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年范文(13篇)

时间:2023-12-09 20:36:23 作者:笔尘

计划生育是调节人口规模,推动社会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手段。小编整理了一些计划生育的成功案例,希望对大家了解实践经验有所启发。

区计划生育统计信息业务工作会议总结

山东卫生新闻网讯3月20日,菏泽市高新区卫计局召开全区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各乡镇办事处分管负责人,统计员,微机员,法规员,宣传员,利导办主任,流动办主任,卫生院院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参加会议。

会上,传达贯彻了全市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集中学习了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20xx至20xx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计分办法的通知》菏泽市卫生计生委《菏泽市基层服务工作要点》和《20xx年高新区计划生育工作要点》等文件。

就20xx年全区计划生育工作,区卫计局局长刘开秋强调,要全面稳妥实施“两孩”政策,做好政策宣传落实和生育对象跟踪服务,促进镇街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要夯实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育龄妇女台账管理、孕情排查、机关干部包保、医疗卫生机构监督和责任倒查追责问责等工作机制。要把握正确利益导向,落实计划生育利导政策。要强化“两非”打击力度,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标准不降,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回归自然水平。

9月23日上午,区卫计局召开全区卫生计生信息统计与考核评价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当前全区卫生和计生统计工作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的主要情况及存在问题,部署20xx年度计划生育统计年报工作。副区长苏子汉出席会议并作讲话。区局局长黄德明,副局长李华金、陈金南,各镇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计生办主任、统计员和电脑员,区人民医院、各镇卫生院卫生网络直报系统负责人和分管该项工作的副院长以及区局信息统计与考核评价股全体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首先分析今年以来全区计生。

工作计划。

执行情况,指出全区的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黄德明同志传达全省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工作方案。

要求,部署了下一阶段工作。一是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人口计生基础工作,提高计生工作质量;二是要加强工作督导,各镇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对照省20xx年考核方案抓好各项工作,制定检查工作方案,要做好查漏补缺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最后,苏子汉同志作重要讲话,深刻分析了我区人口计生工作的形势和考核工作的严峻性,对推进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任务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

3月21日上午,天桥区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决策精神,学习贯彻省、市卫计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工作、表彰先进、分析形势、部署任务。天桥区区委副书记、区长窦虎,区委副书记亓伟,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卫计局局长毕思忠,副区长李向峰,区政协副主席、区爱卫办主任刘群群;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党校、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同志;各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同志、卫计科全体人员、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代表;区卫计局机关中层以上干部,疾控、监督、妇保班子成员,区属四家医院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区委副书记亓伟主持会议。

会议首先由天桥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卫计局局长毕思忠宣读《关于表彰20xx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天桥区副区长李向峰总结20xx年工作,部署20xx年工作任务。

李向峰副区长指出,20xx年度全区人口计生工作狠抓落实,创新思路,指标任务完成实现预期,组织保障体制不断加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取得突破,利益导向机制日益完善,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李向峰副区长要求,20xx年人口计生工作要以完善机制为基础,确保年度考核目标圆满完成;要以监管引导为重点,稳妥推进两孩政策实施;要以强基固本为目标,提升基层计生服务队伍素质;要以齐抓共管为手段,着力解决计生综合治理难题;要以利民惠民为目的,依法依规推动计生服务管理。

天桥区区委副书记、区长窦虎作重要讲话。窦虎区长要求,20xx年人口和计生工作要做好四个方面:一是思想认识要有新提升,广大计生工作者应认真履行职责,创新思路举措;二是重点工作要有新突破,不断优化人口结构,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力度;三是惠民服务要有新作为,扎实做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关心关爱系列活动、落实计生奖励扶助和优惠政策等工作;四是工作落实要有新举措,严格领导责任,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窦虎区长强调,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大家要凝心聚力,狠抓落实,努力推动全区人口和计生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加快转型发展、建设现代天桥”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县计划生育统计信息业务工作会议总结

山东卫生新闻网讯3月20日,菏泽市高新区卫计局召开全区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各乡镇办事处分管负责人,统计员,微机员,法规员,宣传员,利导办主任,流动办主任,卫生院院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参加会议。

会上,传达贯彻了全市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集中学习了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至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计分办法的通知》菏泽市卫生计生委《菏泽市基层服务工作要点》和《高新区计划生育工作要点》等文件。

就20全区计划生育工作,区卫计局局长刘开秋强调,要全面稳妥实施“两孩”政策,做好政策宣传落实和生育对象跟踪服务,促进镇街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要夯实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育龄妇女台账管理、孕情排查、机关干部包保、医疗卫生机构监督和责任倒查追责问责等工作机制。要把握正确利益导向,落实计划生育利导政策。要强化“两非”打击力度,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标准不降,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回归自然水平。

县计划生育统计信息业务工作会议总结

5月22日上午,市卫生计生局召开半年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例会,市卫生计生局宋华局长、黄伟忠副局长,各市(区)分管信息统计的副局长、科(股)室负责人,局信息统计科、政策法规科、基层妇幼科、考核评价科等30多人参加会议。

会议首先由各市(区)分管领导汇报情况,再由局信息统计科分析半年以来全市计生工作执行情况,指出各市(区)存在问题:一是出生人口信息录入仍需务实,二是四术库存存在压力,三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率偏低,四是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数据质量仍需提高;局考核评价科通报了日常数据核查情况,并分析指导近期省考核工作方向与趋势。

针对我市人口计生工作的最新形势,黄伟忠副局长对各市(区)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抓紧落实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历年数据核查录入工作;二是重视依法行政,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工作,保证各项资料齐全,经得起考验;三是综合治理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及时与基层妇幼部门沟通获取情况;四是各市(区)做好飞行检查迎检工作准备,督促各镇街落实迎检方案以及具体分工。

最后,宋华局长对会议作总结指示,要求各市(区)必须落实领导亲自抓、负总责,高度重视统计分析工作,统一工作目标,针对会议分析存在问题,回去及时总结分析,整改到镇街,指导到基层。

县计划生育统计信息业务工作会议总结

9月23日上午,区卫计局召开全区卫生计生信息统计与考核评价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当前全区卫生和计生统计工作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的主要情况及存在问题,部署计划生育统计年报工作。副区长苏子汉出席会议并作讲话。区局局长黄德明,副局长李华金、陈金南,各镇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计生办主任、统计员和电脑员,区人民医院、各镇卫生院卫生网络直报系统负责人和分管该项工作的`副院长以及区局信息统计与考核评价股全体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首先分析今年以来全区计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指出全区的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黄德明同志传达全省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要求,部署了下一阶段工作。一是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人口计生基础工作,提高计生工作质量;二是要加强工作督导,各镇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对照省考核方案抓好各项工作,制定检查工作方案,要做好查漏补缺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最后,苏子汉同志作重要讲话,深刻分析了我区人口计生工作的形势和考核工作的严峻性,对推进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任务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

县计划生育统计信息业务工作会议总结

3月24日,全市政协信息工作会议召开,对去年工作进行总结,对今年工作进行部署,会上还对政协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先进工作者进行了表彰。市政协副主席陆平贵出席会议,市政协秘书长彭振宁主持会议。

去年,市政协共收到社情民意信息1990条,编报《政协信息》431期,省、市领导有21人次对其中的19期《政协信息》作了批示,全国政协采用了14篇,连续在全国副省级市政协中位居前列。如,《建设“海上丝绸之路”遗址博物馆》、《设立中小企业转贷应急基金的建议》、《恢复地铁五号线大中桥站原方案的建议》等意见建议得到采纳,推动了一批事关发展和民生问题的解决。

陆平贵指出,做好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党委政府有需求,人民政协有要求,普通百姓有诉求。今年是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年,是贯彻落实省市党代会精神的重要一年,也是本届政协工作的收官之年,全市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与时俱进,联系本地实际,反映人民群众愿望和诉求。反映社情民意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推进固本开新,立意要有高度,选题要有角度,调查要有广度,分析要有深度,建议要有力度。反映社情民意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工作机构和信息员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和宣传发动,开创市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发展的新局面。

县计划生育统计信息业务工作会议总结

3月22日下午,泗洪县卫计委计划生育服务科在青阳镇人口数据录入中心召开乡镇统计员和青阳镇新区划设立的10个居委会计生专干会议,传达学习全市计划生育工作推进会议精神,部署安排当前计划生育统计信息业务工作,并进行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业务培训。

会上,青阳镇分金亭、前场和洪泵等10个居委会计生专干分别就全员人口清理清底、建账、系统录入和存在问题,以及工作意见或建议等情况进行了汇报。县卫计委计划生育服务科分别抽查每个居委会10户家庭全员人口信息录入情况,并进行了工作讲评和要求。

为提高新区划居委会全员人口建账质量和系统管理水平,县卫计委计划生育服务科引入“一对一”结对互助长效机制,选调业务能力好、工作责任强的10名乡镇统计信息员对青阳镇新区划的.10个居委会进行“认亲”,“手把手”帮教,加强全员人口台账和信息系统的“个性化”培训、工作交流和后续咨询指导服务,实现城区与乡镇全员人口信息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切实提升全县人口信息化建设水平。

计划生育宣传信息

3、孩子聪慧家长欣慰。

4、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

5、幸福之家从少生优生开始。

6、晚婚晚育共绘未来宏图优生优育同建幸福家庭。

7、您想得到一个健康聪明的孩子吗?请从优生开始。

8、优生优育民族旺提高素质国家强。

9、维护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10、科学孕育母婴安康。

计生政策群众学会,

计生干部吃苦受罪,

一环二扎必须到位,

降低人口终日疲惫。

群众告状回回都对,

工资不高还装富贵,

一日三餐时间不对,

时时刻刻不敢离位。

加班加点还要开会,

检查验收让人崩溃,

做做档案不懂社会,

工资不涨让人心碎。

薪水不高自己纳税,

从早到晚比牛还累,

走亲访友还得破费,

六亲不认愧对长辈。

身在其中方知其味,

一年到头家人难会,

计生哪有社会地位,

疯疯癫癫自我陶醉。

计划生育工作信息

20xx年宁条梁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不断满足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需求为导向,加大宣传教育,依法管理,政策推动,利益导向,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工作力度,紧紧围绕全镇计划生育工作中心任务,积极开展以技术为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特别是重点加大了对《决定》的宣传力度,紧紧围绕“三大工程”,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活动,深入开展广泛的宣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的新的生育观念,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女孩、关心妇女的舆论氛围,促进农村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努力建设新型生育文化,解决新生婴儿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问题。认真开展了科技、文化、卫生“三下镇”活动和计划生育家庭评选活动,大力传播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风尚,把新型生育文化渗透到千家万户,促进了群众婚育观念的进一步转变。一年来,共制做各类宣传牌90多块,发放自制宣传品2000件,宣传传单10000多份,关爱女孩宣传围裙200多个。

在技术工作中,一是实行了一对一负责制。从门诊记录到术前灭菌、施术过程、术后回访、术后投诉,做到逐人有登记、逐件有登记、责任有追究。二是实行服务承诺,把计生技术服务的项目、种类、内容、目标制成醒目牌面,公示于众,告知于民,广泛地接受群众的监督。三是在服务站为对象服务的过程中,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语难听,声音大,下手重的现象,始终坚持了进门一张笑脸,坐下一杯热茶,出门一声问候的工作制度化。

在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动员落实工作中,坚持宣传动员引路,技术服务上路的原则,坚持以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为主,短效为辅的综合性避孕节育落实的工作原则,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是深入开展了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五期”保健,指导广大育龄人群在不同时期应注重的各项卫生、饮食、生活常识,促其改变在日常生活的不良习惯,达到思想观念、生活习惯、卫生习惯的共同提高。二是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宣传指导避孕节育对象,在知情的前提下,准确的选择适宜自身的避孕节育方法。

镇服务站先后两次对镇村两级业务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并选派一名技术骨干力量到市站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培训学习。同时,参加了县站组织的业务技术培训,对全体镇村计生专干进行了四次业务和理论知识培训。通过这些活动,极大地提高了计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管理服务水平。在计生系统内部,广泛地开展了职业道德教育和干部作风建设活动,增强了广大计生干部的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大局意识,进一步转变了工作作风,建成了一支懂业务、会管理、作风正的计生干部队伍,进一步提高了全镇计生工作人员素质,更好地服务了计划生育工作。

一年多来,在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计生局、县服务站的正确指导下,我站的站容站貌、工作作风、服务水平有了很大的变化,同时迎接横山县计生系统、清涧县计生、府谷县计生系统系统参观、观摩。这是县、镇、村三级同力配合支持的结果。但是,我们感到工作中还有很多不足,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群的服务,婴儿出生缺陷干预、妇女生殖道感染预防工作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今后我们要在巩固现有成绩的基础上,强化措施,完善责任,搞好服务,扎实工作,切实把我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计划生育宣传信息

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

第一条。

为实施《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育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等行政机关配合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育龄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的,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最佳孕期,但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证》。育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情况的`,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五条。

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二)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或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批,发给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

对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对未达到晚育年龄的,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对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证明完备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应当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对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情况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第七条。

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与围产期医疗保健部门联系的制度,掌握育龄妇女办理围产期医疗保健及新生儿出生情况。

第八条。

在婚姻状况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服务证》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育龄妇女在领取了《生育服务证》但尚未生育期间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须持《生育服务证》到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生育服务证》由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统一印制,不得涂改、转借、伪造。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补领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

第九条。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加强与户籍部门的联系,双方应建立新生儿入户情况的通报制度。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为育龄群众提供有关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培训和服务,育龄夫妻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将有关情况登记在《生育服务证》上。

计划生育宣传信息

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

第一条。

为实施《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育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等行政机关配合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育龄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的,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最佳孕期,但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证》。育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情况的`,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五条。

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二)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或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批,发给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

对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对未达到晚育年龄的,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对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证明完备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应当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对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情况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第七条。

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与围产期医疗保健部门联系的制度,掌握育龄妇女办理围产期医疗保健及新生儿出生情况。

第八条。

在婚姻状况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服务证》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育龄妇女在领取了《生育服务证》但尚未生育期间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须持《生育服务证》到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生育服务证》由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统一印制,不得涂改、转借、伪造。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补领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

第九条。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加强与户籍部门的联系,双方应建立新生儿入户情况的通报制度。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为育龄群众提供有关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培训和服务,育龄夫妻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将有关情况登记在《生育服务证》上。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龄人员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上述单位应当每年将计划生育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人口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第十九条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条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二十一条提倡优生。结婚应依法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优生、节育咨询门诊,进行优生、节育指导。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发现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二十三条妇女妊娠期间,所在单位应当调换对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岗位或场所,以保护孕妇和胎儿。

第二十四条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一)非婚妊娠的;。

(二)已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证又妊娠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生育证妊娠的。

第二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复通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标准、业务范围、服务项目,按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个体医疗机构和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二十八条依法开展助产接生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发现无证生育的,应当在接收孕产妇之日将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报告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事故,经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县(市、区)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乡(镇)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村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室,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生殖保健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第三十二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四条夫妻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第三十五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天;。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第三十六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第三十七条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二千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百分之五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奖励。

第三十八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四十条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生育两个子女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开除男女双方的公职;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七年之内,少分一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四年之内,少分二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

第四十六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计划生育奖励。

第四十七条侮辱、威胁、殴打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毁坏其财物,或以其他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九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溺婴、弃婴、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不再发给生育证。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五)故意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虚报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七)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或者没有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下列处理:

(一)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

(二)通报批评;。

(三)根据情况,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省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施行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已按当时政策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继续有效;尚未处理的,按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相关阅读。

河南卫生计生十大新闻评出。

1、河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现全覆盖。

人民日报。

入选理由:河南省的新农合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1月,河南启动全省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农村患者参合率达到99.12%,城镇居民参保率超过9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现全覆盖。城乡居民经过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保险的“封顶线”双重保障,最高报销费用可达50万元。

2、河南启动基层卫生“369人才工程”

新华网。

入选理由:为了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河南20启动了“369人才工程”,采取引进培养、在职培训和帮扶支援3种途径,用6年时间,投资15亿元,实施9项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一支满足基层需要的人才队伍,破解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人才瓶颈。

3、上合首脑会:医疗卫生保障经受大考验。

医药卫生报。

入选理由:上合首脑会受到全球关注。我省医疗卫生保障人员以精心周到的服务和良好的精神风貌,经受住了这次国际盛会重大保障任务的考验和洗礼,向来自世界各地的与会嘉宾生动地诠释了“河南欢迎您”的开放和真诚,也向世界人民展现了河南医疗卫生系统的良好形象。

4、河南调整下放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审批权限。

河南商报。

入选理由:为了行政审批更加方便快捷,河南省政府决定再次取消调整下放共计180多项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河南省卫生计生委主动争取下放这个权限,目的就是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大力推进社会办医,形成与公立医院有序竞争的良好局面,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问题。

5、河南九成公立医院设有疾控机构。

央广网。

入选理由:年,我省率先在全省500余家二级以上医院全部设立疾病防控科室,作为业务职能管理科室之一,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慢性病监测管理、院内健康教育等职责,确立了医疗机构疾病防控工作新机制,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理念,体现了公立医院改革中对公益性的坚守。

6、河南省赴厄立特里亚“光明行”白内障复明活动。

医药卫生报。

入选理由:2015年8月-9月,河南省卫生计生委组建医疗队,赴厄立特里亚开展“光明行”白内障复明活动。医疗队与大使馆、当地卫生部门通力合作,克服重重困难,成功实施了303台手术,惠及278名患者,被厄特人民誉为“中国河南带来震撼的‘光明使者’”。

7、全省启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

河南日报。

入选理由:,我省实行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近年来我省部分市地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开始实行奖励扶助。2015年,我省启动全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按照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为全省四十四万个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发放奖励扶助金。我省率先在全国实行了城乡统一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怀照顾。

8、河南卫生监督考核指标有了升级版。

新华网。

入选理由:用指标评价、用数据评比、用业绩评判,升级的考核指标共有3个层级、9个维度、30个指标,简明扼要、科学直观的为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抓好重点工作提供了导向,有效消除了“地区差”,“资源差”等因素,成为更加公平、公正、客观的考核依据。

9、五年扶持100个重点专科。

河南日报。

入选理由:河南在推进县级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中,实施“三名”战略,即名医带名科,名科撑名院,按照“一年起步、两年有起色、三年上台阶”的总体要求,创新性运用了公共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方案,每年筹集资金7000万元左右,预计每个重点专科的补助标准达到150万元至200万元,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10、“健康中原行大医献爱心”系列活动。

人民网。

入选理由:开展“九个一”系列公益活动,将新闻媒体“走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志愿服务和典型宣传有效结合起来,社会效果巨大,是近年来不可多得的一次成功策划。该活动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唯一上报并获得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等12个单位颁发的卫生文化三下乡先进集体。

计划生育信息

区人口计划生育与卫生局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加强组织领导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拓展公开形式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学习培训强化监督检查提高部门工作透明度努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推动全区人口计生、卫生信息公开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局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推进和监督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明确分工,局办公室为政务信息公开职能科室,各科室及时提供各科室应公开的相关内容,经分管科室负责人同意,政务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公开,确保各类信息准确。

(二)健全工作机制。着重在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全局信息公开长效机制,更新了信息采集与发布流程,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制度,提高了人口计生、卫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根据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明确全局班子成员和各科室负责人工作责任,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全局各科室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三)深化公开内容。积极公布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和以便民利民为目标,不断提升公共服务信息的普及性和便捷度。及时公布相应数据,在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如再生育审批等方面进一步加大了信息公开力度,对这些公共服务项目的受理条件、办理程序、受理部门、办结时限等内容进行了公开,使社会公众及时知晓。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截至20底,我局共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49条,本年度新增的主动公开信息78条。

在信息公开及时性方面,做到主动公开信息目录及时更新,及时网上公开,并及时更新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在信息公开内容方面,加强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为主的公文类信息和日常业务工作产生的相关信息的公开。公开信息主要集中在与社会公众关系密切的领域。

三、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局受理信息公开件为零。

四、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

20,我局共接受群众咨询电话接听7人次。

五、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我区年度未发生针对本局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

六、政府信息公开支出与收费。

(一)工作人员情况:我局设立了1个信息申请受理点,配备1名兼职工作人员。

(二)与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有关的费用支出:与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有关的费用支出尚没有发生。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情况: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情况为零。

七、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2年,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体制机制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政府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些差距。

(一)主要问题。

一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必要性认识不到位;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还不够;三是公开内容有待进一步深化;四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职人员缺少,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二)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政策宣讲。通过全局干部职工会议,向工作人员宣讲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政策法规、当前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思想认识。

二是进一步加强督查指导。不定期地对全局各科室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三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探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机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规范进行。

四是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队伍建设。强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负责人员的培训,通过出台相关制度保障相对较专职的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提供人才保障。

计划生育宣传信息

2、坚持一手抓发展经济,一手抓人口控制。

3、为国分忧,为国奉献,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4、为了国家富强,家庭幸福,请您计划生育。

5、坚决贯彻落实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6、破除婚姻陋习,提倡晚婚晚育。

8、少生优生,幸福一生。

9、积极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活动。

10、加强计生协会建设,发挥计生协会作用。

11、坚持避孕为主,落实节育措施。

12、为了家庭幸福,请勿近亲结婚。

13、家事国事天下事,计划生育是大事!

14、人口警钟天天敲,计划生育时时抓!

15、实行计划生育是当代青年人的崇高责任,

16、朋友,您实行计划生育了吗?

17、丈夫们,在生育上要为妻子分忧噢。

18、振兴中华匹夫有责,控制人口从我做起!

19、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

20、实施综合治理,净化人口环境。

21、全党动员全民参与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3、建立健全以已婚育龄妇女为重点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24、按“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5、同心同德把经济搞上去,群策群力把人口降下来。

27、经济要发展,人口要控制。

28、摒弃重男轻女陋习,提倡男女平等新风。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