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优质21篇)

时间:2023-12-03 20:43:00 作者:温柔雨

报告范文是对某一事件、事物或现象进行详细描述和分析的一种书面形式。通过阅读这些报告范文,我们可以看到不同领域的学者们对问题的深刻观察和独到见解。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共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情]张甲在甲市临工农路有房屋一间,面积约30米20由于地处比较偏僻,此地商贸活动不发达。张甲多次欲出租此房,均因租金问题而未能与客户达成协议。7月,经朋友介绍,刘乙前来张甲处洽谈租房之事。张甲向刘乙询问租房用途时,刘乙说给大家寻找一个剌激的地方,不在乎租金,图的是个安全,省得大家赌兴正浓时被警察给端了。张甲对刘乙租房没有异议,但一再声明,用做赌博场地,自己有风险,因此租金方面,应充分将这一因素考虑进去。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并缔结租赁协议:(1)张甲将其临工农路的房屋一间租给刘乙;(2)月租金为100元/米2,房屋面积按30米2计算,每月租金为3000元,每月27日交付;(3)租房用途:刘乙开办游艺厅,内设游戏机15台,开办游艺厅的一切责任由刘乙负担,与张甲无关;(4)刘乙不得对房屋进行破坏性装修。刘乙如约交付了198月、9月的租金,以后再未交付。年12月刘乙因利用开游艺厅之名为赌博提供场所而被公安机关拘留,其所开办游艺厅中的15台游戏机被没收。张甲多次向刘乙索要10月至12月的租金,刘乙对此置之不理。张甲遂于1月5日起诉到该市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乙给付3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乙之间的租房协议是无效的。2.由于协议是无效的,所以协议中有关租金条款的约定也就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法院应该驳回张甲的诉讼请求。而且,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的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法院应将张甲已收取的2个月的房租和约定10月至12月的租金视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收归国家。

[小结]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民法的重要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不得违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有民事权利,但只能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案情]李甲14岁,某中学初二学生。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李甲看到某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奖券为20元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他便买了一瓶价值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李甲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李甲非常高兴,急忙把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王乙,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王乙把这5∞0元钱放到家中的柜里。李甲一直想要台电脑,妈妈王乙总说没钱,李甲见现在有钱了,就又提出要买台电脑,王乙说:“我和你都不懂,等你爸出差回来再买吧”,李甲以为妈妈又在骗他,就说:“反正是我的钱,我愿意买什么就买什么”,王乙说:“你一个小孩子,怎么能得这么些钱呢,这钱就是爸爸妈妈的,应该由爸爸妈妈来支配”,李甲暗自生气,趁妈妈不注意,悄悄拿了5000元钱到商场买了台电脑。见儿子抱回一台电脑,王乙急了,立刻拉着李甲来到商场,说李甲买电脑没有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只有电脑质量不合格才予退货,现在电脑质量没问题,无法退货。

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予、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可代为管理。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同时《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用5000元买一台电脑,这个标的是很大的;而且李甲是在生气的情况下实施该行为的,他不可能完全理解他这种行为的后果,他又没有征得父母的同意。所以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店员把昂贵的电脑卖给一14岁的学生,在这个买卖关系中不能说是没有过错的,李甲的父母有权要求退掉电脑。

[小结]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同时,《民法通则》第12条又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营销案例分析报告

在瑞典乌普萨拉,冬季日照时间很短,可能吃午饭时阳光还很好,但午饭后一会天空就逐渐暗下来。在这样的环境中,即使是瑞典人多少也会有些压抑吧。不过,现在,当你走到乌普萨拉街头的一个可口可乐公交站台,当可乐自动售货机感知你到来时,便会在黑暗中亮起暖暖的红光;接着广告牌开始播放瑞典夏季草甸美景,音响里传来欢乐的鸟鸣,一朵朵鲜花投影在地上,伴随着有加热功能的广告灯,好像一下子就阳光明媚,身在夏天啊!此役作为圣诞节#reasonstobelievecampaign的延续,可口可乐继续为人们找回生活的温暖,就像冬日里一杯热咖啡,好暖心啊。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组长:xxx。

组员:xxxxxxx、

郑春辉、xxxxxxx。

指导老师:王xx。

法院判决:被告之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经营利益,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具有不正当竞争关系以及原告是该项奶酪技艺的专有者,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有一定合法合理性,但是也是存在问题的。其主要存在的争议焦点如下:

第一,被告赵楠所宣传的是否符合事实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所称其技术来自于xx,xx在其田记奶酪店的宣传中称文宇奶酪店系其创办,后交给原告经营。被告宣传与原告师出同门是有事实根据。基本属实,和其广告所诉基本一致。20xx年11月17日,被告与原告之二叔xx签订《协议书》,约定由xx向被告转让宫廷奶酪等十余种奶制品的制作技术及与之相关的米酒制作工艺,技术转让金为3万元。由此可见,被告是此项宣传基本符合事实。

第二,原告的宣传使用文宇字样,是否会造成消误导费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是在网上使用的加盟详细信息里面提到的文宇字样,及在被告的田记奶酪铺店面门口贴有文宇奶酪店在此开新店文宇奶酪创始人xx先生的店,以京城最正宗的奶酪为本店招牌,店内墙面上悬挂一介绍xx的牌匾,其中写道,20xx年创立自己的店铺‘文宇奶酪店’,再后将店交给田文宇经营。本人在技术和制作材料上给‘文宇奶酪店’做支持。这些都遇上事实相符,认定不存在虚假宣传是合法合理的。但是,我们认为,被告在58网上使用好消息!好消息!好吃的文宇奶酪可以加盟啦!的标题,易使公众误认为原告所经营的北京文宇奶酪店在发展加盟商(虽然该标题之下的文字内容对被告学习奶酪技术等事实进行了描述,并阐明是被告发展加盟商)被告发布的加盟信息的标题,可达到使潜在奶酪制品生产者加盟被告,从而实现获利的结果。因此,被告在网上发布好消息!好消息!好吃的文宇奶酪可以加盟啦!的标题信息的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的经营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被告在名片上使用的宣传用语,并不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奶酷奶酪就是文宇奶酪,未造成奶酷奶酪与文宇奶酪相混淆的后果。我们也不赞同这一点,理由是:原告的文宇品牌是有一定影响力的,被告在名片上以文宇为其奶酪作介绍,无非是想以文宇的知名度来混淆消费者。

第三,原告是否因被告的行为造成损失被告是否因此获得利益?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被告发展的一家加盟店,但是安贞加盟店的店主是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被告免费给该店主做了相关培训,学习相关技术,之后开店经营,与被告在网络上的宣传无关。其获利与被告是宣传无关。而原告的损失举证不力,法院不予认可是合法的。

第四,原告品牌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文宇奶酪经多家媒体报道,确具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但是否应被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则需根据商品的销售区域、销售额、宣传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对此原告举证不足。我们认为,就被告的文宇奶酷是否为知名产品,原告方举证充分。主要有事实合理有:20xx年12月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的《名牌世界乐》新店开张栏目、20xx年2月《都市生活》杂志、20xx年6月24日《北京青年报》c24版小店趣栏目、20xx年6月五洲传播出版社出版的.《城市漫步北京》(日文版)、20xx年8月18日《京华时报》b41版消费/美食栏目、20xx年8月国际文化出版公司的《名牌世界乐》、20xx年3月16日《精品购物指南》b7版的自在美食栏目、20xx年9月6日《北京日报》第10版财经新闻栏目、20xx年11月25日韩文杂志《onbeijing》、20xx年1月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编著《北京的吃儿》的流行甜点双皮奶栏目、20xx年5月29日日本讲谈社出版的《北京》、20xx年5月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交道口街道办事处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证明》。其中韩文、日文杂志,原告未提供中文翻译文本。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的奶酪为知名商品,并使原告受到影响。

融资案例分析报告

获纪源资本投资20万亩种植基地,其中还有2.6万亩的红花茶油林,是余良森手中握有的“筹码”。源森现在已经形成了阶梯型的资源优势,老茶林保证现在的生存供应,育苗基地则为未来做原料供应,所育出的高产茶油树苗能够保证未来资源的可持续性。

尽管融了资、扩了容,需要在办公室里处理的事务、文件越来越多,但对江西源森红花茶油有限公司董事长余良森来说,土地和茶苗依然是最亲切的“伙伴”,他的办公室里总是放着一双胶鞋和一个草帽,稍有时间,他就自己开车进山,仔细查看每一处企业的茶油树育种基地。

“简单地说,我们就是做山茶油精加工的企业,而就江西全省来看,我们是唯一一家从育种开始做起的茶油加工企业。另外,我们还独家拥有红花茶油树种。”在源森的厂区,余良森指着一株茶树对记者说。

这家企业在2005年成立于江西省德兴市,目前已经形成了“公司+科研+基地+农户的发展模式。

一年半前,为了能迅速扩大规模形成垄断,企业开始融资,最终纪源资本成功注资4000万元人民币。“我们将它的商业模式定位为有特色资源的食品加工企业,这样的'模式不仅能够进行复制,还能够形成企业本身的竞争优势。”纪源资本合伙人于立峰告诉记者。

德兴远在东汉建安八年(公元203年)置县,距今已有1800多年历史,自古以来,德兴都是以矿业为主要产业,号称“金山、银城、铜都”。

而近几年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当地政府开始重点扶植农业产业化企业。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郑长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受制于山茶油树种的自然属性和成本,目前该油种的产品价格相对较高,通过政府扶植,希望企业能努力让我国这种独有的油种普及至广大消费者,以打破国外油种对中国食用油的垄断,并希望源森这种模式也能够带动本地的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帮助农民创收。”

“茶油”模式形成了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形成了企业的产业链式布局,同时资本的注入为现代农业企业的规模化发展创造了无限可能。

摆脱“靠天吃饭”的新型农业企业。

在种植基地里,全国30多类茶油树种在这里等待培育试验,只有产量高、质量好的树种才会被选中并进行推广种植。

20万亩种植基地,其中还有2.6万亩的红花茶油林,是余良森手中握有的“筹码”。“江西省、湖南省是全国茶油的主产区,这两个省份的茶油企业非常多,产量也高,德兴是主产区之一,土地相对于其他地区更为肥沃,就连我们这里的老茶林的产量也是全国平均产量的2倍,这是企业的优势之一;在德兴,以100公里为半径画一个圈,茶油加工企业仅有我们是直接从茶籽育苗做起。此外,全国红花茶油林中面积最大、最集中且质量最好的品系是我们所有,这就是独家的资源。”余良森自信的说道。

在源森的厂区里,记者看到一处厂房前挂着中国林科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中国林科院亚热带林业实验中心的标牌,他们与这家企业合作成立了全国唯一的红花茶油实验基地,对全国红花茶油进行选种、育种、推广,并对高产白花系列山茶油进行大面积推广。

由于茶油的生产周期性较强,6月底记者来到这里时,厂区内几乎空无一人。

余良森介绍说,茶油生产的旺季在10月至次年的4月,茶树从种植到产果一般需要4年,7年能够丰产,生产期可达百年。周期较长是农业企业发展面临的共同问题,如何保证一个“靠天吃饭”的企业以现代化的企业形态运作?“可以依靠原有老茶林做原料供应,或者去收合作农民的茶籽。”投资人于立峰说,“源森现在已经形成了阶梯型的资源优势,10余万亩的老茶林保证现在的生存供应,育苗基地则为未来做原料供应,所育出的高产茶油树苗就能够保证这个企业未来资源的可持续性。”

冒着淅淅沥沥的小雨,余良森带记者驱车数十公里来到离厂区最近的山区,在山坡上一片片的茶油树林已经开始挂果,农田里还有两块专门用作新型茶油树育苗的试验田。据了解,源森现在拥有的20万亩种植基地基本都采取与当地农户合作的方式,企业出资组建了专业山茶油自助农业合作社,合作方式是每个社员以自己家中所拥有的茶林和企业合作,作为社员,企业帮助他们做相应的技术指导,如抚育、补苗、低改等,以上所需的资金都由源森提供;而每个社员的茶籽必须卖给合作社,以市场价进行收购,并以产量为标准对社员实施相应的补贴,在激励社员的同时也增加了社员对合作社的黏度。

据了解,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及先进的压榨技术,源森茶油目前的生产能力达11000吨/年。

实际上,对于一家现代农业企业来说,后期的销售渠道亦十分重要。

“在公司成立之初,仅有两、三个人拿着包到外面跑销售,并且所销的油是尚未经过精加工的毛油,建厂后,我们销售的首站就是上海,因为德兴当年是上海知青‘上山下乡’的主要地区之一,他们对山茶油有比较多的了解。事实说明,现在我们在上海销售情况还是很好的。未来销售区域必然是有定向性的,同时目前消费群体主要定位于中高端的人群。”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组别:第五小组。

组长:xxx。

组员:xxxxxxx、

郑春辉、xxxxxxx。

指导老师:王xx。

法院判决:被告之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经营利益,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具有不正当竞争关系以及原告是该项奶酪技艺的专有者,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有一定合法合理性,但是也是存在问题的。其主要存在的争议焦点如下:

第一,被告赵楠所宣传的是否符合事实?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所称?其技术来自于xx,xx在其田记奶酪店的宣传中称文宇奶酪店系其创办,后交给原告经营。被告宣传与原告师出同门是有事实根据。?基本属实,和其广告所诉基本一致。11月17日,被告与原告之二叔xx签订《协议书》,约定由xx向被告转让宫廷奶酪等十余种奶制品的制作技术及与之相关的米酒制作工艺,技术转让金为3万元。由此可见,被告是此项宣传基本符合事实。

第二,原告的宣传使用?文宇?字样,是否会造成消误导费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是在58网上使用的'加盟详细信息里面提到的?文宇?字样,及在被告的?田记奶酪铺?店面门口贴有?文宇奶酪店在此开新店?、?文宇奶酪创始人xx先生的店,以京城最正宗的奶酪为本店招牌?,店内墙面上悬挂一介绍xx的牌匾,其中写道?xx,二〇〇二年创立自己的店铺‘文宇奶酪店’,再后将店交给田文宇经营。本人在技术和制作材料上给‘文宇奶酪店’做支持。?这些都遇上事实相符,认定不存在虚假宣传是合法合理的。但是,我们认为,被告在58网上使用?好消息!好消息!好吃的文宇奶酪可以加盟啦!?的标题,易使公众误认为原告所经营的北京文宇奶酪店在发展加盟商(虽然该标题之下的文字内容对被告学习奶酪技术等事实进行了描述,并阐明是被告发展加盟商)被告发布的加盟信息的标题,可达到使潜在奶酪制品生产者加盟被告,从而实现获利的结果。因此,被告在58网上发布?好消息!好消息!好吃的文宇奶酪可以加盟啦!?的标题信息的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的经营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被告发展的一家加盟店,但是?安贞加盟店的店主是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被告免费给该店主做了相关培训,学习相关技术,之后开店经营,与被告在网络上的宣传无关。?其获利与被告是宣传无关。而原告的损失举证不力,法院不予认可是合法的。

第四,原告品牌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文宇?奶酪经多家媒体报道,确具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但是否应被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则需根据商品的销售区域、销售额、宣传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对此原告举证不足。我们认为,就被告的?文宇?奶酷是否为知名产品,原告方举证充分。主要有事实合理有:12月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的《名牌世界乐》?新店开张?栏目、2月《都市生活》杂志、206月24日《北京青年报》c24版?小店趣?栏目、年6月五洲传播出版社出版的《城市漫步北京》(日文版)、2005年8月18日《京华时报》b41版?消费/美食?栏目、2005年8月国际文化出版公司的《名牌世界乐》、3月16日《精品购物指南》b7版的?自在美食?栏目、209月6日《北京日报》第10版?财经新闻?栏目、年11月25日韩文杂志《onbeijing》、201月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编著《北京的吃儿》的?流行甜点双皮奶?栏目、年5月29日日本讲谈社出版的《北京》、5月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交道口街道办事处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证明》。其中韩文、日文杂志,原告未提供中文翻译文本。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的奶酪为?知名商品?,并使原告受到影响。

综上所诉,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有欠妥的地方,可以参照如下判决: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1、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

请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2、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于是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法院受理了此案。

请问该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为什么?

3、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

(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

(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

(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等等。

请问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

4、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帐户进行连续交易,而不转让证券所有权的方式虚假买卖,以太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2%。此后1个月中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近2000万元,买入本公司股票12万股。后来,该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数抛出,共获利587.97万元。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王春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违法?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是怎样计算的?

担保人是否承担但保证责任?

利率是否合理?

可否请求违约金?

2、2002年4月,某自行车总厂委托一家印刷社厂设计了金凤牌商标。其文字、图形完全仿制上海自行车公司的凤凰牌商标;同时金凤牌又是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已经注册的商标。该自行车总厂推出的这一商标,致使许多消费者误认和误购。直至2002年7月2日,该自行车总厂还在报刊上刊登广告,以此金凤牌商标冒充已经注册的商标。到2002年8月止,该行车总厂总共组装了这种“金凤”牌自行车共计225000辆,并销售了其中205000辆,行销湖南、黑龙江等23个省、市。该产品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凤凰牌、金凤牌自行车的商标信誉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此,上海自行车公司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对该自行车总厂提出了指控。

请问:应怎样处理?

3、某市一家生产保温瓶的工厂,研制出一种新型保温瓶胆并为此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厂在会上称:“现在市场上销售的保温瓶胆内均含有‘有毒砷化物’,只有该厂研制的这种新型瓶,具有无毒、保健的特点。”同时,还允诺消费者可用普通保温瓶胆换取该厂产品。此消息通过新闻媒体广为传播,在同行业中引起极大震动,许多销售单位纷纷与原来的供货者终止合同,致使许多普通保温瓶生产厂家损失极其惨重。为此,保温行业许多厂家联系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此事。

请问:该保温瓶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为什么?

4、乔某伙同李某从某电扇厂仓库盗窃为经检验的轮船用小型电扇两台。二人各分得一台。乔某将电扇以50元的价格卖给成某。成某在使用时被飞出的扇叶消掉半截右耳。成某以扇叶及保护网设计及制造中有瑕疵为由,向电扇厂提出索赔。

请问:成某是否有权向电扇厂索赔?法律依据是什么?

以下四题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

1.2004年7月8日,钱某携之子去逛超市,买完东西,当经东门时,警报器突然响起,超市员工闻声而来。超市以需仔细检查为由,要求对钱某进行检查。钱某提出反对,但是在众多群众的围观下,被超市里的保安强行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但最终一无所获,超市不得不放钱某离去。钱某要求超市当场赔礼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却遭到了超市的拒绝。

请问:钱某的要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为什么?

3、王某,某机关干部。2003年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10份,保期限为25年,王某按规定向保险公司交纳了所有费用。第二年王某在单位工作时,不慎触电,被击伤残。这给王某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使其产生厌世的念头,在家人上班之际,自杀身亡。事后王某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费。

请问:保险公司应否支付死亡保险金?应如何赔偿?

4、徐某、吴某享有产权的一栋房屋(建筑面积为124.25平方米),坐落于某市某区某大道某号。1988年9月,某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批准拆迁人某区房屋开发公司拆除徐某、吴某的房屋,拆迁人对徐某、吴某作了拆迁户登记,发给其房屋拆迁证,对安置未作约定。此后,拆迁人拆除了徐某、吴某的房屋。1992年10月,拆迁人新建楼房竣工还建时,徐某、吴某对拆迁人准备安置还建给其居住用房和营业用房的面积、层次、地点提出异议,与拆迁人协商未果。1992年11月始,徐某多次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申请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对徐某、吴某与拆迁人之间的拆迁安置争议作出处理,该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在多次主持协调均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以《该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规定》中没有规定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协议不成由其裁决为由,不进行处理。徐某、吴某不服,遂酿成纠纷。

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1.2002年3月,王晶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王晶等去国外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53000元。2003年9月回国后让王晶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2004年3月3日,王晶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因此耽误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过程,公司为另聘技术开发人员多支出费用32000元。辞职之后,王晶于2004年3月15日,又受聘于某计算机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问题:(1)王晶的做法是否合法?

(2)应该由谁来承担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

2.2000年3月29日,欧洲化工联合会(cefic)代表欧共体唯一的扑热息痛生产企业法国rhodiaorganique公司向欧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从美国、中国、印度和土耳其进口的扑热息痛(paracetamol海关编码29242930)提出反倾销调查。欧委会于2000年5月13日公告,决定立案调查,调查期为1999年4月1日—2000年3月31日。

申诉方以欧盟现行的反倾销法法规的规定,对上述四国计算的倾销幅度依据不同的国家而不同,美国和土耳其的正常价格是基于其国内销售价格;印度的正常价格因其缺乏国内市场正常销售而考虑使用结构价格;中国的正常价格是基于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二条第七款使用第三国替代数据,此案使用的是南非作为替代国。由此得出的倾销幅度分别为美国41.6%,中国85.6%,印度49.2%,土耳其33%。虽然申诉方针对4个国家提起反倾销指控,但在计算幅度和差价时,申诉方认为美国和土耳其的出口价格都不低于欧盟生产商的价格,只有中国和印度价格低于欧盟生产商的价格,中国的差价00在27—35%,印度的差价在5—14%左右。据此分析,虽然申诉方指控有四个国家,其重点实际是针对中国。

请问此案应怎样应诉?

3、某市南海酒店是中外合资企业,该酒店在经营活动中,每月排放污水9945吨,所排污水cod平均值为538.5毫克/升,均超过排放标准。1995年9月以来,在市环境监理所多次派人、去函催缴的情况下,仍拒不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南海酒店陈述其拒缴的理由是:第一,该酒店的污水是先通过市政管道排入污水处理厂,然后才排入海的,因此该酒店的污水并非直接排入环境,不应收费。第二,该酒店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经其中处理,并已向其交纳了一定的费用,在次基础上又收取超标排污费已造成了重复收费,已加重了企业负担。第三,环境监理所在酒店排污口采样测定污水污染值作为超标收费的依据,但实际上污水又排入污水处理厂经过了集中处理,无论怎样,污水所含污染物含量都会因集中处理后而有所下降,因此,在排污口测定的污染物含量忽略了所经过的污水处理过程,这是不合理的。第四,南海酒店属中外合资企业,对是否应缴费有不同意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需要一段时间,这段时间不应在拒缴时间内。

请问:南海酒店陈述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此案如何处理?

5、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工业企业,2003年度发生以下事项:

(1)1月1日,市财政局对该公司进行会计检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只有其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才能对本公司进行会计监督,而市财政局则没有此项权利。

(2)2月8日,甲公司会计人员王某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发现购买办公用品的一张发票的票面记载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于是要求开出该张发票的乙公司予以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乙公司印章。

(3)6月3日,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某因工作调动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负责监交的是单位审计负责人刘某。接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孙某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虽不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已满两年。

(4)7月8日,甲公司聘用李某作为本单位的出纳,李某虽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其已从事会计工作三年有余。由于单位会计事务繁多,会计机构负责人安排另一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会计事务简单,不必设置总会计师,在甲公司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有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即可。

(6)10月12日,税务机关发现甲公司有私设会计帐簿的行为。

(7)10月15日,税务机关查明甲公司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对其开具的金额错误发票的处理方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聘用李某作为本单位的出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安排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不必设总会计师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签章即可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6)甲公司私设会计账簿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有法律依据。经理已经与牛某之间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牛某作为代理人应该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利,接受被代理人经理的指示,所以说有法律依据。

2、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所以法院有义务受理。

3、第(2)有问题,原公司法第23条第(一)项规定: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

第(3)条有问题,原公司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第(6)条有问题:原公司法第45条第四款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7)条有问题:原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该公司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是禁止任何人采用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借款合同所规定的利率是违法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30%显然超过了,但是这个合同的其他部分还是有效的。

这个诉讼时效是2年,那么就没有过。因为,这个2年应该从1997年7月10日开始算,因为在王六甲要求宽限而王春同意延期时,诉讼时效从那时起中断了,到他们约定到期日1997年7月10日时开始重新计算。

担保人在1996年12月之前承担保证责任,但之后不用承担,根据《担保法》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207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这个逾期利息的规定可以视为是一种违约金。

利率不合法。

6、该自行车总厂的行为侵犯了牡丹江自行车和上海自行车公司的商标权,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应该对其行为予以制止、限期改正,赔偿上海自行车公司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的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7、首先应当判定该厂在新闻发布会上所说内容的真实性,如果该厂的声明具有虚假或欺骗消费者的成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可以认为该保温瓶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8、有权有权向经销商和生产者的这属于产品侵权责任。

9、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受尊重权,也可以应用民法的一般人格权。当然最好还是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0、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办理了税务登记就得按时申报。处理办法是先交罚款,然后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行政法强调效率,争议不妨碍行政措施的施行。

11、不承担。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依照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为保险事故遭受人身伤亡,应该向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但是,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对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该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12、拆迁办的这种做法是欠妥当的。

(1)。《该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规定》这个文件的效力值得怀疑,是否与上位法有冲突?我个人觉得是有问题的。

(2)给其房屋拆迁证,对安置未作约定(),这个做法肯定是违反新的《物权法》的,《物权法》规定对拆迁应该给予安置。

13、(1)不合法。根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在该案例中,王晶在递交辞职书的第二天就离开公司显然是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2)应该由王晶来承担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7条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15、(1)理由一不正确,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等等。因此,虽然该厂不是直接排入环境,但是却间接污染了环境,因此不正确。理由二不正确,因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是由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来对排放污染物者征收一定费用,虽然该厂已经缴纳一定费用,但是却没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来缴纳,也是不正确的。第三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理由四是不正确的,因为《环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因此不受其酒店经营性质的限制。

(2)南海酒店应该向市环境监理所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且负责治理。在此之后,南海酒店可以向负责其污水治理的污水处理厂追究责任。

16、(1)错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因此,法定代表人说没有权利监督显然是错误的。

(2)不合理,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该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不符合,因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而仅派审计负责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孙某不具有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资格,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而在本案例中,孙某后面两个条件均不满足。

(4)不符合,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合法,因为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不正确,因为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工业企业,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不正确,根据《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且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必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因此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签章即可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6)承担民事责任,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处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1.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

请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2.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于是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法院受理了此案。

请问该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为什么?

3.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

(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

(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

(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等等。

请问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

4.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帐户进行连续交易,而不转让证券所有权的方式虚假买卖,以太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2%。此后1个月中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近2000万元,买入本公司股票12万股。后来,该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数抛出,共获利587.97万元。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王春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违法?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是怎样计算的?

担保人是否承担但保证责任?

利率是否合理?

可否请求违约金?

2、20xx年4月,某自行车总厂委托一家印刷社厂设计了金凤牌商标。其文字、图形完全仿制上海自行车公司的凤凰牌商标;同时金凤牌又是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已经注册的商标。该自行车总厂推出的这一商标,致使许多消费者误认和误购。直至20xx年7月2日,该自行车总厂还在报刊上刊登广告,以此金凤牌商标冒充已经注册的商标。到20xx年8月止,该行车总厂总共组装了这种“金凤”牌自行车共计225000辆,并销售了其中205000辆,行销湖南、黑龙江等23个省、市。该产品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凤凰牌、金凤牌自行车的商标信誉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此,上海自行车公司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对该自行车总厂提出了指控。

请问:应怎样处理?

3.某市一家生产保温瓶的工厂,研制出一种新型保温瓶胆并为此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厂在会上称:“现在市场上销售的保温瓶胆内均含有‘有毒砷化物’,只有该厂研制的这种新型瓶,具有无毒、保健的特点。”同时,还允诺消费者可用普通保温瓶胆换取该厂产品。此消息通过新闻媒体广为传播,在同行业中引起极大震动,许多销售单位纷纷与原来的供货者终止合同,致使许多普通保温瓶生产厂家损失极其惨重。为此,保温行业许多厂家联系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此事。

请问:该保温瓶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为什么?

4.乔某伙同李某从某电扇厂仓库盗窃为经检验的轮船用小型电扇两台。二人各分得一台。乔某将电扇以50元的价格卖给成某。成某在使用时被飞出的扇叶消掉半截右耳。成某以扇叶及保护网设计及制造中有瑕疵为由,向电扇厂提出索赔。

请问:成某是否有权向电扇厂索赔?法律依据是什么?

以下四题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

1.20xx年7月8日,钱某携之子去逛超市,买完东西,当经东门时,警报器突然响起,超市员工闻声而来。超市以需仔细检查为由,要求对钱某进行检查。钱某提出反对,但是在众多群众的围观下,被超市里的保安强行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但最终一无所获,超市不得不放钱某离去。钱某要求超市当场赔礼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却遭到了超市的拒绝。

请问:钱某的要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为什么?

3.王某,某机关干部。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10份,保期限为25年,王某按规定向保险公司交纳了所有费用。第二年王某在单位工作时,不慎触电,被击伤残。这给王某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使其产生厌世的念头,在家人上班之际,自杀身亡。事后王某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费。

请问:保险公司应否支付死亡保险金?应如何赔偿?

4.徐某、吴某享有产权的一栋房屋(建筑面积为124.25平方米),坐落于某市某区某大道某号。_____年9月,某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批准拆迁人某区房屋开发公司拆除徐某、吴某的房屋,拆迁人对徐某、吴某作了拆迁户登记,发给其房屋拆迁证,对安置未作约定。此后,拆迁人拆除了徐某、吴某的房屋。____年10月,拆迁人新建楼房竣工还建时,徐某、吴某对拆迁人准备安置还建给其居住用房和营业用房的面积、层次、地点提出异议,与拆迁人协商未果。_____年11月始,徐某多次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申请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对徐某、吴某与拆迁人之间的拆迁安置争议作出处理,该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在多次主持协调均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以《该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规定》中没有规定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协议不成由其裁决为由,不进行处理。徐某、吴某不服,遂酿成纠纷。

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1.20xx年3月,王晶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王晶等去国外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53000元。20xx年9月回国后让王晶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20xx年3月3日,王晶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因此耽误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过程,公司为另聘技术开发人员多支出费用32000元。辞职之后,王晶于20xx年3月15日,又受聘于某计算机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问题:(1)王晶的做法是否合法?

(2)应该由谁来承担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

2.3月29日,欧洲化工联合会(cefic)代表欧共体唯一的扑热息痛生产企业法国rhodiaorganique公司向欧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从美国、中国、印度和土耳其进口的扑热息痛(paracetamol海关编码29242930)提出反倾销调查。欧委会于20xx年5月13日公告,决定立案调查,调查期为______年4月1日―203月31日。

申诉方以欧盟现行的反倾销法法规的规定,对上述四国计算的倾销幅度依据不同的国家而不同,美国和土耳其的正常价格是基于其国内销售价格;印度的正常价格因其缺乏国内市场正常销售而考虑使用结构价格;中国的正常价格是基于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二条第七款使用第三国替代数据,此案使用的是南非作为替代国。由此得出的倾销幅度分别为美国41.6%,中国85.6%,印度49.2%,土耳其33%。虽然申诉方针对4个国家提起反倾销指控,但在计算幅度和差价时,申诉方认为美国和土耳其的出口价格都不低于欧盟生产商的价格,只有中国和印度价格低于欧盟生产商的价格,中国的差价00在27―35%,印度的差价在5―14%左右。据此分析,虽然申诉方指控有四个国家,其重点实际是针对中国。

请问此案应怎样应诉?

案例分析报告

二、报告内容。

所有报告均应为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论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案由。

即对案例提供内容的高度概括,

2.案情。

案情材料应当事实完整、要素齐备、行文简洁、层次清晰、,涉及个人隐私的,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使用与案件原始材料相同的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内容(案件原始材料应当附随报告提交,并注明案件来源或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

3.案件焦点。

应当根据案情归纳、提炼、列举出案件焦点所在,如“本案焦点在于:1.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关于合同的履行方式问题;3„„”等。

4.争议与分歧意见。

从学理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提炼出法学理论研究的问题,应当至少具有两种以上的观点、主张或意见,并清晰、明了地叙明各自的理由及其依据。

5.研究结论。

应当明确表作者对于案件性质或其处理意见的观点和看法,并从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两方面详细阐明其理由和依据,使研究结论有助于解决案例本身,或者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帮助,或者提出理论上需要深化的问题。

一个完整的案例分析材料应包括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a)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i.

ii.绪论(包括研究背景,本行业情况,本公司概况)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分析(包括公司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

iii.公司拟采取的解决问题的对策分析与相关文献理论(即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现拟采取解决措施)。

iv.

v.

vi.基本结论与对策建议案例问题讨论参考文献资料。

尾页要有参考文献。

例,参考文献:

[1]甘肃省统计局.甘肃年鉴2009[n].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

(目录)。

(正文)。

5号,宋体,三级标题式,至少3000字。

文档为doc格式。

营销案例分析报告

心简直要被萌化了!可口可乐把世界各地婴儿的哼哈声,剪辑成了欢乐颂,真牛。

但这是一个公益广告,画面里这些小宝贝的举动和声音,都是那么纯真无邪,可爱万分。可是每天全球有650个婴儿携带者hiv病毒出生。可口可乐相信,在你的帮助下,这个数字能够减少到0。

经济法案例抵押

3、刘某从百货商店购买了一台电扇,回家后高高兴兴地装好电扇,刚一打开电扇,不料电扇漏电,将刘某击倒在地,不省人事。家人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经过三个多月治疗,刘某才出院。为此,刘某要求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赔偿经济损失。试分析:但商店认为自己只负责卖货,不负责质量;电扇厂家则认为电扇出厂时有合格证明,出厂后的质量问题应由商店负责。刘某的损害赔偿问题,像个皮球被生产者和销售者踢来踢去,一拖就是一年。无奈之下,刘某诉诸法院。

(1)本案中,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2)刘某可以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3)本案中,谁应当对该电扇的质量负责?

(4)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赔偿刘某的哪些损失?

答:(1)产品缺陷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缺陷给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本案中,电扇明显存在危及人身的不合理危险,且实际上已经造成刘某人身伤害,因此,属于产品缺陷责任。

(2)商店或者电扇生产厂家。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本案中,刘某既可要求商店赔偿,也可要求电扇生产厂家赔偿。

(3)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承担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只要生产者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必须承担责任;销售者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对于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三种:产品未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进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具体到案中,商店如果能证明电扇的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并指明生产厂家或供货方,则在向受害者赔偿损失后可向生产者或供货方追偿。对于生产厂家来说,本案中的电扇显然已投入流通,且该缺陷能被当时科技水平发现,所以只有在其能证明电扇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才可免除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之间的责任追偿问题。无论刘某向谁主张赔偿,谁都不可推诿,应先行赔偿再来确定最终责任者。

(4)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本案,商店或生产厂家因电扇缺陷造成刘某人身损害,需要赔偿医疗旨、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保险案例分析报告

福建某皮件厂女工邱某,1993年11月与该厂签定5年劳动合同。邱某于9月生小孩,住院期间花费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1470元。而厂里规定生育费用采取包干的办法,一次性给付给邱某元。邱某认为2000元的标准太低,加上生育津贴至少也需要3000元。但是,厂里认为企业女职工多,不能负担太多的生育费用,只能实行包干的办法。况且,邱某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为此,邱某于19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厂里为其报销全部生育医疗费用和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案例分析报告

我们班有一个叫明明的男孩,他是这个学期到我们班的。明明在群众教学活动中注意力很难集中,是个“坐不住的孩子”,有时他会“骚扰”周围的小朋友而打断教师正在进行的活动;对于教师布置的任务,他常常不能很好地完成;他想参与同伴的活动,却因为不适宜的方式而被同伴拒绝。周围的小朋友实在驱逐不了他的状况下还会去告状。教师对于这个经常惹麻烦的孩子也伤脑筋,经常当众批评他,盛怒之下她勒令全班的孩子不要理睬他。但这种教育方法的效果并不好,时间一长,在其他孩子的眼中明明成了一个调皮、只明白惹老师生气的坏孩子。

立刻就要进行群众教学活动了,孩子们陆续回到自己的座位上坐好,老师开始讲述这天教学活动的主要资料。明明坐在自己的位子上没在仔细听,他正用手撩旁边可儿的小辫子。可儿皱了皱眉,将自己的小椅子往旁边挪了挪,明明想将可儿的椅子向自己这边拉近一点,于是两个孩子开始拉拉扯扯起来,发出了一些声音。老师向他们这边瞟了几眼,有点不高兴但没有说什么,这时可儿突然叫了起来:“老师,你看明明。”老师最后大声地对明明说道:“明明,你给我坐好,再不听话,就让你出去!”本来和可儿僵持着的明明被老师的`呵斥镇住了,他怯怯地坐直了身体,瞪大眼睛看着老师,脸上流露出内疚的表情。可儿之后又说道:“他刚才使劲地拽我的椅子……”“好了,好了,不许说了,你们以后听好了,从这天开始谁都不许惹明明,谁去惹他我就找谁,听见没有?”老师厉声说完这些话后严肃地看着全班的孩子。对于老师的命令,孩子们异口同声地回答:“听到了。”明明使劲地绞着自己的手指,有些难过的样貌,但随着老师话题的转移,他又恢复了原貌,一副满不在乎的样貌,东张西望,不明白在想什么。

分析:

其次,教师在意识到自己教育方式不妥之后,想立即改变这种孤立教育方式带来的不良后果,已经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了。原因在于:

其一,年龄越小的孩子向师性越强,老师说什么就是什么,大班孩子的道德认知还处于他律阶段,教师作为孩子眼中的权威,她的话尤其是命令性的语言对孩子的话就是决定事物的标准。教师经常当众批评明明,甚至动员其他孩子“不要理明明”的命令,很快被孩子理解并坚决地执行。

其二,明明给同伴的坏印象部分是由于他自己调皮经常受批评造成的,教师孤立的教育方式导致了即使是明明善意的动机和行为也会被其他孩子误解并拒绝,应对同伴不分原因的排斥明明显然受到了必须程度的挫折,在没有得到正确引导的状况下,他采取了消极的行为方式予以反击。这种状况造成的结果是一种恶性循环,即明明的负面行为反应越多使其他孩子越加肯定了他是个捣乱的坏孩子,也会越加排斥他,同时强化他们从教师那里获得的对明明的消极态度。

最后,孤立的教育方式使明明被迫陷入与同伴交往的困境(如场景三中反映的情形),教师没有利用群众力量中用心的因素,而是恰恰相反,她让其他孩子孤立明明,不仅仅不帮忙他反而不去理睬他,教师的这种做法无形中在明明和其他孩子之间竖起了一道屏障,而学前期幼儿的同伴交往对幼儿的社会认知、交往技能、个性和道德品质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好处,如果明明始终被同伴这样孤立,将会失去更多的与同伴交往的机会,这对明明日后的发展是不利的;另外,良好的人际交往是日常生活的调节器,会让人情绪舒畅地从事各种活动,明明与同伴这种敌对的状态不改变的话也会干扰他正常的探索活动,降低他对外界环境的好奇心。

1、教师首先要清楚明明的特点。

从明明的日常表现能够看出,他是一个调皮好动,注意力容易分散,对新鲜事物好奇心比较强,自控潜力比较弱,缺乏耐心的孩子,此外,他想和同伴交往却不明白该怎样样被同伴接纳。从明明园外背景来看,他是从其他幼儿园转过来的,并且据笔者的了解,明明的父母为孩子转园的目的是觉得他原先的幼儿园教育环境不太好,孩子过于自由散漫,学到的东西也比较少,此刻明明所在幼儿园里受到的约束比以前要多也要严格;另一方面,明明转园之后很快升入大班,由于大班与小学的紧密衔接,教师会在平时的要求中思考到孩子对小学环境的适应问题,为孩子顺利地入小学做一些必要的准备,比较明显的一点就是群众教学的时间加长,会提出一些与小学教学要求相接近的要求,所有的这些对明明来说,都要去适应。

2、帮忙明明建立与新环境相适宜的秩序感。

(1)教师一方面要多关注明明的举动,同时对于明明不正确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明确地告诉他错在哪里,就应怎样做。教师此时不适合说一些反话或是隐语,因为年幼的孩子有时并不清楚教师话中暗含的意思,所以对孩子要说大白话,尤其是对明明来说,他对新环境的熟悉程度还不够,对新班级一些具体要求还没有清楚的意识,并且相比他以前所在的班级环境,此刻班级的要求要严,这样对他来说适应就更需要有一个过程;另一方面,教师还能够在同伴中给明明树立一个学习的榜样,鼓励他向班上的好孩子学习,实际上是把抽象的要求具体化。

(2)对于明明时常因为好奇心而违反了纪律。一方面不妨告诉他,上课的时候要认真听,不能够做其他的事情;另一方面答应明明,等老师上完课之后,能够和其他的小朋友一齐玩这个玩具,但是前提是他务必要认真听讲。在那里笔者想提及的是,玩具是给孩子玩的,只是作为纯粹的装饰品就失去它对儿童的好处了。

(3)教师要有耐心,明明的特点使得他适应新环境需要一个过程,教师对明明违规要不厌其烦,反复提醒,不能因为急躁而时常出言不慎。

(4)对于孤立的教育方式已经产生的消极后果,即明明在同伴中的不良形象,一方面教师要有勇气寻找适宜的机会,当着全班孩子的面承认自己的错误,能够向孩子解释是自己太生气才会这么说,这样说是不对的,我们不就应不理睬明明,就应想办法帮忙他才对。这种做法一方面能够减少明明在同伴中的一些负面影响,同时,让孩子学会去关心别人。

(5)教师要善于将群众力量用到用心的方面,能够鼓励孩子们帮忙明明取得进步,让大家一齐监督明明,在明明取得进步时为他鼓掌加油,在他犯错误时指出错误之处,并帮忙他改正。让明明体会到群众的温暖、同伴的友爱,逐渐被新群众所同化。

保险案例分析报告

某女职工c某2月与中外合资的酒店签定为期两年劳动合同。10月发现怀孕,4个月后,酒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c某终止劳动合同。c某不服,一是认为自己是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二是,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收入会给家庭生活带领困难。因此,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

营销案例分析报告

可口可乐把拉丁姓氏做成了“纹身瓶”

“拉丁裔文化月期间,我们为拉丁裔家庭庆祝深厚的民族自豪感,方法就是通过代表传统的姓氏。”

从1988年开始,9月15日~10月15日被定为美国的“拉丁裔文化月”,庆祝拉丁族裔对美国的贡献,也会举办各种和拉丁裔传统文化相关的活动。

选择9月15日是因为,这一天是五个拉美国家的独立日(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

于是,可口可乐在玩了好几年的“昵称瓶”上又做起了文章。

这一次,可口可乐在瓶罐上印了拉丁裔的常见姓氏,并做成了可以印在身上的“纹身”。瓶身上的文字看起来是反的,但印在身上后会变成正的。

“在很多拉丁裔家庭的重要时刻,都会有可口可乐的身影,我们希望继续和他们创造新的回忆。”可口可乐北美多元文化中心副总裁lauventriarobinson说。

营销案例分析报告

1995年我加盟飞马士集团,担任营销总监,这是一家代理国外产品销售业务的公司,主要经营进口啤酒,是科罗娜(corona)啤酒、米勒(miler)啤酒的中国大陆地区的总经销商。

科罗娜啤酒是墨西哥啤酒,墨西哥是农业为主的国家,在世界上引以为骄傲的产品只有龙舌兰酒和科罗娜啤酒,在欧美很畅销。作为进口啤酒,科罗娜啤酒与喜力啤酒在销售价格上差不多,属于进口小瓶啤酒的高档品牌。

飞马士集团只是偶然的机会拿到了科罗娜啤酒的中国大陆总经销,没有啤酒分销的渠道和经验,老板刘五一(也是普尔斯马特集团的老板)不懂营销,不愿意花钱开展全国范围的正规营销,营销费用能省就省,对经销商采取一手交钱一手给货的销售办法,墨西哥莫代罗酒厂很少提供促销品,飞马士也少有促销支持。好在老外很认科罗娜啤酒,早在中国大陆设立总经销之前,已经有水货充实市场。1995年公司科罗娜啤酒的年经销任务是10万箱,我加盟的时候,进口10万箱半年过去了只销售了2万箱,大量库存积压。

二、科罗娜啤酒面临的难题。

三、科罗娜啤酒的营销策略。

营销策略的核心是塑造科罗娜的品牌形象,使它扎根于消费者心目中,形成口口相传的乐于传颂的美妙故事。

四、科罗娜啤酒的营销计划与实施。

5、设计印制促销服装和广告t恤,供促销人员穿着和在地区大型促销活动现场抽奖使用;。

9、还有一些与营销计划配套的措施,如把全国按北部、中部、南部划分三个区域市场,除北京总部外,在上海、深圳设置分公司,分三个口岸进口,并设置仓库,便于就近分销,这里不详细例举。

五总结。

科罗娜的广告宣传策略非常成功,起到了四两拨千钧的效果,仅仅20多万的宣传费用,就能创造数千万元的销售业绩,对市场的拉动和潜在消费群的培育非常有效,我编撰的科罗娜亚文化故事几乎对所有接触我们科罗娜宣传品的人影响极大,我的许多朋友跟我说:他/她与朋友们分享了科罗娜和科罗娜故事,在朋友中特有面子,甚至他们请国外商务伙伴到hardrockcafe喝corona,老外很惊讶:中国也有喜欢corona的人?让他们很有面子;三四年后,我与奥美广告公司洽谈业务,中间休息时,奥美的客户总监看到我西装上衣上的corona瓶型的徽章(我一直以做corona为荣,也喜欢corona的相关饰物),问这是corona吗?我说是,她就像遇到知音一样,一脸兴奋地跟我谈起我几年前编撰的科罗娜亚文化故事,这是我设计的典型的时尚亚文化谈资和分享的场景,看到人们还能津津乐道地分享科罗娜故事,我很高兴,由此可见当初亚文化创意的准确性和实施的巨大成效。

财务分析报告案例

杜邦公司创建于2前,由于它最初经营黑火药业务的高危险性,风险管理的意识早已深深融入了公司的企业文化之中,使得杜邦公司所面临的风险丰富化和多样化。今天,杜邦公司已经成为一家经营场所遍布全球,能够生产多种产品的世界级大公司。公司根深蒂固的企业文化使杜邦公司比以前更加重视风险管理的作用。参考与借鉴其他公司风险管理机制,杜邦公司建立了三部分的风险管理框架:

(一)制定整个公司的风险政策。

(二)制定整个公司的风险管理指导原则。

(三)建立并实施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营销案例分析报告

一个独特的滑板斜坡被安装在里约热内卢的弗拉门戈公园,斜坡是可口可乐标志经典的白色条纹。远处看,是一块极其简约到只剩logo的广告牌。近看,广告牌上的飘带则是立体的。这一活动的目的是鼓励青少年发现了有趣和乐趣的活动,激发有更积极的生活。

保险案例分析报告

河北某市一家皮件厂的女工王某,从1月起就在皮件厂工作。王某与皮件厂的劳动合同是每年续签的。7月王某怀孕,从开始怀孕、检查、孕期反应的休假,一直到分娩,王某花去的各项费用包括住院分娩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和病假被扣除工资达5000多元。皮件厂从王某结婚时就通知了王某,厂里规定的生育费用是采取包干的办法,由厂里一次性支付给她1500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就由王某自行承担。王某虽然认为应当由工厂按照生育保险的具体规定来报销自己的费用,但是工厂却认为厂里的女工太多,工厂又没有参加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所以不能负担每个人太多的生育费用,只能实行费用包干的办法。因为当时王某所在地区尚未将生育保险列入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所以王某无法继续要求单位报销自己生育医疗费用和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保险案例分析报告

女职工a某被一家公司录用。双方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4年。签定合同的第3年a某开始休产假。原公司合同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产假为56天”。a某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休产假,而是按照国家规定休息了90天。当a某上班时,公司根据内部规定,认定超出56天的假期为旷工,并给予除名处理。a某认为旷工一事不是事实,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

营销案例分析报告

根据“上半年中国智能手机市场研究报告”得知:

1)近八成手机用户把智能手机作为下一部手机的购买对象。

2)android操作系统以42.4%的关注度成为20上半年中国用户最关注的智能操作系统。

3)智能手机市场上超七成的用户关注的手机价位处于1000元—3000元。

小米手机在这个时候发布,当然是十分应景的,在智能手机最受欢迎的时候推出,不论是硬件配置、操作系统还是销售价格,都是令人无可挑剔。

2.小米手机与其他智能手机参数对比分析。

小米手机与其他手机参数对比。

从图片我们知道,小米手机的硬件配置处于绝对的中上等,而cpu更是超人一等,但它的售价却只有元,对比其他的手机,最便宜的lg也要2575元(水货,没有售后服务)。从性价比上来说,小米手机可以说是no.1。

1.信息发布。

从6月底小米公司内部和供应商爆料开始,到8月16号其关键信息正式公开,小米手机的神秘面纱被一点点掀开,引发了大量猜测,并迅速引爆成为网络的热门话题。小米手机的创始人——雷军凭借其自身的名声号召力,自称自己是乔布斯的超级粉丝,于是一场酷似苹果的小米手机发布会于8月16日在中国北京召开。如此发布国产手机的企业,小米是第一个!不可否认,小米手机这招高调宣传发布会取得了众媒体与手机发烧友的关注,而网络也不例外,网络上到处都充斥了小米手机的身影,在各大it产品网站上随处可见小米手机的新闻,拆机测评,比较等等。

2.病毒式营销(口碑营销)。

也许你不关注it产品,可是你仍然知道了小米手机,因为你的手机控朋友们都在讨论小米手机,出于好奇心,你也开始在网上去了解小米手机,了解到小米手机的种种优越性,于是你也不由自主的当起了“病毒传播者”,小米手机通过制造各种各样的“绯闻”:小米手机的创意是“偷师”来的,小米手机的发布是模仿苹果的,许多名人要把苹果手机扔进垃圾桶改用小米手机……通过人们之间各种途径的交流中,小米手机实现了品牌的输入与推广。

3.事件营销。

在8月16日进行的小米手机发布会上,小米手机的神秘面纱被全部解开,超强的配置,极低的价格,极高的性价比,小米手机凭借这些特点赚足了媒体的眼球,而雷军也以乔布斯的风格召开的“向乔布斯致敬”的发布会而被媒体所八卦。根据下图我们可以发现,就在这次的新闻发布会之后,小米手机在网络上的关注从几千上升到了20多万。

小米手机关注度变化。

4.微博营销。

小米手机在正式发布前,其团队充分发挥了社交媒体——微博的影响力。比如,在小米手机发布前,通过手机话题的小应用和微博用户互动,挖掘出小米手机包装盒“踩不坏”的卖点;产品发布后,又掀起微博送小米手机活动,以及分享图文并茂的小米手机评测等。在小米手机之前,雷军每天发微博的数量控制在两三条,但在小米手机发布前后,他不仅利用自己微博高密度宣传小米手机,还频繁参与新浪微访谈,出席腾讯微论坛、极客公园等活动。雷军的朋友们,包括过去雷军投资过的公司高管,如凡客ceo陈年,多玩网ceo李学凌,优视科技ceo俞永福,拉卡拉ceo孙陶然、乐淘网ceo毕胜等,纷纷出面在微博里为小米手机造势,作为it界的名人,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拥有着众多的粉丝,因此,微博的营销功能被小米团队运用到了极致。

小米手机没有做任何的广告,但是凭借网络媒体,小米团体主要靠病毒式营销成功地实现了品牌的推广,让很多人认识了小米手机以及小米公司这个大家庭。同时的,也创造了国产手机的一个记录,仅仅两天的时间,准确地讲是34个小时,小米手机的预定量就超过了30万,人气爆棚来形容一点都不为过。这其中,网络营销手段可谓是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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