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安全管理制度(汇总24篇)

时间:2023-11-20 19:15:41 作者:文轩 产品安全管理制度(汇总24篇)

规章制度是组织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约束措施,它规定了团队成员在工作中应遵守的规则和流程。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规章制度范例,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主任、分管副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一章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1、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告,以保证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知情权。

2、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检测机构承担,并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被抽查人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

3、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4、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受理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的检举、揭发和控告。

1、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宣传、培训、指导。

2、农产品生产者、企业、农业合作及其它经济组织。

3、例行监测: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检查、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主要大型农贸市场、农产品生产单位。

4、农产品质量安全潜在危害分析(专家论证)。

5、监测经果与化验报告。

6、报省、市、县有关部门及领导。

7、受理举报、取证、采样、投入品、生产记录、农产品包装、标识。

办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市农委纪检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农委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试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应针对生产的全过程进行充分的危害分析,并应考虑可能受到的人为破坏或蓄意污染的情况。企业应根据危害分析的结果确定针对危害的关键过程,确保食品安全危害得到有效控制。

6.2采购控制。

6.2.1供应商管理。

应建立选择、评价供方程序,对原料、辅料和加工助剂、容器及包装物的供方进行评价、选择,建立合格供方名录,适时索取并保留证实供应商合法的有效证据。

6.2.2采购标准。

应制订原料(包括加工用的蜂蜜、蜂王浆、蜂花粉)、辅料和加工助剂、包装物、容器的接收准则或规范,并实施控制。

6.2.3验收。

原料(包括加工用的蜂蜜、蜂王浆、蜂花粉)、辅料和加工助剂、包装物、容器的接收应保留相关符合性证据,不应使用超过安全指标限量规定要求(蜂蜜、蜂王浆、蜂花粉中的药残、重金属、农残超标和掺假等)的原辅料。

6.2.4原辅料的储存。

应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并实施,包括最低储存期限、储存数量、超过保质期物料、有害生物孳生繁殖和外包装破损等控制。蜂王浆储存应配置相应的冷藏设备、设施,配备有温度控制(-18℃以下)装置,并定期监控。蜂花粉保存应有干燥阴凉措施。

6.2.5添加物。

营养强化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限量应符合gb14880规定的要求。出口企业应符合进口国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客户要求。

6.3过滤。

蜂产品加工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滤网的完整性,并对最后一次过滤步骤中滤网的完整性检查进行记录监控。过滤设备和容器应采使用无毒材质制作,应采用适宜的过滤目数、过滤温度。

6.4蜂产品制品的配料。

6.4.1配方。

投入生产使用前或变更时所投入物料类别和限量物质的比例,应经过食品安全小组的复核和批准,复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蜂产品(包括蜂蜜、蜂王浆、蜂花粉等)使用的原料种类、数量。

b)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限量(包括复合添加剂内含有的限量物质)应分别符合gb2760和gb14880规定的要求。

c)药食同源食品及新食品原料的使用应符合要求。

6.4.2配料工序。

应依据产品特性要求,制定合理配料规定。应制定投料复核程序,双人复核、确认以防止投料的种类、顺序和数量有误。宜注意物料混合均匀度。

6.5灭菌。

6.5.1蜂蜜、蜂花粉、蜂产品制品有浓缩灭菌工艺要求的,应对灭菌效果进行确认,证实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同时需考虑销售储存条件下的保质期要求。

6.5.2灭菌包括热灭菌、紫外线灭菌、红外线灭菌、辐照灭菌等。采用热灭菌工艺或非加热灭菌(如紫外线灭菌、红外线灭菌等)工艺时,需提供制定的灭菌工艺规程依据,并提供实施有效的记录;采用辐照措施灭菌的,应根据《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灭菌工艺规程,并提供实施有效的证据。

6.5.3灭菌和洁净灌装设备的监视测量设备、设施的管理。

6.5.3.1灭菌装置(包括热灭菌及其他灭菌)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能力测定;在新装置使用前或对装置进行改造后应确认灭菌效果;灭菌的监视测量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校准;灭菌设备维护保养工作能够保障灭菌效果。采用辐照灭菌的,应对辐照效果进行验证,辐照剂量应符合gb/t18526.2的要求。

6.5.3.2灌装设备(定量)应定期进行校准,宜定期对其洁净程度进行验证。

6.6包装。

6.6.1灌装/包装用的内包装物及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产品卫生标准和进口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6.6.2无菌灌装(如蜂产品制品)、低温灌装(如蜂王浆及其冻干品)或常温灌装(如蜂蜜)作业条件应符合对灌装环境温湿度和洁净度的要求。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清洁作业区应有空气、人流和物料净化措施及设施。应保证空气循环次数。

6.6.3应对产品封口的密闭性及异物进行检查。

6.7储存。

6.7.1蜂王浆原料、成品应在-18℃以下冷藏,防止温度急剧升降。蜂蜜和花粉的贮存应采用适宜的环境条件。

6.7.2蜂王浆冻干品储存环境的温湿度应满足产品的特性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6.8半成品储存。

应确定半成品的储存温度和时间要求,并严格控制,配制好的半成品宜立即使用。储存环境和过程应经过确认,确保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因故延缓生产时,对已调配好的半成品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或腐败变质;恢复生产时,应对其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的半成品不应进入下一生产环节。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1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室和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

7.2检验室应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标准资料、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检验仪器应进行校准或检定。

7.3应制定原料及包装材料的品质规格、检验项目、验收标准、抽样计划(样品容器应适当标示)及检验方法等,并实施。

7.4成品应逐批抽取代表性样品,按相应标准进行出厂检验,凭检验合格报告入库和放行销售。

7.5蜂产品加工企业应建立留样制度,存放于专设的留样室内,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蜂蜜及以蜂蜜为主要成分的蜂产品需常温留样;蜂花粉需低温留样;蜂王浆及蜂王浆制品需冷冻留样,留样应有明显标识。

7.6委托外部实验室承担检验工作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受委托的外部实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具备完成委托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保护产地环境,控制环境污染,使生产基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准要求。

二、认真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生产,保证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技术规范。

三、规范化采收和安全贮运,防止二次污染。

四、加大农产品的检测检验力度,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无公害产品的标准。

五、做好基地和产品的认证,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加贴和管理。

六、健全记录和档案,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追踪服务体系。

七、实行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自检,逐步推行产地产品检测合格准入和准出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检测室应当悬挂并严格执行抽样检测制度、农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流程、检测室管理制度。

(1)按照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科学制定实施农产品检测抽样计划。

(2)每次抽取样品须由至少2名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抽样,及时封存样品,按照规定事项填写抽样、加盖乡镇监管站公章并由抽检工作人员、被抽检单位或个人共同签字确认。抽样单一式三份、分别留存。

(3)抽样完成后,抽检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回检测室,登记后交由检测人员实施检测,并在24小时内出具检测结果。

(4)检测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检测规程进行检测,填写《快速检测原始记录表》,在表格右侧粘贴栏内粘贴好对应的电脑数据打印纸,打印纸上应显示检测时间、标样数据、样品数据、操作者姓名等信息,并及时登记监测记录。

(5)每月初将上月抽样检测结果汇总上报当地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上市、消费高峰期,应当每周汇总报送检测结果。鼓励建立信息平台同步上传监测数据。

(6)抽检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应当在监测结果确认后24小时之内告知被抽检单位或个人,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将样品取样部分切碎至1cm左右,混匀(叶菜取叶片,带皮菜取表皮,其他样品直接切碎)

称取样品(叶菜称2克,非叶菜类取4克)

加入20ml缓冲液,震荡1-2分钟

静置至样品上层液体澄清

在37℃-38℃下恒温培养30分钟

按照检测顺序,依次在装有空白和样品的比色皿中分别加入

50ul底物,摇匀后置于仪器中测定

检测室应当保持整洁、安静,安装防火、防盗设施,各种仪器、器皿、试剂标志清晰,不得存放与检测无关的物品。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检测室,禁止在检测室吸烟、进餐,不得在检测室从事与检测无关的活动。

(3)检测人员工作时应当统一穿着工作服,检测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各类试剂应当分类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试剂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5)仪器设备、物品使用完毕后,应当清洗洁净并归还原处,保持良好状态。

(6)下班时须切断检测室电源、水源,关闭好门窗。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 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牢记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食品安全大如天,是直接关系 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

3、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准入制度。几进入苍松农贸市场的食品,要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对没 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产品要主动苍松农贸市场检验检测中心送检,并配合抽样检测。

4、 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购销台帐。购销台帐应记录 供货方、采购方的名称、地址、数量、质量、流向、时间并签名。填写必须清楚、规范、不缺项并妥善保管。

5、 严禁销售假冒伪劣、腐烂变质、经检验不合格产品,并主支配合有关部门查封、扣押、 销毁、追溯。

6、 销售假冒伪劣、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造成危害的依法处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小组成员应具备多学科的知识和建立与实施蜂产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经验,包括食品卫生质量控制、产品研发、工艺制定、原辅料采购、生产控制、检验、设备维护、仓储运输、产品销售等知识、技能或工作经验。

4.2人员能力、意识和培训。

4.2.1食品安全小组人员应熟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具有守法意识,理解haccp原理、前提方案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

4.2.2企业应配备满足需要的熟悉蜂产品生产基本知识及加工工艺的人员。

4.2.3从事产品研发、质量控制、检验等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知识。

4.2.4采购人员应具备识别原材料质量和安全特性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4.2.5企业应制定和实施人员培训计划,提供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以持续岗位能力要求,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掌握蜂产品加工过程的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从事产品研发、配料、过滤、灌装、杀菌操作的人员应持续满足岗位能力要求。

4.2.6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并持有效资质证明。

4.3人员健康和卫生。

4.3.1人员健康。

4.3.1.1蜂产品加工企业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4.3.1.2蜂产品加工企业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应做临时性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3.1.3企业应建立日常员工健康报告制度,从业人员上岗时应报告身体健康、疾病或受伤状况,卫生管理人员应对其加以关注和检查。

4.3.1.4应建立并保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4.3.2人员卫生。

4.3.2.1与食品直接接触的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卫生,不应留长指甲,应勤理发、勤洗澡、勤更衣。

4.3.2.2不同区域或岗位的人员宜穿戴不同颜色或标志的工作服装,人员进入车间应更衣,穿工作服和鞋、戴工作帽,工作服应遮住外衣,头发不外露,不应将与生产无关物品带入车间。

4.3.2.3人员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上岗后,若处理被污染的产品或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应重新洗手消毒;不得穿工作服进入卫生间,离开车间时应换下工作服。

4.3.2.4更衣室及与更衣室相连的卫生间内不得吸烟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4.3.2.5工作帽、服、鞋应集中清洗、消毒,统一发放,企业宜建立洗衣房。

4.3.2.6进入加工车间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上述规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8.1应建立且实施可追溯性系统,以确保能够识别产品批次及其与原料批次、生产和交付记录的关系。应按规定的期限保持可追溯性记录,以便对体系进行评估,使潜在的不安全产品得以处理。可追溯性记录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顾客要求。

8.2应建立产品撤回程序,验证撤回方案的有效性,并按规定予以记录。

8.3应建立并保持记录,以提供符合要求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8.4出口预包装蜂产品的标识应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应在运输包装物的侧面标注卫生注册编号、批号和生产日期等内容。加贴的合格证应符合我国和进口国规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5.1.1蜂产品加工企业应符合gb14881标准中关于厂区环境、厂房及设施、设备的要求。出口企业还应满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和进口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5.1.2各类蜂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设施资源应满足生产需要,应建立和落实维护保养制度。

5.1.3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如:通常可划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或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等。一般作业区应与其他作业区域分隔。

5.1.4蜂王浆和蜂王浆冻干粉产品及添加有蜂王浆的制品,宜依据蜂王浆产品要求配置温度控制系统。

5.2其他前提方案。

5.2.1卫生管理。

5.2.1.1卫生制度、环境卫生、厂房设施卫生、机器设备卫生、清洗消毒、除虫灭害、污水污物管理应符合gb14881的相关要求。出口企业还应符合出口备案要求以及相关进口国的法律法规要求。

5.2.1.2生产车间应建立防止霉菌孳生和繁殖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并实施。

5.2.1.3各种蜂产品和蜂产品制品的贮存场地应清洁卫生、防潮湿,防曝晒,防风沙,远离污染源,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同库、同处贮存。

5.2.2对于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水和空气,应有防污染措施,并应定期清洗消毒,各区域洁净级别和换气净化系统的清洁度应达到相关的卫生要求。

5.2.3生产线的清洗消毒。

5.2.3.1生产设备、工具、容器、泵、管道及其附件等应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所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应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清洗、溶解、调配、过滤、灌装、封盖、灭菌、包装等工序,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剩余的蜂产品及其制品应从管道和容器中全部排除。

5.2.3.2应定期更换过滤系统的滤网、滤膜、滤棒、滤芯等。生产结束后,设备清理、清洗应达到食品卫生要求。

5.2.4灭菌后加入配料时,应采取适宜措施以防止不良微生物的.引入。

5.2.5应制定并实施内包装卫生操作规程,包装材质应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灌装时内包装物均应清洁卫生,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指标应符合相关产品卫生规范要求,不对产品造成二次污染。

5.2.6应建立卫生清洁方案,在合适的场所,采取有效的清洁消毒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5.2.7应对不同场所和区域进行标识,建立并实施管理方案,以防止润滑剂、燃料、清洗消毒用品、冷凝水及其他化学、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食品造成安全危害,并形成记录。应正确标注、存放和使用各类化学物质,并保证相关人员获取使用说明或接受有效培训。

5.2.8应识别有害生物,制定控制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清除和预防鼠、虫等有害生物。

乳产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九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奶畜养殖

第十条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第十一条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二条 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

(二)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六)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畜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第十四条 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第十五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奶畜养殖者对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处理。

第十七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 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第三章生鲜乳收购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保持生鲜乳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章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 

(二)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 

(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第三十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杀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杀菌。

生产发酵乳制品的菌种应当纯良、无害,定期鉴定,防止杂菌污染。 

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

第三十三条 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婴幼儿奶粉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 出厂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检验内容应当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剂、稳定剂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种等;婴幼儿奶粉在出厂前还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对检验合格的乳制品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检验报告应当保存2年。

第三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第五章乳制品销售

第三十九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 

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第四十条 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

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第四十五条 出口乳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还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接到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出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生鲜乳运输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和销售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的生鲜乳,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省级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八条 奶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生鲜乳生产

第九条 地方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结合当地奶畜发展需要,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奶畜品种登记、奶牛生产性能测定、青粗饲料生产与利用、标准化养殖、奶畜疫病防治、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服务,并开展相关技术培训。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乳制品生产企业及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条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备案,获得奶畜养殖代码。

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自己的奶源基地,按照良好规范要求实施标准化生产和管理。

第十一条 奶畜养殖场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立养殖档案,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做好档案保存工作。奶畜养殖小区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奶畜养殖场、奶畜养殖小区依法建立科学、规范的养殖档案。

第十二条 从事奶畜养殖,不得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中添加动物源性成分(乳及乳制品除外),不得添加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第十三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在使用前后及时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并建立清洗、消毒记录。

第十四条 挤奶完成后,生鲜乳应当储存在密封的容器中,并及时做降温处理,使其温度保持在0~4℃之间。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不得销售。

第十五条 奶畜养殖者可以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鲜乳收购站出售自养奶畜产的生鲜乳。

第十六条 禁止出售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添加其他物质和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第三章生鲜乳收购

第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制定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对生鲜乳收购站进行科学合理布局。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的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区奶畜存栏量、日产奶量、运输半径等因素,确定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数量和规模,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

(二)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四)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七)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应当在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

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生鲜乳收购站的挤奶设施和生鲜乳贮存设施使用前应当消毒并晾干,使用后1小时内应当清洗、消毒并晾干;不用时,用防止污染的方法存放好,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生鲜乳收购站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和其他控制害虫的产品应当确保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感官、酸度、密度、含碱等常规检测。检测费用由生鲜乳收购站自行承担,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或者变相转嫁给奶畜养殖者。

第二十三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并保存2年。

生鲜乳收购记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名称及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编号、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收购日期和时点。

生鲜乳销售记录应当载明生鲜乳装载量、装运地、运输车辆牌照、承运人姓名、装运时间、装运时生鲜乳温度等内容。

生鲜乳检测记录应当载明检测人员、检测项目、检测结果、检测时间。

第二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的生鲜乳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在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散装乳冷藏罐国家标准。

第四章生鲜乳运输

第二十六条 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无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车辆,不得从事生鲜乳运输。

生鲜乳运输车辆只能用于运送生鲜乳和饮用水,不得运输其他物品。

生鲜乳运输车辆使用前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二十七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

(二)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三)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

(四)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

(五)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

第二十八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车辆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第三十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生鲜乳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名称、运输车辆牌照、装运数量、装运时间、装运时生鲜乳温度等内容,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驾驶员、收奶员签字。

第三十一条 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生鲜乳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鲜乳生产者、收购者、运输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三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并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生鲜乳质量安全事故信息。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现奶畜养殖者和生鲜乳收购者、运输者、销售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举报生鲜乳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完整地记录、保存。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收到举报的,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鲜乳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收回生鲜乳准运证明,或者通报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收回,同时通报有关乳制品加工企业。

第三十九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畜牧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设施条件,落实质量安全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自律管理;公开承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组织生产管理人员和农户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巡查监督。

5、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落实包装标识、追溯管理和召回处置等规定。

6、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不得收购、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7、食用农产品入市须同时具备包装标识或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认证农产品入市销售时使用认证标识的,须按规定附具质量认证证书;依法需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标准规定了蜂产品,包括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蜂产品制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特定要求,包括人力资源、前提方案、关键过程控制、检验、产品追溯与撤回。

本标准不适用于蜂胶产品生产企业。

产品管理制度

对产品的搬运、贮存、包装、防护与交付的管理作出规定,使其符合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1生产科(车间)负责组织产品搬运、装卸、包装和防护管理。

2.2生产科(车间)负责物质贮存管理。

2.3生产科(车间)和销售部组织食品的交付管理。

3.1产品应有明确和明显的标识。

3.2产品在搬运过程中要以适当的方法进行,防止因搬运不当使产品受损。

3.3仓库负责对食品贮存管理。

3.3.1对验收入库的物质要分类摆放,设原辅料仓和成品库,库内物质摆放整齐,一定的间隔,并挂牌标识,在标识中要标明物质的产地、品名、数量,做到账物卡相符。

3.3.2对未出库的食品要做好防护和标识。

3.3.3仓库物质应堆放整齐,标识清晰,存取方便。

3.3.4特别要做好食品的防潮、防虫、防鼠等防范工作。

产品管理制度

品质部门的工作分两大部分。

1.质量管理工作。

2.质量检验。

由于公司电子电力产口涉及用户的人身安全问题,检验工作不实行计数抽样法,而采取全额检验,对于外购件按公司实行的四定(定品牌、定生产厂、定供应商、定合同)要求进行。

二.品质部工作的特点。

1.质量教育培训。

宣传“质量就是生命”的指导思想,实行质量一票决制,质量在考核中占主要成份,做到人人重视产品质量、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

质量培训工作则是配合公司总的培训计划,加强专业基础知识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2.质量控制检测。

对关键工序设立质量控制点,目前在机加部、有工序和零件及外加工件半成品库两控制点,在生产部设立元器件,焊接、调试、成品库四个控制点,所有这些控制点对材料、元器件进厂到外协、加工、焊接、调试、半成品库都实行全额检测,对不合格的材料、器件、半成品严禁流入下道工序,并严格执行更改代用手续。

3.质量统计。

根据公司下达的质量指标,各控制点按月作好质量统计工作并上报品质部,它是质量分析、考核工作中质量部分的重点依据。部门汇总后,按月上报公司并视情况作出质量通报,通报内容包括合格率指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表彰优秀。

4.质量信息反馈。

公司建立统一的质量信息反馈卡片,将用户反馈的质量信息及时与技术部门及生产部门取得联系,及时分析改进、处理,做到用户满意,而自己得到分析提高和改进。

反馈信息首先要做到快速准确,处理要及时,这样才能提高公司在用户中的信誉。

对于用户使用安装调试中存在的问题,除了在产品中增加必要的说明文件外,对于较复杂的问题,公司还将组织学习班、培训班和加强现场服务。

5.质量分析会议。

加工生产过程出现的质量问题,用户反馈的质量信息要定期对重点部门、班组召开质量分析会议,会议综合各方面发现的问题,并分析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采取改过的措施达到提高产品质量、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目的,此类分析会由品质部主任召开,会议以专题为主以解决问题,得到改进为目的。分析会议可以为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涉及的部门可以是单一的生产部门、技术部门,也可以综合到供应部、经营部等。

6.计量工作。

计量工作是开发、生产、检测的保证之一。由于公司条件的限制,计量手段比较欠缺,目前长度计量工作以外单位(计量站)协作为主,再半年至一年进行一次,仪表计量只能进行简单的过渡计量,这方面的工作还有待加强和投入。

7.质量事故的处理。

公司制定了一个事故处理办法,质量事故按造成的损失大小分等级进行处理。

公司本着以预防控制质量事故为主,处理仅仅是次要手段。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内容与要求。

2.1.公司质量工作计划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常开展。

2.2.组织编写有关质量管理的程序文件。

2.3.收集和处理质量信息、掌握和分析质量动态。

2.4.质量检验统计工作。

2.5.组织编制检验指导书。

2.6.质量奖惩工作。

2.7.组织产品例行试验。

2.8.参与新品开发和关键项目的审查和鉴定工作。

2.9.汇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公司各项产品的质量指标。

2.10.质检人员的培训、学习和提高工作。

3.责任和权限。

3.1.责任。

3.1.1.对公司出厂的'产品质量负责。

凡公司出厂经过检验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于加工过程的错验、漏检造成的均由品质部负主要责任。

3.1.2.公司内部加工过程产生的次品、废品,由于错验、漏验造成的均由品质部负责。

3.1.3.对加工过程中违反工艺操作,使用不合格材料、元器件、结构件,有关检验人员有责任及时报告,防患于未然。

3.2.权利。

3.2.1.对未经检验的材料、元器件、零件、部件、半成品、成品有权制止使用、加工、装配、入库、出厂。

3.2.2.对违反工艺的加工方法,未经试验和有关部门认可的代用品有权停止其加工、生产。

4.检查与考核。

4.1检查。

4.1.1各质量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检验制度,并做好记录和执行工作,每月定期的小结和特殊情况的报告是防止质量事故的重要措施。对于重大质量事故必须汇同有关部门检查到底,并督促做好后续工作,如更改资料文件、不合格的隔离处理工作。

4.1.2品质部在做好统计工作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部门工作的薄弱环节和质量分析会议作出有关的执行情况。

4.2考核。

4.2.1公司下达的质量指标(产品合格率、返修率)是公司考核部门工作的主要依据,每季度考核一次,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与预防也是依据之一。检验人员的考核,可依据技术含量高低、错验、漏验的频次,品质部制定具体考核指标。

4.2.2由主管经理按《科技管理人员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进行考核。

1.为了提高开发产品试制件的质量,控制试制件流向,加强生产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2.试制件包括机械零件及印制线路板,图样应完整、清晰、正确,生产前在图样上应加盖供“试生产用”章。

3.生产试制件,申请人不仅要提交盖有供试生产用章的图纸,同。

时填写试制件生产作业流水单(以下简称流水单)。流水单在生产部领取。流水单上的公司件号统一按图样代号填写。

4.生产部按流水单的要求安排生产,其加工质量应与正式产品(零件)相同,应经检验、调试、验收等工序才能入库。

5.库房应为试制件单独分区保管,单独立卡建账。

6.试制件入库后,保管员应核对流水单返回生产部配料处。

7.机械加工部按生产部下达的任务单加工试制件,严格执行工序检验与成检。零件入库前,应由公司检验员复验,经仓库保管员点收后入库。图纸由公司检验员向总师办注销。

8.外协试制件时,承办人应负责外协质量和进度,加工完成后,交由公司检验员复验。仓库保管员点收后零件入库,图纸由公司检验员向总师办理图纸注销手续。如果公司检验员复验不合格,外协人负责进行处理。

9.开发部或者经营部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去仓库领用试制件,并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需经主管经理批准。

10.开发部或经营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试制件去外厂安装或调试、试用等,应征得主管经理同意。若因故不能及时请示,应请外厂有关负责人提供收据或借条,经签字、盖章后回公司仓库销账。

11.对于长期滞留有外厂的试制件,仓库应催促还货或付款。

旭升电子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5日。

产品管理制度

一、设立行政部、技术部、质检部、生产部、购销部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构,由质量负责人指挥。

二、由质量管理机构制定原材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工艺过程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三、原材料购入时,仓管员应对需检验的原材料,开立需检单,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完成检验。

四、质量管理部门对制造过程的在制品均应依“工艺过程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实施全套质量检验,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五、车间主管必须督促员工对所制品进行自主检验,遇质量异常时予以挑出、改进和处理。

六、质量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实施质量检验,产品合格以后才能出货,以确保产成品质量。

七、原材料进厂检验有异常时,质检主管均在说明栏内说明异常原因。异常的原材料经核决试用后,要通知现场注意使用,并记录使用情况与供应厂商交涉。

八、质量负责人对预定交库产成品作最后指标检验,合格的办理交库手续,不合格的不能交库,按“异常处理单”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九、为培养基层管理人员的质检管理,各部门应组成质量管理小组。

十、制定工艺质量评比和激励制度,坚持工艺质量检查整改制度。

20xx年3月1日

产品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的方针、政策和办法,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强化质量安全意识,抑制外界对检验检测工作的干扰,确保质检结果的公正。

2、定期对检测室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教育,使其彻底掌握检验手段和方法,弄清检测目的和要求,提高检测效率。

3、检测室对所有检验人员施行培训上岗制,加强检验人员技能培训,使其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的检验方法。

4、检测室人员严于律己,工作期间必须穿工作服,按照标准操作;来访者进入实验室请穿戴工作服和鞋套,非实验室人员非请勿入。

5、禁止在检测室内吸烟、喝酒、打牌、进餐、会客、大声喧哗、打闹嬉戏;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瓜果、皮核等杂物,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6、爱护实验用品,定期对仪器试剂等用品检查校正,并用标签标明,做好记录;所有用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借、转让、占为私有。

7、按照规定标准规范使用实验仪器等物品,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由于人为因素造成仪器等物品损坏,按原价赔偿。

8、检测室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按规定标准、规程进行样品抽检、验收和检验。

9、检测室内有毒、有害、易燃、污染、腐蚀的物品及废液处置应按有关要求执行,以免污染环境,引发事故。

10、检测结束后,要及时清洗器皿,归放原位,严禁随拿随放、肆意堆叠。

11、离开检测室前认真检查水电、仪器、药品等,务必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12、检测室值班人员要做好当天值日记录。

1、实验器材应符合标准要求,保证准确可靠,凡计量器具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方能使用。

2、实验器材实行专人负责制,使用前联系负责人,出现问题追究负责人。

3、实验器材的使用务必按照规定标准规范操作,方法步骤如有更改,请示研究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使用结束后及时关掉电源,做好清洁工作,并做仪器使用记录。

4、器材设备不经负责人同意,不得外借;定期对器材检查、维护、校正,使之处于正常状态。

5、精密仪器不得随意移动,使用过程出现问题,立即停用并将问题反映给器材负责人,不得私自拆动,经负责人同意填报修理申请后,报送维修部门检修。

1、药品管理按其性质分类存放、专柜保存,放置有序、避光、防潮、通风干燥,药品标签、登记清楚,剧毒药品加锁存放、易燃、挥发、腐蚀品种单独贮存,定期对药品进行检查校正,过期药品按照其特性做无害化处理。

2、药品的保管、发放和回收由专人负责,严禁乱拿误用,造成事故追究负责人责任。

3、药品定制、采购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账目,定期检查药品使用情况,以便提前做出购买计划,以免影响检测。

4、严禁私自出借或馈送药品试剂,外单位借用时需经负责人同意,并做好记录。

5、药品的使用要讲究节约,按规则使用,严禁污染药品;药品使用前,要先检查药品的保存情况及有效性,用后应盖紧封严,及时归位,做好使用登记。

6、废液要用专门容器回收,集中销毁处理,严禁乱倒乱放,以免污染环境,造成事故。

1、建立检测室资料档案制度,所有检测数据、实验记录等纸质版资料必须归类存档,电子版资料必须备份保存,专人负责。

2、属不宜公开的资料档案一律保密,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调阅、更改;有关部门需要查阅资料,问明用意,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供,否则,一律不予接待。

3、检测数据要真实可靠,实验记录应规范整洁,并需要检测人员签字确认。

4、资料档案的存放保管,注意防虫、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确保资料完好无损。

5、清理和处理资料档案时,要按《档案法》的要求处理相关资料。

产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在进行产品开发前必须进行调查研究,调查研究的工作包括:

1、调查国内市场和重要用户以及国际重点市场同类产品的技术现状和改进要求。

2、以国内同类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前三名以及国际名牌产品为对象,调查同类产品的质量、价格、市场及使用情况。

3、广泛收集国内外有关情报和专刊,然后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

第二条可行性分析的工作有:

1、论证该类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

2、论证市场动态及发展该产品具备的技术优势。

3、论证发展该产品的资源条件的可行性。

第三条制定产品发展规划:由研究所提出草拟规划,经公司总工程办公室初步审查,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缜密研究,定稿后报公司批准,由计划科下达执行。

第四条产品开发研究所的主要职责是:

1、开展产品生命周期的研究,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预测企业的盈亏,为企业提供产品生产的科学依据。

2、开展对产品升级换代具有决定意义的基础科学研究、重大工艺改革、重大专用设备和测试仪的研究。

3、开展那些对提高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新材料研究。

第五条新产品试制是在产品按科学程序完成“三段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的,是正式投入批生产的前期工作,试制一般分为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两个阶段。

第六条样品试制是指根据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和少数必要的工装,由试制车间试制出一件或数十件样品,然后按要求进行试验,以考查产品的性能和设计的合理性。此阶段应完全在研究所内进行。

第七条小批量试制是在样品试制的基础上进行的,它的主要目的是考核产品工艺性,进一步校正和审验设计图纸。此阶段以研究所为主,由工艺室负责技术文件和工具设计,试制工作部分转移到生产车间进行。

第八条在样品试制小批试制结束后,应分别对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并按zh001—83标准要求编制下列文件:

1、试制总结。

2、型式试验报告。

3、试用(运行)报告。

第九条进行新产品简单工艺设计:根据新产品任务书,安排利用厂房、面积、设备、测试条件等设想和简略工艺流程。

第十条进行工艺分析:根据产品方案设计和技术设计,做出材料改制,元件改装,复杂自制件加工等项工艺分析。

第十一条进行产品生产图的工艺性审查。

第十二条编制试用工艺卡片:

1、工艺过程卡片(路线卡)。

2、关键工序卡片(工序卡)。

3、装配工艺过程卡(装配卡)。

第十三条根据产品试验的需要,设计必不可少的工装,本着经济可靠,保证产品质量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装、通用工装、组合工装、简易工装、过渡工装(如低熔点合金模具)等。

第十四条制定试制用材料消耗工艺定额和加工工时定额。

第十五条零部件制造、总装配中应按质量保证计划,加强质量管理和信息反馈,并做好试制记录,编制新产品质量保证要求和文件。

第十六条编写试制总结:着重总结图样和设计文件验证情况,以及在装配和调试中所反映出的有关产品结构、工艺及产品性能方面的问题及其解决过程,并附上各种反映技术内容的原始记录。该文件的内容及要求按zh0001——83进行编写。样品试制总结由设计部门负责编制,供样品鉴定用,小批量试制总结由工艺部门编写,供批量试制鉴定用。

第十七条编写型式试验报告:是产品经全面性能试验后所编的文件,型式试验所进行的试验项目和方法按产品技术条件,试验程序,步骤和记录表格参照zh0001—83试制鉴定大纲规定,并由检验室负责按zh0001——83编制型式试验报告。

第十八条编写试用(运行)报告;是产品在实际工作条件下进行试用试验后所编制的文件,试用(运行)试验项目和方法由技术条件规定,试验通常委托用户进行,其试验程序步骤和记录表格按zh0001—83试制鉴定大纲规定,由研究所设计室负责编制。

第十九条编制特种材料及外购、外部协作零件定点定型报告,由研究所负责编制。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鉴定是对新产品从技术上、经济上作全面的评价,以确定是否可进入下阶段试制或正式投产,它应对社会和用户负责,要求严肃认真和公正地进行。

第二十二条在完成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的全部工作后,按项目管理级别申请鉴定。

第二十三条鉴定分为样品试制后的样品鉴定和小批试制后的小批试制鉴定,不准超越阶段进行。属于已投入正式生产的产品系列的,经过批准,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鉴定可以合并进行,但必须具备两种鉴定所应有的技术文件。

第二十四条按zh0001—83鉴定大纲完成样品或小批试制产品进的各项测试。

第二十五条按zh0001—83鉴定大纲备齐完整成套的图样及设计文件。

第二十六条组织技术鉴定,履行技术鉴定书签字手续,其技术鉴定的结论内容是:

1、样品鉴定结论内容。

(1)审查样品试制结果,设计结构和图样的合理性、工艺性,以及特种材料解决的可能性等,确定能否投入小批试制。

(2)明确样品应改进的事项。

2、小批试制鉴定结论内容。

(1)审查产品的可靠性,审查生产工艺、工具与产品测试设备,各种技术资料的完备与可靠程度,以及资源供应、外购外协件定点定型情况等,确定产品能否投入批量生产。

(2)明确产品制造应改进的事项,搞好产品生产工程评价(c评价)。

第二十七条对于简单产品、公司已具有成熟制造和应用技术的产品以及由已有产品派生出来的变型产品,允许直接从技术设计或工作图纸设计开始,开发周期定为1—3个月。

第二十八条从高等院校或有关科研设计机构引进的经过实验考核的产品,必须索取全部论证、设计和工艺(含工具)的技术资料,并应重新调查分析论证。这类产品的开发周期定为2—5个月。

第二十九条属于已有产品在性能和结构原理上有较大的改变的研究以及新类别的产品的开发,开发周期一般定为6—7个月,最长为一年(特别情况下超过一年半时间),具体程序周期规定为:

1、调研论证和决策周期:一般产品一个月;复杂产品一个半月。

2、产品设计周期(含技术任务书、技术设计和工作图设计):1—12个月。

3、工艺(含工具)设计周期:1—2个月。

4、产品试制(含工具制造)周期:1—2个月。

5、样品试制周期:1—2个月(含样品鉴定)。

6、小批量试制周期:2—3。5个月。

7、产品鉴定和移交生产周期:1个月。

第三十一条为节省开支,新产品(科研)成果评审会应尽量与新产品鉴定会合并进行。

第三十二条成果报审手续必须在评审鉴定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三十三条成果奖励分配方案由公司研究所共同商定后报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新产品开发都必须具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建议书),由设计部门进行技术设计,工作图设计经批准、审核、会签后进行样试。样试图标记为“s”,批试图标记为“a”,批试生产图标记为“矿。a和b的标志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会议确定。

第三十五条每一项新产品要力求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具有良好的工艺性。

第三十六条产品的主要参数、型号、尺寸、基本结构应采用国家标准或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标准,在充分满足使用需要的基础上,做到标准化、系统化和通用化。

第三十七条每一项新产品都必须经过样品试制和小批量试制后方可成批生产,样试和小批量试制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具有完整的试制和检验报告。部分新产品还必须具有运行报告。样试、批试均由总工程师召集有关单位进行鉴定并决定投产与否和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在同一系列中,个别工艺变化很小的新产品,经工艺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批试,在样品试制后,直接办理成批投产的手续。

第三十八条新产品移交生产线由总工程办公室组织、总工程师主持召开由设计、试制、计划、生产、技术、工艺、检查、标准化、技术档案、生产车间等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鉴定会,多方面听取意见,对新产品从技术、经济上做出评价,确认设计合理,工艺规程、工艺装备没有问题后,提出是否可以正式移交生产线及移交时间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批准移交生产线的新产品,必须有产品技术标准、工艺规程、产品装配图、零件图、工具图以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四十条移交生产线的新产品必须填写‘‘新产品移交生产线鉴定验收表”。

第四十一条图纸大小和制图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要求。

第四十二条成套图册编号有序,蓝图与实物相符,工具图、产品图等编号应与已有的编号有连贯性。

第四十三条产品图应按会签审批程序签字。总装图必须经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工艺工具图纸资料应由工艺部门编制和设计,全部底图应移交技术档案部门签收归档。

第四十四条验收前一个月应将图纸、资料送验收部门审阅。

第四十五条技术资料的验收汇总管理由研究所负责。

产品管理制度

1、公司推行以"5s"运动为核心的现场目视管理,坚持"5s"就是品质的理念。

2、公司管理人员轮值负责公司"5s"检查与考评,行政或品管部负责组织培训,制定工作程序;并将各个时段5s运动开展效果编成报表。

3、每周星期六为部门清洁日,每年开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公司清洁日,逢清洁日需要对:各部门、各机台、各工位、办公室及仓库食堂宿舍,对所有物料成品、工具刀具、文件档案等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区分出需要和不需要的物品,并隔离、标识。不需要的应及时处理。

4、每天下班前,均需要对车间、仓库(办公室)进行整理清洁,将5s精神贯彻到日常工作中,坚持不懈,不断改进,日清日高。

5、任何人因工作需要,在仓库、车间、或其它区域施工作业,每次作业完毕,应立即将现场清理干净,并恢复到作业前状态。

6、部门主管是该部门5s活动负责人,各部门的5s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纳入部门管理人员的考核、考评范围。

1、生产各部门根据工作特点选拔:文化素质高、技术全面、工作细心认真、熟悉产品的员工,担任质检工作,品管部负责组织培训、管理。

2、品质部门负责人应会同生产部共同制订《制程检验作业指导书》、《xxx作业指导书》,经总经理审核确认后,作为公司产品的执行品质标准。定期修订并据以培训品检员。

附件-7:产品检验作业标准书。

3、品检员工作中发现品质问题,按以下三步操作:

(3、2)隔离:将存在品质问题的产品(半成品)隔离开来。

4、生产流程所有部门、员工,对于品质问题,应坚持"三不原则":

(4、1)不接收:前工序(部门)流到本工序,存在品质问题的产品不接收、不继续操作。

(4、2)不制造:争取产品在本工序操作(部门)不出现品质问题。

(4、3)不传递:操作中发现本工序或前工序(部门)造成的品质问题,应隔离有问题的产品并向领导反映,保证问题产品不会流到下一工序(部门)。

(5、1)一般品质问题或客户投诉,品管部负责。

(5、2)重大品质问题或客户投诉,品管和生产部共同负责。

产品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商品存货管理,明确商品进出库手续,规范盘点流程,促进库存商品管理水平提高。

2.确保公司库存商品财产安全、完整。

适用于公司库存商品出入库管理、仓库现场管理、指令审批管理、仓储日常工作管理。

1.库存商品的定义。

库存商品是指存放在公司仓库中所有权属公司且纳入库存商品核算的各类商品。

2.库存商品入库。

a.商品入库需商品采购负责人(或待入库商品盘点人)提交待入库商品明细清单,经由库管人员盘点核对无误后,将货物放置库房内,分配货架,办理入库手续,制作入库单。入库单需由采购负责人、库存管理直属领导、库管人员共同签字方可生效;入库单一式三份:采购负责人、库管人员、存档各存一份。

b.退货商品入库需由经办人提交退货清单。经由库管人员盘点核对无误后,将货物放置库房内,办理入库手续,制作退货入库单。退货入库单需由经办人、库管人员共同签字方可生效;退货入库单一式三份:经办人、库管、存档各存一份。

3.库存商品盘点。

a.常规盘点:每月3日、13日、23日盘点库存,核对库存表。

b.非常规盘点:

采购商品入库前、后需分别进行库存清点工作,保证大宗新进商品入库前后库存商品无误。

批发订单商品出库前、后需分别进行库存清点工作,保证大宗商品出库前后库存商品无误。

c.库存盘点人员务必独立、细心、认真、负责,尽量保证盘点准确。

1.仓库日常维护。

a.仓储管理人员需每日做好仓库通风、整理工作。每日上班后开启仓库窗户通风,检查仓库窗户门锁是否完整,检查仓库温度;每日下班前检查仓库门窗是否关上、锁上。

b.根据商品数量合理分配仓位,做好仓位资源整合优化,充分利用仓库空间。

a.仓库钥匙常备两套,库管人员和库存管理直属领导各持一套,不得将钥匙随意转交其他无关人员。

b.库管人员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将仓库钥匙移交其他人员,需经库存管理直属领导批准,并办理仓库钥匙交接单,接、交钥匙之前均需盘点核对库存,明确库存商品责任。

3.未经库管人员允许,非库管人员禁止私入仓库。如工作需要需由库管人员陪同,严禁非库管人员单独在仓库停留。

1.零售商品发货流程。

a.订单打印人员(现为xx)打印订单后交库管人员,库管人员依据订单取出相应商品,并留下订单出库联(绿色),其余各联指定财务核算人员(现为xx)、库存管理直属领导各保留一联,出库商品交由发货人员(现为xx)。

b.发货人员(现为xx)根据订单联(白色)复核出库商品无误,打包并发送快递。

c.每工作日10点、16点两次集中备货出库。

2.批发商品发货流程。

a.订单打印人员(现为xx)打印订单后交库管人员,库管人员依据订单备货下架,放置在仓库指定备货区,并留下订单出库联(绿色),其余各联指定财务核算人员(现为xx)、库存管理直属领导各保留一联,待出库商品放置仓库指定备货区准备发货。

b.订单打印人员(现为xx)根据订单联复核出库商品无误,并留下订单联(白色)放置在相应商品上,联系顾客自取或打包并发送快递。

3.零售上门自提发货。

顾客上门选购,由库管人员陪同顾客去库房挑选,选定商品后库管人员在华奥商城下订单,订单打印人员打印订单后交库管人员,库管人员留下订单出库联(绿色),其余各联指定财务核算人员(现为xx)、库存管理直属领导各保留一联。顾客支付货款现金交由指定财务核算人员(现为xx)。

4.员工内购发货流程。

依据《员工内购规定》执行操作。

5.公关性(赠品)商品发货流程。

如因业务需要从库存商品中申请公关性(赠品)商品,需办理公关性(赠品)商品出库手续,公关性商品(赠品)申请出库单需申请人签字、库存管理直属领导审批、副总审签后方可生效,相应商品可以出库。

产品管理制度

为求仓库存货及财产保管的正确性和安全性以及库存数字的准确性。仓库管理事务处理有所遵循,并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以达到财产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一)原材料:包括脂料类、化工类、纤维类、泥料类、砂石类、木材类、塑料类、钢材类、埋件类、办公类、包装类、劳保类、后勤类、油漆类、胶水类、油类、工具类、枪类、砂纸类、毛刷类、螺丝类、接头类、钻头类、开关类、灯线管类、切割片类、钉类、皮带类、轮子类、轴承类、水龙头类、其它类等不同类别。

(二)产成品:按不同客户、不同类别、不同质量分类。

(三)模具:按不同类别分类。

1、存货的堆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设置存货卡。

2、按货物类别特性与库存条件确定存放地点。

3、各项财产卡依编号顺序,事先准备妥当,以备盘点。

4、按照入库的品名、规格、型号验收实际重量,会同质检部门验收货物质量。

5、对不合格的货物停止入库并向上级报告,等候上级指令处理。

6、按照领料单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准确发放货物。

7、各项财务账册应于当日下班前登记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将尚未入账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领料单、退料单、交运单、收料单等于次日上午上班前登记完成。

每月向上级部门报告原料、成品、模具进、出、库存情况,包括月度入库汇总表、月度出库汇总表、月度结存库存表,年度入库汇总表、年度出库汇总表。并于安全库存量以下时及时将库存量通知生产部门、项目部及财务部,以便及时实施采购。

存货的盘点,以当月最末一日实施为原则。

(一)按月盘点:由仓库管理员在仓库主管的监督下进行。

(二)年中、年终盘点。

1、存货:由资材部门或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2、物资:由物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三)检查。

由财务部门照会其仓库主管后,做存货随机抽样盘点。

(四)特定的不定期抽点的盘点工作,亦设置盘点人、会点人、抽点人,其职责与年中(终)盘点同。

(一)仓库主管岗位职责。

1、仓库主管隶属物管科,是公司重要的岗位。主要负责对公司的材料仓、成品仓进行组织管理,并对包装物、模具、工具、劳保用品、物料、废料进行组织管理。

2、辅导、组织、授权仓管员开展工作。按照公司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严格要求仓管员,并对仓管员进行考核,督导各仓库财产物资的安全流动。

3、管理仓管员的内容必须包括:按要求检验入库材料或产品,按各种计量标准计量并记录,如单位为条、米、箱或桶都必须有重量记录如公斤,发现有问题的材料或产品入库应要求入库人改正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4、监督和检查仓库物品的收、发、存记录,要求材料仓和成品仓账本、货物卡、实物必须相符,在工作流程上辅导和培训仓管员。

5、检查仓库5s工作的情况。

6、对仓库作业流程、岗位责任、规则制度的编制提出意见。

7、组织按月定期的盘点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盘点结果。

8、对仓库物料存量实行abc分类法,设定库存量的高低限制,定期检查实物存量与高低限的差距情况。

(二)原料仓仓管员岗位职责。

1、在仓库主管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按照仓库领料制度执行领料手续。

2、监督搬运工工作,制止野蛮装卸。

3、负责原料仓安全保管。有责任制止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的行为。

4、负责本仓库物品的收、发货,核对品种、数量,填写有关入库、出库单,登记账本,做到账、卡、物相符。

5、仓库按照5s要求进行管理,报表管理、文件数据管理。

6、原料仓领料规程、管理制度的编制或提出修订意见。

7、检查入库的原料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外包装是否符合要求、有没有缺斤少两,有没有货不对办,有没有劣质材料、并及时通知质检员检验质量,对不要求的材料要求退货或说明原因不予入库,并及时向仓库主管反映情况。

8、做好原料的状态标识。能辨别及熟记各种原料的代号并掌握库存物品的特性,合理安排摆放区域。

9、发货执行“先入先出、按单发放”的原则。加强与车间的沟通。

10、及时整理库存物品,保持仓库清洁卫生、堆放整齐有序,搞好防火、防潮、防霉、防挥发、防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随时留意物品质量、有效期限,如有问题及时向仓库主管反映。

11、监控物品库存数量,负责向上级递交需要补货的原料,做到及时、准确。

12、在非当班时间,有需要时,须回厂收、发货。

13、每月定期盘点,按时上报相关表册。

14、服从工作安排,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临时任务。

(三)成品仓仓管员岗位职责。

1、在仓库主管领导下开展工作。严格遵守、认真贯彻落实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仓库安全制度,认真执行仓库管理办法。

2、督导搬运工工作,制止野蛮装卸。

3、负责本仓库安全生产,有责任制止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的行为。

4、负责本仓库保密管理、5s推行、资产管理、文件数据管理。

5、负责本仓库物品的收、发货,核对品种、数量,填写有关单据、账卡,保证账物相符。

6、每天早上将库存数上报仓库主管。

7、对进出仓产品的数量负总责。

8、成品进仓时,检查产品的完好性。对污渍、破损的产品停止入库、并及时向仓库主管反映。

9、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保证收发货的及时。

10、及时整理库存物品,保证仓库物品摆放整齐,保持仓库的环境卫生。

11、成品库存数量异常应及时通知专案部门。

12、在非当班时间,有需要时,须回厂发货。

13、每日做好出入库的记帐工作。每月定期盘点。

14、负责协调本仓库与包装发货组之间的工作,出现问题及时上报。

15、服从工作安排,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临时任务。

(一)账载数量如因漏账、记错、算错、未结账或账面记载不清者,记账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申诫以上处分,情况严重者,应层呈财务经理议处。

(二)账载数字如有涂改未盖章、签章、签证等凭证可查,凭证未整理难以查核或有虚构数字者一律由直接主管签报财务经理议处。

财、物料管理人员、保管人有下列情况者,应送总经理议处或赔偿相同的金额:

(一)对所保管的财物有盗卖、掉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舞弊者:

(二)对所保管的财物未经报准而擅自移转、拨借或损坏不报告者:

(三)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财物遭受被窃、损失或盘亏者。

产品管理制度

对产品的搬运、贮存、包装、防护与交付的管理作出规定,使其符合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职责。

2.1生产科(车间)负责组织产品搬运、装卸、包装和防护管理。

2.2生产科(车间)负责物质贮存管理。

2.3生产科(车间)和销售部组织食品的交付管理。

3.内容。

3.1产品应有明确和明显的标识。

3.2产品在搬运过程中要以适当的方法进行,防止因搬运不当使产品受损。

3.3仓库负责对食品贮存管理。

3.3.1对验收入库的物质要分类摆放,设原辅料仓和成品库,库内物质摆放整齐,一定的间隔,并挂牌标识,在标识中要标明物质的产地、品名、数量,做到账物卡相符。

3.3.2对未出库的食品要做好防护和标识。

3.3.3仓库物质应堆放整齐,标识清晰,存取方便。

3.3.4特别要做好食品的防潮、防虫、防鼠等防范工作。

产品管理制度

我们公司是做食品销售的,仓库和公司又是分开的。为加强成本核算,提高公司的基础管理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物资和成品流通、保管和控制程序,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加速资金周转,特制定本品仓库管理制度。

一、食品入库前必须做好检查和验收工作,有发霉、变质、xx、不洁的食品和原料,不准入库。

二、对采购的食品和原料认真验货,做好登记,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保存,收集索证材料,分类存档,登记台帐。

三、食品及原料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有非食品、个人物品、药物、杂物及亚硝酸盐、鼠药、灭蝇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货架上应对每类每批食品严格标明采购日期、产品名称、产地、规格、生产日期及最终保质时限,做到帐、卡、物相符,挂牌存放,并做到先进先出。

五、存放的食品及原料应有包装,并标明产品名称,定型包装食品应贴有完好的出厂标识。禁止存放无标识及标识不完整、不清晰的食品及原料。

六、经常检查所存放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霉变或包装破损、锈蚀、鼓袋、胖听等感官异常、变质时做到及时清出,清出后在专用区域内落地另放并标明“不得食用”等字样,及时销帐、处理、登记并保存记录。

七、保持仓库内通风、干燥,仓库内严禁吸烟。做好防蝇、防尘、防鼠工作,仓库门口设防鼠板,仓库内灭鼠使用粘鼠板,不得采用鼠药灭鼠。

八、冷藏冷冻设施运转正常,冷藏温度在0℃―10℃,冷冻温度应达零下18℃。

九、加强入库人员管理。非仓库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仓库。

摒弃以往的条条框框,思维发散。

产品管理制度

确保服务过程中不合格物品和服务得到有效地识别和控制,以防止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

适用于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过程中不合格物品及服务的控制。

3・1各项服务过程产生的不合格由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纠正;

3・2各部门仓管员负责对采购物品的检验,对不合格物品要进行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

1)质检员识别不合格品(项),进行标识和记录;

2)对一般及严重不合格品(项)应进行评审,提出处置方案;

3)尽可能对不合格品(项)进行隔离;

4)不合格品(项)应在消除不合格后进行再验证;

5)关注交付后不合格品(项),采取与此相应的措施消除其影响・

6・1公司各有关人员对不合格物品及服务都应在相关的工作记录表,工作检查记录表上记录。

6・2仓管员在检查采购的物品出现不合格时,应填写《不合格物品处理单》,呈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由采购人员按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对不合格物品进行处理。

6・3当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合格后,由使用人报上一级主要管理人员验证属实后,填写《不合格物品处理单》并呈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处理办法。

6・4对不合格物品的处理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a)隔离并进行标识;

b)让步使用,放行或接收;

c)报废;

d)退货或更换;

6・5不合格服务依据其程度的不同,可分轻微不合格和严重不合格,如果本部门在短期(一小时内)可予以纠正的,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对系统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合格可视为轻微不合格,其余的为严重不合格。

6・6发生轻微不合格时,识别出的人员应要求有关服务人员立即纠正,并当场验证是否符合要求,做好记录。

6・7发生严重不合格时,识别出的人员应立即向部门(管理处)负责人报告,由负责人做出处理决定,并将产生不合格服务的原因及纠正措施记录在《纠正措施报告》中交管理部进行验证。

6・8当服务完成交付给顾客开始使用后发现不合格时,应针对不合格所造成的后果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纠正。

6・9不合格服务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实施调换、修理等补救措施进行弥补;

b)重新提供服务;

c)道歉或赔偿;

d)降低服务收费;

e)免去服务收费。

6・10有关部门对不合格服务提出让步处理时应经本部门(管理处)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应征得顾客同意,并填写《不合格服务让步处理表》。

6・11必要时管理部将《纠正措施报告》或《预防措施报告》报呈总经理审阅,并由管理部存档。

6・12管理部应记录所有的不合格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为持续改进提供数据。对重复发生的不合格应执行《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a)《纠正措施报告》qr―c

b)《预防措施报告》qr―c

c)《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d)《不合格服务让步处理表》qr―c

e)《访问住户记录表》qr―c

f)《工作检查记录表》qr―c

g)《不合格物品处理单》qr―c

产品管理制度

1.1公司对每一个具体的项目或服务所需的过程进行策划和开发,针对过程有关的输入和输出制定相应的程序或质量计划,以确保每一个过程都得以识别和受控。

1.2识别和考虑这一过程与公司质量体系其他过程之间的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的关系,就有关的要求应保持一致,避免和其他过程发生冲突而影响服务的质量。

1.3在进行策划或开发过程中,如果不形成文件化的程序就不能保证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公司将这一过程形成文件化的程序、作业指导书、规章制度、流程图或质量计划等书面的文件,对过程予以指导和控制,以确保所提供服务的质量。

1.4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具体的项目、服务的提供和实现策划进行确定:

a)这一项目或服务的质量要求;

b)为达成质量要求所需要的过程及与过程有关的程序和应配备的资源(包括在意识和能力方面胜任的人员,服务提供所需要的设备设施、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

c)有关验证、确认、监视、检验和试验活动及相应的规定和准则,包括接受的准则;

d)过程所需的质量记录;

1.5为实现以上要求,建立jsnhwy0-01《服务策划控制程序》进行管理和控制。

2与顾客有关的过程

2.1与产品有关要求的确定

2.1.1为确保我们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满足顾客及其他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公司结合物业管理服务业务的特点,建立、的途径,确保顾客有关的需求得到识别,并将有关的需求转化为对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和我们所提供服务的要求。

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顾客要求进行确认:

a)顾客明示的要求:包括合同、协议的要求,与顾客直接沟通得到的有关要求等。

b)隐含的要求:顾客虽然没有明示,但规定用途或已明确的预期用途所必需的要求。

c)有关法律法规方面必须履行和满足的要求;

d)公司确定的附加要求。

2.1.2公司领导层负责各类要求的识别,公司全体员工都有满足顾客要求、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义务和责任。

2.2与产品有关要求的评审

2.2.1在完全接受有关要求,并向顾客作出提供服务的承诺之前(包括接受口头、书面和电子形式的合同、标书、订单及其更改等),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的流程,根据有关的标准对顾客的要求进行评审,以确保我们有能力满足有关要求,保障顾客和公司的利益。

与产品有关要求的评审须确保:

a)产品(服务)的各项要求都得到明确和规定;

b)与以前表述不一致的合同或订单的要求已经解决;

c)公司有能力满足与产品(服务)有关的各项要求;

2.2.2建立jsnhwy0-02《合同评审程序》,对评审方式、评审流程、评审内容、评审人员的资格和评审的标准与依据进行明确和规定。

2.2.3评审的结果和评审所确定的措施应得到明确和实施,有关的质量记录按jsnhwy4.0-02《质量记录控制程序》予以控制。

2.3顾客沟通

2.3.1公司建立jsnhwy0-03《与顾客沟通的程序》,明确与顾客

沟通的方法方式和有关要求,为顾客的投诉、建议和有关意见的传达提供相应的渠道和途径。

2.3.3公司与顾客的沟通中必须了解的信息包括:

a)有关产品(服务)信息;

b)问询、合同的处理,包括有关的修改。

c)顾客的反馈,包括投诉和建议的信息。

3设计和开发

公司业务不涉及设计和开发的内容,在这里列出是为了和iso9001:20xx标准的格式保持一致。

4采购

4.1物资采购的过程

4.1.1根据物业管理服务业务的特点,将服务提供所需要的物资进行合理的分类。

4.1.2根据物资分类情况,明确与各类物资的采购相关的采购职责和审批权限;确定适宜的采购方法和工作流程,包括对采购人员的要求,验收和入库的流程等规定。

4.1.3对于各类物资的采购,基于公司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评估和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建立有效的合格供应商评估方法,包括对供应商的评估、选择、更换和重新评价的流程和方法,明确选择和评估的标准、期限及评估依据。相关的评估结果应形成质量记录,并根据评估结果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单,有关记录和合格供应商名单应按程序jsnhwy4.0-02《质量记录控制程序》进行管理和控制。

4.2采购信息

4.3采购产品的验证

4.3.2有关验收方法、验收标准和处理规定的建立可根据具体业务性质的不同,采购物资的不同而有区别地进行设定。

4.3.3采购物资验证的处理情况应形成记录,有关记录的控制按jsnhwy4.0-02《质量记录控制程序》进行管理和控制。

4.3.4为实现以上要求,建立jsnhwy0-04《采购管理程序》进行管理和控制。

4.4分承包方的控制

4.4.1服务外包是物业管理行业的一项重要业务,也是物业管理未来发展的一个趋势。外包服务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我们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和公司的声誉,分承包方的服务质量应得到切实的保证。

4.4.2对于分承包的选择应考虑以下要求:

a)分承包方的资历、信誉、服务历史、相关经验和与其竞争对手相比的业绩;

b)分承包方在公众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及被社会认可的情况;

d)分承包方满足法律法规的情况;

e)分承包方的质量保证系统情况;

4.4.3公司应建立对分承包方管理、评估和控制的方法并得以切实

实施,以确保分承包方所提供服务的质量。

4.4.4根据分承包方的服务质量和顾客要求,公司对分承包方进行适当的帮助,提高分承包方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4.4.5为实现以上要求,建立jsnhwy0-05《分承包方管理程序》进行管理和控制。

5服务提供

5.1服务提供过程的控制

5.1.1对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提供有关的每一个过程进行策划,确保其在受控的状态下进行,以保障服务质量。在物业管理服务方面,识别和策划从物业接管、验收、入住、遗留问题的处理,到日常的安全、环境、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客户服务的操作等所包含的各类过程和与之相关的各个过程,并对这些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

5.1.2在提供服务前,通过对与过程相关的输入的掌握,采用调查了解等方式获得关于过程特点、特性的信息。

5.1.3对于每一个服务提供过程,各部门都应制定相应的程序进行指导和控制。如果没有书面化的程序则不能确保服务质量时,将相应的程序书面化,制定形成文字的程序、作业指导书、工作流程图等,适当的情况下应使其可以在工作场所得到。

5.1.4确保在物业管理服务提供的过程中,服务人员或服务场所拥有该项服务所需的适宜的设施设备,以及检验服务的结果是否满足有关要求所必备的检验和测量设备。

5.2服务提供过程的确认

5.2.1服务行业具有在服务过程进行的同时服务的结果就已进行交付的特点,当服务的结果已经可以由后续的监视或测量加以验证时,服务的结果已不可改变。因此公司要求对于每一项服务的提供都应进行相应确认,确保尽量一次就把事情做好。对有关的服务过程进行策划时须遵循以下要求:

c)对与那些直接和顾客发生的,并与顾客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一旦发生不合格就会对顾客和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服务过程,有针对性的制定出适宜和有效的方法对每一个环节予以详细的描述和规定,并经确认后予以实施。

d)与质量有关的所有服务过程都应保留质量记录,质量记录的控制和管理按jsnhwy4.2-02《质量记录控制程序》进行。

5.2.2公司各部门和各级人员都应按既定的标准和准则对过程进行确认,公司品质主管负责从公司层面会同各部门根据具体要求,对各项服务过程进行监控。为实现以上5.1和5.2的要求,建立相关文件进行控制(详见'7支持性文件')

5.3标识和可追溯性

5.3.1建立明确的办法对与服务相关的各类标识进行规范,包括各类设备设施和物资、消防通道、地下室出入口及方向和道路交通的标识;严禁烟火、严禁高空抛物、高压危险等注意性标识;服务过程中如油漆未干、电梯检修、清洁中地滑防止摔倒等服务状态的标识。

5.3.2对于某些在短时间内无法完成的工作,如顾客报修、顾客投诉的处理等,以及其他一些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工作,建立有效的控制办法,对在一定时间段或某一阶段的过程状态、进展情况、注意事项等进行跟踪、记载、标识和管理,使整个过程得以受到监控和可追溯,确保工作的持续连贯和有效完成。

5.4顾客财产

5.4.1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服务业务的特性,识别和验证如业主的信件、书报、钥匙和受托的小孩等顾客财产。

5.4.2对于各类顾客财产,建立相应的保护、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办法,包括检验、登记、存放和保护及交付方法等管理规定的制定,并在相关程序中予以明确。

5.4.3对于顾客财产的损坏、丢失等情况应进行记录,有关记录的控制按文件jsnhwy4.2-02《质量记录控制程序》执行。

5.5产品防护

5.5.1公司对物资的贮存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管理,确定各类物资贮存地点的功能、管理要求和贮存条件,建立物资的分区和标识、物资进出库控制办法及盘点办法等,明确在防火、防盗、防潮等方面防护措施的要求,对物资的借(领)用建立有关的规章制度进行控制。

6检验和测量设备的控制

6.1所有在物业管理服务提供的过程中,如果不经检验和测量则不能保证服务质量时,则须对该过程和用作检验和测量所需的设备进行识别和明确,将有关的设备通过建立清单或台账的形式予以统计和登记。

6.2对于有检验和测量要求的检测过程及该过程所需的设备,形成相应的书面程序进行控制,保证该过程和过程所需的设备满足有关的要求,确保服务提供的质量。

6.3规定适当的时间间隔对检验和测量设备进行校验和调整;在需要时应对检测设备的精确度作出相应的要求。

6.4所有检验和测量设备都根据设备要求贮存在温度、湿度等相关

条件适宜的场所,并对其搬运、贮存和维护制定相应的措施,以确保设备的完好性,防止设备的损坏和失效。

6.5当发现检测设备失效时,立即停止该设备的使用,并对该设备进行适当的标识和隔离,防止误用。同时对经由该检测设备测量过的产品或公共设备设施重新评估。

7支持性文件

jsnhwy0-01 《服务策划控制程序》

jsnhwy0-02 《合同评审程序》

jsnhwy0-03 《与顾客沟通的程序》

jsnhwy0-04 《采购管理程序》

jsnhwy0-05 《分承包方管理程序》

jsnhwy0-06 《入住前工作程序》

jsnhwy0-07 《物业接管验收程序》

jsnhwy0-08 《入住手续办理程序》

jsnhwy0-09 《装修管理程序》

jsnhwy0-10 《

商铺管理程序》

jsnhwy0-11 《紧急事件及重大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jsnhwy0-12 《安全管理程序》

jsnhwy0-13 《清洁绿化管理程序》

jsnhwy0-14 《泳池管理工作程序》

jsnhwy0-15 《家政及维修服务的提供及控制程序》

jsnhwy0-16 《公用设施和服务过程的标识》

jsnhwy0-27 《顾客财产管理程序》

jsnhwy0-28 《物资贮存及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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