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安全总结(专业13篇)

时间:2023-11-26 12:59:22 作者:雁落霞

建筑可以影响人们的情绪和行为,一个好的建筑可以带给人们舒适和愉悦的体验。这是一些展示了建筑美感和功能性结合的设计案例,希望能给大家灵感。

年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总结范文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消防工作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不容忽视。为扎实搞好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工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19号令)文件精神和要求。本施工现场一方面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另一方面以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为首要,全面落实各项规范的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工作实现了全方位、多角度的检查,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消防安全情况汇报如下:

一、落实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生产制度。以建设安全文明工地为主线,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巩固消防安全整治成果,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制定了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成立了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落实消防专职人员。项目部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重点加强各个班组、生产、生活环节的消防安全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及班组长对施工现场开展全面、大规模的火险隐患排摸工作,对检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无论大小都必须定人、定时、定措施,坚决整改到位,决不留下任何隐患。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现场的消防安全。

二、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农民工安全教育。建筑业有其自身的特点:

1、一线操作人员大多来自各地农村,普遍文化程度低下、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发各类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张挂各种挂图画册,并要求各施工班组在严格执行新《消防法》的同时,充分利用民工夜校对施工管理人员、农民工进行分批培训,增强其消防安全意识。

2、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落实责任,制度上墙,编制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方案,拟定详细的消防安全教育计划;确保每一位施工人员都接受细致认真的消防安全教育,做到心中有数,并且将消防安全教育的扎实度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整体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提高了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气氛。

三.加大现场管理力度,确保防患于未然。

1、在施工现场留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2、施工现场重点防火部位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每层配备不少于4具灭火器材,每单元按照消防要求每层配置干粉灭火器,要有明显的防火疏散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3、施工现场保证足够的消防水源,3个10m3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能够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要求。

4、是加强了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安装电工和进行电、气焊作业人员,都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设置了专人看护,并配备灭火器具。

5、是加强现场材料管理,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密目式安,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杜绝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易燃材料应做到专库专存,彻底消灭火灾源头。

6、建立健全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施工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临时用电施工均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临时用电都已安装过载保护装置,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7、加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日常管理,宿舍内门窗、单人面积等应符合消防要求。严禁乱接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宿舍已按要求配备了灭火器,并放置在通道等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定期检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

一是个工人安全意识还很淡薄,在施工现场木工作业区吸烟。二是有部分工人违章用电,乱拉电线。

三是现场灭火器被工人拔掉保险拉环。以上问题经过项目部安全员批评教育,大有改观。

产管理建立施工消防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遏制消防事故。为此,我们将从以下方面做好此项工作。

1、是抓隐患治理。突出抓好消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常态化,做到日日检查,每周重点排查,真正把消防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是抓重点防范。突出抓好室外电焊作业、上下交叉施工、对排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同时,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消防隐患排查,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3、是抓宣传教育。要做好施工班组的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做到“有记录,有签名”,从思想源头上提高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的意识。定期进行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出事件能力。项目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参加的消防应急演练。要让人员懂得应急救人及自救的技巧以及现场消防器材、灭火器的正确使用。各班组实际操作,通过演练增强了广大一线工人灭火、自救技能。

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3月3日,根据省局《关于开展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企〔20__〕54号)文件精神,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超市、大饭店、招待所等经营单位实施检查,检查中发现超市二楼仓库疏散通道被堵,超市疏散通道标志不易引起注意,位于市场三楼的招待所疏散通道未开,超市普遍存在消防器材不足等,执法人员当即对两家超市提出了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对招待所则责令其停业整改。共组织检查组12个,出动检查人员76人次,检查单位51个,发现火灾隐患7处,整改火灾隐患3处,提出防范措施12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政办〔20__〕54号)下发后,我局组织五个检查小组,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对可容纳50人以上或2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开展全面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26人次,车辆26台次,检查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56家。

通过检查,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存在的问题有:

(一)普遍存在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业主缺乏基本的消防常识,有的经营场所无任何消防设施。

(二)有的虽然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安装了消防安全设施,但缺乏养护,造成双自动报警系统无法正常使用以及部分喷淋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如百姓超市。

(三)有的.吊顶使用易燃装修材料的扣板,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如微利超市。

(四)有的缺少消防设施,且设置不合理,无应急照明灯、灭火器和安全疏散标志等。

(五)有的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疏散通道被商品或杂物占用现象严重。

(六)有的电器线路布线不规范。

二、主要做法。

(一)局领导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成立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及时召开相关分局负责人会议,传达国家、省及市政府文件精神,部署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各分局负责人为专项治理第一责任人,要求各分局指定专人负责专项治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上报工作。

(二)将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当前重点工作,各分局抽调精干力量,严格按照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对辖区内的治理对象按照通知的标准、要求逐一进行检查对照,基本查清了经营单位在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隐患,并责令业主限期整改。

(三)加强了与消防部门的密切配合,在消防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检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我局执法人员也在此次检查中拓宽了消防安全监管方面的知识,为下一阶段的督促整改积累了经验。

三、下阶段工作。

(一)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是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我局作为执法部门将长期坚持不懈抓好这项工作,将可容纳50人以上或2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作为日常监管对象,特别是要将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不足和安全隐患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及时督促其整改。

(二)各分局切实履行职责,将市场巡查与专项治理工作紧密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记入巡查记录和录入内容监管系统,全程跟踪督促整改,并进一步健全汇报制度,将拒不整改的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提请相关部门处理。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及时向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和整改情况,以取得支持,齐抓共管,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避免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

四、几点建议。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建议统一由消防部门收集后以书面形式发出责令整改通知,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各部门严格按照通知内容督促其整改。在监管过程中对拒不整改的经营单位,由各部门及时反馈给消防部门,由消防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在本项工作中,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以建设"平安校园'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认真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的消防安全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确保火灾隐患减少"存量'不添"新量',为创建"平安校园'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为建设"平安荣昌'管线自己的力量。

1、完善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及各种存档材料。

2、校园及周边消防安全宣传率达到100%。

3、学校建立"两公示、一监督'制度(公示安全责任人、法制副校长、社区民警的'照片、联系电话,公示校园及周边治安状况,主动接受师生、家长和周边群众的监督。

4、对学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现"四个确保'的目标:确保学校消防安全隐患有减少。确保学校师生消防安全防范的意识和能力有增强。确保学校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有落实。确保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提升。

自县教委文件下发以来,我校就积极动员师生,以极大的热情投入本项工作中。从20xx年5月4日开始,至20xx年12月31日结束。专项整治分动员部署、摸底排查、集中整治、检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4日15日)。学校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进行安排布置。同时要结合学校实际,结合新《消防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按照"全力整治,有患必除'的原则,制订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动员部署大会,明确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迅速展开工作。

(二)摸底排查阶段(5月16日7月31日)。学校按照整治范围、围绕整治重点,集中组织开展了全面的"拉网式'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检查。特别是对学校教学楼、学校图书阅览室、教师寝室等重要部位的排查,并认真填写《全县教育系统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存档备查。

(三)集中整治阶段(8月1日11月30日)。学校要以建国xx周年大型庆典活动前后为重点整治时段,围绕工作目标和重点整治内容,对排查出的消防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及时制定有效措施,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切实进行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取得实效。

(四)检查验收阶段(12月1日31日)。学校要认真总结了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以促进更完善的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

(一)、学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学校成立了以曾焕胜为组长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把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了分级管理、分片落实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岗双责'制和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

(二)、强化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学校紧紧围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制定了宣传提纲,采取黑板报、警示标语等多种宣传途径,强化消防安全文化建设,结合新《消防法》,对广大师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消防疏散实战演练等活动,营造起了"人人重视消防安全,人人参与隐患排查'的浓厚氛围,切实提高了广大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紧急避险能力。

(三)、加强隐患排查,切实消除整改。学校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了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检查。

1、所有场所均经消防安全检查验收合格。

2、学校无重大火灾隐患。

3、消防设施完备好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锁闭、堵塞、占用,并指定了专人负责。

4、学校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开展了应急实战演练。

5、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尤其是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等室内悬挂物的阻燃性,经检查均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整治重点。

学校教学楼、图书阅览室、教师寝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五)学校认真总结了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以促进建立更完善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总结

根据《^v^消防法》的规定,依照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和区政府的部署,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改善我镇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我镇实际,我镇从四月十四日至五月二十日开展镇的“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下面是我镇的一些做法:

在三月三十一日区“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暨打击制售假烟工作会议后,镇分管领导即向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镇成立了以苏汉镇长为组长的“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镇先于四月二十一日在镇府会议室召开镇“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圩镇各单位及村(居)委会支书、副主任参加。会后,在全镇范围内张贴宣传标语六百多份,派发《致全区“三小”场所业主的公开信》九百多份,广泛宣传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努力做到家喻户晓。

这次行动,我们联合了镇内公安、工商、卫生、学校、供电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分成两组到圩镇及各村(居)委会进行检查,做到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镇党委、政府非常重视这项工作,按照《区“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部署,分三阶段做好工作:

1、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4月20日至4月21日)。

召开村(居)委会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村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动员和部署,并张贴宣传标语,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2、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4月21日至4月26日)。

镇工作小组分成两组分赴圩镇及8个村(居)委进行调查摸底,并将调查摸底与检查相结合,在检查中发现有问题和隐患的,立即发给《检查整改意见书》,并督促其尽快落实整改措施。在这阶段工作中,共检查“三小”场所200间,其中小档口150间,小工作坊20间,没有小娱乐场所,存在隐患的有102宗,符合消防安全的只有36间,可见,我镇“三小”场所消防安全环境仍需改善。

3、第三阶段:自查和整改阶段(4月27日至5月20日)。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镇工作小组多次督促各“三小”场所业主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主动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经过这次治理,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得到了提高,全镇的消防安全环境得到了改善,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年11月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总结

另一方面,以建筑施工现场监管为要务,全面落实各项规范的实施。对全区建筑施工消防工作实现了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管。

另一方面,切实将安全生产教育活动纳入常态监管,确保每一个施工人员都接受细致认真的消防安全教育,全面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气氛。

三、

加大现场管理力度,确保防患于未然。

1、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留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其畅通。

2、要求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

3、要求施工现场保证足够的消防水源,能够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要求。

4、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要求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加强现场材料管理,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6、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施工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

7、要求施工单位加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日常管理、工棚内门窗管理、单人面积等应符合消防要求。

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我区建筑施工消防工作总体处于可控状态,没有发生任何消防火灾事故。

范文仅供参考感谢浏览。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工作总结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消防工作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不容忽视。为扎实搞好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19号令)文件精神和要求。本施工现场一方面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另一方面以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为首要,全面落实各项规范的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工作实现了全方位、多角度的检查,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消防安全情况汇报如下:

一、落实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生产制度。以建设安全文明工地为主线,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巩固消防安全整治成果,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制定了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成立了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落实消防专职人员。项目部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重点加强各个班组、生产、生活环节的消防安全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及班组长对施工现场开展全面、大规模的火险隐患排摸工作,对检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无论大小都必须定人、定时、定措施,坚决整改到位,决不留下任何隐患。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现场的消防安全。

二、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农民工安全教育。建筑业有其自身的特点:

1、一线操作人员大多来自各地农村,普遍文化程度低下、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发各类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张挂各种挂图画册,并要求各施工班组在严格执行新《消防法》的同时,充分利用民工夜校对施工管理人员、农民工进行分批培训,增强其消防安全意识。

2、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落实责任,制度上墙,编制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方案,拟定详细的消防安全教育计划;确保每一位施工人员都接受细致认真的消防安全教育,做到心中有数,并且将消防安全教育的扎实度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整体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提高了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气氛。

三.加大现场管理力度,确保防患于未然。

1、在施工现场留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2、施工现场重点防火部位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每层配备不少于4具灭火器材,每单元按照消防要求每层配置干粉灭火器,要有明显的防火疏散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3、施工现场保证足够的消防水源,3个10m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能够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要求。

4、是加强了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安装电工和进行电、气焊作业人员,都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设置了专人看护,并配备灭火器具。

5、是加强现场材料管理,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杜绝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易燃材料应做到专库专存,彻底消灭火灾源头。

6、建立健全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施工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临时用电施工均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临时用电都已安装过载保护装置,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7、加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日常管理,宿舍内门窗、单人面积等应符合消防要求。严禁乱接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宿舍已按要求配备了灭火器,并放置在通道等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定期检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

一是个工人安全意识还很淡薄,在施工现场木工作业区吸烟。 二是有部分工人违章用电,乱拉电线。

三是现场灭火器被工人拔掉保险拉环。以上问题经过项目部安全员批评教育,大有改观。

五、下一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生产工作思路

产管理建立施工消防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遏制消防事故。为此,我们将从以下方面做好此项工作。

1、是抓隐患治理。突出抓好消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常态化,做到日日检查,每周重点排查,真正把消防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是抓重点防范。突出抓好室外电焊作业、上下交叉施工、对排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同时,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消防隐患排查,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3、是抓宣传教育。要做好施工班组的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做到“有记录,有签名”,从思想源头上提高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的意识。定期进行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出事件能力。项目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参加的消防应急演练。要让人员懂得应急救人及自救的技巧以及现场消防器材、灭火器的正确使用。各班组实际操作,通过演练增强了广大一线工人灭火、自救技能。

重庆渝中建筑工程公司

海宇学府江山2425#楼第六项目部

2015年4月13日

我公司根据三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黔东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由公司主管安全的一名副经理带领安全科、设备科、技术科等科室的主管人员,组成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对公司在建的工程进行了检查。

一、检查情况:

我公司安全检查领导小组,从2015年1月5至2015年1月7日,利用3天的时间对公司在建的工程进行了全面检查,共检查了xx-x县区域内的2个工程,下达隐患通知书2份,查出防火隐患5条,对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和项目部主管安全的负责人作了研究,制定了改正的措施,并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做到有布置、有检查,对制度不健全的要求补全,达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各工地健全安全检查小组,对工地防火做到定时和不定时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确保安全生产,保证正常安全施工。

二、存在的问题

1、工地防火检查存在问题

(1)防火组织机构,两个工地均未建立组织机构,制度未上墙,落实责任未到人,两个工地均工地编制防火应急救援预案,有的工地未编制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已编制的方案内容不全不具体未审批。

(2)防火配备设施,通过检查大部分工地未按要求在工地重点防火部位,木工棚仓库未配备防火锨、防火砂、防火水、防火器具,少部分工地配备不齐全,未在动火作业区配备专用灭水器具及灭火砂等灭火器械,消防用水未设置专用消防水管线,易燃、易爆材料未设置专用仓库储存,如安全网、外墙保温材料。配电箱未配备干粉灭火器。

三、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制定以下整改措施

1、公司要求各项目部主管安全人员,要与各班组长对公司在这次检查中提出的问题,逐条落实,认真组织重新检查一遍,并做好检查记录,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并填写整改报告报公司,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进行复查,达到标准要求方可施工,否则继续整改。

2、各项目部要对工程的防火部位,动火区域以及重大危险源部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重要部位配备齐全的防火设施,确保安全施工。

四、我公司对今后的安全管理打算:

公司要继续坚持每月定期检查一次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牢固树立安全常抓不懈的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在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工地进行停工整改,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按照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罚款处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职工人身安全,保证安全施工。

黔东南州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月8日

建筑施工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总结

我公司根据《寿光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秋冬防火百日大会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由公司主管安全的一名副经理带领安全科、设备科、技术科等科室的主管人员,组成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对公司在建的工程进行了检查。

一、检查情况:

我公司安全检查领导小组,从2015年11月1至2015年11月5日,利用5天的时间对公司在建的工程进行了全面检查,共检查16个工程,下达隐患通知书5份,查出防火隐患5条,对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和项目部主管安全的负责人作了研究,制定了改正的措施,并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做到有布置、有检查,对制度不健全的要求补全,达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各工地健全安全检查小组,对工地防火做到定时和不定时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确保安全生产,保证正常安全施工。

二、存在的问题

1、工地防火检查存在问题

(1)防火组织机构,有的未建立组织机构,制度未上墙,落实责任未到人,有的工地编制防火应急救援预案,有的工地未编制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已编制的方案内容不全不具体未审批。

分工地配备不齐全,未在动火作业区配备专用灭水器具及灭火砂等灭火器械,消防用水未设置专用消防水管线,易燃、易爆材料未设置专用仓库储存,如安全网、外墙保温材料。配电箱未配备干粉灭火器。

三、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制定以下整改措施

1、公司要求各项目部主管安全人员,要与各班组长对公司在这次检查中提出的问题,逐条落实,认真组织重新检查一遍,并做好检查记录,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并填写整改报告报公司,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进行复查,达到标准要求方可施工,否则继续整改。

2、各项目部要对工程的防火部位,动火区域以及重大危险源部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重要部位配备齐全的防火设施,确保安全施工。

四、我公司对今后的安全管理打算:

公司要继续坚持每月定期检查一次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牢固树立安全常抓不懈的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在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工地进行停工整改,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按照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罚款处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职工人身安全,保证安全施工。

寿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4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积极响应公司对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要求,组织开展好2015年度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切实搞好东煤棚改项目建设工作,结合项目上半年安全生产实际,现将上半年项目部安全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安全制度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并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将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之首。

东煤棚改工程4月8日正式开工,两个半月的时间里,先后经历了基础桩开挖、破桩头、清理桩头、基槽清理、补桩、基础砼施工、防水施工、基础钢筋制作、基础钢筋绑扎等工序,在施工过程中,结合项目工程进展情况,项目部先后建立健全了《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交底与验收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措施费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危险源识别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安全防护设施材料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针对现场实际情况,项目部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出入门管理制度》、《宿舍管理制度》、《生活区及宿舍文明卫生管理制度》、《安全值班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食堂卫生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违规处罚规定》等安全制度。围绕“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安全月活动主题,深化隐患治理,强化基础管理,明确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目前整个工程的安全生产处于安全、有效、合理的受控状态。

上半年东煤棚改项目未发生一起人身伤亡、火灾、环境污染事故和治安保卫事件。

二、上半年安全生产情况

上半年,我项目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管理。

做到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管。

2、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是促进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项目部对所有进场施工人员进行了进场教育和“三级”安全教育,确保考核合格的人员才允许进场施工,对所有人员登记造册,共计116人次。组织员工学习本岗位的应知应会、操作规程、及相关文件的学习等。并对岗位应知应会、岗位危害因素、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等有关知识进行深入的学习、讨论,以促进员工自学的积极性。于5月22日组织塔吊司机进行了一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应知应会、操作安全须知等知识的学习。分别于5月6日、6月15日集中组织了两次进厂安全各识培训,对场人员宣贯建筑施工安全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危险源辨识、伤亡事故的主要部位和预防措施、施工现场安全须知等内容,旨在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了自我保护能力,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3、抓好班前安全活动和安全技术交底

督促检点各施工班组的班前安全活动,班组长在每天安排工作时,对班组施工人员进行交底;根据各分项工程的特性、施工工艺、特点、难点、注意事项等,在正式作业前向每一名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让每个施工人员了解施工程序和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及处理措施,避免出现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4、危险源和应急预案的管理

工程开工之前项目部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对本工程的危险源、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价,建立了项目部的危险源和环境因素清单,并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环境因素,并制定了控制措施。施工过程中对辨识出的危险源和环境因素进行重点监控,落实专人进行监护,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人员整改,确保各危险源和环境因素均在受控状态。

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为防止施工过程中潜在安全、环境事故的发生,项目部编制了火灾、防汛、中毒、突然停电、雨季三防预案,并组织学习。6月20日项目部组织了一次消防应急演练,通过演练使应急领导小组全体成员、项目全体管理人员、劳务人员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灭火方法,掌握了一定的应急救援知识,检验了预案的可行性。

5、开展安全检查和加强隐患排查

为了及时发现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排除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纠正违章作业,根据项目部制定的安全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

通过检查查出隐患,并对检查出的隐患,全部按“三定”原则进行整改,通过安全检查确保减少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给广大职工创造了一个安全的施工环境。

6、现场防火

为了加强办公区、生活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防火措施,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了灭火器和消防栓等消防器材,在各防火部位张贴了禁烟、防火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现场动火作业,按要求办理动火证。

2

7、安全生产月

六月份是“全国安全生产月”,为了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将安全管理、安全监督、安全预控工作落到实处,东山棚改项目部从2015年6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了以“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活动月”活动,通过开展“遵章守纪,从我做起”的安全宣传活动,宣讲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重要性,通过一系列活动,旨在改变和提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消除作业过程中的习惯性违章;通过在六月份组织两次安全文明大检查,使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得到显著的改善;通过6月20日举行的消防安全实战演练,通过消防演练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人员的机动性、灵活性,不断增强消防意识,提高消防自救能力。通过组织职工深入开展“提一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忆一次安全事故教训、当一天安全检查员、查一处安全隐患,纠正一起自己身边的习惯性违章,”(简称“五个一”)活动,充分调动广大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全体人员从自身做起,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化操作规程,培养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逐步实现各类、各专业人员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能保证安全”转变,努力促进东山棚改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形势,得到持续的安全、稳定。

三、存在问题

项目部在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安全管理还存在的不足之处:

1、进厂劳务人员自律性差,安全意识还较为薄弱,还需进一步加强安全思想教育和现场督检,消除作业人员施工过程中的习惯性违章,如施工现场抽烟和不戴安全帽等行为。

2、需加强与劳务队管理人员的沟通和交流,切实将安全管理工作通过双方的相互理解和支持,将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理念传达给现场作业人员,通过管理层加强现场管控,通过作业人员的自律和安全意识的不断增强,逐渐减少和消除习惯性违章,确保项目施工安全。

3、由于安全员自身的专业知识的欠缺和技术经验的不足,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或多或少造成一些管理上漏洞,下步还需进一步加强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知识,弥补管理工作中的不足。

下半年是东山棚改项目主体工程全线展开的重要阶段,施工用电、施工机械作业、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所面临的压力和形势会更加严峻,项目部将在总结成功经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继续增加安全措施费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加大对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的管理力度,使我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在下半年里再上一个台阶。

东煤棚改项目部

2015年6月28日

3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高层建筑的火灾预防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和施工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等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应当全面落实业主和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健全消防安全防范统一服务体系,坚持以防为主,强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由使用人实际使用的,使用范围和期限内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由使用人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相关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享有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所有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相关制度,加强高层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个人及其家庭应当了解所在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学习消防常识和必要的灭火逃生技能。倡导家庭配备手电筒、灭火器、防烟面具等应急逃生消防器材。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超负荷用电;

(二)违反规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四)制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五)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七)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

(九)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违法使用爆炸性物质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违法制造、储存爆炸性物质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个人因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引起火灾或者造成火灾危害扩大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行为人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一管理机构),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承担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统一管理机构(含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下同)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填写和张贴巡查记录表;

(三)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及器材标志,标示使用方法;

(四)对临时停车进行管理、疏导,根据需要标示禁停警告;

(五)根据业主、使用人的授权,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并加强管理;

(六)其他依法或者依照相关约定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巡查记录表及填写、张贴的具体要求,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制订。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统一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统一管理机构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督促改正;发现消防设施损坏、无法正常运行等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支持、监督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作。

统一管理机构对不听劝阻、制止的行为和不能及时消除的消防隐患,除依法采取相关火灾预防措施外,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条高层建筑保修期满后,其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新、改造等费用,依法或者依照业主的约定从物业服务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等经营性收益中支出;经费不足的,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依法分摊。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判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统一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制订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资金支出方案,并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征求业主意见,经符合规定人数的业主同意后及时组织实施。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和委托合同的规定,向委托人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完成相关服务后,应当向委托人提交维修保养报告书或者检测报告书,其内容应当包括单位名称、操作人员姓名、消防设施状况、维修保养或者检测的时间等事项。

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应当自出具检测报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书的副本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受委托人等指使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书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对指使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从事高层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和消防设施检测等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者委托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高层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和检测等业务。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鼓励建设和运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高层建筑按规定建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联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高层建筑,应当督促和指导有关业主、使用人确定统一管理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对相关工作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

本规定实施前高层建筑经批准已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外墙保温材料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机构,组织采取下列措施:

(二)限期拆除外墙上已安装的广告灯箱等易产生高温的设施;

(三)按照现行规定对燃烧性能等级偏低、隐患较大的部位实施改造。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物业服务活动的管理和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执法活动予以协助、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内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管理,对未取得消防 批准文件的有关申请,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不予发放经营许可证,依法不予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订和实施高层建筑年度消防监督抽查计划,并由公安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抽查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及时登记、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高层建筑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业主、使用人、统一管理机构限期整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整改火灾隐患通知书应当抄送业主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抄送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

对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通告或者公告;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有关处罚决定书,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罚的,视情将处罚情况抄告物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际,加强对统一管理机构、有关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并通过本机构网站等途径向社会提供消防服务行业的有关信息。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从事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机构,结合本省实际,按照严格管理、规范管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制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地方标准。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 职责与义务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有关部门针对高层建筑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五)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消防装备和经费保障;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除应当履行前款第(一)、(二)、(六)项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参与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未实行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安排开展相关消防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四)开展高层建筑消防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单位或者个人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七)组织公安消-防-队和指导专职消-防-队实施专业技能训练;

(八)督促专职消-防-队配备并维护消防装备、器材;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从监管、列管单位中确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二)依照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按照职责范围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难场所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管理,在对高层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第十条 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的高层建筑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高层建筑使用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对高层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其管理范围内占用消防车通道及消防扑救场地等行为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下列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一)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

(二)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四)经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后未被抽中的,因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建设项目未达到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上述高层建筑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单位或者个人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时,应当与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消防安全由双方共同负责。

第十六条 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其业主是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约;

(二)及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按规定承担整改费用;

(三)不得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高层建筑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使用人在使用、管理范围内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高层建筑业主与使用人应当对消防安全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消防安全由双方共同负责。

第十八条 高层建筑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消防安全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定期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制定预防火灾、灭火救援和应急疏散方案并开展演练;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七)妥善保管高层建筑消防档案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安装用于扑救施工工地火灾的临时消防供水设施。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消防安全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火灾预防知识;

(三)灭火救援、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四)其他应当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开展下列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二)编印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三条 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消防安全设计。

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扑救的障碍物。广告牌、雨篷等外墙设施不得妨碍消防排烟和灭火救援。避难层、避难间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且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非法占用。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管理人应当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出现故障或者损坏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高层建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前二十四小时应当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对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整改或者维修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高层建筑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高层建筑的建筑构件、室内装修和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地方标准。

第二十七条 高层建筑业主将住宅改建为宾馆、餐饮等经营性场所或者作为库房使用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八条 高层建筑内用火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

(二)不得在商店、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三)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照明或者取暖;

(四)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九条 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必须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宾馆、餐饮场所的经营者至少每季度对厨房烟道、燃气管道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

第三十条 高层建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高层建筑逐栋制定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应急疏散方案,其主要内容是:

(一)高层建筑的基本情况;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四)防火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消防宣传教育;

(六)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七)应急疏散的程序和措施;

(八)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九)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一条 高层建筑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高层建筑管理人应当开展防火巡查、检查。

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单位或者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每日组织防火巡查。

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专人值班、专人负责制度。值班人员应当经过专门机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十四条 高层建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根据需要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入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

第三十五条 鼓励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章 火灾救援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发现火灾的人员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三十七条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高层建筑管理人应当立即开启固定消防设施,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初期灭火救援,协助做好火情侦查、人员救助、灭火救援、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应当立即出警,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救援。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无线通信指挥网络,配备满足灭火救援的通信设备,必要时依照灭火救援预案以人工方式保持联络,确保火灾现场通信畅通。

电信部门应当做好火灾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的协调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地传达火灾事故现场信息和调度指挥命令。

高层建筑管理人应当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协助做好火场联络保障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规划、住建、工商、质监、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高层建筑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管理人,是指高层建筑交付使用后,业主自行统一管理的组织、个人,或者接受业主委托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层建筑,是指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高层工业建筑和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负责高层居住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消防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

(三)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组织指挥高层建筑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实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二)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六)定期对高层建筑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高层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依法审查高层建筑周边的消防车通道,保障消防车通道的宽度、间距、转弯半径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高层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条 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证高层建筑消防用水,定期维护市政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

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给水管网的,应当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并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四)利用广播、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社区网络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六)制定火灾预防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约,负责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不得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危害公共消防安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三章 消防管理和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的外墙保温材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使用可燃材料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六条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应当设置避难层(间)。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时,应当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第十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老年公寓不应设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当设在首层或者二、三层,并设置单独出入口。

高层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的,应当设置在首层或者二、三层,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还应当保证建筑面积、出口数量、防烟排烟设施、疏散指示标志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老年公寓、公共娱乐场所、宾馆客房和医院的高层病房楼应当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移动照明灯具、防烟面罩、逃生绳、缓降器等辅助逃生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外墙装饰、装修及广告牌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不得影响高层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火灾扑救行动。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应当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高层建筑施工高度超过24米的,施工单位应当随施工进度保证消防水源。

在建高层建筑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以及锅炉房、厨房操作间、可燃物品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库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高层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不得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的使用,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应当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高层建筑使用功能,改动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第二十三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并加强日常管理。

高层建筑周边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或者在高层建筑消防救援场地上空设置妨碍举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明示使用、维护的方法和要求。

高层建筑的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警示标语,提示火灾危险性,标明安全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方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分隔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不得占用避难层(间)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

第二十五条 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落实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掌握接警处警操作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及时处理火警信号。

第二十六条 高层建筑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在高层建筑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内及其地下部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在高层建筑内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设置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对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新上岗的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九条 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第三十条 高层建筑的共用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情况需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高层建筑的共用消防设施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可以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章 火灾救援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建立消防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中心;当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统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掌握执勤辖区内每栋高层建筑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制订火灾扑救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火灾扑救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高层建筑的基本情况;

(二)固定消防设施设备的状况;

(三)外部消防水源的分布和使用方案;

(四)重点部位消防力量部署;

(五)火灾扑救技术战术措施;

(六)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七)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八)火灾扑救注意事项。

第三十三条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后,发现火灾的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警后应当立即出警,迅速、准确、安全地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四条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并协助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做好有关火灾扑救工作。

高层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宾馆、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第三十五条 火灾扑灭后,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在火灾调查结束前,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火灾现场,移动火灾现场中的任何物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致使本地高层建筑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高层建筑施工高度超过24米时,施工单位没有随施工进度保证消防水源的;

(三)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外脚手架、支模架、安全防护网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四)在建高层建筑内设置员工宿舍或者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的;

(五)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影响消防安全的严重问题但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六)擅自改动高层建筑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的;

(七)擅自改变避难层(间)的使用性质的;

(八)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规定落实专人值班制度的;

(九)未按照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年度全面检测的;

(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时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应明确高层建筑的统一管理人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统一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多产权、多使用权的高层建筑统一管理人对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 业主委托统一管理人实施管理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统一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并对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统一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的检测、验收等移交手续。

第七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向使用人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 高层建筑整改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者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统一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且没有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支付。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高层建筑扩建及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时,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

第十条 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医院、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逃生避难设施。逃生避难设施应设置在明显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第十二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建筑的特点,建立健全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消防安全例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巡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消防档案管理和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内容。

第二节 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四周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等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消防安全设计。使用人在实施建筑内部装修前,应事先告知统一管理人。统一管理人应当将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使用人。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擅自改变内部结构、改动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第三节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设施通畅。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安装栅栏门、卷帘门。

第十七条 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并应保持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自行关闭并反馈信号。

第十八条 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避难层(间),并应确保避难层(间)防排烟、应急照明等设施完好有效。高层病房楼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避难层(间),保证火灾情况下不易疏散人员的避难要求。

第四节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执行ga 587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定期实施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 统一管理人应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故障或者损坏的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及时组织维修。

第二十三条 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统一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三)灭火器配置选型正确、数量充足、位置合理、取用方便;

(五)相关档案台账齐全、完整。

第五节 消防控制室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泵、配电装置、排烟(送风)机等重要消防设备安装房间的钥匙,并确保火灾时能及时、顺利开启,应配备方便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通讯、视频以及初起火灾扑救所需的个人防护、破拆等设备器材。

第二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二)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六)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统一管理人、使用人。

第六节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对高层建筑内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单位用火管理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区,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在建筑内部、附近燃放烟花爆竹,禁烟场所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吸烟区。

(二)需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许可证,按照定人、定点、定措施的要求,确保:动火操作人员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到位;动火地点具备动火作业条件;焊、割器具及电、气源等符合安全要求;灭火器材等防护措施到位;动火作业结束后,认真检查清理作业现场,不留火种,关闭电、气源,并加强巡查。

(三)电气线路、开关、插座、配电箱、灯具等敷设安装符合要求,大功率用电设备使用符合要求,无私拉乱接及违规使用电器设备等现象。

(四)使用燃气管道供气,应当符合gb 50028的相关要求,燃油、燃气管道阀门及用具完好,无泄漏。

第七节 防火检查、巡查、自查

第二十九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存档备查。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措施及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五)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八)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九)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存档备查。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高层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还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四)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五)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一条 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员工应每日进行岗位自查,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三)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四)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节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二条 高层建筑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向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报告,由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并落实整改资金。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责任人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由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组织验收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九节 消防宣传教育

第三十五条 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六)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和统一管理人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宣传工作:

(二)编印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三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八条 统一管理人应根据高层建筑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报警、接警处置、通讯联络程序和措施;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九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演练后及时修订、完善方案。

第四十条 统一管理人应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第四十一条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第四章 火灾事故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应急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二)靠近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三)现场员工迅速引导人员疏散。

第四十三条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应急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消防控制室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同时,报告统一管理人;

(二)统一管理人迅速展开指挥,召集各行动小组按程序实施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建筑安全总结

我局及时要求各施工企业认真开展了自查、整改,自治县建设局从1月30日―2月1日历时三天组织相关人员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了重点抽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全县在建工程项目共有48个、拆除工程7个;建筑总面积10.76万m2,总投资4785.9万元,其中国家投资28个,职工集资建房6个,房开项目12个,私人建设项目2个。对每个工地都进行了认真仔细检查,发现不合格工地23个,14个基本合格,11个合格。所检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全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安全隐患问题,为此,我局分别对48个在建工程项目和7个拆除工程作出相应的处理,在建工程项目发放停工整改通知23份,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14份,发放检查记录及提出整改意见书11份;7个拆除工程因未办理安全监督、拆除备案及拆除许可等手续,全部停工整改。其中,镇原办公楼拆除工程已补办相关手续,已恢复拆除作业。

通过这次建筑施工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建筑市场的质量安全问题形势严峻,严重影响建筑市场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具体表现在:

(一)政策方面:

1、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不落实。虽然已委托县质监站对建筑安全生产实行监管,但因在建工程项目点多面广,加之人手不足,难以监管到位,出现经常性工作较少,突出性工作走马观花,使安全生产工作说起来重要,想起来次要,做起来不要,出了问题就乱跳。

2、工程造价偏低,特别是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卫生建设工程项目。由于工程造价低,施工单位无力投入安全资金购置安全生产施工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等设备,普遍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3、“黑工程”、“黑工地”还普遍存在,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卫生建设工程项目、当地政府职工住宅楼和办公楼及新业幼儿园等工程项目不按建设程序申办建设法定手续,就擅自指定施工单位放线开工。

4、清欠工作任重道远,新的拖欠工程款、农民工资现象仍然存在。比如罗场乡办公楼到位资金才6万元左右,已完成投资15万元,据农民工反映已经有3个月没有领到工资。

5、招投标工作在贯彻省府88号令存在差距,乡职工住宅楼、罗场乡办公楼和木黄卫生院职工住宅楼没有实行招投标就直接发包给施工单位;卫生院工程项目还出现中标的外地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给本地“三无”人员或本地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

6、局属相关站室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顾大局、不识大体,只顾部门利益,出现未办理施工许可或规划许可的工程项目,也进行质监或出具设计施工图文,擅自放行,造成建筑施工拆除安全隐患严重,纳入监管难度加大。

(二)施工现场管理方面:

1、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建筑材料乱堆乱放,杂乱无章,特别是乡镇在建工程项目,没有实行封闭施工,围场作业和安装安全网等防护设施更没有做好“三保四口”的防护。

2、施工用电极不规范,未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原则配电,配电线路混乱,甚至出现裸线直接连接。

3、施工支架的架设不规范,采用的材料是破损腐烂的木材,施工撑木架设达不到要求,出现不牢固、不稳定现象,留下安全隐患。临边防护措施不力,实行施工,永义乡卫生院出现干砖堆砌作支撑的现象。

4、吊装设备陈旧,使用落后的、淘汰的少先吊与胡芦箱,极不安全,施工通道无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5、施工工地有朝天钉板未及时清理。

6、持证上岗率较低,部分上岗人员没有经过安全培训。

7、项目经理、“三员”等施工相关人员多数不到现场且身兼数个工地的职务,何谈技术交底和现场指导管理。

8、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实行巡监,没有实行旁站监理,现场控制能力较差且多数没有监理方面从业资格,造成不懂或不敢提出质量安全方面的整改意见。

10、施工脚手架搭设不规范,外架没有剪力撑和固定基座及护拦;

(三)施工技术方面:

1、建材检测措施不严,沙、石无检验报告。

2、砼、砂浆配合比无标牌,现浇板保护层不够。

3、构造柱内箍筋间距不足且捆扎不紧,与墙体之间没有连接筋,柱升到屋面时普遍出现没有箍筋,施工人员擅自将钢筋换小,从直径14毫米改为直径10毫米,没有按图要求的尺寸施工。

4、构造柱或现浇板的钢筋混泥土不密实,出现麻面和空洞现象,有的在构造柱内出现填埋小砖头、石块等影响柱的结构,有的将板镶入柱中影响柱的断面。

5、现浇楼梯没有按规范施工,有的现浇楼梯间梯步板的施工缝没有留在梯步的1/3处,从而影响楼梯的结构。

6、砖砌体未严格执行“十六”字操作规程施工,沙浆不饱满,转角搭接不嵌连。

7、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施工图,未到建设部门办理手续就加层。

8、预制板搭接在圈梁或承重墙的长度达不到要求,有的只有4―5公分。

(一)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严格“准入”、“清出”制度,把好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关。重点整顿和规范监理、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

(二)严肃查处违法转包行为,特别是中标企业的转包行为和本地“三无”人员的挂靠行为。从而遏制一流企业中标,二流企业进场,三流企业或“三无人员”施工的现象。

(三)强化内部工作协调,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严禁出现违规操作或乱开口,擅自代表建设部门履行监督职能。严禁出现建设工程项目未办理规划手续、施工图文设计或审查及报建就进入招投标程序;严禁出现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质监部门就介入工程质监等行为发生。

(四)督促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五方面主体尽快整改,并组织专业督促队伍进行巡查,直到达到整改要求,才能复工。

(五)加强施工企业的“三员”,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培训工作,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现场控制能力。进一步强化施工人员的安排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六)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企业信用档案,严格兑现奖惩。

(七)规范招投标行为,加强招投标监管,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备案制。

(八)希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接到通报后,认真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对照整改通知书或整改意见书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加以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完善手续并报自治县建设局备案,待验收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否则,自治县建设局将按《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惩不怠,决不手软。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乡村建设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市级公安消防机构:

(一)国家重点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三)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

(四)基建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以外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制订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不得在建设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业用火时,应当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作业。施工现场内禁止吸烟。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焊、气焊作业等,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在建设工程外设置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和使用电热器具。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对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竖管。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改正。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对施工单位处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期限向公安消防机构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

(三)违反本规定存放、保管施工材料的;

(四)设置宿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五)未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或者影响临时消防车道畅通的;

(六)未按本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或者设置、使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属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不予答复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指出并督促有关单位改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日常消防检查可结合安全生产检查进行。

2、项目部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由项目部防火责任人组织执行。

3、岗位防火检查由操作工结合清洁卫生、文明生产对本岗位的防火安全随时进行检查。

4、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定时整改,本部门难以解决的要及时按级上报。

5、安全部门要把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进行记录,把火险隐患的整改措施备案并存于防火档案。

消防安全管理和其它安全管理一样,应从源头抓起,即从新建、改建、扩建与装饰装修抓起,源头不抓、事后难管,作为监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着从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参加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召开的新建、改建、扩建与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会审。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审意见和消防技术规范,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图纸不得交付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将新建、改建、扩建与装饰装修的工程设计图纸,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筑施工执照,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施工。

个人住宅内装修的建筑防火设计审核办法另行规定。

3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对重点工程应在15日内、一般工程应在10日内提出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意见。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4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收到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意见书后,应将审核意见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按审核意见对工程设计图纸进行修改。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动工之前将办理审核意见情况报原审核机关备案;未备案的,其工程建筑防火设计视为未审核。

建设单位和个人对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向原审核机构申请复核。

5消防工程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由具备设计、施工资质和《建筑防火装饰装修许可证》的单位承担。

6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设计图纸和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意见书施工;施工中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核机构重新核准。

7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对不按工程设计图纸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施工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

8工程竣工后,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可公告示警,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暂缓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9建筑物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需要改变建筑物原设计使用功能的,由房屋产权人或物业管理部门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10新建小区的规划建设总平面布置须经市、县(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新建小区内的公共消防安全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施工。

11住宅安装防盗设施,应当符合消防要求,留有安全救生出口。除安装公用防盗设施外,禁止住户在公用楼道设置铁栅栏。

建筑安全总结

结合8月18日会议要求,要求全县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开展了拉网式的安全隐患大排查,现对各企业单位自查情况以及安监站检查的情况做一汇报:

1、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 临时用电不符合规范要求、线路未进行埋地;接线不符合要求。

(2)一册三帐资料不全。

(3)外脚手架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佩戴不符合要求。

(4)特种设备定期检查、保养资料不完整。

(5)水平防护搭设不符合要求,临边防护不符合要求。

2、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公司目前在建工程项目6个,经8月18日检查后发现的问题有:

(1)上人通道拆除后,架体洞口不能够及时恢复,架体安全网封闭不严密。

(2)材料堆放混乱、无安全通道;基础回填部分防护不到位,部分未做防护;跃层洞口处无防护;楼梯防护不规范,下部无横杆;模板支撑体系立杆倾斜,拉杆部分使用铁丝绑扎。

(3)外墙保温项目个别施工工人保险绳未按要求系、

(4)龙门架防护不规范。

3、天山宏业建安公司

(1)外脚手架未按要求搭设架体,基础未夯填,架体随自然地面搭设,未按方案搭设;立杆和大横杆未按规范搭设;个别高层不按要求搭设外架,而以单排假体搭设,并且与室内承重架体相连,部分剪刀撑未设置;部分安全网有破损且绑扎不规范,水平防护时有时无。

(2)室内架体搭设不规范,并且在架体立杆下垫红砖,特别严重的是顶层楼梯顶板下全部使用小木方做支撑,小木方用两颗钉子固定在钢管上。

(3)临边洞口无防护、无标示,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部分管理人员形同虚设。

(4)外墙保温使用的吊篮无合格证、无检验报告或是造假的合格证、检验报告;吊篮在使用工程中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有些甚至不知道安全带和安全绳的使用,更不会用安全锁。

4、宏源建安有限公司

目前在建项目有10个,经检查存在的问题有:

(1)脚手架安全网绑扎不严密;临边防护不严密;硬板防护未绑扎牢固;外脚手架安全网封闭不严;安全通道封闭不到位、不严密;洞口封闭不严,硬板防护不严密。

(3)塔吊未检(兴牧定居工程一标段)

(4)外墙保温工人安全防护不到位(安全帽、安全带);外墙保温吊篮安全锁用铁丝链接。

5、吉木萨尔县宏达建筑公司奇台分公司

目前在本县在建项目只有一个(古城明珠江南苑),8月18日下午,公司对全体职工组织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发放了《职工安全手册》、进行安全知识考试,8月19日对在建项目进行检查,存在的问题有:

(1) 外墙保温及外墙保温电动吊篮搭设未按施工方案搭设;外墙保温个别操作人员未正确系安全带、个别人员未带安全帽。

(2) 吊篮使用的临时用电不规范,局部使用二芯电线、移动配电箱安装不符合要求,存在私拉乱接现象。

(3) 室内电梯井口、楼面过设备的洞口、门窗临边、楼梯平台临边个别防护不到位;

(4) 塔吊交接班记录、维修记录不全。

6、吉木萨尔县第一建筑公司奇台分公司

8月19日该公司对承建的3个项目工程进行了自检,存在的问题有:

(1) 临时用电不规范,部分使用两芯电缆、无接地线,

(2) 塔吊维修保养记录不全。

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公司已限期整改,同时又向各项目部经理下发了《关于认真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各项目部经理认真制定本项目部的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方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1、 天正监理

天正监理目前监理的项目有34家,根据检查情况,发现普遍存在的问题有:

(1) 施工现场设备、材料堆放杂乱,未及时清理;

(2) 临时用电乱拉私接;

(3) 施工现场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有个别人员未带安全帽;

(4) 脚手架搭设不规范;外架密目网人为拆除;未设卸料平台;

现场模板支撑未按方案搭设,水平杆较少,未设扫地杆。

(5) 安全防护不到位。安全网的密封不严密,部分安全网破损未及时更换;个别楼层未作水平防护,个别电梯洞口未作水平防护;预留洞口未采取防护措施,工作面无临边防护。

(6) 塔吊和龙门架的维修记录不全、防护不到位;祥云热力龙门架未办理使用登记,环保监测和执法业务用房塔机未办理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方案未报审、塔机复检报告未取回,阳光丽景塔机未检测;个别特种作业人员人证不符。

2、 盛业监理

(1) 楼梯临边防护不到位;安全通道搭设不规范、无标示;部分安全网绑扎不严密、陈旧需更新;个别阳台无防护、电梯井洞口无防护。

(2) 模板支撑体系中,扫地杆搭设不到位,局部立杆未放置垫块;外架硬板防护不严密;操作层硬板防护不到位。

(3) 临时用电不规范。

(4) 保障性住房(电视台)龙门架无检验报告,要求禁止使用。

(5) 领秀花园二期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无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安全员等。

从其他监理公司上报来的检查情况看,和上述两家监理公司发现的问题大同小异,因此不一一举出。

8月18日会议后,各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检查后,我站又针对上报来的问题逐一对各施工项目进行了复查,复查主要针对外墙保温、特种设备管理、文明施工三个方面来展开,先将复查情况做一通报:

1、 外墙保温

2、 特种设备管理

3、 文明施工

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一、单位概况及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参照消防法条文释义中的要求)。

(一)概况:xxxxxx。

(二)基本情况:xxxxxx。

二、评估的内容;

(一)建筑物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合法性情况;

(二)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情况;

(六)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情况;

(八)室内外装修情况,建筑外保温材料使用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情况;

(九)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及配备装备器材情况,扑救火灾能力情况;

(十二)单位结合实际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等火灾防范措施情况;

(十三)单位年内发生火灾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对照上述十三条内容检查出的问题)。

四、评估结论;(分好,一般,差三种)。

五、消防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含整改计划、临时措施)。

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书

甲方:

乙方:

根据《消防条例》、《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均有责任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为明确责任,做好施工期间的治安、消防工作,特签订本消防安全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1、甲方为施工消防安全监管方,乙方为施工执行方,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执法和主管部门的检查。

2、乙方应在进场施工前到甲方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场施工。

3、乙方负责其所承包区域内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

4、乙方需要加强施工期间的防火工作。

4.1 乙方需于施工前明确指定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并通知甲方其具体职务及联系方式等。

4.2 乙方负责对其进场人员进行经常性的防火知识教育,包括火灾报警程序、消防器材使用方法、施工动火程序及现场禁烟规定等。

4.3 施工现场明火。

5、乙方需加强施工用电的管理工作。

5.1 乙方于施工中使用电气焊或其它动火工具,其操作人员必须执有电气焊操作证和甲方审核批准后开据的动火证。

5.2 乙方因施工需要,拉接临时电线或使用电热工具必须经甲方批准。

5.3 乙方必须坚持每天检查施工用电情况,并于每日施工结束后关闭电源。

6、乙方需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工作。

专人保管。当天施工使用剩余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大厦内存放。

6.2 乙方应严格施工现场的管理,所有的装修材料须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材料应码放整齐,刨花等易燃易爆垃圾应及时清除。

7、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不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8、经甲方确认,乙方在施工期间无违反本责任书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且验收合格,甲方可如数退还乙方施工押金;如乙方在施工期间,违反本责任书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施工,并酌情扣留部分或全部押金作为违约金;因乙方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乙方需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9、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乙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为了贯彻落实消防政策、法规、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确保公司财产、生产及人员达到平安就是效益的目的,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甲方)与项目部经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内容如下:

一、甲方主要责任

1. 负责全公司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政策、法令及有关指示,监督检查项目部项目经理工作执行情况。

2. 听取项目部项目经理消防安全工作汇报,确定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

3. 负责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玩忽职守的员工作出处理决定。

4. 审批一切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新、改、扩工程方案。

二、乙方主要责任

向企业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汇报消防工作,要对本项目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

2. 组织本项目部的员工认真学习消防安全的法规、法令,学习企业制订有关消防安全制度,组织新员工学习有消防知识。

3. 定期组织检查消防设施情况,对不合格的消防器材要及时更换、对不符合消防要求的隐患要及时整改,经常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使每个员工都能熟练操作灭火器。

4. 要求本项目部的员工严格按照作业流程规范操作,对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操作、玩忽职守者要严肃处理,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刑事责任,项目部负责人要负直接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总经理: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筑安全总结

通过实践,我对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和整个施工过程有了深入的了解;理论联系实际,巩固和深入理解所学的理论知识(如测量、建材、建筑、建筑结构、建筑施工等。),为后续课程积累感性知识;通过亲身参与施工实践,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独立工作能力,为以后参与工作打下基础;通过工作和劳动,了解房屋建筑(土石方、砌体、钢筋混凝土、结构安装、装修等)基本生产过程中的生产技术技能。);了解目前我国施工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的实际水平,联系专业培养目标,树立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高我国施工水平的远大志向;密切联系工人和基层生产人员,学习他们的优秀素质和先进事迹。

在我近一个月的生产实践中,我学到了很多,亲身经历了不同方面的施工。但是因为去的时候桩基已经打完了,所以无法接触打桩,但是问了师傅之后,了解了打桩的工艺和流程。

1、学会构建重要项目

整个混凝土结构工程包括基础工程、钢筋工程、模板工程和混凝土工程。以下将总结我在实习期间学到的知识和参与的项目:

2、基础工程知识

因为地基是整个建筑最关键的部分,也是工程最重要的部分,打好地基很重要。基础工程包括土方开挖、打桩、断桩处理、承台和基础梁施工等。由于整个项目的土方开挖和打桩已经基本结束,实习期间无法进入。所以,以下只是简单介绍。本工程由于土质较差,淤泥质土层较厚,打桩过程中出现大面积断桩,很多建筑号因断桩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在这次练习中,我学到了很多处理断桩的方法。

3、钢铁工程知识

钢筋是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骨架,通过保持力与混凝土结合为一体。钢筋工程是混凝土结构工程的三大工程之一。一般来说,钢筋的分类可以根据不同的生产工艺、钢筋的直径和强度进行分类。生产工艺一般可分为热轧钢筋、冷轧钢筋、冷拉钢筋和冷拉钢筋。根据直径的不同,钢筋主要有以下几种:8毫米、10毫米、12毫米、14毫米、16毫米、18毫米、20毫米、22毫米、25毫米等。钢筋在强度上可分为hpb235、hpb335、hpb400和rrb400级钢筋。其中,hpb235和hpb335是最常用的两种钢筋。

重、施工荷载及混凝土的侧压力作用下不破坏,不变形。支撑系统既要保证模板的空间位置的准确性,又要承受模板、混凝土的自重及施工荷载,因此也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以保证在上荷花载的作用下不沉陷,不变形,不破坏。

模板在材料与种类上也有很大的区别。一般可分为本模板、钢模板、胶合板,本工程多数使用钢模板,这样比较不容易变形。模板的作用便是在结构的施工过程中,刚从搅拌机中拌和出来的混凝土呈液态,需要浇筑在与构件形状尺寸相同的模型号内,这样砼凝结硬化之后,才能形成所需要的结构构件,模板就是使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构件成型的模型。

模板的支撑系统是保证模板面板的形状和位置,并承受模板、钢筋、新浇筑混凝土自重以及施工荷载的临时结构。模板的垂直支撑主要有散拼装的管支架,可独立使用并带有高度可调装置的钢支柱,及门型架。模板在安装之前,还需进行模板的设计计算。常用定型模板在其适用范围内一般无需进行设计或验算,一般比较有经验的包工头和工人都懂得怎么安装。但对一些特殊结构,新型体系的模板或超出适用范围的一般模板,则应进行设计或验算。例如大的承台,塔吊基础等,否则很容易胀模。

5、识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工程包括制备、运输、浇筑、养护等施工过程,各施工过程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任一过程施工不当都会影响混凝土工程的最终质量。

混凝土的制备包括了混凝土的配制与混凝土的搅拌,每一步都至关重要。混凝土的配制还包含了混凝土的设计配合以及混凝土的施工配合比。施工配合比是根据实验室的设计配合比提高一个数值,并有95%的强度保证率。混凝土施工配料计量必须准确,才能保证所拌制的混凝土满足设计和施工的要求。其偏差不得超过规范规定。施工配合比与实验配合比的差别在于含水率的区别。由于混凝土强度值对水灰比的变化十分敏感。由于实验室在试配混凝土时的砂、石实际含水率。为保证现场混凝土准确的水灰比,应按现场砂、石实际含水率对用水量予以调整。

混凝土的搅拌,要获得均匀一致的混凝土,必须对其原材料充分搅拌,使原材料彻底混合。工程中混凝土的搅拌一般采用机械搅拌,一般要注意搅拌时间的控制,以及送料机时间的控制。混凝土的浇筑是混凝土工程的重中之重,也只有合格的浇筑,才能保证混凝土的强度,密实性符合设计的要求,才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和耐久性,尺寸准确,才能保证拆模后混凝土表面平整光洁。

混凝土浇筑之前要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而且还检查模板的尺寸,轴线及其支架承载力和稳定性。浇筑质量还以浇筑工人的技术水平有密切的关系。若浇筑过程中振捣不够很容易产生离析现象,而且容易产生蜂窝、麻面,甚至产生露筋现象。施工缝的留置也是混凝土浇筑的一种特殊工艺,由于某些原因,不能连续将结构整体浇筑完成,且停歇时间可能超过混凝土的凝结时间,则应预先确定在适当的部位留置施工缝。一般施工缝应留在结构受剪力较小的部位,应用时考虑施工的方便。

1、搅拌机、钢筋加工厂的电箱配置可能不够完备,常存在着漏电的危险,以及碰电的危险性,应及时检查。

2、如果脚手架是毛竹,应对毛竹的质量进行挑选使用,因为随着层数的增高,荷载的加大,存在的危险性也就越大,特别是小横杆。

3、支模架的基础如果不是很稳,就会存在塌倒的可能性,特别是下雨天。

4、施工现场,如果木头房太多,经常会不规范,工人随处搭房住人,这使得工人的生命存在威胁。

5、砌墙的过程中,如遇到墙要转角或相交的时候,两墙要一起砌起来,在留槎的过程中,可以留斜槎,如果要留直槎,则必须留阳槎,且要有拉结筋,不能留阴槎。

6、进行混凝土施工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混凝土的配合比,在天热的时候要注意养护。

在公司实习四周的期间里,对我来讲是一个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过程,在工地现场施工员、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之下,以及自已的努力积极参与工作,让自己对整个基础的做法,标准层的施工有了深入的了解与掌握。而且对整个土木工程的各个方面也有了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并且巩固了书本上的知识,将理论运用到实际中去,从实际施工中丰富自已的理论知识。整个实习的过程时间虽短,但让自己知道了如何当一名好的技术员。整个实习的过程也让自己发现了自己理论知识上的不足,也让自己为以后的学习充满了动力。工地虽说是苦了点,但也让自己明白了一句话:“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

短短四周的实习生活中,让我学会了不少东西,原来的那种心高气傲没有了,取而代之的是脚踏实地的努力工作学习。当我摆正自己的心态,从初涉社会工作的被动状态转变到开始适应社会的主动状态,以放松的心情,充沛的精力重新回到紧张的学习工作当中时,我忽然有种这样的感受:短短一个月,仿佛思想又得到了一次升华,心中又多了一份人生感悟。

这次实习让我深刻体会到读书固然是增长知识开阔眼界的途径,但是多一些实践,畅徉于实事当中,触摸一下社会的脉搏,给自己定个位,也是一种绝好的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选择。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