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的报告(模板15篇)

时间:2023-11-29 06:24:40 作者:灵魂曲

报告范文是对某一特定主题进行详细说明和分析的一种书面材料。在下面,我们将分享一些关于报告范文的经典案例,希望能激发大家的创作灵感和写作热情。

成功的法律案例分析

11月中旬,北京东城区刘女士接到了一份拆迁评估单,其内容是对其承租了将近40年的公房进行了评估,评估的总价为370万,其中仅包括原有的90多平米的公房,而对其30多平米自建房,没有进行认定,自然不包括在评估单之内。刘女士在接到上述评估结果后,感觉十分不满,主要集中在两点:一:对其30多平米的自建房口头答复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二:建筑面积单价相对很低,不符合其所在地理位置的商品房单价。于是迫切寻找拆迁专业律师提供帮助,在朋友介绍下来到了本团队,找到了主管吴律师,在介绍了上述情况后,律师了解到其家庭的自身情况:原来刘女士一家三口,父母都已经80高龄。房屋属于原东城农机局所有,其父母原是农机局职工,所以自然拥有公房的承租权。早在70代就在这里居住,后由于居住的局限,使生活很不方便,在原单位同意的前提下,自行在原居住的房屋旁边连接建筑了30多平米的房屋。

承办策略。

主管吴律师在了解了上述情况后,首先对其特殊性也就是是自管公房还是直管公房,到原有单位和东华房管所进行了调查,最后确定是直管公房,属于东城区东华房管所管理,在调查到上述情况同时,拆迁人已经失去了继续和谈的耐心,向东城区房管局申请了拆迁裁决,其想借助公权力达到目的之心昭然若揭,情况紧急,吴律师没有迟疑迅速出击。

办案第一计:一封律师函阻挡拆迁裁决进行。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而《毛泽东选集•论持久战》中也有类似的一语成谶:“没有事先的计划和准备,就不能获得战争的胜利。”由于吴律师裁决前的细致调查,把功夫已经做在了对方的前面。其直管公房的管理人便是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但是在裁决中其又作为裁决人而出现,便出现了运动员与裁判员同属一人的尴尬局面,这是其一。其二,刘女士仅仅是房屋的承租人而非产权人不应该被列为被拆迁人。以上两个理由要求中止裁决的进行,很快得到了区房管局的支持。

办案第二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议——一锤定音。

由于其为土地一级开发,自然此时的拆迁人是土地储备中心,大家都知道,土地储备中心的上级主管单位是土地局,其属于利益共同体,吴律师很好的利用了这个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就其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了复议,要求审查其在土地使用权许可的面积以及用途,并针对的说明了土地还未招拍挂就确定了项目名称和用途是属于本末倒置。拆迁人针对如此双重压力,无奈回到了谈判桌上,现正处于继续谈判之中。

承办总结。

相较众多的拆迁纠纷维权案,吴律师办案思路凸显为单一主线模式,即以一个“点”为突破口,历经一番厉兵秣马式的穷追猛打后实现委托人的预期值!当然,这种拆迁维权模式依赖于显性违法“点”的存在。就本案来讲,这个“点”即是被拆迁人主体认定的错误——在缺乏转换条件的情况下,拆迁人误将房屋承租人直接列为被拆迁人,从而在源头上抹掉了拆除标的房屋的合法性。陷入此种境地的拆迁人才会果断地接受,以低姿态与“被拆迁人”重新回到谈判桌。

直管公房是我国社会转型期间形成的“怪诞”现象!此前房改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对于厘清这一产权灰色地带已卓有成效。但,疏而不漏,北京地区的直管公房依然数目可观。那么,城市化进程隽携而至的拆迁大潮必然会覆盖于此。对这类特别的房屋进行拆迁时,恰当把握主体资格对减少拆迁纠纷无疑意义颇深!

成功的法律案例分析

[案情]4月17日,王某与上海某教育咨询公司(简称“咨询公司”)签订了《咨询协议》,约定咨询公司为王某在广州市海珠区暨南大学区域单点范围内开办的培训机构提供运营咨询服务,由王某向咨询公司支付咨询费用。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为204月17日至7月17日:每年协议年度的咨询费用为40万元,保证金3万元,王某按年分次向咨询公司支付咨询费,第一年度的咨询费在签署协议时支付,以后每年的咨询费在该年度的开始前一个月内支付,因任何一方停止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达连续两个月或者在连续的十二个公历月内合计达四个月,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咨询公司应对王某选择合适的a品牌学校地点予以指导,该等指导意见由咨询公司提供的a品牌启动系统手册予以明确,王某应该根据a品牌启动系统手册中地点选择知道条款或者咨询公司的指导意见选择a品牌学校地点,王某向咨询公司书面申报学校地点后,咨询公司应该在收到后七个工作日书面是否确认该地点,双方约定纠纷的处理机构是上海仲裁委员会。王某根据前述咨询协议,在签订之时交付了两年的咨询费用,共计人民币80万元,咨询公司给王某开具了以“咨询费”为内容的发票,前述协议签订后咨询公司对于选址事项一直拖延未予以支持,跟其招商宣传期间以及签订合同之时口头声称的选址服务完全不一致,王某就此一再催促,咨询公司便提供了几个待选点给王某,但均不具有操作性。随着时间的推移,选址事项已经超过三个月,按照合同约定,反而是王某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于是王某委托本人对该合同进行分析,我个人认为该合同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咨询公司有重大信息披露的义务,同时王某作为被特许人享有在一定期限内的法定任意解除权,而且在本案中,咨询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即招商期间宣传的事项与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情况完全不一致。年10月份,王某委托本人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王某所缴纳的咨询费和保证金,同时仲裁受理费和律师费由咨询公司承担。

[案件焦点]这个案件焦点在于涉案合同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还是无名合同,如果是属于前者,显然案件对于王某来说是有利的,因为商业特许经营条例赋予了被特许人也就是投资者王某法定的任意解除权;而如果是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的总则规定,参照买卖合同部分章节的规定,那么对于王某来说相对被动很多,因为咨询协议里基本是权利一边倒的倾向咨询公司,对于王某的违约责任约定的非常清晰且繁重,而对于咨询公司的违约约定却非常模糊,其根本原因在于咨询合同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而王某对合同的种种不利约定的风险评估不够。因此,整个案子的关键就是关于合同性质的论证问题,思路就是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赋予的法定任意解除权为主线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仲裁结果]上海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王某在签署咨询协议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应有充分的理解,且开具的发票内容为咨询费,王某对于合同性质以及发票的内容未向咨询公司提出异议,因此,认为系争合同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主张不成立。对于选址义务问题,上海仲裁委员会认为按照咨询合同的约定,选址的义务在于王某而非咨询公司,咨询公司仅是提供了指导和确认工作,且咨询公司提供了数个地址备选给王某,因此王某认为咨询公司怠于履行选址义务的意见不能成立。但上海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就选址义务问题产生争议后,王某和咨询公司主要围绕的是退款问题发生纠纷,而咨询公司再也没有提供新的选址指导意见,因此按照咨询协议的约定,尽管咨询公司提供了一些咨询服务,但毕竟该培训机构未能实际成立,系争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此,王某主张解除合同的主张,上海仲裁委员会予以认可。另,上海仲裁委员会员会认为由于系争合同解除,则咨询公司应该退还王某支付的相应费用,但是鉴于咨询公司确实为选址问题向王某提供了相应的指导与意见,付出了相当的工作量,且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培训学校未能成立系归责于咨询公司,事实上王某对咨询公司提供的诸多建议均不予采纳也是导致双方发生纠纷的重要原因,故最后,上海仲裁委员会酌定咨询公司退还王某已支付的咨询费72.5万元和保证金3万元,仲裁受理费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对于王某主张的律师费和差旅费鉴于王某在履行合同中亦有不妥之处,因此均不予以支持。

[案件的分析和提示]对于上海仲裁委员会上述的理由,在我个人看来还是有点牵强的,尤其是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问题上,上海仲裁委员实际上是绕开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关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定义,同时也忽视了双方实际履行过程中的地位。简单来说,商业特许经营里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咨询服务支付咨询费的一方与收取咨询费的一方显然是被服务与服务的关系,比如客户与律师之间的咨询服务,显然不可能是律师管理客户,这就是商业特许经营和咨询服务之间的根本区别。涉案合同或者双方提供的证据均显示王某是必须遵守咨询公司的管理规定,必须按照a品牌的加操作手册去经营,否则将承担高达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何况王某支付所谓的咨询费关键换来的是a品牌学校商标的授予、咨询公司网络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权、a品牌学校统一装修装饰以及师资教材的使用权及购买权等,这显然是商业特许的内容而非咨询。而对于案件的结果,不能说完全满意但是也来之不易,这个案件在代理之时对于申请人一方也就是王某来说,不管是从合同约定上,还是从实际履行中的证据来说均不利,比如咨询协议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成立培训机构的,加盟费和保证金没收,另外,对于没有按照咨询公司的要求经营培训机构的,则需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且还有诸多其他的系统信息管理费、教材费等等,整份合同在权利义务上完全不平等。当然不管实际情况如何,作为当事人的律师,也只能穷尽一切可能对当事人有利的情况去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权益,虽然最终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里有部分咨询费不予退还,但实际上这个只能说是自由裁量的程度不合理,稍微超出了预计的范围,但这个毕竟是上海仲裁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之内,何况咨询公司确实也付出了一些服务。从另一个层面来说,个人也能理解上海仲裁委员会这样的裁决,因为其考虑了一定的社会效果,涉案的纠纷属于一个系列案且约定的纠纷处理途径均为上海仲裁委员会,如果一律认定王某的主张成立则可能形成判例,这会导致咨询公司的经营陷入困境,而该公司在上海本地也算一家比较有名的培训机构。

在此,作为当事人的律师,对于当事人的建议和对于其他投资者的建议是一样的,即在从事任何投资之前,对于投资的项目必须了解、对于被投资方的情况、投资协议的内容必须较为清晰,尤其是投资协议的条款约定需要做风险评估,切忌轻信招商阶段被投资方的广告宣传内容,否则发生纠纷时,如果协议或者证据本身对投资者不利,那么律师想挽回投资者全部损失,也是比较困难的,因为诉讼也好,仲裁也罢均是以证据事实来证明一方主张的存在,而不是以实际发生的情况作为依据的。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案例一:鑫鑫是刚刚入园的小朋友,比较淘气。一天,几个孩子都说自己的彩笔不见了,也有的说铅笔不见了,在对附近几个小朋友的询问中得知:原先是鑫鑫小朋友拿的,最终这些东西真的在他的书包里找到了。

案例二:宁宁小朋友带来了可比克饼干,饼干盒里是一个包装精美的金属圆筒,宁宁吃完饼干后把圆筒放入了书包,但是在进行过户外游戏后,圆筒却不翼而飞了。当我问起圆筒跑到谁的书包里去了,千万抓好啊,要不然,圆筒还会往外跑的,见刘文琪小朋友神色有异,原先圆筒被她拿去了。

以上三个案例均是在幼儿园里小朋友拿别人东西的行为,如果这样的行为发生在成人身上就是名副其实的偷窃,可当这些事情发生在四五岁的孩子身上时,我们能说他是偷吗当然不能,非但不能说,还要慎之又慎地处理。

深究孩子出现上述行为的原因,我认为有以下三点:

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好玩,好奇心强,见到新奇的、喜欢的东西总是爱不释手。加上孩子们的思维总被想象所左右,不能够清楚地区分“自己的”和“别人的”这两种概念,一不留意就会把别人的东西藏起来据为己有。从幼儿心理学的角度去分析,这种行为也就不足为奇了。案例二就是这种状况。包装精美的金属圆筒十分好玩,琪琪小朋友特别喜欢,因此便把它放入自己的书包里,并没有任何别的复杂动机。在见到刘文琪的神色有些慌张后,我就和她讲道理:“琪琪,宁宁丢了东西多着急呀!圆筒是宁宁的,你要是喜欢,就让妈妈去买,好吗要是你喜欢的东西也丢了是不是也着急呀你帮他把圆筒送回家吧。”透过一番讲道理,孩子也逐渐明白了别人的东西不能拿的道理,并把圆筒送还了回去。

这种状况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同时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也十分重要。

案例一中,鑫鑫小朋友刚刚上幼儿园,妈妈还未曾给他买彩笔、铅笔和本子,自己没有而别的小朋友有,而别人的正是自己想得到的。别人能够写字、画画、涂色,自己却不能,孩子必须会想“那要是我的该多好”,所以把想要的东西统统放人自己的书包,愿望最后得到满足了。在与鑫鑫的妈妈交谈后,他也有了自己的彩笔、铅笔,这种现象就再也没有发生过。

这类状况十分严重,案例三就属于这一种。

此刻每个孩子都生长在蜜罐里,是家中的小太阳,处于中心位置。家长对于孩子的要求,不论合理不合理都会盲目满足,致使孩子习惯了想要什么便来什么的生活,养成了自私任性、心中没有他人的不良习性。别人的东西我此刻没有,但我想要就拿了;别人带了好吃的我想吃,于是就给吃了;他的玩具好玩我喜欢,就放进自己的书包里带回家了。这就属于一种十分霸道的行为了,这与孩子在家中处于中心地位是有着很大关系的。因此我们务必与家长做好沟通工作,请家长不要一味地迁就、迎合孩子。俗话说“惯子如杀子”,这样下去对孩子是没有好处的。

针对“小朋友拿别人东西”的行为,认真地总结出原因,然后对症处理,想必一切就会迎刃而解了。但在处理的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因事而异。

所谓“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事情发生了先要看严重程度如何,能自己处理的尽量自己处理,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要事事都与家长沟通,因为孩子在园有了问题尤其是像这种事情,家长总是有些避讳。

(二)因材施教。

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的性格特点,每个家长的文化层次、素质水平也不尽相同,一旦出现问题时必须要因人而异,针对不同的孩子不同的家长采取不同的方法。对素质高、明事理的家长,能够开门见山地说,并一齐讨论处理办法;对文化层次低、态度强直的家长,能够委婉地讲明事情,并以商量的口气征求他们的意见。

(一)透过教育使孩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别人带来的麻烦,千万不要对孩子说“偷”这个字眼,帮忙孩子建立‘‘自己的”和“别人的”这两种不同的概念。

(二)不能大发雷霆,夸大严重性,给孩子心中留下阴影,带来心理压力。

(三)不能不管不问,听之任之,助长其不良行为。孩子小时候的不良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长大后很容易铸成大错。

(四)不能碍于面子,漠然处之,使孩子认识不到自己已经做错事了,子不教父之过,长大后再出现问题则追悔莫及。

“老师,××拿我的东西了。”这样一句看似很平常的话,其实里面隐藏着很大的学问,不可忽视。作为老师,要以敏锐的眼光洞察孩子的行为,用专业的理论研究孩子的心理,春风化雨般地化解孩子成长道路上的种种问题.润物无声地帮忙孩子逐渐树立正确的观念,力求让孩子健康快乐、用心向上地成长。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哈特曼箱包公司成立于1877年,从1930年开始生产皮包。刚开始它的产品是同行业最昂贵的,是针对需要最好、最耐用皮箱的消费者设计的。公司只在百货商店和箱包专卖店销售自己的产品,一直到1955年以前,它限制分销,在每一个区域市场只通过选择一个中间商销售产品。在新一任领导卡兹上台之后,哈特曼公司。

拓展。

了它的分销覆盖面,消减了产品线,制定出了一套全面的零售人员培训方案。1980年,哈特曼公司总收益是3300万美元,年销售增长率22%,卡兹试图将哈特曼公司的年收益增长率提高5%-10%,同时,增大它在高品质箱包的市场占有率。

公司的产品线包括框架式与软边式两类皮箱的四个系列,其中价格最昂贵的是4700系列。现在,卡兹正考虑对哈特曼产品线加一些变化,用新产品代替已经销售疲软的超麂皮产品。哈特曼公司的最主要的直接竞争对手是lark公司和french公司。

2.决策背景。

1981年,哈特曼公司总裁卡兹对公司过去实行的价格促销策略进行评价,同时考虑在新的一年里是否继续实行这一策略。关于是否继续这一策略,专家研究的结果与营销副总裁舒斯特的看法产生了分歧。除了价格促销策略之外,哈特曼公司还实行过:馈赠礼品与连带购买促销策略。

二、决策选项。

1.卡兹不支持继续实行价格促销策略。

专家研究报告认为,价格促销策略虽然增大了销售,但是所生成的贡献却低于不实行该策略所获得价值。而且,卡兹认为价格促销会有损哈特曼公司的形象。

2.舒斯特支持继续实行价格促销策略。

舒斯特认为价格促销能够增大顾客对哈特曼箱包的。

兴趣。

吸引新的消费者鼓励现有顾客增加对哈特曼产品的购买从而增加销售量。

三、决策标准。

1.公司利润。

经济利润是资源优化配置的指标器,它指导人们把资源用在最有价值的地方,正因为如此,经济利润是决策的基础。任何一个公司都是以盈利为目的,为了实现价值最大化,利润的不断提高,从而回应对不同阶段而实行不同的决策。

2.产品销售量。

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需要根据产品销量灵活的调整产品定价、存储策略、销售方案等。合理的销售预测对于决策者做出正确的决定有重要的意义。

3.品牌形象。

随着国内外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面临的竞争较以往大的多,当企业计划推出一种新产品时,由于。

广告。

成本的急剧增加,使得新产品的风险相对提高。因此企业的经济模式逐步从产品经济转向了品牌经济,企业希望通过建立品牌形象减少产品的销售成本,减少产品开发的风险,增加企业的竞争优势。

4.公司战略目标。

公司会为自己在未来几个月或几年的时间内制定自己公司的战略目标,而企业公司,为了实现自己的战略目标,实现利益最大化,不断推进自身的发展。会根据不同阶段的不同战略目标而制定不同的决策,从而影响决策的实行。

四、决策标准的论据。

1.公司利润的案例论据。

表1哈特曼公司产品定价资料。

但相反一面,哈特曼公司在实行零售促销计划时受到零售商的欢迎。1979年其4200系列产品的税前净利润达到21%,4700系列达到36%,而samsonite公司的silhouette系列只达到13%。到1980年5月,哈特曼建议的零售价格向零售商提供了54%的毛利润率,相比之下,整个箱包行业的平均毛利润率只有46%。

所以说,不实行价格促销策略也可以为公司带来高额利润。

2.产品销售量的案例论据。

1979年4月22日到5月6日,哈特曼公司对全部四种箱包系列中三种最流行的手提式皮包实行20%的削价促销。但在促销结束之后的一段时间,对三种手提式皮箱的订单量明显低于1978年的同期水平。1980年的促销合同中,大约销售出了144000件促销产品,只达到了预期数量的一半。

根据专家研究结果表明,促销活动造成4400产品线在销售量上互相残杀;1978年3月-5月,4400产品线的销售量为15130件,低于17020的预期数量,使贡献毛利润减少40366美元。

所以说,哈特曼可能在促销中蒙受了损失,销售量迅速增长和销售收入大幅增长是不可能同步的。

3.品牌形象的案例论据。

_年,哈特曼公司对年龄在25岁以上、家庭年收入超过25000美元的消费者进行调查,结果只有12%的消费者认识哈特曼品牌,而美国。

旅行。

者的品牌认知水平超过了90%。只有5%的被调查者回忆起曾见过哈特曼的广告,而哈特曼的价格促销活动只能通过,较大的零售商进行地区性广告宣传,广告着力突出公司的名称和声誉。

所以说,即使实行价格促销,而不提高企业形象,消费者对该品牌的认知度仍然较低,从而并不会增加其销售量以及顾客对其产品的购买需求。

4.综上所述。

我们认为,不应该继续实行价格促销策略。

五、行动计划。

1.继续实行馈赠礼品和连带购买策略。

为促销专门制作生产礼品或连带购买的商品,促销结束以后,此商品不再进行售卖。

2.加大企业形象和品牌认知度的推广。

在高端杂志、报纸期刊刊登广告;在奢侈品展销会进行展销;利用名人效应,进行代言;请专业人士宣传,进行口碑营销。

3.实行特殊。

节日。

营销方案。

在店庆、特殊节假日、vip顾客生日等具有纪念意义的时候,进行馈赠典藏版箱包活动。减少库存,将存货改装为限量版非卖品。

4.体验式营销。

重视顾客的体验和对产品满意度的反馈。可以将公司在新一季度的新产品和特殊性产品在上市前,免费发送给限定的vvip顾客体验,并进行及时的反馈信息的。

收集。

对产品进行及时的修改和更进。

5.经销商,消费者订货优惠。

实行提前订货,享受分期付款,优惠折扣,赠送产品等优惠。

六、行动计划的风险。

1.不能合理预测销售量,造成连带购买或馈赠的产品数量无法控制。导致供不应求或库存积压,影响销售额和产品成本的预估。

2.提升品牌形象可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充足资金流是对企业的一大考验。对于顾客对品牌的认知度和形象的提升,需要一定时间的接受过程,见效慢,短期收益不会有太大的提高。

3.关于体验式营销的方案,可能导致顾客只体验不购买。一旦,该产品在顾客体验过程中,得到满意度低的结果,那么对于后来产品在营销过程中有很大的不利影响。

4.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容易导致资金一时无法到账,企业正常营运受到影响。容易出现坏账等现象,造成企业的损失。

七、风险的解决方案。

1.合理预测促销中连带购买品或馈赠品的数量,并且在促销活动结束后,该产品不再进行生产和售卖。

2.提高自身的信誉度,联系好与银行或其他风投的关系,以便获取更多的资金支持,为公司经营和扩大企业规模和产品线做后盾。

3.提高产品品质和顾客满意度。在体验期一旦出现问题,及时修改,并将改进品再次进行体验,避免负面影响过大。

4.在产品设计上加大重视,吸取行业精华,力求走在行业的最前端。满足更多客户的产品。

时尚。

需求。

成功的法律案例分析

从小道骗徒到国际骗徒,金融商业圈诈骗案件屡见不鲜,近年尤为多见。国际骗徒向中国内地商人下手,通常透过香港或是其他海外华人地区人士引荐,以提供便于中国境内做国际交易的服务为名义,哄骗客人签下巨额交易。我们最近接到一位内地商人的委托,请我们调查其欲合作的公司,本篇文章将跟大家分析这一案件。

事源。

3月底中国一间农业科学发展公司找到我们,透过初步电话会议,我们了解到客人正同一间声称是英国大型金融控股的k上市公司签租证合同、以及准备付其合作款项,客人以防有诈也要求对方公司的代表l先生提供其护照等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这牵涉到约两千万欧元的交易,客人希望谨慎行事所以在付款前请我们做一下调查。

调查过程。

时间紧迫,确认委托后,我们即刻开始从客人方、政府查册部门、及牵涉到的公司等等各方收集相关文件和资讯,做分析整理。

我们第一步证实到文件中的k公司的确为一间在英国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客人提供的l代表人的姓名为此公司的控股母公司一名非执行董事,文件上联络地址无可疑,但联络电话为一部座机号码和一部手机号码,座机号码并不在其集团子公司注册的电话总机下,且个人手机这点很可疑。

k公司并无对外公布的联络电邮账户,但我们发现文件中提供的电邮信箱并不在其子公司统一电邮侍服区域名称下,进一步查证发现其域名乃google登记下的私用域名。虽然不能直接证明这非k公司的真实电邮,但作为一间大型上市公司,这有些不寻常。

另外事有蹊跷的是,k公司在其年报及股东文件中并未提及租证类业务。而公司交易付款文件以母公司非执行董事名义签署,这也很少见。

k公司无公开网站或联络人,且客人不希望k公司知道我们在做调查,所以不能直接跟k公司确认,我们唯有以其他名义跟其子公司联络,透过其会计部门确认我们手上的这份发票真伪。我们被告知并未听过以其母公司名义发出的发票,其子公司职员不肯进一步透露任何其他资料。

我们再透过其他方法调查代表人l先生,在一个社交网站找到l先生本人的相片,发现跟我们手上护照中的声称是l先生的人相貌并不相似,这令我们怀疑此人身份及护照的真伪。进一步查找各方资料,发现此号码护照为一本已报失的护照,属于另外一位人士。两个护照比对之后发现,我们手上的这份l先生的护照姓名及出生日期皆被改动,这成为了一个很有力的证据。

由于客人希望知道l先生提供的发票账户是否为k公司真正的交易账户,我们再透过银行柜台办理业务的方法,核对到账户的名称也非k公司,而是另外一间小型的私人公司m。m公司为英国注册三人公司,注册董事为尼日利亚籍人士。这成为了另一个有力证据,证明此交易很大机会是一个诈骗骗局。

我们在两个星期内完成这一系列的初步调查,并连同证据一起报告给客人,帮客人避免可能出现的两千万欧元的损失。客人非常感激我们全程的调查、查证和跟进工作,委托结束后特地来信致谢。

结语。

通常这类商业诈骗专向中国商人下手,用很高深难懂的语言虚构合约和合作内容,很多时候客人因为语言、地域、背景等的不同,而很难判断其真伪。不过还是可以寻找到很多蛛丝马迹做查找和比对,例如联络方法、身份证明文件、来往文书内容等等。我们建议客人在未签约及合作之前,做好查册和证实的工作,以免上当受骗。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

在20xx年7月12日,苏某与蒙某签订了幼儿园转让合同书。该合同约定:苏某自愿将xx幼儿园转让给蒙某使用;幼儿园现有装修、设备,在苏某收到蒙某的转让金后无偿归蒙某使用;幼儿园转让金为35000元,签合同当日蒙某首付苏某17500元的订金,剩余的17500元在20xx年9月10日前付清。合同还对该幼儿园的房屋租赁及原有员工留用、安置等问题作了约定。同日,蒙某向苏某支付了17500元转让金。同年9月1日,xx县教育局向蒙某核发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9月1日。余下的17500元转让金蒙某在约定的时间届满时未能支付。为此,苏某曾找到xx县府城镇中心学校,要求学校协助其追回剩余的17500元转让金。余下的17500元转让金蒙某至今未付。

后苏某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蒙某支付苏某转让金175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7500元为基数,从20xx年9月1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140元,由蒙某负担。”,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上述案例为幼儿园转让合同纠纷,从蒙某的角度讲,在转让幼儿园的过程中忽视了对于幼儿园资质等相关法规、规章的了解,虽然接手后县教育局核发了许可证,但却刚好说明在接手之前该幼儿园还未通过审批还未取得许可证,如果未能顺利取得许可证,蒙某不能经营幼儿园必将带来损失,由此可见,蒙某未充分考虑幼儿园转让涉及的各种风险。

律师建议:

在创办或转让幼儿园的过程中,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1.幼儿园是否已取得相关资质?

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lo]41号)的规定,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新举办的幼儿园须取得办园许可证,属民办非营利性的'到民政部门登记,属民办营利性的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开办。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2.幼儿园园合和设备是否符合标准?

幼儿园用地、规划、建设等是否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合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3.幼儿园的师资配备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均具有相关资格证?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在对上述事宜进行审查后,如为创办幼儿园则应按法规和规章的标准进行幼儿园建设和经营管理,如为转让幼儿园则应在转让协议对涉及的事项进行详细约定,如园合房屋是自有还是租赁以及期限等,特别是还要对不符合标准的事项要求转让方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与转让款项挂钩,在完全达到标准后才付清转让款项并接手幼儿园。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关系千千万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因此,无论是创办还是转让幼儿园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进行幼儿园规划建设、经费投入和经营管理。

法律案例分析体会

睢宁县的李某结婚前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套婚房,之后与王某结婚生子。天有不测风云,李某因意外死亡,留下王某和儿子。围绕李某这套房屋该归谁,王某与公公婆婆纠缠了数年。

王某表示,自己和李某婚后一起偿还贷款,房子她有权利继承。王某的公婆则称,当初是他们出资给李某买的房子,房子应该归他们。

去年12月,睢宁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王某和儿子获得补偿18万余元,房屋归王某的公婆所有。

【案情回放】。

婚前购置婚房。

20岁出头的李某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睢宁县的一所中学当老师。李某的父母李建和刘某很欣慰并催促李某找对象成家。

“结婚得有婚房啊!”李某和父母商量后,决定先购置套婚房。5月,李某看中了一套95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子还配有一间车库,总房价为7.5万多元。李某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同年6月,李某办理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30000元。

同时,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两人相恋。月,李某和王某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第二年,可爱的儿子小李出生了。到,李某还清了住房贷款本息。夫妻俩也卸去了一个沉重的负担。

意外身亡房产归谁起分歧。

事实上,李某购买的这套商品房,和妻子王某单独居住的时间并不长。婚后,李某的父母和他们住到了一起。之后,李某和王某住到了单位的公房,这套商品房则由李某的父母居住了。

9月的一天,王某收到噩耗,李某因为车祸不幸身亡。时年30多岁的李某就这么走了,留下妻子王某和年幼的儿子。悲痛过后,现实的财产分配问题让王某和公婆李建、刘某的关系愈发紧张起来。

王某多次要求对当初李某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可是李建、刘某总是不同意,还表示这套商品房是他们当初以儿子的名义购买的,购房款也是他们出资的,觉得这房子根本和王某没有什么关系,所以一直拒绝分割。

【法庭辩论】。

老人是否出资成焦点。

经历了4年多的纠纷依然没有一个结果,当初那套房子的价格也翻了几番。6月,王某带着儿子小李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李某去世时留下的95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

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王某的申请,睢宁法院依法委托土地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该房屋价值(不包括室内装装潢、装饰)为32万多元,车库价值为2.6万多元。

在法庭上,双方就涉案房屋是属于李某个人所有还是属于李建、刘某及李某共同所有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王某认为,虽然房产证上只有李某一个人的名字,可婚后是她和李某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而李建、刘某则表示,是他们出资给李某买的房屋,所以,这个房子他们老俩口也有份。李建、刘某为此提交了个人贷款还款凭证及现金缴款单原件等证据,证明该房屋的缴费均是他们共同缴纳。

法院认为,因为证据上交款单位均为李某,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李某出资缴纳。两位被告仅凭持有该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房屋贷款为二被告出资缴纳。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的权属做出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证明。本案中,二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证明,不能证明二被告为该房屋的共同出资人。

【法院判决】。

老人补偿儿媳、孙子18万余元。

去年12月,睢宁法院对此案审理结束。法院认为,原告王某能够享有原告主体资格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婚前个人的财产。本案中,因房屋取得时间在王某与李某结婚登记时间之前,在原告王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偿还房屋贷款部分本息2.5万多元,对此部分,应从该房产价款中先予以分出1.2万多元给原告王某,剩余部分作为李某遗产进行分割。

我国《继承法》同时规定,继承开始后,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两原告与两被告均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考虑两被告现实际居住情况,将涉案房屋由被告李建、刘某共同继承为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在被继承人李某名下某房屋产权由被告李建、刘某共同所有;被告李建、刘某共同分别给付原告王某上述房屋补偿款9.7万元、给付小李上述房屋补偿款8.4万余元(由其监护人原告王某保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律案例分析心得体会

近年来,法律案例分析作为一种重要的手段被广泛应用于法律教育和实践中。通过深入分析真实案例,从法律角度评判案件,并结合相关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既能够增强法律学生的实践能力,又能够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进行法律案例分析的过程中,我不仅深化了对法律的理解,也提高了自己的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技巧。以下是我在法律案例分析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法律案例分析是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在学习法律理论的同时,通过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能够更加直观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条文。案例分析的过程中,不仅需要详细了解案件的事实、争议点和法律依据,还需要结合相关法律理论进行详细的推理和论证。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够更好地应对复杂的法律问题。

其次,法律案例分析能够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我们需要通过细致的研读和思考,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关键问题。只有对问题的思考透彻,才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而在找到问题的核心后,我们需要结合相关的法律理论和判断法律适用,推导出合理的解决方案。通过多次案例的分析,我发现自己的思维逻辑和问题分析能力都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再次,法律案例分析能够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通过对不同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的法律观点和争议,从而培养辩证思维和批判思维的能力。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审视和评估不同的观点,并提出自己的理解和看法。这种批判性思维的培养对于法律学生来说非常重要,因为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实际的法律问题。

此外,法律案例分析还能够提高学生的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在进行案例分析时,我们需要与小组成员进行合作,并共同分析和讨论案件。通过与他人的交流和合作,我们可以分享不同的观点和经验,从而得到更广泛的视野和更全面的思考。在进行团队讨论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学会倾听他人的观点,并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这种沟通和合作的能力对于未来成为合格的法律从业人员至关重要。

综上所述,法律案例分析不仅是一种学习和教学的方法,也是一种培养法律学生综合能力的有效途径。通过分析真实案例,我们可以深化对法律的理解,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批判性思维和团队合作的能力。在今后的学习和实践中,我将继续致力于案例分析的学习和应用,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能力,为社会的法律事务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交警部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结果一致。

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是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法条及相关的分析,被告人陈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陈某却不对王某进行作为义务,对王某的现状听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陈某主观上认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离,但是,没有对王某判断是生是死而大意逃离仍然是被告人陈某的过错,即使王某死亡,陈某仍然不应当丢弃被害人王某,应当由医生对王某的生死进行评断。所以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这不应当得到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张明楷教授认为此原则有以下几种适用界限:(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不能适用该原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对当事人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的推断是合理的,不论被告人陈某是认为王某已死还是未死,对与王某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陈某却放弃了给王某一丝生存的机会,选择了最坏的结果,那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也必须合理公正。综上所诉,被告人丁某的逃离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基本结论或观点。

综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属于意外事件,但是随后其驾车逃逸的行为却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法律案例分析心得体会

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案例分析是一项重要且必不可少的技能。通过学习、分析并理解真实的法律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运用,同时也培养了我们的案件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法律案例分析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以及这些经验对我的成长和理解法律的影响。

首先,对于法律案例的分析,要注重细节。一个案例中的每一个细节都有可能对最终的判决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进行分析时,我们必须仔细研读案例材料,并将所有相关的细节整理出来。这包括案件的背景、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的展示以及法官的理解和解读等。只有充分理解案件的细节,我们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和推理,从而更好地理解案情并为争端的解决提供有效的建议。

其次,在案例分析中,批判性思维是必不可少的。批判性思维是对已知信息进行评估、分析和推理的能力。通过对案例中的信息进行深入思考和批判性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可能存在的逻辑漏洞或不合理的推断。这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原则和判断案例的合理性。批判性思维还能够让我们更善于辩论和辨别争议,提供更充分和具有说服力的观点。

第三,理解案例的法律背景和相关知识是案例分析成功的关键。不同的案例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领域和问题,理解这些背景知识对于准确理解案件有重要作用。通过学习相关法律原则、规定和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同时,了解法律背景知识还有助于我们预测法官的判断和推理,从而在案例分析中提供更准确的预测和建议。

此外,案例分析也需要我们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案例研究的能力。在实践中,我们可以接触到更多的法律案例,并与专业人士进行交流和讨论。通过参与实际案例研究,我们可以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情况中,并通过观察和分析实际案例,进一步加深对法律原则和法律问题的理解。实践经验和案例研究的能力是案例分析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能够使我们更好地适应法律实践,并在解决实际问题时提供更准确和专业的建议。

最后,通过法律案例分析,我的思维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通过不断地研读和分析法律案例,我逐渐培养了逻辑思维和批判性思维的能力。我学会了从多个角度思考问题,并通过分析不同的案例和观点进行合理的判断和推理。这种思维能力在解决实际问题时非常重要,无论是在法律职业中还是在其他领域中都能够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法律案例分析对我们的学习和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细致的分析、批判性思维和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我们可以提高我们的案件分析和问题解决的能力。同时,通过实践和案例研究,我们能够更好地适应法律实践并提供准确和有效的建议。因此,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积累案例分析的经验是非常有益的,它不仅能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还能为我们今后的法律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

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xx年)。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xx年)。

第二条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文档为doc格式。

法律案例分析体会

2008年6月,公民张某已经满17周岁,在一家商店工作,能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金项链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商场有权拒绝张某父母的要求。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案例分析报告

通过对一例女性同性恋求助者的咨询案例研究,结合咨询过程,运用合理情绪疗法对求助者心理问题的形成原因与发展过程进行了解释和分析,节选部分咨询过程说明了合理情绪疗法相关技术的使用和咨询效果评估的有关问题,最后结合该案例总结了作者对合理情绪疗法的应用体会。

阿兰是一位26岁女性,某公司的秘书,她一共在我的咨询中心做过6次个别咨询和15次团体咨询。阿兰出生在大西北,十几岁时,随父母举家迁到北京。十九岁时,她曾因学业中的困难感到焦虑、抑郁,并在她所在大学的咨询中心做过几个月的心理咨询,但疗效不佳。大学三年级后阿兰退学了,开始做一些秘书工作。到我们这接受咨询时她正在一边工作一边参加自学考试。

由于阿兰相貌非常出众,早在中学和整个大学期间就有众多的追求者,并且,她曾与一个男同学同居过几个月。她说,尽管和男朋友在一起也感到很愉快、很高兴,但是好像在性与情感方面并不是特别的满足。此外,她抱怨,当在学校里遇到困难或感到心烦时,男友对她并不关心同情,也不愿意为他们关系的分歧做任何努力。当她因同样的原因,在痛苦和泪水中与最后两个男朋友分手后,她最终感到跟男人在一起就象跟石头在一起一样,得不到情感交流和沟通。

大学二年暑假,阿兰参加了学校旅游协会组织的一个“女生夏令营”,发现与女性朋友在一起时要比与男性高兴得多,能让她体验到更多性和情感的满足,而且她的确与一个女同学建立了性关系。尽管这个关系因为她又去“调戏”别的女性只维持了几个星期,但是她开始明确地意识到:她的情感与性欲更多地与女性联系在一起。去年,她和一个叫阿紫的女护士确立了比较稳定的性关系,并且不久前她向父母公开了这件事。父母对此表示强烈反对,严厉禁止她们的这种交往。由于阿兰仍我行我素,父母感到非常丢人,一气之下告诉她,绝不允许阿紫进家门,阿兰从原来的掌上明珠一下变成了眼中钉,并且,这给她的生活带来了许多现实困难,因为她目前的工资很低要靠父母的资助补贴生活、完成自学考试。

阿兰到咨询中心来的主要原因是:她时常为公开同性恋后的结果和担心能否完成学业而感到焦虑、沮丧。她对咨询也抱着一种矛盾的心态,一方面,她担心咨询师会像她父母一样认为她变态;另一方面,她又希望咨询师能够帮助她,解决她的困难,从困境中把她拖出来。咨询中,消除了她上面的顾虑后,阿兰列出她希望咨询能够达到的目标:

1、能更好地处理因同性恋给她带来的各种麻烦;

2、增强学习上的自信心、能顺利的完成她自学考试;

3、减少因沮丧造成的暴饮暴食、体重超标;

4、消除过低的自我评价。

收集临床资料、评估问题之后,在第一次会谈的剩余时间里我用表格的方式(如下)向她简单介绍了合理情绪疗法(ret)的基本理论模型(abc模型)。

诱发事件a。

父母不让我和阿紫交往。

不合理性信念b。

一般的不合理信念:我必须得到赞同。

具体的不合理信念:

1、他不能用否定的态度对待我。

2、他们那样做,对我来说是糟糕至极的。

3、他们那样做,说明我是不好的。

一般的不合理信念:我必须感到舒心,必须得到公正对待。

具体的不合理信念:

1、我的生活不应该有这么多困难。

2、他不应该不公平地对待我。

3、他们这样对待我简直不是人。

4、我不能忍受这件事。

情绪及行为上的后果c(非功能性的)。

情绪表现:沮丧,自我贬低。

行为表现:回避,退缩,过食,牢骚,焦虑,气愤。经常与父母和情人发生冲突,工作拖踏,过食。

表格中包括了她的感受、信念(对事物的态度、想法)和行为。我把这个表格让她带回去,以期使她看出,她的不合理信念与情绪及行为反应之间的联系。我向她强调:她可以尝试把所有问题,都用这种表格的模式划分成三部分即诱发事件a(如:社会对她作为同性恋者的态度、学习压力、过食等)、信念b(对事件的看法和态度)和结果c(情绪反应和行为表现)。

此外,我向阿兰解释,会谈后布置的家庭作业是咨询的重要部分,对自己的信念的思考、检查越认真,咨询的进步就会越快。我还强调:咨询的目标不是要消除所有的负性感受,只是学会使感受与事件相一致相符合,消除过度的反应。

阿兰的第二次咨询中,重点主要集中于两个不同的问题上:对父母不认可她的情人,认为她变态感到极端愤怒;及因工作拖拉受公司领导的批评感到非常不满。从分析阿兰主要的非功能性情绪、认知和行为入手,经过双方的协商修订了阿兰咨询的目标。

行为目标:

1、学会以更有效地方式与父母及其他反对同性恋者沟通,而不是以敌对的、挑衅的方式对待他们。

2、纠正完美主义倾向及由完美主义而产生的对学业的过高要求。

3、纠正过食现象,降低或至少维持目前的体重。

情绪目标:

1、降低她在学业和社会困难(因同性恋而遭受的困难)方面感到的沮丧和无助感。

2、降低由人们对同性恋所持偏见而产生的愤怒。

3、降低因工作中的困难而产生的焦虑。

认知目标(须予以纠正的'靶目标):

1、“我不应该总是面对这么多困难,生活不应该如此艰难”(如:我父母不应该阻挠我的爱情;老师不应该总给我布置这么难的作业;一边工作一边读书,钱又挣得这么少,这太可怜了;我的情人不应该在我很累的时候提出额外的要求)。

2、“社会和家庭必须认可我所做的每一件事”(我必须总是写出出色的论文,假如做不到我就是不好的,说明我不聪明、太笨)。

3、“因为我过去的生活一团糟,未来肯定也是这样,我没有什么希望了。”

阿兰:把世上的不合意、不公平视为糟糕至极(这导致了她的愤怒和挫折感)。或当自己的行为不能得到认可、接受时,她也认为那是糟糕至极的(这导致了她的沮丧)。其实,这都围绕着一个中心即“糟糕至极”,这也是阿兰各种不合理信念的核心之一。在第一次咨询中已经对病人讲过,可以把她的任何问题都放入abc模型中去分解,找出介于情绪和行为之间的信念是什么。第二次咨询我们开始了这个具体工作,以下是第二次咨询中的对话节选:

c(阿兰):我父母坚持让我参加表哥的婚礼,我说,除非阿紫陪我,否则我是不会去的。他们非常生气,我们为此几乎两周彼此没有讲过话,现在我觉得很内疚。

c:是的,还有觉得非常沮丧。好像无论我做什么她们都不满意,我已经厌倦了总是这样挣扎着生活。

t:当父母要求你参加表哥的婚礼,并禁止阿紫同去时,你在想什么?

c:我都26岁了,他们无权告诉我可以带谁去出席婚礼,他们应该支持我自己的决定。

t:你是不是认为他们“没有权力批评你”的背后是“不应该批评你”?

c:他们就是不应该么!你是不是打算告诉我,他们批评我是对的,是件好事?

c:是的。

t:那让我们做一个小的练习好不好?

c:可以。

c:我还是不喜欢这种情况。

t:当然,你没有理由喜欢这种情况,我猜你仍会觉得失望和受挫,但不再是愤怒或沮丧了。但是,当你把希望你的家庭不去阻挠你的爱情变成他们必须不能阻挠你的爱情时,通常会感到愤怒、懊恼,而这些情绪又往往给你和家庭关系带来更多的麻烦和冲突,还使你为此感到内疚。

c:是的,每次我都特别烦,他们就把这作为进一步的证据,说我不正常,说这就是为什么我要搞同性恋的原因。

c:很多人对很多问题都有偏见,我想没有法律禁止偏见。但是偏见的确很可怕,它能使人非常痛苦!

c:也许换了您,可能不会象我一样,但他们向我和阿紫施加压力时我真的不能忍受了。

t:很自然,你不喜欢这样,但是没有理由说你应该象现在这种样子。而且你也正在忍受着你所谓不能忍受的事情,现在我们要做的,只是学会怎样痛苦更小地忍受它。

c:可为什么非要我改变呢?是我们父母又固执又烦人啊!

c:能,太能了,这个场面跟昨天晚上发生的情况差不多,我非常沮丧、气愤、心烦!

c:(大约两分钟后,睁开眼睛)这很难做,不过你说的情境我最后还是想象出来了。

t:好的,你做的很好,你是怎么想的?

c:我告诉自己,我不喜欢他们对待我的态度,但是他们非常困执。不过,尽管我不喜欢,我觉得还是能够忍受的。正如您上次的说的一样,这情况对我只是个困难,但算不上灾难,现在我好像能体会到这句话的含义了!

c:理智上讲是这样的,但是从感情上说,如果受到父母或领导批评,我还是会感到相当沮丧。

t:理智上的理解,只会让我们短暂地明白:只是他们认为我不好,并非我真的不好。但多数时间,我们还会觉得他们认为我不好,我可能真的就是不好,我有缺陷,没价值或不正常。

c:是的,我就是这么想的,我怎么才能改变这种想法呢?

t:躯体上的肌肉可以通过锻炼变得有力,情绪的肌肉也是可以通过锻炼增强的。关键在于:锻炼!每次当你因被否定被拒绝而感到愤怒、沮丧时,问自己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什么法律规定不能对同性恋有偏见?为什么我的所作所为别人必须赞同?第二,他们这样对待我,真是这么可怕吗?我真不能容忍吗?第三,他们这样对待我就说明他们是卑鄙的父母吗?第四,他们的批评能降低我做人的价值吗?此外,你也可以给自己一些正面的信息:“即使我同一般人的性取向不同,即使别人认为那是病态,但这并没什么,我有权选择自己的性取向,我并没有伤害别人。同样道理,别人也有权选择自己的好恶,有权不同意我的选择,虽然我不希望这样,但权力是别人的。”

c:我想在现实生活中能做到象您说得这样太难了!

c:作业!怎么干什么都这么难呢?

c:是(求助者笑了),是有点像。

t:当你那样想的时候,你有什么感受?

c:非常着急、沮丧。

t:好的,你的第一个作业是认知方面的,要和自己的这些信念辩论:“世界不应该如此不公平,我不应该为了高兴这么费力”;“我父母不应该反对我与阿紫在一起”;“我不应该非得来做心理咨询”。第二个作业是行为方面的:你用一种自信的而不是攻击性的态度让父母知道:虽然理解他们拒绝接受你的同性恋及你和阿紫的关系,是对你的关心,但是你的确为此感到受挫和伤心。

讨论:

当阿兰暴露出她的主要问题时(即:她的同性恋不被父母和社会所接受时,她感到极端的沮丧和愤怒),会谈把注意力放在问题背后的不合理信念上,这些不合理信念不仅存在于这个问题之后,同样存在于其它她认为不公平、不合意和被批评的情形下。因此,咨询的基本工作在于帮助病人提高挫折阈限。

在4次个别咨询之后,阿兰又参加了ret(合理情绪疗法)的团体咨询。在第2至6次会谈中,工作重点一直集中于提高她的挫折阈限和增强她的自我接受上。在自我接受方面,具体的工作是处理阿兰因体重过重引起的自我贬低;为要到27岁才能得到本科文凭感到无能;以及为经常缺课而感到焦虑。

提高挫折阈限的具体工作是:处理阿兰每逢因作业、工作感到焦虑时就大吃大喝;每当想到不能向同学、同事公开自己是同性恋者时就感到气愤。

在每次会谈中,我们都会讨论位于她问题背后的信念,她比较典型的自我贬低的认知如下:

1、由于现在的体重,我又胖又丑。

2、我又懒又笨。

3、我永远都不会快乐和成功。

按照ret的原则,我告诉阿兰,人的任何一个单独品质或行为都不等同于这个人的全部价值。一个人过去的失败并不意味着将来不能成功。在每次会谈中,与这些不合理信念争论的结果,是使阿兰有了一些相对应的合理信念,并要求她每天至少花10分钟时间强化这些合理信念:

1、即使我有一些缺点,犯一些错误,并不能说我不好,我有很好的品质,是一个有价值的人。

2、体重超标我不喜欢,但这并不会使我变得丑陋和令人厌恶。

3、尽管过去和现在表现得不好,但并不意味着我是傻瓜,永远不能完成学业做好工作。

咨询中阿兰逐渐识别出容易受挫和愤怒的不合理信念:

1、“我受不了这么繁重的工作,我的生活应该是舒适的,所以即使变得更胖,我也要把这些巧克力全吃了。”

2、“我太可怜了,我的生活不应该总是这么艰难。我的情人不应该在我又忙又烦的时候抱怨我没时间陪她。”

3、“做为同性恋者,不仅给我带来这么多麻烦,而且我不能像那些有丈夫的女人一样可以依靠丈夫的收入辞掉工作专心完成我的学业。”

4、“在外面被男人纠缠真是太可怕了。”

在咨询和家庭作业中,不断地让阿兰自己对这些不合理的信念进行辩论,逐渐得出以下建设性的态度。

1、“当我筋疲力尽的时候,我不喜欢阿紫对我提出额外的要求,但对我来说这只是一个困难,并不是什么极端可怕的事。阿紫也只不过是向我表达她的要求而已。”

2、“尽管我不能得到作为异性恋夫妻中的某些好处,但我与阿紫在一起时毕竟有很多愉快的感受,能得到情感与性的满足。”

3、“我不喜欢被男人们纠缠,但他们并不知道我是同性恋者,这个世界是复杂的,他们也和我一样,有时会犯错误。”

在第二次至第六次咨询中总共给阿兰布置了下面这些行为方面的作业:

1、和阿紫一起邀请你的姐妹和姐夫谈一谈你与阿紫的关系,争取他们的理解,并建议他们帮你找个合适的场合,使父母和你们两个有坐在一起沟通的机会。

2、当父母指责你时,努力表现得自信一些,而不是显示敌意。

3、每周为你父母做一件让他们高兴的事。

4、每天站在镜子前想自己的三个优点,多小的优点都可以。

5、当因为学习、工作感到焦虑时,做一些放松活动(如听听音乐、散散步等)而不是一味地吃巧克力。

6、与阿紫手拉手外出,不要因为别人觉得恶心就自我贬低或认为这是糟糕至极的事。

到第六次个别咨询结束后阿兰取得了很大进步,已经不为繁重的学业、工作和父母的批评感到过分的挫折和气愤,也不再为不能完美地完成作业和达不到理想的体重而过分担忧了。此外由于不再总是发脾气,和父母的关系也有所改善。父母不再指责她“情绪不稳定”,而且真的接受了她姐姐,姐夫的邀请和她与阿紫一起吃了顿饭。尽管父母仍然希望她能找一个男人过正常的生活,但是,也逐渐开始接受她与阿紫的关系,并且允许让阿紫来家里做客,参与一些家庭活动。

最后,她在完美主义方面的要求也大为降低,因此感觉很放松,这种放松的心情提高了她工作学习的效率,成绩反而有所好转,这种好转又进一步强化了她放松的心境。

在这样的情况下,阿兰转到ret团体咨询中,一方面继续巩固强化以前取得的进步,另一方面运用团体咨询的特点对人际关系中的不合理信念予以纠正。

结论:

在这个个案中,咨询师并没有对阿兰的同性恋问题给予纠正,因为dsmiv中不再把同性恋置于疾病分类中,更重要的是阿兰并不认为同性恋是变态的,她认为自己有选择同性恋的权力。注意到这一点很重要,它涉及了心理咨询的基本原则。但是同性恋者在异性恋的人眼中仍然是异常的,由此带来的诸多问题及阿兰对此的非功能性认知、情绪、行为模式成为了咨询的重点。

在咨询中,对于阿兰的每个问题,首先要致力于减轻其面对具体情境产生的过度情绪反应(如愤怒、内疚、自我贬低、焦虑等),然后,再与她一起分析讨论引起问题背后不合理信念的核心是什么,以扩大咨询的影响,使之能从更高更抽象的层面上理解情绪反应的来由,有更多的机会确立建设性的适应模式。

参考文献:

1、钱铭怡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p89―94。

2、王登峰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p270―278。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法律案例分析心得体会

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对真实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学生们能够提高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这一过程,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案例分析的重要性和学习经验的价值所在。

在进行法律案例分析时,选择一个合适的案例是至关重要的。我通常会选择与我学习的课程相关且有一定挑战性的案例。在进行分析时,我首先会将案例中的事实、法律条款和争议点进行梳理和整理。然后,我会对各方的观点进行分析和比较,并结合相关理论进行解释和判断。最后,我会得出自己的观点和结论,并辅以相关案例和法律依据进行支持。

第三段:思维方式和技巧的应用。

在法律案例分析的过程中,我发现采用系统性、批判性的思维方式是非常关键的。我会将问题进行细致的剖析,对关键因素进行梳理和权衡。我还会注重辩证思考,在分析时兼顾各方观点并考虑到可能的法律后果。此外,我还会运用逻辑思辨以及归纳和演绎等方法来推理和论证。这些思维方式和技巧的应用有助于我深入理解案例的本质和复杂性,并帮助我找到问题的解决途径。

第四段:学习经验和收获。

通过参与法律案例分析,我不仅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还培养了批判性思维和问题解决的能力。我从中学会了如何查找和解释法律条款,如何分析判决文书,并且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此外,我也学会了如何运用规则和原则来解释法律并为我的观点提供支持。这些学习经验和收获将对我未来的法律学习和实践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五段:结论。

综上所述,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专业学生不可或缺的学习任务之一。通过案例选择和分析过程,我们可以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并发展批判性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还学会了如何查找法律条款和分析案例相关因素,并形成了自己的独立思考能力。通过这些实践,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日后的法律学习和实践,同时也展现了法律案例分析的重要性和学习经验的巨大价值。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交警部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结果一致。

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是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法条及相关的分析,被告人陈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陈某却不对王某进行作为义务,对王某的现状听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陈某主观上认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离,但是,没有对王某判断是生是死而大意逃离仍然是被告人陈某的过错,即使王某死亡,陈某仍然不应当丢弃被害人王某,应当由医生对王某的生死进行评断。所以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这不应当得到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张明楷教授认为此原则有以下几种适用界限:(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不能适用该原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对当事人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的推断是合理的,不论被告人陈某是认为王某已死还是未死,对与王某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陈某却放弃了给王某一丝生存的机会,选择了最坏的结果,那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也必须合理公正。综上所诉,被告人丁某的逃离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基本结论或观点。

综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属于意外事件,但是随后其驾车逃逸的行为却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