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门卫安全管理制度(优质22篇)

时间:2023-11-29 12:28:01 作者:温柔雨

有效的规章制度可以提高组织的管理效率和减少内部矛盾。这些规章制度范文覆盖了各行各业的不同情况,对于不同组织的制定和执行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中学门卫管理制度

1.学校门卫工作是体现学校文明形象、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和财物安全的重要工作之一。门卫室实行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勤期间,门卫人员必须衣冠整洁,仪表端庄,注重礼节,讲究文明,不得擅离职守。

2.门卫人员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学生上学放学期间,门卫人员必须全部在校门外查验证件,学生凭校牌、教职工凭工作证进门,严防不法人员混入学校进行犯罪活动。学生在校期间,门卫人员保持一里一外,在外值勤人员应严密注视校门外人员动态,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3.来校办事人员均履行电话联系和登记手续,外来人员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学生上课和午休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家长进校会见,特殊情况经与班主任联系核实后方可放进。杜绝学生家长无手续送饭进校。

4.上课期间离开学校的学生,必须持有班主任的准假条,门卫人员在核实登记后予以放行。

5.任何人从学校携带物资出门,应主动出示出门手续,否则门卫人员有权查问、检查,对可疑物资可以暂时扣留,并及时报告保卫科处理。

6.为了维护学校秩序,保障校园安全,门卫人员必须制止商贩在校门口摆摊设点,杜绝推销产品或散发广告传单者进校。

7.保持门卫室和大门里外环境清洁卫生,大门内外两侧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8.及时开关校园路灯。遇有活动时,及时做好亮化灯、喷泉、电梯的开关工作。

中学门卫管理制度

一、学校门卫工作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高度重视,严格管理,完备制度,责任到人,使学校安全管理逐步实现精细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规定,做到人不离岗,岗不离人,准时上班,做好交接班手续。学校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学校门卫人员确保通讯工具24小时处于正常待机状态。

三、学校门卫肩负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安全的重任,在岗人员要遵纪守法,坚守岗位,严格把关,文明值勤,努力将学校建成展示学校良好形象的窗口。身穿制服,仪表端庄,礼貌待人。禁止穿拖鞋,严禁酒后上班、疲劳上班或上班时打瞌睡。

四、学校门卫应严控学生课间擅自离校,因特殊情况需出校门的学生应持班主任教师出具的证明方可放行。上课期间禁止家长和社会闲杂人员随意进校。

五、学校门卫必须严格履行来访人员准入、登记手续,认真盘查校门口闲杂人员,了解来校意图,细心观察其行为去向。严格执行学校会客制度,来访者应该进行登记,由门卫人员电话联系教师,经确认后方可入校。

六、学校门口要严把货物、车辆进出关。货物出校门,需凭相关学校证明,经确认后予以放行。本校教职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机动车辆应指引其到指定停放区域停放,不占用公共通道。

七、学生上、下学期间,维持好校门口交通秩序,做好学生疏导工作。

八、学校门卫要确保到校的报刊、书信、资料、票据的及时准确发送,对老师、学生的挂号信、汇款单、包裹单等要尽快通知本人签收。

九、学校门卫及门卫人员要做好巡视工作,特别要加强夜间巡逻,一旦发生情况迅速查明原因,积极保护现场,协助警方处理。

十、学校门卫请假需事先办理手续,经学校校长批准后待带班人员到达岗位后方可离岗。

十一、学校门卫人员要确保校门左右50米内无设摊,校门口内外通道畅通无障碍,周边绿化景观无破坏,值班室内外环境整洁无杂物。

十二、要了解校园周边治安情况,做好各种安全隐患的排查,维持好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好学校财产安全。定期组织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上报安全隐患,建议整改措施,在雷电、暴雨等自然灾害来临之前做好各项防范工作。明确校园突发事件处理程序,沉着应对、果敢处置突发事件,灵活处理应急情况。

十三、要保管好长短棍、强光手电等防御设备,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十四、加强学习,提高职业技能。

中学门卫管理制度

1、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擅离职守,有事必须请假。

2、严格做好门卫管理工作,制止闲人进校玩耍,禁止校外人员在校内存放东西。校内物品出门,一律要凭“出校单”经查对后方可放行。

3、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发信号(打铃)以保证教学秩序的正常化。

4、做好分发文件、信函、报刊,做到及时准确。

5、控制教室照明,开关电灯准时无误。

6、准时开关教学楼防盗门,保证教室财产安全。

7、及时传呼教职工电话。

8、做好夜间值勤工作。

9、节假日应加强安全措施,负责督促各教室、寝室、办公室落锁。

10、协助值周(日)执勤教师处理偶发事件。

11、对外来人员主动询问,实行文明接待,并做好登记,外来车辆一律停放在校门前停车场。

12、负责传达室内及周围的清洁卫生工作。

门卫保安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障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本公司设专职门卫或由前台接待人员承担门卫职责。

对生产工厂、仓库或其他办公、经营重地,建立门卫值班制度。

三.管理资料。

凡出入本公司人员均须验明身份,对来宾凭介绍。

人或证件填写来客登记单后才允许入内。来宾离开时,填写离开时间。

人员携带物品出门,须凭行政部出具的出门证才予放行。

公司车辆、人员在上班时间外出,门卫须过问并记录出入时间。

人员因病离开,须将有关证明给门卫交验。

门卫记录员工迟到早退时间。门卫负责管理公司办公场所的汽车场、自行车停放秩序。自行车进出办公场所大门均应下车推行。

门卫仔细盘查欲进入办公场所的可疑人员,将其劝退,或报安保部门协助处理。

四.门卫人员。

门卫属公司安保部领导。

门卫岗位职责另行规定。

门卫的雇佣。

1).门卫岗位可为临时非正式员工,特殊状况为正式员工。

2).门卫不宜招纳休的人员。为提升公司形象,增加其反应、机动潜力,应招聘青壮年担任。

五.附则。

本制度由安保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中学门卫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学校的安全,保障学校的.正常秩序,特制定以下巡逻制度。

1、门卫、值班人员、政教处课间巡查人员共同参与校园巡逻。

2、巡逻人员要做好进出人员的询问及接待工作,言行要文明礼貌,并做好询问记录,必要时查验证件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准进入校园,对确因工作需要时,请示领导批准后进入。

3、巡逻人员要写好巡逻记录,做好交接班手续。

4、巡逻人员在巡逻期间不准谈笑、吵闹、离岗等。

5、严禁小商贩、推销产品等其他闲杂人员进入校园,看好学校的备品、设施、自行车等。

6、巡逻人员在师生离校后要及时清校,检查校内用电设备是否关闭,锁好大门,经常巡逻,防止失火、盗窃。

7、巡逻人员发现校园内突发事件或重大险情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险情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

8、巡逻人员必须积极协助做好校内的社会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中学门卫管理制度

学校门卫制度是对一切进出学校的人员和物质进行有效监控和严格管理的制度。包括进出人员证件查验制度、外来人员入校登记制度、会客制度、车辆准入放行制度、物品出入查验制度。

1、非学校教职员工进入学校,应主动向学校保卫人员出示表明身份的相关证件。

2、学校保卫人员应认真查验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的相关证件,严禁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学校。

3、在行课期间,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出校门时,必须持有班主任老师签字同意的请假条,学校保卫人员查验后由学生接送人签字方可放行并将请假条存档备查。

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必须在学校值班人员处进行登记,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对拒不进行登记的外来人员或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学校保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并做好解释工作。

教师在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原则上不会客,确因工作需要会客的,需由教师本人到门卫室确认和登记后准予进入。

学生家长到学校找教师交流或了解学生情况时,需由教师本人到门卫室确认和登记后准予进入。

学生家长要进入学校找自己的孩子或其它学生,只能在课间由班主任老师陪同登记后进入。

1、在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应关闭好校门,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学校。

2、上级视察工作或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车辆,需经学校领导同意后,在值班人员的引导下停放到指定地点,禁止鸣笛,限速行驶,确保师生安全。

1、学校值班人员对进出学校的外来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登记,对可疑物品要进行查验,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害物品进入校园。学校因教学需要购买的化学实验药品,必须由实验保管员带入并登记。

2、学校值班人员对带出学校的大宗物品要请示学校领导同意并查验登记后方可放行。

3、学校值班人员要加强对带入或带出学校的可疑物品进行盘查,确保学校和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中学门卫管理制度

1、全校师生员工及家属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校门开、关时间,超过时间进入校门的应在门卫室登记;所有校门钥匙一律由门卫室和学校领导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准私自配备,否则,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2、住校生进校后一律不得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出校园的,必须有班主任签字的假条或家长陪伴,在门卫室登记后,方可出校门。

3、上课期间,学生家长不得进入校园探望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须等到下课时经门卫登记允许方可进入校园;放学时,接送学生的家长不得进入校园或在校门附近围观,须在学校指定地点等待。

4、上课期间,任何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其它时间经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须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接送学生车辆一律按规定地点停靠,不得在校门附近停放。

5、凡外来人员进入校园,须告知来访事由及对象,经查实征得保安人员同意,并进行详细登记,留下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校园。

6、严禁商贩进入校园叫卖、推销、收购,不允许非本校或与本校无关人员(包括小孩)进校闲逛、打球。

7、严禁在校门附近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8、严禁在校内、校门周围墙壁、电杆上张贴广告、宣传单。

9、携带物品出入校门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登记、验证,否则不予放行。

10、严禁无关人员在值班室及周围逗留、闲聊。

11、忠于职守,实行责任到人制度,在值班时间发生的事件由值班人员负责。

12、对违反门卫制度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其相关责任。

门卫保安安全管理制度

1、门卫值勤、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司的制度,做好安全工作。2、门卫人员要做到衣着整洁,讲究仪表,以礼待人,语言礼貌。严禁在值班室内大扑克、下棋。严禁门卫以外人员进入值班室内看报、闲谈。3、严格执行来访客人的登记,非本单位人员、车辆登记要严格手续;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要与单位内部要关人员、部门联系,经同意后方能进入单位内部;同时要用心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对有明显标志的车辆(如;警车、工商、税1、门卫值勤、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司的制度,做好安全工作。

2、门卫人员要做到衣着整洁,讲究仪表,以礼待人,语言礼貌。严禁在值班室内大扑克、下棋。严禁门卫以外人员进入值班室内看报、闲谈。

3、严格执行来访客人的登记,非本单位人员、车辆登记要严格手续;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要与单位内部要关人员、部门联系,经同意后方能进入单位内部;同时要用心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对有明显标志的车辆(如;警车、工商、税务、供电)等公务车辆可免于登记,带给进入单位的便利条件。

4、值勤、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值班时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睡觉,不得从事与值班值勤无关的活动。

5、做好报刊收发工作,对电汇、挂号信函要及时登记,通知、交送有关部门和人员。

6、值勤、值班人员对出入单位车辆、人员有权进行必要的检查,个性是运货车辆应严格检查手续,核对货单,对手续不全或单货不符的不得放行并及时向单位保卫人员报告;对夜间出入单位车辆、人员应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可疑状况应及时报告单位保卫干部,特殊状况可直接拨打公安机关电话报警。

7、值班、值勤换班交班时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严密交接手续,交代有关未办事宜,明确事宜要求,落实未办事宜。

8、值班、值勤人员要熟悉了解单位带办领导姓名和联系电话。

9、值班、值勤人员要按时开启设防单位有关技防设施,技防设施发生故障时要及时报告单位保卫人员。

10、值班、值勤人员违反单位门卫管理制度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中学门卫管理制度

2、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不得擅离职守,在岗时不得做工作以外的任何事情。

3、严格进出校门查询制度,外来人员进入校门必须登记,离校时必须注明离校时间。礼貌待人,严格管理,善于发现情况,并及时报告。

4、严禁社会车辆进入校门,上课时间内,校外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寻找学生,如寻找学校领导或老师,先电话联系,待对方答复后方可放行。

5、严格检查进出物资,没有办理手续的物品出校门时有权扣留,待查明有相关手续时放行。

6、放学时,学生凭“通学证”离校,其它时间无相关请假条不得离校。

7、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大门或在大门口逗留,大声喧哗,寻衅闹事。

中学门卫管理制度

1.校门设立门卫值班,建立巡逻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

2.本校学生进出校门时必须穿着校服,佩戴校卡方可进出校门,非本校学生禁止进入,住宿生出校时须持班主任当日签名的请假条方可出校。

3.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必须做好校门登记。严禁翻墙、爬门,或者盗用、冒用其他人证件混入学校。

4.对外来车辆进入校门,需问清缘由,并和相关处室部门取得联系,得到同意后,做好登记方可进入校园,并按指定路线行驶,指定位置停放车辆。

5.校门岗附近严禁乱停、乱放,严禁小商、小贩乱摆卖。学校门卫负责校门周边的公共秩序的维护和治安管理工作,时刻保持校门畅通,防止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

6.禁止外来人员进入教学区、学生宿舍收捡破烂和废品。

7.学校师生在学校值班室临时寄存物品必须经值班门卫同意,物品的寄存和领取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及登记,方给与办理,贵重物品不给保存。

8.严格做好交接班登记工作,爱护执勤装配设施(对讲机、登记本、监控器、手电筒、电话机等),发现丢失、损坏及时报告。

9.上岗必须佩戴警棍、电棒、对讲机;其它警用设施必须放在在紧急情况能迅速使用的地方。除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人员外,警卫室不允许他人随意进出;警用设施要严加保管,不得借他人使用。

10.配合与学校安全导护领导、教师、学生会干部执勤的工作,接受安全导护领导的监督。对一切学生违纪问题要主动纠察,不能不闻不问。

小学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1、在校上课期间,门卫一律不准私自放学生出校门。

2、学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出学校,必须凭班主任或有关部门批条,经门卫人员验证后方可离校。

3、严禁学生、教师翻越围墙入校。

4、工作期间,本校教师一律不得随意出入校门,如有急事或公务需外出,应按学校请假、考勤制度办理请假手续,在门卫做好登记后方可出门,门卫不得私自为不请假教师开门。

二、管理外来人员、车辆进出校门。

1、外来人员来访,门卫人员要问清事由,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络核实,并凭有效证件填好来客登记表。

3、学生家长到校联系工作或了解学生情况要在传达室内等候,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教学楼内,以免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4、凡是教师请家长到校落实工作的,应出示家校联系或电话联系,确认属实后,做好登记后,才能进入校园,但要做到接待热情。

5、外来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任何车辆应到规定位置停放;门卫有权疏通校门口的车辆,严禁车辆堵塞校门口。

三、值班职责。

1、学校门卫设二人(值周教师),分白班和夜班轮流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交班时要做好交班记录。

2、门卫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坚持文明团结,礼貌待人,不得擅离职守,做个人私事。

3、按时开关校门,学生集中上、下学时间或前后半小时开大门,其余时间关闭大门开小门。

4、搞好值班室卫生,要长期保持干净。

5、要认真核对书报杂志,准时送入各办公室。

6、夜间值班人员要及时与白班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到至少一小时巡逻一次,要到校园各处巡察,检查门窗关闭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制止,并紧急向学校汇报或及时报警,确保安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警。

匪警:110火警:119交通警:112急救中心:120。

7、学校门卫人员负责执行以上所有规定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和处理,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领导。

机关安全门卫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门卫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守则

1、热爱本职工作,做到坚守岗位,文明服务,不得擅离职守,认真执行领导指定的任务,树立高度的组织纪律观念,对政府机关大楼的安全负责。

2、上岗时注意形象,做到服装整齐,仪表端正,精神饱满,态度和蔼,礼貌待人,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不随便会客、聊天,不擅自把无关人员带进机关,不得在院内饲养动物,严禁在门卫室内进行娱乐活动。

3、全天24小时守卫,遵守考勤制度,做到无迟到、早退、缺勤,因事、因病离岗或请假民须提前报告。经批准并确定代班人员后方可离开,不得擅离岗位。

4、爱护办公设备设施,熟悉有关设备的操作、使用,按照安全、节俭的原则,使用机关院内的水、电等设施。

二、岗位职责

1、负责机关大院内的一切安全保卫和清洁工作,忠于职责,勤巡勤查勤扫。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机关院内;对陌生人员或可疑人员要询问,发现可疑人员要提高警觉,对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每日坚持打扫机关大院室外及值班室卫生,始终保持机关环境卫生整洁干净。

2、对出入大院的外来车辆和人员进行登记,严防闲杂人员进入大院推销业务、乱窜或作案,维护机关院内治安和正常的办公秩序。负责检查公物外出情况,并进行登记,出门物资在未查验清楚前不得放行。

3、熟悉本机关人员、车辆等基本情况,对外单位及外地来机关办事的车辆,应问明情况。外单位的车辆在下班后和公休日,不准在机关院内停放;非来办事的车辆,不准停放在机关院内。

4、要热情接待前来办事的群众,并正确指引有关部门的位置,接待集体上访人员要注意工作方法和态度,人数较多并有聚众闹-事苗头时,要及时关上大门,并迅速通知区信访办,防止有关人员冲击机关办公场所。

5、加强防范检查,要以防火、防盗、防破坏为主要内容,随时巡查机关各部位防火、防盗及防漏(水、电)情况,并填写好巡查日志。工作日内每晚7:00前要对办公楼进行全面检查,查看各办公室和走廊的门窗、电器是否关好,如发现未关好的,要立即与相关办公室或人员联系,夜间要定时巡视机关大院。

6、严守大门,办公时间要求敞天大门,非办公时间大门半闭、小门打开,晚上8:00后全闭,次日早上7:00开门。

7、发现偷盗等违法犯罪分子,应想方设法擒获;如遇治安或刑事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警和向政府办报告。发现火险迅速报警,并尽力组织扑救。

8、协助做好防汛、森林防火期间的值班工作。积极认真地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违规责任

门卫人员对机关院内安全有直接责任,必须确保机关安全。一旦出现问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与工资挂钩。在职责范围内出现失(盗)窃等安全保卫问题,除赔偿相关损失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工资或辞退处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

(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第四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

(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保安服务主管机构,归口负责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指导下依法开展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等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工作。

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部指导下开展推荐保安员服装式样、设计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制定保安服务标准、开展保安服务企业资质认证以及协助组织保安员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安机关应当协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因公牺牲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烈士推荐工作。

第二章  保安从业单位许可与备案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条  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五)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二)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除需提交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严格控制、防止垄断、适度竞争、确保安全的原则,提出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公司的规划、布局方案,报公安部批准。

第十三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省级公安机关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省级公安机关。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发证公安机关应当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

(三)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予以回复。

第十七条  省级公安机关许可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八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第三章  保安员证申领与保安员招用

第十九条  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三)初中以上学历;

(四)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

(五)没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参加保安员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名,填报报名表(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政府网站上下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报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报名时留取考试申请人的指纹,采集数码照片,并现场告知领取准考证时间。

第二十一条县级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上报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发给准考证,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地报考人数和保安服务市场需要,合理规划设置考点,提前公布考试方式(机考或者卷考)和时间,每年考试不得少于2次。

考试题目从公安部保安员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考试成绩合格的,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证,由县级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二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直接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保安员证。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持有保安员证的人员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

(一)客户单位是否依法设立;

(二)被保护财物是否合法;

(三)被保护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

(四)要求提供保安服务的活动依法需经批准的,是否已经批准;

(五)维护秩序的区域是否经业主或者所属单位明确授权;

(六)其他应当核查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与保安服务公司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向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跨区域经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合同;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为上述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不得招用境外人员。

第二十八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质量标准。

保安服务中安装报警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十九条  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穿着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的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服,但应当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第三十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和保安员安全需要,为保安员配备保安服务岗位所需的防护、救生等器材和交通、通讯等装备。

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保安培训单位许可与备案

第三十一条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二)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进行枪支使用培训的,应当在开展培训工作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批准成立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情况;

(四)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第三十四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审定的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保安培训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或者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备案情况;

(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三)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五)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六)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七)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八)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

(二)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三)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应当注明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上公布下列信息:

(二)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保安员证的申领条件和程序;

(四)保安服务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和程序;

(五)举报投诉方式;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的,发证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应当撤销行政许可。撤销保安服务、保安培训许可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收缴许可证书;

(三)公告许可证书作废。

第四十四条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终止的,发证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许可注销手续,收回许可证件。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

(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保安培训单位以培训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依前款规定,吊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保安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以实习为名,派出学员变相开展保安服务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接受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备案而拒绝接受的;

(三)接到举报投诉,不依法查处的;

(四)发现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依法查处的;

(六)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保安服务许可证和保安培训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在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主要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保安员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省级公安机关制作;其他文书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自行制定。

第五十条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管理,参照适用外资保安服务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门卫岗安全管理制度

1、门卫人员承担着学校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职责,必须时刻提高警惕,认真履行岗位责任,严防不法分子混入学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严格落实来客审查登记制度。从严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学校,校内学生进出校门注意查验有关证件并做好登记。所有外来人员进校前须进行盘查,并提醒来访者按以下途径联系:属上级检查联系工作的同志必须由学校有关领导接洽后方可进入,属学生家长来访必须由相应班主任接洽后方可进入(上课期间一般不得进入校内),属教职工来客必须由教职工接洽后方可进入,属给学校配货的供货商必须由总务处接洽后方可进入,属其他商业来访,一律由相关校长视情况接洽后方可进入。所有外来人员进校前必须按规定登记后方可进入。对超过学校有关规定时间进出校门的学生应逐个登记,并将情况报告政教处。如发现门卫不按规定执行一次扣款5元,造成后果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3、任何人从学校内携带物资出门,门卫人员必须盘查并作好登记。学校物品出门必须持有总务处出具的出门证或校级领导联系后方可放行,教师私人物品出门须由教师接洽后方可放行。对可疑物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实来源无误后方可放行。如发现门卫不按规定执行一次按可疑物资折值扣款。

5、学生家长必须经联系到相关班主任并获得同意后方能在班主任陪同下与学生会面,会见学生在课余时间进行,如正在上课,必须先在外等候。

6、严禁小摊小贩进入校园卖东西, 并必须制止在校门口随意摆摊设点,发现一次不制止扣款5元。

7、门卫人员须做好校内巡逻工作,确保学校设备设施和花草树木安全,晚上放学后在规定时间内督促检查教学楼上学生及时就寢,检查教师办公楼、教学楼上各室门的关锁、用电设备是否关闭等。并做好值班记录,政教处一周一统计一通报,发现问题及时搞好整改。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与值日领导汇报。

8.上班期间,值班老师须严格遵守值班纪律,不可以做其它与值班无关的事(含看电视),不可以擅自离开岗位。上岗期间渎职离开岗位,发生事故要追究其责任,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发现一次扣款5元。

9. 遇到学生生病去医院治疗,要有家长的请假条和家长来接学生,才可以同意学生离开学校。没有家长写的请假条,没有家长接的学生,不可以开门让学生离开学校。发现学生违反学校规定,值班人员须马上通知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教育。发现门卫随意私放学生进出一次扣款5元。

10.门卫上班时限:每周日下午1:00-----周五下午放学止(如遇到特殊情况只要有学生在校活动除外),法定节假日必须有人24小时值班,并经常在校园内巡视,学校发值日补贴,发现一次不按要求到岗的扣款30元。

11.门卫报警程序:校园里发生可疑人员或有暴-力事件发生,按照信息传递制度须及时报告政教主任处理,政教主任再报告分管安全校长;若发生突发事件,值班人员在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学校随后启动校园安全应急预案。

12. 门卫开关门时间:有学生在校期间:早晨在起床钟响前10分钟开门,晚上下自习熄灯号响后20分钟关门;其他时间:冬季早晨6:30(夏季早晨6:00)开门、冬季晚上10:00(夏季晚上10:30)关门。违反一次扣款5元。晚上遇到急诊病人可灵活处置!

13.门卫人员必须按以下要求上岗:一是佩戴值勤证;二是穿制服上岗;二者最低须选其一,发现一项都没落实的一次扣款5元。

15.门卫必须按时做好校门口和门卫室里的清洁卫生,不得让闲杂人员随意进入门卫室。发现一次扣款5元。

16.为了便于联系,所有教职工应提供最新联络方式,若号码变化应自行尽快到门卫室更改;学校配备警械须搞好保管,不得遗失或外借,否则按损失扣款。

一、严格管理,规范制度。 学校门卫及保安工作,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高度重视,严格管理,完备制度,责任到人,并做到平时工作的精细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遵守时间,履职到位。 学校门卫、保安岗位实行每天24 小时值班制度,严禁迟到、脱岗现象发生。

三、忠于职守,文明执勤。 学校门卫、保安人员肩负维护校园秩序、保卫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在岗人员要遵纪守法,坚守岗位,严格把关,文明执勤,努力建成展示学校良好形象的窗口。

四、仔细检查,严格登记。 学校门卫及保安必须严格执行会客制度,来访者一律进行仔细检查和登记,经确认身份及被访者电话联系同意后,方可将其带入门卫室或保卫室会面,门卫及保安必须随同并始终在场。

五、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学校门卫及保安应严控学生课间擅自离校,因特殊情况确需出校的学生,应持班主任老师出具的证明方可放行。上课期间严禁家长和社会闲杂人员随意进入学校。

六、认真盘查,把好关口。 学校门口要严把货物、车辆进出关,须凭相关学校证明,经确认后方予放行。本校教职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机动车辆,应指引其到指定停放区域停放,不占用公共通道。

七、通讯畅通,方便联络。 学校门卫及保安要确保通讯工具24 小时处于正常待机状态,以便于随时与之联系。

八、行动迅速,做好巡查。 学校门卫及保安人员要做好巡视工作,特别要加强夜间巡逻,一旦发生情况迅速查明原因,积极保护现场,协助警方处理。

九、遵照考勤,做好交接。 学校门卫及保安人员请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学校政教处主任批准后待顶班人员到达后方可离岗。

十、做好内勤,保洁环境。 学校门卫及保安人员,要确保校门左右30 米内无设摊,校门口内外通道无障碍,周边绿化景观无破坏,值班室内外环境整洁无杂物。

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做好门卫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非学校教职员工进入学校,应主动向学校门卫人员出示表明身份的相关证件。

2.学校门卫人员应认真查验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的相关证件,严禁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学校。

3.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能证明其身份的外来人员,学校门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并做好解释工作。

4.在上课期间,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出校门时,必须持有班主任老师签字同意的出门证在门卫办公等待家长到校接回家,学校门卫人员查验后方可放行并将出门证存档备查。

1.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必须在学校传达室进行登记,经过与有关成员内线电话联系同意后方可进入。

2.对拒不进行登记的外来人员或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学校门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并做好解释工作。

1.学校教师在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原则上不会客,确因工作需要会客的,需由教师本人到传达室确认和登记后准予进入。

2.学生家长到学校找教师交流或了解学生情况时,需由教师本人到传达室确认和登记后准予进入。

3.学生家长要进学校找自己的孩子或其它学生,只能在课间由班主任老师陪同并登记后进入。

4.会客结束,必须由会客教师在会客单上签字后交门卫存档。

1.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应关闭好校门,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学校。

2.上级视察工作或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车辆,需经学校领导同意后,在门卫人员的引导下停放到指定地点,禁止鸣笛,限速行驶,确保师生安全。

3.实行上学期间只进不出,放学期间只出不进的`制度。

1.学校门卫人员对进出学校的外来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登记,对可疑物品要进行查验,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害物品进入校园。学校因教学需要购买的化学实验药品,必须由实验保管员带入并登记。

2.学校门卫人员对带出学校的大宗物品,要请示学校领导同意并查验登记后方可放行。

3.学校门卫人员要加强对带入或带出学校的可疑物品的盘查,确保学校和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一、存在人身伤害的风险。

二、管理规程。

1、门卫值勤、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司的制度,做好安全工作。

2、门卫人员要做到衣着整洁,讲究仪表,以礼待人,语言文明。严禁在值班室内大扑克、下棋。严禁门卫以外人员进入值班室内看报、闲谈。

3、严格执行来访客人的登记,非本单位人员、车辆登记要严格手续;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要与单位内部要关人员、部门联系,经同意后方能进入单位内部;同时要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对有明显标志的车辆(如;警车、工商、税务、供电)等公务车辆可免于登记,提供进入单位的便利条件。

4、值勤、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值班时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睡觉,不得从事与值班值勤无关的活动。

5、做好报刊收发工作,对电汇、挂号信函要及时登记,通知、交送有关部门和人员。

6、值勤、值班人员对出入单位车辆、人员有权进行必要的检查,特别是运货车辆应严格检查手续,核对货单,对手续不全或单货不符的不得放行并及时向单位保卫人员报告;对夜间出入单位车辆、人员应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单位保卫干部,特殊情况可直接拨打公安机关电话报警。

7、值班、值勤换班交班时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严密交接手续,交代有关未办事宜,明确事宜要求,落实未办事宜。

8、值班、值勤人员要熟悉了解单位带办领导姓名和联系电话。

9、值班、值勤人员要按时开启设防单位有关技防设施,技防设施发生故障时要及时报告单位保卫人员。

10、值班、值勤人员违反单位门卫管理制度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幼儿园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制定本制度:

1、门卫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在值勤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脱管失控,要衣着整洁,仪表端庄,说话和气,讲究文明。

2、对教职员工做好出入登记。

3、对外来来访人员,要问清事由,填好登记表,与有关人员联系,同意后方可进入。

4、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防幼儿走失,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报告。

5、负责校门内外的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无杂物、纸屑。

6、在小朋友来园、离园时,门卫必须在门外值勤。

门卫出入安全管理制度

1、学生出入校门应穿校服或出示学生证,上课时间禁止学生外出,学生请假外出凭班主任签发的出门证出校.

2、外来人员办事出入校门必须经被访人员同意,持有效证件到门卫办理出入登记手续。禁止推销、散发广告和闲散人员进入学校。

3、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和宠物进入校园。

4、禁止外单位车辆和出租车进入校园。进校送货的车辆,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门卫登记方可进校,并接受门卫检查。上级主管部门车辆进校也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通知有关领导方可放行。

5、携带物品出校须持相关部门的证明,经检查后方可放行。下班后和节假日禁止携带物品出校。

6、校园内不准骑行摩托车、自行车,汽车、摩托车、自行车按规定地点停放,汽车、摩托车在校园内不准鸣号。非本校人员机动车,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内过夜。

7、废品收购人员要经有关部门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园内收购废品,并接受门卫检查。

8、中午12:40~13:40(冬季)、12:40~14:00(春季)为静校时间关闭大门,禁止人员出入。

9、校大门在晚22:00关闭,禁止住校学生外出,对晚归住校学生要进行登记,按校规校纪处理。

根据近期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加强校园自防工作意见,坚持“安全是学校工作的生命线”的理念,我校完善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一、门卫人员必须时刻提高警惕,严防不法分子混入学校进行犯罪活动。

二、来人、来客均须办理登记、会客手续。

三、门卫值班室有报警电话,门卫人员要坚持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

四、门卫人员值班时间佩戴红袖标,文明执勤,行为规范,友善待客。

五、门卫人员按照学校规章制度认真检查出入人员的刷卡情况,车辆、物资等。

六、任何人从学校内携带物资出门,应主动出示出门证件,否则门卫人员有权查问、查看。对可疑物资可以暂时扣留,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七、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主动下车推行,机动车减速慢行,外来车辆进校门,门卫人员应先问明来意再开门,随车人员必须办理来客登记手续。

八、外来人员会见学生必须在课余时间进行,如果正在上课,须先在门房等候。

九、严禁小摊小贩进入校园卖东西。

十、对滞留校门口及学校周围的校外闲杂人员要密切注意,劝其离开,有重大问题及时告知校长室。

十一、门卫人员昼夜做好校内巡逻工作,及时检查办公室、实验室、电教室防盗门的关锁、用电设备是否关闭、火炉是否熄火等。

十二、门卫人员应严格按照门卫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自己的本职工作,防止学校突发事件的发生。

十二、年度内门卫人员无违纪、失职行为,如有,追究相应责任。

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1、执行保安任务的人员,必须规范着装,各种标志配带齐全,举止文明,认真负责地坚守工作岗位,并保持工作范围的地面场所清洁卫生。严禁工作期间在工作场所吸烟。

2、保安人员有权监督检查出入校门的物品、车辆证件等。来往学校执行公务的人员,验明证件后方可准行。

3、学校大门在早、中、晚学生出入后随即关闭;侧门于晚上11时落锁。

4、正常上课期间学生一律不能走出校门,确需请假出门者,必须持有本人请假条、班主任签字和政教处批准的字据;课间和课外活动期间不允许学生出门购物。

5、外来机动车辆未经业务对口部门或者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入校,准入车辆一律从后门出入,进入校园车辆由保安督促其按指定车位停放。

6、禁止一切肩担叫卖的小商贩、收买、拾荒人员进入校园。外单位需要借用设施组织活动的,须事先联系,经校长同意后,门卫接到通知方可进入。

7、非保安值班人员不得在保卫值班间闲座,不得与值班人员闲谈,值班保卫人员按规定时间做好交接班,未经批准不能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允许请他人代为值班。

8、遇到突发事件,当班保安要前后们互相通气,机智处理,及时汇报学校主管领导,按照程序启动相关预案。

9、保安人员既要严格执勤,又要礼貌执勤,热情服务,用自己的.良好素养塑造学校文明形象。

10、保安人员要爱岗敬业,妥善处理好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纪律、服务学校三者之间的关系。

小学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2、来人,来客均须办理登记,会客手续,门卫人员应认真查验来人的合法身份。

证件,无身份证件,未经校保卫部门同意不得进入学校。

3、任何人从学校内携带物资出门,应主动出示出门证件,否则门卫人员有权查。

问,查看。对可疑物资可以暂时扣留,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4、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主动下车推行,机动车减速慢行,外来车辆进校门,门。

卫人员应先问明来意再开门,随车人员必须办理来客登记手续。

5、外来人员会见学生必须在课余时间进行,如果正在上课,必须先在门房等候。

6、严禁小摊小贩进入校园卖东西。

7、门卫人员昼夜做好校内巡逻工作,及时检查办公楼,教学楼防盗门的关锁工。

作。

学校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门是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部位,管理好门卫是每一个教职工、家属、学生应主动配合的义务。学校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谢绝所有校外闲杂人员进入。

2.校门前严禁摆摊设点和停放机动车辆,所有财物进出学校都要经保安查验,非本校机动车辆未经门卫检查许可不得出入校门,所有车辆一律按划定或保安临时指定位置有序摆放。

3.本校学生进入校门一律佩戴、主动出示胸卡,无胸卡者一律要查验登记。上课时间(含课间休息)师生谢绝会客,学生家长约见老师一律在门卫值班室电话联系、会面。老师约见学生家长一律凭“预约条”,上课和课间学生不得外出,特殊情况须持班主任或年级组长“批假条”。

4.凡来我校办公事者须经门卫保安同意并办理来登记手续,外单位来我校体育锻炼或开展其它活动须经保卫科、校领导批准同意并且以口头、电话或文字的形式直接告之门卫,他人转告无效。连续来校三天以上的须到保卫科办理“临时出入证”。

5.对违上述规定者门卫保安应妥善处置,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者值班、保安人员有权处理,情节严重者交保卫科或送派出所处理。

6.门卫保安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保卫科交办的其它任务。上学、放学高峰应主动维持交通秩序,防止校外不良青少年对我校学生进行骚扰、诱惑。对工作不负责任、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者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使学校师生财产免受破坏和损失,切实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如下门卫管理制度:

1、学校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

2、门卫必须严守岗位,认真履行门卫职责,恪尽职守,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3、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和验证。来访人员进校园必须先征询被访者的同意,经验证登记后方可入内。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学校,更不准以任何借口无理取闹,影响教学,对那些不听劝告、寻衅滋事分子,应主动报警,破坏学校教学法秩序分子要依法严惩。

4、外来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应到规定位置停放。

5、严禁各种商贩进入校园或在校门上摆摊叫卖。

6、本校学生出校门须有请假条,否则不得随意出入校门。

7、早晚按时开关大门。

8、负责校内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采取处理措施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门卫要严格执行门卫查验学生证、工作证、出入证、身份证的制度。避免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影响学校正常秩序。

2、本校学生凭学生证进入校园,进校后不得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校园的,必须有班主任的签字手续或家长陪伴,在门卫室登记后,方可出校门。

3、来校会客人员应当遵守会客时间并履行会客登记手续方可入校;来校办事人员应当向门卫说明情况,登记后或经门卫与校内业务部门电话联系核准后方可入校。

4、上课期间,任何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其它时间经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须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接送学生车辆一律按规定地点停靠,不得在校门附近停放。

5、节假日和平日夜间,门卫对出入学校的人员及所携带的物品要严格盘查,注意发现可疑情况,确保学校安全。

6、对没有证件,又无法核实其身份的,门卫有权禁止其入校。

7、严禁无关人员在值班室及周围逗留、闲聊。

8、凡外来人员进入校园,须告知来访事由及对象,经查实征得对方同意,进行详细登记,留下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校园;严禁商贩进入校园叫卖、推销、收购,不允许非本校或与本校无关人员(包括小孩)进校闲逛、打球。

9、对违反门卫制度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其相关责任。

文档为doc格式。

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一、 门卫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与自身素质,进一步增强为校为生奉献的精神,增强为生服务意识,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意识,正确处理纠纷和矛盾,爱岗敬业,认真、负责、努力工作。

二、 门卫人员要着装上岗(试用期无制服的用袖标即可),精神抖擞,坚守工作岗位,岗上不得躺卧、溜达,不得看书、看报、玩手机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吸烟、吃东西。

三、 学生、老师及工作人员凭证进入校区,要严查证件。

四、 大件物品出门要持“物品携出证”。

五、 学生晚上超过入校时间回校要做好登记。

六、 大胆管理,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态度和谐,举止文明得体,尊重他人人格,不得使用侮辱性语言和肢体动作。

七、 做好交接班工作,不得出现值班空档。

八、 门卫值班人员要对外来车辆进行严格检查(警车、消防车等公务车除外),查清去向,出校园时要查看是否私自拉有学校物品。

九、 门卫值班人员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工作,努力做好校园安全防范和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 搞好值班室及值班点的卫生,东西排放有序、整洁,登记内容清楚齐全。

十一、 所有人员必须爱护公物、装备,如无故损丢应照价赔偿。

编后语:安保处恳切希望广大教职工、学生配合并监督安保,为共建美好和谐校园,我们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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