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请假制度的通知(优秀20篇)

时间:2023-11-27 00:16:48 作者:薇儿

合理编写通知,可以让信息传达更加清晰明了,提高工作的效率。小编整理了一些常见的通知范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借用制度的通知全国的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巩固县乡机构改革的成果,保证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业务工作有序健康开展,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等有关干部人事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借用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制度及请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以及公休假、年休假、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连续停工治疗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请病假。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津贴、补贴及奖金、福利待遇,工资按以下标准。

办理(因重病确需长期住院治疗者除外,重症的界定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予以证明、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病假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般干部:假期1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由单位审批;假期2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假期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或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假期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科级干部:个人提出申请,假期2个月(含2个月)以内的,由组织部审批;假期2个月以上的,由审批。

病假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

4、假期期满确需续假的,请假人必须在假期期满前1个月办理续假手续;假期期满后不需续假的,必须按以上程序在假期期满前7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同旷工处理。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予以辞退,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

5、对此前已请病假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1)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请病假人员,所在单位要加强跟踪管理,对假期已满仍不能正常上班确需续假的,应督促其办理续假手续;符合病退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否则,予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

(2)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请病假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对重症患者和精神病患者(不能接触服务对象),补办请病假手续;对慢性传染病患者(不能接触服务对象),由主管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并限其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天内回单位上班,逾期不回单位上班的予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

中心。对其他病假人员,按规定办理病假手续。符合病退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一般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或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然后报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科级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组织部认定后,再报批准。

事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

事假30天以内的,工资及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全部照发;

事假30天至60天的,只发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全部停发;

请事假一次超过15天(含15天),一年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年休假待遇。

(四)不再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长假离岗从事个体私经济经营活动,对此前已请长假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1、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请长假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通知其2015年月 日前回原单位上班,逾期不归者,予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

2、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请长假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通知其2015年月 日前回原单位上班,不愿回单位的,予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同时由批准其请假的单位负责收回请假人员期间的工资及福利补贴等。

二、县属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借用(含借调、跟班学习等)工作人员程序和借用人员的管理

(一)确因工作需要,县属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可以借用工作人员,但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1、借用单位在有空编的情况下与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协商同意;

2、借用单位书面向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

4、一般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或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借用手续。科级干部需报审批后办理相关借用手续。

(二)被借用人员的组织关系转到借用单位,在借用单位过组织生活,享受借用单位的全部福利补贴。除财政所拨工资外,被借用人员不再享受原单位的福利。

(三)一般情况下,县属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借用县属中小学教师。遇特殊情况确需借用的,须报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被借用人员的管理。

1、被借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借人单位负责,其工作与原单位脱钩,听从借用单位安排,遵守借用单位规章制度。

2、被借用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借用单位出具年度鉴定,由原单位负责考核。

规范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机关党委: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规范办事程序、提高管理效率、健全政务管理长效机制,经队党组会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规范队党组会、队长办公会、队务会等会议制度和程序通知如下:

一、队党组会议制度及程序

1、队党组会议由队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队党组成员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因故不能参会者需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或安排专人通报会议情况。根据需要,会议可扩大至县级国家队主要负责人、机关相关科(室)负责人,上述扩大的人员以列席身份参加会议。

2、队党组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2-3次,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召开次数的,由党组书记决定。

3、队党组会议主要研究决定以下内容: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指示、重大经费开支、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党员组织发展、干部管理权限内的人事任免、队机关人员招聘及录用、党建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群众组织(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老干部工作、党群工作表彰等,提请上级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以及需要队党组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4、队党组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党组会实行表决制。队党组会研究决定人事任免议题时,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制定的《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讨论其它事项时,以应到会党组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5、队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办公室向党组成员收集汇总,并在会前提交至党组书记确定,有关人事任免议题还须遵循《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规定。严禁在队党组会上进行临时动议。

6、队党组会议由列席会议的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需形成书面材料的,由记录人拟定,报队党组书记审阅签批后上报或下发。

7、队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各自分工督促机关有关科(室)认真迅速办理和落实,并及时反馈工作进展和办理结果。

8、办公室对队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进行协调督办。

二、队长办公会议制度及程序

1、队长办公会议由队长召集并主持,队领导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因故不能参会者需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或安排专人通报会议情况。根据会议需要,可扩大至县级国家队主要负责人、机关相关科(室)负责人,上述扩大的人员以列席身份参加会议。

2、队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召开1次,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召开次数的,由队长决定。队长外出或有其他公务活动时,可委托一名副职主持召开。

3、队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讨论的内容有: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统计调查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以及、市政府会议精神;研究分析统计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策;队领导通报各自分管工作的执行情况,研究讨论下阶段工作任务;商定其他重要问题以及需要队长办公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4、队长办公会议前,办公室要向与会人员通知会议内容,与会人员要按会议内容做好相应准备,做到有的放矢,言简意赅,保证会议质量。

5、队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需形成书面会议纪要的`,由记录人或办公室主任拟定,报队长审阅后下发。

6、各分管领导、各科室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认真落实好队长办公会的决议、决定,按时并保质保量完成队长办公会安排的各项任务。

三、队务会议制度及程序

1、队务会议由队长召集并主持,队长外出或有其他公务活动而又必须召开队务会时,由队长指定一名副职召集并主持。队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和下属部门负责人参加。因故不能参会者需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或安排专人通报会议情况。

2、队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召开次数的,由队长决定。

意见;协调、理顺各科室之间的工作关系;安排布置其他工作及需要队务会讨论的其他事项等。

4、队务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

5、各科(室)和下属部门按会议内容做好书面汇报发言准备,材料力求简练准确,主题突出。

四、全队工作会议制度及程序

1、全队工作会议由队长召集并主持,队领导和全队干部职工参加。因故不能参会者需向办公室请假,会后由办公室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2、全队工作会议一般每季召开1次,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召开次数的,由队长决定。队长外出或有其他公务活动而又必须召开全队大会时,由队长指定一名副职召集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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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规范制度通知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各工程项目经理部: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规范系统工作人员的请销假管理,杜绝机关内“庸懒散”现象,严明工作纪律,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假审批程序

1、机关各股室、系统各单位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包括产假、婚假、探亲假、公休假等),必须严格执行逐级请、销假制度,请假半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天须经局值班领导批准,超过一天的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2、请假的工作人员在得到相关领导批准后,将请假审批单报至办公室存档。

3、假期结束后,请假人员填写销假记录,报办公室存档。

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的相关规定

1、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工程项目经理部经理、机关股室负责人,请假或出差一天的,报局值班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的报局长批准。请假外出前,要提前填写《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单》,经局值班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将报告单报局办公室备案。报告单要如实填写请假事由、时间、地点,离岗期间本单位的工作委托以及委托人的职务、联系方式等情况。

2、请假人员要对本职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后,方可离岗或外出,外出期间要保持联系畅通;离岗或外出时必须做好工作衔接,不得影响工作正常运转。

三、各类会议的请假规定

、县政府和两办、上级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业务单位的会议或活动,按局长批示或通知要求参加,不得无故缺席或派人替代,确需请假的,须报局长同意。

凡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超出请假时限的,一律按旷工处理,由此造成工作延误、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其他损失的,在全系统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扣除旷工期间工资,如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后果自负,由相应处理机关处理。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和大局意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附件:1、竹溪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请假审批单;

2、竹溪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销假记录;

3、竹溪县交通运输局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单。

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经镇党委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规定,请全体机关干部遵照执行。

1、机关干部因公出差在宁波市范围内,1天以内的,应报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的报党群副书记批准。县管领导因公出差须由书记、镇长批准。凡出宁波市范围以外,都应报请书记、镇长批准。报组织办备案。

2、机关干部因事不能出勤的要事先书面请假。事假1天以内的,经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2天的由副书记审批;请假3天及以上的`由书记或镇长批准;县管领导请假须由书记、镇长批准。报组织办备案。

3、机关干部因病请假须凭医院证明,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党群副书记审批,组织办备案,并告知所在办公室。

4、如遇急事或疾病无法事先请假的,事后应按上述规定补假,并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视作旷工。

5、婚、丧假按有关规定办理。

中共前童镇委员会

2015年5月21日

处属各部门:

根据《广东文艺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试行)》(广艺[2015]6号)相关规定,结合学生工作处实际情况与领导要求,现将学生工作处请假制度规范如下:

1、处属各部门因私请假的老师应事前填写好教职工请假单,领导批示同意后,将请假单交到董淳燕处登记保存。

2、因急事请假无法事前填写请假单者,请先电话报告陈佳处长,并委托一名同事填好请假单交到董淳燕处,待回校后到学生处补签名字。

3、处属各部门(团委、就业办、心理中心)指定一名考勤员,每月认真做好本部门考勤登记,并于每月1日将本部门加盖公章的考勤表纸质版上交学生处,学生处统一汇总后上报人事处。

请各位老师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做好请假手续的办理。

附件:(2015.6.8) (35 kb) 

学生工作处

2015.6.8

规范考勤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各部门人员上下班及请假等考勤管理,为准确核算工资提供依据,现根据公司《员工手册》中相关公司管理制度,将公司考勤制度等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1、公司办公室各部门负责人及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段(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实行打卡考勤;公司各总监必须在上午8:30实行打卡考勤;公司各项目监理部员工必须在规定时间段(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实行签到考勤(各项目监理部员工除实行签到考勤之外,公司还将不定期对各项目监理部员工在岗情况及考勤情况进行考核)。

2、上班时间开始后15分钟至30分钟内到岗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3、各部门负责人、总监及员工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3次者,按旷工半天论处;1个月内旷工半天及以上者,按旷工日数扣发工资。连续3个月累计旷工三天及以上者给予辞退处理。

4、公司办公室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才能离岗。

5、部门负责人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分管领导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批才能离岗。

6、各项目监理部员工离开监理部办事须向项目总监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监理部时间,经项目总监签字审批才能离岗。

7、总监因特殊或突发情况无法正常打卡考勤须向分管领导申明原因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批。

关于事假的规定:

1、如因事必须亲自办理,应在前一日下午下班前提交请假单。请假3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或总监审批,3天以上(含3天)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公司综合部。

2、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4天,超过时按旷工计处。

3、事后申请视为旷工,但遇偶发事故,应于2日内补交申请,由部门负责人查实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准予补假。

4、凡请事假当月累计半天以内,不扣减工资,超半天及以上的按当月实际平均工资额扣减当月工资。

关于病假的`规定:

1、除特殊或突发情况,员工应于请假的前一日提交请假单,经部门负责人或总监审批后交公司综合部登记,全年累计病假以不超过30天为限。

2、员工当月请病假不超过3天者,提交正规医院开具的证明,工资照发。当月病假超过3天的,其病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不发其余工资。连续二个月病假超过5天内,则可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可准其离职休息三个月以内,离职休息期间保留职务和社保医保,工资按同城最低保障工资额发放。3个月后仍不能正常工作,则劝其退职,办理退职手续。

xx有限公司。

20xx年6月1日。

规范考勤制度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根据《沈阳工程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沈工院[20xx]13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增强劳动纪律观念,加强教职工工作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培养优良校风,塑造教职工爱校敬业、作风严谨的职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严格考勤制度,选出办事公道,责任心强的同志兼任考勤员,报人事处备案。考勤员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工作。

二、每月5日之前,由部门考勤员将上月考勤汇总、填写《教职工请假情况报告单》(附件一),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备案。考勤实施“零报告”制。在考勤过程中,必须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对不严格执行考勤制度,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员的相关责任。

三、学校教职工因病(事)或其他原因,需要请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生育假等)的,须按照学校请假和考勤制度的管理规定,填写《请假审批单》(附件二),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执行请假审批手续,防止和杜绝虚假病假、事假。对本部门无特别理由突然离岗的工作人员,及时以书面的形式报送人事处。

四、严格考勤制度,是强化学校管理的重要任务。希望各部门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人事处。

日期:

请假制度的通知

关于严格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制度的通知 来源: 中共廉江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2004年7月22日   阅读:8262 次 字体大小:各镇委、镇政府,街道工委、办事处,市直副局以上单位:

为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的组织纪律性,建立完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进一步改进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证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市政府同意,重申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的干部(副局级以上单位正副职干部,下同)必须带头遵守上下班纪律,严于律己,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论因公因私,凡离开廉江的,均需事前请示报告,经批准后才能离廉外出。

二、加强组织纪律,实行逐级请假。

(一)市直单位的副职领导外出向正职领导请假,正职领导外出分别向或市政府领导请假。副职请假时间超过10天的,还须向分管市领导报告,正职领导请假超过10天的还须向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二)镇(街道办)副职领导外出向正职领导请假,镇委书记、街道办工委书记外出向书记请假;镇长、街道办主任外出向请假。

三、凡按上述规定需要向、市政府主要领导请假的,可通过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把外出的时间、地点、所办事项等,报告办公室秘书室或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室,由秘书室呈办公室主任报、市政府主要领导。

四、领导干部外出返廉后要及时销假,如有超期的.,要按原来请假程序报告。

五、其余干部的外出请示报告,由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规定精神,制定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六、对没有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就擅自外出的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造成行政失职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中共廉江办公室

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22

致:全体员工

为加强对公司的请假制度的管理工作,明确请假范围,经过总经办的讨论,现对请假制度补充如 下:

一、 请假的程序

经理批准,最后交行政人事部备 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 部门经理请假报总经理助理或总经理审批。

二、 关于事假规定

1、 员工请事假必须经书面批准,不经适当批准就休假,则视为擅自离职,以旷工论处。填写请 假申请单必须填写完整,对于请假理由需详细说明,如“家里有事” 、 “个人办事”等笼统的 理由不得请假,必须写清楚详细请假理由。 2、 请假时间最少为 2 小时。早上临时要请假的除急诊或家人急诊需要照顾、家中突发事件无法 脱身的,其他如“塞车” 、 “起的晚不来”等非正当理由的一律不得请假。 3、 员工事假必须于前一天申请,特殊情况可于当天电话请假(须在 8:30 点之前,否则视同迟 到、旷工) ,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4、 员工每请事假一天,扣除一天的基本工资。原则上一个月最多只允许有两天事假,一个月事 假超过 3 天(含)者,每请事假一天,扣除 2 倍的日基本工资。

三、 关于病假规定

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期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

工论处。

此通知于 2015 年 3 月 6 日开始执行,以上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深圳****有限公司 文件签署:

累积请假制度规范

1、学生应自觉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学习或参加活动,如有病或有事不能到校,必须执行请假制度。

2、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必须凭医生或家长证明向班主任请假,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请假时,必须办理补假手续,无正当理由的作旷课论处。

3、学生在校期间(包括晚自习)因病因事须离校,必须经班主任或值班老师同意,特殊情况请假,可先电话知会相关责任人(班主任、级长、年级主任),由其他老师代审批。

4、学生请假必须使用学校统一制定的请假条,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分别上交相关部门,回校后要及时消假。

5、请假1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由级长审批,3天以上1周以内由年级德育主任审批,1周以上1个月以内由政教处主任审批,1个月以上由德育副校长审批。

6、违反规定冒充签名批假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特制定此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

分 则

第三条 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并由总经理进行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员工假期满后,须报到总经理销假,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四条 员工请假,应提前一周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紧急原因临时请假(身体不适、突发情况等),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总经理,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五条 员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交医院出具的病历本或病假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应返岗。

第六条 女,年满20周岁;男,年满22周岁结婚的,给予婚假3天,请假超过3天,工资不予计发;婚假到岗后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发证日期需是婚假前后一个月内。

第七条 直系亲属丧亡,可以按规定请丧假3天。

第八条 请病、事假1天扣除50元全勤奖,2天以上扣除当月全勤奖120元,婚假、丧假3天以内全勤奖照常计发。

第九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旷工1天,当月全请奖不予计发,另扣发工资50元/天。

第十条 为统筹公司发展计划,公司不允许员工在一年之内请假超过15天(产假和工伤除外),对于请假超过15天的员工,公司可以按实际超过天数扣发15元/天工资。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综合部所有。

第十七条 本规范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请假程序

第二条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三条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四条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第五条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请假标准

第六条公司请假标准见下表:

第四章请假规定

第七条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报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并扣减月工资。

第九条如因私人原因请假,应优先使用个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请假。

第十条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补修以半天(4小时)以上计算。

第十一条假期计算。

1. 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间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2. 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以上的,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三条员工1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享受当年年假;凡安排疗养或休养的员工,其天数不足年假时,可以补足;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员工,不享受当年年假。

第十四条公司中高级职员请假,均须在总经理室备案或审批,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规范考勤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的考勤制度,强化全体职工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良好的工作秩序。经校委会研究决定,现就有关规定及措施通知如下:

(一)考勤原则。

考勤时必须由本人签到,不允许代人签到,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到而补签(当日半天内可补签)的视为迟到。补签须向值班领导说明理由,未签到又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或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旷工。

(二)考勤时间。

工作日上午7:00—8:10为上午签到时间,下午1:40-2:20为下午签到时间。上午可放学前20分钟离校不在门卫处登记,下午不得提前(16:50前)离校,其他工作时间内离校必须在门卫处登记,并注明理由。

(三)签到地点。

三号楼一楼“化学实验准备室”。

(四)考勤措施。

校办公室每月对全校的考勤汇总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和检举。

2、年度内累计旷工10次、旷课15节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及当年职评资格,如当年不符合职评条件的则在符合职评条件后推迟一年参与职评。

3、奖励措施。学校鼓励教师出满勤,每学期从30%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拿出30%用于奖励。

(一)请假原则。

全体教职工一律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续假、销假手续,请假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突发事件须电话请假。有事不请假或不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二)相关规定。

1、每月允许教师事假一天;每月允许不签到两次。

2、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期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请假假期结束后必须返岗,否则按旷工处理。

全体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关于进一步》的有关规定,上班期间禁止参与一切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本通知自20xx年10月8日起实行。

xx学校。

20xx年9月30日。

规范会议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组)及全体员工: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领导执行力建设,围绕公司生产运营规划和效益目标,提升会议效率,明确会议职责,强化会议沟通,突出会议落实,确保会议主题明确、程序清楚、议而有决,公司决定对会议制度进行规范,具体通知如下:

一、会议类别、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一)周交-班会

时间:每周星期一9时00分

地点:公司办公室

参加人员:部门以上领导及办公室全体人员

主持人:总经理

(二)月例会

时间:每月1日9时00分

地点:公司办公室

参加人员:部门以上领导及办公室全体人员

主持人:总经理

二、会议内容

(一)周交-班会

1、各部门(组)汇报上一周工作完成情况及落实进度、本 —1—

2、副总经理就分管的工作提出工作要求;

3、总经理了解掌握上周工作贯彻执行情况和工作落实进度,就本周需要完成工作及协调解决的问题进行现场协调。

(二)月例会

2、公司副总经理就分管的工作进行点评,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

3、公司总经理对上个月总体工作进行小结,同时对本月各方面工作的进展和协调提出要求。

三、会议要求

1、会议组织部门负责及时向主持人通报会议实到人数,缺员原因;

2、会议组织部门要指派专人进行会议记录,会后就重点工作形成会议纪要;

4、与会人员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不能参会须提前向会议组织部门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5、各部门(组)在每次会议的前一天17时30分前将本部 —2—

云 南 飞 林 物 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6、与会人员要遵守会场纪律,着公司制服,不迟到、不早退、不旷会、不中途退场,手机关机或置于振动状态。

云南飞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3—

xxx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会议管理及更好的推动元坝建设,围绕工程建设提升管理水平、会议效率、明确会议职责、强化会议沟通、突出会议落实、确保会议正常进行、会议主题明确、程序清楚。做好各项会议的安排工作,现将有会议安排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别、时间、参会人员:

1、 生产运行会:会议时间 :每周星期一

主持人 : 由生产技术办主持

参加人员 :各领导、组室负责人

2、 月度工作会:会议时间 :每月月初

主持人 : 由生产技术办主持

参加人员 :各领导、组室负责人

3、 晨会: 会议时间 :每日8:30

主持人 :由生产技术办主持 参加人员 :各领导、组室负责人

4、 投运准备会:会议时间:

主持人 :由前线指挥部主持

参加人员 :各领导、组室负责人

二、会议内容:

1、生产运行会: 各组室汇报一周工作完成情况及落

实进度、本周计划、q办做最后讲评。

2、月度工作会 : 各站 组室对上月工作作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对本月的工作做安排、分管领导对所有工作做出点评、提出具体要求。

3、晨会: 各

三、会议要求:

1、会议主持部门负责及时持向主持人通报会议实到人数。

2、会议主持部门要指派人员进行会议记录,会后对重点形成会议纪要。

3、汇报工作要深入具体,对于汇报的问题及时落实。

4、参会人员要严格作息时间和请假制度,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及时向会议主持部门请假。

5、参会人员遵守会场纪律、统一工服、不迟到、不早退、不狂会、

xxx-xx单位

二0一四年四月二日

请假管理制度规范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管理制度及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严格请假纪律,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此制定此请假管理制度。其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

期内的员工。

第二条 公司员工请假,需要向所在车队队长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

车队队长应及时把员工《请假条》交给办公室进行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第三条 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及其请假相关手续

的规范性,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并将《请假条》递

交给各车队队长。如因身体不适等紧急状况需要临时请假的',应该在上班前电话联系车队队长,并同时将请假原因、时间等具体情况以短信方式转告给队长以作备案使用。返岗后应立即补办请假手续,逾期仍没有补办好请假手续的,一律当旷工处理。

第五条 员工请假期限届满时,如出现紧急状况而需要继续请假的,同样应该在

上班前电话联系车队队长,并同时将请假原因、时间等具体情况以短信方式转告队长以作备案使用。返岗后应立即补办请假手续,逾期仍没有补办好请假手续的,一律当旷工处理。

第六条 员工请假2天以内的需经车队队长批准;请假4天以上的车队队长批准

后,还需公司上级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办公室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第七条 车队队长请假,需要经过总经理批准,并将《请假条》交给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员工确实是因为生病不能坚持工作的,请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交医院

出具的病历或病假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应返岗。

第九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仍没有返岗的,一律当旷工处理。

第十条 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范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总经理所有。

第十二条 本规范制度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实施期限为1年即2015年9月13日

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

请假制度的通知

为建立健全公司办公室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做此通知。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

1、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存档。

2、3天以上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3、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总经理审批。

4、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办公室,并交接工作。

1、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并在办公室进行备档,否则请假不做生效;员工未办手续擅自离岗,或假期满后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

2、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3、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请假,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部门负责人报知,并于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4、员工请假。

1)3天以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报备公司副总经理;

2)请假3天以上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经总经理批准;

3)部门负责人请假,经总经理批准。

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办公室备档,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5、若因特殊或紧急情况需请假的,可以酌情处理,电话或口头请假后,返岗应及时填补《请假条》。否则做旷工处理。

6、工程部人员因工作性质原因具有特殊性,请假等事宜也应及时的遵守。另外,工程部人员日常休息除了报备副总外,也应以口头、电话或短信等形式告知办公室人员。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办公室。

20xx年8月8日。

文档为doc格式。

学校请假制度通知

为严肃工作纪律,端正工作作风,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行,特此严格规范请假制度。

一、请假手续

l、教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先履行请假手续。因病请假须持公费医疗规定就诊医院的“疾病诊断书”,请假人员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安排好课务、工作之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2、原则上必须由本人亲自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不得捎假。要坚持先办理后实施的原则,以便安排调整工作。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

3、凡口头请假,末办理请假手续者,一概作旷工处理。

4、任课教师因公外出学习,开会等应协助教务处安排调整好本人有关功课以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否则不予批准。因公外出自行调整功课者,应将临时调课表交教务处备查。

5、办理请假手续后,送教务处(教学人员)或办公室(非教学人员)或政教处(班主任)存档统计。

二、批准权限

l、请假三天以上,一律由校长审批。

2、请假三天以内,由行政办按分工管理权限对口审批。

3、临时请假(半天以内),由分管主任审批。

4、校级会议请假者须报请校长批准。

三、销假制度

l、请假人必须在规定假时结束前亲自及时向原审批人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手续的,其顺延时间仍作为请假时数计算,逾期,按旷工处理。

2、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根据销假凭据和请假条核准请假时日,记入考勤档案。

四、处罚规定

1、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寓岗缺席者,一律作旷工处理。

2、任课教师擅自调课,请人代课一律作旷工处理,并按照《双流县通江职中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3、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做出检查,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予以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希望全体教职工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真正树立起良好的师表形象,做好我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双流县通江职业中学关于教职工出勤及请假的规定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适应学校发展的需求,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对学校教职工出勤及请假规定如下:

一、 程序

(一) 出勤

每天按时上班签到,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或不能签到,须在当次签到结束前告诉签到负责人;因上课或在校公务原因不能按时签到,须在下次签到时核实并补签, 超过一天未补签者,视为未签(部门或教研组组织会议,由主持人负责考勤,参会人员当次不签到)。

(二) 病假

1、 教师请病假,必须持书面请假条和医院(与社保联网的医院)出具

的病情证明(急诊除外),2天以内经学校行政办公室同意,同时报

教务主任

兼任课班级班主任知晓后生效;3——5天,必须报经校长批准,5

天以上报行政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病假期满,应到

学校办公室销假。

2、 行政人员请假,必须持书面申请和医院(与社保联网的医院)出具

的病情证明(急诊除外),1天以内经行政办公室主任同意生效;2

——5天,必须再报经校长批准,5天以上报行政会讨论通过,并报

学校办公室备案。病假期满,应到学校办公室销假。 ,

第2 / 4页

3、 校级干部请假,必须持书面申请和医院(与社保联网的医院)出具

的病情证明(急诊除外),1天以内经校长同意生效;2天以上,必

须上报校长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4、 教职工病假1个月以上,要求恢复工作者必须持医院出具的病情痊

愈可从事正常工作的证明,并向学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

审查同意后按照聘任规定参加双向选择安排工作。

(二)事假

1、 教职工每年有寒暑假,学校行课期间,原则上一般不请事假。教职工因特殊情况请假,本人应写出书面申请,2天以内,由行政办主任批准,报教务主任知晓后生效,3—5天,必须报校长批准,5天以上报行政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事假期满,应到学校办公室销假。

(三)各种集会请假

升旗仪式、政治学习(部门、教研组会议)、教研组活动,原则上不准请假,确系特殊原因不能到者,须向主持人和校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同意后生效。

二、处理

(一)出勤

教职工未准时签到一次扣5元/次,未签一次扣20元/次。

(二)病假

1、教师因病缺课一节,扣除当月10元课时津贴,两周以上不计当月课时津贴。

2、行政人员(未上课的)病假1天,扣除当月岗位津贴20元,两周以上不计当月课时津贴,兼课的行政人员依照上课津贴实扣。

3、班主任病假一天,扣除当月班主任津贴10元。

4、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岗位工资部分按90%计发,薪级工资部分按50%计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岗位工资按70%计发,薪级工资按3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活工资按30%计发。

注:不包含重大疾病、女教职工因妇科病需住院治疗及法定传染病治疗。 备注:学校暂按此制度执行,待新的人事政策出台后再进行修订。

(三)事假

1、教师因事假缺课一节,扣除当月20元课时津贴,一周以上不计当月课时津贴,兼课的行政人员依照上课津贴实扣。

2、教辅后勤及未上课行政人员事假一天,扣除当月岗位津贴40元,教学人员事假当天如无课扣20元,一周以上不计当月课时津贴。

第3 / 4页

3、班主任事假一天,扣除当月班主任津贴20元。

(四)旷工

教职工无故不到岗位或无请假证明且未经批准或假期已满无故不续假,均一律视为旷工,行政人员旷工半天或教师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课时津贴)。旷工一天及其以上,每天加扣除档案工资的1/25。

备注:

1、

2、

拨款150元/月,学校发放部分)(不包括重大疾病、女教职工因妇科病需住院治疗及法定传染病治疗)。

4、每学期设定全勤奖励。每学期末学校将对一期来,无一次迟到、早退、

病事假,无迟签到、不签到的全勤教职工进行奖励。具体奖励由学校行政会讨论后公布。

5、其他未述情况,参照《学校管理手册》等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关于婚假、产假、护理假的有关规定

(2)女教工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晚婚生育(女方年满24周岁及以上生育第一胎),产后即领独生子女证者,增加30天;纯母乳喂养增加喂养假30天;哺乳期间每天上下午各一次30分钟喂乳时间;难产者增加十五天;多胞胎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教工婚后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给予十五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寒暑假期时间不计入婚育产假时间。产假期间只发档案工资。

(3)妻子产假期间,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不发岗位津贴。

(4)需提前休假或在外地分娩者,从开始休假之日起计算假期。

(5)婚假、产假、护理假需填写请假条,报学校行政办公室及校长批准后,交所在部门备案,假期结束后,必须及时销假。

处理:每超过一天扣20元档案工资。

一、每位学生要自觉做到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缺课。

二、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班主任老师不在校时,如有紧急事情可向值班领导或值班班主任请假。批准学生离校的责任人(班主任或值班领导)应通过电话等方式当天与家长取得联系。

三、有事、有病不能按时来校上课的,必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由家长事先电话告知班主任,待回校的当天补办请假手续。

四、所有学生请假必须以德育处统一印刷的正规请假条为凭证,其他不合规范的请假条无效(特殊情况除外)。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五、假条应由班主任与级部亲自管理,不得把假条存放在学生或学生干部手中。

六、请假程序:所有学生若在非正常离校时间离校,须事先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请假条(两联单),两联上均说明请假原因(请假时间准确到某时某分),两联上均须班主任或值班领导、教师签字,后将存根交给班长,将“门卫用”联交给大门保安,请假学生家长在门卫用“联家长签字处签字,完成程序后保安放行。班主任每日通过电话、飞信等方式联系家长确认学生请假事宜。

七、请假条应注明请假的学生姓名、班级、原因,对书写不详的假条作废处理。

八、班主任老师应严格把握请假制度,假条每条一人不许一条多人(学校统一活动例外),一条多人者只记一人。

九、学生因急病、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通过电话由本人或监护人告知班主任或学校领导,经口头同意后方可准假,并及时持有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十、无家长到校接者任何学生不得离校,各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安排学生外出购物、活动等,若出现问题一律由安排人承担。

十一、未经请假或请假(含续假)未获批准,擅自不上课或不参加学校规定活动者,以旷课论处,学生旷课以课堂学时统计。

十二、各班班长要将当天的出勤情况及时公示,并及时记录到班级日志中,妥善保管好请假条,并在每天上午第一节课前将当天同学出勤情况报班主任。

附:考勤公示:

十三、学生无故缺席,各班班长必须立即报班主任(或值班班主任);舍长每日晚自习时确认晚休人数,若在宿舍内发现无故未归者应立即报告宿舍办。

十四、学生一学期出勤情况应填入《学生素质评价手册》和学籍卡。

十五、学生出勤违反《博兴县第七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规定,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德育处

2015-9-1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严肃教师的考勤、考纪,根据本校实际特制定以下关于教师请、销假制度:

1、全体教师除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以外,因病因事需请假必须严格按即定的制度执行。

2、教师请假要事先出具书面请假条,按规定到指定的地点办理请、销假手续。不能做口头请假,不是很特殊的情况严禁“先斩后奏”。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教学安排。

3、教师有事确需请假的,必须向主管校长请假,由教导主任按排好课方可离校。

4、教师病假要凭医院出具的证明方可准假,病愈后要及时销假。

5、教师公假、婚假、产假、长病假应按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提前离校,否则视为旷工。

6、对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又超假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

7、教职工请假分为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和探亲假等。假条中必须写清具体情况。

8、教职工产假、婚(丧)假和探亲假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9、休假结束,请假人员必须按时向相关领导和教导处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如要续假,需重新按请假程序执行。

10、无极特殊情况,教职工电话请假或让他人(含家人)请假均无效。

根据教育局《关于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的若干规定》中的教职工请假制度,教职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因事、病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请假,但必须覆行请假手续,手续完备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使教师请假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时限

1、事假

(1)、婚假七天。符合晚婚条件的教师(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以适当延长至半月。

(2)、教职工直系亲属,丧假七天。

(3)、其他特殊原因请假,一学期最多不超过10天。

(4)、婚、丧假期问的工资照发,除此以外经严格审查的其它事假,中心校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工资待遇。

教职工请病假,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否则不予准许。

(1)、每学期病假累计在一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从超假之日起,扣除年终一个月的奖金。

(2)、如系医院确诊为癌症、精神病等重大疾病的患者(均凭医院证明),工资待遇可作特殊对待。

(3)、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必须专心治病、养病,不得从事以获取利润和报酬为目的的第二职业。每月必须定期向单位汇报疾病治疗情况,凡有借治病休养为名从事第二职业者,可按旷工的有关规定处理。

3、产假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者,女职工产假一般为90天,符台晚婚规定的(己婚女24周身岁生育第一胎者),产假为120天,产假期间,采取了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80天。超计划生育者,不享受产假,休息期间停发工资。

(2)、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不假自假者,一律按旷工的有关规定论处。除正常的事、病、产、婚、丧等假之外,凡超过假期或非正常请假者,每学期假期累计计算,1个月以内每天按本人日工资的50%扣除,一个月以上按每天本人日工资的70%扣除,学校扣除请假教师工资,应按日计算,当月扣除。

二、审批权限

教师请假三天以内由小学校长审批;三天以上半月以内由中心校长审批;半月以上由本人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三、请假必须写请假条,先经本校校长签字后到中心校审批登记,方可离岗。凡不履行请假、销假手续,随意离岗或既无正当理由,又不办理请假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扣发日均工资,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一个月的,除扣发工资外,本年度不予考核,三年不得评模,评优,晋升职称。

以上条模,评优,晋升职称。款,望各学校严格遵照执行。

一、请假条由政教处统一发放到班主任处,请假均需要先到班主任处领取请假条,填写完毕,经班主任批准,方可请假。

二、因故不能自己来请假或来不及请假的,由家长到班主任处签字请假。

三、学生事假应持有家长证明书,病假应持医疗单位证明。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内由政教处审批,三天以上由校长室审批。

四、各班考勤员必须记录每天上课、自修和其他集体活动的出勤情况。周五下午将考勤表送交政教处,周一早上领取。

五、请假表一式两份,班主任与值周处各留一份。

公安局请假制度的通知

为规范我局公安机关的内务管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81)3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黔府发(1991)58号]、《贵阳市公安局实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制度的规定》、《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外出。

第二条 民-警因婚、丧、病、探亲或其他个人私事需要请假的,均应写出书面申请,严格按级审批手续。

第三条 工作时间代班局领导离开岗位应将去向告知指挥中心;各部门代班领导离开办公地点应将去向告知本部门值班民-警;其他同志离开岗位应将去向告知本部门代班领导。

第四条 请假审批程序

内由分管局领导批准,超过1天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或政委批准;

(三)民-警请假,先由本人填写《云岩分局民-警请假和备案表》,写明事由和请假时间,3天内由直接领导批准,超过3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五条 民-警离开本市(包括公休日、节假日、休假、事假、婚丧假、产育假),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并说明事由、外出地、时间及联系方式,经同意后方可外出。

(四)其他同志,3天以内由该部门正职批准,超过3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并报政工科备案。

第六条 民-警因突发事故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所在单位领导在考勤登记本上予以注明,并由内勤代办请假手续。

第七条 病假超过三天,需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第八条 民-警的`探亲假期及审批程序: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三)已婚民-警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民-警请探亲假,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手续后报政工科备案。

第九条 民-警的年休假假期及审批程序:

(一)、工龄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四)、年休假可与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合并使用;

(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学习结束后回单位工作的,从下一年度起按规定享受休假待遇。

(八)、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九)、工作人员一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如果在休假后无故旷工累计5天以上的,第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在应当休假的时间内因自然灾害原因主动放弃休假的民-警,可以补休;在应当休假的时间内不休,自行选择其它休假时间而又没有完成休假的,不予补休;有特殊原因需要推迟休假的民-警,要逐级上报。

(十)、凡受停止执行职务、禁闭、行政拘留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已休假的,第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休假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十条 民-警的婚丧、产育假假期及审批程序: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育假15天;

(五)、丧葬假假期3天。

婚丧假、产育假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十一条 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的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十二条 执行特殊或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第十三条 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批准领导和政工部门办理销假手续,政工部门同志负责在请假和备案表上记录销假时间,不销假者视为请假未归,以旷工对待。如需续假的,按照审批权限办理续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到岗者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及超假未履行手续一律视为旷工。

第十四条 请假必须填写《云岩分局科、所、队长请假和备案表》或《云岩分局民-警请假和备案表》,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将请假单送交政工部门留存,须政工科备案的应当日送政工科。

第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或因工作需要,请假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返回单位。

第十六条 如遇紧急状态,民-警的假期及审批按当时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分局局长、政委外出至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报经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同意;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外出期间,分局局长、政委外出至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报经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委托的在家主持工作的副职同意。并将填写的请假备案表送市局党委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分局党委成员外出至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局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分局党委成员要报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 因故不能按批准的时间返回工作岗位或因办案、紧急公务来不及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贵阳市公安局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的,须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并将续假事由、外出地点、起止时间相应告知市局党委秘书办公室和市局政治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政工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云岩区公安分局 

2015年2月26日

七、凡请假期满归队者,要及时向原批假领导和政工办公室销假。不销假者按缺勤论处。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请假制度通知

为加强对公司的请假制度的管理工作,明确请假范围,经过总经办的讨论,现对请假制度补充如下:

一、 请假的程序

1、 员工请假要提前一天填写请假单,凡请假两天以上(含两天)的由部门经理同意,报总经理助理审批;三天以上的由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最后交行政人事部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 部门经理请假报总经理助理或总经理审批。

二、 关于事假规定

1、 员工请事假必须经书面批准,不经适当批准就休假,则视为擅自离职,以旷工论处。填写请假申请单必须填写完整,对于请假理由需详细说明,如“家里有事”、“个人办事”等笼统的理由不得请假,必须写清楚详细请假理由。

2、 请假时间最少为2小时。早上临时要请假的除急诊或家人急诊需要照顾、家中突发事件无法脱身的,其他如“塞车”、“起的晚不来”等非正当理由的`一律不得请假。

3、 员工事假必须于前一天申请,特殊情况可于当天电话请假(须在8:30点之前,否则视同迟到、旷工),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4、 员工每请事假一天,扣除一天的基本工资。原则上一个月最多只允许有两天事假,一个月事假超过3天(含)者,每请事假一天,扣除2倍的日基本工资。

三、 关于病假规定

1、 员工生病不能上班时,必须于早晨8:20之前打电话向其直属经理报告,并于上班后的当天补办请假手续。

要求提供复印件留存)。病假2天或以上者,需要有正式的医生证明。请病假员工上班后交回病假证明给行政人事部并补办请假条手续。

四、 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期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此通知于2015年3月6日开始执行,以上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深圳****有限公司

文件签署:

印发请假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机关工作制度,严明工作纪律,依据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全体职工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各科室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本科室单位人员的管理,严格制止无故迟到、早退、矿工以及擅自脱岗等现象的发生。

一、请假的程序

职工请假(包括公差)要提前一天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单,履行逐级审批手续,最后交办公室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期满后应履行销假手续)。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可以托人或打电话请假,过后补办请假手续。职工凡请假在一天以内(包括一天)的由科室单位负责人同意;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的由所在科室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副局长批准;三天以上的由所在科室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局长同意后报局长批准。科室单位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包括一天)由分管局长同意,局长批准。局领导班子成员请假按照、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关事宜说明

(一)职工休探亲假、结婚假、产假、丧事假期不计入请假时间但要履行请假手续。

(二)因特殊情况口头或电话请假的,回单位后2天内要补办请假手续。需延长假期的要办理续假手续,返回单位后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销假。

(三)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如何规范请假制度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应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节;

3.妇女节(限女性);

4.劳动节;

5.国庆节。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hr要根据自己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定):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具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

(三)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姐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产假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七)特别假 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企业财务人员管理制度(最新精编)(13个doc10个ppt):http://。

(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hr最好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

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愈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

(一)病假愈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某公司营销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精编)(87个doc 1个ppt)

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hr注意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呆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须亲自办理

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本公司员工旷工在7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在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

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分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特别假休假时,2011年精编项目管理表格大全(doc 52个 xls 14个)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为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被休假者,亦行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额改发奖金。

员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单位请假制度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应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 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并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并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原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应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 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并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并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原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请假制度通知

各股室、站、队: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局干职工请假制度,强化干职工的劳动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万发[2015]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审批程序: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股室、队、站审核或审批或报分管领导、局长、局班子批准。

二、规范审批权限:

1、事假:3天以下(含三天),股、室、站、队审批;3-10天,分管领导审批;10天以上3个月以下,由局长或局班子研究审批;3月以上按人事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2、病假:由个人申请和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视病情由股室、站、队、分管领导或局长或局班子批准,具体审批权限参照事假规定;6个月以上,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三、严肃劳动纪律:未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病、事假批准期限未按时上班的,视情况按相关人事劳动政策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处分,请事假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的,参照万发[2015]22号文件精神,按超过一个月的实际天数取消以月度计发的'平均每天的津补贴及下乡补助。

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1、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坚持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事、因病以及法定休假等原因不能按时上班的,必须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2、实行请销假逐级审批原则。班子成员请假由局长审批,各科室校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其他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各科室校负责人审批,2天由各科室校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的逐级同意后提交局长审批。

3、请假必须按程序审批。先到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请假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审批后需及时报办公室备案。病假、产假(流产假)需附医院证明。

4、假期满返回,请假人需及时向审批人当面销假或电话销假,同时及时向办公室办理销假登记。

5、请假外出期间,因特殊原因而不能按时返回,请假人可通过电话直接向审批人说明情况,由审批人决定是否延假及延假期限。

6、病假、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节育假等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7请销假制度是每个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的纪律,任何干部职工都不得违反规定。对干部在工作期间不请假外出,逾期不归,不说明原因不知去向的一律按旷工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批评、通报、诫勉谈话直到给予处分,同时视情抵消年休假。

附:

1、请假审批表

2、《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类假期规定一览表》

房山区体育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全体教职工:

为严格我校请假制度,规范校务系统请假流程,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校长室明确有关请假的几点要求:

1、任何人不得未经请假擅自脱岗;

4、各处室负责人认真负责,每天及时查阅、审批本部门教师的请假手续,报送相关领导。

校长室

严格请假制度的通知

全体教职员工:

根据2011年7月21日党政办公会议精神,为加强请销假制度管理,严肃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党政正职请假、休假、出差由工行委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确定工作负责人,确保工作衔接。

二、副职请假、休假、出差需向镇主要负责同志请假,经同意后再向工行委分管领导请假,并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书面请销假手续。

三、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出差必须有书面请假手续。学校教师请假1天以内的由教务主任签批;请假3天及3天以上的,经校长签批。

四、工作人员请假时,必须进行必要的工作交待和衔接,确保工作高效有序运转。

五、如果在请假、休假、出差时确实有事需续假的,要求提前向校主要领导电话说明续假理由,经同意后方可续假,返程后补续假手续。未经同意的,逾期时间按矿工处理。

六、要严格执行请假程序,坚决杜绝先买票后请假以及类似情况的发生。否则,一律不批假。

七、请销假情况将做为个人年终评优及奖金发放的重要参考依据。

茫崖石棉矿中学

2011年7月22日

为进一步端正会风,严肃会议纪律,切实提高学院召开各类会议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会议内容的贯彻落实,根据学《石河子大学文学艺术学院津贴发放办法》规定,以及《石河子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现就严格执行会议请假制度通知如下:

一、 全院中层及以上干部要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的参会人员、时间等要求参加学院召开的各类会议,并提前做好参会准备,一般不得请假。

二、因参加大学召开的重要会议、处理特殊重要公务或因病必须请假时,须填写《会议请假单》(在下载专区),说明请假理由,报主持召开会议的学院领导审批,并送交学院党政办备案。

三、请假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不得安排其他人员代为参加会议。

四、因紧急事项需临时请假的,可向主持召开会议的学院领导手机发短信请假,经批准后,及时通知学院党政办公室备案,并于会后补交《会议请假单》。

五、党政办要加强对请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对不认真或不严格执行请假制度的,视情况予以通报。

六、无故缺席会议人员,根据《石河子大学文学艺术学院津贴发放办法》附件《石河子大学文学艺术学院津贴发放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扣除当月津贴的10%;对于因事假、病假缺席会议人员,根据《石河子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每次从绩效津贴中扣取100元;累计超过四次,除扣除相应津贴,还将取消该人员年度内各类评优资格。

特此通知

石河子大学文学艺术学院

2015年5月6日

各科室:

为认真落实各级关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一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机关人员管理,规范机关工作制度,现结合区社工作实际,就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严格上下班制度

严格按照区政府规定的时间上下班,并认真做好签到,签到簿由办公室专人管理,上午签到后,8点45分收回签到簿,签到簿下午提前5分钟挂于签到处。签到薄按月装订汇总,每月通报考勤情况。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

机关各级人员严格按照《龙湾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工作规章制度》(2015年3月9日集体修改)按级请假,按权限批假。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2天以上,由主要领导批准。2天以上要填写年休请假申请报告表,在年休假期内扣除。科室负责人请假一律由主要领导审批。批假后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做好登记,未通知办公室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各分管领导及科室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教育管理,合理安排各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各机关干部要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工作制度,自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区社纪检组将抽调办公室人员对工作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平时督查相结合的形式,每月向各科室通报考勤执行情况,对不签到、不请假,超过规定时限的,依据《公务员法》及相关法规予以相应处理。

本通知中相关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管委会、经营公司所辖各部门、各单位:

为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经管委会、经营公司班子会议研究,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管委会、经营公司班子领导需离开本市外出开会、学习、考察等1天(含)以上的.,以及年休假、事假等,应事先向主要领导报告同意后(主要领导按照市政府有关请假报告制度执行),再告知管委会办公室进行备案,以便于工作联系。外出回来或休假结束应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及办公室。

二、各部(室)正职(负责人)出差、年休假或事假,应由本人事前向分管领导报告(休假、请假要履行相应手续),经分管领导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并告知办公室后方可离开,以便有关工作的衔接。外出归来、休假满后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三、各部(室)副职出差、年休假或事假,由本人履行相

应手续逐级报批,一般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并告知办公室即可离开。假满后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四、各部(室)工作人员出差、年休假或事假,应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事先向本部(室)负责人报告,离开一天的可由部(室)负责人批准,两天以上可由分管领导批准,或由分管领导视具体情况报告主要领导审批。假满后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五、凡管委会办公室通知参加市或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应由本人参加的,不得请其他人员代替参加。因故确实不能参加的,需由本人提前告知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凡由管委会组织召开的会议和有关活动,应由本人参加的也必须到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按规定程序请假,经批准后可不参加。

六、各部(室)应建立工作去向登记制度,凡参加会议、到景区以外单位及村组了解情况,均应说明时间、地点,便于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全体教职工:

为严格我校请假制度,规范校务系统请假流程,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校长室明确有关请假的几点要求:

1、任何人不得未经请假擅自脱岗;

4、各处室负责人认真负责,每天及时查阅、审批本部门教师的请假手续,报送相关领导。

校长室

规范考勤

为强化教育内部管理,进一步增强教职工的规范意识,保证我镇教育教学工作高效、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经中心学校研究,特制定河流镇教职工请假、考勤、办公制度,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请假制度

(一)实行教职工请销假制度。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到岗上班者,应至少提前半天办理请假手续,经主管领导审批备案,并安排好交接工作后方可有效。无相应手续视为旷工。因急病、急情等突发情况确实不能事先请假者,应及时用电话请假,回校后再办理补销假手续,假满返校及时到校长、主管领导处销假。

(二)假期批准权限:

教职工请假假期三天以内的,由本人填写请假条,学校审核校长签批,学校存档;请假假期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本人填写请假条,学校校长审核签字后报镇中心学校分管主任签批,镇中心学校办公室备案;请假假期一周以上一月以内的,由本人填写请假条,学校校长审核签字后报镇中心学校主任签批,镇中心学校办公室备案。一个月以上的另行办理请假手续,报教育局审批。一年内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事假达半年的按自行离职处理。

校长请假半天以内由学校自行安排报中心学校备案;半天以上假期报中心学校主任审核批准。

中心学校人员请假半天报分管主任批准,请假一天及以上者报主任审批。请假情况由办公室存档备案。

(三)、有关规定:

(1)、婚丧假产假:教职工本人及其子女结婚假期一周(含节假日),其他直系亲属结婚假期三天;直系亲属丧假三天,旁系亲属一天。

产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者产假三个月;符合晚婚条件(25周岁以上)者,产假六个月(自请假之日计算,含节假日)。至孩子满一周岁,上下午允许各半小时的喂奶时间(由学校根据实际安排)。

规定假期内婚丧假、产假不交纳误工费。婚丧假不扣减考核分数。三月及三月以上产假综合考核最高鉴定为"合格"。

(2)参加函授学习或自学考试者,凭原始信函、准考证按时办理请假手续,规定面授学习期内、国家自学考试期内不交纳误工费,不扣减考核分数。离职学习者在学习期间,停发其一切工资和福利,学习费用全部自负。

(3)、事假:每天交纳10元误工费,并按每天3分的标准扣减相应的考核分数。一个月累计超3天者每天交纳20元误工费。扣款情况由学校实行月汇总制度,报镇中心学校执行。

病假:一周内每天交纳误工费5元,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每天交纳误工费8元,病假按每天2分的标准扣减相应的考核分数(扣除节假日)。累计一个月以上病假,每天交纳误工费15元(由学校报镇中心学校执行)。扣减综合考核得分不少于10%,病假超二个月者,扣减综合考核得分不少于20%,病假超三个月者,该同志本学期综合考核等次按教育局规定执行。

病假必须出具有关病历证明,由学校在考勤公示栏内公示,公示无异者予以办理病假手续。对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者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对弄虚作假、无病呻吟、小病大养者,通报全镇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4)、学校及中心学校统一安排的会议、升旗仪式、教科研活动、监考、阅卷、分数统计、值勤等集体活动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者,按同等情况的两倍交纳误工费、扣减考核分数。

(5)公差须向有关领导说明或履行书面手续,填写工作临时调整单并实行交接制度,发现教室空堂或贻误其他工作,双方均按旷工处理。

(6)所有教职工一律不得"停薪留职"或从事任何形式的"第二职业"活动,凡以"停薪留职"、"勤工俭学"等形式(报批准备案的招商引资人员除外)脱离教育教学岗位的在编人员,按自行离职处理,由学校形成材料报中心学校、教育局审批备案。

(7)经中心学校研究决定,教职工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及以上者不扣款和考核分。

二、考勤制度

(一)、中心学校人员、学校、幼儿园教职工要按照中心学校、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做到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不随便离开工作岗位。

(二)学校采用定时签到签退,不定时抽查的办法实现对教职工的考勤管理。签到签退一般不少于四次。学校应认真记录,每周统计公示,每月汇总存档,学期结束记入对教职工的综合考核。

延时10分钟以内到校、到会(活动)或提前离校离会(活动)按迟到、早退处理,超10分钟按旷工处理。不办理请假手续,无故脱岗离校离会(活动)者,视为旷工。

(三)各校应安排好值班督查。所有教职工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减考核分5分,扣款10元;旷课一节扣减考核分20分,扣款30元;无课教师、非教学人员旷工一小时扣减考核分10分,扣款20元;任课教师、非教学人员旷工一天扣减考核分30分,并交纳误工费50元。旷工一天以上者报中心学校备案。

代他人签到、签退,对本人及代签者发现一次各扣款50元并通报全校,各扣除师德考核分数50分。两次以上者学校警告处分,师德考核项一票否决并扣除相应的考核分数。

升旗仪式、教研活动、监考、阅卷、及会议等集体活动迟到、早退或旷工者按本规定的两倍执行。

教师值勤等学校集体安排的常规活动时间等同于上班时间,考勤办法同上。

(四)各学校另采用学生记载教师上课考勤情况的方式,通过调研学生,情况属实者按照以上规定处理。

三、办公制度

(一)、教职工除上课、辅导及临时性应急任务外,无特殊情况一律在办公室内办公。

(二)、办公时间不准带子女上班;不准从事与教学无关及影响他人办公的'事情。

(三)、工作时间或办公室内不得翻阅收看与教学或本职工作无关的书籍及视频信息;不准在工作时间或办公室内下棋、打扑克或从事其他娱乐活动;不准在办公室内会客、吃零食、睡觉;不准酒后入学校。违反以上规定之一者批评教育,扣减考核分5-20分,造成不良影响的全镇通报批评,扣减职业道德考核分20-50分。

(四)、办公室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办公物品归类摆放,室内悬挂张贴布局合理,美观实用,营造活泼向上的办公室文化。

(五)倡树学习、教研之风,真正形成教职工素质提升的环境。

四、说明

(一)学校安排负责考勤工作的部门和人员,每周统计公示,每月汇总公布,校长审核无误后报镇中心学校办理扣款存档手续。

(二)凡发现不按规定执行以上制度的单位或个人,中心学校将追究有关学校或个人的连锁责任,并加倍处罚。

(三)有打牌赌钱等违纪情况被政法部门处罚或经举报属实者,学校另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中心校收缴的误工费全额纳入教育教学成绩评估奖励或特困教职工救助,不得挪用。

(五)学校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心校核准后执行。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制度包括不了的其他情况由各学校自行研究解决。

(八)直系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配偶、亲兄弟姊妹、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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