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专业15篇)

时间:2023-11-29 22:18:03 作者:HT书生

在执行规章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注重引导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自觉遵守性。遵守规章制度是每个组织成员的责任,也是组织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精选

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第三十条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二条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第三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三十四条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七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四)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

(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八条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三十九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四十二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精选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相适应的保障和监督机制,实行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下级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本级公共机构、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分别签订年度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责任书,实行年度检查考评。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能源消耗定额指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本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节能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按年度分解,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本级公共机构年度节能的指导性意见。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提出的年度节能指导性意见,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拟定本单位年度能源消耗定额指标,于当年3月20日前报送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公共机构的年度能源消耗定额指标由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实施方案,保证完成年度能源消耗定额指标。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降低办公用能消耗:

(二)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三)电梯系统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

(四)办公照明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并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

(五)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耗材用品用量,一般文件网上发送,不印纸质文件;

(六)实行用水分户计量管理,安装节水器具;

(七)其他降低用能消耗的措施。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减少会议数量,缩短会议时间,降低能源消耗。召开系统、行业工作会议时,有条件的应当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公务用车节能管理:

(一)按照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二)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清洁能源车辆;

(三)公务用车实行车辆单车能耗核算和节能奖励。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维修改造应当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优先选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照明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

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既有用能系统、设备达不到国家节能标准的应当进行节能改造,所需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进行安排。

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提出申请,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进行核查后,会同财政部门编制节能改造计划,分期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推行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制度。公共机构可以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融资节能改造或者节能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向应标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方能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六条实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告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指定统计人员,负责记录本机构能源资源消耗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按照规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和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能源资源消耗信息化管理监测体系。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以及收集、整理、上报节能工作信息。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年度使用能源资源超过定额指标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精选

一、各公共机构要成立节能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用能统计台账及能耗计量,对本公共机构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有专人专职负责统计本单位能耗、报表记录和管理台账。

二、各公共机构要落实能源消费计量制度。用能单位能源消费要进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三、公共机构应当按时报送能耗报表,于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报送季度能耗报表及能源消费状况分析报告。公共机构要指导督促所属二层机构认真做好公共机构能耗统计上报工作。

四、各公共机构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节约用水、用电宣传的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用电科学知识,增强干部职工节约用水、用电意识。

五、推广使用节能灯具,尽量采取自然光照明;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尽量减少办公用电设备待机电耗及大功率电器使用。

六、各公共机构要加强节约用电检查及照明线路定期检修,对发现浪费电力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未及时整改的,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七、各公共机构要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采取有效措施,号召干部职工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办公区绿地和景观灌溉提倡雨水浇灌。

八、安排专人定时定期抄录水表,对用水量及时分析,发现情况异常,立即进行管网检查以消除问题;加强供水管线的巡查,发现有管道泄漏的情况及时处理。

九、严格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和编制管理,加强公车燃油管理,落实“一车一账”。定期开展车辆维护、保养,努力降低燃油消耗。

十、合理安排车辆出行路线和用车人员搭配,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周末和节假日无特殊情况一律集中封存管理,严禁公车私用。

十一、推行使用电子无纸化办公,尽量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文稿,减少重复打印次数。减少纸质文件印制,提倡双面使用纸张。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精选

(一)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夏季温度高于28度以上启用空调,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度,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

(二)办公室、会议室、走廊、通道等场所全部使用节能灯具,尽量采取自然光照明,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

(三)尽量减少电梯使用,提倡三楼以下不搭乘电梯。

(四)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视机等电器设备在不使用时要及时关机,减少待机耗电。

(五)办公室内禁止使用电炉、电水壶、热得快等大功率用电器(具)。

(六)对水电管道、照明线路、照明用灯,应每月检修一次。

(一)机关工作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节约每一滴水,树立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

(二)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用水后要及时关好阀们,杜绝跑冒滴漏。

(三)科学设置办公区(楼)绿化地和景观灌溉用水,提倡雨水、河水浇灌。

(四)加强供水管的巡查,发现有管道泄露的情况及时处理,防止水资源的浪费。

(五)爱护给水和供水设备,不得随意拆卸设备部件,杜绝人为故意损坏。

(一)加强公车燃油管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努力降低燃油消耗。

(二)严格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和编制管理,优先选用节能环保型车辆。

(三)积极开展驾驶员节油培训,推广节油经验。

(四)合理安排车辆出行路线和用车人员,减少车辆空驶里程,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提倡在集体公务活动集中乘车,严禁公车私用。

(一)严格办公用品配置标准,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设备,能共享的一律实现共享,提高办公设备利用率。

(二)循环使用办公用品。提倡使用钢笔书写和双面使用纸张,尽量减少使用圆珠笔或其它一次性签字笔。饮水提倡使用茶杯,尽量减少一次性纸杯和瓶装饮用水。

(三)推行电子政务。充分发挥网络作用,减少纸制文件印制。推行使用电子无纸化办公,尽量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文稿,减少重复打印次数。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实行公文报送网上传输。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精选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促进全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度本制度。

一、各公共机构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节约用电宣传的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增强节约用电意识。

二、合理设置空调温度,除特殊场合外,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集中供暖单位原则上不得启用空调),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

三、办公室、会议室、走廊、通道等场所全部使用节能灯具,尽量采取自然光照明,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

四、尽量减少电梯使用,提倡六楼以下不搭乘电梯。

五、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视机等用电设备在不使用时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电耗。

六、办公室内禁止使用电炉、电水壶、电取暖器、热得快等大功率用电器(具)。

七、对照明线路、照明用灯及其它用电器具,定期进行检修,杜绝漏电现象。

八、各单位设置专门的用电管理人员,用电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章用电行为,杜绝事故发生。有关人员应服从管理,如有违章行为发生,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各公共机构要加强节约用电检查,对发现浪费电力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未及时整改的,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一、各公共机构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的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水意识。

二、各公共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节约每一滴水,号召干部职工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

三、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用水后要及时关好水龙头或阀门,杜绝跑、冒、滴、漏现象,使用水龙头应轻开轻关,以免损坏。

四、科学设置办公区绿地和景观灌溉用水频率,采用滴灌、自动喷灌等科学的灌溉方式,节约灌溉用水,提倡雨水浇灌。

五、禁止使用自来水直接冲洗车辆。

六、加强供水管线的巡查,发现有管道泄漏的情况及时处理。

七、爱护供水和排水设备,不得随意拆卸设备部件,杜绝人为故意损坏。

八、要安排专人定时定期抄录水表,对用水量及时分析,发现情况异常,立即进行管网检查以消除问题。

一、加强公车燃油管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努力降低燃油消耗。

二、严格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和编制管理,优先选用节能环保型车辆。

三、积极推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倡采用社会化的用车保障方式。

四、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务用车按牌号尾数少开一天车的规定,除特殊公务用车外,各公共机构公务用车,星期一至星期五停开牌号尾数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周末和节假日无特殊情况一律集中封存管理。

五、积极开展节能知识培训,开展车辆维护、保养、节油等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驾驶人员业务知识水平和驾驶技能。

六、提倡以单车为单位建立油耗台账,降低公务用车单位(公里)油耗。

七、合理安排车辆出行路线和用车人员搭配,减少车辆空驶里程,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提倡集体公务活动集中乘车,非紧急公务外出尽量乘坐公交车,严禁公车私用。

八、推广车辆维修费用和油耗实行单车核算,落实“一车一账”。

九、定期维修保养车辆。及时更换空气滤芯,润滑油,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做到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精选

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xx年省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备选项目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xx〕394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xx年省直公共机构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工作,将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20xx年省直公共机构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省直公共机构(含省管高校)节能综合改造,主要包括高效节能、水资源集约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

(二)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奖补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单位。

专项资金采取资金补助、以奖代补两种方式予以支持。省直公共机构节能综合改造项目以资金补助为主,当年下达投资计划;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单位创建采用事后奖补方式,通过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验收的创建单位给予一定资金奖励,由实施单位统筹用于节能降耗、资源节约项目及绿色发展基础能力建设。

(一)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坚持绩效优先、示范引领,申报项目在行业或领域具有典型示范作用,能够形成显著的节能降耗效果,为全社会推动绿色发展作表率。

(二)项目实施条件较好。申报项目应为拟实施项目或在建项目,项目配套条件好,土地、项目资金等前期工作基本落实,确保20xx年上半年开工建设,原则上到20xx年底前实施完毕。

(三)择优推荐上报。省直公共机构节能综合改造,各省管公共机构、省管院校应打包申报,每个单位仅限申报1个项目。

(四)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对3年内已获得中央补助资金、省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对于存在未清算项目、未完工报告项目的省直公共机构不得申报20xx年备选项目。

(一)编制实施方案。省直公共机构节能综合改造项目应当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单位承诺书。承诺申报项目及材料真实性,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实施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实施主体未列入“信用河南”黑名单。

2.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报单位现状,以及能耗、资源利用情况;实施项目重要性和必要性。

3.明确建设目标和重点任务。按照可量化、可考核要求,提出实施方案整体绩效目标。围绕实现绩效目标,提出实施方案重点任务,明确子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工艺技术、设备清单,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和建设时序,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以及实现绩效目标的相关政策保障措施。

4.其他应提供的资料和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强化绩效评价。绩效目标作为项目验收、资金奖励的重要依据。项目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时,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自评,并将绩效目标达标情况作为完工报告重要内容一并报送。

(三)按要求申报材料。省直公共机构节能综合改造项目,于20xx年9月30日前,将正式文件、备选项目实施方案等有关材料一式3份(含pdf格式盖章版材料)报送省事管局节能处。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为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我镇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而积极参与。2011年以来,紧紧围绕“节能减排,科学发展”这一主题,采取多种形式,在全体机关干部中开展“践行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降耗”,广泛宣传,营造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措施,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我镇年初召开一次节能工作总结动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节能工作会议,组织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文件,充分认识到做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节能减排工作作为重要工作任务来抓。6月份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在群众中加强宣传教育。

(二)2011年我镇能源消耗情况。

2011年1-11月我镇电力共使用49841千瓦时,较去年同期的41600有所上升,供暖用煤276吨,较去年同期的304吨有所下降,公务车用油15427升较去年同期的15988升有所下降,办公用品费用总额为215425元较去年同期的222095元有所下降。由于我镇今年工作人员有所增加,所以总体用电比去年同期有所增加。

(三)2012年工作计划。

一是加强培训,提高技能。定期对各站所进行能源管理岗位技能培训,使能源管理岗位人员能够适应工作需要,更好的节能降耗。

二是明确职责,强化管理,落实节能降耗目标管理责任制。

1、节约办公经费方面由镇党政办主任负责。

(1)充分利用网上办公系统,文件起草、修改发放尽量在电子媒介上进行,减少纸质文件印发和使用传真的频率。

(2)加强办公经费和办公用品的使用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配备、采购和领用,严格配备标准,尽量选择环保、质优、价廉、能耗小的办公设备。

(3)严格控制文件的发放范围,准确核定印发份数,实行双面印刷。文件能传阅的尽量不复印,减少重复清印次数。

2、节约用电方面由镇政府水电工负责。

(1)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尽可能少开灯或不开灯。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

(2)加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用电管理,尽可能即用即开,用完后及时关闭电源,杜绝长时间待机现象。

(3)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照明应使用节能型灯具,根据需要尽量少开照明灯。

(4)优先采购节能效果明显、性能比较成熟的节能产品,及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能耗设备和产品。严格控制新增用电设备。

3、节约用水方面由镇政府水电工负责。

(1)加强用水设备维护管理,自觉检查、处理和通知相关人员及时解决供水故障,杜绝跑、冒、漏、滴和长流水现象。禁止使用高压自来水冲洗车辆、地面。

(2)控制各个阀门、龙头的出水流量,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基础上,切实减少耗水量。

4、节约公务用车油耗方面由镇政府司机负责。

(1)合理安排出车任务和行驶路线,提倡合乘车辆,减少单车出驶台次,提高使用效率;路程较近时不使用车辆。

(2)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严禁公车私用。(3)坚持规范行驶、按时保养,减少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努力降低车辆油耗和维修费用支出。

(四)加强监督,确保成效。

各站所已经设立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本单位节能工作措施,不定期开展检查,对浪费资源、节能措施实施不到位的站所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今年以来,我镇把节能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我镇水、电、汽油和办公耗材费用等得到有效控制,达到县下达的降能耗目标。

二、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措施。

主要存在问题有:一是宣传工作还不够到位,群众思想有待提高认识;二是个别干部还没有养成良好习惯,忘、漏现象时有发生;三是部分设备老化,能耗较大。

为此,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监督,筹措经费更新设备,努力把节能减排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精选

第一条为了推动本省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辖乡(镇)公共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会同省统计部门,定期统计并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耗状况,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统一建设、购置和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能源消费计量与监测体系应当按照国家、本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通过分析总结形成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重要信息,协调督促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汇总和及时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十六条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出节能管理的具体措施,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三)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六)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人力物力,减少、制止能源浪费。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本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设计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改建、装修、加固时,必须同时考虑节能改造的内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全面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及定期核定行驶里程、用油额度、运行费用支出统计报告和公布制度。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班车、接待用车等公务用车的服务社会化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每2年由本单位或者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

(四)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六)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九)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四)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二十六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搞好配合,合理规划资金用途,共同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20日起施行。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在当下社会,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为全面推进节约型部门建设,切实做好我局节能降耗工作,进一步增强局机关工作人员节俭意识,加快推进节约型部门建设,科学合理利用水、电、办公耗材等各种资源,减少资源浪费;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1、用电管理

(1)合理设置空调温度。除夏、冬季需要时,其他季节不能使用空调,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非工作时间、节假日不开空调。提倡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

(2)办公室、功能用房等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尽可能少开灯。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开灯。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

(3)电脑、打印机、传真机、饮水机、摄像机、投影仪、电视等设备要随用随开,计算机不使用时要设置自动进入低能休眠状态,减少待机能源消耗,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

(4)对复印机、传真机及其他办公设施设备,要正确使用和操作,避免因使用或维护不当引起的不必要损耗。

(5)办公室禁止使用电热器(取暖器、电热毯)等大功率耗电设备;禁止使用花线板等不安全设备。

(6)关注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做到无人时随手关灯。

2、用水管理

(1)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并且做到随手关闭水龙头,避免“长流水”现象。

(2)拖地、打扫卫生要尽量节约用水,禁止用桶装矿泉水洗茶具、洗手、浇灌花木、泼洒地板等。

2、用油管理

(1)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车辆规模;科学安排工作任务,减少车辆使用次数。

(2)严格执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和定点保险制度,实行单车核算。

(3)车辆加油“专人专管”,每次给车辆加油后都由办公室进行登记。

3、办公耗材管理

(1)加强办公用品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配备、领用。

(2)强化文印耗材的管理工作。推行网络办公,尽量在电子媒介上处理文稿,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提倡双面用纸,降低纸张消耗,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注重稿纸、复印纸、信封的再利用。逐步淘汰高耗能的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不使用时关闭办公设备,减少待机能耗。大力提倡修旧利废,延长文印设备的使用寿命。

(3)文件的发放。严格核定印发的份数,尽量避免多印,平常工作文件提倡双面印制,严格控制文件的发放数量和使用传真的频率。

(4)提倡使用钢笔书写,减少圆珠笔或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数量;一次性签字笔做到换芯不换壳。

(5)减少浪费。摄影摄像耗材、网络配件能再次利用的要充分利用,不得随手丢弃;同时建议校内资源不做私人之用。

4、公务经费管理

(1)降低办公电话费开支。自觉利用内部集群网通话,严禁使用办公电话闲聊、娱乐、信息咨询、网上注册、充值活动,严禁私人电话与办公电话捆绑,节约通讯费用。

(2)减少办公经费开支。规范公用经费预算管理,严格公用经费支出审批程序,从严控制办公经费支出,严禁以办公用品名义列支其他费用。

(3)严格控制报刊书籍订阅量。充分利用网络资讯条件,把握必需、必备、有用原则,减少报刊书籍订阅量;充分发挥书籍的共享功能。

5、节能产品的采购

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严格按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目录进行采购,优先购买经国家认证的节能型设备和产品。

6、废品的回收利用。

部门各办公室、功能用房产生的废品,能利用的继续利用,不能利用的,设置分类回收器具,由部门安排专人每周五定期处置。

1、节能工作的.管理和具体实施

指定节能减排工作负责人,负责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2、节能宣传教育工作

做好部门的节能工作,需要全体成员高度重视,广泛参与,形成合力。要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以思想教育为切入点,紧密结合实际,组织成员认真学习上级部门关于节能的政策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教育成员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一支笔、一分钱,自觉养成勤俭节约、珍惜公物的良好习惯。组织好节能宣传活动,通过网站节能宣传专栏开展宣传工作,形成浓厚的宣传教育氛围,努力使节约意识深入人心。

3、节能工作的督导检查

全体干部职工都应遵守本制度,节能工作负责人对节能降耗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落实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

4、节能统计报告

执行资源能源消耗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以季度为统计周期,将资源能源消耗数据统计上报。

公共机构节能倡议书版公共机构节能倡议书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阿克苏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通知》(阿行署办传[2016]105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工作中的表率作用,结合今年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节能领跑,绿色发展”的活动主题,现提出如下倡议:

一、做“节能领跑,绿色发展”的宣传者。

争做机关“节能领跑,绿色发展”的先行者,并把好的经验与建议推广给自己的同事以及身边的人。把在单位学习到的好点子、好方法带到家庭和社会中,以点带面,打造“个人影响单位,单位影响社会”的'节能减排环保氛围,争做节能低碳的宣传者。

二、做“节能领跑,绿色发展”的实践者。

1、今年的6月14日为全国低碳日,倡导“能源紧缺体验日”,停开一天空调、办公楼五层以下电梯。领导干部以及自驾车上下班的职工换乘公共交通工具,骑自行车或步行上下班,停开公共区域非办公电器,关闭不使用的办公设备电源,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以实际行动支持节能减排工作,让广大机关干部职工真正体验能源短缺带来的不便。

2、购买简单包装的商品,遏制商品过度包装,用布袋代替塑料袋,少用一次性制品(木筷、纸杯、纸巾等),减少垃圾,进行垃圾分类,回收资源。

3、不用洗衣机甩干衣服,让其自然晾干,可减少2-3千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4、减少喝瓶装水和饮料。工厂处理、灌装、运输、销售这些饮料,消耗了很多不必要的能源,制造了大量二氧化碳。

5、使用节能电器,电器使用后完全关闭电源。在午餐休息时和下班后关闭电脑及显示屏,可将这些电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三分之一。适度使用空调,夏季不低于26度。

6、尽量少使用电梯。如果你登楼梯7层,就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近2千克,同时可以减少缺乏运动而带来的肥胖。即便我们不得不搭乘电梯,也不必在楼梯间内同时按下两部电梯,从而增加不必要的浪费。

7、重复使用纸张,双面打印,多发电子贺卡、电子邮件,保护森林。

8、每月少开一天车,购买低价格、低油耗、低污染,同时安全系数不断提高的小排量汽车,多步行或骑自行车。

9、亲近大自然,参加植树造林活动。为了天更蓝、水更清、地更绿、人更美,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把节能低碳变成每一个人的自觉行动。践行节能低碳,从我做起!建设美好家园,从我做起!

阿克苏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宣)。

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xxxx。

公共机构节能建议书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要点

全州各级公共机构及广大机关干部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增强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根据国家、省、州关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要求,我州定于6月12日至18日,与全省同步组织开展全州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为此,我们建议:

一、积极开展主题宣传活动。

全州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主题是“节能领跑绿色发展”。倡议机关干部职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认真做好节水、节电、节油、节汽和节材等宣传工作,积极倡导绿色发展、绿色办公和绿色出行,广泛宣传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培育和践行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加快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加快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

全州各级公共机构通过举办报告会、展览会、现场会、推介会,开展节能知识竞赛、科普展、主题讲座、作品征集活动,举办新能源汽车推广、能源紧缺体验、绿色低碳出行、废旧物品回收、抵制过度包装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大节能低碳宣传力度,普及能源资源循环利用知识。

二、积极参加“低碳日”能源紧缺体验活动。

6月14日全国低碳日当天,全州公共机构同步开展以“携手绿色出行,乐享创新生活”为主题的能源紧缺体验和绿色低碳出行活动,倡导办公人员减少一次性用品消耗,减少待机能耗;开展停开空调和关闭公共区域照明等体验活动;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骑自行车或步行上下班,以低碳的办公模式和出行方式体验能源紧缺,支持节能减排。

三、积极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全州各级公共机构均要自行制作低碳办公、节水节粮等内容的宣传展板和宣传标语条幅,在本单位办公区域或重点区域进行摆放和张贴、悬挂,同时利用电子屏、政务内网、宣传栏普及节能和低碳常识,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节能的责任意识和知识水平。各级公共机构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积极参加能源体验日活动,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用实际行动为社会节能做出表率。

让我们积极投入到节能宣传周活动中去,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公共机构为目标,广泛传播节约能源资源和生态文明理念,积极发挥生态文化熏陶人、引导人、感染人、激励人、塑造人的作用,参与节能减排、践行绿色生活,采取多种形式普及节能常识,推广节能节水新技术,培养节能行为习惯,积极发挥公共机构的示范带头作用。

xxx。

xx月xx日。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配合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现行版本根据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节能规划。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三章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公共机构节能倡议书版公共机构节能倡议书

全市各公共机构:

6月11日至17日为今年的节能宣传周,6月13日是全国低碳日。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节能有我,绿色共享。为充分调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在全社会树立和普及生态文明理念,逐步形成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为此,特向全市各公共机构提出如下倡议:

一、倡导勤俭理念,争当节能先锋。全市各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增强节约资源的社会责任感,牢固树立“厉行节约、遏制浪费”的观念,节约能源,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自觉地节约每一度电、每一滴水、每一张纸、每一滴油,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文具、再生纸等办公用品。发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增强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风尚,使节约成为我们的自觉行动。

二、强化管理节约,建设节约型单位。各公共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开展不同形式的节约活动,以管理促节约,努力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型单位。空调能不开则不开,冬天办公室空调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夏季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使用空调关好门窗,下班关闭办公室用电设备;电脑主机、显示器、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减少待机能耗,长时间不使用关闭电源;随手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长流水;减少使用一次性文具,纸张正反面打印,大力推广无纸化办公。

三、树立资源忧患意识,开展低碳体验活动。6月13日“全国低碳日”当天,全市公共机构同步开展能源紧缺体验和绿色低碳出行活动。倡导办公人员减少一次性用品消耗,减少待机能耗;开展停开空调和关闭公共区域照明等体验活动;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骑自行车或步行上下班,以低碳的办公模式和出行方式体验能源紧缺,支持节能减排。

节约是美德,节约是品质,节约是形象,节约是责任。让我们齐心协力,带头做勤俭节约风尚的传播者、推动者、实践者、示范者!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启东”,创建绿色家园,实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206月8日。

公共机构节能建议书

尊敬的省科协干部职工及家属:

今年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于6月15日至21日举办。本次节能宣传周的主题为“践行节能低碳,建设美丽家园”。为了提高省科协干部职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在我会营造“绿色、低碳”的工作生活氛围,全力构建节约型机关,提出如下倡议:

一、6月17日为“全国低碳日”为了积极响应“低碳体验日”活动,倡议办公区域空调,公共区域照明、景观照明、装饰用灯等停开一天。工作人员通过减少办公设备待机能耗和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广大干部职工自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骑自行车或步行上下班;当天,办公楼电梯分时段运行。

二、“反对奢侈,我倡议,我践行”,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提倡节俭,反对浪费,自觉抵制商品过度包装。

三、牢固树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思想观念,养成构建科学的节约习惯,树立节俭文明的生活消费理念。提倡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形成“勤俭节约、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

四、努力节约每一度电、每一滴水,每一张纸、每一升油,每一分钱;养成随手关灯、关紧水龙头,关闭电脑和电器的习惯,做到人走灯熄、人离水断,为建设节约型机关做出表率。

五、学习了解节能知识和方式,树立绿色办公理念,走进低碳生活方式,使人人讲节约,事事讲节约,处处讲节约,时时讲节约成为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争做表率,节约是全社会形成节能风尚。节约能源需要每一个人的参与,每一个人的付出。从今天开始,让我们的体验争做绿色出行;从今天开始,让我们低碳生活,从今天开始,让我们珍惜宝贵的资源……让我们干部职工共同行动起来,从我开始,从现在开始,把节能理念转化为日常生活中的实践行动,为省科协事业可持续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为了大家的家园,为了我们共同的地球,节约能源,低碳生活,请从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

公共机构节能口号

3、当每一点一滴的'节约乘以13亿……。

4、人人讲节约,处处抓节能,事事创效能。

5、严格操作规程,杜绝跑冒滴漏。

6、节约一度电,你我随手间,省下半张纸,好做大诗篇。

7、创建低能耗机关,做勤俭节约公务员。

8、人人节能一点点,青山绿水呈眼前。

9、节约能源身边事,一点一滴显素质。

10、节约能源有诀窍,点滴小事很重要。

11、机关节能降成本,提高效能是根本。

12、服务大局,细节入手,点滴节约,从我做起。

13、讲短语,行短文,开短会,崇科学,善节俭,惜资源。

14、科学发展重实践,节约能源是关键。

15、心系民生,厉行节约。

16、节约能源很简单,身边水电随手关。

17、都说能源有限,其实节约无限。

18、点点滴滴降成本,积少成多见效益。

19、同心节能减排,共享蓝天碧海。

20、节约能源要记好,举手之劳很重要。

21、节能环保,机关先行。

22、请节约:每滴水,每张纸,每度电,每分钱。

23、电器待机不可留,莫让电费滚雪球。

24、节约用能,你能、我能、大家能。

25、精打细算,资源不断。

26、节约,节下的是品质;浪费,费掉的是未来。

27、节能减排齐出力,绿色胶州共得益。

28、一人节约小行为,万众节能大成效。

29、落实科学发展观,节能减排要当先。

30、勤走楼梯,少乘电梯。

31、绿色办公,低碳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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