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规章制度心得体会(热门16篇)

时间:2023-12-01 10:17:54 作者:雨中梧

规章制度的执行需要明确和公正的执法机构,以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下面是一些规章制度的案例分析和解读,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

事业单位规章制度

根据安徽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全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皖人社发〔20xx〕34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叶集试验区实施乡镇工作补贴乡镇划分情况的批复》(六政秘〔20xx〕20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办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包括区直部门长期(6个月以上)派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

经报市政府同意,全区各乡镇办均为一般乡镇,结合在乡镇工作时间确定补贴标准。

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乡镇工作补贴从20xx年1月l日起执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7月12日7月15日)。

各乡镇办、有关部门组织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学习上级文件精神,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成立组织,明确职责和分工。

(二)摸底审查公示阶段(20xx年7月16日7月23日)。

各乡镇办、有关部门完成所属工作人员摸底审查工作,并填写《六安市叶集区乡镇工作补贴个人申报表》(附件1),按规定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三)申报审批阶段(20xx年7月24日7月30日)。

经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办、有关部门填写《六安市叶集区乡镇工作补贴报批花名册》(附件3),并报区编办。

经区编办审核后,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现行工资管理体制进行审批。

(一)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办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

调离乡镇办工作岗位或离退休人员,从调离和离退休的下月起停止发放乡镇工作补贴。

(二)乡镇任职年限比照工龄计算方法确定,按虚年计算。

达到年限调整标准的,从达到年限当年的1月起执行新的标准。

乡镇工作时间有间断的人员,其间断时间不满1年的,不计算间断时间,超过1年不足2年的,扣除1年;其间断时间超过2年不足3年的,扣除2年,并以此类推。

(三)借调出乡镇办工作的人员,借调期间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

经组织批准借调的,借调期间可计为乡镇工作年限。

选派、下派等到乡镇办、村(社区)工作干部不纳入执行范围。

因病、因事不在岗工作的,乡镇工作补贴按《关于转发〈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叶人福〔20xx〕1号)规定执行。

(四)乡镇工作补贴与其它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可以同时享受。

农村艰苦学校津贴仍按皖政办〔20xx〕4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xx〕1号)规定,大别山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享受的生活补助继续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五)派驻乡镇办机构的确定,由各主管部门根据三定方案和实行乡镇工作补贴文件相关规定申报,同时享受人员数不得超过三定方案规定的编制数。

乡镇办中小学和卫生院工作人员统一执行乡镇工作补贴制度,具体执行范围由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六)申报程序。

(1)个人据实填写《六安市叶集区乡镇工作补贴个人申报表》;(2)所在单位(站所)负责初审并填写《六安市叶集区乡镇工作补贴申报花名册》,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3)主管单位负责复核并填写《六安市叶集区乡镇工作补贴报批花名册》,在单位内部公示;(4)公示无异议后报区编办进行审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现行工资管理体制分别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审批。

(七)申报材料要求。

个人申报表必须由本人签名,单位申报花名册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主管单位报批花名册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个人和单位申报材料由主管单位留存备查。

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的材料必须出具主管单位正式报告,说明初审、复核及公示的情况和结果,并附《六安市叶集区乡镇工作补贴报批花名册》一式四份。

实施乡镇工作补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划定享受范围,严格审批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纳入实行乡镇工作补贴范围单位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要求申报实施人员及其标准,各乡镇办要协助管理区直派驻机构的工作人员,加强考勤和日常考核,确保人员在岗在位;区人社局要做好符合实行乡镇工作补贴人员的审核审批;区财政局要做好资金筹备和拨付。

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

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

我叫xxx,是一名xx大学xx系xx届毕业生。经过四年的认真学习和不懈努力,我已具备了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教学实际能力,现在正准备以高昂的热情与所学的知识投入到社会之中,服务于教育事业,实现自身的价值。

贵校良好的管理体制,浓厚的教学氛围和积极进取的精神使我将其作为自己的首选目标,相信在贵校领导的帮助指导下,通过自身的努力,我会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希望贵校能给我提供一个施展才华的机会!

我的家乡在xxx,纯朴的乡情给予了我善良的品质,艰苦的条件培养了我知难而上乐观自信的精神。这些都令我获益良多。

大学的四年时光里,我本着自强不息,学以致用。在思想方面我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并加入“xx”协会,多次参加了义务劳动和社会活动。同时我也积极参加中小学实践教学,足球赛等课外活动。力求使自己成为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我相信命运之神会垂青有准备之人,回首过去深感母校培育之恩,注目将来唯有以学识与真诚回报祖国的教育事业。我将以爱心,热心,敬业之心来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

我或许不是令您满意的,但我相信依靠努力,我将成为最合适的!

我或许不是秀的,但我会自强不息,我是有潜力的!

最后,诚挚希望贵校能够垂惠!

并祝贵校再创佳绩!

生活中,我能做到笑口常开、知足常乐,我这人喜欢聊天,喜欢跟别人分享快乐和忧伤,对人真诚、真实,具可靠性。因此,家人、朋友、亲戚、同事也乐于跟我相处,交流。工作上,我积极肯干,锐意进取,关爱学生,乐于奉献。能以同情、友善、信任、尊重的态度与人平等相处。并乐于帮助他人,能为他人所理解,人际关系协调和谐。平常遇到困难时,能勇于面对,善于分析和解决问题,受到挫折时,能坦然以对,设法克服,并始终相信风雨过后能见到美丽的彩虹。但是人无完人,金无赤金,我想我应该会很清楚的认识到自己身上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暂时性的缺点,不过我对自己很有信心,相信通过不断的努力,能跨越一个个人生障碍并逐步达到自我完善、自我提升、一步步向着人生目标奋进,永不停息地去实现生命中一个又一个价值作为一名小学教师,也担任班级的班主任,在平时的工作中,深深地感受到学习心理健康教育知识的重要性,学生也需要老师在这方面进行辅导。

加上目前学校的工作需要和自身对心理健康教育这门课程极大兴趣,另外也相信自己有能力、有信心、有决心胜任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这一职务,所以,我毅然做出申请做一名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这一决定,并最终相信自己一定能成为一位合格的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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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四)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八)指导、监督、检查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七)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的监督检查;

(四)具体承担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做到机构、编制、人员、制度、经费五到位,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级财力状况等制定。

资产配置时,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申请国有资产配置单位应当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相关审批文件,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经本级政府批准,由财政专项资金保障的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审批,并纳入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使用有明确设备购置项目的上级补助资金购置资产的,不再履行审批手续,由购置单位直接登记、入账,并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并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在年终资产统计报告中披露。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由政府采购部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未经审核批准的资产购置项目,政府采购部门不予受理。

事业单位规章制度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单位名称:xx省文化厅机关服务中心。

第三条单位住所:xx市历下区历山路112号。

第四条xx省文化厅机关服务中心是经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25号)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隶属xx省文化厅管理。

第五条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六条单位的宗旨:为进一步提高省文化厅机关行政效率,保证政令畅通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七条单位的业务范围:从事机关后勤工作,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服务。

第八条xx省文化厅机关服务中心设置行政科、财务科、车管科三个科室,各科室的主要职责是:行政科负责厅机关行政后勤等管理服务工作;财务科负责厅机关、服务中心财务及资产等管理服务工作;车管科负责厅机关车辆调度、维修及保险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xx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

第十三条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单位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单位终止后的资产收归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章程由本单位修改,经举办单位同意,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核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章程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章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生效。

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章):。

年月日年月日。

事业单位规章制度

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办事效率,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工作运行新机制,树立劳动保障部门的新形象,制定事业单位办公室规章制度。

一、服务纪律。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省、市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坚持文明优质高效为单位、为职工、为社会服务的原则。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既要按劳动保障政策办事,又要为服务对象提供热情服务。

2、坚持立足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实际与群众需要相统一的原则。想群众所想,帮群众所需,与服务对象建立起平等、理解、和谐的关系,按照职责范围,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

3、坚持现实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服务内容、标准和规定要求,既要按照现有工作基础和服务水平组织实施,又要着眼于未来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不断丰富、拓宽和完善服务内容、服务措施。

4、坚持公开、公平、求实的原则。服务内容、标准、时限、程序和监督约束措施要公布于众,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做到服务措施得力有效,不作表面文章。

5、坚持逐级负责、层层落实和领导干部带头的原则。按照各处的职能管理权限,建立各自的岗位服务目标,工作落实到人,责任到人。各处领导干部要做到公正用人、团结聚人、一身正气服人,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团结带领本处干部职工,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6、干部职工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和大局观念,克己奉公,廉洁勤政,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学习和熟练掌握本职业务知识,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严格履行工作职责。

7、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职守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8、在业务工作中,不得违反党纪、国法和政令,以及各项规章制度,要以党性原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言行;工作中不得使用规定的服务忌语;不准与服务对象吵嘴、打架,闹无原则纠纷。

9、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应提供的服务项目推诿、扯皮,刁难服务对象;不得拒绝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和要求。

10、不得接收服务对象和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得用公款吃喝玩乐;不准在工作和值班时间打扑克、玩游戏;工作日中午不准饮酒;不准接收服务对象赠送的礼金、礼品或有价证券;在业务工作中不准巧立名目乱收费。

11、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条件为自己、为亲友或小团体谋取私利;不准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人民政府的形象,破坏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12、对群众咨询和提出的意见要求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给予明确的答复,应办理的要及时办理。

13、干部职工上岗要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端庄,做到热情服务,礼貌待人,耐心周到,文明用语。

14、办公区域要保持清洁卫生,各服务窗口要设置指示标牌,办公物品摆放要整齐有序,工作证牌要定位放置。工作职责和服务内容、程序、标准等制度要挂板上墙,实行政务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奖惩办法。

1、凡在执行公务中能自觉按照服务规定,积极主动地为服务对象排忧解难,收到服务对想给本人及局的表扬信、感谢信,经查实后给予通报表扬。

2、在服务过程中,工作取得较大成绩,而且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并作为年度工作政绩考核和晋升的主要依据。

3、凡违反“服务纪律”条款之一,情节较轻者,由所在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4、凡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有违反“服务纪律”条款,情节较重者,由所在处主要负责人陪同违纪人员向服务对象当面赔礼道歉,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列入年终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5、在年度考核内,凡被服务对象投诉两次以上(含两次)并经查实已违反“服务条款”有关条款者,除按第4条处理外,还又给予口头告诫。

6、凡违反“服务纪律”条款,贻误工作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被新闻媒介曝光,除按第5条处理外,构成违纪的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犯纪律认识不深,再次违纪者,给予下岗学习三个月或调离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下岗学习期间,停发职务补贴、岗位津贴、福利补贴和各类奖金。

7、按照第6条处理后,仍继续违反“服务纪律”条款的,按有关程序予以辞退。

8、凡本处的干部职工年内有违反“服务纪律”条款并受到处分处理的,所在处不得评为先进。

9、凡本处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违反“服务纪律”条款并受到处分处理的,给予通报批评,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主任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三、监督措施。

2、设立举报监督电话582***,随时接受群众投诉。对群众投诉举报,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人。

3、奖惩实施程序:由当事人所在处负责填写《奖惩登记表》,报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奖惩事项。

为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日常工作中要坚持各项会议制度。

一、主任办公会。

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副主任参加,秘书处处长列席,并负责记录,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遇有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传达学习上级指示精神,通报、研究、布置近期工作及其它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办公会。

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各处处长及处室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集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由秘书处负责记录,一般每周一上午召开。传达学习上级指示精神,总结汇报上周工作,研究布置本周工作及其它工作。

三、处务会。

各处处长一般要每周召集全处人员召开一次处务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传达办公会议精神,总结、检查、研究、布置工作。

四、全体人员大会。

全体人员大会一般每季、半年、年终各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由秘书处负责组织筹备。传达学习上级指示精神,总结、部署有关工作及其它事项。

各种类型的会议,都要讲求实效,开短会,讲短话,能合并召开的会,不分别开,能一次开会解决的问题,不开第二次或层层开。会议要突出重点,会后要根据分工认真落实。避免泛泛而谈,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真正使会议起到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作用。

为加强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周星期四下午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占用。

二、学习的内容、方法、步骤,要按照局党委的统一部署组织进行,办党支部也要根据当前形势和工作需要,适时制定学习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

三、要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法,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要以处为单位组织学习,学习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以提高思想政治水平、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四、要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不能参加学习时要按规定请假,学习时不串岗,要坐得住学得进。

五、学习中要坚持写学习笔记,定期交流学习体会、总结学习经验,进行必要的考核。

考勤制度。

为强化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观念,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人员要按时上下班,因公、因私外出,必须逐级请假,实行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外出情况汇报制度。

二、请假审批权限:

1、副处以下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的,由处长批准;半天至二日以内的,由处长向分管主任请假,由分管主任批准;二日以上的由处长向主任请假,由主任批准。

2、处长请假,半天以内的,由分管主任批准;一日以上的,报主任批准。处长请假必须事先向主任申请。

3、副主任请假,由主任批准;主任请假由分管局长批准。

4、公休假、探亲假、产假、病假、婚假等,按国家有关在政策规定执行。

三、请假办理程序。

各种请假(含公休假、探亲假、产假、病假、婚假等),必须事先填写《请假登记表》,经有关领导批准签字后送秘书处存档备查。特殊情况,必须按请假审批权限办理,事后补填《请假登记表》。

四、请事假时间,用本人应享受的公休假时间抵补,抵补后每超过一天,扣除本人一天的考核奖金。凡未按请假审批权限和请假办理程序擅自休假的,均按旷工处理,其中矿工一日以内的,扣除下月考核奖金,旷工二日以上的,扣除当年考核奖金。

事业单位规章制度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赣人社发〔20xx〕28号)精神,现就我县乡镇工作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各镇中小学和卫生院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二)县直有关部门长期(六个月以上)派驻各镇机构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一)按乡镇工作年限发放标准。

根据在乡镇工作的累计年限,乡镇工作补贴划分三个标准:在乡镇工作累计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200元;在乡镇工作累计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300元;在乡镇工作累计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400元。

(二)按乡镇等级划分发放标准。

根据乡镇(政府所在地)距离县城的远近和交通便利程序、工作环境的艰苦状况等因素,将我县的23个乡镇划分为三个等级。

贡江、罗坳、新陂、利村、梓山、岭背、禾丰为一般乡镇;银坑、罗江、黄麟、靖石、铁山垅、小溪、仙下、车溪、段屋为边远乡镇;沙心、祁禄山、盘古山、葛坳、桥头、马安、宽田为最边远乡镇。

在按工作年限享受相应乡镇工作补贴的同时,在边远乡镇工作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在最边远乡镇工作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

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脱产参加学历教育、跟班学习、借调等离开乡镇岗位1个月以上的,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

(二)乡镇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以其在乡镇定岗定编后实际工作的时间为准,在乡镇工作的年限按周年累加计算。

事业单位规章制度

1、牧场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八小时工作制,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早退、迟到在15分钟以内算早退、迟到,一次性罚款5元,超过15分钟按请事假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上下班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名,不得代签,考勤必须与工资挂钩。

2、因事不能上班者,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经领导同意后可以离开工作岗位,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私自离岗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凡请事假每请一天扣除当日工资。

3、职工所请探、婚、丧、产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假期满后必须返回工作岗位,如不返回者按旷工处理。请婚假一般为7天,丧假为3天,凡属晚婚晚育的婚假可延长到21天,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必须有医院的病历书和诊断证明,经牧场主要领导审批后,工资按照60%支付,因公受伤者工资100%发放,月底由办公室报场财务室。

4、实行不定期查岗制度,有事必须请假,在查岗过程中发现没有请假者、不在岗的一次性罚款100元,连续三次不在岗,将给予辞退工作岗位。

5、在工作时间内喝酒、下棋、打扑克、赌博、玩游戏、干私活以及酒醉上班,不参加牧场的各项活动和周三、周五政治学习者,按当日矿工论处。

6、如不服从组织分配工作安排者,按旷工论处。

7、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旷工期间扣发工资计算基数为全部工资总额。

8、考勤员负责对考勤情况进行汇总,每月公布一次,把每月考勤情况报财务室后,由财务室人员按规定当月兑现。

9、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准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给予除名。

事业单位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需要,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各方和谐,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单位全称: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人民医院(实验区中心卫生院)。

第三条单位住所:xx市实验区xx镇中梁大道。

第四条本单位是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设立的全额拨款类事业单位,隶属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管理。

第五条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向本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第六条单位的宗旨:为人民的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

第七条单位的业务范围:预防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受卫生局和所在乡政府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

第八条本单位是经实验区编制委员会;毛编字。

[]9号《关于实验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文件批准成立,配有编制50名,现有50人。分13个内设科室。

第九条x年1月12日根据毛组字[]59号《关于纪正式任职的通知》文件任命纪为本单位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

第十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本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是代表本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本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二条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有关财经法规,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

第十三条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

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单位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提交清算报告,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本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资产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资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本单位章程由本单位负责起草或修改,经举。

办单位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本单位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举办单位签字盖章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三份。本单位和举办单位各一份,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一份。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章):

年月日年月日附则。

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业单位规章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二、从业人员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洗手并消毒:

1、处理食物前;。

2、使用卫生间后;。

3、接触生食物后;。

4、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后;。

6、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

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四、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五、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

六、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打闹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七、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事业单位规章制度

一、高度认识档案保密管理。

的重要性,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制度。

二、查阅涉密档案或内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和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必要时报请有关校领导审批。查阅时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注明查阅目的和内容。

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带档案出馆;档案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传播具有保密性质的档案内容。

四、因需要经批准摘录或复制涉密档案材料的,须妥善保管,用后销毁,如发生涉密问题,后果由利用者负责。

五、不归档的重份文件及内部材料,须交由学校集中销毁。

六、在校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下,做好档案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

七、档案馆工作人员或利用者,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分类

垃圾并不是一无是处的废物,“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垃圾是地球上唯一增长的资源”,它应该是可循环利用的自然资源。垃圾分类要抓好过程的管理,这样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才能见到实效,才能持之以恒。为此,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垃圾分类制度,加强管理,把资源的回收利用和环境保洁做细做好。

一、目标:。

(一)引导师生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知道一些环保法规、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养成保护环境的习惯,掌握基本的环境科学知识。

(二)培养师生对环境负责任的精神,树立热爱大自然和保护地球家园的高尚情操。

(三)使师生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关心校园环境做起,积极参与保护环境的行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环境保护工作。

(四)将环境意识和行动贯穿于学校的管理、教育、教学和校园建设。培养可持续发展人。环境保护教育是让少年儿童从小懂得保护好人类生存的环境,让社会可持续发展。

(五)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教育机制,以学校为中心,带动全社会环保意识发展,使环保教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六)结合创建“节约型学校”工作,绿化、美化、净化校园,加强学校环保硬件建设。

二、校园垃圾的分类:。

(一)垃圾分类和管理的原则:。

人人有责,加强管理,重在实效,持之以恒。

(二)垃圾分类的具体做法:。

(三)可回收垃圾(指: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能变卖的垃圾)。

(四)食堂垃圾(指:剩饭剩菜,菜根菜叶、废弃油指等)。

(五)有毒有害垃圾(指: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实验室过期药品、废旧电器等电子垃圾)。

(六)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类、瓜皮果壳、建筑垃圾和其它清扫垃圾等)。

(七)绿化带的落叶、杂草、草皮等垃圾。

三、垃圾分类处理的办法:。

(一)学校在公共场所和主干道边同一位置设置两种垃圾箱,一种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种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按有关要求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各班各室设置不同种类的垃圾袋(纸盒),按要求分类投放处理。

(二)废纸及废纸品、塑料饮料瓶以及能变卖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变卖的其它可利用的废弃物均必须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三)各班各室清扫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须统一集中倒入学校指定的垃圾箱内。

(四)食堂垃圾:剩饭剩菜等废物由食堂指定专人集中处理,废弃油脂由相关证照齐全的专业人员集中回收。菜根、菜叶等食品废弃物集中处理。

(五)有毒有害垃圾和废旧电子垃圾集中统一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落叶、杂草、草皮等清扫后集中处理。

三、垃圾分类处理措施:。

(一)政教处、团委要充分利用升旗仪式、班会、板报、橱窗等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全校师生员工充分认识垃圾分类处理的优点,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责。

(二)加强对分类垃圾的及时处理,后勤人员要按相关要求把好关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供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物质保障。

(三)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处理,焚烧垃圾,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相关处理,并追求有关责任。

(四)对本制度执行良好的集体或个人,学校每学期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为确保校园环境清洁卫生,培养全校师生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活动,养成良好习惯,建设文明绿色校园,特制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一、学校垃圾的分类:

1、可回收垃圾(指: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能变卖的垃圾)。

2、食堂垃圾(指:剩饭剩菜,菜根菜叶、废弃油指等)。

3、有毒有害垃圾(指: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实验室过期药品、废旧电器等电子垃圾)。

4、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类、瓜皮果壳和其他清扫垃圾等)。

5、绿化带的落叶、杂草、草皮等垃圾。

二、垃圾分类处理的办法:

1、学校在公共场所和主干道边同一位置设置垃圾箱,全校师生员工必须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各班各室设置垃圾袋(纸盒),按要求分类投放处理。

2、废纸及废纸品、塑料饮料瓶以及能变卖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变卖的其它可利用的废弃物均必须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室清扫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须统一集中倒入学校指定的垃圾房内,统一由学校安排指定运送到制定的位置。

5、有毒有害垃圾和废旧电子垃圾交总务处集中统一处理。

6、落叶、杂草、草皮等清扫后集中到学校花圃统一填埋做堆肥处理。

7、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单位妥善处理。

三、垃圾分类处理措施:

1、学校充分利用升旗仪式、班会、板报、橱窗等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全校师生员工充分认真垃圾分类处理的优点,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责。

2、加强对分类垃圾的及时处理,后勤人员要按相关要求把好关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供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物质保障。

3、对本制度执行良好的集体或个人,学校每学期给予表彰和奖励。

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分类

安徽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_〕3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_〕14号)精神,现就全省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分类原则。

(一)科学分类,严格标准。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标准,科学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

(二)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地区差异和公益服务事业发展实际需要,统筹平衡社会功能相同或相近事业单位分类。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地分级组织实施。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事业单位分类工作负总责。

二、分类范围。

(一)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二)各级党委、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三)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四)其他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如协会、学会、基金会等),不纳入分类范围。

三、类别划分。

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公益服务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个类别。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认定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

(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即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明确工作时限。省属事业单位由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事改办)提出类别划分意见,商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后,报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市、县(市、区)事业单位分类,可参照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做法执行,并向上级编办备案;省直管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报省编办备案。20_年12月31日前,完成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分类备案工作。

(二)严格标准要求。各地要把社会功能作为事业单位类别划分的依据,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分类标准,防止公益类向行政类“挤”、经营类向公益类“靠”,力争做到行政类无差别、公益一类差别小化、公益二类差别合理化。严格控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比例,行政类占地区事业编制总量不超过1%。各级党委、政府要合理安排方案制定、行政类报备等任务,倒排时序、统筹推进。分类工作结束后,要逐级报送分类工作总结。省事改办要加大指导力度,适时开展督查,推动分类工作有序开展。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分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分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分类工作推进机制,妥善处理分类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政策解释和沟通协调工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等部门做好分类实施工作,确保分类任务顺利完成。

事业单位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事业单位轮岗制度)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章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九条单位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应当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单位领导担任组长。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十条单位进行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五)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单位进行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三)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四)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五)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七)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七)单据控制。要求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八)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十六条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四章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节预算业务控制。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条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一)单位应当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确保预算编制相关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二)单位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根据内设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单位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规范内部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节收支业务控制。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事业单位规章制度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二是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是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是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是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是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是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是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是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一)人事关系的消灭。

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后,就解除了单位与个人的人事关系,单位与个人之间不再发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辞退后的待遇。

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对再次被辞退的,按规定发放辞退费时,其工作时间从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四)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五)被辞退人员的住房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

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单位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分类

同志们:

刚才,各县(市)区、开发园区交流了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工作情况,并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我市自20xx年开展事业单位分类工作以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的领导和同志们对这项工作一直比较重视,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天,我们把大家召集过来开个座谈会,目的是要和大家进一步交换意见,分析当前事业单位分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拟定加快推进分类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地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定性定类,确保按照中央编办、省编委办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好清理规范和分类工作,为下一步全面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打下良好基础。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分类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到目前为止,市属368家事业单位中,除21家事业单位不列入清理规范和分类范围外,其余347家事业单位已完成324家(含已批准参公16家),完成率为93.4%。其中确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45家、从事公益服务的246家(公益一类89家、公益二类157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17家,暂缓分类23家。

从各县(市)区和开发园区上报的分类情况来看,各地进度不一。相对较慢的主要是江北区,完成了一半多一点;其次是海曙区、镇海区,完成了70%左右。但总体上看,县(市)区完成分类的比例达到了86%左右,除部分不列入分类的事业单位外,暂缓分类的事业单位还有10%左右。开发园区除杭州湾新区外,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模拟分类工作都已基本完成。但是,据了解各县(市)区和开发园区已明确分类的,除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需经市编委办审批外,其他类别的事业单位,只有北仑区已正式发文明确了分类类别,其他地方都没有正式发文明确,仍停留在模拟分类阶段。

各地在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过程中,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是确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标准比较难把握。根据省《关于深化完善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编办发〔20xx〕2号)规定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条件是:从事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按照行政机构方式运行的事业单位。最近,中央出台的配套文件《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中也已经明确了“承担行政职能是指事业单位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但在实际分类工作中,有一些事业单位虽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但其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接受委托的依据并不明显,主要是接受政府或部门委托开展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实际上执法主体还是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这些事业单位应当“还政予政”,不应确定为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比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地籍管理所、基本农田保护办公室、地质矿产管理处等。

二是复合型事业单位的职能剥离工作比较难开展。一些事业单位既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又有公益服务职能或生产经营职能;还有一些单位集行政职能、公益服务和生产经营职能于一身,这些单位按照清理规范和分类工作的要求,需要明确其主要工作属性,剥离其他工作属性后再确定其分类类别,实际操作中剥离其它职能比较困难。主要是事业单位职能剥离后,人员要随岗分流,造成职工待遇上的差别较大,因而部分人员不愿意,很多部门和单位也有畏难思想。比如各地的公路管理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管理条例》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承担公路行政管理职责、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等,明确其为承担行政职能类,法律法规依据也是比较充分的,但是有的地方编制太多,并且管理人员、养护人员互相混杂,假如要将公路段定性为承担行政职能类的话,必须将其养护职能剥离,并且管理人员与养护人员要界定清楚,否则只能定性为公益类。某些县(市)区的交通部门还有港航管理、公路运输管理机构,也有类似情况。

三是事业单位之间存在盲目攀比的现象。近年来,事业单位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比较多,有些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与已批准参公或已明确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从职能性质、组织形态、活动范围等方面比较,可能存在许多相同或相近之处。有的事业单位看到省、市或者其他兄弟城市类似单位已批准参公或已明确为承担行政职能类,要求参照他们的做法确定其分类类别。这种想法可以理解,但不能只看表面而盲目攀比。比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里是参公事业单位,有的县(市)区要求跟市里一样,但你那里的职能还没有剥离,人员混杂,编制和实有人数比市里还要多,基础工作没做过,怎么定类。要想将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心)定为行政职能类,必须先将其后勤服务职能及其人员剥离出去。

四是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力度还不够大。2008年我市下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做好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对事业单位的机构名称、主要职责、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预算形式等七项内容进行明确、规范,对已不适应发展要求的事业单位,采取撤销、合并、改制等方式进行清理,对职能相近、规模偏小的事业单位进行整合,对长期既无工作人员又无工作任务的“空壳”事业单位进行撤销。今年6月,在各县(市)区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我们再次写明要按照“还政予政”的要求对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进行清理规范。但事实上,有些地方做得并不是很好,这次报过来要求明确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中,有的编制和人员都没有,有的编制、人员只有1个或者2个,还有人防办,都已经明确为行政机构并在相关政府部门挂牌了,但有的县(市)区还是报过来要求明确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知道到底清理了没有。

二、分类应把握的几个原则。

为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工作,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近年来,中央、省、市为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做好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工作,相继下发了有关的文件,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xx〕5号)、省编委办《关于深化完善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编办发〔20xx〕2号)、宁波市编委办《关于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做好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甬编办〔2008〕6号)等。这些文件从不同层面明确了事业单位进行清理规范和分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组织实施,科学合理地确定事业单位的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认定,依据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定或授权(原则性表述不能作为认定依据),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部门规章都不能作为认定依据,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要认真把握。

二是要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定主要职能。事业单位量大面广,职能复杂,而分类决定了下一步的改革方向,对事业单位影响较大。因此我们在分类中要把握住“职能”这个重点,坚持以社会功能为依据,从严掌握分类标准。要认真查找依据,全面梳理事业单位的职能,对照事业单位设立时确定的职能和实际承担的职责任务,将职能逐条分解细化再予以定类,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认定事业单位分类类别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特别是明确为承担行政职能类的事业单位,要从严把握,少数单位由于职能剥离不到位、人员分流有难度的,可以考虑先低定一类,待以后情况清楚了再重新进行调整。无论是已发文的,还是未发文的,都要对照认定标准严格控制,宁可就低不就高。对已确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如果明显不符合标准,也要调整其类别。如果不严格把关,很可能造成一些单位既还不了政,也参不了公,给下步工作带来更大的波动。必须明确的是:现在确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类的事业单位,也不一定就报参公;现在确定为公益类的,如果法律法规依据充分、条件成熟,也可以改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类。在这次反馈给大家的初步审核意见中,我们将“文明办”、“爱卫办”、“地名办”、“婚姻管理处”、“新闻办”、“矿管处”等事业单位,理应由党政部门承担的职能,都要求“还政予政”。对配置部分事业编制的单位,如消费者协会、社会团体如贸促会、各类临时办事机构等,可不列入分类。

关于已参公事业单位的分类,根据省里的要求,如果参公在前,符合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标准的,完全可以予以明确;不符合标准的,暂不列入分类范围。对分类在前,参公在后的单位,如果是公益类事业单位已参公,就没必要再调整其类别了。

三是参照兄弟省市类似单位分类情况把握。前一阶段,我们与省和一些兄弟城市进行了联系沟通,了解了他们的事业单位分类情况,同时也参照了他们的一些做法,尽量保持上下、左右一致,以减轻我们的工作压力。省里总体上是按照“两头小、中间大”的结构来把握,即从紧从严控制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数量,适当放宽公益二类的范围,除配合行业体制改革之外,不再新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数量。各县(市)区和开发园区在进行分类时,也可以进行一些横向或纵向的比较,参照省、市的做法进行。但是参照要在同等情况和条件下进行,人家按要求做好了清理规范工作,职能剥离和人员分流都做好了,你都没去做,那就没法参照了。这次对公路管理机构、运输管理机构、港航机构,旅游管理机构、机关事务局(中心)等,我们就是这样做的,各地一定要将职能和人员剥离清楚后,再考虑将这些机构定为行政职能类。

三、几点要求。

一是要加强领导。今年3月,中央出台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5月,中央编办下发了《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6月,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座谈会;8月起先后出台了事业单位分类、机构编制管理、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完善相关财政政策、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等10个配套政策文件;10月,为切实做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中央编办成立了事业单位改革司。这些都充分表明中央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视,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力度,并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事业单位分类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前提,只有抓好这个基础环节,其它配套改革才能跟上,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才能顺利展开。各县(市)区和开发园区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定要克服观望思想和畏难情绪,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事业单位分类与清理规范工作结合起来,共同推进。分类工作还处于模拟阶段的,要在做好清理规范的同时,抓紧推进实际分类工作。今天会议以后,各地要排出进度表,每两周向市编委办报一次进展情况。除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外,其他能够明确分类类别的都要及时发文确定。各地可对我们的初审意见提出建议,与事业处进行沟通后,提交拟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分类请示和方案,我办审核后将正式形成批复意见。

二是要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在分类过程中,对一些事业单位原来混杂的各种职能必须进行清理规范和职能剥离,对主要承担行政职能且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事业单位可定为“行政职能类”,但其它剥离出去的职能和分流的人员,考虑到稳定因素,可以设置一个相应的事业机构,根据实有人数核定编制,人员只出不进,实行封闭式管理。如前面提到的公路管理机构,职能剥离后可设立养护中心,用于安置分流出来的事业在编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和编制要严格控制。其实,公路段的人员编制早在2002年,市政府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2〕57号)进行了明确。近十年了,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并不乐观。这方面余姚市做得最彻底,他们早就按照文件规定和有关要求进行了职能剥离和人员分流,这次要求明确“余姚市公路段”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理由就充分多了。而有的地方根本就没动过,在职能剥离之前,只能采取低定一级类别的办法进行。对于某些从事管理工作但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事业单位,其行政职能应当还政予政,保留现有机构和人员,并对该单位定性为公益类,如机关事务服务机构。

三是要确保稳定。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的属性认定,更是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利益密切相关,稍有不慎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要按政策处理好各种问题和矛盾,要确保社会稳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市出台的政策执行,切实保障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队伍思想稳定和工作正常开展。原事业在编人员要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进行妥善安置,不能因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而影响单位工作的开展。但是,也不能借保持稳定之名,而拖延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进度。目前,有些县(市)区和开发园区对分类工作是有顾虑的,存在等待观望、先改先吃亏的思想;有的担心分类后,后续改革跟不上,分类失去原有意义;还有的干脆不动,把矛盾上交到市里。这些都是不可取的,各地要坚持从大局出发,跳出小圈子,坚持依法办事、按章办事,坚持公平、公正、透明,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把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工作完成好。

四、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

下面我再谈谈加强机构编制规范化管理和明年工作思路的一些想法。

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确实还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比如条条干预比较多,核编标准不明确,超编超职数配备时有发生等,机构编制部门一定要积极主动地抵制各种违规做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精神和法规政策。要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盘活存量、内部调剂等方式,不断挖掘潜力,确保编制总量不突破,从严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完善机构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加强对机构编制的科学管理和合理配置,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机构编制主要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确需增加机构编制的,要严格按程序办理。要自觉遵守纪律,严格办事程序,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都要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认真加以改正,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关于明年的机构编制工作,重点围绕六个方面展开:一是打好基础。机构编制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员配备,完善工作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二是强自身素质。加强能力素质的培养和锻炼,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整体工作水平;三是巩固成果。总结这次政府机构的改革成果,认真开展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切实整改;四是要创新。着力加强调查研究,创新管理方式,努力实现机构编制效用的最大化;五是要严格规范。加强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实名制管理,研究制定编制外用工管理制度;六是加强机构编制工作的宣传工作。重点是对部门领导、对单位要加大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各级领导干部、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工作人员能更多地了解机构编制的法规政策,强化机构编制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依法办事,按章从事,有效地控制行政成本,努力建设服务型、法制型政府。

看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会上的讲话的人还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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