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房给排水工程论文(优秀19篇)

时间:2023-12-13 07:01:51 作者:雅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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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房给排水工程论文

第一条为落实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有效促进产城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具体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等。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配建比例、建设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其中,配建类型在规划审查过程中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第四条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规划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在基准比例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增、核减。

其基准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2%。

(二)二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0%。

(三)三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8%。

前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的空间范围图详见本规定附图。

第五条项目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比例核增3%。

项目属于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住宅的,配建比例核增8%。

项目拆除重建范围中包含城中村用地的,配建比例可以进行相应核减。核减数值为核减基数与城中村用地面积占项目改造后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的乘积。其中,一类地区核减基数为8%,二类和三类地区核减基数为5%。前述城中村用地是指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

城市更新项目土地移交率超过30%但不超过40%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核减2%;土地移交率超过40%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核减3%。

第六条项目拆除重建范围跨多个区域涉及不同配建比例的,根据所在区域的配建要求分别进行核算,加权平均后确定配建比例。

经核算后,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宜在单元范围内安排一定的'集中用地进行建设。

项目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00平方米的,为便于规划设计和管理,可用作搬迁安置用房,优先用于土地整备、政府组织的城市更新项目的搬迁安置等。

第七条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在综合考虑其产业发展需要、职住平衡需求、项目区位条件、公共设施及交通市政承载能力的情况下,结合更新单元规划地块划分,可在开发建设用地内,规划不少于开发建设用地面积15%且不超过20%的独立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类型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配建类型为公共租赁住房等产权归政府所有的保障性住房的,相应的用地计入城市更新用地移交率。

第八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集中布局。项目分期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应安排在首期。

城市更新单元中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充分满足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实施时序,优先安排相关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加快实施。

第九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由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并建设,但独立占地的保障性住房也可划定宗地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建设。

第十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搬迁安置用房,免缴地价,建成后由政府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回购价格及程序等按照我市有关政策执行。

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配建的安居型商品房,按该项目安居型商品房以外住宅部分应缴地价标准的50%计收地价,但最高不超过其按公告基准地价标准应计收的地价。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的安居型商品房,按住宅类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计收地价。

第十一条需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城市更新项目应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要求与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载明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比例、规模及布局;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含户型、面积、装修等)、交付时间以及相关违约责任等内容;涉及回购的,还应载明回购主体、回购价格的测算规则等。

项目取得工程规划许可后,实施主体可向回购主体申请核定回购价格。

第十二条建立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动态修订机制。市规划国土部门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及住房保障发展需要,对本规定附图进行修订,报市政府备案并公布后施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在此之前已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议通过的,其配建比例参照原有规定办理。

经济房给排水工程论文

上海保障性住房的分类区申请条件(1)。

经济保障房的全称是保障性住房,只有政府买单的才叫保障性住房。

只有划拨土地上的住房是土地的财产权利归国家所有。

土地非出让的划拨则是政府的买单部分或财产收入的转移部分,这就是住房保障性质的最基本特征。

保障性住房权是国家对人权的保护。

就像中国有城市对流浪者救济的制度一样,是人权的保护,也包括提供政府买单的免费食宿。

但财产权则是非政府买单的另一类法律保护。

由政府买单所提供的居住权利,并不直接或与完整的财产权相关。

上海保障性住房的分类区申请条件(经适房、廉租房、公租房)。

1、经济适用房。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如下:。

一、准入标准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600元(含39600元)、人均财产低于10元(含12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3560元(含43560元)、人均财产低于132000元(含132000元)。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廉租房的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月前连续6个月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1100元(含1100元),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2.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

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4.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公共租赁房的申请条件。

2.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m2;。

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由此可见上海的三种保障性住房各有侧重,具体而言。

经适房:只卖不租,针对中低收入家庭。

廉租房:只租不卖,针对低收入家庭。

公租房:只租不卖,针对阶段性住房困难的青年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

上海徐汇区经济保障房房源供应项目概况(2)。

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分三个轮次启动集中申请受理工作,具体安排是:第一轮次在5月初启动,为浦东新区、黄浦、静安、长宁、闸北、虹口、宝山、闵行、青浦9个区;第二轮次在5月中下旬启动,为徐汇、普陀、杨浦、崇明4个区(县);第三轮次在6月内启动,为奉贤、金山、松江、嘉定4个区。

徐汇区有3块经济适用房基地:占地面积共约15万平方米。

其中“龙华肉联厂”地块接近内环线?与轨道交通3号线龙漕路站相近,地段上佳。

20前徐汇区经济保障房项目概况。

徐汇区第一批次经适房供应的房源总套数为1681套,其中一居室571套,二居室984套,三居室是126套。

所有房源“一房一价”并已公示。

徐汇龙南佳苑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位于徐汇区龙水南路,规划用地面积约4.8万平方米,建成后预计可提供近2000套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由11幢14-26层高层住宅楼、3幢7层多层宿舍楼和配套公建商业组成。

主要设计了30平方米的成套单人型宿舍和40平方米、50平方米的成套小户型住宅等户型。

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共有产权保障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的申请审核、轮候供应与售后管理,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9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共有产权保障房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

第三条(共同申请人)。

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

(一)配偶(结婚需满1年);。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一)配偶应当一同申请;。

(五)离婚人士,需离婚满3年,方可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

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

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第四条(申请时间、申请地)。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本街道(乡镇)范围内城镇居民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对象”)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共同申请人户口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对象已将本市住房出售或者经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但户口未迁出原住房的,如果拥有本市他处住房,应当将户口迁入本市他处住房,然后向户口迁入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如果没有本市他处住房或者户口暂时不能迁入本市他处住房,应当向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五条(申请材料)。

申请对象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等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表。

(二)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对象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四)申请对象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五)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六)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七)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或者外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凭证,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

存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八)申请对象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九)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保密义务)。

各级住房保障机构及其委托核查的核对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审核、供应等工作中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自身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漏。

第七条(申请受理)。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收件收据,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

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收件日为受理日;提交的申请材料尚未齐备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要求。

第八条(初审核查)。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申请后,集中开展初审核查工作,其中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出售等状况的核查同时开展。

户口年限和婚姻状况核查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户口年限一般以户口簿记载为准,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也可以向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取户籍资料进行核查。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委托本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开展住房面积和住房出售等状况核查。

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在收到委托书(附核查对象名单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和有关规定完成核查工作,并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出具核查情况报告。

经核查,认定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出售等状况符合准入标准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完成核对工作,并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出具核对情况报告。

核查期间,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可以向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居委会征询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

居委会应当在收到征询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取居民群众意见,并书面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

第九条(初审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经初审核查认为符合准入标准的,应当将申请对象姓名、户口所在地、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为期7日的初审公示。

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初审公示。

其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仅公示认定结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举报。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第十条(初审结果)。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经初审核查和公示,认定符合准入标准的,应当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认定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初审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复审核查与公示)。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核查工作。

经复审核查,认定符合准入标准的,及时通过区(县)指定网站或者其他媒体进行为期5日的复审公示,必要时可以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分批组织复审公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举报。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复审结果)。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经复审核查与公示,认定符合准入标准的,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登录,并及时通过区(县)指定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发布登录公告,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申请户登录证明,书面告知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合称核对机构),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认定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复审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书面答复,并书面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和核对机构。

第十三条(初审和复审的中止及后续处理)。

符合下列情形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初审或者复审工作中止,说明中止理由;要求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补充证明材料;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初审或者复审工作中止,中止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一)在初审核查过程中,核对机构发现申请对象申报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信息与比对信息存在差异,按照规定中止住房面积核查或者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

(二)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开展初审公示调查核实,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开展复审核查、复审公示调查核实,认为申请对象有必要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

初审或者复审工作中止后,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在初审核查过程中,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转交核对机构,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继续开展核查、核对工作。

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未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初审工作终止,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终止申请审核的书面答复,并及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终止核查、核对工作。

(二)在初审公示调查核实,复审核查或者复审公示调查核实过程中,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已有审核信息和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证明材料,综合判断,作出审核意见;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未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根据已有审核信息,作出审核意见。

在以上工作中,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也可以再行委托核对机构开展核查、核对工作,结合相关书面核查、核对报告,作出审核意见。

(三)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提交补充证明材料有特殊困难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延期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书面申请,延期提交补充证明材料时间不得超过30日。

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同意的,书面回复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

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因延期提交补充证明材料,并经审核符合准入标准的,应当延期参加摇号排序。

第十四条(申请户登录后的复核)。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复审通过并发布登录公告满3年、具有选房资格但未选购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户的基本状况进行复核。

经复核申请户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注销登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

第十五条(抽查)。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选房前,按一定比例抽查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上报的已登录的申请户。

经抽查,申请户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市住房保障机构将抽查结果书面通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注销登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

第十六条(因自身原因退出申请的处理)。

申请对象自提出申请至复审通过并发布登录公告之前,因自身原因书面确定退出申请的,初审或者复审工作相应终止,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终止核查、核对工作,并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终止申请审核的书面答复。

申请对象自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条第一款规定,出具终止申请审核的书面答复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限制重复申请)。

除届时共有产权保障房准入标准发生调整的情况以外,申请对象自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出具初审或者复审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书面答复之日起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直接作出重复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

第十八条(家庭中有不符合户口准入标准成员的申请规定)。

家庭成员中有不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户口准入标准的,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各项准入标准的其他成员可以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

不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户口准入标准的家庭成员,可以列入住房面积核查和经济状况核对人员范围,但不列入住房供应人员范围。

第十九条(家庭中有符合户口准入标准但有特殊原因不在本市常年居住成员的申请规定)。

家庭成员符合户口准入标准、但有特殊原因不在本市常年居住、符合下列规定的,可以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

(一)在境外学校学习未满5年、未婚且未定居;。

(二)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满90日。

第二十条(特定人员的户口年限规定)。

下列人员执行特殊户口年限规定:。

(一)申请对象按照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规定的户口投靠政策、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需连续满1年。

(七)申请对象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将户口迁入他处住房的,迁入户口的人员不受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户口年限限制。

第二十一条(常住户口待定人员的申请规定)。

原符合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经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认定的常住户口待定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先登记为常住户口,然后提出申请,其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户口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第二十二条(服刑、劳教人员的申请规定)。

服刑人员在刑满释放(不包括假释)后、劳教人员在解除劳动教养后,方可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

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前,符合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的人员,在刑满释放(不包括假释)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提出申请的,其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户口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农转非人员的申请规定)。

原为本市农业户口居民,按照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登记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后,其在本市以及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年限可以与农业户口年限累计计算。

第二十四条(外省市在沪毕业人员的申请规定)。

外省市在沪学习并因毕业后就业等原因,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其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自按照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正式报入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不得同时申请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对象不得同时申请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待其中一种类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完成后,方可申请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六条(同一住房内多个家庭提出申请的规定)。

户口在同一住房内的多个家庭需要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应当先确定一个家庭提出申请,待该家庭的申请审核完成后,其他家庭方可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列入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家庭的申请规定)。

列入区(县)政府房屋征收(拆迁)范围,且未享受过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家庭,可以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房屋征收部门(拆迁实施单位)出具的未申请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申请对象发生人员减少情况的处理)。

在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过程中,申请对象因离婚、户籍迁移、死亡等原因发生人员减少情况的,申请对象及相关亲属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报告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自提出申请至签订选房确认书之前,共同申请人发生人员减少的,保留购房资格,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照减少人员后的供应标准,确定供应的房型。

(二)自签订选房确认书至签订《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之前,共同申请人发生人员减少的,选房结果有效,其他共同申请人应当在剩余人员中选择确定买受人和同住人。

(三)自提出申请至签订《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之前,申请对象全部减少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终止核查、核对工作,并终止审核,或者注销申请对象已取得的登录证明、轮候序号或者选房确认书。

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发布登录公告、发送选房通知书以及签订《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等之前核查申请对象人员的情况,对于发生人员减少的申请对象,及时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申请对象发生人员减少情况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仍按照原申报情况继续申请或者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视为隐瞒虚报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申请对象年龄、婚姻状况年限和户口年限的计算)。

申请对象的年龄、婚姻状况年限和户口年限以提出申请之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第三章轮候和选房。

第三十条(共有产权保障房供应标准)。

申请户应当按照市政府公布的供应标准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

申请户向所在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的机构收购,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同意的,按照区(县)政府确定的住房供应标准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

申请户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可以选择购买低于供应标准的共有产权保障房。

第三十一条(轮候序号的产生)。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在规定时限内经复审通过并发布登录公告的申请户,通过计算机程序公开摇号排序。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根据摇号排序结果建立轮候名册,每个申请户取得一个轮候序号。

摇号排序结果应当在7日内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区(县)指定媒体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等公布。

公开摇号排序过程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等进行监督,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

第三十二条(公布房源供应信息)。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房源建设和筹措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登录的申请户数量等因素,分期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区(县)指定媒体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等公布下列信息:。

(一)项目名称、地址、建设单位、交房日期;

(二)房源总套数和各种房型套数,房型示意图和建筑面积;。

(四)申请户现场看房的接待时间;。

(五)选房日期;

(六)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现场看房)。

房源供应信息公布后,申请户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共有产权保障房建设项目所在地现场看房;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现场看房的接待工作。

第三十四条(选房意愿表达).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看房后、选房前书面征询申请户是否参加当期选房。

申请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确认是否参加当期选房。

申请户确认不参加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确认参加当期选房的,其取得的轮候序号作废,但可以参加下一期申请户的摇号排序,再次取得轮候序号。

在下一期房源供应时,仍确认不参加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确认参加当期选房的,其再次取得的'轮候序号作废,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注销其登录证明,申请户自注销登录证明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选房)。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申请户数量,分期、分批组织申请户参加选房活动,并向申请户发出书面通知。

选房公开进行,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等进行监督,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组织选房:。

(二)申请户按照轮候序号次序,通过计算机设定程序随机摇出一组房源,申请户在该组房源中选定购买的共有产权保障房。

申请户选定购买的共有产权保障房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选房确认书。

选房结果应当在7日内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区(县)指定媒体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等公布。

第三十六条(签订合同及相关附件)。

申请户中的共有产权保障房买受人应当在选定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后的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明、选房确认书等相关材料,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共有产权保障房建设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申请户中的同住人应当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房使用协议。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户,在选定住房后,应当先与政府指定的收购机构签订原有住房的买卖合同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者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变更后,方可签订《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

第三十七条(选房活动开展后不选房、不购房等的处理)。

申请户有下列情形的,其登录证明和轮候序号作废,2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一)未按照规定选定住房的;。

(二)选定住房后不签订选房确认书的;。

(三)不签订《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的;。

(四)因自身原因,签订的《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被解除的。

参加选房活动的申请户因当期供应房源的房型套数有限等而未能选购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其轮候序号不变,排列在下一期房源供应的轮候序号之前。

第四章售后管理。

第三十八条(对共有产权保障房使用行为的监督)。

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不得将共有产权保障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通过家访等方式,了解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居住和使用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情况,发现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行为的,可以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约定,采取书面通知改正、要求支付违约金、在指定媒体通报、记录不良信用、直至收回房屋等处理方式。

第三十九条(5年内购买其他住房后原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回购)。

取得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向原批准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原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申报。

原住房保障机构收到书面申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共有产权保障房回购通知书》,房地产权利人收到《共有产权保障房回购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与原住房保障机构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回购价格为共有产权保障房原销售价格加银行存款利息;计息时段为《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房屋转让合同签订之日止,利率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之日的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收到原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已完成回购的证明材料后,方能办理购买其他住房的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第四十条(5年内因特殊原因申请回购)。

取得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利人因全体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离沪或者出国定居,夫妻离婚需将住房变现后分割财产,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用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共有产权保障房。

房地产权利人申请回购,应当提交《共有产权保障房回购申请审核表》、与经登记记载的同住人共同签名(单身申请人购房的除外)的书面申请,原《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与房地产权利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回购价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确定。

第四十一条(发生购房贷款逾期还款的处理方式)。

借贷公积金资金、银行资金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借款人,发生逾期还款超过规定期限的,原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关于支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银行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的指导意见(试行)》(沪房管保[]260号)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但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所购买的共有产权保障房,原住房保障机构不承诺回购。

第四十二条(5年后共有产权保障房转让)。

取得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需要转让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交《共有产权保障房转让申请审核表》、与经登记记载的同住人共同签名(单身申请人购房的除外)的书面申请,原《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决定回购的,书面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并在书面通知送达后30日内与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利人签订转让合同,回购价格由房地产权利人和原住房保障机构共同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相同地段、相同类型、相同质量的存量二手住房市场价格确定;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约定的比例,向房地产权利人支付相应比例的回购款。

决定不回购的,书面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向他人转让,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约定的比例,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所在区(县)的财政部门缴纳相应比例的转让价款后,方可办理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转移登记。

第四十三条(回购共有产权保障房前相关手续办理)。

共有产权保障房交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前,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应当将户口迁出共有产权保障房,并结清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原住房保障机构在支付回购款前,应当入户查看房屋状况,确认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未结清相关费用的,原住房保障机构在回购款中扣除。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集中审核和相关机构工作衔接)。

申请对象在规定申请期内提出申请后,初审和复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集中开展。

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及相关核对机构审核材料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中移交,集中移交应当分批进行。

第四十五条(隐瞒虚报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申请对象的隐瞒虚报行为,按照《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严肃查处隐瞒虚报行为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212号)和其他相关规定,及时予以认定和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申请户举报的处理)。

申请户在复审通过并取得登录证明后被举报,因举报内容模糊等原因,住房保障机构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的,被举报的申请户可以保留资格,参加摇号排序或者选房活动。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向申请户、举报人、社会公众释明。

举报材料经查证属实,申请户取得登录证明及轮候序号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予以注销;申请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予以收回,并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市和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受理方式,收到监督举报后,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规定暂行意见》(沪房管保[2010]30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12月31日。

本实施细则颁布前受理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经济房给排水工程论文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

按目前的规章规定,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非京籍人员凭暂住证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的租赁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4)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5)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障性住房的购买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经济适用住房是保障性住房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双重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经济适用房的适用对象: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房给排水工程论文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基础设施的要求越来越高,城市市政给排水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然而,在城市市政给排水的规划建设过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为此,必须要对城市市政给排水的规划思路进行整理。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

人类的生产和生活都离不开水,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并且给排水工程对于我国城市化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当前为了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水量和水压,我国已经设置相关部门对城市的给排水工程做统一规划。但是,由于城市市政给排水是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复杂工程,只是简单的规划和部署远远不能够做好城市的给排水工作,城市给排水建设仍面临着诸多问题。因此必须正视在过去城市发展中给排水规划和建设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找到规划思路,并付诸实际行动,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市政给排水的问题,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一、城市市政给排水面临的问题。

1.城市给排水技术水平问题。

在进行城市给水排水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往往由于施工人员自身的技术水平、专业素质及业务水平有限导致在施工中不能够按照预期的工程质量进行建设,这给后期市政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带来相当大的难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就在于: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城市的给排水工程的数量激增,在城市给排水专业人才的培养方面,质量和数量均有不足。由于市政建设对于给排水专业人才的需求量大,在招聘过程中往往忽视对施工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考核,一味地填充人数,导致施工质量不高。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一大部分人员不能够真正掌握设计的宗旨和城市发展的规划,使得在建设初期就出现了许多错误意识,而给后续的市政建设带来隐患。

市政给排水工程建设过程中,每一项施工程序都有着明确的操作规范。由于一些施工人员缺乏一些必要的素质和意识,导致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出现纰漏,忽视了具体的规范要求,从而引起施工安全隐患。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管理人员监管不到位。一些施工工地管理人员不会出现在施工现场,不会对安全问题和技术问题进行现场指导。因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由于缺乏经验、知识和技术会造成不规范、错误的操作,且无人纠正。(2)监管机构不到位。在市政给排水工程中,监督机构往往不能够发挥其监督作用,没有切实有效的方法对施工单位进行科学监督,从而造成安全隐患。(3)施工时没有做到全盘规划。例如,有时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临时铺设管道。如果缺少详细周密的统筹规划会导致管道铺设的深浅不合适、线路不合理等现象。而在北方城市如果不考虑天气的影响,往往会造成管道冻裂现象,使整个工程存在安全隐患。

3.城市市政给排水的规划设计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协调问题。

城市市政给排水的规划设计不是单独进行的。作为市政工程的一部分,在规划过程中,势必会与其他专业相互影响,而产生一定的冲突和矛盾。例如,排水管道一般为设置在道路下的重力流管道,其管径的确定不仅与流量有关还与坡度有关。在城市规划中如果没有详细的道路标高,很难准确地计算管道坡高,这都需要与城市规划进行协调。

1.提高给排水技术水平。

在城市市政给排水的施工过程中,一定要重视施工图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在施工之前要做好整个工程的设计和资金投入审核工作。要切实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在引进人才时必须严把质量关,同时定期设置专业的技术培训班,培训一些施工人员。同时,注重新技术新方法的使用。例如,城市给排水管道施工时多采用开槽的方法来铺设预制成品管,这是当前国内外应用最为普遍的地下管道工程施工方法。施工人员必须要熟练掌握这种方法,提高施工的技术水平。

2.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

在市政给排水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建筑单位需要设立专门的负责人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切实分析工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避免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同时,施工单位要不断地完善工程的安全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对给排水工程的安全管理质量和效率。配备专门的安全监管人员,时刻注意工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力争在第一时间予以解决。

3.加强沟通,协调城市的各个规划。

为了充分协调城市给排水规划与城市其他的规划,就必须要加强不同规划方案之间的沟通。因此,首先就需要采用系统分析法对整个城市的各项工程进行科学的规划。所谓系统分析法就是针对系统的各个要素和系统外部条件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在分别研究和解释各个系统元素的基础上,找到各个系统元素之间的关系及影响方式,优化和协调各元素之间的关系,使整体系统达到最优状态。市政工程就是这样一个要采用系统分析法进行科学规划的系统,而城市市政给排水和其他市政工程则是不同元素。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只有利用系统分析法协调给排水工程和其他市政工程之间的关系,才能使整个城市的规划建设达到最优状态。同时,还需要以变化的眼光看待整个工程的规划,而不能只是把眼光滞留在当前。要及时根据系统的发展模式,来适时适度调整规划方法和规划理念,从而不断地完善城市这一系统工程,为城市的发展增添动力。

三、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是一项涉及到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其规划具有前瞻性、长远性和与时俱进的特点。在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过程中,面临施工技术水平、施工安全以及城市规划协调等方面的问题,文章分别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总之,只有首先具备了长远规划的理念,才能从该角度出发与时俱进地考虑问题,并且及时地调整规划方法,协调好城市各个规划,才能够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才能够真正促进城市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作者:张小敬刘中厚单位:济宁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彭东安.小城镇的给排水规划[j].城市规划,1983(06).

[2]周影烈.基于“反规划”理论的排水规划研究[j].山西建筑,(02).

[3]韩冬.市政给排水规划设计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06).

[4]常魁.排水规划中排水分区划分技术研究[j].山西建筑,(29).

经济房给排水工程论文

摘要: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涉及到很多施工项目,其中给排水系统是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给排水这项工程本身也是颇为复杂的一种施工项目,它的质量与安全性、稳定性直接关系到整个建筑施工的质量状况,也关系到建筑物投入使用后的安全状况。因此在给排水系统的管道安装等施工技术的应用中,施工人员要率先明确其技术的关键要点所在,结合其施工技术的质量标准,严格按照设计方案中技术要点的相关要求来完成施工工作任务。

关键词:给排水;管道安装;施工技术;要点。

1、概述。

给排水系统对于建筑物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它关系到工程的质量,也影响到建筑物给人们带来的便捷性和舒适性。以往很多建筑物在投入使用后,正是因为给排水系统出现了诸多问题和隐患,给业主带来很多生活和工作上的不便,而且一旦给排水的管道系统出现问题,是很难彻底解决和排除相关隐患的。所以就要在施工期间杜绝出现质量病害,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不使其发展扩大,这就需要合理的施工技术方法和完善的防控机制。

给排水系统中的技术要点有很多,因此就延伸出很多关键的注意事项,其需要完成的工作事项也比较繁杂,但是作为施工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就要从纷繁复杂的事务中理清管理工作的重点和目标,将各项工作进行有序管理,确保按照相应的施工程序和顺序来逐步开展和推进。对于给排水施工工作而言,施工人员在作业期间需要深入了解各项施工技术方法,这样才能明确其技术的要点所在,否则就会导致不同程度病害问题的发生,给施工安全以及正常的施工作业进度都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在实际施工中,我们要进一步明确各项工作事项的具体程序和关注要点,防止出现工作中的缺陷和遗漏,依靠完善的工作安排和部署来确保给排水施工的顺利推进,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防止各类安全问题和质量病害的发生。

2.1完善准备工作机制。

出于保证建筑工程给排水管道施工顺利进行的考虑,在具体进行管道施工之前,需要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尤其是图纸的审查与核对、物料控制、挖槽准备等。对于图纸的审查与核对,需要相关人员严格的查看土质,确定图纸是否满足施工标准及要求;确定关键部位的设计是否合理,是否有效处理施工矛盾;确定施工人员分配、施工工艺制定、施工材料的采购等方面是否合理等,及r发现施工图纸存在的问题,要求设计人员及时处理和解决,从而保证施工图纸的有效性。物料控制方面,一定要正确认识物料是建筑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而明确物料有效使用的重要性,进而要求相关负责人能够严肃认真的对待物料采购、检测等问题,确保物料符合相关标准。挖槽准备工作的落实,需要相关工作人员能够按照施工要求来规划安全保护措施,并且设置要保护屏障及标语等。准备工作是很容易受到管理人员忽视的一项工作,但是它本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亚于正式的施工工作。所以在准备工作开展的同时,也要综合其工作事项以及各种组织、安排工作,加快完善其工作机制和管理体系。以往很多工程建设都没有完善的准备工作机制来加以制度性保障,这也说明了施工组织工作还欠缺很多,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这样就会直接导致准备工作出现遗漏,在施工所需信息资料、前期调查信息以及各种设备、材料的准备就很可能忽略某些细节,如此就会在施工开始以后发现很多问题和阻碍。因此作为施工的组织者和管理人员一定要注重准备工作的完善性和科学性,不要认为准备工作只是一系列工作事项简单的组合在一起,或者随意堆叠而成,而是有计划、有目的的来开展准备性工作,所以需要完善和健全的工作机制来加以管理和控制,这样才能确保各项准备工作都能够及时、到位,为后续的施工作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2.2做好沟槽开挖。

土方工作量占据较大的比例,需要的采用挖掘机和推土机械来进行沟槽开挖,并且利用带有自卸功能的汽车来运输土。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进行沟槽开挖时需要工作人员先探测地下管线等分布位置,沟槽开挖是否会碰到,进而合理的规划沟槽开挖方案,如机械与人工组合开挖方案的实施,从而良好地展开沟槽开挖,避免产生负面影响。给排水需要完成的土方开挖总量是非常大的,为了进一步提高施工效率,并确保施工的安全性,施工人员需要合理的选用作业设备,并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来合理操作这些机械设备。在此基础上针对沟槽开挖的作业要求进行多项探测和测量工作,目的是为了确保沟槽的规格标准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需求。这里需要重点注意的就是,在探测以及测量等前期工作中,探测人员也要注意测量等工作的技术要点所在,确保测量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形成准确、正式的信息资料以供施工人员进行参考,要知道沟槽开挖的各项作业指标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设计方案的指标参数是基准,而经过探测测量后得出的结果,是施工人员需要密切关注的,要与原设计方案中的.指标参数进行对比,适时调整开挖作业的策略。总之,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施工质量与安全为中心,适时调整作业指标和对策是权宜之计,是在必要情况下,也要经过相关参与方的同意之后才能够付诸行动。可见,沟槽开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需要严格的工作程序加以保障,才能提高其作业质量,确保施工安全。

2.3做好管道安装。

管道安装是给排水系统工程建设中的重中之重,它并非简单的将管道结构部件安装在指定地点,然后连接起来就可以了,其实际的施工程序和步骤与我们所想象的有很大不同。在给排水系统的管道安装作业之中,施工人员首要的工作并不是管道部件的安装,而是先处理好预埋作业的相关问题。管道要想牢固的固定在制定位置上,各个管道部件在连接时能够保持紧密,防止出现松脱,就要在安装之前,将各个需要进行预埋的部件进行严格的检查,确保其没有质量问题以后,将其预设在制定的位置上,同时要确保其预埋位置与设计方案中的要求相一致,监管人员还要对预埋的具体位置进行检查,防止出现偏差和失误。通过检查合格以后,施工人员就可以按照顺序逐步开展管道部件的安装和衔接,在连接处进行管道衔接作业时,一定要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来开展。在此过程中,还要密切留意哪些极易依法安装错位和安装难度较大的施工程序。

3、室内管道的安装施工技术关键与管控要点。

3.1技术关键要点。

由于气体密度较低,重量较轻,所以上面为气体管路,下面为液体管路;热介质密度较轻,因此上面为热介质管路,下面为冷介质管路;同理上面为保温管路,下面为不保温管路;上面为金属管路,下面为非金属管路。管路相遇的避让原则。分支管路要避让主干管路;小口径管路避让大口径管路;有压力管路避让无压力管路;常温管路避让高温或低温管路。这样以来,可以做到管路排列井井有条。简而言之,在建筑给排水系统施工的整个工程中,管道安装施工环节是需要重点控制的环节,在管道施工过程中,要尽可能地做到认真、详细、细致地组织施工、严格控制每一道施工程序以及施工环节,对于施工过程中的重点以及难点环节要给予足够的重视,除此之外,要合理利用、创新并优化施工技术,以此来保证给排水过程的优良施工质量,以达到较好的工程效果,更加节省空间、便捷以及美观舒适,提升人民的生活质量以及;建筑单位的经济效益。

3.2管控要点。

建筑物室内的给排水管道在安装工作中要进行全程的监管和控制,管理人员应该根据室内管道的安装技术的关键性要点,并以其相关要求和标准体系作为监管监督的重要参考依据,这样做是为了防止管理人员在工作中错误的指挥和管控之类的问题发生,也是为了有效确保监管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同时,管理人员要对各个技术要点来完善相应的管控流程,制定有针对性的管控要点及其相应的机制体系,从而加强管道施工的管控力度。

4、结论。

通过笔者的论述,表明了现阶段建筑工程中给排水系统的施工建设确实出现了很多缺陷和不足之处,使得建筑给水以及排水运行不畅,造成堵塞甚至泄露,这不仅仅给建筑物的使用者带来诸多不便,也是很多安全隐患和事故被引发的重要因素所在。为此,应强化对给排水施工的监管和监督工作力度,不放过任何一个施工作业的流程与环节,实行全过程的动态式监管。与此同时,施工人员也要根据相关技术要点的重要事项和规范要求来提高执行能力,切实依据其设计标准来落实相应的施工作业程序和策略,能够避免的问题要全力进行防范和强力控制,不使问题扩大化和严重化,及时发现并及时排除。总之,要想确保给排水系统工程的质量达到设计标准要求,还有很多重要的工作要完成,因此就需要工程管理者和施工团队密切协作,集中力量做好一系列施工工作。

经济房给排水工程论文

买保障房可用公积金交首付。

去年底,南宁市首个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中房·碧翠园b组团经适房正式开盘销售。近日,选房成功的购房者开始陆续办理交房入房手续。以往,公积金只能月供商品房和保障房及用以租房,现在,这批保障房还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来支付首付款。

为切实做好缴交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建设的中房·碧翠园b组团经济适用房新工作,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9月份开始加强与市住房局沟通协调,并在媒体上进行开盘报名通告。根据南宁市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提供的申购户名单,中房·碧翠园经适房项目共有1500户家庭提出购房申请,其中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共有356户,符合优先购买条件,作为第二顺序人优先选房。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切实帮助租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的居住问题,不再设租金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限制,允许租住保障性住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全额支付租金。

温馨提醒。

提取公积金贷款买房这些常识要了解。

连日来,不少市民致电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咨询该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哪些资料?为此,南宁住房公积金相关部门出台了《住房消费(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清单》,符合条件的'租户也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一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和对象?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城镇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农村户籍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问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有何好处?

答: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享有以下好处:

1.职工按规定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2.职工购房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贷款购房后,可以申请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逐月自动还贷或委托按年提取还贷,减轻还款经济压力。

三问购买保障性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首付款吗?

答:可以。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支付首付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2.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认购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四问租房可以提取公积金进行支付吗?

答:可以。租住普通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复印件);。

2.家庭收入证明(收原件);。

3.租金发票(原件、复印件)。

4.房租的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5.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6.租房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收原件);。

7.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产局出具)(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租金发票开具一年内,每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超出家庭年收入15%以上的租金,且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家庭年收入的50%。

五问租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吗?

答:可以。租住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与产权单位(产权管理部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2.最近一个月支付房租的交费单或银行扣款单(流水单)(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发票日期起一年内,每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提取额为未提取期间实际支付的租金。

南宁将增8.09万套保障房,非户籍人口也能申请【2】。

近日,《南宁市“十三五”住房保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正式发布实施。《规划》提出,“十三五”期间,南宁市将规划提供保障性住房总量8.09万套(户),鼓励和引导各类型、各层次、各群体住房的混合布局,提供相应完善的配套设施,满足不同群体居住和生活需要。

至“十三五”末全市保障住房覆盖率提升至23%。

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南宁市大力推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全市保障房建设各项规划指标均超额完成,实际开工建设130997套(户,含棚户区改造),完成规划任务的186.74%,累计基本建成71863套;分配入住46992套。全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常住人口覆盖率达到20.30%,高于国家制定的目标。

“‘十二五’侧重在建,‘十三五’侧重在管。对于保障性住房该如何有效合理分配,如何提升保障住房物业品质,如何做到各项配套服务完善,就是‘十三五’的主要内容。”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设科相关负责人解释称。

“十三五”期间,将以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和开展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为重点,提升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强化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确保“十三五”末全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常住人口覆盖率达到23%,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十三五”期间拟建设各类保障住房约4.34万套。

“‘十三五’期间,各类保障房建设主要以‘保续建、加强后续房源分配’为主。”相关负责人介绍,南宁市将积极探索和建立、完善集中建设、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相互转换、租售并举等多渠道、多层次的保障性住房房源供应体系。

拟规划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约4.34万套,其中新建0.66万套,续建3.68万套;通过棚户区改造后建设住房3.75万套,解决约8.34万户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通过以购代建等方式解决部分安置房源,并以租赁补贴、租金核减等方式提供保障总量约0.25万户。

相关负责人介绍,棚户区改造是“十三五”时期,南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着力点。根据《规划》,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建设安置住房3.75万套,建筑面积369.73万平方米,建设用地约205.67公顷。

降低准入门槛保障人群进一步扩大到非户籍人员。

外来农民工、新就业大学生等群体是保障性住房的主要保障人群对象,同时进一步降低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门槛,简化申请程序,实现“应保尽保、全面覆盖”。

《规划》指出,要兼顾考虑一定条件的城市新增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及大中院校毕业生(如居留意愿、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用工合同等)科学确定不同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把公租房扩大到非户籍人口,实现公租房货币化。

采取住房公积金、实物配置、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等多种形式加快解决城市高层次人才安居问题,通过阶段性梯级式货币补贴方式解决大中专院校新就业人群、城市新增就业人员的住房问题,发挥保障性住房在推动新型城镇化与促进城市人才要素聚集的功能和作用。

鉴于南宁市保障性住房分布范围较广,集中建设和配建均有等实际情况,将成立南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服务管理中心,专门负责城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和运营管理工作。(记者凌剑伊)。

“十三五”住房保障规划年度目标和建设计划。

公共租赁住房。

续建12259套,建筑面积53.60万m2。

新建100套,建筑面积0.60万m2。

续建9801套,建筑面积47.12万m2。

续建5422套,建筑面积32.27万m2。

新建1500套,建筑面积9.00万m2。

续建1224套,建筑面积5.73万m2。

经济适用住房。

20续建1522套,建筑面积9.54万m2。

20新建4000套,建筑面积24.00万m2。

续建2064套,建筑面积16.55万m2。

20新建1000套,建筑面积6万m2。

续建624套,建筑面积5.34万m2。

20续建1944套,建筑面积14.49万m2。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2016年续建740套,建筑面积8.54万m2。

年续建1182套,建筑面积1.09万m2。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2016年20733套,建筑面积204.95万m2。

年6629套,建筑面积63.73万m2。

2018年3478套,建筑面积31.32万m2。

年2849套,建筑面积29.54万m2。

3824套,建筑面积39.19万m2。

给排水工程论文

1.边坡工程水害破坏现状。

目前铁路路基边坡水害问题较为突出,全国铁路灾害总计有68999处,14107公里长,其中水害占比为38.5%,水是诱发边坡滑坡、溜坍等现象最重要的因素,有“十滑九水”和“治坡先治水”的说法。在边坡工程中,对水的治理尤为重要,保证边坡水流通畅,边坡内含水率在一定的范围内,不让水在边坡内形成贯通面或水囊,从而保证边坡的稳定。

2.虹吸排水在边坡水害处理中的应用。

针对近年来对边坡水害的研究,由中南大学国家级重点实验室通过前期调研、室内试验、现场整治施工,形成了“水钉法”综合解决方案。“水钉法”综合解决方案是通过在边坡中植入具有毛细功能不淤堵的排水材料组成的“水钉”,利用快速无损探测专用技术探查土体水害状况,依据水钉的特定设计理论,形成由铁路边坡病害诊断、水钉设计方案和施工工艺组成的集成创新技术,用以保障边坡的稳定性和提高安全系数。在6月6日,京广线k2053段因持续暴雨导致边坡溜坍。中南大学用专业的设备探测到10-12米深处部分土体液化,土体中有两条渗水带;京广线k2053段长约160米,三级堑坡,高度约50米,207月24日,发现天沟左右两侧,有几处不同程度的裂缝。经过探测发现有几处水囊,有土体液化现象,结合现场情况和探测结果,中南大学对病害制订了水钉整治方案。

3.虹吸排水在边坡水害处理中取得的.效果。

年9月到10月,在京广线k2078段安装了70根水钉,在京广线k2053段安装了8根水钉,安装期间非雨季,安装完成后,京广线k2078~k2115段70根水钉有32根流出清澈的水;京广线k2053段8根水钉中有4根流出清澈的水。对出水情况做了观测记录,通过检测,水钉附近的土体含水量有明显的降低。选取10升水桶一个,每个工点选取任意一个排水孔,对导排出的渗水注满水桶进行计时,同时观测水质清澈程度.

1.虹吸排水在边坡排水系统优化。

路基边坡在设计调查阶段要对边坡水系进行详细的调查,根据不同的地质情况,要采取不同的排水方式,尤其是土质边坡要充分的考虑排水管的堵塞,水分在边坡挡墙后形成流水贯通面或淤积水囊。鉴于边坡水害破坏,建议在边坡挡墙或变坡面可设置“水钉”,保证边坡内无积水,边坡不因水作用而失稳、滑塌。从中南大学在京广线k2053水害整治试验段出水效果来看:虹吸排水施工简单、方便,易于工地操作;排水系统不堵塞;主动吸排水,有水既排、无积水隐患;无泥砂流失,不会造成坡面下沉、塌陷;对既有边坡治理原位加固无需大开大挖;使用寿命长,可在新建工程中作为替代或增补,亦可作为后期既有护坡挡墙泄水孔堵塞造成的“挡水墙”问题;地下水发育导致的边坡溜坍问题;长期降雨造成边坡饱水失稳等的水害整治;造价合理,安全可靠。

2.虹吸排水在隧道结构防排水中的推广建议。

2.1目前高速铁路隧道结构防排水中的设计情况。隧道防排水设计遵循“防、排、截、堵,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结构防排水主要采用在喷射混凝土初支和模筑混凝土二衬之间设置土工无纺布+防水板的柔性防水层,防水板兼做隔离层。在施工环向缝处设置中埋橡胶止水带+背贴式橡胶止水带的复合防水结构,在纵向施工缝处设置中埋钢边止水带+遇水缓膨胀橡胶止水带的复合防水结构。

2.2目前隧道病害现状。根据铁道工务部门权威统计资料,全国既有铁路7193(总长8364.892km)座铁路隧道病害中,出现的衬砌裂损、结构渗漏、衬砌腐蚀、涵身开裂、涵身下沉错位、仰拱铺底变形、界限不足、冻害等病害、有53%以上的隧道病害与水的处理方法有直接的关系。

2.3隧道水害分析。隧道工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现有结构防排水中间隔离层存在一定的缺陷,尤其是土质隧道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土质中的微小颗粒日积月累,将土工无纺布板结无法起到过滤作用,致使隧道衬砌背后的水无法顺畅的流入排水管内。调查发现,大部分隧道衬砌渗水是由于衬砌中设置的排水管不出水,管内出现淤积泥沙,无法满足排水需求,衬砌背后水对衬砌腐蚀或隧道衬砌背后蓄积水量增多,水压增高,致使衬砌在薄弱环节渗水或开裂。

2.4隧道结构防排水优化建议。隧道防排水直接影响隧道的使用功能,故对隧道的防排水设计和施工因综合考虑。综合已有工程现状,建议在土质隧道中,防排水可考虑施工虹吸排水板,防止衬砌背后水流将土工无纺布板结导致排水不畅,致使衬砌后压力增加,衬砌薄弱处渗水或开裂。在目前的设计状态下,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当水中的细小颗粒慢慢淤积在土工无纺布上,无纺布板结,水无法流入排水管中,结构排水系统失效。鉴于此种情况,建议利用中南大学研究的虹吸排水板将排水板包裹,解决淤积及利用虹吸作用快速排水,保证衬砌混凝土的使用耐久性。在硬质岩石隧道富水段、节理裂隙发育段、有断层构造等特水段落可设置虹吸排水板,有效的保证排水通畅。工程费用增加有限,为后期工程的安全使用提供保障。在建高速铁路隧道防排水设计中的现有设计思路在一些特殊的地质情况中,已无法满足排水要求,由中南大学研究试验的虹吸排水为设计拓宽了思路,具有推广价值。

三、结语。

通过对虹吸排水技术的研究和试验,体会到在工程建设中,从初期的勘察、设计、施工各个阶段要充分的考虑到一些特殊地区、特殊地质条件的影响,有针对性的进行设计和施工。对“四新”技术的挖掘和研究要渗透到各个阶段,也是工程建设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对“四新”技术的应用要以严谨的科学态度打破藩篱,更好的服务于工程实践。虹吸排水是一种新思路,一种新方法,其施工方法简单,便于操作,给我们拓宽了排水思路,值得推广应用。

给排水工程论文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watersupplyanddrainage)是工科学科中的一种,简称给排水。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给排水工程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也导致环境问题更加严重,并且这些环境问题从一定程度来说对给排水系统产生影响。本文主要是对现代环境对给排水系统带来的新问题及其解决措施进行分析论述,希望能够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从而改善当前这种状况,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发展。

环境;给排水系统;影响。

1.气候变化给排水系统造成的新挑战。

现阶段的气候变化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气温逐渐升高,天气变暖。气温的上升导致大多数区域的冰川、积雪开始慢慢融化,这一变化导致水量不断增多,这些地区下游的径流量逐渐提高,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径流量肯定会受到牵连;第二,是对降水产生影响,表现在其分布的区域、数值等等上。降水量的变化会呈现出两级分化的趋势,有些地区的降水量会上升,但有些地区会下降,具体表现为:湿润的热带地区和较高维度区域的降水量呈增多的趋势,这会导致当地的地面径流量增多,干旱半干旱区域的降水量不但不会增多,反而呈下降的趋势,造成当地更加干旱;第三,特别容易出现极端的天气,如台风、大暴雨、大暴雪这种恶劣的天气比之前出现的几率要多。

2.地面径流污染严重。

现阶段,对地面径流造成影响的因素表现为三点:其一,道路的材质。不同的道路所使用的材质是不一样的,同时不同的材质导致所修建的路面在下雨的时候,路面在雨水的作用下会形成不同的污染物,而且地面径流量也会不一样。其二,工业生产垃圾污水排放;其三,降雨条件的影响。一般而言,降雨量的多少、中间所隔时间的长短等等都会影响地面径流。

3.路面硬化影响地面渗水量。

城镇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建设规模不断壮大,使得城镇中的路面不再是土质的而是硬化的地面,但这样的地面吸水性能很差,这导致在雨季大量的雨水短时间内渗不到地下,地下径流量减少,同时还会其速度产生影响,最终对于当前的给排水系统来说是一项沉重的负担。

第一,通过分析研究气候变化对不同地区排水系统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冲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目前,我国经常爆发强烈的降水,这导致按照传统设计的给排水系统不能及时将大量的雨水排出去,这样道路上就会产生大量的积水,影响交通的正常通行。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大自然植被的种植,这样就会提高土地的渗入能力。

第二,随着城镇化的推进要完善排水系统。城镇化建设的发展推动了地面硬化面积的增多,导致低下径流量增多。那么此时若是排水系统得不到完善的话,可能导致城镇路面出现积水,影响人们的正常通行。要想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做好相应的给排水系统。

第三,现代排水系统要在对客观环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采用先进的技术对各个地方的'积水和径流情况进行检测和分析,在排水系统内部安装监控系统,如在容易放生洪涝和积水的地方设置防汛监控系统,以便能够及时迅速的启动排涝设备在桥下设置检测水位的标尺,如果发现水位上升,就可以及时的做好防汛排水工作。

给排水工程的建设施工要使用质量达标的材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质量。同时还要对给排水工程的施工场所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明确工程预算开支。工程预算还涉及关于施工的设计预算,保证设计要求能够符合工程施工的投资比例,希望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资金的作用,更好地为排水工程建设服务。

设计给排水系统要采用科学的方法,还要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准确了解掌握城市给水的状况,从而更好地采取相应的对策。例如,对于容易出现内涝的城市安装相应的监控系统,这样能够通过监控系统及时掌握积水情况,及时启动排涝设备,只要发现桥下的测水位的线超过要求了,就要马上向上汇报,做好排水工作。监控系统能够帮助及时化解积水问题,及时做好排水工作。排水系统建设还需要专设“安全阀”管道。启用溢洪口管道,以便雨水直接排放到河水之中,而如果出现严重的城市内涝情况就可以利用涨水专用抽水机,接替溢洪口管道帮助排水。

3.强化给排水系统管理的规制。

做好给排水系统的管理还需要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实现其有效利用,对区域的防洪、排涝、蓄水、供水、排水、节水、水资源的保护、污水处理及其回收利用等实行统一管理,改革“多龙管水”为“一龙管水”.与此同时,为更好地管理给排水系统,可以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使得给排水系统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从而更好地开展其工作,更好地为社会建设做贡献。

综上所述,经济的发展,环境的恶化,会地下径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同时导致当前的给排水系统与城镇的发展不相适应,影响其运行,因此需要根据当前所面临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做好给排水系统的更新和完善工作,使其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1]姜文超,管继玲,吕念南,杨政成。雨水径流污染与城镇排水系统规划[j].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2010(03)。

[2]宋序形,陈冰,邸达。气候变化给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带来胡挑战[j].中国给水排水,2012(04)。

经济房给排水工程论文

经济适用房制度最初是作为福利分房制度与住房市场化制度之间的过渡性安排出现的。

是我国住房市场化改革突破阶段,这一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要求全国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通知中首次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设定的供应对象是中低收入者。

根据当时建设部对不同收入群体的划分,保障范围实际覆盖了约80%的家庭。

由于当时居民收入普遍不高,商品房价格显得高不可攀,经济适用房不但是作为取消实物分房后主要的住房保障形式,还担负着启动房地产市场、拉动内需的责任。

至是经济适用房的高速发展时期,这期间经济适用住房累计竣工面积4.77亿平方米,解决了600多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20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18号文件)里,将房地产业定位为拉动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经济适用房由“住房供应主体”转变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在18号文件中,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虽然还没有明文调整,但其主体地位开始让位于商品房。

至此,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开始大幅度萎缩,而房地产市场则得到了快速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虽然要求“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但其目的已变为“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

20以后,我国的住房保障政策再一次有了明显的转变,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经济适用房被要求规范发展,保障性住房的主体转移到更加符合市场化机制的公租房和廉租房上。

促进转变的原因之一是经济适用房政策在实施中越来越凸显的问题和矛盾。

随着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之间价格差异的加大,巨大套利空间和对稀缺资源的争夺造就了寻租、朽败现象。

在价格“双轨制”下,高收入阶层和权利阶层显然比低收入家庭更具寻租能力,政策执行出现偏差将不可避免。

从保障房制度的政策演变上也可看出,以提供非产权性住房、满足居民基本居住需求的保障体系是未来的趋势,而经济适用房应当逐步退出保障市场。

但是近年来,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又在很多地方悄然兴起,只不过其存在的形式有所不同。

事实上经济适用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开向社会销售的,面向低收入群体的经济适用房,这是一般公众所接触和了解的形式。

但依据设定的收入和住房门槛,很多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的员工就被排除在了政策之外。

这就出现了第二类经济适用房,即“允许”一些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在“自有用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设经济适用房。

能够享受到这一福利的为单位的内部成员或者相关利益者。

如果说前一种经济适用房还在一定时期发挥了部分保障的职能,后一种则完全演变为福利性住房。

是手中握有资源和权力的部门为自己本部门谋取的私利,使有机会购买这类住房的.人获得了巨大的利益,也产生了寻租朽败的空间。

这种形式的存在体现了对所谓“自有用地”的曲解。

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城市土地是国家所有,而非任何个人或单位的“自有”。

用地者只拥有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并且使用权是区分用途的。

不同用途的土地价格相差巨大,一般来说,价格最低的是公用事业用地,可以无偿划拨,商服用地价格是最高的,其次是住宅用地,而工业用地因为可以为政府带来税收,政府给予的土地价格相对较低。

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网的数据显示,,全国住宅用地的地价水平为4620元/平米,而工业用地仅为670元/平米,住宅土地价格是工业土地的7倍。

在一些大城市两者之间的价格水平差距更大,北京、上海、深圳住宅土地价格为14124元/平米、25335元/平米和29132元/平米,分别约为本地工业地价的9倍、15倍、11倍。

可以看出,土地用途转换就将造成土地价格的巨大变化,所以国家对于土地用途转换是严格控制的。

并且作为国有资产,土地因为转换用途而形成的增值应该归全民所有。

能够拥有“自有用地”的主要是国家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

这些土地本来的性质分别是公共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用地等,取得方式有划拨也有出让,但地价都较住宅用地要低很多。

且不说其中已经存在部分工业用地的地租缺失问题,在“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将这些所谓“自有用地”转换为住宅用地,仅需象征性地补交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取得成本与周边同等土地相比价格差别巨大,则是土地租金的又一次缺失。

相当于无偿或低价占有全民资源服务于少数团体利益,并且成为部分部门将国有资源转化为私人财产的“合法”渠道。

土地变换用途而产生的收益本可以用于提供更多的社会公共服务,但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将土地转换用途形成的巨大价差化公为私。

这种“保障”没有缩小反而扩大了收入差距,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社会不公平。

因此从土地制度上应规范保障性住房用地秩序,取消非正常供地方式。

对于已有的非住宅用地性质的“自有用地”要转换用地性质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市场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由国家按照相应用途土地的市场价格收回后公开拍卖。

如果转换为保障性住房用地,其分配应该按照公平的原则,面向所有的应该受到保障的群体。

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工艺论文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基础设施的要求越来越高,城市市政给排水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然而,在城市市政给排水的规划建设过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为此,必须要对城市市政给排水的规划思路进行整理。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

人类的生产和生活都离不开水,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并且给排水工程对于我国城市化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当前为了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水量和水压,我国已经设置相关部门对城市的给排水工程做统一规划。但是,由于城市市政给排水是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复杂工程,只是简单的规划和部署远远不能够做好城市的给排水工作,城市给排水建设仍面临着诸多问题。因此必须正视在过去城市发展中给排水规划和建设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找到规划思路,并付诸实际行动,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市政给排水的问题,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一、城市市政给排水面临的问题。

1.城市给排水技术水平问题。

在进行城市给水排水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往往由于施工人员自身的技术水平、专业素质及业务水平有限导致在施工中不能够按照预期的工程质量进行建设,这给后期市政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带来相当大的难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就在于: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城市的给排水工程的数量激增,在城市给排水专业人才的培养方面,质量和数量均有不足。由于市政建设对于给排水专业人才的需求量大,在招聘过程中往往忽视对施工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考核,一味地填充人数,导致施工质量不高。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一大部分人员不能够真正掌握设计的宗旨和城市发展的规划,使得在建设初期就出现了许多错误意识,而给后续的市政建设带来隐患。

2.城市市政给排水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市政给排水工程建设过程中,每一项施工程序都有着明确的操作规范。由于一些施工人员缺乏一些必要的素质和意识,导致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出现纰漏,忽视了具体的规范要求,从而引起施工安全隐患。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管理人员监管不到位。一些施工工地管理人员不会出现在施工现场,不会对安全问题和技术问题进行现场指导。因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由于缺乏经验、知识和技术会造成不规范、错误的操作,且无人纠正。(2)监管机构不到位。在市政给排水工程中,监督机构往往不能够发挥其监督作用,没有切实有效的方法对施工单位进行科学监督,从而造成安全隐患。(3)施工时没有做到全盘规划。例如,有时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临时铺设管道。如果缺少详细周密的统筹规划会导致管道铺设的深浅不合适、线路不合理等现象。而在北方城市如果不考虑天气的影响,往往会造成管道冻裂现象,使整个工程存在安全隐患。

3.城市市政给排水的规划设计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协调问题。

城市市政给排水的规划设计不是单独进行的。作为市政工程的一部分,在规划过程中,势必会与其他专业相互影响,而产生一定的冲突和矛盾。例如,排水管道一般为设置在道路下的重力流管道,其管径的确定不仅与流量有关还与坡度有关。在城市规划中如果没有详细的道路标高,很难准确地计算管道坡高,这都需要与城市规划进行协调。

二、城市市政给排水的规划思路。

1.提高给排水技术水平。

在城市市政给排水的施工过程中,一定要重视施工图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在施工之前要做好整个工程的设计和资金投入审核工作。要切实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在引进人才时必须严把质量关,同时定期设置专业的技术培训班,培训一些施工人员。同时,注重新技术新方法的使用。例如,城市给排水管道施工时多采用开槽的方法来铺设预制成品管,这是当前国内外应用最为普遍的地下管道工程施工方法。施工人员必须要熟练掌握这种方法,提高施工的技术水平。

2.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

在市政给排水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建筑单位需要设立专门的负责人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切实分析工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避免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同时,施工单位要不断地完善工程的安全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对给排水工程的安全管理质量和效率。配备专门的安全监管人员,时刻注意工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力争在第一时间予以解决。

3.加强沟通,协调城市的各个规划。

为了充分协调城市给排水规划与城市其他的规划,就必须要加强不同规划方案之间的沟通。因此,首先就需要采用系统分析法对整个城市的各项工程进行科学的规划。所谓系统分析法就是针对系统的各个要素和系统外部条件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在分别研究和解释各个系统元素的基础上,找到各个系统元素之间的关系及影响方式,优化和协调各元素之间的关系,使整体系统达到最优状态。市政工程就是这样一个要采用系统分析法进行科学规划的系统,而城市市政给排水和其他市政工程则是不同元素。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只有利用系统分析法协调给排水工程和其他市政工程之间的关系,才能使整个城市的规划建设达到最优状态。同时,还需要以变化的眼光看待整个工程的规划,而不能只是把眼光滞留在当前。要及时根据系统的发展模式,来适时适度调整规划方法和规划理念,从而不断地完善城市这一系统工程,为城市的发展增添动力。

三、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是一项涉及到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其规划具有前瞻性、长远性和与时俱进的特点。在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过程中,面临施工技术水平、施工安全以及城市规划协调等方面的问题,文章分别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总之,只有首先具备了长远规划的理念,才能从该角度出发与时俱进地考虑问题,并且及时地调整规划方法,协调好城市各个规划,才能够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才能够真正促进城市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作者:张小敬刘中厚单位:济宁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彭东安.小城镇的给排水规划[j].城市规划,1983(06).

[2]周影烈.基于“反规划”理论的排水规划研究[j].山西建筑,2016(02).

[3]韩冬.市政给排水规划设计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06).

[4]常魁.排水规划中排水分区划分技术研究[j].山西建筑,2013(29).

城市给排水工程施工论文

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往往没有具体详细的施工计划,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给排水工程预留孔相关位置不准确或缺少孔洞等,完工后的建筑主体存在着较大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在发现后补救施工会造成建筑主体的破坏,影响后续的工程施工问题,并且也是对工程财力、物力、人力的巨大浪费。

建筑主体完工后,经常出现管道渗漏问题。根据经验分析,可能出现的原因如下:(1)施工场地环境因素的影响;(2)施工过程施工操作不规范原因;(3)建筑材料自身问题。

公路工程经济管理市场经济论文

内容提要:市场经济强调自由竞争,而垄断通常被视作是竞争的最大敌人。各个国家往往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垄断进行规制,然而,各国在对垄断进行严格规制的同时却往往“特赦”了自然垄断,普遍将自然垄断作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来看待。在政府的“照顾”下,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企业享有了许多一般企业所没有的特权。政府的管制对规范自然垄断企业有作用吗?自然垄断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应该是依法治理还是应该依靠政府治理?这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引言:市场经济既是竞争经济,更是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经济通过竞争实现了优胜劣汰,合理配置了资源,但市场经济的竞争必须是在公平、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否则,市场机制就会扭曲,就会导致市场失灵。然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参与竞争的主体并不总是规规矩矩地参与竞争,有的市场参与主体会采取各种非法的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从而实现自身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这样必然会导致市场竞争难以在一个良性的环境下进行,正是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相关的规范竞争秩序的法律应运而生。他们的出现就是为了破除市场恶性竞争,还市场一个纯净的竞争环境。

市场经济更是法治经济。不仅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的资格需要法律进行确认,市场经济的运行更需要法律来“保驾护航”,法治是市场经济主体独立和意志自由、参与公平交易、正当竞争的重要保障,于是,作为市场上的主体的政府和经济主体的各种活动必须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是市场机制。但仅仅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却往往达不到我们所期望的效果。这是因为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可能会产生一些无效率的结果,比如垄断导致的效率损失和分配不均、恶性竞争导致的生产力破坏等等现象。于是,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干预市场就成为了理论上的必然,在现实中的确也是这样,“市场失败”是政府干预市场行为的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充足的理由。

各国纷纷通过立法的手段实现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一系列规制竞争的法律就是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干预市场的非常典型的实例。在这些法律中,各国政府普遍针对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做出了非常严厉的规制,但却有一个例外,即各国立法在对垄断实行严厉法律规制的同时却普遍给“自然垄断”留出了生存的空间,均将其排除在《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之内而由政府政策加以管制。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企业就有了傲视其他竞争主体的资格,说是以市场经济平等主体的身份参与竞争,可他们却从不把竞争放在眼里。

一、什么是自然垄断——关于自然垄断的基本理论。

自然垄断是指因产业发展的自然需要而形成的垄断状态。在传统理论中,导致自然垄断的“自然”的或是技术的因素是某些行业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和过高的沉淀资本。这些行业的生产活动是需要投入大量的专门资本的,况且资本很难转移到其他用途中,从而就形成了很高的沉淀成本。下面笔者将从经济学和法学两个层面对自然垄断产生的理论基础做一番深层次的剖析:

1、自然垄断产生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西方自然垄断理论从产生到发展大概经历了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成本次可加性三个阶段,它们各自解释了自然垄断出现和存在的原因。在总体上推进了对自然垄断的认识。

第一、规模经济。任何企业进行社会生产时,它总会面临生产成本问题。如果企业的单位生产成本相对过高,则其必然会处于竞争的劣势地位;如果企业的单位生产成本相对较低,则它就处于竞争的优势地位。但是,企业的生产成本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除了技术等因素的作用,即使在相同的条件下,企业的单位生产成本也可能随着生产总产量的增加而趋于下降,原因在于当企业的总产品不断扩大时,原先的固定成本被逐渐摊薄。这在固定成本投资较大的企业表现的尤为明显。当长期平均总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降低时,规模经济就出现了。当社会对某些行业的长期平均成本的降低速度与幅度提出要求时,这个行业往往就是自然垄断。规模经济很好地解释了产品单一领域行业的自然垄断。如果一个行业有着规模经济的特点,则规模大的企业在生产成本上会比规模小的企业具有优势。[1][1]在这样的情况下,越早进入行业的企业、越拥有大的规模,其成本就会越低,因而必然会扩大自己的规模以求达到独占市场,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在行业内存在垄断的条件下,任何新进入该产业的企业必然面临较高的壁垒,很难与早期进入该行业的企业进行竞争。

第二、范围经济。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并不仅仅生产或提供单一的商品和服务,往往是多元化经营。如果由一个企业生产多种产品的成本低于几个企业分别生产它们的成本,就表明存在着范围经济。由于单独生产某一产品的企业的单位产品定价高于联合生产的企业的相应单位产品定价,因此单独生产的企业就会亏损,这些企业或者退出该生产领域或被兼并,这也会形成垄断的局面。因此美国着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与诺德豪斯指出,有着范围经济的产业也可产生自然垄断。对此,我国的大部分学者是持相同的观点。从理论上来讲,范围经济很好地解释了产品具有综合性领域存在的自然垄断。

第三、成本次可加性。1982年,美国着名经济学家夏基(sharkey)、鲍莫尔(baumol)、潘泽(panzar)与威利格(willig)等人认为,即使规模经济不存在,或即使平均成本上升,但只要单一企业供应整个市场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的成本之和,由单个企业垄断市场的社会成本最小,该行业就仍然是自然垄断行业。自然垄断的定义或者最显着的特征应该是其成本的劣加性。换句话讲,就是平均成本下降是自然垄断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平均成本下降一定造成自然垄断,但自然垄断不一定就是平均成本下降。只要存在成本弱增性,就必然存在自然垄断。成本的次可加性理论的提出,掀起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自然垄断理论的变革,从理论上进一步解释了自然垄断存在的根源。

经济学主要从效率的角度解释了自然垄断产生与存在的根源,而法学尤其是经济法则从更为广阔的视野进一步对自然垄断作了深层次的思考,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2、自然垄断产生的法学理论基础。

第一、社会本位的需求。虽然人具有个体的私利性,但也正是人个体的私利才使得国家与社会有着存在的必要。个人与国家、社会利益重心的转移导致了法律本位的变化与发展。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法律本位发展的最终方向。法律社会本位的确立促使国家、个人与社会组织在作为或者不作为时,必须考虑社会整体的利益并作出相对的利益平衡决策。虽然自然垄断存在的历史覆盖了所有本位的法律,我们还是必须客观地承认自然垄断是社会本位在法律领域深层次作用的产物。

第二、竞争与垄断的二重性。竞争是市场的灵魂,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但过度的竞争可能带来资源的浪费;垄断虽然压制和排斥竞争,损害民众的福利,危及社会民主政治,但它也有积极的一面,如规模经济等。竞争与垄断的二重性必然要求社会对竞争和垄断作出思辩性的规定,在反对垄断同时也要建立合理的反垄断法适用例外制度。

第三、现代经济法价值决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是现代经济法的价值,它不仅含摄了经济学的效率和生态学伦理学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将它们与现代法律本位和法律价值有机的融合为一体。在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的价值的指引下,社会在考虑多方面综合因素基础上对自然垄断做出了肯定性的评价,给予其合法的社会地位。

现代法学一般认为: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部门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法学上的自然垄断概念不仅涵摄了经济学上自然垄断的内容,还突出了现代竞争法的精髓。这是社会进步的客观反映。

二、自然垄断为什么能够存在——自然垄断的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从自然垄断的来源和存在状况的进行比较分析,相较于其他类型的垄断,他有着自身独特的性质,这也是他之所以能够“享受”到其他垄断所没有的待遇的主要原因:首先,自然垄断具有效率主导性。从自然垄断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来看,无论是规模经济还是范围经济或者是成本的次可加性,自然垄断之所以存在的主导因素是经济效率而不是其它。规模经济意味着生产更多产品时固定成本被逐渐摊薄越来越小,范围经济意味着在追加生产相关新产品和服务时进行联合生产要比单独生产的成本低,成本次可加性则意味着独家垄断经营的总成本小于多家分散经营的成本之和。自然垄断建立在效率目的基础上并且保障效率的实现;其次,自然垄断呈现出网络经济的特征。综观世界各国的自然垄断存在的行业和产业,如供水、电力、煤气、热力供应、电信、铁路、航空等行业。我们不难发现采取自然垄断经营的产业一般具有网络经济的特征即依赖一定的产业网络为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如果离开这些产业网络,企业所生产或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是无法流转到社会消费领域。衡量这些产业网络作用的最佳指标是网络上的流量(交通、电力、通讯信号等),而网络上的流量将随网络节点的几何级数增加。网络节点数量越多,边际投资收益越大;再有,自然垄断的资产具有沉淀性与专用性。由于自然垄断依赖于网络经济为整个市场提供产品和服务,因此企业在经营自然垄断行业时,将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基础产业网络的建设。这些产业网络形成了大规模的固定资本,它们折旧时间长,变现能力差,从而导致了整个垄断产业大量的资本沉淀。另外,由于基础产业网络占有的资产往往具有相应产业或者行业的专用性,所以资金一旦投入也就很难收回,所形成的企业资产也难以改为其他用途。最后,自然垄断的产品具有日常性。供水、电力、煤气、热力供应、电信、铁路、航空等自然垄断行业,他们所提供的产品都是人们的日常生活必须品,具有日常性与必须性的特征。自然垄断行业通过它们的网络触角将这些日常生活必需资料转流到千家万户去以保持社会生活的稳定与有序。

自然垄断所具有的特质使得他在市场经济中处于一个非常特殊的地位,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垄断都是不可或缺的:

1、从经济效益角度来看,自然垄断的存在是合理和必要的。由于自然垄断行业主要是以管道、线路或网络为依托,而铺设管道和线路不但规模大、风险高、资本与劳动力密集,而且投资回收期长、利润不高,但用户增多成本逐渐下降,具有明显规模经济效益,这一点在投资初期尤为明显。在具有明显规模经济的情况下,如果允许竞争,势必导致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不能为社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甚至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从经济的合理性来看,引入竞争机制会导致自然垄断行业的不经济。况且,私人资本往往不愿介入或无力承担而只有大集团或超大集团的力量才有这个实力。

2、从资本的本性——逐利性来分析,一定时期的国有或垄断是必然的。资本具有逐利性,趋利避害的本性必然使其流向低成本、低风险、高收益的部门而回避高成本、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因自然垄断行业牵涉国计民生,在私人资本不愿或无力介入的情况下,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对这些行业实行特殊的保护政策:国有化或国家控股;或通过财政补贴、特许经营等引导私人资本进入,以消除经济发展的障碍。当然,国有化和垄断都不是目的,市场化的国家均强调国家超脱于市场竞争,不“与民争利”。

3、从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来分析,自然垄断行业提供的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其发展状况很大程度上决定国民经济的发展前景,处于“瓶颈”地位。这些行业一旦出现问题,必然危及制约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产生活乃至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因而,无论从可持续发展还是从经济的稳健运行以及社会的稳定来看,都应保证该行业正常运营。

4、自然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益性。自然垄断所涉行业均关系国计民生,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基本服务,事关经济安全与社会的整体利益,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其公益性被视为是第一位的,但强调其公益性并不否认其营利性,以维持其发展和正常运作。

三、在市场经济法治条件下的自然垄断——自然垄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化道路。

1、改革——自然垄断继续存在的必由之路。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对传统自然垄断产业的改革开始拉开了序幕,到目前为止,石化、电信、电力、民航、铁路、邮政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改革。经过分拆重组,除了石化、邮政、铁路行业外,我国电信、民航运输、电力等自然垄断行业在形式上都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建立了多家市场主体相互竞争的企业运营体制。

虽然我国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改革形势并不令人乐观。在这场自然垄断产业的改革中还存在很多重大的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改革思维模式过于单一化。改革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改革者应该结合社会具体情况对改革对象采取合适的改革措施以取得理想的改革效果。考察我国目前对传统的自然垄断产业改革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分拆包括横向分拆、纵向分拆和纵横分拆。对电信、电力采取的是横纵双向分拆。这虽然从理论上讲可以造成竞争,但从改革后所形成的实际局面来看,这种分拆或者是稍微改变了不完全竞争市场的类型而已即将独占变为寡头竞争(将综合垄断改为专业垄断或者将全国垄断改为地域垄断)或者造成了行政性分割和集团分立使某些行业如航空航天工业的整体性受到破坏,改革并未取得应有的效果。

第二、改革后产权仍然单一。在改革之前,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所有业务,包括相关的可竞争性业务均由国家垄断经营,所以导致了自然垄断产业产权的单一化。改革后的自然垄断行业中具有独立产权的主体基本为国有性质,民间性的资本很少。这影响了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对于改革后自然垄断产业产权单一局面,这固然与自然垄断行业资本的大规模性有关,但并不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

第三、法人结构治理改革严重滞后。与对自然垄断行业改革所采取措施的严厉程度和所涉及的广泛程度相比,对相关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还不到位。改革后自然垄断行业的经营者在其法人治理结构上仍然存在很多的传统问题,如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和产权上的超弱控制、董事长超强控制、股东缺位、三会失衡、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等。这严重影响了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改革的效果。

第四、政府管理滞后。虽然我国早已开始推进“政企分开”的改革工作,但到目前为止,政企分开的明朗度还比较低,导致了政府职能缺位与越位严重并存。这在传统上由政府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中表现的尤为明显。

第五、相关配套立法严重滞后。就当前我国针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立法来看,比较之国外,明显是处于滞后状态:我国不仅没有相应的产业法,而且也没有专门的对垄断行业实施监管的法律法规,这极大地影响了我国产业改革的效果与进度。

2、规制——当前条件下自然垄断的法治化生存。

无论自然垄断行业如何改革,他们都必将受到法律的规制。这不仅是由自然垄断行业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同时也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1)关于自然垄断的规制主体:

由于自然垄断行业涉及领域的广泛性和利益的多方面性,因此对自然垄断行业依法进行管理的主体就不可能单一化。从维护和保证自然垄断行业健康发展所需要的资源的角度来看,自然垄断行业的管理主体主要涉及到反垄断主管机关、产业主管者、其他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如反不正当竞争机关、价格部门等则在各自的权限范围依法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配合前面主要的自然垄断产业主管者做好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理工作。尽管需要多个执法主体的协作,反垄断主管机关和产业主管部门仍是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管理最为重要主体。

(2)关于自然垄断的规制法律:

由于自然垄断行业对日常生活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在较早的时期,各国对自然垄断行业多采取国有化的办法并将其置于政府的严格管制之下。后来,由于政府管制措施的失灵以及技术发展等因素地作用,自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国家开始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自然垄断产业改革,逐步趋于放松管制并适当的引进竞争。过去,政府将自然垄断行业牢牢置于自己的管制之下,鲜有专门立法规制自然垄断行业,然而随着市场经济法治的不断完善,单纯依靠政府和政策来管制自然垄断行业显然已经不能符合法治化的要求了,于是《电力法》、《铁路法》及《民航法》等一批针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立法就成为了必要。市场经济法治化的条件下,就是要求转变观念,把由传统的政府管制自然垄断行业的观念向着由法律规制自然垄断行业的观念转化。

3、展望——自然垄断在法治化下的发展方向。

实践证明,自然垄断行业不仅可以而且应当在市场经济的法治条件下更好地存在,但如何管好自然垄断行业,或者说用什么方法管好自然垄断行业就成为了各国政府不得不首先面对的重大课题。政府的政策往往有相对不稳定性,因此,用政策来管制自然垄断行业显然不是高明之举。政策之下的管制不仅让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企业在面对重大抉择的时候无所适从,对整个市场的其他参与者把握市场的能力也提出了其无法达到的高要求。政策的相对不稳定性为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运行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

我国早就提出了“依法治市”,虽然这里提到的“市”并不完全指的是市场经济,但这句话活用到市场经济上也是一样,因为市场经济不仅是竞争经济,更是法治经济。在法治的条件下实现市场经济的良性和谐发展不仅仅是市场经济本身的要求,也是市场参与者对整个市场环境所提出的最为基本的要求。政府在市场经济法治化的进程中应该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笔者认为,现代政府在市场中应当甘做一个“隐身人”,他在制定完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之后,就不宜再在市场上频繁现身了,他应该隐身到市场大舞台的幕布之后,仅用“警惕的双眼”注视着市场经济舞台上的“演出”就可以了。只有当“舞台上”出现了其自身难以协调的问题之后,政府才应当伸出援助之手。

对自然垄断也是一样,过去总是认为自然垄断行业都关系到国计民生,放松不得,于是政府就对他们格外关注,不断用政策加以倾斜保护,可经过实践证明“温室里的花草经不得风雨”,一旦受到外界市场的冲击,那些本来看起来非常强大的自然垄断企业就经不得一击。这一切都是根源于政府的“娇生惯养”:由于自然垄断行业有了政府的保护,能保证获得一定稳定的利润,这极易导致这些企业不思进取,在技术上因循守旧,滥用其垄断地位,随意提高产品的价格,降低服务质量。一旦遇上问题就把责任推向政府,这样下去,最终的结果必将危害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的经济安全。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最重要和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逐渐放松对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行政管制,放手他们于市场,让他们慢慢适应市场的竞争环境,让他们和其他企业一样在市场竞争中搏杀,而这一切应当从加强对自然垄断企业的法律规制开始。当然,放松政府放松管制并不意味着政府彻底撒手不管,依法管制自然垄断企业也绝不意味着对自然垄断行业采取和其他行业相同的立法。毕竟,自然垄断企业有着他自身性质的特殊性;毕竟,他们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行业。

那么针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立法应该是怎样的呢?笔者认为应该搭建这样的一个针对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制框架:

1、自然垄断行业进入立法:

这里所采取的市场进入的法律管制与传统意义上的政府设立产业进入门槛是有很大区别的,在这里它有两个层次:一是对资本性质的法律管制。法律原则上允许不同性质的资本进入自然垄断行业。例如不仅允许国有资本参与电网的运营,也允许民间性质的资本参与电网行业的运营。这不仅仅有利于改变投资单一化的局面拓宽自然垄断产业投资资金的来源,更有利于相关激励机制的功能发挥。但不同性质的资本最终必须融汇到独占或者寡头的企业形态之中,这是由自然垄断行业效率要求。但是由于某些自然垄断行业同等地涉及国家安全或者稀缺资源,为了兼顾效益与安全等因素,民间性质的资本进入要受到完全的禁止或者份额的限制。这一般仅仅局限在自然垄断行业的非竞争领域范围内;二是市场进入经营者的法律管制。自然垄断行业的业务可以分为两大块即非竞争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对于自然垄断行业的非竞争业务实行严格的进入管制,不允许市场主体(包括国有企业与一般企业)的随便进入。管制部门依据合法合理的条件通过法定的程序确定产业的经营者,并实行独占或者寡头经营;对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可竞争业务,根据自然垄断产业市场的发展需要合理准确的允许一定数量的市场主体进入参与竞争,形成相对规模的市场竞争。

2、自然垄断行业运行立法:

目前,我国为促进自然垄断产业的发展、适应现代化建设要求,制定了《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邮政法》、《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法规。虽然我国有了这诸多的自然垄断行业立法,但这些法律却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其立法理念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基础设施安全,但在某些时候却成为自然垄断行业利益的保护伞。有的行业立法尚且缺位,如《电信法》。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言,我国对各类自然垄断行业的基本法的制定和完善具有紧迫性。

3、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管制立法:

依法建立完善的定价机制是规制自然垄断行业的有益之举。虽然我国《价格法》规定了价格听证制度,但并不完善。这主要表现为:一是定价实体的缺位。相对政府严格的价格管制而言,我国的自然垄断企业只有价格建议权,而没有价格决定权,这是不合理的。由于自然垄断行业存在的定价两难问题,因此自然垄断企业有权利根据合理的条件与具体的环境进行产品或者服务的定价,但企业的定价必须合理公平,不得滥用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二是价格管制混乱。目前我国对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管制权分散于各个不同部门之中,表现出行业价格制订时的非统一性和部门性。各部门在决定自然垄断价格时,不可避免地顾及部门利益;由于价格管制机关的多元化,经常造成价格监管不到位,导致各自然垄断企业的价外加价或价外收费现象相对突出。三是价格决策程序不科学。国家计委在7月颁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听证办法规定,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有较大分歧,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或由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然而,听证办法对于听证会代表尤其是消费者代表不同意定价方案,法律规定最终的定夺权仍在价格决策部门,这极可能在事实层面中形成垄断价格,难以真正落实民主化和科学化。针对上面我国价格管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积极采取法律措施进行完善,建立更为科学的价格制度。首先是建立价格委员会制,即由价格管制者、生产者和消费者按一定比例派出代表,由他们在充分对话中逐步消除彼此之间的利益碰撞与冲突,最终确定三方均能接受的合意价格政策。其次是集中对自然垄断行业产品或者服务的定价权限,在物价部门设立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管制机构。第三是在定价决策制度中引入行政诉讼机制,允许有关主体对侵犯自己合理定价权利的行政主体提起行政诉讼。

4、自然垄断行业的退出立法:

所谓的自然垄断行业退出立法是指的被定义为自然垄断行业内的企业,由于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等各种原因而不宜再被定义为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企业,从而向一般性企业转化过程中的相关立法。此类立法应当确定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企业转变为一般企业的标准、方式。随着时代的发展,很多在过去被视为是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中的典型企业如今都已经不宜再被作为自然垄断企业看待了。在这样的条件下,就应当为这些企业设置一种机制,让他们适时的退出有政府政策优惠的自然垄断行业。自然垄断退出立法应该是这样一种法律:首先,该法律应当确定自然垄断行业的认定标准。由法律所确定的认定标准应该具有相对稳定性,因此依法所制定出来的这个认定标准应当是相对基础性的、具有原则性的;其次,应当依法确定企业由自然垄断企业向一般企业转变的程序或者方式,这个程序或者方式应当充分考虑到企业的利益,使他们在转变的过程中不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四、结语——自然垄断由政府管制向法律管制的转变。

微观规制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经济成熟程度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机制调节范围不断扩大,市场失灵现象逐渐凸现,政府规制随之建立并对微观经济运行发挥越来越重要的效用。当一个行业存在自然垄断,在这种场合,政府的作用就是维护垄断、限制进入;防止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谋取超额利润,保护公众利益。政府通过微观规制弥补了市场缺陷,在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第一,阻止了低效率的非规模经济企业进入自然垄断行业,有利于提高资本和生产的集中度,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使稀缺的经济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和运用。第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一些公用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不断供给,抑制了他们滥用经济优势,制定垄断价格、实行价格歧视及差别对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第三,避免了公用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剧烈波动,维护市场的交易秩序。

在当前情况下,我国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主要采取进入管制与价格管制。在进入管制上,主要依靠行政权力阻碍非国有资本的进入。这不仅造成了投资的单一化使得自然垄断产业缺乏强劲的资本支持,也导致了在缺乏有效健全的激励机制下自然垄断行业效率低下;在价格管制上,虽然建立了价格听证制度,由政府代表、消费者代表、生产者代表共同商讨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的决定,但由于政府代表、消费者代表和生产者代表实质地位的不平等和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缺陷,导致很难达成社会合意的价格。正是因为我国过去对自然垄断行业在管制方式上存在的缺陷导致了自然垄断行业出现了众多的问题,使得社会大众误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自然垄断,从而引发了社会强烈要求分拆自然垄断行业的改革呼声。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确实需要改革,但改革内容并不是简单的分拆。自然垄断的基础理论和特征决定了自然垄断产业的非可分拆性,如果忽视经济规律盲目的进行改革,那么我们所能得到的将是惩罚。中国的自然垄断行业在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出路在于管制方式的转变,由过去简单的政府加政策的管制方式向以法律管制为主,辅之以政府和政策的管制方式转变。只有这样,自然垄断行业才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得充分的生命力,最终实现和谐、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人民邮电出版社(第17版)。

2、(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人民邮电出版社(第17版)。

3、丁茂中:《自然垄断及行业改革的思辩与法律规制》4月20日访问。

6、张泽中:《关于自然垄断法律问题的探析》,载《北方经贸》,第二期。

7、呙晶晶:《论我国自然垄断的法律规制》,载《法制与社会》,20第七期。

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工艺论文

(1)降低成本。把降低给排水工程中的各项材料费用、人工费用、机械费用等直接费用以及间接费用的支出放在成本控制的首位,保证企业利润不会因成本的变动而发生变化。

(2)通过成本控制增加利润。降低成本是增加企业利润的根本途径。成本控制的过程就是对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实际耗费进行计算,进而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和监督,可以发现施工中的薄弱环节,从而不断改进和提高,发现一切降低成本的可能,最大限度的提高企业利润。

(3)取得竞争优势。科学的成本控制,不仅为企业增加了收益,还可以有效促进企业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进而实现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壮大。

(4)节约增产。给排水工程所需各种材料和资源数量都非常多,当所需资源受到限制时,成本控制不仅体现在降低成本上,还可以利用有限的资源创造出更多的产品和价值,达到了节约增产的目的。另外还可以改变资源的用途,用有限的资源生产利润总额更高的产品,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益。

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工艺论文

摘要:通过施工实践和研究发现防水工程细节部位的施工工艺及质量对整个防水工程质量影响较大,细节部位引起渗漏占防水渗漏问题的比例较大。由此作者对防水工程的细部节点施工工艺进行了分析,对防水工程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几个细节部位:

(1)外墙外保温的外窗部位;

(2)后浇带部位;

(3)卫生间门口部位;

(4)预埋件和套管的预留部位等四处的具体做法按照分析原因、阐述应对措施的形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同时对施工中如何进行质量控制也谈了自己的想法。所阐述的渗漏现象及应对措施均为作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经历,通过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经历对此问题有了深刻的认识。并强调在严格控制防水工程质量的同时应加强对防水工程的细部质量控制的意识,以更好的防止防水工程出现渗漏现象。

建筑防水是一门综合性、实用性很强的工程技术,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许多建筑工程中,防水工程质量所谓四漏(屋面漏、厕浴间漏、外墙体渗漏和地下室渗漏)问题已成为常见的质量通病,应引起注意。

问题剖析。

造成防水工程渗漏的原因很多,比如材料质量不过关、成品保护不到位、设计存在问题、施工粗糙等,但是笔者通过所接触工程的情况以及一些相关的文章和统计了解到,防水工程的细节部位做法不当是产生渗漏比较主要的原因。于是在工程施工实践过程中,对防水细节部位的做法做了重点的研究和控制,总结了一些做法,现分析如下:

1外墙外保温在外窗的收口部位。

随着建筑节能要求的不断提高,外墙外保温技术逐渐被大多数工程所采用,外保温在外窗收口部位的雨水渗漏问题也随之而来,雨水顺着保温的收口部位渗漏至保温的空气层内,进而沿着外墙渗透至室内。

此种做法犹如给外墙保温在外窗的收口部位加设了一个环箍,对其进行了加强,避免了由于此处破坏引起的渗漏。

2卫生间门口部位。

卫生间的防水可以说一直以来人们的重视程度较高,因为其经常处在一种有水的环境下,特别是马桶底部、地漏处、给排水管道根部等部位一直是人们的高度关注的部位。但是,对于卫生间门框下部的渗漏问题,还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以下几种原因极易造成上述问题的发生:

(1)门框安装好后,在后序施工中,使其产生震动,造成门框与下面的防水层及防水保护层脱离。

(2)门框与墙体的缝隙没有填塞密实,使防水找平层在此产生裂缝。

对于上述的几个问题,通过笔者在施工实践中的总结,施工过程中要采取如下的措施进行控制:

(1)安装门框时,在靠近门框底部增加固定点,保证在此部位门框与墙体连接牢固。同时,门框安装好后,要注意避免对其产生大的震动,做好成品保护。

(2)门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要采用砂浆填塞密实,而且填塞砂浆中适当掺入建筑胶,使其不容易产生裂缝。同时,在门框与墙体的接缝处另加一层防水油膏,对此部位的防水进行加强。

3预埋件与套管的留置部位。

现在的建筑各种管线都埋置在地下,由地下室外墙穿入建筑物后接入室内,于是地下室外墙上的预埋件与套管的.留置数量也随之增多,由于这些部位处于地下室,特别是对于水位较高的地区,非常容易产生渗漏。所以此部位的防水做法必须要保证能有效防止渗漏,首先分析一下产生这类问题的主要原因:

(1)穿墙管道没有使用防水套管或没有焊接止水环、或焊接质量不好。

(2)预埋的金属件(如防雷接地扁钢)、穿墙套管以及为安装模板设置的穿墙螺栓,施工中往往存在局部漏焊和严重夹渣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在施工中应注意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发生,介绍如下:

(1)在混凝土结构中的穿地下室外墙的管道,应使用防水套管,并认真焊接止水环。预埋套管加焊止水环做法:套管采用钢管,其长度等于墙厚(或其长度加上两端垫木的厚度之和等于墙厚),兼具撑头作用,以保持模板之间的尺寸;止水环在套管上满焊严密,支模时在预埋套管中穿人对拉螺栓拉紧固定模板。拆模后将螺栓抽出,套管与管道间采用沥青麻丝和防水密封膏封堵密实。套管两端有垫木的,拆模时连同垫木一并拆除,除密实封堵套管外,还应将两端垫木留下的凹坑封实。

(2)加强对止水环焊缝的检查,在满焊的条件下应逐个敲击焊缝检验,对不合格的要补焊后方可用到工程中。用于支模的穿墙螺栓要采用止水螺栓,而且在螺栓端头要预埋小木块,当混凝土达到一定强度后,将预埋的小木块剔掉,在剔掉小木块后形成的凹槽内截去穿墙螺栓,并将凹槽采用膨胀砂浆补实。

结束语。

关于防水工程易产生渗漏的细节部位在建筑工程中还比较多,比如说屋面雨落管管口处、安装在屋面的太阳能热水器的脚部、外窗四周缝隙、设备基础等部位,在此不一一叙述,但是对于这些部位的质量控制,每个工程管理人员都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重视这些细节部位的施工质量控制,严格落实各项防水施工质量的控制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使建筑防水工程四漏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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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工艺论文

摘要:水作为人们生产生活中的重要资源,日常生活中的饮水、排水,工业生产废水的排放都需要大量的给排水工程进行输送,给排水工程是人们生活和生产建设的基本保证。由于给排水工程规模巨大,建设要求标准高,施工技术难度大等特点,需保证建筑给排水工程的质量控制和社会效益,因此,给排水施工企业在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必须加强建筑给排水工程的成本控制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成本控制的质量和效果,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资源浪费,将成本控制在科学合理的范围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给排水施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管工程经济类论文

参考文献:

[1]余永定: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历史性一步[j].世界经济与政治,(10).

[2]郭小金:人民币升值的影响分析[j].综合管理,(6).

[3]王珏:人民币升值与加工贸易升级:一个实证结果分析的.结果[j].改革与战略,(1).

[4]徐立平:人民币升值对外贸易企业的影响及其对策[j].银企述评,(10).

[5]何军、胡晓媛:人民币升值对经济的影响[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17).

[6]郭小金:人民币升值的影响分析[j].管理观察,2009(6).

[7]涂咏梅:人民币升值的影响及其应对策略[j].财政监督,(18).

[8]阳玉秀: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对外贸易的正效应浅析[j].经营管理者,2008(13).

[9]陈宇红:人民币升值背景下出口企业应对策略研究[j].学术纵横,2009(12)(责任编辑:admin)。

工程经济学结课论文

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小学语文课堂中常见的结课方法。阐明成功的结课对教学内容起梳理概括、提炼升华的作用。因此,成功的结课,能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激发学生的创造性,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提高语文课堂教学效果。

关键词结课课堂教学教学效果。

在这个环节里,教师不但要对所授知识或教学内容进行梳理、概括和拓展,而且要对整个课堂教学情况作出科学的总结和评价,有时还要对后面的教学建立联系。此外,从现代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当课堂教学进入结尾阶段,正是学生最感到疲倦、注意力最容易分散、效率最为低下的时候。这时,最需要有效的结课来保持学生学习兴趣的连续性。要对教学效果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下面我就语文课堂教学中的结课做一点概括,希望能和老师们共同探讨。

一、层层深入,巧妙拓展。

根据小学生参与积极性高,愿意动手的心理特点,在结课时先引导学生进行大胆的想象,积极的思考,成功创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后,话锋一转,拓展开来,。

如教完杜甫的《春夜喜雨》这首诗后,我说:“同学们,在杜甫的笔下,春雨轻悄悄的来了,那样无声无息,滋润万物却无声无息。那么夏天的雨是什么样呢?诗人又是怎样描写夏天的.雨呢?你们下课搜集一下古诗中有关夏雨的描写,搜集好后,我们做一期手抄报在班里展览。”这样的结课,既小结了新课,又能将学生引入到课外阅读领域,成功巧妙的指导学生进行搜集资料,自己筛选资料的能力,扩大了学生的知识面。这样的结课,老师就在课内成功的遥控指挥他们独立进行课外阅读,还锻炼了提高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参与的积极性。并且把他们的搜集成果用图文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样充分调动了他们的学习积极性。

又如教《草原》一课的结束教学时,我在多媒体上出示了很多有关美丽草原的图片,其用意是让学生再次感受草原的自然美。激起他们的美感和赞叹之情后,我说:“同学们,草原是美丽的,但是有的地方草原面积在减少,风沙和荒漠逐渐多起来,你们能调查一下原因吗?”这样的结课,不仅教给了学生课内知识,结合实际情况也让学生明白了草原的现状,让他们多了解一些,会增强他们责任感。

二、因势利导,安排续写。

当课堂教学的重难点解决后,教师可结合课文,用归纳结尾的方式引导学生以准确、简练的语言,对课文进行简单的概述后,教师可顺势引导续写。

在《穷人》这一课结课时,我说:“渔夫的妻子桑娜掀开帐子把邻居西蒙的两个孩子指点给丈夫看,渔夫看到后会说什么呢?收留邻居西蒙的两个孩子后,桑娜家现在有七个孩子两个大人了,他们这一大家人只凭渔夫打鱼能生活下去吗?他们会如何生活呢?请你发挥想象,续写《穷人》。

我这样结课是根据这一课的特点来的,在学生了解课文结构,感受到普通的渔夫一家善良的心后,我引导他们想象渔夫一家以后的生活,如何艰难度日,渔夫和桑娜如何养家糊口,如何维持本来已经很艰难的生活,引导他们展开思考和联想,我这样安排下续写的任务,激发了他们学习的积极性。

善于总结,适时练笔。

有的课型的知识点比较琐碎,要让学生充分的学会,并且很有效的提高他们的学习能力,还需要老师们在结课上下足功夫。

在学习了《一面》后,我又总结了场面描写,再一次强调了场面描写的作用,又安排了让同学们写一个场面描写,学着用场面描写来烘托气氛的写作方法。

《语文课程标准》明确指出:“语文教学要注重语言的积累、感悟和运用,注重基本技能的训练,给学生打下扎实的语文基础。”这样的结课,让学生动脑、动口,动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从而训练了学生思维的灵活性、发散性,促进智能的发展,提高了学生的学习能力。

四、创设情境,产生共鸣。

在课结束前,创设一些与课文相称的生动情境,引导学生进入课文所描述的情境之中,让学生与作者产生共鸣,同时抓住学生的心潮起伏、情感相通的时机,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使学生懂得并接受课文所表达的思想感情。

如教学《再见了,亲人》一课的结尾时,师问:“亲爱的同学们,朝鲜人民舍不得让志愿军走啊,志愿军也舍不得朝鲜人民,课文是如何表现这些的呢?课文是怎样描写详细的?大家明白了吗?”(生:“明白了。”)接着师述:“课文从大娘、小金花、大嫂三个朝鲜人民写起,写出了中朝人民情深似海,用事实说明了他们的友谊是在战火中建立起来的,是建立在鲜血与爱上的…..然后让全体学生起立,再有感情地一起朗读课文,最后教师总结:“我志愿军在朝鲜战场上和朝鲜人民并肩作战,历史不会忘记他们,中朝人民情深似海。

《语文课程标准》指出:“各年级都要重视朗读,充分发挥朗读对理解课文内容、发展语言、陶冶情感的作用。”这堂课的结课,教师及时抓住学生心潮起伏,中朝人民不舍的情感,有机渗透德育教育。教师让全体学生起立,激发学生带着感情读课文相关内容,教育学生记住这个历史,知道中朝人民的情深似海。使学生充分发挥朗读对理解课文内容、陶冶情感、发展语言的作用,给人一种“言有尽而意无穷”的感觉,使学生受到爱国主义的教育。

结课有法,但无定法。结课是一门艺术,它没有固定不变的模式。教师要因人而变,因文而导,根据每堂课的教学内容、目标、重难点灵活地选择,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使整堂课的教学得到升华,并且很好的起到概括和指引下一课、指引学生学习的目的。这就需要教师多学习,多钻研教材,在备课上多下功夫,只有这样,才能成功驾驭课堂,在课堂上才能应答自如,如鱼得水的指点和引导。

工程经济管理论文工程经济管理论文选题

摘要:本文主要是分析了当前建筑工程在经济管理方面造成风险的问题,然后针对其风险提出了相关的解决策略。

1.1招投标方面引起的风险。

在建设单位进行招投标时,一些建设单位不合理压价竞标,更甚者进行政府行政干预,这样一来,招投标过程就失去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性。

还有建筑行业的招投标制,虽然强调是在国家的批准概预算内进行确定标底,其实是国家定价,法定定额的滞后,脱离了实际的建筑市场情况,定额在进行测算时只考虑静态因素,忽视了动态因素,致使国家定额与实际费用差距较大。

有的建筑单位有具体规定而不执行、故意压价竞争、缩减工程工期、拖欠工程款项现象还很普遍,许多的房屋建设项目质量差、工期长、经济效益低、人力资源浪费严重,有的甲方、乙方和中介机构私下串通一气,故意抬高工程总造价,用以获取经济利益,造成了恶劣的市场影响。

工程定额按照主编部门、管理权限可以分为全国性的、地区性的、行业性的、企业性的、补充性的定额等等,地方性的省定额由省定额站颁发执行,市政工程由政府进行投资,政府对此颁发执行了市政定额。

市政定额和省定额分别由不同部门颁发执行,不同部门就会产生不同的要求和执行力度,执行过程经常会因此发生问题,定额单位不能进行执行抉择,相关主管单位也难以解决。

施工单位考虑到自身的经济利益总是希望别的施工单位承担更多的工作范围,使自己通过承担较少的工作范围就可以获得经济效益。

这就会造成工作范围的漏洞,使协调管理变得复杂化。

管理过程不健全,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素质不一,还会影响工作的协调性,不能完成目标进度,给工程带来误工的管理风险。

1.3人们意识观念落后。

人们在进行建筑工程建设时,通常只注重工程经济管理的施工阶段,忽视了工程经济管理的控制阶段,只对施工图审核、结算工程款项、细算账方面进行管理,这样一来,虽然也会降低工程项目资金上的投资,但实际效果不大,为工程的资金使用带来了风险。

1.4材料机械采购带来的风险。

现在一些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还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就是在施工时搞技术的经理只管技术方面,搞工程的项目经理只管施工生产进度方面,搞材料的项目经理只管材料的采购,这样看起来好像分工很明确,职责也很清晰,但工程的整个经济管理工作由大家共同完成,总体效益由大家共同创造,只管技术的选用不经济的方案施工,必然加大工程投资,带来企业单位的经济损失;只管材料的只想保证材料的质量,选用高价优质材料也会造成工程投资增加,带来企业单位的经济损失。

1.5工程质量带来的经济风险。

工程的质量可以引起工程经济上的风险。

工程的质量成本指为了整个项目的质量合格而花费的所有经济费用。

它分为四大类,内部、外部故障成本、质量预防费用以及质量检验费用等等。

内部故障管理包括停工、返工花费的费用,外部故障管理包括保修索赔花费的费用。

保证一定的`质量就需要经济资本的增加,不能因此就不管质量、只抓工程经济。

2.1提高投标水平。

投标的报价水平是工程经济管理的重要环节,首先需要对工程的技术方案进行合理的、经济的选择,按照合同的要求、工程本身的特点、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符合实际的施工方案设计。

然后结合自身的管理水平对工程的成本进行测算。

最后做出合理报价,既要体现出企业的技术优势,也要考虑到项目风险。

在工程项目实施招标时,根据规定的招标要求进行施工招标。

对于施工技术方案要做到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设计、施工进行方案和其他相关的技术方案,必须懂技术、有实际现场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审核。

加大技术管理力度和质量监督力度,施工时发现的施工图纸问题由设计单位及时有效地进行解决,不能因为图纸和现场操作不符而影响到项目的施工建设,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2材料设备控制方面。

所有的施工单位根据自身具有的特点,采购相应的材料,结合材料的送货地、运输方式、相应的市场信息、做到三家比货,价廉物美。

同时根据时间价值,计划好材料的用量,降低资金占有率,减少仓库积压和无形资产流失。

收发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使仓库零库存管理,减少材料流通途径,争取从发货地直接发到施工场地。

大堆料制度管理是工程项目的重要部分,当前对大堆料采取成品核实发料,发现问题时要进行及时纠正。

投标中的机器设备同施工现场的机器设备不同,一个施工单位要根据现场施工机器设备算出实际投入机器设备数量,合理分配机械,提高机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2.3严格按照合同管理。

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中,需要通过合同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力。

项目合同从签订到终止的过程中,要根据既定的程序严格执行,还要建立相关的档案记录。

在采购或租赁时可以采用招标竞价的方式择优选择。

在索赔方面,对于施工的实际情况和合同产生的差异,需要收集资料请监理签认。

要保证收集资料的完整性、客观性,通过撰写索赔报告,向业主提出索赔。

2.4加强进度控制方面。

建筑工程的进度控制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前,对总目标进行一个合理可行的进度划分。

进度划分要有预见性,考虑到相关因素对施工的影响。

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工程进度计划。

要想土建和安装配合好,就需要安装人员参加到进度计划之中。

按照计划进度协调好相关工作人员、机器设备以及使用材料,确保总目标的实现。

分段控制可以细分到月计划、周计划,努力使计划提前完成,为以后的工作计划可以留有余地。

2.5质量控制方面。

防止质量不达标带来的工程经济风险,首先要知道工程质量的总目标,经理部要制定相关的质量验收标准,使工程质量可以达到质量总目标的要求。

从材料方面严把质量关卡,不管是甲方还是乙方在采购的材料时都要符合国家的规范标准要求,严格验收,确保建筑在主体结构方面的质量安全性。

主体结构质量对整体的工程质量产生影响,每个工作人员的安全都系于此,必须在主体结构方面保证质量。

然后处理好细节问题,做到有特色,有创新。

关键部位质量要注重人们不经常关注的地方容易引起质量问题发生,这就是检查的重点对象。

结语。

总之,当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离不开建筑工程的大力支持,在具体操作中处理好工程经济管理出现的风险问题,是完成工程项目的前提。

工程经济管理所包含的内容很多,它需要多个部门、人员之间相互协助,密切配合的完成,它从开始到结束,中间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阶段都不能马虎。

通过工程项目经济管理的风险控制,可以使工程单位达到长期发展,不断壮大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张群伟,浅谈工程经济管理风险及防范措施,四川建材2011,(04).

[2]尉向荣,工程经济管理的风险及对策探析,建筑设计管理,2012,(08).

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工艺论文

1.供水设备。

供水设备是建筑给排水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叠压供水设备和变频调速泵组供水设备两大类型。相对而言,后者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和可靠性,但是后者的主要缺点是水泵需要多台同时进行,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运行安全。此外,在进行供水设备施工时,要根据建筑的用途,分析使用者对水资源的具体需求,对使用者的生活规律和用水习惯和使用人数等信息进行科学整合,以确保变频调速泵组供水设备的正常运行。在使用泵组时,要安装多台大小型号不一的水泵组,要便于在不同用水阶段进行适当调节,比如在一天的用水高峰期,使用大泵、小泵同时工作,在夜间用水量较小的时候,使用小泵供水,在满足人们正常需求的基础上,降低成本和经济损失。就目前来看,建筑工程的供水设备大多采用恒压变频供水泵组,其最突出的优点是功耗小、节约能源,最突出的不足是无法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作出调节;另一种叠压供水设备,由多个设备构成,供水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建筑地区的管网性能,所以重视市政管网建设也是提高建筑给水设备工作效率的关键。

2.热水设备。

在选择建筑工程的热水设备时,要严格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在热水设备正常工作中,要始终保持热水系统中热水压力和冷水压力的均衡,热水设备必须要进行充分的换热,才能实现最佳工作状态;第二,在选择热水设备时要尽可能地选择高效率的设备,这是因为热水设备的效率直接影响到了热水的使用,如果选择效率较低的热水设备,不仅无法满足人们的使用需求,还会对能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因此选择高效率的热水设备是十分重要的;第三,热水设备的质量、制造工艺、管材以及零件设备,都需要在选择热水设备时进行详细的检查,这些小细节也将决定着后期热水设备的使用效果。所以,选择一套对接口合适、高质量、用料扎实的热水设备,能够促进其在日后的实际生产、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3.中水处理设备。

中水处理设备的主要功能是确保建筑中使用水量保持最佳状态,尽可能地减少水资源的浪费;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行业飞速发展,水资源浪费的现象已经频繁出现,甚至造成我国个别城市水资源严重短缺的问题。因此,控制好建筑给排水工程中的用水量十分关键。中水处理设备也是由不同的设备共同组成的,第一点,中水处理设备会对水中的污染物进行过滤处理,以确保水源安全无害;第二点,中水处理设备会对水中的化学成分以及微小的生物进行去除,为健康水源奠定基础;第三点,中水处理设备会对水资源进行深度处理,借助离子交换以及介质过滤等高科技,对水资源进行处理,最大程度上确保水源的纯净。在中水处理过程中,机械设备的材质和工作效率也至关重要,因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对中水处理设备的性能、质量、材质等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其能够最大程度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1.设备的安装。

设备在安装过程中,又可以将给排水工程分为给水设备和排水设备两大类。在安装给水设备时,需要对周围的安装环境进行排查和勘测,确保周围环境安全,使给水设备能够在未来长时间内正常、稳定地运行。在安装过程中,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对设备部件、传输管道以及水壁等进行严密的检查,确保所有项目都满足施工要求和使用要求。另外,还要对破损处进行精细的.处理,做好修漏、填补工作,确保万无一失。在排水设备安装过程中,一方面要检查排水塑料管是否满足相关规定,如果排水设备无法满足使用要求,那么会对后来的工作产生很大影响、带来很多麻烦;另一方面,排水管道要使用新型upvc管道,它在防腐、防锈、抗压上都有良好性能,是传统管道无法相比的。

2.注意事项。

第一点:在给水设备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忽视水压测试,给水管道安装结束后就直接隐藏,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后期工作的展开。因此需要在完成给水安装后,对水压进行检测,确定其符合设计规范,并能够发挥其最大性能;第二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设置前后两个阀门,减压阀门处需要设置过滤器,确保水系统能够正常工作,阀门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水量过大时系统的运行负荷,降低了故障发生的概率,同时也实现了水压稳定。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中的给排水工程施工,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直接影响,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优质的给排水工程设备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用水质量,还能够保证水源安全可靠,因此如何实现给排水工程的高效运行,成为建筑中的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建筑给排水工程可以被分成不同的施工环节和不同的施工阶段,每部分都有严格、具体的规范要求和操作标准,需要施工人员特别注意。并且,在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中,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问题,确保在安装之后,设备能够正常运行,避免发生疏漏,这对于社会的发展、人民的幸福安康,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为相关工作者提高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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