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资助总结(优质16篇)

时间:2023-12-10 14:09:35 作者:琉璃

写教学工作总结不仅是要总结过去的教学经验,更要为下一阶段的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下面是一些教学工作总结的精彩摘要,让我们一起欣赏和学习。

义务教育法学习总结

提高师德修养,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新义务教育法》赋予我们的义务,在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作为教师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教育新风。通过学习《新义务教育法》,有了深刻的体会。教育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教育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主要解决人的发展问题,唤起学生精神世界能动、自主的能力,培养学生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新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身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喜欢学生,爱护学生,服务于学生,同时也是一名教育工作者的天职。师魂即师爱。但在实际工作中做到这一点,却是不易。不管如何,教师要对每位学生的发展负责,尊重他们的人格,在求知的过程中,帮助他们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才可称得上不辱使命。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今天,作为我们身为教育工作者,不能抱住过去的应试教育一套而不放,应该让学生走进更广阔领域学习,力求全面发展。正因为由于这样的原因,导致了一些教育工作师德失范。分析得出:教师的观念陈旧,尤其是教育理念的陈旧,只求学生智育的发展,不求全面培养,同时又缺乏心灵的沟通,这是其一,其二,教师在应试教育的框架下,缺少应有的心理品质,缺少爱心,急功近利;其三,缺乏素质教育的考核机制,导致教师在追求升学率中增加了压力,总之,有什么样的教育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师德表现。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师德风范,那就得不断地更新自己的学识,身为传人之“道”,解学生之“惑”,教师必须具备广博的知识,才能满足学生的需求。知识时代,教师必须随时代的发展,更新知识。这段时间通过学习,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为形成良好的师德风尚而出力;更好地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更好地为学生服务,爱岗敬业,使自己成为一名高素质、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通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做到与时代同步,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挑好肩上这付教书育人的重担。这段时间的学习与实践,让我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二十一世纪的学校教育需要的是对学生有爱心,对工作敬业,对自身不断充实的高素质、强潜能和综合知识能力完备的教师。希望我能在自己的努力后,早日成为这样一名高素质的、合格的教师。《新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法》告诉我们: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和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于是在学习之余,仅靠着自己从教以来点点滴滴找出了工作中的不足和以往教学中留下的遗憾,终于明确: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即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已经成为学校教师势在必行的工作。如何做到真正减负?怎么样做才能减到点子上?每一位教师都在思考探索。为了打破传统教育模式,让学生在更为广阔、宽松的学习和生活空间里,接受全面的培养,获得真正的全面发展,除了针对课堂教学加以改革之外,我对学生的作业布置中也丢掉了以前的简单重复的内容,改为根据学生的水平差异分层次设置不同的作业。

导致师德失范现象的因素很多,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教师教育理念陈旧,其理念还停留在应试教育的框框里,只注重学生的智育发展,忽视了学生人格培养,没有注意心灵的沟通。二是教师缺乏良好的心理品质,而教育学生需要良好的心理品质,心理品质的缺乏轻者对学生恶语中伤,重者对学生体罚。三是在利益的驱使下急功近利,缺少爱心,不会关爱学生。四是教育评估机制,仍以应试成绩为核心,教师面对各方面的压力,延缓了师德建设的进程。师德形成决非一种表面的具体行为。任何一种师德表现都能折射出深层的东西,它包含着人才观、学生观、质量观、管理观、学习观、评价观等一系列相关理念在内的综合观念。一句话,有什么样的教育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师德表现。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学识。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当然很重要。因作我们是直接面对学生的教育者,学生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学生之“惑”,传为人之“道”。但知识绝不是处于静止的状态,它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每时每刻都在日新月异地发生着量和质的变化,特别是被称作“知识爆炸时代”、“数字时代”、“互联网时代”的今天。因而,我们这些为师者让自己的知识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跟上时代发展趋势,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显得更为重要。否则,不去更新,不去充实,你那点知识就是一桶死水,终会走向腐化。

通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做到与时代同步,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挑好肩上这付教书育人的重担。这段时间的学习与实践,让我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二十一世纪的学校教育需要的是对学生有爱心,对工作敬业,对自身不断充实的高素质、强潜能和综合知识能力完备的教师。希望我能在自己的努力后,早日成为这样一名高素质的、合格的教师。我们都知道,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的未来和命运,教育也能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作为学校中的一名普通教师,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之后,对提高师德修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它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义务教育法》赋予我们的义务。在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教育新风。教育原理告诉我们,教育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主要解决人的发展问题,唤起学生精神世界能动、自主的能力,培养学生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教师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明确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

我是一名教师,肩负着育人的重任。于是在学习之余,更应从自己过去的工作中找出不足,必须全身心地去爱自己的学生。喜欢学生,爱护学生,服务于学生,这是一名教育工作者的天职。师魂即师爱。要在实际工作中,时时处处体现师爱其实并不简单。有时,细小的一个工作,看似简单的一种举动,也许会折射出我们教师的教育理念。班级中的王新博同学,知识欠缺的太多,为了使他尽快的追上队伍,就利用课余时间给他补课,同时发动班级学习好的同学帮助他,他的成绩提高的很快。既方便了学生,切实减轻了学生的负担,又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更增强了困难学生学习的自信心。我想,这小小的改变中,就蕴涵着老师以学生为本的理念,也是大家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之后的一种新的有效尝试。教师站在了学生的立场上,改变了自己原本已经习以为常的一些教学行为,目的则是为了切实帮助学生解决困难。作为教师,必须要对学生的发展负责,尊重他们的人格,在求知的过程中,关注学生原有的基础与能力,因材施教地帮助他们学会学习,因地制宜,潜移默化地帮助他们学会做人,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才称得上不辱使命。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地今天,作为我们教育工作者,不能抱着过去的应试教育一套而不放,应该让学生走进更广阔领域学习,力求全面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师德风范,不断更新自己的学识。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为形成良好的师德风尚而出力,更好地为学生服务,爱岗敬业,使自己成为一名高素质的教育工作者。

义务教育资助总结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深化资助育人成效。9月20日,胡金店中心小学积极开展宣传资助政策主题班会,并发放资助政策致家长信。

班会课上,各班主任老师向学生发放《20xx年秋季云梦县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政策致家长信》,对义务教育学段扶贫政策的对象、标准、流程等进行了细致讲解。并利用班级群、家长会等多种平台宣讲本学段资助政策,确保资助政策人人知晓,让每一位受助学生及家长熟知资助申请程序。同时教育学生努力学习、不忘党恩、立志成才、报效祖国。

通过20xx年秋季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使师生和家长对国家教育资助政策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教育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义务教育法班会总结

前天,我校教师在学校领导的组织下,聆听了施教师的关于《义务教育法》的讲座,在施教师生动而又幽默的语言中我们每一位教师都对《义务教育法》有了自我更深刻的体会,下头我就谈一谈我的认识和感受。

《义务教育法》首先讲到的是孩子。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理解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是现代政府不容推辞的职责和义务。而作为教师更应明确: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我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我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即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十分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终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此外,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已经成为学校教师势在必行的工作。如何做到真正减负?怎样样做才能减到点子上?每一位教师都在思考探索。目前,整个社会对考学、对分数说是不重视,但它却仍旧对学生的升学就业起着很大的作用。前几年,考分只是家长关心,社会关心的问题。

近几年,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了素质教育后,应试教育不但没有减弱,反而又加上了素质教育的一层枷锁。以至于此刻的社会中孩子们又加上了更多的任务。什么英语辅导呀、音乐学习呀、奥数补习呀、口才呀、硬笔书法呀等等,孩子们几乎被压得喘可是气来了。想要彻底的改变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矛盾,我认为还需要一些周密系统的教育制度改革。

《义务教育法》又讲到了教师的师德,经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我的知识,做到与时代同步,才能培养出贴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挑好肩上这付教书育人的重担。当然我们周围也存在着有违师德的现象,比如:语言过激、行为不当等等,导致师德失范现象的因素很多,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教师教育理念陈旧,其理念还停留在应试教育的框框里,只注重学生的智育发展,忽视了学生人格培养,没有注意心灵的沟通。二是教师缺乏良好的心理品质,而教育学生需要良好的心理品质,心理品质的缺乏轻者对学生恶语中伤,重者对学生体罚。三是在利益的驱使下急功近利,缺少爱心,不会关爱学生。四是教育评估机制,仍以应试成绩为核心,教师应对各方面的压力,延缓了师德建设的进程。师德构成决非一种表面的具体行为。任何一种师德表现都能折射出深层的东西,它包含着人才观、学生观、质量观、管理观、学习观、评价观等一系列相关理念在内的综合观念。一句话,有什么样的教育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师德表现。

施教师还讲述了其他的问题,比如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上学贵问题,其中固然有部分学校片面逐利等原因,但财政投入不足以及政府部门监管不力也是具有普遍性的原因。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职责。”

明白了自我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聆听了报告之后,让我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我。二十一世纪的学校教育需要的是对学生有爱心,对工作敬业,对自身不断充实的高素质、强潜能和综合知识本事完备的教师。期望我能在自我的努力后,早日成为这样一名高素质的、合格的教师。

县义务教育工作总结

xxxx县辖28个乡镇,现有各类学校491所,其中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1所、职业高中1所,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4所,市级示范性幼儿园1所。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475所,在校生13.1万人。义务教育是全县教育工作的主体,抓好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教学工作,对推动全县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起着全局性和基础性的作用。

根据这次会议安排,下面重点就我县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情况交流汇报如下:

加强教育教学常规管理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基本要求。我们要求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教学大纲的要求,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精心设计学科教学,在备课、授课、作业辅导、考核等各个环节中讲规范,讲效果,讲素质教育意识,进行分层次教学和分类辅导。我们还要求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建立和完善一整套规章制度,对教育质量要制定切合实际的目标和要求,要求初中、小学每学期开展教学检查不少于两次,各学科教师公开课教学每学期一至两次,评教活动每学期至少两次。

一是充实教师队伍。

经县政府同意,从20xx年起,我县从未分配的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和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中分别选招了中小学教师305名,每年从师范类大中专应届毕业生中签约教师30名,充实了薄弱学校教师队伍。

20xx年以来,全县组织了教职工师德演讲比赛,开展了“十佳中青年教师”、“师德标兵”和“师德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不断推进师德行风建设。几年来,全县共有3名教师获得国家级表彰,16名教师获得省部级表彰,31名教师获得市级表彰。

特别是20xx年我们在全县中小学开展了教育思想大讨论和师德师风教育活动,召开了全县所有中小学校校长和部分教师代表的千人大会,对14名长期离岗未归的教师给予自动离职处理,通报了两起教师严重违犯师德的案件,制定和印发了《关于加强全县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意见》(试行),从坚定政治信仰、热爱教育事业、关爱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家长、诚信对待同志、注重人格修养、关爱学生生命、自觉遵纪守法、树立高尚情操等九个方面,对广大教师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全县中小学引起了很大的震动和反响。

与南师大、安师大联合举办了两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全县160名中小学校长、骨干都是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参加了学习。全县已经有3520名中小学教师完成了第二轮职务培训。近两年来,全县推荐了45名中小学教师参加省级骨干教师培训。与此同时,继续推进教育分配制度改革,30%活工资以校发放、绩效挂钩,进行评聘分开试点工作,以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教育教学积极性和主动性。

为保障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我县首先保障对教育的投入。特别是税费改革以来,我县从20xx年起每年安排专项教育事业费800万元,确保了农村义务教育的正常运转和城区中小学校基础设施建设。

其次是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全县小学校舍建筑总面积为36.7万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全县初中校舍建筑总面积为31万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5.4平方米。全县中小学共有学科实验室172个,阅览室148个,藏书室220个,资料室89个,图书183万册,仪器设备价值800多万元。在加强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的同时,我们着重抓信息技术教育,目前,全县已有微机3000多台,其中初中、小学共有计算机1200台,义务教育阶段教育信息化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

第三,狠抓中小学危房改造。中小学危房改造是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条件的重要工程。本着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的原则,我县扎扎实实抓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从20xx年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来,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危改工程共投入资金5845万元,改造d类危房11万平方米,危房改造工作多次受到上级表彰和奖励。

加强教学视导对提高中小学教学质量起着有力的推动作用。近几年来,我县积极组织教研人员深入中小学校进行教学视导活动,拟定教学视导提纲,查计划、查备课、查作业、听讲课,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全面深入了解学校教学工作真实情况,及时反馈信息,帮助改进提高。两年来,我们对全县62所初中、30所中心小学和21所村小进行了视导活动,对教学质量的提高产生了积极推动作用。

加强质量检测对提高中小学教学质量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几年来,我县小学毕业班以县统一命题,以乡镇组织,初中毕业班按照市统一命题,以县组织,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或抽检。仅20xx年秋学期,我县共对51所小学进行了质量抽检,及时对抽检结果拟写了分析报告。质量检测和抽检结果显示,我县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质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决定》,以局制定了《xxxx县中小学素质教育目标管理督评估方案》,实行分类指导,狠抓义务教育阶段的素质教育。

(1)加强德育和法制教育。

与全县爱国主义教育读书活动办公室配合,组织全县中小学生参加爱国主义教育读书活动;与县交警大队、地税局、环保局等部门共同组织了道路交通安全、依法诚信纳税、消防在我身边、建立生态家园等为主题的征文、演讲和巡回展览等活动,下发了加强诚信教育等一系列文件,大力宣传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在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不断增强中小学生的法制知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2)实施新课程改革。

首先抓课改队伍建设。我县成立了义务教育课程改革专家指导组,负责对全县新课程改革业务进行指导。学校也相应成立指导组,负责本地本校教师培训、校本培训及教学研究、评价、指导等工作。其次抓课改学习培训。20xx年暑期,组织全县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小学和初中一年级的各学科教师共2000多人参加了通识培训。市教育局派8名专家,作了为期3天的集中培训。我们还选派800人次的中小学教师参加盛市组织的初中英语、生物等七个学科培训。新课程改革进一步推进了中小学向素质教育转化。

(3)加强教育科研。

去年教研室组织承担省级课题34项,已结题3项。教研员研究发表学科论文12篇,6篇获省市级奖。四次派教研员参加全国性学术研讨会,两次召开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学科研讨会。我们选派了15名教师参加省市优质课评选活动,共有13人次获得了市级二等奖以上的奖项。小学语文成功地举办了新课程优质课观摩活动,四次组织全县骨干教师参加市组织的小学语文、数学优质课观摩活动。

(4)开展送教下乡和观摩课活动。

我们充分发挥城镇学校人才资源优势,开展送教下乡活动,先后组织城区的一孝二孝三孝舒师附小等学校送教到山区、库区和教育教学工作相对落后的地区和学校;我们还充分发挥城区中学教育教学设备优势,向全县农村初中开展观摩课活动,仅20xx年,我县开展中小学观摩课活动开课26节,观摩教师达3400人次。送教下乡和观摩课活动的开展,有力地带动了全县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教学工作。

(5)组织学科等各种竞赛。

20xx年我们组织了初中语、数、外、理、化学科竞赛,初中数学获省一等奖1人,三等奖7人;初中物理获省二等奖1人,三等奖2人。在全国中小学生电脑制作,绘画、动画、电子报刊、网页四大项竞赛活动中,有99篇在市评中获奖,其中城关三小洪国欣同学的作品《旋风足球网》网页,获得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三等奖,是我市唯一的国家级奖项获得者。

为进一步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提高义务教育教学质量,我县一直坚持实行党政一把手抓教育制度,实行“两基”评估制度,实行教育工作报告制度和“两基”监测制度。县教育局还实行工作人员联系乡镇教育和党组成员分片联系教育制度,负责对所联系乡镇教育各项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以后,我县各乡镇还成立了教育工作领导组,强化对农村中小学的管理和指导。

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我们重点推进依法治教的进程。一是大力宣传义务教育法。把每年的2月和9月定为义务教育宣传月,全县各地采用不同形式,广泛宣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在全县营造了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二是依法强化控流措施。我县一直采取学校包教学、乡村包动员的双线承包责任制来控制流生,部分乡镇还成立了义务教育执法队,确保了义务教育的各项指标不滑坡。

由于制度健全,同时注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宣传,采取措施得力,在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目中已经形成了送子女上完初中是家长的义务更是家长的法律责任的共识,这几年来,我县小学辍学率为0,初中辍学率始终控制在2%以下。

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教育。县委、县政府一向重视教育工作。早在20xx年,县委、县政府就转发了《xxxx县教育发展十年规划》和《xxxx县继续教育五年规划》,对全县教育改革与发展作了全面的规划与指导。20xx年以来,县委、县政府分别召开了全县教育工作会议、全县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全县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会议和全县农村教育工作会议,有力地推动了全县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县直有关部门大力支持教育。县成立了县直有关部门联系乡镇学校制度,积极主动为学校办实事,解难题。特别是对教育投入、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中小学危房改造、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和各类考试秩序、资助特困学生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全县共有32所村小因得到县直有关部门的支持而彻底改善了办学条件。20xx年到20xx年,县扶贫办支持助学资金共计65万多元,救助小学、初中各年级段特困学生2000多人。

社会各界真心拥护教育。县人寿保险公司出资10万元资助134名学生读完初中。上海和益集团xxxx籍人士褚进权先生捐资30万元兴建褚河小学教学楼;xxxx籍人士贾正余先生在我县设立了贾正余奖学基金;另外如上海汇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合肥华泰公司、香港人士李进发先生等踊跃捐资助学。社会各界对我县教育的大力支持,营造了全社会拥护支持教育的和谐环境,极大地鼓舞了我们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热情。

虽然我们在义务教育管理与狠抓教学质量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离人民群众满意还有一定差距。今后我们将继续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抓住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契机,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义务教育法班会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第六条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第七条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第十条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第十二条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第十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义务教育学校资助工作总结

为全力落实高校资助政策体系,维护高校、社会稳定大局,保障广大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切身利益,使他们能够顺利入学。我院以人为本,坚持“助困”与“育人”的原则,在全校师生共同努力下,我院积极有序的组织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各项工作,确保困难学生能顺利入校。现将我院20xx年新生入学资助工作总结如下:

一、齐心协力,确保贫困新生顺利入学。

我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要求,精心组织,周密筹划,及早研究并出台新学年资助措施:

1、按学院事业总收入的5%比例提取各项资助经费约64万元;

3、在总结往年经验的基础上,迎新前期专门举办学生资助工作业务培训;

4、要求各系在迎新期间及时关注特殊情况和困难的学生,以便有针对性进行资助等。各项措施确保贫困新生顺利入学。

二、全方位宣传资助政策,反应渠道畅通。

为使广大新生及家长能了解各项资助措施,我院资助管理中心特在寄去录取通知书同时将宣传资助简介以及相关办理方法和表格一并寄给新生,使有需要资助的同学能够及时了解国家政策。迎新期间学院资助管理中心特建立新生群,在群内公布2015年各项新生资助政策、流程图、咨询电话,在新生接待处设立咨询点和宣传标识,接受学生咨询。为新入校学生提供关于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生源地、校园地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勤工助学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帮助新生了解国家和学校的资助体系,打消学生由于经济原因造成的疑虑,安心投入到大学期间的学习和生活。

三、畅通“绿色通道”

新生接待处特设立专门的“绿色通道”区域,先让贫困学子办理入学手续,参加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军训工作,安顿下来后再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贫困生认定,对照贫困状况分别给予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资助。各系辅导员及班主任、学生工作人员在迎新期间坚持在第一线,走宿舍、和家长谈心,及时发现学生的实际困难并及时给予关怀和帮助,对经济困难新生资助信息进行详细的统计,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一手资料,更好的统筹好“奖、贷、勤、助、补、减”等各项资助措施。据统计,我院2015年新生通过“绿色通道”入学人数60人,惠及学费、住宿费金额约37万元。

四、全力做好“应贷尽贷”,认真部署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

本着“服务学生,方便学生”的原则,全力做好“应贷尽贷、应助尽助”贷款工作,学院积极开展新生助学贷款工作,辅导员和班主任在新生报到时认真审核学生贷款材料,告知学生贷款流程及相关程序,确保学生切实了解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另在确保新生顺利入学的基础上,学院在开学后即全面部署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等方面的工作。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完成2015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档案库建立和信息录入准备工作;国家奖、助学金和校内优秀奖学金评审工作正在进行中。各类资助及时解决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保证他们安心学习和生活。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院的学生资助工作,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一些困难和问题仍就存在。由于贫困生的基数非常大,各项经费仍然非常紧张,不能解决所有贫困生的学习和生活困难。生源地贷款政策落实还没有全部到位,生源地资助部门对相关助学贷款政策宣传解释的不够,另外生源地贷款也限定了区域,给贫困学生造成一定不便,给学校增大了困难,增加了压力。就目前社会福利慈善机构组织的社会捐助来看,大部分社会捐助都流向名牌、重点高校,一般学校得到社会捐助机会比较少。

六、意见和建议。

1、广东生源地贷款政策宣传力度不够,给生源地贫困生增大了困难,增加了高校压力,需有关部门加强协调,也同时加强生源地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

2、我院是农林类院校,贫困学生基数大,希望上级部门能够增加对农林院校的政策倾斜力度。

3、提请上级有关部门加大财政助学的投入力度,增加高校勤工助学专项拨款。

4、体现对应用型人才培养政策倾斜,增设高校学生创新专项奖学金。

义务教育法学习总结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以下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义务教育法。

希望能够帮到您!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使我懂得要时刻用《新义务教育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新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是师魂。

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因而,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应该将新的思想意识和教育观念体现在教书育人的平凡事业之中;应该将改革和发展的思想观点体现在自身工作实践中;将开拓和创新的意识体现在培养学生成才之中。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真正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到最后一条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校长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总之,新《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在教育教学中要为学生创设主动参与的机会,提供主动发展的空间,引导学生主动参与,从而落实学生的主体地位,促进学生的主动发展,使学生的素质得到提高,成为一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孩子。

我们应该熟读新的《义务教育法》,在不断的理解和应用中,为学生们真正的发展和成长尽一份心,效一份力。

义务教育资助总结

xx年,全市教育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学生政策,深入实施“奖、补、减、免、贷”为主体的扶贫助学内容,逐步建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全员覆盖、全程助学、全面受益的扶贫助学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和弱势群体子女平等享受教育权益,有效维护了教育公平、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和谐发展。

1.重视扶贫内涵挖掘,推动资助工作体系建设。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文件,扬州市、各县(市、区)先后成立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落实校长为第一责任人,每一所学校确定专人负责助学工作,形成“横向到头、纵向到边”的学生资助网络。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对学生资助工作人员进行资助政策、资助宣传等培训,逐步建立了一支敬业、专业的学生资助工作队伍,为扶贫工作提供了队伍支撑。

2.制定扶贫工作制度,促进扶贫工作规范化管理。xx年,实施了《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市直学校宏志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扬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流程。实施《“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具体操作指导意见》切实维护贫困家庭和弱势群体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益,全面维护教育公平。各县(市、区)印发了学生资助管理条例、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资助规章制度,规范学生资助工作管理。

3.落实精准资助要求,保障将政府的关爱落到实处。一是加大扶贫宣传“深度”。始终把宣传作为做好教育系统扶贫领域的重要手段,按照积极宣传、正面宣传、有效宣传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多种形式,在招生录取、开学放假等节点大力开展扶贫政策宣传。二是提升扶贫对象“准度”。各县(市、区)布置助学工作中要求各校要通过教师走访,学生访谈,与村委会、乡镇、扶贫办、民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联系等形式精准识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是加大对落后地区、薄弱学校资助“倾斜度”。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调研,市直和各县(市、区)均对落后地区学校和学生进行适当倾斜,特别是宝应乡村办学点、仪征后山区、市直宏志班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的学校,加大扶贫力度,提高生活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四是加大扶贫程序执行“强度”。各地各校在扶贫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规范工作程序,按照“学生申请、班主任审查、校分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校内公示、报送审批、资金发放、建立台账”的程序进行学生扶贫资金的发放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4.推进资助育人工作,促进受助学生成人成才。一是注重顶层设计。发布了《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以年度工作行事历规定学生资助育人的主题、建议开展活动。要求各县(市、区)、市直各学校自主育人工作与学校德育工作相结合,以班会、主题班报、主题演讲等活动深入贯彻资助育人理念。二是开展主题活动。积极开展资助文化教育,以主题班会、主题征文、主题标语等形式开展资助文化活动,把资助工作与德育教育、感恩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学生“体恩、知恩、施恩”,进而“感恩”。三是选树成人成才典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受助学生典型选树,一批家境贫困、品学兼优的学生被推选参加江苏省“国家资助助我飞翔”励志成长成才优秀学生典型选拔,在市级主流媒体、微信、微博刊登励志成才典型事迹,用优秀学子的事迹为全市受助学生点亮前行的灯塔。

5.募集社会助学资金,举力资助困难学子。积极争取大量社会资源共同助学,积极争取中华广文公益慈善基金会、隆星教育发展基金、英成教育基金会、禹振飞慈善基金会、上海中建房产集团等社会团体对扬州教育的支持。

1.锻造了一支工作队伍。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全市选拔了一批有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背景,志愿从事学生资助工作的人员,成为深入推进“精准资助”和“资助育人”工作的中坚力量,为学生资助工作奠定了队伍基础。

2.帮助了一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xx年,全市发放生活补助国家助学金4647.27万元,受益学生68894人次。切实保障了家庭经济困难子女顺利完成学业,有效维护了教育公平,促进了社会和谐。

3.落实了一群低收入农户子女就学政策。xx年,对低收入农户(含建档立卡和农村低保)子女就学费用进行减免,主要减免幼儿园免保育费、伙食费,义务教育学校免社会实践费、伙食费,普通高中免学费、书本费、住宿费、伙食费,中职免学费、书本费、住宿费、伙食费。全市共减免6846名低收入农户子女就学费用997.8万元,发放生活补助和国家助学金502.2万元。

4.筹集了一批社会助学资金。xx年,积极筹集社会助学资金,共筹集上海中建房产集团奖助学金、扬州市禹振飞慈善基金会奖助学金、扬州市英成教育发展基金奖助学金等奖助学金302.3万元,受益学生1325人。

义务教育法班会总结

第一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六条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七条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1][2][3]。

义务教育法班会总结

我们都明白,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的未来和命运,教育也能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进取的作用。

作为学校中的一名普通教师,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之后,对提高师德修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它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义务教育法》赋予我们的义务。在实施素质教育的今日,我们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教育新风。教育原理告诉我们,教育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主要解决人的发展问题,唤起学生精神世界能动、自主的本事,培养学生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教师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我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明确自我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

我是一名教师,肩负着育人的重任。于是在学习之余,更应从自我过去的工作中找出不足,必须全身心地去爱自我的学生。喜欢学生,爱护学生,服务于学生,这是一名教育工作者的天职。师魂即师爱。要在实际工作中,时时处处体现师爱其实并不简单。有时,细小的一个工作,看似简单的一种举动,也许会折射出我们教师的教育理念。班级中的王新博同学,知识欠缺的太多,为了使他尽快的追上队伍,就利用课余时间给他补课,同时发动班级学习好的同学帮忙他,他的成绩提高的很快。既方便了学生,切实减轻了学生的负担,又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更增强了困难学生学习的自信心。

我想,这小小的改变中,就蕴涵着教师以学生为本的理念,也是大家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之后的一种新的有效尝试。教师站在了学生的立场上,改变了自我原本已经习以为常的一些教学行为,目的则是为了切实帮忙学生解决困难。作为教师,必须要对学生的发展负责,尊重他们的人格,在求知的过程中,关注学生原有的基础与本事,因材施教地帮忙他们学会学习,因地制宜,潜移默化地帮忙他们学会做人,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才称得上不辱使命。

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地今日,作为我们教育工作者,不能抱着过去的应试教育一套而不放,应当让学生走进更广阔领域学习,力求全面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师德风范,不断更新自我的学识。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我,为构成良好的师德风尚而出力,更好地为学生服务,爱岗敬业,使自我成为一名高素质的教育工作者。

义务教育法班会总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的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人民的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的政府或者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的政府或者县级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的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的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的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的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教师。

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的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宣传简报

8月21日,宜昌市夷陵区总工会举行20xx年度“金秋助学”座谈会,给考上大学的23名品学兼优的特困职工子女共资助现金44000元,帮助他们实现大学梦想。这是夷陵区总工会第十次开展“金秋助学”活动,已有300多名学子获得资助圆梦大学。

8月21日,枝江酒业向宜昌市00名家境贫寒、成绩优异的学子发放助学金总额30万元助学金。此次受助的大学生,经贫困学生自主报名,各基层团组织和学校共同审核,覆盖全市9个乡镇。

襄阳南漳、保康两地县级总工会提早动手,采取逐一入户走访的形式对困难职工家庭及子女上学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摸清了全县范围内困难职工子女需要助学帮扶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了助学档案。近日,两地总工会共向222名寒门学子发放50余万元的助学金。

荆州市劳模协会近日发出倡议,在全市广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开展“爱心托起希望”——劳模“爱心助学”帮扶活动,目前捐赠资金近10万元。据了解,本次劳模助学款将全部用于困难劳模和困难职工子女的帮扶救助。帮扶资金接受工会审计部门或第三方的审计监督,荆州市总将在网站公布捐助名单和金额,捐助人也可随时向市劳模协会询问有关帮扶和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8月22日,巴东县举行“爱在金秋·助飞梦想”20xx年大型公益助学捐赠仪式举。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共捐款550660元。

8月21日,黄陂区区委常委、区宣传部部长、区总工会主席赵弢带领区总工会班子成员深入基层走访慰问了困难职工家庭,将助学金送到困难学子手中。据悉,今年的“金秋助学”活动中,黄陂区总工会共为全区困难职工子女发放助学金9万余元。

赤壁市总工会广扩渠道,积极动员全市各级基层工会、政工干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助学力量,多方筹集助学资金,采用单位或个人与贫困学生结对帮扶、对口资助、劳模爱心帮扶等多种形式进行助学帮扶,努力解决困难职工子女入学过程中出现的困难。据不完全统计,全市今年参与“助学”活动的基层工会、企业达420余个,接受资助的贫困学子260余人,资助金额近40万元。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宣传简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资助政策,全面推进幼儿资助工作的开展。确保幼儿资助政策人人知晓。20xx年10月19日上午,教育局资助办开展了全县各级各类幼儿园学生资助扶贫推进会。把党和国家对学前教育资助的政策进行细致讲解。我园高度重视,并对家长进行细致宣传,并用心讲解相关事宜。

我园通过各种途径做好幼儿资助宣传政策。家长对幼儿资助政策有了更准确的认识。家长非常感谢党和国家给予了惠民政策,让有经济困难的幼儿感受到温暖。为精准扶贫架起一座结实的桥梁。

宣传方式:

1、家长代表会议。

2、微信宣传。

3、教师讲解宣传单。

4、以班级为单位的家长会议讲解。

5、学校宣传栏贴资助宣传海报的方式来大力宣传此次资助政策。

为加大教育资助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知识,使我园广大幼儿家长进一步深入了解国家教育资助政策,我园组织开展“国家资助政策宣传”主题活动。

下午1点,幼儿园召开全体班主任会议,常秋美园长传达了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重要通知。详细解读了贫困资助的指导思想、资助对象、资助比例、资助标准及办理程序。强调要充分认识实施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政策的重大意义,要特别关注严重贫困家庭和父母或幼儿有残疾的家庭。要求各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栏、班级群公告及家长会多种形式向每一位家长做全方位的宣传工作。让家长充分了解贫困资助的制度、标准以及贫困幼儿补助评审发放的纪律、公示、举报电话等,确保资助工作开展的公平、公正、透明。

此次主题活动,旨在通过幼儿家长的学习与宣传,加大教育资助精准扶贫宣传的力度,让党和国家的教育惠民政策得到更深入的宣传,提升资助政策的知晓率,特别要让受资助的幼儿、家长能准确了解享受的资助政策和资助的金额。

幼儿园召开家长代表会议,向家长们发放了《学前教育阶段国家资助政策告知书》,并由常秋美园长为家长们详细解读,确保家长们充分了解这项惠民政策,这样家长代表在社区或家长互动中可以更好的`了解资助政策活动。

郭家幼儿园园长为家长们在耐心讲解资助政策,及申报表格的填写格式。

家长们对此次资助纷纷表示感谢。孩子在幼儿园不仅能得到精神的关怀,更能得到党和国家的资助。同时我们郭家幼儿园会继续将这一份温暖传递下去,让贫困家庭的孩子们能够感受到来自幼儿园这个大家庭的温暖和爱,做一个爱的接收者和传承者。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工作自查报告

根据《佛山市教育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教育资助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佛教财[2014]16号文件通知精神,我校对照文件要求对“教育资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20xx-20xx学年秋季学期全校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559人,享受资助人数10人,合计金额0.4万元;春季学期565人,享受资助人数10人,合计金额0.4万元。20xx-20xx学年秋季学期全校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565人,享受资助人数6人,合计金额0.3万元;20xx-20xx学年春季学期全校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572人,享受资助人数6人,合计金额0.3万元;20xx-20xx学年秋季学期572,享受资助人数4人,合计金额0.2万元;春季学期560,享受资助人数4人,合计金额0.2万元。2008年享受帮困助学63人次,2009年有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623人,2009年享受帮困助学32人,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的5.1%.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制。

(二)积极实施,规范操作,把“教育资助政策”落到实处这次教育资助政策的实施,是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办好顺德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重要内容。我校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管理,同时要注意工作方法,把好事办实、办好。教育资助政策的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或监护人)提供证明,开学前一个月集中受理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的申请手续,经过核查、审定后,对符合条件者登记造册上送给教育局。

2、教育局根据学校提供的名册及相关资料,汇总名单后,由上级直接把现金打入帮扶对象所提供的帐号上。

(三)建全制度,加强管理,形成教育资助的长效机制。

1、学校对申请、受理、审定、登记、办理、结算、备案等环节,建立起相应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进一步完善帮困助学的工作机制,形成长效机制,确保困难学生不被遗漏,确保每一个特殊困难学生都受到特别关注,得到特别关爱。

2、学校加强对受助学生的跟踪了解,及时掌握受助学生动态,以便及时调整,更好地落实帮困措施。

3、学校每学期末对帮困助学工作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梳理、总结,及时调整和优化帮困助学工作的措施,不断提高帮困助学工作水平。

实施“教育资助政策”是一项“民心工程”。我校通过自查深深认识到这项政策的意义,同时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操作流程,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实到家庭贫困的学生身上,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怀。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工作自查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保证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县教体局要求,我校认真对本年度补助资金发放管理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自查。下面对资助贫困学生工作情况自查如下:

为规范学校贫困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行为,对贫困生生活费补助工作均能按上级文件贯彻落实,有配套资金文件,对获得贫困生活费的学生建立档案,实行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二是组织学校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熟悉贫困生活费补助政策的有关政策法规,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三是通过全体教师大会,宣传贫困生生活费补助这一政策文件精神,提高全体老师的认识水平,强化教师的法制意识,要求教师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这一惠民政策,让这一惠民政策真正落实并惠及民生。

一年来,我校通过对这一政策进行了大力宣传,宣传资助政策,在校内和学生所在村、组张贴布告宣传相关资助政策,真正做到家喻户晓。每位教师都明白自身职责及其工作意义所在,因此在自身行为中都能按规定执行,没有出现偏离。学校在校务公示栏上,将每个学期享受贫困生生活费补助人员公示在醒目的地方,并将学校举报电话也进行公示,以便学校主动接受家长、社会各界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做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补助资金用于最困难的学生。没有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现象发生。

1、确定资助范围和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学生,并优先考虑以下几类:

(1)孤儿、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的学生;。

(2)父母一方已亡,生活十分困难的;。

(3)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4)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5)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6)残疾家庭子女、残疾学生;。

(7)家庭被乡民政办列为特困户,持有特困证,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的子女。

(8)双下岗职工家庭子女,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的子女。

(9)低收入、家庭经济绝对贫困,无力支付在校寄宿生活费用成员的子女。

(10)家庭经济困难的留守儿童。

2、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1)公开资助信息。宣传资助政策,真正做到家喻户晓。

(2)、资助申请。贫困家庭学生家长(监护人)填写《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表》交村委会审核后上交学校。

(3)、评审及公示。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的学生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评审小组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审核。

(4)、上报。学校根据公示无异议的受助学生名单,填写好《贫困学生认定汇总表》上报。

(5)、资金发放。资金到位后,学校及时将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并履行好领款签字手续。

3、享受资助的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根据农村贫困家庭脱贫、返贫的实际情况,对受助的贫困家庭学生作出适当调整。

资金管理规范,没有截留、挪用情况。我校的贫困生生活补助资金都是经县教体局下拨我校本部账户,然后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按补助标准转支出发放到学生手中。

为了加强我校的“贫困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发放与管理,杜绝执行政策不力的现象发生,我校的做法是:

一是不折不扣的执行“贫困生生活费补助”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享受条件、标准;。

二是根据上级对贫困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文件的要求,对用于贫困生的补助资金纳入教育系统核算中心专户管理,实行专帐核算。

三是财政下拨资金后,学校派专人管理,并立即按要求有序地操作,如数发放到学生手中,绝不截留、挪用,班级各老师未收取任何附加费用,也没有均分、冒领、代领等现象。切实做到了专款专用。切实做好了“贫困生资助”工作。做到了严格规范资助范围、标准、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及督促指标、资金及时到位。建立了助学工作长效机制。

总之,我校在贫困生生活费补助工作上,组织学生申请资助程序及受助名单符合规定,学校成立有工作小组,由领导小组进行宣传,学生先写好申请交给班主任,班主任根据学生递交的申请书和上级规定的内宿生比例,初步核定班级受助学生人数,并在班级进行班级评议,然后把人数上报学校,经学校领导班子再次评议,确定全校受助人数,并将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班子决定、领导审批签字后,将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年受助标准一次性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学生。发放记录有学生签名、家长签名、班主任签名,没有代签现象,正是由于我校组织得力,措施到位,对政策的明晰宣讲和解读,公开透明的操作程序,使得此项工作得以圆满完成。今后,我们还将继续努力,切实配合上级领导将这一惠政策惠及民生。

1、贫困学生认定难度大。由于种种原因,学生不能如实说明家庭情况,班主任也不能全面了解每一个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工作中不易把握。

2、资助名额有限,致使少数贫困学生暂时不能享受资助。

1、加强领导小组工作,增强工作实效;。

2、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家庭困难的学生得到减免;资助工作是一项爱心工程,惠民工程,也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学校将“关爱留守生,教师访万家”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全面覆盖,深入到每一个学生家庭宣传政策,全面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和经济状况,一如既往地严格执行政策,使资助工作真正惠及到每一个贫困家庭的子女,让领导满意、家长满意。

义务教育法班会总结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教师。

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教科书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本法自209月1日起施行。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