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行政复议培训心得体会(汇总18篇)

时间:2023-11-04 14:44:25 作者:JQ文豪 实用行政复议培训心得体会(汇总18篇)

培训心得体会是在培训结束后对整个过程进行总结和回顾的重要方式。接下来,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精选的培训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在写作上提供一些参考和指导。

参加行政复议培训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50字)。

行政复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自身的行政复议水平,近期我参加了一场行政复议培训班。在这个班上,我深入学习了行政复议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了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方法。通过与老师、同学的交流和互动,我深刻认识到行政复议的意义和重要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希望能与大家共勉。

第二段:学习和认识行政复议(250字)。

在培训班上,老师讲授了行政复议的基本理论知识,通过案例分析和实际操作,让我们加深了对行政复议的认识。我明白了行政复议是一种非诉讼程序,是行政不服协商解决方式的一种重要形式,是行政监督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行政复议,公民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学习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编写复议申请书,了解了复议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通过对复议案例的讲解和分析,我对行政复议的原则和程序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第三段:与他人的交流和互动(250字)。

在培训班上,我与其他参与者进行了积极的交流和互动。大家不仅分享了自己的学习心得,还一起参与了讨论和案例分析。通过与同学的交流,我不仅增加了对行政复议的认识,还受益于他们的经验和观点。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和思考方式,这让我从不同的角度看待行政复议,进一步拓宽了我的视野。同时,与同学们的互动也增强了我的学习动力,激发了我的学习热情。

第四段:实践与体会(300字)。

在培训班结束后,我便开始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践中。我与一位朋友合作,帮助他提出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以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在实践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行政复议的重要性和实际效果。通过合理的陈述和理由,我们最终成功地得到了行政复议机关的支持,并取得了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这次实践让我深刻体会到行政复议的价值和意义,同时也对我个人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有了进一步的提升。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250字)。

通过参加行政复议培训,我学会了更加科学和有效的行政复议方法。我意识到,行政复议不仅仅是一种法律程序,更是一种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机制。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运用所学知识,积极参与行政复议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素养。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加入到行政复议行列中来,共同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相信通过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行政复议制度将得到更加完善和健全,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总计:1200字。

行政复议法心得体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一节申请人。

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第九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第二节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八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十六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条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一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职前培训心得体会

最近,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行政复议的工作,我参加了一次行政复议职前培训。在这次培训中,我的收获很大,不仅加深了我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认识,还提高了我的业务水平。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希望可以为你们带来一些启示和帮助。

二、学习心得。

在培训中,我们首先学习了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通过这一环节,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行政复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如果没有行政复议这个机制,可能会出现很多不公正的行政行为,给人民群众带来很多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同时,我们还学习了一些法律知识和操作技巧,比如如何编写申请书、如何提交证据、如何进行听证等等。这些知识和技巧对我们开展行政复议工作非常有帮助。

三、职业发展。

参加行政复议职前培训,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提高业务能力,还可以为我们的职业发展带来很多机会。行政复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领域,涉及到国家机构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需要专业的人才来管理和处理。通过参加职前培训,我们可以拓宽自己的视野、提高职业素养,为以后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这次培训的质量非常高,不仅内容丰富,而且讲师也非常专业。他们不仅对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非常熟悉,还能够结合自己的实际经验为我们进行案例分析和教学。培训还设置了互动环节,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所学内容。总之,这次培训让我受益匪浅,非常感谢培训机构和讲师们的精心辅导和指导。

五、总结。

通过这次行政复议职前培训,我不仅学习到了专业知识和技能,而且对行政复议这个工作领域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认识。同时,我也意识到了自己在这个领域的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可以成为一名优秀的行政复议工作者,并为人民群众的利益发声。

行政复议职前培训心得体会

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最近,我参加了一次关于行政复议职前培训,受益匪浅。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对这次培训的体会和心得。

第二段:深入了解行政复议。

在培训中,我们深入了解了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办理程序,理清了各种行政案件的复议范围、复议主体、复议途径等核心问题。同时,我们还了解了行政复议的作用和意义,了解到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确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程序。

第三段:了解案例和实践经验。

在培训中,讲师为我们介绍了一些实际行政复议案例,并从各个角度进行分析,包括案件的复议主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复议的事实和证据、行政机关的复议结论等。同时,讲师还分享了自己多年来在行政复议方面的经验和心得,告诉我们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注意的事项和要点,让我们更好地理解行政复议的本质和意义。

第四段:掌握行政复议的技能和方法。

在培训中,除了让我们深入了解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经验之外,还教会了我们办理行政复议的技能和方法,包括如何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证明材料、如何与行政机关协商和争取权益、如何准备复议听证、如何处理复议结果等。这些技能和方法的掌握对于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促进政府的规范行使行政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段:总结。

通过这次行政复议职前培训,我不仅深入了解了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而且掌握了办理行政复议的技能和方法。这将为我未来的工作和生活提供重要的帮助和支持,让我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的公正和透明行政。相信通过这次培训,我能够更好地理解并运用行政复议这一重要工具,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加行政复议培训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应用。为了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效率,我有幸参加了一次行政复议培训。在这次培训中,我不仅学到了很多有关行政复议的理论知识,还深刻感受到了行政复议的重要性,并对自己的工作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在培训的第一部分,我们深入学习了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和原理。通过课堂讲解和案例研讨,我们了解到行政复议的本质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进行审查,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的一种重要方式。同时,我们还了解到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方法,如何提交申请、受理和办理等,这些都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指导。通过学习这些理论知识,我认识到行政复议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申诉过程,更是一项充满责任和挑战的工作,需要我们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优良的职业道德。

在培训的第二部分,我们进行了实际操作的模拟演练。通过模拟案例的讨论和分析,我们深入了解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流程和技巧。在模拟中,我担任了一名行政复议员的角色,负责分析案件材料、查找证据、发现问题等。通过这次模拟操作,我切实感受到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复杂性和繁琐性,也明白了行政复议员需要具备的敏锐的观察力和分析能力。同时,我也发现了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比如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熟悉、证据查找的不全面等。这让我意识到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必须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能力,才能更好地为公民提供合法权益保障。

在培训的第三部分,我们参观了一家行政复议办公室。通过参观,我们亲眼目睹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运作,了解到了行政复议员的日常工作流程和工作环境。参观过程中,我了解到行政复议工作的繁忙和紧张,也看到了行政复议员需要承受的巨大压力。但同时,我也看到了行政复议员的责任感和职业精神,他们用自己的努力为公民提供了公正、高效的服务。这让我更加坚定了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决心,也让我更加珍惜自己所拥有的工作机会和平台。

通过参加行政复议培训,我深刻认识到行政复议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我明白了行政复议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敏锐的观察力和优秀的沟通能力。我也明确了自己在这方面的不足,并下定决心要向更高的目标努力。今后,我将继续深入学习行政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同时,我还将加强与同事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努力,为公民提供更优质的行政复议服务。我相信,通过不懈的努力,我一定能成为一名合格的行政复议员,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法治作出自己的贡献。

行政复议职前培训心得体会

近来,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行政复议的职前培训,自己从中受益匪浅。培训旨在让职场新人能够了解法律的基本理念和行政复议的相关知识,帮助我们提高在工作中处理复议的能力和水平。在这次培训中,我收获良多,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1、认识行政复议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从事行政管理的职场新人,我们应该清楚认识到行政复议的重要性。行政复议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管理员的工作过程中,如果处理不恰当,就会很容易受到申请复议的对象的质疑和抗议,甚至会对他们的形象和职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们需要深入学习行政法规和相关知识,提高行政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2、注意程序合法性。

在行政复议的处理过程中,注意程序合法性是非常重要的。任何行政复议都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查过程中要确保严格遵守程序规定,保证权限、程序、证据、事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遵循程序,注重细节和方法,以确保行政复议的效力和公正性,同时也要不断加强对行政法规和程序的认识。

3、了解案情,注重证明证据。

在处理行政复议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了解案情,以判断处理复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时,我们也要注重证明证据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关键在于了解证据需要具备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的标准,需要力求实事求是、准确客观的处理行政复议案。

4、注重引导和调解。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我们也要注重引导和调解,通过合理处理行政复议案,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名行政管理人员,我们不只应该注重案件的实质,还应该注重引导申请复议的对象,协调其他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调解工作,达成有利于公民和单位的决定。

5、加强责任心和执业能力。

最后,我们也要加强责任心和执业能力。作为一名职场新人,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自己肩负的责任,多方面提高自己的执业能力,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同时,我们也要不断学习行政法律信息,开拓视野,不断提升自我素质,避免遇到困难逃避或推卸责任。

总之,行政复议职前培训让我受益匪浅,为我今后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了很大的支持和帮助,让我更加清楚自己所担负的职责,更好地履行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最后,我要再次感慨:学无止境,人的成长是一个不断学习、不断提升的过程,我会时刻保持学习的状态,增强自己的执业能力,成为合格的行政管理人员。

行政复议办案心得体会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针对其自然人权利、法人权益、其他合法权益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申请复审并要求改正这种行政行为的一种合法性争议解决机制。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并非仅仅是关乎个人的申诉,同样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为他们也拥有自身合法权益,其相对公共利益一起发挥着作用。切入实际办理中的行政复议的办案过程中,应该如何价值判断?我总结了以下心得。

二、了解责任人的定位。

首先,需要借助专业报告和相关人员,熟悉和掌握纠纷背景、满足条件以及复议责任的范围与分工。考虑行政复议的立案条件,要重视自己与相关权利人之间的联系。在实现公平公正司法和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不可忘记当事人的请求与利益。自己意识到其行政复议的工作责任是在维护行政法统一,重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三、寻找根源。

具体案件的处理还需要找到制度化的原因。有些行政机关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虽然设定了,却不足以解决问题。则需要深入研究,知道具体问题的根源。在达成具体底线效果的一步步研究分析下,应该重视具体案件的特殊性,调整处理策略,尽力避免理发共性问题发生。

四、处理程序。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办案应当在特定期限内完成。按照程序要求,执行现实调查,核查和审查,就可以让申请人感受到走法律门的公正,提升法律信仰。多亏有这套程度合适,流程清晰的操作程序,才保障了一个稳定、公正的复议流程。

五、办事心态。

最后,我整理出行政复议的办案心得,即准秉公,在某个阶段前,自己对各系团体的协作以及负责人之间沟通要合理、有效。希望自己在更新的法律法规中逐步完善意识形态,成为一个适应不同场合,专业水平高超的行政复议人员。因此在处理案子过程中加强与上下级之间的联系,遵循法律法规,加强与当事人之间的联系,保证数据随时可以共享,满足不同当事人对我们工作更高的期望。在办公设施风险管理以及数据监管等方面,以严谨、专业、公正的态度处理行政复议案件。

在行政复议办案中,我们可以从熟悉法律、认真分析案例、与当事人合作等方面入手,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制定更明确的制度和规章、加入合适的工作方法,最终实现更加严谨、公正的办案成果。只有秉持相对稳定的目标,保障案件程序和大家的公共利益才有真正的意义,而这一些好心态将会积累在释放复议过程中。

行政复议法心得体会

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六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四十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第四十四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十五条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六条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七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第四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

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其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检查结果。

第五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

第五十九条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第六十条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办案心得体会

行政复议办案是国家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作为行政复议人员,要在办案中坚守原则,严格依法办案,针对每一起案件,认真分析调查,维护公平正义。在这个过程中,我有许多的心得与收获,下面我将分享一下我的体会和心得。

第二段:不断强化法律意识。

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只有不断强化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我们要熟悉法律、精通法律,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处理案件,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第三段:注重证据分析。

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对事实的判断和证据的分析非常关键。需要注重证据的合法、充分性,在对申请案件的材料进行审核时,坚持权证合一的原则,要求申请人提供足够的证据材料。同时在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我们要积极调取有关部门的信息,长远全面地解决问题,保障案件在法律方面的正确性和公正性,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劣势之情况的发生。

作为行政复议人员,我们不仅要在办案中维护申请人的权益,还要关注到整个社会大局。我们需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努力为社会治理维稳作出更大的贡献。同地,我们应该把自己的工作和国家的利益紧密结合,全面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大众,充分发挥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做出应有的工作。

第五段:总结。

行政复议办案体验使我收获了很多,让我在实践中提高了对法律捍卫精神和职业道德的认知。希望每个行政复议人员都能在实践中态度积极,坚守原则,遵循法律程序,注重证据分析,为保护申请人的权益,树立起全新的品牌形象。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把个人的发展与社会治理的全局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为更好的服务社会大众而努力奋斗。

行政复议改革解读心得体会

作为有一定行政经验的人士,我深知行政复议在我国行政审批体系中的重要性,也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而本文将就最新的行政复议改革解读,谈谈其对行政法治建设的意义以及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第一段】。

行政复议是指管辖机关对行政行为涉及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的法定审查和裁决,是对行政正当性的审核和保障。一直以来,行政复议流程较为繁琐,时间长,执法权威性不足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最近,国家机关提出了对行政复议的改革,旨在打通行政复议流程,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第二段】。

此次行政复议改革的最大亮点就是“行政复议权下移”。原来行政复议所在机关是“上一个机关”对“下一个机关”行政授权的审查,上一个机关也就是行政复议机关要审查是否“上一个机关”在行使行政行为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程序。而现在“行政复议权下移”后,行政复议机关要对“一审机关”行使的行政行为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进行重新审核,以保证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这种下转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仅可以让当事人对行政行为及其裁决提出异议,也可以给行政机关一个更为明确的信号表明他们的裁决误区和需要改进之处。

【第三段】。

行政复议改革在促进人民群众满意度方面也有很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权益,行政复议改革提出推行“缩短期限、开放范围、优化服务、强化责任”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比如开放复议范围,把申请复议对象由原来的只限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扩大到行政决策、程序,临时符合等同的决定,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这种“缩短期限、开放范围、优化服务、强化责任”改革的实施,无疑将大幅提高公民的满意度。

【第四段】。

行政复议改革赋予了公民一个更多参与行政裁量过程的机会,提升了当事人的行政监督权利。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公民可以通过自己的申请,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各环节的审核、交流机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并表达观点,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合法性,促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化、规范化和人性化。

【第五段】。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改革的出台,对于我国党和政府进一步提升法治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加强政府行政工作的透明度、公正性和权威性。改革后,人民的合法权益可以更好地得到保护,促进政府的合法行使行政权力,降低不良行政行为和治理风险,有利于政府机关更加规范、有序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责,有利于行政行为的正常范例化,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以及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行政复议法心得体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一节申请人。

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第九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第二节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八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十六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条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一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改革解读心得体会

行政复议在我国是公民维权的一项重要途径,然而,长期以来,行政复议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过程不透明、效率低下等。为了进一步落实实施依法治国,优化政务服务,行政复议改革应运而生。本文将围绕行政复议改革这一主题进行剖析和解读心得,分析行政复议改革背景和目的,重点探讨行政复议改革的意义和方向。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公民对政府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行政复议是一种公民维权的重要方式。但是行政复议在实践中却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程序不透明、效率低下等。要改善这一现状,迫切需要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改革。行政复议改革的目的就是缩短行政复议的时间,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改革的意义在于优化政务服务,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实行全程电子化、公开、透明化、便捷化的行政复议流程,不仅可以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公正性,还可以降低复议申请人的成本和难度,方便公民就近向政府申诉。同时,行政复议改革可以更好地树立政府公信力,增强社会满意度,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的理念,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改革的方向在于加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电子化行政复议流程,提高行政复议效率和公正性;改善复议程序,避免出现程序性错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行政复议机制,提升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当前,我国行政复议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例如,制定了《行政复议规定》等系列法规,完善了公众申诉制度,推广了行政复议电子化平台等。但仍需进一步完善,除了加强行政复议机构人员专业水平,还需要加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提高电子化行政复议流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公开审理录像等措施的操作透明度。

五、结论。

行政复议改革在进一步完善我国法治环境,树立政府公信力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现行改革应重点落实完善行政复议机制、加强电子化行政复议等方面,使行政复议成为真正为公民维权服务的工具。希望在未来的实践中,行政复议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复议法条解读心得体会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过程,它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行政复议法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法律,旨在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合法、公正。近期,我进行了一次关于行政复议法条的解读,深刻感受到了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性及其对社会的深远影响。下面,我将从法律原则、法定事项、教育兼顾等几个主题,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行政复议法强调了法治原则的重要性。作为行政法律,行政复议法理应以法治为指导原则。法治原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既明确了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要求,又规范了行政决策的程序。在我解读行政复议法的过程中,我直观地感受到法治原则在其中的引导作用。法治原则使得行政复议的程序规范化、透明化。只有遵循法治原则,行政复议过程才能公正无私、公平合理。这让我深切认识到法治原则对于行政复议的重大意义。

其次,行政复议法确立了法定事项的原则。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法定事项范围,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的合法性。在解读行政复议法的过程中,我对这一原则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法定事项原则限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从而避免了行政机关的滥用权力。它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和独立性,保障了行政复议的效力和公正性。法定事项原则的确立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的一种有力限制,它让人民利益得以维护,让行政复议更加公正透明。

再次,行政复议法强调了教育兼顾的原则。作为行政法律,行政复议法应当关注公众教育的需要,引导社会各界树立正确的行政复议观念。在解读行政复议法的过程中,我深感教育兼顾原则的重要性。行政复议法通过明确行政机关公告、宣传行政复议程序等方式,将行政复议纳入公众教育的范畴,提高了社会对行政复议的认识和理解。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了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办案水平。这一原则的确立,让我意识到行政复议法不仅是行政机关的权力规范,更是一个教育社会的平台和推动者。

最后,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它能够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议,并对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进行纠正。通过解读行政复议法,我认识到行政复议法的实施能够遏制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此外,行政复议法的完善和实施,有助于推动法治进程的深入,促使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更加严格遵守法律,增加公民对法治的信任。对我而言,这是行政复议法带给我的最深刻的体会。

总之,解读行政复议法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通过这一过程,我更加深入理解了行政复议法的原则和重要性。法治原则、法定事项、教育兼顾等原则的确立,使得行政复议法更加完善和规范。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对于社会的稳定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解读行政复议法,我不仅获得了法律知识,更增强了对法治的信任和对社会的责任感。相信未来,行政复议法的完善和实施将为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带来更大的贡献。

行政复议法条解读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法律救济方式,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行政复议法条,我深入研究了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得出了一些心得体会。下面我将结合我自己的实践和观察,从行政复议法条的制定背景、行政复议范围的界定、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效力以及优化行政复议机制等五个方面来进行解读。

首先,行政复议法条的制定背景。行政复议法条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合法、公正和有效。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行政复议法条的修订主要涉及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补充与完善,以弥补行政诉讼制度的不足。此外,行政复议法条的制定还是为了加强行政机关的监督,促进公民与行政机关的互动和沟通,提高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

其次,行政复议范围的界定。行政复议法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和条件。一般来说,行政复议案件主要涉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决定、决定的执行以及与行政机关职能有关的其他事项。行政复议范围的界定对于行政复议的效力和公信力至关重要,也是确保法制社会顺利运行的基础。只有明确界定行政复议的范围和条件,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效地促进行政权力的合规合法运行。

第三,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要求必须符合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调查和作出复议决定等环节都需要符合法定程序。特别是在证据收集、听证和调解等方面,要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同时,行政复议的程序还应注重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当事人合法诉求,提高行政复议的行文效率。

第四,行政复议的效力。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复议决定的要求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是确保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公正、有效的关键。同时,行政复议决定也不排除被复议申请人直接向行政诉讼程序寻求救济的权利,这是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密不可分的关系。

最后,行政复议机制的优化。行政复议机制是保障行政复议法条落地生效的重要保证。优化行政复议机制,可以提高行政复议的效力和公信力。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复议机关需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提高效率和公正性。此外,行政复议机制还需与其他法律救济机制相衔接,形成互相补充、有机共同作用的法治格局。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法条的解读心得体会主要涉及行政复议法条的制定背景、行政复议范围的界定、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效力以及优化行政复议机制等方面。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我深刻认识到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只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持行政机关的合法、公正和有效,才能更好地推进法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复议的法治化建设仍然任重道远,需要我们不断提高认识、探索实践,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行政复议机制,以推动行政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化。

行政复议法心得体会

第一节申请人。

第二节被申请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一节申请人。

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第九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第二节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八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十六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条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一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六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四十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第四十四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十五条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六条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七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第四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

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其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检查结果。

第五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

第五十九条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第六十条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年8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心得体会

行政复议案件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不满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行政机关提起的复议,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我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中,积累了一些心得和体会,以下将从事前准备、立案审理、合法性评价、操作规范以及结果执行这五个方面介绍我的经验。

首先,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前,必须进行充分的事前准备。这包括详细了解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及时查阅案例,确保自己对相关领域的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同时,需要了解案情,核实证据,每一个细节都要严密把握,确保办案的充分性和准确性。在与申请人的沟通中,要认真听取其诉求,引导其提供证据,详细记录相关事实,确保对案件有完整的掌握。

其次,在立案审理阶段,需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并保持审慎和公正的态度。首先,要明确复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要及时告知,避免浪费时间和资源。其次,要完善案件登记和立案审批程序,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够按规定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坚守公正和客观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及时作出决定。对于无法立即作出决定的案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然后,在行政复议案件的合法性评价阶段,需要依法进行权利义务的判断。在对案件进行合法性评价时,应当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权利义务的判断。要把握法律适用的准确性,避免主观偏见导致错误的裁决。在确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上,要注重证据的权威性和可信性,慎重对待各方提供的证据,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对于案件的判断要做到明确、明确。

此外,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遵守操作规范,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效率。首先,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办理案件,不得出现久拖不决的情况。其次,要确保对案件的审理和查证工作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安排,不得因工作量繁重而影响办案质量。同时,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要注意表达清晰明了,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与其交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最后,要着重强调结果执行的重要性。无论复议案件的最终结果如何,都要确保执行效果的实现。对于行政决定不利于当事人的情况,应当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推动执行事项的实施。同时,对于行政决定有错误的情况,应当及时纠正,确保当事人权益的得到保障。在结果执行过程中,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商态度,与当事人共同解决问题,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总之,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需要充分的准备、严格的程序、公正的态度和切实的结果执行。在办理过程中,我始终将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作为行动的准则,坚守公正和客观的原则,努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我的努力,我相信我能够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不断积累经验和提高能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行政复议法心得体会

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六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四十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第四十四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十五条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六条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七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行政复议法学习心得体会

7月份主要围绕公司的经营方针、目标开展工作,紧跟公司各项部署。现将7月份工作情况做接如下总结。

行政工作可以分为三方面:

一、人事治理方面。

1、根据市公司人员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合理的招聘一批员工。

2、较好的完成各部门人员的入职、转正、离职、调岗等人事审批工作,并及时上报;。

4、强化内部治理和考核;完善员工绩效考核办法,为每个员工建立绩效考核治理方案;。

5、岗位职责:对各岗位员工进行了明确分工,使每位员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

6、与领导的沟通。

二、行政工作方面。

2、采购日常办公用品,使员工的工作顺利进行。

3、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沟通工作,以使公司对外工作通畅。

4、对内严格审查办公用品的领用和使用情况,并做好物品的领用登记,合理的采购办公用品度。修定和完善奖惩规定、激励机制等制度。

5、加强培训力度,完善培训机制企业的竞争,最终归于人才的竞争。目前各部门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有待提高,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使培训工作能起到切实的效果。

6、协助各部门工作,加强与员工沟通,加强团结,迅速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

9、推行网络,提高公司工作率水平,逐步向无纸化办公迈进。

10、组织员工活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让员工对企业有良好的个体干劲和归属感行政部在6、7月分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要努力工作、加强学习、积极配合各部门工作,尽最大努力使公司的形象、工作水平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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