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老人买保险的合同(专业18篇)

时间:2023-11-16 15:11:28 作者:BW笔侠

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的产物,它涉及到风险的转移和责任的承担。以下是一些保险合同范例,供大家参考:车险保险合同范本;健康险保险合同示例;财产保险合同样本;人寿保险合同典型范文;家财保险合同范例;职业责任险保险合同案例;平安保险合同格式;旅行保险合同示范;养老保险合同范本;学生保险合同样例。

保险合同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本人为号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现将该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本人在此以前或将来的申请均为无效。若有经济纠纷由我本人承担,全部责任与保险公司无关。

转让人签名(或盖章):

受让人签名(或盖章):

保险合同

【案例】:

李某20xx年11月1日入职到某报社处任广告业务员工作。李某入职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xx年1月20日,双方才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20xx年1月20日,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没有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李某继续上班。20xx年2月29日,李某与报社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工作期间,报社直至20xx年5月才开始为李某购买五项社保。李某离职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约20xx元,离职时,报社没有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离职后,李某提起仲裁要求报社为其补缴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期间的五项社保、合同到期后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评析】:

1、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社保是法定义务,只要在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内,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社保,单位都有义务为其补缴。目前一般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都不直接支持补缴社保请求,而是需要职工朋友通过确认劳动关系的方式,来向社保机构投诉,从而达到补缴社保的目的。

2、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要求,单位应当签订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是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没有签订。实际上,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单位就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样会产生双倍工资。

3、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求,而与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本案中,其实报社存在违法用工行为,李某完全可以以报社违法用工为由而提出辞职,这样就可以享有经济补偿金。这提醒我们职工朋友,不同的离职方式,在经济补偿金问题上,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劳动能力鉴定。

区分工伤待遇的前提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也就是我们说的伤残级别,它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不同的伤残级别和护理级别,享有不同标准的工伤待遇,接下来我们会一一来进行介绍。

二、住院治疗期间的待遇,这个不论级别。

1、住院期间因医疗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没有进行认定工伤前,有单位垫付,认定工伤后,单位可向工伤保险基金报销。

2、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至24个月。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保持原来的工资待遇不变,如果是计件工资的,按工伤前的6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3、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由单位负责支付。

4、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参照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

5、残疾器具费及康复费,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工伤职工经工伤医疗机构建议,转往外地治疗或者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参照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一至四级伤残,享有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比例共同负担。扣除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月伤残津贴低于全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五至六级伤残的。

1、职工五至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是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应当延续。是否保留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在于工伤职工的选择。但是不论是否保留劳动关系,都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工伤职工选择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能安排工作的,拿正常工资,单位不能安排工作的,拿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保险合同

(9)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____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保险: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________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15)质量、数量索赔: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1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18)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

卖方: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

给老人买保险的合同

乙方(雇员):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根据《^v^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姆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护理老人生活起居;

2、负责每日三餐;

3、家务(室内保洁)。

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按照协议规定服务内容履行服务职责,如临时需要请假或休息需提前告知甲方,具体请假或休息时间由双方共同商定。

服务费用为__________元/月,甲方于每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支付给乙方。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上述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2、甲方发现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适合继续予以留用的情形,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3、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1、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为其工作提供必备设备或条件;

3、乙方须自觉履行上述服务项目,细心照顾老人;

5、乙方如遇亲友生病等急事,需临时离开时,应征得甲方同意;

6、乙方工作期间,如因其过错造成甲方及其家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毁,应付赔偿责任;

7、乙方如欲解除合同,则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不辞而别,否则,甲方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8、乙方在服务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一概由其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保险合同

仲裁员:

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王育林的委托指派我参加今天的仲裁庭开庭活动。通过开庭前本代理人对案件细致的调查了解和刚刚进行完的庭审活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参考:

一、保险合同中第八条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应免责。

《保险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双方签订的交强险保险合同中第八条中约定“死亡赔偿限额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在该格式条款中规定仅仅为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方才在理赔范围内,而免除了保险公司对于其他方式达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赔责任。免责条款的范围不仅应包含免除任何方式确定的保险公司责任的相应条款,也应包含免除部分方式确定的保险公司责任的相应条款。因此对于本保险合同中第八条的格式条款免除了保险公司对于法院判决或调解以外的其他方式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赔责任。对此条款保险公司应在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对条款的概念、性质、法律后果等进行明确说明。但实际上保险公司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未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因此该条款未产生法律效力。那么保险公司对于王育林支付的赔偿款中交警部门调解方式达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则应进行全额理赔。

二、保险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重大过错。

1、安邦保险公司在双方保险合同签订之前积极的收取保险费用,但对于保险条款却并未依法向王育林进行一般说明和明确说明。导致了王育林对本案保险合同第八条的错误理解。交强险保险合同中第八条中约定“死亡赔偿限额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非法律专业的一般普通人员来说,该条款中涉及到了“调解”一词且在该词前排列的是“或者”而并非“法院”,那么很容易导致一般人员理解为法院判决或是任何形式的调解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都可以得到理赔。因为安邦保险公司的未尽到对合同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导致王育林采取了交警部门调解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而安邦保险公司对此不予理赔,则是其自身过程造成,因此安邦保险公司应对王育林支付的赔偿金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全额理赔。

2、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应体现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同时应贯穿于整个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在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王育林就积极向安邦保险公司保险报案,要求进行勘察处理。后投保车辆及司乘人员被赶到的上百村民围困并扣押长达6天5夜要求赔偿,在长冶市公安局和交警支队共同配合行动下才把人质从车内解救出来。王育林在被解救后积极和安邦保险公司人员联系,并告知了其司乘人员几人和投保车辆被村民扣押要求赔偿的情况,同时告知了交警部门正准备对该案进行调解。安邦保险公司人员在已知晓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王育林等人连同车辆遭受非法长时间扣押的事实后,对于专业从事车辆保险工作的人员来说应该完全能预见到死者家属会要求进行精神损失赔偿。而对于交警部门调解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保险公司却可以不予理赔。对此,王育林在交警部门调解前和其联系时就应尽诚实告知的义务,让王育林知晓交警部门调解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能无法得到正常的理赔。但安邦保险公司人员却对于王育林的通知不予理会,也未进行任何方面的保险告知。因此安邦保险公司对于王育林采取的交警部门调解方式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内存在严重的过错。从公平原则的教的,安邦保险公司也应对王育林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理赔。

三、精神损害赔偿应在物质损害赔偿前进行全额理赔。

1、本案交通事故中王育林共向死者家属赔偿了死亡赔偿金、医疗费(即停尸费)、住宿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万元。根据事故地点山四省统计部门20xx年公布数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托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可以计算出本案中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为81940元、丧葬费12914元(山西统计部门公布数据:农村农村人均纯收入为4097.2元、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5825元)。即王育林支付的赔偿金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停尸费住宿费总计65146元。

2、交强险是国家为保障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第一个强制性保险。最高人民法院于年月日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如果同时存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时,由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理赔,对于超过保险金额的不足部分再在商业三者险种予以理赔。因此本案应先进行交强险的赔付。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安徽省高院回复的《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因此本案中安邦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对王育林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赔偿,然后对于其他部分则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王育林购买的交强险中死亡伤残限额为11万元、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15万元,因此安邦保险对于王育林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停尸费等65146元应先行在交强险种予以理赔,然后对于剩下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则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剩余额度和商业三者险种予以全额赔付。

代理人:曾理。

20xx年十月六日。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该合同得以产生的基础。《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也要通过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当然,保险人也可以是要约人,如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提交的已填好的投保单后,又向投保人提出某些附加条件,此时,保险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完全接受投保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向投保人发出了新的意思表示,这在法律上被视为新的要约。在该情形下,保险人是新的要约人,投保人则为受要约人,如果投保人同意接受保险人提出的附加条件,则表明投保人接受保险人的新要约,至此,投保人便成为受要约人。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查勘及信用调查,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章承保,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的方式可以按法律规定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或暂保单,也可以是保险人直接在投保人递交的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但是,不应认为承诺人一定是保险人,如前所述,要约承诺是一个反复的过程,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标准合同条款以外的内容可以进行协商。当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保险合同成立.其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当然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还必须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或者履行一定的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的生效即为保险权利义务的开始。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保险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的约束力。无效保险合同的特点是:1、违法性,即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2、自始无效性,即因其违法而自行为开始起便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3、无效性无需考虑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无效。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进行确认。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导致合同根本不存在法律的约束力。但应当注意的是,保险合同的无效有两种情形:一是全部无效;一是部分无效。合同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其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自行为开始起均无约束力;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依然有效。但是,如果保险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如果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相牵连,也就是说无效部分对有效部分的效力有影响,或者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险业惯例,如果继续保持有效部分的效力有失公平或者无实际意义,则应当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保险合同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那么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有哪些呢?其概念及法律依据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

根据《解释》第6条第1款,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免遭侵害的义务。旅店、车站、商店、餐馆、茶馆、邮电部门的经营场所,体育馆、动物园、公园以及银行、证券公司的营业厅等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都属于经营场所。对经营场所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经营场所的所有人、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而来的,它来源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者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原先指维持交通安全而言。其后扩张于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以强调在社会生活上应负防范危害的义务,具体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

张教授认为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为:第一,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第二,危险控制理论;第三,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由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更加具有经济性;第四,从社会学角度看,根据现代公司法社会责任理论,经营者是强势群体,应尽到安全保障这一社会义务;第五,从世界立法思潮来看,让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是符合世界立法思想潮流的,笔者对此持赞同意见。

知识延伸:

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国务院1999年3月17日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根据其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保安人员,而且保安工作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合格,实行持证上岗。同样,银行、证券公司也应当在其交易场所设置保安人员;游泳场馆应当在池边设置救生人员,且配备的救生员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对电梯操作人员要进行培训、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营者必须安排消防值班人员、防火巡查员,而且消防值班人员、防火巡查员不得脱岗等等。

保险合同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

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合同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6、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行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6.对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用;

2.有权获得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4.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签发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单。

(二)乙方的义务。

2.承担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4.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不得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或签订协议;

5.在收取客户保险费后,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甲方;

6.接受甲方的业务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9.根据甲方需要,协助甲方做好理赔工作;

10、对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2.不得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58条的规定。

根据中国××保险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的规定,保险代理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续期业务保险费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员全额划入到甲方帐户;

3、保险费帐户:户名:帐号:开户行:

4、甲方根据交接的清单总金额来核对确认乙方的实际划款金额。

(五)甲方应为乙方单独编制代理业务电脑编号,以方便双方业务流程的操作、各类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查询。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本合同解除。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乙方在为甲方代理业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因其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终局法律约束力。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涉及保险业的专用名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法律法规无规定的,按保险行业惯例解释。

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签章)(签章)。

保险合同

对于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依合同无效的影响程度不同而不同。一般的无效保险合同采取返还财产的方式,即保险人将收取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将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退还给保险人;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无效保险合同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即按照过错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向另一方赔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相互赔偿;对有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采取追交财产的方式,即追交故意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方已经通过保险合同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

保险合同无效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是指其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或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保险合同,或保险标的不合法的保险合同等均属于全部无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中超额部分无效,保险价值以内部分仍然有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失效。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无效,是绝对无效;而保险合同失效则是由于某种事由的发生,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止,而非绝对无效,待条件具备时合同效力仍可恢复。

我国原《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原《经济合同法》的该条规定没有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问题。但经济合同成立与生效具有本质的不同,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一种事实状态。

合同无效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不成立的处理结果和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合同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问题,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无效合同来说,不仅要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等民事责任,而且将可能产生引起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避免将一些已经成立的但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对于许多仅仅是某些条款不具备或不明确的合同,通过解释的方法或根据法律的补缺性规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达到鼓励交易,减少财产损失和浪费的目的。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保险合同无效既可以是全部无效,也可以是部分无效。而对保险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也是有几种的,比如返还财产、如果造成损失的则赔偿损失。相信各位在阅读小编搜集的文章后,对如何处理保险合同无效已经有了深刻的理解。如果您有需要可以联系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我们会帮助您解决难题。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其订立过程往往是一个反复要约(协商)的过程,最终达成协议,即一方(通常是保险人)作出承诺,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文就介绍了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填写投保单。保险人为了业务上的需要,印好各种单证备用。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向保险人索取单证并如实、完整地填写其想得到相应保险险种的投保单。

2、将投保单交付投保人。投保人在认可保险人设计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将保险单交付给保险人,便构成了要约。

3、保险人承诺后合同成立。保险人经过对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进行必要的审核,没有其他疑问的,通常表示接受并在投保单上签章,构成承诺,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

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

工程分包人。

其他关系方。

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

5.1物质损失。

项目。

投保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

(1)工程承包价。

(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

安装项目。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

清除残骸费用。

灭火费用。

专业费用。

其他费用。

5.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

洪水、风暴、暴雨。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

5.3费率。

6.2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

7.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

7.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2累计赔偿限额。

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7.4费率及保险费。

8.工程详细情况。

8.1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

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

8.2地基施工方法及其起止时间。

8.3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及起止时间。

8.4拆除项目。

9.工地及附近的自然条件。

9.1地形特点。

9.2地质及底土条件。

9.3地下水水位。

9.4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一般和最高水位。

9.5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

9.6以往遭受自然灾害(如洪水、台风)记录。

10.工程承包人是否有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或同类施工方法的经验及工程承包人专业等级。

专业等级。

11.工程监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12.建筑工地附近他人财产的分布情况。

13.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保险公司保险种类保险金额。

14.特别条款。

15.备注。

请随同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

(2)承保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度表。

(5)工程地质报告。

(6)工地概图。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按照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2.中国xxxx保险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环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器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

……………………。

保险合同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保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乙方: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_支公司甲方诉乙方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和解协议,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乙方确定甲方的机动车辆保险定损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因甲方无法提供病历,加扣医疗费用的x%,同时因甲方投保车辆系第二次出险,也须加扣相应金额的x%。最后确定实际赔付金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在收到甲方符合理赔条件的有关票证之日(全套理赔票证原件已交付乙方)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第二条甲方在收到上述第一条所述赔款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后,2个工作日内,向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撤回起诉。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第三条有关甲方出险车辆的全部残值由乙方收回,甲方保证不得短少,否则扣减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相应的赔付金额。第四条本协议签订履行后,甲乙双方无其他争执。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公司______支公司。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险合同

原则:在保险人所在地履行,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可以以诉讼方式;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不能。

(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1.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2.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产生的法律后果:

1、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增加的危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履行;。

(五)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

(六)提供单证义务的履行;。

(一)保险人对签发保险单义务的履行;。

(二)保险人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履行;。

1.索赔索赔权人:

义务:时效,财产保险2年,人寿保险5年;。

2.保险理赔:10日内履行,60日内不能确定的先行支付;。

(三)保险人对支付有关费用义务的履行;。

(四)保险人对附随义务的履行;。

1.通知的义务;。

2.保密的义务;。

保险合同

本规则第3条规定:“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形成的资产,包括独立账户资产、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其中:

1.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是指保险公司按照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形成的资产中未转入投资账户的部分,主要是扣除的初始费用和买入卖出差价形成的资产。

2.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是指保险公司按照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约定从投资账户中转出的资产,包括:

(2)由于保单持有人退保或部分领取而转出投资账户、尚未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资金形成的资产。

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不属于独立账户资产,其存在形态可能是银行存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

(二)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

本规则第4条、第5条和第6条规定,独立账户资产为认可资产,以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价值评估的规定计算;独立账户资产应当在认可资产表中单独列示。

1.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

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承担,所以,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与非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认可资产的范围不同。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等规定,非独立账户资产中的银行存款、买入返售证券等资产不完全都是认可资产。例如,除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社保基金理事会外,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与其他交易对手进行封闭式逆回购取得的买入返售证券为非认可资产。而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中的买入返售证券均为认可资产。

(2)认可价值的计量标准不同。非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价值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只考虑资产减值,不考虑资产升值。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价值按照资产的评估价值计量,资产减值和升值均要考虑。例如,对于买断式回购,《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及其实务指南规定,逆回购方应当确认待返售证券的跌价损失,正回购方应当确认待回购证券的跌价损失,但是,双方都不确认证券市价上升的利得。而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风险完全由保单持有人承担,因此,对于投资账户发生的买断式回购,保险公司应当按市价确定待返售证券和待回购证券的认可价值,确认其利得和损失。

2.独立账户资产认可价值的确定。

根据本规则第5条规定,独立账户资产认可价值的确定也就是各个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的确定。根据中国保监会现行精算规定,评估投资账户价值时,应按市价对投资账户资产进行估值。投资账户资产的市价应按以下方法确定:上市流通的资产,应当以估值日资产的收盘价或平均价作为其市价,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平均价作为其市价;非上市流通的资产,应当以账面价值作为其市价。

为了使不参加交易的其他保单持有人不受投资账户资产交易的影响,对各项资产的估值应当考虑发生的交易费用。即对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市价(买入价)加上假设评估日进行资产交易的交易费用和税金作为其评估价值;对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市价(卖出价)减去假设评估日进行资产交易的交易费用和税金作为其评估价值。用公式表示为:

3.独立账户资产的披露要求。

由于独立账户资产的特殊性质和风险,独立账户资产应当在认可资产表中单独列示,并按照本规则第14条规定披露有关明细信息。

本规则第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应资产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确定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的认可价值,并披露有关信息”。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形成的资产中未转入投资账户以及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已经包含在保险公司的现金、银行存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非独立账户资产中。所以,保险公司按规定定对各项非独立账户资产进行认可和列报时,就已经对未转入投资账户以及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进行了认可和列报。

保险合同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当然,保险人也可以是要约人,如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提交的已填好的投保单后,又向投保人提出某些附加条件,此时,保险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完全接受投保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向投保人发出了新的意思表示,这在法律上被视为新的要约。在该情形下,保险人是新的要约人,投保人则为受要约人,如果投保人同意接受保险人提出的附加条件,则表明投保人接受保险人的新要约,至此,投保人便成为受要约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查勘及信用调查,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章承保,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的方式可以按法律规定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或暂保单,也可以是保险人直接在投保人递交的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但是,不应认为承诺人一定是保险人,如前所述,要约承诺是一个反复的过程,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标准合同条款以外的内容可以进行协商。当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保险合同成立.其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当然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还必须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或者履行一定的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的生效即为保险权利义务的开始。

保险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你方不能履行(违反)与我公司依法订立的第号《保险代理合同书(保险代理公司)》第____条第_____款,有关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自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提前终止与你方的委托保险代理关系,解除第_____号保险代理合同。并请你方按原合同第__条第__款规定,于__年月__日前办理好如下事宜:

等相关款项划缴我公司____银行帐户,超过规定日期,按每日___%收缴利息。

条款、宣传材料等交回我公司。

理清算交接手续,填写《终止保险代理合同清算交接单》。

如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0天内没有回复,视为默示同意,我公司将依法按本通知书执行。自终止之日起,你方不得再以我方名义和使用我公司业务单证或条款开展代理业务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你方承担。

特此通知。

保险公司负责人签字:

保险合同

去年年底,自贡市民刘先生在自贡汇川路泰丰·翰林尚都购置的一套住房,已经空歇了一年多。由于家中另有事情需要处理,加上资金暂时未到位,所以一直都未装修。去年12月,刘先生和妻子商量着开始装修,好在来年搬进新居。

“1月初开始进场动工,我和老婆当时更多的是考虑到装修成本,所以找的是熟人介绍的‘游击队’。”刘先生介绍,刚开始一切顺利,和“游击队”沟通也没什么大问题,只是在一些怎样施工以及防水等细节问题上,耽搁了几天时间。

今年6月,刘先生的新居装修基本完成。让刘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接到“游击队”的结账清单后,他发现其中的账目有些不对。“本来商量好的某项安装费,他们当时口头承诺的是1000多元,现在却变成20xx多元,多算了差不多一倍,还有几项材料费也高得吓人。”

由于没有和对方签订合同,一切都是双方口头协议,刘先生费了不少周折,最终还是做了一些妥协,把这事给了了。“太麻烦了,以后再搞装修,一定要签合同,事前一定要做好一些细节的约定,免得到最后来‘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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