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党组条例自查报告(优质16篇)

时间:2023-11-28 09:10:29 作者:GZ才子

自查报告是对自身行为和表现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的一种文书。在下面的范文中,你可以找到一些成功的自查报告,它们可以激励和启发你写作的灵感。

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自查报告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坚持把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今年3月份我办对全年党建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党建工作职责。按照《条例》要求,由党组书记负总责,具体负责机关党建工作,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的党建工作责任制,对班子成员分管的机关科室进行了合理调整,确定每位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形成了办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亲自抓的工作格局。做到了党组织领导班子健全、结构合理、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得到了充分体现。

对于一些紧急工作和应急事项,能够与有关领导商议后再做决策,确保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3、规范选举程序,严格基层组织设置。根据《条例》关于基层党组织设置方面的新规定,我办立足工作实际,合理设置机关党支部,将所有党员分别纳入支部进行管理。支部委员会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办党组批准,党员参与投票率达100%。每年都召开两次会议,专题研究机关党的工作,听取党支部的工作汇报,要求党支部要认真组织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按照《条例》开展党的建设工作,并把机关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行政经费预算。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党史知识和《条例》精神,并把学习计划纳入党务目标考核内容,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学习积极性。

5、结合“两学一做”,全面加强党建工作。将党建工作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相结合,组织班子成员带头参加学习党章党规,学习习总书记系列讲话,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与上级保持高度一致。每个班子成员结合自身分管的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学习,班子成员的专业素质和领导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为全办工作全面开展奠定了素质基础。

6、围绕党风廉政,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依法推进行政和党务公开,广泛开展“机关廉政建设”,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抓好文明机关、和谐机关创建工作,深化“党员、干部承诺报告”制度,引导、激励党员增强廉洁意识、党性观念。积极开展符合机关特点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活跃机关文化。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宗旨意识、党性意识、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规范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行为,通过专题教育、中心组学习、观看电教片等多种形式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组织党员干部阅读廉政警示书籍、到廉政警示教育基地接受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机关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贯彻党组条例自查报告

学习贯彻《条例》强化监督执纪。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的再部署、再动员。《条例》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将“两个维护”作为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予以明确,体现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条例》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价值取向,体现纪律建设的时代性;《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体现纪律建设的针对性。《条例》的贯彻执行,必将进一步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学习贯彻《条例》是当前各级党组织的政治任务。监察部门要协助党组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按照党的纪律建设新要求、党纪处分条例新规定,结合广铁检察实际,进一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一是巩固发展“全面从严”常态化效果。《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扎紧了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为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提供了保障。《条例》修订体现管党治党进一步“全面”“从严”,把新型违纪行为纳入处分范围,实现了“负面清单”的与时俱进,再次释放了“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强烈信号。为此,监察部门要协助党组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制度建设,强化日常监督,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不担当、不作为”治理、“八小时外”监管等工作,完善主体全参与、对象全覆盖的内部监督体系,推进检察文化建设和良好家风建设。《条例》对各级党委、纪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察部门必须坚守职责定位,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强化监督、铁面执纪、严肃问责,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不断巩固发展纪律作风建设和规范司法取得的明显成效。

二是巩固发展“铁的纪律”习惯化养成。贯彻执行《条例》,就是要让全体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宣传、坚持警示与预防常在,使全体党员干部在熟悉掌握《条例》的基础上,真正把《条例》刻在心上、烙在脑海,联系实际、时时对照,在思想上划出红线、筑牢底线。要通过在纪律作风建设、规范司法中的贯彻执行,使全体党员干部对《条例》由组织设置的“紧箍咒”变为自我要求的“安全带”,时时处处严格遵守。全体党员干部要知敬畏,把《条例》视为“带电的高压线”,时刻紧绷纪律规矩这根弦,守住慎独慎初慎微的关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要常省察,自觉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坚持“吾日三省吾身”、“时时勤拂拭”,认真自查思想行为,及时修枝剪叶、涤荡心灵;要把守纪律讲规矩作为行为准则,融入到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使其成为一种思维习惯、行为自觉。作为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在执行党纪要求、《条例》新规上推动形成上行下效、上率下行的良好局面。

三是全面加强监察、检务督察、巡察等工作。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持之以恒、毫不动摇,纪律作风建设必须永远在路上、毫不松懈。我要把对《条例》的学习领会转化为立足岗位的履职担当,全面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在正风肃纪、规范司法、从严治检等方面敢于担当作为。要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协助党组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党建带队建促规范;要锲而不舍抓好纪律作风建设,坚持教育为先,坚持重在日常,坚持关口前移,坚持严格执纪,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防止“四风”问题隐形变异,持续推进司法规范化专项整治,确保队伍令行禁止、司法行为规范,努力营造广铁检察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还要对标中央巡视整改高标准严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务督察、巡察、专项检查等工作,实现对队伍建设、规范司法、日常管理的监督全覆盖。在已有实践基础上,对检务督察、巡察、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监督范围与内容,完善监督方式与手段,探索制定工作标准与程序,强化整改落实与跟踪问效,切实做好“后半篇文章”,对发现问题做到“条条要整改、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并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分院控申处处长邓国富。

学习贯彻《条例》深化规范司法行为。

今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反映出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取得了丰硕成果,将这些丰硕成果写进《条例》,使《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证。《条例》印发后,广铁检察分院控申处结合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迅速行动,自觉把《条例》作为学习重点,并在工作中一以贯之。

一是自学与集中学相结合,逐条领会条文原意。控申处在要求干警自学《条例》的同时,还组织全处干警集中专题学习《条例》,作为处长、党支部书记,一岗双责,我带头逐条领学。通过认真学习,既提高了大家对这次修订《条例》的必要性、重要性认识,又深化了对党章、《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细化具体化认识。

二是结合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自觉为干警上党课。根据活动要求,我以支部书记名义为全处干警讲了《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的党课。通过上党课,我们进一步认识到,纪律教育和《条例》学习,既是学习领会条文原意和精神、做到准确执纪,更是警示我们要守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头。

三是给纪律“带电”,坚持履行主体责任常态化。学以致用,坚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常态化,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对全处干警在谈心谈话同时,也对工作纪律、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如,因私离穗),特别是中秋、国庆双节期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细则、防止“四风”等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四是举一反三,积极推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结合《条例》学习、纪律教育和模范机关创建活动,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我们处自觉牵头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精心组织线上和线下平台建设,在努力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的同时,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为方便群众来访和了解12309中心运作情况,着眼中心今后日常管理和运营,进一步规范了人员来访、12309热线电话接听登记流程,制订并拟编印中心简介、控告申诉指南、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指南等手册,下一步,我们将在接待群众来访等窗口工作中坚持佩徽挂牌,设立党员先锋岗,不断规范司法行为,努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

分院民行处处长翁崇武。

学习贯彻《条例》严守“六大纪律”

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布以来,民行党支部组织全体干警进行专场学习,对全文142条进行通篇细览,特别是对新增的11条、修改的65条、整合的2条逐条过关,全面把握精神实质。通过学习,大家一致认为,这次《条例》的修改,全面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是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的集中体现,有效提升了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作为党员干警一定要把政治站位提上去,把党员身份亮出来,坚决彻底无条件地遵照执行;《条例》新增了很多纪律内容,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给我们列出了详细清单,是我们在工作生活中不可触摸的“高压线”,更是有利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司法行为、言谈举止,时刻保持正确的人生方向。

在学习中,我们结合自身的业务范围和工作特点,对《条例》中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条文内容进行深入探讨,达成了思想共识,形成了在民行工作岗位上需要共同警醒注意的行为规范:

一是在政治纪律上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条例》明确了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处分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网络虚拟生活中,年轻干警很容易被误导或无意间参与一些政治问题的讨论,发表一些与党中央大政方针不符、与党史、国史、军史不符的言论。这既有自身知识不牢固的原因,也有言行不注意的原因。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们一定要增强政治敏感性,自觉加强党的知识和时政方针学习,增强政治辨别能力,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以实际行动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条例》还明确了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造成不良影响的处分规定,这为我们今后如何加强对党员思想和言行的监督,提出了新的管理课题,我们将坚持以正面教育为纲、以谈心谈话为辅,广泛发动党员互帮互助、互相提醒、互相监督,更好地改进支部政治组织生活。

二是在组织纪律上要强化执行意识。《条例》明确了对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进行处分的规定。在民行部门,由于近两年业务量剧增,去年受理案件61件,今年已接近90件,检察人员平时埋头办案,对上级部署的一些党建工作和专项工作,确实存在一些慢执行甚至执行不到位的现象,今后要切实提升组织纪律意识,树立“无借口执行”的意识,以更加振奋的精神状态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抓好上级和党组织决定的各项事项的落实。

三是在廉洁纪律上要坚持谨小慎微。民行部门是与行政机关、诉讼当事人接触频繁的部门,也是廉政风险较为集中的部门,《条例》的具体规定既是我们的方向标、警醒符,更是我们的“保护伞”。对照《条例》规定,我们排查出三个较为突出的风险点,提出了“三个严防”的纪律要求,一是严防接受钱物、吃请、说情等可能影响职务公正廉洁的行为。检察人员每次外出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接触都要报部门领导批准,严禁单人进行,自觉规范与案件当事人的接触行为。二是严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行政审批监管、司法办案等环节打招呼或充当中介,为关系人谋取利益。三是严防在外出公务、学习培训期间违反纪律。禁止利用学习培训之机,擅自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等,严格规范自身的公务行为。

四是在群众纪律上要做到真情用心。民行部门与群众工作息息相关,分院控申部门90%以上的接访工作与民行业务有关,两个部门联合接访的情况越来越多。《条例》规定了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等行为都要予以处分,这对今后如何做好群众工作是非常具体的工作指引,我们要更加真情用心对待群众的诉求,不能就案办案,一推了之,而要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五是在工作纪律上要做到务实尽责。张军检察长多次强调,老百姓公平正义更多的获得感来自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检察改革最关键的是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民行工作作为当前检察改革的关键环节和最新增长点,我们深感肩上的责任重大。《条例》对如何干好工作做出了非常细致的规定,我认为最突出的两点就是要务实和尽责,今后工作中要出实招、干实事,忠诚尽职,绝不能喊口号、使花招,绝不能辜负上级和群众对我们的殷切期望。

六是在生活纪律上要防止因私害公。《条例》中生活纪律一章对生活作风、家风建设等作了具体规定。我认为这些是关乎党员和党组织形象的大事,是党组织对我们党员的关心关爱,也是对党员的纪律要求。作为党员干警,要擦亮自己的党员身份,模范执行生活纪律,培养高尚情操,过上健康向上的生活,这不但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党组织和党的事业负责。

分院法警支队支队长杨毅振。

学习贯彻《条例》落实保障工作安全。

法警支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保障办案安全和机关安全的工作措施等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一是8月27日广州日报刊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法警支队党支部立即把报纸复印,做到人手一份,结合正在开展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于8月29日召开全体党员大会逐条学习了《条例》,分院党组成员、副巡视员陈雄同志还对重点章节和新增条文进行了详细解读。随后,大家结合自己的思想、工作、生活进行了热烈的学习讨论。大家一致表示,要结合法警工作,深入学习《条例》内容,严格执行《条例》要求,在执法办案和日常生活中要坚持严管就是厚爱,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划出红线,严守底线,不碰高压线,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为推动新时代法警工作创新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以法警党支部微信群为载体,及时发送检察日报、共产党员、广东检察等新媒体编辑的各种新修订《条例》权威解读,做到随时看,随时学,随时悟,使大家搞清楚《条例》为什么改,改了什么,把学习的过程变成进一步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意识的过程。

三是将《条例》分则政治纪律部分共26条与巡视整改暨坚决彻底肃清李嘉、万庆良恶劣影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行再部署、再动员,务必使全体党员认清在党的六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全面彻底肃清李嘉、万庆良恶劣影响是当前重点政治任务,坚决杜绝“七个有之”,牢记“五个必须”,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每名党员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坚持常抓不懈、久久为功,继承和发扬党建工作的优良传统,推动《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确保办案安全。

(一)抓教育,提高思想认识。通过制定年度学习计划,系统组织法警学习有关办案安全文件精神,对近年来发生的办案安全事故,不定期召开办案安全学习会,进行案例剖析,查找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法警对办案安全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从警示中引以为戒,从教育中受到启发,不断增强确保办案安全的自觉性、责任感,把安全意识贯彻于每一次执法办案的全过程。

(二)抓落实,加强督促检查。明确责任,加强督促检查是贯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办案安全的关键。对此,我们确立了“责任到人、看审分离、不离视线、步步紧跟”的办案安全工作原则,并采取以下措施,强化办案安全工作。一是在两级院实行“警务一体化”工作机制,由支队统一调度,合理配置,解决重大案件警力不足的问题;二是压实主体,建立办案安全防范责任人制度,并根据个案情况,制定、落实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预案;三是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四是加强警械具和武器的使用管理,执行警务任务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三)抓重点,加强环节管控。针对容易出现办案安全事故的重点环节,如犯罪嫌疑人体检、就医环节,在长期的实践中,我们坚持做到“四个想到”和“四个做到”,有效加强了环节管控,确保了体检、就医环节的安全。因为采取了上述措施,以来法警支队没有发生任何办案安全事故。

三、保障机关安全。

(一)领导重视,完善安保制度。省院党组成员、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赖德贵高度重视机关安保工作,对加强机关安保工作提出要求。分院党组成员、副巡视员陈雄带领支队法警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进行调研走访,学习了解其先进的安保措施、制度。针对新的安保要求,支队组织法警对机关办公大楼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方位的、彻底的巡查,了解掌握各楼层、部位的详细安保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机关安全保卫值班、执勤行为规范》《机关安全保卫值班执勤“八要八不要”》《司法警察机关安全保卫值班规定》等规定,形成了《机关安全保卫工作手册(试行)》,为分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规范。

(二)明确职责,层级管理高效。日常工作中,保安在支队的指导下,负责开展机关办公大楼的防火、防盗、防灾害等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以及开展机关办公大楼的安全保卫、巡逻、站岗、人员进出登记和代收邮件等各项安全防范日常工作。迁址至今,支队已联合物业公司召开了5次联席会议,组织法警、保安和物业公司安保经理、主管等学习分院安保规定,查找不足,堵塞漏洞,总结经验,并邀请物业公司消防主管讲解消防安全知识,进行消防器材实操演练,提高了扑灭初级火灾的能力。确保了法警、保安和物业公司经理、主管之间工作职责明确,三方配合默契,保证工作不缺位、不越位。

(三)强化督查,确保措施到位。为确保安保措施落实到位,支队进一步强化督查工作,加强了安全检查,提高了应急处置能力。一是支队值班法警坚持每天到值班室督促保安员熟悉单位的日常工作和指导开展各项安保工作。为便于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支队给保安员配备对讲机、防暴盾牌、防暴钢叉、防割手套、金属探测门、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等装备,大大提升了法警处理突发事件等问题上的应急处置速度。二是为树立检察机关严肃认真的良好形象,支队报请院领导同意后,为保安员购买了新式的特勤服,并要求其按规定着装,保持干净整洁、仪表端庄。三是支队运用科技化手段,经与物业公司协商,在各楼层安装了若干电子签到点,实现各楼层巡查全覆盖,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由值班保安员落实巡逻签到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支队还联合物业公司不定期开展以机关安全为核心,以防事故、防破坏为主要内容的机关安全专项检查,对院重点保卫部位进行详细排查,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做好登记,同时迅速研究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尽快落实整改。四是加强与控申部门的配合,简化用警流程,对检察服务大厅进行全方面监控,安排警力每天定时巡查,抽查监督保安工作,在检察服务大厅群众来访时派警进行值勤,全力维护来访场所秩序和接访检察官人身安全。

贯彻党组条例自查报告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市局党组工作,加强党组领导,根据酒泉市委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酒办电〔〕101号)要求,酒泉市局党组对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相关规定,围绕两项重点任务全面开展自查工作。

一是认真抓好学习培训。酒泉市局党组通过召开党组会议、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等形式,组织党组成员及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条例》,准确掌握《条例》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运用《条例》做好党组工作的能力。要求党员干部特别要在学懂吃透《条例》关键点和新内容的基础上,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二是严格落实督促检查。市局党组对照《条例》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议事范围、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方式,并从党组管党治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党组思想政治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纪检监察职责履行等方面开展全面自查整改工作,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市委组织部。

针对此次自查存在的问题,市局党组认真分析、严肃对待,制定整改计划,从四个方面持续强化党建和纪检监察工作。

《中国***党组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自查报告范文【范文】

市委组织部:

根据市委办关于对《中国******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的通知要求,我办高度重视,严格对照《条例》内容,认真开展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机关党组织设置情况。

我办现有正式党员x人,预备党员x人。其中,党组书记x人,由我办主要负责同志xx担任;党组成员x人,分别由我办副主任xx、纪检组长xx总工程师xx、副主任xxx担任。并成立机关党支部x个,支部书记x名、组织委员x人、宣传委员x人。x市信息办党组成立以来,严格落实《中国******党组工作条例》,健全组织机构,狠抓责任落实,严格党内生活,切实发挥了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贯彻落实《条例》情况。

坚持把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今年3月份我办对全年党建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党建工作职责。按照《条例》要求,由党组书记负总责,具体负责机关党建工作,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的党建工责任制,对班子成员分管的机关科室进行了合理调整,确定每位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形成了办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亲自抓的工作格局。做到了党组织领导班子健全、结构合理、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得到了充分体现。

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民主制度,始终站在全办的角度分析和决策问题,注重发挥班子整体优势。经常召开党组会议,研究解决党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对重要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对于人事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和重要事项等,都能做到事先征求每位班子成员直至业务科室意见,然后交由党组会研究决定;对于一些紧急工作和应急事项,能够与有关领导商议后再做决策,确保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根据《条例》关于基层党组织设置方面的新规定,我办立足工作实际,合理设置机关党支部,将所有党员分别纳入支部进行管理。支部委员会与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办党组批准,党员参与投票率达10%。每年都召开两次会议,专题研究机关党的工作,听取党支部的工作汇报,要求党支部要认真组织贯彻《中国******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按照《条例》开展党的建设工作,并把机关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行政经费预算。

始终把党建工作放在首位,始终把加强学习,强化理论学习放在首位。制定了党建学习计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内部网站、微博、微信、手机app大屏等媒体,在机关党员中广泛开展符合时代要求、具有鲜明特色的主题读书活动,通过摄影、征文等形式深化活动效果。坚持从机关实际出发,结合xx学习教育,认真抄写党章,人均抄写2万余字;深入学习************的讲话精神、党史知识和《条例》精神,并把学习计划纳入党务目标考核内容,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学习积极性。

将党建工作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与xx学习教育相结且织班子成员带头参加学习党章党规,学习习******系列讲话,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与上级保持高度一致。每个班子成员结合自身分管的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学班子成员的专业素质和领导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为全办工作全面开展奠定了素质基础。

依法推进行政和和党务公开,广泛开展“机关廉政建设”,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抓好文明机关、和谐机关创建工作,深化“党员、干部承诺报告”制度,引导、激励党员增强廉洁意识党性观念。积极开展符合机关特点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活跃机关文化。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宗旨意识、党性意识、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规范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行为,通过专题教育、中心组学习、观看电教片等多种形式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组织党员干部阅读廉政警示书籍、到廉政警示教育基地接受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机关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三、贯彻落实《条例》的成效。

紧紧围绕服务中心、落实《条例》精神,大力加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践行扩大xx教育活动成果,不断提高机关党建科学化水平。

坚持把贯彻落实《条例》转化为干好工作的内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生动力,全力做好智慧xx和信息化建设各项具体工作,结合当前开展的xx学习教育,全办党员干部积极抄写党章,学习系列讲话,在各自岗位上脚踏实地,真抓实干,争做合格党员,机关作风得到了根本好转,进一步提升了我办的良好形象,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新《条例》颁布后,我办从工作需要出发,进一步规范机关党组织建设。通过落实党组书记”一岗双职”制度,使党组书记能更好履行基层党建直接责任人的职责,提高了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合力,保持了基层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

通过对《条例》的学习和贯彻,跳出了就党建抓党建的思维模式,坚持在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上下功夫,党务干部队伍和党员队伍素质上下功夫。充分挖掘机关党组织自身潜力,积极抓好全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贯彻《条例》过程中,市信息办党组认真落实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定期不定期的听取工作汇报,讨论研究机关党建的工作,提出问题,研究解决措施;坚持党建工作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制度,将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当场反馈,限期整改,确保了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

在执行《条例》过程中,我们注重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学习的针对性,既培训党史知识,又培训业务知识,增强学习的趣味性,既坐下来集中学习,也走出去参观学,达到了提高综合业务能力和执行《条例》工作能力的实际效果。同时,严格落实发展党员各项制度,完善发展党员各项程序,积极发展党员。今年我办发展预备党员2名。

四、存在的不足和下一步打算。

在贯彻落实《条例》方面,我办做了一定工作,但是客观的讲,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学习特别是政治理论和党员学习抓得不够紧。二是党建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组织党员经常性的活动做得不够。

下一步,我办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条例》,重点抓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是进一步抓好政治理论学习。严格落实学习制度,采取集体辅导与个人自学、讨论交流相结合方式,不积极开展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等方的政治思想觉悟,爱岗敬业意识和综合业务水平,有效促进党员队伍建设和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是进一步抓好党的组织建设。切实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各项制度,进一步规范党建工作行为。加大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力度,不断壮大党员队伍。建立健全党员管理制度,用党的纪律约束基层党员干部,健全民主政治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组织生活制度,使基层党组织的活动规范化、制度化。三是进一步抓好组织生活落实。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进一步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教育,提高党员素质,促使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定期召开党组会议、支部党员大会、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增进同志之间的思想交流,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增强党组织活力。

贯彻党组条例自查报告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今年以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目标任务,以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求实、创新、平衡发展为目的,扎实工作,积极落实《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在职工作人员7人,6名共产党员,女党员1名,占党员总数14.28%,大专以上学历的党员6名,占党员总数的100%。局党委严格程序,按期换届,支委会书记、支部委员通过选举产生。党支部成员带头学习、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身作则,形成了“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有力地提高了党组织的凝聚力、感召力和战斗力,加强了班子团结,形成了强大的工作合力,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增强。

二、贯彻落实情况及主要做法。

(一)专题传达,认真学习领会。

局机关第一时间把《条例》分发到每个党务干部手中,组织初学。4月12日,召开专题学习会,对中央《条例》进行解读和辅导;6月5日,召开了全局党建工作会议,对贯彻落实《条例》对中央《条例》进行组织学习,并就进一步学习领会、结合实际抓好落实、深入宣传营造氛围具体要求。会后,利用栏墙报等各种阵地,以党员干部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营造了浓厚氛围。局机关把宣传、贯彻中央《条例》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作为年终考核重点。

(二)专题研究,认真落实方案。

为切实贯彻《中共怀宁县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精神。我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结合创先争优、党的群众路线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走基层、转作风、抓落实”等活动,细化工作任务,把认真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三)强化责任,完善考核体系。

1、落实党建目标考核责任制。认真履行党建党建职责,把机关党建作为一项引领性、系统性、长远性的工程,切实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要求,履行机关党建工作职责,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普遍加强了对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机关党建工作与后勤工作平衡发展。局机关签订《党建目标责任书》,并做到工作年初有安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考核。采取量化考核办法对全局党建工作进行考评,使机关党建工作和后勤业务工作齐头并进。

2、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相互促进。从自查情况看,主要得益于一把手重视机关党建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制度,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对机关党建工作亲自部署、亲自参与、亲自检查,做到党建工作和后勤业务工作两个目标一起订、两项工作一起抓、两个责任一起担、两个成果一起要,实现了党建工作与后勤业务工作相互促进。

(四)、健全制度,抓好培训。

一是坚持学习制度,全面提高党员素质。继续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争当学习型干部,形成广大机关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局党支部坚持每周五下午党员集中学习日制度,制定了学习计划,鼓励党员自觉学习、自主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习,确保学习取得实效。

二是建立健全支部建设各项工作机制。建立了局支部党员干部和党员每月学习培训制度,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推行党务、政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充分保障广大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

三是结合当前开展的深入学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党员学习。重点学习《廉政准则》,学习新《党章》和党的十八大精神及《总书记“三严三实”要求和在河南省兰考县指导教育实践活动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一一重要论述摘编》等。对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原因剖析,明确了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达到了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完善、修正缺点、增强党性的目的。

(五)、落实制度,规范管理。

一是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相互支持、积极配合。重点研究后勤管理保障机制,积极探索后勤管理发展新思路,营造了团结和谐的氛围。今年以来共组织班子成员集体学习6次,撰写心得体会12篇,召开支委会2次,支部大会1次,党课10次,努力实现党建管理目标化,使支部建设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是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机关党支部时刻注意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时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一些重大问题都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然后结合正确可行的意见形成一个集体决定,通过民主决定,将党组织的意图变成党员的自觉行为。

三是注重推进班子作风建设。机关党支部一班人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讲政治、讲大局、讲党性、讲原则,坚持公道、正派、表里如一,自觉维护班子的形象。

三、存在的不足。

我局贯彻落实《条例》工作中,开展了一系列工作,总体状况良好,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思想建设成效不够显著。少数干部忽视了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存在形而上学的思想,对党的基本理论学而不思、学而不行。有的党员干部缺乏大局意识,不思进取,求稳怕乱,习惯老经验、老办法,想问题、办事情、做工作,缺乏开拓创新意识,对上级重要决策或部署要求,机械地而不是灵活地、创造性地贯彻执行。

2、部分单位制度执行不严、落实不到位。有的机关制度疏于管理,流于形式,走过场;有的虽然执行了,但质量不高,效果不明显。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坚持不懈地抓好机关党的思想建设。

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必须把学习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切实抓好理论武装工作。从党员干部思想深处增强对《条例》贯彻的自觉性和针对性。要在加强理论学习中,把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通读文件与专题研讨结合起来,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精神和干部教育培训结合起来,根据不同时期中心工作,针对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分阶段、分专题,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学习教育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对机关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管理。以此为切入点,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为机关党组织全面履行职责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努力探索机关党建工作新方法新途径。

结合新时期、新形式和新任务的要求,找准党建与后勤业务工作的结合点,用党建工作促进后勤业务工作发展。不断探索机关党建的形式和方法,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实效性,提高机关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整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7月底收到《开展“回头看”的工作方案》后,公司党支部高度重视,由支部书记xx同志第一时间组织支委成员进行了传达学习,再次帮助大家廓清了思想认识上的迷雾,提升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政治站位。而后进行了动员部署,明确了目标任务、时间节点、任务分工及具体要求。指定由党务办公室牵头负责逐条对照落实“回头看”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各部门配合实施。

《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总结报告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联席会议办[]42号《关于在全市组织开展〈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大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区领导高度重视,专题研究,安排布署自查工作,全面深入地自查《信访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现将自查总结报告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信访条例》。

充分认识《信访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信访条例》。首先,区领导带头学习。区领导高度重视,亲自研究安排在区委中心组专题学习、讨论《信访条例》2次。同时,按照李勇林书记的要求,购买了《信访条例》单行本400余本发到区级领导、各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党政一把手,要求在各自的中心学习组上,领导带头学习讲解;其次,广泛宣传。按照上级要求,元月,区信访办以(05)6号文发出“关于宣传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部门培训学习,并报告学习情况。从检查和报告情况看,绝大多数已运用板报、橱窗、宣传提纲、咨询服务等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各乡镇、街道信访接待室已把《信访条例》、“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知”、“来访须知”、“接待制度”、“信访工作人员准则”等制作上墙,随时向上访人宣传;三是深入基层宣传。组织安排翠屏区为民工作队,送《信访条例》进街道、进社区、进村组、进农户,并带着今年1-4月未解决好的92件信访问题,主动下访,切实解决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四是办好各种培训班。在5月21日前,对所有公务员,特别是信访机构工作人员,全部培训一遍。各乡镇、街道都专题举办了培训班,有的还聘请了法律专家,资深律师,信访工作领导进行讲解,取得了较好效果。

通过《信访条例》的广泛学习宣传,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了《条例》提出的五项原则(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责任的原则)、六项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制度、信访事项提出制度、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信访事项的办理制度、法律责任制度),采用法律程序来解决人民群众内部矛盾,防止、处理突发性事件,充分体现了政府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二、完善配套制度、措施,规范信访秩序。

(一)建立快速反应和排查调处制度。严格执行重要信访信息报送制度,重大事件及时上报,不迟报、漏报、瞒报。坚持定期排查信访问题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认真分析突出信访问题及发展态势,捕捉重大信访苗头,特别是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时期可能发生的集访、越级访要事先掌握情况,制订预案。

(二)规范和完善信访工作程序。建立了规范化的办信、接访程序,做到信访事项有人受理、有人移交、有人承办、有人督办、有人回复、有人执行、有人督促落实。

(三)建立健全信访各项工作制度。完善与之相适应的信访受理登记和转送、告知、限时办结、听证、案件终结、督查督办、干部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对重大信访案件,特别是对领导批示件加大督办力度,严肃督查纪律,查处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四)积极推行信访代理机制。乡镇街道是群众信访的源头,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为了从源头上解决一些信访问题,掌握第一手的信访信息,有效防范群众盲目信访、越级重复信访,在乡镇、街道建立了信访代理机制,引导群众向村干部或者向驻村干部反映信访问题。村干部或驻村干部把收集到的问题及时报送乡镇分管领导处理、反馈。对须由上级机关或部门协调处理的,及时派专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求决,并负责把处理情况反馈当事人。

(五)完善领导包案责任制度。严格实行“五定”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责任要求和办结时限,立卷建档;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对“五定”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掌握责任,落实进度,促进问题落实,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不解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不脱钩。

(六)耐心做好息访息诉工作。凡是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问题,限期解决,不留尾巴;对政策、法律不允许的过高要求,派专人负责,向有关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对有可能继续越级上访的人员,切实做好劝阻工作。

创新机制,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为积极应对我区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出现的信访工作的新困难、新问题,我们牢固树立信访工作一盘棋的思想,进一步创新信访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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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总结报告

第一条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各级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公开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第四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机关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四)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领导机关提供信息和意见、建议;。

(五)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六)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方便信访人,注重工作效能;。

(四)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五)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信访事项,作为单位工作效能评估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国家机关负责人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情况,应当列入其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处理信访事项所需专项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并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信访人有权依法提出信访事项,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受理和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并得到答复;。

(五)依法提出复查、复核或者举行听证的申请。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信访活动应当依法、有序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秩序。

第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受理范围和渠道。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建议和意见;。

(五)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申诉和意见;。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辖区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意见;。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予解决的合法、正当的要求的申请;。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申诉和控告;。

(三)对刑事自诉、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受理而没有受理的申诉;。

(五)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六)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二)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的控告或者举报;。

(四)对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的申诉;。

(六)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七)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举报;。

(八)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通过公告或者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时间和电话,查询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网络资源,建立互联互通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国家机关之间的信访工作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到基层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十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的突出问题预约信访人或者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为主导、职能部门参与、社会各界联动的有利于迅速解决信访事项的工作机制,整合信访工作资源,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人民来访接待中心由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与联合接待,统一登记、分流办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复杂信访事项,可以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八条提倡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使用真实姓名(名称),载明联系方式。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要求书面告知、答复的,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

第十九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二十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二十一条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需要走访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国家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并区分情况,在十五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处理的,应当直接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转送其他机关;。

(四)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二十四条有权直接处理的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重复信访、信访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家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信访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出席听证会,陈述意见,出示证据。

第二十七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限期执行。

第二十八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予以终结处理,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疏导、教育,做好稳定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并按照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对办理情况进行督办,促进有关机关解决人民群众合理的信访请求。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依法对转送、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等方法进行。

各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机关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对所督办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改进情况。

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人反映的法律性和重要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对策性建议。

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瞒报、弄虚作假以及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信访事项的转送、交办、督办的情况;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果断妥善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信访秩序。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聚众闹事,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四)拦截车辆,或者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

(五)伪造文件,造谣惑众,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寻衅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八)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第三十八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接回看管、治疗;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四十条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被弃留在接待场所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四十一条对信访人进入接待场所时携带的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第四十二条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或者以传染疾病等相要挟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信访人经接待完毕,应当及时离开信访接待场所。对信访人滞留不走,妨碍机关公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强制其离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十五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

(五)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六)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疏导教育。

经劝阻、批评或者疏导教育无效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并将其带离现场;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可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总结报告

然而,向上负责、下管一级的现行政府体制,也决定了位于北京的中央政府实际上并没有处理地方事务的足够信息和组织资源乃至精力。中央政府只能管到省部级。面对潮水一样涌来的进京越级上访者,中央政府实际上难以判断哪些上访者的控诉更真实,而信访者也难以证明自己的问题比别人的问题更重要,需要优先解决。中央政府有时需要派工作组到当地调查,也就是直接获得信息,但实际上中央政府不可能事事都派工作组。只能对下级党委政府考核信访量,从而进入恶性循环。即越是考核量,信访量越大。

不过,对于上级政府来说,上访者所提供的个案材料虽然无法作为直接处理个案的依据,但汇总起来,信访材料还是可以作为发现总体情况的依据。比如,北京市1995年《信访条例》就规定,“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本机关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是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之一。如果中央政府发现,强制拆迁已经在地方上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倘若上访者理解了信访制度的这一逻辑,那么,他就会有意识地把自己的个案问题普遍化,以期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以此显示问题的严重程度。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在时指出:“自1993年全国群众来信来访总量出现回升以来,已经持续上升了十年。……其他地区群众来访特别是群众集体上访上升趋势也很明显。”

对于集体上访,国务院和各省市自治区的《信访条例》并不鼓励。比如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新《信访条例》也沿用了这一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各省市自治区《信访条例》也大都沿用了集体上访代表不超过五人的规定。

集体上访的持续增加和日趋严重说明了信访制度又一个错位:上访者的目的是解决个人或群体的具体问题,而上级机关却希望从个别的信访中发现普遍性问题,因为上级机关是政策的制定者,制定或改变政策的依据是普遍性问题,而不是具体问题。上级机关并不是具体问题的解决者,具体问题的解决仍然要通过下级政府。现行信访制度的设计者希望,普遍性问题能够通过一种个别化的形式反映出来,这样反映的时候不会对社会稳定带来太大震动。

上访者在明白了这一点之后,反而容易采取一些反其道而行之的策略。上访者相信,要使自己的具体问题得到解决或者优先解决,必须要采取一定的方式使问题显示出其普遍和严重的一面,而集体上访和反复上访就是一种向政府和社会表明问题普遍和严重的有效手段。一旦一起集体上访的个案得到优先处理,产生的示范效应往往鼓励其他上访者群起仿效。这就是民间流传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上访经验的由来。

《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总结报告

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畅通信访渠道,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包括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公平、公正、公开、有序、便民。

第四条信访事项发生地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发生地与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配合信访事项发生地有关办理单位做好信访人的解释疏导等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坚持群众路线,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对话、说理、协商、调解、听证等方式办理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第六条省、地级以上市、县(区、县级市)应当建立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发挥综合协调、组织推动、督导落实等作用,研究处理信访突出问题。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履行信访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信访人、有利于工作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信访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负责相关信访工作。

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激励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相关信访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涉及本单位的信访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信访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依照法定程序和渠道反映诉求、维护权益。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信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

(三)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对涉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者派出的人员、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机构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

(五)要求对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六)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信访渠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地级以上市、县(区、县级市)应当整合信访工作资源,构建联合接访、依法分流、直接调处、多方联动、全程督查的信访工作平台,方便信访人表达诉求,提高信访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二)本单位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三)有关信访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五)应当告知信访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绿色邮政制度,为信访人以书信形式信访提供免费邮寄服务,邮资由信访工作机构统一结算。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直接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分析、处理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约访、专题接访、下基层接访的方式,当面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并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信访人提供信访咨询服务,宣传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引导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和渠道信访。

国家机关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和社会志愿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疏导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完善信访信息共享机制,方便国家机关和信访人查询相关信息。

第二节网络信访。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应当畅通网络信访渠道,加强宣传和引导,鼓励信访人通过网络信访渠道提出信访事项并提供相应的帮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受理、分类、转交、转送、督办、反馈和公开,实现与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之间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方便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和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拓宽网上信访渠道,将通过网上信访大厅、信访电子信箱、短信、电话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纳入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予以受理和督办。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网络信访平台的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信访人隐私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网上信访信息告知,保障信访人的知情权。国家机关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受理信访事项的,应当通过网络等方式即时确认收到信访事项,并在法定期限内反馈受理、办理情况和告知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的编号、方式、经办人员等信息。

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结果在网上信访平台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完善网上信访办理制度,优化网上信访办理流程,提高信访事项办理效率,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沟通互动制度,通过网络方式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并进行跟踪回访,加强与信访人的沟通;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网上视频接访。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督查、督办和评价制度,通过网上信访平台收集、汇总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评价。

第四章信访事项提出。

第二十五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权处理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六)依法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七条信访人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建议、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五)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六)本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七)依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八条信访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该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等工作的建议、意见;。

(二)对该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四)属于该部门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五)该部门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六)依法属于该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

(二)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

(三)依法应当由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不属于诉讼途径解决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就下列事项向国家机关请求权利救济的,应当依照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法定途径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短信等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国家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第三十二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

(四)信访事项属省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到省国家机关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应当以合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越级走访;信访人越级走访的,国家机关不支持、不受理。本级国家机关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依法处理的,信访人可以向其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人未到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直接向上级国家机关走访的,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

信访人向当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提出属于上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的,当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应当及时转送上级国家机关处理,并为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情况提供帮助。

第三十三条五人以上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一般应当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等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国家机关的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可以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预约,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走访。

第五章信访事项受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区分情况在十五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并以书面方式或者信访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信访人:

(一)属于本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下级国家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规定转交下级国家机关;。

(四)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交、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以书面方式或者信访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信访人并通报转交、转送的国家机关。

第三十五条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国家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上一级国家机关、通报有关主管机关。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但依法应当按照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诉求,应当告知和引导其按照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提出,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终结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并确定主办单位;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和主办单位。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能转移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六章信访事项办理。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确定承办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公正办理并将办理情况登记存档。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

第三十九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有利于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应当积极采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对信访人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应当依法核实处理;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不得影响或者干预案件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应当调查核实,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三)诉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诉求事由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国家机关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处理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具体信访诉求、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可以依法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书为信访事项终结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协调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照救助制度予以必要的救助。

第四十五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举行信访听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应当举行信访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听证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人、利害关系人、参与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相关专家与学者、社区代表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举行听证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意见书并送达信访人。听证意见书是办理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在规定办理期限内向转送机关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转交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处理意见不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复查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或者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法定期限终结或者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复核意见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第五十条信访人未依法申请复查、复核,重复提出信访事项的,原承办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原承办的行政机关是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自行启动核查程序。

实施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在调查工作结束后举行公开评议会,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评议人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相关专家与学者、社区代表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实施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和公开评议报告作出核查结论。

核查结论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核查结论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第七章信访工作责任与监督。

第一节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明确国家机关负责人和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方法,确保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是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首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应当规范办理信访事项,及时解决问题。

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者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信访工作职责,导致矛盾激化,引发越级走访、多人走访、重复信访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主办单位办理责任制。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国家机关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和统一答复信访人,并做好相应的说服解释工作。主办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信访事项的主办单位办理责任不落实,导致矛盾激化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查清产生重大信访问题的原因、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制,督促信访工作人员认真、耐心、负责地做好工作。

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信访人和处理信访事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访,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程序,依法公正办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推诿、敷衍、拖延;。

(三)不得徇私舞弊、接受馈赠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五)依照规定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篡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节信访工作监督。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查工作。督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约见信访人、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调研等方式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重点督查下列事项:

(一)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对信访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交或者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信访督查专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履行信访督查职责的人员,在信访督查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检查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

(三)对信访突出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本级国家机关工作部门或者下级国家机关有不依法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不执行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收到改进工作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完善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予以完善。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请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

第六十条针对信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或者组织执法检查等形式进行监督。

第八章信访秩序。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确保信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维护信访秩序。

第六十二条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六十三条五人以上提出共同信访事项未按规定推选代表走访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劝告来访人员推选代表,做好说服解释工作;经劝告信访人仍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不予受理。

第六十四条信访人违反规定越级走访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向信访人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劝告来访人员依法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信访。

信访事项已经由有关国家机关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机关重复走访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劝告信访人返回等待有关国家机关的办理结果。

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信访人向国家机关重复走访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劝告信访人息访;信访人仍不息访的,由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政府与信访事项发生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情绪疏导、说服解释工作。

第六十五条信访工作人员接待来访时,发现来访人员采取或者可能采取自杀、自残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必要时并可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到场并采取紧急措施。

对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联系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相关单位将其接回;无法联系的,应当通知民政部门和相关救助、福利机构予以救助。

第六十六条信访人及有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走访时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等方式妨碍交通;。

(四)走访时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以采取极端行为相威胁;。

(五)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围滞留、滋事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七)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八)向境内外媒体或者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九)其他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欺骗、金钱利诱等方式煽动信访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信访人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

第九章信访问题源头化解。

第六十七条国家机关应当完善和落实民生政策,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预防信访问题发生和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决策机制和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可能带来矛盾冲突的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改革措施等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决策的合法性、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是否存在不稳定隐患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决策纠错改正机制,评估决策执行效果,适时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十九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推行网格化管理模式,加强预警工作,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矛盾与纠纷。

国家机关应当整合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资源,促进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发展,完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调解、企业事业单位调解等基层调解渠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协商解决问题。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和激励机制,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作用,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第七十条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畅通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各种纠纷解决渠道。

行政机关应当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和执法公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及时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监督有力、规范有序的工作制度与流程,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坚持依法办案、司法为民,深化司法公开,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司法工作的渠道,保障司法公平公正。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针对一定时期内社会的热点、难点、普遍性问题和有重大影响的信访事项,组织或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专题调研,提出预防社会矛盾和解决问题的建议、意见并送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

第七十二条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方便社会公众知情和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将涉及村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接受村民、居民监督。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应当向本企业职工公开企业的重大决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企业廉政建设的事项,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七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对应当登记、转送、转交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转交的;。

(四)对重大、紧急信访突出问题应当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的;。

(五)对事实清楚,请求事由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事项未予支持的;。

(六)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条信访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十六条,实施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七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自查报告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颁布实施,是我们党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举措,接下来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自查报告。

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颁布实施,是我们党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举措。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干部,以《干部教育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不断创新民族地区干部教育培训理念,积极探索干部教育培训的新途径、新方法,推动民族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上水平、上台阶。通过学习、贯彻、实施《干部教育条例》,现将今年我县干部教育。

培训工作总结。

如下:

一增强培训内容的适用性。根据新世纪新阶段的新任务对干部的要求和岗位、专业、文化程度等特点,做到“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本着“干什么、学什么”,“需什么、教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提高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讲求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的层次性。科级以下干部培训课程以政治经济学常识、公务员知识、公文处理等为主;科级干部以行政管理、公共关系政策和法律法规等为主;村级干部以当前党的农村工作方针政策、实用科学技术、新农村建设等为主。理论培训按由浅入深,由常识理解到研究探讨梯次安排,体现层次差异,走多元化教育培训之路;三体现教育培训内容的系统性。坚持整体规划与个别落实相结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体系,分级制定教育培训大纲和培训规划,作出具体安排。

增强教育培训的吸引力,着力抓好“四堂课”。

一是主要领导讲形势课。主要领导能做到率先垂范亲临培训班现场授课,全年共讲授形势课20余场(次),为广大学员及时讲解全县经济运行情况及当前发展的趋势等,使学员全面了解当前经济发展的走势及县委县政府的主要决策,从而为完成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证;二是教授专家讲专业课。有针对性地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为培训班授课,以高素质的师资保证培训效果,全年共邀请有关专家或学者讲授专业课15场(次)三是一线同志讲实践课。安排实践经验丰富,工作成绩突出的同志,结合自身工作经历,谈体会、授经验,引发大家对实践工作的思考与共鸣,有效地帮助学员进一步理清思路;四是外出考察上经验课。坚持做到“请进来”与“走出去”并重、理论教育与实践锻炼一齐抓,结合市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定期安排全县党政领导、科技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中青年干部、村干部赴先进省市区考察。同时举办双休日讲堂、干部夜校、岗前培训、各类知识讲座等,有效拓展各级干部服务经济的工作思路,找差距,增见识,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通过举办学习xx届六中全会轮训班,共举办科级干部轮训班5期,培训250人,中青年后备干部培训班1期50人,村干部培训班1期50人,共计培训干部350人(次),培训农村致富带头人60余人(次)。

通过干部教育培训,实现“三个紧贴”和“三个转变”即:紧贴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级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实际需求;紧贴干部的思想、工作、能力素质的实际状况;紧贴县委未来五年发展的目标任务。做到教育培训体制由“分散培训,多头培训”向“统一领导,宏观调控,分级负责,分类培训”转变;培训对象从抓重点对象培训为主”向既突出重点又整体推进的全员培训转变;培训内容从通用型知识培训向能力型培训转变。

一是形成县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培训格局。县委设立干部教育培训指导协调中心,各培训单位年初提出培训计划,具体指导协调实施;二是建立健全党校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交流机制。县委对有发展潜力的党校教师,可以安排到乡镇或机关单位任职,换岗锻炼;三是党校等培训机构也可聘任有实践经验的党政领导和专家、学者任兼职教师。逐步打破由党校单一培训的旧模式,倡导开放式培训的新格局。

对照县委《2019—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安排相关部门开展2019年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努力以教育培训带动工作谋划、以培训实效促进工作创新,在强化土地执法监管、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行依法行政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有效促进了整体工作的开展。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局党组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将教育培训作为全局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全年。

工作计划。

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今年一方面统一印制党员干部学习笔记订阅《中国国土资源报》、《江苏土地》及各类党报党刊等学习资料为做好干部培训工作打下了坚实的硬件基础;另一方面软件设施建设也达到领导力量、师资队伍、制度措施、教材计划、培训人员、经费投入的“六落实”从而使整个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较好地实现了认识、领导、措施“三到位”。

二是科学制定计划。年初,根据队伍现状与管理实际,研究下发了《关于印发〈2019年如东县国土资源系统教育。

培训方案。

〉通知》,对全年的干部教育任务进行了细化,做到牵头单位、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四落实”,对全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促进了干部培训教育工作的稳妥推进。此外,还及时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调整完善培训计划,真正做到与时俱进、按需施教,不断增强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三是营造学习氛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为此,全局干部职工切实统一思想,端正学习态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务实高效的作风,积极参与学习培训,干部率先垂范,带头学习,通过汲取知识,更新观念,做到学以致用,真正把学习培训转化为自身素质技能的提高和熟练驾驭工作的本领,在全局形成了干部职工齐参与、静心亲为认真学的浓厚的学习氛围。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为了使全局工作能够有高的起点,满足实际工作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我局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为载体,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机关党的建设,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为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我局建立了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党组中心组深入学习xx大会议、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中央、省、市、县作风建设方面的相关规定,截至目前,已组织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11次。

二是打造三大平台。着力打造“科所联动”和“扶海大学堂(国土分堂)”、网上教育三大平台: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规划计划及用地报批、基本农田划定等综合业务类的培训课题,由机关业务科室牵头,基层单位参与,实行“上下互动、科所联动”;对政策法规类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等培训课题,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和继续教育公共服务网,组织人员自学,不断提高学习的自主性与灵活性;对依法行政、预防职务犯罪、新闻信息采编等专业性较强的培训课题,及时邀请相关专家集中授课,不断提高培训的时效性与专业性。定期组织业务知识考学活动,并将考核结果与年终考核、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相挂钩,充分调动了系统人员参与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是组织人员培训。我局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安排等各种培训途径组织干部参加各类培训学习,通过组织系统相关人员参加省厅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班、土地估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省测绘局组织的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班、测绘成果质量检查员培训班等,及时带回了相关新知识和先进管理经验,进一步促进干部思想观念的更新。

尽管我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上级要求和先进单位相比,还存在一定距离。2019年,我局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条例(试行)》和《2019—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围绕中心,统筹兼顾,突出主题,创新工作,努力做到“三个注重”,全面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进步、新发展。

一是注重培训目标的需求性。继续以多种形式在全局干部中开展干部培训需求调查,重点征求干部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和培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梳理并掌握干部对培训需求的第一手资料,明确干部教育培训的方向和目标。在此基础上,制定《2019年全局干部培训计划》,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充满生机和活力,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切实提高干部培训工作质量。

二是注重培训内容的针对性。结合干部培训的实际和县域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在调查研究和不断总结培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形势调整内容。以政治理论、当代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紧扣时代主题,将反映当代世界发展、体现时代变化的最新知识与成果充实到课程中,把理论培训与党性锻炼,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和当前形势教育与改革发展的实际相结合。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深入的研讨和交流,使干部牢固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从实际出发研究解决改革、发展中的现实问题,进一步提高党性修养。

三是注重培训方式的多样性。坚持多渠道、多形式、个性化,坚持课堂与研讨、考试等不同方式的结合,尤其是针对干部日常工作的特点,强调实践教学,通过专题讲座、案例分析、实地调研、对策研究、情景模拟,注重对发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的分析和研究,以引导式、启发式、研究式教学为主,克服单一、呆板的培训方式,调动教、学双方积极性。充分共享现有资源,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借助外力搞好培训,运用多媒体等现代技术,开展远程教育,以提高获取新知识的速度。同时,进一步加强干部交流轮岗,寓教育培训于干部培养锻炼中,使干部通过在实践中得到锻炼,丰富阅历,进一步提高干部解决实际问题和驾驭实际工作的能力,促进干部的成长。

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自查情况的报告

近年来,我市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各项规定,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进一步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在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方面,收到了明显成效。现将我市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干部任用条例》是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市委高度重视《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学习宣传力度。

一是市委常委一班人带头学。利用市委常委会和中心组学习的时机,及时组织领导干部专题学习。将《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选拔任用干部程序图》制成匾牌,分别挂在常委会议室和组织部会议室,便于及时提醒,遵照执行。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又把《干部任用条例》与《意见》相结合进行学习,使市级领导干部对《干部任用条例》和《意见》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对其内容有了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在市委的示范带动下,全市45个党委和16个党组都能把《干部任用条例》和《意见》列为学习的重要内容,真正做到了上下协力,学用《干部任用条例》和《意见》的两结合,增强了学习贯彻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是发动干部群众广泛学。全市各级党组织及领导干部把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5+1”文件作为政治理论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做到学深、学透、学扎实。市委组织部根据省委、济宁市委《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竞赛的通知》精神,及时印发竞赛题2000多份,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竞赛活动。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任用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性文件》有了充分的了解。

三是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深入学。积极组织机关干部对《干部任用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性文件》进行了专题学习,并围绕《意见》提出的几个突出问题和要求开展专题讨论,引导全体组工干部结合我市实际思考和探索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和《意见》的创新做法,从而增强了全体组工干部学用《干部任用条例》和《意见》的自觉性。

二、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形成了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

在选拔任用干部时,我市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从选拔任用条件和程序等方面入手,不断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1、态度鲜明,勇于接受监督。市委认为,一个地方“吏治”清浊,首先取决于这一级党委用什么样的态度选拔使用干部:处以公心则清,处以私心则浊。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市委旗帜鲜明地向社会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谁发现市委在用人问题上不坚持原则,搞任人唯亲、以人划线、以地域划线、以领导者个人好恶划线,都可以举报。只要反映问题属实,市委将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同时,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市委常委会向全市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郑重作出了廉政承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党性原则,公道正派用人,坚决抵制跑官要官。凡是向市委常委跑官要官的一律不接待,不推荐,不提拔,而且要严肃批评教育,并告知纪检、组织部门,记录在案,今后对这样的同志要注意观察。”市委旗帜鲜明的态度,有效杜绝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现象的发生。年7月至今,全市累计调整交流科级以上干部141人次,到龄离岗67人,没有收到一封反映用人问题上存在不正之风的群众来信。

2、严格标准条件,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市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选用干部。首先,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本着推进干部队伍年轻化进程,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的要求,坚持“凭实绩、重德才、看民意”选用干部,使一批政治素质好,思想解放,文化程度高,懂经营会管理,政绩比较突出的年轻干部进入了领导班子。其次,市委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严格按照领导干部职数来配备干部,并根据岗位的职责和干部的特长进行合理安排,尽量做到人岗相适,使干部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第三,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所必备的基层工作经历和党校、行政院校培训经历。近年来,我们严格按照此条件选任干部,而且新提拔的干部均是经单位民主推荐、组织部审核在册的科级后备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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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自查情况的报告

率为80.6%;对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满意率为82.1%。省地税局机关65名干部参加学习《干部任用条例》知识测试没有人不及格,取得平均为92分的好成绩。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加强《干部任用条例》学习宣传,增强依法选人用人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大力开展《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学习活动,重点突出领导干部、组工干部和一般干部三个层面。通过抓学习,使领导干部、组工干部和一般干部能够全面把握干部工作政策法规的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增强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自觉性。

一是抓领导干部学。利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组中心组学习等机会集中领导干部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公务员调任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等一系列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文件,使领导干部熟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求。2009年年初,我局还在全省地税局长会议上,专门安排半天时间,组织市局“一把手”和省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的学习和考试。

二是抓组工干部学。为给组工干部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创造条件,省局统一购买中组部编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选编》,系统全体组工干部人手一册。2009年上半年,我局政治部又结合地税实际,组织力量编印了《组织人事和干部教育工作文件汇编》,在清理现有组织人事及干部教育政策法规文件的基础上,从中央、省、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地税局制定的有关组织人事工作的相关文件中,精选了247件有效常用文件,内容涵盖机构编制、领导干部管理、公务员管理、事业人员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工资福利、组工干部管理等方面,各级地税局班子成员和组工干部人手一册,要求干部逐个文件、逐条规定学习,全面系统了解干部工作要求,准确把握政策,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

的重要学习内容,列入各类培训班、专题研讨班的必修内容,通过邀请省委党校教授作干部任用、领导科学、执行力等专题讲座,促进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知识的学习和了解。与此同时,各级地税局还积极利用地税网站、内部刊物等宣传载体,宣传贯彻党的干部人事工作路线、方针、政策,让干部群众掌握《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的主要精神,了解有关干部选任工作标准和程序要求,为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和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奠定基础,增强干部人事工作的透明度。

真贯彻落实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要求,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

二是坚持照章办事,严格履行程序。制定了《安徽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施行办法》,对干部选任的各个环节都作了详细规定和要求,坚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特别把握好民主推荐、考察和讨论决定三个程序,做到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必须全面考察拟任干部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必须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考察对象、拟任人选和干部任免。在民主推荐方面。坚持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干部首要的、不可逾越的基础环节。严格执行民主推荐票不超过30%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的规定,采取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综合分析。为坚持走群众路线,扩大民主推荐范围,保证推荐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民主推荐县处级干部人选,其会议投票推荐一般由机关全体干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参加;个别谈话推荐范围,由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扩大到职位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

《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总结报告

3、《信访请求复核书》,是信访人不服有权机关复查意见,向再上一级有权机关请求复核的信访材料。

三、信访材料内容。

1、《信访申诉书》提出信访事项要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十九条。

的规定,最后提出信访要求解决的问题;。

2、《信访请求复查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查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查要求解决的问题。

3、《信访请求复核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核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核要求解决的问题。

三、信访材料首尾。

三类信访材料的台头都要写清楚所送交的有权机关或信访机构的单。

位名称,如:红花岗区建设局、遵义市信访局等;最后写清楚信访人姓名(或信访单位名称)、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信访时间。

四、注意问题。

信访材料内容要客观真实,语言通顺、简单清楚、内容短小。一件信访材料只提出一个信访事项,一件信访材料只要求解决一个问题,一件信访材料台头只写一个单位,一件信访材料只能送交一个单位。

党组工作条例自查报告

按照中共xx县委组织部关于印发《xx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目标考核细则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本单位全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总结,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干部培训情况。

20**年,我局认真抓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完成了各类培训调训任务。党组书记、局长杨荣同志带头学习,参加了市委党校培训、xx市公务员在线培训、全县领导干部集体学习、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在线培训、xx市干部在线学习。在杨荣同志的带领下,全局23人参加了xx市公务员在线培训并通过考试;各类干部18人次参加了20xx年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全局干部职工32人次参加了每月集体学习;中层以上干部13人次参加了一周制主题班培训;中层干部5人次参加了金堂监狱警示教育培训会;开展外地学习培训活动,其中4人到北京参加了成都女性创新与发展专题培训、5人参加了市局组织的异地业务工作学习培训;全局共32人次到xx市审计局参加了多种审计业务培训,包括:全省社保资金审计培训、全市审计干部集中培训、计算机审计实例修改及审核培训等近16种审计业务培训。在各类培训中按照要求按时参训,无违规违纪,全局干部平均完成学时在110学时以上。

二、抓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一)抓好干部集中学习。

一是加强领导,提高培训工作的计划性。成立了成立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党员干部理论学习计划,提出具体要求,落实责任,把培训和学习任务逐一分解,切实保障学习培训工作正常开展和全面完成。二是拓展培训方式,丰富学习培训内容。通过浦东干部学院网络教学、xx市公务员在线培训、一周制主题班培训、党校学习、外地学习培训、党课学习、每月集体学习等多种方式拓展教育培训渠道,丰富学习内容,及时将中央、省、市、县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传达到每个党员干部,深化每名干部的认识,增强准确研判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能力,提高审计工作能力,坚定建设“幸福新津”的决心。三是加强培训制度建设。我局结合实际,建立了《xx县审计局干部教育培训制度》,(2016年度语言文字工作自查报告)在学习培训活动中严格考勤制度,确保人员、时间、效果的落实。

(二)抓好干部自学。

在抓好集中学习培训的同时,对个人学习也做了规划。整理了xx县审计局干部作风教育学习资料卷,发放到每个科室、每个干部手中进行集体学习和自我学习,在此期间大家认真学习,学习效果显著。我局在建党94周年之际,局党组书记局长杨荣同志做了专题党课辅导,通过对目前审计工作生动的分析和判断,激发了党员干部抓住机遇、化解矛盾、解决难题的信心和决心,鼓舞了干部士气,增强了学习的紧迫感,并组织全局干部观看了党的xx大现场直播,把努力建成小康社会作为今后开展审计工作的目标。

(三)抓好干部的实践锻炼。

一是局领导班子成员带头调研学习,带队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今年以来,我局党组书记、局长杨荣及其他班子成员分别带队5次到帮扶村开展调研及结对帮扶工作,看望慰问贫困户、五保户,制定帮扶措施,号召当地干部群众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树立信心、自力更生、勤劳致富。二是实施双报到,派出干部驻村帮扶。我局积极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选派了唐晓毅同志到前锋村出任该村支部委员会委员、副书记,开展驻村帮扶工作。同时,我局分别从五个科室抽调工作人员到该村报到,共同帮扶前锋村。让党员干部直面群众,直面问题,解难释疑,培养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三、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要措施。

我局根据培训任务、培训对象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措施。一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坚持授课与研讨集中进行,安排一定的自学任务在工作岗位上分散完成。完善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教育干部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二是岗位与专题相结合。针对不同岗位人员,按岗位分班,根据岗位需要确定培训专题和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内训与外训相结合。组织干部参加各类培训和自训,同时坚持积极开展调研和考察,把学习理论知识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四是调训与自训相结合。按照要求,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各类调训,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组织各类自训。20xx年,我局完成了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通过教育培训,有效地提高了审计干部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通过自评,培训工作满意度达98%以上,自查得分100分。

20xx年,我们将以xx大的精神为指导,以创先争优为契机,认真执行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创新干部教育培训机制,拓宽干部教育培训渠道,丰富培训内容,增强培训针对性,抓好培训督促检查,提高培训质量,为建设“幸福新津”和审计工作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文档为doc格式。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

上半年,在、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县信访局的指导下,我乡信访工作牢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大局,畅通讯访渠道,夯实基础工作,转变工作作风,着力解决信访热门、难点题目,强化一把手抓信访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密切联系群众,妥善处理题目,及时化解矛盾,为我乡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领导重视,强化组织,健全制度

年初,党委、政府及时召开党政班子联席会议,调剂充实了乡信访联席办成员,由乡党委书记陈志崇为主任,乡长张向党为副主任,乡直各部分负责人为成员。并对全年信访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调动村委会干部参与解决信访案件的积极性、主动性,党委、政府把信访工作列进对村干部的考评,实行年终考核,并在次年的全乡干部会上进行表彰和通报,各村委会为此聘请了一位信访信息员。

同时坚持领导干部天天接待日制度,每个月15日定为信访大接待日,班子成员轮番接待群众来访,办公室能调和解决的要求立即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由负责人限时解决或移交党政联席会研究解决,重要信访同一由主要领导亲身督办。今年上半年我乡共接待群众信访、咨询5批12人次,有效地解决了群众初信初访题目。

二、加强学习,同一思想,进步熟悉

党委、政府确定每周一夜为集中学习时间,一方面组织全乡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党的群众线路等政治理论,以进步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水平。另外一方面,加强信访业务知识学习,我乡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信访条例,做到人手一册。同时将信访条例翻印发到各村居委会、乡属各单位,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条例内容,进一步同一思想,进步干部依法处理信访题目的工作能力和群众有序上访的法律意识。

三、热忱接待群众来访,改变信访工作方式

半年来,我乡共接待群众来访咨询5批12人次,对群众反映的题目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覆信,对热门、重点、疑问信访件办结率达100%。对县领导批示和县信访局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做到按时按质书面上报,办结率达100%。

党委、政府要求接访领导对待来访群众要做到笑脸相迎,热忱相送,果断杜尽简单粗鲁的接访行为,有效地控制了群众上访事件的发生,同时改变信访工作方式,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要求乡村干部常常深进农村、走进农村、走进农户、询冷问热、关心群众的生产生活,及时解决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碰到的实际困难。将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消除群众上访隐患。

四、力争从源头上控制群众上访

加大对违规涉农收费行为、涉农事件的处理,加大对作奸犯科等扰乱社会治安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同时做好政务、村务公然工作,加大财政、村务公然的透明度,消除群众的疑虑和对乡村工作的误解,增加群众对乡村工作的信任。另外一方面,加强乡村干部本身素质建设,改变工作作风,进步依法办事和为民办事的.能力,从而和缓干群关系,从源头上控制群众上访事件的发生。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联席会议办[2017]42号《关于在全市组织开展〈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大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区领导高度重视,专题研究,安排布署自查工作,全面深入地自查《信访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现将自查总结报告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信访条例》

充分认识《信访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信访条例》。首先,区领导带头学习。区领导高度重视,亲自研究安排在区委中心组专题学习、讨论《信访条例》2次。同时,按照李勇林书记的要求,购买了《信访条例》单行本400余本发到区级领导、各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党政一把手,要求在各自的中心学习组上,领导带头学习讲解;其次,广泛宣传。按照上级要求,2017年元月,区信访办以(05)6号文发出“关于宣传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部门培训学习,并报告学习情况。从检查和报告情况看,绝大多数已运用板报、橱窗、宣传提纲、咨询服务等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各乡镇、街道信访接待室已把《信访条例》、“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知”、“来访须知”、“接待制度”、“信访工作人员准则”等制作上墙,随时向上访人宣传;三是深入基层宣传。组织安排翠屏区为民工作队,送《信访条例》进街道、进社区、进村组、进农户,并带着今年1-4月未解决好的92件信访问题,主动下访,切实解决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四是办好各种培训班。在5月21日前,对所有公务员,特别是信访机构工作人员,全部培训一遍。各乡镇、街道都专题举办了培训班,有的还聘请了法律专家,资深律师,信访工作领导进行讲解,取得了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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