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国党组工作条例心得(模板12篇)

时间:2023-12-17 07:50:43 作者:念青松

工作心得是对自己在工作中所做所学的总结和总结,是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的有效方式。接下来,请大家一起来阅读下面这些工作心得的分享,或许能给你们一些新的思路。

中国党组工作条例心得范文

20xx年6月11日,《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这则8章39条的条例,对党组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了全面规范,对党组的责任追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下文小编收集的是关于中国党组工作条例学习。

心得体会。

范文,欢迎阅读!

按照局党委“。

两学一做。

”学习教育方案,我认真学习了新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条例》共8章、39条,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做出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的基本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学习《条例》的体会:

一、是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所在。

当前,一些党组存在着抓业务和抓党建“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没有承担起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管理不到位,提升不及时,一些党员党性意识、思想作风、先进性及纯洁性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质疑。有一大批党员干部倒在了反腐的利剑之下,凸显出从严治党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从严治党,说到底还是要在制度层面不断完善,用制度治党。在第一章总则中,“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被列为党组工作应当遵循的四大原则之中。另外,对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这系列制度的出台,就是要把党员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用终身问责制,让党员干部有所敬畏,守住制度底线。

二、是落实思想建党的要求所在。

条例规定,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条例将党组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这种规范本身就是对党组成员的一种有效约束,体现了从严治党的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三、是落实制度建党的要求所在。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党组8.6万多个,党员人数已经超过8000万。党组是我们党的组成细胞,肩负着管理党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的重任。如何管理好这些“细胞”,直接关系到党的形象及使命的完成。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当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完善党组制度,提高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条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条例出台填补了党内法规空白,进一步规范了党组工作,条例凡能明确的尽量明确了,能细化的尽量细化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比如说:

条例对党组设立作了规范,明确了设立条件、设立范围、设立审批主体、设立程序。对党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对哪些重大问题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等作了列举和细化,以便实践中操作。

条例设定了领导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备案制度、党组书记述职制度、考核制度、列席会议制度等,突出党组在坚定政治立场、维护政治原则、保证政治方向方面的责任。

条例明确和细化了党组决策程序,对党组落实集体领导原则、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规定“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总之,《条例》颁布实施是党的制度建设与时俱进的体现,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举措。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保证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极端重要作用。

20xx年6月11日,《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这则8章39条的条例,对党组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了全面规范,对党组的责任追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是我们党的组成细胞,肩负着管理党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的重责。如何管理好党员、提升党员党性意识、保持党员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是党组当前工作的第一要务,管好党员应从抓好党组工作开始。

《条例》的正式发布无疑是一场及时雨。它填补了党内法规的空白,规范了党组议事程序,对党组工作作出了全面规范,也为党组决策明确了一系列“戒尺”和规矩,必将推动党组发挥更大作用。

如何避免受此前党组制度不完善、没有专门的党内法规、职责不明确、议事决策不规范等因素影响而出现的一些“拍脑袋决策、最后拍屁股走人”的乱决策现象,杜绝资源浪费,确保决策成效,《条例》立下了“责任追究”戒尺,首次确立了党组决策责任追究制,并且高级别地单设“责任追究”章节,规定了今后凡“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等,不但要追究党组书记的责任,还要追究党组成员的责任,并且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将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这就意味着以往“集体决策无过错”的“潜规矩”终结了,严厉的终身责任追究,时刻敲打党组成员决策时,事先更需深入调研,多深思熟虑,心中更要多一份责任,少一份任性,多一点“民心”,少一点“私心”。

“不依规矩,不成方圆”,《条例》的颁布为党组决策提供了制度依据。发挥党组更大作用,需要让立的“规矩”和“戒尺”掷地有声,只有规矩“明”起来,戒尺“严”起来,党组议事才能规规矩矩。《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准确掌握《条例》主要内容,以《条例》为准则,进一步推进党组工作,增强做好党组工作的能力,坚持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20xx年11月24日上午,部机关组织组工干部集中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全文通读和系统的阐述,加深了我对准则和条例的理解和认知。

一、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保持清正廉洁的重要意义。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是要以学习思廉、以警示促廉、以纪律保廉,使廉洁意识植根于每位党员干部的头脑之中,人人遵守《廉政准则》,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政绩观和工作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不断增强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思想意识,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贯彻“为民、清廉、务实”的要求,真正从思想上预防腐败现象、从纪律上制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认真践行廉政准则,切实与本职工作联系起来。

一要加强学习,争做党章党规党纪的坚定捍卫者。做为一名基层组织工作者,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新时期中央有关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决定,把握《准则》和《条例》的精神实质,把各项要求铭记在心,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坚持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言行。要牢固树立远大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坚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保持良好的组工形象。

二要加强宣传,争做党章党规党纪的有力推动者。做为一名基层组织工作者,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广大基层党员干部队伍中,做好《准则》和《条例》的宣传工作,让每一位基层党员都熟悉、理解、领会和自觉践行《准则》和《条例》,强化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以保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三要加强落实,争做党章党规党纪的严格执行者。做为一名基层组织工作者,要从自身做起,自觉“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制度,定期进行自我检查对照和自我批评,严于律己,防微杜渐。同时,加强对基层党员干部的管理,对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基层党员干部要做好思想教育,对违反《准则》和《条例》的党员干部要严厉的指出,坚持出于公心干事、客观公正待人,做敢于担当的组工干部。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对党的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做好新时代党的组织工作的基本遵循。作为基层党员干部我们应正确理解《条例》的背景和意义,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努力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

补足“精神之钙”,充分认识组织工作重要性。从践行群众路线到倡导“三严三实”,从推动“两学一做”到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再到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一系列环环相扣、层层深入的举措,展示出我们党对不同时代命题的深刻把握、对不同阶段任务的深邃思考。如今,《条例》的印发,进一步强调了深化理论武装的重要性,作为基层党员干部要加强对《条例》的学习,从而进一步补足精神之钙,充分认识组织工作重要性。

把稳“思想之舵”,推动《条例》落到实处。一个党员是一面旗帜,只要我们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认真履行党员权利和义务,带领广大群众充分发挥正能量,就能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要把学习《条例》与脚踏实地、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结合起来,推动《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筑牢“信仰之基”,做新时代的奋斗者。筑屋夯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牢牢的遵循和践行《条例》要求,通过自身的努力,不断提高党性修养,从《条例》中汲取精神力量,不忘初心、坚定信仰,在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中增强为民服务本领,立足本职担当作为,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迎接建党100周年。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经典

进入新时代,开启新征程,必须更加重视党的组织体系建设,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群众组织和社会吸引力。这就要求机关加强党的组织体系,为党的执政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是完善机关基层党组织。积极适应机关改革的新形势,从有利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有利于发挥党组织的主要作用,有利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科学确定基层党委、党支部、党支部等组织,建设、规范、高效运行、及时调整。认真落实党支部工作规定,重点建设党支部和党支部,坚持党支部在部门、局、部门建设,努力推进标准化标准化建设,激发活力,充分发挥战斗堡垒的作用。

二是加强基层党组织的职能。突出加强政治职能,牢牢把握政治机关的定位,坚持政治建设第一,引导党员干部树立四种意识,加强四种信心,做两种维护,始终保持思想政治行动的核心。深化服务功能,从一致性出发。深化服务功能,从现实出发,坚持以中心为中心,服务全局,落实基层党建工作,团结党员,促进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的深度整合,在中央决策部署的实施中发挥风向标作用。

三是选好配

发挥书记的“头雁”作用。要着力提高党务干部能力水平,加大培养力度,加强岗位历练、实践锻炼和业务培训,强化责任担当,使基层党务干部真正成为政治上的明白人、党建工作的内行人、干部职工的贴心人。

二、把好组织工作关口

一是把好组织工作阵地建设。党的组织建设是一切工作的统领,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各级党组织要严格遵循党章、维护党章、执行党章,要将党的组织建设放在首要位置,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创新活动方式,抓好党组织班子建设,党组织的书记抓好党组织建设是主责、是本职,抓不好党组织建设是失职的要求。党组织的委员或者成员必须根据分工,将党组织建设作为首责、首业。要选优配强基层党组织班子,进一步完善基层党组织运行规则,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导向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确保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二是把好组织工作人才选用。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为政之要,首在用人,关键在干部。好干部不会自然而然产生。成长为一个好干部,一靠自身努力,二靠组织培养。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干部培养,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的培养,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要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广开进贤之路,多渠道选拔人才,要把好“入口关”,把政治坚定、素质优良、敢于担当、作用突出的干部选配到领导岗位。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多培养高素质专业性人才,要建立人才成长培养机制,建立源头、跟踪、全程培养的素质培养体系,建立干部成长通道,落实中央关于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决策部署,教育引导干部加强党性、政德修养、筑牢信仰之基。建立能上能下、全过程考核的机制,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活力,增强干部干事创业的能力。

三是把好组织工作作风提升。作风兴,则事业兴,没有良好的作风作为保障,一切都是空谈。各级组织部门要进一步抓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入开展反“四风”专项治理,要以更严的标准、更高的要求,管好组工干部,将人事组织纪律、廉洁自律纪律高悬于头上,时刻做到正直正派、公正公道,坚持组织原则,让干部选拔任用的歪风邪气没有市场,让选拔任用的每一名干部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抓好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纪律作风建设,将思想政治教育、纪律作风提升作为常态化制度化工作,落实到每一个支部、每一名党员,让每个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自觉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自觉做到思想上认同组织、政治上依靠组织、工作上服从组织。让每一名党员做到有原则、有底线、有规矩,始终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以饱满的热情、良好的形象、出色的能力、过硬的作风投身到工作中,担当起新时代的历史使命。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作为基层党员干部要不断学习《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在实际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要求。

第一,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达到预想的效果,关键要看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能不能很好贯彻执行。心有所信,方能远行。做好新时代的组织工作,要以坚定理想信念为根基,加强思想理论武装,补足精神之钙,将党的领导贯彻到组织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也要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对党忠诚”是每一个共产党员必须坚守的基本准则,新时代的组工干部要把对党忠诚作为根本的政治担当,学习《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做到始终坚定维护党的领导,认真落实党的组织路线,发扬钉钉子精神做好做实党的每一件工作。忠诚来源于理论清醒,追随来自于坚定信仰,各级党组织要做好对党忠诚教育,切实增强干部对于“两个维护”的理性和感性认同,让每一个党员干部在深学细悟、知行合一中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

党的事业无止境,组织工作无穷期。作为基层组织工作者,应始终保持“赶考”的清醒坚定,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要求,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将工作具体落实到为人民服务中,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21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1年5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

《条例》的颁布,使组织工作更加完善,更加系统;让组织工作有据可依,有据可查。组工干部应当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把组织工作开展的全面规范。

《条例》中明确定义了组织工作,组织工作关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是实现党的全面领导、完成党的工作的重要保证。《条例》全文有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的组织工作负主体责任的主要职责,也有中央组织部和地方党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还有对组织体系建设、人才建设、保障和监督的明确要求,这体现出了党中央对组织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各级组工人应当带头学懂弄通《条例》的要求,把《条例》更快更好的融入到组织工作去,为党和国家培养出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聚集更多的爱国奉献的更方面优秀人才,发挥好各级党组织的作用以及主导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激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更坚强的组织保障。

基层党组织,是党为民办事的最后一公里,组工人更应该协助基层党组织把党在基层的战斗堡垒建实建强,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特别是要选优配强党组织带头人,充分发挥好领头雁作用,为党和人民办好事,办实事,提升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

组工人,作为落实党的组织工作的具体实施人,应当率先垂范,拥护和落实《条例》中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大力推进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机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切实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

党员,是党的细胞结构,组工人应当在发展、管理、教育上下硬功夫,优化党员结构,提高党员质量,严格对党员的要求,对优秀的党员要进行党内表彰,对落后的党员要激励关怀和帮扶,对不合格党员要做出严肃的纪律处置,不断净化、完善、革新和提高党员队伍,从根本上提高党的严肃性。

随着《条例》的出台,组织工作对组工人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组工人要不断提升自我,全面提高工作质量,适应好组织工作的新要求,为组织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提供更坚实的基础保障。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发挥组织效应着力三个“建设”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此次《条例》的印发是中共中央首次针对组织工作做出的具体的规定要求,对推进组织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组织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做好“领头雁”,着力政治建设。党政军民学,东南西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组织部门工作的开展要时刻在党的领导下,才能确保思想不偏差、行动不走样,这就要求组织部门要做好《条例》的解读,并落实到日常工作中。通过组织部门的带头学习,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学习《条例》弄懂弄清具体要求和具体规定,并在学思践悟中坚定政治立场,提高政治站位。围绕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把政治理论融合到业务学习当中,用《条例》指导业务、引领工作,锻造更加坚强有力的党组织。

做好“风向标”,着力思想建设。思想是工作的指引,尤其是党组织工作,更要有坚定的思想指引目标和方向。《条例》要求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强化思想为方向,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以党支部规范化建设为基础,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着力深化思想武装、夯实基层基础、推进正风肃纪,推动广大机关党员干部进一步解放思想、对标高位、盯紧问题、狠抓落实、积极作为,不断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做好“铺路石”,着力路线建设。学习贯彻《条例》,就要坚持组织路线服务保证政治路线的基本定位,充分认清组织工作是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好组织建设工作,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手段。各级基层党组织要在新的历史时期,充分发挥好奠基者的作用,继往开来、承上启下将党的好方针、好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下去,让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体会到党组织的作用与温暖,这其中组织工作的路线是否正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要学习领会好《条例》,并在日常工作中抓好贯彻落实。

党组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版

中共中央批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自20xx年6月11日起施行。下文是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

工作报告。

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条例》第二条首先明确了党组的重要地位。

“现实中,党组与机关党委这两个概念很容易被混淆。”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分析指出,二者在性质、地位作用、产生方式、职权职责上均有不同。党组是由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在单位发挥的是领导核心作用,比如财政部党组,党组的职责为讨论和决定本部门、本系统的重大问题;而机关党委是党的基层组织,是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本单位发挥协助和监督作用,比如财政部机关党委,机关党委的职责为领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党组制度从1945年党的七大就正式建立,该制度是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途径。“但长期以来,党组制度除了党章中用3个条文作原则规定外,一直未出台专门的党内法规来进行规范。”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甄小英指出。

目前,全国共有党组8.6万多个,涵盖了从中央到县4个层级,其中中央批准设立的139个,省(区、市)党委批准设立的20xx个,市(地、州、盟)党委批准设立的1.7万多个,县(市、区、旗)党委批准设立的5.7万多个,还有一些党组由上级单位(企业)党组直接批准设立。

“由于缺乏具体制度遵循,实践中,党组设立不统一、成员配备不一致、职责不明确、议事决策不规范,这些都不符合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治党的要求,不利于保证党组作用的充分发挥。”北京大学教授强世功说。

党的以来,以同志为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组建设,强调党组要真正在所在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党的xx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xx—20xx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xx—20xx年)》等中央文件明确要求抓紧制定党组工作条例。

“目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需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因此,完善党组制度显得尤为重要。”甄小英说。

在谢春涛看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面的领导核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强世功则认为,《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大决策部署。

党组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自12月25日起,《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条例》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为目标,内容由原来的7章40条调整为7章33条,这是原《条例》实施后首次“升级”,进一步完善了地方党委制度。

党的以来,中央提出了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对完善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提出了许多新要求。但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原《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诸如地方党委的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无明确规定,全会决策监督事项与会职责规定不明确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地方委员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中央党校教授肖立辉说:“地方党委强不强、领导作用发挥好不好,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因此,新修订《条例》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提高地方党委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为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的执政环境。

《条例》新增了“组织和成员”一章,并将原《条例》第5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压缩为1条,并入“职责”这一章,此外还完善了地方党委决策程序。创新了《条例》内容,理顺了地方党委机制,能有效防止书记“一言堂”现象的发生。

新修订的《条例》内容在五个方面进行了创新:一是巩固了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规定了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明确了实施领导的7个方面。二是规范了地方党委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规定了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三是对全会和会决策事项的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9项重大事项,强化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四是强化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弥补了以往专职副书记因分管太多、各管一个领域而难以着力的局面。五是完善了地方党委运行机制,确立了“书记专题会议”,为很多缺乏有效酝酿机制的议题提供了平台。

党组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随着从严治党、管党的深入,随着“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深化,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宏观背景下,如何加强地方党委工作已经成为一个迫切的课题。《条例》的出台恰逢其时,能更好地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条例》在宏观上搭建了全党科学配置党内权力的平台。邓小平同志有一句名言:“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所以,必须把制度建设作为党的根本建设。这十几年以来,从制度反腐到制度监督再到制度建党,制度建设的实质越来越涉及到权力结构。从十六大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到十七大提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以及十八届五中全会所提出的“必须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这都是一脉相承地在解决我党在执政治国中出现的问题,全党在科学分解、合理配置党内权力上,达成了越来越多的共识。地方党委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的关键一环,是地区重大事项的“真正决策中心”,对地方党委工作中出现的痼疾“开刀”,对症下药,去伪存真,在“破”“立”结合之间,不仅给地方党委提供了规范性文件的指导,立了规矩,拉起了“红线”,提供了制度保障,更突出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让其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条例》在微观上抓住了是地方党委工作的根本。随着改革发展的逐步深入,有的地方党委抓经济“得心应手”,抓党建却敷衍应付,存在重经济社会发展,轻管党治党的问题;个别独断专行的领导在重大决策上造成失误后,不负任何政治或经济责任,拍拍屁股走人,成了“没事人”,主要领导干部主责意识不强;有的地方会代替全会决策,大包大揽,越俎代庖;一些地方党委仍然按照传统的经验方法进行决策,不注重征求广大群众和专家智囊的意见建议,让决策在执行中走样、变形,偏离“航线”“正规”,结果事与愿违。从这个意义上说,地方党委工作条例是治党治国的“重器”,必须用好。地方党委要树立“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理念,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紧密联系本地方实际,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涵盖从集体到个人、从指导到规范、从激励到约束的党的建设制度体系,着力在选干部、配班子、强组织、聚人才和谋划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决策,创造性开展工作,在落实依法依规全面治党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党的最大政治优势就是密切联系群众。《条例》强调,地方党委要在聚力实现“两个百年”目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所以贯彻执行好《条例》要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上做好硬功夫,确保其“中枢神经”的运行跟上党中央的“大脑”行动节奏。

党组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2015年6月11日,《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这则8章39条的条例,对党组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了全面规范,对党组的责任追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党组是我们党的组成细胞,肩负着管理党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的重责。

如何管理好党员、提升党员党性意识、保持党员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是党组当前工作的第一要务,管好党员应从抓好党组工作开始。

《条例》的正式发布无疑是一场及时雨。

它填补了党内法规的空白,规范了党组议事程序,对党组工作作出了全面规范,也为党组决策明确了一系列“戒尺”和规矩,必将推动党组发挥更大作用。

如何避免受此前党组制度不完善、没有专门的党内法规、职责不明确、议事决策不规范等因素影响而出现的一些“拍脑袋决策、最后拍屁股走人”的乱决策现象,杜绝资源浪费,确保决策成效,《条例》立下了“责任追究”戒尺,首次确立了党组决策责任追究制,并且高级别地单设“责任追究”章节,规定了今后凡“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等,不但要追究党组书记的责任,还要追究党组成员的责任,并且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将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这就意味着以往“集体决策无过错”的“潜规矩”终结了,严厉的终身责任追究,时刻敲打党组成员决策时,事先更需深入调研,多深思熟虑,心中更要多一份责任,少一份任性,多一点“民心”,少一点“私心”。

“不依规矩,不成方圆”,《条例》的颁布为党组决策提供了制度依据。

发挥党组更大作用,需要让立的“规矩”和“戒尺”掷地有声,只有规矩“明”起来,戒尺“严”起来,党组议事才能规规矩矩。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准确掌握《条例》主要内容,以《条例》为准则,进一步推进党组工作,增强做好党组工作的能力,坚持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按照局党委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案,我认真学习了新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条例》共8章、39条,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做出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的基本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

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学习《条例》的体会:

一、是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所在

当前,一些党组存在着抓业务和抓党建“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没有承担起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管理不到位,提升不及时,一些党员党性意识、思想作风、先进性及纯洁性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质疑。

有一大批党员干部倒在了反腐的利剑之下,凸显出从严治党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从严治党,说到底还是要在制度层面不断完善,用制度治党。

在第一章总则中,“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被列为党组工作应当遵循的四大原则之中。

另外,对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这系列制度的出台,就是要把党员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用终身问责制,让党员干部有所敬畏,守住制度底线。

二、是落实思想建党的要求所在

条例规定,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条例将党组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这种规范本身就是对党组成员的一种有效约束,体现了从严治党的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三、是落实制度建党的要求所在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党组8.6万多个,党员人数已经超过8000万。

党组是我们党的组成细胞,肩负着管理党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的重任。

如何管理好这些“细胞”,直接关系到党的形象及使命的完成。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当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完善党组制度,提高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条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条例出台填补了党内法规空白,进一步规范了党组工作,条例凡能明确的尽量明确了,能细化的尽量细化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比如说:

条例对党组设立作了规范,明确了设立条件、设立范围、设立审批主体、设立程序。

对党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对哪些重大问题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等作了列举和细化,以便实践中操作。

条例设定了领导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备案制度、党组书记述职制度、考核制度、列席会议制度等,突出党组在坚定政治立场、维护政治原则、保证政治方向方面的责任。

条例明确和细化了党组决策程序,对党组落实集体领导原则、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规定“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总之,《条例》颁布实施是党的制度建设与时俱进的体现,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举措。

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保证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极端重要作用。

2015年6月11日起,《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方案开始施行,该方案共分8章、39条,全面的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做出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

2015年,党组织建设已经有70年的历史,立足于当下国情的党组工作条例的颁布填补了党内法规的空白。

党组制度在1945年党的七大正式建立以来,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阶段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纵观历史,凡是重视党组建设、发挥党组作用的时期,党的事业就顺利发展;而忽视党组建设、弱化党组作用,党的事业就会遇到困难甚至挫折。

工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履行党赋予工会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人民团体职能的机构,工会党组是整个服务工作的基石。

当前新形势下,遵循《条例》实施要求,工会党组在新常态化现实工作中,应该坚持做到:

一、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

从严治党的关键在于制度治党,制度层面的不断完善是加强党组织建设的有效途径,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条例》的出台为党组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扎实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廉政和制度建设,为贯彻民主集中制提供了具体方案,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将依照《条例》,积极探索党建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全面推进党支部“四风”问题的整改落实,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夯实工作作风,真抓实干促发展。

二、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主动深入基层、走进职工群众当中,才能真正设身处地为职工群众考虑、为职工群众谋事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三、坚持和发扬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党的生命和路线决定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

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根本组织领导制度,是科学合理的有效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群众路线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过程与民主集中制“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过程是基本一致的。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是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实践基石。

国家主席同志指出:“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脱离群众”,“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这个论断揭示了脱离群众的险恶之风如果任其发展,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就会出现背离,党的执政基础就会削弱直至坍塌。

群众路线在我们党内就是民主路线,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就是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基层,深入职工群众当中,尽可能多地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地反映职工群众意愿和诉求,从职工群众中来,到职工群众中去,以解决职工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需要为已任,努力获得群众的广泛支持和拥护,确保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有效性。

这既是群众路线作为党的生命线的本质特征,也是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领导制度赖以依存的实践基石。

浅谈党组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们必须时刻遵守党的纪律和规定,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党组工作条例是新时代下共产党员应该了解的一部分规章制度,对加强党的组织工作、严格党内纪律、加强党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就“浅谈党组工作条例心得体会”主题,介绍一下我个人的学习体会。

一、加强党的组织工作。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理解党的组织工作十分重要。党组工作条例规定了各级党组织的职责和权力,要求党员必须遵守并遵循各项规定,加强党的组织纪律。在这方面,我深有感悟。在参加学习时,我了解到,党的组织工作应该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和培训,引导他们深入思考如何以科学技术创新推动改革发展。我们作为党组织中的一员,自觉维护组织的统一,配合组织实施工作计划,认真履行组织赋予的职责,都是加强党的组织工作的关键点。

二、维护党内纪律。

维护党内纪律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组工作条例对党员和干部的纪律要求十分明确,包括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保守党的机密、防范和纠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问题。这些条例不仅规范了党员和干部的行为,也保证了组织的纯洁性和坚强性。我认为,这种维护党内纪律的理念不能只停留在纸面上,每位党员都应该从自身做起,遵守党的纪律,严格约束自己,坚决反对不正确的行为以及思想。

三、落实党建工作责任。

建设好和谐、统一、坚强的组织体系是我们党建工作的一个重要目标。党组工作条例关注了落实党建工作责任,要求各级党组织按照规定,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我们需要认真研读,并落实其中的有关工作内容和要求,积极推动党的建设,加强和发挥党的组织作用。

四、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党员身份是我们最宝贵的荣誉之一,有责任、有义务在学习中肩负起先锋模范的作用。党组工作条例要求党员要在工作生活中踏实肯干,多做贡献、带头作用,力争在实际工作中承担起党员的表率作用。同时,作为一名党员,我们也要进一步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扩大我们的知识面,充分发挥自己在各方面的优秀能力和素质,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为党的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五、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党的建设需要各方面的人才,作为一名党员,我们需要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尽自己的努力为党的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通过学习党组工作条例,我们能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自己的角色和职责,明确自己在党组织中的地位和使命,进一步提高政治思想觉悟。

总的来说,党组工作条例是全党落实党的各项工作以及实现全面建设,加强党的思想、组织、纪律建设的一部分重要法规。今天,我在学习中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更进一步明白了党员应该怎样向组织靠拢并严格遵守党的相关规章制度。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会更加积极地履行自己的党员职责,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付出更多的努力、奉献无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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