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劳动合同法培训(实用19篇)

时间:2023-11-26 19:32:18 作者:MJ笔神

人力资源管理包括了员工的招聘、选用、培训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可以说是非常全面和复杂的工作。最后,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一些有效的人才引进和培养的实践方法,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启示。

谈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论文

21世纪的竞争是知识型人才的竞争,很多企业通过优越的工作岗位和丰厚的薪金报酬来吸引各种各样的专业性人才,并通过科学的人才管理培养体系来提高职工的工作效率,而许多高校在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和执行过程中,没有制定科学统一的管理规划和严格的监管机制,这导致管理工作的产出效率远远跟不上高校教学发展的实际需求。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我国各大高校必须通过科学的管理来从最大程度上发挥人力资源在教育事业建设中的作用。

1.1选拔人才的职能在企业发展生产力、实现各方面效益的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根据企业的成长发展需求,通过一系列的规划、选拔、考核、谈判等工作招聘到能为企业创造价值、实现企业效益的合适人员。

1.2整合的职能企业管理者在对企业教职工的管理过程中,一方面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令来约束规范教职工的行为。一方面对职工在企业文化、信息沟通、人际交往、矛盾冲突和化解过程中进行整合,增强教职工的企业集体感和企业归属感,让教职工的个人目标、价值取向和企业的效益逐渐趋于一致,让教职工在组织分工合作的过程中发挥出企业的集体优势。

1.3保持职能通过为企业职工提高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待遇,以及一定的个人发展空间、对优秀职工工作能力的嘉奖来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1.4考核职能企业在人才管理的过程中,要对教职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所做出的业绩进行阶段性地考核和评价,从而对教职工做出相应的惩奖、提拔、贬职等决策,从而加强企业人力资源的有效建设。明白了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职能,我们就要通过对高校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来发挥其基本职能的相应作用,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绩效,从而促进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2.1完善的教师选聘、晋升机制教师是奋斗在教育前线的主要力量,一个学校中所拥有的师资力量决定着教育事业的成败,因此在人力资源的开发应用和管理过程中,对教师的管理成为工作的重点。这要求高校在进行人才的选拔聘用过程中,在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方面都应该对教师提出严格的要求,而且一定要结合到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通过设定科学系统的人才建设计划和相应的监督机制使教师的选聘工作合理化、规范化,从而保证人才招聘工作的质量。另一方面,学校要做好教师的职业生涯规划,能给教师准备一个充足的工作发展空间,要定期地开展教师技能培训,以及为教师提供各种进修深造的机会,从而促进教师在业务技能上的不断发展。

2.2实现先进的薪酬结构,增加教职工的工作动力拥有一个优越的'工作环境、满意的薪金报酬有利于增强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尤其是对于拥有着大量知识型教职工的高校,在进行人力资源的管理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教职工的需求,通过实行科学先进的薪酬结构来体现教职工在工作岗位中的个人价值,使教职工在工作的同时体会到一种幸福的感觉,从而调动他们的劳动积极性。比如增加岗位工资的比例,协调好组成薪酬结构的四个部分的比例大小,让薪酬曲线变得更加平缓,增强基础性绩效工资,缩小收入差距,建立正确的工作激励机制,以此来增加教职工的工作动力,从而让他们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去。

2.3把“以人为本”作为管理工作的价值取向,为教师、职工创造一个民主宽松的工作平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在我国的教育观念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同样,高校在进行人力资源的管理过程中也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因为虽然教职工需要在管理者的约束管理下工作,但这必须以教职工和校方之间的平等地位为前提,为此,管理者要尊重教职工,关怀教职工,要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放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位置,这就需要校方不断加强和教职工之间的沟通交流,要经常性地聆听教职工的心声;对于违反错误的教职工,学校要及时给予耐心的疏导和鼓励,以惩罚变激励方式消除教职工的抵触心理;对于教职工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校方应该及时地提供相应的帮助或支持。此外,校方要为教职工提供一个民主自由的工作环境,鼓励教师敢于探索和尝试新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策略,从最大程度上发挥出属于他们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学校相关人员要充分意识到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对员工工作绩效推动作用,在管理职责的履行过程中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以科学的、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作为管理工作的根本出发点,通过有效地建设、管理师资队伍来提高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促进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作者:辛慧敏单位:广播电视大学。

参考文献:。

[1]王振.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对工作绩效的影响作用[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

谈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论文

检测队伍的建设对人才的选择有着严格的要求。从事检测研究的工作人员需要有着开阔的视野,专业的实验能力和良好的心态,因此近年来国家在人力资源的管理上不断加大力度。但是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在工作中的实际情况仍是对检测队伍建设的一个严格考验。

1.工作人员压力偏高。

从进入检测单位时间的长短和工作人员年龄的高低还有职位的高低等各方面都可以显示出工作人员的压力普遍很高。对于进入单位多年的工作人员来说,他们已经没有当初刚入职的工作激情了,这时候生活和工作都已经达到了瓶颈,他们对于职业的未来期待给他们本身造成了很大压力。而年轻的刚入职人员,他们拥有着饱满的热情,但是在工作过程中却不能以自己的想法进行工作,上级的严格管理和对职业的未来期待也给自己造成了很大压力。对于在检测单位有着中级职位的工作人员,他们的位置属于不上不下,过于渴望等级上升的想法会给他们施加严重的心理压力。

2.工作人员满意度一般。

执行检测的工作人员在满意度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对于刚入职的年轻工作人员来说,他们对一切都充满着好奇心,所以在工作满意度方面是很高的,但是随着年龄的增大和入职年限的增加,对于中年的工作人员来说对职业未来发展和工资收入的期待,使得他们的工作满意度处于较低水平。而对于处于中级职位的工作人员来说对职业提升的希望更是降低了他们对工作的满意度。年龄大的检测人员对生活和工作都已经进入了疲倦期,对于现有情况不存在较大的反应,他们的满意度处于中等水平。

3.工作人员对单位归属感较高。

根据学历的高低,工作人员对检测单位的归属感也有所不同。本科学历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就职方面较不容易,所以他们的归属感最高。硕士学历的工作人言在选职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如果其他工作更有利于他们的话,他们会离开现有的工作,他们的归属感较低。而博士学位的工作人员则介于两者之间。年龄较大的工作人员不容易找到另一个适合自身发展的工作,这时候家庭生活的经营在生活中占据很大地位,所以他们轻易不会离职。

二、加强检测队伍建设的措施。

1.从个人而言,强调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

(1)培养职业认同感。只有正面、积极、肯定的认同感,才能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更加顺利地发展,而检测才能更加有效的.进行。在新工作人员入职时单位要注意对新员工的入职教育,唤醒他们对于检测工作的认真态度。当他们认识到检测工作的重要性时,他们就会对自己的工作产生一定的自豪感,这时候他们的职业认同感也会不断升高。

(2)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能力。在检测单位进行工作不仅要有一定的专业能力,还有学会对单位的整体进行管理。检测单位可以每年至少开办一次提高职员工作能力的教程,例如一些管理能力、实验能力提高班,或者举办一些小型的比赛,加强员工对自身水平提高的意识。

2.从检测单位而言,保证工作人员未来的职业发展。

(1)加强对检测队伍未来发展研究。通过与国内外的检测单位进行对比研究,找出自身存在的不足,强化检测队伍的人力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未来发展研究。只有在工作人员对自己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的情况下,单位的发展才能更加稳定。

(2)提供政策上的保障。通过对检测单位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调查,完善检测单位的相关规定,实行更加科学、规范的管理模式,并在这个基础上给职员提供一定的政策保障。政策包长大内容要具体化,例如员工的聘用、岗位安排、收入设定等一系列员工最关心的职位要求。将单位的考核奖励与国家和社会挂钩,保证工作人员的利益不被侵犯。

(3)实施柔性管理。所谓柔性管理即人性管理。对大多数工作人员来说都是比较喜欢更加人性的管理而不是一味地被强硬管理。通过更好的理解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检测单位在工作的安排上更加柔和,使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管理,这种方法可以极大地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加强单位管理者与员工的沟通,避免在工作进行过程中员工产生不满,从而促进检测单位的健康发展。

总之,将国家、社会和检测单位进行挂钩,使得检测队伍的建设更加具有保障,同时柔性管理,使员工对工作满意度大大上升,这都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有效作用。

参考文献。

[1]李霞,姜远达,胡晓芳.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加强实验队伍建设[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8)。

[2]艾小平.我国当前高校教师人力资源管理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5)。

谈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论文

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部法律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依照本法执行。这样的规定,不仅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了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而且将法律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毫无疑问,越来越趋于全面的法律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庇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

二、制定规章制度不能忽视民主管理。

《劳动法》已经明确了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法律义务,《劳动合同法》则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该法律还明确要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再是企业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业有权单方决定的事情。一套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内容合法、民主程序和向员工公示。因此,民主管理的具体表现将更多地体现在制度制定和修改环节,而建立劳资共决、劳资协商的机制自然成了水到渠成的事情。

三、招聘用工中的订立合同要求细化。

针对目前企业中较为普遍的事实劳动关系问题,《劳动合同法》提出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要求。法律既规定了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明确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两倍的工资。同时,法律还确立了用人单位招工应当进行备案的制度,希望通过加强政府监管和明确法律责任,多种手段并用,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用人单位招工违法的结果,将是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双重责任。这样的规定,的确弥补了《劳动法》对法律责任规定的缺失。因此,企业在招聘用工中应当更加强化法律意识,用工管理应追求精细化、严谨化,避免草率用工、不规范用工造成双倍赔偿。

四、长期用工制度需要慎重签署合同。

长期以来,我国各类型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合同期限没有应有的重视。从有关调查来看,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普遍以短期为主,而且较为普遍地存在“不求同年同月签订,一律同年同月终止”的一刀切现象。

《劳动合同法》提出了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再续订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目前的短期合同,将产生极大的影响,劳动合同的期限也将随立法的新要求而有所调整,中长期用工将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以及解雇成本的增大,要求用人单位在长期用工签署劳动合同时,更要特别慎重。

五、普通员工流动需要更新管理理念。

为了保障普通劳动者的职业选择权,此次立法与《劳动法》保持一致。劳动者辞职只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合法离职。这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期限只能够对用人单位形成法律约束,而对于普通员工基本没有限制。这样规定,一方面会形成更多的长期合同甚至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必须调整已经产生惯性的用工规则。如何降低员工流动,避免员工流动率过高甚至“员工荒”的出现,是很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需要马上思考的问题。构建企业核心价值观,营造稳定团队文化,或许是法律给管理出的一道难题。

六、核心员工管理依托个性化约定。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核心员工,如何保护核心员工,防范核心员工的无序流动,一直是企业用工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对此,《劳动合同法》给予充分的重视,不仅明确了对企业出资培训的劳动者可以约定服务年限和违约责任,并且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授予用人单位竞业限制的权利。同时,基于公平原则,法律也对培训服务期间的权利义务、违约金的额度、竞业限制的年限和经济补偿等作出了比较详尽的安排。对于核心员工的管理,个性化约定成为用工的重点。如何设计、签署一套内容详细、合法有效的特殊协议,是企业解决核心员工流动的重要措施之一。

谈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论文

3.1人力获取与招聘人才的招聘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获取职能。在传统人员招聘时,往往将人看作无判别的同一类,几乎忽略了应聘人员的工作态度、价值取向、兴趣爱好、激励方式、个人成功标准等各种文化价值因素,而只是一味地看重其品德好坏与学历高低。当受聘人员进入企业、组织以后,再利用各种方式和途径对其进行行为上的塑造和组织文化的灌输。但是组织文化并不能保证每个受聘人员都能得到有效的整合,如果整合失败,不但会将组织文化的核心力量瓦解,阻碍组织文化的正常传播和渗透,而且又会阻碍受聘人员在组织中的正常发挥,不能提供给受聘人员合适的生长环境,导致受聘人员以消极、被动的态度来对待日常工作事务,最终会因在工作上非良好的表现遭遇组织解雇或者自动辞职。所以,在人力获取这个环节,必须要充分考虑到文化价值因素,以使人的才能得到有效发挥,企业才能高效运转。

3.2控制和激励当今时代人才竞争越来越激烈,组织间的竞争归结到底就是人才之间的竞争,人力资源因素成为组织兴衰成败的关键性因素。因此,大部分的组织面临的一大挑战是通过何种方式和手段来将核心人才引入组织以及留住组织的原有核心人才,并培养核心人才对组织的忠诚度,鼓励他们勇于奋斗和创新,做到与组织共进退,共成长。为了增加组织成员的满意感、归属感和成就感,并使之以积极的态度来对待工作,组织必须将薪酬方面的管理、人员的升迁、调动、选拔与合理的绩效管理制度结合起来。组织实施的这一举措在体现组织文化的同时也促进和加强了组织文化的形成,并巩固了组织文化。

3.3培训和开发培训与开发是指对员工实施培训,并为其提供发展的机会,明确各自的长、短处与今后的发展方向。在培训的过程中,新成员一般都要进行组织文化的学习,并在学习中了解组织对新成员的行为期望,组织越是严密和正规,则其组织文化也更容易被深入和强化。以灵活生动的方式将组织文化贯穿在整个人力资源培训和开发的过程中,摒弃生搬硬套的灌输模式。进而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和谐发展。

4结束语。

在知识经济不断发展的时代,企业越来越意识到人才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人力资源也成为各企业竞相争夺的重要资源。企业要想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离不开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使其更好地促进企业的管理。传统的观念认为人力资源只是一个守门人的角色,为企业管理人才,但是在新的时期,将人力资源与企业战略目标进行结合,使得人力资源从传统的角色逐步转变为企业管理人员的策略伙伴。对人才的管理能够极大地促进企业的管理,使企业的创新能力有明显的提高,推动企业高效地达到自己的商业目标。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的影响论文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时开展,在企业管理中,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日渐显著,其遭到企业的普遍关注。人力资源管理直接影响到企业在市场中的综合竞争力与中心竞争力。在我国新劳动法施行以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得到一定的完善。当时仍然在某些方面继续改良与完善,以便全力配合新劳动法的施行。本文主要对新劳动法施行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遭到的影响进行了全面的剖析,继而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对策,以期可以有助于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朝着健康、稳定、正确的方向开展。

关键词:新劳动法;人力资源管理;影响;对策

早在2008年,我国就实行了新劳动法。这项发挥有力的标准、约束与指导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面对新劳动法,企业需求应对随之而来的各种人力资源层面的应战,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形式会逐级淡出。在新劳动背景下,创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需求全面剖析当前新劳动法对其所到来的影响,以便找到完善对策。

1.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影响

新劳动法提出,企业单位在进行与人力资源相关(例如薪酬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根底保证等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主要项目)的各项决策、规章制度或者严重事项时,由于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根本权益,需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从而完成双发的对等对话。关于触及的详细计划与意见,双方应在调和的气氛中讨论商定。新劳动法上述规章的执行,可以在一定水平上扩展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工会的权益,在企业的相关战略决策制定与执行中更多地参考员工的意见,给与其必要的参与权与话语权,这就需求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中具备高程度的民主性与公开性、公正性。

2.对企业招聘制度的影响

在新劳动法中,对人力资源管理中呈现的强迫缔约以及违法行为进行了强迫规则,使企业的违法本钱大幅度提高,使得经过劳动合同,来保证员工的根本权益,同时还对劳动合同的长期化导向加以明白。依托上述制度,企业在招录新员工时,需求标准招聘规范与流程,实在保证招录人员可以满足职位需求。此外,试用期显得格外重要,针对人才的招聘请求愈加提高,应当在招录期间与试用期间,明白所招录人员能否满足企业需求,能否有助于企业开展,防止在正式工作期间形成不用要的人力本钱提高与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加大。

3.对企业绩效管理的影响

在未实施新劳动法前,通常状况下,企业与员工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规则的劳动时间较短,为1至2年。企业在合同的续签上控制着更大的主动权,对其本身有利。此外,假如续签合同,员工也会遭到一定水平的`鼓励。自新劳动法实行后,双方签署合同后,企业不能双方面调整员工或者解雇员工,除非存在员工发作严重违纪行为、突发事情,后者企业给与充沛、合理的理由或证据来证明员工不能对付现有职责。新劳动法使得企业绩效管理工作变得更为严厉,特别需求重点关注与认真研讨劳动合同以及绩效管理详细项目,以便构建完善的绩效管理体系。

4.对薪酬管理的影响

新劳动法中明白指出,双方所肯定的劳动合同中,必需明白标明员工的薪酬程度,同时应当注明关于违约现象如何进行赔偿及其赔偿细节,这使得企业在实践操作执行上存在较大的难度。因而,企业就需求重点关注薪酬相关前期预测与规划,相应地会提高企业在薪酬管理上的资金投入。

1.完善规章制度

关于企业来说,规章制度就是本身的法律,可以对企业内部行为进行严厉标准。在推行新劳动法后,企业在制定本身的规章制度、行政管理程序标准上,一定要做到完整的公开化、民主化与程序化。此外,规章的制定还需求基于对等协商之上,同时对制定制度自身要增强监视与标准。企业应不时优化现有的制度,对其加以修订,使其满足企业开展与社会开展需求的同时,做到合理合法。关于规章制度中的处分条款,企业制定研讨与制定方需求尽量做好细节化、条理化,确保明晰、详细、明白,以此来避免后续劳动争议的发作。

2.完善企业招聘管理

新劳动合同法倡导企业与员工签署长期劳动合同,同时关于违约金与相关处分条款也有着明白、详细与明晰的规则。做到这一点,需求企业充沛理解本身人力资源现状,例如岗位状况、组织架构、工作职责等。基于此,企业要严厉把控招聘环节,选拔出契合企业需求的专业人才。详细而言,能够借助多角度测试、笔试以及面试对招聘人员进行综合评定。关于试用期的员工,企业要及时展开契合企业规范的试用考核,在较短的时间里完成对试用人员综合素质的调查,进而明白其能否契合企业需求,可以承当相应的职责。

3.完善企业绩效管理

企业应当充沛注重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绩效管理工作。企业进行绩效管理的平台要确保公平、公开、科学以及标准。企业应定期记载与保管绩效考核的相关信息,用来为随时查阅与应用提供便利,相关信息能够用来作为考核根据。新劳动法推行后,假如企业解雇员工,应给与充沛的理由与证据来证明其不能对付本身工作,同时需求出具相关的《岗位阐明书》以及绩效考核成果来加以支持解雇理由,否则划归到企业违法解雇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之列。

4.完善薪酬管理

在新劳动法中,很多条目都关系到员工薪酬。对此,企业应严厉恪守,要明白标准相关工作岗位的工资程度。假如企业违约,需求对员工给与必要的、合理、合规的赔偿。此外,还要防止福利待遇、相关补贴等非工资项目被列入工资支进项,同时强化绩效工资的管理。这就需求,企业在人力资源薪酬管理方面具备科学、严谨的态度,合理预测与规划将来薪酬程度,同时统筹到企业与员工双发的利益,尽量做到谐和与均衡。

新劳动法的施行,从基本上标准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为了响应新劳动法,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也做出一定的优化与改良。但是,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开展,人力资源管理需求面对的问题也逐步增加。只要全面分析新劳动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才干够从基本上对完恶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使其顺应社会与企业的开展。

谈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论文

态度是指个体在道德观念和价值观的基础上对人、事、物的评价性陈述,态度主要包括三个要素即认知、情感、行为,其三个要素之间以及要素与态度之间是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态度统一体。

从纵向角度来看,态度最终表现为一个人的行为方式。当对人、事、物进行评价时,个体首先会对其产生自我认知,例如“不负责任是不对的”,然后在认知的基础上会对其表现出强烈的情感反应,例如“严肃、微笑”,情感直接影响着个人的行为方式,例如领导对下属的优秀工作业绩表现出很满意的情绪,此时领导就可能会对下属进行表扬,最终领导的表扬下属的行为就是其对下属态度的最终体现。

从横向看,认知、情感、行为和态度之间是没有优先顺序、相互影响的。态度的三要素都影响的态度的最终体现,决定着态度的表现形式。情感可能直接决定着态度,进而影响个体的行为。比如,职工很反感同事要求他帮助完成工作任务,此种情感反应就会让职工表现出不愿意的态度,就会表现出回避的行为。除此之外,认知、情感、行为之间也是相互影响的。例如,面试者对被面试者表现的厌恶情绪引起了被面试者的不满,面试者就可能会在下一次面试的时候改变自己的行为和认知,以保证消除被面试者的不满。

如果招聘经理对某个被面试者表现出强烈的认可(存在外在压力),即使招聘者对其表现不满意,在行为上也要按照经理的意思录用该人,此种现象正是“认知失调理论”的真实体现。

认知失调理论主要体现的是个体对某人或事件的认知与其表现出来的行为不一致的现象,其暗含着个体的行为方式及表现出来的态度建立在对事物认知的基础上。与认知失调理论相反的是自我知觉理论。自我知觉理论所体现的是个体会根据过去的行为、态度实践来选择对同样或类似事件的认知及行为反应。好经验的发扬、不足经验的改进正是自我知觉理论的体现。

人力资源管理者应该深入地了解态度相关的理论,为人力资源的各模块的设计与管理提供理论支撑。比如,在绩效管理中,为了让绩效考核能够得到顺利的进行,首先要改变员工对绩效考核的认知,要对绩效考核方法以及所采用的表格对员工进行细致的讲解,使其真正了解绩效考核的真是目的、意义;在员工认可的考核制度下,其绩效考核的效果显而易见。后期根据客观的绩效考核结果对员工的真实绩效反馈,使其绩效得到切实的改进,其工作技能水平得到显著地提升,这样的绩效管理体系才能充分的发挥绩效管理的功能。

在招聘面试环节中,“态度”理论也有着重要的应用。面试是招聘中考察员工知识、技能、能力和动机的重要方式,通过被面试者对提问问题回答的结果,面试者就应该有意识的判断被面试者对此类问题所考查内容的认知,也能够判断出被面试者的价值观类型,更进一步的提问就能够了解被面试者的答案所隐藏的其真实动机。

总之,对“态度”理论的深入了解,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模块有着重要的指导、预测、评价意义。

谈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论文

众所周知,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在煤炭企业发展中占据重要位置,直接关系到煤炭企业发展目标是否能够实现,影响着煤炭企业未来的走向。因此,本文阐述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概念,并探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对经济效益的影响,从而提高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质量,让煤炭企业在市场上具备足够的竞争力,获取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人力资源管理英文名为“humanresourcemanagement”,属于管理学,主要是指在经济学、人本思想等理念的指导下,通过招聘、培训、报酬等管理形式对人力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发挥人力资源最大优势的一种管理方法。煤炭企业通过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不仅可以对企业内部人力资源进行协调,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化解矛盾;还可以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主观能动性,做到人尽其才、人事相宜,从而最快实现企业发展目标。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包含中所内容,但是在煤炭企业中,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第一,人才培养。众所周知,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奠基石,优秀的人才可以帮助企业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并创造出更加丰富的价值。因此,煤炭企业在展开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对人才的培养,确定人才培养计划,提高人才综合素质。第二,人才招聘。目前,在煤炭企业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人才也呈现出紧张的局面,此种情况下,煤炭企业就需要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重点关注人才招聘工作,根据企业内部所需人才到社会、高校等地方进行招聘,保证所招聘的人才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满足煤炭企业用人需求。第三,人才评价。现阶段,煤炭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缺少人才评价这一环节,使得部分人才所获取的报酬与工作量不对等,极易产生跳槽的想法。此种情况下,煤炭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就需要重点关注人才评价工作,完善人才的报酬激励制度,调动人才工作积极性,从而将人才的潜能激发出来,提高企业工作效率。

(一)人力资源管理可以提高煤炭企业经济效益。

众所周知,人才是每一个行业发展的基础,都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到行业发展和经济效益,在煤炭企业中也不例外。在煤炭企业发展中,通过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可以帮助企业组建一支专业的人才队伍,并完善人才管理制度,此种情况下,每一位人才都能将自身潜能有所发挥,真正实现人尽其才,为煤炭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提高煤炭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助推煤炭企业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人力资源管理可以实现煤炭企业的经济资源整合。

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煤炭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使得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变得更加重要。此种情况下,煤炭企业要想充分实现快速发展,就需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前了解每一位人才的特点,根据每一位人才的特点合理划分工作岗位,让每一位人才在所在的工作岗位都能发挥出最大潜能,实现人才的最优配置,对企业内部现有的经济资源进行整合,让企业经济效益可以稳步的提升。

(三)通过绩效考核机制推动煤炭企业经济效益。

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包含众多内容,其中有一项工作就是绩效考核机制。煤炭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通过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可以让企业的经济目标快速实现,保证每一位人才的工资发放合理,让每一位人才都可以获取与劳动等同的报酬,实现按劳分配,在潜移默化中调动每一位人才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煤炭企业工作效率,推动煤炭企业实现快速发展。

(一)煤炭企业加强人力资源配置工作。

根据大量数据显示,目前煤炭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内部人才众多,但是在众多人才管理工作中,并不能实现人尽其才,造成人力资源浪费严重,对煤炭企业发展产生一定负面影响[5]。面对此种情况,煤炭企业要想提高经济效益,就需要加强人力资源配置工作,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煤炭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和人才拥有情况制定一套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通过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人力资源合理配置,让每一位人才都能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出最大作用。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一体化背景下,煤炭企业发展逐渐走向国际化,此种情况下,煤炭企业就需要为内部人才安排出去学习的计划,让人才到优秀企业进行学习,掌握优秀企业人才管理工作的专业技能,对人才进行激励,不断提高人才综合素质,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

现阶段,虽然部分煤炭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具有人才绩效考核机制,但是所拥有的人才绩效考核机制落后,内容、方法陈旧,与现代社会不相适应,降低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质量。面对此种情况,煤炭企业就需要在发展过程中构建完善的人力资源绩效考核体系,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煤炭企业在制定人力资源绩效考核体系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企业经济效益,保证所设计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帮助企业获取最大化经济效益。另一方面,煤炭企业在制定人力资源绩效考核体系时,需要充分考虑企业目前发展情况和发展目标,在不同发展时期制定不同的绩效考核体系,充分做到人力资源绩效考核体系的与时俱进,从而保证经济考核目标能够顺利实现,为煤炭企业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

在煤炭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煤炭企业发展前景越来越明朗,所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更加全面。因此,煤炭企业要想保证所获取的经济利润最大化,就需要在发展过程中构建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奖惩机制,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煤炭企业需要准确了解自身经济实力、经济管理工作内容、人才配置等等,严格参考这些数据制定人力资源管理的奖惩机制,激发每一位员工的工作潜能,提高人才在煤炭企业内部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由于每一位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有着不同的表现,如,有人工作中偷懒,有人工作中认真负责,针对此种情况,煤炭企业就需要根据每一位员工在工作中的具体表现情况,制定完善的人才奖惩机制,对工作能力强、为企业做出的贡献的人才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能力弱,工作中出现偷懒、睡觉,没有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惩罚,从而调动每一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质量。

四、总结。

总而言之,在资源短缺的背景下,煤炭行业市场竞争逐渐激烈,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也呈现出诸多问题,无法获取合理的经济效益。此种情况下,煤炭企业就需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紧跟全球经济一体化走向和煤炭市场发展情况,再结合企业内部具体情况,科学合理的制定人力资源管理方案,对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做到人尽其才,提高每一位员工的综合素质,从而帮助企业获取最大化经济效益,推动煤炭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5]何丽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分析[j].大陆桥视野,2016(16):24.

劳动合同法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文档为doc格式。

谈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论文

随着近几年国家对各类实验检测的高度重视,检测队伍的建设也越来越引起关注。检测队伍是检测项目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着手于实践,努力达到检测目的的要求。而人力资源是检测队伍建设的关键部分,通常我们都会以工作压力、满意度和实验室归属感来对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研究,确保他们在工作时是全身心的投入。

一、单位检测队伍建设现状。

检测队伍的建设对人才的选择有着严格的要求。从事检测研究的工作人员需要有着开阔的视野,专业的实验能力和良好的心态,因此近年来国家在人力资源的管理上不断加大力度。但是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在工作中的实际情况仍是对检测队伍建设的一个严格考验。

1.工作人员压力偏高。

从进入检测单位时间的长短和工作人员年龄的高低还有职位的高低等各方面都可以显示出工作人员的压力普遍很高。对于进入单位多年的工作人员来说,他们已经没有当初刚入职的工作激情了,这时候生活和工作都已经达到了瓶颈,他们对于职业的未来期待给他们本身造成了很大压力。而年轻的刚入职人员,他们拥有着饱满的热情,但是在工作过程中却不能以自己的想法进行工作,上级的严格管理和对职业的未来期待也给自己造成了很大压力。对于在检测单位有着中级职位的工作人员,他们的位置属于不上不下,过于渴望等级上升的想法会给他们施加严重的心理压力。

2.工作人员满意度一般。

执行检测的工作人员在满意度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对于刚入职的年轻工作人员来说,他们对一切都充满着好奇心,所以在工作满意度方面是很高的,但是随着年龄的增大和入职年限的增加,对于中年的工作人员来说对职业未来发展和工资收入的期待,使得他们的工作满意度处于较低水平。而对于处于中级职位的工作人员来说对职业提升的希望更是降低了他们对工作的满意度。年龄大的检测人员对生活和工作都已经进入了疲倦期,对于现有情况不存在较大的反应,他们的满意度处于中等水平。

3.工作人员对单位归属感较高。

根据学历的高低,工作人员对检测单位的归属感也有所不同。本科学历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就职方面较不容易,所以他们的归属感最高。硕士学历的工作人言在选职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如果其他工作更有利于他们的话,他们会离开现有的`工作,他们的归属感较低。而博士学位的工作人员则介于两者之间。年龄较大的工作人员不容易找到另一个适合自身发展的工作,这时候家庭生活的经营在生活中占据很大地位,所以他们轻易不会离职。

二、加强检测队伍建设的措施。

1.从个人而言,强调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

(1)培养职业认同感。只有正面、积极、肯定的认同感,才能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更加顺利地发展,而检测才能更加有效的进行。在新工作人员入职时单位要注意对新员工的入职教育,唤醒他们对于检测工作的认真态度。当他们认识到检测工作的重要性时,他们就会对自己的工作产生一定的自豪感,这时候他们的职业认同感也会不断升高。

(2)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能力。在检测单位进行工作不仅要有一定的专业能力,还有学会对单位的整体进行管理。检测单位可以每年至少开办一次提高职员工作能力的教程,例如一些管理能力、实验能力提高班,或者举办一些小型的比赛,加强员工对自身水平提高的意识。

2.从检测单位而言,保证工作人员未来的职业发展。

(1)加强对检测队伍未来发展研究。通过与国内外的检测单位进行对比研究,找出自身存在的不足,强化检测队伍的人力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未来发展研究。只有在工作人员对自己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的情况下,单位的发展才能更加稳定。

(2)提供政策上的保障。通过对检测单位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调查,完善检测单位的相关规定,实行更加科学、规范的管理模式,并在这个基础上给职员提供一定的政策保障。政策包长大内容要具体化,例如员工的聘用、岗位安排、收入设定等一系列员工最关心的职位要求。将单位的考核奖励与国家和社会挂钩,保证工作人员的利益不被侵犯。

(3)实施柔性管理。所谓柔性管理即人性管理。对大多数工作人员来说都是比较喜欢更加人性的管理而不是一味地被强硬管理。通过更好的理解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检测单位在工作的安排上更加柔和,使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管理,这种方法可以极大地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加强单位管理者与员工的沟通,避免在工作进行过程中员工产生不满,从而促进检测单位的健康发展。

总之,将国家、社会和检测单位进行挂钩,使得检测队伍的建设更加具有保障,同时柔性管理,使员工对工作满意度大大上升,这都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有效作用。

参考文献。

[1]李霞,姜远达,胡晓芳.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加强实验队伍建设[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8)。

[2]艾小平.我国当前高校教师人力资源管理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5)。

谈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论文

摘要: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是企业发展的源动力和企业创新的理念基础,是员工行为规范的内在约束。人力资源管理是以人为本的管理,强调方法与制度措施。人力资源管理的文化背景尤为重要,只有适应于企业文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才能奏效。企业文化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向导,企业文化本身对人力资源管理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这种促进作用体现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主要环节。

1、企业文化的基本内涵。关于企业文化的界定中外学者有许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表述,但核心内容基本一致,即所谓企业文化,就是企业信奉并付诸于实践的价值理念。企业文化是由企业倡导的,上下共同遵守的文化传统和不断革新的一套行为模式,它体现为企业的价值观、经营理念和行为规范,渗透于企业的各个领域和全部时空。企业文化的核心是企业价值观。企业文化的本质是人本管理,对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精神和道德的软约束。

2、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内涵。人力资源管理,就是在经济学与人本思想指导下,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方法,对企业的人才进行合理的规划、组织和调配,使人力动态地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同时对人的思想、心理和行为进行恰当地引导、控制,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使人尽其才,事得其人,人事相宜,以实现组织目标。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主要分为六个模块: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管理。根据定义可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同时包含对人力资源外在要素——量的管理和对人力资源内在要素——质的管理。

同样的管理理念或方法,在一个企业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另一个企业可能完全无效或者适得其反。这说明,人力资源管理在一定的企业文化背景下进行,只有适应于企业文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才可能奏效。企业文化对人力资源管理的促进作用贯穿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主要方面。

1、企业文化指导招聘。企业文化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人才来贯彻执行,而招聘是企业获得合格人才的主要渠道。传统的人才招聘,往往只重视应聘者的学历、技能与个人品德因素,而较少考虑他们的工作态度、价值取向、激励方式等因素。把这些所谓的“标准件”吸纳进企业后,再通过各种途径向这些人灌输公司的企业文化。尽管企业文化具有整合功能,但整合的效果是有限的,因为一个人的工作态度、价值取向等其实很难在短期内彻底改变。整合失败的最终结局必然是人才无法适应企业,员工要么消极被动处理工作事务,要么离职。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源头入手,把好人才招聘关。

有学者已经通过实证得出员工的价值观与企业文化适配度高将使员工产生较高的满意度,从而降低离职率,提高工作绩效。因此,企业应在招聘过程中融入企业文化。在各项招聘告示中,除了注明职位的特定专业任用标准外,在发布招聘信息时还需要通过有目的的公关活动和广告宣传,让应聘者了解企业的文化,特别是企业的基本价值观念,基本的原则和宗旨,能够使用合理的测试手段分析判定应聘者的价值倾向与企业的价值观体系是否一致。

在企业文化与员工招聘结合方面,保洁公司校园招聘的做法值得借鉴。保洁公司每年的校园招聘都已形成了完整的模式。首先是广告宣传和校园宣讲,这个环节十分重视保洁企业文化的宣传,同时对薪酬制度和晋升制度进行一定的介绍。经过初步筛选的人先后进入笔试和面试环节,笔试环节主要测试应聘者的人才素质、英文能力和专业技能。最为关键的'一环是最后的面试环节。面试分为两轮,一面采用一对一的模式,面试官是有一定经验并受过专门面试技能培训的公司部门高级经理,一般这个经理是面试者所报部门的经理。二面是多对一,至少有3位面试官。为确保招聘到的人才真正是用人单位(部门)所需要和经过亲自审核的,复试都是由各部门高层经理来亲自面试。宝洁公司在中国高校招聘采用的面试测试方法主要是经历背景面谈法,即根据一些既定考察方面和问题来收集应聘者所提供的事例,以此来考核该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2、企业文化提高培训回报率。优秀的企业文化应该是重视人才培养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员工培训与开发。在人力资源培训与开发中必须将企业文化的要求贯穿始终。培训要把握好的一个原则就是实事就是,不能流于形式,所以培训前一定要做好培训的需求调查和分析,只有基于实际需求的培训才会有切实的效果。对于新入职员工,更应当注重企业文化的传输,让其尽早了解企业的使命、价值取向、光辉历史、管理制度,使其自然而然地融入企业。因为一个人在进入一个新的组织之后,只有迅速地掌握了该组织文化中的核心思想和价值观念,并喜欢多数人赞同的信条时,才能在组织中发挥作用。

事实上,在员工培训方面,很多企业存在困惑。企业中人才的高流失率使管理培训工作者面临这样一种困境:花费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在培训上,培养了需要的人员,结果往往是花费了大量资金培训的人才在技能学到手后就另谋高就,企业成了为别人做嫁衣、得不偿失。就这样,即使认识到培训对企业的特殊意义也会减少对培训工作的投入。因此,有的企业干脆对员工不进行任何培训。

其实,能否培养出企业需要并愿意长期为企业服务的人才,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员工的能力和员工的态度。员工培训要将提高员工的能力和改善员工的态度并举并重,不能只重技能忽视态度。要实现这一目的,就需要实施基于企业文化的人力资源管理,致力于员工个人的长期发展,谋求企业和员工一起成长,在对人才进行培训与开发时,一方面注重提高其工作能力,另一方面对其进行企业文化培训,包括进行规章制度、奖惩纪律方面的教育、企业发展史教育,这种文化培训对职工非常重要,会使不同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发生激烈的碰撞,加快新员工对企业已有的文化价值观念的认同,克服老企业员工的熟视无睹乃至麻木不仁,巩固和加强企业价值观共享,传承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基于企业文化的培训,所培养的人才是具有企业个性色彩的,也是有高度忠诚度的,不会被轻易挖走。就如家乐福敢于说:我的员工挖不走。

另外,培训的模式也需要创新,应采取一些较灵活的方式,为员工创造良好的正式沟通和非正式沟通条件,让培训成为员工良好沟通的平台,成为企业了解员工愿望和想法的桥梁。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将企业价值观念在这些活动中不经意地传输给员工,并潜移默化地影响员工的行为,让他们感到团队的温暖,理解企业的愿景和困境,让员工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分担企业的压力,尽心尽力做好自身的工作。

3、企业文化的激励作用。人才是企业成败的关键。市场上人才竞争非常剧烈,尤其是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如何吸引和留住企业的核心人才,培养他们对企业的忠诚度,激励他们不懈奋斗、与企业共同成长,已成为大多数企业关注的问题。企业必须通过制定合理的绩效管理制度并将其与薪酬管理以及人员的选拔、晋升相结合,来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并激励员工长久和积极地为企业工作。企业文化在员工激励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同时激励制度又对企业文化的形成起到一定的强化作用。

企业文化的激励作用在企业文化所包括的四个层面都有所体现。首先是行为和制度层面的企业文化的激励作用。二者都是通过企业的文化来规范员工的行为,告诉员工什么行为是受公司认可的,什么行为是不被接受的。其次是物质层面企业文化的激励作用。良好的企业形象使员工的社会地位高和社会声誉好,能使员工产生成就感、自豪感,强化他们对企业的忠诚度,同时也体现和强化了企业价值观、企业精神、企业伦理道德等精神层的激励作用,提高了员工绩效。此外,良好的物质层也能够使员工工作时有安全感和舒适感,激发员工的向心力。最后是精神层面的企业文化的激励作用。优秀的企业文化有着优秀的企业精神,这种精神是在企业长期的发展中逐渐积累的,是企业发展的灵魂。企业精神能够使员工坚定目标、强化使命感、责任感和意志力,员工与企业共进退。中国古语“士为知己者死”就说明精神的激励力量是无穷的。

现实中就有这样的案例。一家跨国公司初入中国市场,需要寻找一个有行业经验的中国区经理。接受委托的猎头顾问认为这个委托难度不大,很快就瞄准了候选人。虽然候选人在业界有过不寻常的业绩,但他目前所在的企业无论从规模、发展前途还是知名度上都和委托客户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委托客户能够提供数倍于候选人目前年薪的收入以及在期权方面的承诺,但令猎头公司意想不到的是,在做了大量的沟通和努力后,他们仍然还无法将候选人挖出来。这引起猎头的关注并对该企业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发现该企业的凝聚力非常强,公司规模不是很大,但却在企业文化建设和员工激励方面做得非常到位,企业对公司的每一个中高层管理和技术人员都有一个非常个性化的“留才方案”,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分别设计,非常精彩。最终,猎头公司放弃了这个候选人,因为他们已经不“忍心”在这个企业挖人了。

总而言之,企业的激励机制和企业文化是密不可分的,完善的激励机制可以更好地巩固企业文化,而企业文化又为激励机制奠定基础,对人力资源管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4、企业文化降低绩效考核的负面效应。企业文化对员工绩效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组织环境和精神激励。良好的企业文化(如和谐的工作氛围、良好的工作心态)能够为员工提供良好的组织环境,良好的组织环境是提高员工绩效的前提和条件。良好的企业文化本身就是一种有力的内在激励,对员工起到其他激励手段无法达到的激励效果,从而提高工作绩效。

此外,员工工作表现如何需要通过绩效考核体系进行衡量。目前大多数企业对人的考核评价多以业绩为指标,比如采取目标绩效考核法。这种只注重业绩为指标的考核会促使员工为达到业绩目标不择手段,不利于员工良性竞争,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因此,企业在评价员工时,应当坚持多维度考评,既要坚持以业绩指标为主,同时要将品德的考核与企业文化的要求结合起来,督促员工用正确的方式实现业绩目标,从而实现企业长远利益的最大化。良好的企业文化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绩效的提高,而企业绩效考核体系本身又反作用于企业文化的形成。

三、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现有企业文化理论、人力资源管理理论进行整合,并结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践,重点从招聘、培训、激励和绩效考核四个方面分析了企业文化对人力资源管理的促进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威廉·大内.z理论——美国企业界怎样迎接日本的挑战.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

[2]魏杰.文化塑造——企业生命常青藤[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

[3]莫寰,张延平,王满四.人力资源管理——原理、技巧与应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4.

谈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论文

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存在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是指人力资源管理在整个企业管理中所处的位置。简单说来,企业管理是为了实现已经设定的规划和目標,对企业所拥有和投入的资源进行有效管理的过程;而企业拥有和投入的资源是由技术资源、物质资源、资金源、客户资源和人力资源等不同种类构成的,因此这些不同资源的管理包含在企业管理中。从这方面来考虑,人力资源管理和企业管理存在着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并且人力资源管理处在各项管理的中心位置,将其他各项不同的管理紧密的结合起来,而企业对各项资源的管理也是需要通过人力资源来实现有效管理的。在这个前提下,应该以辨证的思维方式去认识和看待人力资源管理所处的地位:人力资源管理不仅仅是企业的组成部分,更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它不能解决企业管理遇到的全部问题,也就不能代表企业的管理。在企业目标和企业管理中,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都必须通过人来制定和执行企业业绩的好与坏不仅与市场有关系,而且与企业中人的因素有密切联系,甚至企业在没有人力资源投入的情况下根本无法正常运作,企业中的工作人员也无法开展正常的工作;因此有效与合理地管理人力资源科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企业目标更好的实现。人力资源管理正是通过对企业人力资源出现的问题进行预见和解决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持,对一系列技术创新、营销策略等方面的问题通过相关的如招聘、培训等方法起到一定辅助作用。所以人力资源管理在整个企业中处于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完善对企业发展有明显、有效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第一,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能激励和鼓动处于一线的管理人员主动、自主地参与战略的规划和制定;第二,为了促进企业管理者能够有效地识别、分辨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局限性,企业应当针对自身的目标对各层管理者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使其能够在上下级之间形成有效的沟通;第三,企业管理者通过发展独立性、广阔性、有弹性的思维来帮助企业的领导和员工充分认识企业的当前状况和未来的规划和愿景之间的差距,从而根据此差距来更加有效的制定计划,规划未来,进而逐步缩小此差距;第四,激发和鼓励企业的领导事先、主动的进行战略性思考,培养其对于企业未来的谋划思维。

劳动合同法培训心得体会

(20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1月1日起施行。

案例分析1:

魏某(女)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单位提前一个月发出不予续签通知书。在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几天后魏某发现自己已经怀有身孕,随要求与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称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并且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

分析1:《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劳动者在医疗期等,如遇劳动合同到期,则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上述期限届满。本案中魏某在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已经怀孕,实际上此时劳动合同并没有到期,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而不予续签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魏某有权回单位上班,并享受相应孕期待遇。

进一步说,女职工的三期以及医疗期等可以改变劳动合同期限,使其延长,可以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变得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这些期间不能对抗《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性解除——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即使正处于医疗期,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2:公司应当在1月份之内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截止到3月15日,仍然未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公司应当向小王支付2月份的双倍工资。

由于公司与小王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公司与小王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在此情况下,公司无权以小王在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进行辞退。所以,公司辞退小王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即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小王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小王支付赔偿金。

案例分析2:

宋某是一名毕业的大学生,经过应聘于月13日来到石家庄赢弗外语培训学校做课程顾问工作。宋某在该学校经历了半个月的学校所谓的培训期,之后,学校只是以口头的形式约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工资1000元,没有与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该学校还向所有员工索要工作服的保证金600元,并且与员工签订了一份有关培训费的协议书,其中约定了培训费用1000元,服务期限6个月,然而宋某只是接受的岗前培训。宋某上班期间,几乎每天都会延长下班时间,少则半个小时,多则两三个小时。一天,宋某因家中有事,向部门经理请假一天,部门经理却一反常态,在11月29日向宋某下达通告,要么再延长一个月试用期,要么于11月30日提前结束试用期辞退宋某。对于部门经理的无理要求,宋某气愤离开学校,并求助于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分析:本案例中,用人单位石家庄赢弗外语培训学校违反劳动合同法,侵害了其员工宋某的合法权益,有证据证明,学校存在以下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自用工之日起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和实际所发工资均低于石家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勒令员工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内,没有对员工说明理由,提前无故辞退;要求员工缴纳保证金;与员工签订实为岗前培训而名为专项培训的培训费协议;经常要求员工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费。

第一,学校自用工之日起,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学校与员工约定和实际发的工资均低于石家庄月工资最低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7月1日河北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石家庄市区及郊区,月最低工资1100元。很显然,学校与员工约定的工资仅为1000元,明显低于石家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学校违反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学校与宋某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而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提出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试用期规定。

第四,学校违反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内,没有正当理由辞退员工。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录的员工进行各方年的考察期限,是一个双方互相了解的过程,在试用期内,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给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另一方面可以维护员工的利益,使员工了解一下单位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依据法律,学校需要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录用条件需要在招聘员工时书面告知,然而,学校不给任何理由,不进行任何说明,任意辞退员工,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学校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五,学校违反劳动合同法,要求员工缴纳保证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禁止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然而有证据证明,学校要求员工缴纳600元保证金,以担保员工工装费,这显然是违反法律的。

第七,学校经常让员工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费。学校已经明确约定了具体工作时间,然而学校不严格遵守已经制定的时间制度,经常延长工作时间,员工加班后还不支付加班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培训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重建劳动关系新格局意义极为重大,其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能侵犯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作为劳动者的我们,应该在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对于即将踏入职场的我们,务必要了解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常识。老师利用课堂时间带领我们学习其中最精华部分,我将我学习劳动合同法的几点心得写出来,大家共同从中学习受益。

在应聘过程中,劳动者要向用人单位提供自己真实的信息,但并不意味着求职应聘须如实回答所有提问。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全面了解求职者的情况是自己的权利而侵犯劳动者的隐私。为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单位都无权过问,劳动者也有权拒绝作答。

初入某个工作单位,单位都会要求一定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且双方都满意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些用人单位无休止的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克扣试用期的工资,无缘无故解雇试用期的劳动者等等行为,劳动合同法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保护力度。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法同时限定了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劳动合同法还限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者。

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无固定期限。但是在这里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都存在误解,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这样误解的结果是,一些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单位签订,而很多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出了明确界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就表明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不确定的,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定的解除情形时就可以解除的。其实,许多单位的实践经验表明,与符合条件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增加凝聚力,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而大多数职工也明白,不好好工作或者不与单位同舟共济,就是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也白搭。

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双方发生分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劳动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来解决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或裁或诉。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者都可以成为终局裁决。《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这样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是每一位劳动者以及每一个用人单位必须了解的法律,只有对其中的一些条文了解甚至熟知,才能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免受伤害。

劳动合同法培训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颁布,2008年1月1日即将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已纳入依法规范、依法调整的法制轨道。2007年9月份,省局组织全省各市级局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举办的《劳动合同法》理解与运用培训班,此次系统的学习使我对该法有了全新的认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确定出台的,完全符合中国现状,有利于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保持社会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最终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现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学习收获具体谈谈我的理解和体会:

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其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遵守的规则,也是其为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制定的系统管理规则。规章制度也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延伸和补充,也是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包括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和生产、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又包括:职工录用、调动、培训、考核、离职规定,职工工资支付、保险福利待遇规定,奖惩规定,还有劳动合同和纠纷处理规定等。科学、合法、合理和可操作性的劳动规章制度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劳动力的提高和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保证。《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当前,大部分企业都有一系列的劳动规章制度,可是在制定和执行上普遍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一是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不健全或者已经不适用;二是劳动规章制度内容不明确,缺少量化指标以及可操作性;三是制定的规定没有让职工普遍学习;四是只注重企业的自身利益和自身现状,单方面强制职工遵守执行规章制度,不能很好的保障劳动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因此,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使之科学、合法、合理、可操作,以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劳动力的提高和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

现代企业以民主管理为基础,强调全员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劳动规章制度只有得到员工的参与和认同才能很好地制定和实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可见,企业制订规章制度履行民主程序首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同时要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就要求企业一要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二要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三是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些原则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同时,《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可见,《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要求更高,需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

谈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论文

摘要:伴随着我国进入二十一世纪,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得到了大力发展,但在发展的过程中,劳动者和雇用单位之间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我国的人口数量是比较多的,这直接导致了我们国家的经济状态是由劳动力的输出来进行维持。一个好的企业,应该有着与自身发展符合的企业文化,良好的企业文化。劳动合同法的发布,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了更好的保障,给了劳动者更多选择的权利。

伴随着我国进入二十一世纪,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得到了大力发展,但在发展的过程中,劳动者和雇用单位之间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也间接的表明了我们国家现在的社会两极化分布严重,劳动者和雇用单位发生矛盾的时候也越来越多。如何才能更好的调节这两种关系,让这种不好的局面发生改观,如何才能保护社会中那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些问题,劳动合同法便可以很好的进行解决。这部法律将人力资源各个环节很好的衔接在一起,让劳动者在和相关单位进行签约的时候,自身的行为能够有所保障,假使以后劳动者与其工作单位有了矛盾冲突,他们也可以根据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受到不公正的侵犯,对于其单位来说,也能有合法的`解决办法。

我国的人口数量是比较多的,这直接导致了我们国家的经济状态是由劳动力的输出来进行维持。很多企业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往往会忽略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会流失掉很多优秀的人才,浪费了许多良好的资源。伴随着我们国家改革开放的新发展趋势,许多企业开始对人力资源管理重视起来,让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内部的“身份”不断提高,使其成为一个良好的企业重要的组成结构。

2.人力资源管理仍然只看到企业眼前的利益。

对于现在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很多人将企业在人力上的投入设为重点,很多企业都要求员工听话,对其进行严格的控制,但往往会忽略了员工自身的发挥空间。企业这样严格的要求虽然节约了开支,增加了收益,但企业追求过多的近期利益会导致员工培训机会的减少,让员工感觉到自身的价值没有得到全部的发挥出来,自身的价值与企业的理念追求没有很好的结合在一起,使员工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张,最后可能导致员工离职等现象,造成企业很大的损失。

3.企业对自身文化的建设不够。

一个好的企业,应该有着与自身发展符合的企业文化,良好的企业文化,可以彰显出这个企业有着很好的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系统,也表明了这个企业的根基扎实。良好的企业文化可以使员工深受感染,让他们自身的价值更好的发挥出来,更好的为企业服务。而且企业文化可以对企业日后的发展方面有很好的指导方向。这些都是企业文化所带来的好处。因此,一个好的企业拥有好的企业文化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

1.与之前的劳动法相比较,企业在雇佣员工的时候,没有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会受到很大的处罚。在劳动合同法中,如果企业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合同协议,那么企业就有义务给劳动者支付一定的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中加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劳动合同法在以前的情况中又新添加了两种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

3.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更加明确的规定了如果企业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到期的时候,除非劳动者的个人原因导致,用人企业仍然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这跟以前的劳动法相比较有很大的改动,以前的劳动法规定了只要劳动合同到期,用人企业就不需要再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所以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短期的劳动合同,来避免以后的经济纠纷。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除非是劳动者自己不愿再与用人企业或者单位签署合同,否则其他的情况劳动合同到期的时候,用人单位都需要对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量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这样的改动,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自身利益。避免用人单位随便停止合同从而对劳动者带来伤害。在另一方面,这样做也是为了企业好,企业在与劳动者签署合同时,一定要认真核实合同期限,防止自己以后不必要的麻烦。

4.违约金条款不可以随便在合同中确定。新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只有在两种情形下,企业才可以在合同中为劳动者确定违约金条款。如果不是这两种情况下,企业就不能够擅自在合同中设立违约金条款,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1.积极建设企业文化。

劳动合同法的发布,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了更好的保障,给了劳动者更多选择的权利。在这基础之上,怎么样才能更好的留住人才,是企业首先考虑的问题。企业文化的建设,便可以很好的给员工增加归属感,有了企业文化,一个企业便是有了灵魂。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可,大大增加了员工为企业服务的愿望。让员工更加卖力的为企业服务,避免跳槽等现象的出现。

2.完善薪工制度。

一个好的额薪工制度,可以让员工更加努力的为企业服务。多劳者多得,使得员工都想多位企业多贡献,多拿一些薪水。合理科学的薪工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的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3.招聘员工时多加注意。

一个好的企业建立的根本,首先是有好的员工基础,如何才能得到更好的员工,那就需要在人才招聘的时候多加注意。在招收人才的时候,企业要注意的不仅仅只是应聘人员的专业、学历等。还要对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考察,一个素质好的员工和一个素质差的员工相差很多。在招收完人才后,对其进行合适培训,可以增加他们对企业的归属感,减少他们以后跳槽的可能性。

总结:新的劳动合同法的颁布,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影响。如果更好的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一个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如果可以很好的招收人才,便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发展空间。劳动者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很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多多注意,多多参照合同法,来避免以后不必要的麻烦。

参考文献。

劳动合同法培训心得体会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宣传学习工作小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劳动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7月11日,我分部举办了专题会议,组织分部员工及部分协作队伍人员学习了《劳动合同法》及《就业促进法》的相关内容。

做好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既是一项事关长远的任务,也是一件当务之急的工作,我分部组织专门人员,落实推进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确保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目前,我分部已对学习、宣传、培训和贯彻合同法的工作作出了统筹安排,有计划、分步骤的组织实施。

合同法明确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这对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学习培训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提出新的要求。各部室抓紧对本部门人员学习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以及中心组学习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涉及范围广、覆盖面广。广泛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增进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合同法的了解和理解,对确保这部法律贯彻实施至关重要。争取将合同法的宣传普及工作纳入本地区“五五普法”年度工作计划,统筹策划,及时部署,采取各种形式,全方位、多层面地进行广泛宣传。重点宣传学习合同法的重要意义、精神实质和主要条款,使劳动者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充分利用下半年“过渡期”,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摸底调查,全面掌握用工合同制度实施情况。尤其是施工队队伍,针对不同类型的施工队伍的劳动合同制度的进展程度和发展条件,指导和督促对本协作队伍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预先防范,消除隐患。要注意抓一批有基础,有影响的施工队伍进行试点,加强典型培育,注重经验积累。按照劳动合同充分覆盖专项法案的要求抓紧推进试点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劳动合同法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劳动合同法培训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培训心得体会

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了,我感到几天的学习受益匪浅,增加了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和理解,感觉一部好的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也是一场革命,它是国家进步的支撑点,也是社会前行的铺路石。《劳动合同法》恰恰是在总结了我国的立法经验,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根据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开门立法,所以,它是一部切合实际的好法。《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亮点: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强资本,弱劳工是最最典型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正是劳动者、弱者的权益,但也绝对不是但方面的保护和过度保护,而是通过恰当、适度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在劳动关系双方面都保护的同时,倾斜保护劳动者。

劳动关系作了明确的处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遏制了劳动合同的短期化,进而解决了因劳动合同不稳定,造成劳动者心态不稳、素质低、质量低、用人单位不愿培训等弊端,从根本上解决了劳资双方的矛盾关系,对于推动企业以及社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研究过程中,本人有一些心得体会,即这部法律的重心在强调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立法的天平是向劳动者利益这一边倾斜的。如下是我研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的几个亮点:保护劳动者利益规定之一:扩大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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