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境综治工作汇报(精选13篇)

时间:2023-12-15 08:09:19 作者:ZS文王

在工作中,汇报是一种展示自己能力和工作成果的方式,也是与领导和同事进行交流和沟通的途径之一。接下来,请大家仔细阅读一些精心准备的工作汇报样例,希望能对大家的写作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

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汇报

日前,由市卫计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食药监局、市物业总站组成的市督查组,联合湘桥区督查组,对我市《关于进一步落实迎接省卫生城市复审重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划定的部分重点路段和区域的“六乱”、“五小”整治工作,进行再督导检查。

督查组一行重点对新桥西路、永护路、西荣路、西湖山压缩站、上水门街压缩站、城新路等路段和区域进行实地督查。就督查的情况看,各主体部门基本能采取措施,落实整治,但仍存在整治不彻底、反弹等现象,乱搭乱建、乱停乱放等行为还得不到有效解决。

督查组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抓好《关于进一步落实迎接省卫生城市复审重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划定的30条重点路段和区域“六乱”、“五小”整治工作。特别是湘桥区作为省卫生城市复审的主要区域,要加大工作力度,整顿辖区内的市容环境,确保我市顺利通过省卫生城市复审。

9月25日,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书记何冲龙深入部分建筑施工工地调研市容环境整治工作并召开座谈会,区领导桂砺锋、施创太、徐志华、秦少义、彭峰、秦远林、蔡富强、黄燕玲、艾祥柏、齐纲要参加调研或出席会议。何冲龙一行先后来到火车站周边道路提质改造项目、珍珠商贸城安置小区项目施工现场,重点调研项目施工过程中环境整治情况。

调度会上,何冲龙指出,市容环境整治是市委、市政府今年下决心必须抓好的头等大事,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优化城区环境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深入查摆、梳理、整改好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何冲龙强调,整治行动中各单位要明确工作重点,加大环境卫生清扫力度、落实店铺门前三包以及保持园林绿化管理等,确保人流密集场所路面整洁,秩序井然;要强化责任监督,整治行动各工作组的牵头单位要负责督促各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不断改善和提升城市形象,全力打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

5.2016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简报。

7.2016七月创卫工作简报。

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汇报

简报一:

日前,河东区召开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第三季度工作会议,总结第三季度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部署第四季度任务。区委副书记、区长王亚明出席并讲话。副区长刘程彦出席。副区长赵霞主持。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12个街道负责同志参加。

王亚明对全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他指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一项长期工程,周期长,反复性大,各单位和部门要对前一阶段市容市貌、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治理、居民区清整等工作成果进行再督查再推动。第四季度是巩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成果的关键阶段,各单位和部门要明确下一步工作任务,打好歼灭战,将各自条口内的重点工作与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相结合,一把手亲自带头,责任到人,相互配合,倒排工期,克服困难,坚定信心,狠抓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确保高质量、高水平完成今年的整治任务。

据了解,第三季度河东区完成了红城街心公园的建设任务,现已向游人开放。东新街道凤岐里社区提升改造工程高效、高质完成,对快速路、津滨大道、东站前广场等重点道路、重点地区两侧绿化进行了提升,对真理道、津塘路、鲁山道等103条道路的违法建设棚亭进行了清拆,对全区露天烧烤、马路餐桌等违规行为进行了地毯式治理,对全区31个占路市场进行梳理,对唐口二号路占路市场进行了彻底清理。第四季度,河东区将继续开展各种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市容环境“回头看”活动,多措并举,加大督办考核力度,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推动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简报二:

10月9日,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梁敏辉主持召开了中心城区市容环境专项治理工作座谈会。会议主要对《于都县中心城区冬季市容环境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审议修改,并对当前城市环境专项治理存在的'六大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要求,各单位、各部门思想认识要再提高,舆论宣传要再强化,工作重点要再突出,协作配合要更到位,工作纪律要更严明,长效机制要更健全,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投入到治理活动中去,以干净整洁、文明有序、舒适宜居、充满活力的城市环境助力打好新型城镇化攻坚战。

据悉,中心城区冬季市容环境专项治理行动从10月10日至12月31日。

简报三:

红桥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召开工作例会,结合文明城区创建部署当前重点工作。副区长李丽玲参加会议。

会上,总结了今年1至9月份“八项”综合治理的工作情况。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上下同心,确保了“八项”治理工作最终落到了实处,收到了实效。

会上传达了文明城区创建的会议精神,结合文明城区创建部署了当前重点工作。一是做好“八项”整治工作的收尾。二是开展国庆节前市容秩序整治。三是国庆节前环境卫生清整。四是做好节日气氛布置和推动。五是做好迎全运市容和绿化重点工程。六是加强社区和支线里巷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七是做好节前和节日期间的各项保障,加强督查检查。

李丽玲要求: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城市管理综合整治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二是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使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三是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属责单位和属地部门要按照此次会议的安排部署,同心协力、克难攻坚,努力形成“属地管理、条块结合、部门联动、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确保各项市容综合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市容环境工作汇报

在县委县政府的英明领导下,我镇镇容环境工作全面展开,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把我镇建设成为县“三主一副”战略规划中的重要副中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镇在镇容环境工作方面提出“强化镇容镇貌治理,建设优美人居环境”,具体做法是:

一、组建工作专班、建立长效机制。我镇主要领导充分认识到镇容环境工作的重要性,这不仅是白螺镇的“面子”,更是直接关系到我镇居民、村民生产生活的根本问题。对此,在镇党委书记胡军同志的领导下,我镇组建了镇容环境治理工作专班:工作组组长由镇党委副书记肖贤庭同志担任、副组长由镇正科级干事张君山同志担任,组员为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专班组建后,根据我镇特点建立了白螺镇镇容环境工作机制,对具体的道路拥堵、垃圾处理、广告清理、镇容绿化、沿街整治、施工管理等进行了部门分工,工作专班统一协调、督促落实、责任到人。工作专班的组建及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有力的推进了我镇镇容环境工作的全面展开和贯彻落实。

二、加大资金投入、保障镇容整洁。对于具体工作中的环境问题,必须深刻领会上级精神狠抓落实,加大整治资金的投入,是“抓落实”的关键所在。镇投资200万元,新修新城区道路8公里,投资140万元,对2000户居民门前8000平方米空地进行了全面绿化,对居民住房进行了外墙刷白美化;投入20万元购置了垃圾桶、清运车等环卫设施设备。白螺镇街面之前存在路面垃圾堆放、绿化建设不完善等问题。针对这一情况,工作专班提出加大投入、集中治理的思路。先是集中力量处理路面堆放的垃圾,再是根据实际情况对主干道绿化带、路边垃圾桶进行修补,全面提升了路面的整洁度。

三、

强化沿街管理、整治脏乱丑差。针对白螺镇主次干道出现的临街搭建的建筑物、雨棚和外伸式晾衣架等设施,采取依法拆除,沿街广告采取统一规范管理,主次干道中出现的占到经营、出店经营等行为采取坚决打击、规范,建筑工地采取封闭围挡、科学规划。强化沿街管理,集中力量整治脏乱丑差等现象,是提升城镇品位,创建优美人居环境的基础,是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要求,顺应民心的一项举措。

大群众进行教育宣传,提高群众对于保护镇容、创建美好家园,提升城镇品位的认识,另一方面创新宣传方式,采用宣讲、宣传单、会议推广等多种方式让更多的群众了解这一情况。

五、“教”与“诛”相结合、维护发展成果。对于镇容环境的保持维护不仅要“教”,更要“诛”,即依靠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对于严重影响镇容镇貌的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理,严肃法律权威。只有“教”与“诛”相结合,双管齐下,才能形成人人守法护法,人人爱护镇容镇貌的良好氛围。

白螺镇人民政府2011年9月6日。

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汇报

今年以来,我镇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市化的要求,以环境整治和长效管护为重点,全面发动,重拳出击,精心打造××的投资、人居环境,镇村面貌得到较大改观。我们着重抓了以下工作:

一、全面发动抓落实。一是广泛宣传发动。

我镇分层次、分阶段召开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环境整治及长效管护工作,要求全镇上下提高认识,统一行动,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攻克难点,长效管理,集中精力、人力、财力搞好环境综合整治,把××镇打造成水清、岸绿、街美、村洁的新城镇。我们通过宣传橱窗、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意义,让环境整治与长效管护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了全镇上下的环境意识和文明程度。二是切实加强领导。为确保环境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我镇成立了由××书记为组长,党委、政府、人大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分管负责人为执行组长,村建、城管、环卫、水利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村(居)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镇环境综合整治及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环境综合整治的组织实施。三套班子成员、分工到村(居)干部为督查组成员,行使镇村环境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督查职能。

各部门、单位、村(居)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三是层层分解任务。结合××实际,制定了《××镇环境综合整治及长效管理工作任务分解表》,明确三套班子成员为相关任务的负责人,有关村(居)、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各村(居)和村建、城管、环卫、水利等部门将工作任务细化到路段、河流、重点部位,落实到班组、中队、人头。四是明确百分考核。我们从组织领导、宣传发动、措施落实、整治成果、长效管护和经费筹措等方面对各村居定期考核;并将考评结果列入××镇对各部门(单位)、村(居)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年终评出环境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工作先进村(居)和环境综合整治达标村(居)。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村(居)、企事业单位进行通报,同时对相关责任人以适当方式予学以习问网责。

二、积极主动抓配套。

为改善村民住宅条件,抓住沿江开发的机遇,近几年来拆除了137个零散村庄。按照镇区总体规划,我们积极主动配合××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了安置小区。××花园小区一二三四期工程共建30万平方米住宅楼,已全部安置到户,五期工程20万平方米安置房基本竣工,第二安置小区××家园20万平方米安置房顺利封顶。镇区道路、水、电、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基本配套,实施了美化、绿化、硬化、亮化工程。20xx年创建××省卫生镇时,我镇建成了垃圾中转站,配套了15个垃圾房、20个垃圾池、250多只垃圾箱。今年以来,垃圾中转站运转正常,6辆拖拉机每天清运垃圾,32人的保洁队伍早晚各清扫一次,保持镇区主干道和小区的清洁,每月清理垃圾240吨。××花园一村、××小区、××、××、××等村出动200多人次参加环境整治,实行长效管理。

三、突击行动抓到位。

一是加大道路庄台整治力度。××地处沿江开发区,境内有××路、××路、××路等纵横交错的区间道路和通达工程××路、××路,境内村庄与厂区比邻而居,环境整治的任务十分繁重。今年以来,我镇城管大队、水利站、环卫所、8个村共出动劳动力1800多人次,投入各类运输机械30多台,清运垃圾20xx多吨,与之配套各村累计新建垃圾池50座,通过项目拆迁拆除了一大批猪圈、鸡窝、简易房,并结合实际重点整治了69个集中居住的庄台。我镇由城管大队、市场办公室牵头重点整治了镇区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挂、出摊经营、店牌店招不整齐的现象。我镇由村建科、建管站牵头及时修复了镇区破损的道路、绿化、路灯、路牙、围墙等配套设施,清运了建筑垃圾。二是加强对镇内河流的治理。今年以来,我们由水利站牵头、各村配合,全面完成了15条河道、96个河塘整治任务,共清理水生植物15万平方米,完成土方24万方,铲坡6公里,锯杂树8公里。三是落实长效管护措施。对××河、××河、水泥厂等镇内河道和农桥桥面、过桥路洞明确了专人维护、保洁,确保干净整洁,无堆积物。对公共聚集场所、驻镇单位、沿街事业单位、企业、沿街店面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严格执行门前四包责任制。

由于××路没有污水管网,××花园小区的生活污水还不能排到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染了内部及周边水环境。在安置小区的施工过程中,镇区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受到了破坏,特别是正在施工的110kv高压地下管网工程,将镇区主干道撕开了一条大口子,镇区的环境整治难度更大。为此,我们将积极争取管委会及建设局的支持,尽快改造××镇区的××路,铺设污水管网,以便我镇能及时修复环卫、绿化等配套设施,进一步打造宜居的生存环境。

以上汇报,恳请各位领导提出宝贵意见,不到之处给予批评指正,对我镇今后的新农村和城市化建设继续给予关心、支持,帮助我们破解工作的困难。

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我代表马庄桥镇党委、政府郑重承诺,要精心组织,强化措施,以决战决胜的姿态,全力以赴打好城区综合提升攻坚战。

一、召开会议,再动员,再鼓劲。回去后即召开镇村组干部会议,动员每位干部、每名党员、每户群众,积极参与城区综合提升和村容村貌环境整治工程,严格按照这次现场会的要求,从城区到农村,从主干道到背街小巷,从地面到立面,逐一整治,不留盲区。在环境上树样板,争一流,使过往车行人辆一进入马庄桥就感觉耳目一新,眼前一亮。

二、集中力量,攻难点,推亮点。一是抓规划。严厉禁止一切违反规划的私搭乱建行为,集中力量拆除城区所有违章建筑。二是抓建设。重点开发金水湾小区和清华园小区,规划建设百亩生态公园、长安小区,引入濮阳市城区天然气。同时,着力推进南永固、张旧寨镇中村改造工程。三是抓整治。对重点村的村容村貌整治,严格按照县台账时间节点、工作要求,不走样,不创新,全力推进,对其它行政村以奖代补,进行全面整治。四是抓管理。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增设垃圾池、垃圾箱,城区主干道全天保洁,做到日常管理常态化。各行政村配备保洁员,建立户保洁、村收集、镇中转、县处理的垃圾处置机制,努力做到“全面覆盖、长效管理、不留死角、永久保洁”。五是抓提升。年前重点实施城区综合提升工程,元旦前安装路灯120盏、铺设地面砖7600平方,并统一沿街门店牌匾和建筑立面色调。通过规划、建设、管理、整治、提升,打造一批样板路、示范村。

三、重建台账,再细化、再量化。细化环境整治综合提升台账,明确每一条路、每一栋建筑、每一个门店、每一面墙、每一堆垃圾的责任人、推进措施、工作标准、时间节点和完成时限,按小时计算工期,对照台账往前赶。每天召开两个会,早餐会安排,晚餐会汇报,党员干部全部深入一线,发现问题,现场办公,现场解决。

四、加强督导,再加压,再强化。成立督导组,对城区综合提升、农村环境整治工作,一日一督导,一天一点评。所有科级干部吃住在镇,各行政村支书、村长随机关干部早晚两点名,发扬“五加二”、“白加黑”的实干精神,大干30天,打好每一仗,干好每一项,确保环境整治工作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地完成。

请领导和同志们相信,我们将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以饱满的热情、高昂的斗志,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不折不扣的抓好落实,以优美的环境,崭新的面貌,向县委、县政府和全镇人民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市容环境工作汇报

为了加强我镇镇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一个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墟镇环境,加快城镇建设步伐,根据卫生镇的创建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现制定***镇2009年镇容环境卫生工作计划。主要计划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整治目标。

(一)辖区内部及周围无垃圾积存,无纸屑及有色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明显暴露。

(二)街道、巷道路面干净整洁,河道两侧、大桥周围无垃圾杂物。

(三)村(居)民院内和临街无杂物乱放,无堆积粪肥。

(四)设置专门的垃圾收集点和转运点。

(五)工业企业的工业废物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排放。

(六)要达到广东省卫生镇的要求。

二、整治重点。

(一)严把招商项目环保审批关,凡污染项目一律不引进。

(二)加强对现有墟镇***大街以及***新街的店铺和***市场的整治整改,特别是市场“脏、乱、差”三乱现象,从而创造一个秩序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计划投入5万多元在2009年下半年完成位于***。

中学侧的垃圾中转站建设工程。

(四)计划投入3万多元在墟镇各主要街道和***中学。

校园、中心小学校园、宿舍设置环保垃圾箱和垃圾桶。

(五)计划在2009年底组织墟镇干部职工和墟镇市民。

对墟镇古水河段两岸垃圾和杂草杂物进行整洁。

(六)加大环境卫生保护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都来。

关心和配合墟镇的整治工作,支持环保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副镇长为副组长的***镇镇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了对该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和落实环境卫生专项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各村居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好相关工作任务,将镇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列入全镇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强化对卫生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加强督查监管。

镇、村(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大日常保洁巡查,积极开展巡检,并做好记录,真正形成村(居)基层保洁员、镇环卫巡查队、县级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体系,强化环境卫生管理,确保环境卫生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资金投入。

保洁经费是长效管理的重要保证,要多方筹措资金投入。县下拨的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适时更新环卫设施,购置垃圾箱、垃圾清运车,维修建设垃圾收集池。

(四)健全专职的环卫管理队伍。

根据辖区内的巷道特点及卫生状况,调整配置环卫工人,建立健全环卫人员的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对辖区环境卫生进行督促检查,对环卫工人的工作进行责任考核,根据其工作情况核发工资,建立起一支让群众满意的环卫队伍。

(五)加大卫生整治宣传力度。

各村(居)要充分运用宣传专刊、横幅、标语、工作简报等方式,强化宣传教育,通过组织群众性卫生清洁活动,显著提升人民群众的文明意识、卫生意识、社会公德意识和环境卫生主人翁责任意识,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讲文明、讲卫生、革陋习、树新风的良好社会风气。并且,每年的爱国卫生月组织机关干部职工进行一次大扫除,提高干部群众环境卫生意识。

四、

总结。

年底,工作组将对全镇的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并对督导检查结果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在整治工作中成绩突出、措施得力、工作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表扬;对在集中整治工作中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未能如期完成任务,影响全镇整治工作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2009年4月5日。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情况汇报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配套建设,综合管理,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资金投入,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卫生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的科技创新,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基础,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鼓励境外投资,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并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面规划,统筹安排,配套建设,综合管理,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资金投入,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卫生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的科技创新,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基础,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鼓励境外投资,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并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

(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九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十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

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闸,由岸线、水闸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轻轨、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八)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处理。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街巷、里弄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立面整洁和完好,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清洗或者粉刷;对外立面破损的,应当修复。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为清洗、粉刷或者修复,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约定的责任者承担。

第十九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

景观灯光设施设置不符合规划或者有关技术规范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不符合规划的,可以强制拆除,对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可以强制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违反规定设置户外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设置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对户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修复。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设置者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强制拆除。

因公共利益需要,有关管理部门对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作出调整的,应当事先告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并对设置者因户外广告设施调整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本市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本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或者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第二十二条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修、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公共招贴栏中。

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利用或者组织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进行宣传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规定随意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中公布其通信工具号码的违法行为人,由城管执法部门通知其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暂停其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信部门恢复其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出现的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应当组织清除。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引导设摊者进入经营场所的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返还暂扣的物品与相关工具,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对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对于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第二十七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船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利用车船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运输水泥、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的车船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违反规定未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产生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行驶,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

第十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

(二)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停车场和餐饮服务、批发零售、展览展销等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公路、铁路、轻轨、地铁及其管理区域,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水库、河流、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停建、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七)土地收储、房屋征收范围,其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单位为责任人。

(八)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其单位为责任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基本标准: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搭建、加工、经营、堆放、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并按照规定清除冰雪。

(三)保持市政、公用、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

第十七条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临街的建筑物上不得擅自插挂、张贴、安装任何物品。

(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外窗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无乱搭建,不得悬挂、张贴、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粉刷、清洗、修饰和修复。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在公共场所、单位庭院、临街建筑设置的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粉刷。

第二十一条道路两侧临街的建筑物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绿化。

第二十二条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建筑物上设置的交通、通讯、邮政、燃气、给排水、热力、地名、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临街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物品。

以机动车为工具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交纳占道费。

第二十五条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临时设摊经营的区域。临时设摊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监督亭、工作亭、商亭等各类服务亭,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貌。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悬挂物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拆除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手续。

拆除、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

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建筑施工工地材料、设备和工具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堆放整齐,出入口处应当硬面化铺装,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禁止车辆带泥行驶。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将场地清理干净,拆除施工设施和各种临时建筑物。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商业性牌匾设置及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占用土地独立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广告设置版面的总面积予以处罚:面积在十平方米以内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面积超过十平方米(含十平方米)、不足五十平方米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面积超过五十平方米(含五十平方米)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对正在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可以依法暂扣其施工工具和设备。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商业性牌匾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正在违法设置商业性牌匾的,可以依法暂扣其施工工具和设备。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商业性牌匾,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做到安全牢固,整洁完好,内容健康,书写规范,无空置,无破损,无污迹和无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得残损;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单位牌匾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和专业规范。违反市容规划和专业规范要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置公益性广告和公共信息栏,并负责管理。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楼道内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张贴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违法刻画、喷涂、张贴的宣传品、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景观照明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其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安装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十五条景观照明责任人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使用安全、整洁美观,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景观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景观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十六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辆容貌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情况汇报

(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九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十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闸,由岸线、水闸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轻轨、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八)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处理。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街巷、里弄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立面整洁和完好,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清洗或者粉刷;对外立面破损的,应当修复。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为清洗、粉刷或者修复,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约定的责任者承担。

第十九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

景观灯光设施设置不符合规划或者有关技术规范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不符合规划的,可以强制拆除,对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可以强制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违反规定设置户外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设置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对户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修复。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设置者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强制拆除。

因公共利益需要,有关管理部门对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作出调整的,应当事先告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并对设置者因户外广告设施调整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本市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本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或者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第二十二条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修、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公共招贴栏中。

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利用或者组织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进行宣传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规定随意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中公布其通信工具号码的违法行为人,由城管执法部门通知其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暂停其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信部门恢复其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出现的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应当组织清除。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引导设摊者进入经营场所的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返还暂扣的物品与相关工具,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对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对于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第二十七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船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利用车船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运输水泥、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的车船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违反规定未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产生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行驶,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情况汇报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局紧紧围绕打造“利于兴业、便于旅游、宜于人居”的城市发展目标,认真对照《全国城市卫生检查标准》,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文明管理的工作宗旨,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全面构建以法制、精细、服务为主体的“和谐城管”工作体系,使一些长期困扰城市管理的顽症得到有效遏制,促进城市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城市面貌明显改观、长效管理明显进步、社会评价明显提高。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城市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关系到经济发展环境、群众生活质量、城市对外形象的全局性工作,市委、市政府历来对城市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建立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推行市领导挂钩联系社区管理办法,合理界定城关镇和职能部门的城管职责范围,明确部门齐抓共管的联合执法模式,实施管理重心下移,强化社区属地管理的措施,采取多层次城管工作督查方式,构建市级机关部门城市管理包保体系,启动数字化城管建设,使城市管理整体运行效率得到明显进步。

作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我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授权,主要承担以下职责:负责拟定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规划;开展城市管理的法制宣传教育;进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参与城市公共环卫设施的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管理、清运、处置和综合利用城市垃圾、工程渣土及废弃物;检查和监督市区主次干道沿街单位市容环卫责任落实情况;审批和管理户外广告、灯箱(灯桥)、标志的设置,审批城市各类临时占道、停车场(点)、洗车场(点)的定点设置并进行管理;指导、协调、检查、考核社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建制镇城管工作。

目前,我局机构设置为“一办五科”:办公室、市容环卫科、政策法规科、行政许可科(广告管理科)、计划财务科,下辖监察大队、环卫管理中心、数字化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全系统共有630人,其中局机关工作人员28人、监察大队67人、环卫管理中心485人、数字化中心50人。20xx年至今,财政累计拨款万元,其中局机关、大队万元,环卫管理中心万元,数字化中心万元。

自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开展以来,我们严格执行创卫标准,积极开展创卫整治活动,不断强化市容环卫管理措施,不断加大市容环卫硬件投入规模,不断落实长效管理制度,努力创建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一、围绕优化管理机制,在管理效能上力求新突破。为构建“责任全覆盖、管理无缝隙”的城市管理新格局,我们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管理体制,积极推进重心下移、城管进社区的工作进程。一是实施城市管理“123”工程。为强化城区主干道、重要次干道的管理,我们积极寻求引导城市管理走出临时性、短期性、突击性误区的新路径,及时制定实施了城市管理“123”工程,实行局班子成员包保路段、挂钩中队,牵头一线管理,实地督促检查,做到领导力量下移一线;实行机关工作人员业务工作与路面管理两结合,保证一定时间参与路面管理,做到管理力量下移一线;实行市、局、大队三级考核,构建随机与错时、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做到考核人员下移一线。,有效鼓舞了整个队伍的斗志、激发了全体人员的热情,营造出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比拼作为、比争奉献的生动氛围。二是积极推进社区综合执法。20xx年,我们分别在康华、北街两个社区开展城市管理重心下移试点工作,将城市管理部分职能下移到社区,以社区为主导,部门配合执法的形式,加大对社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卫管理力度,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在此基础上,市委、市政府20xx年初作出扩大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重大决策,将21个社区划分为四个片区,组建社区综合执法大队,对次干道、社区和背街里巷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综合执法,我局积极投入,牵头研究制定职能部门下移社区中有关经费、运作、任务、责任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并克服自身管理力量薄弱的困难,及时抽调18名城管执法队员、落实执法车辆参与社区管理,为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优化社区环境发挥积极作用,初步实现社区管理与城区主干道、重要区域管理的无缝对接,协调共进。三是建立城市管理效能监察机制。协助市政府办制定实施城市管理百分考核办法,构建了由市纪委、市委办、宣传部等9个市级机关部门联合组织的城市管理督查考核小组,专门负责城区长效管理的督察考核,考核采取每周随机暗访抽查、每月进行一次通报奖惩的办法进行,建立城市管理保证金制度和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制度,考核结果纳入相关部门、单位经费拨付和年底部门评先的基本依据,通过严格的考核奖惩,促使各部门认真履行城市管理职责,保持城市管理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高压态势。

二、围绕改善市容环境,在长效管理上取得新进展。在任务繁重、压力巨大、条件艰苦的“创卫”攻坚过程中,我们通过稳步落实日常控制措施,探索精细化管理方式,定期开展市容环境专项整治活动,逐步推动粗放式、经验型、突击化的城市管理向精细型、科学化和高效规范的城市管理转变。一是严格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拉网式与城区3187家责任户签订责任状,知晓率和签订率达100%。开展联合检查评比活动,表彰先进、曝光落后,奖惩并用,多着并举,使城区主干道两侧“门前三包”管理效果明显,市容环卫责任基本落实到位。二是狠抓主干道清扫保洁。完善作业机制和管理方法,推行“二扫一保”制度,早晚清扫,白天保洁,分段承包,随脏随扫,工作时间从原来3班14小时调整为4班18小时,实行一大扫、二回扫、不间断、滚动式的保洁作业,确保城区环路以内的主干道全部达到二级以上清扫保洁标准。三是严格户外广告管理。我市围绕“一街一特色、一幢一景观”广告设置目标,及时拟定并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出台了《姜堰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配套制定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细化广告审批流程,构建部门流转、一站受理的户外广告审批机制。对照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重点对步行街、南大街、陈庄路、振兴中路、罗塘路两侧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进行了专项整治,通过规范整治,成功清除了各类违章违规店招店牌483处,规范设置289处,为全力打造户外广告示范街奠定了坚实基础。四是规范化整治城区三轮车。按照“打击销售、限区行驶、统一收购、上路查扣”的整治思路,抽调18名执法人员,协同公安、交通部门不间断巡查收缴,抓好长效管控,累计收购电动三轮车1200辆,查扣违法营运三轮车187辆。加大城区人力客三轮车管控力度,按照“总量控制、逐年减少”的总体要求,在人力客三轮车年检换发证过程中,实行考核保证金制度,通过强化管理,有效规范了城区三轮车的营运秩序。五是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对照创卫标准,我们制定了全年整治计划,今年先后开展了市场周边和夜市排档整治、校园和城郊结合部专项整治、集镇环境综合整治等专项整治活动,有效地化解城市管理难题,治理管理顽症,革除卫生积弊,推进了城市长效化管理进程。

三、围绕提高设施档次,在硬件投入上打造新亮点。在城管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我们千方百计加大设施投入固本强基,推进城市管理长效化。一方面大力提高环卫设施水平。自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以来,针对城区环卫基础设施不足和建设缓慢的矛盾,我们逐年加大投入,加快城市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公厕的规划建设和改造,逐步更换垃圾清运车辆,加大垃圾箱投放,增加垃圾收集点,使城区环卫基础设施状况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特别是20xx年,我们按照市委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修订完善了城区环卫专业规划,加大环卫设施的升级改造力度,在市财政的大力支持下,投入700多万元,实施前堡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和第五中转站异地重建两项重点工程;投入400多万元,新购置8吨密闭式清运车3辆、八桶平板车1辆、高压泵洗路车1辆、垃圾清运电动三轮车80辆和电动扫路车3辆,升级改造垃圾房168座,改造公厕12座,新建一类公厕2座,更新垃圾收集容器300余套,维修改造粪便处理场,有力提高我市环卫工作运行质态。目前,城区现有各类垃圾收集容器只(座)。其中,垃圾房座,果壳箱只,垃圾桶只。现有垃圾运输车辆,洒水车辆,道路清扫车辆;城区现有各类公厕座,垃圾中转站座,能够基本满足城市建成区群众生活需要。另一方面不断强化执法装备保障。按照执法管理的需求,新购执法车3辆、摄像机5台、照相机8架、喊话器10多套,有力地增强了执法队伍的综合反应能力和规范办案能力。同时,投入10多万元,改造200平米大、中、小型三个会议室,添置部分电脑、电视机、影碟机等电器设备,印发学习读本200多本,安装3台立式空调,切实改善学习办公条件。为顺利开展学习、组织活动提供了基本保障。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情况汇报

责任区是指单位、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三)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九)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除前款规定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监督其履行。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

(三)及时清理垃圾,无暴露垃圾、污水、污迹,防止蚊蝇孳生;。

(四)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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