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模板13篇)

时间:2023-11-27 12:03:50 作者:琉璃

规章制度规定了工作责任和权限的界定,有助于提高组织架构的清晰度和管理效能。我们希望通过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实现组织的长期发展目标。

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合理发放,使用员工个人防护用品,以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有利于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劳动部及省“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防护用品包括:防护眼镜、防毒、防尘口罩、特种手套、防护鞋、头盔、工作服等,上述用具必须按需配备并妥善保管,加强管理及正确使用。

1.员工防护用品是一种劳动保护辅助措施,必须按岗位发放,不能把劳动防护用品当作生活福利品发放。

2.享受劳动保护用品的员工,一律依据部门核定名单发放。

3.从事多种作业员工的防护品,应按其主要作业工种标准发放。

4.变动工种,应根据需要调整其防护用品。

5.员工上岗前应佩戴本岗位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员工不佩带或不爱护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管理人员有权作出处罚。

6.防护用品在使用过程中损坏的`,必须马上到主管处登记,并换领新的防护用品。

7.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防护用品专柜里面,并由使用人负责保管,由企业安全委员会每两月定期校验一次。

9.企业设置了应急救援器材专柜,以备紧急情况下使用,非紧急情况员工不得动用。

《防护用具检查维护卡》。

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规定,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能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有效预防职业病,制定本管理制度。

1、明确劳动防护用品主管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

2、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安全健康的强制性预防措施,依据岗位工种特点及安全防护的需要发放。单位应无偿向员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3、各级管理人员、班组长应监督职工在上岗前必须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有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书和安全标志。

5、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必须保存相关证明。

6、职工应保管好自己的劳动防护用品,避免不必要的破损、报废或者丢失。

7、未到使用期限劳动防护用品,凡有破损、报废或失去防护功能的,经有关领导批准,以旧换新。

8、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应有台帐,领用者本人签字。

9、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应在使用期限内使用,超出使用期限的,一律不得使用。防毒、防尘类呼吸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时更换过滤材料。

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管理制度汇编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防护用品包括铅帽、铅围脖、铅眼镜和铅衣等。

四、对受检者非投照部位,要配合医务人员穿戴铅防护用具。

五、儿童、孕妇在受检时,应尽量避免x射线的照射,如果必须进行检查时,必须下腹部盖上铅衣,防止性腺和胎儿接收过量的射线。

六、在透视及拍片时,其他人员勿停留在x线检查室内,避免照射。需陪伴人员扶持受检者时,也应穿戴防护用具,已免照射。严禁孕妇及18岁以下的青少年扶持受检者。

七、任何受检患者有权要求进行放射防护。放射科备有铅防护用品,患者可以无条件提出使用。使用这些铅防护用品,能有效地保护胎儿、性腺、甲状腺和眼睛。

八、患者对放射科工作人员的检查及要求有疑义和不理解时,有权当时提出疑问,并要求得到解答。

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防护用品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劳动保护用品采购、保管、使用管理工作是保护企业职工人身安全。

一、项目部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二、特种防护用品在采购过程中,必须从取得省级以上监管检验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或有经营资格的单位采购。

三、采购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有马鞍山市建管处安全站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备案表,《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对采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后方可发放使用。

四、采购的安全帽必须符合gb2811—98标准要求、安全带必须符合gb6095—85标准,密目网或安全网必须符合gb16909—1997标准,每件产品必须有《安全鉴定证》。

五、特种防护用品要有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校验,超期保管的劳保防护用品要进行检验,不合格的应作报废处理,严禁使用。

六、作业人员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之前,应认真仔细的检查,应进行安全确认。发现有破损、磨损等其他异常现象,禁止使用。

七、作业人员进入工地,必须正确佩戴好劳保用品,在作业过程中发现防护用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及时向项目部汇报采取有效措施。

八、作业人员上岗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不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将责令退场,不允许上岗作业并给予罚款教育。

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规定,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能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有效预防职业病,制定本管理制度。

1、管理机构。

1.1、负责指导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制定各类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包括使用、保存、维护、更换周期等内容。

1.2、负责制定个人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确定各工作岗位配置的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型号、使用人员名单,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参数应符合要求。

1.3、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含有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内容的标志,张贴位置应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bgz158)的要求。

1.4、对采购部门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验收,保证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质量合格,有生产许可证、合格证与安全认证标志。

1.5、指导仓储部门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登记,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出入库记录。

1.6、定期对工作场所劳动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检查结果记录及存档,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

高空作业或有可能产生高空坠物的作业场所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2.2、护目镜。

可能产生粉尘、金属碎悄、有毒有害液体飞溅的作业场所必须佩戴护目镜。如打磨、碎料、金属切割、装卸各种液体原料或有毒原料等。

2.3、口/面罩(防有机气体、防尘、防酸碱)。

型防护口罩,对酸性气体的防护可选择3m8576型防护口罩,在多种危害共存的环境下,应选择具有多重防护效果的口/面罩,如3m8576型防护口罩可用于防护酸性气体和油性颗粒物、3m8577型防护口罩可用于防护有机气体和非油性颗粒物。

2.4、护耳器。

8h等效噪声强度大于或等于85db(a)的为噪声作业,劳动者在此环境下作业须佩戴护耳器。8h等效噪声强度小于或等于95db(a)的,须佩带降噪值(nrr)至少为25db(a)的护耳器,8h等效噪声强度大于95db(a)且小于或等于105db(a)的,须佩带nrr至少为30db(a)的护耳器。

2.5、防护手套。

从事酸碱、腐蚀性化学品、有毒物品等非油性物质装卸及搬运须佩戴橡胶手套,从事油性物质的操作须佩戴丁腈手套。

2.6、防护鞋(靴)。

在装卸、搬运重物时须穿防砸鞋,在浸泡、清洗作业时须穿防护靴。

2.7、工作服。

所有生产一线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都必须穿工作服。生产性工作场所、原材料仓库的劳动者在接触有毒或强腐蚀原料及成品时必须穿防护服工作。接触高毒或强腐蚀危害因素劳动者的工作服应由单位统一清洗,避免劳动者将工作服带到生活场所造成二次污染。如蓄电池行业劳动者工作服上沾有大量铅尘,若将其工作服穿带回家即会使家人遭受污染。

附件:

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劳动保护管理工作,促进邮电通信发展,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商业部(88)劳人护字10号文件精神,并结合邮电通信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防护用品),是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身体不受伤害的预防性辅助措施,而不是福利待遇,因此要根据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发放。

(三)防护用品的发放对象为企业的生产人员。科室直接管理生产的干部和劳动保护干部,以及工程技术人员等参加生产劳动,可根据需要发给防护用品,其使用时间适当延长。

(四)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使用期限,要根据工程、地区、劳动条件的不同有所区别,如生产人员和非生产人员、外勤人员与内勤人员、施工人员与维护人员、平原地区与山区、高寒地区与其他地区、露天作业与室内作业等。

(五)发放防护用品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关心,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又较复杂,各单位必须加强管理,应本着既要保障职工在生产中安全健康,又要尽量节约开支的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发放标准。

二、防护用品分类和发放原则

(六)防寒服装及用品:对冬季在严寒地区经常从事露天作业的外勤人员和车船驾驶人员,分别发给长短棉大衣、棉工作服、棉背心;对特别寒冷地区及特殊工种人员,发给长短皮大衣、皮工作服、皮背心、皮套裤,并按实际需要对以上人员发给棉帽、棉皮鞋、棉皮靴及棉皮手套。

(七)防护服装及用品:对从事露天、高处、地下及有钩挂、刺割、绞碾危险,或接触放射性、腐蚀性及脏污物质的作业人员,分别发给工作服、背带裤、大褂、围裙、套袖或呢防酸服、防辐射服等。

(八)防护鞋(靴):对作业中足部需要防烫、刺、割、腐蚀的人员,分别发给皮鞋、高温鞋、耐油鞋、防酸鞋、登山鞋等。

(九)防护帽:对作业中头部需要防碰撞、防晒、防尘及防止发辫绞碾的人员,分别发给安全帽、防晒帽或女工帽。

(十)防护手套、口罩:对作业中手部需要防止烧烫、刺磨的人员,分别发给线手套、布手套、刷胶手套等。对需防灰尘、风沙、异味吸入口腔的人员,分别发给纱布口罩或防尘口罩。

(十一)防护眼镜:给作业中对眼部有伤害或影响视力的人员,分别配发或配备电焊眼镜或面罩、平光镜、色镜、防风镜、防微波辐射镜等。

(十二)护肘、护膝、护腿:给作业中对肘部、膝部或腿部安全有影响的人员,分别配发护肘、护膝或护腿,以避免被击伤、烧伤、刺割或蛇咬。

(十三)防水、防雨用品:对需要防雨防潮湿的外勤人员或涉水潜水作业人员,分别配发防水胶布、单双胶工作服、雨衣、防水鞋、潜水衣等。

(十四)防触电用品:对有触电危险或受静电危害的作业人员,分别发给绝缘手套、单或棉绝缘鞋(靴)、防静电服、防静电鞋等。

(十五)防坠落用品:对登高作业的人员,配备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

(十六)防噪声用品:对在噪声较强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可以配备耳塞或耳罩。

(十七)保健人员用品:对医护人员分别发给医护帽、口罩、白色长工作服。

(十八)卫生用品:为职工作业后洗手、洗澡和洗涤防护用品,分别发给手巾、肥皂、药皂或洗衣粉等。

三、防护用品的质量标准

(十九)防护用品必须保证质量,符合安全要求,经济实用,美观大方。

(二十)单工作服及大褂一般采用棉织品或化纤面料制做,防酸服、防烟火服等特殊工种工作服,必须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二十一)防寒服可采用棉、人造毛或皮毛制品制做,但须根据当地寒冷情况和具体作业条件确定制做标准。

(二十二)防寒帽和防寒手套一般采用棉绒制品制做,特殊工种和高寒地区可采用皮毛制品制做。

(二十三)防雨用具一般采用防雨胶布或塑料制品制做,特殊工种的雨具根据技术要求制做。

(二十四)邮电防护服装的式样,由部根据各工程生产特点统一设计制定。

(二十五)邮电防护服装的颜色,为便于管理和社会识别,外勤作业人员的服装均定为墨绿色;内勤作业人员的服装可用其他颜色,但必须有部定的统一邮电标志。

四、发放范围和使用时间

(二十六)主要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及使用期限由邮电部制定(见附表)。各邮电管理局、总公司可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超出部规定的须报部审批。其他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由各邮电管理局、总公司根据本规定的原则自定。

五、防护用品的管理

(二十七)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发放范围、使用年限和技术标准要求,以及主要防护用品生产厂家或购置点的确定,由劳动部门负责;防护用品的购置、保管、发放,由行政或物资部门负责,其中对技术标准要求高的防护用品及工作服,应与劳动部门协商办理。

(二十八)为了确保邮电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标准、式样统一和价格合理,部分主要防护用品,应由部组织管理局、总公司通过招标确定生产厂家。

(二十九)购置或订做防护服装,不得超过部定费用标准(另行研究制定);其他防护用品的购价不得超过当地劳保用品专营商店的价格。

(三十)各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由行政或物资部门制订下年度所需防护用品计划,经劳动部门审核后执行。

(三十一)各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护用品的发放领取和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做到发领手续齐全,帐卡物三相符。要爱惜保养防护用品,杜绝损失浪费。

(三十二)对有下列情况的人员停止发放各类防护用品:

1.离休、退休、退职或在职死亡,以及调出本单位;

2.援外出国或长时间到外单位支援工作(原发防护用品使用时间顺延);

3.工伤、病事假、脱产学习超过六个月(原发防护用品使用时间顺延);

4.被开除或除名。

(三十三)各级领导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负责领导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要经常教育职工正确穿戴使用防护用品。对因不按规定穿戴使用防护用品或随意拆改防护用品而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均由本人负责,领导有权追究其责任。各单位不得假借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非防护用品。

(三十四)各邮电管理局、部属各总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和发放标准的实施细则,由劳动部门组织实施。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而配备的防护用品。项目部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制度,为从事建筑一线施工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用品主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它防护用品等。项目部必须派专人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证、发放、登记管理工作,并做到以下几点:

一、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结合项目部安全设备器具库存状况,定期提出购买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手套、防护服等安全保护用品的计划,报项目经理审批。

二、项目经理负责审批购买安全防护用品的经费,安全防护用品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安全防护用品的经费应适时、分阶段、分批拨付使用。

三、物资部门依据计划清单并对安全防护用品分供方,进行“三证一书”审核,确保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因防护用品质量不过关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职业病负直接责任。

四、物资部门所发生的安全防护用品费用在项目部列销,专职安全员对购买的安全防护用品种类、数量及对分供方评价资料等要定期监督检查,并作为台帐存档。五、专职安全员编制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物资部门协助实施。发放标准严格执行省、市制定的“企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不准少发多报,不发谎报安全用品现象发生,各级工会、纪委要担负起群众监督安全管理的职能。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每年抽查项目部安全用品发放的台帐,主要查台帐是否齐全,种类是否充分,人员是否到位,职工是否满意等,确保安全防护用品真正成为保护职工健康,维护职工切身利益的保护品。

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目的:保证企业职工能够正确使用特种防护用品,真正起到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目的。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特种防护用品在采购、发放、配备、使用、储存等环节的管理。

分类:本制度所指特种防护用品为:防毒面具、长管呼吸器、正压呼吸器、防化服等。

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发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样板企业考核验收办法》制定本制度。

3.1安环部负责制定《特种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对特种防护用品在采购、验收、发放、配备、使用、储存等环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各车间和部门负责本单位特种防护用品需用计划的提报,汇总至安环部。

3.3采购部根据公司下达的采购计划,负责特种防护用品的采购,采购必须按照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进行,严格供货方资质的`查验,确保产品质量。

3.5各车间和部门根据本单位特种防护用品需用计划领用,并按照配备要求配备给有关生产岗位和职工本人,建立发放、配备档案。

3.6安环部、各车间和部门对新职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转岗培训必须有特种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课程,有考核纪录和培训档案,到生产岗位后要建立正确使用培训考核纪录。

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根据《山东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范围、标准、品种、数量、制定采购计划。

2、劳动防护用品应定点采购,所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三证”,即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3、保障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资金,做到按时足额为职工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每个职工都应爱惜、保管好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更换。对一些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标准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对检测、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及时更换和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6、安全科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的监督检查,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除进行教育外,按本厂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凡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员工,根据职工个人防护用品标准发放所需要的护品。

(二)经常在现场领导生产或直接和工人在同样条件下进行劳动的厂、部室、车间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发给必需的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比工人延长半年至一年。

(三)伤、病人员休工超过一个月以上者,其手套、肥皂等护品应停发。凡脱产学习、病事假或其他原因不直接参加生产或停止工作连续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停发一切防护用品。已经发放过的护品使用期限相应延长,如整月无生产任务,小护品停发。

第二条护品领用与保管。

(一)车间(单位)所领取的护品,应指定专人保管,发给职工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二)基本生产车间的防护手套及小护品,应按定额发放并做好登记。

(三)供应部门在每次采购护品进厂后,应由技安部门对护品的规格、质量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发给职工使用。

(四)公司所有员工都应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条护品损坏与丢失赔偿。

(一)公用护品丢失或损坏时,由责任者按价或折价赔偿;因特殊情况丢失或损坏者,酌情处理。

(二)个人防护用品如使用期限不到而损坏和丢失者,按使用时间折价交款后,方可领用新护品。

第四条工人领取护品后,因工作需要,在厂内调动而仍从事原工种者,护品可随同带到新单位使用,但须经原单位护品保管员办理转移手续。

第五条调离本厂的'职工,必须将未使用到期的护品交回或按使用时间折价交款后,方可离厂。退离休职工所领护品不再交回。

第六条凡外单位实习人员、代培人员和外单位来厂安装、调试人员所需要的护品,由其原所在单位供应。

第七条护品领用后,必须在工作时间内按规定使用,不得不用或滥用。

第八条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健康的一项辕助措施,既不是福利待遇,也不能代替各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各单位应积极地从技术、设备、操作、工艺等方面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与安全,防止发生伤亡事故,加强对员工的个人防护,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发放,制定本规定.

1.发放范围:

(1)从事高温、辐射低温操作者.

(2)从事有烧、烫伤机械伤害危险操作者.

(3)从事散发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等有害气体粉尘等有害作业的操作者.

(4)从事腐蚀、潮湿或苦脏岗位操作者.

(5)从事高空或湿式作业的操作者.

(6)从事有可能受到电击、电伤等危险的电气操作者.

(7)从事有强噪声或可能令人窒息作业的操作者.

(8)从事有磨损和油灰等污染作业的操作者.

(9)从事露天作业而必须在雨中坚持生产的作业者

(10)凡是在严寒气候中,从事露天作业边疆时间超过4小时的'作业者.

(11)其他需要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作业者.

2.发放原则:

(1)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严格招待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得任意扩大发主和范围和提高标准.

(3)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转送、转卖.

1、发放、使用管理标准,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及单位规定的发放标准执行.

2、新工种、新项目需新增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结合同类单位发放使用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发放使用标准.

1.劳动防护用品,不同工种不同标准,不同条件不同规定,不搞平均主义,充分发按防护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费.

2.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保证安全.

基层干部按管辖的主要岗位标准发给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按规定标准执行.

临时工作人员的防护用品按同类工种标准执行.

5.实习生、代培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品由实习单位提供,费用按协议规定处理.

6.进入生产现场从事生产作业,必须认真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按从事本岗位的实际生产时间计算.期满手以旧换新.

备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要专人保管.

员工调出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一律由单位收回;员工单位内部调动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片同时转交新单位;工种变动时,原工种和新工种标准之间的差别按实际情况增减.

安全管理部门

(1)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款式、标准招待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省、市行业规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修订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如发现质量款式等不符合要求,有权指令停止发放和退回。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领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审批。

物资采购部门

(1)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需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方可采购。

3.材料供应部门

(1)要认真按劳动防护用品标准、规格、款式、质量要求对入库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不符合标准不准入库和发放。

发现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总是时,要报安全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对库内劳动防护用品要认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项。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劳动防护用品损坏。

4.财务部门

按主管部门提出的季度劳动防护用品的预算计划,及时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经费。

建立劳动防护用品专款专用台帐。

其他部门

人事劳资部门提供工种及人数,对改换工种人员办理手续,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

技术部门负责新工艺、新工种认定。

青岛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12标项目部

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1.1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合理使用,保护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及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电厂实际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情况编写的。

2安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保管

2.1安全帽:由使用者自行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或丢失的,必须向电厂申领,同时上交30元。

2.2工作服(包括冬装、夏装、防尘服、耐酸碱服等):由使用者自行保管,未到更换期损坏,可向电厂申领,并上交50~100元服装费;工作服发放后未工作满半年的,要上交电厂50~100元服装费。

2.3劳保鞋(包括绝缘鞋、棉鞋、水鞋等):由使用者自行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可向电厂申领,并根据鞋的种类上交20~100元。

2.4防尘口罩:由使用者自行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可向电厂申领,并根据防尘口罩的种类每个上交20~50元。

2.5防尘帽:由使用者自行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可向电厂申领,并每顶上交10元。

2.6防护眼镜:由使用者自行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可向电厂申领,并每只上交10元。

2.7安全带:由使用班组或处室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的,每条考核班组或处室50元。

2.8防毒面罩:由运行分场使用的专业负责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的,每个考核100~200元。

2.9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由运行分场负责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的,每具考核5000元。

2.10防火服:由运行分场负责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的,每套考核500元。

2.11其他安全防护用具:根据生产需要配置的特殊安全防护用品,由使用者或班组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的,按该安全防护用具购置价格的80%进行考核。

3佩戴安全帽的要求

3.1安全帽的佩戴要符合标准,使用要符合规定。如果佩戴和使用不正确,就起不到充分的防护作用。

3.2工作人员进入电厂,必须佩带安全帽。在现场室内作业也要戴安全帽,特别是在室内带电作业时,更要认真戴好安全帽。

3.3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调整到适合的位置。

3.4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脑后方。

3.5安全帽的下领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

3.6工作人员在现场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

4工作服的要求

4.1工作中要穿集团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服,并根据季节变化和集团公司的要求,选择穿着冬装或者夏装。

4.2如果工作中长期接触粉尘、酸碱等有毒、有害物质时,要穿着防尘服、耐酸碱服等特殊的工作服。

4.3要穿着和体的工作服,并且要将衣扣扣好,禁止敞怀。

4.4在转动、移动等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将衣服和袖口扣好,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地方。

5劳保鞋的要求

5.1工作人员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选择使用相应的劳保鞋,如:电气工作要穿绝缘鞋或绝缘靴;冬季室外工作要穿棉鞋;接触水的工作要穿水鞋;接触酸碱的工作要穿耐酸碱鞋等。

5.2劳保鞋要妥善保管,防止鞋损坏后不能起到良好的安全防护作用。

5.3一些特殊的劳保鞋(如高压绝缘靴等)应定期进行检测,如果不能满足安全要求,应及时进行更换。

6防尘口罩的要求

6.1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职工在粉尘较大场所中工作时要佩戴防尘口罩。

6.2防尘口罩为非一次性使用用品,要妥善保管,定期更换滤纸,以便能够起到良好的防尘作用。

6.3防尘口罩在使用前,应认真查看口罩的通气孔、固定带等处是否完好,如果有缺陷,应进行更换。

7佩带安全带的要求

7.1为了防止工作人员在某个高度和位置上可能出现的坠落,工作人员在登高和高处作业时(凡离工作基准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必须系挂好安全带。

7.2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绳带有无变质、卡环是否有裂纹,卡簧弹跳性是否良好。安全带在使用后,要注意维护和保管。要经常检查安全带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必须详细检查捻线是否发生裂断和残损等。

7.3高处作业安全带要拴挂在牢固的构件或物体上,要防止摆动或碰撞,绳子不能打结使用,钩子要挂在连接环上。如安全带无固定挂处,应采用适当强度的钢丝绳或采取其他方法进行固定。禁止把安全带挂在移动或带尖税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7.4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将安全带挂在高处,人在下面工作就叫高挂低用。

7.5安全带严禁擅自接长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长绳时必须要加缓冲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7.6安全带绳保护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绳被磨损。若发现保护套损坏或脱落,必须加上新套后再使用。

8防毒面具的要求

8.1在工作或应急救援中,接触有毒物质时,应佩戴相应的防毒面具,以保护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

8.2使用防毒面具前,应全面检查面具,禁止使用有缺陷的面具。并且根据要接触的毒物正确选用滤毒罐或滤毒盒。滤毒罐和滤毒盒的选用见附表。

8.3防毒面具应妥善保管,定期进行检查,对损坏的面具应及时进行更换。

9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的要求

9.1在空气中氧含量缺少、毒剂浓度高或各种毒物混存、抢救中毒者以及现场情况不明等有生命危险的作业场合中,要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9.2使用前应全面检查呼吸器,特别是氧气罐的压力,如果压力不足,不准使用。

9.3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应定期检查,氧气罐定期进行充压。

9.4运行分场应定期组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的培训学习,使工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

10防烫服的要求

10.1在高温高压设备上及有可能发生烫伤的场所进行工作时,要穿戴防烫服。运行分场要制定防烫服的使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10.2防烫服由运行分场负责保管,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缺陷,要立即进行修复或更换。

10.3使用前,工作人员要全面检查;使用中,要按照要求正确穿戴。

10.4运行分场应定期组织防烫服的培训学习,使工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

11考核

11.1工作现场发现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者,视情节程度考核20~100元;重复违反规定者将加倍考核。

11.2因未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而发生事故的,按电厂及集团公司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11.3安全防护用品保管不当损坏或丢失的,按本规定2.1~2.11内容处理。

12附则

12.1本规定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如果与上级规定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12.2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生产设备处、运行分场进行监督检查落实。

12.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2.4本规定编写人:××

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带》(gb6095)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应查验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收集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确保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三、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按照相关规定按批量进行安全性能试验、检验,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周期性检验。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免费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实物替代。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有采购、发放管理台帐,台帐中应明确领取人签字手续,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五、劳动防护用品应专人管理,贮存过程中通风,避光,隔热,并避免化学品的侵蚀。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定期检查,督促相关分包企业和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六、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程项目部应有教育培训记录,有培训人员和被培训人员的签名和时间。

七、对损坏或性能不符合防护条件的防护用品应予以报废。

防护用品设备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伴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屯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管理,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是指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责任制。

2、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对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

3、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购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续论。

4、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5、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防护设施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6、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7、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定期对防护设施定期进行检测和检修保养,保障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8、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劳动者使用防护设施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指导劳动都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9、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向劳动者发放防护用品,检修后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向职业危害管理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10、对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为接触职业为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分类

根据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言不由衷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有以下五类:

1)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2)眼、面防护用品类

3)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4)皮肤防护用品类

5)其它防护用品类

11购置防护用品要求

负责购买个人防护用品的部门在购置防护用品时,为了保护防护用品有质量,和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用品要求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续论。

12、建立防护用品责任制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防护用品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措施:

1)设置防护设施用品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管理员

2)制定并实施防护用品管理规章制度

3)定期对防护用品的 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好防护用品。

13企业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选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2)向劳动者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3)当与劳动者签定防护用品使用责任书。

14培训和指导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护用品使用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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