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公路协议书(汇总17篇)

时间:2023-11-27 05:37:47 作者:XY字客

运输业的发展还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兴起,如车辆制造、航空器制造和物流服务等。最后,我们为大家准备了一些运输行业的成功案例,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启示和启发。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协议书

为了合理使用设备搬运费用,安全顺利完成设备搬运工作,经甲、乙方认真磋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原则同意成品仓、干燥筒、配料器、粉料罐、等设备(共_________件)交由乙方承运搬运。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吊、运_____应3日内进入甲方指定场地,乙方吊车进场后所有设备的吊卸工作由乙方承担。

4、乙方装货拉出拆卸现场之后保证在_________天之内运至甲方卸货工地。

5、甲方总共给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去程过路过桥等途中所需资金。

6、甲方不负担乙方司机食宿及乙方_____维修费。

7、甲方提供《装货清单》,乙方按装货清单拉运。乙方必须选用合适的吊车、板车及货车,并按甲方指定的路线运输,以确保吊卸、运输过程中的设备安全。如因乙方不按甲方指定路线、速度行驶造成设备损坏,由甲方根据实际损坏估价,乙方来赔偿。

8、吊车、板车及货车费用与支付。

(1)乙方承担人员、运输费用总和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

(2)费用支付方式:乙方所有吊、运_____进入场地后,甲方预付_________元整(以支付),作为启动资金,等所有板车、货车(包括其它承运单位_____)装完货后,甲方再付_________元整,剩余的_________元整待乙方承运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一次付清。

(3)其他说明:乙方将甲方的设备拉往目的地并安全卸货后,甲方接货人员出具运输完工证明,据此作为最后结算依据。

9、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方另外商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0、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自动生效,合同支付完毕后失效。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协议书

甲方(托运单位):编号:

乙方(承运单位):签订地址:

签订时间:

甲乙双方经协调,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负责将甲方的钢材从市场运抵王庄工地(收货单位: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南公司物资部)。

二、运吊费单价:20(含税)元∕吨,数量60吨,具体承运物资清单及重量传真确认或乙方签收。(一次不足60吨按60吨算,一次以上每次补贴吊费200元)。

三、如在途中出现货物损坏、丢失、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货物每差一顿按市场价赔款。

四、运输途中货物超载、超限、损坏、车辆手续不齐全及驾驶员原因造成罚款、卸货、或者送货延迟,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有乙方负责,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五、要求提货时不得有以下情况发生:如弯曲变形、严重生锈、裂痕、凹凸不平等,如遇此情况司机不能自行定夺,请致电我公司,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运输方负责。

六、司机在仓库提货时需注意,车上所装货物数量与提货单是否一致,对大规格的货物必须进行抽点,如有差异,请致电我公司,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运输方负责。

七、货物安全运抵卸货地,收货人验收无误后应在签单上签字盖章。乙方在每月十五号将验收单交给甲方,并按甲方要求开具正规运输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结清运费。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货物运输公路协议书

签订时间:___________                  。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载明的配货运输任务,并对乙方确认丙方为承运人予以认可。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甲、乙、丙三方应具备的条件:

(一) 甲方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二)乙方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并具有资质的经纪人。

(三)丙方必须具有从事公路运输的经营范围和资质证明。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货物价值: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本批货物运费:___________元/人民币。

甲方支付乙方佣金_________元/人民币。

合计费用: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二)、甲方托运的货物必须是自有物品或有合法来源。倘若托运的货物名称、数量、性质与实际委托托运的货物名称、数量、性质不符,或属禁运物品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被执法部门查扣、罚款等情形的,其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甲方委托托运的货物需要办理海关、检疫或其它法定手续的,甲方应通过乙方向丙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备有关执法部门查验。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负。

(四)、甲方托运的货物按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包装的,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和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负。

(五)、甲方委托之货物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运达目的地、或者缺失、毁损,或者没有交付收货人的,除甲方过错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均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民事责任,由丙方承担连带责任。并且甲方具有仲裁或者诉讼的权利。

三、 乙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一)、乙方必须如实向甲丙双方反映各相对方的实际情况,如乙方有欺诈、隐瞒信息等不诚信行为,由此给甲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乙方有义务为甲丙双方保守商业秘密。否则,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有权按约定收取佣金。佣金数额和支付方式与甲方协商,合同签订后即视为甲方对乙方的委托成立,不得擅自变更。

四、丙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一)、丙方有权拒绝承运法律法规禁止和有特殊审批尚可运输的货物;有权拒绝运输不按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的货物。

(二)、丙方应当按约定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有权按约定向乙方收取运输费用。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违约的,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三)、丙方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的安全负责。由于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货物损失、毁损的,应按实际损失数额通过乙方向甲方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丙方在运输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由丙方自负。

五、本合同中,甲方与乙方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乙方仅可以接受甲方的委托,不可以同时接受甲丙双方的委托,否则本合同无效。丙方是乙方征求甲方同意后指定的承运人,丙方直接对乙方负责,丙方与甲方之间属连带关系。

六、违约责任。

(一)、共同违约金:本合同项下的运输费用作为违约金的计算基础,对甲、乙、丙三方均有约束力。三方中之任何一方违约或者多方违约,均应承担运费总额_____%的违约金。

(二)、委托违约金:此项违约金仅对甲、乙双方有约束力,以甲方应付于乙方的佣金为计算基础,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佣金总额_____%的违约金。

货物运输公路协议书

根据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公路运输服务及相关费用结算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及品种。

乙方承运甲方托运的如下货物:

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及要求,提供从到的运输服务。

第三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按照空调产品装载及运输标准要求组织运输,确保货物安全、及时、完整地送达指定收货地点。否则,甲方有权按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货物发出后,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送货要求(收货地址、收货联系人、收货联系电话)或取消发运的要求,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2.在双方协议合作期限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运作状况及管理措施提出改进建议,乙方应予以采纳并执行。

3.在双方协议合作期限内,如果乙方营运效率和营运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严重影响甲方货源供应,甲方有权对乙方做出责令整改、暂停货运直至取消营运资格等决定,乙方应予服从。

4.甲方必须提供货物发运所需的合法单证或其它证明文件,否则因发运手续不全而导致货物被运管部门查扣所引起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如客户拒收货物,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协调解决。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取得能够履行本合同中公路运输业务的合法运营资格。

2.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适当的运输工具、配备适格的作业人员。

3.乙方在收到甲方货物运输指令后,应按指令要求及时完成车辆调度和组织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装货地点装货。

4.为保证运输质量,乙方车辆应符合产品运输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予以更换。

5.乙方在仓库办理提货手续时应清点品种及数量,如发现有差错,乙方应当场提出并与甲方共同查明情况,确定责任。

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安全送达收货地点,并及时向收货方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如延迟交货,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7.乙方对所托运的货物安全完好负责,保证货物无损坏、无短缺,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应充分重视物流信息服务,若发生异常情况,应即时通知甲方。如乙方刻意隐瞒车辆在途情况、提供虚假反馈信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如非乙方原因,发生收货方拒收货物或变更收货地址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协调处理收货事宜。

10.如因乙方原因运输错误的,由乙方无条件将正确货物送至正确地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1.货物送达收货地点后,由收货方对货物进行验查并签收;收货内容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必须由收货方在涂改处注明并签字,否则一律无效。乙方应于收货之日起日内将收货凭证送回甲方,逾期未交或单据丢失的,乙方应按元/每单承担违约金责任;如因乙方未送交收货凭证给甲方带来其他经济纠纷或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1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扣留甲方的货物,否则,乙方应按照其扣留货物价值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各线路运输期限。

1.货物运输期限从发出运输指令的次日起算,普通运输指令的期限为;加急运输指令的期限为。当收货方有特殊要求时,运输期限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在运输合同上注明以共同遵照执行。

2.如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送达收货地点,造成延期交货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及索赔,具体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一条第3(3)款。

第七条运输货损货差处理及保险、理赔和索赔程序。

1.甲方负责对所托运货物购买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货物保险范围包括。

3.如出现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小时之内向公安机关、保险公司报案,并应及时将出险证明材料、照片、损失清单等有效索赔材料递交甲方人员以便向保险公司索赔。

4.如出现承保范围之外的货损货差事故,所产生损失由乙方承担。

5.每次发生事故后,甲方按照双方确认的损失金额,先行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2款之约定扣收。如保险公司向甲方理赔,甲方按理赔额退还给乙方。

第八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1.正常运输价格为。加急发运的补贴方式为。

2.甲方应当于前,根据上月发运记录统计结果,计算出应结算运费并提交乙方审核确认;经乙方审核确认后,由乙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公路运输发票。

3.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格的运输发票后,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运费;如因乙方原因而影响费用结算进度的,乙方应自行负责。

4.乙方必须于之前收齐上月所发运的车辆《货物运输单》回执联,按发运时间先后顺序整理后交甲方审核。

第九条运输风险保证金。

1.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运输风险保证金元。

2.对于乙方依约应向甲方承担的损失、违约金及赔偿款项,由甲方从乙方交纳的运输风险保证金或运费中扣收;如运输风险保证金不足扣收,则由甲方从乙方运费中自行划转。运输风险保证金不足的,乙方同意由甲方从应支付的运费中自行划转直至补足。

3.合同期满后,双方处理好合同善后事宜后工作日内,甲方无息退还乙方所剩余的运输风险保证金。

第十条保密条款。

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指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它财务记录等材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

2.任何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情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违反上述保密义务:

(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但以违反本条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2)经合同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

(3)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将秘密信息披露给各自的专业顾问,并要求其承担保密责任的;。

(4)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

4.本合同各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关职员、代理人或顾问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秘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其无关的职员。

5.合同一方违反本条款规定,应当赔偿合同对方的损失。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货物,造成乙方车辆等货的,甲方应当按每车元/日偿付给乙方。

(2)乙方按时将货送到收货地点,因收货方原因未能及时卸货的,甲方按每车元/日偿付给乙方。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车辆调度,造成车辆迟到的,乙方按每车元/日补偿甲方损失。

(2)若运输指令下达后,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车辆调度且拒运的(指令下达后内仍未完成车辆调度且未与甲方主动反映情况并给予合理解释的视为拒运),甲方有权决定自行调度车辆发运,实际运价与合同差价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还应当另行向甲方支付元每单的违约金。

(3)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货物送达收货地点,造成延迟交货的,在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缴付当次运费的作为违约金。

(4)乙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收货人,乙方按每次元偿付给甲方,并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如果因错运到货地点或收货人而引起其它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运输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甲方,具体赔偿办式见本合同相关规定。

(6)乙方中途单方面终止合同或由于乙方严重违反合同而造成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纳的运输风险保证金及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在甲方尚未结算的运费不予结算。

3.关于违约责任,本合同其他条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双方可协商将本合同期限延续。如双方未就延长期限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则本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终止。

2、如遇下列情况出现时,本合同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2.1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

2.2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时。

3、对于本合同其他条款没有约定当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如果这一违约行为是可以改正的,另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违约方改正。如违约一方在收到另一方关于要求改正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仍未改正,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4、任何一方根据破产法提出破产申请或其它救济申请,或被裁定破产,或解散、或对债权人作任何转让、或被指定了清算组或类似人员,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

5、凡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双方间已发生而尚未了结的任何债务,或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而产生的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均不受本合同终止的影响。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四条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公路货物运输协议书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甲方(托运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账号:

开户行:

电子邮箱:

电话:

乙方(承运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开户行:

账号:

电话: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1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应填写《货物托运单》(附件),明确托运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规格、货物的起运和到达地点、收货人名称以及详细地址和联系方法。

1.2甲方托运货物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给乙方,并配合乙方工作,及时为乙方承运车辆办理提货、装货等相关手续,指导乙方进入指定的发货地点。

1.3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应符合标准,保证货物的质量、包装和温度等要求,在乙方按照甲方所提供的合理指示进行操作的情况下,货物应是安全并可以运输。

1.4在乙方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点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2.1乙方应持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甲方发出的《承运车辆及日程安排表》(附件)为甲方安排车辆和人员。

2.2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运输期间内,确保货物包装、数量,并安全的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进行货物交接签收。不论运输情况如何变化,都必须按甲方要求及时完成。

2.3乙方应在货物运输中,保持与甲方的联系,若发生意外或其他异常情况,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向甲方报告情况,严格执行甲方的处理意见。若造成货物损失,乙方应及时进行处理,以减少损失,并详细提供事故的相关资料。

2.4乙方不得将有化学类、、污染类、气味挥发性等可能对甲方货物造成损害的货物与甲方货物拼装于同一车辆运输。

2.5乙方不得将甲方托运货物另外委托第三人运送。

2.6乙方应遵守交通法规,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受到的罚款、扣证、扣车等处罚或肇事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且乙方应及时调度车辆以保证将甲方货物按时安全送达指定地点。

2.7乙方应承担从货物装运至交于收货人止,发生的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损坏的赔偿责任,但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2.8乙方工作人员均为乙方代表,因其行为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运输价格及结算。

3.1运输价格详见《运输价格明细表》(附件)。

3.2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价格保持不变,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要求提高价格或者降低服务质量,否则视为单方面违约。

3.3乙方应当于当月五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业务结算清单,甲方应当于当月十日前完成核对工作。

3.4若结算清单核实无误,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开具运输行业统一发票;若有疑问,应由甲乙双方核实后再由乙方开具发票。

3.5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发票后的60天内,按发票金额以转账方式或支票方式支付乙方运费。

4、运输车辆。

4.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产品特性及要求,配备性能优良、车容整洁的货车,以保证运输的质量和安全。

4.2甲方指定运输车辆应是:

a、全封闭箱行车:()。

b、非全封闭箱行车:()。

c、保温车:()。

d、其他:()。

5、交货方式及期限。

5.1乙方为甲方提供门对门的运输服务,负责货物的装卸,装卸费用由乙方承担。

5.2乙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至交收货地点。个别发货的交货期限如果是收货人休息日时,在得到甲方的认可后,交货期限则为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的时间。

5.3乙方若要在交货期先前交货,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和收货人并得到认可。

5.4货物运输到达后,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检验货物,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提出异议的,可以拒绝收货。

6、手续确认。

6.1甲方下达派车任务时应填写《承运车辆及日程安排表》(附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终端设备向乙方下达委托,通知乙方按规定时间上门提货。

6.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应及时办理有关货物运送手续,并按照甲乙双方认可服务收费标准并开具工作单。

6.3甲乙双方收发货人员当场确认相关凭证单据及承运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包装形态等,若发现单据证件、货物不符或不全,双方人员均有权拒绝发货、提货。

6.4经甲乙双方人员对货物共同确认后出具清单,乙方到达指定地点,根据清单让收货人签收,签收单作为乙方安全承运的凭据。若签收单遗失、未签字或未盖公章的,甲方可拒付运输费用。

6.5乙方应在承运期限之后的3日内将签收单交还至甲方,以通知甲方运输合同已执行完成,若乙方未能如期交还签收单,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可相应延迟支付运输费用。

7、保险。

7.1乙方应对托运货物办理保险,保险费用包含在运输费用之中。

7.2对于保险责任以外免陪部分以及最低免赔额的损失,乙方应在保险公司赔款结束后日内,向甲方补足差额。

8、权利义务。

8.1甲方有权约定保证金。在签订本合同一周内,乙方应将5万元保证金汇入甲方账户,用于乙方未能支付违约金以及不能提供客户签收依据的运输订单金额。若无此类款项,保证金在本合同终止后一周内全部退还乙方。

8.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运费,甲方应如期支付。

8.3乙方不得擅自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信息、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货物信息等。

9、不可抗力。

本合同的不可抗力是指:a、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洪水;b、战争、、罢工等。

10、变更与解除。

10.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提前解除合同。变更或提前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0.2以下情况之一,甲乙双方均可提出终止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同时结清所有费用:a、任何一方由于经营不善而无法继续履约的;b、任何一方因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查处无法继续履约的;c、任何一方因为重大经营调整或经营范围的变更,无法继续履约的。

11、违约责任。

11.1甲方故意隐瞒,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应承担违约责任。

11.2乙方擅自将甲方托运的货物委托第三人运送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

11.3乙方擅自将可能对甲方货物造成损害的货物拼装到同一车运输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

11.4乙方工作人员私自泄露甲方商业机密,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5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运输的,致使逾期到达目的地的,逾期一天,应按货物价款总额的%支付逾期违约金,并赔偿因逾期交货产生的全部损失。

11.6甲乙双方违反合同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实际不能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货物价款总额的%。

12、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说明:本条款适合协议一方或者双方均在上海的企业/个人使用,如果双方均不在上海的企业,可以选定当地的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进行诉讼。)。

13、其他。

13.1本合同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3.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3.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作。

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4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

货物名称。

包装式样。

件数。

每件体积(米3)。

长×高×宽。

重量(公斤)。

托运总吨位。

每件。

最重件。

实重吨。

车辆吨。

需要车辆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车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运地: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号。

到达地: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号。

发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注意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输距离:_____________________公里,

运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

经济责任:不按运输托运单规定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由承运单位酌情赔偿损失;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托运人未按托运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应偿付承运人实际损失的违约金。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因此造成其他货物和运输工具损坏,造成人身伤亡,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员: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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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物运输协议书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货物运输承包经营合同书。

一、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甲方将己方工厂的进出原材料及销售的产品全权委托乙方承运,运输方式为公路汽车运输。

二、安全责任方。

1、至签订本合同起,乙方一切安全将自行承担。

2、乙方承包期间对所有承运货物,车载人员负全部安全责任。若造成人员伤亡或承运货物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

3、车辆保险、维修检测、年检保养、燃油材料、违章罚款、用费税额、交通事故理赔及人员工资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甲、乙双方的权力义务:

(一)甲方的权力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生产需要要求乙方货物运输到指定服务区;如甲方停工,停产等因素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合同。

2、甲方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对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若乙方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问题、服务质量问题,以及车辆技术性能存在严重问题时,有权要求乙方停车整改或终止合同。

4、甲方有权获知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情况和预计到货时间。

5、在货物送达收货人之前,甲方有权随时改变到货地点及收货人。甲方有权对乙方及乙方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要求改进。

(二)乙方的权力义务:

1、乙方不能以市场运输价格调整等任何因数,借故拖延,暂缓或是停止对甲方的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不能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合同的经营权限转包或分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车辆保险(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乘坐险等附加险种)、维修检测、过路停车、燃料及人员工资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协议书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于_______________)。

鉴于缔约国认识到需要制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特别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特协议如下: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1.以营运车辆的公路货物运输的每一合同,不管缔约方住地和国籍,凡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者,本公约均适用之。2.在本公约中,“车辆”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拖挂车、拖车和半拖车。

3.本公约也适用于属本公约范围内而由国家或政府机构组织所从事的运输。

4.本公约不适用于:

(a)按照任何国际邮运公约条款而履行的运输;。

(b)丧葬运送;。

(c)家俱搬迁。

5.除使本公约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的边境运输或授权在运输活动中公约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权之运单的缔约国区域外,缔约国同意不以双边或多边的特殊协议来修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

第二条。

1.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外,当载货车辆上的货物没有从车辆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运,则本公约应依然适用于全程。如果经证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货物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而仅由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和由于其它运输方式承运的原因而发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货物运输合同本身是根据该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法规定的条件由发货人和该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所签订的,则公路承运人的责任不应由本公约确定,而应按照其它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方式来确定。但如无所述条件,公路承运人的责任应由本公约确定。

2.如果公路承运人同时也是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则他的责任也应按本条第1款规定来确定,但就其以公路承运人和其它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身份应作为两个不同当事人看待。

第二章承运人负责的对象。

第三条。

在本公约中,当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承运人应对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为履行运输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它人的行为和不行为一如他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一样负责。

第四条。

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约规定所制约。

1.运单应签发有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的三份正本,这些签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运单签发国的法律允许,可由发货人和承运人以盖章代替。第一份应交付发货人,第二份应交付跟随货物,第三份应由承运人留存。

2.当待装货物在不同车内或装有不同种类货物或数票货物,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使用的每辆车、每种货或每票货分别签发运单。

1.运单应包括下列事项:

(a)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

(b)发货人名称和地址;。

(c)承运人名称和地址;。

(d)货物接管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

(e)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说明通常认可的性能;。

(g)件数和其特殊标志和号码;。

(h)货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数量;。

(j)办理海关和其它手续所必须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条款,该运输必须遵照本公约各项规定的说明。

2.如可适用,运单也应包括下列事项:

(a)不允许转运的说明;。

(b)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

(c)“现款交货”费用的金额;。

(d)货物价值和交货优惠利息金额的声明;。

(e)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所给予承运人的指示;。

(f)议定的履行运输的时效期限;。

(g)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

3.缔约国可在运单上列上他们认为有用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b)第六条第2款所列事项;。

(c)发货人为使运单签发或目的在于将其列入运单而给予的任何其它事项或指示。2.如果应发货人要求,承运人将本条第1款所述事项列入运单,除非有相反证明,则承运人应被视为他已代表发货人如此办理。

3.如果运单未包含第六条第1款(k)项所列的说明,承运人应对由于有权处置货物者的不行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

第八条。

1.当接管货物时,承运人应核对:

(a)在运单中对件数及其标志和号码申报的准确性;。

(b)货物的外表状况及其包装。

1.运单应是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条件和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2.如运单中未包含承运人的特殊保留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明,则应认为当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货物和包装外表状况良好,件数、标志和号码与在运单中的说明相符。

第十条。

除非承运人接管货物时其包装不良是明显的或承运人知道其缺陷却未对此作出保留,否则由于货物包装不良对人员、设备或其它因素不予负责,他仅应对本条中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他应负责范围内的那些因素负责。

1.为在交付货物前办妥海关或其它手续,发货人应在运单后随附必需单证或将其交承运人支配和提供承运人所需全部情况。

2.承运人无责任调查这些单证和情况是否准确或适当。除非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对由于这些单证和情况的短缺或不正规所引起的损坏,发货人应向承运人负责。3.承运人对运单所规定的和跟随运单的或交存承运人的这些单证,由于灭失或不正确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担一个代理所负的责任,但承运人所支付的赔偿以不超过如货物灭失所支付的赔偿为条件。

第十二条。

1.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特别是以要求承运人停止在途货物运输的方式来改变货物交付地点或将货物交付给非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

2.当第二份运单交给收货人时或当收货人按第十三条第1款行使其权利时,则该权利即告终止。此自以后,承运人应听从收货人的指令。

3.收货人有权自运单签发之时起处置货物,如果发货人在运单中注明有如此说明。4.如收货人在行使其处置货物的权利时,已指示将货物交给另一方,那末其它人无权再指定其它收货人。

5.行使处置权应遵照下列条件:

(c)该指示并不造成货物的分票。

6.由于本条第5款(b)项的规定,当承运人不能执行收到的指示时,他应立即通知给他该指示的人。

7.未执行本条规定的条件中所给予的指示,或已执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运单的承运人,应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向有权提赔人负责。

第十三条。

1.当货物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后,收货人有权凭收据要求承运人将第二份运单和货物交给他。如果货物灭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货物并未到达,收货人对承运人有权以其自己名义享受运输合同产生的任何权利。

2.援引本条第1款所授权利的收货人应支付运单中所应支付的费用,但就此事如有争执,除非收货人已担保,否则不应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第十四条。

1.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根据运单规定的条件,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前执行合同已经或成为不可能,承运人应按第十二条规定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况允许按不同于运单规定的条件进行运输和如果承运人不能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他应采取他认为对有权处置货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条。

1.如果货物到达指定交付地点后的情况妨碍货物交付,承运人应要求发货人给予指示。如果收货人拒绝接货,发货人应有权处置货物而无需出示第一份运单。

2.即使收货人已拒绝接货,但只要承运人未从发货人处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货人仍可要求交货。

3.当收货人行使第十二条第3款的权利而指示将货物交付另一人后发生交货受阻的情况,本条第1、2款应适用,一如该收货人是发货人,另一人是收货人。

第十六条。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执行该项指示而发生的费用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所引起,否则承运人应有权享受偿还该费用的权利。

2.在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为有权处置货物者立即卸货,自此以后运输应视作终结。然后,承运人应代表有权处置货物者掌管货物。但承运人也可将货物委托给第三方掌管,在那种情况下,他除履行合理谨慎选择第三方的责任外,不负任何其它责任。在运单中应付的费用和所有其它费用应以货物担保。

3.如果货物易腐或货物的状况证明如此、或当栈租费将超过货物的价值,承运人可出售货物而无需等待有权处置货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况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承运人未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收到要求他合理执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将货物进行出售。

4.如货物已按照本条被出售,在出售的货款中扣除由货方承担之费用后的余额应归有权处置货物者所支配。如果这些费用超过货款,承运人应有享受其差额的权利。

5.出售货物的手续应由货物所在地的法律或习惯来确定。

第四章承运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1.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

2.但如果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是由于索赔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

3.对由于为履行运输而使用之车辆的不良状况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

4.遵照第十八条第2至第5款,当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

(a)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

(e)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

(f)承运活动物。

5.根据本条,承运人对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的某些因其它货物的损坏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1.对第十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2.当承运人确定案情中的灭失或损坏能归因于第十七条第4款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殊风险,则应推定就是这样引起的。但索赔人有权证明灭失或损坏事实上不是全部或部分归因于这些风险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灭失,此种推定不应适用于第十七条第4款(a)项中所述情况。4.如货物由装有特殊设备以便保护货物不受热、冷、温度变化或空气湿度影响的汽车承运,除非承运人证明他对这种设备的选择、维修和使用的情况均已采取了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索赔第十七条第4款(d)项规定的利益。

5.除非承运人证明,根据情况他已采取了一般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第十七条第4款(f)项的利益。

第十九条。

当货物未能在议定的时效期限内交货,或虽无此种议定时效期限,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后,运输的实际期限,特别是分票运输,在通常情况下组成整票货物所需要的时间超过了允许一个勤勉承运人的合理的时间,则视为延迟交付发生。

第二十条。

1.在议定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或如无议定期限,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六十天之内货物未交付的事实应视为货物灭失的最终证明,所以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可视货物已经灭失。2.有权提赔人在收到对灭失货物的赔偿时,可提出书面要求--在赔偿支付后一年期间如货物被找到,应立即给他通知。对他的此种要求应给予书面确认。

3.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十天之内,在交付运单上应付费用和退还他收到的赔偿金(减运其中包括的费用)后,上述有权提赔人可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他,但不损害第二十三条中交货延迟赔偿的任何索赔和如可适用的第二十六条。

4.如无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间无任何指示或在赔款支付超过一年后货物仍未找到,承运人有权根据货物所在地的法律处理该货物。

第二十一条。

1.当发货人把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交付承运人,他应将危险的确切性质通知承运人和如有必要时指出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如此种情况并未列入运单,发货人或收货人可通过一些其它方式负责举证证明承运人了解由该货物运输所造成危险的确切性质。

2.在本条第1款所述情况下,承运人不知道货物的危险性质,则危险货物可能随时随地由承运人卸载、销毁或使之无害而无需给予赔偿;再者,发货人应对接管或运输引起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负责。

第二十三条。

1.如果根据本公约规定,承运人负责赔偿货物的全部和部分灭失时,这种赔偿应参照接运地点和时间货物的价值进行计算。

2.货物的价值应根据商品交易所价格,或无此种价格则根据现行市价,或如无商品交易所价格或现行市份,则参照同类、同品质货物的通常货价决定。

3.但该短缺的赔偿额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5法郎。“法郎”意指重10/31克,其黄金纯度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

4.此外,如果货物全部灭失,运输费用、关税和有关货物运输发生的其它费用应全部偿还;如货物部分灭失,则按遭受灭失部分的比例偿还,但不付另外的损坏费用。

5.在延迟情况下,如索赔人证明损坏是由此引起的,承运人应支付该损坏不超过运输费用的赔偿。

6.只有在货物的价值或交货的优惠利息已根据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作申报时,才可索赔较高赔偿额。

第二十四条。

发货人凭支付双方议定的附加费,可在运单上申报超过第二十三条第3款所规定的限额的货物价值。在此情况下,申报的金额应代替该限额。

第二十五条。

1.如果货物损坏,承运人应对货物降低价值的该部分金额负责,其计算则参照第二十三条第1、2和4款确定的货物价值。

2.但赔偿不可超过:

(a)如整票货物损坏,在全部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

(b)如仅部分货物损坏,在部分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

第二十六条。

1.如果货物灭失或损坏或超过议定时效期限,则发货人凭支付议定的附加费,可以将金额列入运单的方式来确定交货时的优惠利息的金额。

2.不论在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条中关于赔偿如何规定,如交货优惠利息一经申报,已证明的额外灭失或损坏的赔偿直至申报利息的全部金额可予索赔。

第二十七条。

1.索赔人应有权索赔应付赔偿金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应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索赔之日起,或未提出索赔则从法律诉讼之日起计算。

2.计算赔偿额如不是按提赔国家的货币来表示时,则应按照赔偿支付地当天所采用的兑换率来换算。

第二十八条。

1.根据适用的法律,本公约内运输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导致的合同以外的索赔,承运人可援引免除其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

2.按第三条规定,如承运人对应予负责的某一方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的合同以外的责任有争议,该承运人也可援引免除承运人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1.如损坏不是由承运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或根据受理该案的法院或法庭的法律认为相当于故意不当行为的承运人的过失所引起,则承运人无权援引免除或限制他的责任或推卸举证责任的本章的规定。

2.如果故意不当行为或过失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或为履行运输他所利用其服务的其它人所作,当这些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是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则同样规定应予适用。再者,在这种情况下,该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无权就其个人责任援引第1款本章的规定。

第五章索赔和诉讼。

第三十条。

1.如果收货人接管货物时未与承运人及时检验货物状况或如有明显的灭失或损坏,在不迟于交货的时候,如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在交货后七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未向承运人提出保留说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则接收货物的事实应作为他收到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的初步证据。如货物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所述保留应用书面作出。

2.当货物的状况已经收货人和承运人及时检验,只有在灭失或损坏不明显而且收货人在检验之日起七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已向承运人及时提出书面保留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出与本检验结果相反的证据。

3.除非自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置时起二十一天内已向承运人提出书面保留,否则交货延迟不予赔偿。

4.在计算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限时,根据实际情况,交货日或检验日或将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理之日,不应包括在时效期限内。

5.承运人和收货人应相互为进行必需的调查和检验提供各种合理的方便。

第三十一条。

1.本公约中运输所引起的诉讼,原告可在双方协议约定的缔约国的任何法院和法庭提起,也可以在下列地点所属的国家的法院或法庭提起:

(b)承运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或指定的交货地点。

而不得在其它法院或法庭起诉。

2.关于本条第1款所述索赔,如已向根据该款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提起诉讼或此类法院或法庭已就此项索赔作出判决,除非受理第一次诉讼的法院或法庭的判决在提起新诉讼的国家不能执行,否则相同当事人之间不得基于相同理由提起新的诉讼。

3.如果就本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诉讼,由一个缔约国的法院或法庭作出的判决在该国已经生效而可以执行,一旦在任何其它缔约国办妥所需手续,该判决也可以在该缔约国执行。所需手续不应涉及审理案件的实质问题。

4.本条第3款规定适用于审理后的判决、缺席判决和法院裁定所确认的和解,但不适用于临时判决或使全部或部分败诉的原告赔偿诉讼费用以外的损失的决定。

5.对本公约运输所引起的诉讼,不应向在缔约国之一有住所或营业所的任何缔约国国民要求费用担保。

第三十二条。

1.按照本公约运输所引起的诉讼,其时效期限是一年,但如是故意的不当行为,或根据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认为过失与故意的不当行为相等同时,时效期限为三年。时效期限开始起算的时间是:

(a)如货物系部分灭失、损坏或交货延迟,自交货之日起算;。

(c)在所有其它情况下,在运输合同订立后满期三个月时起算。

时效期限开始之日不应计算在期限内。

2.时效期限因提出书面索赔而中止,直至承运人以书面通知拒绝索赔并将所附单据退回之日为止。如索赔的一部分已承认,则时效期限仅应对有争议部分的索赔恢复计算。收到索赔或答复和退回单据的举证应由援引这些事实的当事人负责。时效期限的计算不应被具有同一标的的进一步主张所中止。

3.除上述的第2款的规定外,时效期限的延长应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决定。该法律也应制约新的诉讼权利的产生。

4.时效已过的诉讼权利不可以通过反索赔或抵销的方式行使。

第三十三条。

运输合同可以包含给予仲裁庭管辖权的条款,如果该条款规定仲裁庭应适用本公约。

第三十四条。

如受单一合同所制约的运输是由连续公路承运人履行,则其每一承运人为全部营运负责。鉴于其接受货物和运单,第二承运人和每个连续承运人即成为在运单条款中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第三十五条。

1.从前一承运人处接受货物的承运人应给前一承运人载有日期和签字的收据,他应在第二份运单上登记他的名字和地址。如适用,他应在第二份运单和收据上列入第八条第2款的规定的那种保留。

2.第九条的规定应适用于连续承运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六条。

除基于同一运输合同索赔的诉讼中提出的反索赔或抵销以外,有关灭失、损失或延迟的责任的法律诉讼只可向第一承运人、最后承运人或在发生灭失、损坏或延迟的这一段运输中履行那段运输的承运人提起,一个诉讼可以同时向这些承运人的几个提起。

第三十七条。

已根据本公约规定支付赔偿的承运人应有权从参加运输的其它承运人处享受取得该赔偿及其利息和由于索赔发生的所有费用,并遵守下列规定:

(b)当灭失或损坏是由二个或二个以上承运人的行为所造成时,每个承运人应按其所负责部分按比例进行分摊。

(c)如不能确定属于那个承运人的责任,灭失或损坏则应在上款(b)项规定的所有承运人之间按比例分担赔偿。

第三十八条。

如某一承运人无力偿还,应按支付给其它承运人的运费按比例在其它承运人中分摊他应支付和支未付的赔偿部分。

第三十九条。

1.如赔偿金是在诉讼通知书已递交给被告承运人并已给予法庭之后司法当局所决定的,则根据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条,被告承运人无权对提赔的承运人所提出的支付有效性提出争议。

2.要提起诉讼而行使其追索权的承运人可向有关承运人之一常驻国家的或合同是通过有关承运人在该地的主要营业所或分支机构或代理订立的国家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索赔。所有有关承运人均可作为一诉讼中的被告。

3.第三十一条第3、4款的规定应适用于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所述的判决。

4.第三十二条规定应适用于承运人之间的索赔,但时效期限应从按本公约规定确定支付赔偿金的最终司法判决之日开始计算或如无此种司法判决,则从实际支付之日开始计算。

第四十条。

承运人应有权在他们中间同意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以外的其它规定。

第七章违反公约的规定无效。

第四十一条。

1.遵照第四十条规定,直接或间接违背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概属无效。该规定的无效不涉及合同其它规定的无效。

2.特别是给予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任何其它类似条款或任何转嫁举证责任的条款,均属无效。

第八章最终条款。

第四十二条。

1.本公约向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和按委员会职权范围第8款以咨询身份接纳入委员会的国家开放,以供签字或加入。

2.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职权范围第11款可能参加委员会某些活动的国家,在本公约生效后通过加入公约可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

3.本公约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开放以便签字。自此以后,则本公约开放,以便加入。

4.本公约须经批准。

5.批准或加入书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保管。

第四十三条。

1.本公约在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五个国家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生效。

2.对在五个国家交存其批准和加入书后批准或加入的任何国家,本公约应在该国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1.任何缔约国将其退出要求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即可退出本公约。

2.在秘书长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退出应予生效。

第四十五条。

如果在本公约生效后,由于退出因而缔约国数目减少到不足五个,本公约应自最后一个退出生效之日起中止生效。

第四十六条。

1.任何国家可在交存其批准或加入书时或在此后任何时间,以向联合国秘书长通知的方式宣布本公约应扩展到所有或任何国际关系由其负责的地区。本公约应从秘书长收到通知后第九十日或如当天在本公约还未生效,则自生效之日起,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通知书指定的地区。

2.已按前款作出声明将本公约适用范围扩展到国际关系由它负责的任何地区的任何国家,可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声明该地区分别退出本公约。

第四十七条。

在二个或二上以上缔约国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议,在当事各方不能通过谈判或其它方式解决的情况下,可应有关缔约国任何一方的要求,递交国际法庭解决。

第四十八条。

1.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每个缔约国可声明其不受本公约第四十七条所约束,其它缔约国不受有关作出这样保留的缔约国的第四十七条所约束。

2.任何已作出如第1款所规定之保留的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撤销此种保留。

3.对本公约不能允许有其它保留。

第四十九条。

1.在本公约生效三年后,任何缔约国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要求召集以重新审议公约为目的的会议。秘书长应将此要求通知所有缔约国。如果在秘书长通知后四个月之内,不少于四分之一的缔约国通知秘书长赞同此要求,则应由秘书长召集重新审议的会议。2.如果根据上款召开会议,秘书长应通知所有缔约国和要求他们在为期三个月之内提出他们希望会议考虑的这种提案。秘书长应至少在该会议召开之日前三个月将会议的临时议程连同这些提案的文本分发给所有缔约国。

3.秘书长应邀请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涉及的所有国家和按第四十二条第2款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参加按照本条召开的任何会议。

第五十条。

除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通知外,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述事项通知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国家和第四十二条第2款所述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

(a)第四十二条中的批准和加入;。

(b)根据第四十三条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c)第四十四条中的退出;。

(d)根据第四十五条本公约的中止;。

(e)根据第四十六条收到的通知书;。

(f)根据第四十八条第1、2款收到的声明和通知书。

第五十一条。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后,本公约正本将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他应将已被证明的真实文本分发给第四十二条第1、2款提到的每一国家。

为此,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于__________。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签字议定书在进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签字时,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同意下述声明和解释:

1.本公约不应适用于大不列颠及北受尔兰联合王国和受尔兰共和国之间的货运。

2.关于第一条第4款,下列签署人负责谈判制定家俱搬迁和多式联运合同的公约。

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资证明。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协议书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和乙方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双方本着公平、平等、等价有偿和诚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运输费用。

1、1甲乙双方建立战略商业伙伴关系,乙方给甲方最优惠的价格。

1、2运输费用以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乙方报价单为准,该报价单作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如果乙方需变更价格,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否则,甲乙双方按变更前的价格结算。

第二条:甲方责任。

2、1运输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甲方预报当月运输计划,货柜数量根据甲方所提供的数量而订,以便乙方提前调配车辆,确保运力。

2、2甲方需调用车辆前,应提前一至两天向乙方传真书面的(托运单)并注明装柜地点和时间、货物名称、箱型、重量及卸货地点,联系人及电话,落重日期等。并对所提供托运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3特殊原因需临时增加拖柜量,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乙方安排拖柜来厂装货。

2、4厂方正常装柜时间为每天24小时。

甲方按协议约定及时与乙方结清各项费用。

第三条:乙方责任。

3、1乙方所提供的车辆必须是技术性能良好,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并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物流责任险。货物启运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承运车辆及驾驶员的基本资料复印件(行驶证、营运证、保险卡、驾驶证、身份证)。

3、2乙方需按甲方(托运单)准时安排货柜到工厂装货,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准时到厂,需提前6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迟。否则,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3货物运输过程中若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无论是否导至货物损坏,乙方在启动交通事故救急预案的同时,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随时通报事故处理情况。

3、4本协议为甲方商业机密,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3、5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对甲方的货物造成损坏、丢失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4、1乙方车辆按计划时间正常到达甲方指定工厂或仓库,如厂方无法即时装货,所产生的压夜费用为__________元/天,由甲方支付。

4、2运输费用以月结方式结算,乙方需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的月结对帐单传给甲方,甲方须在10天内核对完后回传给乙方确认,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提交给甲方财务部,于10个工作日内将该费用按以下约定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4、3乙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收款:

由甲方将款项付至乙方如下账号:

账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书面通知(需加盖公章)。

第五条:合同的终止。

5、1如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承担各自的损失,互不追究责任。

5、2乙方在一个月内延迟到柜_____次,六个月内累计延迟到柜_____次,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3除上述外,甲、乙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需提前二个月以书面报告形式告知对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乙方需按甲方的装柜时间表安排到柜,在未经甲方同意而延迟到柜,每延迟_____小时按该柜的运输费用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2甲乙任何一方违反诚信商业、有贿赂行为的,守约方有权不再向违约方支付所有应付但未付的款项。

第七条:其它。

7、1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解决。

7、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前二个月,双方可商议续约,协商一致,另行签订续约合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协议书

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一,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货物编号|品 名|规格|单位|单价|数量| 金 额(元)|。

二,包装要求: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三,运输办法及运杂费负担:

四,托运时间及地点:

五,到货时间及地点:

六,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七,付款办法:

八,违约责任:

货物运输协议书

甲方:

联系电话:

营业地址:

乙方:深圳市捷美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传真:

营业地址:

甲乙双方为了加强双方的合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代理货物运输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指定乙方代理其航空,海运,陆运,快递等运输服务和运费到付服务。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

甲方需要国际运输的货物,享用乙方的优质运输服务。

甲方享有获取货物的免费跟踪,查询,索取签收记录(指快递)的权利。

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甲方货物丢失,损毁等情况下,甲方在收货时即时提出异议,有提出索赔的权利。

乙方的权利:

乙方享有依照协议收取运费的权利。

乙方有检查货物的合法性及包装的权利。

若甲方称量填写重量有误,乙方有权更正。

甲方的义务:

在发货前以电话或传真(货物托运书)通知乙方到指定地点提取货物,或送货到乙方指定地点。

在约定的时间内备好货物及资料。包括:妥善做好货物的内外包装;详细的`货物托运书并声明货物价值;以英文正确完整地填妥运单(快递货物);所有非文件类物品,必须以英文填写好商业发票,装箱单;某些特殊物品,须按中国海关和目的地国海关的要求,备妥必要的清关文件。

按协议及时支付乙方运费。如甲方无能力或拒绝支付运费,由本协议的甲方的负责人承担所有运费及诉讼费和律师费。本协议甲方负责人为:

乙方的义务:

接到通知后,及时上门提取甲方发运的货物,或在甲方送货上门时,作好接货工作。

及时操作货物,安全,及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快递须派送到门,取得签收记录。

接受甲方的电话查询,及时查看电脑系统,并给出货物跟踪信息。

对有问题的快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跟踪处理直至问题解决。

每15天告知甲方运费金额。

禁运物品:

乙方有权拒绝承运禁止运输的物品。

乙方有权拒绝承运液体,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或其它任何危险品。

乙方有权拒绝承运货物途经国或目的地国家禁止运输或进口的物品。

乙方有权拒绝承运如盗版,侵权等任何不合法的物品及中国海关禁止出口的物品。

若甲方托运任何禁运品,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包括运费,退运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没收货物,罚款等以及任何法律制裁。

四,甲乙双方承认并遵守以下条款:

重点声明:

对于甲方提出的索赔,乙方有义务代理受理;按照华沙公约,每票货物赔偿最高限额为100。00美元。但在甲方运费给付前,乙方对于任何索赔申请可不受理。声称索赔之金额不得与运费抵销。

2,甲方因发现托运的货物有损毁或遗失的情况需要索赔时,必须向乙方提供相关的证据,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

3,乙方可以接受按照甲方要求和指示代做货物装箱单,商业发票,但如果因此造成报关,清关上的问题慨由甲方负责。

4,乙方接受甲方每票货物的托运时,如没有委托乙方代理目的地清关时,乙方对货物在目的地清关不负任何责任。

5,若甲方托运货物需要保险,需要特别声明,并另付费用(货值的千分之二),如货值较大我司建议乙方购买保险。

6,甲方须缴付因清关所造成的仓储费,商检费等海关所收费用。

7,对于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和非乙方原因而延误货物运输,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货物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海啸,罢工等)造成延误的事实,并争取有效措施努力补救。

货物运输协议书

乙方(承运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其它相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范围。

1、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由甲方指定的起运点至目的地的货物运输。

2、具体货物的托运内容,以出货时甲方发出的《派车单》为准。

3、甲方将合同区域的货物全部委托给乙方运输,不论货物多少统一以合同价为准。

第二条服务要求。

1、乙方负责提供充足的车辆资源用于甲方货物的运输,运输车辆的车况和车型应符合甲方货物的安全要求。

2.1承运司机与车辆:

(2)如因上述证件不齐全或伪造,由此带来的相关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2业务操作指令的安排:

(1)甲方提前用传真方式向乙方发出《派车单》,乙方应在收到《派车单》后一小时内盖章确认,并确定司机姓名、手机号码、车牌号码一并回传给甲方。

(2)乙方接到甲方托运通知及《派车单》一小时后,如不能派车装货,甲方有权自行调派车辆,如甲方自行调派车辆的成本高于与乙方的合同价格,此高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3装货的要求:

(1)乙方必须保证在于确认《派车单》当日履行运输责任,并在合同约定的运输时效内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

(2)乙方司机在装车时应负责对所装货物的品种、数量、包装,认真清点、把关。对于残缺或包装损坏的货物必须在装车时向仓库提出更换。对于司机未履行以上约定致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装车完毕,乙方人员必须当场与甲方工作人员或仓库办理货物移交手续,并承担货物的安全保管及承运责任、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失的完全赔偿责任。

2.4运输:

(1)乙方在运输途中,不许中途换车,确因特殊原因(车辆故障或交通事故)需换车,必须经甲方书面(或传真)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甲方货物损失或延误送达时间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必须确保做好防火、防盗、防雨、防潮等工作,货物从装车后直到货物交付甲方指定收货人签收之前发生的损毁、被盗、丢失、淋湿、残损、交货不清、短缺等以及由此导致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按货物价格1.3倍予以赔偿(赔款在运费中扣除)。

(3)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时,必须及时电话通知甲方,如出现货物损坏时,必须及时按甲方的相关指令要求报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及保险公司,并保护好现场及货物,及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有关理赔手续,并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剩余损失部分,如因乙方不及时报案、报保险公司和通知甲方,致甲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乙方负全部责任。

(4)如乙方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需甲方人员出面协调处理事故时,其差旅费用(包括甲方委派人员食宿费、通讯费、交通费、处理事故应交费用和应酬费等),凭发票或收据由乙方负责承担.

2.5卸货:

(1)将货物准时送达甲方指定之收货人,否则每延误24小时按人民币500元罚款。该罚款在乙方运费中扣除。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送货单》地址送货,乙方未取得甲方书面许可擅自改换送货地点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3)乙方需确保收货单位和经手收货人的身份真实无误;核实收货人后,协助卸货,并在场监督,由于运输途中出现的货损、货差等情况当场确认清楚,并予当场赔付。

(3)卸货完毕,必须由收货人在收货单上加盖公章及收货人签名,如因特珠情况无法盖到公章,则需收货人签字的同时并签上身份证号码。

2.6签收单的返还:

(1)每月1-15日的签收单必须在当月20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员;每月15-30日的回单在次月的5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员,由甲方登记签收。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完整提报相关文件的,当月不予结算,延迟至下一个帐期进行结算。

(2)若乙方无法如期将运输签收单交付甲方,并按每批次100元/天罚款。

(3)凡出现签收单单据丢失或涂改或损毁,乙方负责复印件的补签,并确保能正常与客户办理结算。否则,不予结算当次运费,并罚款500元/单。

2.7信息反馈:

(1)任何异常情况出现时,乙方必须于1小时之内,以各种有效途径反馈到甲方;。

(2)乙方需确保司机的通讯畅通,如甲方客服人员在跟单查询时每出现一次手机关机或无法联系到司机,则罚款100元/次(特殊情况需书面解释)。

(3)次日早上8:00前,乙方必须将运输情况真实地反馈给甲方。

1、运输价格:按双方确定的附件《价格表》执行,附件中未列明地区的运价,以双方操作前书面确认的价格执行。

2、价格时效:价目表所述价格的时效与本合同一致,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运输。(如遇市场行情大的变化,应不少于7天提前和甲方协商解决,协商期间内按合同约定价格执行)。

第四条费用结算。

1、乙方需于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相关单据(签收单,回执、各项票据、结算书),交予甲方,甲方于10日内核对无误后予以确认,乙方按照确认无误的运输费开具统一的《内陆河运输统一发票》。

3、付款方式:支票、银行电汇。

第五条履约风险保证金。

1、为确保本合同的严格履行,在本合同签定之时,乙方同意向甲方缴纳履约风险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3、履约风险押金不计利息。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本合同服务标准的,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对乙方采取减少运输数量、暂停乙方运输资格、立即终止合同等处罚。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对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对于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3、因乙方责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造成货物逾期到达,产生收货单位拒收货物或退货,所有产生的费用及其它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3、乙方不得在任何情况下未经甲方同意对承运之货物行使留置权,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特别约定条款。

双方合作过程中,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货物,如出现此种情况乙方将承担该货物价值2倍的责任赔偿。

第八条合同的时效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日至月。

2、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补充协议书,确认之后作为本合同的必要补充,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间,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均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请深圳市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货物运输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为有利双方业务的发展,扩大乙方电罗经产品在_____________的销售,乙方委托甲方筹建______电罗经产品_________________维修服务中心(简称维修服务中心),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合作互利基础上拟定本协议书条款如下:

1、业务范围:

(1)办理_______用户购买乙方电罗经后的保用手续;

(2)承接_______用户使用乙方电罗经的修理业务;

(3)介绍乙方电罗经的性能结构以及使用保养等常识;

(4)逐步介绍乙方其他电罗经性能和用途及使用情况。

2、由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辟出100平方米面积作为维修服务中心专用铺面(详见附件:1)。乙方负责铺面的装修、布置、提供陈列用的样机和模型、广告、产品样本、使用说明书等。所需材料、工时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4、为提高维修人员的技术,乙方派遣有维修经验的技术人员为甲方培训__名维修人员,直到甲方维修人员全部掌握维修技术为止。乙方并定期派员对甲方修理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并要提供新技术,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派两人负责维修服务中心的维修业务。铺面的租金、工作人员的薪金,水电杂费(不包括宣传用的霓虹灯所耗费用)及根据_______有关规定征收的税务等费用每月共计约______h、k、d、(大写:_______港元整),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6、对于保用期内乙方产品的维修:

(1)零件更换,由用户签证后,零件由乙方免费提供;

(2)修理费用,由甲方按实际修理量报乙方,乙方向甲方支付修理费用,暂定小修一台电罗经收港币______,大修一台电罗经收港币_______(详见附件:3)。

7、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装修材料、陈列样机等到达_____________口岸后负责提运、验收及保管。

8、付款方式:

(1)乙方以m/t方式向甲方付款。

甲方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2)双方来往帐目,外汇结算每3个月结算一次,每年12月31日总结算一次。

9、本协议书双方签字后3个月作为维修中心筹备期,双方按协议书的要求分别进行工作。定于19____年____月___日正式开幕。

10、本协议书自开幕之日起暂定为1年,如进展情况双方满意,可继续延长期限并提前3个月双方进行洽商。在协议终止时,甲方需归还乙方存有的样机、维修工具,备品与技术文件。

11、甲方为销售______产品可以使用(______)商标,但不得弃用另改商标。在使用该商标时,甲方不得与其他任何标记或商标一起使用。本协议书终止时,甲方应立即停止使用______商标。

12、合约期内,甲方同意不予以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同类产品的业务与______产品竞争。

13、在执行合约条款中,双方在洽商过程中如未能解决时,可______________申请仲裁。

14、本合约正本为中英文本,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15、其他未尽事宜,双方随时洽商补充修订。

16、本协议业经_____________________会批准,(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号,日期19____年___月___日)。如需扩大业务范围,经双方协商后报原批准单位同意后生效。

______工业进出口公司。

签字: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______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签字: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货物运输协议书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货物运输期限从xx年xx月xx日起到xx年xx月xx日为止。

二、货物运输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xx运输,具体货物收货人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须按照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

四、乙方须按照运单的要求,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五.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运输费用为:xx元,乙方将货物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及开具全额运输费用之日起xx日内甲方支付全部运输费用。

六、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同时应协助收货人亲笔签收货物以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如乙方联系不上收货人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

七、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避免暴晒、雨淋,确保包装及内容物均完好按期运达指定地。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确认数量并按照甲方购进或卖出时价格全额赔偿。

八、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时到达,乙方须在最短时间内运至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并交给收货人,且赔偿逾期承运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货物运输协议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运输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一、运输范围:至;_____________元/吨到项目结束。

三、运输事项:甲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次日运输量,如运输量超过吨时,应提前48小时通知乙方,乙方应保证甲方通知的数量足量运输(除不可抗力外,如自然灾害、甲方发货原因、道路运输大检查等)。

货物出厂后,质量(自身质量除外)数量和运输安全由乙方负责,运输数量与需方过磅数差距超过千分之三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负责人联系查明原因,经核实后确属甲方责任的(供需双方地磅故障)由甲方负责,如确因乙方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数量损失,经甲乙双方核实确后,由乙方按照当时的货物出厂价格据实赔偿给甲方。

四、结算方式:每月的日至按月凭需方的签字单数量与甲方结算。

五、付款方式:按月结算,隔月支付。

六、付款时间:甲方应在乙方的运输发票送到甲方后付清。

七、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货物运输协议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我们用到协议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协议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那么协议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货物运输协议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一、托运

1.托运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向承运人提供托运货物及装卸条件。托运人未按约定备好货物和提供装卸条件,以及货物运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造成承运人车辆放空、延滞及其他损失的,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2.托运人不如实填写运单,错报、误填、遗漏货物名称、装卸地点等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错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3.承运人应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重量的要求。

4.托运人有权决定货物是否保险或保价。货物保险由托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或委托承运人代办。选择保价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保价为全程保价,保价费按不超过货物保价金额的0.7%收取。一张运单托运的全部货物只能选择保价或不保价。

5.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手续的,托运人应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并随货同行。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有关文件时,应在运单中注明文件名称和份数。

二、包装

1.托运人应按约定包装货物。托运人未按约定包装货物,不能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约定由承运人对货物再加外包装时,包装费用由托运人支付。

2.由于托运人的`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或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由承运人按约定对货物再加外包装的,发生上述问题,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三、运送

1.承运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并在24小时内以合理方式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或按托运人的指示及时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应再次无偿运至约定的到货地点或收货人。

2.承运人应对货物的安全负责,保证货物无短缺,无人为损坏,无人为因素导致的变质。

3.起运前运输路线发生变化承运人应通知托运人,并按最后确定的路线运输。承运人未按约定路线运输而增加的运输费用自行承担。

4.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收货人收取约定的运杂费用。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按约定支付运杂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货物享有留置权。

5.承运人未遵守约定的运输条件或其他约定事项,应赔偿托运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6.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擅自将货物委托其他公司运输的,应赔偿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7.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四、交货

1.货物交接时,一方对货物的重量和内容有质疑,可提出查验与复磅,查验和复磅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2.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人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提存货物。

3.货物有包装的,到达运输地点后,外包装完好而内部货物有货损、货差的,由托运人负责。

五、事故处理

1.货运事故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或灭失。货运事故发生后,承、托双方应编制货运事故记录。

2.货物运输途中,因第三方责任造成货物毁损或灭失的,承运人应先行向托运人赔偿,再由其向第三方追偿。货物已投保的,承运人应不迟延的通知托运人,并采取一切方便协助托运人获得赔付。若承运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和协助义务,应赔偿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承运人能够证明是由于《合同法》第311条规定的原因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货运事故处理过程中,收货人不得扣留车辆,承运人不得扣留货物。由于扣留车、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扣留方负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承运人(章):_______

住所: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电话: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账号:_______

货物运输协议书

承运单位: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市大庆中路108号。

托运单位: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

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根据货物托运单,按乙方要求,采用公路运输形式,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

2)乙方按运输规定将货物包装好,捆扎劳固。

1.甲方权利义务:

a)甲方按“货物托运单”要求完成托运任务。

b)以托运单为依据,甲方承运所发生的运费及相关费用采用月结方式向乙方收取。

2.乙方权利及义务:

a)乙方托运所发生的费用方式以“月结”方式在托运单上注明。

b)乙方托运应按照“货物托运须知”认真填写运单,不得在货物中夹带爆炸性,易燃性,腐化性。放射形等危险品,______和现金等禁运货物。

2.若有一方有意中止合作协议,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1)乙方无故未按时结清甲方货款超过15天内应承担违约责任(0.3%)。

2)一方有意中止合作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的`,应承担费对方最后一个月费用的30%。

从双方签署合同之日起,双方依照上述条约中止合作关系之日结束。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电话:电话: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货物运输协议书

托运方:无锡航达码头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德安宇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运输任务

第三条 合同期限

第六条 运输质量和安全质量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第九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 人 代 表:乙方(盖章): 法 人 代 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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