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督导条例心得体会大全(17篇)

时间:2023-11-10 06:17:33 作者:笔尘 最热督导条例心得体会大全(17篇)

心得体会是我们经历过成功和失败后的一种深刻思考和领悟。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督导条例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200字)。

督导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对于提高督导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近期,我有幸参与了一次督导条例的研讨会,深入学习了相关内容,并在实践中进行了实地督导工作。通过这一过程,我深刻认识到督导条例在推动工作的落实、解决问题、促进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并积累了一定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督导条例的科学性与规范性(200字)。

督导条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是其生命力所在。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督导条例无论在制定过程中还是在实施中,都充分考虑了管理科学的原则。例如,条例明确了督导的目标、范围、程序和评估标准等,确保了督导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督导的工作方法和流程,使得督导活动有了一套成熟的规范操作流程。这些科学性和规范性的内容使得我们在实施督导工作时能够有条不紊、规范有序地进行。

督导条例作为一项管理制度,对于推动工作的落实和进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首先,条例的制定使得各项工作都有了明确的目标和标准,工作人员可以根据督导要求来定位问题、采取具体行动,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其次,条例要求进行定期的督导与评估,借助督导的结果来进行工作改进和优化,从而推动工作不断向前发展。最后,条例还规定了督导的信息反馈机制,可以及时掌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解决,达到推动工作的目的。

第四段:督导条例在问题解决中的作用(200字)。

督导条例在问题解决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通过督导工作,能够发现问题、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状态、提出改进意见等。督导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问题解决的途径和方法。例如,条例要求问题的解决要有明确的责任人,同时还规定了解决问题的时间要求。这些规定对于推动问题的快速解决具有重要帮助。同时,条例还规定了问题解决的评估标准,使得解决结果可以客观地进行评估和审核。这一点对于确保问题解决的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第五段:督导条例对于发展的促进(200字)。

督导条例对于组织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首先,督导条例要求对工作进行全面的督导和评估,这样可以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促进工作质量的提高。其次,条例要求进行定期的中期评估和评价,这为组织的长期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反馈和借鉴,有助于优化组织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最后,条例还要求对督导结果进行公开,这有助于发现组织内部的问题和矛盾,促进组织的良性发展。

结尾(100字):

督导条例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其科学性和规范性对于推动工作的落实和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参与实地督导工作,我深刻认识到督导条例在推动工作发展和问题解决等方面的作用,并积累了一定的心得体会。希望借助着督导条例,我们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实现组织的科学发展。

督导条例心得体会

督导是指通过监督与指导,对某一项工作进行全面的监控和评估。为了加强和规范督导工作,许多机构和组织都制定了相应的督导条例。作为一名督导人员,我在实践中深刻体会到督导条例的重要性和价值,本文旨在分享我对督导条例的一些体会与心得。

制定督导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督导工作,确保督导人员的工作得到科学的指导和监控。督导条例具有明确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可以帮助督导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在工作中做到有的放矢,避免盲目和随意的现象出现。同时,督导条例可以提供依据和标准,使督导工作的结果更加科学和公正可信。

督导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有许多优势。首先,督导条例能够明确督导人员的权力和义务,使督导工作更加有序和规范。其次,督导条例能够明确督导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使督导人员在工作中有章可循,遵循科学的方法和规范。再次,督导条例能够提供指导和帮助,使督导人员能够明确工作目标和标准,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最后,督导条例能够强化工作的监控和评估,确保督导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段:督导条例的应用与改进。

督导条例的应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总结和改进。在实践中,我发现督导条例的制定和应用需要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不能僵化和生搬硬套。在制定督导条例时,应该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需求,灵活应用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同时,对于已经制定的督导条例,我们需要及时总结和评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以确保督导条例的持续适应性和有效性。

第五段:督导条例的启示与展望。

督导条例的制定和应用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启示。首先,督导条例的实施需要得到组织和领导的支持和重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落地生根。其次,督导条例的制定需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形成共识和共同责任。同时,督导条例的持续改进需要各方的积极参与和各方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督导条例才能不断适应和改进,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总结:督导条例的制定和应用对于加强和规范督导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我们应该经常总结和归纳经验与教训,不断改进和完善督导条例。督导条例的成功实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推动督导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提高。

河南督导条例心得体会

河南督导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河南省在推动政府工作透明、规范和监督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督导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促进政府的改革和创新,推动政府工作向科学化、法治化的方向发展。通过对政府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及时对存在问题进行纠正和改进,进一步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推动河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

河南督导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督导的对象和范围、督导的方式和程序、督导的机构和责任等。条例规定了督导的任务和目标,着力解决政府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提高政府工作的规范性和执行力。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督导结果的公示和监督机制的建立,以确保督导工作的公正、透明和公信力。督导条例的出台,为政府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为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指引。

督导条目的实施效果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推动中央政策在河南省的贯彻落实。通过对政府工作的督导,可以及时发现中央政策在河南省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为中央政策的贯彻落实提供参考和依据。二是加强政府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督导条例的出台,将推动政府工作的规范和透明,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三是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通过对政府工作的督导,可以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虽然河南督导条例的出台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一是督导手段和方法不够灵活多样。在督导工作中,应该根据不同的工作内容和对象采取不同的督导方式和方法,避免一刀切的情况发生。二是监督问题的公开透明度不够。在实施中,应该加强对督导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和公示,提高监督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三是督导工作的整体协调性不够。督导工作应该做到“五统一”,即统一理念、统一方向、统一标准、统一力量和统一责任,明确各级各部门在督导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培训和交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配套措施的制定等途径来解决。

五、督导条例的启示与展望。

河南督导条例的出台给我们提供了一系列的启示。一是政府工作离不开监督和管理,只有通过监督和管理,才能推动政府工作的规范和透明。二是政府工作要注重实效,只有将实效作为施政的标准,才能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三是政府工作要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只有通过与市场经济的相互促进,才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展望未来,我们应该继续完善督导条例,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推动政府工作的规范和科学化,为河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总之,河南督导条例的出台是河南省政府在推动政府工作的规范和透明方面的一次积极探索。督导条例的实施将推动政府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发展,增强政府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和公信力。然而,督导条例的实施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培训和交流,提高监督的公开和透明度,增强督导工作的协调性和整体性。希望未来能够通过不断的努力,将河南督导条例落到实处,更好地为人民群众谋幸福,为河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微博

《教育督导条例》是国家为完善教育督导机制、提升教育质量而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自该条例实施以来,各地教育督导机构纷纷落实条例的相关要求,不断推动教育督导工作的全面提升。本文将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就《教育督导条例》的落实情况进行探讨,从而深入思考教育督导的意义和价值。

第二段:教育督导的重要性。

教育督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首先,教育督导能够规范教育行业的工作纪律和职业操守。其次,教育督导可以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最后,教育督导是政府监管的一种手段,可以帮助政府了解基层教育工作情况,进而制定更为科学可行的教育政策。

第三段:教育督导的现状。

目前,各地教育督导机构已经逐步对《教育督导条例》进行了落实。例如,教育督导机构履行督导职责的范围更加明确,制定了针对性更强的督导方案,并建立了科学有效的督导评价体系等。同时,教育督导机构还在探索新的工作方式,例如开展网络督导、多方联合督导等,以适应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虽然已经有了不少积极的变化,但教育督导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地区在督导时过分注重考核、评价和处罚,而缺乏及时指导、帮助和引导;一些地区督导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因此,对于教育督导机构来说,提升督导质量、加强督导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深入挖掘问题根源等,都是有着重要意义的工作方向。

第五段:结语。

作为教育督导的一名从业者,我深刻认识到教育督导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也看到了教育督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和学习,不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努力推动教育督导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为提高我国教育质量、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教育督导条例督学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学生,我深刻认识到教育督导对于我们的学习生活有着重要意义。最近,我有幸参与了学校的教育督导条例试行督学活动,从中收获了不少心得体会。

首先,教育督导活动是评价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督学们通过场地、设备设施、教材使用等多个方面的考核,全面了解了学校的教育情况,以此为基础给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帮助学校更好地提升教育质量。

其次,教育督导活动对于学生的学习有着直接的影响。不仅能够促进教师的专业性和教学水平的提高,还能够增强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和能力,因为督学们不仅仅会关注教育质量,还会关注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习效果,通过观察、采访等反馈,让学校和教师更加关注学生的学习情况。

在督学活动中,我也深深地感受到了教育督导对于提升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意义。在活动中我们发现,学生宿舍有的地方洗手间不够干净,床铺布草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我们及时对其提出了改进建议并得到了落实。这些微小的改善也是我们为学校教育做出的贡献。

同时,我们也应在督学工作中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教育督导不是批评教育,也不是针对某个人或某个团体的,而是讲求客观、公正。我们应该始终坚持以学校和学生的利益为出发点,把意见建议提出来,勇于发声,同时也要合理使用批判之笔。

总之,在这次教育督学的活动中,我深刻认识到教育督导的重要性,了解了教育督导的程序和规则,收获更多的是对于学习的新认识、新要求和新目标。

河南督导条例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在政府监管方面加大了力度,其中河南省出台的《河南督导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自条例实施以来,我作为一位河南省的普通居民,亲身感受到了条例带来的诸多变化和便利。以下是我的个人心得体会:

第一段:畅所欲言,真情实感。

河南督导条例的出台,让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更加畅通。我们在生活中遇到问题时,可以通过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投诉和举报。政府接收到我们的反馈后,会派出专人进行调查处理。这一机制的建立,让我感到政府更加关注民生问题,真正将民众的利益摆在首位。

第二段:监管针对性强,问题得到高效解决。

河南督导条例明确了监管的对象和内容,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指引。与以往相比,监管部门的工作更加有针对性,可以快速定位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我在生活中遇到过一些问题,通过督导条例进行投诉后,得到了及时的解决,体验到了政府的高效服务和执法能力。

第三段:条例强化责任,有效提升监管水平。

河南督导条例强化了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要求相关部门在运行中严格落实条例,确保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这种强化责任的机制有效地提升了政府监管的水平,同时也使政府的执法更加规范、公正。作为一个普通市民,看到政府部门的改进和提升,让我深感政府的用心和努力。

第四段:督导与监管相结合,推动了社会进步。

河南督导条例将督导与监管相结合,形成了一种有机的工作机制。通过督导,政府可以及时了解到一线民众的需求和诉求,倾听民意,采取对策。通过监管,政府对一些不合规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使社会秩序更加健全。督导和监管的相互配合,不仅推动了政府工作的进步,也使整个社会变得更加和谐稳定。

第五段:深化改革脚步不停,提升人民生活质量。

河南督导条例的出台是深化改革的重要一步,也是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的有力武器。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每一项改革举措的出台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我相信,河南督导条例的实施必将推动更多的改革举措,在提升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总结:

回顾河南督导条例实施以来的变化,可以说给我带来了极大的好处。它让政府部门更加关注民生,问题得到了更快速的解决,同时也提升了政府监管的水平,推动了社会的进步。相信在河南省政府的不断努力下,督导条例的实施会越来越好,为人民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实现更高水平的社会进步。

督导心得体会

20xx年8月2日至8日,督导室组织的2015年临泉县责任督学组长优秀责任督学赴无锡集中培训活动,本人有幸参加,通过学习深有感触;感谢督导室领导提供本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对本次学习活动有以下认识:

1、安排严谨,严格学习纪律,学员按时点名,一扫以往松散之风;

2、内容充实,既有督导方面的专家孟晓东、华文达、周汉军、徐小华、英佩昌、于家太在督导发展、政策、形式上的宏观引领;又有东亭小学副校长和格致中学校长分别就学校管理工作对学员进行具体指导,展示了工作中得实际做法,经验,难得可贵。

3、在无锡实地看了东亭小学、格致中学两所学校,开拓了眼界,找到了差距。整个活动务实高效,为今后积累经验,总结教训,不辜负领导期望,更好的做好工作,写心得体会汇报如下:

以往认为督导工作就是一月一、二次的督导评估检查,照章索骥,按条办理就是了。事实上,工作需要指导:

1、是方向性的,能够使工作沿着正去正确的方向进行,而不是我行我素,比如让你实施素质教育,你却加班加点搞应试,需要领导来督促指导。

2、工作过程中的督促指导,教育局或上级部门安排工作,学校要贯彻执行。通过督导可以修订执行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利于工作的开展。

3、工作后的总结验收,比如督导评估检查,对学校工作的整体作出评价,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要求。所以我们的工作离不开督导。

1、工作要高标准,看了东亭小学、格致中学两所学校,学校制度建设、校园文化、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及学校办学特色等现场之后,认为我们的工作不是做不好,而是要求标准低,自我感觉良好,这样就行,这就差不多了等,自我满足,不是做不到,而是想不到。比如卫生两个学校都非常卫生干净,条件建设我们跟不上,软的方面可以做的到。

2、管理的精细化,我们看的两所学校的管理都非常用心精细,从材料的积累整理,文化氛围(处处都有名人、名言,警示标识)的创设等都突出了这一思想。特别是东亭小学、显示出学校管理的高层次,高水平,学生的高素质。

3、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学生的作品大量展示,学生家长联系密切,体现了一切为了学生,以人为本的理念。管理学生不能单纯的靠学校自身,而要积极主动地发挥家长、社会的力量,两个学校都充分利用了这一点。

(1)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

(2)强化校内督查,定人,定时督查和不定时抽查,查反复,反复查,抓好落实,帮助学校提升整体工作水平。

(1)督导室要建立评估标准,强化对学校的评估。

(2)每年举行一至二次责任督学交换区域督导。

(3)加强投入,确保责任督学的履职需要。

(4)强化督学的安全保障。

条例条例心得体会

条例是指依法制定、有规定的法律性文件,它的存在和实施意义重大。近期,我所在的城市出台了一项新的条例,并根据这项条例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和管理。在实践中,我深深感受到了条例的重要性,也有了一些心得和体会。接下来,我将从条例的制定背景、执行过程、实施效果、存在缺陷和改进措施五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和分析。通过我自己的亲身经历,希望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弘扬条例的精神。

首先,条例的制定背景决定了其必要性。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城市,我们面临着种种问题和挑战,包括环境污染、交通拥堵、治安管理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决定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规定,即条例。这些规定涵盖了方方面面的内容,比如环保、安全、公共交通等,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在条例的制定背后,是政府对社会问题的高度关注和负责任的态度,这也彰显了法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其次,条例的执行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对于一项条例而言,立法只是第一步,更关键的是如何落地和有效执行。在我们的城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宣传教育、建立执法机构、制定具体操作指南等,来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同时,我们每个人也都要积极主动地遵守条例,自觉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通过共同努力,条例在社会中得以广泛传播和推广,形成了浓厚的法治氛围。

第三,条例的实施效果是衡量其有效性的重要标准。随着条例的逐步实施,我观察到一系列积极的变化。首先,市容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城市整洁度提高了,垃圾分类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其次,交通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公共交通的利用率明显提高,私家车辆的增长速度得到了控制。此外,公共场所的治安状况也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显著提升。这些变化充分说明,条例的实施对于改善社会环境和维护公共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条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有的条例制定不够详细,实施中产生了一些争议和困惑。例如,关于垃圾分类的条例,没有明确界定每种垃圾的分类标准,导致一些居民无法正确操作。其次,有的执法行为不够严谨,导致执法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不公平的情况。例如,某些交警在执法时的态度恶劣,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处理相对宽松。这些问题需要政府进一步完善政策和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条例得到有效贯彻。

最后,在条例的实施中不断改进也是非常重要的。条例既不能过于苛刻和僵化,也不能过于宽松和随意。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及时修订和完善条例,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同时,我们每个人也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自身的法律教育,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只有通过持续的改进和不断的努力,才能真正实现条例的目标,建设更加法治、和谐的社会。

总之,条例是我城市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对于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条例的制定和执行,我深刻体会到了法治社会的优越性和条例的必要性。然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我相信,只要我们始终秉持法治精神,共同努力,在合理、公正的条例下,我们的城市一定会变得更加美好和宜居。

教育督导条例

监督是指上级对下级的监察和督促。监督职能是教育督导机构最核心和最能体现这一机构本质属性的职能。其目的在于使下级部门能迅速有效、准确、积极主动地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及各级政策,完成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务。没有或者削弱了这一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或者根本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教育督导机构行使监督职能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章和制度,绝不可受任何个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监督部门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执法部门。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忽视立法,因此法制极不健全。我们习惯于“按文件办事”,而各级政府的文件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应,加之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系统,所以,人民群众也包括相当多的干部缺少法制观念。同时,由于法制观念淡薄,虽然我们制定了一些法规,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仍会削弱法律的约束力,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建立健全的教育监督机构,加强监督职能,正是与法制建设同步进行的重大改革措施。

教育督导机构及其成员,是代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督职能,犹如“教育钦差”,检查和督促下级政府和行政部门以及所属学校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计划的情况,使执行不偏离决策,从而保证管理目标的达成,从这样意义上讲,教育督导机构乃是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在实现管理目标时最有力的助手。众所周知,任何管理系统都是分层次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管理能力的覆盖面是有限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虽可亲自下去搞些调查研究,并对下属实行监督,但毕竟不可能经常离开机关、长期在下面工作,教育督导机构正是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的。

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职能具有不可替代性。这一点从教育督导的对象、内容和工作重点就可以明确看出来,如可以监督下级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主要领导是否亲自抓教育工作,是否把解决教育的有关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是否把教育发展目标列入领导成员的任期目标,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是否按教育规律、教育方针政策办事,是否坚持学生的全面发展,是否根据中央决定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制订教育发展规划,而不是照搬其他地区的作法,是否积极筹集教育经费,增加教育投入,挖掘内部潜力,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等方面,这些都表明监督职能的重要性与不可替代性。

文档为doc格式。

教育督导条例

(2015年4月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三章督导实施。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

(三)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具体实施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教育督导室统称教育督导机构。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加强督导工作队伍建设,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正常开展。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教育督导工作。

第五条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督导工作机制,加强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监督。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配备工作人员。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教育督导研究;支持教育督导机构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提升教育督导水平。

第七条教育督导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由市、区县(自治县)分级督导、分工负责。

第二章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八条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责实施监督;。

(二)按行政管理权限对各类学校规范办学实施监督和指导;。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教育政策进行跟踪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五)监督评估监测机构的教育评估监测活动;。

(六)培训、考核和管理督学;。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任命或者聘任督学,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督学包括市、区县(自治县)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区县(自治县)督学应当报市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三名以上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第十条督学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对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

(二)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

(四)完成教育督导机构指派的其他工作。

督导心得体会

好啦好啦小故事again:督导e的受督者f是个新手督导师,f看起来很积极,对学习督导有很多热情在,对e也有很多信任,但是f在咨询中屡次犯错,比如会打破设置跟来访者半夜聊电话,一起喝咖啡,跟朋友八卦来访者的情况。督导e屡次劝说没有帮助,f决定想申请新手咨询师,需要督导e的推荐,e有些为难,一方面e觉得f很信任自己,也对咨询有很大热情,很希望满足她的期待,另一方面觉得f的种种行为不符合咨询的伦理和设置。当e拒绝了f的邀请的时候,f非常生气,觉得督导好无情,怎么可以这样。

督导在咨询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评估和守门人的作用。一方面,作为督导。我们要一直给与受督者鼓励、支持和接纳。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有要在某些阶段行驶自己评估的权力。在我个人督导的生涯中,也遇见过受督者因为一些伦理议题不得不进行一些处理。出于咨询师的职业惯性,有很多的“不忍心”。但是与此同时,如果督导师不能好好做一个守门人,在这个期间把还没有足够的胜任力的咨询师推进咨询师这个行业。那么对潜在的来访者来说,这可能是非常严重的二次伤害,也让其他人对咨询行业失去信心。

中国注册系统在推荐人申请的时候,明确表明“如果我所推荐的申请人在获得中国心理理学会相应注册资格后3年的从业过程中出现了违反专业伦理守则或国家法律的问题,且被注册工作组、伦理工作组审核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罚决定的,则我本人的推荐资格也将在为期3年的时间内被停止”。在参加北师大督导培训的时候,robert(bob)protnoy说,一个督导师给受督者非常好的评价,这看起来是皆大欢喜的结局。受督者也会非常喜欢这样的督导老师。但是,这样的督导也许会成为一个“受人欢迎的”督导,但是不是好的督导。

在falender和shafranske(2004)研究认为,一个优秀的督导师必须具备的专业能力有以下几项:

1、在个案情况理解部分能做好沟通,理论基础扎实;

2、了解督导的各种形式,并精通各种形式的督导;

3、有能力示范并发展坚固的督导同盟关系;

4、有能力通过支持、鼓励及适宜的自主性增进被督的自我信心;

5、有能力给予反馈及做有建设性的批评,能提供形成性与总结性评量;

6、有能力找出与被督之间的冲突,并提出来与被督沟通;

7、有适应力及弹性;

在督导漫长的学习道路,我们可能都会一直无线接近或者成为这样的督导。去年督导结束的时候,我跟大家说,也许在大家眼里我是在帮助大家成长,其实我是跟大家一起在成长的。光荣在于艰巨,平淡在于漫长,大概是我和很多新手督导小伙伴们在督导之路的心得和体会。

条例条例心得体会

近日,为了更好地加强社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我国各地纷纷制定了各种条例。作为一名公民,我深感这些条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重要性。经过对条例的仔细研究和理解,我对其内涵和实施有了更多的认识和体会。下面,我将从不同的角度分别对条例的操作性、公正性、参与度、透明度以及教育引导作用进行深入探讨与思考。

首先,条例的操作性是其能否真正起到约束和引导作用的重要因素。一部好的条例应当具备可操作性,即能够贴近实际、可操作性强。以我所在的城市为例,最新发布的中央厨房餐饮垃圾管理条例规定了餐饮企业应当按规定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餐饮垃圾。这一条例的实施操作性强,通过具体的指导和要求,使得餐饮企业能够更加准确地落实相关规定。

其次,条例的公正性也是不可忽视的一方面。一部公正的条例应当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例如,最新颁布的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条例的出台,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该条例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和义务,对于打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网络环境等起到积极作用。这充分体现了该条例的公正性。

第三,条例的制定过程应当注重公众的参与度。好的条例应当准确反映民意,充分尊重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公众对条例的认同度。例如,最新制定的防控传染病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公众的意见,包括在线调查、座谈会等形式。这些措施有效地提高了公众的参与度,使得该条例得到广泛认可。

此外,条例的透明度也是评判一部条例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透明度的提高可以增加公众对条例的理解和认同,更好地推动条例的实施。例如,最新发布的网络购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在线平台应当公开商品、服务信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这种透明度的提高,可以使得消费者能够更加了解商品的信息,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条例还能起到教育引导作用。好的条例应当能够影响和引导人民群众的行为,使其养成遵守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例如,最新颁布的禁止欺凌、虐待学生条例的实施,不仅使得校园内的学生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同时也对整个社会形成了道德约束力,引导人们形成尊重他人、遵守法律的观念。

综上所述,条例条例对于社会管理、个人权益的保护及引导作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对条例的深入研究和实践,我深感条例的操作性、公正性、参与度、透明度以及教育引导作用的重要性。相信,随着条例的进一步完善和执行,我国社会将更加和谐稳定,人民群众的生活将更加安宁幸福。

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推动素质教育的实施,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所管辖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教育督导工作,建立、健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其业务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划拨教育督导专项经费,用于督导工作。

第四条教育督导范围是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

(一)对全市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

(二)制定教育督导评估方案和标准,组织全市教育督导评估活动;。

(三)对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四)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五)对本辖区内市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单位进行督导;。

(七)参与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的审定或审议;。

(八)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一)对全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本辖区内区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单位进行督导;。

(四)参与区级或区级以上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的审定或审议;。

(五)履行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区教育督导机构每年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对本辖区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任务、履行教育督导职权的人员。

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

市人民政府建立对督学定期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九条教育督导机构设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督学,由有关部门按任免权限任免。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可聘任兼职督学、特约督学。兼职督学、特约督学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十条专职督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辖区教育工作的基本情况;。

(四)取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业务培训的结业证书;。

(五)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联系群众,依法办事。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

综合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导、评估。

专项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的单项或多项督导检查。随机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不定期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者一所学校进行的随机检查和调查研究活动。

第十二条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下达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并在督导前15日书面通知被督导单位;(二)被督导单位应按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进行自查,并按规定时间向督导机构报送有关材料;(三)在审核被督导单位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督导机构应根据情况,组织进行检查、评估;(四)督导活动结束后,督导机构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被督导单位应根据督导要求按期整改,并报告督导机构;督导机构认为必要,可进行复查;(五)督导任务完成后,督导机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督导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教育督导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督导工作:

(一)召开座谈会,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的书面文件、视听资料;。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访问、测试和问卷调查;。

(四)现场调查;。

(五)委托有关组织进行调查、检测、评估。

第十四条在督导活动中,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具有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督导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报告工作情况;。

(二)列席被督导单位有关会议;。

(三)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提出督导意见和建议;。

(四)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对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所辖学校校长的任免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督学应持督学证执行公务,在督导活动中应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并为被督导单位提供指导、服务和帮助。

第十六条被督导单位应建立对教育工作的自查、自评制度,主动配合督导机构依法从事督导工作。

第十七条督导结果应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奖惩的主要依据和对其有关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督导机构对在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被督导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弄虚作假,蒙骗督导机构和督学的;。

(二)拒不执行督导机构和督学的督导要求的;。

(三)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

第十九条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撤销督学职务: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超出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教育工作秩序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的。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条例心得体会

导言:

条例是治理社会的重要法规,它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常运行的保障。对于每个公民而言,了解和遵守条例是应尽的责任。最近,我有幸参与了一次关于“条例条例心得体会”的座谈会,通过听取专家学者的分享和与大家的交流,我深刻体会到了条例对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意义。

第一段:了解条例的重要性。

在座谈会上,一位专家首先强调了了解条例的重要性。他指出,条例是公民权益的保障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只有了解条例的规定,才能在日常生活中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那些不了解条例的人,往往会误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容易受到不公平待遇。因此,要成为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掌握和了解条例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段:条例对个人的影响。

随后,另一位学者分享了条例对个人的影响。他指出,条例是保障个人权益的重要法规,它规定了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为个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只有遵守条例,个人的权益才能得到保护,才能在社会中享受到应有的尊重和待遇。例如,交通条例规定了驾驶行为的规范,遵守交通规则的人不仅能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也能维护交通秩序,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三段:条例对社会的作用。

除了对个人的影响,条例对整个社会的作用也异常重要。一位学者介绍了条例对社会运行的影响。她指出,条例是保持社会秩序和正常运行的基石,它规定了各种行为的准则和标准,为社会提供了公平公正的环境。只有依靠条例,才能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条例也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为经济、文化和科技的进步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第四段:条例的落实与改善。

在座谈会的交流环节中,一些与会者提出了一些问题和建议,特别是关于条例的落实和改善。他们认为,条例的落实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管,也需要广大公民的自觉遵守。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条例的制定和宣传工作,让更多人了解和遵守条例,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此外,还需要及时修订和更新旧有条例,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的需求。

第五段:个人的行动和责任。

座谈会的最后,主持人总结了这次交流的主要内容,并提醒大家不要忽视条例对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他强调,每个人都应该承担起遵守条例的责任,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坚决遵守条例的规定,不以身试法,不违法乱纪。只有个个公民都能自觉遵守条例,才能共同创造一个和谐、公正、文明的社会。

结语:

通过这次座谈会,我对于“条例条例心得体会”这一主题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条例不仅是保障个人权益的法律工具,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每个人都应当了解和遵守条例,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共同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教育督导条例

(2019年12月17日天津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完善教育督导制度,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区县政府对下级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三)市、区县政府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履行有关教育职责的督导。

第三条市、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市、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是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

(四)对校长队伍建设和教师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督导;。

(六)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进行监测;。

(七)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政府报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督学进行培训、考核,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教育督导科学理论研究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区县政府任命的专职督学和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兼职督学,受教育督导委员会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首席督学、督学顾问,负责督导活动的专业指导工作。

第七条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教育督导委员会考核合格后,方可任命或者聘任。

教育督导委员会对兼职督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第八条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遵守教育督导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办事公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督学人员的组成结构和特点,采取专题讲座、工作研讨、学访交流等形式对督学进行定期培训。

教育督导委员会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本级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导委员会予以解聘。

第十条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

(一)综合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督导;。

(二)专项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单项或者局部的专题督导;。

(三)经常性督导是对教育督导责任区内的学校,就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等有关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检查、指导工作的常规督导。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责任区配备督学的数量,应当根据责任区内学校布局确定。每五所学校配备一名督学,每个责任区不少于三名督学。督学应当对其责任区内的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

(一)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

(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和进行其他现场调查或者检查;。

(四)参加有关工作会议和组织召开座谈会;。

(五)在被督导单位内部开展问卷调查、测试、评议,进行个别访谈;。

(六)开展面向社会的公众调查。

督学在督导中发现违法违规办学、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隐患等情况,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和下一级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

第十四条教育督导委员会按照分工,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每三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政府的要求,进行专项督导。

第十五条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

第十六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实施综合督导,应当提前六十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实施专项督导,应当提前十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教育督导委员会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的,被督导单位应当在通知规定日期内报送自评报告。

督导小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自督导任务现场考察阶段结束,专项督导应当在五日内形成初步督导意见,综合督导应当在十五日内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被督导单位接到初步督导意见后,如有异议的,可以在五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第十七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于初步督导意见提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提出的问题、整改要求和期限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委员会。

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向本级政府提交督导报告;教育督导委员会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备案。

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第十九条市、区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教育决策和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权力,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隐患等情况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9日天津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教育督导规定》同时废止。

督导心得体会

20xx年8月,接到教委的学习通知后,全区的教育督导工作干部进行了集中培训学习。通过这样的学习活动,我对教育督导从陌生到熟悉,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现将我的学习体会总结以下四点汇报如下: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了我们国家实行督学制度,以及各级督学和学校督导室工作的具体职责。认识到了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性,了解到了教育督导工作是保证各级党委、政府教育工作和学校教育落实的重要环节。长期以来,各级教育督导工作通过各种方式推动两基工作和素质教育的实施,成为现代化教育管理体系的重要手段,教育督导的重要性越来凸显出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现代化的教育行政管理迫切需要教育督导。

通过学习,了解到了教育督导机构应对哪些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以及督导的方式,让我明白了我们学校要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不管是老师的日常教学,还是后勤财务工作,都要一丝不苟的完成,才能更好地完成上级交给我们的教育教学任务,为学生发展服务,为家庭服务,为社会服务。

学习中还了解到,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任何人员或相关机构违反了督学的相关规定,都要受到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作为学校督导室工作的一员,我们要遵守规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虚心接受督导部门对我们学校工作的督导,不断地改进我校的工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学习中让我感受最深的就是,对学校督导工作的认识。以往我校的督导工作,一般都集中于检查与验收,工作中主要研究的是评估方式和方法,获取的只是评估结果。然而通过学习才得知,我校以前的教育督导工作仅仅督导工作的一部分,教育督导的最终目的应当是促进教育工作的发展,如果只去检查、评估、获得结果,虽能发现问题,但时间已经过去,改进则要等下个周期。所以督导工作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强化指导与调节作用,不断在检查过程中去指导,将会更有利于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

总之,通过这次的学习,我更加明确了教师和学校的责任、教育督导的目的任务、督导内容、工作原则、工作程序、机构设置、法律责任等。今后我将努力做好学校督导工作,为提升我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做贡献。

教育督导条例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的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督 学。

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任命为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对其履行督学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实施督导的督学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督导的实施。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四)向有关人民的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县级人民的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的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

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对下一级人民的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的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3名以上督学组成。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活动。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小组应当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督导小组应当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的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的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的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和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了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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