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政府工作报告

时间:2023-08-28 11:28:24 作者:储xy

海口政府工作报告,是市政府对过去一年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与深入分析的重要文件。报告呈现出政府履职尽责,为民务实的工作态度,旨在展现政府与人民群众紧密团结、共同努力的成果。通过报告,我们将了解市政府对海口市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具体目标,同时也能洞察到政府在改革创新、民生改善、生态建设等方面所付出的不懈努力。这份报告将引领我们共同面对挑战、谋求发展,为海口这座美丽城市的未来描绘出更加美好的蓝图。

海口政府工作报告篇一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承租方__烟台欣和企业食品有限公司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v^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以下各条款达成协议并共同遵守。

甲方同意专门为乙方提供__辆__座车租给乙方使用,并提供司机为乙方工作。

二、租期

租赁期为_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三、租金及付款

1.租金为人民币_____元整(包括一切费用)。

2.乙方在旅游行程结束,拿到甲方公司提供的正规发票后,全额支付给甲方租金。

1.甲方必须提供合法的营运车辆,车辆完好无损,车龄2年以内。

2.甲方安排的驾驶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技术水平,能按照乙方要求安全运营。

3.甲方需保持车辆清洁,车内无异味,车辆各项性能完善,并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4.甲方自行支付司机工资,车辆保险费,汽油费,养路费等其他各种税费用。

5.甲方须按乙方要求时间准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

6.甲方在工作期间,因自身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等而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证件,不影响双方签定的汽车租赁合同的执行,因此造成的车辆及乙方外人员损伤和公安^v^门对甲方的罚款均与乙方无关,应由甲方承担。

7.发生甲方责任交通事故导致乙方乘坐人员受到伤害需要赔偿时,甲方依据^v^相关法律予以赔偿。

1.乙方应爱护车辆及其设备。

2.途中司机吃、住均由乙方承担。

1.合同自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文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中文为准。

3.乙方所提供的车辆的质量、型号不符合合同要求,应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首先友好洽谈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海口政府工作报告篇二

行政执法这一概念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末,在90年代初开始有学者对它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然而时至今日,对行政执法的研究仍然没有形成热点。下文是海口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监察、审计监督、行政复议以及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等已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和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市、区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授权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权责法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廉洁高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部门有协助的义务。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具有法律知识、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另行规定。

第七条 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该行政执法机关所属的市或区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予以投诉和举报,也可以向该行政执法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予以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 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由所属的市或区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审查确认,经所属的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发生变化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报所属的市或区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重新审查确认。

第九条 建立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组织本机关正科级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并将考试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未经法律知识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内容和方式应当科学合理,符合行政执法岗位的实际需要。处级领导干部的考试内容应注重于通用性较强的法律知识,科级干部的考试内容应注重于行政执法工作必需的法律知识。

第十条 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培训可采取专题讲座、集中授课、统一考试等方式进行。培训内容应注重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执法技能的培训。参加培训的情况和培训成绩作为执法人员业务考核、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先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考试合格并获得行政执法资格。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国家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证件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信息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岗位、执法类型、执法类别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变更行政执法证件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依法确认并录入信息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内容变更未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依法确认的,不得继续使用。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证件应予以收回。

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负责。

第十三条 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立卷归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具有针对性、代表性和示范性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指导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的市或区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报送备案。

第十六条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实施情况和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议。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实施情况和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纳入行政执法机关年度绩效考核范围,作为考核机关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对一定时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要求将统计结果于每季度末15日前向所属的市或区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报送。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采取填写统计报表或者提交统计报告等形式进行。统计报表格式和统计报告等统计文件的范本,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二)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执行行政投诉和举报受理制度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四)行政执法机关执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使用情况;

(六)行政执法机关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情况;

(八)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情况;

(九)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事项。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接受和处理投诉、专项检查、备案审查等方式开展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对重大行政执法问题,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会同或者协同有关专门监督机关,依法组织专项检查或联合检查。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不予受理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过受理投诉和举报之外的其他方式发现行政执法监督事项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对可以通过行政调解、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的事项,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决定是否立案的同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调解、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决定立案的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特殊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单位和当事人。

(四)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经查实认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作出上述监督文书时应当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要求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市或区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申请复查。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期间《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既不申请复查又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请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一)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文件或者资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

(三)询问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责任明确的行政执法行为,经做出该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所属的市或区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可采取现场协调、现场责令改正等简易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因当场发现并需及时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情形除外。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向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接受监督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所承办的监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发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负责。

(三)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二)违反有关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

(三)有其他应当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形的。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应当自暂扣证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暂扣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

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所在单位应对其进行相关执法教育培训。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为15日以上30日以下。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处分的;

(二)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2次以上的;

(三)受到开除行政处分或因执法过错被追究行政责任两次以上的;

(四)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应当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情形的。

行政执法人员被吊销行政执法证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将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所属的市或区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还可视具体情形建议有权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问责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财经规定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建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处理,有关专门监督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有关规定内容违法的,应按规定向有关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存在违反党纪政纪等情形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依职责开展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期间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执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从体系结构上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政府的执法、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行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为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羁束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对需执行的事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执法者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自由处置的执法行为;自由裁量行政执法在法律法规规定中,执法者可在范围、方式、数额等方面有一定的选择余地的执法行为。羁束与自由裁量是相对的,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与税额一般都没有伸缩余地,治安管理处罚却有一定的幅度,可供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但后者较之那种“可以处罚”而无任何种类、幅度的规定,显然又属于羁束执法。行政执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属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也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内进行,否则行政执法将无所适从,因执法而引起的行政诉讼也难以裁判。如何使行政行为既受法律的约束,又有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置的主动权,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

海口政府工作报告篇三

1、理念和思想的更新

2、教育教学理论的学习

老师们都精心制作了大量的多媒体课件,组织我们观看课堂示范课,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受到学员们的欢迎。

3、课堂教学实践活动

为了提升学员们的课堂教学能力,本市的几位老师还组织了课堂教学实践活动,开展说课、评课议课等活动。通过对本市几位老师们的听课,我感受到大家都非常重视这次展示自己教学才能的活动。他们认真备课,教学思路清晰,设计合理,精心准备教案、教具,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特别是胡老师,为了上好这堂课,去菜市场买了很多蔬菜肉类作为实物教具。使得在课堂上师生配合融洽,较好的完成了教学任务。让我学了之后确实获益匪浅,这为自己今后的教学指明了方向。

通过培训,我的成绩和进步是显著的。现在我知道了应该以学生为主体,广泛开展小组活动和师动活动面较大;我也能通过游戏、表演等形式来操练和巩固所学知识;能利用图片、各种教具进行教学。以前我不大使用课堂用语,但通过培训掌握了一些较常用的课堂用语,并能大胆使用。

此次骨干班培训,更新了我的新课程教学理念,提高了我驾驭英语课堂的能力,为我的英语新课堂教学打开新天地。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都会铭记这段培训的日子,在英语课堂教学中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海口政府工作报告篇四

奖励旅游是企业的一种现代化管理工具,是一种特殊的旅游活动项目。奖励旅游呈现出高消费、高档次、高要求的特征。下文是海口市奖励旅行社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开拓旅游市场,加快本市旅游业发展,繁荣旅游经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xx年1月1日起,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到本市景区(点)、星级饭店、休闲娱乐、演艺等单位游览消费或组织邮轮停靠本市港口的,且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本市旅行社均可申请奖励。

前款规定的游览消费单位名录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旅行社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旅行社的奖励,旅行社专项奖励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一)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量100—1999人次的,每人次奖励4元;

(四)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量7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7元;

(五)本年度总量达1000(含)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4元;总量达3000(含)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6元;总量达10000(含)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8元。

(一)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量100—1999间天的,每间天奖励6元;

(三)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量5000间天以上的,每间天奖励10元;

(四)本年度总量达20xx(含)间天以上的,每间天奖励8元;总量达5000(含)间天以上的,每间天奖励10元;总量达10000(含)间天以上的,每间天奖励12元,最高奖励限50万元。

(一)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量100—1999间天的,每间天奖励5元;

(三)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量5000间天以上的,每间天奖励7元;

(四)本年度总量达20xx(含)间天以上的,每间天奖励2元;总量达5000(含)间天以上的,每间天奖励4元;总量达10000(含)间天以上的,每间天奖励6元,最高奖励限40万元。

第七条 旅行社组织境外旅游团队(含港、澳、台地区)到本市入住星级饭店或游览景区(点),本年度总量达3000(含)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12元;总量达4500(含)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15元;总量达6000(含)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20元。

境外游客人数统计以旅游行程表、财务单团核算表、消费发票及游客名单等为统计依据。

第八条 年度增量和总量不重复奖励,旅行社可选择其中的一项申报奖励。新注册的旅行社当年不奖增量,达到总量奖励标准的,可奖励总量。

第九条 旅行社组织国际豪华邮轮停靠本市港口并安排游客在本市游览消费的,每艘次奖励3万元;邮轮靠港之前5个工作日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游览消费的人数不再计入其他奖励人次。

第十条 旅行社组织游客到本市高尔夫球场打球消费,全年总量达1000(含)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40元,最高奖励限10万元。

旅行社应将游客信息报旅行社奖励系统,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定期与高尔夫球场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奖励标准的旅行社应当于次年2月份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真实的业务档案和凭证等有关材料,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核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不予奖励:

(一)当年暂缓通过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

(二)有重大旅游投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足额上缴当年物价调节基金的;

(四)有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凡弄虚作假获取奖金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当年全部奖金,并取消该单位连续三年的奖励和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5日起施行,20xx年12月18日发布的《海口市奖励旅行社暂行办法》(海府〔20xx〕96号)同时废止。

接待游客达一定规模有奖励,本月18日之前,符合要求的旅行社可将申报材料递交到太原市旅游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促进旅游市场发展,20xx年山西省旅游委出台《“美丽山西休闲游”奖励办法(试行)》和《“美丽山西休闲游”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符合奖励标准的旅行社可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11月17日至18日(早8:30—18:00)。

申报材料需按照要求整理好每一个大宗团队材料,一次性报送,不接收补报。

报送团队材料时一并报送《接待奖励汇总表》和大宗旅游接待奖励明细表。

海口政府工作报告篇五

廉租住房作为解决城镇低收入阶层住房困难的一项重要举措,受到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视。廉租住房制度是世界各国政府在保障居住福利方面普遍采取的公共政策,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的一种社会救助。下文是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琼府〔20xx〕77号),以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低收入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住房保障对象及住房保障标准。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及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实施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土地、建设、财政、监察、人劳、价格、民政、公安、税务等管理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保障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货币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相结合。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区房产管理部门向申请且符合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及方法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区房产管理部门或房屋产权单位向申请且符合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本办法所称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本市、区直管公房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及计租方法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七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选择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现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需申请变更并经批准获得其他保障方式的,应当终止原享受的住房保障。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本市廉租住房保障:

(二)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度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整及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每年度由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作为长期专项住房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及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房源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政府和单位出资新建的廉租住房或收购的普通住房;

(二)市、区直管公房中可用于廉租保障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中可用于实物配租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普通住房。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可采取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也可相对集中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列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予以安排。

第四章 申请及核准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并由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凭户口簿及身份证明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领取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后,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二)受理及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及初审,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址、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限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配合调查及核实,并同时组织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作出初审意见,将申请、审核等资料档案转区民政部门。

(三)复核。区民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申请、审核等资料档案转区房产管理部门。

(四)核准和公示。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审核资料档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审核意见,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记录在案。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保障对象资格确认书,明确核准住房保障方式、保障标准等,并抄送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告知相应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

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经核准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保障方式、保障内容等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所涉及的各类证件或合同等,应当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六条 区房产、民政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核实:

(六)申请家庭属本市低保家庭的,提供属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核: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住房的,是指以出售、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转让住房的情形,不包括司法裁判抵债、协议抵债方式转让的住房。

第十九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按一户一档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保障对象信息资料档案,并实施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按评分高低、轮候顺序等因素实施安排住房实物配租。评分分数相同的,可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评分标准如下:

(一)无自住房户计15分;

(三)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计10分,非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计6分;

(四)申请家庭成员每增加一代加2分;

(五)家庭人口为1人的计2分,每增加1人加计0.8分;

(七)申请家庭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孤老、残疾人的,加3分。

第五章 货币补贴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采取发放货币补贴的方式实施住房保障。

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按照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数、补贴标准、经济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

(三)补贴标准: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执行;

(四)补贴系数:属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按补贴标准的100%计发,补贴系数为1;属非低保的 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按补贴标准的80%计发,补贴系数为0.8。

对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补贴标准、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区房产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确认书;

(三)区房产管理部门按月在指定银行将补贴款存入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帐户内。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领取租赁住房补贴后,应当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过核定的租赁住房补贴额的,超过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 实物配租

第二十五条 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保障对象,可申请住房实物配租。

第二十六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住房面积为保障对象家庭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公式为:配租面积=(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数。

家庭人口数按申请人家庭户口簿记载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家庭成员核定。

第二十七条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障住房房源筹集及储备情况,编制实物配租方案及计划,做好报批及公布实施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在申请实物配租轮候期间,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施住房保障。

第二十九条 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区房产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确认书;

(三)申请人与区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四)区房产管理部门开具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申请人持该通知书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对前款第(三)项规定,可按廉租住房房源筹集渠道,由房屋产权人与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者经房屋产权人委托,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按照配租住房建筑面积及公布的廉租住房每平方米租金标准核定。

对于低保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家庭,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经核准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实物配租住房中经核准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外的住房租金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收取。

第三十二条 对于已核准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对象不服从配租住房安排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廉租住房配租,区房产管理部门可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七章 公房租金核减

第三十三条 对经核准确认具备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现租住本市、区直管公房或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自管公房的申请人,可向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或房屋产权单位办理公房租金核减手续。

第三十四条 公房租金核减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二)区房产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确认书;

(三)申请人持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确认书与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或房屋产权单位签订公房租赁协议,办理公房租金核减手续。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或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协助办理住房租金核减手续,核减租金部分从我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给予补助。

第三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租住公房租金,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及计算方法确定。

第三十六条 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或房屋产权单位在办理公房租金核减手续后20日内,应当将办理情况回复区房产管理部门。

第八章 廉租住房的房屋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廉租住房按取得的途径及方式,分别确定房屋产权归属,并予以登记房屋产权。

利用市廉租住房专项资金购、建的廉租住房,其房屋产权归属市人民政府,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区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出资购、建的廉租住房,按房屋产权取得方式及权利归属办理登记手续;民政部门通过接受社会捐赠方式取得的廉租住房,由相应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购、建的廉租住房,原则上只作为向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实物配租,不得销售。

第三十九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分别由廉租住房产权登记名义人收取,租金收入应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十条 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购、建的廉租住房,其物业管理按住房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依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管理。

市、区直管公房及单位产权房屋用作廉租住房配租的,由配租住房产权单位依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确定,由物业服务的单位依法向价格主管部门申办备案手续。

第四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及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在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负有保护配租住房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物业服务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或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九章 退出机制

(三)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

(一) 家庭人均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 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一) 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 与区房产管理部门签订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协议。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依照前款规定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的,应当结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四十八条 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的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领取租赁补贴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三)享受公房租金核减的,通知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或自管公房产权单位停止核减租金。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协同区房产管理部门、民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抽查,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按规定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五十条 申请人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及时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可暂停廉租住房保障。其中属货币补贴的,暂停发放补贴;属实物配租的,暂按配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3元的标准计收租金;属公房租金核减,通知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或自管公房产权单位,暂按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原租赁住房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一)已核准但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四)已核减公房租金的,停止核减租金,并责令其退还已核减的租金。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人擅自将配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四)故意损坏配租的廉租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及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涉及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来访、来信和来电,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 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和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拆迁中涉及的廉租保障对象安置和廉租住房配租,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公布实施后,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原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核,并按复核结果分别对保障对象的保障方式、标准等进行调整。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终止住房保障。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25日起施行。《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海府〔20xx〕21号)及《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海府〔20xx〕97号)、《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海府〔20xx〕62号)及《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决定》(海府〔20xx〕98号),以及《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实施细则》(海府〔20xx〕97号)同时废止。

1、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海口政府工作报告篇六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影响着人们的生活,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是当今社会的重要课题。下文是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和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注册登记、行驶、维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

第四条 机动车排气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近期和中期规划;严格实施机动车报废规定;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排气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进行维修。维修后仍无法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报废。

第八条 销售、使用的机动车燃料油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机动车生产单位应当对所生产的车辆进行严格的排气检测,并每年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检测情况。经检测排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出具排气合格证明后才能准予出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申报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进行抽测。

第十条 机动车销售单位所销售的机动车必须附有生产单位提供的排气合格证明资料。禁止销售排气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销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进行抽测。

第十一条 对机动车发动机和排气系统进行维修的单位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范围,并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责任。经过维修的机动车排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排气检测设备进行检查和对经维修的机动车排气情况进行抽测。

第十二条 机动车排气检测列为机动车年度检测项目之一。

机动车排气年度检测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给机动车排气年度检测合格证,并责令维修。维修后经复检合格方可发给年度检测合格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未取得排气年度检测合格证的机动车不予通过年检。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进行抽测。检测人员应当场向机动车驾驶员出示抽测结果。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申报所生产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生产单位按规定申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报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排气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销售单位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机动车排气检测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承担机动车排气检测的资格。

第十五条 对在用的机动车,经抽测排气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其机动车行驶证,并责令进行维修。维修后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退还暂扣的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六条 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机动车燃料油的,由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口市机动车废气排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排气污染是指汽车排放的有害气体引起的空气污染。

主要有害气体为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二氧化硫等。因汽油品种、汽车载重量、发动机性能、道路状况、气象条件等因素,其数量和种类不同。

由于汽车的排气高度处于人的呼吸带,故排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

排气

排出物料中的水分,空气及其他低分子挥发物的过程,如:

(3) 在排气挤出中,指用真空除去物料中的空气,水分等挥发性物质。

海口政府工作报告篇七

2021年,海口市高考单报生报名将实行网上申报,考生需要在海口市高考单报生材料上传系统注册并提交申请。下面是小编分享的2021年海口市高考单报生报名流程,希望能帮到大家。

考生按要求准备好报名材料,注册登录《海口市高考单报生材料上传系统》(系统在本周稍后开放,请关注后续公告),按提示要求上传原件照片(要求拍正、拍清晰),提交报名申请。相关信息资料必须真实、有效、齐全。

招办工作人员受理报名申请,检查考生报名材料。审核通过的考生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时到报名现场提交一份报名材料复印件(每个材料须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考生签名),领取报考卡、采集照片和缴纳代收费。审核未通过的`考生要及时完善提交材料,重新申请;未及时按要求处理的考生视为放弃在我市报名。

考生凭领取到的报考卡,登录海南省高考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考试费。

网上报名后,请考生在1天内打印《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考报名表》,核对报名信息签名确认无误,与《采集照片确认表》一并上传到单报生材料上传系统。请考生注意按时上传,避免影响后续工作。

报名结束后,请考生关注后续工作的相关时间节点,及时查看海口市考试中心发布的网上公告。

报名现场地址:海口市海甸三西路15号海口市考试中心服务窗口;

考生来现场时请佩戴口罩,主动接受健康体温检测。通常第一天人会比较多,请考生合理安排到现场时间。

本文点评

  • 萌萌宝贝
    2023-08-26
    看了这个流程,觉得报名应该挺麻烦的。要准备材料,上传照片,还要去现场提交复印件,真是一系列的繁琐步骤。而且如果审核不通过还得重新申请,感觉时间都被浪费了。希望能有更简化的方式来办理报名,减少考生的负担。
  • 心灵故事
    2023-08-26
    这个报名流程挺规范的,要求考生按照要求准备材料,上传照片,提交申请,再去现场提交复印件,真的做到了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虽然繁琐了些,但是确保了报名的准确性。希望能保持这种认真负责的态度,给考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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