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纠纷调解实用(实用15篇)

时间:2024-02-22 08:38:04 作者:雅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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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调解员调解纠纷范文

关于调解桩基纠纷的一点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刚刚参加工作的基层民警,如何化解群众矛盾纠纷,维持辖区治安的和谐稳定,一直是我在日常警务工作中探寻的话题。“三访三评”大走访活动的开展,给我提供了一个用实践检验各种调解方式方法的大平台。

在农村警务工作中,最常遇到和最难调解的群众矛盾莫过于桩基纠纷和争地边子了。因为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治理、宅基地再分配等多种原因,导致农村桩基纠纷、争地边儿等矛盾纠纷时有发生。而且因为牵扯到宅基地长久使用,矛盾双方系近邻,矛盾存在衍生已久等,这类矛盾调解起来的难度很大,甚至无从下手。

4月4日,我在走访清丰县双庙乡马家村时,恰逢两家人在街里争吵不休,一位身体癫跛的老人赶忙上前拉住我说:“正好警官通知来了,让警官断断这事到底该怎么办。”我将其双方劝回各自家中,经过分别谈话,了解双方系叔侄关系,因前发生过桩基纠纷,加之今天其侄子修整胡同里的排水道激化了双方的矛盾。民警了解情况后,积极为双方沟通调解,我劝老人说:修整排水道也是为了大家出行方便,你们是亲戚又是邻居,为这事生气让街坊们笑话。我对其侄子说: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晚辈,要做到谦虚谦让,不能比着和长辈们骂。经过民警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表示:桩基的事过去很多年了,谁也不想再提及,只要对方不再在街里骂人,我们绝对不会主动骂人。我对双方当事人说:亲情血浓于水,我相信你们能够处好邻居关系,都说家和万事兴,谁能把孩子教育成才,使家庭和睦富裕,我为谁竖大拇指。

调解的过程中,我采取了多种调解方法。首先,迅速了解纠纷原因,把握准矛盾的症结所在。其次,转移双方注意力,一般很多纠纷的导火索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生活琐事,争吵的过程中双方人为的加入了矛盾更大的桩基纠纷。所以努力应将双方的注意力从桩基问题上移开,从“鸡毛蒜皮”的小矛盾入手,争取双方的相互谅解。再次,调解是一门语言艺术,调解初期要学会“见风使舵”“见什么人说什么话”顺着当事人说,这是一个双方消气的过程,也是一个获得双方当事人信任的过程。后期要学会“入乡随俗”学会一些应知应会的名言俗语,像“家和万事兴”“抬头不见低头见”“远亲不如近邻”“冤冤相报何时了”等一些老百姓大都认可的耳熟能详的道理。实践中,一些老百姓有宗教信仰,加之文化程度不高,和他们讲法律、讲政策效果并不一定好,这时一些维护和谐稳定的'宗教语言也可以为我所用。最后,待双方情绪稳定,利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和行政争议处理经验,为双方当事人指引合理合法的救济途径,但是切记不要随意就将当事人往法院推,第一,容易被误认为“不作为”“踢皮球”,再者,中国人都有息诉、厌诉的传统思想,谁也不愿意动不动就打官司,更何况是长久生活在一起的邻居。

调解过程是人与人思想沟通的过程,只有敢于担当责任,才能获得信任,只有付出真诚,才能以心换心,只有举止阳光,才能将繁杂的事情做简单。很多时候,双方当事人不是被你的“大道理”说服的,而是被你在调解过程中的人格魅力所折服。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调解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滕__________,男,汉族,现年55岁,住__________县。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对申请人住房损失进行鉴定。

2、请求对申请人房屋损失原因进行鉴定。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滕__________、马__________诉梁__________等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至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贵院已经立案。本案的被告梁__________等的行为已经对申请人家庭住房造成损坏,现已不能入住正常生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对自家房屋做损失鉴定及损失原因鉴定。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农村婆媳纠纷调解范文

出租方(以下简称*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特制定以下租赁事项:

一、*方车位:地下停车场内车位;

二、乙方车辆型号:

车辆型号车牌号码车主姓名车辆颜*备注。

三、承租方式:

1、*方将地下层号车位租予乙方使用。

2、双方同意租金为元/月(大写:),*方有权根据*部门指导价或规定收费标准调整收费。

3、*方提供金*家园智能卡壹张,供乙方停车与住宅智能系统出入使用,编号:,收取押金元/张(合同终止时凭*退回),工本费元/张。

4、付费方式:乙方必须于每月25日前缴交。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调解书

申请人:_________。

性别:男。

年龄:26。

工作单位:_________药业集团公司。

用工性质:聘任制。

住址:北京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

电话:_________。

邮编:100000。

被申请人:_________药业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性别:男。

年龄:26。

职务:总经理。

地址:北京市。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100001。

劳动_____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4962.1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1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4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2272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申请_____的一切费用包括误工费、交通费;。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_____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_________年1月10日参加被申请人组织的篮球赛致膝关节严重受伤。

_________年8月1日至14日在北医三院住院治疗,_________年11月22日由tt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_________年12月29日经tt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

由于被申请人未能及时为申请人申报工伤,致使申请人在工伤认定前被迫自费承担了医疗费4962.1元(见医疗_____手册及有关的医药_________)。

《工伤_____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申请人工伤治疗期间,被申请人于_________年3月扣发了申请人工资564.42元(税后)、_________年8至11月份扣发了申请人工资5335.41元,合计5899.83元(见本人的工资存折本)。

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被申请人迟迟不予补发,拖欠申请人工资至今。

根据《_________市工资支付规定》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诉人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

根据《工伤_____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_____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照《工伤_____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为3907,本人应该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6977元.由于被申诉人未给申请人足额缴纳工伤_____费,致使申诉人仅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946元,相差6031元.根据《_________市实施工伤_____条例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_____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_____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_____费后,重新核定工伤_____待遇.重新核定前工伤_____待遇的差额,工伤_____基金不予补支."因此,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1元.

申请人在_________年8月6日住院治疗治疗手术后的两个多月的时间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生活护理(见邻居肖某的书面证实).其中,从8月6日至9月中旬的一个多月时间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方面均需要护理);从9月中旬到10月中旬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穿衣、自我移动方面需要护理)。

《工伤_____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_____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北京市_________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045元/12个月=_________.75元.因此,被申请人须向申诉人支付护理费1400元。

申请人治疗工伤期间共花费交通费2272元(见相关车票),应由被申诉人承担。

由于被申请人未能依照有关规定落实申诉人的工伤_____待遇,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伤害.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_____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北京市tt区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

农村纠纷调解书范文

1、侵权方施占强与受害方乐建军、郑艳君夫妇从20xx年5月起,由于施占强修建房屋的事实两家成为正式的靠墙邻居关系。乐建军、郑艳君夫妇房屋位置位于四川省崇州市怀远镇泉水村2组114号。施占强修建房屋地址位于受害方房屋左手边;修建方式为靠墙修建。

2、侵权人施占强从20xx年5月分开始动土修建房屋;从动土之日起受害人房屋地基被松动房屋下沉受到伤害,开始裂缝;导致受害人平米基础建筑面积的房屋整体受损。现房屋估价在45—50万元之间。

3、现就调解之日起查看房屋受损情况如下:

a、一楼厕所、卫生间、厨房、屋檐、卧室、前厅等均受到不同程度损害;最厉害的两处已经墙体整体裂缝、承重墙砖体破损;有多处地方已经透光。

b、二楼后房,前厅门道整体受损。

c、房屋不能在原基础承重墙体上继续修建;如要修建也得以施占强的的.墙壁做为共墙来使用。

d、据鉴定机构咨询结果表明;房屋下沉时间最厉害的范围在新修建房屋一年左右;受害方在未来一年内房屋的受损程度无法预知;不排除有重大受损的可能。

e、由于施占强与受害方的房屋属于靠墙修建;之前受害方的排水空间被占用;排水成为双方的共同问题需要解决。

f、二楼阳光篷由于侵害方在修建过程中出现了严重损害;化粪池由于侵害方的修建盖于地基之下。

就以上问题;受害方与侵权方多次协调未果。今在镇政府和村委的共同参与下达成以下调解内容:

1、由侵权人施占强一次性赔偿受害人乐建军、郑艳君由于房屋破损所带来的损失:万元;作为给受害方带来不便的损失和后期修补房屋时的费用。

2、由于侵权方施占强的行为侵犯了受害人乐建军夫妇房屋的相邻权已经成为事实;为解决双方今后房屋修建和共同排水防水问题经友好协商达成方案为;侵权方同意并承诺今后如果受害人修建或修复房屋时可以使用侵权人的墙体做为共墙修建和使用;同时排水、防水问题由侵权方承担。

3、由于地基下沉受害方后期房屋的受损程度具有不可预见性;如果以后房屋出现无法修复的状况;责任由侵权人承担。

4、今后受害人清理化粪池时,侵害方需要无条件配合。

本侵权协议书一式三份;经双方当事人、调解人签章后生效。由双方当事人、调解人各持一份。

侵权人(签章):

受害人(签章):

调解人(签章):

20xx年x月x日。

农村调解员调解纠纷范文

我主要从事了四部分工作。这四部分工作分布在两个时间段,分别是1月至205月、年5月至2014年12月。

第一部分工作主要是从事湖北华夏劳动争议预防调剂中心管理制度的制订、调解员聘用流程、调解员培训资料的修订等,期间为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在白总、张主任的指导、邓律师、金律师及各位同事的帮助下完成。

第二部分工作是协助邓律师、金律师进行日常工作中问题的解答、资料的收集整理。包括武烟”虹之彩“汤大辉工亡事件的后续处理。期间是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

第三部分工作**区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中心调解员。主要从事调解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技能的学习、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调解案件案卷的制作。期间为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截止2014年12月共计调解劳动争议案件20件,其中调解结案案件或撤回结案案件13件、转仲裁结案案件7件。在戴律师、付华等各位同事的帮助下,我完成对调解工作的一无所知到日渐娴熟的蜕变。同时,也逐步接手湖北华夏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中心电子杂志劳动争议案件案例的编写及劳动争议问题解答的选编。

第四部分工作为接受公司指派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从事调解工作。只要从事劳动争议案件咨询、接待当事人、工会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工作期间为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

本年度还参加了劳动关系管理师的培训、**区”国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子商务创业项目暨人才选拔大赛的开幕工作、华夏才艺宝宝选拔的接待工作。

以上的种.种经历都是在湖北华夏创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这个大家庭的帮助下度过的。可以说没有大家的帮助,就没有我本年度一点一滴的进步。感谢华夏这个平台,感谢各位同事。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也一定会更加努力,为公司,也为自己。

矛盾纠纷调解记录范文

主持人:

记录人:

时间:

地点:

会议内容:

下午三点,我们第四党支部开展了^v^批评与自我批评^v^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生活会。2015-2016上学期即将结束了,我们的学习、工作生活都快结束了,大家对这学期自身情况也应该有个深刻的体会和总结。于是在主持人的介绍下,我们开始了这期的民主生活会。

胡:这学期自己的进步之处,通过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考试,对自己的学习和努力是一个很好的肯定。不足之处在于,自己现在已经大四了,面对较轻松的课业,自己有时感到迷茫,目标不明确,没有充实自己的生活。

姜x:通过学生工作,不断的锻炼自己,学习从不放松。不足之处:马虎、丢三落四。

朱x:组织能力不断提高。不足之处:有时考虑事情欠周全,需更加细心。

陈x:自己在这学期中,学习有了很大的进步,结交了许多朋友。不足之处:还应该更加努力加强自己的学习,不断的完善自己。

谭x:自己的不足之处在于缺少与人的沟通,胆子太小,自己的普通话还有待提高。

李x:通过担任班长,提高了自己的工作能力。不足之处:面对学习和动作之间没有处理好时间的安排,有时忽略了学习或有时未将工作完成好。

邓x:除了认真学习之外,自己还需多参加课外活动,多与大家进行交流。

李x:自己认真对待学习,关心同学。不足之处:多加强与大家的交流。

汤x:面对自己定制的目标,还是积极的完成和实现了。缺点就是没有很好的处理好工作与学习之间的时间安排,并且还需加强对英语的学习。

屈x:考取了一些证书,取得了自己较满意的成绩。不足之处:未处理好工作和学习之间的时间安排,应该充分利用每分每秒。

李x:自己积极参加了院系的活动,丰富了自己的课余生活,结交了许多朋友,并从他们身上学到了许多东西。应多加强自己的学习。

彭x:多加强英语的学习,多锻炼自己。

以上同学发完言后,熟悉他们的同学都相继的发言指出他们的缺点,并寄予希望,希望他们能不断完善、提高自己,改正缺点。

最后,大家都深刻的反省了自己,明白了自身还有哪些不足及急需改正的地方,表明了自己的决心,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证明。

农村离婚纠纷调解案例范文精选

调解组织名称: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

张永星。

审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

海口市司法局基层处。

吴仲侬。

海南省司法厅基层处。

郭光星。

邢冠群。

司法部基层司。

郑文彪。

罗厚如。

司法部研究室卜开明。

郑先红。

朱腾飞。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

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调委会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二、案例正文采集【案情简介】。

任认定书,于2017年5月17日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者饶某某在未能确认安全情况下通行,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顶包,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过错较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吴某某不走人行横道、在未确认安全情况下横穿道路,过错较轻,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吴某某重伤昏迷,其妻子吴某梅文化水平不高,大部分时间又要在医院陪护吴某某,故吴某梅委托其子吴某全权处理事故调解等相关事宜。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责任划分以及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共同向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从事故发生到最终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中间间隔3个多月,为支付吴某某在医院住院、抢救和治疗费用,原本不富裕的家庭已是债台高筑。现在吴某某仍处于昏迷状态,进一步救治急需巨额医药费、住院费。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交通事故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隋某某、文某某等人开展调解工作。

生,这才是事故的根本原因。事故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至今,使一个家庭失去了顶梁柱,治疗尚未终结,后续费用还是个“无底洞”,要求除了承担伤者住院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家属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赔偿外,还要承担后续治疗费等,合计应一次性赔偿100万元。

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讨论,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故责任划分是本案调解的关键,而经行政复议后重新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划分本案责任的基础。双方当事人事故责任划分好了,具体赔偿金额和计算方式就有章可循。同时,伤者的巨额医疗费用开支也是不容忽视的事实,根据治疗尚未终结的情况,在具体计算金额时,可以适当有一定的余地,以便支持伤者后续的治疗和康复。至于支付方式,在最大限度考虑肇事方实际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尽量组织双方协商。如果无法一次性付清,需要采取分期付款时,可以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协助双方进行司法确认,最大程度保障协议的履行。经过综合考虑,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对,一起计算出应予赔偿的项目金额,使双方当事人做到了心中有数,为后续调解调整心理预期;在调解员的引导下,驾驶人饶某某也表示认可伤者家属提出的后续治疗和康复费用。在调解员一步步的引导中,当事双方之间形成了较好的沟通和信任基础,推动了调解工作的深入。

针对伤者家属提出的一次性付清全部赔偿款要求,饶某某表示没有支付的能力,并向调委会和伤者家属出示了本人及其所在公司的相关进出流水账目,但表示愿意签订赔偿协议,进行分期付款,直至付清全部赔偿款项。调解员再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大家从实际出发,相互理解,最终促使双方在赔偿数额和支付方式上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调解下,双方于2017年8月23日签订调解协议书:一是饶某某赔偿伤者吴某某医疗费、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87万元,分七期支付;2017年8月29日首期支付27万元,2017年9月23日支付第二期10万元,其余50万在接下来的五年每年元旦日各支付10万元,至2022年1月1日付清。所有赔偿款项全部转入伤者吴某某儿子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二是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条款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反悔、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为最大限度保障双方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调解员引导双方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在后续履行中,当事人饶某某了解到伤者儿子吴某没有工作,主动提出让吴某到其所在的建筑公司上班,帮助解决了吴某的就业问题,使伤者家属非常感动。经回访,当事双方对调解员的调解和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是否接受、治疗尚未终结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肇事赔付者的实际支付能力等三个方面。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剖析案情,并对相关法条进行解释说明,是本案得以成功调解的关键。受害人昏迷未醒,让伤者得到妥善的医疗救治,让双方家庭生活能继续维持,互谅互让,是本案调解的落脚点。本是纠纷双方,却能在纠纷化解后相互帮助扶持,令人赞赏,也是对伤者最大的安慰。调解员耐心释法,情理动人,调解方案科学有效,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而且做到了用法有道、情暖人心,值得肯定。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6年5月16日。

矛盾纠纷类型:医疗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青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青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董亭琳。

审稿:青岛市司法局基层处。

王言卿。

山东省司法厅基层处。

刁春风。

司法部基层司。

郑文彪。

罗厚如。

司法部研究室卜开明。

郑先红。

朱腾飞。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

青岛市医疗纠纷调委会医疗纠纷引流管医疗责任事故。

二、案例正文采集【案情简介】。

流管一枚,后引流管脱落未见去向。随后患者又因其他病因3次入住b医院,2次做盆腔ct均未发现异物。袁某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臀部疼痛难忍,长期卧床,无法进行体力劳动,直到2015年5月在青岛市c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做盆腔ct显示:直肠癌术后改变,直肠走行区可见管样高密度影。这才找到了六年前去向不明的引流管。2015年12月,袁某于c医院手术取出长约5cm,直径的引流管。为此,袁某的儿子带着律师和媒体记者找到了b医院为其讨说法,要求医院赔偿其父亲30万元。经过多次与b医院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患者家属不想打官司,也不愿意做医疗鉴定,只想尽快解决纠纷,因此申请青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进行调解。市医调委征求b医院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赔偿数额认定问题。b医院承认医务人员存在问题,愿意给予患者袁某万元作为补偿,并免除其六年来多次检查的费用。但是袁某的儿子坚持要求赔偿30万元,指出因为袁某长期卧床,还专门请了护工照顾袁某的起居生活,因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等赔偿都不能少。由于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医患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医院的医务人员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相关规定,患者袁某不构成伤残等级,但应当适当地给予一定补偿。最终专家讨论建议b医院一次性给予患者袁某3万元的经济补偿。

调解员根据专家讨论的意见,首先与b医院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明确指出患者体内引流管的丢失,b医院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虽然对患者没有造成太大的身体损伤,但是给患者精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六年来患者饱受折磨,再加上年事已高,应该适当地给予其精神上的抚慰,建议b医院给予患者袁某3万元的经济补偿。b医院经研究后最终表示同意。明确了院方的态度后,调解员与患者袁某的家属进行了沟通,调解员表示很能理解患者所遭受的痛苦,并讲述了自己的亲人生病遭受痛苦不幸离世的经历,引导患者家属认识到最重要的应该是让老人享受天伦之乐,而不是让老人长期陷入案件补偿纠葛中。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患者家属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此后,又经过多次的调解,患者家属同意了市医调委的调解建议,医院也诚恳地向患者袁某及其家属表达了歉意,医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016年6月23日,医患双方共同到市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医院一次性向袁某给付人民币万元,于2016年7月22日前付清。本调解书签订后,患者袁某不再向b医院及其相关医务人员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2.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患者袁某不。

再就该事件向司法、行政、新闻、消协等部门进行举报或提出任何要求。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市医调委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统一,调节过程中,沟通的技巧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矛盾纠纷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员所讲的法、理、情是调解成败的关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坦诚中肯,情理交融,慢慢让患方打开心结,降低诉求,最后促成了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

当调解员面对当事人利益诉求差距较大时,应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1.有法可依,降低预期。2.分析利害,趋利避害。3.灵活变通,打破僵局。

市医调委作为调解医疗纠纷的第三方,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调解中力求做到一碗水端平,而不是偏袒哪一方,真正成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医疗纠纷情况各异,一定要从医患双方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调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努力缩小双方差距,达到双方都满意单位调节结果。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6年1月7日。

矛盾纠纷类型:损害赔偿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重庆市万州区沙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重庆市万州区司法局沙河司法所。

邓仕轩。

审稿:重庆市万州区司法局基层科。

杨洪亮。

重庆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

彭得峻。

司法部基层司。

郑文彪。

罗厚如。

司法部研究室卜开明郑先红朱腾飞。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

重庆市万州区。

街道调委会损害赔偿纠纷。

侵权责任。

二、案例正文采集【案...

矛盾纠纷调解记录范文

调解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民间纠纷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原因这五大基本要素是调解好民间纠纷的最基本、最关键的技巧。

解人员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

二是地点要素运用技巧。受生活环境和传统习俗的影响,发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民间纠纷,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譬如,同样是因为建房时所建房屋高于邻居家的房屋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在发达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因为采光权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大多表现为争吵;而在落后且封建迷信思想严重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以自家的风水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发生打架斗殴的概率大大增加。调解人员只有熟悉掌握地点要素,才能因地制宜,采取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纠纷态势的发展程度就会不同。

三是人物要素运用技巧。纠纷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调解纠纷实际上是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所做的疏导、说服工作。由于自然状况、社会阅历、文化素质和道德观念的差异,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个性特征。不同个性特征的当事人对纠纷和调解人员的工作会有不同的看法。如外向型性格的人感情外露,内心想法会很快通过表情和行为表现出来;而内向型性格的人感情深沉,内心想法不易形于色和付诸于行动。这就要求调解人员善于察颜观色,通过分析纠纷当事人的表情、言语和行为,弄清楚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再如,文化水*、法律素质高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强,纠纷心理不容易形成,即使形成也不易外化为纠纷行为。如果这类人与其他人发生了纠纷,他们对调解员有道理的话容易听得进去,也能理解调解员的工作并给予配合;反之,文化水*、法律素质低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差,纠纷心理容易形成并容易外化为纠纷行为。对这类纠纷当事人,调解人员就必须多花功夫,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法律和政策讲清楚、讲透彻。针对这种类型的当事人,*时的帮教工作和回访工作都是至关重要的。

四是情节要素运用技巧。纠纷的情节要素主要是指纠纷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的真实情况。纠纷的萌芽、发生、发展乃至激化的全部事实经过,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有哪些过激的语言和行为,甚至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企图、动机和目的等等都是调解纠纷的事实依据。掌握充分的事实依据,做到有备无患,打有准备之战,对于蛮不讲理,死不认账,心存侥幸的当事人,调解员出示真实全面的事实证据,可以起到威慑当事人,促使其低头认错的作用。而对于心存疑虑,有所顾忌的当事人,调解员就要充分掌握纠纷情节便于赢得他们的信任和配合。对于调解人员来说,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这些事实依据,才可以在调解中灵活运用多种多样的调解方法,继而使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使纠纷顺利得到解决。深入调查是调解成功的前提,俗话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就是这个道理。做好调解工作,不能只听一方诉说,只有深入调查,掌握详实的第一手资料之后,才能在调解时有理有据,避免说话时授人以把柄,使自己处于被动局面。

五是原因要素运用技巧。纠纷的原因是指纠纷发生的起因,也就是引发纠纷的事实,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远因和近因。纠纷的原因是纠纷的根结所在,是调解人员调解时的切入点。对于一起看似简单的民间纠纷来说,可能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同在,远因与近因共存。一般来说,直接原因和近因是比较容易查明的。但往往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是隐藏在直接原因和近因后面的间接原因和远因。这就要求调解人员深入实际做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拨开层层面纱,找到深藏其后的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只有抓住真正的原因,才能从根源上彻底解决纠纷。任何一件纠纷的发生都是有原因的,调解工作人员只有抓住了原因,调解的时候就能直奔主题,就不会在枝枝节节的问题上浪费时间和精力。

二、保持中立姿态,以“五心”来指导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应注意摆正位置,保持中立姿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他们的诉讼主张和理由给予同等到的关注。在积极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查找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将自愿同意调解的意见表达在调解庭上,将自愿解决纠纷的协议达成在调解庭上,为当事人在实体和程序上按自已的意志处分权利提供充分条件,使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更为真实准确,防止违法调解和强行调解的发生,保证了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具备“五心”,即爱心、耐心、信心、诚心和公心。

1.爱心就是爱岗敬业,心装当事人,有为保一方*安,无私奉献的精神,就要有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有一案未结就吃不下饭睡不着觉的为民意识。

2.耐心就是要养成“听得进、忍得住、拖得起”的好性子。在听的过程中劝说,在忍中明理,在拖(在当事人情绪激昂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冷处理)的过程中化解矛盾。

3.信心就是要有自信心,以顽强的毅力,克服困难,知难而上,利用各种有利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调解工作。

4.诚心就是要以优质高效的服务,真心实意在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用真诚和热情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以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和当事人的支持和信赖。

5.公心是贯穿在调解工作中的公*,公开,公正的原则。它要求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坚持当事人法律地位、权益、人格一律*等,排除亲疏、好恶、内外的因素,坚持以理、以德服人。

三、细心调查,找准原因,坚持疏导,消除误解。

深入调查是调解成功的前提,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解工作也是一样,不能单听一方诉说,只有深入调查,掌握翔实的第一手材料后,才能在调解时有理有据,避免说话授人以柄,处于被动局面。调解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弄清事实真相。这是进行调解工作的基础,基本事实不清楚,就不能很好的开展工作,就不能给予当事人正确的引导,更不能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

2.分清是非曲直。在弄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要分清是非曲直。对于某一个具体的纠纷,必须明确谁是谁非,是否合乎法律和道德的要求。是双方都有错误,还是错误完全在其中一方,如果错了,弄清为什么错了,错在哪里。

3.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要对双方进行教育,包括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法律教育是指结合本纠纷的具体情况,说明法律的具体规定,宣讲法律的具体精神,指明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道德教育是指要向当事人宣传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明确指出哪些行为符合道德要求,哪些行为不符合道德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耐心疏导,通过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互谅互让,消除隔阂重归于好。

四、区分不同个性的心理,制定相应调解策略。

不同案件的当事人,因文化素质和认知程度不一样,往往对问题有着不同的观点和见解。对此,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应学会掌握当事人心理活动的本领,根据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文化素养,脾气性格等确定调解方案,制定调解策略。如对脾气暴躁,容易冲动的案件当事人,就用温和态度*息当事人心中的怒火。

五、抓住主要矛盾,找准关键环节,借力促调解。

在各种类型的民间纠纷中,群体性纠纷因其矛盾大,涉及的人数多,已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之一。群体性纠纷通常是以一个问题引发,多个矛盾参杂的综合反映。因此,对于这种纠纷应进行综合分析,从多个矛盾中找出主要矛盾,找准关键环节。在调解过程中,确定对案情有重大影响的关键人物,借其力,促成案件的调解,以解决纷争。

六、依法、公*、公正是调解成功的保证。

古人曾说“民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民事调解工作也是如此,只有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运用法律;做到公*公正,才能保证调解结果的合法性,权威性和约束力。双方当事人觉得合情合理,公*公正,才会自觉履行协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0xx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

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

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

通知书。

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

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变更,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三十四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外,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有权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八条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三十九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仲裁庭应当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开庭,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辩论的机会,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经仲裁庭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十二条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五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

第四十六条仲裁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十七条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五十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五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共同制定。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解读

(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调解。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三节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七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解读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变更,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三十四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外,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有权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八条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三十九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仲裁庭应当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开庭,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辩论的机会,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经仲裁庭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十二条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五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

第四十六条仲裁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十七条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五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共同制定。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1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心得体会

随着农村一系列改革的推进,土地问题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但是,在实践中,土地问题也常常导致纠纷,给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为了解决这些纠纷,我参加了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农民的辛苦和艰辛,也学到了许多有关土地调解的经验,今天我想与大家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与体会。

农村土地纠纷种类繁多,如土地流转、耕地转用、土地承包合同、土地征收等等。其中,耕地流转和承包土地合同是出现纠纷最多的两个方面。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土地纠纷不仅涉及乡村社会的利益平衡,还牵扯到现代化的社会经济和环境问题。因此,调解工作需要处理许多具体问题,并热心为农民服务。

农村土地纠纷的危害看似局限于经济利益争霸,实际上,它已经被深圳其他方面的影响所蔓延。大多数农民缺乏专业知识,不懂得保护土地资源,经常将土地非法转让或者承包。这严重影响到环境保护,破坏了生态平衡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另外,由于土地纠纷的复杂性,如果没有妥善处理,就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

第三段:调解的目的。

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例如通过法院、村委会、国土部门等部门进行调解。但是,这些部门的资源非常有限,并且他们的权力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调解成了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调解的目的并不只是解决纠纷,更重要的是保障农民的权益,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段:调解的原则。

在调解的过程中,归根结底是要保护农民的利益。因此,在调解中,不仅要考虑到法律法规的监管,还要注重实际情况。必须遵循诚信、公正、公平原则,以保证双方合法权益的有序转移或共享,并且应当依据土地征收纠纷性质特点,及时结合本地区的规范标准、准则制度来维护农民的利益。

第五段:对于土地纠纷的思考。

土地纠纷已经影响到了全国的农村地区,解决它的办法是多样且不易。因此,调解人员必须积极创新,常思善道,为农民真正寻求健康的解决方案。为此,有三个关键方面可以考虑:

第一,宣传意识。对于耕地自保等有关问题,应当做好宣传工作,让农民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可以保护自己。

第二,扶持意识。应当加大对于农民的支持,引导他们进行创新,发展农业结构,尽快接轨现代农业生产模式。

第三,服务意识。调解是为了服务农民,因此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真心服务,通过公开透明、反复交流、实际操作等措施,建立起真正的“调解机制”。

作为一个社会工作者,我深刻认识到农村土地纠纷的复杂性,并且明白了调解工作对于农民的必要性。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真正地有效保障农民的权益,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在农村民事纠纷调解上的应用工作技巧

农村民事调解是符合农村特色化解各类矛盾的主要手段,具有方便、快捷、灵活之效能,对于维护邻里和睦、社会稳定具有相当重要的正面作用。如何把民事调解工作做到当事人的心坎上,就应掌握民事调解中的技巧,将一定的调解技巧妥善的应用于调解前、调解中、调解后中去,使之起到推波助澜、鼓风杨波的特殊作用。笔者就农村民事调解技巧提出肤浅的建议.

一、把握局势,找准矛盾焦点。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想调解成功,在调解之前必先把握局势,收集有关信息,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纠纷性质、起因经过,还要了解当事人的个性,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症结,这个过程是调解的基础环节,如果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调解工作,反而会因对整个过程和当事人的情况缺乏了解,使调解工作陷入被动,甚至恶化。

二、控制场面,选准切入点。

很多矛盾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听不进去劝说。甚至丧失理性,极易做出违法的行为,在遇到这种情况后,调解人员,首先应当稳定当事人的情绪,促使其回归理性。平息情绪的方法有:1、察言观色,进退结合。面对当事人的冲动性的言语和行为,调解人员应保持冷静的态度,用平静低沉而有力的语言与当事人交谈。在一方当事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要设法使另一方当事人保持克制,而不是互相激怒。2、做一名优秀的倾听者。倾听当事人的心声,让其倾吐心中的压抑、不满和愤怒。也可以在调解人员主持下,让被侵权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倾诉和发泄,使其不满情绪得以释放。如能引起侵权方当事人的内疚和后悔心里。从而当场向对方道歉,那么调解的成功机率就大大提高。3、分而处之,各个击破。由于发生矛盾冲突而处于不理智状态的当事人,极易脱离主题而相互攻击、谩骂,容易导致矛盾加深,战火升级,当务之急应把把双方当事隔开,互相避开对方恶言恶语的刺激和攻击,待双方恢复理智后,再进一步做调解工作。

三、换位思考,选准沟通点。

调解人员应使当事人双方换位思考,促进双方彼此了解,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和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明了自身的`言行举止有哪些不当的地方,对对方的侵权行为,应怎样助法律,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采取侵权行为,只有条分缕析,细致入微的讲解常常带来良好效果,才能避免一些无意义的争执。面对“剪不断,理不乱”的繁难的民事纠纷,善于化繁为简,化难为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当事人分析。真正实现沟通无距离、沟通无障碍。

四、客观公正,选准平衡点。

不偏不倚,公平行事,自始致终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进行调解,是调解人员应牢记的调解原则。现实生活中,民事调解极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人际关系的影响、亲戚朋友的面子、个别领导的招呼,除这些因素外还不免有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个人修养、容貌服饰等因素,而产生对当事人的好恶情感,不仅影响调解工作的进行,还能考验调解员是否出于公心。调解人员应当坚持调解的客观公正性、立场居中、不偏不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解读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调解。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三节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七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

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第四节开庭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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