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政府官员征地调研报告范文(22篇)

时间:2023-12-20 17:12:02 作者:灵魂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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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调研报告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区位条件制定征地补偿区片价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征地补偿费用。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十一条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涉及前条规定以外的农田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或者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第十四条全省四类地区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市、县(市)征地补偿费用具体标准应当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省人民政府的,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采煤塌陷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条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调研报告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时依法享有被征土地承包权或者具有所在地户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即征即保、分类施保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财政、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七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所在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计算。

第八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土地价值等情况,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若干地区类别。地区类别划分及其区片综合地价的最低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在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区片综合地价前,按照耕地年产值倍数计发征地补偿费用的,仍按照原计算办法执行。

第十条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中,需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所占比例的,按照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确定。

第十一条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房屋的,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迁建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或者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主要采取货币或者实物方式给予补偿。

征收建设用地涉及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征收耕地涉及青苗的,青苗补偿费按照实际予以补偿。

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三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或者被征土地属于农民自留地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本办法施行后,通过动态调整和其他方式提高的安置补助费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管理或者依法分配。

第十五条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附着物所有权人,青苗补偿费支付给青苗实际投入人。

第十六条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和具体名单,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征地实施单位通过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等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直接发放有困难的,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发放征地补偿费用,并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受委托单位的资金专户。

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公示征地补偿费用使用、分配方案和发放名单,及时发放征地补偿费用,并将征地补偿费用发放登记表、收据等凭证报委托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征地实施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

被征地农民拒绝领取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或者张贴公告告知领取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具体对象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条保障对象具体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村(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由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保障对象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凭证。

第二十一条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时点,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未满16周岁(未成年年龄段);。

(二)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劳动年龄段);。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第二十二条未成年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按照规定领取安置补助费,不作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

第二十三条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在企业等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的`,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四条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征地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叠加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已享受其他法定退休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人均筹资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的139倍,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省级补助资金;。

(三)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的资金;。

(四)按照规定用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个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账标准为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人均筹资标准。

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对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个人账户资金用于为其逐月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符合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尚有余额的,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查询个人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被征地农民按照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缴纳保险费后,享受相应待遇。

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和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市、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社保基金专户下设立分户,单独管理、核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报批前,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存入市、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分户。

征地报批时,市、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的相关凭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从本市、县上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的资金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分户,并应当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及保留余额的要求,逐年做好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十三条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月1日起施行。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调研报告

近日,福建省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人社厅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下面是《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问答详细内容。

问:《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多年来,我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文件,对规范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立法将这些政策文件中的有效做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予以固化,并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的内容和标准,建立健全分类施保的社会保障方式,逐步适当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全省顺利实施土地征收、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调研报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征收土地不再执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仍然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继续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衔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调研报告

一、我区于20xx年9月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截止到当前,共计xx人参保,缴纳xx万元参保费用。发放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xx万元。

二、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1、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称“老农保”)衔接。

城乡居民保险制度实施时,参加老农保的暂未领取养老金人员,原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原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不再补贴),同时应按城乡居民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养老金待遇。

对城乡居民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从实施之日起,在原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与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保险的,任职期间按照村干部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离职后按照城乡居民保险规定继续缴费,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养老金待遇。

3、与其它制度的衔接。

城乡居民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

三、计生政策与城乡居保衔接办法。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区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100元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30元政府补贴。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农村双女父母参保,其选择2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另增加5元;200元以上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补贴标准再增加5元,增加部分总计不超过20元。

四、存在的问题。

1、缺少专职工作人员。

2、工作经费严重不足。

3、未安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软件,后续工作无法开展。

20xx年4月4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调研报告

答:《办法》第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为“即征即保、分类施保”。“即征即保”即征地和社会保障同步进行,“分类施保”即被征地农民根据不同年龄段和工作情况分别参加不同的养老保险。

问:《办法》是如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的?

答:为了更好地体现同地同价,减少征地纠纷,方便补偿费用计算,《办法》推行区片综合地价计算标准,同时,考虑到本省一些地区仍实行耕地年产值计算标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区片综合地价前,按照耕地年产值倍数计发征地补偿费用的,仍按照原计算办法执行。

问:《办法》是如何规定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的?

答: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在总结我省多年工作实际的基础上,《办法》明确了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第十三条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或者被征地土地属于农民自留地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第十四条规定,被征地农民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本办法施行后,通过动态调整和其他方式提高的安置补助费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管理或者依法分配。同时,为规范支付方式,《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补偿费分配方案和具体名单,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或者征地实施单位通过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等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直接发放有困难的,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发放征地补偿费用,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受委托单位的资金专户。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公示征地补偿费用使用、分配方案和发放名单,及时发放征地补偿费用,并将征地补偿费用发放登记表、收据等凭证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答:明确社会保障对象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在总结多年经验的基础上,《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障对象范围被征地农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一是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二是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三是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四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考虑到有些市、县因农民户口迁移或者改变的原因,《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具体对象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答:为保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产生的公平、公正,《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保障对象具体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村(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市、区)农业、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后,提交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由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保障对象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凭证。

答:《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在企业等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的,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为了明确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养老保障金如何发放,《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征地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叠加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已享受其他法定退休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答:为保障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办法》将养老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进行了衔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地农民按照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缴纳保险费后,享受相应待遇。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和享受相关待遇。

征地调研报告

城市发展离不开征地拆迁,随着我县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城区西扩战略的实施,我县城市建设和项目建设的速度也随之越来越快,我县加大了征地拆迁工作力度,全县征地拆迁范围不断扩大、涉及的户数不断增多,由此引发的矛盾也逐渐增多,征地拆迁过程中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冲突越来越激烈,征地拆迁工作难度也越来越大,并产生了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xxx镇地处县城,目前我县正向西发展,多数征地拆迁任务落在我镇,因此,正确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是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现将对xxx镇征地拆迁工作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x镇是xx县城所在地,是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信息中心,总人口6.8万人,总面积18平方公里。近2年我镇辖区内征地2400余亩,拆迁房屋约1.3万平方米,发放安置补偿款约1.2亿元。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近些年的征地拆迁工作虽然完成了任务,也取得非常好的成绩和社会效果,但不是说无可挑剔、尽善尽美,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违法搭建和抢栽抢种仍有发生。

在了解征地建设政策后,绝大多数群众遵纪守法,一直渴望开发,但也存在少部分群众受其他地方赔偿方式的影响和利益驱使,违背政策,想方设法,悄悄进行违法建设(搭建)和抢栽抢种。

(二)征地拆迁政策宣传不够深入。

绝大多数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对相关政策非常熟悉,但不少村干部由于自身素质的关系,对征地拆迁相关政策了解得不够全面、深入,更无法对群众彻底解释清楚,出现过个别干部因政策解释有误而导致群众工作难做的情况。

(三)安置补偿工作滞后。

征地工作中,群众最关心的就是安置补偿问题。当前,安置房建设跟不上进度,被征地群众不能如期得到安置,已成为影响征地拆迁的一个重要因素,造成部分被征地群众的不满,经常有被征地群众因安置补偿问题上访,给征地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四)各部门协同作战不够。

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后,土地补偿、安置补偿、所得安置地、社会保障等农民该享受的待遇不能同步进行。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规划、国土、建设、财政等多个部门,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各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做好各自工作。各个部门的工作成效都会直接影响征地拆迁的顺利进展。

(五)村、组集体资产难分配。

按照现在村级集体征地补偿费分配方式,是大多数群众的意见为主,可那些新结婚迁入人口和土地承包后出生的人口大多是有户无地,虽然这类人所占比例较低,但分配方案往往对其有失公平,导致这部分人情绪较大而直接影响征地拆迁工作。

三、

建议及措施。

把安置好被征地群众、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破解城市建设和项目建设中的“征地难”问题,必须把握好意识观念、政策制定、补偿安置、实际操作五个关键点:

(一)严防违法建设,提前消除隐患。

在控制非法搭建、控制抢栽抢种方面,我们要吸取以往的经验:一要建立民情信息库。以户为基本单位,对即将要征地拆迁地区和每家每户的房屋及其它附属设施拍照建档,全面掌握城乡建设现状,为鉴别、处置违法建设提供有力依据。二要建立果断处置违法搭建和抢栽制度。做到“两个一律”,即在开发征地时对违法搭建一律予以清理,一律不予补偿,从而打消少数群众的利益幻想,给遵纪守法群众以公平。

(二)健全组织机构,深入宣传政策。

高度重视重点项目,把涉及这些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作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坚持不懈、一抓到底。一要健全组织机构。建立主管领导统一领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及镇街的工作机构,下设政策宣传、征地拆迁、信访维稳、社会保障等若干职能组,形成即分工明确、职能清晰,又统一协调、相互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二要深入宣传政策,敢于直面矛盾。在宣传发动、政策解释,安置补偿、信访稳定等各个工作环节要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坚持直接面对群众、直接接触矛盾,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会等形式,零距离发现问题、零距离研究问题、零距离解决问题,这样才能争取最多数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促进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提高干部素质,提升执政水平。

干好事情关键在人,干部是率领人干事的组织者和核心力量,所以提高各级干部的素质是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最重要因素。一要提高政策水平。所有征地拆迁工作人员都要吃透征地拆迁政策。二要严格执行政策。在全面掌握征地政策的基础上,各级干部要严把政策关口、严守纪律要求、严格规范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总体原则,认真开展政策解释、青苗清点、房屋丈量、资料公示、资金发放、信访处理等各项工作,真正做到“一碗水端平”,有力保障村组集体和群众利益,确保整个征地拆迁工作平稳推进。

(四)坚持以人为本,力促和谐开发。征地拆迁工作涉及被征范围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要在坚持依法的基础上,将工作置于阳光下,最大限度地求得群众的支持,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利益,力促和谐开发。一要建立每年补偿标准随物价变化的补偿机制。二要建立有效的集体资产分配指导制度。由相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合法、合理、合情的集体资产分配指导方案,在分配前充分与群众代表沟通,在意见一致的初步方案基础上,再组织召开村民大会通过,避免集体资产久拖不决、村民间矛盾不断的情况发生。

(五)工作步调一致,形成整体合力。

征地拆迁工作干的是占人土地、拆人房屋、甚至挖人祖坟的事,既然存在利益的冲突,就必然引起情绪上的对立,所以要做到各部门步调一致,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最大限度争取被征地拆迁对象的理解和支持。一要注意工作方法,稳中求进,不能出事。不到万不得已,尽量不采取强制拆除。二要做到“三个”时间统一。征地拆迁张榜时间、榜的落款时间和榜的生效时间要明确、统一,这样就可以避免个别群众钻空子、找麻烦。三是建立联动机制。征地拆迁一开始各个部门就应各司其职,按要求推进,充分准备好资金、安置地、房以及社会保障的办理等,可以大大减少群众抵抗情绪。

综上所述,由于征地拆迁,大量沉积多年的矛盾就会显露出来,我们要以理智的态度,善于洞察发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新办法,分清通过工作能够支持配合与个别“钉子户”的界线,侧重点要放在关爱弱势群体上,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帮扶政策,把人性化服务贯穿征地拆迁工作的全过程,只有维护社会稳定才能为城市的快速化发展奠定基础。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调研报告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调研报告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调研报告

10月13日,从省政府获悉,《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经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房屋的,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迁建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或者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主要采取货币或者实物方式给予补偿。征收建设用地涉及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也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和具体名单,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征地实施单位通过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等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扩大保障范围。

保障对象具体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村(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由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保障对象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凭证。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时点,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未满16周岁(未成年年龄段);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劳动年龄段);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未成年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按照规定领取安置补助费,不作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在企业等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的,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征地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叠加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已享受其他法定退休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此外,被征地农民按照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缴纳保险费后,享受相应待遇。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和享受相关待遇。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时依法享有被征土地承包权或者具有所在地户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即征即保、分类施保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财政、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七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所在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计算。

第八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土地价值等情况,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若干地区类别。地区类别划分及其区片综合地价的最低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在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区片综合地价前,按照耕地年产值倍数计发征地补偿费用的,仍按照原计算办法执行。

第十条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中,需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所占比例的,按照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确定。

第十一条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房屋的,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迁建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或者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主要采取货币或者实物方式给予补偿。

征收建设用地涉及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征收耕地涉及青苗的,青苗补偿费按照实际予以补偿。

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三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或者被征土地属于农民自留地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本办法施行后,通过动态调整和其他方式提高的安置补助费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管理或者依法分配。

第十五条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附着物所有权人,青苗补偿费支付给青苗实际投入人。

第十六条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和具体名单,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征地实施单位通过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等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直接发放有困难的,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发放征地补偿费用,并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受委托单位的资金专户。

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公示征地补偿费用使用、分配方案和发放名单,及时发放征地补偿费用,并将征地补偿费用发放登记表、收据等凭证报委托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征地实施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

被征地农民拒绝领取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或者张贴公告告知领取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具体对象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条保障对象具体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村(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由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保障对象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凭证。

第二十一条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时点,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未满16周岁(未成年年龄段);。

(二)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劳动年龄段);。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第二十二条未成年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按照规定领取安置补助费,不作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

第二十三条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在企业等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的,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四条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征地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叠加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已享受其他法定退休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人均筹资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的139倍,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省级补助资金;。

(三)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的资金;。

(四)按照规定用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个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账标准为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人均筹资标准。

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对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个人账户资金用于为其逐月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符合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尚有余额的,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查询个人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被征地农民按照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缴纳保险费后,享受相应待遇。

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和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市、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社保基金专户下设立分户,单独管理、核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报批前,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存入市、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分户。

征地报批时,市、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的相关凭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从本市、县上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的资金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分户,并应当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及保留余额的要求,逐年做好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十三条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月1日起施行。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调研报告

第十九条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

(二)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比例,应当与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条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被征地前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市、县(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最低标准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并建立个人分账户。

第二十五条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农民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调研报告

第二十九条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县(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以下简称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时,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三十条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预存款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第三十一条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从预存款账户中将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给本人,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二)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第三十二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补偿费,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征地工作调研报告

一、调研目的1、全面总结省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下称27号文)下发后我省在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方面的基本成效、主要做法和经验。

2、认真分析落实27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既包含工作方面的问题、又包含政策方面的问题。

3、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机关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

二、调研组织。

调研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配合,抽调力量组成2个调研组,深入实地调研。

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征地事务局抽调专人负责情况、数据的综合工作。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1月中旬):研究、起草、确定调研方案,组成联合调研组。

第二阶段(2月下旬):在沈阳召开参与调研人员座谈会,统一思想认识,部署调研工作。

第三阶段(3月上旬):分组到部分地区调研。

第四阶段(3月下旬):集中讨论、研究,完成调研报告。

1、27号文下发以来征地基本情况。

本市征地数量,其中农用地数量、耕地数量;统计征地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和劳动力数量,填报附表1。

2、27号文下发以来征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

2、3、4。

3、征地审批程序和批后实施管理情况。

本市实施征地的工作流程;征地审批和批后实施程序执行情况,特别是征地批后“两公告一登记”程序的具体作法。对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措施;已经实施检查制度的项目数量,检查结果有关情况;地方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使用的监管措施等。

4、被征地农民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情况。

各地建立和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情况,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以及采取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具体作法。

5.因征地引发信访情况。

27号文下发以来因征地引发信访数量,涉及人数,与27号文下发前相比较信访数量增加还是减少;征地信访的主要原因,各种原因所占比例,各种处理途径的数量和比例;处理征地信访的工作程序和督办、催办、回访等有关制度建设情况。

6、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创新作法、成功经验及建议。

7、征地调节资金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8、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及机制建立情况。

五、调研方法。

1、全面调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重点调查在内容上要突出补偿标准执行、推行社会保障、做好信访工作、调处征地补偿纠纷等内容;在地区上要选择征地量大或工作处于两头的市、县。

2、书面调查与实地调研相结合。选择几个地方进行实地调研,其他地区应按调研方案由各市组织形成调研报告。

3、总结经验与研究政策相结合。既要充分肯定成绩,又。

要发现问题,拿出政策措施。

4、多种方式方法相结合。通过座谈会、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特别是农民的意见。

六、调研要求。

1、思想高度重视。参与调研的同志,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开展工作,努力完成调研任务。

2、深入细致地开展调研工作。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详实的基础材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要注意听取基层乡镇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

3、及时分析、总结调研情况。调研要按计划进行,把握好进度,保证按时提交调研成果。

附件:

1、2005年、2006年全市用地基本情况表。

2、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统计表。

3、批次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统计表。

4、社会保障安置情况统计表。

征地工作调研报告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时期,在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征地拆迁和由此引发的诸多矛盾逐步成为一个普遍的、尖锐的、突出的社会问题。征地拆迁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也对社会结构、社会心理带来了最直接、最彻底、最深远的影响,征地拆迁特别是大规模拆迁一度成为被拆迁农民、居民的“不能承受之痛”和各级基层政府的“不能承受之重”。由于征地拆迁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已不再是个别的、单一的、简单的社会矛盾和问题,而是大量相互关联和制约的、愈来愈具复杂性、尖锐性、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我在近一年的行政审批代办工作中,发现有很多项目涉及到了土地拆迁。现结合实际对在征地拆迁方面影响不稳定因素类型、产生原因及解决对策作一浅析。

一、主要问题。

条断裂。此外,拖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款,引发的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也成为信访工作的“时令性”问题。

(二)安臵还房问题。从总量上看,安臵还房问题首先表现为拆迁规模过大,还房供求矛盾突出;其次,还房开发建设的相关政策调整、政府和开发商的利益分摊和还房固有的建设周期等问题,使得拆迁单位和部门有关还房交付入住的承诺不能兑现,从而引发了超期过渡费、还房价格等一系列问题。

(三)强制拆迁的问题。为了保证省、市重点项目的如期建设,各地都不同程度地采取了对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农民、居民的住房进行了司法、行政强制拆迁。这部分被强制拆迁户以政府违法拆迁为借口,漫天要价,胡搅蛮缠,以进京非正常上访为要挟,不断加大谈判筹码,试图谋求高额非法利益,给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

守陈旧,文化程度较低,缺乏基本技能,从而使得他们的竞争力低下,就业难度大,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加之这部分人处于上有老,下有小的人生重担期,仅靠几百上千元的失地农民社保,难以维持原有生活水平。

情,难以将人集中起来,尤其是涉及集体资产分配这类敏感的事情,思想难以统一,人事分离,难以管理,难以服务。

(六)地域政策不一致的问题:一是在农村,征地补偿政策不一的问题非常突出。不同时期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更不一样;乡与乡、村与村,甚至于同一个村的同类地块也不一样,同地不同价,造成基层干部工作难做,农民群众思想难通的困难局面。二是在城镇,居民房屋拆迁的补偿政策不统一。有些地方在不同时期以政府行政规章和文件的形式出台针对不同建设项目的不同标准的居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造成区与区、街道和街道,甚至同一条街道上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一样的情况,引发了不少纠纷。三是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补偿标准不一样。农民与城市居民进行比较,这在城乡结合部位也是引发矛盾纠纷的重要因素。

家致富的美梦,如此戏剧性地在周围上演,对人们的神经是一种怎样的刺激。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没有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城市建设的指导思想存在偏差,一些建设项目的规模超出了经济发展和居民的需要,规模过大造成设施闲臵、土地和资金浪费。同时,拆迁带来房地产的被动需求,造成房地产市场畸形发展,供求间的结构性矛盾和区域不平衡扩大,最终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没有遵循城市建设规律。政府大规模举债建设城市、经营城市,又缺乏与之配套的风险约束机制,从而导致地方投资无限度扩张,超越当地经济发展需要,不少建设项目投资超出了其可支付能力,直接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甚至引发大规模群体性的矛盾纠纷。

(三)没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有些实施征地拆迁的单位和部门,没有严格遵守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补偿不到位,安臵不落实,承诺不兑现,甚至野蛮拆迁,导致一些群众反映强烈,行为过激,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制造群众对政府的对立情绪,造成群众不信任、不支持,防范抵触。

(四)程序不规范。一些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没有按程序操作,有的在行政和司法裁决的相关文书没有送达的情况下,就强制执行,从而酿成了群体性事件。一些拆迁评估机构没有严格遵守透明和中立原则,弄虚作假,不实评估,甚至暗箱操作,造成征地拆迁补偿差距过大,引发很多难以调和矛盾和纠纷。

(五)没有做好艰苦细致的群众工作。政策法规宣传不到位,征地拆迁工作没有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同和支持,没有顾及社会成员的心理承受能力,一味抢时间,抢进度,一厢情愿,盲目行动,急功近利,群众难以接受,抵制反感,越想把进度推进,越无法推进。

(六)农民变市民的教育引导未跟上。农民变市民虽然居住方式已变为市民,但行为习惯、思维方式仍然停留在原阶段,跟不上城市生活的要求,难以真正融入城市。居民安臵小区住户“花钱买服务“的观念尚未普及,由于拆迁集中居住的被动性,“不是我们要住,是政府要我们住”的想法,从而将物业管理也视作政府行为,要求政府包揽一切。同时,物业收费标准不统一,个别物业小区服务质量差、小区基础设施差,使得安臵小区居民与物业公司关系紧张。

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了规范,而将具体组织实施征拆的程序、补偿范围和标准的规章制定权交由各地、市、州人民政府行使。致使各地具体的征拆办法和方案实施时间、补偿标准不一致。不同地方的人相互攀比,众说纷纭,给拆迁带来很大难度。

三、对策和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只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才能处理好有形政绩与无形政绩的关系。领导干部在任期内上了多少项目,兴了多少企业,修了多少条路,造了多少座桥,建了多少幢楼,这些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实绩,如果实实在在地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就理应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但是,领导干部追求政绩,不仅要注重有形的实绩,还要注重无形的实绩,必须坚持辩证、发展、全面、均衡、长远的眼光,既要紧紧抓住当前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做一些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建立有形的政绩;又要干当前、想长远,多做一些诸如“百年树人”这样的长远之事,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建立无形政绩。用这样的眼光看政绩,以这样的政绩观来指导工作,才能创造出真正让党和人民满意的政绩。

(二)量力而行,及时安臵还房。有的地方,拆的时候轰轰烈烈,建的时候修修停停,过渡期一延再延,资金投入不足,群众不能按时收房,甚至过渡费不能足额兑现,使得矛盾突出,作为政府一方面应控制拆迁规模,不应贪大求全,投入不足,间接制造矛盾纠纷。应加强资金的筹措拨付,一方面应加强对开发商监管,要按照“先补偿安臵、后实施拆迁”的原则,征地单位必须在征地拆迁之前,就落实好安臵房的规划设计、选址和资金,督促其规定期限内完成修建。对已实施拆迁却没有及时进行住房安臵的,要在未安臵住房的过渡期间,按规定及时发放过渡费,并及时向群众公开安臵房的规划选址和建设进度,向群众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尽快解决安臵还房的问题。

(三)强化教育培训,提高就业增加收入。有计划地对失地农民进行实用性较强、易于学习和掌握的专业技能培训,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久之计。多途径安排就业,提倡自主创业。在与用地方积极协商的基础上,尽量安排失地农民从事物业管理和后勤服务。在劳务用工上优先考虑拆迁农户。鼓励失地农民因地制宜,发展产业。采取土地或资金入股企业等方式,为拆迁户建立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提倡支持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和兴办企业,并提供贷款、政策、税收等多方面的优惠措施,从根本上解决的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

(四)完善相关地方性立法,促进依法行政。其一是要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主体,不能盲目动用行政权力进行拆迁。其次是规范行政行为。要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各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性较强的《安臵拆迁补偿办法》,提高政策的统一性,连续性、规范性。同时,要教育和监督行政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做到征地规范化、拆迁合法化、补偿标准化。

分期管理服务难的问题。可打破户籍管理体制,实行居住地管理。即居住在该地,就纳入该地的管理。

(六)建立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解决各种矛盾。要加大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力度。市、区两级政府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时统筹解决征拆中重大问题,并督查落实到位。不应一味地以“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矛盾推给基层,使基层不堪重负,又无力化解,还导致矛盾扩大加深,要规范程序,公开透明,要突出以做思想和教育工作为主,文明拆迁,取信于民。同时,加大执法打击力度,确保征拆秩序。但对个别进行阻工闹事、漫天要价,无理取闹,哗众取宠,动辄到省上京非访给政府施压的人员,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调研报告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西城区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续保工作。8月31日召开区村干部动员会,安排部署了此项工作,建立了由区党委、管委统一领导,区村干部共同参与、劳动保障站全体成员入村指导的工作机制,全面扎实推进这项惠民工作。截至9月18日下午6点,应续保人数9552人,已续保人数8997人,续保率已达94%;20xx年度16-59周岁应参保312人,已缴费144人;60岁人上人员全部参保。我们争取利用19、20日两天全面完成任务。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抓宣传引导,调动群众参保热情。

我们针对群众关心的缴费年限、领取金额、继承等问题,通过张贴横幅,办墙报、发放明白纸等形式进行宣传,充分调动群众参保积极性。利用村喇叭广播、墙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营造浓厚工作氛围,提高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热情。

二、健全机制,加大奖罚力度。

建立健全经办规程,在梳理摸底过程中,做到不漏人、不忘项,认认真真做好新农保登记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为督促激励区村各级更好的完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任务,结合西城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具体的奖惩办法,对工作突出的村或个人进行奖励补贴,对工作进度慢、工作不得力者给予相应的惩罚。

三、精心组织实施,工作措施到位。

积极贯彻落实县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以村为单位,各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每天统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新工作进度,劳保站全体到15个村循环督促指导工作,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同村两委一起研究、解决问题,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我区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协调力量,想尽一切办法,克服困难,强化督查调度,严格兑现奖惩,抢时间赶进度,全力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20xx年9月18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调研报告

第三十四条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地工作调研报告

合川地处重庆西北部,因嘉陵江、渠江、涪江三江汇流而得名。距重庆主城核心区50公里,是重庆市和成渝经济区规划建设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幅员面积2343平方公里,辖23个镇,7个街道办事处,总人口156万。据统计,2005年至2012年,全区实施征地项目128个,征地面积81000多亩,修建安置房(还建房)约200万平方米,安置人员近8万人(其中,农转非人员约4万人),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约25亿元。2012年,全区征地约6000亩,共农转非人员约0.4万人。但每年的大量征地仍用的统一标准,即合川府〔2008〕15号文,08年以前甚至用的是99年发的重庆人民政府令第55号文件,现有征收补偿已无法全面适应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制约全区加快发展的一大瓶颈,急需出台一个新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10年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重庆政府积极响应上面通知,于今年7月出台了渝府发〔2013〕58号文件,调整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合川在重庆市的大风向标上,出台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又关事项的通知》,预示合川区的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将进入一个新时代。

一、新旧政策对比。

1、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补偿。

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部分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而在这之前,土地补偿费只有14000/亩(一类地区)和13000/亩(二类地区)。征地范围内的集体组织人员可以选择转非安置,每个转非安置的补助标准为36000元,相比旧政策提高了9000元/人。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偿费的提高为农村集体的发展及征地户以后的生活有了巨大保证。

2、青苗、林木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

青苗、林木和除围墙堡坎、道路、坟墓和地坝以外的其他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的土地总面积计算,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每亩定额补偿12000元补偿。在以前的补偿标准中,分为了耕地、其他土地,耕地为5000元/亩,其他土地为7500元/亩。在新政策中构筑物也由08年15号文件中的12项大类(堡砍围墙、道路、砖瓦石灰窑、水井、坟墓、地坝、粪池、水渠、电杆、电线、水管、大棚)简化为了堡砍围墙、道路、坟墓、地坝四项大类,统一的标准,为安置补偿的顺利实施开辟了道路。

3、房屋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钢砼结构660元/平方米,砖混600元/平方米,砖木480元/平方米,土墙36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120元/平方米,较之前的政策,新政策标准提高了一倍,这对老百姓个人而言肯定喜笑开颜。另外有证房屋装饰装修,以实际装修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按一类标准每平方米200元、二类标准每平方米150元、三类标准每平方米100元补偿。专项设施以被拆迁房屋实有设施数计算,按照自来水每户780元、照明电每户600元、天然气每户3300元、闭路电视每户680元的标准补偿,这些都较之前有了大幅提高。

4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住房安置可采取货币安置住房、统建优惠购房方式,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对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货币安置具体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区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原则,分不同区域确定。分为每平方米3000元、每平方米2160元两个标准,并且出台了鼓励货币安置住房的方式,对其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搬迁完毕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20000元/人(二类地区10000/人)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扣除砖混结构原房补偿标准给予补助,或申请以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按与安置房户型就近的原则购买相应面积的安置房。

相比而言,在新旧政策中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被征地户并没有多大变化,而选择货币安置的人员则较之前获益比较大,以前的货币安置价格仅仅只有615元/平方米。

二、对征地政策的一些建议。

1.完善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群众需要的社保障体系,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在社会保障的目标及标准上,要给被征地农民提供期稳定的生活保障:一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缴纳阶段的政府承担比例的优惠政策,全面实现政府承担50%,个人承担50%;二是将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人员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建立个人档案,使其达到年龄后可参加养老保险,并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三是建立以养老保险为主,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共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四是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将所有成员纳入系统管理,以便进行安置后的跟踪调查及服务。

2.完善配套政策,多种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

丰富留地安置。自1994年12月开始,重庆就将留地安置模式作为安置被征地农民的方式之一,该安置方式必须通过兴办经济实体来进行人员安置,且还需安置农转非人员在10人以上,划拨的土地还需按规定缴纳征地成本费。这一系列限制性条件严重制约了这种方式的推行。建议进一步完善留地安置方式,配套产业政策,突破原有以地安置方式只能通过建立经济实体才能进行作为安置政策的界限,可采取留地折价入股、留地建房出租等多种灵活方式,而且这种做法只须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既不需要支出额外的资金,又更好地保障了农民的利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让利与民的善举,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值得提倡和推广。此外,还可以推行两套农民公寓安置的方式,一套用于自己居住,剩余房子用来出租,获得稳定的经济来源。这样针对不同年龄阶段人员的不同需求,两种方式相互补充,既能让有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充分实现就业,又能使实现就业困难的“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通过留地安置获得的经济收入,以维持被征地人员的长远生计。

3.建立有效的失地农民培训制度,尽力妥善做好就业安置。

人员实现就业。因此,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政府要根据不同年龄段的转非人员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就业培训工作计划,积极探索创立政府和社会携手合作、利益分享的机制,鼓励投资兴办民办培训机构,为被征地人员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服务。笔者认为,可按16岁以下、中青年人员、“40、50”人员三个年龄段为界线进行分类。对16岁以下转非人员,加强九年义务教育和职业高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今后的发展提供基础;中青年人员和4050人员是就业培训的重点群体,这部分人年富力强,对工作的需求迫切,做好这部分人的就业培训并使其能够得到就业,无论对转非人员本身还是对社会的稳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征地工作调研报告

城市发展离不开征地拆迁,随着我县“三区”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城镇化率的不断提高,城市扩张和项目建设的速度也随之加快,各种征地拆迁矛盾也逐渐增多,如果处理不好,将会阻碍各个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影响我县发展步伐。因此,正确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因征地拆迁引发的内部矛盾,促进人民幸福、社会和谐,是一个重大而严峻的课题。经过在我县拆迁主管部门以及拆迁任务繁重的相关乡镇进行调查、走访,并就我县的征地拆迁现实情况及对策进行研究和分析,形成如下拙见,以供参考。

一、基本情况。

**地处成都平原与川中丘陵接壤带,面积1156平方公里,山丘坝兼有,其中山丘区占86%,辖21个乡镇和2个省级开发区,户籍总人口89万,是成都市第三圈层的农业大县、丘陵大县、人口大县、地域大县,也是成都市规划的扩展型发展区。

2013年以来,全县实施征地拆迁项目共36个,征地面积11300亩,涉及拆迁群众6160户、15400人,社保安臵7521人。全县共修建安臵点22个,建筑总面积252.07万平方米,修建安臵房23099套,拟安臵56969人。

二、存在的问题。

—1—期得到安臵,已成为影响征地拆迁的一个重要因素。个别地块的拆迁户因安臵房未按时建好,甚至几年时间都在外租房居住,有的拆迁户孩子大了要结婚没有房子,有的拆迁人员在外租房期间死亡,其本人及家属对未能入住新房感到及其遗憾,对政府存在不满情绪。政府为此支付了大量的过渡费,也造成了被拆迁群众极大的不满,经常有被拆迁户因安臵房问题上访,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也给全县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特别是有的地块,征地拆迁已经开始,安臵房建设却尚未启动,甚至规划都未完成,造成了群众对拆迁的强烈抵触情绪。

(二)保障机制有待健全。一是就业方面。随着土地被征用,一部分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一些村组农民也已无地可耕。虽然,土地开发后引进了企业,将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但目前农民多数属于低文化、无资金、无技能的弱势群体,特别是“4050后”农民,就业岗位局限性很大,难以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和技术的要求,尽管有的人可以到企业中做一些非技术性的体力劳动,但随着年高体弱,很容易再度失业,而一次性安臵费难以维持长久生计,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二是社保方面。我县将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员纳入社保。但现行社保政策制定不够合理,重点考虑了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其余年龄阶段的拆迁人员存在个人部分缴费困难。比如成都市有关文件规定,征地补偿安臵方案批准时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以征地补偿安臵方案批准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2—按28%的缴费比例(其中个人承担8%),根据征地补偿安臵方案批准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当地政府共同承担。

(三)社会舆论引导失范。正确的舆论导向可以为征地拆迁工作提供舆论支持、营造良好氛围,也能纠正强制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反之则会阻碍拆迁工作,影响大局,激化矛盾。个别地区的“违法强拆”和“不文明拆迁”经媒体舆论的过渡聚焦和非理性报道,使不少群众错误地认为,拆迁都是非法的和违法的,惟有满足被拆迁人的要求,才是合法合理的。社会舆论的同情弱者心态,使一部分被拆迁人离开了法律和政策轨道,漫天要价,并以越级上访相“要挟”来争取“超大化”的利益。同时,一些严格执行拆迁安臵政策,支持城乡建设的正面舆论又没有占据主流地位,这给拆迁安臵工作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压力。

—3—及相关乡镇等多个单位和部门,在动迁过程中,各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做好各自工作,如房屋产权证、房屋评估、商业用房、水电、有线电视、网络、户籍等许多情况需要统计核实,各个部门的工作成效都会直接影响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展。三是司法强拆执行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实施后,司法强拆取代了行政强拆,但因征地拆迁问题的敏感性及司法强拆尚无实施细则和具体案例可以参照,法院作出司法强拆决定往往十分审慎,地方政府向法院提出的司法强拆申请短时间内难以落实和执行到位,在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的情况下,为加快进度,经过集体会商,对于个别区域的个别“违建户”、“抢种户”、“钉子户”、“蛮缠户”等给予了适当补偿。另外个别拆迁户背后有特殊关系,在拆迁过程“打招呼”,拆迁工作人员为了完成任务,迫于无奈不得不妥协赔偿。四是个别工作人员个人素质问题,存在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造成群众误解的情况。极个别区域出现村组干部为了一己私欲骗取拆迁资金的现象,造成镇村干部公信力下降。

(五)部分群众认识有误。一是与周边区(市)县补偿标准攀比的心理和征收土地的政策越来越好的观望态度,补偿期望值过高,漫天要价的钉子户数量呈增长趋势。有的群众认为征地拆迁是个框,什么问题都能往里装,家人有下岗的要求安排工作,家庭收入不高的要求低保,住房面积小的要求超面积安臵,不符合分户条件的也要安排宅基地。不管与拆迁是否相关联,有问题都统统提出,问题得不到解决,拆迁协议就不签。二是为谋取利—4—益,违法突击建房和抢栽抢种。一旦违法搭建和抢栽抢种成既定事实,拆除违章建筑、控制抢栽抢种经常又会引发对抗和上访,影响拆迁工作顺利开展。三是部分过去按旧政策进行补偿安臵的征地拆迁群众与现行政策攀比,导致心里不平衡,要求政府按现行政策予以补偿。如赵镇十里社区100余人不满2001年征地拆迁的补偿安臵政策,集体上访提出按现行政策予以补偿的诉求。

(六)补偿标准不尽合理。目前全县集体建设用地统一征地执行的政策补偿标准均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但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由县房管局牵头,实施政策标准却不同于集体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同时,大型水利工程项目如东风水库项目实施拆迁则按相关移民政策执行,而乡镇集体土地整理项目拆迁实施政策标准又不同于集体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拆迁群众容易混淆以上几种拆迁,相互之间进行比较攀比,容易造成误解上访。

—5—当地人口上报享受社保待遇,这个群体容易引发矛盾上访。三是撤销建制和变更户籍未配套跟进。目前我县大部分土地全部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按规定撤销建制,被征地农民依旧保持原状。征地农转非人员身份未变更,土地未实际使用完成,随着时间推移原征地拆迁所在区域新增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导致有些人借此上访要求享受征地拆迁补偿的各种待遇。

三、对策和建议。

把安臵好被拆迁群众、改善他们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破解城市建设中的“拆迁难”问题,努力实现“平安拆迁”和“和谐拆迁”,必须把握好意识观念、政策制定、补偿安臵、实际操作四个关键点。

(一)意识观念上,要正确认识、直面矛盾,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一要敢于直面矛盾、攻坚克难。面对艰难繁重的征地拆迁工作任务,首先要求我们领导干部要勇于迎难而上、处“难”不惊,找到化解拆迁难题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参与拆迁工作的领导干部要走进困难、走进矛盾,深入到拆迁一线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使我们的工作获得群众的广泛认同。二要深入宣传、争取支持。使群众知法懂法是做好征收工作的基础。要把政策规定向群众进行反复的宣传解释。努力把思想工作做在前、做上门、做到家、做到位,使被征收人主动地配合征收工作。通过扎实的思想政治工作,说服群众、教育群众,争取大多数群众的支持,使得干群之间、党群之间少一点误会、多一些理解;少一点隔阂、—6—多一些融洽;少一点矛盾、多一些团结,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征收工作氛围。同时,新闻媒体应广泛宣传征地拆迁对城市发展的重要性,宣传征地拆迁安臵中的正面典型事例和先进人物,让老百姓真正了解征地拆迁的目的与意义,为征收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政策制定上,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保障群众合法利益。

一要根据物价变化和经济发展实际,依法适时合理调整补偿标准,平衡各方利益。但考虑到补偿标准大幅提高后,容易激发已按老政策补偿的拆迁群众心理不平衡和不满情绪,则应严格把握时间节点,明确对于已启动的项目仍按我县当前政策实行补偿,同时,要求乡镇对于当前存在扫尾拆迁的项目要加紧完成拆迁工作,不能出现当“钉子户”获得新政策更高标准补偿的现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二要不断完善奖励政策。制定科学有效的奖励政策,真正体现出用户政策、支持拆迁与违法规定、无理取闹之间的差别,调动广大被拆迁户支持配合拆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分配指导制度。相关部门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合法、合理、合情的集体资产分配指导方案,在分配前充分与村民和群众代表沟通,在征求多方意见基础上,再组织召开村民大会通过,妥善分配好集体资产,避免集体资产久拖不决、村民间矛盾不断的情况发生。

(三)补偿安置上,要立足实际、统筹兼顾,解决群众后顾之忧。

—7—在拆迁过程中既要算好经济帐,又要算好民心帐、稳定帐,要正确处理好“拆迁”与“安臵”的关系。一要灵活选择安臵办法。要坚持“以人为本,合理安臵”,充分尊重群众的选择权。在动迁中,坚持以集中安臵与分散安臵、货币安臵与房屋产权调换、就近安臵与异地安臵相结合,满足被拆迁群众的不同安臵需求。二要强力推进安臵房建设。关键要坚持提前规划、安臵先行,拆迁前期准备阶段就要完成安臵房的选址、征地、规划、设计工作,加强部门配合,筹足建设资金,有序推进工程建设。选址要注重居住环境,确保出行方便;建设中加强监管,严把质量关,杜绝出现质量问题,避免对拆迁工作产生负效应。三要尽力安排好失地群众生活。强化失地农民培训,着力提高他们的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制定和完善关于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鼓励失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形成“以土地换保障,以保障促就业,以就业促发展”的良性循环。

(四)实际操作上,要阳光透明、强化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一要切实提高工作水平。要提高拆迁干部的政策水平,加强部门配合协作,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开展政策解释、青苗清点、房屋丈量、资料公示、资金发放、信访处理等各项工作,真正做到“一碗水端平”,坚决杜绝征地补偿出现“前紧后松,先勒后紧”的不正常现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由县纪委、监察、国土、财政、审计等部—8—门组成征地拆迁监查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抽查,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打击歪风邪气。二要坚决治理违法建设。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机制,聘请违法建设监督员,严格执行巡查制度,发布禁违通告,公布举报电话,兑现举报奖励,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控违法建设和抢栽抢种的积极性,做到早发现、早处臵。要果断处臵违法搭建和抢栽抢种,做到“两个一律”,即在开发征地时对违法搭建一律予以清理,一律不予补偿,从而打消少数群众的利益幻想,给遵纪守法群众以公平。三要妥善化解突出矛盾。要认真排查、梳理征地拆迁中突出问题和不稳定因素,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千方百计将矛盾和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严格依法行政,对个别要求不合理、漫天要价的被拆迁人员,要尽最大可能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如仍继续无理取闹,则要果断依法处理,申请人民法院积极介入,启动依法强拆,不能让他们得逞所愿,让配合拆迁的群众吃亏。四要严格开展宗地结算工作。宗地结算可以对一个征地拆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检查,是资金监管的一种有效方式,对保障资金安全,防止挪用,具有重要意义。必须要求乡镇严格落实宗地结算制度。

—9—。

征地工作调研报告

我们走访了5个村,涉及57个组,都与县开发区或县生态产业园发生了征地补偿关系,目前已有42个组将征地补偿费分配到户,占总组数的73.68%。其中两市镇3个村、38个组,除2个组没有将征地补偿费分配到户外,其他36个组均已分配到户。黄陂桥乡2个村19个组,仅有6个组的征地补偿费分配到户,其他13个组因各种原因未分下去。具体情况如下:

县开发区目前在两市镇征地牵涉到宋家塘村、金泉村、软塘村、赛田村、湖塘村、新辉社区、荷花社区、大田社区、公园社区等5个村和4个社区。我们主要调研了2个村和1个社区:两市镇的宋家塘村现有户数480户,人口2160人,已征地1000亩,全村15个组,14个组已完成征地补偿费分配,剩下一个组没有分配;软塘村现有450户,1500人,已征地400亩,全村12个组,11组已完成征地补偿费的分配,1个组没有完成;公园社区现有420户,1480人,已征地1700亩,征地补偿费全面分配到户。

县生态产业园目前在黄陂桥乡征地牵涉到龙石、晨光、排头、余桥、同意等5个村。我们重点解剖的两个村,基本情况如下:龙石村现有345户,1221人,已征9个组132亩土地,征地补偿费有5个组分配到户,另有4个组没有分下去;晨光村现有285户,1201人,已征10个组土地500亩,征地补偿费只有1个组分配到户,另外9个组没有分下去。

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法。

从以上5个村的调查情况来看,村民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方式不一,已经分到户的42组主要有两种分法:

(一)直接分给承包户。即所征的地是谁承包的,征地补偿费就归谁。按此方法分配的有18个组,占已分到户组的42.86%。

(二)按人口分配。一是按承包土地人口和现有户籍人口加权平均分配。如黄陂桥乡龙石村力新组将该组1997年参加分田分地的人口和现有的户籍人口对半来分,即将土地补偿费分成两半,一半按1997年分地人口分,一半按现有户籍人口分。二是按现有人口分配。现有人口参与分配的计算方法,五花八门。较典型的有两市镇宋家塘村,该村将各户参与分配的情况分为14类,现摘录如下:1.凡在该村依法承包土地的村民都可以参与分配,但本村婚嫁出去的或离婚的妇女,不论户口是否迁出或迁入,包括其所生子女一律不参与分配;2.凡合法婚入并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妇女都可以参加分配;3.凡弄虚作假办理结婚证,但已成事实婚姻的夫妻,只能按50%参与分配,待男女双方均达到结婚年龄时,方可100%分配,未到法定年龄生育的子女按超生分配,父母满分时儿女也可满分;4.本村离婚妇女,可保留户口,不参加分配,但娶进来的离婚妇女离婚后,分有固定房屋,且没有出嫁者,可以参加分配;5.除正常婚嫁外,凡经村民小组95%以上的户主签字同意的其它情况迁入者可以参加分配;6.纯女户允许其中一个女儿招婿,其招女婿及子女可以参加分配,如果男方不愿意到女方落户,女方也不同意到男方落户者,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不管多少,女方娘家允许一个参加分配;7.凡男女双方年龄超过30岁,结婚半年以上,未生育者,夫妻双方各加半份分配;8.凡30岁以上的单身汉可以多分半份;9.领证的独生子女,均可以多分半份,但此款先由村(组)代保存,需其母亲达到45岁时,由村(组)将存款取出,连本带息全部付给对象户,如在45岁之前又有生育的,此款由村(组)取出归小组集体所有,并加罚此款的20%;10.凡超计划生育的小孩按5岁以下记5分,5岁以上每增加1岁记1分到14岁记满分(14岁为满分)进行分配,超生二胎或二胎以上为多胎,超生多胎者按超生一胎的同比70%参加分配;11.凡户口不在家的义务兵,10年以下的士官、在校的大学生及大学毕业时及时将户口迁回原籍者可以参加分配,但大学毕业后户口迁往外地不参加分配;12.凡夫妻生育了多个子女,又未经批准另带养了一个子女,这个子女不参加分配;13.凡在分配征地款之前,已开始征地活动,但未签订正式合同就死亡者,可照顾参加本次分配;14.凡是小组自己制订有分配方案及办法者,由小组自己搞好分配。另外,其它各村虽没有统一的分配方案但都大同小异,也将参与分配的人分为不同种类,再按相应的标准进行分配。

三、征地补偿费分不到户的原因。

据调查,征地补偿费不到户的原因主要是村(组)不了解分配政策,自认为是按人口分配,而哪些人该分,哪些不该分,矛盾重重,无法扯清。主要是以下七种人界定难。一是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外出后其户籍仍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在外面也有户口的;二是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的人员,这类人群有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出;三是基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人口,有农嫁农的情况,有农嫁非的情况;四是空挂户口人员的问题;五是回乡退养人口和下岗职工;六是独生子女和30岁以上的单身人员的分配标准问题;七是超计划生育人员的问题等等。这几类村民参与分配的界定没有明确的标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调研报告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致富之门”,随着全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贯彻富民优先的方针,妥善解决征地农民问题的关键和难点不仅在于保障他们的生存权,而且还要保证他们的发展权,创业给征地农民提供了一条保证发展权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为进一步推动我区的创业工作,区政协专门成立了课题组,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并对当前征地农民创业工作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我区征地农民创业现状。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征地农民创业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的大事来抓。区各级劳动部门在引导征地农民创业工作中,正努力探索一条以区创业园和社区为平台,以家庭创业为基础,以创业培训为手段,以创业优惠政策为支撑的创业工作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根据调查,全区16个经济适用房社区适龄劳动力有27394人,平均就业率为79.7%。征地农民创业工作有以下特点:

一是创业率不高,总量不大。创业率只有8%,总量只有2000多人选择自主创业。

二是创业工作不平衡。仙林、尧化、马群等街道由于地理位置、交通等优势明显,创业率相对较高。

三是创业项目多数是传统性、微利性项目。多数是小卖部、小餐饮、修理修配、家政、家庭手工等项目。

四是积累了一些扶持群众创业的工作经验。

各级领导对征地农民创业工作的重视程度普遍提高,各街道因地制宜,在创业工作中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创新。尧化、迈皋桥街道的创业夜市,街道的家庭型手工加工,燕子矶街道培育个人创业,龙潭街道金箔加工等,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积累了经验。

二、制约征地农民创业的主要因素。

1、征地农民自身条件的局限性。我区针对经济适用房社区的征地农民,组织了各类创业培训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有一部分征地农民通过培训走上了创业之路。但同时,我们也发现观念落后严重制约了创业工作。有的创业学员培训时积极性很高,真正做起来,畏难情绪严重,缺乏抢先、创新的理念,缺乏争先发展的热情,有的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不切实际地总想干大事,缺乏务实的创业态度和策略,有的创业者,小富即安,缺乏闯劲,缺乏进一步发展的能力。除了思想观念以外,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生活履历等征地农民自身的局限性都会成为制约自主创业的因素。

2、创业项目的局限性。选准一个好的创业项目是成功创业的首要环节。据统计,市年向社会征集到149个创业项目,确认发布的项目有89个,成功创业的29个,仅占被推介项目的30%。这一方面说明创业者对创业项目的选择性很强,他们对项目的挑选是认真、严格和谨慎的。另一方面,部分项目本身确实还存在一些“水土不服”的问题,可操作性有待商榷。我区经济适用房征地群众所选择的一些项目也多数是一些相对层次较低的微利项目,由于其他一些因素如资金、场地、信息、市场变化等的影响,创业项目还显得很单一,且数量较少,可选择性不高。

3、资金、场地的局限性。据调查,33%的创业者认为在创业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是资金问题,自我积累仍是大多数创业者资金的主要来源。其中个人和家庭储蓄积累占35.4%,向亲友借款占26%,银行借贷占24.7%,其他13.9%。创业资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初次创业资金积累困难。大部分创业者的创业不是建立在父辈事业基础上的,初期创业资金的匮乏,往往导致创业机遇的流失,这就使资金成为创业之初最大的制约因素,特别是对于那些家境不富裕,想创业的青年更是如此。二是扩大创业的资金缺乏保障。部分小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经过初期创业,完成了原始资本积累。但创业者反映,在创业过程中积累的资金实际上已用于发展的再投入和扩大再生产,他们急需二次创业资金,帮助企业顺利实现二次创业。三是贷款政策的滞后性。目前的贷款政策只能锦上添花,不能雪中送炭,不利于创业。创业者们认为,如果仅仅有好的创业者,而没有好的融资政策,创业仍要受到很大的制约,甚至可能丧失创业和发展的良机。

创业场地也是制约创业工作的重要因素。由于地区房价不断攀升,创业场地的租金很高,许多创业者面对高额商业门面房租金只能望而却步,而在经济适用房社区,政府没有统一规划针对征地农民创业的场地,使有创业愿望的征地农民处于两难之中。

三、构建征地农民创业支撑体系的对策建议。

自主创业是解决征地农民出路问题的必然选择,就业促进创业、创业带动就业是解决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有效途径。促进征地农民就业创业,拓宽征地农民增收渠道,是一项战略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工作。目前,针对制约征地农民自主创业的主要因素,积极采取措施,构建征地农民创业的支撑体系是当务之急,我们建议:

我区征地农民总体上文化偏低,技能单一,思想观念不能适应市场机制的需求,加之自有资金很少,创业基础薄弱,因此他们更需要接受创业指导。为了规避风险,增加成功的可能性,创业指导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要进一步加强各类创业培训工作,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分层次、分专业地开展。在培训中要使用多种方法,着力在打破征地农民的思维定势,发现自身优势,培养经营能力,树立创业观念,建立企业构思,制定营销计划,熟悉创业环境等方面实施规范培训,使创业者学有所获,学有所用。要加强创业培训的跟踪指导,在创业者实施创业计划过程中,及时提供指导帮助。建议组建创业指导志愿团,通过“结对子”、上门服务、网上服务等方式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开业咨询、创业策划等后续支持和服务,以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2、引进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库,支撑征地农民创业。创业项目是征地农民创业的载体,选择好的创业项目可以提高创业的成功率。征地农民的市场信息闭塞,无法进行大规模的市场调研,缺乏对创业项目评估的能力。因此,政府以及其他服务机构可以针对征地农民自身的特点为征地农民提供合适的、多样化的项目选择,引导征地农民走入市场。适合征地农民的创业项目最好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低门槛,对资金的需求较低,首期投资在十万元以下。其次,项目对商铺的依赖度不高。可选择的主要有住宿和餐饮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同时,政府还应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引导征地农民从事这些方面的工作,并根据当地的资源和产业优势,提供最符合市场需要的好的项目和选择空间,进而为征地农民提供这方面的信息和帮助,最大限度地减少成本,促进征地农民的创业。市目前正在开展“1118”创业项目(每年向社会征集、开发100个适合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为1000名有创业意愿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系统的创业指导和业务培训),我区要结合地区实际,开发、筛选、论证一批有市场竞争力、创业风险较小、征地农民更易操作的项目,同时再引进一批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库,真正给自主创业的征地农民提供项目支持。

3、落实创业基地,搭建创业平台,扶持征地农民创业。建立专门的机构和场所对创业的小企业进行培育和孵化是各国提高创业成功率的通行做法。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创新思路,搭建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创业基地(园区)增加创业机会。创业平台和创业基地的主要功能和作用:一是为征地农民创业提供免费的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项目等。二是提供一个便利的创业场地,使初办的企业节省时间,减少负担。三是可以组织专家为企业提供培训、市场咨询、办理政府创业贷款等。在政府的组织下,创业基地可以与教育、企业、技术机构建立良好合作关系,为征地农民解决他们在创业中遇到的问题,还可以专门组织专家深入到企业提供具体指导。四是构筑信息通道,通过基地的网站为企业发布用工信息、产品推介。五是创业基地还可以起到示范的作用,能够为更多愿意创业的征地农民提供一个复制、参考成功创业模式的平台。

我区迈皋桥、尧化灯光夜市都取得了成功,为许多征地和失业人员提供了创业的机会和平台。对于这些成功案例,应及时总结,以资借鉴。在我区经济适用房社区周围能否也规划和培育一批创业街、创业夜市、创业大市场、创业园区,为征地农民自主创业搭建平台。建议在摄山星城西侧,建设商业配套区,出台相应优惠政策,鼓励群众积极创业,把商业配套区建设成为群众创业园区,成为创业街或创业园,实现群众自主创业,稳定就业。

4、培育创业典型,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征地农民创业。对于一个即将创业的人来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推动我区征地群众自主创业的进程中,要积极培育各类创业典型,及时发现和总结我区创业成功典型的先进事迹,通过创业论坛、创业者座谈会和媒体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启发和鼓励征地农民转变观念,借鉴他人成功的经验,走上创业之路。各街道、各村、各社区都应该树立本地区的创业典型,用身边典型平凡但不普通的创业经历、先进事迹对那些还不敢迈出创业第一步的征地农民形成心灵上的撞击,激发他们的创业欲望,引发他们的思考,用鲜活的创业事例感染他们。在培育典型的过程当中,要注意选准对象,要挖掘那些真正靠自己双手勤劳致富的平凡创业者,坚决抵制那种“一夜暴富”的不健康创业心理。要鼓励创业典型采用各种方式帮助征地农民创业,带动群众共同致富。通过培育和树立创业典型,形成“典型带动创业”的良好局面。

5、出台激励政策,落实帮扶措施,激励征地农民创业。虽然省市区街道都有一些鼓励和扶持创业的政策,但是总的来看,我们在鼓励创业方面拿出的资金和政策的扶持力度还不够,因此建议按照“政府引导、搭建平台、政策扶持”的思路,制定相应的扶持奖励政策,积极鼓励征地农民勇于创业。对处于家庭型创业初期的征地农民,给予一定的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较多的创业项目,给予场地、资金的优惠扶持。对有条件的街道,规划和培育创业街、创业夜市、创业市场、创业园区等,区政府给予街道一定的扶持政策。对创业成功并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的创业典型,给予表彰奖励。对成功引进创业项目的,根据创业规模和吸纳人数给予奖励。同时,要进一步研究小额担保贷款办法,不断完善鼓励、支持创业的融资政策。

征地农民的创业问题涉及到政府的许多部门,要加强农林、国土、劳动、工商、地税、财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并与教育机构、企业咨询机构建立紧密联系,整合各种资源,组织专门的专家队伍,为征地农民创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及时解决他们在创业中遇到的困难。另外,还要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利用社会上中小企业、协会组织的创业经验和创业场所,利用国企改革中闲置厂房和设备,用于建立创业基地。

征地工作调研报告

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通过调研,发现这项工作尚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不断加以改进和解决。

一、我区开展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应予肯定的成绩。

随着我区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土地被征用的村越来越多,被征地农民人数不断扩大。为此,区委、区政府将开展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列为为民办实事之一,并向全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几年来,在经过试点摸索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积极部署,扎实工作,使我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政策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市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和《**市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采用基本养老保险的模式,其养老保障基金按照个人、村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并规定了a、b、c三类12档不同的缴费和享受标准,其中选择a、b类的人员,政府补助总缴费额的16.7%,选择c类的人员,政府补助总缴费额的30%(见下表)。同时还积极做好参保对象的缴费以及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等各项工作,使我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各项政策、制度得到进一步的贯彻落实。

2006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缴费比例金额及养老金待遇情况一览表。

趸缴。

档别。

首缴。

年限。

村、个。

人缴费比例。

政府。

补助。

比例。

首次补缴金额(元)。

2006年享受养老金月。

标准。

村、个人缴费金额(元)。

政府补助金额(元)。

合计。

(元)。

a档。

83.3%。

16.7%。

62828。

12596。

75424。

640.00。

b档。

83.3%。

16.7%。

37697。

7557。

45254。

501.20。

35184。

7053。

42237。

473.40。

32670。

6550。

39220。

445.60。

30157。

6046。

36203。

417.70。

27644。

5542。

33186。

389.90。

25130。

5040。

30170。

362.10。

c档。

70%。

30%。

18922。

8110。

27032。

304.00。

17571。

7530。

25101。

282.30。

16219。

6951。

23170。

260.60。

14868。

6372。

21240。

238.90。

13516。

5793。

19309。

217.20。

备注:首次补缴金额=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首缴年限。

(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得到稳步、有序地推进。为稳步推进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区政府了成立工作机构,明确了相关部门及街道的具体职责,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分年度工作目标。即2003年的目标是制定《**市**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点工作方案》,选择了东方红等6个行政村为试点村,当年参保人数达5413人;2004年的目标是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开;2005年的目标是完善政策,规范运行;2006年的目标是继续推进,抓好落实,提高社保覆盖面,使我区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步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

征地人员的后顾之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征地难的问题,改善了干群关系,减少了社会矛盾,促进了我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同时也为推动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二、当前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我区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虽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存在的问题较多,面临的困难不少,总体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宣传不够深入,参保人员意识淡薄。目前,我区对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宣传的广度、深度都显得不够,导致全社会对此认识不够到位,尤其是被征地人员参保意识淡薄。一方面,少数从事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和相关部门的同志认识不够到位,认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的制度尚不规范,政府补贴资金数额大,财政难以承受,参保人员结构类型复杂,工作难度高,从而产生畏难情绪。另一方面,被征地人员对政府的承诺和保障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必要的信心,部分农民甚至担心这种保障会与以前推行的老农保一样半途夭折,从而难以实现预期利益。从调查情况来看,我区55岁以上群体要求参保的积极性还可以,40岁以下的大多不愿意参保,30岁以下的积极性更低。

(二)基金到位困难,可持续支付能力低。从理论上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通过财政投入以及利息等收入,在支出总额不多的情况下,应该能够实现收支自我平衡,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究其原因有三:一是基金统筹层次过低。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已建立省级调剂统筹机制,从而大大提高了抗风险能力,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基金目前仅靠区级政府统筹,层次过低,基金规模偏小,运作空间有限,抗风险能力较弱,一旦区域经济出现较大波动,财政无法保底,整个保障基金极有可能出现支付危机。二是基金筹集困难较多。一方面,政府补助资金未能及时到位。截止2007年7月底,我区尚有10660万元财政应补资金没有到位。另一方面,村集体经济难以负担。由于早期被征地的村,重个人分配、轻集体积累,即使被征地人员想参加养老保障,村集体补助部分的养老资金也难以落实;有些近几年被征地的村离城区较远,村留地开发价值不高,征地价格低,参保难度更大。目前有些村虽已办理了养老保险,首付了养老保障金,但在续缴上存在较大难度。由于多数村续缴的集体资金来源不是以银行存款方式存在,更多的是以房屋租赁、村留地开发等固定资产形式而存在,受宏观政策调控的影响,资产一时难变现,续缴资金来源相当困难。截止2007年7月底,应缴纳社保基金为38865万元,已到位资金只有23220万元,尚有15645万元未能及时到位。三是可持续支付能力低。从调查情况来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的计算口径,截止2007年7月底,我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已经到位的滚存基金结余只能支付7年,基金的可持续支付能力低,支付压力较大。

(三)缺少刚性措施,政策标准难以统一。由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刚刚起步,没有一部现成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层次低,目前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手段推动,随意性较大,养老保障工作困难重重。主要表现在:一是征地补偿标准不一。在征地过程中,全市各地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工作不规范,补偿标准不一,未批先征,拖欠土地出让金等现象,我区情况也基本相同,群众意见很大,直接影响了被征地人员的参保积极性。二是养老保障水平标准不一。不仅全省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全省被征地人员养老金标准最高的达到每人每月690元,最低的只有105元,就是**全市的标准相差也很大,最高的每人每月可享受的标准达690元,最低的只有186元,相差近三倍。三是参保对象界定不明确。如农嫁居、居嫁农、农嫁农买户口的人员能否参保,各地具体做法有所不同,同时对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时,是选择个人自愿参保为主还是以村整体或以户为单位参保,养老金的微调和待遇享受标准的调整及执行等方面都没有明确政策的规定。四是政府财政补贴缺少刚性规定。省里规定政府出资部分应不低于保障金总额的30%,我区基本上是参照市里规定,将参保人员划分为a、b、c三档,首次参保时选择a、b两档的人员政府只补贴16.7%,选择c档的政府补贴30%。

三、进一步做好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的几点建议。

“十一五”时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保障体系的关键时期,去年国务院转发了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今年四月劳动保障部和国土资源部又发出了《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各级党委、政府做好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为此建议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加大宣传力度。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共同落实好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负责统一办理,要将养老保障资金及时足额转入“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专户”和情况通报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将新增被征地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做好政府补助的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划转和财政资金的预算及拨付,并根据工作任务拨足经办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等等。其它有关部门要协助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落实和衔接工作,确保“即征即保”工作的落实。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向群众讲明政策、讲明道理,不断提高被征地人员的参保意识,进一步形成人人自觉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良好氛围。

(二)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应保尽保。一是妥善处理原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或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过渡和衔接;二是妥善处理被征地人员在分配征地款时,应留足农民参保基金,确保基金按时足额到位;三是盘活用足村集体资金,挖掘开发村留地,优先落实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基金;四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转征地”的精神,今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不论征多征少,首先要落实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五是进一步加大村级集体资产(金)管理、利用和开发力度,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积极探索征地补偿资金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增强持续支付能力,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三)强化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要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运营、存放、支付的工作机制,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切实加强农保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保障基金的安全支付。区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及时充实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基金,对目前拖欠的10660万元政府补助部分要列出拨付计划,争取在1至2年内全部补贴到位;抓紧建立风险准备金机制。财政部门对此要未雨绸缪,提早制定充实基金方案,防范基金支付风险。政府要督促征地单位(部门)的征地费用及时落实到位,对区市政工程处欠岩屿村的土地征用款969.20万元,应抓紧协调落实解决,确保养老金及时支付。区社保中心要强化对被征地人员养老金的管理,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要加强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要加强勤政廉政教育,严格办事纪律,定期不定期地检查社保基金到位情况,确保基金安全运营。同时,要建立征地补偿资金动态增值机制,努力促进社保基金保值增值。

(四)制订相关政策,完善制度保障。我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目前的政策依据只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市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市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层次较低、力度有限,缺乏刚性规定,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难度较大。区政府应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需要进一步完善并切实解决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若干意见。比如,针对保障基金统筹层次过低、抗风险能力较弱等问题,要认真研究,通过政府及相关业务部门等多种渠道,争取省及省级以上早日出台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行政性法规和规章,特别是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范围、缴费的续缴、补缴及政府、村集体、个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从软性约束过渡到刚性的约束,努力推进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使他们失土不失利、失土不失望,为我区构建“两个社会”和新农村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征地工作调研报告

摘要: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安身立命之本。1982年,重庆市开始了农村土地的征用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化步伐的进一步加快,通过征地拆迁,改变了农村落后面貌,促进了区域经济和社会各方面发展。然而,基于重庆市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和民族地区于一体,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的事实,加之目前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等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导致部分被征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弱势群体。如何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社会保障问题,笔者以重庆市北碚区为例开展了调查研究,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被征地;就业;社会保障。

一、重庆市北碚区农村征地拆迁状况。

1.农村土地征地拆迁情况。

北碚区位于重庆市主城区缙云山下,嘉陵江畔,幅员面积753平方公里,人口73万,是重庆市两江新区开发建设的核心主城区之一。据统计,2006年至2010年,全区实施征地项目109个,征地面积6万多亩,修建安置房(还建房)约160万平方米,安置人员近7万人(其中,农转非人员约3.5万人),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约20亿元。2011年,全区征地约4万亩,共农转非人员约2.5万人。即便如此,现有建设用地仍无法全面满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仍是制约全区加快发展的一大瓶颈。

2.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及社会保障情况。

我区拆迁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了北碚府发〔2009〕18号文件作为一个补充通知。对被征地拆迁群众的补偿安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补偿方面。

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分区域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进行计算,全区被划分为三个片区,土地补偿费为1.4万元—1.6万元/亩。土地补偿费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土地补偿费的80%与个人缴纳部分之和尚不能满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

人员安置补助费。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按农业人口计算2.8万元/人。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青苗补偿。整社征收时,青苗补偿面积按土地所有权证中的耕地面积计算;零星征收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农村房屋补偿。农村房屋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面积为依据进行补偿。以据实丈量为主要辅助手段,对无证的农村房屋视其具体情况而定。

构(附)着物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含住房、牲畜圈舍、院坝)的地上构(附)着物,按标准据实清理补偿,或按被拆除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用地面积,每平方米定额补偿50元。以上两种方式,以社为单位,由征地范围内50%以上被征地户同意,统一选择其中一种。

此外,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外的地上构(附)着物(含社级集体资产)的补偿,按批准征收的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居民点和林地面积后,每亩定额补偿8000元。镇、村集体资产按批准征收的土地总面积计算综合补偿费,标准为500元/亩。其中,镇集体资产300元/亩,村集体资产200元/亩。

2.住房安置方面。

住房安置对象住房安置可采取货币安置住房、统建优惠购房方式,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对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货币安置具体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区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原则,分不同区域确定。分为每平方米2300元和1700元两个标准,并且出台了鼓励货币安置住房的方式,对其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搬迁完毕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二、存在问题。

农民在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转为城市人员后,如何保证生活水平不降低,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通过调查,笔者发现北碚区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普遍存在着几个问题: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偏低。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70%以上的被访者不愿意土地被征,反映的主要原因是征地的补偿费太低。由于征用土地多处于城市郊区,征地前很大部分农民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蔬菜种植、房租和手工作坊等,征地后这些农民失去了生产资料,在失去土地后收入水平略有所下降。在从北碚区现在执行的政策上看:持有“两证”的被拆除房屋的农转非人员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化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统建优惠购房安置,被征地农民以300元/平方米的价格向住房安置方进行购买。实行货币化安置的,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签订货币安置合同。按每人30平方米,23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但现目前北碚区的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也已经超过3000元/平方米。由于补偿标准偏低,征地农民在安排好住房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后,补偿安置费已所剩无几,无力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加之由于文化背景、社会经历、经济水平、生活方式等等一系列差异,容易让失地农民对城市生活无所适应,尤其是无城镇生活技能的征地农民,失去土地后生活缺乏保障。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不健全。

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出台,建立了重庆市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

老保险制度,北碚区也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应保尽保”。按照北碚府发89号文件规定,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将强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费用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但这仅仅解决了他们“老有所养”的问题,在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障、最低保障等方面还不能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如在就业保障方面,征地转非后领不到待业证,也没有专门针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由于文化水平低、就业技能单一等,找工作很难;在子女入学方面,各区域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学生上学都有免缴有关费用的优惠政策,拆迁户子女原来学校和新购房学校所在地往往不一致,对学生入学有不同的规定,被拆迁人在购房期间,因办理户口和房产证需要一段时间,这期间拆迁户子女上学就成问题,且大部门安置小区没有配套学校;在养老保险方面,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若中青年人员“就业无门”,无法续交养老保险,仍存在“老无所养”;在最低保障方面,现行城镇低保政策规定,被征地农民只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城市低保标准折算年限到期后才能享受,以致其5—10年内根本无法享受。

3.部分被征地农民就业十分困难。

今年,北碚区有针对性的开展了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工作,对促进再就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总体上讲,对被征地农民的职业培训还缺乏体制、政策和经费上的有力支持,加之农民自身素质偏低,没有就业的过硬技术,遂导致失地农民在城市多元化的就业格局中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根据笔者抽样调查显示,在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大力努力下,目前,北碚区征地农民就业率达到80%,但其中70%以上属自谋职业和转移就业,工作的稳定性差。目前,城市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尤其那些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的“40、50”人员很有可能会面临生活无保障的状态。

三、对策建议。

1.完善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群众需要的社保障体系,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在社会保障的目标及标准上,要给被征地农民提供期稳定的生活保障:一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缴纳阶段的政府承担比例的优惠政策,全面实现政府承担50%,个人承担50%;二是将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人员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建立个人档案,使其达到年龄后可参加养老保险,并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三是建立以养老保险为主,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共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四是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将所有成员纳入系统管理,以便进行安置后的跟踪调查及服务。

2.完善配套政策,多种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

丰富留地安置。自1994年12月开始,重庆就将留地安置模式作为安置被征地农民的方式之一,该安置方式必须通过兴办经济实体来进行人员安置,且还需安置农转非人员在10人以上,划拨的土地还需按规定缴纳征地成本费。这一系列限制性条件严重制约了这种方式的推行。建议进一步完善留地安置方式,配套产业政策,突破原有以地安置方式只能通过建立经济实体才能进行作为安置政策的界限,可采取留地折价入股、留地建房出租等多种灵活方式,而且这种做法只须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既不需要支出额外的资金,又更好地保障了农民的利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让利与民的善举,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值得提倡和推广。

积极推行“双保险”组合式安置被征地人员。建议以货币安置和基本养老保险安置方式为主,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分别实行“双保险”组合式安置政策,即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免费职业教育”;“中青年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安置+就业安置”;“4050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安置+留地安置”。此外,还可以推行两套农民公寓安置的方式,一套用于自己居住,剩余房子用来出租,获得稳定的经济来源。这样针对不同年龄阶段人员的不同需求,两种方式相互补充,既能让有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充分实现就业,又能使实现就业困难的“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通过留地安置获得的经济收入,以维持被征地人员的长远生计。

3.建立有效的失地农民培训制度,尽力妥善做好就业安置。

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主体,在严格依法征地的同时,要统筹安排就业培训,努力实现就业。渝府发〔2008〕45号明确规定要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因此,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政府要根据不同年龄段的转非人员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就业培训工作计划,积极探索创立政府和社会携手合作、利益分享的机制,鼓励投资兴办民办培训机构,为被征地人员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服务。笔者认为,可按16岁以下、中青年人员、“40、50”人员三个年龄段为界线进行分类。对16岁以下转非人员,加强九年义务教育和职业高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今后的发展提供基础;中青年人员和4050人员是就业培训的重点群体,这部分人年富力强,对工作的需求迫切,做好这部分人的就业培训并使其能够得到就业,无论对转非人员本身还是对社会的稳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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