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选举条例心得(案例16篇)

时间:2023-10-30 08:00:16 作者:文轩 精选选举条例心得(案例16篇)

心得体会是对所学知识的深入思考和应用,是对经历的回顾和总结。下面是一些作者们分享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工会选举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最近,我参与了工会选举工作,深受启发并收获颇丰。在这个过程中,我遵循了工会选举工作条例,从中获得了许多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对此我有很多感想和体会。

第二段:了解条例并遵循。

工会选举工作条例规定了工会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举应遵循的原则和准则。这些规定涉及到选举的各个方面,如选民资格、提名与推举、投票与计票等,规范了选举的程序,保障了选举的公正性和民主性。在实践过程中,我们要学习条例,严格遵循条例,确保工会选举的顺利进行。

第三段:准确把握选举主题。

工会选举不仅仅是一场“竞争”,更是一次“阐述”,需要明确选举主题,突出工会服务职工利益的核心任务,目的是让职工意识到工会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其中。同时,我们要理解选举具有不可逆转性,投票者的决策将会在长期影响到工会的发展方向,因此选举工作要对职工的贡献和需要进行充分调查和了解,以便让选举结果符合职工的意愿。

第四段:重视宣传和宣誓环节。

工会选举的宣传和宣誓环节是选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在选举前作出充足的宣传,让职工明确工会选举重要意义,引导他们参与投票,同时让竞选人员清晰表达自己的竞选主张和履行的责任。宣誓环节更是整个选举工作的高潮之一,宣誓是对工会对职工的承诺,竞选人员的宣誓也是他们对职工做出的庄严承诺。宣誓仪式正式宣告了工会选举的正式开始,同时也是工会对职工充满信心和尊重的表达。

第五段:总结和启示。

工会选举是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活动,它不仅仅是为了产生新一届工会领导,更是激发职工积极参与工会工作、捍卫自身利益权益的坚强保障。在工会选举中,我们要遵循条例法规,准确把握选举主题,重视宣传和宣誓环节。同时,也要针对选举中遇见的问题和难题进行更多的思考和探讨,以便进一步提升工会选举的质量和效果。通过这次活动的经验和体会,我们更加清醒自身的使命和责任,并对未来的工会工作充满憧憬和信心。

工会选举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一、引言(150字)。

工会是维护工人权益的组织,工会选举工作条例作为工会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对于确保工会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近期,我参与了某企业的工会选举工作,深刻领悟到工会选举工作条例的重要性,对此有一些心得体会,与大家分享。

二、选举前的准备工作(200字)。

工会选举工作条例规定了选举前的必要准备工作。在我们的工作中,我们首先切实落实规定,完善选举组织机构,挑选组织过硬、尽职尽责、热爱工会事业的工作人员。其次,我们认真地编制选民名单,并在企业内部和公开媒体上发布,保证广大职工充分了解选举的相关规定,提高选民的参与度。此外,我们还制定了选举方案和工作计划,全力做好选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选举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充分准备。

三、选举过程中的工作(300字)。

选举工作条例制定了选举过程中的必要规定。在选举现场,我们设置了严格的入口和出口管理,确保流程的顺利进行,并设置了合理的选票标准。同时,我们认真监督每个选民的投票过程,注重防止作弊,保障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我们积极了解选民需求,收集选民的意见和建议,为工会和职工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

四、选举结果的处理与公示(300字)。

选举工作的顺利开展后,必须规范选举结果的处理和公示工作。我们按照选举工作条例,对选举结果进行核实和归档,并开展选举结果的公示工作。在公示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和诉求,避免产生争议和纠纷。此外,公示工作关系到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必须切实保证公示过程的公开透明。

五、总结(250字)。

工会选举工作条例是维护工人权益的法规,对工会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必须认真遵守条例,严格规范工作流程,确保选举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我们还应加强对选民和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他们的参与度和认同感。最后,我们需要总结经验,在下一次工会选举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工作细节和规范工作流程,为工会建设和维护工人权益持续贡献力量。

学习落实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心得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新修订的《条例》,是新时代党的地方组织选举工作的基本遵循,也为今后地方党组织如何配强“领头羊”指明了方向,必须要狠抓《条例》的贯彻落实,高标准、高质量选出战斗力更强的地方党组织班子队伍。

深悟《条例》重点内容,学懂弄通精神要领,为扎实开展选举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新修订《条例》共有八章四十九条,分别对代表的产生、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选举的实施等一系列地方组织选举相关规定作了详细阐述。要抓好《条例》贯彻落实,就必须将学习《条例》精神作为抓好地方组织选举工作的一项长期工作,通过读全文、学流程、悟原理,切实加强对《条例》各项规定和要求的深入理解。也要通过组织干部集体学、开展基层宣讲会等方式,让更多党员干部学深学透《条例》相关要求,让《条例》精神“飞入寻常百姓家”,在深悟《条例》精神要领和广大群众监督之下为扎实推进各项规定更好落地落实打下坚实基础。

落实《条例》用人标准,选好用好领头干部,为民族复兴之路贡献更多磅礴力量。

《条例》指出,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为政之要,惟在得人。一个地方要想更好发展,有着一支能力过硬,素质够高的党政领导班子队伍至关重要。在开展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时,各地要牢牢遵循《条例》选人用人要求,用“火眼金睛”去精准识别那些想干事、能干事、一心为民的党员干部,选出更多能带动当地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带领人民群众走向致富奔康的优秀“领头羊”作为党组织班子队伍,让他们在新时代砥砺奋进、建功立业,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不断夺取新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多积极贡献。

严格执行《条例》中的相关程序规定,是提高地方党组织选举工作质量的根本遵循。各地要坚决按照《条例》要求,严格执行代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程序,坚决制止不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便开展选举工作的“走过场”行为,严厉打击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恶意诽谤等影响选举工作正常开展的违规违纪行为,切实将地方党组织选举工作做好做实。在选举工作中,各地要时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在选举工作前及时开展警示教育,在选举工作中加大监督执纪力度,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守好守牢纪律底线,确保整个选举工作在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下有序开展。

抓好抓实地方党组织选举工作,是各级党委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只有将《条例》各项内容学深学透并严格落实,才能选出更多好干部、“领头羊”,为造福更多百姓,推进社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工会选举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工会选举是维护广大职工权益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是保证企业民主管理、解决职工集体利益问题的必要手段。为加强工会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使企业工会选举工作更加规范、公正、透明,国家出台了《工会选举工作条例》,规定了工会选举的各个环节、程序和方法,为工会选举工作的健康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深入分析条例的内容及要求。

《工会选举工作条例》共9章74条,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指导意义。其中最具有实际意义的几个方面如下:

1.选举工作的程序规定:选举程序要遵循公正、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充分体现了民主和规范的要求。

2.选民资格的规定:明确了选民的范围和条件,落实了“谁选谁罢”的民主原则,保障了广大职工的表决权和被表决权。

3.选举结果的公布:规定了选举结果的公示和异议申诉的处理办法,避免了选举过程中的不透明和猫腻。

三、总结规范五点经验。

1.民主平等原则:强调民主、公正、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保证选民及候选人有充分的表达权,真实反应企业工人的民意。

2.眼光放长远:选举不仅仅意味着眼前的竞争,更意味着企业职工的长远利益,所以选人要有眼光,并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

3.把握领导风格:选举中领导风格的表现对选举结果至关重要,要在表达观点、对待竞争对手等方面注意语言文明问题。

4.理性平衡:选举过程中容易产生波折和矛盾,所以需要理性平衡,在处理问题时要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

5.广泛宣传:宣传是任何一次活动的基础,对于选举活动尤其重要,要在选举之前、选举期间和选举之后宣传,确保扩大知晓率。

四、重视条例落实措施。

尽管《工会选举工作条例》下发已有数年,但在具体落实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选举程序不规范、资格审查不严格、选举结果不公开等。因此,在贯彻实施选举工作条例时,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落实。

1.完善制度,确保程序规范化和程序公正。对选举程序制定更加详尽的方案,要具有严格的法律条款以及详细的实施细则,规范程度能够满足工人长期发展的需要。

2.加强监督,确保选举过程具体透明、投票平等、结果公正公开。要建立设立监督员机构,确保监督员独立、权力受到保护,并努力使监督发挥最大的监管作用,防范选举舞弊,确保职工利益得到更好的维护。

五、结语:个人心得与感悟。

工会选举工作条例的颁发为企业工会选举工作的民主、规范、有序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了选举工作的各个环节、程序和方法,是企业工会进行选举工作的重要参考资料。而我在参选当中,积极落实和执行了工会条例规定的各项要求,在参加工会选举活动中,我不仅为工会提供了自己的力量,同时也让自己深刻地领会到条例的意义和作用,让对工会的认知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我深刻地认识到,工会选举不仅仅是一项活动,也是一种竞争,是推动企业不断发展、提高工人生产力的必要手段。我的参选不仅提升了我的视野和思考方式,也让我获得了更丰富的管理经验,更重要的是从选举工作条例中受益一生,这一经验将指引我在企业管理中为职工权益发声、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为职工幸福奋斗!

基层选举条例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基层选举制度不断完善,看似“小事”的基层选举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普通公民,我曾积极参与并亲身经历了基层选举活动,深刻地感受到基层选举条例给社会生活带来的巨大变革。以下是我对“基层选举条例心得体会”的总结。

首先,基层选举条例为社区居民提供了有力的参政议政渠道。在过去,由于信息不畅,很多社区居民只能默默接受政府决策,无法参与其中。而有了基层选举条例的规范,每个居民都有机会通过选举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愿,选择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士,成为社区的听众和决策参与者。通过选举,居民的利益更能实现,直接参与社区治理也使他们更加关注和了解社会问题,提高了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主动参与意识。

其次,基层选举条例巩固了社区自治的基础。基层选举的原则是民主、公开、公平、竞争,这为社区自治提供了有力保障。每个选民都有平等的权利,无论贫富、年龄、性别等,都可以参与选举并担任社区委员等职务。选举结果直接影响社区的发展和居民的福祉,因此选举过程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变得尤为重要。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社区居民才能真正切身体会到社区自治的好处,更加自觉地为社区的稳定与发展负责。

第三,基层选举条例有助于培养和选拔优秀的基层领导人。基层选举不仅是一场竞争,更是一次检验,通过选举可以筛选出最适合担任社区委员的人才。这些人才往往具备较高的责任感、领导能力和为民付出的精神。他们在竞争激烈的选举中脱颖而出,必定在日后的工作中更加尽职尽责,为社区居民谋福利、解难题。而选举也为广大居民提供了了解和评价候选人的机会,有效地避免了领导人干部的独断专行,更好地服务基层群众。

第四,基层选举条例的出台增强了政府的透明度和信任度。基层选举的全程公开,让居民能够全程参与,并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选举结果必须公示,并得到居民的认可和支持。这种公开透明的选举过程,增强了政府和居民之间的信任关系,提高了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政府也应当及时回应和解决选民的合理诉求,让选举更具实效和成果。

最后,基层选举条例的实施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培训。基层选举制度的推进是一个艰巨而复杂的过程,普通公民的参与和理解非常重要。政府应当加强宣传,让更多的居民了解选举的意义和重要性,加强基层民主意识的培养。同时,对候选人和选民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引导,提高他们的政治素养和选举意识。只有这样,基层选举条例的精神才能得到更好的贯彻和落实,真正实现基层选举的良好效果。

总的来说,基层选举条例的实施不仅增强了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和主动性,还巩固了社区自治的基础,培养和选拔了优秀的基层领导人,提高了政府的透明度和信任度。基层选举条例的落地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治理的方式,为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和谐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作为广大居民,我们应当珍惜基层选举的机会,积极参与其中,共同推动社区的繁荣与进步。

选举条例

选举条例作为选举活动的指南和管理规范,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选举条例是依法制定的,它的出台可以确保选举的公正、公平、公开,保障选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候选人的行为,促进选举的良好风气和公正竞争,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二段:遵守选举条例的重要性。

在选举活动中,遵守选举条例是每个参与者的义务和责任。遵守条例不仅是法律规定,更是一种道德和素质的体现。只有遵守条例,选举才能顺利进行,选民才能放心投票,候选人才能平等竞争,选举结果才能得到广泛认可。因此,在选举活动中,不得违反选举条例,不得进行不正当竞选行为。

第三段:进行公正竞选的重要性。

公正竞选是选举条例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选举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原则。公正竞选是指候选人在选举活动中坚持真实、公正、透明的原则,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充分、平等、公开地竞选,使选民可以全面、客观地了解候选人的能力和表现,从而作出有理性的投票选择。公正竞选不仅是候选人的义务和责任,也是选民权益的保障。

第四段:提高选民素质的重要性。

选民是选举活动的主体,提高选民素质是保障选举公正、公平的必要条件之一。在选举活动中,选民应当了解和遵守选举条例,理性对待候选人和其宣传活动,积极参与选举,发挥自己的决策能力和社会责任感,选出符合自己意愿的候选人。

第五段:总结。

选举条例的制定和执行,是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在今后的选举活动中,我们应当遵守选举条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选举活动,遵循公正竞争原则,提高选民素质,有序推进选举活动,保障选举的公正、公平、公开,为建设法治社会和实现民主政治做出新的贡献。

基层选举工作条例个人心得体会

做好办公室工作,争创一流业绩,必须要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全体办公室工作人员都能够通过各种途径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精神,学习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及时了解、掌握教育发展的新动向、新经验,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经常性下基层开展调研,办公室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每学期都召开办公室全体人员工作会议和期末总结,明确了每个人的岗位责任,工作任务,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树立高度的服务意识,服务态度和蔼、热情、耐心、细致,为领导基层单位提供良好周到的服务。本学期在落实各项工作的时候,大家都能够注意态度和方法,和同志们的关系处理得比较和谐,各项工作都得到了各科室、学校同志们的支持,落实顺利。办公室全体人员空前团结,工作气氛融洽,配合默契。每个人都能从教育局工作的大局出发,从教育局整体利益出发,互相支持,工作顺心,大家心情舒畅。

二、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突出重点,工作到位。

1、做好办会、办文和办事工作。办公室工作繁琐、复杂,简单的说就是办文、办会、办事。关于办文工作,我们克服人少文多的实际困难,完成局党委、教育局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五年规划以及各种会议大量的材料、领导讲话和各种计划、总结等。关于办会,全年圆满完成了庆祝教师节表彰大会、教育局学期工作会议、期末总结大会等各种会议。关于办事,主要是督促检查局党委和教育局的部署在基层学校的贯彻落实情况,即使传达领导指示,即使反馈各种信息,做到了快捷和实效,保证全局上下政令畅通。全年没有出现重大失误行为。

2、做好宣传工作。本着宣传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改革服务、为提高学校知名度服务的原则,加强全区教育系统的宣传教育工作,注重通讯员队伍的建设,全年共计在各种报刊、新闻媒体商发表稿件230多篇,被区委宣传部评为通讯报道工作达标单位。

3、信访及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工作。坚持认真、负责处理信访工作,把信访工作作为联系群众民意的一条重要渠道。信访工作对办公室人员素质要求很高,既要不卑不亢、不急不慌,又要对出现的问题处理及时、果断、不留后遗症、不给领导添乱,为此,我们特别强调服务的思想,对待每一个上访人员、来电、来信都能礼貌接待、耐心答复,尤其是在招生等重要时期,每天都要接到大量的来电、来访,有些棘手的问题,我们在向领导汇报的同时,协调科室,都给予了圆满解决。对于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工作,我们由专人协调,及时答复,及时与代表、委员沟通,全年共计答复18件,全部使代表和委员满意,得到了领导的肯定。

学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心得总结

《条例》的出台,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__、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是新时代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规范基层党组织选举,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要领会好《条例》精神,一要加强学习,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学习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保证做到入脑入心,指导实践得心应手;二要提高运用水平,严格按照要求,把好换届选举关口,坚决将不符合任职条件人员挡在门外;三要压实工作责任,把《条例》落到实处,严禁跑偏违规,把工作落到实处。

基层选举条例心得体会

基层选举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也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基层选举制度的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国国家就出台了《基层选举条例》。本人作为一名基层选举的参与者和见证者,深切体会到这部条例的重要性和实际效果。

《基层选举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基层选举制度从“设立制度”阶段转入“规范制度”阶段。首先,条例加强了选民的权益保障,明确规定了选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次,条例规范了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和选拔任用程序,使候选人更加符合基层选举的要求。同时,条例还规定了选举活动的组织程序和选举程序,提高了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基层选举条例的实施,为基层选举工作带来了许多优势和亮点。首先,选民的知情权得到了充分保障,选民能够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政治主张和行动方针,作出明确的选择。其次,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更加透明,减少了不合适人员参与选举的可能性。同时,选举工作的组织程序更加规范,选民能够充分参与和监督选举过程。这些优势和亮点使得基层选举更加公平、公正和民主。

尽管《基层选举条例》的实施带来了许多好处,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首先,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还不够全面,容易受到外界干扰和误导。其次,候选人的选拔任用程序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确保能够选拔到更加优秀和有能力的人才。此外,选举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违规行为和腐败现象,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基层选举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无疑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但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提升。我期望政府加强对选民和候选人的教育和宣传,提高选民的政治素质和知识水平,同时加强对候选人的选拔和培养,确保选出更加优秀和有能力的领导班子。此外,我建议加大对选举工作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和腐败现象,保证选举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总结:基层选举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在实施中,虽然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但通过不断的完善和提升,必将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我们应当共同努力,积极参与基层选举,发挥民主选举的重要作用,推动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把好“学习宣传关”,为基层党组织选举做足事前准备。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贯彻落实需要各级党组织在充分学习领会条例精神及具体内容的基础上方可开展选举工作,不懂装懂、囫囵吞枣、蜻蜓点水式学习,只能浮于表面,难以使条例真正入脑入心,成为行动的指南和依据,因此广大组织工作者及党员需把认真学习领会条例做好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首要前提,从而提升选举工作的规范性和标准度;在学懂弄通悟透条例的基础上,还需做好广泛宣传工作,通过“三会一课”、微视频、集中学习、宣传栏、广播、发放宣传纸等多种形式,多维度宣传条例内容,让广大党员了解知晓;同时通过宣传,强化党员的政治意识,教育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参加基层选举工作,提升积极性与参与度。

把好“人才审核关”,为基层党组织选举选出能人强人。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着人才外流和年轻人少的窘境,基层党组织从党员队伍结构上看,结构失调,党员队伍年龄偏大、文化偏低,也存在党员外出打工务工多,党支部班子成员缺少党性教育,政治站位低,影响力号召力及群众公信力差,对于村级事务及管理领导力不强、凝聚力不够的问题,给基层换届选举带来一定困难;从班子队伍建设上来看,队伍建设不足,新鲜血液少;带头人、致富人少,对于基层各项工作未能起到带头引领作用。因此在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中,要突出选人用人导向,在各行各业选贤任能,从年龄结构、专业知识、群众口碑、党性修养、品德建设等方面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等进行综合审核,严把政治观、能力关、作风关、廉政关,着力把思想政治素质好、群众工作能力强、组织协调能力强、业务水平硬的优秀党员选入班子内部;同时落实好各项人才引进与人才培养计划,鼓励优秀人才回村任职,建立后备人才储备库,加大优秀党员挖掘力度与培养力度,为基层发展备齐人才力量,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优化班子机构,提升班子政治素养和处理农村事务的能力,最大限度做到人适其位、人尽其才。

陕西省村民选举条例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下文是陕西省村民选举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的原则。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县(市、区)、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

工作方案。

确定选举日期;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工作;。

(五)指导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

(六)受理选举工作的有关申诉、检举和控告;。

(七)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八)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由有威望、有能力、熟悉情况、热心为村民服务的村民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构成要合理,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构成可以提出建议。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上届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并向村民公告。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为村民提供选举咨询;。

(二)制订选举办法,并经村民会议通过;。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进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听取和办理对选民名单的意见;。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印制选票和有关表格,确定和公布投票时间、地点;。

(七)主持投票选举,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和上报选举结。

果;。

(八)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十条因故不能按规定选举日进行投票选举的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可以推迟投票选举,推迟选举日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到本村选举日为止。

第十二条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一)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户口未迁移的;。

(二)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仍在原村居住并履行该村村民义务的;。

(三)因受聘在居住地工作的,不能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

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后,不得在户籍所在地再行登记。

第十三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外出两年以上的选民,经通知在选举日未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行其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次选举选民数内。

第十四条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和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对迁出本村、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注销或者除名。

第十五条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依法作出解释或者纠正。

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六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选民可以单独提名候选人,也可以联名提名候选人。

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三)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对候选人的具体要求,村民会议根据本村情况可以在选举办法中作出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候选人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提名时应当填写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提名表,每一提名表填写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人至二人。

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多于规定的正式候选人人数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分别按得票数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依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二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一条投票选举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

选举大会通过选举办法,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投票选举前,应当组织候选人向村民表态、发表治村演说,回答村民的提问。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设分会场和投票站,对不便于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在其住所进行投票。每个投票站、流动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

第二十二条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分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一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具体选举形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多数选民意愿在选举办法中确定。

第二十三条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填处。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或者代填处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四条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选举工作人员应当在投票选举前为其办理委托手续,并在投票时查验。

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投票选举采取公开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所有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开箱,公开核票,公开唱票,公开计票,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存档。

第二十六条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该次投票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该次投票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辩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的选票,可以辩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第二十七条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

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二十八条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但仍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暂缺。若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若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一名村民委员会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所缺名额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选举。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就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第二十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成立后,应当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十五日内组织村民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

第六章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对村民提出的罢免要求,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议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补选的候选人应当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候选人人数应当多于应选名额,补选方法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补选时,过半数的选民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因罢免、辞职、补选或者其他原因,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变动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直接责任人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或者未经村民会议依法选举,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宣布其任职无效,并视情节,由有关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选举中,妨害公共安全、威胁他人安全和伤害他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故意损坏选举设施,扰乱选举公共秩序、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举报选举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负责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四十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监督,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程序。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必须依法推选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任意指定、撤换。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讨论同意,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2.规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地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引导村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鼓励农村致富能手、复转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竞争。提倡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但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提倡把更多女性村民特别是村妇代会主任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3.规范候选人的竞争行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积极主动、客观公正地向村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有条件的地方,提倡组织候选人同村民见面,介绍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禁止候选人或候选人指使的人私下拉票。要加强对候选人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的审核把关工作,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不得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内容,不得有侵犯其他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有对竞争对手进行人身攻击的内容。要引导候选人着力围绕发展经济、完善管理、改进服务提出方案和措施,防止出现为当选进行个人捐助村内公益事业财物比拼加码的现象。对候选人承诺捐助村集体的资金或物资,不应由候选人在选举前或选举后私自决定分配方案,而应交由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4.规范投票行为。全面设立秘密划票处,普遍实行秘密写票制度,保障村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选举意愿。严格规范委托投票,限定选民接受委托投票的人次,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确有必要使用流动票箱的,其对象和人数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切实维护选举大会的现场秩序,禁止任何人实施向选民展示钱物等扰乱选举现场秩序、影响选民投票意向的行为。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选举选举心得体会

作为一个投票选民,我认为选举是非常重要的政治活动,无论是国家的大选还是社区的小选举,每个选票都有权利影响未来发展。最近我参加了一次社区的选举,来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选举前的准备。

在选举前,我花了时间去了解候选人的政治方向和个性,以更好地理解他们的承诺和理念。我认为投票应该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和利益,而不是盲目跟随别人的选择。了解候选人的背景和计划对于做出明智的投票决策至关重要。

第二段,投票时的考虑。

投票时,我记得关注候选人的个人过往和承诺,而不只是党派或主流观点。我需要考虑候选人对曾经的历史问题的看法,以及是否有能力和决心执行他们的承诺。在做出这个决定之前,我确保充分地了解每位候选人的立场,以避免未来后悔。

第三段,选举后的反思。

选举结束后,我对投票行为进行了反思。通过这种方法,我能够确定我对候选人的支持是否是出于感性或理性判断。我还能够学习如何更好地参与选举,以便在将来取得更好的结果。

第四段,选举过程的改善。

参与选举的过程还需要改善。特别是在数字时代,选民应该更好地了解如何评估不同平台上的信息来做出策略性和有用的投票。政府和组织应该提供更好的参与平台,以便选民能够了解并参与候选人的活动和创意。

第五段,选举结果的接受。

很可能选举结果不是我们期望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考虑并接受每个候选人将会为我们社区作出的贡献。无论选举结果如何,我们都需要在选举后合作和团结,以确保社区的前进。

总之,选举是我们社区的重要和必要活动,而且我们的参与对于取得良好结果来说至关重要。了解政治方向并了解候选人的承诺和价值观是必要的,我们应该做出富有策略性和明智的决定,这将有助于我们建立更好的社区。

条例心得

条例心得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条例是规范社会行为的法律文件,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学习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学习任务,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社会行为准则,保障个人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学习条例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条例的重要性。条例是国家法律的补充,是对法律的细化和具体化,能够更加明确地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条例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学习条例的过程中,我也深刻领悟到了条例的内涵和意义。条例是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它规定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同时也规定了违反条例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学习条例,遵守条例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学习条例的过程中,我也深刻认识到了条例的不足之处。条例虽然是对法律的细化和具体化,但是它并不能完全涵盖所有的社会行为。同时,条例的执行也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制度保障,才能够真正起到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完善条例,提高条例的可操作性,同时加强配套措施和制度保障,确保条例的执行效果。

总之,学习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学习任务,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社会行为准则,保障个人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我们也应该认真总结条例的内涵和意义,不断完善条例,提高条例的可操作性,同时加强配套措施和制度保障,确保条例的执行效果。

陕西省村民选举条例

1.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程序。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必须依法推选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任意指定、撤换。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讨论同意,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2.规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地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引导村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鼓励农村致富能手、复转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竞争。提倡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但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提倡把更多女性村民特别是村妇代会主任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3.规范候选人的竞争行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积极主动、客观公正地向村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有条件的地方,提倡组织候选人同村民见面,介绍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禁止候选人或候选人指使的人私下拉票。要加强对候选人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的审核把关工作,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不得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内容,不得有侵犯其他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有对竞争对手进行人身攻击的内容。要引导候选人着力围绕发展经济、完善管理、改进服务提出方案和措施,防止出现为当选进行个人捐助村内公益事业财物比拼加码的现象。对候选人承诺捐助村集体的资金或物资,不应由候选人在选举前或选举后私自决定分配方案,而应交由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4.规范投票行为。全面设立秘密划票处,普遍实行秘密写票制度,保障村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选举意愿。严格规范委托投票,限定选民接受委托投票的人次,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确有必要使用流动票箱的,其对象和人数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切实维护选举大会的现场秩序,禁止任何人实施向选民展示钱物等扰乱选举现场秩序、影响选民投票意向的行为。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陕西省村民选举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的原则。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县(市、区)、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日期;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工作;。

(五)指导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

(六)受理选举工作的有关申诉、检举和控告;。

(七)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八)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由有威望、有能力、熟悉情况、热心为村民服务的村民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构成要合理,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构成可以提出建议。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上届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并向村民公告。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为村民提供选举咨询;。

(二)制订选举办法,并经村民会议通过;。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进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听取和办理对选民名单的意见;。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印制选票和有关表格,确定和公布投票时间、地点;。

(七)主持投票选举,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和上报选举结。

果;。

(八)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十条因故不能按规定选举日进行投票选举的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可以推迟投票选举,推迟选举日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到本村选举日为止。

第十二条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一)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户口未迁移的;。

(二)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仍在原村居住并履行该村村民义务的;。

(三)因受聘在居住地工作的,不能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

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后,不得在户籍所在地再行登记。

第十三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外出两年以上的选民,经通知在选举日未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行其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次选举选民数内。

第十四条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和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对迁出本村、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注销或者除名。

第十五条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依法作出解释或者纠正。

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六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选民可以单独提名候选人,也可以联名提名候选人。

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三)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对候选人的具体要求,村民会议根据本村情况可以在选举办法中作出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候选人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提名时应当填写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提名表,每一提名表填写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人至二人。

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多于规定的正式候选人人数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分别按得票数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依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二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一条投票选举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

选举大会通过选举办法,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投票选举前,应当组织候选人向村民表态、发表治村演说,回答村民的提问。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设分会场和投票站,对不便于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在其住所进行投票。每个投票站、流动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

第二十二条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分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一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具体选举形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多数选民意愿在选举办法中确定。

第二十三条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填处。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或者代填处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四条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选举工作人员应当在投票选举前为其办理委托手续,并在投票时查验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投票选举采取公开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所有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开箱,公开核票,公开唱票,公开计票,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存档。

第二十六条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该次投票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该次投票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辩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的选票,可以辩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第二十七条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

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二十八条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但仍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暂缺。若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若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一名村民委员会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所缺名额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选举。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就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第二十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成立后,应当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十五日内组织村民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

第六章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对村民提出的罢免要求,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议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补选的候选人应当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候选人人数应当多于应选名额,补选方法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补选时,过半数的选民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因罢免、辞职、补选或者其他原因,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变动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直接责任人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或者未经村民会议依法选举,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宣布其任职无效,并视情节,由有关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选举中,妨害公共安全、威胁他人安全和伤害他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故意损坏选举设施,扰乱选举公共秩序、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举报选举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负责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四十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监督,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选举选举心得体会

选举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它关系到我们的生活和未来。自己参加选举,无论是作为选民还是候选人,都可以得到很多经验和收获。本文将分享我参与选举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作为选民的经验。

首先,作为选民,我们需要了解候选人的背景和政见,这需要我们花费相当的时间和精力查阅相关信息。其次,我们需要确保自己的选票被有效计算,这也需要我们仔细地阅读选票上的说明并按照要求填写。最后,对选举结果要做出正确的反应,不论是支持还是反对选民,我们都应该尊重并接受结果。

第三段:作为候选人的经验。

作为候选人,首先要有明确的政治和社会目标,并向选民清晰地传达这些目标。其次,要有充分的准备和足够的经验,以应对来自对手和媒体的质疑和挑战。最后,要保持良好的形象和声誉,这可以通过身体力行,言行一致来体现。

在选举期间,我们应该保持积极的态度,不断吸取和学习经验,并认真倾听选民的意见和反馈。在处理和对待争议和不同意见的时候,我们要保持客观公正,并与对手和候选人保持礼貌和尊重。

第五段:选举之后的反思和总结。

选举之后,我们需要认真反思和总结自己的经验和教训,这将有助于我们在下一次选举中取得更好的成绩。此外,我们也需要保持联系和与选民进行互动,以增强自己的社会认识和影响力,为更好地服务社会作出贡献。

结论:

选举是一次学习和成长的过程。不论我们是作为选民还是候选人,我们都需要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为自己的未来做好准备。同时,我们也要坚持公正和尊重,保持一个积极和向上的态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为社会谋取更大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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