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合同(优秀20篇)

时间:2023-11-22 07:38:45 作者:曼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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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

南京共有四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做伤残鉴定,南医科大学鉴定所、人民医院鉴定所、东南鉴定所和金陵鉴定所。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你的情况符合工伤条件;。

二、你可以让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拒绝,个人申请,期限为一年;。

三、待伤情稳定后,如留下残疾,你可以申请伤残鉴定;。

五、如单位未给你买设保,可以比照上述条例执行;。

六、如单位拒绝赔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看能定几级伤残了,我在这里说了不算的。

地址及工作时间:

位于南京市中山北路262号(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东院)八号楼三楼(周一至周六早上8:00―11:00,下午14:00―16:00)。

法医门诊地址及工作时间:

南医大二附东院门诊大楼二楼法医门诊部(周一至周六早上8:00―11:00,下午14:00―16:00)。

南京市江宁医院五楼法医门诊部(周一上午8:30―11:30,周四上午8:30―11:30)。

南京市江宁中医院三楼法医门诊部(周四上午8:30―11:30)。

南京市溧水交-警大队法医门诊。

email:njjlsfjd@。

一、主要行政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2、《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暂定)。

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

5、《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二、劳动能力鉴定范围:

1、职工因工、患职业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3、工伤职工超过12个月以上的停工留薪期的确定;。

4、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5、离休人员生活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

6、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鉴定;。

7、其他部门委托的符合以上范围的鉴定。

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2、伤、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伤、病职工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医学诊断结论、辅助检查报告等材料及复印件;。

6、其它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劳动能力鉴定基本程序。

1、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鉴定费按280元/人次(疑难病历按300元/人次)收取(苏价费[1996]156号)。

根据伤病情况,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要求被鉴定人到指定医院做必要医学辅助检查的,检查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由医院收龋被鉴定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指定医院进行医学辅助检查。在空军454医院的检查,检查结论由医院转送鉴定办公室;在其他医院的检查,检查结论由申请方转送鉴定办公室。

受理时间:每月1―20日的上午8:30―12:00(周六、周日除外);。

地点:玄武区洪武北路123号苏苑大厦一楼受理大厅;。

联系电话:84707724。

2、鉴定面诊:

劳动鉴定办公室根据被鉴定人的伤病情况进行分科,定期安排鉴定专家对被鉴定人进行面诊体检。在面诊时,被鉴定人应携带身份证、原始病历、诊断结论与有关医学辅助检查结果原件等材料,接受检查、鉴定。如被鉴定人病情严重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到场参加检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可安排专家上门检查,并按规定由医院收取专家出诊费。

3、评审与鉴定结论。

受理时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领证时间:申请人应于面诊后次月的5日以后凭《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领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五、鉴定复查与争议处理。

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满一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

(9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根据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过程中的修缮、改造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建工、市容、公安、消防、物价、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

(二)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

(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四)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五)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

(六)拆改商尝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前款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申请许可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应当提供共用人同意变动的证明;。

(五)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申请许可拆改事项不涉及建筑主体的梁、柱、板等支撑结构和基础结构且又没有设计方案的,可以提供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八条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第九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县报送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结构变动核准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准予许可的房屋拆改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制止,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

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准予许可的方案施工。

第十一条售房单位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并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建筑资料妥善保管,并依法将房屋使用中需要经过许可的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发生更换时,应当依法将建筑资料移交。

房屋再次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改造、装修房屋前,有权向售房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出让(租)人或者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被查询人有义务配合查询。

第十二条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进行检查和修缮,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发现违法使用和装修房屋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房屋有幕墙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幕墙进行检查、修缮,并将检查修缮结果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重点单位和商尝影剧院、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房屋进行安全普查或者抽查。

第十四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违法使用或者装修房屋的报告、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查处,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报告人或者投诉人。

房屋鉴定合同书

依据工程实际要求,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成都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土建1标盾构隧道沿线房屋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现状可靠性鉴定工作。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书并共同遵守本合同书所列条款。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鉴定内容: 盾构隧道沿线房屋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现状可靠性鉴定。

4、鉴定和提交鉴定报告时间:

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年___月___日进场鉴定,现场工作____天,后续工作____天,于____年___月___日前提交鉴定成果资料。

5、鉴定费及付款方式:

5.1、鉴定费用:按 元/m2包干计取,总费用按双方约定的实际鉴定面积乘以包干单价计算。

5.2、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3、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6.1、甲方

6.1.1、甲方应按本合同书确定的鉴定内容,向乙方提供相关的资料,并对其正确性、时限性负责。

6.1.2、提供鉴定现场的配合工作。

6.1.3、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全部鉴定费。

6.1.4、若甲方对乙方提供的鉴定资料有疑问,可在收到鉴定资料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提出意见和进行询问,乙方应及时处理。

6.2、乙方

6.2.1、乙方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到现场进行鉴定,做到持证上岗。

6.2.2、乙方在鉴定时有权向甲方调查询问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索取相关资料。

6.2.4、在鉴定中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时,应协助甲方查明原因,共商处理办法。

6.2.5、乙方出据的鉴定资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有效的各类印章齐全,鉴定人员、审核人、批准人均应签字;应有明确鉴定结论意见;乙方对鉴定的结论负责并承担责任。

7、其它约定事项:

7.1、本合同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达不成一致,双方均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甲方住所地的铁路运输法院。

7.2、鉴定人员及配和人员安全由乙方负责。

7.3、本合同书未尽事宜,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4、本合同书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7.5、本合同书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书即行终止。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

第四章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展开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30日。

修改决定。

(2011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决定,对7件法规作如下修改:

…………。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必要时可以作出强制治理决定,采取加固、修缮等治理措施。”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责令限期办理房屋安全鉴定。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拒不委托鉴定造成后果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

房屋安全鉴定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建农村居民住房(包工按天计算),为明确乙方在承建甲方房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工程具体情况,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原则,确保建房过程中坚持安全、优质、高效原则,现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安全,杜绝一切安全事故,并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到位或管理不力等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事故发生的一切费用,一概与甲方无关。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若出现任何大小伤亡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连带责任。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民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如因施工问题导致相邻民居住房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人身伤亡等一切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

3、在施工前后时间里乙方发生任何事故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连带责任。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经9月21日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月30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根据12月28日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1月12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管理、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7条,自4月1日起实施。

目录。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修改决定。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

在进行隧道和桩基工程,开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之前,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昨天是建筑施工和房屋安全咨询日,记者从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处获悉,自今年4月1日起实行的《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了售房单位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并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据了解,年4月,南京下关区姜家圩一间三层厂房装修改造过程中,由于擅自拆除承重墙体,导致该厂房局部倒塌,1人死亡。南京市自今年4月1日起实行了《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房屋安全管理科科长张木柚介绍,在建设过程中,有的工程结构设计不合理,如在对场地地质状况了解不清的情况下,简单套用其他设计图纸,给房屋的安全使用埋下隐患。按照《条例》规定,在进行隧道和桩基工程,开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之前,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以后,房屋安全鉴定将成为施工前期监测强制鉴定项目。据不完全统计,南京市房产局共受理私拆乱建改房屋结构的.投诉3585人,房屋安全执法立案75件,共完成房屋安全鉴定总面积约62.77万余平方米,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47份,鉴定危房面积12673.88平方米。

另据了解,根据条例规定,售房单位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并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建筑资料妥善保管,并依法将房屋使用中需要经过许可的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您好:根据规定,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标准为:住宅:500平方米以部分,钢混结构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砖混结构4.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部分,钢混结构4.5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4.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50元/平方米。非住宅结构6.00元/平方米。备注:1、对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和市科技园区以外房屋实施安全鉴定,差旅费另计。2、房屋安全鉴定费按规定计算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经2006年9月21日南京市十三届人大棠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十届人大棠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12月28日南京市十四届人大棠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2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棠委会第26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管理、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7条,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目录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修改决定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管理

第四章 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修改决定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管理

第四章 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展开百分网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月30日

百分网修改决定

(2015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决定,对7件法规作如下修改:

…………。

二、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必要时可以作出强制治理决定,采取加固、修缮等治理措施。”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责令限期办理房屋安全鉴定。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拒不委托鉴定造成后果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

百分网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9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

百分网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过程中的修缮、改造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建工、市容、公安、消防、物价、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 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百分网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

(二)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

(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四)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五)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

(六)拆改商尝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前款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申请许可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应当提供共用人同意变动的证明;

(五)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申请许可拆改事项不涉及建筑主体的梁、柱、板等支撑结构和基础结构且又没有设计方案的,可以提供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

设计单位、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方案负责。

第八条 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第九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县报送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结构变动核准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准予许可的房屋拆改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制止,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

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准予许可的方案施工。

第十一条 售房单位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并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建筑资料妥善保管,并依法将房屋使用中需要经过许可的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发生更换时,应当依法将建筑资料移交。

房屋再次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改造、装修房屋前,有权向售房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出让(租)人或者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被查询人有义务配合查询。

第十二条 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进行检查和修缮,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发现违法使用和装修房屋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房屋有幕墙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幕墙进行检查、修缮,并将检查修缮结果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重点单位和商尝影剧院、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房屋进行安全普查或者抽查。

第十四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违法使用或者装修房屋的报告、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查处,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报告人或者投诉人。

房屋租赁安全合同

甲方(出租房):(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库房租赁后的安全管理,保证甲、乙双方在租赁期内经营有序安全,根据安全、消防、治安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一、本安全责任书的时效为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起至乙方将房屋归还甲方之时为止。在该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二、甲方的安全责任。

1、甲方应提供完好的房屋和附属设施。甲方对承租的外来人员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到辖区派出所中报暂住登记,并根据暂住手续办理房屋租赁一切手续,要求承租人遵守与有关外来人口管理的规定,配合辖区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工作。

2、乙方入住前,向乙方交清环境、电、消防设施等要害部位注意事项。甲方经常检查乙方租住人员及房屋的安全防火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督促乙方遵守消防规定,配置必需的消防设施。

3、对乙方提出的安全问题,积极协助解决。

三、乙方的安全责任。

1、乙方应自行管理好自己所租赁的库房区域的各项安全事项。严禁在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禁私自乱接电线,私自改造水管等等,杜绝一切产生安全隐患的行为。

3、乙方不得改变承租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如需进行合理的装修,需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退房时不得拆除已做装修,以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和安全。

4、乙方所租房屋必须进行合法经营,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相关登记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5、乙方应加强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安全意识并有安全措施,所租房屋出现火灾,爆炸触电及任何安全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含给其他租户及甲方造成的损失)。

6、乙方应负责其雇佣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相关从业规范教育,并配备相应的劳动安全用品、护具。乙方与雇员之间发生的劳务、工伤等纠纷由乙方负责。

四、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不得违反。

五、本责任书未尽事宜按晋城市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补充。

此安全责任书与所签租房协议书同等效力,相互补充。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房屋租赁安全合同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温州市下吕浦____层,

第二条房屋用途。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千百拾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按(季)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六个月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煤气费;。

3.供暖费;。

4.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

第十一条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3、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房款及押金。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一)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1)床铺一个、(2)柜子一个、(3)空调一个、(4)热水器一个、(5)桌子一个、(6)电脑桌一个。

(二)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度;(2)电表现为:度;(3)煤气表现为:度。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中介执一份备案。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

仪征市城乡建设局:

我公司位于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公司主要经营项目为加工,联系人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我公司符合《仪征市中小工业企业补办土地证、房产证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已向市政府提出补办申请。此次补办房产证的建筑为仓库(________号,________层,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使用功能为仓库)。现作如下承诺:

我单位承诺对上报的房屋质量安全负责,并承担一切安全责任,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按照补办流程,将房屋质量安全手续补办到位,如到期未整改到位或未补齐手续,我单位将主动停产停业,直至整改合格。

承诺单位:_______________(盖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签名)。

见证单位:_______________(镇政府、园区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

第三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国土房管局领导。

第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区县房管局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工作。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根据不同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设立的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负责对区县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六条 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六)取得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安全鉴定。

第七条 二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五)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六)取得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二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承接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下列房屋安全鉴定:砌体、框轻结构(底框结构除外)的住宅整体或局部;其它结构形式(钢结构除外)的房屋局部;整体四层及四层以下的砌体结构的公共建筑。

第八条 三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五)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三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承接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下列房屋安全鉴定:砌体结构(底框结构除外)的住宅整体或局部;其它结构形式(钢结构除外)的房屋局部。

二级、三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得承接历史风貌建筑安全鉴定和地下工程施工对相邻房屋影响的安全鉴定。

第九条 二、三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超出规定鉴定范围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委托符合相应等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鉴定任务大量集中等特殊情况时,市国土房管局可以调配市、区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技术力量,联合承接超出等级范围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级认定申请,并填写《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级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房屋安全鉴定主要设备、仪器名录。

第十一条 市国土房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材料的核实工作,并颁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于调整变更后10日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调整变更手续。遗失《等级证书》的,应当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等级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每两年换发一次。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填写《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级证书换证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房屋安全鉴定主要设备、仪器名录。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人员应当符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相应的任职条件,并参加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修课程上岗培训、考试合格,由市国土房管局颁发《岗位证书》。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32个学时。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

(二)建(构)筑物检测、鉴定、加固设计等专业知识;

(三)房屋安全鉴定操作实务。

第十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每年对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能够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且上一年度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其他违纪违规的,视为合格;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在上一年度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其他违纪违规的,视为不合格。

经检查不合格的,市国土房管局收回其《岗位证书》。对于未参加培训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再次参加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重新取得《岗位证书》。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调离房屋安全鉴定岗位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调离手续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收回其《岗位证书》。

第十九条  遗失《岗位证书》的,应当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补发。

第五章 鉴定管理

第二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房屋安全鉴定业务时,应当与申请人签订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制定的《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建立委托关系。

第二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二)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数据和状况;

(三)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四)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

(五)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二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且具备鉴定检测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查勘完毕后,一般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因特殊原因造成的突发事故,按其要求办理);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的以及需要延期观察的项目,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并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长期观察的项目除外。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房屋查勘、检测、鉴定,出具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制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加盖“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注明处理意见,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同时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副本报送房屋所在地房管局。

第二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

第二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实行统计报告制度。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将本月的《房屋安全鉴定统计表》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第二十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实施检查和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房屋安全鉴定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

(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持证上岗和培训考核情况;

(三)房屋安全鉴定格式文书使用情况;

(四)对外服务质量、形象;

(五)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国土房管局成立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主要由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房屋施工、设计,有较高技术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且在同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

(一)为房屋安全鉴定提供技术咨询、顾问服务;

(二)对有争议的房屋安全鉴定结论进行核查,提出处理参考意见;

(三)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时,申请人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根据仲裁协议的约定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同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出规定业务范围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二)违反鉴定程序、管理规定、标准和规范;

(三)为其它机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专用印章;

(四)未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五)转让、伪造、涂改《等级证书》或《岗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收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级证书》或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岗位证书》,同时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含县、建制镇)范围内的各类房屋。

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已投入使用的既有房屋的结构、使用状况、危旧程度是否危及安全进行鉴别、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确保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办)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市鉴定办对县鉴定办进行业务指导;鉴定难度大或结构复杂的房屋,由县鉴定办转报市鉴定办进行安全鉴定。

鉴定办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重点单位和大型商场、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建筑的房屋安全进行普查或抽查。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和治理。

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

第六条房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办进行安全鉴定: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

(二)遭受火灾、爆炸等事故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用的;

(三)拆改主体结构、明显加大使用荷载、改变使用性质等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

(四)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投入使用后每满五年的;

(五)由于相邻桩基础、深基础开挖等施工,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

(六)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

前款第(一)、(四)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委托,第(二)、(三)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第(五)项的鉴定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第一款所列房屋,应当通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及时提出委托。

第七条房屋遭受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等自然灾害侵袭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定鉴定办进行安全鉴定。

涉及公共房屋安全鉴定及灾害、重大事故、信访等事项的房屋鉴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鉴定办进行。

第八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出现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迹象,或对房屋安全使用状况有怀疑时,均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及房屋安全纠纷案件过程中,直接委托或要求当事人委托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办应当及时鉴定。

第九条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支付鉴定费。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履行职能的需要由财政部门审核列入部门预算。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条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当向鉴定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

(四)房屋设计资料、施工技术资料;

(五)地形图、地质勘察资料;

(六)鉴定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委托人无法提供前款规定第(四)、(五)项资料,根据鉴定需要由委托人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测、试验。

第十一条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结构复杂的房屋,鉴定办可以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鉴定人员与委托人或被鉴定房屋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鉴定办及其工作人员开展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委托;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

(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三条鉴定危险房屋,应当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还应当参照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十四条鉴定房屋应当逐幢进行,必要情况下可以对整幢房屋的局部进行鉴定。

鉴定报告应当分幢填写,统一编号;难以分幢的成片房屋可以适当分块,其鉴定报告应当以块为单位填写或详文下达。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鉴定报告自发出之日起生效。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应当评定其安全等级,并在鉴定报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鉴定办应当在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预约现场勘查时间,并在现场勘查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组织鉴定;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的,应当在现场勘查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对处于观察期的房屋鉴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

第三章危险房屋治理

第十六条对被鉴定为危险的房屋,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经鉴定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

(二)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须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七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除出具鉴定报告外,鉴定办应当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责任人对被鉴定为危险的房屋必须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当按鉴定办意见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抢险解危需办理有关手续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并予以及时办理。需拆除重建的,按危房面积计算翻建面积,并按照政府相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二十条被鉴定为危险的房屋进行交易活动(出租、买卖、抵押、转让、投保)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向交易对方明示房屋安全状况。

第二十一条危险房屋修缮后经鉴定办查验合格予以解危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在30日内持鉴定办的解危证明,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治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委托安全鉴定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委托鉴定,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鉴定办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承担,并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因拒不委托鉴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绝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期限届满仍不治理的,对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因拒不治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鉴定为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应当限期迁出、拆除;拒不履行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拒绝采取治理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科学、公正开展鉴定工作,在鉴定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租赁安全合同

甲方:

乙方:

为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规定,由双方共同遵守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对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甲方提供位于场地给乙方,乙方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乙方在使用房屋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内容,保障使用安全。

1、乙方在房屋交付时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不具备正常、安全、合理使用条件的,及时向甲方提出,由甲方及时消除隐患或修复,以满足正常、安全、合同使用目的。

2、乙方应按照各类家具、水电煤气设备、管线、仪表、物品的使用方法,并规范操作。掌握紧急情况下的自救和逃生基本知识。在使用房屋期间,应注意观察房屋及屋内外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告。

3、乙方应对承租房屋及甲方提供的设备、物品进行合理且妥善的照管,因乙方照管/保管不力或不正当使用,致使承租房屋毁损、灭失、甲方提供的各类物品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承租房屋内严禁存放及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禁止使用煤炉、酒精炉、煤气炉等明火设备。

5、乙方须遵守安全用电等相关规定,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乙方自行购置的电器或其他设备应当合格且符合安全要求,并与甲方提供的水、电、煤气接口及荷载相匹配。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没有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水壶、电水杯、伪劣接线板电器等违规电器,违反规定按甲方有关制度处置。乙方的电器在使用中一旦出现问题,发生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6、房屋离人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头,关掉电源开关,保证安全用电。

7、乙方对承租房屋不享有处分权。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承租房屋及属于甲方所有的家具、水电煤气设备、管线、仪表及其他物品。乙方不得为承租房屋设定抵押或为前述家具、电器煤气设备、管线、仪表及其他物品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迁移房屋内外的水、电、煤气仪表及管线。甲方同意迁移的,双方应当严格遵照有关机关的规定及要求,迁移后的仪表及管线应符合安全规范。

9、乙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当注意自己的不当行为可能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如乙方不得在阳台、窗台上搁置、悬挂易坠落的物品;不得高空抛物等。

10、凡经营性房屋和厂房必须按照有关消防规定自主或甲方代为配备消防用品,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一经发现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12、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内自杀、相约自杀或因自己原因造成他人自杀。

13、不得进行其他未在上述规定中的会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不得配置有安全隐患的设施。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经发现将被处于罚款;造成事故或第三人损害的,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房屋安全合同

为了加强租赁房屋安全管理,明确租赁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特签订安全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1.1甲方应提供完好的房屋和附属设施。

1.2乙方入住前,向乙方交清环境、电、消防设施等要害部位注意事项。

1.3对乙方提出的安全问题,积极协助解决。

二、乙方责任。

2.1乙方对家庭所有成员和来访亲朋好友,宣传教育好各项安全事项,并自行管理到位。

2.2乙方在入住前应对环境和相关设施进行检查和确认,如有问题及时与甲方联系。如日常检查不到位,出现问题及造成后果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2.3乙方租赁期间不准擅自改动电线路,电器设施,并负责管理。

2.4乙方不准使用电炉子、电取暖器(箱)、电淋浴桶等非安全电源器。

2.5乙方在人走时,必须将一切用电设备关闭,将烟头等明火物熄灭。

2.6乙方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用品带入楼(房)内。

2.7乙方因违反用电、消防管理等有关要求,造成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由乙方自行处理和解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和赔偿。

三、甲方或上级政府部门有权随时检查乙方居住安全情况,对安全隐患有权指出并要求乙方及时整改,由此造成的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执行。

甲方(签章):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修建安全合同

房屋施工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将兴仁县荷路住宅(暂定为五层楼)水电及泥工部分分项工程以单包工的形式发包给乙方施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内容:包括砖砌体工程、砼工程、钢筋工程(含焊接)、墙面粉刷工程、楼地面地板砖工程、屋面工程、水电、避雷安装工程、模板、钉子、铁丝、扎丝、内外墙脚手架、竹架及安全防范架等。(正立面外墙漆由甲方自己定色,乙方负责水泥清光)。

2方米(215.00元/m2)。

3行机械维修及承担相应费用。

4元(15000.00元),然后每浇筑完一层板后甲方付给乙方贰万元(20____0.00元)工程款。剩余尾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清。

5工前认真阅读图纸,对施工图纸有疑问或发现有模糊不清的.地方,需及时向甲方提出,协商一致后才能施工。

6操作规程规定,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一律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7理施工现场施工场地事宜,及时提供施工所需材料,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扎丝款壹仟贰佰元整(1200.00元)。

乙方职责:

(1(2(3)施工缺陷整改及验收阶段卫生清理。

(4)施工期间必须配合其他施工班组施工。施工用水用完后必须关闭,照明用电白天及晚上休息后必须断开。

(5)施工中必须注意监督协调保护各方的施工成果(如浇砼时不要踩踏钢筋等)。

(6)按图施工,水电一至三层水是暗管,电是明线,四、五暗线暗管。金叁佰元,以此类推罚金。

8负责一切损失。本合民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该合同至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工程款付清后自动失效。

补充: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经2006年9月21日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8日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管理、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7条,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目录。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修改决定。

房屋出租安全合同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一、房屋概况。

1.2乙方承租该房屋的使用目的:________________。

1.4房屋内甲方提供的家具、设备明细:_________。

二、租房期限。

2.1双方约定的租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起算。

2.2本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前____个月,乙方可以向甲方发出续租的通知,双方协商一致,按照双方协商的期限延长租期限。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2.4租期到期,乙方未向甲方发出续租通知并继续使用,且甲方未明确表示反对的,视为双方签署了不定期的租住合同。

2.5不定期限的租住合同,任何一方均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均应于解除合同前____个月向对方发出通知,以便对方有合理的时间安排相应事宜。

三、租金、费用及其支付和负担方法。

3.1双方约定房屋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元/月,押金共________元。租金在租期的第____年于提前____日按季度支付,____年后于提前____日按半年支付。在乙方租赁的____年期限内,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月租金不予调整。

3.2承租房屋的水、电、天然气、光纤、通讯、网络、物业管理费的承担方法为: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自租赁期限起算日开始计算。租赁期限起算日之前的各项费用,甲方应当结清。)。

3.3在租赁期间,电灯,水龙头,家具,电器,门窗等出现的损毁和修善由乙方承担。

四、双方违约责任及责任承担。

4.1甲方。

(1)甲方保证对该房屋享有独立处分权或具有向乙方出租的合法、有效的权源。

(2)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存在已被查封、已向第三方出租或其他权利瑕疵并影响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的情形。

(3)甲方保证该房屋在租赁期限内不被他人合法追索。

(4)甲方保证该房屋在交付时不存在危及乙方及第三方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安全隐患。

(5)甲方不得向乙方提供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水、电器、煤气设备或物品。

(6)甲方应主动向乙方披露与乙方正常、安全、合理使用房屋有关的重大事项,以及在乙方提出有关疑问时负责及时解答,但与乙方正常、安全、合理使用无关或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安全的疑问除外。

(7)甲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前提前____日向乙方发出书面的通知。

(8)为乙方便利使用房屋,且乙方提供要求时,为乙方提供合理且必要的协助。

4.2乙方。

(2)乙方应对承租房屋及甲方提供的设备、物品进行合理且妥善的照管,因乙方照管、保管不力或不正当使用,致使承租房屋毁损、灭失、甲方提供的各类物品损失损毁的,致甲方或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乙方应当遵守社区规约和文明规范,具体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善意与邻里相处;不大声喧哗、不制造噪音或影响他人安定居住的声响;爱护社区的公共财产或共有部分,如不践踏草坪、不破坏共用设施、不恶意占用或堵塞通道、不任意涂画等;爱护社区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如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等;按照社区公共财产或共有部分的性质合理使用该等部位;不非法设置影响市容和美观的广告、横幅等。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承租房屋或其中的某一部分进行转租或自行决定与他人合租。甲方同意转租或合租的,其租赁期限不得长于本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且乙方需就全部承租范围及该合租人实施的与承租有关的行为向甲方负责。如乙方违反本约定,擅自转租或与他人合租的,转租或合租合同无效,乙方应当按照转租或合租费用的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承租房屋进行改善或添附,尤其在涉及建筑主体及建筑承重结构变动时。甲方同意乙方进行房屋改善或添附的,添附或改善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或有关部门的规定。如乙方违反本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房屋改善或添附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照损失费用的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这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组织或进行传销、容留传销人员;吸毒或容留他人吸毒;走私或贩卖毒品;卖淫、组织卖淫或强迫他人卖淫、容留卖淫人员;赌博或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提供庇护;从事危害国家或国防安全的间谍活动;其他违法、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乙方违反该约定,甲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授权,乙方对承租房屋不享有处分权。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承租房屋及属于甲方所有的家具、水电气设备、管线、仪表及其他物品。乙方不得为承租房屋设定抵押或为前述家具、电器气设备、管线、仪表及其他物品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如乙方违反该约定,擅自处分承租房屋或甲方所有的物品且未经甲方追认的,处分行为无效,乙方须按照相关问题牵涉的所有费用的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迁移房屋内外的水、电、气仪表及管线。甲方同意迁移的,双方应当严格遵照有关机关的规定及要求,迁移后的仪表及管线应符合安全规范。如乙方违反本项约定,擅自迁移水电煤气仪表、管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9)乙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当注意自己的不当行为可能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如乙方不得在阳台、窗台上搁置、悬挂易坠落的物品;不得高空抛物等。如乙方违反本项约定,致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乙方自行购置的电器或其他设备应当合格且符合安全要求,并与甲方提供的水、电、天然气接口及荷载相匹配,禁止乙方使用热得快等高负荷、高危险性设备或物品。如因此出现任何问题,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房屋使用目的。如乙方违反本项约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目的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12)在房屋租期限内,乙方发现第三人对房屋实施侵害行为的,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

(13)乙方应保持承租房屋的清洁、条理。

(14)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内自杀、相约自杀或因自己原因造成他人自杀。如乙方违反该约定,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的所有损失。

5.1乙方应学习各类水、电器、天然气设备的使用说明,掌握紧急情况下的自救和逃生基本知识。在使用房屋期间,应注意观察房屋及屋内外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告。

5.2乙方对下列原因引起的房屋倒塌、漫水、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造成甲、乙双方或第三方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1)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的;(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房屋进行改善、添附、对建筑主体或建筑承重结构进行变动的;(3)因乙方故意、过失、不当或不规范操作造成的;(4)擅自迁移房屋内外的水、电、煤气管线、仪表的;(5)乙方自行购置的水电气设备存在质量瑕疵、质量不合格或者与甲方提供的接口、荷载不匹配造成的;(6)其他因乙方原因引起的事故。

六、退租。

6.1以下情况发生时,双方办理退租及结算:

(1)本合同租期满(或租期经延长后期满)(2)合同解除。

6.2退租时,双方均应到场清点物品、查验房屋情况、移交各种手续、证照、钥匙,并办理最终结算,乙方应当在结算当日支付欠付租金及依约应由乙方负担但未付的各种费用、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等。

6.3乙方应当在租期满或合同解除当天内将自己的物品搬离承租房屋。乙方未按期搬离的,甲方有权在事前通知后将乙方物品运至房屋附近通知指定的地点,乙方物品在运至指定地点后的风险及甲方搬运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但甲方行使该权利时应当:(1)给予乙方合理的腾退时间并适当考虑乙方的实际情况;(2)搬运中不得故意毁损乙方物品;(3)放置地点应当合理;(4)不得将乙方物品非法据为己有;(5)充分考虑天气因素,尽量减少对乙方物品不必要的损害。甲方违反本条第(2)至(4)项约定的,应当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

6.4乙方未付清上述应付款项,且或有逃避债务可能的,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的相应物品。但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乙方欠付的款项总额。

6.5乙方退租时,须将屋内尽量恢复成租房时的样子,并保证房屋和墙面干净整洁,所有家具家电等能正常使用方可退租。如违反约定,甲方可扣下乙方所交的租房押金。

6.6合同期限未到时乙方要求退租,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所交租金和押金。

6.7乙方退租后,故意或重大过失对甲方房屋或物品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乙方赔偿。

七、房屋毁损、灭失风险。

7.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7.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八、违约责任及责任分担。

8.1当任何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援引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约定)或责任承担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其它责任。

8.2当任何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援引本合同相关某一条款或几个条款(约定)同时或择一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其它责任。

九、合同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合同可以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2)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____天或乙方逾期支付租金____天的,对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5.1条第(1)至(3)项约定,无权处分或因他人合法追索房屋致乙方不能正常、合理使用累计超过____日的,乙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4)乙方故意损害或不正当使用或未妥善照管房屋及物品,致甲方遭受较大损失时,甲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5)乙方未遵守社区规约和文明规范,经甲方两次(含)以上要求改正,但乙方拒绝改正的,甲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6)乙方利用房屋从事违法、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甲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7)乙方违反本合同第5.2条第(4)、(5)、(7)、(8)、(11)项约定,情节严重的,甲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8)任何一方的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9)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享有解除权。

十、合同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该等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

争议解决条款不因本合同的无效、解除和终止而无效。如就本条款关于管辖和争议解决方式作出修改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并必须单独签订仅就管辖和争议解决方式修改的协议,且其所加盖的印章和签字应与本合同所载的完全一致,方为有效。

凡因与履行本合同有关所签订的其他一切补充协议、签证单据、物权凭证和单据、确认函等法律文件再行约定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的,不得对抗以上条款的约定,如有违背,则该约定一律无效。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合同双方提供的联系方式见本合同签字盖章部分。

双方确认下述所有联系方式均是通畅、可达的。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或书面通知的变更后的联系方式)发送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其他文件。按照邮寄地址发送文件后第叁日起,将视为送达。使用传真、电话方式的,传真成功发送或通话之时视为送达。但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该文件或通知未送达的除外。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房屋租赁安全合同

甲方(出租方)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联系电话: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租赁地点:交警队住宅楼北楼4单元50室。

2、室内附属设施:油烟机一台、煤气灶一台、电视机一台、双人床两张、床头柜两个、固定衣柜、固定储物柜、床垫两个、写字桌两张、太阳能热水器、浴盆、淋浴器。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一年,自__年3月3日起至__年3月4日止。

2、房屋租金:全年9,000.00元(含供热费)。另付押金000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且费用无拖欠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3、付款方式:一次性交齐全年房屋租金及押金,共计0,000.00元(壹万元)。

4、租用期内的物业费、电视费、水费、电费等费用由乙方支付,必须及时缴费,不得长时间拖欠,未完结费用在退租时结算。

5、乙方租用期内退租,一切费用概不退还。

6、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私自破坏屋内设施,不保持室内卫生,过度脏乱的;

(2)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或转让的;

(3)乙方利用所租房屋从事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4)连续三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5)由于乙方过错,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费、电费、物业费、电视费等费用,并于租房终止时将以上费用账单交甲方,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以上费用交纳情况。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内甲方不得干扰乙方正常使用房屋,不得私自增加房价。

4、对租用房室内附属设施,如乙方丢失或使用不当损坏按价赔偿。

5、由于乙方使用太阳能热水器不当,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6、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乙方需提前__年5月前交纳。

7、电费交费户号为。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安全鉴定的委托书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所属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委托鉴定的目的要求详见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甲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书内容提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拟鉴定房屋的原始资料,如实介绍房屋的使用、修缮、加固情况,并配合乙方进行现场勘查和检测。

三、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1、乙方应自甲方正式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约定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费。

四、付款方式。

1、经双方核算,预计鉴定费用为xx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2、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支付乙方房屋安全鉴定订金,订金为总金额的60%。

3、余额在领取鉴定报告时付清。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能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支付总鉴定费1%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甲方自报告出据七日内未来领取,将视为违约,并将订金作为违约金赔付给乙方。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

日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房屋租赁安全合同

甲方(出租房):(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库房租赁后的安全管理,保证甲、乙双方在租赁期内经营有序安全,根据安全、消防、治安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一、本安全责任书的时效为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起至乙方将房屋归还甲方之时为止。在该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二、甲方的安全责任。

1、甲方应提供完好的房屋和附属设施。甲方对承租的.外来人员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到辖区派出所中报暂住登记,并根据暂住手续办理房屋租赁一切手续,要求承租人遵守与有关外来人口管理的规定,配合辖区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工作。

2、乙方入住前,向乙方交清环境、电、消防设施等要害部位注意事项。甲方经常检查乙方租住人员及房屋的安全防火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督促乙方遵守消防规定,配置必需的消防设施。

3、对乙方提出的安全问题,积极协助解决。

三、乙方的安全责任。

1、乙方应自行管理好自己所租赁的库房区域的各项安全事项。严禁在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禁私自乱接电线,私自改造水管等等,杜绝一切产生安全隐患的行为。

2、乙方在经营中不得违反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并按消防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服从甲方物业管理,不得在其租赁区域之外及消防。

3、乙方不得改变承租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如需进行合理的装修,需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退房时不得拆除已做装修,以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和安全。

4、乙方所租房屋必须进行合法经营,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相关登记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5、乙方应加强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安全意识并有安全措施,所租房屋出现火灾,爆炸触电及任何安全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含给其他租户及甲方造成的损失)。

6、乙方应负责其雇佣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相关从业规范教育,并配备相应的劳动安全用品、护具。乙方与雇员之间发生的劳务、工伤等纠纷由乙方负责。

四、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不得违反。

五、本责任书未尽事宜按晋城市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补充。

此安全责任书与所签租房协议书同等效力,相互补充。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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