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合同条例(模板18篇)

时间:2023-11-29 09:07:06 作者:雅蕊

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创建良好的劳动关系。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劳动合同范本,供大家参考。这些范本涵盖了不同行业和不同职位的合同样本,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当然,在签订合同之前,我们也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湖南省化工劳动合同书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________________为标志。

(二)试用期限。

试用期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风险提示: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长短的限制根据合同期限的来规定,如: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违反以上规定进行约定的,若被员工投诉,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单位还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招用乙方的工作地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从事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工作内容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40小时。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除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三)甲方执行法定的及企业依法自行补充的有关工作、休息、休假制度,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计算方法支付工资。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1、计时工资:________元/月(________元/周);

2、计件工资:(70%以上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以完成的,本项约定方为成立);

(二)乙方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__元/月(不得低于第(一)款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同一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五)甲方与乙方可以依法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物价指数情况,经过双方协商或者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

(六)甲方给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____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风险提示: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即使是员工自己同意不缴纳社保,还签订了相关的协议,这也不能规避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因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必须而为的行为,否则,当员工以此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用人单位就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其中乙方应承担缴费部份,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乙方医疗期和享受医疗待遇,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治疗期间为乙方据实支付医疗费,按月支付全薪;伤愈后安排乙方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因工死亡者,由甲方负责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一次性工亡补助费。

(四)乙方为已婚女性的,享有孕期、产期、哺乳期及计划生育等假期和工资待遇。

(五)甲方必须将乙方按规定所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及婚、丧假视为有薪假期。

(六)在合同期内,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在批准探亲期间,均发给月工资及各种补贴(不影响年终奖),路费按规定报销。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将理由通知工会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1个月工资,并将理由通知工会后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甲方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工作交接时支付。

七、劳动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或者由工会代表员工与甲方进行协商;协商无效,甲乙双方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后一方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以及甲方制定的规定、制度与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政策不符的,按现行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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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化工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__天。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乙方实行_________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创造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乙方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乙方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耐酸耐碱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防毒口罩、面具、_________、_________等。

第九条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乙方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乙方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条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每月提供劳动保护特殊津贴_________元。

第十一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凡从事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岗位),乙方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能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乙方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第十三条乙方有权对甲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而降低乙方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乙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存在威胁生命或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甲方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甲方不得为此而取消或者减少乙方在正常工作时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乙方应当学习和掌握有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元/月。(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

第十七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_________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标准分别为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_________。

(三)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在本合同第_________条中明确。

第十八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_________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九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条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湖南省化工企业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住所:

性质:

联系电话:

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现住所:

户籍所在地: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眶急联络人及连络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岗位。

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安排乙方在设计部门承担景观设计师岗位工作任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北京或甲方项目所在地。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

实行8小时工作制(包括用餐时间)。鉴于甲方所处行业的性质,如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将支付加班工资。

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五、工作报酬。

1、甲方每月16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除业绩奖金25日前支付外)。遇节假日,提前或推迟不超过两天。

2、乙方基本工资标准为元/月。

4、甲方将依据公司薪酬制度和考核对乙方工资进行计算和调整。

5、乙方依法享有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按约定标准支付工资。

六、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有关规定经予处罚。

5、乙方承诺提交给甲方的学历、身份…等个人资料真实有效,如有隐瞒事实或虚构欺诈行为,一经查实,甲方可当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并可索取相应赔偿。

七、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依照政府规定为乙方购买社会保险费;。

2、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至五十条的规定执行。

九、违反民法典的法律责任。

甲乙双方单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其它事项。

1、乙方充分了解甲方的行业特点,清楚在春节、情人节、妇女节、母亲节、教师节、七夕节等节日期间劳动强度很大,将影响到正常休息休假。乙方承诺在上述节日期间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协助甲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甲方承诺对乙方该段时间的超额付出给予相应的补偿。

2、乙方已充分了解甲方的行业特点,承诺在每年九月至次年三月期间非特殊情况不申请离职。

3、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不得另外从事任何兼职的工作,若违反,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效益奖金,并对乙方进行解聘。

4、商业秘密。

1)乙方必须对甲方限制明确范围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技术成果、发展计划、经营策略;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带客人参观公司及作业场所;未经公司批准不得随意发出报价和泄露公司客户资料。违反前述规定,将受到公司行政处分,并根据损失大小与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应爱护甲方的财产,并且在本合同期限内及期满后任何时候,对于与甲方产品的生产或开发管理方法、推销计划、服务等与甲方有关的一切其他专有的和保密的资料严加保密。

3)在与甲方终止聘用关系后年内,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甲方有经营网点的城市从事与甲方有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乙方违反此项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壹万元。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依照国家规定处理。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湖南省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

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_____天。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乙方实行__________________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九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

规章制度。

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______元/月。(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

第十二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______种工资形式: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______元。

(三)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四十五条中明确。

第十三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______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四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五条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十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期间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______元。

第十七条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湖南省化工劳动合同书

地址: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__天。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乙方实行_________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创造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乙方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甲方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乙方。甲方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乙方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耐酸耐碱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防毒口罩、面具、_________、_________等。

第九条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乙方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乙方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条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每月提供劳动保护特殊津贴_________元。

第十一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凡从事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岗位),乙方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能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乙方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第十三条乙方有权对甲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而降低乙方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乙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存在威胁生命或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甲方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甲方不得为此而取消或者减少乙方在正常工作时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乙方应当学习和掌握有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湖南省化工劳动合同书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乙方实行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法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违法经营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

第十一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其标准分别为元/月、元/月、元/月、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提成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量标准,提成工资单价为。

(三)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条中明确。

第十二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三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十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元。

第十六条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五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年湖南省劳动合同

甲方(用工方):

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职责要求。

(一)、工作时间:

1、乙方每个月有天休假,休假要提前1天向甲方告知,在甲方的批准下方可允许休。

假,甲方每个月至少批准乙方天假期。

2、正常约定的工作日内,乙方每天标准工作时间为:小时。

(二)、工作职责及要求:

以及甲方交代的其他事情。

三、劳动报酬及保险待遇。

在本劳动合同中用工期限内,甲方以现金的形式,每月应向乙方支付工资元(人。

(养老)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保险手续)。甲方每月共计向乙方支付。

人民币 元。乙方当月的劳动报酬,甲方最迟应在当月末后的五日内支付,遇法定节。

假日顺延。

乙方在甲方上班劳动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及保护条件。乙方在上班劳动。

时间,如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工伤,按国家工伤法规由甲方承担责任。如由于乙方违反劳动。

纪律或劳动操作规程及自身、自然因素发生的伤、病,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四、劳动纪律。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规、法纪和职业道德及甲方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工。

作安排和日常管理,接受甲方安全教育,其具体要求如下: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

更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的;

2、在工作中,未能履行岗位职责,严重失职,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3、有连续旷工行为的;

4、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其劳动的;

2、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其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另行强加工作任务和未能提供劳动条件的。

凡有以上条款情形之一的,无论甲乙双方中的一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都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前十五天,通知对方。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2、甲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除全额支付当月劳动报酬外,应另全额支付一个月的劳动报酬(不含保险费用)的违约补偿金。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间,乙方未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工作中未按规定程序操作,恪尽职守,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全部赔偿(可在当月劳动报酬中抵扣)。

2、未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中,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劳动的实际情况扣减当月的劳动报酬。

3、乙方单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甲方除不支付当月劳动报酬待遇外,乙方应另按一个月的劳动报酬标准(不含保险费用)向甲方赔偿违约金。

七、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可签订补充条款,作为此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人事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负责人签字:乙方签字:

(公 章)身份证号:

年月日 年月日。

鉴证签章:

湖南省化工劳动合同书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五条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为元/月,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固定)工资为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按甲方的有关制度为准。

3、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如下: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本合同应注明劳动者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绩效工资由业绩考核确定。“甲方指定的单位”解决的是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和工资支付单位分离的情况,即“外派用工”的情形。“25日”比正常发薪时间延后5日,规避有时合理期间晚发工资的情况。

(四)合同期内,甲方应视乙方的工作表现情况,给予乙方提高工资待遇的机会。(注:加薪情况应明示与合同中。)。

第六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和患职业病,依法享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本合同应注明劳动者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绩效工资由业绩考核确定。“甲方指定的单位”解决的是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和工资支付单位分离的情况,即“外派用工”的情形。“25日”比正常发薪时间延后5日,规避有时合理期间晚发工资的情况。

(四)合同期内,甲方应视乙方的工作表现情况,给予乙方提高工资待遇的机会。(注:加薪情况应明示与合同中。)。

第六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和患职业病,依法享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甲方不能为乙方提供更好发展机会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拟订,无变化。

八、其他约定条款。

(1)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等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培训/教育协议》的约定。

(2)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4)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6)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专利、,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

(7)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8)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注: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专项培训只在主合同中做原则约定,另行签订协议处理。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至少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乙方(签名)负责人。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现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2010年最新劳动合同的工资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试用期满工资元/月(——元/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五、2010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2010年劳动合同中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一)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纪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6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2010年最新劳动合同范本中的违约情形及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无效,可在争论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对仲栽决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可另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月日20年月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20年月日

湖南省农药管理条例

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湖南省《农药管理条例》关于农药登记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第一条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生物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条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

合同。

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二)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在此,农药网小编提示,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二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三)正式登记。

经过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其生产者须向农业部提出原药和制剂正式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国务院农业、化工、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登记证。

农药生产者申请农药正式登记,应当提供两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的示范试验结果。示范试验由省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技术推广部门承担。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下设农业、毒理、环保、工业、包装机械等专业组。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和一至二次主任委员会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年内组织完成正式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可以续展。

第一条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同一厂家或者不同厂家改变剂型、含量(配比)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农药生产者应当申请田间试验、变更登记。

田间试验、变更登记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同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第(二)项。

变更登记包括临时登记变更和正式登记变更,分别发放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农药登记证。

第二条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的,农药生产者应当申请田间试验、变更登记,其申请和审批程序同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第(二)项。

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新化合物的农药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予以保护。

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质量和首家登记产品无明显差异的,在首家取得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内,经首家登记厂家同意,农药厂家可使用其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在首家取得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后,农药生产者可免交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

第三条生产者分装农药应当申请办理农药分装登记,分装农药的原包装农药必须是在我国已经登记过的。农药分装登记的申请,应当经农药生产者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由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由农业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随原包装厂家产品登记有效期续展。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分装登记评审。

第四条经审查合格的农药登记申请,农业部应当在评审结束后10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农药临时登记证或农药正式登记证。

第五条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

第六条农药名称是指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农药的通用名称和简化通用名称不得申请作为注册商标。

第七条农药临时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一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对所受理的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续展申请,农业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续展,但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八条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生产厂家因故关闭的,应当在企业关闭后一个月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交回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逾期不交的,由农业部宣布撤销登记。

第九条如遇紧急需要,对某些未经登记的农药、某些已禁用或限用的农药,农业部可以与有关部门协商批准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使用和临时进口。

第十条农药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为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农业部定期发布农药登记公告。

第十二条农药生产者应当指定专业部门或人员负责农药登记工作。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应当对申请登记人员进行相应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进行农药登记试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应当提供有代表性的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三章农药经营。

第一条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厂家,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农垦系统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按照直供的原则,可以经营农药;粮食系统的储运贸易公司、仓储公司等专门供应粮库、粮站所需农药的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储粮用农药。

日用百货、日用杂品、超级市场或者专门商店可以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

第二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农药。

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所列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杀虫剂的单位,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药经营单位提出的经营条件审查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条农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下列农药:

(二)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进口农药;。

(三)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四)过期而无使用效能的农药;。

(五)没有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六)撤销登记的农药。

第五条农药经营单位对所经营农药应当进行或委托进行质量检验。

第六条农药经营单位向农民销售农药时,应当提供农药使用技术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依照前款规定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条件。

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和具有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第五章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第三十三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五条燃气器具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第三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第三十七条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第三十九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核准的决定;不予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发现已经取得批准或者核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或者核准。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程序必须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四十二条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或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供气设备,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未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占压燃气输配管道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未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

(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和燃气计量器等器具。

(五)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等。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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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生物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条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二)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在此,农药网小编提示,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二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三)正式登记。

经过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其生产者须向农业部提出原药和制剂正式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国务院农业、化工、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登记证。

农药生产者申请农药正式登记,应当提供两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的示范试验结果。示范试验由省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技术推广部门承担。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下设农业、毒理、环保、工业、包装机械等专业组。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和一至二次主任委员会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年内组织完成正式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可以续展。

第一条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同一厂家或者不同厂家改变剂型、含量(配比)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农药生产者应当申请田间试验、变更登记。

田间试验、变更登记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同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第(二)项。

变更登记包括临时登记变更和正式登记变更,分别发放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农药登记证。

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新化合物的农药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予以保护。

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质量和首家登记产品无明显差异的,在首家取得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内,经首家登记厂家同意,农药厂家可使用其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在首家取得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后,农药生产者可免交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

第三条生产者分装农药应当申请办理农药分装登记,分装农药的原包装农药必须是在我国已经登记过的。农药分装登记的申请,应当经农药生产者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由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由农业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随原包装厂家产品登记有效期续展。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分装登记评审。

第四条经审查合格的农药登记申请,农业部应当在评审结束后10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农药临时登记证或农药正式登记证。

第五条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

第六条农药名称是指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农药的通用名称和简化通用名称不得申请作为注册商标。

第七条农药临时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一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对所受理的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续展申请,农业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续展,但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八条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生产厂家因故关闭的,应当在企业关闭后一个月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交回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逾期不交的,由农业部宣布撤销登记。

第九条如遇紧急需要,对某些未经登记的农药、某些已禁用或限用的农药,农业部可以与有关部门协商批准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使用和临时进口。

第十条农药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为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农业部定期发布农药登记公告。

第十二条农药生产者应当指定专业部门或人员负责农药登记工作。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应当对申请登记人员进行相应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进行农药登记试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应当提供有代表性的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三章农药经营。

第一条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厂家,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农垦系统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按照直供的原则,可以经营农药;粮食系统的储运贸易公司、仓储公司等专门供应粮库、粮站所需农药的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储粮用农药。

日用百货、日用杂品、超级市场或者专门商店可以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

第二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农药。

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所列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杀虫剂的单位,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药经营单位提出的经营条件审查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条农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下列农药:

(二)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进口农药;。

(三)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四)过期而无使用效能的农药;。

(五)没有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六)撤销登记的农药。

第五条农药经营单位对所经营农药应当进行或委托进行质量检验。

第六条农药经营单位向农民销售农药时,应当提供农药使用技术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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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化工行业劳动合同书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__天。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乙方实行_________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创造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乙方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甲方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乙方。甲方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乙方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耐酸耐碱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防毒口罩、面具、_________、_______等。

第九条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乙方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乙方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条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每月提供劳动保护特殊津贴_________元。

第十一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凡从事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岗位),乙方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能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乙方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第十三条乙方有权对甲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而降低乙方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乙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存在威胁生命或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甲方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甲方不得为此而取消或者减少乙方在正常工作时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乙方应当学习和掌握有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元/月。(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

第十七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_________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标准分别为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_________。

(三)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在本合同第_________条中明确。

第十八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_________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九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条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二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_________元。从事有毒、有害岗位每月(日)生活保健津贴为_________元。

第二十二条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三十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三十一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三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录用条件为: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三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五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八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补签或续订的合同期限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四十二条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三条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四条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五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第三十八条执行外,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月工资标准按甲方正常生产情况下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计算,若乙方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四十六条甲方发生故意拖延不与乙方续订劳动合同、与乙方订立无效劳动合同、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甲方应按下列规定赔偿乙方损失:

2.造成乙方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乙方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第四十七条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四十九条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_________。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第五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第五十二条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

(三)_________。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五十五条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乙方:(签名)。

鉴证机关:(盖章)鉴证人:(签章)。

附件。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续订类型为_________期限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如下变更: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与使用,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的开采和城市门站以外的管道输送,液化石油气的生产、槽车(船)运输,燃气器具的生产和沼气及其燃烧器具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扶持燃气事业发展,推广应用先进的燃气生产、供应、使用工艺和技术设备。

第二章燃气规划与燃气工程建设。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

同一城市的燃气管网应当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该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住宅工程、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的管理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燃气专业规划范围以外的十层以上住宅建筑和高度在二十四米以上的需要使用燃料的其他民用建筑,必须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第七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依法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燃气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消防、安全生产、抗震、防雷、防洪、环境保护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安全等设施依法经有关部门验收。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在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兴建与燃气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四)其他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确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在作业日七日前通知燃气企业,共同协商采取确保燃气设施安全的措施后,在燃气企业的监护下作业。采取安全措施的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

燃气企业应当对有关燃气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禁止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

除灭火救援和燃气严重泄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的公共阀门。

第三章燃气生产与供应。

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专业规划,选址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有持续生产、供应合格燃气的能力;。

(四)有与生产、供应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燃气企业从事燃气气瓶充装活动的,还应当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第十三条燃气销售网点由燃气企业设立,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燃气专业规划的固定站点设施;。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四)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

燃气机动车加气站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

第十四条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生产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计量器具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

燃气气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每四年至少送交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一次。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质量和瓶装燃气的充装量、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并保证持续稳定安全供气;。

(四)瓶装燃气应当标明充装单位;。

(六)不得违法向用户收取费用;。

(七)制导、督促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告知报修电话。

第十八条管道燃气实行政府定价,瓶装燃气实行政府指导价。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按照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章燃气器具的安装与维修。

第十九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

(四)有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从事安装、维修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燃气适配性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检测符合本省各地燃气使用要求的管道燃气燃烧器具向社会公布。燃气器具安装企业不得为用户安装与当地燃气不相适配的管道燃气燃烧器具。

第二十一条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者必须在销售地设立产品售后服务机构或者委托具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向用户提供产品售后服务。

第二十二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约定的时间内亮证为用户提供安装、维修服务;。

(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管道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

管道燃气企业申请验收,安装不合格的,免费重新安装;。

(三)设定不低于一年的安装保修期;。

(四)不得擅自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

(五)作业前向用户出示收费标准。

第五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三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依法与用户签定供用气合同,明确供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管道燃气供用合同中应当明确燃气设施的维修责任。

第二十四条需要使用管道燃气或者扩大管道燃气使用范围、变更管道燃气使用地点以及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的用户,应当向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答复。

第二十五条管道燃气用户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燃气费。逾期不支付的,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可以按日加收应支付款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二个月仍不支付的,管道燃气供应企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用户,可以暂时停止供气。

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在用户支付所欠费用后及时恢复供气。

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用气量以燃气计量表具显示的数据为准,管道燃气供用当事人发生计量争议时,可以书面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表具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的,由申请人承担检验费;经检定计量表具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由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承担检验费,申请检定之日起前二个月的用气量,按照检定认定的用气量计费。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安全使用燃气;。

(二)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使用与当地燃气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

(五)不得加热、摔砸、倒卧、曝晒气瓶和改换气瓶检验标记;。

(六)不得倒灌瓶装燃气、倾倒瓶装燃气残液;。

(七)不得盗用管道燃气;。

(八)不得转卖燃气。

第二十八条用户有权就燃气、燃气器具及其他相关服务的质量、收费等事项向有关企业提出查询,有关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和答复,对不予处理或者对处理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燃气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燃气企业,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燃气销售网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由有关部门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施的;。

(三)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的;。

(四)从事其他危害公用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四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一)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

(三)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

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和改换气瓶检验标记的;。

(三)倒灌瓶装燃气的;。

(四)擅自倾倒瓶装燃气残液的;。

(五)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卸装修等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监督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企业是指从事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三)燃气销售网点是指瓶装燃气供应站、庭院(楼栋)管道燃气供应站、燃气机动车加气等站点。

(四)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五)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燃烧器具、燃气计量器具、气瓶、调压器等;燃气燃烧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冷暖机等。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出台实施,标志着湖南无线电管理形成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据了解,《条例》共八章三十九条,涵盖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无线电台(站)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安全保障、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与政府规章《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对比,《条例》有许多创新之处。

《条例》更好地体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如第九条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取得用于经营性业务的无线电频率许可。这改变以往单一行政指配的频率分配模式,为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频率分配模式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对无线电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规范。如第二十九条,增加了禁止设置、使用非法移动通信基站和卫星电视干扰设备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产生有利震慑。

此次《条例》决定加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第三十六条规定,对非法使用伪基站可以处以最高20万罚款,而过去按《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规定,最高处罚额度只有5000元。这样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有效打击违法行为。

湖南省经信委主任、党组书记谢超英介绍,1991年全省无线电台站总共不到一千台,仅涉及民航、广播、铁路、军队等少数几个方面。底,湖南合法无线电台站已达10万台,成为各行各业必不可少的生产生活工具。随着无线电应用领域大幅拓展和无线电台站大幅增加,无线电频率资源稀缺性日益凸显,非法设台和由此产生的无线电干扰日益突出,面对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启动《条例》起草工作,经过5年的努力,于今年7月24日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为依法行政、加强无线电管理,提供了法律准绳。

延伸阅读:

湖南省农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

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

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

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

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

(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

害生物的;。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四)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

有害生物的;。

(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

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

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

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

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

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

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

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

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

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第七条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

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

(一)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

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

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二)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

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

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

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

示范、试销。

(三)正式登记阶段: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

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国。

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

售。

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

;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

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

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

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

登记。

第八条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时,其。

研制者、生产者或者向中国出售农药的外国企业应当向国。

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农。

药样品,并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农药登记。

要求,提供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

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负责全。

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

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化学工业、卫生、环境保。

护、粮食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推荐的农药管理。

专家和农药技术专家,组成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

农药正式登记的申请资料分别经国务院农业、化学工。

业、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

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对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

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作出评价。根据农药登记评。

审委员会的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发给农药登记证。

第十条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的,其。

生产者应当申请办理农药登记,提供农药样品和本条例第。

八条规定的资料,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

记证。

第三章农药生产。

第十一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

第十二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

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工业行政管。

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审核或者批。

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

人;。

(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

卫生环境;。

(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

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

(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

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国务。

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

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

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

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

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

书上应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

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

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

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

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第十六条农药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并附具。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四章农药经营。

第十七条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

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一)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

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

理手段。

第十九条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

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

质量检验。

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

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第二十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

药储备工作。

贮存农药应当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确保农药产。

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

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

对无误。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

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

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

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第五章农药使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

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

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

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

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

提高防治效果。

第二十五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

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

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第二十六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

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

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

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第二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

珍稀物种。

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二十八条林业、粮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林。

业、储粮、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

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

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进口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

应当向海关出示其取得的中国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

记证。

第三十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

下列农药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

药的;。

(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

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第三十一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

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失去使用效能的;。

(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

第三十二条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

缺不清的农药。

第三十三条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

张贴广告。

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依照广。

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审查。

第三十四条经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内发现对农。

业、林业、人畜安全、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经农药登。

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限制。

使用或者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

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

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

第三十七条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

第三十八条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

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必须严。

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

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

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

的罚款;。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

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

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

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

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

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

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

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化。

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

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

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二)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四十一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

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

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

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

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化学工业行政管。

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

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

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

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

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

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

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

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

使用农药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农药有。

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

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及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域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的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相应配套的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组织。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居住区域设施共用情况划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业主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二)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草案;。

(四)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五)审议和批准物业维修基金的预算、决算以及续筹办法;。

(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会通过的业主公约和作出的决议,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会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七条业主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事项由业主会章程规定。业主会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业主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条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召开第一次业主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名单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业主会;。

(二)根据业主会的书面授权,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监督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

(四)听取并反映业主及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五)督促业主及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业主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按照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业务。

使用人经业主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章程报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拟订物业管理制度;。

(二)依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三)选择专营企业承担专项经营服务业务;。

(四)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企业拟订的物业管理制度应当经业主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接受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三)接受其业务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开始出售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出售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的房屋,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物业出售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物业出售单位应当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六条物业出售单位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物业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共用设施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修保养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将物业管理的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

(四)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发现物业损坏或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维修;。

(六)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账册;。

(七)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措施;。

(九)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

(十)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做好其他服务事项。

第十八条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价格,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以及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管理服务价格,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会的书面授权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和价格应当公布。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负最终交纳责任。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委托,承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其它服务事项。但是,物业管理企业超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范围提供有偿服务的,必须事前征得业主、使用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全部物业档案资料、有关的财务账册、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财产的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通过物业管理区域的城市道路及其绿化和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由市政、园林部门负责;通过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汽车道路的清扫保洁,由环卫部门负责;物业管理企业收集到垃圾中转站的生活垃圾的清运,由环卫部门负责;高层建筑楼供水泵房总计费水表以外(含水表)和多层建筑楼外自来水表井以外(含水表井)的供水管线及设备的维修管理,由供水企业负责;供电线路、消防等公共设施的维护,分别由供电、消防等单位负责。

业主、使用人对前款所列单位和部门负责的事项有意见和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反映并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费用,由相应管理服务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自愿、有偿原则接受相应管理服务单位的委托,代收有关费用。

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四条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二)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

(四)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违反规定设置摊点、集贸市场;。

(六)乱倒垃圾、杂物,向门窗外抛物;。

(七)擅自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悬挂、张贴、刻画、涂写;。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放置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房屋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二十七条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时,有关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设置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会书面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支付场地租金。

按前款规定收取的场地租金应当纳入维修基金。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实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制度。维修基金的筹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专户存储,专款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

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预算,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不得使用维修基金。

第三十二条维修基金明细帐应当按单幢住宅设置,按户核算。业主转让房屋时,其维修基金剩余的部分,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物业出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在保修期限内对物业承担保修责任。

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维修、更新的费用,由全体业主按房屋的建筑面积从维修基金中分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更新的费用,由相关业主按房屋的建筑面积从维修基金中分摊。

保修期届满后,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物业出售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移交物业管理资料的;。

(二)未按照要求配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

(三)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动用维修基金的。

第三十六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受理并处理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的共用设施和房屋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本条例中业主公约、为主会章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参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城市非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采摘员工劳动合同

甲方:__建筑公司第项目部。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协商,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本合同自年月日生效,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

二、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需要,担任。

2、乙方自费办证,持证上岗,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甲方交给的工作数量,达到甲方要求。

3、负责工程成本核算及甲方随机安排一些工作。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保护由甲方提供,费用从乙方工资中扣除,根据工程施工连续性的特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提供必要的住所,水电。

四、劳动报酬:

月工资为/月,工资包括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险等费用。

五、劳动纪律:

1、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财务制度,爱护甲方财物,听从项目经理的领导。

2、严格遵守财务岗位责任制,详见附件。

六、罚则:

1、由于乙方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损失多少照价赔偿。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独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身体患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争议处理: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1、财务岗位责任制和甲方其他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湖南省采摘员工劳动合同

一、合同条件:________。

1、凡自愿在本宾馆工作,年满18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公民,经面试合格者。

2、签订本合同前须岗前培训合格,试用期为_____个月。

3、凡签订本合同之员工须遵纪守法,无犯罪前科。

二、工资待遇及福利:

1、工资标准为既定标准,根据岗位的不同及个人表现享有岗位补贴,工龄补贴及奖金。

2、每月享有带薪休息日。

3、员工签订合同以后宾馆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不愿缴纳养老保险的员工宾馆将资补贴的形式发放给个人。

三、合同终止及辞职:

1、合同期满后,员工可续签合同,不签合同视为原合同的延续酒店员工聘用劳动合同范本酒店员工聘用劳动合同范本。合同期满后要求解除合同者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宾馆,否则视为违约。

2、凡经考核不适应本岗位工作者,宾馆有权终止其合同。离店时,可结清工资。

3、工作期间,屡次违返宾馆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者将给予开除处理并终止合同;工资奖金一并扣除。

本合同一式两份,一经签订即生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如有违反,均可依法起诉。

甲方代表:________。

签订合同时间:________。

签订合同时间:________。

文档为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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