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件汇报(通用16篇)

时间:2023-11-16 11:42:03 作者:影墨 重大案件汇报(通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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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纪委案件工作汇报

今年以来,在县纪委和镇党委的领导下,我镇纪委紧紧围绕三项工作格局,始终把查案作为开展反腐倡廉的重要手段,按照“二十字”方针要求,认真查处各类违纪案件,党纪处分3人,其中2人为党内警告处分,1人留党察看2年处分。通过查案,有效促进了全镇党风廉政建设,推动了党委政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我镇三个文明建设登台阶、上水平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现将今年来案件检查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围绕稳定,认真实施责任追究,严肃查处工作失职、渎职案件。

今年来,我镇纪委把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作为查案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做到紧盯不放、紧抓不松、紧查不拖。3月份,本镇健康村六组村民李某,在“两会”期间赴京上访,给首都北京的社会政治稳定造成不良影响,使地方党委政府的正常工作十分被动,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负面影响。对此,我镇纪委闻风而动,立即组成专案组进行认真调查。通过内查外调,最终查明该村分工负责李某信访稳定工作责任人(村党总支副书记姚某和村民调治保主任张某),因工作不细不实,疏于管理,监督不力,信息失灵,使李某因土地承包纠纷得逞顺利赴京上访。为追究责任,严肃党纪,以诫今后,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分别给予这两位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并对2名镇分工该村干部通报批评。

通过对李某赴京上访事件相关责任人的查处和适时通报,在全镇各级干部中产生了很大震动,使各级干部深刻理解了信访稳定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一步增强了信访稳定责任意识,自觉抓实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的各项措施,认真落实全镇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制,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与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围绕执纪,积极加强部门协作,认真查处涉法案件。

查案是执纪为民的治标之举,案件线索,是查案的前提条件。为了深入挖掘案源,细排案件线索,不断加大查案力度,我镇除注重加强组织财务审计、受理信访、执法监察等方法排查案源外,同时还注重加强与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沟通协作,努力做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齐抓共管。阜中村党支部副书记吴某交通肇事,于2004年1月13日20时40分许,骑摩托车将陈洋镇利国村村民孟将(男,48岁,聋哑人)撞死,被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年初,我镇纪委从公安部门获悉此情况后,便主动跟县法院取得联系,并复制相关证据材料,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经报请县市纪委批准,最终给予吴某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

目前,我镇纪委又从公安部门了解两个线索:一是花元村党员干部仇某因殴打与其经营同样农资的群众刘某,并致刘某轻伤,被公安部门给予其行政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仇某对此不服,先后向县政府和法院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以失败告终,现在他又向市中院提起诉讼。我镇纪委已密切关注这一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并将严格按规定对仇某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理;二是小沙村党员束某因对本村青年妇女耍流氓行为,被公安部门行政拘留5天。对此,我镇纪委已到公安部门复制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正在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围绕维权,主动深入基层调研,坚决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今年以来,我镇执法监察工作在县纪委和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县会精神,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按照因地制宜、与时俱进、服务中心的原则,切实履行纪委监督职能,坚持常抓不懈、扎实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将今年来开展执法监察工作的情况,简要总结汇报如下: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认。

案件工作汇报

[摘要]汇报案件是检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业务工作。检察机关的专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的办案制度,决定了每一起案件都要经过多次的讨论研究。个人承办案件后往往要向业务科、检察长、检察委会汇报,而汇报案件是否客观、全面,所采取的汇报方式是否得当,均直接影响与会者的决定。因此汇报工作在一些重、特、大、疑点案件的办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案件汇报是检察实践中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汇报的种类和形式繁多,尤其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个人承办后有向组长、科长、科室讨论中的汇报,有向检察委员会、上级业务部门,还有向人大、政法委的汇报等等不一而足,笔者认为在众多的汇报工作当中,惟有向检委会的汇报工作是最为规范的,制度化最为全面的,而且也是最为集中的一种讨论方式,锻炼承办人的逻辑思维、口才、法律素养,甚至是心理素质。因此,笔者结合所在检察院的检委会工作实践就近三年存在的问题,以及就案件汇报的规范化,阐述己见,以供参考。

一、笔者所在检察院近年来承办人向检委会作案件汇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近三年笔者所在检察院检委会讨论案件590件805人,这个数字说明该院的承办人大多有过向检委会汇报案件的经历。近年来汇报中存在最多的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是重点模糊。反映是汇报过于冗长,没有紧紧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实践中有些承办人总是怕遗漏了重要内容,把卷宗能写上的内容全部写上,其实这是没有把握住案件核心,冲淡了汇报主题,不仅汇报的人吃力,听汇报的更是云里雾里。二是内容有缺失。反映在汇报人审查卷宗不够细致遗漏重要事实上。例如:李某某合同诈骗一案,在主观占有故意上有较大分歧,而承办人没有注意到,嫌疑人跑厂后未抓获之前,改头换面另外注册一家公司继续经营原厂产品,在送货、供货、收账等环节上用的还是原套人马,像这样有履行能力还不愿偿还的细节很重要,而汇报人因疏忽,影响检委会的决策。三是论理不深入。特别是此罪与彼罪有分歧的案件中,汇报人就事论事,简单地罗列事实和证据的多,紧紧围绕罪名的证明要求和相关争议罪名之间的区分标准阐述道理的少,未能抓住有限的时间有理有据地结合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深入阐明和论证自己的观点。四是观点不明确。反映在汇报人在介绍案件的分歧意见时,忽略或有意回避自己的倾向性观点和理由。特别是科室的分歧意见很大,一定要有自己的主流观点。不能觉得每个分歧意见或者其中一两种都有一定的理由。例如王某玩忽职守案中,科室讨论结果一致认为由检委会讨论决定。这种情况是汇报时没有自己的主流观点。五是层次不清晰。反映在涉及多案犯的案件中,汇报人没有清晰地介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使汇报显得杂乱无章,含糊不清,汇报内容主次不清。就会使与会者越听糊涂。而有的汇报人将文字不好说清楚的人物关系,用列表或者图表来代替,往往对汇报工作起到点睛的作用。

二、从报告入手提高汇报材料的质量。

(一)会前充分准备。

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汇报人员在提交检委会讨论案件之前,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从而避免会前准备工作不到位,应对案件讨论差等问题的出现。

一是充分熟悉案情。做过公诉人的同志都有过出庭的经历,如果承办人对案件和对涉嫌的罪名了如指掌,不管庭审上出现任何情况,都可以作到处乱不惊,游刃有余,牢牢把握庭上的主动权。汇报虽然不是庭审辩论,但面临众多委员的时候,每个人的思路不同,角度不同,问题的方向自然有所不同。如果临时翻卷或者张口结舌,都会留下不好的印象,一个案件的承办人应该细致到对每个证据每个情节烂熟于胸。二是精心准备。查阅法律,办案人员要仔细查找讨论案件可能适用的法律与司法解释,准备相关法律资料以备讨论时所需,并从法律视角和公正立场上准确地认定和判断事实,正确把握案件的第一道关口,形成自己独特的见解并为支撑自己的观点寻找坚实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例如:文某某重婚案件,涉及内容是法院界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即第一次登记婚和第二次事实婚,或第一次事实婚第二次登记婚的情况分别如何处理,承办人事先查阅了1994年的刑事审判参考类似案例,虽然该判例没有被笔者所在院采纳和使用,但这种思路和作法却为检委会作出客观、准确和全面的判断提供了较好的方向和素材。三是征询意见,加强沟通.对某些罪与非罪有较大争议的案件,或者在情节上把握不了的,办案人员可事先与法院、上级检察院等相关司法部门咨询,并在检委会上详细汇报咨询意见为检委会委员准确作出决策提供参考。例如,一起未成年人盗窃表亲十六万元即遂事后又被追回赃款的案件。该案事实没有问题,但在情节上如何评价,既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又能体现执法的公平公正方面,我们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十六万元是数额特别巨大要判处十年以上。一方面,嫌疑人是未成年,盗窃虽不是刑法严格意义上的近亲属也是其他亲属的范畴。而且财物在事后未造成实际的损失。情节上怎幺认定呢?承办人就此问题承办人咨询了多名法院的法官,法官答复这种情节一般会以缓刑处理,因此促使提出相对不起诉意见时,亦将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基本处理方式一并向检委会汇报。一方面支持了自己的观点,另一方面对案件情节有充分的准备,得到委员们的一致认可。

(二)检委会案件汇报个案的主要类型和汇报的侧重。

二是撤案(不诉)案件。该类案件包括:第一类拟作绝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即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6种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多是刑事责任年龄因素,14岁和16岁的不同犯罪界限,以及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出台提高入罪条件,对于该类汇报材料,重点要体现显着轻微的情节方面,因为不是证据问题,在证据的摘抄方面可以适当从简。第二类是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新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该类案件多是当事人之间就民事赔偿、化解矛盾等达到和解协议的交通肇事和故意伤害类犯罪。或亲友、同学、邻里、同事之间的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犯罪,或未成年、老年犯罪,或是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等等,对于该类事情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把重心放在情节的介绍上来,证据作简单摘抄,也可以汇报时一笔带过,例如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在现场目击证人证实,嫌疑人用凳子打了被害人头部,其他三名证人及被害人对此情节有不同程度的印证,方向和内容完全一致。被害人的伤情结果是头部有八厘米外伤,经鉴定是外力重物所致,初步鉴定为轻伤,当事人双方对该鉴定结论均无异议,因此认定证据中有言词证据证实嫌疑人打击,有被害人陈述被伤经过,有伤情鉴定确实为嫌疑人打击的部位受伤,本案证据环环相扣,能形成一个客观、可信的证据体系和证明锁链。这样的汇报既简单又避免照本宣科的枯燥,还可锻炼总结证据能力,委员们听起来清晰、简洁、有力,达到较好的汇报效果。第三类是拟作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即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第四类是拟作撤销案件决定和自侦案件。

案件管理工作汇报

等办公设备,共有专、兼职案管员6人。不断优化的软硬件环境,利于工作水平、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有效地促进了案件查处工作。

二、案件管理工作在案件查办中的作用、抓组织协调,形成办案合力。

案人才备案库,加强了对办案人员的统一调度管理。成立联合办案小组,小组由市纪委主管案件的常委和临时抽调的基层办案人员组成,案管人员灵活调度,负责协调或直接参与基层办案以及案件的督办、查办工作。一方面解决了办案力量不足,当地办案人员容易受人情因素干扰问题;另一方面基层办案人员通过参与联查小组办案,能够在实践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办案水平,有效地促进了基层办案。

2、抓跟踪督办,加快办案进度。一是建章立制。我们于05年制定了《关于纪检监察案件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明确了督办案件的范围、时限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二是强化对县区案件的督办。案管人员根据市纪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对县区查办的需要上报结果和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定期跟踪督办,并及时要求反馈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首先,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对基层纪委自办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抽查,防止重查轻处的现象发生。其次,每双月20日召开一次例会,由各县区纪委汇报案件查办案件的情况,帮助解决基层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办案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三是领导直接参与案件督办。对一些疑难或久立未结的案件,纪委书记、副书记以及分管常委亲自带领案管人员和办案人员到案发单位现场办公,找出症结,帮助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

3、抓监督检查,落实办案成效。市纪委制定了《考核奖惩办法》、《县区案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建立案件管理工作几项制度的通知》,明确办案目标。每季度对委局有关室和各县区纪委查案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年终进行考评,对查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有案不查、查而不处的,视情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此外,我们还确定了备案登记制。即:检查室对所调查的案件,一经查否,立即交案管人员备案登记,主要将案件当事人姓名、反映的问题、案件主办人、主管案件领导、查否的原因等内容填写在登记表上。如出现一起案件因主观原因而导致调查结果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认定等情况发生而导致举报人重复上访的,案管工作领导小组就可以年终考核时取消评先资格;案件的查办结果不能让上访人满意的,案管工作领导小组就责成调查组限期进行重新调查,案管员随时进行跟踪督办,有效地避免了举报人的重复上访,维护了社会稳定。

案件防范工作汇报

**银监分局:

我行根据的要求,积极组织,迅速落实,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迅速组织学习,特别是银行一线柜面员工,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和风险意识教育,使每位员工都熟知电信诈骗的技俩和手法,同时强化职业道德教育,要求对每一汇款客户、办理的每一笔汇款业务均能履行善意提醒义务,以提高公民防骗拒骗能力。

二、免费为广大持卡客户开通短信提示服务,及时提醒客户账户变动情况,在营业厅或自助服务区对外公布唯一的客服电话,及时为客户解除困难和提供服务。

三、

充分利用led显示屏、标语、安全提示牌等形式加大宣传电信诈骗犯罪的手段和防范措施,提高群众对电信诈骗的识知度,增强群从自防意识,减少或避免上当受骗几率。

四、根据我行业务系统自身特点制度相关防范预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在案发时做到报警、司法查询、冻结账户、协助侦破案件、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快速联动,达到减少或避免对存款人利益的损害。

二o一一年一月七日。

重大案件整改报告

案件质量评查是法院内部审判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案件流程管理、审执程序、实体处理、法律文书质量、档案装订、是否严格执法等情况进行评查验收,不仅能够客观、公正评价法官办案质量,为考核法官业绩提供充实依据,还能够总结办案经验,规范法官审判行为。如何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对案件实行有效的监督,是人民法院不断探索的课题。

近年来,各地基层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积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评查机制亦日趋完善,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评查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不同程度错误或瑕疵的存在,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定性,影响了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从而影响了案件的质量和其应达到的社会效果。笔者以此文浅析在案件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以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以期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更加完善这项制度,促进案件评查工作更上一层楼。

一、案件质量评查的基本做法

近年来,各地基层法院主要由资深法官、审监庭审判员和纪检监察人员组成评查组,针对不同类型案件开展质量评查工作。评查组按照《案件质量评查标准》,采取常态评查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与年度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案件流程管理、审执程序、实体处理、社会效果、法律文书质量、档案装订等方面开展评查验收工作。评查结束后,评查人员分别对每一个参评案件评定等次并指出存在的问题。评查组将发现的问题汇总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形成情况通报,再反馈给各审判业务部门及主办法官。

二、案件质量评查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对评查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对案件质量评查普遍存在两个方面的误解:一是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简单地定位为纠错,认为评查就是纠错,通过纠错达到确保质量的目的。二是案件质量评查功能定位不准确。目前基层人民法院主要以生效案件为评查对象,即实行事后监督,虽然对有重大影响或领导过问的案件提前介入监督,但也是极个别案件,对事前和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质量评查不够重视。案件质量管理应是预防胜于纠正。

2、案件评查制度欠缺依据,设置部门不统一,影响评查工作的开展。法院对所审结且已生效的案件进行事后评查,其目的是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但现行法律框架内及法院组织内部设置上没有设置案件评查内容和机构,法律上仅规定通过上诉程序或再审程序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而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方式确定案件是否存在差错则无法律上的依据。另外由于认识不同,各地基层法院虽然都成立了案件质量评查部门,但具体做法不一,有的认为它应是平行于庭室的一级机构,下设于审委会,这样才能加强评查力度;有的认为应下设于某个部门如审监庭、研究室、监察室等作为二级机构,这样更符合基层法院实际情况。

3、案件质量评查的规程和标准不统一,实践中很难操作。根据基层人民法院自身的特点,虽然制订了一系列的《评查细则和标准》,采取了自查自纠、全面评查、重点评查、交叉评查等各种形式对案件进行评查,并将评查结果予以通报,要求业务庭及承办人针对存在的问题限期予以说明、检讨及整改完善。但是,在目前的案件质量评查中,法院没有形成统一的质量评查标准,评查结果并不能全面反映办案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案件质量水平,还有可能造成相同的案件由不同的法院评查,产生不同的结果。

4、评查激励和保证机制不健全,未能充分发挥评查应有的作用。以前是目标管理实行积分制,根据每个案件疑难繁简程度和结案方式等进行评分。虽然对案件存在的差错程度进行了量化、细化,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承办人及所在的庭室,客观地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但是改为现行的百分制,缺乏奖惩机制。另外,评查人员不愿“评”与被评查人员不愿“受评”的心态仍然存在。案件评查工作本来是对事不对人,但由于评查法官与承办人均在同一法院,被评查对象不理解,认为跟自己过不去、“挑刺”。而年底的年度考核以及竞聘上岗等采取的是民主评议测评,评查法官因顾虑将来对自己评议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而有怕得罪人的思想和畏难情绪,在评查过程中束手束脚,应付了事,不能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能动性,影响了评查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

5、评查人员不固定以及评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制约了评查工作的开展。多数基层法院已经成立了专门的案件质量评查组,但是,由于评查人员不固定,而且个别临时抽调的评查人员评查工作经验以及全面处理各类案件的能力不足,造成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无法及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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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工作汇报

格是有意义的名词,发音为&agravenji&agraven解释1。与诉讼和违规相关的事件。2.一般活动。3.民事诉讼。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近一段时光,根据单位的统一安排,我们组织了一系列的案件学习和讨论,感触颇深,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对于这个问题,我觉得主要有两个方面能够思考,一是价值观发生了扭曲,光想着捞钱了,想着享受了,所以就透过种.种不法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二是交友不慎,一步一步地上了贼船,无奈之下只能就范,一步步滑向深渊。

钱多少才算多?我觉得这个问题能够思考一下。有人说一百万、也有说一千万,但是人的欲望是无穷的,有了一百万的时候就会去追求一千万了,有了一千万还想着去做亿万富豪了,永远不会知足。那里还有个前题,就是我们是信用社员工,如果我们是个商人,那么逐利就是我们的目标,只要不违法,我赚一百个亿都没有问题,但是我们不是,我们只是一个小小的银行职员而已,我们赚的只是相对微薄的工资和奖金,这个是我们的工作性质决定的,那种挥金如土的生活不是我们工薪阶层所能消费和欣赏的。反过来思考,我们作为一个信用社的员工,有自我的房子、有自我的车、有自我的一点积蓄能够养老就好了,再多的钱就不是自我的了,留给孩子,很大可能是害了孩子,对孩子是没有什么好处的。知足常乐,不属于自我的东西,就必须不要碰!

关于交友,每个人都有自我的朋友,这个很正常,但是有一些朋友是不能交往的,因为他们跟你交往的目的就是看中了你在信用社里有资源,能够贷款,是个财神爷。另外就是关于朋友之间借钱的问题,我有个观点就是必须要在你自我能够承受的额度之内,比如说你借给他一万、两万或者十万二十万,你自我能够承受这个损失,不影响你身边的其他人。这是能够的,但是如果你借给他几十万甚至几百万,那就不正常了,因为我们自我承受不了这个风险!很多人就会顺理成章地把这一风险转化给了单位,这样就危险了,就容易出问题了。许多人出问题就是这样的,刚开始的时候试探性的做了一点,自我也能控制住了,觉得没有问题了,逐步就放松了警惕,然后一步一步地就越走越远、越走越深,直到自我控制不住的时候才东窗事发。实在是可悲!

纵观全部案例,出了个别特殊状况外,基本上判刑最少的是一年,一般的都是5年左右。有时候自我再思考,如果有一天真的自我进去了,那我们以后的生活会如何呢?尽管此刻社会也在鼓励各界去包容那些“湿过鞋”的人,但是实际状况又会如何呢?一旦进去后,那么在社会上就很难立足了。那我们能干什么呢?回老家,舆-论压力让人受不了,只能到一个陌生的城市做个小本买卖,但是这样的结果就是仅仅能够维持自我的生存,想发展壮大,真的很难!很简单的一点,当自我的事业发展需要资金的时候,融资就会很难,就因为那个污点,那个永远伴随一生的污点,那个永远都洗不掉的污点。身边的朋友就更别提了,谁还敢与您交往呀,大家都会躲着。想想看,这个是一个什么样的结局?太恐怖了!

另外,我们也能够算算帐,记得看过一个教育片叫《七笔帐》,主人公一把鼻涕一把泪地给大家算账:一算“政治帐”,自毁前程;二算“经济帐”,倾家荡产;三算“名誉帐”,身败名裂;四算“家庭帐”,夫离女散;五算“亲情帐”,众叛亲离;六算“自由帐”,身陷牢笼;七算“健康帐”,身心憔悴!最后主人公总结说:“此刻我深深地体会到,什么最重要?生命最重要!自由最重要!什么是幸福?有一个健康的身体,和睦完整的家庭,平平安安就是的幸福!算算自我的七笔帐,我是帐帐划不来。”同样:算算我们自我的帐也同样不值,挪用资金几十万,判刑五六年,丢掉了自我的饭碗,怎样值得呢?!

关于农信工作。就是知足常乐,感谢农信。很多人都在问一句话:如果我没有来到农信,我这天会在干什么,我这天会怎样?农信人确实面临的压力很大,股份制银行的竞争、存贷款规模的考核、不良贷款的清收等指标让大家都透但是气来,在营业部同样如此,那么应对如此环境,我们就应怎样看我们的工作呢?用一个词来讲,就是“珍惜”。其实这个社会上的很多工作都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好,我们有时候觉得公务员挺好的,较为稳定,但是不明白公务员中的艰难的提升之路;我们有时候觉得最生意挺好的,有钱啊,活的很潇洒,很自在,但是不明白做生意的艰辛和困难;我们有时候觉得自我做点什么很好啊,自由自在,无拘无束,没有什么条条框框,想怎样就怎样,很自由,但是我们不明白其中的风险……这其中的种.种,都是我们想象不到的困难,在农信工作,虽然有压力,但是也给了我们前进的动力;在农信虽然工作有很多困难,但是我们的农信给了我们种.种的培训,给了我们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学习这些方法的机会,相比之下我们真的就应珍惜眼前这份工作。

总之,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严格要求自我,努力学习,踏实工作,珍惜此刻,为成为团队的优秀一员而努力!

一年来,我县案件管理工作在县纪委监察局的正确领导及州纪委案件管理室的具体指导下,紧紧围绕《黔东南州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要点》来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总结如下:

为使我县各乡镇案件管理人员能在2、0版案件管理操作系统升级换代后,尽快掌握3、0版案件管理系统统计指标体系的变更情况和新案件报表的填报方法,提高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我县于3月9日上午在县纪委会议室召开全县案件管理工作培训会,20个乡镇纪委案件管理人员参加了培训会。培训会上,县纪委副书记杨胜明传达了姜政达副书记在全州案件管理培训班上的讲话精神,石家彬同志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着重对违纪行为分类、违纪行为性质等统计指标的变更及新旧案件统计1-5表及初核、立案登记表等结构和内容上的异同进行讲解和说明。参加培训人员对照2、0版使用手册,对变更情况进行认真核对和记录。通过培训,使我县案管人员掌握了新案件报表的填报方法,达到了培训的目的。

今年以来,我县共统计上报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105件,初步调查核实21件,初核了结8件,转立案13件,结案13件(14人)。

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州纪委案件管理目标考核要求,认真执行案件报表报送制度及万元以上经济案件备案制度,共上报万元以上经济案件备案2件。每月按时准确报送信访表、初核表及软盘;每季度按时上报《查办案件工作统计表(1-5表)》,《对比分析表》及《查办案件情况通报》、《案件管理工作情况通报》、《查办案件统计分析报告》;按时报送动态分析、综合分析等,至目前报送(专题)动态分析1篇,综合分析3篇。

为确保案件管理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我县高度重视案件管理工作,明确办公室一名干部专门负责案件管理工作和一台案件管理专用计算机,实现了专人、专机、专用,制定了《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并与乡镇纪委、部门纪检组及委局各科室签订了保密工作责任书。同时我县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严格报送案件统计表制度》,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我县案件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奠定了基础。

1、对案件的统计、综合分析还不够深入透彻,还不善于从案件数据的变动中的抓住问题的实质。

2、部分乡镇报送的案件报表质量还不够高,给县级案件管理工作增加一定的工作量。

3、由于各乡镇经济困难,报送的各种报表仍是手工填写,还未实现计算机管理。

1、进一步加强对案件资料进行整理归类,统计分析,同时要加强学习,努力推进案件管理工作。

2、继续加强对乡镇纪委、部门纪检组(纪委)案件管理人员统计基础理论、书面表达、统计分析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力度,使全县案件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整体上得到提高。

3、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案件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省纪委:

现将我市案件管理工作方面的有关情况作简要汇报。

委局领导一贯对案件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新一届纪委领导班子到任后还专门召开常委会研究案管工作,并提出了“基础建设上档次,机构设置讲实效,工作程序抓规范,工作内容求科学”的新要求。市纪委在人手紧张、办案任务重的情况下,把案件管理工作放在案件检查一室,并确定了一名年轻干部作为案管员,切实承担起案件管理工作的职责目前,市本级和各县区纪委都配备了专门办公室、专用电脑和激光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共有专、兼职案管员6人。不断优化的软硬件环境,利于工作水平、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有效地促进了案件查处工作。

抓组织协调,形成办案合力。

一是组织协调好市纪委内设各办案职能室的关系。为了充分发挥案管工作的组织协调作用,市纪委成立了以主管案件的副书记为组长、分管常委为副组长,有关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案管领导小组。这样内部协调运作起来既方便及时,又得心应手,效果较好。二是组织协调好市纪委与县区纪委在案件查处中的关系。我市下辖四县一区,县区纪委在查办案件上是一支重要力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针对县区纪委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案管领导小组和案管人员从协调关系入手,加强了对县区纪委办案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县区纪委办案水平的提高。如在调查一重大案件时,在服从服务于省纪委检查一室的指挥下,我们对市、各县区纪委的办案力量统一调整,实行个案负责制和“两规”看护月轮班制。三是加强市纪委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首先,成立了大要案组织协调机构----大要案协调领导小组,小组由市纪委和市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部门主要领导任成员,案管人员承担联系、综合、落实和反馈工作;其次,建立了大要案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我们先后制定了《查办大案要案协调小组工作制度》和《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协调配合办案暂行规定》,明确了相互移送案件和案件线索制度,并通过每季度一次的大要案协调领导小组会议通报、交流案件情况,协调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研究办案中涉及到的有关政策、法律及党政纪方面的问题等,发挥各自优势合力攻坚,扩大战果。这次1-5月全省禁赌专项斗争,公安部门移送党员干部5人。四是加强了查办案件的队伍建设。我们建立了办案人才备案库,加强了对办案人员的统一调度管理。成立联合办案小组,小组由市纪委主管案件的常委和临时抽调的基层办案人员组成,案管人员灵活调度,负责协调或直接参与基层办案以及案件的督办、查办工作。一方面解决了办案力量不足,当地办案人员容易受人情因素干扰问题;另一方面基层办案人员通过参与联查小组办案,能够在实践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办案水平,有效地促进了基层办案。

2、抓跟踪督办,加快办案进度。一是建章立制。我们于05年制定了《关于纪检监察案件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明确了督办案件的范围、时限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二是强化对县区案件的督办。案管人员根据市纪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对县区查办的需要上报结果和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定期跟踪督办,并及时要求反馈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首先,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对基层纪委自办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抽查,防止重查轻处的现象发生。其次,每双月20日召开一次例会,由各县区纪委汇报案件查办案件的情况,帮助解决基层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办案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三是领导直接参与案件督办。对一些疑难或久立未结的案件,纪委书记、副书记以及分管常委亲自带领案管人员和办案人员到案发单位现场办公,找出症结,帮助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

3、抓监督检查,落实办案成效。市纪委制定了《考核奖惩办法》、《县区案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建立案件管理工作几项制度的通知》,明确办案目标。每季度对委局有关室和各县区纪委查案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年终进行考评,对查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有案不查、查而不处的,视情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此外,我们还确定了备案登记制。即:检查室对所调查的案件,一经查否,立即交案管人员备案登记,主要将案件当事人姓名、反映的问题、案件主办人、主管案件领导、查否的原因等内容填写在登记表上。如出现一起案件因主观原因而导致调查结果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认定等情况发生而导致举报人重复上访的,案管工作领导小组就可以年终考核时取消评先资格;案件的查办结果不能让上访人满意的,案管工作领导小组就责成调查组限期进行重新调查,案管员随时进行跟踪督办,有效地避免了举报人的重复上访,维护了社会稳定。

近年来,在省纪委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市的案件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还存在着认识不到位、人员不到位、培训不到位和相关配套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这有待于进一步改进。我们认为,要改变案管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采取措施,规范案管工作,保证各项职能的有效履行,推动基层查办案件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针对各地不同的工作实际,制定不同的切实可行的机构设置标准。市级纪委可以设置案件管理室,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在不可能设置案件管理专门机构的情况下,应把案件管理工作统一放在案件检查室,并固定一名政治素质较高、纪律性较严、工作责任心较强、懂微机知识、懂纪检监察业务,并具有一定综合分析能力、写作能力、协调能力、管理能力各方面都比较优秀的年轻干部作为案管员,切实承担起案件管理工作的职责。二是制定操作性较强的案件管理工作制度。规范案件管理工作的职责和任务,明确案件管理人员可列席具体会议的职权,规定可阅读有关文件的范围,具体案管人员协调督办案件的方式方法,确立案件管理工作在协调督办中的中心地位,归口负责管理协调督办案件的职责,保证办案工作依靠制度而不是靠领导权力来运行。三是形成固定的案管工作流程,理顺内部与信访、检查、审理工作关系,建立文件、信息、业务交流通气制度。四是加强对案管人员的定期培训。五是加强对案管软硬件配备的刚性约束。

重大安全事故汇报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了解和妥善处理好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是指:

(1)造成海外旅游者人身重伤、死亡的事故;

(2)涉外旅游住宿、交通、游览、餐饮、娱乐、购物场所的重大火灾及其它恶性事故;

(3)造成其他经济损失严重的事故。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参加“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联络网的单位(以下简称“报告单位”),都有责任将重大旅游安全事故上报“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

第四条报告单位在接到旅游景区、饭店、交通途中或其他场合发生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后,除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外,应同时以电传、电话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向“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

第五条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3)事故接待单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单位;

(4)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2.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报告内容:

(1)伤亡情况及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团名、护照号码;

(2)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3)对事故原因的分析;

(4)有关方面反映和要求;

(5)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3.事故处理结束后,报告单位需认真总结事故发生和处理的`全面情况,并做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经过及处理;

(2)事故原因及责任;

(3)事故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

(4)善后处理过程及赔偿情况;

(5)有关方面及事主家属的反映;

(6)事故遗留问题及其他。

第六条“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在接到报告单位的报告后,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并对所请示的问题做出答复。

第七条“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设在国家旅游局综合业务司(电话:65234521传真:65122096地址:北京建内大街甲9号邮政编码:100740)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为了做好依法治校的工作,提高师生的法律意识和防范能力,及学校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秩序,创办平安校园,特制定此制度,让人人明确责任,使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学校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岗位工作有具体负责人,各司其事,各负其责。

二、各岗位责任人有相应的考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必须尽职尽责,必须履行义务。

三、学校实行条块管理,学校行政领导分管各部的管理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四、要求各位责任人,一旦发现问题、发生重大事故,要及时报告领导,采取最迅速的措施办法,应急处理。

五、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包括:师生非正常死亡事故,在校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走失事件,校舍及设施危及师生安全的事故,因自然灾害造成学校停课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火灾事故,重大盗窃案件,师生违法犯罪情况,政治事件以及严重影响学校安定的其他事件。

六、对于延报、谎报、隐而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追究其主要责任者和相关领导的行政、刑事责任。

调解案件汇报材料范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

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或者撤回当前……。”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或调解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上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纯民事诉讼有着完全不同本质的区别,虽然我们也强。

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平等性,但目前的实际很难做到这一点,影响。

的因素很多,大体归纳起来有下列几种:可能存在的刑事处罚或量刑影响着他。

们的调解意志;因犯罪而伤害到的道义和对案件获得信息不等也在影响着他们。

的调解自由;对该案有裁量权的承办人的调解意志也在左右着他们;民事处理。

结果对将来服刑时所涉及的减刑与假释作用也在影响着他们,因此在这样状况。

下,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或被自诉人的压力绝对不轻,因为调解给他们带来的不。

确定的因素似乎要远远高于受害人。有的人说,在这样条件下进行刑事案件调。

解,无沦怎样设置程序,都将无法实现自愿、公正与公平。因此,应当限制或。

取消刑事案件调解机制。有的人则认为,刑事调解不但不应被废除,而且应当。

加强,只是这种加强应在完善调解制度和程序上进行加强,从程序上保证被告。

人实现调解自愿原则。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只看到刑事调解的弊病,但没。

有仔细去分析这些弊病到底是什么因素引起的,过分忽略了人认识事物的能动。

性,而且这么做只会导致刑事涉及民事部分的诉讼陷入只追求实体公正而不讲。

效率的极端,是不可取的。第二种观点,应当说抓住刑事涉及民事部分诉讼的。

程序与实体的冲突问题,沿着这一思路思维,应当完全可以建立一种既可最大。

程度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又能最大程度实现刑事诉讼公正效率。笔者认为,

只要在程序上能提供一个让被告人充分思考,并能在最大程度排斥其他因素情。

况下进行调解,那就能最大程度实现被告人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哪怕被告人。

考虑的因素与自有的民事权利无关的问题,在处理民事权利时做出很大的让步,

那也不能说不公平,也不能说违背自愿与合法原则,有时有的被告人虽然在民事。

方面作出了看似不公平的让步,但他可以在刑事量刑或其他方面上得到法律和旁。

人的宽容和理解。综合起来看,这也应当是公平,并符合社会所要求的正义。

2、现行法律规定,特别是刑事部分审判的审限规定无法让被告人实现民。

事诉讼应有的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

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了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

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此规定被告人也应当享有合理的答。

辩期限、举证期限、平等获得诉讼信息权和其它的诉讼权利,可现行的法律规定。

只规定应当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状或内容通知被告即可,有的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的案件更是没有让被告人获得民事诉讼信息的时间和机会,他们的民事诉讼。

权利均被剥夺,被刑事诉讼权利所替代。总体说,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的审理调。

解缺乏正当的诉讼程序。

3、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意志自由无法实现。

《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

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

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本质上与纯民事诉讼并无区别,当事人也照样可以以调解的。

方式不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我国立法也允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以调解方。

式终结民事诉讼部分,在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中,调解成自诉人撤回民事部分诉起。

时,还可以将刑事部分一并撤回。然而当我们站在司法公正的立场上来审视这种。

调解时却有一些问题,很值得研究,其中主要的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调解的。

自愿原则其实是很难实现的,被告人接受调解往往要付出较大的代价的,而这些。

代价的付出却很难说是被告人真正地心甘情愿付出的。主要理由有:首先,是当。

事人的地位应该是完全平等的,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明显地处于某种的优势地位,

调解就不可能真正实现自愿原则。根据民法经典理论,接受调解也是当事人所为。

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皆因这几种民事法律行为均是在。

当事人受到某种不当干扰的情况下意思表示,并非其真心的意思的反映,如让当。

事人在完全自愿的情形下来选择的话是肯定不会作出如此表示的。由此可以推断。

地位平等意思自由应是调解自愿原则的重要前提。然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中,当事人双方在地位实际上是很难平等的,尤其是作为被告的一方更是经常处。

于劣势。劣势地位的产生往往有如下一些原因:一是被关押的被告在信息的获取。

上远远比不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方或自诉人,因而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行为后。

果缺乏比较正确的认识和估计;二是刑事被告对刑事处罚往往有一种畏惧感,心。

理压力大,有时甚至错误寄希望于调解能减轻自己的刑事处罚,特别是自诉案件。

由于调解结案能产生自诉人撤回起诉的法律效果,一撤诉自然刑事诉讼也就撤。

了,因此处于劣势的被告人往往用牺牲自己的经济利益的方式来换取较轻的刑罚;

三是由于法官的自觉或不自觉施加的影响,如法官往往将被告人接受调解(尤其。

调解方案是法官提出来的)作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一个表现或作为标准,因此。

常常暗示被告人如能接受调解将在量刑是予以轻判,而这种“优惠”的反面就是。

如果被告人能接受调解将可能受到更重的刑事处罚,在这种隐形“威胁”之下被。

告人地位还能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或自诉人平等吗?地位的不平等必然造成调解。

的不自愿,而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又往往会抱一种乘人之危的想法以。

被告人刑事责任相要挟,并漫天要价,分厘不让。

4、刑事与民事的审判组织竞合将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庭前调解更。

加显现不合理。

(1)刑事庭前调解无法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进行调解。

在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要被告人有被取保候审的,都会组织双方。

就民事权利部分进行庭前调解,此时由于没有经过开庭审理,对案件的事实只能。

凭借对案卷阅读而有所掌握,但就是这样那也比被告人所掌握的民事部分权利的。

诉讼信息还是要多得多,可想而知此时被告人在案件的认识信息上是无法与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方相比的,再加上又没有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进行调。

解,主审人的种种意见或。

暗示对被告人影响又是无所不在,所以被告人的调解意。

志自愿原则也只形式而已,无法真正实现。

(2)现行的调审主体合一的刑事庭前调解使调解人员具有潜在的强制力。

我国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时,占绝大多数在刑事开庭前调解成。

功,但这种调解自愿性已经受到广泛怀疑。由于“调审合一”模式的天然缺陷,

已经使得自愿原则很难在纯民事诉讼实践中得到法官的严格遵守。在这种模式下。

将她适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那结果只会更加难予让被告人实现调解的自。

愿原则。法律将法官设计成兼具审判者和调解者双重身份的诉讼主体,我国的法。

院庭前调解主持主体主要是案件承办审判员和合议庭,由于调解人就是案件主审。

人,势必会造成调解结果和审判结果的竞合。一方面,他作为调解人,要帮助当。

事人澄清事实,解释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疏导,钝化矛盾,消解分歧,促。

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另一方面,他又是诉讼的指挥者和纠纷的裁判者,他可以认。

定或否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支持或反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这种身份上的。

竟合,使调解人具有潜在的强制力。

(3)调审合一的刑事庭前调解使得调解人(主审员)具有以判压调能力。

由于调解人员具有双重身份及地位上的优势,以合意为基础的调解常常变为法官。

主持引导下的强制性调解,甚至有的毫无顾忌直言;“如果你不接受的话,那将。

对你更加不利;。”从而常常出现以判压调,主持刑事庭前调解的审判人与主持。

刑事庭审的审判人员是一致的,调解人本身就是该案刑事的主审人,这就使有的。

审判员在调解不成时,会以审判刑事权为后盾,告知当事人如果不服从调解意见。

他将获得对其更加不利的判决从而使案件当事人违心接受调解。这种庭前调。

解方式并直接给当事人形成心理上的压力,导致刑事庭前调解功能的扩张和审判。

功能的萎缩。

二、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程序正当性建立。

1、从立法上进一步规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

同时对一些诉讼权利的保障问题上进行细化和明确。有的人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主要是服从刑事审判,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均要体现“附带的性质”因。

此,对民事部分的诉讼权利保障问题上只能夹杂在刑事诉讼当中。这种观点,笔。

者不能认同,首先我国目前法律就已经明确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适用。

我国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而且还明确在刑事部分已经判。

决后再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按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受理,此时的审判。

完全适用《民法通则》以及《民事诉讼法》,这样一来,就有可能出现此时审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与彼时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实际操作和适用法。

律不一样,这种现象的存在本来就是不正常的现象,也是立法技术上有问题的表。

现,因此,应当在立法上进行平衡和完善。

2、刑事调解必须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前提下进行。有学者认为,

一则在调解中,关于案件的是非问题由当事人自己去理解和认识,法官不能发表。

任何意见,二则调解不是判决,没必要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所以可以在庭。

审前后的任一阶段进行。对此,笔者认为,如果仅仅将目光集中在民事诉讼中,

上述意见确实是有道理的,但如果扩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就很有认。

真思考的必要了。因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虽是一“附带”的部分。

但不论在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中民事部分的处理和刑事部分的处理实际是。

联系在一起的。自诉案件中调解成功就一般可由自诉人撤诉从而终结民事和刑事。

两个部分的诉讼。而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如能真心实意地主动赔偿民事原告人。

的损失则也自然会影响到刑事处罚的轻重。同时,在刑事诉讼中,罪与非罪,轻。

罪与重罪,未经开庭审理是很给确定的,罪与非罪对调解时双方的心态的影响也。

是必然会存在的。更何况,实际中也有明明罪当提起公诉,依法严惩,但由于当。

事人在庭外甚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从而实际上影响了司法。

机关依法严惩犯罪分子。为了调解的自愿与合法,为了打击犯罪,我们认为有必。

要正确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两者处理的关系。而要处理。

好这二者的关系,做到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再进行刑事调解就显得十。

分必要。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应当界定在开庭审理后进行比较适宜。

以刑事庭前调解应当严格限制。

3、设立具有相对独立程序的刑事庭前调解,废除由审判刑事部分的法官主。

持庭前调解。

前面讲过对刑事庭前调解要进行严格限制,但并不是就搞一刀切,因为刑事。

庭前调解毕竟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也大大提高了效率,所以对。

刑事庭前调解应当进行完善,在程序上和设置上进行比对构建。笔者认为可以用。

设立刑事庭前会议制来代替原来由主审刑事的承办人来主持的庭前调解。我国相。

关的司法解释已明确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我们应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我国刑事诉。

讼中的庭前会议制度。庭前会议应由庭前准备人员来组织,实行主审刑事与主持。

庭前会议的组织或人员相对分离,避免审判权扩张到庭前会议上。在庭前进行交。

换证据,整理争点的基础上,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情况下,组织当事人进行。

调解。庭前会议制度可在当事人“得到充分信息”的基础上,理智地进行意思表。

示,保证调解的公正性,从而也促进刑事调解程序的正当性和效率性。

随着法治社会建设不断深入,平等的司法理念越来越突出,但在刑事诉讼中。

被告人身上这一点似乎滞后了一些,具体来保证他们平等参与诉讼措施少一些,

比如“米达兰规则”中的沉默权要在中国作为一项原则来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目前几乎不可能。在大多数人眼里认为刑事被告人几乎就是罪犯对他们。

讲那么多权利没有多大必要,然而当我们着力在建立一套能保证无罪的人不被追。

究刑事责任制度时,这一切平等给予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就必须考虑,否则具有平。

等意义的法治将不复存在。

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00字)。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重大疑难案件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的从业者,我对于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积累了一些体会和心得。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经验,探讨重大疑难案件办理的要点和困难,并提出一些改善办案效率的建议。

第二段:明确重大疑难案件的特点和挑战(200字)。

处理重大疑难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它们通常涉及多个领域的法律和专业知识,涉及的信息量大,复杂性高。同时,重大疑难案件往往伴随着公众关注和舆论压力,处理人员面临巨大的压力。此外,重大疑难案件中的证据收集、证人审讯及法律程序等方面也存在独特的挑战,需要更高的专业素质和技巧。

第三段:总结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的要点和策略(400字)。

1.高度重视案件初期调查:在重大疑难案件的初期,调查是关键环节。要充分调取相关证据、开展深入分析,确保案件方向的正确和案件侦办的顺利进行。

2.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由于重大疑难案件常涉及多个部门的合作,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可以提高信息共享和资源利用的效率。各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责任和任务分工,形成合力。

3.引入科技手段:面对庞大的证据量和高度复杂的关联关系,引入科技手段能够极大地提高办案效率。比如,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可以更好地识别关联线索和嫌疑人之间的联系,为后续的侦破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4.保障证人信任和安全:重大疑难案件中,证人起着重要的角色。保障证人的安全和信任,可以促使他们提供真实的证言,为案件的进展提供有力证据。

第四段:面对困难挑战的思考和对策(300字)。

在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常常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首先,由于信息量庞大且复杂,我们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收集和管理的能力。其次,在公众舆论方面,我们要加强对外宣传,及时回应关切,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提高专业水平和专业素质,对于解决重大疑难案件也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段:总结和建议(200字)。

处理重大疑难案件是一项艰巨而光荣的任务,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和充分准备。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要注重案件初期调查,建立起有效的协作机制,并借助科技手段提高办案效率。面对困难和挑战,我们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专业素质,确保公正、准确地办理疑难案件。最后,我相信在大家的不懈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更好地应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挑战,为社会的安定和法治的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检察案件管理工作汇报

根据高检院的指示精神,案件管理部门最主要的服务对象应当为“案件质量”。然而,从全国各地实践情况来看,有些检察院或者因为对案管部门职能认识不足,抑或对畏于改革阻力,错误的将案件集中管理操作为集中从事院内内勤事务服务和数据管理统计。如,有的院把案卷卷宗装订也纳入了案管部门的工作范畴;有的院把业务部门的事务性工作纳入到案管部门,比如告知、换押。课题组认为,在目前案管部门人少活多的现状下,上述将案管部门的职能偏差的运用于为业务部门后勤服务的做法实有不妥。

诚然,案件管理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能时,不可避免的要承担一些事务性服务工作,但应限于从事对有效实施监督管理有帮助的事务性工作。案管部门从事事务性是有效实施监督管理的载体。为案件质量服务是案件管理部门最根本的服务内容和非常重要的职能,这也是高检院主张成立案管部门的初衷。将精力过多分散于为业务部门从事内勤事务,势必影响案管部门为检察长和检委会提供客观公正的数据、评查考核结果,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精力,影响案管部门的核心服务职能的履行,检察业务统筹管理监督作用将大打折扣。

一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必定离不开一个良好的工作机制。案件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必不可少的需要完善的案件管理体制。因此,各地区必须结合地区实际建章立制,优化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为案件管理工作提供科学合理的制度保障。浙江省在案件管理机制做了不少工作,为了抓好案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先后出台《关于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案件管理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规范性意见,对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提升案管工作规范化水平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案件管理仍处于初期,覆盖案件管理工作全面内容的案件管理工作办法仍未出台。浙江省不少检察机关也为制定配套的案件管理工作细则。

纵观浙江检察机关案件施行集中管理现状以及存在的管理、监督、服务等方面的问题,课题组从现代管理学的视角,深入探索,认为集约化管理将是浙江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必由之路。

(一)定义。

1、集约化管理。

所谓集约化管理,是指通过不断的优化各种所必须的生产要素以及内设部门,整合各工艺流程,以期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从而取得可持续竞争优势的系统化流程。

检察机关案件集约化管理是指在各级检察长以及检委会的领导下,通过遵循刑事诉讼规律以及法律监督工作相关规律,设立案件管理相关机构等方法措施,优化各级检察机关内部的各类资源,通过合理安排、分工协作、风险控制以及流程改造等新型的系统化发展模式,从而达到提升执法公信力这一目标。检察机关案件集约化管理是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合理、快速发展的重大举措之一。

检察机关案件集中管理与集约化管理有所不同。顾名思义,集中是相对于分散而言,而集约则相对于粗放。集中管理只是粗放式管理和集约式管理的中间阶段,或者说是过渡阶段。

集中管理具有汇合以及聚集的意思,但是,集中管理相对于集约化管理而言,仍然缺乏现代管理的思想和理念,缺乏一个完整的要素体系。

目前,浙江检察机关绝大多数都已成立案件管理部门,实现了案件集中统一管理,随着不断规范化管理,必将从案件管理逐步提升为案件集约化管理。

1、为进一步满足社会文明进步产生的推动型发展需求。

社会文明不断发展进步的同时,全社会对于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需求不断增加。而检察机关作为执法办案的主体之一,其办案理念、方式方法、办案质量以及办案效率效果等都与社会的期待值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检察机关自身优化内部管理以及进一步强化自身监督显得尤为迫切。

2、为进一步满足案件总量剧增产生的集中型管理需求。

量变引起质变。当某一事物的总量发生巨大变化,其管理的方式紧接着也必然要求不断自我调整来满足这种变化。这种数量级的变化从而成为了改变管理方式方法的重要推动力量。

全国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人数[12]。

年份198519901995200020052010。

上表是全国检察机关从1985年到2010年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数据,其递增趋势明显。这些数据是全国范围,而某些地方比如杭州萧山区则增长的更为明显。检察机关人少案多的矛盾不断显现。如果继续采用集中管理的案件管理模式,则在不久的将来,则很难保障正确、高效的行使检察权。

3、为进一步满足由执法办案不规范问题产生的遏制型需求。

全国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不同时期会出现不同的典型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这些典型时期的典型问题,出台了相关措施,加强了对检察权运行过程中的控制。

近年来,更是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例如,出台人民监督员制度,从而加强外部监督,提升办理职务犯罪的执法公信力;出台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措施,进一步防范刑讯逼供,加强规范执法;新刑事诉讼法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

无疑,这些举措对于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公信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措施的出台不代表实施,目前,系统化、合理化的案件监督管理体系存在某方面甚至是某些方面的空白,仍需要不断的填补。

4、为进一步满足现行案件管理模式缺陷产生的调整型需求。

浙江检察机关现行的案件管理模式为集中管理,集中管理改变了传统的“纵强横弱”局面,即纵向管理强势,横向管理相对薄弱。但是,集中管理也有缺陷,它过分强调了横向,忽视了纵向。

集中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一直以来的“各自为政”现象,“部门主义”色彩有所淡化,不仅强调部门的重要地位,也对检察工作整体进行了考量。

即便集中管理解决了传统案件管理模式的一些缺陷,又产生了新的问题。课题组成员通过调研,有不愿透露单位的案管同行提到,“设立案管跟之前没什么区别,就是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了”。也就是说,浙江检察机关顺应趋势设立案管中心或案管部门,有的并没有发挥设想的功能,有的甚至丢掉了传统案件管理模式下一些优秀的做法,有的只是流于形式,当然,也有的确实是发挥了其应有的功能。究其原因,是设立的案件管理部门缺乏系统性、统筹性以及全面性的方式方法。

5、为进一步满足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特殊性产生的统筹型需求。

与公安机关和法院不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基本上走的是流程关系,有清晰的流程线路;而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内设机构则是以业务部门为主,流程只是单纯的辅助。

以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为例,走的程序主要是:职务犯罪受理举报--立案、侦查--审查批准逮捕--审查提起公诉--出席法庭--抗诉--受理申诉、赔偿等。

公安机关以及法院的内部制约明显较少,其案件管理过程控制的需求明显大于检察机关;相反,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在集约型统筹方面的需求要明显高于法院以及公安机关。

案件集约化管理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是一项重大改革项目,甚至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案件集约化管理在检察机关日常管理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就直接关系到检查管理现代化水平。

1、案件集约化管理在检察管理功能中的作用。

在检察管理体系中,案件集约化管理机制占据着重要位置。案件集约化管理的理念是,通过科学合理的构建案管平台,全面深化内部监督,从而提供优质高效的检察决策服务。浙江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实现了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执法办公管理软件;但是,后两个要求有待进一步完善。

全面深化内部监督指的是,搭建全面、动态以及全生命周期的监督体系;优质高效的检察决策服务指的是案管部门为检察机关各内设部门的检察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参考资料。

这三者的关系是一个基础、两个重点。即构建平台是搭建基础,而提供服务以及内部监督则是重点。没有基础,重点将难以实现;有了基础,没有重点,也不成目的。

案件集约化管理在检察工作发展方式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内涵式发展上。发展方式可以分为内涵式发展方式和外延式发展方式两种。

外延式发展表现为外部扩张,它强调外部的力量,即外因。通过财力、人力的投入,从而实现数量增长,进一步扩大规模,最后是空间的扩张。

内涵式发展则强调事物内部的某些因素,即内因。它通过理念的不断更新,从而进一步整合内部资源,达到激发生产活力,实现最大化效能的目的。

在检察工作中,增加工作人员以及提高经费是外因,只依靠外因远远不够,还需要内因助力。案件集约化管理是检察机关工作开展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主要体现,是日常检查机关工作合理、科学开展的重难点。

目前案件管理的基本模式可分为横向管理和纵向管理,而检察机关案件集约化管理则是横向管理和纵向管理的结合,即具有交叉关系。

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中,纵向管理比较强势,横向管理相对弱化;集中管理则是弱化纵向管理,加强横向管理;集约化管理的趋势是横纵并重,进一步达到以横向管理为基础的案件管理模式。

浙江检察机关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管理模式,因此,仍需要进一步弱化纵向管理,加强横向管理,从而达到横纵并重,再进一步延伸到以横向管理为基础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模式。

4、案件集约化管理在检察机关日常决策中的作用。

案件集约化管理作为检察机关日常科学决策是最基本的要素之一,它的作用是通过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进行科学的管理以及监督、服务,通过与检察机关办公室、研究室、控申部门等的合作沟通交流,通过数据挖掘,逐步成为以检察长为中心的党组、检察委员会以及其他业务部门的“思想库”“智囊团”,甚至是“参谋部”。

5、案件集约化管理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运行中的作用。

案件集约化管理的理念中,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在执法办案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是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是作为检察机关日常执法办案工作的控制阀、思想信息库以及运行总枢纽;其二是通过保持原有执法办案中的优秀做法,进一步构建科学合理高效的案件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全程管理以及动态监督整个执法办案过程,达到为整个检察机关的党组、检察委员会、执法办案业务部门以及人民群众提供各类有价值的服务。

6、案件集约化管理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中的作用。

本文所说的案件管理机构在现实工作中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部门所进行的内部监督属性不同。执法办案部门(以自侦、批捕、公诉为例)之间的内部监督主要表现的是各个连贯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本文提到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同各个业务部门之间的监督则是管理机制方面的监督,这种内部监督的优势在于动态、全程,贯穿在案件管理的整个生命周期,这种优势是普通自侦、批捕、公诉之间很难实现的。

检察机关案件集约化管理要实现一种新型的内部监督内部制约体系。即,保留原有业务部门的优秀工作机制,通过案件信息管理平台,将自侦、批捕、公诉等业务部门之间的内部监督以及检察机关管理部门的内部监督巧妙的结合起来。这种新型的内部监督控制体系能有效过滤或者防止问题性信息,及时给党组、检察委员会提供准确、全面、有价值的信息。

7、案件集约化管理在检察机关检察队伍建设中的作用。

检察机关存在的前提是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检察权,而衡量一个检察机关日常工作效果的依据则是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设定检察权的具体情况,其中法律包括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作为法律监督的最基本手段,是整个检察机关的中心任务,也就是说,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都是围绕着这个中心铺陈开来,为执法办案服务。其他各项工作都要以办案效果为标准来检验自身检察工作。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主要承担着对本院检察业务部门以及检察人员、下级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所进行的考察、考核,这种考核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衡量一个检查机关的检察队伍基本素质。

8、案件管理机构在检察机关部门属性上的作用。

案件集约化管理将案件管理部门的机构属性定位为综合性,也就是检察机关内部常提到的“综合线”,以最基础的管理、监督、服务三大职能为依托,根据客观需要,不断衍生其他具体功能。

这些衍生功能一般较为细化,例如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改不断制定和完善执法办案流程、案件统一受理、统一送达、案卷统一管理、涉案赃款赃物统一监管、办案质量评查、数据统计、考核考评、典型案例监督以及宏观政策把握等等。

课题组在调查中发现,浙江检察机关在设置案件管理机构时,忽略了一个细节。根据案件管理部门的功能需求及定位,案件管理部门具有监管的职能,那么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则理应大于被监管机构,也就是说,案件管理部门的部门属性要高于其他业务部门。诚然,要实现这一目标还有待进一步努力。

1、案件集约化管理应处理好内部资源管理与检察规律之间的关系。

检察机关要想实现案件集约化管理,首先要整合内部相关资源,而整合内部相关资源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检察机关进行案件集约化管理,必须明确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使得公平和效率、运行和监督、成本与效率等关系达到平衡。要达到这些关系的平衡,首先需要遵循检察规律,这样才能放手去整合检察机关内部资源。

课题组认为,检察机关内部资源可供整合的主要分为四大类,其一是通过合并、分裂、设立等方式调整组织机构;其二是通过完善和优化各类工作机制,例如决策、运行、过程控制、考核考评等等;其三是对检察机关内部的人力和物力进行合理的配置;其四是对检察机关内部信息进行有效的管理。

检察规律反应的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与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公安机关行使警察权等权力之间的必然联系;同时,它还反应不同类目检察权之间以及各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必然联系。由此可以看出,检察规律依据的是法律赋予的诉讼规则以及监督规则,是整合检察机关内部资源的重要或者说是基本依据。

2、案件集约化管理应处理好全程管理与动态监督之间的关系。

前文提到,集约化管理是现代管理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全过程管理(即贯穿整个生命周期)以及动态监督则是其重要内容之一。

全过程管理,就是将管理贯穿于事物发展的整个生命周期。虽然各地的检察院会因为地方特色侧重有所不同,对于全过程管理的要求也不同,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全过程管理的发展势头不可抵挡,管理倘若不能做到全程性,那么何以能称为有效的管理。

同理,内部监督需要动态性才能保证其监督的效能发挥到极致,否则就会打折扣。

案件集约化管理需要将全过程管理以及动态监督充分、合理的结合起来,这样才能达到全面提高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水平。这也预示着检查机关案件管理应该朝着全过程管理以及动态监督方向不断的拓展、延伸。

3、案件集约化管理应处理好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之间的关系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质量进行考察时,主要考察的是实体和程序这两个方面。目前,检察机关内部并没有对案件管理部门充分重视,甚至有的认为譬如控申的举报受理,随后的立案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外加申诉控告等之间早已有了相关的制约机制,并且办案人员也会有意识的进行自我监督和防范,根本不需要案件管理部门来进行实体监督。

课题组通过调研、分析,认为案件集约化管理应同时注重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首先,案件集约化管理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对于整个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监督是全方位的而不仅仅是某一部分,也就是完整的而不是残缺的;其次,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中,实体和程序是相互交织与糅合的,好比一面镜子的两面。例如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适用时导致的无罪判决就涉及到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其中无罪判决对应实体,非法取证对应程序;其三,从浙江各检察机关的监管实践来看,某些案件实体质量问题则是通过案件管理部门发现的,虽然数目不多,但从侧面反应出案件管理部门能够查缺补漏,对原有的监督制约方式进行修正;其四,需要指出的是,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并不意味着替代办案部门在监督中所起的作用,而是对其进行的补充,当然案件管理部门重点针对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实体监督,例如自侦案件、不批准逮捕、不提起公诉、无罪判决、典型案例、重大疑难复杂案例、上级交办案件等等。

案件集约化管理应处理好纵向管理与横向管理之间的关系。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可分为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长期以来浙江检察机关在管理中横向管理处于弱势,纵向管理过于强势,经过很长时间的不断认识和发展,如今浙江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采用的是集中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纵向管理一家独大的局面,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纵向管理的格局在浙江检察机关管理中并没有完全改变,因此,横向管理是案件管理集约化的重中之重,只有打破横弱纵强的局面,重新建立横纵平衡的案件管理模式,才能称得上是完整意义上的案件集约化管理。

4、案件集约化管理应处理好个案监管与宏观研判之间的关系。

案件集约化管理中个案监管是日常工作。个案监管主要的重难点在于如何判断案件实体质量以及程序质量,同时要考虑案件办理完毕后的综合效果。

个案监管的过程中,会发现类案,那么对类案进行分析、研判,通过对这些类案的分析结果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整体工作质量,从而提高检察质量和效果。

个案监管和宏观研判结合起来,可以快速把握执法办案的发展方向,进而把握社会治安的发展趋势,对社会上的苗头性问题、倾向性问题能够做到及时发现和提出改进意见,从而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力度,创新社会治安管理模式,为本单位以及相关机关服务。

5、案件集约化管理应处理好案件管理与完善办案流程之间的关系。

案件管理并不单单对案件进行管理,还包括对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进行解决,同时包括对执法办案过程中所遵循的各类流程及制度存在漏洞的修补和完善。

案件集约化管理中,要求案件管理机构必须具备制定并不断完善执法办案这项工作的职能。课题组在查阅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的职能中发现,其中一项就是“制定并修改执法办案工作基本规范”。

案件集约化管理的思想在于将管理案件和完善执法办案规程完美的结合起来,这样方能体现案件管理机构的价值和作用。

案件集约化管理应处理好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之间的关系。

6、现代管理学思想中,监督是对具体工作内容进行监视以及督促,从而实现既定目标的一种管理活动。

监督包括内部和外部,一个有效的监督,需要内外部结合,也就是内外兼修。内部监督是自身监督,或者是本系统进行监督;外部监督则是各级人大、政治协商会议、各类媒体、社会各界人士等的监督。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做好内部监督才是关键,案件集约化管理中的案管机构,具备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的功能,通过与本系统内部其他的监督机构相互协调、配合,不断优化创新,才能真正实现内部监督的价值。

7、案件集约化管理应处理好案件管理与信息化建设之间的关系。

在案件集中管理阶段,浙江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已作出了成绩;在案件集约化管理阶段,信息化仍旧相当重要,将最新的信息技术糅合到案件管理过程中,通过信息挖掘、垂直搜索等新技术、新方法,转变传统的只是对电子案件进行简单保管的局面,整合内外部可用资源,对案件信息进行捕获、处理、专题挖掘、提供利用,为决策者以及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提高办案质量。

8、案件集约化管理应处理好创新发展与统一规范之间的关系。

检察机关案件集约化管理是对检察案件工作的重大创新。一直以来,浙江检察机关一直都致力于在案件管理上推陈出新,力求做到更好。但是,囿于管理理念以及检察机关层级、规模、所处地区的不同,浙江各地检察机关对案件管理的认识以及所起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设置案件管理机构时,其设立的机构职能也有所差异,并且案管机构的模式也有所不同。比如,有的检察机关将案件管理机构单列出来;有的则是将检委办糅合在案管办里,不一而足。

课题组认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集约化要建立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相关规范,同时又适当留有空间,依据不同的规模和工作量、地方特色,积极开展业务工作。

9、案件集约化管理应处理好现代管理学理论与案件管理工作实际之间的关系。

现代管理学思想是建立在社会各行各业宝贵经验和方法的基础之上,体现了社会各类管理活动的一般规则。现代管理学思想发展迅猛,甚至呈现爆炸式发展,但是,在检察案件管理这块,却显得有些无力。检察机关案件集约化管理需要将现代管理学思想有机结合起来,使得现代管理学思想为案件管理服务。

当前,建立健全案件集约化管理机制是为了满足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保障执法办案公正廉明的迫切需求。浙江检察机关在案件管理方面,积极探索符合浙江省的案件管理模式,不断实践,从传统粗放的案件管理模式逐步转变为集中管理模式,从手工管理转变为信息化管理,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但是,浙江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模式离案件集约化管理的要求还有些差距,那么如何联系实际工作,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案件集约化管理机制,是浙江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案件集约化管理要求浙江检察机关变静态为动态,变事后为同步,变结果控制为全程控制,从而把集约化思想渗透到具体的案件甚至是环节中去,全局把握案件办理流程,规范执法,保障办案质量。

(1)建立健全案件集约化管理机制,需要不断完善内部机构设置。

检察机关自恢复以来,随着职能的扩大,其内部机构便不断的得到拓展,有些地方存在着机构冗余、监管混乱、职能交叉、效率低下、人员不多的局面。这些问题很快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捕捉并出台了相关政策来科学规划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对业务机构进一步加强,对非业务部门进行适当调整和精简,达到业务归口。这种调整业务部门职权范围,精简内设机构的做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并没有完全解决冗余问题。

2009年,最高检再次提出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内部机构,强调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整合有生力量,逐步形成相互合作、制约且权责分明、运行高效的人民检察机关。

但是,到目前为止,检察机关内部仍然存在着机构繁冗、职能混乱、部门相互掣肘、运行效率低下的状况。

案件集约化管理需要做的是通过整合内部机构设置,达到优化职能、监督制约的目的。目前,检察机关案件集约化管理仍处于摸索阶段,具有现实意义的有湖北省2009年11月所做的尝试,主要做法是将湖北省规模较小(编制在40人以下)的基层院进行试点改革,施行批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案件管理、综合管理等五部制;2012年6月,江苏省也做了相应的改革实践,主要做法同湖北省具有相似性,对于规模较小的基层检察院,同样采用五部制,创新点在于通过整合内部机构,达到两个目的,一是通过精简机构来强化工作效率,二是将综合线上的部分职能整合到案管部门来构建案件集约化管理基础。

(2)建立健全案件集约化管理机制,需要不断整合内部机构职能。

检察机关设置案管部门的初衷是解决机构冗余、职能交叉以及部门掣肘现象,它的本质是对现有检察机关业务线、综合线的职能重组。案件管理集约化思想较早出现并付诸实践的是广东、江苏等地。

广东、江苏等地的主要做法是将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综合部门的一些跟案件管理有关的职能进行重组,形成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并根据地方特色增加一些新的职能。最高检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后,其职能也随之增加,同样吸收了业务线、综合线的部分职能。

浙江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集约化过程中进行内部机构职能重组,既需要借鉴其他省市的优秀经验,也要推陈出新,结合浙江特色。

课题组经过调研、论证,认为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尝试。

第一,将检察机关办公室的案件统计职能以及法律文书用印管理职能、人民监督员等职能归入到案件管理机构。这样等同于剥夺了办公室的很大一部分职能,因此可能会存在人事上的变动和调整。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广东深圳、江苏的镇江、南通等地;甚至有些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部门掌管法律文书印章。

第二,将研究室的部分职能(如制定或修改办案流程、执法办案检查以及法律文书等)归入到案管。

第三,将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归入案管。这种做法在浙江检察机关也出现,比如永康市院、杭州桐庐县院将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案管。

第四,将监察部分中的执法监督职能归入案管。此种做法明确了案件管理部门有权对案件的程序质量以及涉案款物进行有效监管,满足了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课题组查阅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规范》规定,基层检察院监察室的执法监督同样是案管部门的职能。

第五,将基层检察院的行政装备部门的部分职能归入案管部门。这部分职能主要是保管涉案物品。课题组查阅最高检有关规定,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0.5.9),其第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内部专责财务、行动装置的机构是扣押款物的管理部门,该机构负责对扣押的款物进行统一管理”;第50条规定“设立案件管理部门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务装备部门在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处理、监督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

由案管部门保管涉案物品始于江苏、广东。广东、江苏检察机关特地拨款,对涉案物品采用条形码技术进行专门管理。如果由行政装备部门保管涉案物品,那么成立案管部门后,就形成了比较尴尬的局面,案管部门在案件受理时接收的涉案物品,需要移送行政装备部门,这样直接增加了流转环节,因此课题组认为由案管部门负责管理涉案物品较为合适。

第六,将政治部(处)的考勤考核考评、检察人员执法档案、执法规范等功能归入案管。课题组访问最高检网站发现,2010年,《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由政治部牵头编写,2012年后,随着刑诉法修改,该规范的修改由高检案管部门组织牵头进行修改。第七,将刑检线、自侦线上案件受理以及裁判文书送达、涉及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法律文件的开具,归入案管。这些职能以前由刑检线、自侦线的内勤负责,现在统一由案管部门负责。

(3)建立健全案件集约化管理机制,需要不断完善案件管理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案件集约化管理需要完备的案管工作机制相配合,那么各种制度建设必不可少。其中包括,案件管理集约化管理机制、案件管理集约化运行机制、案件管理集约化服务机制、案件管理集约化监督机制等等。

(4)建立健全案件集约化管理机制,需要不断调整案件管理方法。

2013年末,浙江省院全面推广运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要求对案件管理从事后转变成为全程跟踪、从静态转变成为动态管理,系统全面上线运行后,检察机关受理和办理的各类案件,包括控申部门、自侦部门受理的案件线索,除绝密级的以外,从起始阶段就要进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的受理、办理、流转、审批、监督、用印等各个环节都要在网上操作,所有的文书都必须在系统内产生,所有的审批都必须在系统内实现,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减范围、放宽标准。从2014年开始,浙江全省检察业务考核,都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审核认定的数据为依据,凡是没有从初始阶段纳入系统运行的案件,一律不列入考核。

诚然,这些想法符合案件管理集约化思想,但是是否真正付出实践有待考察。检察机关在建立健全案件集约化管理机制时,需要根据遇到的问题和情况不断调整案件管理方法和思路。

浙江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主要实施的是集中管理模式,集中管理模式主要是为了解决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或者环节;而集约化管理模式则强调全程控制和动态管理,在事前、事中、事后均有应对措施,强化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中的管理、控制、监督。

(1)建立案件集约化管理监督机制,需要配套的全程跟踪监督机制。

全程跟踪监督机制是一个动态监督的过程,也是案件集约化管理的必然要求。课题组在调研现有案件管理模式优缺点的基础上,结合上海、深圳、江苏等地的做法,认为浙江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全程跟踪监督机制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考虑。

首先,从案件管理机构来着手。案件管理机构成立后,会相应配备工作人员,指定专人对案件进行全程跟踪。例如,刑检线上的案件一般走批捕到公诉环节,那么各个环节均需填写《xx检察院案件质量监督表》,由专人进行初步审查并得出结论,实时查看案件具体进展情况;若最终审结时的处理结果与初步审查结果有出入,那么通过分析缘由,意见不一致时还可以向承办人发出问询表;案件整个诉讼程序终结后,送达档案室归档前,案件管理机构需要对案卷的装订情况、文书是否齐全完整等方面进行检查,检查无差错后,将《xx检察院案件质量监督表》附在整个案卷后面,然后移交档案室。

其次,从案件评查方面来着手。在案件集约化管理之前,惯常的案件评查分为上级评查和自身评查。案件承办人员将案件办理完毕后,一般由本单位分管领导进行评查,对有问题的方面予以纠正;还有一种是上级对下级,上级检察机关每年都会对下级检察机关的案件予以抽查。案件管理机构成立后,增加了对案件进行管理和评查职能。这种做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诉讼环节的滞后以及案件经过侦查监督科作出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不及时移送公诉科审查起诉等问题。

(2)建立案件集约化管理监督机制,需要配套的预警和纠错机制。

预警方式有多种划分方式,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笔者将其划分为时限、流程以及违规三种预警方式。从字面意思也可以看出,时限预警针对的是办案期限到期前,系统发出的时限警报,例如侦查监督科以及公诉科有办案时限的限制,发现超期及时通知相关承办人;流程预警针对的是整个办案流程中,系统会将不符合程序的事件发出流程警报;违规预警针对的是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案件管理机构在其中起了监督的作用,发现有超期、违规、流程错误等行为,及时向有关业务部门发出催办通知或警报,如有必要,通过质量问询、纠错建议书等书面方式向相关业务科室及承办人预警,并向检委会定期报告。当然,案件承办人员具有独立审查权,可以参考案件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3)建立案件集约化管理监督机制,需要配套的案件督查机制。

案件管理机构成立后,有必要对拟不(予)批准逮捕等八大类案件以及其他被列为大案、要案进行系统的审查以及追踪,案件管理机构有义务督促业务部门将上述案件移交案管备案。

案件管理机构根据刑诉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进行审查,重点对业务部门容易出错或者模棱两可的问题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后,案件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并独立提交督查报告,与业务部门有不同意见的,需要与业务部门的意见一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后作出最终决定。在这个过程中,案件管理机构有义务对发现的问题或者瑕疵及时作出纠正并在本单位通报,必要的时候追究办案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设立案件管理机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服务,服务的方式多种多样,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建立案件集约化管理服务机制,需要整合对外窗口。

集约化管理思想的理念主要在“集约”二字。检察机关自恢复重建后,由于各时期的需要,先后设立了检务公开宣传栏(或称“阳光检务”)、申诉控告接待大厅(室)、案件管理中心、行贿档案查询中心等等。集约化管理就是要将这些窗口整合起来,成立检察机关对外服务总窗口,既要展现检察机关文化氛围,又要突出重点,注重功能和实效。

课题组讨论认为,检察机关在整合对外窗口,构建多功能型窗口需要努力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理念、统一名称、统一布局、统一管理、统一文化。统一建设案件集约化管理窗口的理念;统一名称,名称要涵盖窗口所具有的功能和内涵,例如“阳光检务中心”;统一窗口布局,做到事前规划;统一管理,将之前的多头管理化整为一,统一设置一名主任管理;统一文化,设置对外总窗口是展示检察机关文化的一个新型平台,那么这个平台所展现的文化需要符合检察机关的性质、功能,又要与时俱进,利用led显示屏或者滚动字幕屏,彰显检察文化。

(2)建立案件集约化管理服务机制,需要创新交流方式。

整合对外窗口后,总窗口可以利用微信、微博、qq等网络媒体方式,积极与律师、案件当事人、相关人等沟通交流,也可以根据自身特色,研制适合本单位的交流平台。例如浙江临海市院开通律师接待qq号,律师阅卷会见预约专线,并在检察门户网站设立了律师预约通道。律师只要通过简单的两步就可以实现快速案件咨询、预约服务,方便了律师与检察机关交流及双方工作的开展。

再比如,富阳市院针对案管中心成立后每年要接待1200余人次的突出问题,自行研制开发网上案件查询系统。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进入富阳市人民检察院页面,找到右下角“案件查询”栏,输入要查找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份证号码,点击“确定查询”,即可查阅到案件在检察机关办理的各个诉讼阶段,极大地提升了查询的速度和效率。

(3)建立案件集约化管理服务机制,需要整合信息管理。

整合信息管理源于目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信息散落在各办案部门以及信息共享渠道不畅通。

课题组调研检察机关办公室信息、宣传、统计工作人员时发现,信息不共享问题相当严重,特别是业务部门有新亮点案子,但是承办人觉得没必要或者没有敏锐的捕捉到,而办公室做宣传、信息的人员不知情,很容易就错过了;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对于信息的利用程度较低,统计人员接触到大量的数据,但是并没有及时得到利用,或者敏感性不够,都影响了检察工作的开展。

案件汇报材料范文案件汇报材料范文刑事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申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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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文。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

被申诉人:

案由: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重大案件工作计划

根据我校2022—2022学年度学校工作计划,针对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督查室2022—2022年度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是十九大精神为统领,以^v^一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主线,紧紧围绕学校的奋斗目标与工作要点,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工作精神,以规范管理为基础,以创新为动力,加强督查室建设,积极探索督查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督查工作,以多侧面、多环节、多形式的督查,做好常规督查、强化日常督查工作,做到督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推动我校良好教风、学风的建设,促进我校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二、工作思路。

1、从学校全局出发,做好督查工作。

2、加强部门工作的督查,使各部门更有效的履行职责。

3、重视过程督查,及时反馈督查结果。

三、主要工作。

1、督查各部门计划的落实情况。

2、对学校行政通过的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3、推进校园内常规巡查,注意发现学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随机处置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对学生课间秩序、早操秩序、集秩序、上课秩序、学生出入校门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一日常规”督查。

4、加强对环境卫生的督查,增强卫生意识,改变环境卫生,建立严谨的卫生清扫制度是学校教书育人的一个重要环节。优美、雅观的校园,整洁、舒适的办公环境是学校实施环境育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为确保全校各年级办公室、各班教室及室外卫生的整洁美观,给全校师生创造一个洁净、优美、舒心的学习、工作环境,展示我校校园风貌,督查室将对教室、宿舍、办公室的卫生清扫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5、认真做好常规督查工作,加强空档时间的督查,督促各部门有效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关爱学生,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督查中发现有体罚或变相体罚现象除通报批评外,并将上报校长室,进行教育。

7、加强与学生沟通,发挥学生在教学督查中的作用。教学效果的好坏,教学质量的高低,归根结底体现在学生身上。在教学工作中,要切实体现“以学生为中心”和“以学生为本”的观念,及时整改,努力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高尚的师德修养,打造一批能力强、品味高,团结和谐的教师队伍。

8、视实际情况,对教职工、学生和家长反映学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相关事项,进行专项督查。

9、善于发现各部门工作中的亮点,及时总结推广有价值的经验,发挥榜样的作用,激励全校师生奋发向上,整体推进我校工作。

四、工作措施。

1、提高对督查工作的认识,提高督查能力。这是做好督查工作的保证。

2、坚持以法治校原则,严格执行我校的规章制度,严格督查。

3、树立创新意识,在工作中学习、在工作中提高、在工作中创造。不断提升督查水平。

4、督查工作从严从细,实现我校精细化管理的目标。

5、对日常督查作详实记载,并及时公布督查结果。

重大案件工作计划

做好领导同志批示件和交办事项的督查,是政府督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此项工作我们做到了批则必查、查则必清、清则必办、办则必果,把好真实关、处理关、文字关和时间关。

如:20年9月18日县长姬脉常对群众反映程庄镇老赵庄村支书一件批示后,我们立即转交县监察局进行办理。在办理过程中,我们安排专人全程督促检查。据监察局调查,20年1月老赵庄村委从镇政府领取玉米保险赔偿款20元,而村委没有及时发放给灾民,至20年9月24日还有655元没有下发,该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村支书赵家伦的儿媳胡美花在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的条件下享受低保,并领取低保金3159元,违反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鉴于以上情况,程庄镇党委给予老赵庄村支书赵家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将剩余玉米赔偿款及时下发,民政局取消了胡美花低保资格,退出违规领取的低保金,上缴财政。同时,县政府督查室进一步要求程庄镇政府完善和落实村级政务和财务公开制度,以便群众了解和监督,此举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二)围绕全县中心工作抓督查,努力推动各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全面落实。

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开展督促检查,是政务督查的重点。我们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和不同时期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本县实际,采取得力措施,有重点地开展督查工作,促使各项中心工作顺利开展。

1、督查政府中心工作情况。

案件汇报材料范文刑事

被其父王留安教唆犯罪,依法应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未予从量刑从宽幅度的上限减轻处罚。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条第(4)项规定,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同时,该条第(5)项又规定,未成年人犯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的,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

3、上诉人当庭承认自己有罪,对被害人家属深表歉意,并表示愿意通过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且上诉人系从犯,被教唆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未予认定适用。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6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上诉人通过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较小。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9条第(1)项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上诉人因积极赔偿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较小。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20条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上诉人系自动投案,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未予认定适用。

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王军伟……开庭审理时又推翻自己的供述,不能认定为自首”,上诉人认为,庭审当中自己只是针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进行的辩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根据《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3条第(2)项的规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接受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公安案件开展工作汇报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号。

公安局:

一案,经查,的行为已涉嫌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根。

据好、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将有关材料移送你。

局,请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局。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案卷册页。

其他文书和证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章)。

案件检查工作汇报

xx市纪委监察局。

(2009年5月13日)。

一是建立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年初,召开了公、检、法、审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反腐倡廉协调小组会议,制定了《工作规则》和《xx市查办案件中加强协作的实施意见》,规范了协调小组工作机制,明确规定了协作内容、形式、程序,有效提高了案件查办的效率。

二是健全办案队伍培训机制。我们对新任纪检监察干部举办了两期查办案件培训班,由纪委和检察院办案经验丰富的同志授课,传授办案经验和方法。

三是推行全员办案机制。实行全员办案制,让所有纪检监察干部在办案一线得到锤炼,促进了纪检干部办案能力的提高。

二科学统筹,创新思路,提升办案工作效果。

一是强化领导,严格落实案件领办检查员制度。我们实行领导包案制,即:副书记包室,常委包案,每月召开一次查办案件专题调度会,明责任、压担子。

二是整合力量,实现办案资源共享。根据各个办案人员的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办案风格,选出了15名特点突出、经验丰富的县乡两级纪检监察干部建立起办案人才库。遇到疑难复杂案件实行统一安排、统一调度,集中办案。

三是拓宽思路,广辟线索来源。通过网络搜集,比如在百度xx贴吧,对群众跟帖较多、反应强烈的问题,进行筛选,发现有价值的线索5条;结合当前开展的“干部作风建设年”等活动,发现有价值的线索9条,根据这些线索,立案查处党员干部12名,其中科级干部5名。

四是激励表彰,提高办案热情。积极创造条件,对办案工作给予了全方位的支持。在办案工具、办案经费上给予充保障;在干部使用方面,对那些敢于办案、善于办案,长期奋战在办案一线、贡献突出的干部,大胆地提拔重用,有5名同志由于办案工作实绩突出得到提拔重用。

现人员配备科学化和办案程序规范化,做到办案措施、处分和定期回访三落实)。

三、

科学把握,突出重点,提高办案工作水平。坚持做到“三个结合”和“三个把握”:

“三个结合”:将查办案件和当前重点工作相结合,把查办案件的重点放在国家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各项政策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落实上,加大对“小金库”的专项治理。将查办案件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相结合,严厉查处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案件。今年以来,查办了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案件5起;将查办案件和干部教育相结合,达到惩处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

些典型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对案发单位提出完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

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有很多不足,我们将按照杜主任和司书记此次会议讲话精神,借鉴兄弟县市的好经验、好做法,把我市查办案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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