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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书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仲裁机构对王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系申请人公司的职工,在生产岗位工作。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上班时间,王某某因疏忽大意在工作场所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发生后,申请人积极为_________________进行治疗。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自行委托广东__________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伤残等级9级。但事实上王某某在工伤事故发生前在相同的受伤部位早已存在过旧伤,因此申请人认为上述鉴定结果不符合事实,不应由申请人承担其旧伤的责任。
据据相关法律之规定,特申请仲裁机构对王某某的伤残一事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鉴定结果。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医鉴定书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河南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二、检案摘要。
根据送检材料及委托书记载: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被鉴定人_______________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到_____________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法医学鉴定书
提供鉴定资料:_________病历资料及x线片
鉴定方式:文证审查、法医学检查、专家会诊
被鉴定人:_________,男,____岁
住址:_______________
案情摘要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因受伤到被告______卫生院就诊,被告通过拍片检查,出具了“未见骨折征象”的x线报告,并让原告打针吃药,法医鉴定书。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去_________人民医院拍片,发现了“左股骨粗隆间骨折”,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去______医院住院手术治疗,现原告遗留左股骨动力髋内固定,左下肢活动受限。原告诉称:由于被告的漏诊漏治,造成原告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由可选择手术变成难免手术,增大了治疗难度和原告的痛苦,并有可能致残。被告辩称:被告在为原告检查治疗的过程中并无明显的过错,至少误诊与原告治疗费用关系不大,与后期损害后果不大。
病史资料
一、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卫生院x线片(n0:_____)报告单:骨盆各构成骨未见骨折征象,双侧髋关节间隙正常。头颅各盖骨内外板结构完整,未见骨折征象。
三、_________中心医院住院病历(n0:_____)记载:
1.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首次入院录:“左大腿外伤后50余天伴疼痛”入院。pe:左髋部肿胀畸形,伴骨擦感,左髋关节活动受限。门诊资料:左髋关节正侧位片:左股骨转子间骨折。
2.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术前讨论:患者为左股骨转子间骨折,手法及外固定较难,有手术适应症,无手术禁忌症。
3.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术后记录:患者在连硬外麻下行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切开复位加动力髋内固定术。术中进行顺利,安返病房。
检验情况
被鉴定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接受法医学活体检验:神志清楚,精神尚可,检查合作。左股骨外侧区上段见18cm疤痕,左髋关节僵硬,屈、伸、外展、内收、旋外、旋内功能部分受限,左大腿肌肉较右大腿轻度萎缩。
_____年_____月_____2日_________人民医院x线(n0:_____)报告单:原“左股骨上端粗隆骨折”术后复查,今片可见大量骨痂生长,骨小梁通过骨折线,鉴定书《法医鉴定书》。
分析说明
一、医疗过错认定
原告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摔伤左大腿到被告______卫生院就诊,被告通过临床检查与拍片检查,出具了“未见骨折征象”的诊断意见,并让原告打针吃药。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去_________人民医院拍片,发现了“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被告 ______卫生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拍摄的x线片(n0:_____)经专家会诊认为:该片成像不够清晰,拍摄部位不佳,但隐约可见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迹象,至少报告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可能,建议加照左股骨上段正侧片。并且临床医生通过临床症状、体征的检查也应充分怀疑骨折可能,而不能轻信于x线报告,草率作出骨折的诊断,让原告打针吃药。结合外伤史、临床表现与x线,鉴定人认为:被告在对原告的诊治过程中存在着漏诊行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后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理:要么保守治疗,进行外固定和牵引,要么采取手术治疗,而被告也存在着漏治行为。被告作为一等甲级医院,应当具备准确诊断该骨折的医疗设备及技术水平,但由于医务人员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造成漏诊漏治。
综上所述,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存在漏诊漏治,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二、损害后果认定
原告在_________中心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后,现遗留左髋关节僵硬,屈、伸、外展、内收、旋内、旋外功能部分受限,左股骨上段内固定物存留,左大腿肌肉较右大腿轻度萎缩。本次手术成功,达到解剖复位,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人民医院x线(n0:_____)片可见大量轻度骨痂生长,骨小梁通过骨折线,已达到临床愈合。左大腿轻度萎缩、左髋关节僵硬及功能部分受限是因为患肢长时间固定、制动所致,日后加强锻练,会逐渐恢复,一般不会遗留功能障碍,但从现在起需休息六个月左右。内固定需择期行拆除术,依照本地医疗消费水平,后期医疗费用约需_____元左右,术后需休息一个月左右。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标准九级32条、十级34条,骨折内固定属九级伤残,骨折愈合无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但考虑到原告骨折是在就诊以前就固有的损伤,并非被告医疗行为造成,于是降低一个伤残级别,综合评定为十级伤残。
三、因果关系认定
股骨粗隆间骨折处理原则:可保守治疗,也可选择手术治疗,两者各有利弊。保守治疗优点:1.治疗费用低,2.创伤小;缺点:1.长期卧床,不便护理,并发症多(比如易发褥疮),2.容易畸形愈合(比如:髋内翻、下肢缩短畸形),造成功能障碍。手术治疗优点:1.达到解剖复位,功能恢复好,2.可早期活动,避免关节僵硬,避免长期卧床所引起的`并发症;缺点:治疗费用高,创伤大,需行二次手术。保守治疗效果往往没有手术治疗效果好,由于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提高,人们对医疗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医学临床上日益趋向于选择手术治疗。
本案中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如能及时诊断,适用上述治疗原则,但延误五十天后拍片发现颈干角变小,大转子上移,患肢缩短,且骨折处周围肌肉挛缩、纤维组织粘连,保守治疗已难以达到满意效果,只能进行手术治疗。手术最佳时期为伤后一周左右,此时手术出血少、恢复快,术前应进行牵引,作术前准备。由于被告的漏诊漏治,加大了手术治疗的必要性,使手术治疗成为难免,且由于错过了手术的最佳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手术的难度,加长了骨折愈合与功能恢复的时间。
综上所述,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即法学上的事实之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25%。
鉴定结论
被告______卫生院在对原告_________的诊疗过程中漏诊漏治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导致手术治疗难免,医疗过错参与度为25%。原告左股骨上段内固定评定为十级伤残,从现在起需休息六个月左右,后期医疗费用约需_____元左右,术后需休息一个月左右。
鉴定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医鉴定书
3.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提供鉴定资料:_________病历资料及x线片
鉴定方式:文证审查、法医学检查、专家会诊
被鉴定人:_________,男,____岁
住址:_______________
案情摘要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因受伤到被告______卫生院就诊,被告通过拍片检查,出具了“未见骨折征象”的x线报告,并让原告打针吃药。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去_________人民医院拍片,发现了“左股骨粗隆间骨折”,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去______医院住院手术治疗,现原告遗留左股骨动力髋内固定,左下肢活动受限。原告诉称:由于被告的漏诊漏治,造成原告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由可选择手术变成难免手术,增大了治疗难度和原告的痛苦,并有可能致残。被告辩称:被告在为原告检查治疗的过程中并无明显的过错,至少误诊与原告治疗费用关系不大,与后期损害后果不大。
病史资料
一、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卫生院x线片(n0:_____)报告单:骨盆各构成骨未见骨折征象,双侧髋关节间隙正常。头颅各盖骨内外板结构完整,未见骨折征象。
三、_________中心医院住院病历(n0:_____)记载:
1.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首次入院录:“左大腿外伤后50余天伴疼痛”入院。pe:左髋部肿胀畸形,伴骨擦感,左髋关节活动受限。门诊资料:左髋关节正侧位片:左股骨转子间骨折。
2.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术前讨论:患者为左股骨转子间骨折,手法及外固定较难,有手术适应症,无手术禁忌症。
3.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术后记录:患者在连硬外麻下行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切开复位加动力髋内固定术。术中进行顺利,安返病房。
检验情况
被鉴定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接受法医学活体检验:神志清楚,精神尚可,检查合作。左股骨外侧区上段见18cm疤痕,左髋关节僵硬,屈、伸、外展、内收、旋外、旋内功能部分受限,左大腿肌肉较右大腿轻度萎缩。
_____年_____月_____2日_________人民医院x线(n0:_____)报告单:原“左股骨上端粗隆骨折”术后复查,今片可见大量骨痂生长,骨小梁通过骨折线。
分析说明
一、医疗过错认定
原告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摔伤左大腿到被告______卫生院就诊,被告通过临床检查与拍片检查,出具了“未见骨折征象”的诊断意见,并让原告打针吃药。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去_________人民医院拍片,发现了“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被告 ______卫生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拍摄的x线片(n0:_____)经专家会诊认为:该片成像不够清晰,拍摄部位不佳,但隐约可见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迹象,至少报告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可能,建议加照左股骨上段正侧片。并且临床医生通过临床症状、体征的检查也应充分怀疑骨折可能,而不能轻信于x线报告,草率作出骨折的诊断,让原告打针吃药。结合外伤史、临床表现与x线,鉴定人认为:被告在对原告的诊治过程中存在着漏诊行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后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理:要么保守治疗,进行外固定和牵引,要么采取手术治疗,而被告也存在着漏治行为。被告作为一等甲级医院,应当具备准确诊断该骨折的医疗设备及技术水平,但由于医务人员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造成漏诊漏治。
综上所述,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存在漏诊漏治,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二、损害后果认定
原告在_________中心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后,现遗留左髋关节僵硬,屈、伸、外展、内收、旋内、旋外功能部分受限,左股骨上段内固定物存留,左大腿肌肉较右大腿轻度萎缩。本次手术成功,达到解剖复位,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人民医院x线(n0:_____)片可见大量轻度骨痂生长,骨小梁通过骨折线,已达到临床愈合。左大腿轻度萎缩、左髋关节僵硬及功能部分受限是因为患肢长时间固定、制动所致,日后加强锻练,会逐渐恢复,一般不会遗留功能障碍,但从现在起需休息六个月左右。内固定需择期行拆除术,依照本地医疗消费水平,后期医疗费用约需_____元左右,术后需休息一个月左右。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标准九级32条、十级34条,骨折内固定属九级伤残,骨折愈合无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但考虑到原告骨折是在就诊以前就固有的损伤,并非被告医疗行为造成,于是降低一个伤残级别,综合评定为十级伤残。
三、因果关系认定
股骨粗隆间骨折处理原则:可保守治疗,也可选择手术治疗,两者各有利弊。保守治疗优点:1.治疗费用低,2.创伤小;缺点:1.长期卧床,不便护理,并发症多(比如易发褥疮),2.容易畸形愈合(比如:髋内翻、下肢缩短畸形),造成功能障碍。手术治疗优点:1.达到解剖复位,功能恢复好,2.可早期活动,避免关节僵硬,避免长期卧床所引起的并发症;缺点:治疗费用高,创伤大,需行二次手术。保守治疗效果往往没有手术治疗效果好,由于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提高,人们对医疗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医学临床上日益趋向于选择手术治疗。
本案中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如能及时诊断,适用上述治疗原则,但延误五十天后拍片发现颈干角变小,大转子上移,患肢缩短,且骨折处周围肌肉挛缩、纤维组织粘连,保守治疗已难以达到满意效果,只能进行手术治疗。手术最佳时期为伤后一周左右,此时手术出血少、恢复快,术前应进行牵引,作术前准备。由于被告的漏诊漏治,加大了手术治疗的'必要性,使手术治疗成为难免,且由于错过了手术的最佳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手术的难度,加长了骨折愈合与功能恢复的时间。
综上所述,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即法学上的事实之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25%。
鉴定结论
被告______卫生院在对原告_________的诊疗过程中漏诊漏治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导致手术治疗难免,医疗过错参与度为25%。原告左股骨上段内固定评定为十级伤残,从现在起需休息六个月左右,后期医疗费用约需_____元左右,术后需休息一个月左右。
鉴定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医临床鉴定
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法医临床鉴定
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法医鉴定介绍信
1、伤害鉴定:你的上肢损伤,是应该等到你治疗终结,也就是上肢的功能恢复后再做鉴定,这个是对你负责的表现。因为根据人体伤害鉴定标准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以鉴定应该按照损伤当时的情况及愈后情况综合判断。你现在上肢有骨折,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里第二十五条规定: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就是轻伤,你目前评上轻伤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还要看看你上肢功能恢复的程度怎样,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或者按照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如果是伤及到手部的功能,则按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三条手损伤(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以上是从损伤当时和损伤后功能稳定后做轻伤的鉴定标准。
要评上重伤目前来看没有可参照的项目,那只能等到你上肢功能恢复到稳定后再做。如果你的功能受限能达到重伤的鉴定标准,可以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条的规定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还有以下几条: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你看如果按照骨折来评定,那就是轻伤,这个就是按照损伤当时的情况来评定的。如果想评上重伤,就要等到上肢功能恢复稳定后,再看你的功能受限到什么程度,这个就是按照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来综合评定的。一般我们这里伤及神经、血管和肌腱的,都要等到伤后三个月到半年,因为神经、血管和肌腱生长的比较缓慢,不像表皮啥的几天一周左右就长好了。
你现在的上肢的功能受限肯定比较重、经过治疗恢复后能好些,如果按照你现在的功能进行评定,那是对你和对犯罪嫌疑人不负责任的表现。
2、为什么有时候要做目前的伤害程度?
因为根据办案单位诉讼时限的.限制,不能等到你功能恢复也就是三个月到半年后再处理,因为羁押犯罪嫌疑人都有时限要求,放出来后跑了怎么办,所以有的办案单位就需要法医对目前肯定构成的伤害进行初步的评定,比如构成轻伤就现按照轻伤来处理,等你的功能恢复后再做鉴定,如果构成重伤,再追加起诉,变更处理方式,主要是为了尽可能的限制住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3、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可以再你做完最终的伤害鉴定后,在你做鉴定的公安机关继续做伤残鉴定,主要是与赔偿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赔偿标准就按照你的伤残程度来赔偿。评残就是按照你的残疾的程度,也就是手部功能稳定后的伤残程度,来综合评定。和重伤轻伤是两个概念,重伤轻伤主要是量刑的。
4、说明一点。
档案鉴定制度
二、档案材料收集范围:凡是对我单位有参考利用价值的各类原始材料都属于档案收集范围。
三、档案材料收集坚持定期送交制度和联系催要制度。
(一)定期送交制度。形成档案材料的各职能部门,应在文件材料办理完毕的第二年,按照档案室的归档时间、归档质量的要求,归档到档案室。
(二)联系催要制度。档案工作人员应经常了解和掌握形成档案材料的信息,及时向形成材料的部门催收应归档的材料。
四、收集材料的要求,
(一)收集入档案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原始材料(原件),要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材料,档案室将责成档案材料形成的相关职能部门按要求完成。
1.载体纸张要求。归档材料统一使用a4(80g)规格的'办公用纸(专业特殊要求的除外)。
2.载体字迹要求。只能用炭素墨水、蓝黑、黑色墨水书写。禁止使用纯蓝、红色墨水、圆珠笔、铅笔书写。
3.现代化设备形成的材料要求。禁止色带打印、墨水打印材料归档;禁止传真形成材料归档。
(三)材料必须齐全、完整。
1.各部门完成的当年工作职责应该有相应材料佐证。包括录音、录像、照片、幻灯片、图片、表格及文字材料。
2.整件事情形成的成套材料必须配齐,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逻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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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介绍信
讨债不成,黄某纠集3个人,将陈某打成鼓膜穿孔,2013年12月,经法医鉴定,陈某构成轻伤。
因为6周后伤情痊愈,陈某没再做复查,今年5月,漳州市检察院技术审查后认为,无法认定是否属于轻伤。
昨日,少了这条故意伤害罪名的从重细节,最终黄某等4名被告人,经南靖检察院提起公诉,被一审法院判处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4个月到5个月不等,缓刑8个月至1年不等。
【事件】。
鼓膜穿孔6周后痊愈无法认定为轻伤。
陈某欠黄某3万多元债务。
2012年12月27日1时许,黄某得知陈某在南靖县山城镇茶叶街,便纠集王某等3人,到茶叶街找陈某要钱。
因陈某无法还钱,黄某、王某多次踢打陈某的头部、手臂、脚等处,黄某逼迫陈某叫人,将其小车开到靖城镇给自己扣押,后黄某又将陈某载到自己家,逼其写了一张八万二千元的欠条,直到当日4时许才放走陈某。
2013年1月16日,经南靖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双侧外伤性鼓膜穿孔,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陈某属于轻伤;但今年5月21日,经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审查,因未见到陈某伤后6周复查的病历材料,无法认定其是否属于轻伤。
为什么公安法医鉴定是轻伤,最终到检查起诉阶段却变了呢?
【说法】。
新鉴定标准出台伤情等级划分更细。
昨日,海都记者从漳州市检察院获悉,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新的伤情鉴定标准。
在此之前,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标准是1990年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为规范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工作,由公安部牵头,在广泛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及社会医学院校、全国公安系统法医学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历时6年,修订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新标准整合了原有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个标准,将损伤程度由重到轻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等5个级别。
“以前规定‘外伤性鼓膜穿孔’属于轻伤,现在则更为细化,外伤性鼓膜穿孔是否构成轻伤应视愈合时间判断,6周不能自行愈合属于轻伤二级,6周能自行愈合属于轻微伤。”检察官刘龙清介绍。
本案中,陈某的伤势于6周内痊愈,依据新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却属轻微伤。如果没有复查材料,根据司法部的通知,应认定为轻微伤。
档案鉴定制度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1、档案资料鉴定销毁工作由档案鉴定销毁小组负责。2、鉴定销毁小组应定期对综合档案进行鉴定,对保管期限已满但仍有保存价值的,应延长保管期限;对不需要继续保管的`档案资料按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处理。3、销毁档案必须编制档案销毁册,登记所销毁档案资料的时间、数量及主要内容。4、销毁档案时,应遵循保密原则及有关规定并指派专人负责监督销毁,参加档案销毁的人员都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严禁将档案作废纸出售。
法医鉴定委托书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对王全权的眼部和面部损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20xx年x月x日,王全权被他人殴打,造成眼部、面部受伤,其中,眼部受伤严重,视力严重下降,有关功能受限,给日常生活带来严重不便。
为此,特请求贵所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王全权的伤情进行伤残鉴定。
委托人:
20xx年x月x日。
法医鉴定介绍信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法医鉴定介绍信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轻微损害。
2总则。
2.3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3头颈部损伤。
3.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头皮创。
3.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眼部挫伤。
3.8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3.10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3.12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3.19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4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4.3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外伤后血尿。
4.6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阴-囊、阴-茎挫伤。
4.9脊柱韧带损伤。
4.10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5四肢损伤。
5.1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手、足骨骨折。
5.5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其他损伤。
6.1烧烫伤。
6.1.1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6.1.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1.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6.1.4烫伤达真皮层。
6.2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法医鉴定介绍信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其次,鉴定公开。
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检验鉴定所根据资料要详实可靠,要调阅原始病历,客观公正地做出是鉴定结论。
3、法医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
4、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当做出解释。
5、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向办案单位送出;疑难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向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6、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必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治疗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摄片,不得造假,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最后,收费公开。
法医鉴定收费应严格按当地物委有关规定项目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法医鉴定介绍信
轻微伤不构成刑事责任,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具体赔偿如下: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应当予以赔偿。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
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法医学司法鉴定
乌市新市区卫生局:
我方于20____年3月13日收到新疆新医司法鉴(2012)病鉴字第bla0010号法医学鉴定书,我方对鉴定结论不服,理由如下:
1、我父______术后第7天(20____年1月11日)突发腹痛,由120急救送回医院,有120单据为证,在委托方病人家属进行病情陈述时已说明,鉴定方病情摘要中采用病历描述:“术后第9天(20____年1月14日)患者突发腹痛”;与事实不符,在未与我方落实事实的情况下单方采用病院方描述,不符合事实,有偏颇之嫌。
2、我父20____年2月17日晨04:50日上卫生间时,在马桶上昏迷,护理记录中也仅描述患者突然昏迷,并未提到跌倒,我方在病情陈述时也特别说明了当时的'情况,而鉴定方依然采用院方说法:“患者突发跌倒,查体:神志不清,呼之不应”。与事实严重不符,有偏颇之嫌。
3、鉴定方所说我父生前有多发性、多器官先天发育异常性疾患:如脾动脉分支动脉瘤、十二脂肠科憩室等疾患。缺乏相关检查依据,所有证据无一可证明若有上述疾病,即为先天发育异常,鉴定方有主观推断之嫌。
4、鉴定中所述脾动脉分支动脉瘤及假性动脉瘤所在位置正好在第一次手术区域内,即在腹腔内,其破裂后出血应在腹腔而不是消化道。鉴定方得出鉴定结论:死亡原因为脾动脉分支动脉瘤破裂,假性动脉瘤形成,假性动脉瘤破裂,消化道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此结论与症状的因果关系不符医学常理。
5、鉴定意见书中所有我父的名字均由____民错写成____明,由此可见鉴定方在做鉴定意见书时并不严谨仔细。
因此,我方特提起重新鉴定申请,恳求乌市新市区卫生局予以批准。
申请人:______(____民长女)。
______(____民次女)。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医鉴定介绍信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目的。
程序公开。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鉴定公开。
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检验鉴定所根据资料要详实可靠,要调阅原始病历,客观公正地做出是鉴定结论。
3、法医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
4、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当做出解释。
5、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向办案单位送出;疑难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向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6、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必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治疗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摄片,不得造假,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收费公开。
法医鉴定收费应严格按当地物委有关规定项目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