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2篇)

时间:2023-12-07 11:07:03 作者:纸韵

规章制度不仅要求执行者严格遵守,也需要管理者及时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变化的需求。如果你不知道如何制定规章制度,可以查看以下范文作为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电能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用电,特制定本制度:

1、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2、电工要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工作应认真负责,具有专业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

3、设备动力科要建立健全电气方面的技术档案资料,如高压分布图,低压分布图,全厂架空线和电缆设置图,接地网络,避雷装置图,以及电器设备的`技术状况登记等资料。

4、一切电器设备必须接地可靠,使用手提移动电动器(如电钻、电枪等),要戴绝缘手套或配备电器保护装置手提移动电动器具,保护装置由设备处每季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5、变电所、各控制室等应符合用电安全规定,非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

6、操作电器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任意开动电源装置,严禁在电源装置上放置物件。

7、自己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按钮开关、插座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安全,不得有破损或将带电部分裸露出来。

8、操作电气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随意开动电源装置,严禁在电源装置上放置物件。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存放电气安全用具的场所,应有明显的标志并“对号入座”做到存取便利,存放场所要洁净,通风良好,无任何杂物堆放。

2、绝缘手套、绝缘靴等橡胶制品的用具,不行与油类的油脂相接触,存放环境不行过冷或过热。也不行与锐器和铁丝等放在一起。

3、绝缘手套、绝缘靴要与其他安全用具放开,整齐摆放;使用中防止受潮或损伤。

4、绝缘棒应放在架子上,验电笔使用后应放在皮匣内,并放于枯燥处。

5、对绝缘手套、绝缘靴等不许有外伤、裂纹、气泡或毛刺等。发觉有问题应准时更换。假如绝缘手套患病外表损伤或已经受潮,应准时进展处理或枯燥,并在试验合格后放可连续使用。

6、任何状况下,安全用具均不行以作他用,对安全用具应定期进展试验,各试验工程工程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7、所使用的安全用具应进展分类和统一编号,并做好台帐,定期进展检查和试验。

8、安全用具的.定期试验由公司安环办统一负责安排进展外检、试验,专业仔细做好验收,安环办对试验结果报告进展存档保存。

9、安全用具使用前应做好外观检查,使用完后应擦拭洁净,放回原来的编号位置。

10、检测不合格的安全用具制止使用。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为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施工现场必须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各级动力设备部门负责电气安全管理,公司和队均应设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电气安全;各级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各类电工在动力设备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气安全。

3・各单位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有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的走向,固定配电装置的设置点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设备、集中用电设备的平面布置,有针对性的电气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设计要求安装。

4・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5・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完工后,由动力设备部门会同安全部门、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6・必须经常对现场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电气绝缘、接地接零电阻、漏电保护器等开关是否完好,必须指定专人定期测试。台汛季节要强化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编制电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解决。

7・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电气专业人员和职工进行电气安全技术教育和电气安全常识教育;新工人的三级入厂教育中必须有一课时以上的电气安全教育;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懂得触电急救知识;未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电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准从事电气安装、修理和电气设备的操作工作。

8・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凡是触及或接近带电体的地方,均应采取绝缘,屏护以及保持安全距离等措施;

2)电力线路和设备的选型必须按国家标准限定安全载流量;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具备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4)所有的临时电源和移动电具必须设置有效的漏电保护开关;

5)在十分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体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宜使用安全电压(12v)。

6)有醒目的电气安全标志。无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为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施工现场必须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各级动力设备部门负责电气安全管理,公司和队均应设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电气安全;各级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各类电工在动力设备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气安全。

3.各单位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有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的走向,固定配电装置的设置点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设备、集中用电设备的平面布置,有针对性的电气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设计要求安装。

4.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5.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完工后,由动力设备部门会同安全部门、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6.必须经常对现场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电气绝缘、接地接零电阻、漏电保护器等开关是否完好,必须指定专人定期测试。台汛季节要强化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编制电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解决。

7.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电气专业人员和职工进行电气安全技术教育和电气安全常识教育;新工人的`三级入厂教育中必须有一课时以上的电气安全教育;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懂得触电急救知识;未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电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准从事电气安装、修理和电气设备的操作工作。

8.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凡是触及或接近带电体的地方,均应采取绝缘,屏护以及保持安全距离等措施;

2)电力线路和设备的选型必须按国家标准限定安全载流量;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具备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4)所有的临时电源和移动电具必须设置有效的漏电保护开关;

5)在十分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体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宜使用安全电压(12v)。

6)有醒目的电气安全标志。无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保证电气设备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电气作业人员、操作者和用电者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单位电气安全管理。

3.定义

电气设备分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设备系统是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低压设备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下者。

配电间是指厂外的变压器接入厂内地分闸送电的工作间。

4. 参考

5.职责

5.1生产制造部负责对全公司各单位电能使用的归口管理;负责供配电设备设施、线路的维护保养的归口管理。

5.2生产制造部负责对电气安全使用、安装、维修、保养的管理状态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5.3生产制造部办负责外来施工单位用电安全的管理。

5.4人力资源部负责电工的资格审查和员工的.用安全知识培训。

5.5电工负责厂内的电气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及安全管理。

5.6各设备设施使用操作人员负责按照本程序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

5.7安全员负责用电安全的监督检查。

6.流程图

停电办理流程

7.程序

7.1电气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7.1.1从事电气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没有职业禁忌或生理缺陷。

7.1.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地方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电气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

7.1.3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后,要按工作需要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辅助工具。

7.1.3从事2米以上(含2米)的高处作业时,要正确穿戴防护用品和专用工具。专用工具要定期检验。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坠落事故发生。

7.2配电间的基本要求

7.2.1配电间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并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7.2.2不论高压带电与否,操作人员不得单独靠近变压器高压侧,若非接近不可,则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保持0.7m的安全距离。

7.3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7.3.1在电气设备上工作,要严格执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即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详见《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7.4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7.4.1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停电、验电、悬挂标识牌和装设遮拦,装设接地线等措施。

0.35m的设备;c.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7.5供配电设备的管理

7.5.1配电间必须有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电气设备、线路安装、验收、运行、检修档案、资料应完整、齐全。

7.5.2配电间内电力变压器、短路器等设备,安全用具等应按规定周期检修维护。

7.6车间配电箱开关柜管理

7.6.1车间配电箱、及电气线路等由电工负责日常维修、日常保养、定期检修停电清扫和检查,并有定期检查记录。

7.7电气线路管理

7.7.1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必须由使用单位填写“临时接线装置申请表”,由生产部审核后方可接线。

7.7.2临时接线的具体要求按《电气技术操作规程》执行。

7.8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管理

7.8.1移动式电动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采用三芯(单相)或四芯(三相)多股铜芯橡套软线,橡套软线不允许有接头,并有接零装置。

7.8.2电焊机一次电源线长度不超过2m,必须使用护套橡皮软线。二次线破损及驳接口不允许超过三个。

7.8.3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有防雷接地装置,防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由企管部安排组织年检。

7.9电气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按照《电气设备设施保养计划》实施,确保电气设备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7.10外来施工安装人员临时用电的管理

7.10.1外来基建施工、外来设备安装等人员需要临时用电时,应经生产制造部的许可,并按照要求进行施工或安装。

7.10.2人力资源部应将有关公司的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告知外来施工安装人员。

7.10.3外来施工安装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7.10.4各部门应将外来人员的安全纳入本部门的安全防护管理的范畴。

7.11对用电操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7.11.1用电操作人员应进行用电安全知识培训。

7.11.2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随意拆卸电气线路、开关等电器设施。如发现电气隐患或故障,应及时通知有关专业维修人员。

7.12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7.12.1人力资源部安全员,应不定期进行安全巡回检查,发现违章操作应立即制止;发现电气安全防护措施有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

7.12.2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有关纠正和预防措施。

8.记录

9.附录

9.1停电工作票

9.2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

9.3安全隐患通知单

9.4纠正预防措施表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电气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性特点,做好电气安全防预和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3、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电气设备要有可靠的接地装置,防雷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进行定期检测。

5、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6、电气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7、变、配电所必须制定符全现场情况的运行规程,电气值班人员的职责必须在现场运行中有明确规定。

8、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等。

9、高压设备无论是否带电,值班人员不得担任移开或越过护栏进行工作,若需要必须移开时,须有人在现场监护,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10、雷雨天气,需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必须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11、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当监护。

12、供电单位预用户联系进行有关电器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须校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13、电炉变压器的检修工作应由值班电工负责,检查线路、次数和检查内容应在电气巡回检查制度中明确规定。

14、要定时抄录电流、电压、功率、变压器上层油温、冷却系统各点温度、油压等内容,加强综合分析。

15、变压器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必须大于水冷系统的水压0.05-0.1兆帕。

1、电器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办理工作逊克手续后方可作业。

2、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识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识牌或送电。

3、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4、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倒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5、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

6、外线、杆、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7、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以下的1.5m,10kv以上的3m。

8、加设临时线路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

9、更换熔断器,耀眼个按照规定选用断丝,不得随意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

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内所有生产、仓储等区域严禁烟火,不得任意吸烟动火。

2.动火必须按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严格执应火审批制度。

3.临时动火应向公司安委会书面申请办理动火票,方可动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监督,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4.固定动火必须经公司安委会审查同意,报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动火票,并明确动火防火人职责,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5.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离,未做到不得动火作业。

6.动火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认真清理,消除余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7.厂区、库区、露天堆场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易燃、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8.仓库、车间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厂区内使用时,应经公司安委会批准,同时必须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负责、定安全措施。

9.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10.对准许使用电炉的生产部门,在生产(工作)时,要有专人照看,不用时应及时切断电源,电炉只能用于生产(工作)上,不准用于私人热食品、烧开水。

1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公司和临时过渡房内擅自架设拉用临时电路,特殊情况必须拉用临时电路的,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公司设备部专业电工拉线接电。

12.一切固定的生产设施,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电气线路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13.凡有自动化生产线上需特殊处理的临时线路,应知会公司设备部,一般应在隔天的白班恢复好固定线路,特殊情况可在维修日处理好,要求使用期超过一星期的,必须上报公司设备部审批,不报者按违章论处。

14.安装电路必须持有电工操作证者方能安装,无证者不准安装电路。

15.禁止使用电热棒。

16.配电线路、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

17.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严禁超荷运行,严禁在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18.配、发、变电房(室)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房(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1.1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本厂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 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1.3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4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 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1.5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

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2.1  用电单位应对使用者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用电安全的基本知识和触电急救知识。

2.2  电气装置在安装前,应确认其已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具有认可,应确认其符合相应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

2.3  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确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使用可能出现的危险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2.4 用电单位或个人应掌握所使用的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保护方式和要求、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不得擅自更改电气装置或延长电气线路。不得擅自增大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任何电气装置都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不得任意改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

2.5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2.6 使用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软电缆或软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线。

2.7 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同时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2.8 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严禁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2.9 在插拔插头时人体不得接触导电极,不应对电源线施加拉力。

2.10  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2.11 正常使用时会产生飞溅火花、灼热飞屑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设备,应远离易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措施。

2.12 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应选用安全电压或双重绝缘结构。在使用螺口灯头时,灯头螺纹端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

2.13 用电设备在暂停或停止使用、发生故障或遇突然停电时均应及时切断电源,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2.14 当保护装置动作或熔断器的溶体熔断后,应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确认电气装置已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继续使用。更换熔体时不应任意改变熔断器的熔体规格或用其他导线代替。

2.15 当电气装置的绝缘或外壳损坏,可能导致人体触及带电部分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2.16 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

2.17 禁止利用大地作工作中性线。禁止将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管道作为保护线使用。

2.18 用电单位的自备发电装置应采取与供电电网隔离的措施,不得擅自并入电网。

2.19 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断开电源,使触电人员与带电部分脱离,并立即进行急救。在切断电源之前禁止其他人员直接接触触电人员。

2.20 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采用专用的消防器材进行灭火。

3.2 负责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并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运行安全。

3.3 负责电力装置工程、电气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安全措施审查,电器设备检修、试验记录、事故记录等资料的保存和建档。

3.4 负责对参与本单位承装、承修电力工程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核。

3.5 负责辖区临时用电计划的审核、监督和检查。

3.6 负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及教育。

3.7 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对电力设备方面的事故隐患及时安排整改和验收。

3.8 参与对重大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4.2 电气装置和线路上的电气连接点必须接触良好,连接可靠。绝缘强度要符合有关规定。

4.3 车间低压配电箱(柜)内应标明各供电回路的名称和熔丝(片)的容量。集中安装的按钮、开关等必须有编号和便于识别的标志。

4.4低压电气装置接线端头应有线号标志。 线号标志不得采用金属材料制作,外部接线端子不得外露。

4.5低压配电电器操作机构应有“分”“合”标志。

4.6紧急停车的低压电器,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应有特殊的标记。

4.7 用作短路保护的保险丝不得随意用铜线、铁丝等金属材料。

4.8 严禁在配电线路上私自接装用电设备和随意拆卸电气装置的零部件。

4.9 对电气设备及线路,应定期测量绝缘电阻。 绝缘电阻值必须符合规定标准,且与前次测量值比较不应有显著下降。

4.10车间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验收时应提交有关技术资料。

4.11 运行管理中应有与实际相符的图纸资料。 需要变更电气线路和增、改、减、迁电气设备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及时修改相应的图纸资料。

4.12 通用设备的电动机及其起动、控制、保护等附属装置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出厂合格证和技术文件。

4.13电动机及附属装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完整。

4.14 用于室外或潮湿、高温、 污秽环境的电动机及附属装置除选择相应的结构形式外,还应按环境条件采取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

5.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应根据国家规定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分区标准, 划分其所属分区。该场所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范要求。

5.2.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

5.3.防爆电器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在外壳上的标志和在铭牌上的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应齐全、清晰。燃易爆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的安装与验收, 应严格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5.5. 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加强维修保养和定期检修、 预试工作,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严禁“带故障”运行。

6.1. 接地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上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

(2)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而无危险。

(3)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

(4)变配电所的接地装置应尽量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5)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温用的金属网或外皮做接地线。

(6)每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

(7)在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需挂临时接地线的地点,接地干线上应有接地螺栓。

(8)明设的接地线表面应涂黑漆。在接地线引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处和备用接地螺栓处,应标以接地符号。

(9)保护用接地、接零线上不能装设开关、熔断器及其他断开点。

6.2、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外, 可使用一个总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6.3、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零保护。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地保护。由同一台发电机,同一台变压器或同一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上的用电设备只能采用一种接地方式。

6.4、下列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

(1)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照明器具和其他电气设备的底座或外壳。

(2)电器设备及其相连的传动装置。

(3)配电柜与控制屏的框架。

(4)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5)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钢筋,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6)电缆的金属外皮,电力电缆的接线盒与终端盒的外壳,电气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及电动起重机不带电的轨道。

(7)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8)在非沥青地面的厂区,居民区无避雷的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

(9)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力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10)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非铠装或非金属护套电缆的1~2根屏蔽芯线。

6.5、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焊。 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但应注意防止松动或锈蚀。

6.6、低压电力网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欧。

6.7、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欧。

6.8、室外高压配电装置应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 一般采用避雷针或避雷线。独立避雷针(线)宜设立独立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

6.9、第一、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第三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6.10、易燃、易爆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应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

6.11、严禁在独立避雷针(线)的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6.12、对于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应建立健全有关技术、管理资料。装置变更时,应及时修改图纸、资料,使其与实际相符。

6.13、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 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量接地电阻值,并将结果记录归档。

7.1、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 检查和维修应按国标《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执行。

7.2、移动式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现行技术标准, 并具有出厂合格和技术文件。

7.3、移动电气设备上必须设置标志明显的接地螺丝。 铭牌上的技术数据应齐全清晰,其安全防护罩壳、限位、保护、联锁应齐备可靠。手持握柄和操作手把尽量采用绝缘材料。

7.4、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截面足够的三芯或四芯多股铜芯橡胶(或塑料)护套软电缆。应采用专用芯线接地,此芯线严禁同时用来通过工作电流。严禁利用其它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严禁使用绝缘破坏的电缆或几根单芯导线并用。

7.5、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时, 必须首先将接地线装好。应正确的使用合格的绝缘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

7.6、电焊机金属外壳必须有良好保护接地。焊钳和焊钳导线应完整无损、绝缘良好、电源线一般不超过2米。

7.7、过程中需要移动电气器具或停止工作、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拨掉电源插头。

7.8、手持电动工具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下表规定数值:

8.2、电工人员应学习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的方法与检查鉴别是否完好的基本知识。应根据操作任务选用必要的适合电气设备额定电压的安全用品。

8.3、所用各种绝缘安全用具均应有检查合格证。 使用前应检查所用安全用具是否是试验周期内的合格品,同时进行外观检查。

8.4、安全用具使用后,应擦拭干净,存放在干燥通风处,保持清洁, 防止潮湿。

8.5、绝缘安全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

9.1、临时线路的安装、架设应由使用部门事先填写“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并经技术部门审核、安全管理部批准后方可架设。

9.2、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十五天,特殊情况需延期使用应续办手续,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的不用办证,但应按用电安全要求,由持证电工负责架设,工作完毕立即由安装人员负责拆除。临时线路的一般安全要求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要求。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临时线路必须有总开关控制和漏电保护装置,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

9.3、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器设备应有防雨设施。所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如临时线装置发生危险并证明因装置不妥,应由承装人负责。

9.4、临时线路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移动。

9.5、未经批准而自装自接临时线者,一经发现,令其拆除,并适当处罚,发生任何事故,追究自装者责任。

9.6、使用完毕,由申请单位告知主办部门予以拆除,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注销日期。

9.7、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9.8、严禁非电工人员从事电工作业

10.1、电气事故处理的原则是尽快消除事故点,限制事故的扩大, 解除人身危险和使财产少受损失,并尽快恢复供电。

10.2、发生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断开电原,抢救触电者, 并应保护事故现场,报告有关领导和地方有关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

10.3、系统发生事故时,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 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积极处理事故。在事故未分析、处理完毕或未得到主管领导同意,不得离开事故现场。交接-班时发生事故,交-班人应留在工作岗位上,并以交-班人为主处理事故。高压系统发生重大事故,还应尽快报告当地电管部门。

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地、实事求是地分析处理事故。 对事故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用电管理。

2、目的:

3、执行程序:

(1)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检查身体,并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

(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3)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4)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执行。

(5)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6)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

(7)做好经常性的电气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8)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

(9)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3.2、接地装置的规定:

(1)接地电流大的接地装置(500a以上)为5欧姆;接地电流小的接地装置(500a以下)为10欧姆。

(2)变电室露天部分的单位独立避雷针为10欧姆。

(3)装有避雷线线路上的金属及水泥电杆为10欧姆。

(4)装在架空线路引至变电所进线上管型避雷器为10欧姆。

(5)保护配电线路变压器用的避雷器为4欧姆。

(6)易爆场所、库房及车间避雷针为4欧姆。

(7)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3.3、静电接地的要求:

(1)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每处不宜超过10欧姆。

(3)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型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接地点间距不得于大30米。

3.4、防雷接地:

(1)为保护建筑物不受雷击,应针对雷电的危害,分别对直击雷、感应雷和架空线引进高电压等采取防雷措施。

(2)避雷装置一般可采用避雷针、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线。

(3)为防止感应雷,应把屋内一切导体、金属管道等可靠接地减小电阻使感应电荷迅速流入地中。

(4)避雷针应由三部分组成: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5)避雷针接地极的多少,应视接地电阻是否满足要求,每极接地极之间的距离应保持3米,接地极应为带状接地。

(6)为避免跨步电压对人体的危害,接地极应埋在人员很少通过的地方且距被保护物应大于3米。

(7)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禁止与防雷接地合用。

(8)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来决定安装避雷针的高度和数目。

(9)独立避雷针,避雷线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10)当气候条件恶劣时,应停止户外电气作业,不得已而紧急抢修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1)变电所必须制订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其中明确规定。

(12)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超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员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距离。

(13)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4)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15)凡电气设备和线路无电应作有电看,严禁以手随便触摸。

(16)未经试验合格的一切电气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17)在坠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时,须办好登高作业证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18)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为15米、10kv以上为30米。

3.5、架设临时电气线路规定:

(1)各部门需要铺设临时电气线路,必须先填写“临时接线申请单”。

(2)“临时接线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填写,安装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亲自签字。

(3)“临时接线申请单”由安全环保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为一星期,超过一星期的,要办理延期手续。

(4)使用临时线路一定要在“临时接线申请单”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不得超时。

(5)经审批同意铺设的临时电气线路,应执行本厂“电器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6)临时电气线路应由持证电工架设安装,电工凭“临时接线申请单”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架设。

(7)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保管人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保管人负责保管,使用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他人不得乱动。安装电工在使用期内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

(8)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线路不应架设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与水管、蒸汽管、门窗等应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离,与道路交叉处离地高度不低于6米。架设在户内离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户外不低于3.5米。

(9)临时电气线路到期后,由原安装人拆除,严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1)移动电动工具包括:电风扇、排风扇、手电钻、手提砂轮机、移动水泵、震捣器、电焊机等,以及其它类似的单相、三相流动使用的电器用具。

(2)移动电动工具要求专人负责保管、维修及检查,检查内容有:电动工具本身有。

3.9、动力及照明检修作业规程:

(1)在检修500v以下线路的各种电动机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a)拉开开关与断路器,将电动机从线路电网中断开。

(b)待电动机完全停止后,在配电盘对应的开关操作柄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c)经测验确证无电后,摘除辅助线路上的保险丝。

(2)在靠近6kv及以上设备作业时,须注意下列各项规定:

(a)带电体只允许在工作人员的任何一面,如两面都有带电体,禁止作业。

(b)带电体与工作人员的距离,无论伸手或挥动工具都不可小于0.7米。

(3)在转动的设备旁工作时,应注意在转动设备与工作人员距离无论伸手及挥动工具都有不可小于0.7米。

(1)绝缘手套每6个月试验一次。

(2)高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8kv,持续时间为1分钟。低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25kv,持续时间为1分钟。

(3)绝缘靴每6个月试验一次。

(4)绝缘靴定期试验电压为15kv,持续时间为10分钟。

4.11、行车检修规定:

(1)检修行车时,一定要由指定的梯口上车或用升降平台。严禁走轨道、钢梁等,如必须走钢梁时,须有人警戒,由被修理行车的操作人员作监护,并应同时办理许可证手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携带的检修工具,必须放在工具袋内,大型工具须用绳子作上下传递。

(3)传递工具物体时,防止碰撞在行车磨电道上。

(4)不准由一台行车向另一台行车跨跃(指有两台行车的地方)。

(5)工具使用完毕后,须检点清楚,放入工具袋内随人带走。

电气安全用具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使用、检验、维修与考核。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指电气安全用具是:用以保证电气工作安全运行所必不可少的工器具和用具等,它们可防止触电、弧光灼伤和高空摔跌等伤害事故的发生,分绝缘安全用具、验电器、携带型短路接地线、标示牌等。

第四条引用标准

1.国电发[2002]777号《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

2.电安生[1994]277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第二章管理、使用、检验和维修

第五条管理

1.所有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

2.所有电气安全用具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统一编号(具体要求见附录),定点摆放;并实行台帐管理,做到帐物相符。

3.对使用、保管、检验和维修(检查)电气安全用具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

4.由具备检定资质的检定人员进行定期检验;由检验部门出具合格证,使用部门保存;检验部门应留存完整的检验记录和检验台帐。

5.使用部门应建立电气安全用具的使用、检验和维修的技术档案。

6.使用部门的专责人应对电气安全用具在使用过程中,引起的各种事故(或事件)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并上报安监部。

第六条使用与维护

1.公司所有购置和使用的电气安全用具必须是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且具有安全认证标志的电气安全用具。购置新的电气安全用具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部门领导审查,安监部审核后方可购置。严禁任何部门(班组)未经安监部同意擅自购置新的电气安全用具。

2.电气安全用具在使用前,操作者应认真阅读其产品使用说明书,掌握其允许使用范围、正确使用方法和基本操作程序以及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和应采取的防护措施等。

3.所有用橡胶制成的电气安全用具应存放在密闭阴暗不太干燥的室内,室温应保持在20~50℃之间。

第七条定期检验规定

1.电气安全用具一般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电气安全用具还应每半年测量一次绝缘电阻,由使用部门负责自检或送检。

2.在湿热和雨雪季节,应相应缩短检验(查)周期。

3.长达2个月搁置不用的电气电气安全用具,在使用前必须测量其绝缘电阻是否合格,检查其电源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

4.电气安全用具的绝缘经过拆卸和修理后,应进行绝缘电阻测量或绝缘耐压试验。

5.电气安全用具经检验合格后,由检验部门在其本体的显目位置贴上“合格证”标签。“合格证”标签上的“检验人员”一栏填写检验(查)人员的现用名。

6.电气安全用具经检验(查)合格后,应填写“试验报告”,“试验报告”由检验(查)人员负责填写,部门专工审核,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7.所有电气安全用具的.检验或检查情况,使用单位都应登记在自己所在部门班组的电气安全用具台帐上。负责检验部门也应对自己所检定的电气安全用具进行登记建档。

8.所有电气安全用具的检验由电气车间高压试验班和仪表班负责。

9.所有电气安全用具机械部分的检查由各使用部门自己负责。

1电气安全用具包括基本绝缘安全用具,辅助绝缘安全用具和一般防护用具。

2电气工作人员应学习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的方法与检查鉴别是否完好的基本知识。应根据操作任务选用必要的适合电气设备额定电压的安全用品。

3所用各种绝缘安全用具均应有检查合格证。使用前应检查所用安全用具是否是试验周期内的合格品,同时进行外观检查。

4安全用具使用后,应擦拭干净,存放在干燥通风处,保持清洁,防止潮湿。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及要求,全面加强机电设备管理,确保设备的四率,即防爆率100,待修率5,完好率90以上,事故率1以下,以及对设备从购置到闲置报废全过程的综合管理。

(二)建立建全的设备台帐,加强现场监察管理,及时调剂设备的使用、变更设备流动帐,做到账、物相符,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三)井下机电部作为机电设备的综合管理部门,在公司机电副总的领导下,对公司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及小型低值和不纳入固定资产的设备,全部纳入机电设备管理范围,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台帐,并建立设备软件管理系统。

(四)井下机电部在设备管理调剂和使用上,有权对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设备使用单位必须设有专人(可兼职)对设备管理负责,对单位的设备使用情况,做到底数清、账物符,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

(五)在井下设备管理上做到减少闲置、积压、浪费,杜绝设备的重复购置,确保设备验收质量、设备档案齐全。

(六)对增置新设备,机电部会同财务部门制定年度维简计划,由机电副总召集财务、技术、使用部门进行经济技术论证,本着结合实践、发展生产、产业升级等要求,制定、下达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并组织设备到货验收、入账、发放等工作。

(七)井下机电部应制定公司设备包机管理体系,年度检修计划,大型设备周期测试安排,季节性测试安排,并负责检查监督和考核。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内所有生产、仓储等区域严禁烟火,不得任意吸烟动火。

2、动火必须按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 有关规定,严格执应火审批制度 。

3、临时动火应向公司安委会书面申请办理动火票,方可动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监督,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4、固定动火必须经公司安委会审查同意,报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动火票,并明确动火防火人职责,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5、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离,未做到不得动火作业。

6、动火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认真清理,消除余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7、厂区、库区、露天堆场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易燃、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8、仓库、车间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厂区内使用时,应经公司安委会批准,同时必须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负责、定安全措施。

9、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10、对准许使用电炉的生产部门,在生产(工作)时,要有专人照看,不用时应及时切断电源,电炉只能用于生产(工作)上,不准用于私人热食品、烧开水。

1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公司和临时过渡房内擅自架设拉用临时电路,特殊情况必须拉用临时电路的,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公司设备部专业电工拉线接电。

12、一切固定的生产设施,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电气线路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13、凡有自动化生产线上需特殊处理的临时线路,应知会公司设备部,一般应在隔天的白班恢复好固定线路,特殊情况可在维修日处理好,要求使用期超过一星期的,必须上报公司设备部审批,不报者按违章论处。

14、安装电路必须持有电工操作证者方能安装,无证者不准安装电路。

15、禁止使用电热棒。

16、配电线路、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

17、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严禁超荷运行,严禁在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18、配、发、变电房(室)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房(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燃气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因燃气和电气设备灾害的防御工作,防止或减少因燃气和电气设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单位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装管理,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和电气设备进行防火检查。

第三条单位燃气和电气的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和电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条电气设备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设备的使用情况,有无异常现象;

2、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

3、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设备等现象;

4、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时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

6、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接地电阻是否超过表准要求。

第五条燃气管理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是否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2、是否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是否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4、是否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5、是否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6、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的情况;

7、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8、倾倒燃气钢瓶残液的现象;

9、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的现象;

10、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第六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按照《火灾危险评价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第七条每半年应由专业部门对建筑物、设备的防雷、防静电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测,并做好检查记录,出具测试报告。

第八条单位或部门在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公安消防机构及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正常电气作业的病症。

2、具备必要的电气专业知识,且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3、具有触电急救和安全防火知识。

二、电气作业中禁止电工单独进行。未经培训考试取得安全操作证的电工和电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在有证的电工带教下进行电气作业。高压电气设备的倒闸操作,必须办理操作票,经过审核方可进行。

三、各种固定电气装置和线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并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审查核准手续。

四、各种固定电器装置和线路进行施工及验收必须严格按照《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定》并结合燃气储配特点进行。

五、各类电气设备线路装置均应保持完好,发现破损要及时更换,严格控制接、装临时线路,特殊情况必须注意以下要求:

1、开关不得放在地上,禁止将动力线直接接在电源干线上。

2、临时线应为绝缘良好、完整无损的多芯坚韧橡皮线或胶皮线,可采取悬空架设和沿墙铺设。悬空时,户内电线离地高度不得低于2.5米,户外不得低于3.5米,并不得用金属线绑扎。在地面上的部分,应加以可靠的保护,以防割破漏电。

3、开关、马达等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接零可重复接地。

4、对过期的临时线要给予拆除,继续使用时,另外办理申请手续。

六、普及员工用电安全和触电急救知识,加强员工自我保护和相互救助的能力。经常进行责任心和保证工作质量的安全教育,要求切实做到装的安全、拆的彻底、修的及时、用的正确。

七、凡本规定未提及的电气安全事项,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电气作业中登高2米以上进行检修时,必须严格执行《登高作业安全制度》。

相关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