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尽职调查报告(通用14篇)

时间:2023-12-10 09:24:34 作者:曼珠

调查报告是对目标对象进行系统观察和调查的结果,它能够揭示问题的本质和规律。调查报告是一种系统性的研究方法,用于搜集、整理和分析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数据,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某一特定领域的现状和问题,为决策提供依据。在写调查报告之前,我们需要对所要调查的领域进行充分的背景研究,了解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调查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的研究工作和写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业务尽职调查报告

20xx年1月23日,世纪瑞尔(430001)和中科软(430002)登陆新三板,开启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新篇章,新三板作为场外资本市场的典范,从此风生水起。以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势在科技界、产业界和证券市场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得到了各地高新园区的关注和广大中小企业的翘首以盼。究其原委,不外乎新三板审批时间短、挂牌程序简便等特色,更确切的说是新三板吻合了中小企业发展成长的轨迹,以一种易于适用的方式而倍受青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股票上市发行实行审核制,企业登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都要向证监会上报申请材料,业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方可,这就意味着上市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和费用成本均较为昂贵,而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挂牌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新三板市场在协会的严格监管下,实行备案制,形成了以协会自律性管理为主导,政府及券商相配合的多层次监管体制。

备案制,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主办券商需对拟挂牌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召开内核会议,并决定是否向协会推荐备案;

协会对备案文件进行严格的书面审查,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责;

公司挂牌后,主办券商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负有较大的推荐责任。

备案制的特点是挂牌过程中,主办券商享有主导权和判断权。主办券商的内核会议类似发行审核委员会,内核会议依据《公司法》、《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核查拟挂牌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等备案文件的可靠性、完整性及合法合规性,并决定是否向协会推荐。拟挂牌公司自身的质地优良,行业发展前景、科技创新性、成长性和盈利能力的利好是拟挂牌公司的制胜之处,主办券商的'有力推荐则是助推剂,二者有效结合,对于公司顺利挂牌至关重要。

新三板业务的挂牌流程,主要分为以下步骤

新三板市场主要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为主,目前尚处于有限公司阶段的拟挂牌公司首先需要启动股改程序。根据《试点办法》的要求,拟挂牌公司需成立满两年,为保证公司业绩的连续性,拟挂牌公司应以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整体折股即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尽职调查是指主办券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拟挂牌公司进行调查,有充分理由确信公司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挂牌条件以及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主办券商针对拟挂牌公司设立专门的项目小组,至少包括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分析师各一名,并确定项目小组负责人。项目小组制定项目方案,协调其他中介机构及拟挂牌公司之间的关系。跟进项目进度。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完成相应的审计和法律调查工作后,项目小组复核《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根据《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财务、法律和行业三个方面为中心,开展对拟挂牌公司内部控制、财务风险、会计政策稳健性、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和合法合规等事项的尽职调查,发现问题,梳理问题,理顺关系,与拟挂牌公司、中介机构通力合作,彻底解决拟挂牌公司历史上存在的诸如出资瑕疵、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问题,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协助公司制定可行的持续发展战略,帮助企业家树立正确的上市和资本运作观念,把握企业的营利模式、市场定位、核心竞争力、可持续正常潜力等亮点并制作《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及工作底稿等申报材料。

这是新三板挂牌的重要环节。主办券商内核委员会议审议拟挂牌公司的书面备案文件并决定是否向协会推荐挂牌。

主办券商新三板业务内核委员会对前述项目小组完成的《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及《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备案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关注项目小组是否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拟推荐公司进行了勤勉尽责的尽职调查;发现拟挂牌公司存在的仍需调查或整改的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同意推荐目标公司挂牌的。向协会出具《推荐报告》。

这是新三板挂牌的决定性阶段,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查备案文件并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通过内核后,主办券商将备案文件上报至协会,协会决定受理的,向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核查拟挂牌公司是否符合新三板试点办法和挂牌规则等规定,如有异议的可以向主办券商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反馈意见,由主办券商答复。无异议的,则向主办券商出具备案确认函。

协会要求主办券商对备案文件予以补充或修改的。受理文件时间自协会收到主办券商的补充或修改意见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协会对备案文件经多次反馈仍有异议,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向主办券商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依据《试点办法》的要求,投资者持有的拟挂牌公司的股份应当托管在主办券商处,初始登记的股份应托管在主办券商处。推荐主办券商取得协会备案确认函后,辅助拟挂牌公司在挂牌前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报告

8、分年的成本明细表、管理费用明细表;

9、融资情况说明,并请提供相关借款情况统计表(包括借款日期、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日期、借款银行名称、担保方式)及相关协议文件,发行债券的备案、批复文件。

1、全套工商登记资料。

2、公司设立时及历次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批准上述公司设立的政府主管部门批文。

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及任职经历;

6、公司组织结构图、部门职能介绍,以及公司主要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7、公司最近三年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诉讼或仲裁文件。

业务尽职调查报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之间的投资、融资、并购等资本运作行为已越来越普遍,而资本运作顺利进行的基础是对商业市场、资本市场和企业经营的全方位周密考察,如果缺乏这一基础的投资、融资、并购活动,无疑会有高度的投机性和风险。从目前国内资本运作的案例来看,运作的成功率却不高。这背后的原因当然有很多,但在资本运作时,缺乏有效的尽职调查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美国学者布瑞德福特?康纳尔就曾在《公司价值评估》中指出,如果对公司未来价值的变动并不清楚就实施并购,就是一种渎职。

尽职调查(duediligenceinvestigation)又称谨慎性调查,一般是指投资人在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投资人对目标企业一切与本次投资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动。其主要是在收购(投资)等资本运作活动时进行,但企业上市发行时,也会需要事先进行尽职调查,以初步了解是否具备上市的条件。尽职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研究、企业所有者、历史沿革、人力资源、营销与销售、研究与开发、生产与服务、采购、法律与监管、财务与会计、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等,也正因此,调查小组的构成包括了各方面的专家,有目标企业相关行业的行业专家、特定业务的业务专家、营销与销售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等。透过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独立第三者对“目标企业”的财务、法律、业务等问题做出评析,在投资者对“目标企业”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尽职调查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目标企业”的情况,对投资项目的取舍做出判断,确定交易的方式,及早发现影响交易完成的因素。

在整个尽职调查体系中,财务尽职调查主要是指由财务专业人员针对目标企业中与投资有关财务状况的审阅、分析等调查内容。在调查过程中,财务专业人员一般会用到以下一些基本方法:审阅,通过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审阅,发现关键及重大财务因素;分析性程序,如趋势分析、结构分析等,对各种渠道取得资料的分析,发现异常及重大问题;访谈,与企业内部各层级、各职能人员,以及中介机构的充分沟通;小组内部沟通,调查小组成员来自不同背景及专业,其相互沟通也是达成调查目的的方法。由于财务尽职调查与一般审计的目的不同,因此财务尽职调查一般不采用函证、实物盘点、数据复算等财务审计方法,而更多使用趋势分析、结构分析等分析工具。在企业的投资并购等资本运作流程中,财务尽职调查是投资及整合方案设计、交易谈判、投资决策不可或缺的前提,是判断投资是否符合战略目标及投资原则的基础。对了解目标企业资产负债、内部控制、经营管理的真实情况,充分揭示其财务风险或危机,分析盈利能力、现金流,预测目标企业未来前景起到了重大作用。

(一)对目标企业总体财务信息的调查

在进行财务尽职调查时,首先需要了解的是目标企业的一些基本财务情况。通过取得目标企业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章程、组织架构图,财务调查人员可以了解目标企业全称、成立时间、历史沿革、注册资本、股东、投入资本的形式、性质、主营业务等。对目标企业的详细了解还应包括目标企业本部以及所有具有控制权的公司,并对关联方做适当了解。另外,目前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以及财务部财务人员结构、目标企业的会计电算化程度、企业管理系统的应用情况也是需要了解的背景资料。

在获得上述信息之后,还应对目标企业的会计政策和税费政策进行全面了解:目标企业现行会计政策、近3年会计政策的重大变化、现行会计报表的合并原则及范围;及近3年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和近3年审计报告的披露情况。目标企业的税费政策包括:现行税费种类、税费率、计算基数、收缴部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减免/负担;关联交易的税收政策;集团公司中管理费、资金占用费的税收政策;税收汇算清缴情况。

(二)对目标企业具体财务状况的调查

目标企业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会影响到财务尽职调查结果的可靠性。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与企业本身内控程序是否完善有关,因此,一般情况下,进行尽职调查时亦应考虑内控程序的情况。例如可以通过访谈、画流程图等方法对目标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总体把握。在了解目标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之后,就可以对其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进行详细调查。

在对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时,对货币资金除了核实它的真实性之外,还应该关注是否有冻结资金的存在。对应收账款要进行账龄分析、逾期账款及坏账分析、近年变化趋势及原因分析,要关注其是否被高估,另外对大额应收账款还应调阅销售合同。一般国内企业会将投资、开办费、前期亏损或待摊费用支出暂列其他应收款,因此在对其他应收款进行调查时,应具体查询有关内容,评析会计处理是否合适,并做出合适的建议会计调整。对存货的调查,应查阅最近一次盘点记录,关注发出商品、分期付款发出商品,找出积压、毁损、滞销、过时以及有变现问题的存货,确定提取的准备是否足够,查询存货的计算方法,确定计算方法是否合适。进行长期投资调查时,对控股企业要验证其投资比例及应占有的权益,对参股企业了解其投资资料。对在建工程则要了解工程项目预算、完工程度、工程项目的用途,是否存在停工工程等。固定资产的调查,土地房屋则通过包括审阅房屋、土地的产权证明文件,如土地证、房产证等来调查,对机器、设备则要查询有否应报废或需要提取减值准备的机器设备,另外调查人员还应关注折旧提取的方法是否合理,折旧率是否反映固定资产的消耗情况和使用年限,折旧是否按照设定的折旧提取方法和折旧率计算已入账。对无形资产的调查,则要分析无形资产的种类及取得途径、无形资产的寿命、计价依据。而对于银行贷款的调查,调查人员应取得和查阅明细表,明细表应注明利率、还款期、抵押、承诺等情况,还应查阅贷款合同,了解有否资产抵押和担保等情况,还应测算贷款利息是否已足额提取,并已入账,并查阅是否违反贷款合同条款的情况。对应付账款,调查人员应取得明细表,并应分析应付账款周期、供应商分布情况。为了防止目标企业存在有未入账的负债,调查人员还应查阅期后付款凭证,查阅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与有关律师尽职调查工作配合,分析对应付税金的调查,应取得各项应付税金变动明细表,并询问各项税种是否均已如期申报、完税,询问是否漏报、虚报、少报的情况,查阅与税务机关的往来书信文件,分析所交税金是否合理。

对反映目标企业盈利能力的销售收入及成本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应计算近几年销售收入、销售量、单位售价、单位成本、毛利率的.变化趋势,近几年产品结构变化趋势,目标企业大客户的变化及销售收入集中度,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的区别及对利润的影响,成本结构、发现关键成本因素,并就其对成本变化的影响做分析,对以上各因素的重大变化寻找合理的解释。对目标企业的销售收入分析,可按主要地区、主要产品、主要客户进行分类。结合上述的各项分析,可以对目标企业的过去和将来的盈利前景有所启示。对目标企业的三项费用分析,应按照费用明细表分析三项费用处理的合理性和未来走势与变化。对其他业务利润,调查人员应该了解是否存在稳定的其他业务收入来源,以及近几年数据。对投资收益的调查,调查人员应关注近年对外投资情况,及各项投资的报酬率。对营业外收支的调查应关注是否有异常情况的存在。

对目标企业的现金流的调查,调查人员应特别关注经营净现金流,并通过一些比率的计算来检验经营净现金流是否能满足融资活动的利息支出净额,并应结合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寻找除销售收入以外是否还存在主要的经营资金来源,对经营净现金流的贡献如何。

业务尽职调查报告

20xx年5月14日,证监会通报了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公司涉嫌财务造假、欺诈发行及相关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这是首例创业板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的案件。经查,万福生科为了符合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而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上市后的年度报告也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认为,万福生科发行上市过程中,保荐机构(投资银行)及其他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出具的相关材料存在虚假记载。其中,保荐机构在万福生科上市保荐工作中,未审慎核查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未对万福生科的实际业务及各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履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义务;未依法对万福生科履行持续督导责任;内控制度未能有效执行;其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持续督导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xx年5月31日,证监会通报了对广东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证监会认为,新大地、天能科技两家公司虽迫于压力,主动提交终止发行上市申请,未实际发行并上市,但其ipo申报材料涉嫌造假,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审慎核查。在发行上市提供服务过程中,保荐机构未执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工作程序,没有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未对相关事项真实性进行审慎核查,出具了含有虚假记载的《发行保荐书》及《核查报告》等文件。

20xx年6月21日,证监会通报了部分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涉嫌在发行过程中违法违规的立案情况。其中,河南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嫌虚增收入、虚增资产、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关联交易未入账等违法违规行为,报送的ipo申请文件及《财务自查报告》中有虚假记载;上市公司隆基股份在通过发审会后至获得发行核准前的阶段及发行过程中,未报告、未披露业绩下滑重大事项,涉嫌违法违规;上市公司贤成矿业在非公开发行购买资产申请过程中,涉嫌报送虚假发行申请文件、骗取发行核准。这是近年来证监会第一次对上市公司再融资欺诈发行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证监会认为,相关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未尽勤勉尽责和审慎核查义务,出具了具有不实陈述的相关文件,涉嫌违法违规,予以立案处理。

实际上,类似案例近年来在境外也时有发生。由于多个在美国上市的中国概念股公司在20xx年底传出财务造假,美国证监会成立了专项部门对借壳上市的公司和中介机构开展调查。香港联交所也针对保荐人工作存在的种种漏洞进行整顿,其中最受市场瞩目的事件是20xx年12月24日在香港挂牌的洪良国际在上市约3个月后,即被香港证监会勒令停牌。洪良国际在上市文件中,虚报营业收入超过20亿元人民币,同时夸大盈利近6亿元人民币。香港证监会对洪良国际保荐人兆丰资本的调查结果显示,兆丰资本并未有效履行保荐人的职责。由于兆丰资本违反了保荐人承诺等香港证监会多项法规,香港证监会对其做出了撤销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的牌照以及罚款4200万港元的处罚,其负责人也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香港证监会成立以来做出的最严厉的处罚决定。

上述案件突出反映了相关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诚信意识淡薄、职业操守存在严重缺陷,既有违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和市场“三公”原则,又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而从上述案件的处理我们可以看到,证监会维护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打击违法犯罪的态度是坚决的、一贯的,对于通过造假、欺诈等手段骗取发行上市、扰乱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必将进行严厉打击。

投资银行业务中的两个核心问题。

以上几个案例均是发生在ipo或再融资过程中的欺诈发行类案件,本质上都是“造假”行为,中介机构也没有做到保持职业操守、勤勉尽责。这些案例涉及到平安证券、国信证券、光大证券、西南证券、民生证券和南京证券等众多证券公司,从中可以看出,这其实是投资银行业务比较共性的问题。通过研究这些违规造假案例,我们发现各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在尽职调查、内部控制等方面确实存在着缺陷,投行人员整体风险意识不强,实际操作中风险防范措施存在缺失等等。

第一,尽职调查流于形式。在以上案例中,投资银行的项目人员在执行尽职调查工作时,往往主要关注资料的获取与整理,而没有建立明确的总体尽职调查目标以及各项尽职调查工作的具体目标。其结果是仅在形式上尽量满足《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及尽职调查制度的要求,并未针对性地深入思考项目个体风险;许多发行人的财务造假可以被媒体工作者通过短期内非专业调查发现而项目人员长期在现场却无法发现,关键在于投行项目人员尽职调查目的不明确,尽职调查工作流于形式,执行程序不到位,未能有针对性地深入展开尽职调查,以至于未能有效发现企业存在的造假问题。

投行项目管理和尽职调查的资源配置对尽职调查工作也有直接影响。尽职调查资源配置包括人力资源配置、质量控制资源配置、沟通与指导资源配置、财务支持资源配置、监督资源配置等,如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前,由于保荐代表人资源稀缺,保荐代表人资源安排与尽职调查工作执行存在一定的差异,使得保荐代表人在部分项目尽职调查工作中存在位置真空现象。投行项目管理能力的不足也会导致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人力不足、财务不足、技术支持不足、监督不足,甚至直接导致了公司对部分项目质量失去有效控制的风险。

第二,内部控制体系尚不健全。上述案例反映出的另一个问题,是投行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尚不健全,未形成有效的`内控体系,缺乏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全面质量管理理念。与发达国家的投资银行相比,我国现有的内部控制活动较多地关注检查性控制,对预防性控制的设计较为欠缺,而预防性控制的欠缺将直接影响检查性控制的有效性。投资银行业务由于其复杂性而对预防性控制有较高的要求,因此,预防性控制应予以强化并运用于投行业务的每一环节。

另外,证券公司内部投行质量控制工作较业务发展而言地位较低,使得全员意识中质量控制工作流于形式化。目前各证券公司内部,投资银行质量控制部往往隶属于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作为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的下属部门在执行质量控制过程中缺乏相对独立性,信息反馈滞后,导致质量控制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滞后于项目的开展,并部分流于形式。因此,质量控制的有效性和独立性不足。

上述尽职调查、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缺陷给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带来很大风险。质量管理是投行业务的生命线,为了控制投行业务的违规风险,证券公司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保荐业务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内部监督核查体系,加强保荐业务经营中的风险识别、评价和管理,确保对保荐业务质量和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所采取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得以有效执行。投行项目组人员在执行项目的过程中也必须做到勤勉尽责,严格按证监会、交易所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尽职调查,保证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质量和风险控制部门必须严格把好项目质量关,严格控制保荐、承销项目风险。

投资银行业务完善首先必须从制度上对业务人员执行尽职调查工作中的尽职调查计划、风险识别、职业判断、人员胜任能力、工作程序、风险容量与风险汇报、追加程序的条件、工作结果、工作结果的复核结果等做出具体规定。对于尽职调查工作规程方面,应尽量细化尽职调查工作的基本要求,含括证券发行申报材料制作及尽职推荐过程中的主要调查事项,并列举针对该等事项的主要核查手段、核查目标,以及针对核查事项工作底稿的必备内容。

从人员安排上,应当明确保荐项目由签字保荐代表人担任项目负责人,所有项目组成员均应切实参与项目的尽职调查,并勤勉尽责。若项目组成员发生变更,需及时做好资料、业务等各项交接手续,并按规定的时间、程序履行变更手续。签字保荐代表人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项目组其他成员也须就其负责的尽职调查事项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

项目组应当根据项目类型、项目的实际情况,分阶段即时制订全面的、详细的、具有可行性的尽职调查清单,并履行充分、必要的核查程序。在调查手段上,必须穷尽所有能用的独立调查手段,增加合法、有效的暗访手段(如网络查询、电话、实地走访等),暗访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关联方、竞争对手、员工等。项目组做过的调查均要求留痕,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凭证、证明、相片、说明与承诺等纸质文件,以及网络截屏、录音、电子文档等。项目组应始终关注媒体关于发行人的报道或竞争对手的举报,及时主动进行尽职调查。

对于工程类或需安装验收的业务,其销售真实性的核查应采取实地调查的方法;对于发行人重要客户和新增客户的真实性、履约能力、经营范围的相关性进行审慎核查;对流动资金的尽职调查应严格按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相关具体规定,重点审查申报前及在会审核期间大额货币资金的流入、流出及其合理性,重点核查异常资金往来方及其关联关系;关注发行人客户的回款速度是否正常,出现异常的,需调查分析其原因及合理性;所有涉及政府和国企等需要招标的项目,需核查招标程序的合法性、完备性,审核招标文件如中标通知书等的真实性。

投资银行业务还应建立工作底稿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底稿收集整理的责任人员、归档保管流程、借阅程序与检查办法等。项目组必须从项目进场开始分阶段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统一、记录清晰。项目组应指定专人负责工作底稿的收集、整理,保证能够即时对收集的底稿进行分类归档。在项目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项目组应当及时整理工作底稿并归档。

梳理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流程和体系。

投资银行应从业务流程各环节全面夯实风险内控各项制度要求,将内控责任落实到岗、细化到人、贯穿于每一个申报项目之中,防止风险控制“走过场”。一方面要通过培训和各项制度来加强投资银行业务全员质量控制意识,另一方面还要进一步加强完善以质量控制为主的内部控制体系,从非保荐立项开始,对项目从立项、辅导、现场核查、内核、申报、反馈、专项核查、发行、持续督导等各个阶段实行动态跟踪,分不同阶段对项目给予不同程度的关注。

非保荐立项阶段,应重点关注项目人员配备,建立投行项目负责人储备名单,从能力、经验、资格等各方面挑选项目负责人的适当人选。同时,合理安排项目人员分别负责财务、法律、行业等部分的尽职调查及文件起草,并指定专人负责工作底稿的收集整理工作。对保荐立项阶段,应予以充分重视并强化审核,这样一是可以使投行项目总体质量得以提升,二是可以使项目风险得以提前控制,通过立项会否决或暂缓一些项目的立项申请,督促项目组尽职调查。

辅导阶段,对于树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非常重要,为防止流于形式,应借鉴先进经验,专门设立辅导的培训师制度,抽调业务熟手担任培训师,制订专门的辅导内容,准备必备的课题,搜集相关案例进行辅导。在现场核查中,应制订详细的现场核查计划,确定核点,深入核查,还需要完善核查工作底稿。

内核阶段是投行业务内控体系的最后一道关口,应严格执行内核程序,对有重大不确定性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的项目,通过内核会暂缓表决甚至否决,避免投行业务遭受损失。

在会审核阶段,应加强对项目在会审核期间的尽职调查情况的检查,特别是补充财报期间的尽职调查的检查;确定在会审核阶段的必查事项,包括收入、成本、资金、存货及非流动资产的核查等;对举报信和媒体报道的尽职调查,内控部门应该持续跟踪,必要时应现场参与调查。

发行审核阶段,内控部门应当在发行文件公告前审核项目最终公告文件,并在此阶段持续跟踪媒体报道和举报信情况。持续督导阶段里,内控部门应当设置持续督导专员岗位,专门负责对持续督导法律法规的持续跟进、公司持续督导工作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到期提醒项目组对上市公司董监高进行现场培训、现场检查、提交定期报告,出现对上市公司的不利报道时及时提醒项目组关注并核查。

为了制度的有效落实,还需要真正完善内部问责机制,加强全体投行人员的责任意识。通过问责机制,使项目组内部分工明确,谁做的调查、谁写的文件,都予以留痕,所有的项目组成员、内控人员、现场核查人员、内核委员对项目的各个阶段都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就要对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务必使投行人员从上到下都始终保持应有的审慎性。

尽职调查报告

按照律师工作方案,我们对目标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先后到南明工商局和金阳开发区管委会,南明区房屋管理局等部门查阅了目标公司(贵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房屋产权登记材料;到目标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并与目标公司股东、高管人员进行了沟通和交流。

律师审查了以下法律文件:

1、目标公司章程、历次章程修正案;工商档案材料。

2、历次股东会决议;

3、历次股东出资、增资验资报告;

4、目标公司20xx年5月财务报表;

5、20xx年5月17日中和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

6、房屋产权证、机动车产权证;

7、员工劳动合同;

8、20xx年6月12日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

9、20xx年6月12日,目标公司《股东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声明》;

10、20xx年6月12日,目标公司《股权出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11、目标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12、20xx年6月13日南明区工商局出具的《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

一、关于目标公司名称的变更。

目标公司名称曾先后做过三次变更:

20xx年5月10日,公司成立时,其名称为“贵阳市某某安全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5日变更为“贵阳市某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名称变更为“贵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即现在使用的名称。

由于目标公司名称的变更导致其房屋产权证、机动车辆产权证等证件上产权人的名称与目标公司的名称不一致,但这并不会对目标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构成法律障碍。

二、关于目标公司股东变更的沿革:

股权转让的主体是股东,而目标公司的股东从设立之初到现在曾做过以下5次变更:

(一)、目标公司成立于20xx年5月10日,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当时公司有2名股东:

贵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投资8.4万元人民币,占84%股份;宋某,投资1.6万元人民币,占16%股份。

(二)、20xx年5月8日,进行股权转让和增加注册资本。

贵州某某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股份分别转让给王某(占40%)、何某(占40%)、宋某某(4%)。

宋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宋某某(16%)。

原股东不再持有公司股权,3名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分别为:

王某40%、何某40%、宋某某20%。

注册资本由10万元增加至30万元,增资部分由3名股东按持股比例缴付出资。

(三)、20xx年10月15日,股东宋某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股东王某、何某,股权转让后,股权结构如下:

王某持股比例50%;何某持股比例50%。

(四)、20xx年1月3日,王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孙某(50%),注册资本增至300万元人民币。增资270万元,由何某、孙某分别出自135万元,持股比例各占50%。

(五)、20xx年6月12日,孙某将其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王某某(占35%)、何某(15%),股权转让后,股权结构为:何某占65%、王某占35%。

(六)、20xx年10月14日,王某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35%)转让给何某。

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增至500万元,增资200万元由何某、田某分别投资,持股比例分别为:何某占85%;田某占15%。

至20xx年6月11日,目标公司的股东仍为何某(占85%股份)、田某(占15%股份)。

也就是说,目标公司现在的股东是:何某、田某,只有他们才有权与贵研究所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

三、关于股权转让方所转让的股权。

从工商登记材料看,上述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没有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也没有进行质押,其对外转让不存在权利瑕疵。

经与转让方沟通,其称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也不存在质押等股权转让限制,并承诺和保证一旦所转让的股权存在上述强制措施或限制,则应无条件赔偿股权受让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四、关于目标公司股东出资是否全部到位,是否存在瑕疵。

经查,目标公司股东的各次出资、增资,均采取现金出资方式,验资报告显示现金出资已全部到账,不存在瑕疵。

五、关于目标公司的章程、合同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章程、合同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存在特别限制约定。20xx年6月12日,目标公司的股东召开股东会,股东何某、田某均同意向某工程科学研究所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

目标公司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机动车和其他办公设施、对外投资、其他应收款和货币资金。

(一)、房屋。

1、目标公司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房屋共有五套,均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其中有2套房屋被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贵阳市支行,抵押情况如下:

信诚大厦1-20xx室:

房屋产权证记载:他项权利范围130.17平米,权利价值48万元,抵押期限:20xx-9-27至20xx-9-26。

信诚大厦1-20xx室:

房屋产权证记载:他项权利范围202.54平米,权利价值73万元,抵押期限:20xx-9-27至20xx-9-26。

2、上述房屋不存在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

经向南明区房管局进一步调查取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晰,均为目标公司所有;除上述两套房屋存在抵押情形外,其他房屋不存在任何限制。

(二)、机动车辆。

目标公司名下有3辆机动车,分别是捷达、丰田锐志和福特蒙迪欧。上述车辆未被抵押,也不存在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情形。现由公司管理人员正常使用。

(三)、对外投资。

对外股权投资人民币50万元,系目标公司投资设立“贵阳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正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预计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以前,办理完毕注销登记手续。

七、关于诉讼、仲裁案件及或有负债。

目标公司不存在未结诉讼、仲裁案件,也不存在其他赔偿未了事宜及或有负债。

八、目标公司经营期限与年检情况。

经查,目标公司的经营期限为10年,经营期限截止日期为20xx年5月9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分别记载目标公司已通过20xx年度和20xx年度年检。20xx年度通过年检时间为20xx年6月11日。

八、结论:

目标公司依法存在持续经营。公司的两名股东依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该股权没有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也不存在质押的情形,股东何某、田某可分别依法将其对外转让。

建议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法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全面履行。

一、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现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战略指引下,不断加快海外并购的步伐。根据德勤发布的《崛起的曙光:中国海外并购新篇章》的报告。报告中称,20xx年下半年至20xx年上半年,中国的海外并购活动数量出现爆发式增长,中国境外并购交易总共有143宗,总金额达342亿美元。20xx年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投资者中排名第三,仅次于美国和法国。

虽然,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增速极快。但中国企业还普遍缺乏海外并购的实践经验,根据历史数据统计显示,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失败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财务尽职调查流于形式、财务尽职调查不到位。财务尽职调查审计主要对尽职调查的调查方式的规范性、调查内容的完整性、调查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审计,是完善尽职调查,防范企业并购风险的重要手段。

(一)财务调查报告只是对于目标企业所有的资料进行简单的罗列。

目前相当一部分财务尽职报告并未深入地对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作出分析。这主要是由于目标企业财务及相关人员对尽职调查普遍存在抵触心理,而且目标企业大多数财务核算较为薄弱,资料管理较为混乱,财务部门迫于某种压力,存在很多隐瞒事项。因此,这种方法会削弱尽职调查业务的作用,拿不到并购方想要的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使得尽职报告对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作用不甚明显。

(二)对于并购方的投入产出价值调查不准确,容易落入并购陷阱。

我国企业的许多海外并购案被媒体进行大肆宣传,但其结果并没有如预期的提高股东的价值。这主要是由于对并购的投入产出调查分析不准,未能判断有没有控制并购风险的能力,对并购所要付出的成本和承担的风险估计不足,未能准确评价并购投资的回报率,未能有效地回避并购陷阱,导致并购失败。

(三)财务尽职报告过于高估目标企业的发展潜力。

在并购亏损企业时,许多企业对于目标企业的发展情况盲目乐观。缺乏对企业财务承担能力的分析和考察,对企业的财务调查与分析只停留在账目表面,没有结合企业的市场份额、人力资源和销售渠道等情况来综合考虑,导致过高估计目标企业的发展潜能,分散并购方的资源,甚至使并购方背上沉重的包袱。

(四)对目标企业的现金获得能力调查分析不足,导致现金流危机。

目标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现金流的方向,在不同项目间进行现金流调整。经营性现金流通常被外界信息使用者关注最多,它最容易被调整,人为提高其报告值,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同时目标企业往往是出现财务困境的企业,企业不仅需要大量的现金支持市场收购活动,而且要负担起目标企业的债务、员工下岗补贴等等。这些需要支付的现金对企业的现金获得能力提出了要求,如果处理不当,会带来现金流危机,使目标企业反而成为企业的现金黑洞。

三、审计在财务调查尽职报告中的作用。

财务尽职调查的目标是识别并量化对交易及交易定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因此,主要的工作就是对收益质量和资产质量进行分析。在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实施阶段应根据详细的调查计划和企业实际情况,实施规范性的调查程序,促进调查结果的有效性,为企业的并购决策提供合理的判断依据。

首先,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方案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有整体操作思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审计尽职调查设立的调查方案中有关目标企业财务状况的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调查程序,从而促进尽职调查方案的全面性[3]。

其次,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方法进行审计。对于财务调查报告的整体框架进行审计,是否采用多种调查方法,以便得出尽可能全部的调查报告,避免做出不正确的决策。

再次,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步骤进行审计。合理的调查步骤是避免并购陷阱的必要条件,审计人员应对每一阶段的调查进行审计,根据不同的并购类型、目的、内容来审查并购中财务尽职调查的处理步骤是否符合目标企业财务状况、资产价值调查业务规范、企业盈利能力分析规范等要求,确保企业并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并不是审计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而是了解并分析目标公司的历史财务数据。对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销售收入、利润、现金流等财务指标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更好地为企业的并购决策提供依据。

首先,对财务尽职调查的主体和目标进行审计。进行财务尽职调查要全面的理解企业的实施并购的目的和战略,从而把握调查的方向,确定调查的内容。为防止财务尽职调查对于调查目标和主体的不确定,审计过程中应加强对于尽职调查活动中的目标和主体的审核,以避免尽职调查的盲目性。

其次,对财务尽职调查的范围和内容的审计。合理的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做出正确的并购决策,需要全部的财务尽职调查报告作支持。因此,尽职调查如果仅对财务报告及其附注实施调查程序,可能无法全面分析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对于财务尽职调查范围和内容的审计主要包括:

对目标企业资产价值评估调查的审计,对于不同的评估项目是否确定合理的价值评估类型和评估范围,以及反映目标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评估相关的内容进行有效的审计,促进企业资产价值评估调查的正确性。

对目标企业财务指标的审计,对于尽职调查是否全面了解目标企业的财务组织构建情况,以及目标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价值等进行审计。同时,审计尽职调查是否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促进财务指标调查的全面性。

对目标企业关联公司交易的审计,关联交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使投资者对于目标企业的价值无法做出合理的判断,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对尽职调查中目标企业关联方的识别以及对目标企业关联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合规性和实质性的测试。从而促进对目标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能力的正确评价,促进投资决策的合理性。

有效的财务尽职调查结果,可以帮助企业判断投资是否符合战略目标及投资原则,合理评估和降低财务风险。对于财务尽职调查结果的审计,主要是在财务尽职调查实施程序和财务尽职调查内容审计的基础上对并购活动的调查结构的真实、有效的审计,进一步完善尽职调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尽职调查报告

公司收购是一个风险很高的投资活动,是一种市场法律行为,在设计与实施并购时,一方面要利用其所具有的缩短投资周期、减少创业风险、迅速扩展规模、弥补结构缺陷、规避行业限制等优势,同时也要注意存在或可能存在一系列财务、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和规避。并购能否一举成功,会直接影响公司今后的发展。因此,为了增加并购的可行性,减少并购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损失,收购方在决策时一定要尽可能清晰、详细地了解目标公司情况,包括目标公司的营运状况、法律状况及财务状况。在公司并购的实践中,收购方通常是依靠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尽职调查来掌握目标公司的有关内部和外部的情况。

尽职调查,也叫审慎调查,译自英文“duediligence”,其原意是“适当的或应有的勤勉”。尽职调查是服务性中介机构的一项专门职责,即参与公司收购兼并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遵照职业道德规范和专业执业规范的要求,对目标公司所进行的必要调查和核查,对调查及核查的结果进行分析并做出相应专业判断。通过尽职调查,可以使收购方在收购过程开始阶段即得到有关目标公司的充分信息。

律师的尽职调查是律师在公司并购活动中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律师的尽职调查是指律师对目标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和法律评价,其内容主要包括查询目标公司的设立情况、存续状态以及其应承担或可能承担具有法律性质的责任,它是由一系列持续的活动所组成的,不仅涉及到公司信息的收集,还涉及律师如何利用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去查实、分析和评价有关的信息。

律师的尽职调查的意义:首先在于防范风险,而防范风险首先在于发现风险,判断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并购活动的影响和后果;其次,在于使收购方掌握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对可能涉及法律上的情况了然于胸;再次,还可以了解哪些情况可能会对收购方带来责任、负担,以及是否可能予以消除和解决,从而避免收购方在缺少充分信息的情况下,或在没有理清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作出不适当的决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并购谈判和实施过程中始终存在着尽职调查,因为,风险可能是谈判前就存在的,也可能是谈判过程中,甚至是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可能是明确、肯定、现实的,也可能是潜在的、未确定的或未来的。

律师是发现和防范风险的专业人士。特别是专门从事并购的律师,他们由于专门研究和经办这方面业务而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不但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且了解其中的操作技巧,知道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帮助当事人发现和解决并购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障碍。大量公司并购实践已反复证明,在并购过程中能够得到律师提供专业意见的一方与无律师的专业意见的一方相比,不论在并购中所处的实际地位、主动性及对全局的把握判断、对具体事项的取舍及价格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优势。

作为专业人士,律师的职责就是运用其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专业技能、实际操作经验来查实、分析和评价目标公司有关涉及法律问题的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1.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及本次并购批准和授权。

公司并购实质上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产权交易,这一产权交易的主体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是至关重要的,如交易主体存在资质上的法律缺陷,轻则影响并购的顺利进行,重则造成并购的失败,甚至可能造成并购方的重大损失。

目标公司的资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调查目标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主要是了解目标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存在影响目标公司合法存续的重大法律障碍等等;其次,若目标公司的经营的业务需要特定的资质证明或认证,如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特殊资质,则对上述资质的调查也是尽职调查必须包括的范围。

在公司并购实践中,并购方可以采取多种途径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不同的收购方式和目标公司性质的差异有可能导致需要不同形式的批准。对公司制企业可能是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对非公司制企业可能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只有在得到所必需的批准的情况下,并购才能合法有效。这一点可以通过考察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注册文件或其他内部文件来了解;此外,还要必须明确收购方欲收购的股权或资产是否为国有资产,如为国有资产,整个并购还需要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和批准;如果目标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必须经外经贸管理部门的批准。

律师在尽职调查中,不仅要查证是否有批准,还要查实批准和授权的内容是否明确、肯定及其内容对此次并购可能造成的影响。

2.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的审查。

在并购中律师不但要审查目标公司设立和存续的合法性,还要审查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股权结构的变革过程及其合法性,判断目标公司当前的股权结构的法律支持及合法、合规性。防止出现应股权结构混乱、矛盾、不清晰或其设置、演变、现状不合法而影响或制约并购。

在前述基础上要进一步审查目标公司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出资的合法、合规性,重点是审查股东出资方式、数额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合同和章程的规定;出资后是否有抽回、各种形式的转让等;采用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审查的范围包括:用于出资的有形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评估作价、移交过程;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有效期及评估作价、移交过程,除审查相关的文件外,还需注意是否履行了必须法定手续,是否无异议及其它情况。

3.目标公司章程的审查。

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的“宪法”,是体现公司组织和行为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近年来随着公司并购活动的发展,在章程中设置“反收购条款”作为一项重要的反收购策略也被越来越多的公司所采用,曾在证券市场上发生的大港油田收购具有“三无概念”股--爱使股份即是较为典型的案例之一。针对此种情况,律师必须审慎检查目标公司章程的各项条款;尤其要注意目标公司章程中是否含有“反收购条款”。这些反收购条款通常包括有关章程修改,辞退董事,公司合并、分立,出售资产时“超级多数条款”;“董事会分期、分级选举条款”以及是否有存在特别的投票权的规定;反收购的决定权属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等。上述条款的存在有可能对收购本身及收购后对目标公司的整合造成障碍,对此一定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此外,某些程序性条款中的特别约定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起到反收购的作用,例如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召集程序;董事提名程序存在特别约定等等,在章程审查过程中,对这些特别约定也应给予足够的注意和重视。

4.目标公司各项财产权利的审查。

公司并购主要目的就是取得目标公司的各种资产的控制权,因此,目标公司的资产特别是土地使用权、房产权、主要机械设备的所有权、专利权、商标权利等,应该是完整无瑕疵的,为目标公司合法拥有的。律师对此审查的意义在于实现发现或理顺目标公司的产权关系,取保收购方取得的目标公司的财产完整,不存在法律上的后遗症。

律师除审查相关的文件外,还应取得目标公司主要财产账册,了解其所有权归属、是否抵押或有使用限制,是否属租赁以及重置价格。收购方应从目标公司取得说明其拥有产权的证明。而且目标公司使用的一些资产,若系租赁而来,则应确定租赁合同的条件对收购后营运是否不利。

这方面应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1)固定资产。应审查目标公司的主要房产的所有权证,主要房产的租赁协议;占用土地的面积、位置,和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出让、租赁)以及占用土地的使用权证书或租用土地的协议。主要机器设备的清单,购置设备合同及发票、保险单;车辆的清单及年度办理车管手续的凭证、保险单等等。

(2)无形资产。主要应审查有关的商标证书、专利证书等。

(3)目标公司拥有的其他财产的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

5.目标公司合同、债务文件的审查。

审查目标公司的对外书面合约,更是并购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尽职调查内容。重点是对合同的主体、内容进行审查,要了解上述合同中是否存在纯义务性的条款和其他限制性条款,特别要注意目标公司控制权改变后合同是否仍然有效。合同中对解除合同问题的约定及由此而带来的影响也是要予以关注的。

在债务方面,应审查目标公司所牵涉的重大债务偿还情况,注意其债务数额、偿还期限、附随义务及债权人对其是否有特别限制等。例如有的公司债务合同中规定维持某种负债比率,不准股权转移半数以上,否则须立即偿还债务。对这些合同关系中在收购后须立即偿债的压力,应及早察觉。在进行债务审查,还要关注或有债务,通过对相关材料的审查,尽可能对或有债务是否存在、或有债务转变实际债务的可能性及此或有债务对并购的影响等做出判断。

其他合同的审查,如外包加工及与下游代理商、上游供应商的合作合同上权利义务的规定、员工雇佣合同及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合同等也应注意,看合同是否合理,是否会有其他限制等。

在对目标公司进行债权、债务的尽职调查中,特别要注意查实以下几点:

(2)担保文件和履行保证书(如为外汇担保,则包括外汇管理局批文及登记证明);。

(3)资产抵押清单及文件(包括土地、机器设备和其它资产);。

(4)已拖欠、被索偿或要求行使抵押权之债务及有关安排;。

(5)有关债权债务争议的有关文件。

6.目标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及仲裁或行政处罚。

除了公司对外有关的合同、所有权的权属凭证、公司组织上的法律文件等均需详细调查外,对公司过去及目前所涉及的诉讼案件更应加以了解,因为这些诉讼案件会直接影响目标公司的利益。

这些可通过以下内容的审查来确定:第一,是与目标公司的业务相关的较大金额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第二,是所有关联合同;第三,与目标公司有关的尚未了结的或可能发生的足以影响其经营、财务状况的诉讼资料,如起诉书、判决书、裁定、调解书等;第四,要了解目标公司是否因为环保、税收、产品责任、劳动关系等原因而受到过或正在接受相应行政处罚。

进行上述调查后应分别绘制“三图”,及公司产权关系图、组织结构图、资产关系图。

(1)公司产权结构图可以形象的地描绘目标公司的股东与公司,目标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参股的子公司及其他有产权关系等的结构关系,可以清晰的判断目标公司目前状态下的产权关系。

(2)组织结构图可以形象地描绘目标公司内部的管理框架。包括公司分支机构与公司、各分支机构之间及公司与可合并报表的子公司的情况,以判断目标公司与各分支机构是否统一经营、是否存在某种关联关系。

(3)资产关系图可以形象地描绘目标公司当前的资产状况。包括总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资产、负债、或有负债、所有者权益等。

1.目标公司的配合是律师尽职调查是否迅速、高效的关键。

通过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首先就是约见目标公司的代表,当面详谈,争取理解和配合。在此基础上向目标公司索要一些文件,如目标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图、子公司分公司分布图、各种权利的证明文件、主要资产目录、重要合同等,这些文件在目标公司同意并购并积极配合的时候,是比较容易得到的。

其次是通过目标公司公开披露的有关目标公司的一些情报、资料进一步了解目标公司的情况,如目标公司在公开的传媒如报纸、公告、通告、公司自制的宣传材料、公司的互联网站等进行一些披露和介绍。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目标公司为上市公司,则根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目标公司必须对重大事件进行及时、详细的披露,包括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研究这些公开的资料,也可以掌握目标公司相当的情况,特别是在收购得不到目标公司配合的时候,这些从公开渠道掌握的信息就显得尤其重要和宝贵。

再次,根据目标公司情况设计尽职调查《问卷清单》,即由律师将需要了解的情况设计成若干问题,由目标公司予以回答。这也是律师在履行尽职调查职责一种普遍采用的基本方式,业内通常将其称为“体检表”。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目标公司的情况或发现线索。此外,还可以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线索、信息,通过其他渠道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2.登记机关。

根据我国现行的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成立时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公司登记事项如发生变更,也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到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因此,可以到目标公司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查询,了解目标公司的成立日期、存续时间、公司性质、公司章程、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情况,就可以对目标公司的基本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的转让或抵押也必须进行相应的登记。从土地登记机构处,了解有关目标公司的土地房产权利、合同、各种物权担保和抵押、限制性保证和法定负担等情况。

3.目标公司所在地政府及所属各职能部门。

当地政府(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是极为重要的信息来源,从当地政府处,可以了解到有无可以影响目标公司资产的诸如征用、搬迁、停建改建的远近期计划;目标公司目前享受的当地政府所给与的各种优惠政策,特别是税收方面的优惠,在并购实现后是否能继续享受,目标公司所涉及的有关环保问题可以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了解。

4.目标公司聘请的各中介机构。

并购方还可通过与目标公司聘请的律师、会计师等外部专业人士接触,从而能更准确的把握目标公司的整体情况;目前我国现有大多数的公司中,股东和管理者普遍对现代企业制度缺乏了解;同时,在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过程存在着大量不规范操作,目标公司的股东及管理者经常对目标公司的一些产权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及目标公司其他的对内对外关系产生错误的认识,因此,在了解该类情况时,与目标公司的专业顾问的沟通会有助于准确了解和把握事实。当然,这些顾问能够披露目标公司的情况,往往也是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即目标公司同意披露。

5.目标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

在可能的情况下,律师可以就目标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的问题,向相关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调查。这类调查可以使并购方对目标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的状况有一个详细完整的了解。调查可以通过函证、谈话记录、书面说明等方式行。

1.土地及房产、设备的权利及限制。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土地是有偿出让使用权的资产,而土地与地上附着物必须一起出让、设置抵押等。土地房产的价值取决于其权利状况,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工业用地和商业开发用地;拥有70年使用权和仅剩10年、20年使用权的土地的价值相差甚大。抵押的土地和房产引起转让会受到限制,有没有设定抵押,价值上也有相当的差距。因此需要事先对其权利状况加以注意。

2.知识产权。

在一些公司中,以知识产权形式存在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远高于其有形资产的价值。专利、贸易商标、服务商标都可以通过注册而得到保护;而技术秘密(know-how)和其他形式的保密信息,虽然不公开但同样受法律保护。上述知识产权可以是目标公司直接所有;也可能是目标公司仅拥有所有权人授予的使用许可;或目标公司已许可他人使用;应对上述知识产权的细节进行全面的审查,而不应仅限于审查政府机关颁发的权利证书本身。对于注册的知识产权要包括对注册和续展费用支付情况的审查,有关专利的到期日期应予以特别的注意,对服务和贸易商标应当确认注册权人的适度使用情况,对于根据许可证而享有的权利或因许可而限制使用的情况,应当对相应的许可协议进行审查,明确许可的性质,以确保不存在有关应控制权转变而终止许可的条款。上述审查的目的在于确保收购方在并购完成后能继续使用上述无形资产并从中获益。

3.关键合同及特别承诺。

就大多数公司而言,在对外签署的大量合同中,总存在一部分特定的合同,它们对公司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关键合同通常包括长期购买或供应合同、或技术许可安排等等,在这类合同中的另一方往往与公司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长期的良好合作关系,而这种合作关系同时也是合同存在的基础。因此对此类合同,应特别注意是否存在特别限制条款,例如:在一方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时,合同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等等。

此外,作为收购方的律师,还应注意上述关键合同中是否存在异常的或义务多于权利的规定;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收购方今后自由经营的限制性保证;是否存在可能对收购方不利的重大赔偿条款等等。

综上所述,律师在尽职调查中所查实的事实,所进行的法律分析及律师的评价和结论对参与并购的各方关系重大,是决策者进行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正是因为律师尽职调查结果对决策者存在着重大影响。所以律师对此业务的履行必须慎之又慎,不能有丝毫侥幸心理,更不能应付了事,必须以一个执业律师的职业精神来对待和完成自己的职责。只有这样才能起到防止风险的作用,也才能以高质量的服务赢得客户的信任。

尽职调查报告

商业地产收购并购中应发挥律师尽职调查的作用,在收购并购前,出让方通常会对目标企业的存续与经营风险和义务有很清楚的了解,而收购并购方则没有。收购方掌握的信息大多是通过出让方或目标企业提供的文件或与其管理层的沟通获取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可能经过了包装或对关键问题进行了回避甚至掩饰,双方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

尽职调查,也被称为审慎性调查,指的是在收购并购过程中买方对目标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和财务情况、法律关系以及目标企业所面临的机会以及潜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和分析,以求准确了解目标公司的真实状况。

尽职调查没有固定的程序,但总体来说,其一般流程如下:

1、由收购并购方指定一个由律师组成的法律尽职调查小组。

2、由收购并购方和律师、目标企业签署“保密协议”。

3、法律尽职调查小组准备一份要求目标企业提供材料的尽职调查清单。

4、目标企业根据尽职调查清单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制作资料索引。

5、尽职调查小组实施尽职调查,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并分析有关的资料。

6、尽职调查小组报告尽职调查结果,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一)目标企业的设立和合法存续。

查阅目标企业设立时的政府批准(如有必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重组方案、股东协议、国有股权管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核查目标企业的设立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目标企业的股东及其注册资本缴纳情况。

核查目标股东人数,股东资格,股东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企业类型、经营范围、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等情况。股东的出资或增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相应获得的股份情况,货币出资和非货币资产出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目标企业的主要资产。

取得目标企业主要固定资产清单、房产权证、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等。取得目标企业的主要无形资产清单、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无形资产权属证书等相关资料,核查目标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或其他无形资产是否已取得相关权属证明,是否存在期限或其他权利限制,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四)目标企业的生产经营及重大合同。

核查目标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实际经营范围是否与工商登记一致,是否取得从事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所需的所有批准、登记、备案、经营资质或许可,是否存在相关经营资质和经营许可的期限或其他限制或条件;查阅目标企业的重要法律文件和重大合同,了解各项合同及其有效期限、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重要违约行为或违约责任、合同终止的情形等,核查是否存在转让或转让程序上的限制和条件,是否存在阻碍收购并购的相关条款约定。

(五)目标企业的组织结构和人力资源状况。

查阅公司章程及选聘和辞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决议或会议记录、相关议案、提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报告等相关会议资料,了解其组织结构、管理职位设置和管理人员职责分配,查阅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通过程序等相关信息以确定本次收购并购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障碍。

调查目标企业的雇佣人员的数额,目标企业是否对重要人员进行了相应的激励措施,是否存在对此次收购并购造成障碍的劳动合同。

(六)目标企业的纳税状况及依据。

查阅目标企业的国税与地税登记证、年度财务报表、最近3年的纳税申报表等文件资料,核查目标企业执行的税种、税率及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确定其适用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当地国税与地税主管机关就目标企业最近3年纳税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件,查阅相关纳税资料,核查目标企业最近3年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存在欠税,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等。

(七)目标企业的重大债权债务。

查阅目标企业近3年的重大合同清单,核查合同的履行情况,确定主要债权是否实现、主要债务是否履行完毕,是否存在潜在的纠纷或其他重大法律风险。查阅目标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他应收应付账款明细、相关交易协议,调查其他应收应付、预收及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具体内容、数额等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潜在的纠纷或其他重大法律风险。

(八)目标企业的法律纠纷。

调查目标企业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若有)、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企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1、收购并购方对尽职调查的要求;

2、律师审查过的文件清单,以及要求出让方或目标企业提供但未提供的文件清单;

5、对审查过的资料进行分析和。

总结。

对所涉及的法律事项以及所有审查过的信息所隐含的法律问题的评价和建议。

业务尽职调查报告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战略指引下,不断加快海外并购的步伐。根据德勤的《崛起的曙光:中国海外并购新篇章》的报告。报告中称,20xx年下半年至20xx年上半年,中国的海外并购活动数量出现爆发式增长,中国境外并购交易总共有143宗,总金额达342亿美元。20xx年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投资者中排名第三,仅次于美国和法国。

虽然,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增速极快。但中国企业还普遍缺乏海外并购的实践经验,根据历史数据统计显示,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失败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财务尽职调查流于形式、财务尽职调查不到位。财务尽职调查审计主要对尽职调查的调查方式的规范性、调查内容的完整性、调查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审计,是完善尽职调查,防范企业并购风险的重要手段。

(一)财务调查报告只是对于目标企业所有的资料进行简单的罗列

目前相当一部分财务尽职报告并未深入地对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作出分析。这主要是由于目标企业财务及相关人员对尽职调查普遍存在抵触心理,而且目标企业大多数财务核算较为薄弱,资料管理较为混乱,财务部门迫于某种压力,存在很多隐瞒事项。因此,这种方法会削弱尽职调查业务的作用,拿不到并购方想要的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使得尽职报告对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作用不甚明显[2]。

(二)对于并购方的投入产出价值调查不准确,容易落入并购陷阱

我国企业的许多海外并购案被媒体进行大肆宣传,但其结果并没有如预期的提高股东的价值。这主要是由于对并购的投入产出调查分析不准,未能判断有没有控制并购风险的能力,对并购所要付出的成本和承担的风险估计不足,未能准确评价并购投资的回报率,未能有效地回避并购陷阱,导致并购失败。

(三)财务尽职报告过于高估目标企业的发展潜力

在并购亏损企业时,许多企业对于目标企业的发展情况盲目乐观。缺乏对企业财务承担能力的分析和考察,对企业的财务调查与分析只停留在账目表面,没有结合企业的市场份额、人力资源和销售渠道等情况来综合考虑,导致过高估计目标企业的发展潜能,分散并购方的资源,甚至使并购方背上沉重的包袱。

(四)对目标企业的现金获得能力调查分析不足,导致现金流危机

目标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现金流的方向,在不同项目间进行现金流调整。经营性现金流通常被外界信息使用者关注最多,它最容易被调整,人为提高其报告值,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同时目标企业往往是出现财务困境的企业,企业不仅需要大量的现金支持市场收购活动,而且要负担起目标企业的债务、员工下岗补贴等等。这些需要支付的现金对企业的现金获得能力提出了要求,如果处理不当,会带来现金流危机,使目标企业反而成为企业的现金黑洞。

(一)审计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程序

财务尽职调查的目标是识别并量化对交易及交易定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因此,主要的工作就是对收益质量和资产质量进行分析。在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实施阶段应根据详细的调查计划和企业实际情况,实施规范性的调查程序,促进调查结果的有效性,为企业的并购决策提供合理的判断依据。

首先,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方案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有整体操作思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审计尽职调查设立的调查方案中有关目标企业财务状况的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调查程序,从而促进尽职调查方案的全面性。

其次,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方法进行审计。对于财务调查报告的整体框架进行审计,是否采用多种调查方法,以便得出尽可能全部的调查报告,避免做出不正确的决策。

再次,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步骤进行审计。合理的调查步骤是避免并购陷阱的必要条件,审计人员应对每一阶段的调查进行审计,根据不同的并购类型、目的、内容来审查并购中财务尽职调查的处理步骤是否符合目标企业财务状况、资产价值调查业务规范、企业盈利能力分析规范等要求,确保企业并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审计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

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并不是审计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而是了解并分析目标公司的历史财务数据。对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销售收入、利润、现金流等财务指标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更好地为企业的并购决策提供依据。

首先,对财务尽职调查的主体和目标进行审计。进行财务尽职调查要全面的理解企业的实施并购的目的和战略,从而把握调查的方向,确定调查的内容。为防止财务尽职调查对于调查目标和主体的不确定,审计过程中应加强对于尽职调查活动中的目标和主体的审核,以避免尽职调查的盲目性。

其次,对财务尽职调查的范围和内容的审计。合理的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做出正确的并购决策,需要全部的财务尽职调查报告作支持。因此,尽职调查如果仅对财务报告及其附注实施调查程序,可能无法全面分析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对于财务尽职调查范围和内容的审计主要包括:

对目标企业资产价值评估调查的审计,对于不同的评估项目是否确定合理的价值评估类型和评估范围,以及反映目标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评估相关的内容进行有效的审计,促进企业资产价值评估调查的正确性。

对目标企业财务指标的审计,对于尽职调查是否全面了解目标企业的财务组织构建情况,以及目标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价值等进行审计。同时,审计尽职调查是否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促进财务指标调查的全面性。

对目标企业关联公司交易的审计,关联交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使投资者对于目标企业的价值无法做出合理的判断,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对尽职调查中目标企业关联方的识别以及对目标企业关联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合规性和实质性的测试。从而促进对目标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能力的正确评价,促进投资决策的合理性。

尽职调查报告

1、名称、住宅、通讯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注册资本。

2、公司当前股东构成及股权结构,公司实际掌握人简介。

(二)公司历史沿革事实概况。

(三)历次验资、审计和评估。

(四)业务主要项目。

1、公司主营业务。

2、主要项目描述。

3、主要项目的实施对主营业务的'贡献。

(五)业务---------行业标准、资质和许可证。

(六)业务-------嘉奖、认证和评级。

(七)业务------主要竞争对手的业务状况。

(八)业务-------风险和对策。

(九)主要财产。

(十)股东和实际掌握人及其演化。

(十一)公司的对外投资。

(十二)目前股东结构图和组织结构图。

(十三)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演化。

(十四)员工激励机制。

(十五)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十六)重大规章制度。

(十七)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及职能。

(十八)重大合同。

(十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二十)重大资产收购、处置和重组。

(二十一)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二十二)税务及财政补贴。

(二十三)质量掌握、平安和环保。

(二十四)重大债务。

(二十五)重大风险提示。

(二十六)本次重大交易需要获得的审批。

(二十七)本次重大交易可能给公司带来的变化。

九、结论和建议(本次重大交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的结论,以及如何防范或/和掌握风险的建议)。

尽职调查报告

律师这种文件形式是最近十年逐渐传入中国,现在已经被广泛地运用在公司并购、股权或项目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证券上市、不良资产买卖以及其他的重大经济活动当中。据报告,著名的摩托罗拉公司在决定进入中国投资之前,所花费的尽职调查费用高达1亿美元。

什么是律师?通俗一点来讲,就是在双方达成交易之前,一方委托律师对交易双方背景、交易标的合法性以及交易模式和程序进行调查和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供交易一方参考。尽职调查是努力将交易信息从不对称到对称的过程(当然,也存在制造新的信息不对称的可能),从而有效减少或最大限度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交易双方所造成的风险。因此,尽职调查的结果对双方是否最终达成交易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尽职调查是交易双方博弈的重要环节。买方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就是要通过律师的专业眼光,发现交易当中的瑕疵、风险和不完美之处,因此买方更愿意尽可能多了解卖方的情况尤其是负面信息。对于卖方而言,配合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是促使交易成功的前提条件,但是,卖方必须在尽量提供足够多的信息和尽量少提供负面信息之间进行权衡,若信息提供过于全面,则可能导致买方将来的法律索赔诉讼,卖方会有心理顾虑;若过份夸大负面信息,则买卖双方都可能临阵退却。所以,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买卖双方的心理不同、期望差异和顾虑,对于卖方关键材料提供不足之处,应当穷追猛打,锲而不舍,如此才真正显示出律师的作用;对于次要问题,则应当在提醒买方存在风险的前提下灵活处理,避免成为交易杀手。

1、封面。

一般需要制作独立的封面,以表示庄重。封面形式各间律所风格不一,不需统一要求。

2、前言。

主要分为如下五个部分进行陈述:

l委托来源、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

l调查手段和调查工作概要;

l出具报告的前提;

l报告使用方法和用途;

l导入语。

如下是一份关于银行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进行贷款债权及其附属权益进行调查分析的《法律》前言部分的样本:

【范本:法律的前言部分写作方法】。

〖注:以下说明委托来源、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

根据××银行××支行(下称“××银行”)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项目尽职调查委托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接受××银行的委托,作为整体处置××公司(下称“主债务人”)项目(下称“本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项目的债权及担保债权权益有关事宜(下称“本项债权”),出具本。

〖注:以下说明调查手段和调查工作概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银行提供的与本项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走访了相关的政府部门,并就有关事实向××银行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听取了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说明。

〖注:以下说明出具报告的前提〗。

本法律意见书基于以下前提作出:有关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原件及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属真实;有关文件及陈述和说明是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无任何应披露而未向本所披露,但对本项债权的合法成立、存续、数额等有重大影响的事实。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和本所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没有完整书面文件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政府部门提供的文件、专业经验和常识进行了一定的假设并基于该等假设进行法律分析和作出结论,而该等假设可能与事实存在差异或不符。

〖注:以下说明报告使用方法和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的任何使用人应当清楚:尽管本所律师已尽力对所掌握的事实和文件进行专业分析并作出结论,但鉴于各个法律从业者对特定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且法律理论与实践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因此司法实践结果可能与本法律意见的判断存在差异。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得出的法律结论仅为本律师作出的客观陈述及独立法律判断,不构成对相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保证或承诺。使用人针对本项债权的任何决定均只能被理解为是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而非本法律意见作出。

本所在此同意,××银行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项目的附属文件,供有关各方参考使用,除此之外,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注:以下为正文导入语〗。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

3、正文。

以一份某企业并购项目当中的律师为例,正文由如下部分组成:

l并购主体必须调查交易主体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交易主体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时是否取得有关批准。此外,还要调查交易主体现时是否合法存续,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未来的存续是否存在限制性因素等等。

l组织结构主要调查企业的组织机构图、规章制度、历次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决议、会议记录等。对在有关部门备案的文件,应当到有关部门去核查验证。

l关联方主要调查与并购主体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关系的各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债务人、消费者、监管部门等。同时视乎客户的委托要求,有可能对其核心成员的道德信用也纳入调查范围,因为道德风险可能会引发其他诸如经营、法律、财务等风险。当然,鉴于中国目前的信用体系并不完善,这方面的有效调查手段很少,因此在实际调查当中这方面的调查多数流于形式。

l主要财产调查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权属查证。有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设备等,无形财产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或特许经营权等,主要审查财产以及已经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调查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其次,权利限制。调查财产是否存在权利被限制例如抵押、质押等情况,调查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第三,现场核实。调查财产是否存在租赁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问题。

l经营状况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的来龙去脉、产业政策的演变、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管理咨询协议、研究和开发协议;供货商的情况;主要购货合同和供货合同以及价格确定、相关条件及特许权规定;市场开拓、销售、特许经营、委托代理、以及独立销售商的名单;消费者的清单;有关存货管理程序的情况;主要竞争者的名单;产品销售模式及其配套文件等;作出的有关产品质量保证文件;有关广告、公共关系的书面协议等等。

l债权债务企业的债权债务对未来的权益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又难以仅从表面文件发现,所以往往是陷阱所在。因此,对于企业的应收应付款项应当重点调查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调查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诉讼时效的同时,核查其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在调查企业对外或有负债情况时,应着重对抵押、质押、保证以及其他保证和承诺的风险进行核查。此外,对于企业经营过程当中常见的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也应当纳入债权债务的调查范围之内逐一予以核实。

l环境保护应当调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已经投资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是否具有相关的环境评测报告和证书。

l产品质量企业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是否具有相关的产品质量证书。

l财务调查财务状况是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基于避税或其他原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数据往往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时候并不真实反映企业的真实状况。因此,有必要对财务数据作必要的调查,这类调查一般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市场开拓情况;研发的投入与收益情况;原始财务报表;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采用新的会计准则与原有会计准则的不同之处所产生的影响;会计政策可选择条件的不同选择所产生的影响,等等。

l人力资源在这方面应调查的信息资料需包括以下内容:主要人才的个人档案;聘用合同资料;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员工福利规定的文件;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经营管理者和关键人员的年薪和待遇历史情况与现状;员工利益的未来安排,如退休金、股票期权、奖金、利益分享、保险、丧失劳动能力补助、储蓄、离职、节假日、度假和因病离职的待遇等;人才流动的具体情况;员工纠纷的具体情况,等等。

l保险调查的范围主要是保险合同、保险证明和保险单,险种主要是一般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火险或其他灾害险、董事或经营管理者的责任险,以及雇员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

l诉讼或处罚针对企业可能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以走访相关部门的形式予以调查核实。另外,还应当调查企业高级管理层如董事长、总经理等核心管理层人员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l优惠政策由于我国存在名目繁多且行政级别不同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如果并购主体存在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情形,则要对相应的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予以特别关注,在某些情形下,这些政策是企业生存和赢利的关键。

l地方政策鉴于我国地域情况差别很大,我国法律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各地区的行政规章在理解和执行上往往有很大差异,例如报批时间上的不同和报批文件制作要求的差异等,这些差异将对交易双方的成本核算构成直接影响,有时甚至直接影响交易结构。因此,在当中加入此部分调查非常有必要。主要包括两类内容,一是地方政府、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的普遍规定,如行业投资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反不正当竞争、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一类是针特定行业或范围企业的特殊政策,如: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和各类许可证等。

4、尾部。

格式如下:

本报告仅供参考,不作证据或其他用途。

××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

×××。

尽职调查报告

在xx投资中团队是最重要的,xx需要了解了团队成员的方方面面,包括团队成员的经历、学历、背景以及各位创始人的股份比例。

1、公司组织结构图;。

2、董事会、管理团队、技术团队简介;。

3、管理/技术人员变动情况;。

4、企业劳动力统计。

业务的尽职调查是个广泛的主题,主要包括业务能否规模化、能否持久、企业内部治理,管理流程、业务量化的指标。

1、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体系;。

2、对管理层及关键人员的激励机制;。

3、是否与掌握关键技术及其它重要信息的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4、是否与相关员工签订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密合同;。

5、员工报酬结构。

创业者商业计划书中的那些关于市场的分析和预测,仅仅是参考。xx会独立地对市场进行尽职调查,xx的市场分析工作是由专业人士来做的,是中立的,通常也是保守的`。

1、产品生命周期(成长期、稳定期或是衰退期)及其发展趋势;。

2、目标产品市场规模与增长潜力分析(自然更换、系统升级、扩大应用等);。

3、核心竞争力构成(技术、品牌、市场份额、销售网络、信息技术平台等);。

4、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和行业平均销售利润率;。

5、主要客户构成及其在销售额中的比例。

1、核心技术名称、所有权人、来源方式、其他说明;。

2、公司参与制订产品或技术的行业标准和质量检测标准情况;。

3、公司已往的研究与开发成果,行业内技术对企业的技术情况的评价;。

4、公司在技术开发方面的资金投入明细;。

5、计划再投入的开发资金量及用途。

财务的尽职调查,可能要算是尽职调查中最重要的工作。它分为两大块:过去的财务数据和未来的财务预测。

1、企业财务报表(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往年经审计年报,最近一期月报);。

2、分产品/地区销售、成本、利润情况;。

3、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说明和资质;。

4、对造成财务报表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因素的说明。

提供公司总部、子公司、控股公司、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员工合约、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商标备案、诉讼记录等等。

1、国内外与本企业相关的政治、法律环境;。

2、影响企业的新法律法规和政策;。

3、本企业签订的重大协议和有关合同;。

4、本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

5、企业和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

尽职调查报告

3、判断收购方是否有能力进行此次收购。

1、深入了解并购双方的合法性、合法名称,公司可以合法存续的期间。通过阅读公司章程和公司的会议记录了解是否有与国家或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是否包含限制公司经营活动的条款。即首先确认公司是否是一个合法的法人组织,公司的章程是否合法,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多大,以确定准备收购的是一家可以合法正常经营什么业务的公司及并购双方的大致业务对接性。

2、了解并购双方拥有和发行各种股份(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债等)的全部历史和现状。即深入了解并购双方股权结构的演化情况,以清晰地把握公司股份发行、转让、注销及交易的全过程,清楚地了解公司在发行股票的过程中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定并购方在持有多少目标公司股份时就可以最低限度地控制该公司了,或持有多少股就可以拥有公司多大的控股权了。

5、并购双方的下属公司、子公司、在海外经营机构的有关文件,公司及所属机构的组织结构图,公司及所属机构与其他公司签署的有关公司经营管理、所有权、控制权、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协议,最近数年公司的主要公告等。以深入了解子公司和海外公司的有关情况;知道公司的组织结构,清楚在进一步的尽职调查中针对什么问题去找什么部门;并找出公司对外签署的协议和董事会的决议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并购风险。

(二)反映并购双方行业情况的内容。

1、目的。

2、需要注意的问题。

1)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对公司的影响?

2)行业整体是否处于上升期或是衰退期?

3)技术变革是否有可能使行业不复存在?

4)是否有新的内资或外资的竞争对手进入从而带来更好的产品或引发价格战?

5)公司是否有区别于竞争对手的优势?

6)公司的市场份额是否有下滑趋势。

3、资料搜索指南。

1)行业年鉴、期刋。

2)行业协会网站。

4)公司文件中对行业的分析报告。

5)分析师对行业的分析报告。

6)可比公司招股书、招债书或定期报告中对行业和竞争的描述。

7)新闻检索。

(三)反映并购双方业务发展情况的内容。

1、目的。

理解公司业务和运营的各主要方面,从侧面验证公司的优势和不足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的有效性,对兼并收购后所能产生的收入和成本等方面协同效应作估计。

2、需要注意的问题。

1)董事会记录和决议中对过往成绩和失误的分析和对发展战略的决策性意见。

2)分销商、客户的集中度是否过高?

3)产品单价是否下滑严重?

4)新产品是否曾不断成功推出?

5)供应商的集中度和依赖度是否过高?

6)与分销商和供应商在价值链中所处的谈判地位是否在削弱?

7)生产制造是否有安全隐患,是否符合投资方当地的安全要求?

8)生产产能是否存在瓶颈而需立即扩建?

9)是否需要动迁?

10)预期有哪些新产品在近期上市?

11)对行业特殊领域如技术先进性、房地产净资产值等需要专业顾问评估意见。

3、资料搜索指南。

1)公司提供的内部资料。

2)公司的网站、管理层报告、招股书、招债书、定期报告和公告。

3)分析师、评级机构对于公司的分析报告。

(四)反映并购双方财务信息情况的内容。

1、目的。

理解公司财务预测的基础假设,确保公司的作为估值基础的预测的合理性和在近期和远期的可实现性;确认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理解生成财务报表背后的内控机制、报告机制、会计假设和估计,对历史财务报表作趋势分析,对公司的税务合规性进行确认。

2、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公司的经营业绩(包括重大亏损或高额盈利)情况,亏损(如有)的原因是什么?

2)公司未来的经营方向;

5)会计政策是否与投资方所在国有很大出入?

6)对坏帐等的会计估计是否过于乐观和宽松?

7)存货和应收帐款帐龄分析。

8)历史财务数据同期比较变化的原因和业务上的推动因素?

9)按产品或地域分的分部会计报表分析。

13)企业是否已对主要资产投保?

14)土地使用证、房产权证是否完备?

3、资料搜索指南。

1)历史财务报表及附注。

2)对历史业绩的管理层分析与讨论。

3)公司提供的未来5–10年的财务预测。

4)公司提供的过去2年及今后2年的按季度的财务报表和财务预测。

5)过去的财务预测与实际的偏差。

6)财务报表及附注。

7)会计师对管理层的建议书。

9)可比公司对其财务业绩的管理层分析和讨论。

(五)反映并购双方法律和监管环境情况的内容。

1、目的。

2、需要注意的问题。

(1)法律。

1)营业执照是否有效?是否按时进行年检?

2)所有权结构是否明确?(上市公司)股权是否已抵押或质押?

4)公司、子公司相关法律协议可能带来的风险;

5)公司成立是否有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准?

6)是否有任何产品责任、知识产权、劳资关系等方面的诉讼或诉讼威胁。

7)将来法律法规的发展趋势对公司产生什么影响?

(2)监管。

1)有哪些政府部门会对公司有管辖权?

2)各政府部门之间如何协调?

4)公司需要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是否有普遍服务义务?

5)公司、子公司及海外公司是否涉及重大诉讼或相关司法程序?公司的董事会与高管是否涉及重大诉讼或相关的司法程序?并判断这类或有诉讼会对公司及此次并购交易造成何种影响及带来的风险。

3、资料检索指南。

1)公司章程股东协议。

2)董事会记录和决议。

3)主要合同(采购、销售、管理层、关联交易)。

4)诉讼文件。

5)知识产权文件。

6)新闻检索。

7)公司工商登记检索。

8)相关法律、法规。

9)行业管理条例。

10)产业政策。

11)政府鼓励或限制的措施。

(六)反映并购双方人事情况的内容。

1、目的。

2、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兼并收购后对目前管理层的安置?

2)是否需要签非竞争承诺?

3)对管理层的考核和激励机制是否有效?能否留住人才?

4)员工的工资水平在行业中是否有竞争力?

5)员工的离职率是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6)是否存在人员过剩?

7)员工合约中对于裁员有何赔偿要求?

8)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是否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

3、资料搜索指南。

1)组织结构图。

2)人事制度手册。

3)管理层简历。

4)公司提供的人事工作报告。

(七)反映并购交易事项的专门内容。

1、目的。

深入了解该次并购的方案内容的合理性、可行性,融资(如有)担保的充分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并购交易及所需要件的合法、完备,确保该并购交易不会因为缺少有权部门的批准而被最终撤销。

2、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收购兼并的审批程序如何?确保获得各审批程序的所需批文;

2)此次并购是否涉及违反反垄断法?

3)此次并购如涉及国有资产,是否具有相应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

4)为并购融资(如有)提供的各项担保、质押是否充分和有效?

5)此次并购交易的方案(如有)是否合理、可行,如该方案为并购方提供,了解其意图并对其可行性进行分析。

3、资料搜索指南。

3)为此次并购贷款融资(如有)所提供的各项担保、质押及证明其有效性的文件;

4)有权部门对并购交易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证明文件(如需要)。

(八)反映公司环保情况的专门内容。

1、目的。

评估公司所面临的环保问题,确保公司没有违反环保条例,确保公司不会受环保问题导致的诉讼(清理环保问题的成本可能是极其昂贵的,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名誉损失,也可能导致歇业的严重后果)。

2、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公司是否曾受到违规通知和处罚?

2)现场走访参观时观察对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是否与操作规章一致?

3)是否接到有环保方面的诉讼?

4)排污费是否安期支付。

5)今后环保方面的法规的立法趋势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3、资料搜索指南。

1)公司排污的许可证。

2)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处理报告。

3)土壤、地下水检测化验报告。

4)环境评估顾问实地检测报告。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的执照与章程;

3)公司由成立迄今的主要历史及发展,包括主要活动、营运业务方法的主要变动。

2、公司所有权。

1)公司详细的股权结构图;

3)公司下属控股和参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图,并说明公司持有主要控、参股公司(持股权5%)成员股权的历次变动情况,主要控、参股公司的名称、法定注册地、拥有或租赁的不动产地址一览表;主要控、参股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商品名称、许可)或权益及其对公司业务的重要性。请同时提供与这些知识产权或权益相关的登记证书或特许协议及其它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这些知识产权的合同、纪录等)。

3、职能部门。

1)公司的职能部门结构图,并简要说明各部门职能。

4、公司业务。

3)公司对其产品在未来三年至五年间的需求预测;

4)公司的主要产品及即将开发的新产品;

9)公司及主要控、参股公司所面对的业务、投资或外汇(如有)限、管制以及准入门槛。

(二)财务信息。

1、财务会计。

1)公司近3年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2)公司最新一期的内部财务报表;

5)公司成立以来股份发行情况及收购者的出价情况的文档;

6)近3年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或内部审计人员出具的针对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方法或程序的管理建议书或报告,以及公司对此回应的报告。

2、税务。

3)影响公司的税务条例;

4)公司纳税的有关凭证或文档,税务当局对公司纳税情况的评价意见;

5)任何欠税,如有,请说明欠税税种、金额和欠税原因。

(三)经营协议。

2)参股公司或合营公司的借款、担保等情况的协议或文件;

3)近5年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重要函件;

5)公司签署的任何合资、合营、管理、经营或咨询协议;

6)公司近5年签署的所有财产剥离或收购的协议及相关文件;

8)公司拥有或租入的主要财产清单,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清单及状况;

9)公司重要的保险单一览表、近3年顾客投诉的记录、近5年的研究开发报告;

10)其他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文件。

(四)人事管理。

1)公司的人事制度手册或人事管理办法;

4)公司作为缔约方签署的所有雇佣协议、续聘协议、集体议价协议;

5)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各项工资、福利、期权和补偿性协议。

6)公司签署的员工福利计划,包括现有福利和期权性质的福利;

7)近5年内劳资纠纷一览表(如有)。

(五)行政规章与环保。

1、行政规章。

1)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所有政府许可的证书、执照等;

2)近5年公司与各级政府之间涉及行政事务、规章制度的过往函件、报告或记录。

2、环保。

2)公司及下属控、参股公司历年来缴纳排污及其他一切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费用之证明或者凭证。

(六)法律事项。

2、公司在法律方面正在或潜在的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事项的一览表;

(七)并购交易事项。

3、涉及并购交易的有关文件,包括并购方案(如有)、合同或协议、原有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并购的决议原件及相关公告等。

4、为此次并购贷款融资(如有)所提供的各项担保、质押及证明其有效性的文件。

(八)其他重要信息。

2、近3年新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

3、其他对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

尽职调查报告

工行淮安分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尽职调查管理,切实发挥尽职调查了解客户、防范风险的作用,根据《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强化结算账户尽职调查工作。

一是加强尽职调查人员配备和履职管理,重视单位结算账户尽职调查工作,认真落实专人负责制,加强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同时建立完善的调查人员考核机制,实行分行定期抽查与支行自查制度,强化履职监督和检查,增强尽职调查人员的责任心,积极做好尽职调查管理工作。

二是按照尽职调查规范化管理要求,结合支行业务实际情况,选用切实可行的调查方式和措施,坚持审慎原则有效开展尽职调查,充分发挥尽职调查了解客户、防控风险的作用。

三是根据客户来源、申请资料、账户类型、支行掌握信息完整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实行差异化尽职调查管理,提高调查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平衡业务效率与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

四是注重异地委托调查的真实性,对于客户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与开户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异地开户业务,根据开户网点委托的调查事项,密切配合异地受托网点,采用有效的调查方式开展调查,并按时将调查结果反馈至开户网点,确保异地开户尽职调查规定的落地执行。

五是加强对高风险行业客户、高风险行为账户的监测分析,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加强型尽职调查措施,进一步了解客户的身份信息和业务意愿。对于加强型尽职调查中发现客户存在经营状态异常、信息有误、虚假或误导宣传等现象的,及时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

尽职调查报告

1、商务模式调查(盈利模式、销售模式、生产模式)。

2、公司核心竞争力调查。

3、募集资金投向调查。

4、行业发展前景调查(产业政策、行业状况、行业壁垒)。

5、管理体系及运营情况调查(公司股权分布及股东状况、人力资源、管理团队、企业战略规划、生产管理能力、营销能力、政策环境适应和利用能力、资本运营能力、组织结构、激励机制、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荣誉)。

6、公司的影响力调查(大股东的知名度、品牌知名度、市场占有率、主要管理者(如ceo、技术、市场、生产主管)知名度、公司提高企业形象的做法与措施、公司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等)。

7、公司的产品与市场(产品市场现状、产品市场潜力、产业化实现能力评价、市场份额、市场竞争、客户分析、供应商分析等)。

8、核心技术(专有性和保密性、领先状况、技术成熟度、技术的生命力、技术和开发体系)。

9、风险分析(外汇风险、利率风险、投资决策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存货风险、违反管制条例、未果诉讼的相关情况、其他特殊风险)。

10、公司对未来的展望(业务发展规划、未来可能发展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市场、新法规及财务活动可能造成的冲击)。

11、法律、财务尽职调查中相关的企业历史沿革、基本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诉讼等问题的辅助业务调查。

二、途径完备,证明材料齐全。

项目经理在进行业务尽职调查时,需做到的业务尽调步骤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备案材料如下:1、收集资料:通过网络信息检索、行业报告阅读等多种形式收集企业资料。

相关证明材料:建立相应的资料搜索文件夹,对收集的材料进行整理、分类,表明出处,确定其可行度,选择性使用其中的观点或数据。

2、高管面谈:非常重要的环节,与公司总经理、分管财务、销售、生产、质量、人事、采购等机构的副总或部门经理座谈。了解公司完整的运营流程,并了解高管的精神状态或敬业精神以及公司的企业文化。

相关证明材料:整理高管面谈记录,清晰记录面谈时间、参加人及会谈内容,各高管的名片整理。

3、企业考察:对企业的经营、研发、生产、管理、资源等实施实地考察;对高管以下的员工进行随机或不经意的访谈,能够得出更深层次的印象或结论。

相关证明材料:记录考察流程及了解到的相关信息,获得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整理,相关复印件请企业加盖公章,相关照片的整理汇总,若可能,提供相应产品样品。

4、竞争调查:梳理清楚该市场中的竞争格局和对手的情况。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对竞争企业进行考察、访谈或第三方评价;对比清楚市场中的各种竞争力量及其竞争优劣势。对竞争企业的信息和对比掌握得越充分、投资的判断就会越准!

相关证明材料:对获得的相关信息来源分类标注,如据企业介绍、网络搜索、竞争者实地考察、第三方访谈等。

5、供应商走访:了解企业的采购量、信誉,可以帮助我们判断企业声誉、真实产量;同时也从侧面了解行业竞争格局。

相关证明材料:整理供应商走访访谈记录,供应商现场照片、供应商拜访名片整理并提供复印件。

6、客户走访:可以了解企业产品质量和受欢迎程度,了解企业真实销售情况,了解竞争企业情况;同时,客户自身的档次和优质情况也有助于判断企业的市场地位、以及市场需求的潜力和可持续程度。相关证明材料:整理客户走访访谈记录,客户现场照片、客户拜访名片整理并提供复印件。

7、协会走访:了解企业的行业地位和声誉,了解行业的发展态势;相关证明材料:整理协会走访访谈记录,获得协会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或行业数据,拜访名片整理并提供复印件。

8、政府走访:了解企业的行业地位和声誉,了解政府对企业所处行业的支持程度;

相关证明材料:整理政府走访访谈记录,获得政府提供的相应文件材料,拜访名片整理并提供复印件。

9、中介咨询:针对上市可行性和上市时间问题咨询券商、律师或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获得企业成熟度信息。

相关证明材料:整理访谈记录,获得中介机构相应的文字材料或报告,拜访名片整理并提供复印件。

三、工作底稿包括内容。

公司相关证书、股东身份证件、荣誉、批文、合同、报告、财产。

权属证书、相关业务开展所需证照等文件的复印件整理;

所有公司关于人、财、物、产、供、销等运营流程中涉及的公司。

制度、规定等文件的整理;

所有走访访谈记录、名片复印件、第三方报告等材料的整理;相关照片或其他证明材料的整理。

四、证明材料可信等级。

i,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律师事务所意见、银行凭证、权威部门证明文件;

ii,政府文件、原始合同、合格投行机构尽调结论、实地考察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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