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优质16篇)

时间:2023-12-19 11:43:21 作者:温柔雨

在组织和社会生活中,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可以确保秩序和公平。针对不同行业和组织,以下是一些规章制度的案例,供参考借鉴。

《火炬电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同方软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及要求。

第四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五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六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七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三条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四条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二十条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四条股票转让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二十五条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六条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做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十二)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参考

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期,存在各种不规范的情况。为此,在发展证券市场的过程中,证监会一直重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制定工作。在主要借鉴他人经验的基础上,现已初步形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规范。首次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分别由《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的相关条文规范。

2、主要监管部门及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目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证监会、两个交易所和中注协。相对来讲,证监会享有最为广泛的权力,也是最权威的监管者;交易所处于一线监管的地位,但其享有的权限相对较为有限;中注协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监管较为间接,主要是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来实现的。

证监会的历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统计资料表明,信息披露监管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被处罚的公司数增加。如下表所示,上交所处罚的上市公司,1999年为11家,2000年为24家,2001年9月14日前为27家;相比之下,深交所的处罚力度较大。深交所处罚的上市公司,1997年为10家,1998年为16家,1999年为6家,2000年为23家,2001年9月10日前为65家。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1998年为5家,1999年为8家,2000年为6家,2001年8月21日前为1家。

其二,处罚的力度有所加大。以深交所为例,1997年到1999年只有一家上市公司被公开谴责,其余的都只是公开批评,2000年处罚的23家上市公司中,公开谴责的是3家,2001年处罚的65家上市公司中,公开谴责的达到25家之多。证监会的处罚力度也在不断加大,而且,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逐步引入了刑事处罚。

・对策・提高违规成本。

1、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不仅通过责令违规者赔偿受害投资者的损失可以有效地剥夺违规者通过违规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而且给违规者强行加上了一种经济上的巨大负担。同时,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可以有效地动员广大的投资者来参与监控。我们建议借鉴美国的经验做法确立以下两个可以操作的诉讼机制:股东集体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2、建立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体系。

1、确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

根据有关的证券市场监管理论,政府在市场监管中不应事必恭亲,将自己置于矛盾的焦点,而应将证券中介机构及各种自律机构推向监管的第一线,从而使自己处于一种相对超脱的地位。

2、中注协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

要结合政府转变职能的`工作,进一步理顺协会与有关政府部门的关系。要加紧研究并理顺中注协与地方注协的关系。同时,中注协应顺应行业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循序渐进,逐步实现行业自律化管理。

3、建立信息披露的风险预警系统。

&。

nbsp;我们建议建立一种上市公司的风险预警系统,通过科学的风险预警系统的监测,当有着内部逻辑的众多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情况时,自动发出不同种类的风险预报,并将之转化成一般投资者能够理解的信息。这将大大地提高及时发现违规的能力,并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免受巨大损失。

4、加强监管力量。

从某种角度来讲,即使制度很齐全,没有足够的专职人员去执行,最终也很难有多少实际效果。所以说,要增加监管人员的数量。另外,在补充监管人员数量的同时,要注重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

5、改进监管部门的工作方式。

作为一线监管力量,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方式有待改进。我们认为采取事前登记,事后审核的方法比较可取。作为监管二线的证监会,一方面应该做好对交易所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证监会应认识到自己远离市场的弊端,为了更及时地了解到市场的动向,也应该积极主动地拓展自己的工作方式。

我们不难看到,在加大处罚的同时,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屡禁不止,性质一个比一个恶劣,并且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被处罚上市公司数目的历年增加本身也说明了这一问题。这就是说,信息披露监管中尚有许多问题须待解决。我们认为,当前信息披露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1、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最主要的监管者。ipo阶段,由证券商向证监会推荐上市公司,证监会对ipo所有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该公司能够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也就是说,ipo中,由证监会负责信息披露的监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是最为详尽,最为全面,按理说,应该最容易从招股说明书中发现问题的。但从已经查处的案例来看,不少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已疯狂做假的不法行为却没有被及时发现。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是在持续披露阶段,对于持续信息披露的载体------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审查,交易所相当一段时间里采取事前审核的办法。事实上,法律上留给交易所审核材料的时间很少,以目前交易所的人力、物力,尤其是对定期报告,在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相对集中的几天时间内,认真地审核众多上市公司上报的信息披露材料,是很难做到的。这就造成了事实上的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2、处罚不力。

在各种法律责任制度中,只有民事责任具有给予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的功能。然而由于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对受害投资者却没有给予补偿。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方面,监管力度同样显得不够。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造虚假的发行文件而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处以非法募集资金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是,迄今为止,违反有关规定而欺骗上市,甚至上市后还继续造假欺骗股民的上市公司,已经多次被揭露,但并没有都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给予处理。

(二)中注协的监管。

中注协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来实现的。尽管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正在不断理顺,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提高,但与我国蓬勃发展的证券市场的需求相比,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1、行业监管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

目前来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监管体制更倾向于美国模式。在我国行业自律机制薄弱的现实情况下,采用此种模式,可能会有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发达,经济条块分割和地方本位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从而导致地方政府为谋求地方经济利益,通过对地方注协的控制,介入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管理,进一步削弱行业自律监管体系的权威性。比如,地方政府为保证本地公司取得上市资格,就通过高估资产,虚报盈利,虚假包装来造假上市。

2、处罚力度不够。

据统计,2001年上半年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共有117名注册会计师、198家机构受到了警告、暂停执业、吊销资格等行政处罚;422名注册会计师和73家机构受到了通报、强制教育等行业自律性处罚;5名资产评估师和18家评估机构受到了行政处罚;5名资产评估师和38家评估机构受到了行业自律性处罚。尽管监管力度在加强,但到目前为止,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还没有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因参与造假或重大失职,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作出民事赔偿。(陆正飞汤立斌卢英武)。

来源:上海证券报2002.07.15。

文档为doc格式。

信息管理制度

为了使企业在管理上跟上时代的发展,适应信息社会及网络经济下的市场竞争环境,运用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工厂的工作及管理效率,必须借助于网络及计算机等现代化的环境及工具,这就要求企业本身要注重信息化的发展,而信息化的健康发展就必须有一个好的管理制度来保障,籍以创造及巩固企业好的信息化发展的软环境及硬环境,因此,特制定《x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条。

信息化工程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管理工程,必须做好系统测试、运行及维护工作,系统持续改善。

第三条。

严格按工厂发展规划及年度信息化发展计划开展工作。

4、按工厂年度宣传计划,协助宣传部门搞好企业信息化宣传材料的准备工作,针对不同层次做到由浅入深,趣味多变。

5、按工厂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协助教育部门搞好教材、教师、教学环境的准备工作。

6、搞好企业信息化发展的外部环境,与各级政府及组织保持良好的关系,尽力争取经济政策上的支持。

7、搞好企业各应用系统的选型、采购工作,其中软件的选型要从企业实际需求出发,多比较,强调软件原厂商及实施商的技术实力与发展软件产品的适应性,追求软件的性价比。实施时,与软件原厂商、实施商、技术依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多交流思想认识,克服各种阻力。另外发挥各业务部门的主观能动性,以业务部门为主,树立服务的思想。硬件的采购到货比三家,追求性价比、实用性、安全性及扩充性等等。我订有效合同,搞好验收等把关工作。

8、系统的软、硬件维护、管理及调配由信息中心组织实施,归口管理,维护工作做到系统的正常运行,管理工作做到账物一致,调配工作做到按需分配,充分发挥系统软、硬件的效率。

9、办好企业网站,维护企业网页,同时对与internet的连接把好安全关(防火墙)。

10.搞好企业内部网的防毒作用,网络用机严禁私接光软驱,私自安装软件,尤其是游戏软件。

11.严禁拆换网络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零部件。

12.把好企业上internet关,各部门确因工作需上网查询、发布信息、收发电子邮件,填写申请书,需经厂领导或信息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进行。

13.信息中心搞好网络管理工作,企业内部网必须把好用户及密码的关,合理分配ip地址,搞好虚网划分及管理。

14.各部门对硬件设备的使用,必须必须按相关设备操作规程进行,严禁带电拨插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不得私拉网线,软件的使用严格按操作指南进行,不得任意删改系统文件及别人的文件。

15.各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应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由各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并指定人员真心专管,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涉密的计算机要经严格审查,并由经岗位保密培训的人员专门负责,其计算机要设置口令。

16.网络及其他单元系统用机的软件安装及维护必须由信息中心相关管理人员确认以后进行。

17.信息系统的开发由信息中心主持进行,尽量减少信息化孤岛,开发的平台应结合网络系统实际来定,避免孤立行事,将开发纳入信息化发展正常渠道,对于有难度的开发由信息中心确认后可派专人进行。

18.信息中心人员应指导、教授业务部门人员有关系统的应用,保证业务部门人员能正确使用系统。

人员搞好自己理论学习工作,平常有时间多看书,多交流,作好学习总结。

20.信息中心搞好全厂计算机及相关设备(软、硬件)的调研、选型、采购、实施、管理、维护(修)、调配等工作。

21.信息处理中心负责解答业务部门在使用网络及计算机过程中碰到的任何问题并协助处理好问题,搞好工厂宣讲工作,提高企业员工对工厂的认识。

22.定期进行设备的清查工作,尤其是设备调配之后,保证配置的完整性并作好封记,更新管理账目。

23.计算机及相关设备采购严格按需求或计划进行,验收时严格按合同设备配置清单执行,认真作好验收记录,对不合格品负责退换。

24.信息中心负责设备的入库或转固定资产工作,任何采购件必须转固定资产或入库,只有这样后才能持相关票据到财务处报账,任何领用品必须开增值税发票,增增税发票及入库单办理账务。

第三章:内部电脑安全管理。

随着企业生产节奏的加快和办公现代化,我厂使用电脑的车间、处室越来越多,现有电脑安装部位普遍存在防范措施薄弱,安全隐患突出。而近期以来,地区高校内部和有关电脑经营公司均相继发生电脑被窃案件,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从案件性质分析,电脑已经成为犯罪分子重点侵袭的目标。因此,为安全使用电脑,防止各类案件的发生,结合工厂情况,特重申加强内部电脑安全管理的通知如下:

一、凡配有电脑部门的领导要从思想上重视电脑部位的安全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负责对使用和管理电脑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二、电脑管理和使用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电脑台帐,电脑软件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带出和外借,自觉做好保密、防盗和防病毒工作,更不得用电脑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三、电脑室内必须加强对火种、电源的管理,不得擅自动明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源必须保证安全,人员离开后应切断电源。

四、电脑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完善,应做到人员离开后能够关窗锁门。

五、严格外来人员管理,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进入电脑室或操作电脑。

六、此通知下发后,各部门要对电脑部位进行认真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人员是否落实,防范措施是否完善,对存在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杜绝各类案件的发生。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精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同方软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及要求。

第四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五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六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七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三条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四条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二十条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四条股票转让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二十五条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六条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做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十二)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五条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

(二)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三)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股票挂牌的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站或报刊上发布。

第三十六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其他临时报告应立即呈报董事长和董事会,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推荐主办券商的规定,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20xx年4月10日。

《火炬电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年7月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所有投资者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本制度第四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六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二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二十六条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一节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涉及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公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申请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申请新股上市的,还应当编制股份变动报告书。

第三十条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其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后,应当在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下列文件:

(一)招股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

第三十一条公司申请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配售结果的公告;。

(三)配售股份的托管证明;。

(四)有关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说明;。

(五)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应当在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前。

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流通提示性公告。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

(二)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

(三)配售股份的发行价格;。

(四)公司的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及其摘要以及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停牌申请(如适用);。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八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三十九条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条前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本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第三十九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

显违反会计准则、本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四十三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四十六条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七条公司按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按照第四十五条或第四十六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十九条公司按照第四十五条或四十六条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五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本制度或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作并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相关文件。

第四节应披露的交易。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五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包含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五十五条公司发生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依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标准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六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十七条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四)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六)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二)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六十条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六十一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二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本制度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文件;。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意见;。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四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本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二)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六条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财务会计信息;。

(三)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四)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五)偿付能力信息;。

(六)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七)重大事项信息。

第七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名称及缩写;。

(二)注册资本;。

(三)注册地;。

(四)成立时间;。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

(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

(九)经营的保险产品目录及条款。

第九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

(二)董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三)监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情况;。

(五)公司部门设置情况;。

(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第十条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三)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中存在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保险公司还应当就此作出说明。

实际经营期未超过3个月的保险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应当与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二)风险控制,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简要介绍、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经营情况,包括产品的保费收入和新单标准保费收入。

第十三条财产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商业保险险种经营情况,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准备金、承保利润。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偿付能力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

(二)资本溢额或者缺口;。

(三)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

(四)相比报告前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变化及其原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对手;。

(二)定价政策;。

(三)交易目的;。

(四)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

(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计算,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更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三)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发生变更;。

(五)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七)撤销省级分公司;。

(八)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

(九)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或者重大投资损失;。

(十)保险公司或者其董事长、总经理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

(十一)重大诉讼或者重大仲裁事项;。

(十二)保险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受到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罚;。

(十三)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公司互联网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制作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在公司互联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以及预计披露时间。

保险公司延迟披露的时间不得迟于规定披露期限届满后的第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的互联网站应当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最近3年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内容不得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披露的内容相冲突,且不得早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流程;。

(四)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应当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保险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承办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的联系方式报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公司互联网站建设,维护公司互联网站安全,方便社会公众查阅信息。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使用中文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保险集团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但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除外。

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上市保险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经披露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可免予重复披露。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2日起施行。

信息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医院计算机网络管理,确保网络、数据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医院计算机网络包括服务器、终端计算机、打印机、网络周边设备由医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和维护。

三、内网工作计算机严禁接入外网线路,包括无线上网卡。除运行医院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外,不得进行其他用途。

四、计算机摆放要通风、防潮(水)、防尘、防雷,时刻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各科室负责人应负责计算机的管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操作,严禁不相关人员操作、使用计算机。

五、各部门要做好网络防毒、防黑等安全防范工作,按要求定期做好数据备份的工作,不得使用光盘、软盘及u盘等。如因上述因素造成计算机感染病毒、黑客攻击或网络故障,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未经批准不得为任何无关单位或个人查询和拷贝数据资料。为防止数据资料丢失,严禁在微机上进行与各项业务无关的其他操作。

七、各部门、各科室必须按照事先规定的权限使用网络资源,禁止私自更改系统设置、乱设乱用ip地址、扰乱网络资源正常分配的使用,严禁非法访问或使用各种手段及相关的软件攻击其他部门的计算机。

八、相关软件及其计算机使用人应熟悉自己所负责的功能软件与计算机的操作,提高工作效率。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均发行股票或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信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收购、合并公告等。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其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信息披露的同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证监局。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制定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依法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银行、证券、保险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明确要求,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应披露事项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发行人可以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做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发行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证券上市前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上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五条依法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相关内容应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比照本办法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八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有明确要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季度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报告期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四)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原因分析,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管理层对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说明和分析;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对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和业绩分析,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八)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相关说明;

(九)报告期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

(十)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判断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未按期披露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报告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主动告知上市公司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异常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当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就相关情况及时作出公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向相关各方了解,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予以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负责部门及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权;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实物和电子档案的管理;

(十)对员工开展信息披露及保密责任培训的安排;

(十一)涉及控股子公司的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未尽职人员的处罚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注册所在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情况,确保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确定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定期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交;董事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签收并送达各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确定临时报告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五条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披露信息,持续关注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管理层会议等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需经董事、监事知晓的重大事件,董事会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指定专人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地书面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作出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三条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公认的道德规范发表专业意见,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当强化风险意识,勤勉尽责,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态度和执业谨慎,结合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恰当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明确说明原因和依据,并对意见涉及事项对财务报告的影响作出估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上市公司所作的会计估计和会计处理是否适当作出实质性判断,不得以“无法判断”为由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五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评估准则和评估程序,实事求是地出具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

第五十六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涉及上市公司的法律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中国证监会的业务标准。

律师应当在对相关材料和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就当事人所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

第五十七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上市公司作出不实、或者严重误导的评论,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

第六十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勤勉尽责的,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进行监管谈话;

(二)出具监管警示函;

(三)责令改正;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非法获知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在整改完成前,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和审核该机构的业务许可类申请事项。必要时,可以移交其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处理。

保荐人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按照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为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证券法》第十一章的有关条款处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实施处罚。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还可以在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专项文件。

第六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非法获取、传播、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九条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对上市公司做出失实报道,误导市场、扰乱证券市场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上字[1993]43号)、《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证监上[1996]26号)、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8号)、《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50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使公司在管理上跟上时代的发展,借助网络及计算机等现代化的环境及工具,创造及巩固企业信息化发展的软环境及硬环境,提高工作及管理效率,特制定《企业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二条 信息化工程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管理工程,必须做好系统测试、运行及维护工作,系统持续改善。

第二章 信息化工作管理

第三条 严格按企业发展规划及年度信息化发展计划开展工作。

第四条 协助宣传部门搞好企业信息化宣传材料的准备工作,针对不同层次做到由浅入深。

第五条 搞好企业信息化发展的外部环境,与各级政府及组织保持良好的关系,尽力争取经济政策上的支持。

安全性及扩充性等,并做好验收等把关工作。

第七条 系统的软、硬件维护、管理及调配由信息中心组织实施,归口管理。维护工作做到系统正常运行,管理工作做到账物一致,调配工作做到按需分配,充分发挥系统软、硬件的效率。

第八条 办好企业网站,维护企业网页,保障网络安全。

第九条 严禁拆换网络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零部件。

第十条 搞好网络管理工作,公司内部网必须把好用户及密码关,合理分配ip地址,搞好虚网划分及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门对硬件设备的使用,必须按相关设备操作规程进行;软件的使用严格按操作指南进行,不得任意删改系统文件及他人文件。

第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指定专人管理,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涉密的计算机要严格审查。

第十三条 网络及其他单元系统用机的软件安装及维护必须由信息中心相关管理人员确认以后进行。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要尽量减少信息孤岛,开发的平台应结合网络系统实际来定,避免孤立行事,将开发纳入信息化发展正常渠道。

第十五条 信息中心负责和协助搞好企业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调研、选型、采购、实施、管理、维护、调配等工作。

第十六条 信息中心负责和协助处理各部门在使用网络及计算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七条 严格按需求或计划采购计算机及相关设备,验收

时严格按合同设备配置清单执行,认真作好验收记录,对不合格

品负责退换。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设备的入库或转固定资产工

作。

第三章 内部计算机安全防范管理

第十九条 凡配有计算机的部门须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防

范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负责对使用和管理计算

机的人员进行教育管理。

第二十条 计算机管理和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管理

制度,完善计算机台帐,计算机软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出和

外借,自觉做好保密、防盗和防病毒工作,更不得用计算机从事

任何违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加强计算机室内火种、电源的管理,不得擅自

动明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源必须保证安全。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完善,人员离

开后关窗锁门。

第二十三条 外来人员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擅自进入计

算机室或操作计算机。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重点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

人员是否落实,防范措施是否完善,对存在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

改。

第四章 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依据公司保密管理办法,公司计算机管理应建

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应采取以下计算机保密方法:

1.同密级文件存放于不同计算机中;

2.设置进入计算机的密码;

3.设置进入计算机文件的密码或口令;

4.对计算机文件、数据进行加密处理。

5.为保密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更换不同保密方法或密码口

令。

6.经申请并获得批准,才能查询、打印有关计算机保密资料。

第五章 信息化网络安全管理

德和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要熟练掌握紧急情况下采取

应急措施的方法和步骤。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计算机操作人员应经常进行病毒检测。

第三十条 发现病毒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病毒清理,新发现

的病毒类型和重大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

第三十一条 操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工作权限进

行操作,严禁利用计算机技术超越权限访问或私自修改他人信

息。

第三十二条 严禁利用计算机技术制造和传播病毒,严禁攻

击和非法访问服务器。

第三十三条 在网络通讯和系统内部互相传递媒体介质时,

进行病毒检测后方可传送,对于外来的、未经检测的软件和数据

一律不准上机和上网。

第三十四条 计算机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国家保密法

和信息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行职责,确保不泄密。

第三十五条 对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应做双重备份,以防

止数据丢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圣源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河北圣源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化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化管理行为,保障信息化系统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化管理体制

第三条 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的信息化管理模式

统一领导:公司在信息化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具体工作等方面做出统一安排与部署。

垂直管理: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信息化管理工作实行垂直管理。

第三章 信息化管理机构

第五条 信息技术部岗位设置 网络管理岗,主要对计算机软硬件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处理一般性的计算机故障。

软件开发岗,主要对代理业务系统、oa系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开发一般性的功能。

第六条 信息技术部部门职责

1、负责制订计算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2、负责制订公司信息化建设及网络建设的'规划;

3、对计算机硬件设备、网络设备及其他外接设备的采购提供建议及技术支持;

4、负责制订公司业务系统的开发及应用;包括核心系统、oa系统、呼叫系统。

5、负责公司网络系统和业务平台的维护、管理、数据信息处理,业务系

统保密口令,保证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6、负责总、分公司计算机软、硬件的维护;

7、负责公司vpn网络的架设;

8、负责分支机构出单系统的安装与维护;

9、负责制作、维护及更新我公司内部办公网和互联网的网站;

10、协助公司各项活动宣传的设计与制作,负责信息的采集、督促及考核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计算机设备管理

1、公司所有计算机由信息技术部统一进行管理,负责计算机的日常维 护和相关软硬件的安装、管理。计算机使用人员要配合信息技术部的管理。

2、公司所有计算机设备明确责任人,由使用人负责其安全。随机或网络所配备的软件、资料要交信息技术部统一保管,由信息技术部负责建立维护档案。

3、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计算机系统的设置和网络连接设备。计算

机出现软硬件故障,必须及时向信息技术部报告,由专人维修,其他人员不得私自进行维修。

4、未经许可,所有人员不得改动网络布线及插座,不得擅自增加网络 设备,如:交换机、路由器、集线器等。

5、计算机使用人员必须爱护机器,经常保持办公室和计算机设备

的清洁卫生。电脑周边禁放化学药品、水瓶、水杯,禁止使用计算机时吃食物。特别注意防尘。避免阳光直射计算机,如遇强雷雨天气服从信息技术安排操作。下班离开办公场所必须关闭计算机。

第五章 计算机软件管理

1、计算机软件的安装与卸载必须由信息技术部人员进行操作

2、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本公司的各种软件,数据非经领导同意严禁外传和拷贝。

3、凡使用外来软件光盘、软盘等,需经信息技术部人员同意并进行严格病毒检测后才能使用。

4、严禁在计算机上安装任何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尤其是游戏软件等,防止计算机病毒感染我局网络系统,保证计算机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章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1、公司局域网所有联网计算机统一安装信息技术部提供的杀毒软件, 使用人不得随意破坏、删除其杀毒软件。杀毒软件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信息技术部,以进行处理。同时信息技术部每月对集团计算机进行系统补丁更新。

2、非信息技术部人员不得扫描、监控公司局域网网络,任何人不得盗 用、窃取他人的资料、信息等。不得随意安装各类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尤其不得安装能对操作系统进行修改的软件、以防止网络系统被破坏和数据信息资料丢失、泄密,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3、公司员工严格遵守保密原则,重要文件和软件要存档或备份。保密 和保护性文件及软件严禁随意调阅、打印、拷贝和外借。对于离司人员废旧通讯账号及时回收,以免信息外泄。

4、需联网、上网单位应向信息技术部申请分配、更换或增加ip地址。 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信息技术部分配的ip地址,严禁私自乱设、修改ip地址,如有违反者,取消联网权限,并进行相应处理。对于非公司的设备不予联入公司网络。

ip权限设置分为:a类、b类、c类。

a类(各公司总经理室成员):全部开通。

b类(各公司部门负责人):可上邮箱网站http://、各保险公司网站、人力招聘网站等特殊需求网站及msn和qq通讯软件。

c类(员工):只可登录通讯软件及各保险公司网站。

5、各公司的部门经理可开放usb口,其他人员计算机均屏蔽usb

口,员工如需可到其部门经理处使用移动存储设备,公司部门经理负责其部门员工外发文件及信息安全性的审核。

6、各部门使用的邮箱及qq帐号由信息技术部提供,部门员工如需发送邮件或qq传输文件,可直接使用其员工部门负责人计算机进行相应操作,部门负责人对文件进行审查后,方可传送。

7、公司计算机仅可用于办公,不得用于与工作无关的用途,禁止玩游 戏和观看影碟。不得在网络上浏览、传播不健康和反动的内容;不得在局域网、互联网发布有损集团形象和员工声誉的言论。

第七章 数据安全管理

1、信息技术部提供数据存储服务器,员工必须随时将重要数据备份至服务器,由信息技术部刻盘留存。

2、如果发现数据丢失,禁止执行其他操作,应立即通知信息技术部进行数据的恢复工作。

3、员工在离司前应办理计算机数据的交接工作,必须由其主管领导及信息技术部同时进行监督交接。

第八章 服务器主机管理制度

1、服务器主机必须放置于通风、防尘、防水、防静电、防磁、防辐射、防鼠、移动方便的位置,切忌近火源、水源、化学物品及多灰尘的地方。

2、信息技术部负责本单位工作站主机的定期清洁工作,维护工作站主机的正常有序运行。

3、非公司指定系统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对服务器主机进行硬件维护、软件安装卸载等操作。

4、保证服务器24小时不间断正常工作,不得在服务器专用电路上加载其它用电设备。

5、非工作需要,内部服务器主机严禁接入因特网,并安装好杀毒软件,做好病毒防范,杜绝病毒感染。

6、管理人员填写工作日志。

第九章 网络故障应急预案

1、服务器故障排除的时间一般不能超过2小时,特别情况不能超过4 小时。

2、信息技术部人员必需在上述时间内完成故障检测、修复、软硬件卸载更换等工作,公司信息化管理系统必需提前购置常用硬件以备及时更换。

3、当一线操作人员在使用系统时发现访问数据库速度迟缓、不能进入相应程序、不能保存数据、不能进行网络拷贝、要检索数据时较长时间没有反应等情况,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领导在确认问题后填写申请,并由公司高层领导核准。

4、对于需要将服务器主机外送维修的,必须在开始检测起1小时内提出申请。

5、信息技术部人员应时常与软硬件服务商保持较好的联系,一旦出现硬设备或耗材损坏,能及时通知他们以最快速度提供支持。

6、对于可能发生的故障,信息技术部人员必须努力将故障发生的次数 减小到最低状态,若需要某些支持应该提前提出。

第十章 业务出单系统管理

1、各保险公司出单系统由信息技术部统一进行安装和维护。

2、登录帐号由业务管理部进行发放。

3、出单人员离司,业务管理部必须将出单登录密码进行更改。

第十一章 信息化系统管理

1、组织拟定软件运行的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并安排各项具体任务;

2、组织拟定业务系统运行的使用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3、指导、监督、各种业务系统使用单位的相关工作;

4、负责业务系统运行期间与各使用单位的协调工作;

5、负责软件的技术支持、升级、衔接培训等工作;

第十二章 人员管理

人员的选用:符合:计算机相关专业,有相关工作经验者,熟悉计算机各种操作系统的安装,程序的使用。能独立组建小型局域网。

人员的考核:1、日常处理发生的软件故障,2小时内解决完毕

2、做到线路畅通,机器正常运行。

3、详细记录日志,重大网络事故单独说明

4、定期备份各种办公数据。

第十三章 监督和检查

1、员工利用公司计算机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或者未经许可进行软硬件的安装、拆卸和移动,系统管理人员将报告公司处理。

2、员工以恶意破坏、删除、拷贝、拆卸等行为造成公司系统数据或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信息技术部人员将报告公司处理;如果触犯法律的,将由公司报请相关执法单位处理。

3、在计算机上装载游戏软件,或在工作时间利用软盘、光盘玩游戏软件,以及利用计算机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进行经济处罚。

4、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细则由公司人事部门制定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本规定由信息技术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河北圣源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计算机软硬件统计信息

一、 总公司计算机软硬件

1、硬件信息:

公司共计台式计算机36台,笔记本8台,打印机4台

台式机型号为联想启天m4300、联想扬天t3900

笔记本型号为联想旭日420mc

打印机型号为hp1020、espon635k

2、软件信息:

总公司负责搭建虚拟局域网,对数据进行加密传输,保证可控性及保密性。应用软件如下:

财务软件:金蝶财务 ctbs沟通远程系统

业务软件: 代理核心业务系统

办公软件: 办公自动化系统

二、 分支机构计算机软硬件

1、硬件信息:

业务岗计算机型号 联想启天m4300

财务岗计算机型号 联想启天m4300

打印机型号espon635k

2、软件信息:

金蝶财务软件、代理核心业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均安装在总

公司机房服务器端,总公司信息技术部统一管理登陆地址、账号、权限。分支机构登陆vpn后,自动连接个系统登陆地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实现xxx集团信息化目标,规范公司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司信息系统,通过计划、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管理、软件系统管理、网络建设管理和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控制,提高使用效率,最大程度满足公司经营和管理活动对信息管理的需求,促进公司信息化有序规范地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各二级公司、各部室。

第二章 信息化管理原则及职责

第一条 企业的信息化管理一般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信息化管理应纳入到企业本身的发展战略中,要与企业未来的目标管理发展充分结合,信息化规划要适合企业的发展规模和发展阶段需要。

(二)提前规划原则:企业信息化需要以发展的眼光,站在企业优化的高度,做好对公司信息化的中长期远景规划。

(三)分步实施原则:公司的信息化建设工作由公司信息化职能部门进行整体统一规划,具体实施将采取按计划分阶段逐步实施的过程。

第二条 信息化职能部门在公司信息化管理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和调整公司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方案。

(二)组织实施公司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规划方案。

(三)根据自身专业出发对相关产品进行合理化建议和推荐。

(四)公司各类信息系统、软硬件和网络的组建、日常管理和维护。

(五)组织处理公司各类信息系统故障。

第三章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管理

第一条 信息化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计算机及相关信息系统设备的配置技术标准等管理。

第二条 信息化职能部门负责收集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最新市场行情信息,提供建议和方案,并负责对采购的设备进行验收。

第三条 计算机或网络设备出现故障,知情人员必须及时告知运营部,由运营部安排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技术处理并给予修复,对不能进行修复的设备,由运营部相关人员明确故障原因,出具鉴定结果,送相关外部机构进行维修处理。

第四章软件系统管理

第一条 公司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信息化职能部门提出新增或修改软件相关系统模板。信息化职能部门根据各部门需求情况制定相应表单、流程。

第二条 公司软件系统由信息化职能部门负责相关操作的技术支持和协助。所有信息化系统软件帐号由人事部向信息化职能部门信息管理人员提出分配需求,由信息管理人员进行帐号和相关权限的分配。

范进行操作。

第四条 信息化职能部门负责各类应用软件系统的升级、维护和管理。

第五章网络建设与网络资源管理

第一条 信息化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对网络的需求,统一规划,制定相应方案报相关领导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严禁公司人员利用公司网络资源进入非法网站、下载浏览非法信息,发布非法言论;严禁在公司电脑上保存非法资料和利用黑客等手段下载保存公司信息系统内的机密信息。对于造成违法结果的,信息化职能部门有权配合公安部门对相关日志、记录等信息进行提取和备案,并将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信息化职能部门应遵守公司保密制度,对公司网络和安全、完好负责,定期对网络线路和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不得向其他任何人员泄漏本公司网络结构、网络布局、布线系统及软件结构、代码、软件注册码或序列号等有关网络方面的任何信息。

第六章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第一条 公司的信息系统安全由信息化职能部门统一进行监控管理。

组织信息系统的备份工作,保证系统故障后能及时恢复。

第三条 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应对本人使用的系统帐号和口令保密,由于帐号、口令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帐号拥有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信息化职能部门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负责收集、病毒木马报告,追踪最新病毒动向,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安装有效的杀毒软件或及时下载最新杀毒软件指导计算机使用人员进行病毒防范。

第五条 各部门应配合信息化职能部门做好计算机登记、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七章突发情况处理

第一条 网络系统核心设备或主干网络线路发生故障,或因服务器软硬件故障、黑客、病毒攻击,公司主要的应用系统停止服务或系统瘫痪等情况时,运营部应及时组织力量解决突发事故,恢复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条 突发事故发生后,信息化职能部门需及时通知相关领导和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 突发事故处理完后,信息化职能部门需组织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对事故进行估,并提交分析评估报告给相关领导。

第四条 接到当地供电部门或公司内部临时停电预报,信息化职能部门应及时通知各部门作好备份和应急准备。

信息管理制度

1、网上信息管理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各类信息栏目中上载的信息,须按来源确定、程序审查、发布标准审查等规范进行操作,确保上载信息的严肃性、权威性、可靠性和时效性。

2、本地采编发布的信息应完整标注信息来源、提供单位、作者、上载人员、审查人员并按要求设置阅读范围。

3、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更新实行栏目分工负责制。信息选载应按程序经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

4、信息上载要满足数量、质量和时效要求,以正面宣传引导为主。信息标题应准确无误,正文内容不能出现原则性错误。坚持动态信息及时更新,基本信息按信息产生的时间经常更新,基础数据库视信息变化情况定期更新。

5、上载信息严格执行“谁上载、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如上载不良、有害或反动等内容的信息,对责任人处以20—50元/则的经济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不得在政府门户网上发布涉密信息,发现有泄露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内部信息,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分层次报告。

7、上报的各类信息要抓住重点和热点,注重信息报送质量,按栏目实行分工负责制,上报前必须先由填报人员初审,经分管领导复审同意后方可上传。

信息披露自查报告

为保证研究院信息公开、公平、公正,做好相应公益事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研究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报送披露信息。如发生变化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1.研究院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举行的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重大活动,财务状况、承诺服务项目等。2.筹资和接受捐赠随时将筹资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向社会公众披露。3.承诺服务项目,应将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责任及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众披露。

4.研究院章程、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要及时予以披露。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6.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应遵循和结合研究院的具体情况,在具体行为发生的前后的2日内进行披露。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予以披露。4.对玩忽职守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者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2/2。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证监会以主席令形式发布的部门规章,是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为的总括性规范,涵盖公司发行、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六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五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第六十六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处罚。

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六十八条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上字〔1993〕43号)、《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研字〔1993〕19号)、《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6号)、《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8号)、《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3号)、《关于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69号)、《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3〕7号)同时废止。

信息化管理制度

为保障沪昆客专铁路建设信息系统安全、有效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沪昆客专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一、统一配备的用于视频会议系统、隧道自动登录系统和隧道视频监控系统的计算机系统和相关设备,均要自觉服从局指挥部统一管理,接受局指挥部日常监督和指导。

二、局指挥部及各分部配备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备,全部由局指挥部及各分部信息化专职人员维护保修。局指挥部及各分部配备的办公电脑原则上自行维护。

三、局指挥部及各分部成立信息化组织机构,指定对应的负责人及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四、违反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影响视频会议所用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的,局指挥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设备损坏的,由当事人赔偿。

第二条。

使用操作规定。

一、各种操作手册或使用说明书齐全。

二、操作人员要按规定程序操作计算机,遇到问题及时与局指挥部对应负责人取得联系,不得盲目操作、野蛮操作和恶意操作。

三、用于视频会议系统、隧道视频监控系统及的计算机设备,操作人员不得随意增删其软硬件配置。

四、未经局指挥部对应负责人许可,局指挥部及项目分部以外任何人员不得使用操作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备。

第三条。

系统安全规定。

一、未经局指挥部许可,任何人员不得修改局指挥部局域网内计算机的ip地址。

二、局指挥部工作人员要定期对自己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应及时清除;清除不了的,要立即报告局指挥部网络管理员。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或光盘,严禁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三、操作过程中临时离开计算机,要退出正在使用的程序,防止无关人员非法进入;如预计离开30分钟以上的,要关闭计算机方可离开;下班之前必须退出所有程序,关闭计算机,并切断电源。

四、要爱护计算机设备,保持计算机工作环境清洁。

五、用于隧道视频监控系统、隧道自动登录系统和视频会议系统的计算机系统的ip地址及其他软硬件配置信息,严禁更改,如因更改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放有隧道视频监控及隧道自动登录系统的值班机房,在系统正常运行后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值班机房,值班人员严格履行上下班制度、交接班制度。

第四条。

系统保密规定。

一、局指挥部工作人员使用计算机要及时主动设置密码。

二、计算机密码应定期更换,每个密码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严禁将计算机密码告知无关人员,密码外泄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登录沪昆湖南公司网络办公系统、三维地理信息系统的时候,必须使用分配好的自己的账号密码,不得越权使用他人的账号登录。

五、需保密的工作文件资料不得上网共享,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六、未经局指挥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将局指挥部的数据、软件及资料复制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各模块负责人职责规定。

一、每天对信息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监视,确保系统能正常安全运行,发现异常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如遇重大问题或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要立即向局指挥部相关负责人或分部相关负责人报告。

二、局指挥部及处级分部必须加强网络管理,认真做好办公区内办公用计算机、交换机、电源等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工作。

三、做好各信息系统软件的日常升级工作,根据局指挥部及各分部的业务需要,不断完善和拓展局域网的功能。

局指挥部信息化管理工作由总工程师负责,建设项目管理系统、视频会议系统、隧道视频监控系统、隧道自动登录系统及三维地理信息系统由工程部负责。

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需求为导向,提升运营监控和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的信息化目标,建立和完善公司信息化管理体系,规范信息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化工作是指涉及以计算机为主的智能化工具,包括硬件、软件、网络等在内的所有相关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综合管理部是公司信息化建设的主责部门,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完成信息化建设,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信息化发展规划。

2、制定年度信息化目标责任书。

3、组织信息化采购。

第四条综合管理部根据公司战略需要,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周期为3—5年,根据信息化发展情况,可以对其进行修订。

第五条综合管理部依据公司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书,制定年度信息化目标任务书。

第六条年度信息化目标任务书内的专项信息化项目,可成立临时性信息化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由综合管理部主管领导或相关业务线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综合管理部人员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后,项目小组解散,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技术支持。

第七条公司全体人员有责任、有义务使用好、管理好、维护好公司的各种信息设备设施,任何个人不得利用公司信息设备设施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司规章制度、危害公司利益以及与工作无关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硬件设备主要指以计算机设备为主的智能化设备,主要包含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智能化办公设备、数码设备等。耗材主要包括硒鼓、墨盒、色带、光盘、墨粉、易消耗配件等低值易耗品。

第九条硬件设备及耗材的采购和发放。

1、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信息化硬件的采购、调整及发放工作。各部门购买信息化硬件均应向综合管理部提交购置申请,由综合管理部统一采购。如其他部门自行采购,须按公司《内控手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流程》执行,采购后到综合管理部备案。

2、固定资产硬件设备采购审批权限:单笔合同金额5万元(含)以下,由综合管理部主管领导审批;单笔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须经公司财务总监或以上领导审批。

3、综合管理部对硬件设备进行统一管理,按《资产管理制度》要求建立资产台账及卡片。

4、使用者领用设备时须签订相应的《设备管理责任书》及设备出库单,更换设备时须将原设备及相关配件一并交回,经综合管理部核查完整后方可发放新设备;公共区域及会议室使用硬件设备由综合管理部统一配置和更换。

5、新入职人员综合管理部需及时准备相关信息化设备;离职人员在离职前须将领用信息化设备交回综合管理部。

6、耗材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历史月平均消耗量及各部门需求,按月集中采购;各部门按需领取,废旧耗材由综合管理部统一收回。

第十条硬件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1、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和保管工作由设备使用者负责。使用者应爱护设备,保证设备不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丢失。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的设备损坏或遗失,其责任由设备使用人承担并负责维修或赔付。

2、设备的使用者信息以综合管理部《设备管理责任书》上的登记信息为准。使用者变更时,需到综合管理部办理使用变更手续。

3、严禁使用者私自交换或转让公司设备,不得私自拆卸、出卖、销毁设备,一经发现将没收其所持设备,双倍赔偿并予以警告。

4、严禁上班时间利用公司设备玩游戏、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5、未经他人允许,严禁随意查看、改写、删除他人文件,若由此而造成的信息泄露、数据丢失、系统瘫痪等不良后果,公司将会严肃处理。

6、公共设备(如复印机、投影机等)安装到位后,由综合管理部看管与维修,其他使用人也可直接向综合管理部报修。未经综合管理部同意不得随意修改设备配置,禁止随意拔插、更换设备配件。

7、公共区域或会议室设备发现被盗、故意破坏等情况,按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8、综合管理部定期对公司设备进行巡检,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设备巡检,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硬件设备的维修。

1、公司设备发生故障时,使用者要及时通知综合管理部安排维修。

2、未经公司允许,禁止使用者自行联系维修或送修相关设备,否则其责任由设备使用人承担。

3、复印机维修由综合管理部选定外包单位负责,维修时如需更换配件,相关部门人员须在维修单或供货单上签字确认,并向综合管理部报备。

第十二条信息系统和软件的采购。

1、综合管理部根据工作需求,制定信息系统和软件采购意向,进行前期调研和选型等工作。

2、选型确定后,按公司合同报审流程审批后实施采购。信息系统和软件的原始资料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存档保管。

第十三条信息系统和软件实施期间,各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项目建设,须对提交的系统需求进行书面签字确认,由综合管理部安排软件供应商实施。

第十四条信息系统和软件正式上线后,应由项目小组组织项目验收并签署项目《验收报告》。项目小组成员须参加项目验收会,各主责部门须在项目《验收报告》上明确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信息系统和软件的需求更新后,需求部门须配合做好测试工作,并将最终测试结果反馈给综合管理部。

第十六条综合管理部应做好系统运行环境的维护及检查工作,对业务部门提交的问题及时响应,确保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各部门须按相关操作手册或指引正确使用信息系统,发现问题及时联系综合管理部解决。如因个人操作导致数据混乱或丢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信息系统的流程审批,办理人须及时办理并明确填写办理意见。

2、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系统操作,不得随意越权使用,更不能删改他人数据。进行权限变更时,须提交申请,经所在部门、业务相关部门审批或会签后,由综合管理部进行权限变更。

3、员工发生岗位变动或离职情况时,综合管理部根据人力资源审批流程进行账号、权限变更。

4、员工须对用户账号和密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技术手段侦听、盗用他人账号及密码。

5、为保障账号、密码安全,建议员工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密码。

第十九条禁止在工作电脑上安装盗版软件、非法软件、木马程序等对公司网络环境不利的各种软件,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公司网络的搭建与管理。

1、公司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公司网络情况负责搭建、扩展、维护公司有线、无线网络,其中无线网络密码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设置。公司全体员工须对无线网络密码保密;外部人员可以使用综合管理部设置公用无线网络。

2、为保证公司网络环境的安全,确保正常稳定运行,公司员工应确保接入网络内的计算机设备安装了防病毒系统,相关移动设备没有受到病毒攻击。

3、公司员工不得向外部人员泄露、传播无线网络密码,因私自设置、传播无线网络密码,导致公司网络故障、系统瘫痪等严重后果,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严禁利用因特网访问含有反党、反对社会主义封建迷信、邪教、淫秽、色情、暴力等内容的站点。

第二十一条公司官方微信的建设和管理。

1、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平台的建设和维护纳入相关部门的日常工作,综合管理部主要负责新闻类、企业文化等相关内容。

2、与官方微信维护有关的相关部门,必须对后台管理网址、用户名和密码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如发生账号和密码泄露,应立刻和综合管理部联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更改账号和密码。

3、官方微信各责任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的更新、维护职责,保证官方微信各方面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信息有误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关部门承担责任;涉密内容必须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4、责任部门要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可适时提出修改或换版的具体意见提交综合管理部,并提供更改内容的资料,由综合管理部统一更新。

5、客户通过微信反馈的意见、建议等信息主要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回复,以维护公司在客户中的形象;如涉及其他部门由综合管理部反馈相关部门并协助解答。

6、微信管理员不得在官微中私自发布、转载、传送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否则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理: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电子邮件的使用和管理:

1、公司电子邮件帐户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分配。

2、各部门和员工的电子邮件账号和密码必须严格保密,严禁盗用他人的账号和密码使用电子邮件,一经发现,公司将严肃处理。

3、通过电子邮件下发、上报的涉及公司机密的文件、报表等相关信息必须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子邮件发布、传播含有反党、反对社会主义言论以及涉及封建迷信、邪教、淫秽、色情等内容的信息。

5、员工应适时修改邮箱密码,邮箱密码强度要满足邮件系统设置要求,任何人不得主动转让电子邮箱给他人使用,如因密码强度不足被盗或主动转让,而被他人非法利用,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及社会影响由个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其他的网络相关信息系统按照系统操作手册使用。

第二十四条计算机病毒防护。

1、公司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使用人应使用防病毒软件定期进行病毒清查,对于无法清除的病毒,及时通知综合管理部进行处理。

2、对于外来的存储介质(包括移动硬盘、u盘、光盘等)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查毒、杀毒工作。

3、公司内部文件应尽量使用网络传输,以减少存储介质引发的病毒传播。

4、严禁打开互联网上身份及内容不明的电子邮件或网址,以防止病毒通过电子邮件进入内网并传播。

5、严禁在网络系统上安装和使用来历不明、可能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

第二十五条综合管理部负责每月对公司级重要的信息系统数据备份。

第二十六条严禁使用公司机房的服务器直接进行互联网的访问和电子邮件的收发。

第二十七条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同意禁止将公司的数据资料及相关信息利用网络等各种手段外泄。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种信息化类电子废弃物统一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级单位下发文件、公司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回收和报废。

第二十九条当信息化产品因自然损耗、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时,使用部门须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维修或更新申请,综合管理部负责对产品进行鉴定,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予以报废处理。

第三十条信息化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按照公司固定资产报废流程处理。

第三十一条使用人须将使用完或损坏的耗材类低值易耗品交回综合管理部进行回收、处理,禁止私自处理。

第三十二条软件产品的报废,参照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中提及的部门,其负责人一般指部门经理。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信息披露自查报告

第一条为加强社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本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本公司经营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以下人员和机构应根据本制度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本公司监事。

(四)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三)主动、及时披露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原则。

第五条本公司信息披露渠道包括:电话、快递、电子邮箱等。其中年度报告还应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六条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应当确保其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本公司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4个月、第7个月、第10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九条本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条本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1。

事项: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经营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二)股东大会及部分董事会决议;

(三)股东或股权发生变更;

(四)本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发生变动;

(六)与本公司有重大业务交易的行业出现市场动荡;

(七)依照有关适用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机构、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年度报告中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三)风险管理。

(四)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

(五)资本金构成和资金运用情况。

(六)财务会计报告。

其中公司概况中包含下列内容:公司简介、经营计划、组织架构、分支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合作的金融机构。

其中1,风险管理方面包含下列内容:(一)风险管理概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原则、流程、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以及新建制度,经营活动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代偿损失的核销标准,反担保措施的保障程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情况。

(二)信用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的管理方法,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暴露的期末数。

风险的管理方法。

(四)市场风险管理。包括:因利率、汇率以及其他因素变动而产生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水平,市场风险的管理方法。

(五)操作风险管理。包括: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执行不力,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

(六)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可能对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其他风险因素,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方法。

2,年度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分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承保情况:期末在保余额、当年累计担保额、近三年累计担保额。

(二)代偿情况:当年新增代偿额、近三年累计代偿额。

(三)追偿及损失情况:当年代偿回收额、近三年累计代偿回收额和累计损失核销额。

(四)准备金情况: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

(五)集中度情况:最大十家客户集中度明细、最大三家关联客户集中度明细。

(六)放大倍数: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

(七)业务质量:担保代偿率、代偿回收率、担保损失率、拨备覆盖率。

(八)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和整改的情况。

3,财务会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信息提供者起草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综合处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公司负责人进行审查;

(四)董事长或经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发;

(五)综合处根据相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及时送达监管部门。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时间。

每年4月30目前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1o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申请延期披露。

第十三条本公司总经理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综合处负责向监管部门、董事、股东报告信息。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综合处具体开展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本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本公司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监事的责任。

(二)负责监督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

(三)监事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本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职责:

(二)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本公司对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发生以下行为,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将有关处理结果报相关机构备案。

(一)编造虚假信息的;

(二)信息报告不准确、不及时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实物存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制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信息化项目管理,规范信息化项目实施流程,确保实现信息化项目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安全、信息资源、信息应用系统等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工程项目。

(一)投资估算额小于等于50万元为一般信息化项目;

(二)投资估算额大于50万元小于等于1000万的为大型信息化项目;

(三)投资估算额大于1000万元的为重大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涉及信息化项目管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第五条运营改善部职责。

(一)全面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按照信息规划组织项目预算提报以及项目立项工作。

(三)按立项通知书要求开展专业工作,负责编制招标技术文件,组织信息化项目招标工作。

(四)负责信息化项目合同的签订工作。

(五)负责组织建立业务项目组,并指派专人参与项目建设。

(六)负责信息化项目资料的归档。

(七)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信息化项目申请单位职责。

(一)按立项通知书要求开展专业工作,参与信息化项目招标工作。

(二)指派专人进入业务项目组全程参与项目建设。

(三)参加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协调解决信息化项目实施与生产组织之间的矛盾。

(一)指派专人进入业务项目组全程参与项目建设。

(二)参加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协调解决信息化项目实施与生产组织之间的矛盾。

第八条计财部职责。

(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立项请示中涉及本专业的问题进行审查。

(二)负责按照项目立项的批复意见及精神,下达公司内部项目立项批准通知书。

(三)参与信息化项目招标及合同的审查工作。

(四)负责信息化项目阶段性费用结算及后评价工作。

第九条设备部职责。

(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立项请示中涉及本专业的问题进行审查。

(二)按立项通知书要求完成相关专业工作;配合、协调完成信息化项目中施工现场各种计量、自动化、通讯网络节点、数据接口的联接工作。

第十条党群工作部职责:参加有关招投标工作并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做好项目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职责:负责项目培训组织与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后勤部职责:负责项目实施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业务项目组职责。

(一)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各阶段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组织项目各种业务问题讨论与处理。

(三)负责组织项目各种实施方案的讨论与确认。

(四)负责组织项目硬件设备的安装、调试与确认。

(五)负责组织项目阶段性验收工作。

(六)指派专人兼职项目文档员参与项目文档收、发、归档工作。

(七)负责组织项目用户测试、系统培训以及权限收集工作。

(八)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后勤保障问题。

(九)负责项目资金计划提报工作。

第十四条运营改善部依据《公司项目管理制度》和信息化年度计划分别开展信息化项目立项请示、审批、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通过后,由计财部进行项目立项,由运营改善部、项目申请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组织项目招标;涉及企业核心机密的信息化项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需要招标的信息化项目,由运营改善部编制招标技术文件,并组织发标工作。

第十七条招标过程中把握的原则,投标人应具备信息化项目实施能力与资质,公开招标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邀请招标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其他招标方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控制在二十日以上;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九条评标工作由运营改善部、项目申请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运营改善部、项目申请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技术、经济等方面不得少于2/3,成员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在党群工作部监督下完成对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定后,提出综合评标意见,确定候选单位,公布评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方确定后,运营改善部经请示主管经理后签订项目实施合同。

第二十二条对于客户化开发的系统,项目实施合同须明确界定源代码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合同签订前项目实施方须提供详细的《公司xx信息化项目实施服务合同工作说明书》,该说明书包含且不仅限于:

(一)项目实施范围。

(二)项目实施前提条件。

(三)项目进度安排。

(四)项目团队结构、人员分工管理。

(五)项目支持服务与质量保证。

(六)项目变更管理。

(七)项目验收要求。

第二十四条信息化项目合同签订后,运营改善部、项目申请单位组织召开项目启动会,建立业务项目组,业务项目组成员应包括:

(一)信息化项目申请单位主管领导为业务项目经理;

(二)运营改善部主管领导为业务项目副经理;

(三)涉及单位主管领导为业务项目副经理;

(四)申请单位、涉及单位以及运营改善部骨干专业为组员;

(五)项目维护相关人员为组员;

(六)运营改善部项目管理相关专业为组员;

(七)项目实施包含硬件采购以及网络铺设的业务项目组组员还包括运营改善部相关硬件专业以及硬件涉及单位相关专业。

第二十五条对于重大信息化项目要求业务项目组成员脱产进行项目建设。

第二十六条业务项目组及项目实施方办公环境安全保密措施由运营改善部安全专业组织设计。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方撰写《公司xx信息化项目项目实施章程》,并向业务项目组汇报确认,该章程包含且不仅限于:

(一)项目整体概述。

(二)项目组织机构。

(三)项目实施里程碑计划。

(四)项目实施策略及方法论。

(六)项目问题管理。

(七)项目计划管理。

(八)项目保密管理。

第二十八条由项目实施方按照《公司xx信息化项目xx周双周滚动计划》(模板见附件一)牵头组织业务需求调研工作,调研确定的业务流程图由项目实施方绘制,业务流程图必须经过业务项目组确认。

第二十九条需求调研过程中牵涉到跨部门、跨专业的业务问题由业务项目组综合组织讨论确认。

第三十条业务问题讨论过程中形成的结论采用《公司xx信息化项目xx会议纪要》形式发布(模板见附件二)。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方综合整理需求调研情况,形成详细的《公司xx信息化项目需求规格说明书》,该说明书应包含且不仅限于:

(一)需求范围。

(二)业务流程。

(三)功能需求。

(四)性能需求。

(五)运行需求。

第三十二条《公司xx信息化项目需求规格说明书》必需经过业务项目组讨论确认,并由涉及单位、运营改善部以及项目申请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认可。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方在确认的《公司xx信息化项目需求规格说明书》的基础上,对该信息化项目进行概要设计和详细设计,制定《公司xx信息化项目概要设计说明书》和《公司xx信息化项目详细设计说明书》。《公司xx信息化项目概要设计说明书》包含且不仅限于:

(一)项目概述。

(二)需求描述。

(三)架构描述。

(四)业务组件定义。

《公司xx信息化项目详细设计说明书》包含且不仅限于:

(一)项目概述。

(二)数据设计。

(三)组件设计。

(四)用户接口设计。

(五)事务类型及其管理。

(六)错误处理。

(七)限制、局限、约束。

第三十四条《公司xx信息化项目概要设计说明书》、《公司xx信息化项目详细设计说明书》应符合公司的整体信息化发展规划需要,满足长期规划,强调标准统一与业务系统间的纵向贯通与横向集成。

第三十五条信息化项目开发应满足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要求。

第三十六条信息化项目开发过程中,项目实施方面临的各种业务问题通过专题会、协调会方式讨论研究解决,讨论形成的方案通过《公司xx信息化项目xx会议纪要》形式发布。

第三十七条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使用的软、硬件工具由项目实施方负责进行培训。

第三十八条项目实施牵涉到与第三方系统接口的,由业务项目组协调第三方系统供应商共同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项目实施牵涉有硬件购置或者网络铺设的,由业务项目组相关硬件专业组织对设备进行到货验收和安装调试验收。

第四十条在完成信息化项目的各项功能后,由项目实施方进行内部测试,内部测试完成后由业务项目组与项目实施方制定该项目的用户系统测试方案,并组织系统功能测试。测试情况通过《公司xx信息化项目测试报告》以及《公司xx信息化项目问题跟踪表》(模板见附三)进行发布。《公司xx信息化项目测试报告》应包含且不仅限于:

(一)测试概述。

(二)测试环境。

(三)测试过程。

(四)测试结果。

(五)测试评价。

第四十一条对于测试中发现的各种问题,由项目实施方详细记录《公司xx信息化项目问题跟踪表》并落实问题处理计划,对于测试中业务提出的变更需求由业务项目组与项目实施方依据信息化项目需求变更流程办理。

第四十二条信息化项目用户测试的同时,由项目实施方设计系统权限收集模板,由业务项目组下发用户单位进行权限收集以及权限模板的填写。

第四十三条业务项目组收集各单位用户权限收集模板,汇总转交项目实施方,由项目实施方进行用户权限批导入,导入完成后由业务项目组通知用户权限测试。

第四十四条项目实施方制定系统操作手册,并编制项目培训计划,大型和重大信息化项目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系统培训,一般信息化项目由运营改善部与项目申请单位组织系统培训,系统培训后由培训组织方组织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不允许上岗操作。

第四十五条用户培训中所提的问题由项目实施方记录《公司xx信息化项目问题跟踪表》并落实问题处理计划;对于用户所提的需求由业务项目组与项目实施方依据信息化项目需求变更流程办理。

第四十六条信息化项目完成既定的设计、开发、测试、培训任务后由项目实施方编写《公司xx信息化项目上线策略》,该策略包含且不仅限于:

(一)上线组织体系及职责。

(二)上线业务范围。

(三)上线准备工作情况。

(四)上线时间及工作安排。

(五)上线支持流程及问题处理。

(六)上线应急预案。

(七)人员联络方式。

(八)后勤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由项目实施方设计期初数据导入模板,由业务项目组组织期初数据收集,由项目实施方清空生产机数据后导入期初数据,并锁定生产机。

第四十八条系统上线试运行前,由项目实施方解锁生产机,由项目业务组通知涉及单位系统上线试运行。试运行期间,项目实施方7*24小时支持系统业务开展,试运行问题通过《公司xx信息化项目问题跟踪表》跟踪处理,各单位所提需求依据信息化项目需求变更流程办理。

第四十九条依据项目实施合同,业务项目组与项目实施方分阶段共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分软件验收和硬件验收。

第五十条项目软件验收材料由项目实施方准备,准备材料包含且不仅限于:

项目启动阶段:《公司xx信息化项目实施章程》、《公司xx信息化项目里程碑计划》、《公司xx信息化项目组织机构及通讯录》。

项目需求阶段:《公司xx信息化项目需求规格说明书》。

项目上线阶段:《公司xx信息化项目概要设计说明书》、《公司xx信息化项目详细设计说明书》、《公司xx信息化项目数据接口文档》、《公司xx信息化项目培训计划》、《公司xx信息化项目测试报告》、《公司xx信息化项目上线策略》、《公司xx信息化项目问题跟踪表》。

项目终验阶段:《公司xx信息化项目实施总结》、《公司xx信息化项目双周滚动计划》、《公司xx信息化项目会议纪要》。

第五十一条项目软件验收过程中,首先由项目实施方向业务项目组兼职文档员提交项目验收材料以及《公司xx信息化项目验收报告》(模板见附件四),经项目组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实施方持《公司xx信息化项目验收报告》按照项目涉及单位、运营改善部以及项目申请单位主管领导先后顺序签字确认验收,对于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由项目实施方依据审核意见进行整改。

第五十二条项目硬件验收由业务项目组以及项目实施方共同组织,首先项目实施方提交所有随硬件采购的软件及授权,经业务项目组硬件专业核实无误后由项目实施方持《公司xx信息化项目设备到货安装调试验收报告》(模板见附件五)到业务项目组硬件专业以及业务项目经理处签字确认验收。对于公司自采的项目硬件,由业务项目组组织相关专业与供应商进行到货验收。设备安装、保存在项目涉及单位管辖区域的,由项目涉及单位负责设备的保管。

第五十三条项目最终验收前,由项目实施方与项目维护方做好项目维护交接,交接完成后,由业务项目组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与《公司xx信息化项目实施服务合同工作说明书》中kpi指标进行审定验收。

第五十四条项目阶段性验收后,由业务项目组依据合同向计财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由计财部安排项目资金。

第五十五条项目最终验收后由运营改善部组织项目涉及单位依据《公司项目管理制度》要求进行项目评价。

第五十六条对于已经确认的需求,后续系统设计、开发、测试过程中因业务、技术等各方面原因需要变更的,由变更方提出《公司xx信息化项目需求变更申请表》,经过变更方领导签字后提交业务项目组综合评审确认,确认无误后由业务项目经理签字后提交给项目实施方。

第五十七条项目实施方收到需求变更申请后,进行技术、成本、计划的评估,评估可行的,由项目实施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生效,同时更改与该需求变更所涉及的所有验收文档。

第五十八条对于项目实施方评估有异议的需求变更申请,由项目实施方组织相关项目实施人员与业务项目组综合讨论协商解决。

第五十九条所有信息化项目文档按照《公司文件体系管理制度》要求编制、管理。

第六十条项目实施方提供给业务项目组的文档必须经过项目实施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

第六十一条所有项目公开发布文档必须经过业务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并由业务项目组兼职文档员整理收集。

第六十二条项目最终验收后由业务项目组兼职文档员将所有项目过程文档提交运营改善部项目管理专业归档保存。

第六十三条项目实施方与项目维护单位分别安排专业技术人员7*24小时参与项目质保期问题处理,做好项目实施到维护的过渡,质保期内系统应用问题通过《公司xx信息化项目问题跟踪表》进行跟踪解决。

第六十四条信息化项目质保期中各单位所提需求依据信息化项目需求变更流程办理。

第六十五条如项目质保期问题较多,质保期内无法全面解决,业务项目组与项目实施方共同商议后续解决方案,商议不妥的按照合同条款处理。

第六十六条信息化项目奖励申请原则:

(一)按照项目阶段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并取得预期效果,对相关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单独奖励。

第六十七条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问题时,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考核意见: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配合项目工作,影响项目实施进度或质量,对相关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20xx元,对主要责任人每次处罚100-1000元。

(二)由于项目实施方原因影响项目建设或者未达到项目预期目标的,按合同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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