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日(实用16篇)

时间:2023-12-14 07:29:14 作者:ZS文王

优秀的作文不仅仅是语言流畅,更需要有深度和独到的见解。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一些优秀作文,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参考一下。

消费者维权倡议书

xxx:

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营造和-谐、安全的消费环境,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会同首都十大行业组织,向全市相关行业组织及广大企业发出倡议:

一、加强行业自律。行业组织要充分履行其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教育、监督、引导企业以尊重广大消费者权益为前提,正确处理好行业发展、企业利益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关系,为构建、优化消费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二、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经营者是维护消费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经营活动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履行法定义务,诚信自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保证产品及服务质量。企业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把产品质量和材料进货关,加强商品和服务质量全过程管理,做到商品和服务质量符合标准,保证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可靠、安全。

四、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企业要真实、客观披露商品和服务信息,坚决杜绝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消费信息、提供科学的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文明消费。

五、交易公平合同规范。企业要做到价格合理,明码实价,明折明扣。制定规范合同及约定,忠实履约、平等交易、正当获利、竞争有序。不以垄断或强势地位订立不平等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

六、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三包”等售后服务责任。完善服务方式,完备服务设施,建立商品和服务安全突发事故快速应急处理机制和有害商品召回机制,最大限度的为消费者提供满意、高效的服务,让消费者敢于消费,放心消费。

七、妥善化解消费纠纷。企业要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消费者协会建立消费纠纷协调机制和快速调解通道,建立并完善企业内的消费纠纷调解机构,提倡消费纠纷和解为先,及时、公正化解消费纠纷。认真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消费者合理建议。

八、积极开展消费教育。企业要配合有关政府部门、消费者协会在行业、企业内部开办消费课堂,建立消费教育基地,帮助消费者获取消费知识,提高消费技能,引导科学、理性消费。

九、倡导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企业要积极宣传国家“节能减排,低碳经济”政策,生产或提供节能、环保产品和服务。企业生产和使用产品要符合环境保护原则,获取利益要以保护社会和自然环境为前提,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消费,服务民生。

倡议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希望大家会喜欢,同时也希望给你们带来一些参考的作用!

——某宝网络公司诉姚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主要案情。

20xx年9月,姚某在某宝网上注册会员,并与某宝网络公司签订《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经营名为“某某宠物”的店铺,销售各类猫粮等宠物用品。《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商家不得在某宝平台上销售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商品,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如商家的行为使某宝及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商家应当赔偿某宝网及其关联公司的全部损失。20xx年4月22日,某“买家”在姚某开设的店铺购买某品牌的幼猫粮一袋,实付人民币99元。上述商品鉴定为假货。某宝网络公司遂以姚某违反某宝平台服务协议且造成其商誉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姚某予以赔偿。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宝网络公司、被告姚某签订的《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如被告的行为使某宝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应当赔偿某宝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上述全部损失。被告以掺假的方式持续在某宝网上出售假货,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降低了消费者对某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某宝网的良好评价,对某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故被告应当就此予以赔偿,法院综合考虑姚某经营时间、商品价格和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100,000元。

点评。

近来年,在各类网络平台上开设网络商铺成为不少经营者必不可少的经营渠道。网络商铺与传统线下商铺的区别,就是商品不可现场辨识,只能凭借网上店家的宣传页面等辨别商品的品牌、型号等基本产品信息。于是,有些网络商铺利用这种差别,在出售商品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在大数据背景下,电商平台在信息掌握、技术力量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特别是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逐渐成熟,主动进行假货治理的需求日益迫切。本案系电商平台主动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进行假货治理的首例判决,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内容,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被告向原告进行赔偿的判决。该案的判决表明了法律对售假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同时警示经营者、生产者应当将诚信放在首位,共同净化市场环境、进行良性竞争,共同促进市场繁荣。

——何某诉某电商公司、某网络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主要案情。

20xx年7月31日,何某在某网络公司经营的某网络购物平台中,看到宣传索尼(snoy)牌液晶电视“抄底价最后一天、促销价5099元”等广告,遂购买该电视一台并支付货款5099元。后由某电商公司送货上门,并向何某开具发票。数天后,何某发现该网络购物平台中仍在宣传该电视“抄底价最后一天、促销价5099元”等广告。由于该宣传用语违反《价格法》,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何某认为,某电商公司在网络购物平台中发布虚假降价广告,欺骗消费者购买相关商品,构成消费欺诈;某网络公司知道某电商公司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亦应承担民事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商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某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电商公司、某网络公司则抗辩称,涉案电视的性能、功能与网页中宣传的一致,涉案电视也无任何质量问题,不存在欺诈何某的行为。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被告某电商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的网页中连续6天宣传“抄底价最后一天”,应认定某电商公司在交易中存在虚假宣传、故意欺诈的行为。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某网络公司应当知道某电商公司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故应与某电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令某电商公司向何某返还货款并支付货款三倍的赔偿金,某网络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

本案系网络购物中存在的虚假降价宣传的典型案例。在网络购物环境中,一般存在交易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经营者往往占据信息资源的优势,而消费者则难以像实体消费过程中那样货比三家或仔细询价,因而极易受到商家虚假广告的诱惑,作出不当的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虽然某电商公司认为涉案商品无任何质量问题或何某未遭受任何损失,但某电商公司的所作所为既扰乱了市场竞争环境,也侵权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某电商公司采取虚假降价手段,使消费者误以为所购商品存在价格优惠,干扰了消费者意思表示的形成或作出,应当认定为消费欺诈。本案警示网络电商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切勿利用信息资源的优势干扰消费者购买商品,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促进网络购物市场的健康发展。

——郑某诉某食品店。

买卖合同。

纠纷案。

主要案情。

20xx年12月9日和12月13日,郑某至某食品店购买了洋河蓝色经典系列“天之蓝”白酒42瓶,共计12,600元。后郑某发现包装有问题,于是向上海市宝山区酒类专卖管理局举报,后宝山区酒类专卖管理局委托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经鉴定某食品店出售给郑某的白酒为假酒。郑某认为某食品店出售假酒构成欺诈,起诉要求某食品店退还其货款12,600元并三倍赔偿郑某37,8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以假充真,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被告某食品店以假充真向原告郑某销售假冒“天之蓝”白酒,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原告郑某的诉请应当得到支持,故法院判决被告某食品店退还货款12,600元,并赔偿三倍于货款的赔偿金,即37,800元。

点评。

本案系销售者知假售假的典型案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销售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违背这一准则,将会严重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不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对此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经营者施以惩罚性赔偿。本案警示包括销售者在内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应强化产品质量意识,坚决杜绝制假售假的行为,共同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徐某诉敬某、某网络交易平台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主要案情。

徐某在敬某开设的某网络交易平台网店中购买俄罗斯进口奶粉。但是,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后经查询,我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专栏》,在“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中未查见“俄罗斯”。敬某也无法提供进口食品应具备的全部检验检疫等资料。某网络交易平台公司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未对敬某在其网店销售的商品进行审核。遂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敬某、某网络交易平台公司承担退还货款并给予十倍货款赔偿的民事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被告敬某作为经营者必须要保证食品来源的安全。本案中,被告敬某通过网络销售的俄罗斯进口奶粉不是我国目前允许准入的食品,且被告敬某也无法提供进口货物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故认定涉案奶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被告敬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某网络交易平台公司对被告敬某的主体信息、经营资质进行了审核,并在原告徐某维权时提供了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涉案商品也已及时下架处理,其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点评。

民以食为天,食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和安全问题。近年来,网络上经营销售进口食品的店家越来越多。对于进口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据此规定,进口食品要在我国进行销售,必须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为了确保进口食品安全,检验检疫机构需要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合格时方允许入境销售。但是,实践中不排除有些食品通过各种途径,未经检验检疫便在我国销售,对食品安全造成潜在隐患。如果经营者销售了这类食品,应当认定其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须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高某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主要案情。

说明书。

中载明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但是,涉案食品包装上未标注“不适宜人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由某公司承担十倍赔偿责任。某公司认为,其所销售的红茶质量合格,没有夸大玛卡的功效,且未对高某造成任何实际上的损害,故不同意予以赔偿。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产品标签作为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最主要途径,其标注应真实、准确,如实反映产品的各项信息,避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涉案红茶中含有玛卡粉,根据相关法规,在标签中应标注“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字样,但涉案产品未标注上述字样。孕妇、婴幼儿及哺乳期妇女食用上述产品时可能会存在安全隐患,应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退还高某货款,并赔偿食品价格十倍的赔偿金,即280,000元。

一审宣判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某公司向高某一次性支付140,000元的赔偿金。

点评。

本案属未在食品标签中对“不适宜人群”进行标注的典型案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产品相关重要信息的权利。玛卡属于特殊食品(国家颁布的新食品原料),不为一般群众所熟知,若不对相关必要信息予以标注,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依照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玛卡不适宜“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等特定人群食用,若误食,可能产生危害后果。本案中,经营者某公司未在产品包装上标识该类信息,可认定其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提示经营者,在销售特殊食品(如其中含有保健品、新食品原料等)时,一定要按照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正确标注“食用禁忌”或“不适宜人群”,以免消费者受到损害,促进市场和谐有序。

——王某诉某生物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主要案情。

20xx年4月20日,某生物科技公司向逾八旬的王某推销“富氧矿素”,给王某进行免费体检,出具体检分析报告单,同时出具《凭证》,主要内容均为:今王某经我公司体格检查,患有脑供血不足、颈动脉血管粥样硬化、颈椎血管不通畅等疾病,特向我购买保健品美国顺势公司生产的“富氧矿素”一盒(12支)并赠送6支,可吃18个月,从20xx年4月21日至同年8月20日吃到四个月止,再由王先生体格复查,如该“富氧矿素”对他患有上述疾病没有保健效果,可为他所付给我公司的7656元货款全额退款。王某遂购买了相应的保健品。王某服用该“富氧矿素”后,感到非但没有宣传的效果,还出现了其他不适症状,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生物科技公司退还货款7656元并支付三倍于货款的赔偿金。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被告某生物科技公司在向王某推销“富氧矿素”时,先自行给王某作所谓的“体检”,在未由具备体检资质的正规机构出具检验分析报告的情况下,告知王某患有脑供血不足等疾病,并保证服用其推销的产品后有“效果”,诱使年逾八旬的王某购买其产品,显然存在引人误解的欺诈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故王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判令某生物科技公司退还货款7656元并支付三倍于货款的赔偿金22,968元。

点评。

近年来,老年人因购买保健受欺诈的现象比较突出,本案便是一例。某生物科技公司在销售“富氧矿素”时,选择性地对老年人这一群体进行推销。该公司辅以“免费检查”,强化该群体对自身健康的追求意识,同时以大量的赠品,吸引该群体,转移或弱化该群体对产品本身质量的审视,使购买的老年人认为自己以超低价购买到了有功效的保健品。某生物科技公司所销售的产品因缺乏真实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产品信息,夸大产品的性能,使购买者以为所购产品会消除或减轻“免费检查”中所见的状况。该公司的行为显然存在引人误解的欺诈行为,消费者主张的三倍惩罚性赔偿应得到支持。

———黄某诉某健身会所服务合同纠纷案。

主要案情。

某健身会所发放的宣传手册宣称其会所系某知名健身会所品牌经营,提供包括游泳等多项健身服务项目。黄某与某会所于20xx年2月26日签订会籍合同,会籍有效期期限为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并缴纳了健身服务费7999元。后黄某发现某健身会所擅自更改了经营品牌,认为某健身会所违约,遂诉诸法院,要求解除与健身会所的服务合同,被告退还会籍费。某健身会所称其本已取得某知名健身会所品牌的加盟许可,但因该知名品牌被品牌所有人出售无法再使用。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品牌系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认知和评价,体现了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信任,很大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消费意愿。被告某健身会所系以某知名品牌对外宣传,在与原告黄某签订的会籍合同上亦注明为该品牌。原告出于对该品牌的信任而与被告签订健身服务合同。被告后使用自有品牌进行经营,被告的该行为足以导致原告对于被告所能提供服务品质的信任动摇,亦违背了原告签订合同时的本意和目的,应属根本违约行为,原告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双方会籍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法院酌定判决被告应退还原告会费7,150元。

点评。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的品牌消费意识进一步增强,品牌成为影响消费者消费倾向的重要因素。本案中,被告虽曾取得某知名品牌的授权,并对外宣传,但在合同签订后,因客观原因丧失了对该品牌的使用权,被告的行为虽不构成欺诈,但其更换服务品牌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是否为根本违约,原、被告存在争议。法院认为品牌体现了服务商提供服务的品质和消费者的认同度,属于服务质量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消费者是否产生消费意愿有直接重大的影响,擅自变更服务品牌违背消费者签订合同的本意,应属根本违约。在消费升级的时代,消费者品牌意识增强,面对消费者消费理念的变化,经营者更应强化品牌意识,合法守约使用品牌,维护好来之不易的品牌形象。

——邓某诉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主要案情。

20xx年8月30日,邓某至某汽车销售公司下属的4s店订购价款为25万元的轿车一辆。同年10月2日,某汽车销售公司向邓某交付车辆。系争车辆维修记录显示:20xx年9月12日,维修项目“拆装后保、后保整喷”,里程数1公里。邓某认为,系争车辆后保险杠做过维修,整体喷漆,应主动告知消费者,但某汽车销售公司明知车辆交付前已有维修记录却故意隐瞒,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消费欺诈。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其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车辆价款。某汽车销售公司认为出售的是质量合格的新车,“拆装后保、后保整喷”是对车辆进行售前pdi检测(pre-deliveryinspection)时所进行的合理维护,pdi维修记录不会主动向客户出示维修记录,不存在销售欺诈行为,不同意邓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维修内容是否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应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消费心理及对消费者选择权行使的影响作出判断。就本案而言,系争车辆保险杠存在外观瑕疵,某汽车销售公司实施“拆装后保、后保整喷”的维修超出了车辆售前正常维护的范围,不符合一般消费者“新车”认知标准。“新车”指的是全新、未经使用、未经维修的车辆。而某汽车销售公司对系争车辆的维修亦不能使车辆部件和整体外观恢复至原装状态。消费者有权期待某汽车销售公司对维修事实作出说明,因为这些信息会对消费者选择权的行使和真实意思表示产生直接影响。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并无法证明某汽车销售公司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而侵犯了选择权,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故意隐瞒系争车辆交付前即被维修的事实,构成消费欺诈。法院判决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并赔偿原告邓某三倍于车款的赔偿金,即75万元。

点评。

现行汽车交易中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边界并无明确规定,本案判决书充分阐明了消费欺诈的认定,明确了经营者告知义务边界,为类似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树立了裁判标准。法院判令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具有重要的法律引导价值,有助于引导行为预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树立行业规则,优化营商环境,防止类似或更为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法官并未止步于此个案,通过案件反映的问题,积极向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延伸司法审判职能,推动汽车交付规则的制定,规范汽车消费市场公平诚信交易,推动汽车消费市场又好又快发展,服务我国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质量转型之路的发展大局。

——洪某诉某二手车经销公司、韩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主要案情。

20xx年3月1日,洪某在某二手车经销公司处购买二手宝马x6一辆,双方约定车辆价款为483,000元,表显里程为5.9万公里,试车后优惠20xx元。此后,洪某依约支付了车辆全部价款和车辆上牌费1000元。20xx年3月13日,该车转移登记至洪某名下。之后,洪某将车辆送至4s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车于20xx年9月19日在某4s店进行保养时,其行驶的公里数为292,595公里。洪某认为,某二手车经销公司擅自修改了车辆的里程数,构成了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该二手车经销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并由二手车经销公司退还购车款并支付赔偿款,赔偿款自愿由三倍降至一倍的购车款。被告某二手车经销公司认为该车由其从其他车商处收购,没有进行过调整,且购车时双方一同进行过检查,洪某并未对表显里程提出过异议,应视为认可车辆质量,故不存在欺诈情况,不同意洪某的要求。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手车的行驶里程数是反映该二手车真实状况的数据,系购车方作出购买决策的主要因素,亦系决定交易价格高低的重要因素。被告某二手车经销公司作为专业经营二手车的销售商,在履约中不真实披露行驶里程数,诱使原告洪某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该行为构成欺诈,理应承担相应的退货、赔偿责任。某二手车经销公司对该车的行驶里程数的真实性具有瑕疵担保责任,其关于未对系争车辆的行驶里程数进行造假因而免责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法院判决撤销洪某与某二手车经销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由其将车辆退还某二手车经销公司,某二手车经销公司返还其购车款并赔偿一倍购车款。

点评。

本案系提供虚假商品信息的典型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涉及消费者的安全权、选择权等能否最终实现,所以只要是与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关联的情况和信息,消费者都有权知悉,经营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本案的典型之处在于,消费者购买的虽然是二手车,经销商也应如实、准确地提供车辆相关信息,不能因系二手车便随心所欲、推卸责任。经销商应通过检测、评估等手段尽可能查明影响消费者购车的车辆主要信息,对于无法准确查明的部分,经销商也应如实告知消费者无法查明的情况、原因等,由消费者自行决定是否购买。实践中,二手车的交易不乏修改车辆里程数的情况,希望本案对此有所警示,强化经销商的审慎检验义务,促进二手车交易的公平、有序发展。

——杨某诉某信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主要案情。

20xx年5月12日晚,杨某使用某网约车平台app发送用车请求。车主接受杨某请求后未为其提供用车服务,却在app上建立行程“19︰54从上海市徐汇区某路某号至20︰04上海市闵行区某路某号(汽车:双人拼车,公里:2.97公里,行程时间:00︰10︰14)”,并扣取杨某25.65元车费。后杨某花费52元另行乘坐出租车前往目的地。杨某认为,车主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网约车平台运营服务方某信息公司返还25.65元车费,并增加赔偿其损失500元。诉讼中被告某信息公司退还25.65元车费,同时认为网约车平台app是程式化设计,其不可能通过软件实施欺诈。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使用网约车平台app软件发送用车请求后,系由软件进行匹配并指派车辆,由软件计算车费,待用车结束由软件扣取车款,综合上述行为特征,有理由相信与杨某建立合同关系之相对方为该软件的运营服务方某信息公司。杨某作为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软件发送用车请求,司机在未接到乘客的情况下,自行虚构持续时间超过10分钟、行驶里程为2.97公里之交易,并通过软件扣取车费25.65元。该笔虚构的交易所涉金额虽小,然而性质恶劣,欺诈故意明显。虽然此系司机的行为,但司机是履行某信息公司的合同义务,系某信息公司合同义务的履行辅助人,司机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某信息公司承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存在消费欺诈的,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由于本案所涉服务费用为25.65元,其三倍费用金额不足500元,故法院判决某信息公司赔偿杨某500元。

点评。

网约车的出现,给出行带来了极大便利。同时,由于平台公司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网约车也常给出行造成困扰,因此而产生的诉讼纠纷亦有不断增长的趋势。本案即典型情况之一种,即网约车司机接单后未向乘客提供服务却扣取车费而引起之纠纷。本案的主要裁判要点及价值在于,厘清了乘客、网约车平台、网约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就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之欺诈行为及责任作出合理认定,以期促进网约车行业规范、诚信经营,实现健康、有序发展。

消费者维权倡议书

亲爱的同学们: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又将来临。中消协将今年3.15的主题确定为:,强调了消费维权是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力抓手。

而作为广大的普通消费者,不但要坚定对整体经济的信心,相信困难只是暂时的,更要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合理消费,在消费时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正确选择食品的购买场所。最好到具有经营资格、信誉好的商场或超市去购买。

二、注意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按照国家规定,食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明商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内容,消费者要注意选购包装标识齐全的食品。

三、注意选购已获得国家认证的并标注有绿色食品、“qs”(食品安全认证)等标志的食品。国家针对绿色食品实行绿色食品使用标志,从20__年4月1日起,对米、面、食用油、酱油、醋五类食品实行市场准入,要求此五类食品必须通过“qs”认证,并在外包装上加贴“qs”标志及准入证号,才能上市销售,消费者选购中应特别注意。

四、注意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产品质量法》中明确规定“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尤其是食品,不仅要查看有效期,更应认真查看是否临近失效日期。

五、购买散装食品,除了要选择标签标注齐全、规范,保质期、生产日期标注真实外,更应注意查看是否有改动迹象。

六、注意食品的色泽。不要过份追求食品的外观过于鲜艳、好看,在食品加工过程中环节越多,添加的成分越多,越容易带来污染。

七、注意保健食品的适用范围。做到科学食用,不要盲目跟风,作为保健食品只适用于特定人群,有调解身体机能的作用。因此在选购保健食品时一定要仔细看使用说明书,看有无禁忌,同时还应注意保健食品是食品而不是药品,不能把保健食品当做药品来服用,以免影响及时正常就医。

八、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注意掌握辨别食品质量的方法,提高认购食品的辨别能力。

九、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擦亮双眼,不要轻信经营者对食品的广告宣传以免受宣传误导,做到理智消费,科学选购。在购买食品时要注意索要保存购物凭证,出现问题后以便投诉举证,如发现购买到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到各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从一点一滴做起,从我做起,共同营造放心、诚信、规范的消费市场新环境,共同开创积极消费、和谐消费的新局面!

倡议人:___。

时间:____年__月__日。

消费者维权倡议书

家具是国内最具影响力的高端家具品牌之一,以价格昂贵,屡创天价著称,其在重庆市也开设有专营门店。

但近日经央视媒体曝光其产品质量涉嫌造假、虚构货物进口原产地以及门店销售人员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后,xx公司及其下属门店却闪烁其辞始终不愿正面向消费者解释事件由来。

在历经国家工商管理局,质量检疫局以及各大进出口海关等多部门联合调查并掌握相关依据后,xx公司仍然对遭受侵害的各位消费者相关退货、赔偿事项坚决避而不谈,对信赖家具高端价值,高端品牌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鉴于此,重庆市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谨向重庆市社会各位涉及xx家居的.消费者倡议:家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若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依法向其双倍索赔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现家具在恐将面临全国范围的索赔声讨,相比较而言该公司的赔付责任能力是有限的,故期望各位消费者尽早行动起来,主动收集证据材料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诉求,为及时维护、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创造有利时机。倡议人律师愿意为您在维权过程中,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法律帮助。

倡议人:

时间:x年xx月xx日。

消费者维权演讲稿5分钟

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大学生作为当今社会一个高消费的社会群体,我们要用自己的维权行动去证明,合法权益的维护不是靠施舍,而是靠我们自己去争取。为此,工商管理学院发出大学生消费维权倡议书。

中国几千所高校,几百万大学生,我们生活中有太多不合理却被人们习以为常的现象,太多明知不公平却懒得去“较真儿”的事情。面对这些,我们大学生是否有着打破砂锅,刨根问底的精神,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我们有没有勇气,怀着那份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向整个行业的行规提出挑战呢?不管从前,从现在起我们开始行动吧,行使着我们作为一个国家公民所拥有社会权利,呈现我们大学生应有的精神风貌,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益。用我们维权行动证明,在社会发展的每一个转折点,都有我们大学生的声音和行动。

我们作为21世纪大学生,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中坚力量,有着社会感、责任感、使命感,只要我们大家一起努力,我们的社会将变得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美好。

消费者维权演讲稿5分钟

各位消费者,您好:

xx家具是国内最具影响力的高端家具品牌之一,以价格昂贵,屡创天价著称,其在重庆市也开设有专营门店。

但近日经央视媒体曝光其产品质量涉嫌造假、虚构货物进口原产地以及门店销售人员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后,xx公司及其下属门店却闪烁其辞始终不愿正面向消费者解释事件由来。

在历经国家工商管理局,质量检疫局以及各大进出口海关等多部门联合调查并掌握相关依据后,xx公司仍然对遭受侵害的各位消费者相关退货、赔偿事项坚决避而不谈,对信赖xx家具高端价值,高端品牌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鉴于此,重庆市中钦律师事务所xxx律师,谨向重庆市社会各位涉及xx家居的消费者倡议:xx家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若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依法向其双倍索赔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现xx家具在恐将面临全国范围的索赔声讨,相比较而言该公司的赔付责任能力是有限的,故期望各位消费者尽早行动起来,主动收集证据材料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诉求,为及时维护、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创造有利时机。倡议人xxx律师愿意为您在维权过程中,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法律帮助。

倡议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消费者维权倡议书

达芬奇家具是国内最具影响力的高端家具品牌之一,以价格昂贵,屡创天价著称,其在重庆市也开设有专营门店。

但近日经央视媒体曝光其产品质量涉嫌造假、虚构货物进口原产地以及门店销售人员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后,达芬奇公司及其下属门店却闪烁其辞始终不愿正面向消费者解释事件由来。

在历经国家工商管理局,质量检疫局以及各大进出口海关等多部门联合调查并掌握相关依据后,达芬奇公司仍然对遭受侵害的各位消费者相关退货、赔偿事项坚决避而不谈,对信赖我们达芬奇家具高端价值,高端品牌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鉴于此,重庆市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谨向重庆市社会各位涉及达芬奇家居的消费者倡议:达芬奇家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若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依法向其双倍索赔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现达芬奇家具在恐将面临全国范围的索赔声讨,相比较而言该公司的赔付责任能力是有限的,故期望各位消费者尽早行动起来,主动收集证据材料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诉求,为及时维护、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创造有利时机。倡议人律师愿意为您在维权过程中,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法律帮助。

倡议人:

时间:x年xx月xx日。

消费者维权倡议书

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营造和-谐、安全的消费环境,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会同首都十大行业组织,向全市相关行业组织及广大企业发出倡议:

一、加强行业自律。行业组织要充分履行其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教育、监督、引导企业以尊重广大消费者权益为前提,正确处理好行业发展、企业利益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关系,为构建、优化消费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二、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经营者是维护消费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经营活动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履行法定义务,诚信自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保证产品及服务质量。企业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把产品质量和材料进货关,加强商品和服务质量全过程管理,做到商品和服务质量符合标准,保证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可靠、安全。

四、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企业要真实、客观披露商品和服务信息,坚决杜绝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消费信息、提供科学的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文明消费。

五、交易公平合同规范。企业要做到价格合理,明码实价,明折明扣。制定规范合同及约定,忠实履约、平等交易、正当获利、竞争有序。不以垄断或强势地位订立不平等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

六、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三包”等售后服务责任。完善服务方式,完备服务设施,建立商品和服务安全突发事故快速应急处理机制和有害商品召回机制,最大限度的为消费者提供满意、高效的服务,让消费者敢于消费,放心消费。

七、妥善化解消费纠纷。企业要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消费者协会建立消费纠纷协调机制和快速调解通道,建立并完善企业内的消费纠纷调解机构,提倡消费纠纷和解为先,及时、公正化解消费纠纷。认真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消费者合理建议。

八、积极开展消费教育。企业要配合有关政府部门、消费者协会在行业、企业内部开办消费课堂,建立消费教育基地,帮助消费者获取消费知识,提高消费技能,引导科学、理性消费。

九、倡导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企业要积极宣传国家“节能减排,低碳经济”政策,生产或提供节能、环保产品和服务。企业生产和使用产品要符合环境保护原则,获取利益要以保护社会和自然环境为前提,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消费,服务民生。

倡议人:

时间:x年xx月xx日。

消费者维权日活动策划方案

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河南银监局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受理情况快速调研的通知》(豫银监办20xx142号)精神,我行认真开展了统计和调研工作,深入梳理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建设情况,根据本行实际,现将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1、投诉情况

我行作为新设立的新型地方金融机构,成立以来,坚持服务营销的战略,一贯注重维护客户利益,切实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金融服务,提倡优质文明服务,切实解决客户疑难问题,坚决制止违法经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经过我行的认真梳理,未发现有客户投诉现象。一方面是业务单一,以基础的`存、贷、汇为主,几乎免除了全部中间业务手续费,主动减费让利,得到了客户的赞扬。另一方面,我行不断加强优质文明服务,持续推进服务硬软件的提升,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坚持做到“急客户所急、让客户满意”。五年来,实现了“零投诉”的服务目标。

2、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设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优化服务管理。为贯彻上级监管部门要求,配合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我行持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设工作,一方面是健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领导小组,由行长亲自负责,督导全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协调各方事物,及时化解矛盾,引导业务合规开展,并制定了一整套的应急预案和处置办法,尤其是重点明确了网点负责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在工作的第一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高效务实的措施,让客户满意。

2)、完善报告流程,保护客户权益。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我行从服务工作着手,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受理工作流程,建立了完整的流程图,并细致规划了处置程序和权限,尤其是针对客户投诉处理就行了细分,在权限范围内,要求网点第一时间处理得当,反馈有关信息,使消费者的权益在第一时间内得到保护。同时在网点公布了监督电话,由综合部门负责接收信息,确保客户反馈信息及时处置,并监督网点做好服务工作。

3)、制定奖惩机制,推行优质服务。为提升我行服务工作,杜绝各种不规范操作,我行开展了“标杆网点”和“服务之星”的评选活动,旨在全行范围内掀起优质文明服务的新高潮。通过按季度开展网点评选和按月评选先进个人,提倡使用文明用语,规范操作标准,优化服务环境,打造文明形象等内容,以“顾客满意”为着力点,提升服务内涵,同时严格奖惩,奖优罚劣,树立典型,切实将服务工作提升到新的高度,落实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4)、推行评价制度,完善服务机制。在工作中,我行还进一步规定了开展后评价机制建设工作,针对网点存在的问题,开展座谈和分析会,一方面到基层网点了解员工关于服务工作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等,发挥员工了解客户的优势,在一线柜面层面,落实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另一方面,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尤其是抽查和现场督导发现的问题,展开讨论,研判形势,针对工作不足,制定新的服务细则和工作措施,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出发点,将全行的服务重心切实转移到客户满意度考核上,真正做好便民益民,方便客户的服务宗旨。

我行尽管设立时间不长,但对服务工作有着切实的心得体会,尤其是当前银监会布置开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意义深刻,内涵丰富,是金融机构优化发展方式,转变服务观念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重大,影响深远。我行根据自身实践,正在摸索中前进,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落实好监管部门有关要求,制定更加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努力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天骄村镇银行

315消费者维权日活动方案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许多的权益问题开始从社会走入了大学校园,而且由于它与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密切相关,权益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成为了大学内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当前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却没有相应的得到加强,可以说,在大学内,权益问题对于许多大学生来说甚至是相当的陌生,他们不知道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是忍气吞声。因此,增强广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法律意识,对于加强高校的各方面建设,解决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维护学生的权益,推动我校“和谐校园”的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活动目的。

当代大学生将是未来祖国现代化建设的栋梁,搞好大学生的消费教育,对于倡导文明消费方式,构建和谐消费环境和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但是,现在的一些大学生社会经验少、阅历浅、又急于经济自立,往往成为消费侵害的对象。许多大学生消费形式不健康,不懂法不会用法,在权益被侵犯时经常无可奈何。因此,消费法律知识的普及,维权意识的培养也是当代大学生的重要一课,是十分重要的。

三、活动主题。

新责任,新权益。

四、活动时间。

五、活动地点。

六、活动主办。

电气与自动化工程学院学生会。

七、活动内容。

1、给你双火眼金睛。

活动当天中午,在大学生活动中心前摆好桌子,向过往的学生普及些鉴别假冒伪劣产品的知识,并提前做些展板来宣传此类知识。再请来专业工作人员来教大家一些区别假币的常识和常见信用卡诈骗和网上诈骗的伎俩,以提高大学生的防骗意识。

2、价格比比看。

由权益部成员提前几天进入学校四海一家超市调查些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并记录下这些价格。然后通过网络查找这些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最后以海报的形式在3月14日前把这些信息公布在东西苑食堂门口的公告板上。

我们将在活动现场摆放展板,通过海报给大家展示近几年的消费者维权经典案例,增强大家对消费者维权的意识。海报内容将配合图画、文字来宣传消费者维权案例。

4、维权知识有奖竞答。

届时将准备一块一张贴满,用便利贴写上分类有易、中、难三中不同程度问题的展板。老师同学们如果知道正确答案,可将知道答案的问题撕下交由兑奖活动人员判断正误,答对有奖,答错,活动人员将会把此问题重新贴回展板上。同时安排三名部员为兑奖活动人员,每人分发一份问题编号及答案。为来答题的老师同学们查看正误并发放奖品,如参与老师或同学们答错,将由其中一名部员将未解开的问题重新贴回展板上。

回答对“易”问题获得三等奖棒棒糖;答对“中”问题获得二等奖中性笔;答对“难”问题获得一等奖精美笔记本。

5、万人签名。

活动现场还将举行万人签名活动,邀请在签名板上签名并可以写上自己在消费维权方面的美好愿望或建议,提高大家对我国消费现状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信心。20315的主题为“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因此,我们签名板内容确定为“情系315,关注自身权益”。

八、经费预算。

物品单价数量合计总计。

马克笔2510。

海报5420。

棒棒糖13030。

中性笔22040。

笔记本31030。

便利贴133。

133。

315消费者维权日活动方案

一、活动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学生在消费群体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但是,在我们日常消费中多多少少碰到一些侵权行为。为了提高同学们的维权意识,进一步建设大学生和谐校园生活,引导我院及全校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在3月15日国际消费者维权日到来之际,我部特举办消费者维权日系列活动。

二、活动主题:

315消费者维权日活动策划方案

一、活动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学生在消费群体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但是,在我们日常消费中多多少少碰到一些侵权行为。为了提高同学们的维权意识,进一步建设大学生和谐校园生活,引导我院及全校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在3月15日国际消费者维权日到来之际,我部特举办消费者维权日系列活动。

二、活动主题: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科。

315消费者维权日活动方案

一、活动时间:

3.15。

二、活动地点:

河北经贸大学校园五七路。

三、参加人数:

约400名志愿者(包括体育学院政法学院经贸大学的志愿者)50000名左右的消费者。

四、活动流程:

(一)校内:悬挂条幅,举行3.15大学生维权活动签名向师生发放传单。

(二)校外:

(1)分批次分不同地点在向来往消费者及周边商家发放传单。

(2)组织商家签真实营业的承诺书。

(四)张贴照片:将把本次活动的照片张贴成展板形式,在校园内宣传。

五、活动意义。

(一)通过本次活动提高了广大师生的维权意识。

(二)营造了崇尚诚信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在社会上掀起了一阵打假风,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

315消费者的维权宣传活动

同时,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科学、合理、文明消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消费信心,拉动内需,扩大消费;有利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因此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组织开展“消费者维权”主题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活动目的:宣传《权益保护法》,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维护消费者权益。

活动时间:2017年3月15日。

活动地点:**区广场。

活动对象:消费者。

活动组织者:**学院政治法律系。

活动形式:现场接受市民咨询,发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宣传资料。

315消费者维权日作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公布。正因为有了消费权益保护法才使得消费者们具有了维权意识,勇于拿起了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曾经听过这样一个事例:某消费者在商场买了一瓶廉价的染发剂,不曾想头发没染黑,反倒染成了灰色,他想讨个说法,却不知到哪里投诉。家人劝解:“几元钱的东西就忍了吧,和商场发火还把自己气出病来,实在不合算。”这话听似有理,可是我们先不谈自己的气能否忍耐,只说商场继续出售这样的染发剂会坑害消费者,这就说不过去了。所以,这位消费者决定通过12315向商家讨要说法,经过有关部门检验,确定此人购买的染发剂上的包装标示、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和公司名称有明显的印刷错误,属不合格产品。消费者如愿以偿地得到了退款。

通过这件事我们应该体会到三点:一,应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12315的作用,告知消费者12315这么一个消费维权平台的存在,让广大群众了解,信任和支持12315活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12315真正成为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的维权武器;二,通过事例告诉消费者在维权的道路上决不能容忍迁就,对危害消费者利益的事要坚决抵制、揭露、斗争。否则会兹长不良商家的侥幸心理,受害的终究是广大消费者;三,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开设“消费知识专栏”或“讲座”,向广大消费者介绍一些辩真识假的常识,深入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鼓励,支持消费者学法,懂法,用法,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些年来,虽然消费者维权的意识在不断觉醒,维权的呐喊在不断增强,维权的队伍在不断壮大。但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还在一幕一幕不停地上演着,有些甚至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因此,消费维权的路还很长,有关部门的维权力度还有待加强,商业行为还有待进一步规范,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还有待提高。希望广大消费者投入到消费维权的行列。拿起消费维权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吧!

315消费者维权案例

一、活动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学生在消费群体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但是,在我们日常消费中多多少少碰到一些侵权行为。为了提高同学们的维权意识,进一步建设大学生和谐校园生活,引导我院及全校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在3月15日国际消费者维权日到来之际,我部特举办消费者维权日系列活动。

二、活动主题: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科。

文档为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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