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专业14篇)

时间:2023-12-02 10:19:31 作者:温柔雨

通过撰写学习心得,我们能够更好地培养自己的观察力和思维能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阅读以下这些学习心得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在学习过程中提供一些启发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心得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民法典,经过几十年的沉淀和孕育,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年1月1日起施行。伴随着人民大会堂热烈的掌声,民法典的颁布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为社会生活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日常遵循,这是中华优秀文化的延续、是历史时代的召唤,也是人民至上的体现。

盛世法典的背后是中国人民平凡的付出和辛酸的汗水。六十多年来,一代又一代的法典编纂者挑灯夜战翻阅历史的资料,用脚印走遍中国山川大地,记录中国人从出生到终老的点点滴滴。一部民法典,就是一本中国“社会生活发展百科全书”,跌宕起伏的发展历程映照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光辉之路,也伴随着筚路蓝缕奋斗的艰辛。用人民法典之绝唱,奏响人民至上之音。法之利器于德载之,赓续中华优秀文化、传承红色文化基因,“人民法典”气定山河,“公平之音”响彻神州。

索中前进,在为人民服务中践行“实践,理论,实践”,以人民的名义在实践转换中不断完善法规体系,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考虑问题,为了人民群众利益而解决问题,构建公平正义的生产生活环境,让“人民至上”的春风化雨遍及大地润化人心。

“天下大事必做于细”——奏响时代主旋律。一代代的共和国的建设者们,在磨难中奋进,从奋斗中崛起,他们勇做时代的“弄潮儿”,与时俱进把中国精神的内涵诠释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准则引领爱国主义新风尚。“细微之处见真知”,民法典1__条款,__余字,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次深刻阐释,小到生活中的“鸡毛蒜皮”,大到产权物权归属,人民的生活与之息息相关。致知于行把人民的小事做好,求实苦干把为了群众的好事办好。在日新月异的竞争中,在日复一日的学习和革新中,我们不断前进,在一点一滴中积累斗争经验,在一言一行中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让“人民法典”在时代的浪潮中乘风破浪,让“公平之音”响彻云霄,让中华民族复兴伟业乘势而上。

新时代“民法典”必将开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纪元,“人民法典”气定山河,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不受损害,让每一个生活在这个国家的中国人深感安全和幸福。“公平之音”响彻神州,人民至上的中国精神必将激励新时代的中国人继续团结奋进。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

每当教师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扞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是知法、守法还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通过对《教师法》的学习让我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

1.为人师表,言传身教。

教师的人格力量来自于学术水平与道德情操的完善统一,不仅要在自己讲授的课程中学识渊博,循循善诱,更要通过言传身教,通过榜样,无言的力量教给学生做人的道理,使学生树立坚定的信念和远大理想。在学生的眼中,教师具有无可怀疑的威信,教师是一切美好的替身和可效仿的榜样,教师的一言一行,对每一个现象的态度,都通过这样那样的方式,对学生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

2.将做人的教育隅于教学中。

唐代文学家韩愈在《师说》中给教师这职业下的定义是:“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就是说“传道”是三大任务中的首要。告诉学生科学道路和人生道路的曲折,要培养百折不挠的克服困难的坚强意志。老师应该努力学习做这种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的教育。

3.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是学生对老师的尊敬之言。对于老师则不可以“家长”自居,应该与学生平等相待,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爱学生就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创造精神,与他们平等相处,用自己的信任与关切激发他们的求知欲和创造欲。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教与学,互为关联,互为依存。“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一个好老师会将学生放在平等地位,信任他们,尊重他们,视他们为自己的朋友和共同探求真理的伙伴。

4.视学生为己出,处处关爱学生。

没有爱就没有教育。热爱一个学生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则无异于毁坏一个学生。学生正处于人生观和世界观形成的重要时刻,在成长的道路上,难免会遇到各种困扰和问题,需要我们去帮忙引导。如果说教师的人格力量是一种无穷的榜样力量,那么教师的爱心是成功教师的原动力。那么如何爱心去打开学生心灵的窗户?首先就要了解他们。了解学生的爱好和才能,了解他们的个性特点,了解他们的精神世界。只有了解了每个学生的特点,了解他们的精神世界,才能引导他们成为有个性、有志向、有智慧的完整的人。教育是人类学,是对人类灵魂的引导和塑造。苏霍姆休斯基说得好,不了解学生,不了解他的智力发展,他的思维、兴趣、爱好、才能,就谈不上教育。学生也往往是最相信老师的,我就像关心自己孩子一样关心我们的学生。

我平时对我自己要求很严格,但是听了他们的报告以后,感觉我自己对我自己要求太低了。我决心从现在起我要高标准要求自己,不断学习,不断反思。为了实现“为人师表,以德立身”。我决心从以下几方面做好:

第一,要从开始严格要求自己。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我作为一名教师,就要一身正气,就是要突出“为人师表”,就是要追求“以德立身”。

第二,我要坚持学习与实践。我们教师的基本职能就是“传道、授业、解惑”。因此,我作为一名教师,首先要学识渊博,品德高尚,还要富有教学经验。而要做到这些要求,救应该做到坚持学习与实践。处在跨世纪的今天,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理论,要刻苦学习教育科学的理论,要进一步学习新知识,不断增强业务水平。

第三,要爱教育事业。只有“热爱教育事业”,才能体现“为人师表,以德立身”的真谛;只有热忱的爱每个学生,让他们的全部素质都得到提高,才能为教育事业做出贡献,我要坚贞不移的热爱教育事业。

第四,热爱每一个学生,我要热爱我的每一个学生,我觉得教师不只是教给学生知识,还要教会他做人,还要关爱他,时时刻刻让他感觉到集体的温暖。让每个学生都能在这个集体中茁壮、健康的成长,这就是我的目标,也是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学习心得

抚今追昔,鉴往知来,方能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开辟了中国历史新纪元,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从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底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中国不仅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开展了大规模建设,而且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当代中国的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在当时,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落后、发展非常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在“一穷二白”的条件下,恢复国民经济并转入大规模经济建设;在短时间内完成了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多么的难能可贵。重温“1949-1956新中国成立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这段历史,我们再一次确认,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中国人民的艰苦奋斗,就没有如今繁荣昌盛的中国。

回顾新中国建立初期的艰难发展历程,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独立自主和平外交,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继承和弘扬中华人民艰苦奋斗的传统美德和工作作风,自强不息,为中国共产主义事业不懈奋斗!

中国共产党人经过了28年艰苦卓绝的奋斗,于1949年10月1日,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开辟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并经过了七年的努力,建立和完善了各项社会制度,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初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当代中国的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通过学习,我们深深地认识到:只有共产党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使中国走向繁荣富强。建国伊始,百废待兴,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团结一致,艰苦奋斗,在恢复国民经济,进行工业化起步,抗美援朝,建立社会主义政治体系方面取得了一个有一个的伟大胜利。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落后、发展非常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在如此短的时间里就顺利完成了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难能可贵的。但是,由于经验不足,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也有缺点和偏差,主要表现为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抚今追昔,更加觉得如今的幸福安定的生活来之不易,是老一代共产党人用自己的生命和智慧作出的巨大贡献。

读习历史使人明智,学习了解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光辉历程,就是要时刻提醒自己牢记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我们作为新一代共产党人,一定要继承和发扬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留下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要牢记历史、重视历史,不忘前人、激励今人,做党的事业的坚定追随者和政治上的永远合格者,坚定信念,深信笃行,为党的事业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__、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心得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就此诞生。中国人民终于拥有了一部真正属于自己的民法典,终于实现了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民法典中的“民”字代表着“人民至上”,我们不仅要细细体会和思考背后的含义,更要时时去领悟和践行其中的真谛。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是具有生命力的,它坚持问题导向。而问题的提出和解决,自然是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了解民情、集中民智,民法典更好地体现人民的要求、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意志,能够真正用来解决和调节现实生活中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教师法》更是一门必修的科目。但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是每当教师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是知法、守法还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

在学习《教师法》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这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时候,教师的教育教学是凭职业道德、凭良心。为了取得比较好的教学成绩,有的老师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为,如体罚学生等。《教师法》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阵地,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教师要面向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要偏爱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对于优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后进生身上的积极因素,肯定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的上进心,帮助他们满怀信心的成长。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为此教师法规定了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于情节极为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通过对法的学习,进一步的提高了我的认识,有利地指导了我今后的实践!我认为我们这些年轻教师认真学习《教师法》很有实际的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心得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要想成为一名新世纪的合格教师应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树立事业心,增强责任感。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才育人,亲切关心;以身示范,尊重信任”。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学生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学生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学生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学生高尚的品德。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二、培育教师人格魅力。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不仅要在自己讲授的课程中学识渊博,循循善诱,更要通过言传身教,通过榜样,无言的力量教给孩子做人的道理,使学生树立坚定的信念和远大理想。

在学生的眼中,教师具有无可怀疑的威信,教师是一切美好的替身和可效仿的榜样,教师的一言一行,都通过这样那样的方式,对学生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三、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是学生对老师的尊敬之言。对于老师则不可以“家长”自居,应该与学生平等相待,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爱学生就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创造精神,与他们平等相处,用自己的信任与关切激发他们的求知欲和创造欲。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教与学,互为关联,互为依存。“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一个好老师会将学生放在平等地位,信任他们,尊重他们,视他们为自己的朋友和共同探求真理的伙伴。四、视学生为己出,处处关爱学生。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没有爱就没有教育。学生正处于人生观和世界观形成的重要时刻,在成长的道路上,难免会遇到各种困扰和问题,需要我们去帮忙引导。那么如何用爱心去打开学生心灵的窗户?首先就要了解他们。了解学生的爱好和才能,了解他们的个性特点,了解他们的精神世界。只有了解了每个学生的特点,了解他们的精神世界,才能引导他们成为有个性、有志向、有智慧的完整的人。苏霍姆休斯基说得好,不了解学生,不了解他的智力发展,他的思维、兴趣、爱好、才能,就谈不上教育。其次,要理解学生、尊重学生。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总之,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

我们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不歧视差生。爱一个学生就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无异于毁掉一个学生。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学生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

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发展。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还要继续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等。我决心做好以下几方面:第一,要从开始严格要求自己。第二,坚持学习与实践。作为一名教师,不仅要学识渊博,品德高尚,还要富有教学经验。而要做到这些要求,就应该做到坚持学习与实践。要进一步学习新知识,不断增强业务水平。第三,要爱教育事业。只有“热爱教育事业”,才能体现“为人师表,以德立身”的真谛;只有热忱的爱每个孩子,让他们的全部素质都得到提高,才能为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第四,热爱每一个孩子,不只教给孩子知识,还要教会他做人,还要关爱他,时时刻刻让他感觉到集体的温暖。让每个孩子都能在这个集体中茁壮、健康的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

3月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了第二次全体会议,其中一项议程是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此次提请大会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共有11章,涉及民事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在本质上是权利保护法,规定并保护着人们的各项民事权利,使得民事主体能够在法律呵护下,通过自由意识,以自己财产与行为,进行生产生活。为了契合社会发展,更好满足人们对权利的诉求,就要通过不断丰富法定权利的外延,实现法律的良性变迁。在这些方面,民法总则草案亮点多多。

调整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当前,未成年人生活环境、身心发育水平较立法之初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是,如今未成年人处在信息时代背景下,接受着现代教育与信息洗礼,他们所拥有的社会经验与当年的同龄人不可同日而语。现行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民法总则草案将这一标准降低至六周岁,规定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改变了当前该年龄段孩子民事行为几乎一律无效的法律现状,也将减少市场主体因难以分辨孩子真实年龄而导致交易无效的可能。

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现行的民法通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进行了规定,而民法总则草案将此扩大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意味着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或将被纳入监护体系。

明确了如何界定和保护胎儿的利益。民法总则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将对胎儿民事权益保护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

在权利范围的扩展上,民法总则草案的规定也可圈可点。如,将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至三年;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正式界定为民事权利等。

总体而言,民法总则草案坚持了民法体系所必须具备的权利保护取向。相信草案将使我国民法体系更加完善,为我们描绘出更为多彩的权利画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而法律法条对于普通人来说过于死板、枯燥。学习民法不能只看法条,重要的是在对法条记忆的基础上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即要联系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才能真正理解。

随着法律的解读和案例的分析,逐渐发现,民法是一门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大部分需要维护的就是自己的民事法律权利。

关于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我们谈谈对民事责任的认识。

民事责任属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的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在生活中,我们会遇到一些事情,但就判断它是否要承担责任有些迷茫。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例,我们应当把握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四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二是,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把过错作为不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而不是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根据。

三是,当过错出现在几个不同的当事人之间时,加害人一般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承担。

在分析判断时,可根据这些来判定是否要承担责任,究竟是谁的责任。我们要学会在生活中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

20__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协调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与有关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规范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已经顺利完成。民法总则是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专家学者反复讨论和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它的制定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为民法典编纂工作开了一个好头。万事开头难。有了这个民法总则,接下来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也就顺理成章,真正驶入快车道了。我们要深刻认识民法总则的时代意义,进一步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

民法总则来之不易。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1954年至20__年近半个世纪里4次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致力于制定一部属于自己的民法典。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4次尝试编纂民法典的努力均未能取得预期结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随即启动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并作出了先制定民法总则、再系统整合民事法律的“两步走”的民法典编纂工作部署。经过两年多的论证、征求意见、修改,民法总则按预定进程顺利制定出来,民法典编纂工作由此迈出关键性一步。

我国要实现几代人孜孜以求的“民法典之梦”,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鉴于之前民法典编纂工作一再受挫的教训,一些人担忧这次民法典编纂工作也难以顺利完成。这次民法典编纂工作之所以能够按预期目标顺利推进,是各方面力量共同努力、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外部环境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这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了经济体制基础。民法典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呼唤民法总则的制定。从民法学自身来说,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民法理论研究已经有了一个质的飞跃,在批判借鉴外国法学理论、制度、概念的基础上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中国民法学体系。此外,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已具备比较好的法学素养,形成了较为正确的适用法律的思维。同时,人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有了很大提高,更加希望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法律保护,这是制定民法典的群众基础。

民法总则的制定彰显了党和国家编纂民法典的坚定决心,打消了一部分人对我国民法典立法能力的怀疑。民法总则的顺利通过,也推动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真正驶入快车道。在接下来的三年时间内,我们还要完成民法典分则各编的整合修订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这需要相关部门、民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群策群力、再接再厉,为编纂一部结构合理、体系完备、规范科学的中国民法典继续努力。

民法总则把对人的权利的保护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

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它以对人的保护为核心,以权利为本位,系统全面地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各种人身、财产权益。因此,民法典被视为现代法治文明的扛鼎之作,被誉为法治健全完善的标识。

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将与人的权利保护相关的立法工作列入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议程。虽然受历史条件限制无法编纂一部系统的民法典,但还是制定了一系列民事单行法,如1980年的婚姻法、1985年的继承法、1986年的民法通则、1991年的收养法、1995年的担保法、1999年的合同法、____年的物权法、20__年的侵权责任法等,这些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些法律相对比较散乱、零碎,在保护人的权利方面的能力受到一定限制,不可能像民法典那样发挥出整体效应。民法总则是系统编纂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它秉承体系性法律思维方法,遵循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行为、民事责任的科学编纂结构,以人的保护为核心,对普遍适用于民法典分则各编的一般原则、概念、规则和制度进行了系统规定,把对人的权利的保护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在具体内容方面,增加了对胎儿利益、个人信息、一般人格权、特定人格权的保护等,这些都体现了对个人权利保护的加强。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民事权利体系,强化了保护民事权利的观念,在世界上开创了在民法总则中全面系统规定民事权利的立法模式,我国人权保护法治建设由此进入一个新时期。

民法总则为民法典分则各编的体系化、科学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民法总则表明我国民法典在编纂体例上采纳了潘德克吞编制体例。在潘德克吞编制体例下,民法总则是对民法典其他各分编进行“提取公因式”的结果。也就是说,民法总则是将民法典各分编中最常用的、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抽取出来,置于民法典之首。这种立法技术的优点是,一方面保持了民法体系和结构的明晰性,另一方面能够使民法典面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对抗“法律老化”的能力,在社会变迁中保持一定活力。但是,先总则后分则的编制体例也存在一些缺点,这就是在适用法律的时候时常需要把处于不同编章的条款进行组合。这实际上对法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理解、适用民法规范需要系统全面地掌握民法典的内容。

民法总则为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制定确立了指导思想、价值取向,并且设立了框架结构,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编纂工作必须在民法总则的指导下展开。接下来,我们即将展开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系统整合、修订完善工作。这一工作必须遵循民法总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基本结构和基本概念,只有这样才能编纂出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具体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的颁布表明我国已初步形成自己的民法思想体系。

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回答法律源于哪里这个问题时认为,法律来自立法者的意志是一个误解,他认为“法律源于人民”。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理应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我国在20世纪初进行法治变革时,选择、移植了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民法模式,我国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很多方面是向德国法学习的。但是,移植并非照抄照搬,我国民法的理论和实践对德国法那一套民法体系、概念进行了适应我国国情的修正,并根据我国的客观实际进行了创新发展,由此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民事立法理论。前4次民法典编纂工作最终没有取得成功,其中固然存在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原因,但另外一个不能忽视的重要原因是我国当时还没有形成自己成熟的民法思想体系。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法学者经过持续的学术研究和理性思考,并从司法裁判工作中汲取经验,以我国现实民事问题为导向,在学习借鉴他人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民法思想体系。这为民法总则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提供了系统的智力支持。比如,民法总则中关于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尽管不少人提出不同观点,但这种分类是立足我国具体国情提出来的,虽然在学理上不能说是最好,但更贴近我国实际,更容易让人理解和接受。因此,民法总则的颁布也可以看作是我国民法思想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的标志。

我们甚至可以期待,借助民法总则制定这个契机在一定程度上复兴中华法律思想。法律的素材源自一个民族的历史,源自一个民族自身内在的特质。脱离本民族历史的民法不可能是一部有生命力的法典。我国民法总则所采取的以民事权利为轴心的结构体系,完全是中国式的,对大陆法系传统民法总则的编制方法作出了大胆的超越和革新,鲜明地反映了我国民法典对中国本土元素的高度重视。比如,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结构体系的继承和发展,充分展示了我国民法对自身历史的尊重。制定具有自身文化传统特点的民法典,无疑有利于复兴中华法律思想,提高中华法律思想在当今时代和世界的影响力。当然,吸取中华法律思想精华也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理念,不能任意而为。接下来,在修订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立法过程中,我国自己的法律文化传统必然会成为立法者和参与民法典制定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这个过程中,要做到既体现中华法律思想、又与民法基本原则相一致。随着民法典分则各编修订工作的顺利推进,我国一定能成功编纂出民法典,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刑法全文心得体会

9月份,在xx省医学会增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除此之外,刑罚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

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

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权利。

1、学会自律、自护。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学习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给予相应的惩罚。

2、做好法律的宣传者。作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关的医疗工作者,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该学好法律知识。不单单如此,还要做一个宣传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去学习国家法律,让身边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民,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那我们将生活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使我们的身心更加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

在法律的整个体系中,宪法“高高在上”,规定着我们可以拥有的各种权利;刑法打击犯罪,震慑“坏人”,一般来说却很难和大多数老老实实过日子的老百姓发生关系。而民法则涉及每个人从生到死、从工作到生活的各个领域,时时和我们发生着关系。

如今距离上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讨论民法典草案,已逾15年。这些年来,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变化深刻而又广泛,依法治国的理念渐渐地深入人心,所以,这一次民法总则草案的审议、表决注定会备受关注。

正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所说,我国公民依据宪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而民法总则草案则对民事权利做了扩充性规定。历经多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权利法”色彩愈发明显。

从空间上看,我们的生活包含虚拟与现实、日常与突发、社会与自然环境,而民法总则囊括各个领域,让宪法所规定的各种民事权利妥妥安放。例如,随着我们的生活“深陷网中”,民法总则就规定: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法律权利,不容侵犯。再比如,山寨、高仿、抄袭、剽窃等等侵入我们的工作与生活,早已成为大家热议的焦点,而民法总则指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并围绕知识产权保护作了一系列相关规定。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企业对环境的破坏影响着我们的健康与安全,而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回应社会热点,同样对我们在生活环境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作出了保障,要求损坏环境者需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等的民事责任。

除了日常的工作与生活,遭遇突发事件时,我们总是渴望社会上“古道热肠”的人多一些、再多一些,但见义勇为者有时却遭受“流血又流泪”的不公正待遇。这一次,民法总则将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特别是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见义勇为不再有后顾之忧。

总之,从孕宝宝到未成年人再到失能老人,从现实的自然环境、市场环境,再到虚拟世界,民法总则就像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当公民的权利一步步从宪法的高度落到民法的实处,依法治国、法治中国的梦想也就更加触手可及。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辱骂、诽谤教师、拖欠工资等等的事情发生,而教师迫于时代和社会的压力,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我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知法、守法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仅更新了自我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我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能够吞下去,那此刻我不会再怎样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必须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教师法》不仅仅帮忙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仅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我的权利。

作为一名教师,必须自觉地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既要以学问教人,又要以道德范人。学高为师,学是师之骨。我认为,21世纪的教师应当是高师能的人.

1.我们要做终身学习的楷模。知识社会的显著特征就是知识像滚雪球一样急剧膨胀并快速陈旧。应对“生有涯,而知无涯”的现实,教师必须不断地学习方能胜任教师工作。一个好的学习者首先要具有批判性和选择力,学习对自我有用的知识。21世纪的教师应当是终身学习的示范者,是学生终身学习的楷模。

2.我们要做学生的心理辅导者。由于家庭问题、社会问题的共同作用产生了许多问题儿童,表现为行为异常,心理上有障碍。教师需要了解孩子们异常行为背后的原因,运用巧妙的方法予以疏导解决。

3.我们教师应当加强团队合作。教师职业的一个特点就是团体性,要求教师彼此协调,相互宽容,发挥团体的教育力量。教师还要应对学生团体,因为这种团体的活动指导能够提高教师的工作效率。可是众多个性鲜明的孩子组成的团体必然产生摩擦,所以教师必须是团队工作的专家,必须具备处理团体工作的本事和方法。另外,未来社会的劳动分工将更加细致,生产过程的技术含量更高,人与人之间的联系途径日趋多样。教师必须教学生学会宽容,发现别人的长处,学会与别人一齐工作。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要学习和努力的地方还有很多。仅有在思想上不断地严格要求自我,在工作中不断地提升自我,以饱满的热情和和蔼的工作态度对待每一个学生,时刻关爱学生的健康成长,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为让每一位学生适应时代的发展作出自我应有贡献!

《教师法》的资料很丰富,那里只是简单的介绍,期望大家经过认真学习,将来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我的合法权益和履行自我的应尽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我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把自我的一切贡献给这一光荣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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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产生了新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首次把监察委员会作为一节写入,明确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中具有最高权威和最大约束力。《宪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必将有力促进监察委员会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推向全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工作将受到全国人民的关心、支持和监督。这就为监察委员会和监察工作注入了强大动力,同时对腐败分子予以极大的震慑。谁搞腐败,必被查,必被抓,必将受到法律的惩治。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国家监察工作,进一步进入法治轨道,全国监察工作有了法律遵循。《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的职权,反腐败有了法治“利器”,为开创反腐败斗争新局面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随着《监察法》的深入实施,将法治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严厉查处各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反腐败斗争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我国政治更加风清气正。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监察委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这一重大举措,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实現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将使党的纪检和国家监察工作形成整体合力,组织领导上更加坚强,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动反腐败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党中央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审计工作与反腐败工作紧密相关,加强审计监督,不仅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而且能够及时发现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蛛丝马迹,为反腐败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起到反腐败前行作用。

以上四项重大举措,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治国有方,体現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展示了党中央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我们相信,随着这些重大举措深入不断实施,一定能够巩固和发展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夺取反腐败斗争的新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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