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热门18篇)

时间:2023-12-03 10:58:39 作者:MJ笔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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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土地纠纷起诉状范文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土地权属纠纷,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v^土地管理法》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权属纠纷是指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纠纷。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的调解和处理(以下简称调处)工作。

第四条人民政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充分协商,妥善调处。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依照《^v^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和吸关法律、法规调处。

第五条土地权属纠纷实行地域管辖、分级调处: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由乡(镇)或县级人民政府调处。

(二)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市以上人民政府调处。

(三)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调处。

第六条在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争议范围内的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生长物或挖掘地下的矿产和埋藏物。

第七条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与土地权属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有明确的请求调处对象、具体的调处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符合人民政府调处的范围。

第八条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应向人民政府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按当事人另一方人数提交副本:

(二)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九条当事人对自己的请求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应的有关证据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证书;

(三)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民建房用地的文件;

(四)土地资源调查工作中,按规定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及附图;

(六)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证据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当事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条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20日内,向人民政府提交有关争议的证据材料。

另一方当事人未提交有关争议证据材料的,不影响调处程序的进行。

第十二条申请当事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申请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申请请求,可以提出反请求。

第十三条人民政府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四条人民政府受理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双方当事人对土地权属纠纷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在协议书及有关界线图上签名盖章。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和有权调处的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修改协议内容和界线图。

第十六条人民政府受理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应加盖人民政府的印章并写明:

(一)案由、申请请求、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二)处理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三)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效的调解书、处理决定或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等组织测定土地权属界址、界线、拐点坐标及埋设界桩,办理土地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和执行。

实地测量土地权属界址、界线、拐点坐标及埋设界桩的费用,由当事人双方负责。

第二十条违反第六条规定者,由负责调处的人民政府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责令其恢复原状;当事人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经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或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v^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二十二条土地权属纠纷解决后,仍故意损毁、移动界桩者,由负责调处的人民政府责令其恢复界桩,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以土地权属纠纷为借口,挑起事端,造成经济损失的策划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调处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推卸责任、滥用职权、蓄意偏袒、徇私舞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侵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范文一:

原告:杞县xx搬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xx,职务: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xx西南角,电话:1393780xx。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二原告所有的豫b71xx号解放牌汽车于11月19日在稔山与粤bl4xx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以为原告修车为名,由原告驾驶车辆从事故现场被骗至被告所有的港口停车场后,拒绝将车辆返还给原告,构成了财产侵权。

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以诈骗罪向港口派出所报案,于1月16日经港口派出所做工作进行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一、程xx同意将豫b71521号车辆返还给刘xx;二、刘xx撤回对程xx的诈骗报案;三,对于刘xx停运期间的损失及程xx主张的停车费用双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原告于12月9日以十万元的价格购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的维修损失为4010元,至201月16日在被告所有的停车场将车辆取回,当时由于被告在长期的(月8日至年1月16日)车辆财产侵权情况下,车辆已经报废,只能卖给当地的废品收购公司一万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车辆损失,具体损失数额原告会在诉讼期间申请车辆损失鉴定来确定。

车辆在被告非法扣押前一直属于营运车辆,扣押前从年5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的月平均营运额为37750元,由于被告非法扣押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取得营运利益,给原告造成既得利益损失应当给付赔偿。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非法的扣押行为即财产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车辆损失及营运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原告: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上诉人:林xx,男,xx年xx月xx日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xxa);港澳居民来内地证件号:xx;联系电话:xx香港住址:香港xx花园xx段xx街xx号。

代理人:李xx,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广州市xx楼;邮编:xx;手机:xx1;电话:xx;传真: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xx法民壹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非法扣留上诉人房产证原件的事实、对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无任何认定:

1、被上诉人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件无法律依据:

上诉人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国用第2006、、号),在法律意义上讲,上诉人对于该权证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然而,被上诉人却强行将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暂扣”(参见被上诉人写给上诉人的“证明”),并且该行为竟然在一审时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上诉人绝对不可接受的!上诉人虽然是香港人,但对中国大陆的法律还是有所了解:在被上诉人没有通过合同履行等价义务、不支付价款前,该房产证的权属属于上诉人。

2、被上诉人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件无合同依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月、、日订立了《土地、厂房买卖协议》,该协议中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有明确的约定。然而,被上诉人在违约不购买的情况下(2008、法民壹初字第、、号、其主张买卖协议无效),竟然向法院提出起诉,后该案在开庭前三天被上诉人又改变诉求,要求购买(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该案判决后,上诉人极其不服该判决结果,但考虑到各种因素,上诉人对于该案(2008、法民壹初字第、、号)不予上诉。

2008、法民壹初字第、、号判决要求上诉人在一个月内协助被上诉人履行房产过户手续,为此,在被上诉人必须按照协议严格履行自己的支付价款义务时,上诉人才可以协助办理,上诉人拥有先履行抗辩权。

3、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表明了其“暂扣”上诉人房产证的违约、违法事实:

被上诉人在写给上诉人的`“证明”中详细的写明了其扣留房产证的理由(要求上诉人退还其定金及利息),而今其理由已经不复存在,为何原审法院仍然允许其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审法院明显是违背法律及事实,偏袒被上诉人!上诉人虽然是香港人,但是合法权益在中国大陆仍然受法律保护!

4、原审判决对于允许被上诉人扣留房产证的理由阐述的不够合理:

民事起诉状借款纠纷

原告:x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

诉讼请求:

2、判令本次诉讼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2月原告个人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给xx公司,约定还款期限为年月日,利息按计算。由于xx公司到期无力还款,该公司股东xx、xx、xx、xx于6月27日在xx责任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借给xx公司的借款由被告xx、xx分两次偿还,还款时间为1月30日还款人民币75000.00元,206月30日还款人民币75000.00元,被告xx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有见证人和见证。

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止,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所述借款,原告多次催收讨要无果,现原告代文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为盼。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年xx月xx日。

附: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贵阳鑫富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

4、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复印件1份。

原告: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电话:18222058199,住址:xx。

被告:xx,男,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电话:xx,住址: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本金人民币xx;。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他损失总计xx元(律师费、交通费等);。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x月x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x元,用于支付被告处理事故赔偿款。被告向原告承诺xx年x月x日前将该欠款还清,否则愿支付高额利息。但,该欠款到期后,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推迟还款,至今已x个月有余。无奈,原告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原告:赵。

被告:郦。

被告:向某。

请求事项: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2月19日,被告向通过被告郦认识原告并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向当时说其开办公司缺少现金,急需周转一下,一个月就偿还,并愿支付利息五千元。加之被告郦愿意作为其担保,所以,原告就毫不犹豫地借给了被告向50000元。

但是,一个月过后,原告向被告向催还借款时,被告向总是以各种借口拖欠不还或者干脆就说无力偿还借款,但被告向却驾驶着高级马自达商务车,还经常出入各种消费场所。迄今为止,被告向分文未还。原告找被告郦要求履行担保责任时,被告郦也予以拒绝。

以上事实,有被告向及郦签字的《借据》为证。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

被告:**,男,1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

被告:**,女,1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住长沙市**。

被告:**,男,1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自204月1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止、按月息千分之十二计算)暂定9600元,本息合计109600元;被告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1月2日,被告张**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利率为一分二厘(月息千分之十二),借款期限自201月1日至4月30日止,被告周**在借据上签字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张**仅仅支付到年3月30日前的利息,本金未付。经多次向被告张**和被告周**追讨未果。

被告张**借款时,被告张**与被告文**系夫妻关系,被告张**与被告文**于2008年10月8日在岳麓区民政局登记离婚。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致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

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

被告:性别:男住址:

诉讼请求:

1:返还被侵占承包地,并清除被侵占承包地上的所有杂物;。

2: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3:案件受理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第三人:黄xx。

事实和理由:

20xx年4月日,原告经发包方同意,与第三人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合同。

》,将其户的承包土地委托给原告代为承包经营合,20xx年被告无视原告作为该地块合法承包经营者之事实,以无端理由强占原告之承包地,将碎石等杂物堆放在承包地上,妨碍了原告对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侵害原告对物权的行使。经原告多次交涉,但被告置之不理,并继续无理侵占该诉争土地,又经村、组、镇相关部门和组织调解,被告态度恶劣,拒不执行。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已经合法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被告不视原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者的实事,强行侵占原告的承包土地,并将石头等杂物推放在原告的承包土地之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今特具诉状于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谢!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土地纠纷起诉状

被告:性别:男住址:

诉讼请求:

1:返还被侵占承包地,并清除被侵占承包地上的所有杂物;。

2: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3:案件受理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第三人:黄xx。

事实和理由:

4月日,原告经发包方同意,与第三人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将其户的承包土地委托给原告代为承包经营合,2011年被告无视原告作为该地块合法承包经营者之事实,以无端理由强占原告之承包地,将碎石等杂物堆放在承包地上,妨碍了原告对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侵害原告对物权的行使。经原告多次交涉,但被告置之不理,并继续无理侵占该诉争土地,又经村、组、镇相关部门和组织调解,被告态度恶劣,拒不执行。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已经合法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被告不视原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者的实事,强行侵占原告的承包土地,并将石头等杂物推放在原告的承包土地之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今特具诉状于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谢!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土地纠纷起诉状范文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民事起诉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是民事原告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依据事实和法律,请求依法裁判的诉讼文书,也是最常用的法律文书之一。民事诉讼状除了起诉状之外,还有上诉状,也基本与起诉状的内容相一致,但是仍有不同,主要是针对一审案件的程序问题和争议焦点陈述事实理由。

通过以上的说明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状包括起诉状和上诉状。但是其基本格式是一致的。

1、整体设置:

(1)纸张采用a4,纵向设置,页边距采取普通模式,即上下均为,左右为;。

(3)插入页眉和页脚,在页脚处选择“第1页共x页”。

2、标题:

3、当事人:

(1)各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为黑体,小四,居左,段前为行,段后为0。

(2)该模块其余各行首行缩进2字符。

4、请求事项:

(1)小标题“请求事项”为黑体,小四,居左,段前行,段后行。

(2)该模块其余各行首行缩进2字符。

5、事实和理由:

(1)小标题“事实和理由”为黑体,小四,居左,段前行,段后行;。

(2)该模块正文部分,段前行,段后行,首行缩进2字符;。

(3)在正文中,给每个事实编上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加上顿号,如“1、2、3、”;。

6、尾部设置:

(1)“此致”在与正文的最后一行间增加一个空行,首行缩进2字符;

(2)此致的法院居左,注意此致与此致的法院间不增加空行;

(3)“具状人:”距离此致的法院间为0-3个空行,黑体,小四,段前1行,段后1行,如果是自然人则空着手写,非自然人则打出来,最后一个字距离页面右边界两个文字的距离。

(5)注意,尾部设置按照整体排版来调整行间距、段间距,如果能放在一个页面就不要严格按照此格式空落落的一两行占一页。7、整体原则:(1)字号只有民事起诉状为小二号,其余均为小四;(2)字体正文均为宋体,大小标题为黑体;(3)行间距均为倍,段间距需要注意有所不同。

民事土地纠纷起诉状范文

电话:13584986438。

被告一:昆山市淀山湖镇安上村村委会主任:孙卫忠。

被告二:昆山市淀山湖镇分管领导副镇长:徐建波。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耕地(承包地)与住宅地权利。

二、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六到七年多来为此苦苦上访和起诉的时间、经济等损失五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三原告系昆山市淀山湖镇人民政府管辖下的村民,于1998年7月31日取得第二轮《^v^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受国法保护。2003年“安上村”有土地始被征用,且至今整个村庄早已被全部拆迁光;但原告未得到“征地补偿”与“住宅地的补偿”,原告上访六-七年左右依然未得。

好不容易在2011年8月8日镇政法委书记彭建明答应给原告征地补偿,但依然不答应给原告住宅地补偿;结果镇干部对原告说“给原告的征地补偿只有一万多元一亩”(2011年江苏省政策规定昆山市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每亩田5万元);而此时(2011年)的物价已经是当时的六倍左右了(当时,淀山湖镇的房价是一千多元每平方;2011年时,淀山湖镇的房价是六千多元每平方);所以原告我就不要这个不合算、不合理的征地补偿了;原告我要“要回自己的耕地”(村里还有剩余的耕地没有被卖掉),因为被告他们并没有与原告我签定“我同意卖掉我的耕地的协议”;也从来没有正式告知我“我的耕地在什么时候被卖了,就不给我耕地了”。

综上所述,被告违反了国法(^v^农村土地承包法),违反了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政策;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与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判令被告依法归还原告的耕地(承包地)与住宅地权利”。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因为千灯法庭不受理、昆山法院不立案,苏州中院依然转昆山法院,且都不给我不受理的书面答复;所以我现在只得:到江苏省高级法院起诉)。

具状人:冯彩香。

上诉人范xx,男,197x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杨x镇朱x村。

被上诉人xx县杨x镇朱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xx,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

2、对案件依法进行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二审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和互相矛盾。

(1)关于改变荒山用途问题。上诉人承包土地后,一直进行枣树、花椒、柿树和杨树的种植,从未利用承包土地采石,未改变土地用途。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部分“另查明:自2000年至今,魏x村部分村民在该荒山原有的石头坑内开采石头”,并未认定上诉人有开采行为,其他村民的采石行为,并非上诉人的行为。判决理由却以有采石行为发生为由认定上诉人改变转让协议用途,其认定是互相矛盾的!

(2)关于没有完成荒山绿化任务的问题。转让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即开始联系栽种酸枣树,后由于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杨xx在个人私欲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横加干预,2001年上诉人所植树木部分因他人焚烧秸秆发生火灾而烧毁,加之2001年和2002年连续干旱无雨,才造成所植树木存活无几。此后,上诉人于2003年春栽种花椒、柿树和杨树15000余棵,初步完成了绿化任务。2003年植树期间,被上诉人擅自中止合同,将上诉人承包的荒山允许其他村民植树,造成上诉人所植树苗部分被拔掉,树苗成活率大大降低。即使说,荒山绿化任务未能如期完成,责任完完全全在被上诉人,而不在上诉人。树木长成,上诉人可以得到可观的经济利益,上诉人不可能自毁山林,这是极简单的生活常识!

(三)关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问题。一审判决以部分村民自发到该荒山植树造林为由,从而认定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该判决理由根本就站不住脚!本合同正常履行受阻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以及部分村民的侵权行为,而非上诉人的行为。在上诉人种植树苗部分被毁的情况下,上诉人完全可以另行栽种,从而完成合同目的!可以这样说,只要上诉人有劳动能力,只要荒山没有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而灭失,荒山承包合同就不存在无法继续履行!另外,因被上诉人及其他村民侵权行为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碍,而作出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是完完全全背离公平原则的!

二、一审法院认定承包合同转让协议的法律关系错误。

荒山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是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承包合同转让协议在协议上签章有上诉人、被上诉人及第三人,但并不是说,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就是三方,这种理解是对承包合同的误解。承包合同转包只是在承包方和转包后的承包方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并不能改变原承包合同的内容,转包协议的签订并不意味着原承包合同的解除。被上诉人在转让协议上的签章,只能证明该转让协议征得了被上诉人即发包方的同意,而并不能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转让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原审第三人和被上诉人,而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转让协议中,被上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不享有申请解除转让协议的请求权。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准许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是违反合同相对性原理,是违反合同法规定的!

三、本案转让协议不存在约定或法定解除的情形。

合同的解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判决理由认定“该‘承包合同转让协议’中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上诉人一字一字查遍转让协议,别说解除合同的条件,八个条文中,甚至连“解除”两个字都找不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存在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纯属空穴来风、主观臆造或者醉酒之梦话!

因此,本案并无最高院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项适用之余地!那么,一审法院该条第(三)项的引用是否正确呢?该款规定主要涉及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一方面上诉人前述已阐明合同履行遇到阻碍纯属上诉人侵权所致,另一方面也如前述,在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行为后,上诉人完全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不存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因此,引用该项规定也纯属牵强附会的拉郎配之举!

四、被上诉人的反诉根本就不能成立。

(一)如前所述,被上诉人并非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作为转让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不享有合同解除请求权,因此被上诉人不是反诉的适格原告,对该反诉依法应予驳回!

(二)被上诉人口口声声说转让协议系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杨xx串通上诉人所签订,这根本就不符合事实,因为转让协议涉及的关键是原审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原审第三人不同意,仅仅有上诉人和杨秀海的串通,转让协议是根本就不能签订的!此外,被上诉人并未证据能够支持其主张!

(三)被上诉人认为转让协议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是对法律的误解和歪曲。根据最高法院解释,承包合同签订需要经民主议定程序,转包等行为无需所谓的民主议定程序,原因就是如前所述的发包方并非当事人,因此无需发包方去民主、去议定!被上诉人反诉状所引用的解释第15条针对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包的情形,上诉人是被上诉人村民,不存在此种情形。因此该条文引用纯属牵强附会、肆意歪曲!

(四)中国只颁布了《^v^农村土地承包法》,而不存在所谓的《^v^农业承包法》,承包合同及转让协议均签订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生效之前,根据立法法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土地承包法不能适用,也不存在所谓的参照!

(五)被上诉人行为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承包期内,下达所谓的处理意见,横加干涉诉人依法享有的承包权,其实质在于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使上诉人可以得到部分补偿,而被上诉人又想染指这部分利益!被上诉人属于典型的“红眼病”行为!

五、一审法院解除转让协议将造成林权证“有证无权”

《林权证》是xx县人民政府政府确认上诉人享有林地及林木权益的法定有效证件,是县政府对上诉人林地承包权的行政确认,在该证件依法撤销或者变更之前,上诉人依法对承包的荒山拥有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不顾核发林权证书的存在,而判令解除转让协议,这将造成上诉人持有合法权利证书,却享受不到权利,其他人无权利证书却能享受权利的怪现象,造成上诉人的“有证无权”,一审法院等于在实质上行使了行政撤销权,民事审判机构在实质上行使了行政审判的权力,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和互相矛盾、认定法律关系错误、被上诉人反诉根本不能成立,由于认定错误从而导致最终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的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为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上诉,请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土地纠纷起诉状范文

土地纠纷应诉答辩状要好好准备哦,以下的土地纠纷应诉答辩状范文可以作为参考,欢迎借鉴。

应诉人:李运章,男,汉族,1948年7月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刘庄店镇李老家行政村50号,身份证号:41xx9,联系方式:1xx。

讼诉人:普景林,男,汉族,1948年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老城镇刘埠口村。

20xx年2月16日,我收到普景林诉我购买他的砖所欠的7624元的民事诉讼状和沈丘县人民法院的传票一事。

特应诉实事如下:

普景林诉我在1999年购买他的砖款27624元后还款1万元,余款7624元未还,双方约定应于1999年3月还清(出具有欠条)。

后因我犯诈骗罪被判刑十多年,因在入狱期间不能行使民事权利,现得知我出狱,随即向其主张权利。

事实是这样的:

一、我并没有购买过普景林的砖,我也没还过普景林1万元的砖款,我给普景林写过7000元的欠款条。

实事是这样的:

1999年镇党委确定在刘庄店北建一处有机化肥厂,让我负责建厂,厂建好后投入生产,购销一条龙,上级党委很重视,县委刘广泉书记和镇党委不断来检查指导。

1999年镇党委确定建一座办公楼,当时报请县委刘广泉书记批示申请县建行行长张明亮行长同意,准备给厂贷款50万元,还没有批下来,后由镇党委成员陈建介绍,就大包给安徽省临泉县焦庄焦建斌了,订合同,一切建筑材料由建筑方负责(因是大包)厂方只负责工程质量,楼建好后,工程队交钥匙,厂方付给建筑工方53万元,工程期定到3个月交付,如到期交付不了,延长一个工期罚建筑方5%罚款。

1999年焦在周围购买砖和其它建筑原材料,进行工程备料。

由于是大包工程,具体焦建斌购买谁的砖和原材料我也不过问(会计:刘桂廷证明),2000年10月工程队破土地动工,直到2001年一天下午,焦给我打电话说他的车被城关派出所扣住了,你来一趟吧,当时我就去了,到那后普景林关心的说:你咋来啦,你不来就好啦,那时我才知道焦购买的是普景林的砖,当时我想焦让我在厂里搞工程交付时,我先让普景林来结帐,再者唯巩焦停工不干了,所以我给普景林写了个7000元的欠条,才让焦的车放走了。

(普景林、焦建斌和我租车去的司机田红波作证)。

二、普诉我在1999年—2014年此期间,我因诈骗罪被判刑十多年,在此期间不能行使民事权利,不是实事,实事是这样的:

科住院部由外科主任医师田主任给我做的手术(田主任、岳勇的女儿护士长作证)。

住院几个月后,我回到厂里,焦建斌的工程也停了,建筑工人都走了,生产也停了,职工都走了。

工程停工带来厂的职工情绪低落,就这样好端端的一个企业垮而不兴了,生产的`肥料周围的行政村都用了,反映很好,远的销到项城和临泉西部,部分群众要联名给省委、县委写信,说明情况。

我说这个厂该衰不兴,算了!从此我在厂里养病。

后来,焦建斌给我打电话说:周围我赊的帐太多。

我不管再去干了,再干也不够你的,你不要生气(不够工程延期罚款)。

2003年底、2004年初我感觉我的身体又不对,随及我到沈丘县人民医院复查,经复查我的癌症有复发症状,当时我住在本院外科住院部,由外科主任李斌医生和李培刚医师给我做了第二次手术(外科主任李斌和医师李培刚作证)。

手术后,在我住院期间,厂的会计刘桂廷去看我,我安排刘桂廷把我所有写的欠条用生产好的70多吨化肥还帐,只要你欠我写的欠条就可以拉肥料(刘桂廷证明)。

三人作证)。

出院时医生安排我你需要搞几年化疗治疗,可能要稳定一些。

出院后我到厂的一看,什么都没有了,人也没有,一切办公用具都没有了,我很生气呀,于是就在家养病,我认为普的帐已结了,我也没有问。

2005年底2006年初唯恐我的病再复发,当时我带了1万多元钱,就去浙江省台州市渡桥找我儿子(他在渡桥上班),到那后,我儿子又给了我6000元钱,我在渡桥南街租了一间房子住房下了,每月80元房租金(房主曹恩礼作证),我住的房子离渡桥医院十里左右,第二天我儿子和我一块到渡桥医院检查,检查后我问医生化疗一次得多少钱。

医生说:根据手术后癌细胞残留和部位,有的肝、胃、胰腺癌这样高低不等,多者几万元,少者几千元,医生看了检查结果说:你的手术作的很成功,半年化疗一次就可以了,化疗过多了,你的头发就会大面积的脱落,对身体起负作用。

第一次化疗才用了2000元钱(殷医生证明)。

从此以后,我儿子上班我就自己做点饭吃散散步,养养身体到半年化疗一次。

我儿子到休息天就去我那,该检查的时候我自己去检查一次,一直到2008年底,我感觉身体恢复的很好了,我要回来,我儿子不让,一直到2010年我回来了,就住在李老家(由行政村支书记李玉东作证)。

关于普景林的7000元砖款欠条,我收到普对我诉状和。

法院传票,我才知道普的帐没有结了。

综上所述。

依实事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

1、普景林的砖不是我购买的,也不是我个人用的。

2、我和普景林必须找到焦建斌追回此款交付给普景林,把李运章所写的欠条抽掉(7000元欠条)。

3、焦建斌如果说他把7000钱给我了,焦可以出示我写的收条,我承担。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应诉人:李运章。

20xx年3月6日。

答辩人:余永生,男,生于1976年3月3日,汉族,湖北咸丰人,高乐山镇晨光村一组村民。

答辩人:余淑芳,女,生于1979年3月4日,汉族,湖北咸丰人,高乐山镇晨光村一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朱昌前,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官昌明,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答辩人因原告余学云等七人提起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原告起诉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于法无据,完全是荒唐可笑的无理要求。

第一、原告所指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补助费不属于原告父母的遗产,原告要求按遗产进行继承于法无据。

原告所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咸丰县绕城北线工程建设指挥部已明确说明是征用了答辩人母亲的承包地后,按国家政策规定发给答辩人母亲的征地补偿费,由于答辩人母亲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该款由承包地的共有人即答辩人领取,这笔补偿款根本就不属于原告父母的遗产。

根据《^v^继承法》第三条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很显然,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补助费并未包含在遗产范围之内。

因此,原告不能对该笔款项作为其父母的遗产要求进行分割。

第二、答辩人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在本案被确定为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的情况下,答辩人按政策规定领取其应得的补偿款,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并未侵犯他人利益。

如果原告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有异议,应该向政策的制定及执行者咸丰县绕城北线工程建设指挥部提出,答辩人不应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原告不拥有诉状中所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享有该宗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权。

原告的父亲死亡之时,各原告早已出嫁,分门立户,已不再是这个承包家庭户的一员,留下的承包地已由另外两个家庭成员即答辩人父母继续承包,并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原告没有获得该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而答辩人与其父母一直居住在该地,对本家庭户的承包土地存在实际使用、收益,并在2005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取得了本家庭户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该块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人。

这一点晨光村委会及一组村民均予以证明。

因此,只有答辩人及其母亲才完全享有本案中所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权,而原告则没有相应的权利。

第四、原告不是晨光村一组村民,不具备诉状中所指土地的承包经营主体资格。

《^v^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这就是说,只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可以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案中,各原告年长的已78岁,年轻的也已56岁,早已出嫁离开晨光村一组,有的已经取得其他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的已是非农业户口,被纳入了国家社会保障体系,都没有晨光村一组的户籍,已失去该组村民资格,因此,不能享有该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权。

综上所述,答辩人的所有行为均为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没有对他人任何权利的侵害。

原告诉状中所指土地补偿款不是原告父母的遗产,原告既不拥有该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没有对该宗土地进行实际使用和收益,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纯属无理要求。

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秉公处理,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咸丰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xx年一月二十二日。

土地纠纷起诉状

第一被告:木里县乔瓦镇政府;。

第二被告:伍xx,男,汉族,70岁,木里县退休职工,住本案有争议之地:

第三被告:张xx,男,汉族,木里县下麦地乡三村农民。

诉讼请求:

2、判令三被告将争议之地返还给原告经营管理;。

3、判令第一被告镇政府补偿原告8年来失去约8亩土地的损失费共计32万元;。

4、判令乔瓦镇政府补偿自以来的国家粮食直补款4248元;。

5、判令第一被告镇政府赔偿原告的诉讼成本费五万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属于乔瓦镇娃日瓦村五一组的老农户,从未迁居过其它的地方,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原告以余正祥(系杨xx的前夫)为户主共5口人分得老住宅地附近3.54亩的承包地,该土地在黄xx家附近,原告一家人一直经营耕种这块土地,同时原告还在周围开垦了好几亩的荒坡,以此来维持着全家人的生活。4月木里县政府签订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原告的土地面积和地点均未发生变化,并颁发了编号为“(h)0005794”《凉山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实际就是土地承包合同,其中载明了合同的甲方是乔瓦镇一村五一社,法定代表人是当时的社长杨六斤,承包方户主为本案的原告杨盛慧(因在此之前杨xx与前夫余正祥已经离婚,随后与现任丈夫张xx结为夫妇),承包内容是“甲方将3.54亩旱地承包给乙方耕种,期限从19元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可是在在换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镇政府在没有原告的口头或者书面申请,也没有出现收回原告土地的法定情形下,就暗中将原告的3.54亩承包地面积更改为1.0亩,在原告领取该证书时行政人员也没有告知原告实情和减少面积的'原因,而原告因没有文化,加之对政府的高度信任,不但没有翻看其中的内容,也没有询问承包地的变动情况。之后镇政府就将其中的0.8亩土地卖给了本案的第二被告伍万华,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直到伍xx父子在该土地上修建房屋时原告才得知内情,同时也由于镇政府和伍xx之间暗中的买卖行为,导致了第二被告伍万华胆大妄为,侵犯原告的土地经营权,强行将原告其余的2.74亩土地据为己有,并非法转卖给他人修建房屋。

原告为了改善居住和生活环境,于1987年搬迁至县城扎昌街坎下边即现在的所在地居住,原处的宅基地和自留地共约两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之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可是镇政府唯独将原告的自留地和宅基地收回,又卖给了本案的第三被告张xx,张xx又转卖给他人修建房屋。

原告目前实有人口11人,均没有正式稳定的职业,生活没有保障,自20以来,由于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完全没有生活来源,同时也没有享受过国家对“三农”实行的一切优惠政策,全家人就只能靠原告的儿子张xx、女儿张xx打点小工维系着这一大家人的生活,常常是入不敷出,捉襟见肘,加之原告之夫张xx已年过七旬,体弱多病,给本来就贫寒的家庭增加了沉重的经济负担。由于乔瓦镇政府的行政行为严重地违反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导致原告8年来丧失了加上开垦的荒坡共计8亩土地。几年来,原告四处求告,讨要说法,先后找过村社领导和镇政府领导,请求纠正错误,返还原本属于原告的土地,可他们都相互推诿,难说其究,无赖之下,原告以伍xx为被告向木里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由于所请律师对案件定性有误,导致原告民事官司败诉。当时的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法官建议,根据案情,本案应属行政案件,并告知原告可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合同法》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木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真相,依照法律之规定,判令三被告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支持原告如前所述的诉求,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

木里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xx(签章)。

债务纠纷民事起诉状

近年来,债务纠纷是有发生,那么,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债务纠纷民事起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原告:李xx,男,汉族,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x室。

电话:

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x路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人民币xxxxxx元整。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x年7月,上海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施工分包合同一份,由上海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上海市外高桥xx镇北块配套商品房二期工程中施工图范围内50%号房的土建、安装、装饰、室外总体工程分包给xx公司,该合同由钟xx作为xx公司的代理人签名。钟xx、陈xx均系xx公司驻该工地代表及工作人员。

x年8月钟xx找到李xx,要求其承担该工程一部分施工任务。嗣后,实际施工中,由钟xx代表xx公司向李xx支付过一部分工程款。x年1月17日,陈xx、车xx、徐xx向李xx出具欠条,约定就上海外高xx二期工地内载“今欠李xx60型、200型挖机台班,共计人民币元整,结账人x会计。陈xx、车xx(签名)”。之后,李xx多次找钟xx及xx公司,要求对方支付所欠工程款,对方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直到起诉时仍未偿还欠款。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原告:,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身份证号码:。

被告:,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6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40000元(暂从x年1月3日计算至x年9月3日,付清之日止),共计84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x年1月3日,被告由于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用于工程周转。经协商,被告当天即向原告出具。

借条。

约定借款60万元于20xx年9月3日归还月息5%。原告分别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将60万元交付给了被告。在借款期限到期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不予偿还。鉴于该债务是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故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他们共同偿还。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故意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成都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十月十八日。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

4.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

借款合同。

担保协议等。

5.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构递交仲裁协议、

申请书。

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

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诉讼的优势表现在:

1.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

2.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

我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6个月;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法院判决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贷款纠纷民事起诉状

案由:劳动争议。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12个月的双倍工资共**元(*×11个月=**元)。

2、判令被告为原告补交社会保险金(从*年*月至*年*月)。

3、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经济补偿金**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经过应聘,自*年*月*日开始,到被告公司销售部门工作,任职**,工作期间原告遵守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但被告一直不与原告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替原告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原告向被告提出纠正未果,*年*月*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被告未给予原告任何补偿。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关的经济补偿并办理社会保险。重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法定期间内作出仲裁裁决,根据该法第43条规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遂起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纠正被告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xx性别x,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号码,住所:电话:

原告因与被告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x劳仲案(xx)第xxx号裁决书的裁决,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请求事项: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1、由原告垫付的x年x月份、x月份和x份销售费用,合计人民币xxx元;

2、拖欠的xx年xx月份和xx月份的工资,合计人民币xxx元;

3、拖欠的xxx年x月份和x月份的平时加班工资,合计人民币xxx元;

4、被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xxx元;

5、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xxx元;

6、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xx元;

7、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人民币xxx元;

8、xx年xx月至xxx年xx月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受工资损失合计人民币xxx元,并支付应得工资收入的xx的赔偿金人民币xx元;并支付xx年x月x日至本案审结的工资损失。

9、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1、原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

原仲裁裁决称:“但申诉人作为被诉人业务人员,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被诉人公司同类的营业,侵犯了被诉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企业的经营信息或者技术信息若想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和具有实用性,并要求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法》第六十一条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公司的董事和经理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对于一般的员工,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禁止义务,并由用人单位单独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时,劳动者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因此,原告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

另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侵犯了被告公司并不存在的“商业秘密”。因此,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原告注册成立了与原告经营范围类似的公司,就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

2、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错误的。

原仲裁裁决称:“且申诉人利用被诉人为其提供电脑、办公电子邮箱等工作条件,服务上述公司,并试图以上述公司名义与被诉人的客户洽谈业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这一认定是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告以侵犯原告通信自由和个人隐私的手段收集的用以证明原告试图以其它公司名义与被告的客户洽谈业务的证据是不具有合法性的。另外,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制订的所谓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并进行了公示,根据《劳动法》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是不能用来作为证据的,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证明被告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纪律,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违反了“劳动纪律”的情况下,仅仅依据来源非法的证据就认定原告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是严重错误的。

另外,被告不但拖欠原告工资长达几个月之久,并且拒不返还原告垫付的业务垫支费用。原告作为一名普通的业务人员,不仅要供养年迈患病的父亲,还要支付高达xx元的住房月供。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原告当时生活的窘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原告真的.有被告指控的所谓“xx”行为,也完全是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是一种求生存的不得已行为,如何谈得上“严重”情节。基于此,原告的行为也不会构成《劳动法》25条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劳动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它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作出公正裁决,维护弱势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

20xx年x月x日。

纠纷民事起诉状

住所:阜阳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告:李xx(又名李xx),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xx一期x号楼xx户,电话:xxxxxxxx。

原告不服阜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阜劳仲裁字(20xx)第x号裁决书,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20xx年6月份工资800元。

2、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为被告补发从工资中扣发的风险金100元。

3、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二个月的双倍工资1600元。

4、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00元。

5、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为被告补办20xx年4月至20xx年6月的各项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被告xxx年4月10日到原告阜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秩序维护员工作,在职期间疏于职守、不服管理,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被告于20xx年6月30日擅自离职,于20xx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20xx年12月底阜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阜劳仲裁字(20xx)第40号裁决书。但该裁决出现了较多的事实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理由如下:

一、原告六月份未领取的工资是720元,但劳动仲裁结果竟支持其800元,这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二、该仲裁裁决不应该支持原告向被告补发风险金100元。入职时,被告曾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我愿在贵公司服务至少一年,期间如本人提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办理相关手续,其风险金和绩效工资作为违约金和培训费用不再领取”。期间对他们进行了培训。另外,由于其纠集他人于6月30日扰乱正常的办公秩序,被公司罚扣。因此不应该支持原告向被告补发该风险金。

三、原告不应该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自20xx年6月30日起,没有办理任何交接手续,拒不上岗执勤,经领导多次劝说,通知其到工作岗位,被告拒不理睬,擅自离职。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原告的规章制度,违背其在应聘人员登记表中“……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办理相关手续”的承诺,同时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阜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却支持了被告的仲裁请求,支持了李xx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显然是不合法的。

四、原告不应该向向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00元。原被告的招工表、应聘人员登记表等把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的非常明确。原告已经和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问题。但劳动仲裁裁决却支持了被告双倍工资1600元。法律规定的双倍工资即便适用于本案被告,双倍工资的赔偿也应按照不高于实发工资的标准。被告工作期限是两个多月,四月份工资443元,五月份723元,六月份720元,合计1886元。劳动仲裁裁决竟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2400元(六月份工资800元,双倍工资1600元)。可见裁决的结果于理不通、于法不容。

五、入职后被告不按原告的要求填写社会保险参保申请,承担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因此,未能办理的责任在被告。

综上所述,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明本案事实,裁决结果有诸多不合法、不公正之处。为此向贵院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此致

阜阳市xx区人民法院。

xxx责任公司。

20xx年x月x日。

民事纠纷起诉状

原告:xx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12月8日,被告将瓯海xx厂房防腐工程发包给原告,并与原告签订了《xx厂房防腐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施工面积约为1350㎡,总工程价约为100000元,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工程款。在原告施工过程中,被告又增加了xx厂房三楼、四楼的地坪防腐工程。合同对如何支付工程款作了约定:1、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总款30%作为合同定金;2、工程全部完成,经现场验收合格,核对施工数量,被告向原告付清工程款65%,余下5%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一年后,一次性付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保修期为壹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5万元的定金。x年2月21日,被告验收了该工程,并对原告实际施工面积和工程总价款都予以了签字确认。原告实际施工防腐面积为3237.7㎡,工程总价款为256409元。时至今日,该工程的保修期早已届满,但被告分文未付余下工程款206409元。原告曾多次催讨该款项,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为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予以判决。

此致

瓯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民事起诉状离婚纠纷

原告一:

身份证号:

住所:

原告二:

身份证号:

住所:

被告一: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被告二: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_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工程集团_______分公司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的合同无效。

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______元及利息(以购房款______元为基数,自付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__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系被告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____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____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约定:两原告购买被告_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将要建设的商品房(房屋面积共约_____平方米,车库约___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_元,两被告应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告_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支付首期购房款______元,剩余房款由两被告办理银行按揭,被告应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方依据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被告方_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合同,并以各种理由推辞。

后经两原告调查得知:被告_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所预售给两原告的商品房至今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至今也未建成。被告_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的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诉!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欠款纠纷民事起诉状

欠款纠纷的事件时有发生,协商不了的可以进行法律诉讼,那么,以下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欠款纠纷民事起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暂计至年月);。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此致

临渭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原告:xx市xx区五金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市xx区xx街xx村28巷8号。

被告一:广州市xxx纺织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

地址:广州市xx区xx镇xxx村xx开发区。

被告二:何xx,男,汉族,x年5月8日出生,住所:广东省xx市xxx镇xxx村xxx二巷1号。

被告三:王xx,男,汉族,x年1月24日出生,住所:江西省xx市xxx县xxx镇xx村xx组2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500000元人民币。

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年3月至x年8月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钮扣,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00000元人民币。被告于x年10月19日出具欠条(详见证据一),第二被告、第三被告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尔后,原告曾多次向三被告催收欠款500000元人民币,但三被告都以种种借口、不同方式搪塞敷衍拒绝支付欠款。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

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望公正判决。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年月日

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

诉讼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诉讼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只要债务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债权方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以债务方的意志为转移。有的债权人对通过诉讼手段催收欠款缺乏信心,比如担心分期还款的最后期限没有到期就起诉,可能对已不利,这实质上是因对法律的不了解而产生的莫须有的恐慌,其实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债权人在诉讼之前进行一些法律咨询是必要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已经施行的《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庭前交换证据暂行规则》更是规定,对于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未经庭前交换的,不予质证和认定。因此证据的收集、保护和及时举证就显得尤为重要,不然就会面临不利的后果。

民事起诉状离婚纠纷

一、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遗产(总价约110万元)。

二、请求判决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包括__________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6产权,__________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9产权,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起诉状离婚纠纷

1.判令被告立即腾出所租赁的房屋;。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

20__年2月___________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因双方对有关约定事项发生异议,于是经双方协商,在20__年_______________月初,对原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从新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合同作废并已销毁。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第7款(即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房屋为无明火商业用房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押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即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a:________________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经营的。)的约定,使用明火和进行无照违法经营。20__年2月_______________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告知书》,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气罐,被告不予理睬,拒不接受。20__年3月_______________号,物业向被告送达了《通知函》,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气罐,被告仍然不予理睬,拒不接受。

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此致

北京市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

附:________________本诉状副本一份;证据材料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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