平衡。

这种对故有关系的巩固和对外来关系的发展的纠纷解决途径,符合了我国当前对于求和谐、促发展的要求。

第三,法律谈判对法律的反作用促进了其应用力度的扩大。

法律谈判对法律规范及其边界的影响和作用,在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甚至可以反过来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许多规范或原则都是在此消彼长的谈判中逐步形成的。

纠纷当事人追求以较小的成本获得较合理的结果的目标,扩大了对法律谈判的应用需求。

通过法律谈判避免和减少可议纠纷进入司法领域,缓解诉讼压力。

四、法律谈判的注意事项。

法律谈判的最大危害或禁忌莫过于代理律师过于相信自己的知识资源与技能水平,往往是仓促上阵打无准备之仗。

为了掌握谈判的主动权,代理律师必须认真做好谈判前的相关工作。

首先,要知己。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应细致疏理案件材料,倾听委托人的陈述与要求,并作好记录,然后分清案件的性质,如民事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轻微刑事纠纷、征地补偿或房屋拆迁纠纷、各类事故纠纷、涉外商务纠纷等等。

其次,要知彼。

律师接受委托后,还必须搜集与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及对方代理律师的基本情况,如对方的经营、习俗、信仰、诚信、资信、财务等因素,若是涉外商务纠纷,还必须弄清楚对方的法律制度、政治宗教状况、文化背景等。

同时还应仔细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效活动范围,即是否有权处理谈判事项,谈判利益是否合法,对所要争取的目标与利益是否存在第三方利益等等。

再次,要明确谈判目标。

在“知己知彼”的情况下,律师必须与当事人商量通过法律谈判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

通常情况下,谈判目标的设定包括三个层面:理想目标、折衷目标、基本目标。

理想目标就是对目标实现的最好预期,也是律师最大限度的工作目标,这种目标是谈判实践中很少达到的;折衷目标是比较满意的一种目标预期,如果这一目标实现了,法律谈判也就成功了;基本目标是在谈判情势不利或对方处于明显弱势的情况下的一种目标预期,法律谈判必须要有这种保底式的目标预期,因为在谈判过程中随时会出现种种难以预计的不利因素。

尤其要指出的是:在遇到对方综合情况明显处于弱势情况下的两种预期:一是如果不及时达成协议会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是体现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少受惠者”原则,这一点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求与提倡的。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和谐社会建设,建立一套系统的、有效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十分必要也是必然的。

我国现已初步形成了以诉讼为主,兼容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地消弭了绝大多数社会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基本稳定。

在经济全球化与法治现代化的背景下,国际商务、劳动争议、人身侵权等纠纷日益凸现,建立并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迫切。

法律谈判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其价值理念及运用效果在我国当前的主要纠纷解决方式中有着独特的优势;同时,对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也起到了协调与互补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贻定.美式谈判之一[j].国际贸易思索,1994.

[2]何兵.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j].中外法学,.

[3]李章军.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之研究[j].河北法学,.

[4]严存生.社会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j],法治论丛,.

[5]胡平仁.法社会学的思维方式[j],法制与社会发展,.

[6]沈恒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法律谈判的研究【2】。

法律谈判在欧美国家,它是指由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对各种可能后果进行全面评估后,借助律师技能和谈判技巧实施的庭外利益博弈。

当法律谈判被被翻译并介绍入中国时,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认真思考。

一、法律谈判在我国的本土化。

(一)谈判与为什么要谈判。

按照一般认识,谈判是人们为了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满足各自需要,通过协商而达到意见一致行为和过程。

谈判是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它存在于我们生活和工作中的各个方面。

论文写作方法

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要撰写好一篇学术论文,必须要掌握好撰写学术论文的方法。本人从事研究二十余年,从事学术刊物的主编已有近十年的经历。从事学术研究使我有专业的眼光来看待学术问题,而作为主编则使我有机会抛弃学术研究的浮躁而冷静地从刊物的角度来思考学术创新的可能性。因而,我可以有机会把两种不同的眼光和视角交织在一起来谈谈如何撰写好一篇学术论文的问题。

一、选题。

选题是否成功是研究成功的前提。有一种说法,哲学社会科学不像自然科学,没有成功与不成功之说,只要愿意去做,最后必然成功。此话谬矣。没有好的选题,即便是洋洋洒洒数万言乃至数十万、数百万言,结果都是无用的废话。这就不能视为成功的研究。成功的研究一定是建立在成功的选题之上的。那么,什么是成功的选题呢?简而言之就是选题要有问题意识。

问题意识是是什么呢?

一是指研究的目标取向。成功的选题应该是揭示研究的目标取向,也就是要使研究达到什么样的目标。研究的目标取向所反映的是研究是否有价值,是否值得研究。因此,从选题来看就可以知道该问题研究的状况和可能发展的趋势。如果选题没有揭示研究的目标取向,而只是陈述了一个事实,那么就意味着该研究不值得研究,或者说前人已经做了比较详尽的研究,在目前的状况下已经没有深入的可能了。这种选题就不应该去选。

二是指研究的具体范围。成功的选题应该是范围具体,不是大而全的。也就是选题不能过大,过大的选题会使研究无法深入下去,只是如蜻蜓点水。另一方面是题目太小,研究就会过于沉迷于琐碎的细节,从而使研究失去了价值和品位。特别是有的细节并不具有代表性,也不能真正反映事物发展的趋势,但由于研究者的视野太小,没法从细节中发现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特别是做历史史料研究的往往都有这样的毛病。

三是要对一个学术问题产生质疑,或者说要有争鸣性。学术研究是无止境的,真理更是无止境的。很多学术观点在当时是对的,或者说是真理,但时间和条件都变化了,因而其真理性也会发生变化。因此,选题一定要敢于质疑,但质疑必须要有理有据,而不是随便怀疑。在有理有据的基础上的怀疑,这样的选题一定是有价值的。

总之,选题是很讲究技巧的。选题实际上是积累后的第一次思想井喷,没有积累就无法进行选题。好的选题可以使研究事半功倍,好的选题是论文成功的前提。在选题之后,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题目的表达,即怎样把这个内容表达出来。

这里也有几个讲究:

一是题目不宜太长,太长表明作者缺乏概括能力和抽象能力,题目要求精炼、简洁,要力求达到多一个字太长、少一个字太短的水平。

二是核心概念不宜多,最多两个,最好一个。这就必须贯彻“计划生育”政策。核心概念超过两个,论文到底研究什么就非常难把握了,而且概念太多通篇很可能就是在解释概念,实质性的内容就被冲淡了。

三是表达要精准,题目如果引起歧义,或者模糊不清,那么论文在写作是很可能出现跑题现象。

二、文献梳理和文献的使用。

文献是写好论文的材料,也是研究的基础。它反映的是研究者的专业基础和专业能力。没有文献,就相当于造房子没有砖块一样;同时,没有文献也像在空中造房子一样没有基础。文献是学术传承和学术伦理的载体。尊重文献就是尊重前人的研究,尊重文献,也体现了学术发展的脉络。因此,文献在撰写论文中至关重要。在撰写论文之前,一是要对文献进行必要的梳理,二是要善于使用文献。

(一)关于文献梳理。

1、梳理文献的目的是什么?

选题的问题意识来源于对文献的阅读和分析,问题意识不是凭空产生的,二是基于既有的研究而发现问题。梳理文献的目的在于:

其一,梳理所选问题的历史发展脉络。任何问题都有一个发展脉络,不了解学术发展的脉络就不能对学术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也就是说,这个问题是从哪里来的,然而才能预判这个问题的未来发展方向可能是什么。不仅要梳理这一问题国内研究是的现状,而且还有梳理国际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现状,从而全面把握这一问题研究的基本状况。如果打开电脑就直奔主题,对某一具体问题洋洋洒洒地写下去,也不去查阅相关文献,结果可能是低水平重复的东西。这样的论文时没有任何价值的,即便发出来,也仅仅是作为工作量或评职称的成果而已,并不代表它对学术有什么贡献。在学术论文中,开头就直奔主题的论文,一般都不是好的论文。人贵在直,文贵在曲。论文的贵也在曲。而这种曲是通过对前人既有研究的追述和分析表现出来的。

其二,梳理文献是充分肯定前人所做的学术贡献。任何人的研究都是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进行新的探索。这就是牛顿所说的,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在研究中,这个巨人不是具体的一个人,而是所有对该学术问题作出了贡献的前人。学术的传承就是要尊重历史,不尊重前人的学术贡献,就难以开拓新的研究领域,也难以对学术研究进行深入研究。不尊重历史,我们同样会陷入盲目自大的学风,以为别人都没有达到自己的水平,从而最终也会陷入重复别人已经说过的故事,浪费学术资源。

其三,梳理文献最根本的目的是发现前人研究中的问题,从而为自己的研究找到突破口。学术问题大多不是一代学人就能解决的,一代学人只能解决那一代学人的认知水平之下所能解决的问题,但即便如此,也存在着研究的疏忽和漏洞,也会因主观能力的不足而存在着研究的缺陷。因此,后辈学人就是要反复不断地阅读、比较和分析前人的既有研究成果,从中发现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这样,自己的选题就有可能或者延续前人的研究使之深化,或者发现前人研究的漏洞和不足以进行弥补,或者在原有的问题领域发现新的研究处女地。这才真正体现了所做选题的研究价值。

2、如何梳理文献?

不少作者喜欢在引言中一口气把所有相关的文献都罗列出来,认为这就叫文献梳理。但是,把所有相关文献罗列出来肯定会占据了论文的篇幅,会导致宣兵夺主的论文结构。文献罗列太多,正文就要腾出篇幅来,结果正文想写下去但发现篇幅越拉越长而不敢深入下去了。这种文献梳理方法是最不可取的。正确的文献梳理方法是:

其一,选择有代表性的文献,即在权威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和权威论著,这些论文论著代表了学术发展的基本状况。不能把那些不入流的刊物上的文章都罗列出来。

其二,选择有代表性的作者的论文,也就是权威学者,或者是活跃在学术界的作者的论文、论著。这些论文论著同样也代表了学术发展的基本态势。

其三,选择研究的视角来梳理文献。也会是结合你要研究的视角特别是具体的问题来梳理文献,这样范围就大大缩小,也有利于作者把握文献。

其四,不一定千篇一律地要在引言中进行文献梳理,引言可以对问题的来龙去脉进行适当阐述,在正文撰写的过程中,可以对具体的观点进行文献追述。这种方法要求作者对学术史特别是前人的学术观点十分清楚,对论文的写作已经有娴熟的技术。这就不是一般的新手能够把握的了。

(二)如何使用文献?

在文献的使用上,相当多的作者以为文章有注就是使用了文献。但是,论文究竟使用了什么文献?还有就是所用文献是否与所引用观点具有一致性。在使用文献上有以下几种错误倾向:

1、为文献而文献,也即是在文献上凑数。用一大堆文献来吓唬读者,显示作者是看阅读了大量文献的,但仔细看后,会发现文献与论文的观点关联度不高。实际上就是假文献。一般的审读者可能不会认真看文献,但作为编者,特别是主编第一眼就是要把我好文献关,决不能让作者在文献上鱼目混珠。

2、文献与所引用的观点属于张冠李戴,引用的观点本来是张三的,但作者因有惰性不愿意去查对,只是在二手文献中看到了李四用了该观点,于是就以为这个观点就是李四的。这种情况非常严重。

3、绝大多数是自引文献,完全回避其他学者的研究。这种情形体现作者的是自傲,以为这个问题没有人超过自己,因此不愿意引用他人的观点。甚至为了突出自己,把自己在非常不起眼的刊物、报纸上发表的小文章都自引出来。这种情形表明作者有沽名钓誉之心。

因此,使用文献是不能有任何投机取巧的方法上的,必须老老实实。使用文献体现了一个学者治学是否严谨,研究是否下功夫。因此,使用文献时:

1、切忌文献堆砌,使用文献的价值在于体现论文的研究深度和严谨性,而不是通过堆砌文献了炫耀自己的专业知识多么广博。如果是这样,结果可能是适得其反。

2、切勿张冠李戴,一定要去查找文献的源头,如果是经典著作的文献,就更加需要去阅读和查对。比方说,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是合在一起的,但有的作者没有去读他们的著作,而是从别人的引用中直接就引过来。同时由于没有弄清楚究竟是马克思的观点还是恩格斯的观点,可能会弄错了。这样就成为学术笑话了。切记要查阅文献,不可“人云亦云”。尤其是外国文献有的作者不愿意阅读,而别人引用之后,自己在没有阅读的情形下而引用了,甚至还想用外文形式来冒充。这在学术界是有公案的。张冠李戴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引用观点时是一个学者,但注释文献时却是另一名学者。这表明,作者根本没有读过背阴观点的学者,而是从注释文献归属作者的论文中看到了这句话,同时又不愿意花时间去查对,所以也是一种张冠李戴的情形。

3、切勿用网络文献、报纸文献。学术的浮躁与否,学术的严谨与否,从文献的使用上一看就清清楚楚。如果通篇文章的文献都是网络文献或者是报纸文献,这样的论文无论如何都是不深入的。有的作者会说,网络文献、报纸文献表明论文时最新的观点。但是,网络文献和报纸文献并非是学术观点,也并非是经过严格论争的学术观点。或者说,这样的观点没有学术底蕴。因而,这些文献不能支撑一篇学术论文。当然,网络文献、报纸文献是否就不能用了呢?那也未必。有的数据必须通过网络来发布,如一些统计机构的统计数据,调查数据等都是从网络上发布的。简而言之,权威机构的网站、权威学术机构的学术网站、国际知名的研究机构网站等,这些网络文献完全可以用。

4、切勿想当然地使用文献,包括弄错出版时间、引用内容错误、页码错误、作者和译者错误等。这些会导致论文出现严重的硬伤。

三、论证的逻辑。

研究是一个论证的过程,论证是一个严密的逻辑思维过程。这个过程应该是然而,当前众多的论文缺乏这种思维,大多数用发散性思维来写论文的,因而论文就缺乏深度。论争的逻辑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层次感,而不是平面感。

好的论证逻辑一定是立体的、有层次感的,而不是平面性。世界是平的,这只是一种臆想,论文的论证逻辑是立体感的,这是一个刚性的现实要求,而不是臆想。好的论证逻辑就像博洋葱,一层一层拨到中心,最后才知道洋葱中心究竟是什么。而平面性的论证逻辑缺乏新奇感,就像摊大饼,一开始就知道大饼中是什么内容了,所以这样的论证不会给人遐想,也不会带来新奇。好的论文,同样要给读者带来出人意料的结果。

2、缜密性,而不是一盘散沙。

论证真缜密性体现的是作者的思维能力,也体现作者对专业知识掌握的程度。专业基础扎实的,其逻辑思维能力肯定要强。相反,没有扎实的专业根基,那么其论证肯定是碎片化的。因为,他掌握的专业知识本身就是碎片化的。碎片化的专业知识,只能导致碎片化的论证逻辑。有不少学者,虽然在学术界也有一定的知名度了,但专业基础并不扎实,所以在撰写论文时,基本上就是用1、2、3、4……进行罗列,而缺乏缜密的逻辑推理和逻辑证明。这种状况可能还不是几个人,而是一代人的问题。因为,中国又一代学人是在文革中成长起来的,读书不多,且能有经过专业的训练,缺乏专业素养,但通过自己的努力也的确跻身于知名学者之列,但这种缺陷他本人根本就没有办法弥补。所以,这一代人基本上是在碎片化的知识结构中提出一些碎片化的观点,而不可能成为治学严谨、有深厚学术底蕴的学者、思想者。

3、科学性,而不是宣传性。

学术研究无疑是一个求真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通过大量的事实或史料经过逻辑论证之后才能得出结论。正是这样,学术才具有真理性和科学性。然而,当今的学术研究越来越缺乏这样的精神,做历史研究的不愿泡图书馆、档案馆,做现实研究的不愿做田野调查,用的是二手材料和二手数据,并且先预设一个价值立场,用这些材料和数据来证明这个预设的立场或观点。殊不知,同样的材料和数据可以证实完全相反的两种观点。这样,学术研究因没有按照学术规范而导致学术失去了科学性和真理性。反过来,预设一个观点,可以毫不费力地找到相应的材料和数据来证明这个观点,这同样也会导致难以找到学术的真理。这两种情况都会造成对学术的伤害,即任何人都可以从事学术研究,学术也就从根本上丧失了其尊严,也无所谓学术权威可言。正确的方法是在阅读了大量文献之后而形成新的观点,然后再回到材料通过更多的材料来证明你的观点的科学性。

预设观点然后来找材料这是宣传的基本方法。当前学术的科学性越来越被宣传性所取代,原因在于:一是当今行政干预学术的现象非常严重,学术质量(评奖)、学术水平(各种学术称号)、学术考核等都是行政领导来评价的,在这种情况下,甚至行政级别与学术水平成正比。在行政干预之下,学术就越来越多地为行政服务,从而使学术成为政治的附属品,为政治宣传服务。二是一些学者为了尽快地提升自己的行政级别而不断做政治宣传的“学问”,学理性的研究被束之高阁,应景性的宣传文章则一挥而就,但往往是正确的空话、无用的废话。三是宣传性的“研究”比真正意义的学术研究容易出成果,而且也轻松。看积分报纸,浏览几个主流网站的文章,就马上形成了自己的一篇文章。而且,只要政治正确,这类文章不愁没有地方发表。学术界的浮躁也就可想而知。

4、学理性,而不是口语化。

学术论文肯定是学术性很强的,它必须要超越日常生活的口语化表达。口语强调是能让读者听得懂,所以具有随意性。而学术论文并不是要大众听得懂,而是要有专业背景的人才能听得懂。如果都能听得懂,那就不是学术论文了,那就是日常的讲话了。有一种观点在嘲笑,学者的论文时在自娱自乐,别人都看不懂,这种论文对社会根本就没有用。我觉得这种观点实在是肤浅可笑。学术论文都听得懂、看得懂,那就不叫专业学术论文了,学术论文肯定只有专业人士才能看得懂;而且学术论文传承的不是一般的文化,而是一个民族的核心文化,这种文化是民族发展最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它的影响是战略性的,而不是当前的普罗大众能不能看得懂和听得明。当然,学术的思想肯定要进行大众传播,这时候就需要用通俗的口语化方式来跟大众交流。

5、严谨性,而不是随意性。

学术研究是一个求真的过程,因而需要研究者必须在论文写作中要有严谨的态度。当前学术的浮躁特别是科研管理部门要求快出成果,从而助长了学术上的各种不端行为。例如,一是随意使用数据。学术论文在使用数据时一定要是权威性的数据,也就是权威机构发布的数据。然而,由于当前数据发布的机构比较多,一些作者在选取数据时太随意,不去研究一下机构本身的权威性,结果所用的数据被学界所质疑。有的甚至因找不到数据的来源而随意改动数据,导致数据时去了真实性。包括所用材料和文献也是一样,近年来,外国著作引进翻译太多,翻译也太随意,甚至译著中曲解了原著的意思的都有,但作者在使用这些翻译著作时没有认真挑选,手中有什么就是用什么,结果把错误的文献内容引入自己的论文中,导致论文出现一些硬伤。此外,研究的严谨性还可以从使用文献中体现出来。有的丛书文献出版时间是不一样的,而引者可能会想当然地就整套丛书都是同一出版时间,这也是论文的严重硬伤。如《邓小平文选》(1—3卷)其出版的时间是不一样的。关于调查的可靠性在于,调查的手段是否可行,抽样的方法,以及统计的方法等。

6、围绕核心问题展开论证,而不是学术散文天马行空。

学术论文肯定有一个核心观点,因而在论证过程中就必须是围绕这个核心观点展开,所有的材料的目标都是指向这个核心观点的,而不是从核心观点延伸出去。一旦延伸出去就有可能偏离主题。然而,现在不少作者完全是为了凑字数,为了这个目的,论文的关键词非常多,几乎是每一小节讲述一个关键词,整篇论文很有可能是一个拼盘,而不是在一个关键词或者一个核心观点统领之下的论文。结果,篇幅很长,但不知所云,完全是如脱缰的野马,怎么也拉不回来。这样的文章之可以说是学术散文,而不是学术论文。

文章不厌百回改。这是研究的一种态度。如今大多数人不愿意修改,也不愿意查证文献和材料。这显然缺乏对学术研究的认真和严谨性。

作者自己修改文章的要求:

其一、对文章的总体结构在进行斟酌。主要是看是否在结构上存在着不合理的现象,如虎头蛇尾;或者是结构上的不相称性(把没有直接关系的两个问题放在一起来讨论)。

其二,对文章的逻辑进行梳理,看是否存在逻辑上的不连贯性。

其三,对文句进行斟酌,看表达是否存在问题。

其四,对文献进行查证,是否存在着文献的错误。

其五,对数据进行核对,看是否存在数据的错误。

其六,对注释进行核对,看是否存在差错。

如何对待编辑部的修改意见。

其一,在正常情况下,编辑部提修改意见就意味着此文有可能经过修改后达到发表的水平。而没有任何新意的情形下和没有人脉的情况下,编辑部不会对没有任何新意的文章提修改意见。

其三,如果编辑部的修改意见确实不妥,作者可以回信阐述自己的观点,编辑部认为说的有道理的话,一般也会尊重作者。

其四,不要以为编辑部可以刁难,多次的来往只能回使论文跟家完善,而不是在修改多次后否定作者的文章。即便有的修改时多余的,编辑部也会反复推敲的。

五、论文的结尾。

论文的结尾既是整篇论文的点睛之处,也是揭示学术在未来研究的发展趋势。因而,结尾一定要有气势,气势磅礴的结尾,往往能够凸显论文的整体品质。从当前的学术论文来看,结尾主要有以下几种问题:

其一,论文根本就没有结尾,当论证完毕后,论文就嘎然而止。这是典型的虎头蛇尾。

其二,没有对前面的研究进行总结,而是离开前面的研究谈体会,因而没有体现结束语的作用。

其三,对前面的研究泛泛而谈,没有集中到观点上来,从而显得太平淡。

其四,太简单,有结尾与没有结尾没有什么区别,这样的结尾就没有意义。

那么,什么样的结尾才是好的结尾呢?我认为至少要体现一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能够从宏观上对论文进行观点性的总结。前面主要是论证,证实或者证伪,但尚未突出自己的观点,所以必须要有一个结尾来提炼作者的观点,使读者更清楚作者的观点。

二是要有大气磅礴之势,有行云流水之气。前面的.论证是一个小心求证的过程,不能展示作者的文笔,但在结尾部分,可以放开手脚,解放思想;可以充分展示作者的文采来归纳和抽象论文的要义。

三是结尾除了归纳观点外,也可以对该问题研究的发展趋势进行科学的预测,以及对该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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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写作方法

写论文是规范性工作,没有太多创新性。四平八稳就可以,不要搞创新。写论文都有模板,知名教授都有模板,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

1.根据题目类型找模版。

前5个我参考的是王竹老师的ppt内容,我觉得就写法学论文而言,概括比较全面了。

(1)问题解决型:论……。

(2)案例评析型:“……案”评析、反思……。以案例来写论文,这个现在比较热。《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最近以专栏形式专门刊登了两次案例方面的论文,大家可以去看看。案例写文章,我想研究生写起来比较好模仿,因为案例文章的谋篇布局大同小异。

(3)条文解析型:《……法》第……条的理解与适用。这种文章法学核心刊物上比较常见,大家自己去找来研究下。

(4)资料整理型:……问题研究。

(5)调查分析型:……问题调查分析。这个最好参照社会学、人口学、农村经济方面的刊物,里面这种文章很多。

(6)对策建议型:……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这些都可以找一些学者代表性的文章或者好刊物的文章来模仿写。

2.根据分析视角找。

(1)社会排斥理论。下面的案例1我根据自己的论文来展示怎么根据分析视角找参照论文。

(2)社会融合理论。

(3)社会支持理论。

(4)法经济学视角。这个现在诉讼、民商、经济法这种写法比较多见的。

(5)制度经济学视角等。

法律是制度的体现,所以用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分析有关法律问题(例如刑事政策、法院制度、检察制度)应该是研究法律的人应该掌握的。川大图书馆关于制度经济学的书不少,大家有空可以了解下。

以我自身的一个案例来讲讲怎么找参照的论文。

左边是我的论文的结构,右边是我所参照的论文的结构。我的题目原本也是参照右边这篇论文写的,只是后面被编辑改了。左边是框架,主题关于少数民族大学生公平就业的调查,我参考的就是右边的论文,分析理论都是一样的。我这边多了“研究设计”,因为我有实证调查的案例,应该交待下研究的方法。我的第三块和他第四块一样,我以“临时法律措施”提出建议,对方论文以“社会工作”来提出建议。以后你们写论文,最好找分析视角一样的论文,依葫芦画瓢。

再给大家两个小建议:

小建议2:法理学、法律史学专业的同学应多关注社会学、历史学、人口学的写作研究方法,宪法、行政法专业同学应多关注政治学、社会学分析问题的方法,诉讼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专业同学应多关注制度经济学、管理学分析问题的视角和方法,环境法、国际法应多关注公共政策、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学的研究问题的理论和方法。

小建议3:优先参照被人大复印资料及三大文科学术文摘(《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论点摘要、推荐论文篇目的文章,作为论文写作模板。川大认定的《中国法学》、《中外法学》,这些刊物教授都不好发。所以,被转载很好,转载侧重于文章的好坏,每年都有硕士生文章被转载。被转载被摘要是一个文章的学术影响的重要指标,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相当于发了一个b刊。

(二)篇幅字数。

1.合理字符数,控制在6000至8000(大约4到5个版面),0.8到1.2万字则太多。可能是法学核心大多是这个范围,但是硕士生很难发法学核心。

2.篇幅不宜过长的原因。

(1)绝大多数办刊相对规范的刊物要求字数控制在这一范围。大部分刊物,包括很多c刊都是要求这个字数范围的,少的也有要求5000字以内。

(2)刊物一般不会给学生文章过多版面。刊物不会给学生文章太多版面,三到四个版面就是看得起咱们了。写长了会写乱了,不好控制。

(三)注释规范。

1.注释格式参照所投刊物。国内涉及到毕业论文,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统一的注释规范。如果我们这种发表性的论文,一般投稿前自己大概都有几个意向性的刊物,注释参照所投的刊物就可以了。

2.间接引用转变为直接引用。这是学术道德问题。间接引用,可能引错了。如何间接转直接?找到原文,认真比照核实,发现没有错误,再进行直接引用。这样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了。

3.尽量不引用网络文献。网站上的东西很多不规范,尽量不引用,因为首先存在以后这个网页打不开的问题。但是官方性的,政府网站,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官方的不会被黑,这个还是可以引用的。

4.网页中转载的报纸文章,通过文章信息找到纸质版的具体信息。哪个报纸第几版的,纸质东西都一直能够存在。

5.引用部分要加“”号,引用部分较多要另起一段。有的文章在句号后面突然来了一个引用注释,我们就不知道到底是注释序号前面一句话,还是两三句话才是引用的。

(三)参考文献。

1.所研究领域内代表学者的学术成果(论文、著作等)。多了解研究领域内的学者,编辑熟悉,会给文章加分。举个例子,假如你写检察制度,龙宗智老师、万毅老师,编辑们都知道他们,比较规范,也比较权威。引用一个不知名人的文章,不熟悉就不知道靠不靠谱。

2.权威刊物或重要刊物发表的文章。各学科领域都有权威刊物和重要刊物。(1)权威刊物(a刊):《法学研究》、《政治学研究》、《国际问题研究》、《民族研究》等22种;(2)重要刊物(b刊):《中国法学》、《法学》、《比较法研究》等(这个每个学校认定的有区别)。

3.产生重大学术及社会影响的文章及著作。可以看他的引用频率(后面给大家讲如何使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4.学术界公认、再版、翻译成多国语言。这个你就需要多向老师请教,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学习,你才能把握好。但是可以多观察嘛,看看那些权威的刊物经常引用的文章和著作,你就能把握好了。

5.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及三大学术文摘摘要的文章。被转载的文章不一定是教授的文章,有的是学生的文章。但是,被转载,肯定文章有它的新意和特色在里面。

6.所投刊物编委的文章、著作。第六个建议比较投机取巧的。编委的文章、著作,同等条件下你的文章更有优势。好的刊物里有编委信息,万一刚好你引用他的文章,他又刚好给你审稿,同样的文章你们想想编委要谁的文章嘛。以上讲的这6个方面都可以通用。这也是我自己和理工科同学交流的体会。以后你们写文章多结合进去。

小建议4:学会使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检索具体某一学者及某一文献的引用率。川大主页进去“核心期刊”,好几个个数据库,这个数据库并不起眼。想知道文章或著作的引用率。

方法验证的心得体会

方法验证是科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有助于检验和确认研究者所使用的方法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作为一位科研工作者,我在进行方法验证的时候,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方法验证的理解和体验。

方法验证是研究工作的基石,它确保了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一个好的方法验证确保了研究的可重复性,可以使其他研究者在相同的条件下得到相似的结果。方法验证还能帮助我们评估研究所使用的技术和工具的适用性,并确定它们能否满足我们的研究需求。因此,方法验证不仅是科学研究的一部分,也是我们进行研究的基础。

方法验证需要经历一系列的步骤和考核。首先,我们需要确定验证的目标和准则。这些准则可以是已有的标准或者我们根据研究的需求而制定的。接下来,我们需要设计合适的实验或测试方案。实验方案必须能够充分测试和评估方法的各种性能指标,如准确性、精确性、稳定性等。在实施验证实验时,我们必须按照验证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实验的可重复性和一致性。最后,我们需要对实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判断方法的可靠性和适用性。这些步骤的每一步都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以确保方法验证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方法验证并不是一项容易的任务。在验证的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挑战和困难。例如,验证实验可能需要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而且实验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此外,验证实验可能需要多次的尝试和调整,以获得可靠的结果。为了解决这些挑战,我们需要有良好的计划和时间管理能力,以合理安排实验的进程和资源的使用。我们还需要对实验的变量和因素进行仔细的分析和控制,以确保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重复性。

方法验证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它不仅帮助我们检验和确认方法的准确性,也让我们对科学研究的本质有了更深入的理解。通过方法验证,我们了解了不同的实验设计和实施方法,提高了我们的科研技能和实践经验。同时,方法验证也让我们认识到科学研究需要严谨和耐心的态度,在实验设计、数据分析和结果解释上都需要我们对细节和细节的关注。方法验证的经验和教训是我们在今后的研究中的宝贵资产。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从方法验证中积累的经验和教训中吸取启示,并将其应用到我们的日常工作中。无论是在实验设计还是研究结果的解读上,我们都应该始终保持严谨和谨慎的态度。同时,我们还应该关注实验的可重复性和一致性,保证我们的研究结果是可靠和准确的。只有这样,我们的科研工作才能在学术界得到认可,并为社会做出贡献。

总结:

方法验证是科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确保了研究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在方法验证的过程中,我们面临着挑战和困难,但通过良好的计划和时间管理能力,以及对实验变量和因素的仔细分析和控制,我们可以克服这些困难。方法验证的经验和教训是我们在今后的研究中的宝贵资产,我们应该将其应用到我们的日常工作中,以确保我们的研究结果是可靠和准确的。只有这样,我们的科研工作才能在学术界得到认可,并为社会做出贡献。

法律方法论文

关于什么是法律思维,这里不再详述。法律人的特殊思维方式,叫做法律思维。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判断。很多人可以纳入法律人的范畴,如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仲裁员、企业法务人员,等等。其中,法官、律师是法律人的典型。须要注意,法官进行法律思维,与律师进行法律思维肯定有所不同。法官的法律思维与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也有差别。根本原因在于,法官执掌裁判权,其法律思维的特殊性是由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

法官法律思维的目的是公正裁判。与律师和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比较,法官的法律思维首先是目的不同。律师从事法律思维的目的,是为了依法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目的是探求法理,其在课堂上分析案例或者撰写论文研究案例,主要目的在于探求法律上的理论,研讨判决是否正确及其理由。法官不是站在当事人一方,也不是要探讨法律理论,法官法律思维的目的是公正裁决案件。

法官从事法律思维,其目的在于公正裁决案件,这是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四中全会《决定》特别要求“公正司法”、“每一个案件都要体现公正”。我认为这一提法非常正确,触及到法官法律思维的本质。这一提法是科学的,有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和实践意义。法官裁判案件会有各种解释意见和裁判方案,这些解释意见和裁判方案可能都有其理由,法官最终采纳哪一种解释意见、哪一个裁判方案,必须以达成公正裁决为唯一判断标准。所有的解释意见、裁判方案,都必须接受公正性检验,只有符合公正性、能够达成公正裁决的意见和方案,才是正确的和应当采取的。

法律生活与社会生活很难有绝对的真理。法学界讨论法律问题,往往有不同观点,各种观点都可能有其道理,但无论有什么样的道理,最后都必须服从公正这一判断标准。如果不能达成公正的裁决,那些道理都是假的,都是错的。法官进行法律思维,必须坚持以公正性为最终的判断标准,简称公正性标准。反过来,我们衡量一个已经做出的判决,或者评价法官,也必须坚持以公正为判断标准。这一点在我们多年的实践中没有得到始终一贯的强调,有时偏离了这个标准。

这里特别要谈谈关于判决书的说理问题。现在不少观点强调判决一定要加强说理,甚至以说理作为评判判决的标准。这个问题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学界就曾提出。法官在判决中当然要说理,但是否应以是否说理及说理是否充分作为评判案件判决甚至作为评价法官的标准呢?对此存在争议。我当时就认为,裁判目的是公正,即使说理不够充分,仍然是公正的判决。宪法要求我们法官进行公正裁判,并没有要求我们法官一定要说理,不要将法官混同于理论工作者和政治思想工作者。应当认识到,要通过判决书说服当事人、说服社会,有时是很困难的。法官不是理论工作者和政治思想工作者,法官的职责就是公正裁决案件,强调判决说理,往往忽视判决公正,偏离了法官的职责。

应当看到,在我们的法官队伍中,很多法官很正直,非常公正,却不擅长说理,撰写一份说理充分的判决有困难。这样的法官是大多数。反之,不可否认有个别法官特别擅长说理,但其公正性有疑问。我到各地法院讲座,都明确表示不赞成强调裁判说理。因为,对绝大多数案件来说,立法者已经将道理说清楚了,我们法官依法判决就可以了。需要法官说理的案件通常是特殊的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事实认定。一些复杂案件事实查明中证据较多,法官采纳什么证据,不采纳什么证据,应当说明理由。法官进行案件事实认定,在证据采信方面要适当说理。二是法律适用。在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不清晰的时候,需要通过解释予以明晰、进行扩张或者限缩,对于法律未有具体规定的案件,需要适用诚信原则或者根据立法目的补充法律漏洞,这种情形就应当适当说理。

对于裁判说理,要冷静看待。只能要求适当说理,不应当要求充分说理。说理说得越多,往往出现瑕疵,容易被人抓住把柄。“言多必失”,这是社会生活经验。一段时间强调说理,一些法官的判决书写得很长,就像写法学论文,甚至还嫌不够,还要在判决书之后再附上所谓“法官寄语”。有的判决本来是公正的,就因为说理太多出现瑕疵,被当事人抓住把柄到处上访。这是有教训的。

如何评价判决,进而如何评价法官,应当始终坚持公正性标准。说理只是附带的。认定事实清楚,引用法条准确,就是一个好的判决。实际上,好些情形是无须说理的,例如“欠债还钱”,有什么道理好讲?引导法官提高理论水平包括中文写作水平、判决书写作水平,我是赞成的。但首先是裁判公正,其次才是判决书写得好不好。

法官的人格和理性是公正的最终保障。因此最高法院特别强调法官队伍的建设。我今天不谈法官的人格方面,主要谈法官的理性。法官的理性,包括法律专业基础,熟练进行法律思维,掌握各种解释方法,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裁判经验。判决书的撰写和是否擅长说理,当然也属于法官的理性方面。

二、法官法律思维中的被动性与主动性。

法官法律思维的特征在于,在某个范围内法官是被动的,在另外的范围内法官是主动的。简单表述为,法官的被动性和主动性。这是由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因为法官是裁判权执掌者,这一特殊身份决定了法官法律思维的特殊性,即法官在进行法律思维时,既有被动性的一面,也有主动性的一面。这与律师的法律思维、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是不同的。对于哪些事项法官应当被动,对于哪些事项法官应当主动,界限在什么地方,我们对此要有清楚的认识,做到该主动的要主动,该被动的要被动。下面先谈被动性。

(一)法官的被动性。

第一,法官受“诉”的限制。原告之“诉”限制了法官,简单说就是原告诉什么,法官就审什么。人家不告,法院无从受理案件。这是法官和法院工作的被动性一面。

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涉及到共同被告的时候,存在原告告谁、不告谁的问题。过去我们法院常依职权增列共同被告,近年来慢慢在改变。共同侵权是连带责任,但受害人只起诉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现在法院已经很少依职权增列共同被告,大多是进行释明。在法官释明提示原告之后,如果原告仍然坚持只告其中一个而不告另外一个,则应尊重原告的意愿,视为原告放弃对另一个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如果没有这个共同被告,案件也可以查清楚,法庭应当只判本案被告承担其在共同责任中应分担的责任份额。如果因为没有增列某一个共同侵权人,导致案件事实查不清楚,法官就要判决当事人败诉。因此法官在释明时,应提示原告万一因缺乏共同被告查不清案件事实可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法官释明的界限。什么事项可以释明,什么事项不可以释明?究竟是释明权,还是释明义务?关于释明权和释明义务问题,是学理问题,今天我们不讨论。所谓释明,是指法官在法庭审理中,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陈述、证据资料和法律观点存在模糊、瑕疵和疏漏时,通过发问或者告知,以提示当事人予以澄清或者补充的诉讼行为。释明的范围,限于诉讼关系的事实方面和法律方面。特别在法律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常见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应当提示当事人明确其请求权基础,是依据合同法追究违约责任,或者是依据侵权法追究侵权责任。至于当事人依法主张免责、主张减轻责任,是其权利行使,不在释明的范围内。

第三,由谁“找法”?适用哪个法律条文裁判本案,应当由原告决定。过去的教科书中讲“法官找法”,即法官在初步查清案情之后,要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条文。但在审判实践中,原告起诉状中已经提出了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过去的教科书说是法官“找法”,审判实践告诉我们是原告和原告的代理人“找法”。这一点,我也是经过好多年才悟出的。法官的职责只是判断原告找的法条是否适当。

原告诉状中所建议法庭适用的法律条文,现今法律理论上称为“请求权基础”,就是支撑其请求权的法律根据。法官的职责是判断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亦即所建议的法律条文是否适当。怎样判断?不是法官自己进行研究,而是看被告对此是否抗辩以及如何抗辩。如果被告不抗辩,原告提出根据合同法第几条追究违约责任,被告对此不抗辩或者不否认违约,法官就据此认为原告提出的法律条文是适当的,进而适用该条文裁判本案。如果被告对此进行抗辩,法官就应当审查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如果经审查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当然不应适用原告建议的条文;如果经审查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当然就要适用原告建议的法律条文。

被告的抗辩,通常可以分为:适用范围抗辩、构成要件抗辩、免除责任抗辩和减轻责任抗辩。适用范围抗辩和构成要件抗辩,属于事实的抗辩。这两种抗辩都在讲本案事实,而查清本案事实是法庭的职责,对于适用范围抗辩和构成要件抗辩,即使被告不主张抗辩,法庭也要进行审查,因此法官对于被告是否主张抗辩可以进行释明。

免除责任抗辩、减轻责任抗辩,是被告用另一个法律规范对抗原告的请求。该法律规范的实质是赋予被告主张免除责任、减轻责任的权利。因此,免除责任抗辩和减轻责任抗辩,属于权利的抗辩,被告有处分权。如果被告不抗辩,法官不应释明。例如,诉讼时效经过发生被告的抗辩权,被告可以要求免除责任。对于这两种抗辩,法官不能进行释明,也不应主动审查。这是请求权基础问题。法官只是判断原告建议的法律规范是否适当,判断的方法是看被告是否抗辩及审查其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二)法官的主动性。

法官在审判中并不是无所作为的。法官主动性的范围在哪里?下面介绍哪些问题或者事项,我们的法官应当主动审查。

第一,关于事实认定。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法院的职责。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要注意几个要点:

一是分配举证责任。事实认定要根据证据,法官要认定案件事实,对本案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有分配的权限,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掌握信息资料的具体情况,分配举证责任。例如,关于是否付款事实的认定,应当让付款方(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让接受付款方(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按照社会生活经验,如果是现金付款,付款方手里有对方出具的收据;如果是通过银行支付,付款方手里必定有银行的付款凭条。关于是否交货事实的认定,要让交货方承担举证责任,按照社会生活经验,如果已经交货,他手里必定有买受人或者买受人的代理人或者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出具的收货凭据。应当注意,法官应当根据案件当事人掌握信息资料的具体情况,在当事人间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多年来困扰法官的问题,举证责任的承担不是固定不变的,举证责任的承担不能排除法官的活动,法官有分配举证责任的主动权。

二是举证责任转换。法官不仅有权决定举证责任的负担,而且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有权决定举证责任的转换。“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不是僵化的、绝对的。不是所有的事实都要求原告举证,也不是都要求达到充分证明的程度。例如当事人主张已经付款,拿出银行划款的凭条就可以了,虽然仅根据该划款凭条达不到充分证明的程度。此时,对方如果争执说没有收到款项,则法官应当责令对方承担否定付款事实的举证责任。这涉及到事实抗辩,法官应当要求抗辩方就抗辩所依据的事实举证。原告提出证据证明某项事实存在,虽然达不到充分证明的程度,法官应当转而要求被告就该项事实的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转换,是法官认定事实的灵活手段。

三是法官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对于某些案件事实,法官不应当要求当事人举证,而是自己依据社会生活经验予以认定。这叫“经验法则”,或者“日常生活经验的推定”。另外,有的案件事实,法律明文规定了判断标准,法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认定。例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说明义务和取得书面同意的规定。如果没有说明、没有取得患者方面的书面同意,法官即应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如果未尽到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法庭即应认定其具有过错。如果不知道本案具体情形“当时的医疗水平”,可以委托权威专家鉴定,实际是由权威专家告诉法庭“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是什么,再由法庭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还有,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关于不可推翻的过错推定的规定,如果具有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法庭就应当直接认定被告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第二,法官对合同有效性的审查。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法院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中,几乎都有一段关于合同是否有效的判断,例如“本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这样一段话。我当时就提出意见,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生效没有争议,为什么要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呢?并不是所有的合同纠纷案件都要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原告起诉追究被告违约责任,如果被告抗辩说自己不违约,表明双方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争议,争议在被告是否违约,法庭应当审查被告是否违约,不应当去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如果被告抗辩说没有合同、合同未成立或者合同无效,法庭须判断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这种情形才需要审查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是否所有的案件法官都不主动审查合同效力呢?当然不是。合同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法官应当主动进行审查。例如,合同法第五十一规定的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庭都应主动审查。法律上规定合同无效,限于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法庭应当主动审查。因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属于法院的职责。在法律理论上,上述条文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庭须依职权予以适用。此外,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制规则,也属于强制性规定。规制格式合同条款,属于国家保护消费者的特别制度,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法官也要主动审查。

第三,对合同内容公正性的审查。法庭对于任何合同、合同条款和约定,都有进行公正性审查的职权。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自由,是有限制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不允许滥用合同自由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因此,法庭对合同内容是否公正有主动进行审查的职权,任何合同、合同条款和约定都必须接受公正性审查。

例如,合同约定了巨额违约金,约定违约金超过合同总金额甚至超过若干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如果属于被告缺席审判,或者被告未以抗辩方式请求法院调整,这种情形,法庭应当对违约金约定进行公正性审查,并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或者第六条否定其效力。

再如,合同约定“无论出现什么情形的违约,哪怕是轻微违约,都有权解除合同”。法官如何对待这种条款?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将法定解除限定为根本违约及一般违约导致合同落空的情形。合同法不允许一方随意解除合同,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轻微违约不能解除合同,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此,法庭应主动适用第六条诚信原则,否定该项约款的效力。

还有这样的情形,合同约定,以债务人一方的第三人的行为,作为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条件,或者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如购房合同约定,如果购房人自己的债务人向购房人支付款项,购房人才向出售方支付房款;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如施工单位不能按时竣工则预售方有权解除合同。这种约定的实质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履行义务、将自己一方的风险转嫁给对方,剥夺对方的合同权利,显然违背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对于这样的合同约定和约款,法官应当主动审查其是否公正,经审查认为不公正的,如果属于格式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第四十条否定其效力;如果不是格式合同,则应适用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否定其效力。

第四,关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法官应当主动审查本案合同是否属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都是双方串通的,当事人自己不会主张其无效,法庭应当主动进行审查。这类合同往往违反社会生活经验,违背常情、常理。凡是反常的案件和奇怪的案件,大抵属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例如,标的额一个多亿的股权转让合同,以“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之内目标公司在港交所挂牌上市”为合同解除条件。不说在港交所,即使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一年之内也绝难做到。双方当事人同时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和一份回购协议,也是反常的。属于规避金融管制的行为。

上世纪90年代末出现不少反常案件、奇怪案件。例如,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出借人是典当行,借款人是银行,典当行要求法院判决银行归还借款。实际是典当行违法收当承兑汇票,将所收当的承兑汇票交给被告某银行营业部,由该银行营业部出具借款凭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违约金等),然后将汇票交给地下钱庄,由地下钱庄向该银行营业部付款,地下钱庄再持汇票到承兑银行承兑。原告典当行和被告银行营业部提交给法庭的借款合同,是虚伪表示。被掩盖的典当行、银行营业部、地下钱庄之间“串汇票”的违法行为,属于隐藏行为。现实中存在规避行为、虚假行为甚至虚假诉讼,法官不要轻信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陈述,凡是可疑、反常、奇怪的案件,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往往是假的。为稳妥起见,我们至少不要匆忙判决。

第五,关于法律漏洞填补。法律不可能完美无缺,总会遇到现行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这种情形称为法律漏洞。这种情形,法官应当运用各种漏洞补充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判法律未有规定的案件。常用的补充方法有,适用习惯法、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或者限缩、反对解释,及直接适用诚信原则。运用各种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判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体现了法官的主动性。裁判实践中已经有好多成功的经验。

例如人民司法第12期刊登的2010青民二商终字562号民事判决:解除权人未行使解除权,经过5年时间,致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其将不再行使解除权时,依据诚信原则,不允许其再行使解除权。再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债务人也已陷入支付危机、濒临破产、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导致其降低或者丧失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这种事后抵押无效。前一判决创设“权利失效”规则,后一判决创设“事后抵押无效”规则,体现了法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重大意义。

第六,行使自由裁量权。民法中有好多法律条文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例如,侵权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未成年人的,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什么性质的侵权责任?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均未明确规定,实际是委托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自由裁量:如果教唆人、帮助人有赔偿能力,可判决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如果没有赔偿能力,则可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再如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使用人责任的规定,未明确使用人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不可以对具有故意、重大过失的被使用人行使追偿权,实际是包含了一项委托授权:由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决定是否许可使用人行使追偿权。此外,侵权责任法有关“相应的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同样是委托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凡是条文有“相应的”一语,均包含对法官的委托授权:单独责任不能判全额赔偿,补充责任不能补充全额,究竟判决全额的百分之几,由法官结合具体案件自由裁量。

第七,法官的衡平权。如果造成的损失金额过大,应不应该判被告全额赔偿?例如出租车与豪车相撞,出租车不过几万块钱,造成对方几百万损失,即使出租车一方负全责,判他赔对方几百万行不行?违约责任案件,合同总金额才几十万,判违约方赔偿几百万行不行?法庭要考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的平衡问题,法庭有协调双方利害关系的职权,我们可以称为衡平权。法官行使衡平权,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当然要有法律依据,我们的合同法、侵权法都有这样的制度。在审理违约责任案件中,法庭据以协调双方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则,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末句规定的不可预见规则,以及情事变更解释规则。审理侵权责任案件,供法庭最后权衡双方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规则。法庭审理侵权责任案件,计算出来的损失金额过大,法庭觉得都让被告赔偿,一是被告赔不起,二是即使赔得起也不公正,就要适用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规则,减少被告的赔偿责任,将赔偿金减少到法庭认为比较公平合理的数额。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当然要认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至于怎么认定他有过错,是法官的智慧。你开豪车就要比开普通汽车更加仔细小心,你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这就是过错。你家祖传几代的古董花瓶,没有采取特别措施保护,随便摆放在客厅,以致被客人损坏,这就是过错。裁判的目的是,作出一个法庭认为比较公正合理的判决,法律规则是供法庭达成目的手段。

三、当前法官法律思维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混淆解释论与立法论。审判实践中的一种倾向是,法官在讨论案件时,往往无视法律规定、脱离法律条文,引用学术观点甚至外国理论,谈论案件应该怎么样处理、不应该怎么样处理。问题是混淆了立法论与解释论。讨论某项法律(法律制度、法律条文)的制定或者修改,探讨其理论根据、立法理由和具体方案,当然可以引用学术观点和外国理论,这叫立法论。法官讨论具体案件如何裁判,应当紧扣本案应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定(法律条文),分析该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及为什么应当适用该条而不应适用别的条文,分析该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政策判断及司法解释,这叫解释论。法谚云:任何法律条文不经解释不能适用。法官的职责是解释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裁判待决案件,绝不是为待决案件创制法律规则、提出立法方案。法官在讨论待决案件时,必须从法律条文出发,紧扣法律条文,讨论何以必须适用该法律条文裁判本案。解释论是法官的本职工作,仅在本职工作之外,讨论某项法律的制定、修改,为立法机关提供立法建议或者撰写学术论文,才有从事立法论的可能。解释论和立法论,一定要严格区分,不允许混为一谈。

第二,死抠法律概念。由于我国的民事立法逐步完善,法律条文越来越多,加之我们的法官大多经过法学院专业学习,因此容易套用法律概念来解决问题。例如有法官问“原告只要求退货,没要求退款,怎么办?”须知法律概念与生活用语不一致,法律上叫“解除合同”,但生活中通常说“退货”。买方“退货”,卖方当然要“退款”。法律概念不能叫“退货退款”,因为解除合同的结果还可能有损害赔偿。

再如被告(一楼住户)在露台上擅自搭建,对原告(二楼住户)造成妨害,法官认为是“共享空间”问题。实际是物权法上的“违章搭建”,无须使用所谓“共享空间”概念,适用物权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违章搭建”的规定,判决责令拆除即可。再如,被告名义上是公司,但既没有公司机构(董事会)也没有公司账薄,经营财产与个人财产混而不分,有法官认为应“揭穿公司面纱”。实际是名为公司、实为个体经营,按照清产还债程序,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再由被告个人赔偿即可,没有必要套用所谓“揭穿公司面纱”概念。

还有,合同法司法解释,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这当然是对的,但这两个概念不能到处套用。有法官问,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为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经股东会决议的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实际上公司法第十六条既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也不是管理型强制规定,而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这样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须适用合同法第五十条表见代表规则。

第三,忽视法律逻辑性。例如,法院审理无效合同纠纷案件,有的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判决合同无效就完了,不处理当事人已经支付的货款、交付的货物的返还问题。当事人提出返还请求,法庭告诉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另案起诉。还有的法院,在审理违约责任案件当中认为合同无效,就利用所谓释明权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变更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要求返还财产之诉。原告按照告知变更为依据第五十八条要求返还财产之诉后,法庭作出返还财产的判决。上诉到二审,二审法院审查认为合同并不违法,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本应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二审法院遇到了难题:一审已经变更为请求返还财产之诉,二审没有办法改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二审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发回重审只能有一次,第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如果一审法院重审仍然维持原判,第二次上诉上来,二审法院不能再发回、必须改判,但二审法院没法改判为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出在什么地方?按照民法原理,法律行为的无效,是指不发生当事人所希望的法律效果,但一定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要件(原因),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第五十二条加上第五十八条才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法庭在依据第五十二条认定合同无效之后,应当依职权适用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法律效果的规定。

再如,法庭审理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案件,也不能仅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就完了。应当注意第五十一条关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规定,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两个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在依据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买受人属于善意,并且想要得到标的物,他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主张善意取得。只要买受人主张善意取得,法庭就必须再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如果经审查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法庭就应当判决买受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如果买受人不主张善意取得,或者买受人虽然主张善意取得,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要件,这两种情形,法庭在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之后,还要依职权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判决恢复原状,双方退货退款。因此,我们必须注意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和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适用,必须买受人主张,法庭不能依职权适用,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无需任何人主张,法庭应当依职权适用。忽视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性这个问题,民法学界也有责任,我自己也是近年才认识到。

方法验证心得体会

方法验证是科学研究中确保实验结果可靠、准确的重要步骤。在进行方法验证过程中,我深感到了科学研究的严谨性和方法的重要性。通过反复的实践和思考,我深切体会到了方法验证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方法验证需要有明确的目标和步骤。在开始方法验证之前,我们需要明确实验的目标和要验证的方法。这个目标需要具体明确,以便能够制定出相应的实验步骤和指标。只有明确了目标和步骤,我们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验证,确保实验的准确性。

其次,方法验证需要参考一个已有的标准。在进行方法验证时,我们需要参考一个已有的标准,以便能够与之进行比较。这个标准可以是已有的文献研究中的方法,也可以是市场上已经被验证过的产品。通过与标准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判断出所验证的方法是否是可靠、准确的。

然后,方法验证需要尽可能多的重复实验。由于科学研究的复杂性,我们很难在一次实验中获得完全准确的结果。因此,在进行方法验证时,我们需要尽可能多地进行重复实验。只有通过反复实验,我们才能进行结果的对比和验证,确定方法的可靠性。同时,重复实验也可以评估方法的稳定性和精确性。

此外,方法验证需要充分考虑实验条件的变化。在进行方法验证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实验条件可能的变化。这些条件包括环境温度、湿度、装置的使用等等。只有在考虑到所有的变化因素时,我们才能更好地评估方法的可靠性和适用性。因此,在方法验证过程中,我们不能止步于一次实验的结果,而是需要不断地调整实验条件,确保方法的准确性。

最后,方法验证需要有严格的数据分析和结论。在方法验证过程中收集到的数据是非常重要的。我们需要对这些数据进行仔细的分析,进行统计处理,得出合理的结论。同时,在结论中需要给出具体的数据依据,以便其他人能够对我们的实验进行验证。只有经过严格的数据分析,我们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为进一步的研究奠定基础。

总之,方法验证是科学研究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我对方法验证的实践和思考,我深刻认识到了方法验证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方法验证需要有明确的目标和步骤,需要参考一个已有的标准,需要进行多次重复实验,需要充分考虑实验条件的变化,也需要有严格的数据分析和结论。只有在按照这些步骤进行方法验证时,我们才能获得可靠、准确的结果,为科学研究的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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