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博士论文(优秀18篇)

时间:2023-12-02 20:20:06 作者:书香墨

行政是一个组织或机构在日常运营中实施决策、管理和运作的过程。行政是组织、管理和监督一个机构或组织的活动和事务的过程。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在行政工作中,写作是一个重要的技能,因为需要撰写文件和报告。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欢迎大家查阅以下行政管理范文,以便对行政工作有更深入的理解。

行政法博士论文

尊敬的领导、来宾,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

我是厦门大学xx学院级博士研究生xxx,非常荣幸能够代表自然科学学部的全体毕业生在这隆重的毕业典礼上发言。

与厦大结缘始于,除去一年的工作时间,厦大始终是我生活的重心。六年的厦大学习时光沉淀了太多值得回味的故事和情景,忘不了那绚烂至极的凤凰花,忘不了那沁心幽远的芙蓉湖,更忘不了行走在树下、湖畔的身影。这其中,有你也有我。我们或在忙碌紧张地准备着实验,或在进进出出翻阅着资料,或在实验室、食堂和宿舍之间来回穿梭……我们流过眼泪,却伴着欢笑,我们踏过荆棘,也收获硕果。老师们的谆谆教诲、同学间的无私帮助,让我们在“自强不息,止于至善”校训的浸润下不断成长。

在厦大的六年,作为一名理科生,我亲身感受到了厦大自然科学的发展与壮大,见证了本部楼群的焕然一新,我们的实验设备越来越先进,我们的学习环境越来越优越。从最初院系之间的各自为政到现今大学部的形成,从最初南方之强的地位到现今向世界知名研究型大学迈进的目标。我们欣喜不已,我们责任在肩。

自然科学贵在探索,但我们从未止步于探索。芙蓉湖畔我们悉心聆听大师的谆谆教导,白城边上我们共同探讨自然科学的奥妙。我们注重理论探索,我们也注重实际应用;我们关心实验结果,我们更关心地球和生命。

自然科学重在踏实,但我们从未囿于象牙塔的围墙。从微小的粒子到浩瀚的宇宙,都是我们研究的对象;从实验室到大洋科考船,都能看到我们的身影。学校、学院举办的各类区域性、国际性的学术会议和论坛不仅极大地开阔了我们的视野,更为我们提供了宽广的交流平台。

如今,走在凤凰花开的路口,心中的激动和感慨无法言表。感谢母校,是您教会了我们在以后的工作道路上要继续“自强不息,止于至善”;感谢学部和学院,是您让我们切身体会到了自然科学的无限魅力。感谢敬爱的师长,您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前沿的学术思想、进取的科研精神,引领着我们在科学研究的道路上大步前行。学术上,您是不厌其烦为我们答疑解惑的良师;生活中,您更是诲人不倦帮我们排忧解难的益友。

带着渐行渐远的记忆,拎着装满知识的行囊,我即将离开美丽的校园,走向社会,奔向明天。我想,我们不会忘记刻骨铭心的同窗友情,不会虚度光彩绚丽的青春年华,不会放弃坚定拥有的信念理想,不会辜负老师家人的殷切期望。

借此机会,请允许我用三个词描绘我们此刻的心情:感恩、启航和祝福。

首先是感恩,厦大曾经是我梦寐以求的地方,现在是我梦想成真的摇篮。感谢厦大,感谢厦大的老师和同学,感谢我们的父母、亲人和所有关心我们的人们,是你们的共同培养和教导才让我们得以展翅飞翔。

然后是启航,临近毕业的我们身处不一样的平台,心怀更伟大的理想,厦大是我们人生之梦重新开始的地方,我们要牢牢抓住梦的翅膀,奋然前行,乘风破浪。

最后是祝福,衷心祝愿我们的母校硕果累累,再书华章!祝福我们的恩师身体健康,桃李满疆!祝福同学们前程似锦,事业有成!

谢谢大家!

行政法博士论文

犬马之齿,已及三十,一路磕磕绊绊走到了象牙塔的尽头。几度意懒心疏,每次都是在爸爸妈妈的支持下坚持下来,度过了一个又一个难关,这个博士论文首先当作给他们的献礼吧。

幸运地进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并得到*老师的指导,引领我在无线通信领域开展研究。花甲之年仍坚持在第一线指导并参与科研工作,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的治学态度鞭策着年轻人在学术道路上不可懈怠,也示范着一届届的学生在今后的事业发展上勇攀新高。

从见到*阿姨,记忆中学术之外更多的是生活的细节。水处下而包容,容污而不惊,无声无息地滋润出新芽,托起孩子们远航的风帆驶向理想的彼岸。清泉洌洌,可以濯人面,夜雨朦朦,可以润人心,阿姨对我的影响将受用毕生。

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读博期间遇到许多博学笃行的同窗,和他们共同钻研是我的福气,个人的进步离不开同学及同行间的相互交流和启发。在此一并谢过,让我们互相帮助,携手并肩,共同编织锦绣的未来。

感谢两座母校,××大学和××交大的培养。带来的是童稚,带走的是专业本领,更是被涓涓书香沁浸过的治学为用,知行合一的传统。马足出群休恋栈,燕辞故垒更图新,昨天我们以母校为荣,明天母校将为我们骄傲。

疾驰的列车离不开每根枕木的支撑。疲劳的旅人,嗅到空中不知何处飘来的芳香,停下脚步脱帽致以深深的敬意。这些年在南京的求学生活中,得到了许多来自各方面的关心,感谢所有为知不为知施善于我的人。

绽放在夜空中的礼花短暂却绚烂,流彩整个苍穹,映红了人们欣喜的面容,我要做那最高最亮的一颗,以此回报所有帮助我爱护我的.人们。

行政法博士论文

我还要衷心感谢给我们授课的各位老师,等,以及其他所有辛勤工作的老师们。

正是由于他们孜孜不倦的教诲,让我学到了诸多的专业知识,并从他们身上学到了如何求知治学如何为人处事。

同时,我也要感谢我亲爱的同学,谢谢她们在学习和生活中给予我的帮助和鼓励。

感谢一直默默支持我的家人,他们永远都是我坚强的后盾,他们给予我的爱、理解、关心和支持是我不断前进的动力。

最后,衷心感谢本次论文答辩中的专家教授们,非常感谢你们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审阅论文。

宁静、温馨的校园生活可能就此远去,步入社会才是我们这些萃萃学子生命历程中真正挑战的开始。

在未来的人生道路上,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与挫折,但不论身处何境,我一定会奋斗不息,生命历程中那盏指引我前进的路灯也一定会永久不熄!

在论文完成的过程中,除了我自己一年来的潜心学习和研究之外,也凝聚了很多人的心血。

在这里,我要感谢帮助我完成论文的所有人。

其次,感谢**大学会计系的各位老师们,在学期间有幸聆听***老师、***老师等众多师长的教侮,正是他们的辛勤教学、无私授业,使我顺利度硕士研究生三年的学习生活。

我还要感谢在一起愉快地度过研究生生活的舍友:****及各位同学,正是由于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我才能克服一个个的困难和疑惑,直至本文的顺利完成。

我会永远怀念我们在山西财经大学度过的三年美好时光。

最后我要感谢培养我长大含辛茹苦的父母,谢谢你们对我一直以来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让我顺利完成学业,您们辛苦了。

时光飞逝,转眼间三年的研究生生活己经接近尾声,在这三年中我学到了很多,收获了很多:有失落,有感动;有艰辛,有坚定;有困惑,有梦想。

感谢**大学提供给我发展的空间和平台,感谢所有老师们无私的奉献与付出,感谢各位同学真挚的友谊和关心。

感谢和我同师门的所有师兄弟、师姐妹,是他们让我感受到了大家庭的温暖;。

感谢在我读研期间认识的各位朋友,因为无论是在学习上还是在生活中,他们都使得我的人生更为精彩和丰富,从他们身上我学到了很多,也使我变成了更好的我。

本论文的完成也离不开父母的支持和帮助,二十多年来含辛茹苦,用他们的青春置换了我的青春,不但提供了我生活的给养,更是教会我为人的道理,如今他们已经不再年轻,而在此我表达深深的感激,并期望能尽早回馈他们,做到身为儿女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最后,我还要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老师们致以真挚的感谢。

老师们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耐心细致的上课风格,传授了知识,激发了兴趣,也使我的研究生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今天的成绩只能代表过去的努力,未来有更多新的知识需要去领会,有更多新的领域值得去探索。

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继续努力,不懈奋斗,永远进取,永远拼搏!

行政法论文

公法权利使用的目的是约束行政机关,引导行政人员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作为公民面对行政机关时所持有的法律地位概念的总结,公法权利可帮助行政人员更好的依法行政,可以引导他们从法学角度思考与运用权利,使行政程序更加符合群众利益,同时,法官也需要将公法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作为行政诉讼的标准之一。但当前行政法中对公法权利的界定与研究依然较少,这也是造成行政法理论不完善的关键因素,一定程度上使各项规范与法律的履行将更加有难度。

行政法的出台在于保障人权。包含人本身,还包含了“相关权人”、“受害人”等“间接相对人”,包含了与权利保障人无关的人员,称为匿名公民。这一权利规范不仅将行政法作为基础,还将物权法、宪法作为保障。此外,行政职权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者组织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请权等均有着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平等,这种平等关系下才能形成规范的、有秩序的社会,也是各项人权法规建立的基础保证。行政法中完整的可以支持行政法落实的宪法命令缺少,由此,公法权利仅以一个课题形式出现,必须成为一种行政学描述或者指导性研究才可以满足人权要求。另一个值得紧张的问题是,公法权利实施的基础是具备主观诉讼标准,要想将行政诉讼功能真正实现,就要在实践中正视公法权利问题。但是理论上行政法仅是行政行为为核心的命题体系,“行政”与“法”的关系是核心,保障人权并非是主要目的。行政人员的各项行为是合法的或者不合法的判定工具就是行政法,但是行政司法审查上没有体现出来,只要是权利受到任何威胁,均有权起诉。由此,不能简单的将行政法学原理运用到行政诉讼法学中,对确保其稳固的根基进行寻找,才能实现双向流动的行政法学支架式结构。

二、构建与体系。

1、公法权利分析性结构“公民由公民法获得权利”,这一观点可以作为构建公法权利的起点,可以看出,公法权利与公法、权利等单一概念存在密切联系。由此,必须围绕权利命题将命题分解,逐层将问题本质揭露出来。个人或者组织权利予以支持有着正当理由,并且与法律地位、关系之间存在互通性,这些关系之间构成了三阶层模式的基础。第一层阶层是权利立证问题,也可以说是问题层,法教教义学论证直接与法律相关;第三个阶层围绕“法力”问题,是主观权利在某种意义上满足既定义务的能力;第二个阶层是权利分析与构造。具体来说,对于某件事或者某个人的主观权利的了解,是以上关系之间的相互认识与了解。而定行为权利为权利人所具备时,义务人同时也具备了履行这一行为的基本义务。公法权利可以从层面上清除解释公民权利,即免于国家干涉的自由或者要求国家一定行为的请求权。公民、国家、自由或者请求是构成的基本要素。可以转换为以下关系:个人或者组织这些都是公民范畴,面对行政机关享有的自由与平等,或者国家享有的请求权。人民一旦享有这种权利就同时享有请求权,国家不仅具备权利,同时还需要履行义务,这样解释,权利被认为是公法权利就理所当然了。但是这种权利与义务并存的情况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宪法赋予给行政机关的其他职权,也需要连同国家意志一起服从,针对行政法来说,可以将公法权利总结为:公民面对行政机关时享有的自由,或者对行政机关享有的请求权。2、公法权利类型与体系分析性分类方法与类型化方法是公法权利分类时,法学上提供的两种方法。前者通过抽象与模糊涵摄形成最高概念的形式体系。而后者则是借助功能关系,通过要素的变化,出于法律目的构建的'体系。前者更加清晰、明确,但是功能僵化不可避免,有着空洞的内容,而后者灵活性于针对性强,但是体系本身模糊有歧义。必须有典型的分析法要素才能将两者矛盾化解,但是难以将要素关系固定,造成概念自身的开放性增强,但必须通过理性论证进行要素增减。

三、论证与应用。

1、法条规定的公法权利立法者立法过程中考虑到了公法权利,比如在《行政许可法》有如下规定:“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申辩权、陈述权是基本享有的权利”,这条法律将公民、法人作为了享有权利的主体,行政机关则成为义务人,通过法律清晰将公法权利基本要素体现了出来。因很多权利对应义务,可以非常容易的从法条规定中将公法权利推导出来。比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对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保护权”,可以间接说明该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予以保护及尊重。但是依然有些义务,行政法教义学认为不能产生公法权利。但法条中给出了行政机关的义务,是否对应公法权利,此方面依然有争议。一般来说,物权法作为私法,与公法毫无联系,但是从法条上可以看出对公民权益的保护,《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均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能侵犯”。“任何单位”实际上将行政机关包含在内了。此外,行政权与物权之间形成了某种关系,比如“行政保护物权”、“行政消灭物权”等,如果转化为公法权利,就是物权人针对行政机关享有自由以及请求行政机关的行为。由此可见,可以将“公民在物上的权利”称之为“典型主观公权利”。2、法条中对公法权利的规定较为模糊法律条文中对公法权利的规定模棱两可,这种情况具体体现在:法律条文在制定时就存在缺陷以及定义上存在模糊。法条缺陷可以称之为续造问题,法律解释问题则是定义模糊体现的。法律在行政原则上有优先权,可以续造法律,这种情况就让行政法的权限缩小了。但是宪法中的公平原则,促使行政法的要求发生改变,需要在行政法中满足信赖利益要求,也就是续造出的权利。宪法对权利的定义较为特殊,分工结构促使行政机关对公法权利的解释更加全面与具体,这是公法权利得以明确的基础。由此,对于公法权利的清晰规定,重点在于法律解释。

四、结束语。

公法权利问题一直是法学领域学术研究的重点,行政法学面对日益增大的法理压力,促使其接受并且思考公法权利这一概念。当前,很多学者已经通过不懈的努力收集资料,运用更加成熟的法律进行公法权利的研究,相信公法权利在不久的将来会真正成为公民受用的权利。

行政法博士论文

行政法治,是近现代国家宪法法治原则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用法律来调整整个行政管理活动。在宪政制度下,法律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此乃法治的目的。为此,法治的根本要求是要对人民授予的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合法有效行使。简言之就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法制国家的最基本特征是实现行政法治。只有实行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法治,才能使我国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而实现行政法治,关键是要发挥法律调控行政权的规范作用:一为法对行政权行使的保障;一为法对行政权行使的监督。

一、对行政权行使的法律保障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

国家管理是权力管理。行政活动以行政权力为后盾,是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能所必需的。对行政权力的法律保障与法律监督是加强行政法治促进行政权合法行使的两个方面。行政权力的法律保障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

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于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归根到底在于谋求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谋求公共福利。它是基于行政权力的行使而展开的。行政权力是一种可以支配的人的力量,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即要求或禁止从事某种活动,社会成员必须服从,否则就采取制裁或强制的措施迫使违反者服从。所以,它能为实现公共行政的目的服务,而被誉为公共权力。行政权力重要性就在于此。宪政制底下的行政权力说到底来源于人民。人民不会把那种害人乱世的权力授予行政机关行使。正因为权力具有公益性,才成为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这一基本事实的需要,才成为源于人民而授予行政机关推动国家机器运转的动力,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行政不断膨胀,并得到宪政制度的确认。至于权力异化偏离公众所期望的方向,与其说是其本性,不如说是掌权者的错误行使更为恰当。正如英国理论家j洛克所指出的,是“由于人性具有贪权的弱点,一个人同时具有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权力是很危险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与各团体、组织和个人并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但并不是说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在任何时候、任何方面都能经常保持一致。当公共利益与公民、社会组织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行政权力往往会受到挑战。或是法律法规规定一般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义务遭到拒绝履行;或是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受阻不能执行;甚至少数公民或者组织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破坏行政管理秩序,严重威胁、损害公民的人权、权利与自由和公共利益。因此,为了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为行政机关设定相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管理权,如采取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等,对行政权的支配力、强制力加以认可,并赋予行政权以优益性的法律保障,使行政机关用以控制行政相对人的意志,排除其抵抗和妨碍,以适应现实的迫切需要:或确保行政调查和执行的进行;或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追究既往,予以惩戒,制止将来重新违法;或参与解决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争议;实现维系行政管理的必要状态,达到行政管理预期的决策和目标。现代行政管理异常复杂,范围广泛,随着社会不断进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国家也要通过立法保障行政权力的实现。

二、对行政权行使的法律监督是依法行政的保证。

保障行政权力的顺利形势固然重要,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事物的另一方面,即对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会导致行政权力的失控。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会被滥用。滥用行政权力,必然导致政府的腐败。现代社会由于社会管理的复杂化,行政权力日益膨胀,在某些地方、某些部门行政权力被滥用甚至成为一种见怪不怪的普遍现象。因此没有对行政权力有效的监督机制,就会发生以权谋私和腐败。

从立宪主义的角度来看,行政的腐败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以权谋私的任意行为,它直接影响着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破坏着法律的尊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人为紧张与对抗关系,严重者甚至危害到整个国家的政权基础。

现实是不容忽视或回避的,在我国的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职权、钱权交易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破坏了我们的'社会风气,损害了党的形象,践踏了国家的法律。对行政权利进行合法、有效的监督,早已成为党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心声,也是现代民主政论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

加强对行政权利的监督,必须有策略上的讲究和应遵循的原则。要依法行政,消除腐败,防止行政权利的滥用,实行对行政权利有效的监督,在策略上应当从如下方面入手:

(一)行政权利的配置合理。

对行政权利的有效制衡,首先是建立在行政权利的合理配置基础上的,这是加强行政权力控制的前提。

(二)加强对行政权利的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即通过行政法制的监督,加强对行政权行使的控制。

行政法制监督是控制、制裁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的特殊手段。通过检查,监督,审查,对于违法和不适当行政行为和实施行政管理,予以纠正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制社会,就是责任社会,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行政机关也不例外。有权力就必须有责任,行使权力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必须运用国家不同的行政权利来进行互相的监控,如加强审计监督,行政检查等等。再次,应当加强在同一机关内部不同工作职权间的互相监控和制约。

(三)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关的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论的精义所在。我国“依法治国”,“行政法治”的实质是人民依靠法律治理国家机关,管理国家和公共事务。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机关行使立法权,制定宪法和法律,设定和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独立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由此可见,行政权利的所有者只能是人民,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只能是行政权利的行使者,这正是我国行政权力的来源。因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定期对行政机关的业绩进行考核,对重要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纠正行政不当和违法行政。

(四)行政执法者对权力意识的正确认识,是加强行政权力控制的内在动力。

当前,在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过程中,首先必须从法学基本理论的角度,使他们通过学习,真正弄清权力和职责,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涵,特别应当弄清权力和权利的区别。在干部职责的法制观念方面,至今仍然在工作作风上还保留着浓厚的“衙门”味道,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就是这一作风的真实写照。遇到应该处理的问题,有些干部往往听下级汇报的多,真正下去深入了解调查情况的少;采取简单命令者多,征求群众意见的少;一锤定音者多,采取民主措施的少。动辄从干部自身权力“管”、“治”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而不注意履行干部职责或管理义务。鉴于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增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法制观念,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要合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超越法律的界限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我国的许多行政法律和法规中,都规定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的责任条款。我国行政责任法律制度正趋向完备和明确,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滥用职权,维护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将起着积极的作用。

(五)对行政机关加强舆论监督。

舆论在任何时候都是一块重要的阵地。对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关的监督,我们也离不开这块阵地。毕竟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应该是循序渐进的。道德调整不了,我们才借助法律。

综上所述,行政权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使。简言之,即依法行使是职权和职责统一的必然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既要遵守行政实体规范,也要遵守行政程序规范。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法定职责,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应着重监督控制,否则职权的合法行使也没有保障。行政权行使既有权限,范围的法律规定,也有职责,程序的法律规定;既是行政行使的法律保障的依据,也是行政权行使的法律控制的依据,都是行政法要件解决的核心问题。就行政法合法行使的前提和基础而言,应肯定行政法律规范的保障功能;就确保行政权合法行使而言,应强调行政法律规范的控制功能。两者并不矛盾。保障和监督是法律规范两个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功能。“保障”是“监督”的要求和基础,没有“保障”,“监督”就没有标准;“监督”是“保障”的实现和保证,没有“监督”,“保障”就会落空。作为规范行政权的行政法,体现着法律的保障和控制功能。对行政权行使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控制是实现行政法制不可缺少的。

行政法理论文

11月3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超市达成食品销售协议,协议第七条约定:“乙方于货款未全部兑现前,商品货物法定处理权属于甲方。

”后被告向原告购买糖果等食品,计货款51830.06元。经原告催讨,被告于3月2日支付1万元,并书面承诺余款于同年3月10日付清,但届期未按约履行。原告于同年3月13日从被告处拉回部分货物,价值11643.85元,被告尚欠余款30186.21元。原告索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庭审中,原告认为,双方协议第七条约定的“法定处理权”是指在b超市未付清全部价款前,a公司享有的对所供货物自由处置权利,当然包括拉回货物。其拉回货物正是依此约定。被告方b超市则辩称,既然原告有此法定处理权,要求原告按协议约定拉回全部货物,双方就此清结,互不拖欠。原告称,其放弃这一“法定处理权”,并要求被告方履行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被告拖欠货款,应负违约责任。依照合同法第109条之规定,判决被告b超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a公司货款30186.21元、偿付原告a公司逾期付款利息360元。

应该说本案事实清楚,双方对案件事实并无争议,最终判决结果也于法有据,合情合理。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判决中并未对“法定处理权”这一约定给予适当的说明,亦未对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拉回货物这一行为准确定性。由于本案所涉合同签订于新合同法施行之后,其法律适用依据当为新合同法。细究本案我们发现,这起貌似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到我国新合同法中有所规定但并未详尽规定的所有权保留制度。

1910月1日新合同法的生效施行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合同法创设了诸项新制度,所有权保留制度就是其中的一项。该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34条又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此即构建出所有权保留制度。所有权保留交易实践由来以久。在合同法之前,民法通则也曾为这一制度的存在留有余地。民法通则第72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正是继承了民法通则这一精神,明确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按笔者理解,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虽未明确使用“所有权”一词而用了含糊不清的“法定处理权”一词,然究其实质,此“法定处理权”的权利内容与所有权诸权能无异,所谓的“法定处理权”实质乃是所有权。本案所涉协议第七条即可理解为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据此可以认为当事人这一约定当属合法有效,原告a公司在对方未付款时,拉回部分货物是其依约行使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

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双务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依约定以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担保买受人价金之给付或其他义务之履行。对所有权保留之性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有两种不同看法,一说认为,所有权保留在法律上为一种附条件的所有权移转。此为德国和日本的学说,此种理论并未将所有权保留作为担保买卖价金取偿的担保权对待,仍然将之作为一种特殊买卖对待,即所有权保留买卖为所有权随着买卖价金的付清而移转于买受人。另一说认为,所有权保留为非典型担保物权,其主旨在于通过保留标的物所有权以期保障买受人能按期支付价款或履行其他义务。

笔者认为,所有权保留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一项特约,必然兼具物权和债权双重意义。在第一层面即物权意义上,出卖人享有在买受人未全部付清价款时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承担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买受人则享有在付清价款时请求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承担到期支付价款的义务。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在我国现行法体制下,尚需立法承认其地位。在第二层面即债权意义上,具有所有权保留特约的买卖合同可视为附条件的所有权移转合同,出卖人和买受人必须承担买卖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即出卖人享有取得价款的权利,承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则享有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前一物权意义上权利义务为后一债权意义上权利义务实现的保障。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属于提示性条款,即提示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用所有权保留制度以保障自身权益,并无强行性。以合同法的一个提示性条款所构建的所有权保留制度显然极不完备。尽管合同法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间,将法律留下的空白留于当事人自己约定,但是当出现当事人的约定非常简约的情况,法律应对就显得束手无策了,本案即遭此困境。为此,结合本案,笔者认为有以下四个问题值得探讨:。

第一,出卖人是否有权放弃所有权而径直要求买受人支付价金?

如前所述,所有权保留为一种非典型担保物权,旨在实现买卖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当然可以放弃其享有的所有权保留这一物权,而依合同法之实际履行原则要求买受人实际履行,正如在有典型担保物权的债权中,担保物权人可以放弃其所享有之担保物权,而使之变为一般债权一样,此均由当事人权衡决定。放弃担保物权,并不意味着放弃一般债权,其仍可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这在我国合同法已规定“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尤为可行。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即是法律依据。本案中,a公司从b超市拉回部分货物是a公司作为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之行为,后a公司放弃其对未拉回货物之“法定处理权”而要求b超市支付货款,是a公司作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b超市实际履行义务之行为,两行为均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出卖人行使保留之所有权后是否还有权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60元,是依权利人的主张按未拉回货物之价款30186.21元的每日万分之四计算出来的,法院支持这一请求于法有据。然而权利人a公司本可主张更多权利,如要求被告按全部未付货款51830.06元的每日万分之四偿付利息,也应支持。

第三,买受人可否以未取得所有权为由要求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并以此解除合同?

取回标的物是出卖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而非义务。按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的原则,出卖人可自由选择是否行使该权利。买受人未取得所有权是因其未履行合同上的支付价金之义务,当然无权要求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更不可就此解除合同。显然被告b超市的抗辩不能成立。原告a公司完全可以放弃“法定处理权”,要求被告方履行付款义务,或行使“法定处理权”,取回标的物,并解除合同。

第四,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利益如何保护。

权利的平衡是民法重要原则。本案由于买受人违约在先,故前文主要结合案例探讨出卖人利益保护问题,并未直接涉及买受人利益保护问题,然买受人利益保护问题始终是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中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虽然交付给了买受人,但所有权并不随之转移,买受人享有的仅是期待权。如果出卖人在买受人按约交付价金之后,不将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或出卖人在买受人交付价金之前将此物再转让他人,即一物二卖,买受人的利益如何保护?依传统法律规则,买受人只享有向出卖人要求违约赔偿的债权请求权,这显然有违买受人签约之初衷。合同法中虽也规定了实际履行原则,但合同法的权利属债权,债权作为相对权,显然不能对抗作为绝对权的物权,因此仅靠合同法中的实际履行这一违约责任形式尚不足以保护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传统理论把买受人的期待权物权化,或定性为“不完全的”所有权等概念,但这一做法将导致所有权观念的紊乱,不利所有权制度维护“静的安全”之目标实现。笔者以为将所有权保留定性为附条件的所有权移转可更好地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依这一定性可产生如下规则:买卖合同成立之后,在买受人未付清价款和履行完义务前,出卖人虽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然其保留之所有权仅为担保意义上的所有权,其时,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在买受人依约付清价金之后,所附条件即成就,所有权自然转移于买受人,买受人当然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据此,买受人在合同期限未至之前,可以留置该标的物至合同约定期满之日以对抗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在此之前,买受人依约支付了价款或履行完义务,即当然享有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如其未支付价款或未履行义务,出卖人可收回其保留之标的物并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这一规则在动产和不动产的具体操作中又稍有区别:在动产买卖中,先买人依占有即可直接对抗后买人和出卖人;在不动产买卖中,由于涉及登记问题,必须完善登记制度。可作如下规定: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在交付之后,双方当事人将所有权保留约定登记在册,在所有权保留约定失效之前,出卖人不得再次转让标的物。这一规则较好地兼顾了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体现了民法中的衡平原则,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物权法正在紧张的草拟之中,将所有权保留这一非典型物权在物权法中法定化并确立相关具体规则,实属必要。

写行政法的论文

(一)上位法与下位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委员的四分之三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在宪法侧重的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而成的,同时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另外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也要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而行政法是由国务院依法制定而产生,所依照的法,便是宪法,不仅政府需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而且在行政法的制定程序上,行政法的基本精神不得违背宪法,而且行政法的制定也需要借鉴宪法,同时也要接受全国人大的审核才能生效,因而宪法要优于行政法。

(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一切法律作为派生法律。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都不得违反我国根本大法的基本精神,而且行政法作为宪法的派生法律同其他法律一样,行政法不仅要接受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审查,另外在行政法实施的过程中可以对行政法中的具体条文提起违宪审查,维护具体个案的公平正义。

(三)法律的保护对象相同。

规范限制国家权力是宪法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使国家权力能够正确行使和有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为了规范政府职权的实施,明确政府责任也需要对行政法进行制定与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但最终目的是保证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或者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的不法侵犯的时候也可以进行行政救济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法益和遵循的价值理念相同。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基本的价值理念,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非法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另外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与自由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出版集会结社游行s威的自由,因而我们可以从法律条文中看出宪法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遵循的价值理念,而行政法也规定了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以及在涉及自身的利害关系时也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会,在法律地位上,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行政法中也规定了公民的诉权与遵循平等自由公正法治的理念。

二、宪法与行政法中关于财产法益的现实性问题。

(一)行政征收财产的'保护。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规定在我国宪法第十三条中。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行政法的行政强制中的基本原则中也明确了适当性原则即均衡原则,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托党性原则,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和必要性原则,选择适当的方式,达到目的为限度,但是在现实案例中,行政征收与强制执行中,在房屋征收尚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强拆造成强拆事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但在现实中只存在强拆事件并没有出现对房屋的保护。

(二)行政征收主体不合法。

我国法律规定进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任务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是可以被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重要内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并对实施行政征收单位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现实情况中,实施房屋征收的单位多是以具有盈利为目的的房地产公司,而且并未取得房屋征收部门的授权,即实施房屋征收的单位并不具备法律资格,同时房地产公司在行政强拆的过程中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并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大多是以民事责任进行赔款。另外,行政征收部门在实施行政征收的过程中并未发挥有效的监督与审查作用。

(三)行政征收补偿方案的无效性。

行政法规定在进行行政征收之前,征求公众的意见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办理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但现实房屋征收补偿条款并未达到被征收人的一致同意或大多数人的同意,而且在并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行政征收实施单位即房地产公司会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强拆,严重危及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行政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在行政征收实施单位在未取得行政征收授权的情况下以及公众与政府在行政征收补偿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非法对行政征收财产进行强制拆迁,多数情况下危机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行政法博士论文

1.论文选题新颖,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实验测试结果分析合理,数据图表清楚可靠,实验工作量大。论文中心突出,撰写格式规范,论据较充足,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表达能力较强。材料丰富,数据可靠,加工整理方法科学有效。表现出该生具有扎实的基础知识及系统的专业知识,并具有较深的科研工作能力。论文达到湖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水平。

2.该生查阅文献资料能力一般,能收集关于考试系统的资料,写作过程中基本能综合运用考试系统知识,全面分析考试系统问题,综合运用知识能力一般。文章篇幅完全符合学院规定,内容基本完整,层次结构安排一般,主要观点集中邮一定的逻辑性,但缺乏个人见解。文题基本相符,论点比较突出,论述能较好地服务于论点。

3.语言表达一般,格式完全符合规范要求;参考了一定的文献资料,其时效性一般;未见明显抄袭现象。

4.论文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能够达到综合训练目标,题目难度较小,工作量不大。论文选题一般。

5.该生查阅文献资料能力较差,不能全面收集关于考试系统的资料,写作过程中综合运用考试系统知识,全面分析考试系统问题的能力较差强。文章篇幅符合学院规定,内容不够完整,层次结构安排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观点不够突出,逻辑性较差,没有个人见解。文题有偏差,论点不够突出,论述不能紧紧围绕主题。

6.语言表达较差,格式符合规范要求;占有资料较少,其时效性较差;有部分内容与他人成果雷同。

7.在为期三个月的毕业设计中,该同学能在老师的严格要求下顺利完成整个毕业设计工作和论文的撰写。程序能正确的运行,界面安排合理,论文符合要求。

8.在整个毕业设计的过程,态度端正,学习也比较认真,时间安排也很合理,能按时到实验室,不存在无故早退或迟到的情况。能基本在每个阶段完成相应的任务,还能主动加班,做到时间上前紧后松。当然,在这其间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提高的地方。

9.该论文主要研究了铁路联锁软件的安全性,研究成果有着很强的社会价值。论证清晰有力,论据充分,结论可靠。论文层次分明,格式正确,逻辑性强,文笔流畅。表明作者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具有良好的技能和从事研究的能力。

10.论文选题比较适当,观点正确,但缺少独创性的思想,论证内容比较充分,但缺乏论证深度。英语表达比较通顺,但存在少量语法错误。论文格式符合规范要求。

11.论文选题缺乏新意,论证不够充分,具体例证较少,老生常谈的内容偏多,引用他人观点的比例偏大。英语表达基本达意,但存在较多的语法错误。论文格式基本符合要求。

12.选题不适当;观点不正确;语法错误过多;抄袭现象严重;论文格式不符合规范要求;没有按时间要求完成论文。

13.论文选题有新意,有实际应用价值,论文有自己独到的观点,能够反映出学生的创造性劳动,结构安排合理,论证充分透彻,有足够的理论和实例支撑,英语语言表达顺畅得体,没有语法错误,论文格式符合规范要求。

14.本论文选题有很强的应用价值,文献材料收集详实,综合运用了所学知识解决问题,所得书记合理,结论正确,有创新见解。另外论文格式正确,书写规范,条理清晰,语言流畅。

15.该论文的文献调研全面系统,立题指导思想明确,实验设计合理可行,能够按照实验计划进行,并达到预期效果。

行政法的论文

[摘要]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与宪法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尤其在运用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甚为突出。一方面,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行政法的发展离不开离不开宪法原则、宪法理念的指引,宪法的实施、宪政的生长也同样离不开行政法的发展;另一方面,行政法的发展能够对宪法起到补充、发展、完善乃至修正的作用,从而推动宪法、宪政日臻完善。因而,深入探究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全局性的战略意义,我们必须站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高度,努力推动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互动关系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行政法宪法互动辩证关系法治。

当今法学界普遍认为,宪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位。在宪政国家,宪法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最高地位和效力,并且具有实质上的最高地位。从此意义上讲,宪法是一切部门法的渊源,指导着各个部门法的运行。但是,处于对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力的共同关切,二者在内容、功能上又颇多相同之处,都被认为是传统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核心内容是对国家权力的实现方式及运作进行规范,行政法所关心的则是行政权的存在及行使的合法性。因此,宪法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范围及方法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然而,宪法与行政法关注的问题具有相似性,二者之间除了从属关系与部分重合关系之外,还存在补充、发展关系具体而言,行政法在遵循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在宪法的范围内有能动活动的余地,并对宪法的发展起着实际的推动作用。行政法与宪法之间是一种互动辩证关系。

1.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基。宪法为行政法的产生、发展指引着方向,行政法的发展则落实了宪法的基本原则、传播了宪政的基本理念。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的产生是以宪法的产生及实施作为基础和前提的,行政法对宪法有一定的`依存性。

2.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国家生活的复杂化加上立法机关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行政立法在当今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民众不仅要求参与民主制度权利的实现,还对于自身权益,诸如劳动、接受教育、享受优质的环境等,有着更为强烈的要求,这些有赖于行政程序法、劳动法、教育法及环境保护法等的制定与实施,而这是宪法所办不到的。行政法是将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权利予以具体化的主要途径,是实现国家目的重要手段,保障公共利益与提供服务是其价值所在。

3.行政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补充、发展了宪法,其深入发展是推动宪法的修改重要的源动力。众所周知,由于立法者主观认识的局限性与社会生活瞬息万变的无限性之间存在着难以消解的矛盾,立法如此,立宪亦如此。成文宪法的高度原则性、概括性及预测能力的有限性,都注定了其往往滞后于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就调整对象而言,宪法与行政法有相当部分是重合的,因而行政法在遵循宪法基本原则、精神的前提下,对宪法的发展是有很大作为的。

二、行政法与宪法关系之发展。

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互动辩证关系也存在着失衡的一面,这种失衡既表现为行政法的发展可能突破宪法原则甚至完全偏离宪政的轨道,也体现在行政法的发展有可能因宪法的严重滞后而受阻。因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努力推动行政法与宪法之间互为协调促进的发展方向。

1.通过各种有效的变迁手段,促使宪法积极地回应行政法发展所带来的挑战。

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包括两重含义:已通过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作为“法上之法”的宪法,无疑更应该获得全社会的普遍认同,且其自身的规定也应当是健全的、良好的。否则,宪法缺乏权威,宪政、法治就永远难以实现。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已经对宪法提出了一系列深层次的要求,回顾现行宪法20年来的实施历程,不难看出,修宪已经成为我国最重要且使用最为频繁地宪法应变方式。同时,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有解释的权力。在社会急剧发展的今天,释宪权对于维持宪法的稳定,弥补宪法条文规定的不足,推动宪法制度的实施和观念的普及显得尤为重要。

2.以“宪法优位”、“宪法保留”为原则,牢固树立“宪法至上”的基本理念。

宪法作为法治的最高和最集中的体现,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不可动摇的崇高地位。宪法如果不具有至上的权威,那么,宪政、法治将失去最基本的依托。因此,“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的核心,也是法治国家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宪法至上”理念具体到行政法上,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宪行政”,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宪法拥有权威的关键不在于公民是否服从它,恰恰在于政府自身是否服从它。”因此,为了推动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良性互动,我们首先就要积极地宣传、普及宪法至上的理念,使社会成员尤其是政府官员实际感受到宪法的存在,自觉地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3.尽快健全相关的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诉讼制度,保障并监督行政法对宪法的发展。

如前所述,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完善与更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这又似乎存在着某种违宪的嫌疑。那么,行政法实践到底能在多大限度内发展宪法呢?可以认定,行政法对宪法的补充、发展及推动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宪法的发展绝不能仅仅拘泥于表面的文字,它理应包括依照宪法精神的发展。因此,在把握宪法原则与精髓的前提下,即使行政法的发展突破了某些文字,也不能简单地视之“违宪”,更不能以所谓的“良性违宪”为名替其“粉饰”,而应当肯定地认定其“合宪”。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诉讼机制确保了这种最高效力的实践价值。通过违宪审查机制的有效运作,我国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互动辩证关系有望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从而推动中国宪政时代的早日来临。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2]焦洪昌主编:《宪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3。

行政法理论文

摘要:。

行政执法证据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时,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实践中,鉴于行政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的严厉性不及刑事犯罪行为对应的刑罚,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在证据收集要求上仍有明显区别,有必要规范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通过证据审查实现行政执法证据成为刑事诉讼证据的转变。

关键词:。

关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职能进行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时,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是否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新的刑事诉讼法有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行政执法证据可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原因。

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当行政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达到刑事犯罪立案追诉程度时,行政执法机关就不再有处理权限,应当依法将行政执法中收集的全部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处理一般违法行为,司法处理刑事犯罪行为,时间经过的不可倒流使得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只要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收集了,司法机关就不可能重新收集。基于以上原因,行政执法证据不能排斥在刑事诉讼之外,至于司法机关最终是否采信作为定案的证据,则视具体司法审查而定。

二、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审查的必要性。

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基于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两种不法行为性质不同,但两种行为表征大体相同,行政违法行为由于危害程度的加重成为刑事犯罪行为,在案发时一般由行政执法机关先行调查取证,随着证据的逐步收集,行政案件有可能成为刑事案件,进而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由于行政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的严厉性不及刑事犯罪行为对应的刑罚,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在证据收集要求上有以下区别:。

(一)证据收集的程序性要求不同。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程序要比行政执法的证据程序严格,例如在询问要求上,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询问证人、被害人必须单独进行,否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当排除,但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中,证人、被害人不单独进行询问法律是许可的。

(二)证明标准和证据审查要求不同。刑事案件的查办要求证据之间有印证关联,单一的证据形式和种类不能最终定案;相比于刑事诉讼,行政机关在执法时重点在稳定行政管理秩序,偏向于执法效率,证据收集过程中重点在某一种或某几种证据上。

(三)全国行政执法水平区域差距很大。很多行政机关取证能力有待提升,在行政违法案件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依法将行政执法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后,先天的不足可能将直接影响到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进而不能实行刑事诉讼的目的。

三、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审查要求。

(一)证据的关联要求。证据要最终作为定案的根据需要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行政执法证据在移送司法机关后,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中,审查行政执法证据与待证事物间具有关联性是证据审查的最低要求。

(二)证据真实性要求。客观真实性是审查证据的基本点,在刑事诉讼中要着重审查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是否是对事物的客观反映。司法机关在审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来的行政执法证据时,应当重点审查证据内容和证据形式是否客观真实。

四、非法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排除情况。

(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行政执法证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规定了:采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取得证据的行为是非法的,这也就指示出了非法行政执法证据的排除情况。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比行政案件的证据要求更严格,所谓举轻以明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严重侵犯人权的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移送司法机关后当然要予以排除。但是,行政执法机关只是一般违反法定程序而收集到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就不能因为收集程序违法就必然予以排除。这一规定是基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具有稳定性、不受主观因素影响而随意变化。因此,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应当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才应当予以排除。

(二)行政执法中采取秘密手段收集的证据。秘密录音、隐蔽录像等秘密手段随着技术的成熟已成为常用手段,为了取证的便捷,部分行政执法机关也开始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规定,以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举轻以明重,在刑事诉讼中同样遵守这个规定。但是,采取秘密手段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的证据材料则不一定予以排除。秘密取证并不等同于非法取证,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只要行政主体的秘密取证行为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不能作为行政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五、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审查方法。

(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虽然这四类证据在刑事诉讼法中被明确规定了可以作为证据适用,但不能排除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这四类证据被替换、被伪造的可能性。基于上述原因,司法机关仍然应当审查这四类证据的来源、收集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等。

(二)违法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当事人作为案件的亲历者,一般能完整陈述案件的整个过程,这样的证据很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虽然当事人陈述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便捷途径,但受制于言辞证据的固有缺陷,容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真实性存疑。基于当事人陈述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证据在移送司法机关后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要求重新收集。证人证言与当事人陈述均属于言辞证据范畴,证人证言也具备当事人陈述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人证言,司法机关在接受移送后的侦查阶段应当对证人证言重新进行收集,除非相关证人已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重新收集,此情况下,在行政执法阶段收集的证人证言与在案的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时,证人证言不需重新收集也能作为刑事定案的证据。

(三)现场勘验等笔录证据。笔录类证据的审查主要看是否有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见证人的签字以及现场勘查过程是否完整、是否有遗漏环节。行政执法证据在移送司法机关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行政机关移送的笔录类证据持有异议,在可以重新收集制作的情况下应当重新提取后再使用;而在重新收集提取不可能的情况下,在刑事诉讼的审判阶段可以直接将笔录类证据在法庭上接受质证,如果与在案的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则可以采信,否则予以排除。

(四)鉴定类证据。在行政执法中取材并鉴定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重点在审查是否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鉴定人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的鉴定资质、另外还要审查鉴定人是否需要回避的情况。行政执法过程中衍生的鉴定在移送司法机关后,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在重新鉴定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刑事诉讼中关于鉴定意见的要求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涉及到行政法、刑事诉讼法之间的“两法衔接”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审查要求,有利于实现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诉讼证据的转变,既规范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证据收集要求,又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在刑事立案侦查及审查起诉等阶段的证据规范要求。当然,最佳解决方案是最大限度地缩小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之间的差距,保证证据之间的延续性。

行政法论文知识

近几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辆的增多。起诉到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逐年增多。但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却没有随之健全,还只是停留在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上,而《民法通则》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只作原则性的规定。《处理办法》虽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但又存在许多界定不明确的地方,这就造成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无法准确把握尺度,使各地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做法不一,产生分岐。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确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应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原告就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执而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告,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使其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人的权利继受人以及死者生前、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对于根据根根据根据把受害人列为原告,这不会产生异议。但对权利继人以及被抚养人作为原告的,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只把权利继受人被抚养人中的一人作为代表,列为原告,而有的地方则把所有的权利继受人和被抚养人全部列为共同原告。由于各权利继受人和被抚养人的权利是各个人享有的,其权利范围也不一样,如同一顺序的财产继承人中,只有16岁或者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才享有请求赔偿扶养费的权利,因此,应把所有的权利继受人和被扶养人列为共同原告,而不能只列其中的一人为原告,而又对全案的权利人的权利都做出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权利继受人的范围不难确定,但对于被扶养人的范围的确定,却争议很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九项的规定,被扶养人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从文字上看,似乎已规定得很明确,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不好把握,如非婚生子女、外生肓的子女,非法收养的子女,以及虽没有抚养义务,但为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所实际抚养的人,这些人是否属于被抚养人呢?笔者认为,被抚养人应是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有抚养义务并实际抚养的人,即扶养人与被抚养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死者生前或残者残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因而未满16周岁或者因残疾而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应属于被抚养人。

2、计划外生育的子女,虽然计划外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我国政策的规定,但违法者不是该子女,而是其父母,政府应对其父母按照规定作出处罚。而超生子女本身并无过错,其与其他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如果不把未满16周岁外生育的子女列为被抚养人,实质上是剥夺了该子女的被抚养的权利。

3、对于非法收养的子女则应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如非法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母还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应由其生父母领回抚养而不属于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如该非法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母已去世,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已无抚养能力的,则应视为被抚养人。

4、而对于那些没有抚养义务,但为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人,因为他们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与被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为被抚养人参加诉讼,他们的生活问题应通过民政部门解决。

被告,被告就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对赔偿主体规定的不明确,导致人们对其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在确定赔偿主体的被告上很不一致。有的不管是什么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只列驾驶员为被告,有的只把车主作为被告,有的把驾驶员,车辆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有的把与肇事车有一定关系的人全部列为共同被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关系是比较复杂的对赔偿主体被告的确定应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宜统一定论。

笔者认为,要正确确定赔偿主体,首先应弄清何为机动车所有人。所有人就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即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人。而这四种权能又是可以分离的,对于汽车在承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于承包人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具有处分权,而发包人因发包而暂时让渡占有、使用权,也不完全具备四项权能,因而只有承包人与发包人相结合才能构成完全所有权,因此应把承包人与发包人都视为机动车的所有人。

机动车已转让他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规定,汽车买卖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视为买卖尚未成立。但实际又已交付他人使用经营,这种情况则应把买卖双方视为共同所有人。挂户车主是否是车辆所有人,争议最大。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为了便于汽车的管理和各种规费的收取,都要求把个体运输户组成车队,在交警的车管档案里,车辆的所有人都登记在车队的名下,而实际上汽车又全部由个人出资购买,也是由个人单独经营,而车队只是代办保险、代缴养路费等,也只收取少量的代办费或管理费,而且这些车队本身没有经营车辆,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不具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象这种情况,是车队为车辆所有人还是个人呢?从所有权的四项权能看,车辆挂户后,车队仍然不参与经营,不享受收益,这种车队的实质是个体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而个人仍然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至于对车辆的处分权,只要不欠缴法定的各种规费,也仍然由该个人享有,并不因挂户而受限制。因此,如把这种车队做为车辆所有人而列为被告显然是不妥的,而应以实际所有者的个人为所有人。如是车队与个人合资购买的汽车,挂在车队名下,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则应把车队和个人作为车辆的共同所有人。

在弄清车辆所有人后,对赔偿主体被告的确认就容易多了。

1、如果驾驶员同时又是机动车所有人的,肇事驾驶员理所当然就是被告。

2、如果驾驶员是在接受所有人或所在单位的指派,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所在单位作为被告,而应把驾驶员列为第三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与驾驶员是有利害关系的,这样既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又有利于案件的处理。

3、如机动车在租用或借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则应把出租人租用人或者出借人借用人列为共同被告。如果汽车是在被盗,被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则应列盗窃犯,抢劫犯为被告,而车辆所有人不作为被告,因为此时的车辆所有人对车辆已失去控制,无法支配车辆的运行。

二、财产损坏的赔偿标准及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但是赔偿恢复到这些物品损害前的价值,还是简单地赔偿维修费;折价赔偿是赔偿重置价,还是赔偿损坏前的价值,对造成车辆报废的是否还应包括车辆挂牌、保险等损失,各地的做法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但是物品损坏后经过修理,是不可能恢复原状的,其价值都会发生变化。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由于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很复杂的,过错责任人在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而且间接损失又难于认定和计算,因此在赔偿损失时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直接损失的计算应是有关部门评估的物品,车辆损坏前与损坏后的价值差。因此,1、对于物品,能够修复的应赔偿修理费和修理前与修理后的差价,不能修复的,应按损害前的价值折价赔偿。对于车辆损坏,能够修复的`,应赔偿修理费、施救费、车辆损坏前与损坏后的差价,以及车辆在修理期间原已缴纳但不能退回的保险费等各种规费。2、不能修复的,应按车辆损坏前的价值折价赔偿。包括车辆的本身的价值,车辆的购置费、挂牌费,以及已缴纳但尚未到期又不能退回的保险费、养路费等各种规费,而不能只简单地赔偿修理费或汽车本身的价值。

三、赔偿责任的承担。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怎么承担,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仅承担连带责任;有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只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不承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它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承担10%的经济损失。这体现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处理办法》采取的是以过错责任为主,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的归责原则。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也应根据这种归责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主要在于驾驶员,除非该驾驶员可以证明是车子所有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强令其违章驾驶,或者可以证明由于车辆的机械问题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按谁过错谁承担的原则承担。

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因驾驶员违章驾驶而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根据民法的转承责任原则,驾驶员的过错责任先转由雇主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但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所在单位仍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主张追偿。因此,对于驾驶员没有履行能力的,可先由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驾驶员有履行能力的,而且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又有主张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也可把驾驶员列为第三人,直接判由驾驶员承担责任。这样既不影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又可减轻追偿的讼累。如果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强令驾驶员违章驾驶或者车辆的机械问题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不承担责任。如果机动车方无过错,但根据无过错责任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就只能由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

受雇驾驶员擅自将车借给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论是因过错责任还是因无过错责任而承担的赔偿责任,都只能由肇事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擅自出借车辆的受雇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辆在出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有过错责任的,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驾驶员没有过错的,由承租人和出租人按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被盗、被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盗窃抢劫者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因已对该车失去监控,其对发生交通事故无任何过错,因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行政法理论文

办公室对行政管理工作的落实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办公室工作应按科学发展观相关要求,创新思维,努力探索,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笔者将分别从办公室管理工作职能、行政管理工作中办公室沟通协作对策研究这两个方面来阐述。

一、办公室管理工作的职能。

办公室是一个单位的“窗口”,在行政管理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办公室人员应对办公室的地位加以重视,使其更好适应时代发展趋势,促进办公室管理水平的提升。办公室作为联系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桥梁,确保事业单位每个环节的有效衔接,树立全方位服务理念,创建良好的“窗口”形象,确保办公室各项工作的一一落实。办公室管理工作具有多项职能,包括:综合职能、协调职能、参谋职能、服务职能以及督查职能,笔者将对其一一阐述。

(一)综合职能。综合职能作为办公室管理的主要职能,是实现内外沟通、协调各方的重要枢纽,同时也是单位管理系统的心脏。一般来说,单位许多决策由办公室来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应及时向办公室反馈。

(二)协调职能。除综合职能外,协调职能也是其中之一,该职能贯穿于单位各项管理工作当中,办公室应协调好单位各部门间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办公室起着承上启下、联系内外的作用,可使单位各部门工作步调一致,确保单位工作目标的有效统一,为自身发展创造更优质的环境。

(三)参谋职能。办公室作为领导的助手与参谋,平常与单位领导接触较多,能第一时间获取上级精神,了解单位领导工作思路,同时还参与到单位决策过程中,从而赋予了其参谋的职能。基于此,办公室人员应依据领导意图,把握上级决策,广泛收集信息,听取基层意见,实施改革创新,更好地辅助领导决策。

(四)服务职能。众所周知,办公室在单位行政管理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职责是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服务,在办公室管理中,应围绕中心工作,树立服务意识,对人民群众的诉求加以了解,尽自己的能力来解决各项问题。

(五)督查职能。所谓督查,实际上是指对单位或单位领导推行的决策落实情况加以了解,督查职能的落实是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实施的主要动力,如相关决策无法有效执行,便会对整体工作效率造成影响。办公室管理在事业单位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随着事业单位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工作方法和新思想不断出现,办公室管理的弊端也随之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办公室管理体制不完善,尤其在事业单位综合性监督管理方面还需不断完善;处理重大事件的能力不足,缺少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措施和方法;档案管理工作不到位,部分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档案重视程度不够,意识较为淡薄;相关办公室人员业务素质较低,导致工作效率降低。

二、行政管理工作中办公室沟通协作对策研究。

综上,笔者对办公室管理工作职能进行了分析研究,为促进办公室沟通协作,还应采取多种管理对策,如:对管理制度加强健全、进一步发挥各项职能,笔者将从以下方面来阐述。

(一)对管理制度加强健全。在单位行政管理工作中,为促进办公室的沟通协作,首先应对管理制度加以健全,使各项工作有据可循,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在原本规则制度的基础上,对工作程序加以规范,以防凭经验办事现象的发生。单位领导应从办文、办公、办事等方面来制定严格的执行程序,对操作方法加以明确。此外应对工作关系进行梳理,确保各项工作分工的明确性,为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还应将激励机制应用其中,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提高考核指标体系的科学合理性,将定性与定量方式结合在一起,强化考核的比重。

(二)进一步发挥各项职能。办公室作为贯彻领导决策、反馈员工意见的主要机构,应提高自身服务意识,以发展为大局,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与计划性,通过办文、办会、办事等环节把握好程序关。最后,办公室应树立勇于创造、勇于进取的精神,依据新形势要求来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最后解决问题。作为领导的“参谋”,办公室应将工作重点放到主动参谋上,对当前形势认真研究,对管理业务认真钻研,对重要的民意、各种突发事件准确反馈,办公室应善于发现新信息,把握事物发展规律,为领导提供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参考服务。

三、结束语。

综上,笔者对办公室管理现状及职能展开了研究,就目前来看,办公室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若得不到解决便会对其管理工作造成影响,基于这种情况,单位领导应对管理制度加以健全,加强员工考核力度,促进办公室自身职能的有效发挥。

行政法理论文

相邻之间因不动产物权的利用问题引起争议,该如何判断谁是谁非,法律对此类问题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相邻之间遇到的矛盾各式各样,处理相邻关系需要落实的一个基本思路是“与人方便、与己方便”。

案情:西城区大后仓胡同的李某与刘某的房屋都是四合小院,相邻而居,李某于翻建了房屋,刘某于翻建,在建房时两家缺乏沟通,事后,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拆除”被告刘某的后建房,理由是刘某后建的房梁搭在李家墙体上,影响安全,要求法院判令恢复原状,同时李某认为刘家的建筑是“违章建筑”。被告同时提出反诉称李家建房占压刘家的宅地,属于越界扩建,房顶滴水方向改换后给刘家房屋带来安全隐患,要求法院判令李家承担法律责任。

解析:

通过分析查知,双方争议的焦点:

1、刘家的房屋是否违章建筑,是否应当拆除?

2、法律规定的相邻权的保护内容究竟是什么权利?

3、法院是否受理关于违章建筑的确认及拆除案件?

一、原告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即要看其提供的证据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又要看其诉求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从行政角度看: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的房屋系违章建筑。原告的思路是只要被告不能拿出建房的规划许可或产权证,就说明被告的建筑是建章,其实,这样的思路是错误的,依据规划法规定,违章建筑是一种法律事实,需要经过行政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确认,并非只要被告不能证明取得行政规划许可证,就一定是违章建筑,就必须予以拆除。

从民法角度看:依照处理相邻关系的司法实践,邻地使用人如果知其越界,而不及时提出异议的,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结合本案情况,如果确如原告所述情况,由于涉案房屋已建成,原告未及时提出异议,被告的建房不存在故意和过失,根据法益衡平原则,司法实务中以建造程度作为是否“及时”的参考因素,如果已经建成,无论如何也称不上及时,为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对利益微小或并无利益的主张,邻地使用人应当负担容忍的义务,不能再行支持拆除的诉求。

二、正确理解相邻权保护的立法精神:

《民法通则》及《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是以调整毗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利益为主,以谋求实现不动产经济利用的.最大化为其制度目的。从原告的诉求内容看,主观上将相邻侵权理解为权利人对“不动产本身”的所有权方面。经现场勘查,现实建筑布局并未对原告行使其不动产权利和利益造成客观上的妨害,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房屋的使用价值存在后果上、范围上有危险或隐患以及客观损害的实际发生,其诉求理由显然不符合法律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立法精神。

三、程序问题: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几个问题第四“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违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于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原告要求拆除违章建筑的理由,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的范围,应予驳回。

四、请求权基础问题:

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是否违建”以及“是否拆除”的判断和确认交由行政机关裁定,并未列入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原告的请求权缺乏基础。另从《民法通则》及《物权法》关于相邻权的规定看,现行法律针对相邻权,仅限于“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污染;损害防免”六项,原告主张的内容不属司法可裁范围。

五、证据标准问题:

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相邻关系的存在,但尚不能证明相邻损害发生的事实。原告递交的证据得不出清楚明确的损害结论,只有主观推断,没有证据支持。

法律规定,法庭的职责并非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实施危害不动产安全的事实,法庭也不负责宣告这些事实是否确已发生,法庭只判断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达到足以支持其诉求的标准”,“是否达到必须拆除相邻房屋的标准”,这是法律事先设定的证据标准。原告现有证据缺乏可信度,与法律规定证据的质量规则相差悬殊。

六、诉求理由问题:

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原则是“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相邻权的保护并非针对不动产所有权本身,而是权利人对不动产的利用以及不动产功能的正常发挥。被告翻建房屋是否妨害原告对其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才是法律考查的主要内容。原告的主张意味着,未经不动产权利人同意,相邻人不得延伸或碰触其房屋墙体,此项理由不符合立法精神。原告错将相邻权理解为“有权限制他人”而“没有义务接受容忍”。基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法律规定相邻各方有“限制权利的延伸”和“接受容忍的义务”。

如何真正培养起来“于己方便、与人方便”的善良和谐的邻里关系,是处理相邻案件的重中之重。

行政法理论文

古典文学常见论文一词,谓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下面是行政论文初稿,请参考!

行政管理的法律规避问题分析。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不断的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出现了很大的变动。出现了法律的一些变动状况。其中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着一些规避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是具有双面性的。它有好的一面,有不好的一面。为了使行政管理方面逐步的走向规则化法制化的道路。对法律规避的一些现象,要去正确的指引,人们要对它也要有一个正确的方向。努力的去克服一些在发展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努力的去建设法治的社会。

关键词:行政;管理;法律规避。

前言。

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在一些条令颁布以后,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定规避现象就变得更为突出。如果长此以往,会严重地阻碍我国其他方面建设的发展。对于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的一些现象,我们要去仔细的针对他进行一定的研究。既要看到它积极的一面,也要看到它消极的一面,采取一定的措施去解决这些负面的东西,推动行政管理走向科学化法治化的发展道路。

一、行政规定的法律规避的表现。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受行政管理本身内容的一些影响,容易出现内容繁杂交叉的现象。拥有管理权的一些部门,从自己部门的利益出发,为了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对于自己内部的职员他们就会来制定一些比较对于自己内部员工有利的一些规定。并且指定能够有利于自己行使行政权力的一些法定规定案件。有些行政部门为了使一些行政法律规则对自己的某个方面有力,把同一个事情的问题制定出了两个方案去解决,这种处理方式不利于行政管理方面法律化和制度化。级别管辖上存在一定的法律规避,有些法律法规对于行政管理的问题是十分有着明确的规定的,但是一些部门不愿意去行使这种规定,他们去逃避这种出现的问题。他们故意的将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一定的调整,把大的最新的一些项目改成一些小的项目,不用去缴纳巨额的资金,但又使它符合政府的一些相关的标准。有些地区自行去设置一定的标准,设置对于自己有利的一些标准,而不是顾全大局。在传统的行政管理方面中存在着一些责任分管的不明确的现象,如果发生问题之后,这些负责管理的部门只会互相的推卸责任。而不是真正的去解决问题,这种职责不明的现象在某一些地区的行政机关中时有出现。还有一种情况是几种部门想去行使行政管理权,发生了一个事件由几个部门去负责的现象,这样既不有利于人民去一个地点行使自己的权利,也不有利于事行政的案件去高效率的解决。各种临时的去处理行政案件的部门,也会失误的出现这种现象。政府有时候设立去一些临时的行政管理机构去处理紧急的案件,如一些打击私方面的上层组织小队或者紧急的城市道路扩建的.部门等等。这些机构的出现,是为了协调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和谐关系,解决所出现的矛盾处理的。但是,他有很大的自主性和随意性。存在着一些私底下进行自主处理的现象。处理的过于着急有时候会造成不公平的现象,不利于老百姓们去公平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行政实体法律规避的现象。

如果一些行政案件涉及到自己的利益问题,那么许多行政办事机关就会受到一些利益的驱动,如果这个案件不属于自己的管辖,也会自己去处理一些财务,甚至与当事人进行协商。有一些公安系统查获了一些案件的话,他们有些会不走实际的程序去将财务方面进行处理,法院也在逐渐的调查这种情况。有些原告在进行私了之后,可能会出现重新上诉的现象,这次向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情况是被告会对原告进行撤诉的一些处理,而避免承担更大的一些行政责任。这种现象也展示了一些行政机关对人民的一种不负责任,不能够真正的做到为人民去进行积极的服务。在进行行政处理的时候,有些行政机关会与当事人进行一定的协商,来减少一些行政方面的麻烦。采取一些相对人能够去积极配合行政方面的工作。相对人接受了有关机关所提出的意见之后,与行政机关签订了一定的合同,并且做出了一定的保证之后才会行使某种形式的权利。而且行政机关滥用自己的行政权力,违反了一些法律的宗旨,对于法律进行规避。比如说一些卫生检查的机关对于饭店的某些服务不满意,或者是没有给予一定的优惠,就进行随意的行政处决。或者在其他方面给予他一些不公平的对待。还有些行政部门,对于一些态度恶劣的服务,也会给予一定的处罚。这种处罚都是自己私自决定的,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人民群众也会对此种现象有所反感。

三、对于行政现象中的一些规避现象的评析。

行政管理中法律存在一些法律规避现象,这种现象虽然不能够禁制,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去进行减少。他出现这种状况有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一些工作人员的思想意识上,并没有十分科学和先进经验,停留在过去的一些处理方式上。有些法律法规掌握得并不是十分完备,地区差异在此方面表现的十分明显,有些地区接受到一些法律教育要明显的比其他区域较好。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也会使行政的有关部门去作出相应的举措。为了使行政管理方面尽量的去避免一些规避的现象,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去积极的改进,努力的提高和改进所出现的这些问题,尽量的去减少一些情况的发生。国家也要在此方面进行一定的调控措施,让政府能够真正的为人民去进行服务。

四、结语。

对于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的问题,我们要针对所出现的这些问题逐一的去进行解决,要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之下,遵循着国家的一些规定的道路,并且坚持不懈的走下去,不要因为一点困难就放弃。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促进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的一些发展,如果在这方面发展成功的话,将会有力的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作出一定的贡献。要将行政管理中的问题变的灵活化和简单化。要有一定的原则性和规则性,努力的发挥各种监察管理机构的一些作用,更好去的建设行政管理方面。

参考文献:

[2]陈沫.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问题研究[d].外交学院,.

论文博士

2、汉日动物词之国俗语义对比研究。

3、日语拗、长、拨、促音与中古汉语音韵对应规律研究。

4、司马辽太郎咱歴史小説研究。

5、语言类型学视野下的日汉语序对比研究。

6、现代日语可能表达研究。

7、现代日汉情态对比研究。

8、中国高校日语专业学生格助词使用的影响因素研究。

9、韩日语助词共现对比研究。

10、新中国日语高等教育历史研究。

11、日本近代言文一致问题初探。

12、韩日越汉字本土化过程研究。

13、汉、朝、日同形异义汉字词对比研究。

14、韩日禁忌语对比研究。

15、汉日比较视野下的汉语对比对生性研究。

16、汉日隐性性别词语对比研究。

17、日语复句句式变化研究。

18、中国高校日语专业学生中日同形近义词产出难易度影响因素研究。

19、明治以来的日本汉字问题及其社会文化影响研究。

20、日语多义感觉形容词的语义分析研究。

21、基于历史比较语言学的日语指示体系研究。

22、中日非语言交际的差异研究。

23、日汉否定表达的对比研究。

24、关于中日同形类义词的研究。

25、日本新闻翻译实践与研究报告。

26、任务型教学法在日语专业语法教学中的实验研究。

27、浅谈日语寒暄语表现。

28、翻译补偿视角下的《雪国》汉译研究。

29、川端康成小说在中国的翻译·传播和接受。

30、《罗生门》与《鼻子》的汉译本对比研究。

31、日语拟声拟态词的汉译研究。

32、关于日语中“猫”惯用句的研究。

33、从日语教学的角度谈母语迁移现象。

34、从语用学角度对日语会话中省略表达的研究。

35、从语境看日语第二人称代词的隐匿性表达。

36、日本人的集团意识的研究及其教育指导。

37、日语外来语的特征及其教育指导。

38、关于日语教育中日本文化导入的考察与教育指导。

39、《伊豆的舞女》中文译本中拟声拟态词的翻译。

40、试论文学翻译中的译者主体性。

41、中日同形异义四字成语的'对比研究。

42、社会语言学视角下的中日广告语言对比研究。

43、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中日流行语的对比研究。

44、奈达功能对等理论在影视翻译中的运用。

45、功能主义翻译目的论指导下的产品说明书翻译。

46、从《探求中国的山水》汉译本看游记类文本的翻译策略。

47、中日色彩语「青」侦娭偡傞対照研究。

48、中日同字词比较研究。

49、关于日语被动句和汉语“被”字句的对比研究。

50、现代日本语感情表现研究。

51、从《伊豆舞女》中文译本看翻译的跨文化交际行为。

52、《源氏物语》和歌汉译研究。

53、关于中日色彩词的对照研究。

54、中日惯用语中动物隐喻的对比研究。

55、中日耻意识及其在言语表达上的体现。

56、惠普日语客服的翻译实践报告。

57、关于低碳增长的日语学术论文翻译实践报告。

58、「偪傛偮偲」的暧昧性及其原因。

59、中日翻译中的语言文化差异与信息再现。

60、时尚类杂志文本的日译汉翻译实践。

61、新闻类稿件的翻译策略研究。

62、关于日语中食感表达的研究。

63、从认知语言学的角度分析日语中以“心”为中心的惯用句意义。

64、文学作品中人物描写的翻译技巧探究。

65、星新一小说翻译实践中翻译技巧的应用。

66、太宰治《人间失格》汉译本的比较研究。

67、对加译和倒译技巧的研究。

68、日汉翻译技巧-加译在实例中的运用和分析。

69、日译汉实践报告-《日本人和中国人这里不同》中常用翻译方法的应用分析。

70、日语长句的翻译方法-《日本人与中国人这里不同》翻译实践报告。

71、从功能对等理论看日译汉句子结构调整。

72、常用翻译技巧的应用。

73、日语中“手”的概念隐喻意义研究。

74、基于跨文化交际理论下的中译日分析。

75、根据目的论分析字幕翻译方法。

76、莫言和川端康成作品中色彩词的对照研究。

77、中日职场中称呼语使用的对照研究。

78、职业导向商务日语专业多元立体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与实施研究。

79、从流行语看日本企业文化的变化。

80、日语教学中的文化导入研究。

81、关于日本报纸新闻报道的翻译实践报告。

82、中韩网络聊天语言比较研究。

83、中韩现代亲属称谓语研究。

84、中日言语行为差异与心理交际距离关系研究。

85、日汉同形异义词研究。

86、汉日否定表达对比研究。

87、翻译美学视域下的科技日语汉译。

88、从文化视角来看商务日语中的暧昧表达。

89、从接受美学看译者的文学翻译。

90、动漫文化中的日源外来词研究。

91、目的论视角下的《骆驼祥子》日译本研究。

92、试析女性用语的特征。

93、应用trados计算机辅助翻译软件的翻译实践报告。

94、小说翻译中的加译技巧。

96、从“同化异化”视角看电视剧的日文字幕翻译。

97、小说中人物肖像描写的翻译。

98、因果复句日汉对比研究。

99、日源回流借词的中日比较研究。

100、日语敬语表达式在汉语中的对应形式。

101、以形容动词为中心考察中日同形同义词。

102、日译汉中的语序转换问题。

103、介词“对”与“对于”的日语译法。

104、关于日语感情形容词的研究。

105、关于日语拟声拟态词的汉译。

106、接续词“偦傟侦”榓“偦咱偅伟”的比较研究。

107、日中同形词翻译的研究。

108、功能翻译理论在日汉翻译中的应用。

109、关于日语接尾词“的”的研究。

110、日语动物谚语中隐喻的汉译。

论文博士

20**年9月,我有幸考入苏州大学教育学院攻读高等教育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师从许庆豫教授。在我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许老师对学生的严格要求和言传身教,使我获益良多。博士论文从立意选题、结构安排、观点把握、材料取舍,许老师都耐心指导、悉心点拨。在论文成稿后的多次修改过程中,许老师都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而且还对行文作了认真仔细的推敲。许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宽厚的胸怀将使我铭记终生。

有幸就读于苏州大学教育学院,在这里我完成了硕士和博士阶段的学习。在我学习期间,教育学院的诸位老师精心授业,耐心解惑,使得我获益良多,为我的论文写作及今后的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此向周川教授、母小勇教授、崔玉平教授、赵蒙成教授、尹艳秋教授、唐斌博士、宋维红博士等诸位老师表示诚挚的敬意和感谢!

要感谢我苏州科技学院领导和教务处的同事:杨新海教授、张毅教授、吴健荣教授、吴红耘教授、付保川教授、徐宗宁副研究员等老师,正是由于他(她)们的鼓励、帮助和关心,使我能够在工作同时完成博士论文的写作。也要感谢教育与公共管理学院韦洪涛教授和孙长安老师,他们在论文完成过程中给予我诸多指导与帮助。

同时,要感谢接受访谈、问卷调查的南京大学汪霞教授,东南大学喻文才教授,苏州大学周毅、李晓峰等教授,苏州科技学院祝曙光、王建明等教授,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单强教授,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蔡跃进主任,苏州市人事经理协会会长周海波总经理,苏州力点激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沈国彬ck),苏州市桃园酒店管理总公司符德成总经理,以及参阅的文献资料的编着者,你们的工作为本研究奠定了基础,原谅我不能把你们的名字一一列出。

学业的完成,离不开亲人的支持与理解。在我读博生涯里,妻子徐银香女士一直予以全力的支持;读博期间女儿出生了,女儿快乐成长给了我很多完成论文的动力;还要感谢我的父母、岳母,他(她)们为我工作之余的潜心写作创造了很好的条件,衷心感谢家人的大力支持和鼓励着我,是你们的无私付出,才使我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本人才疏学浅,论文中难免有很多小失误,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论文博士

自论文大纲、开题、搜集资料、访谈问卷录音、整理,是时,终于写下了三百多张稿纸,近十八万字。斯时,强烈台风“泰利”正疯狂肆虐中部,窗外风狂雨骤,呼呼强风撼着窗格,像要撕裂整片大地;完成论文初稿,心头感触万千,有喜悦中夹着感伤,情绪复杂莫名。

回想高等教育学习路,雾峰山上的孤星冷月,大肚山上的凄风苦雨,凌晨即起,飞越海峡,黄昏到厦门,不分寒暑,这些日子都在记忆深处镂刻,斑斑血迹,一点一滴不能忘记,我好胜、好强、自负、自傲,硕博士的求学路,印证我是“世界第一等”。

感谢一路走来,陪我走过许多路的恩人;母校“东海”欧信宏教授,是“硕士”启蒙师,更鼓励我敲开“博士”大门,做第一等人,是我的大恩人;硕士指导史教授,打下我研究治学的根基;吴教授,名扬两岸,推荐我考厦大,黄兄帮我搜集许多论文资料,获益匪浅。厦大政法所柳教授,在“东海”担任客座教授,引荐我追随林教授学习,是拉拔我回祖国大陆,福建故乡读博士的大恩人。博士导师林教授,学识渊博,有大家风范,名重两岸,有缘塑造师徒情谊,更是我生命中的奇迹创造者。

论文博士

站在毕业的尾巴上回头看,读博期间经历了高低起伏,酸甜苦辣,心里却满了感恩。

感谢恩师郑教授。在郑老师的悉心设计、指导下,我完成了这个博士课题。郑老师学识渊博,治学严谨,工作勤勉,对科研有独到的见解和洞察力。“教书育人”,郑老师不仅在课堂上传授知识,在实验室里着重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在生活中也关心学生的需要,重视学生的个人发展。感谢郑老师在我读博期间如慈母般的帮助、支持和鼓励。博士生涯虽然即将终止,但师生情谊历久弥香。

感谢余副教授在课题上提供的帮助和指导。感谢周副教授、陈副教授在我实验过程中提出的宝贵建议。感谢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何教授、冯教授等对我课题设计提供的建议。感谢实验室的同学在我读博期间给予我的支持、帮助和陪伴。

最后,感谢我挚爱的家人,谢谢你们在这条人生路上与我分担辛苦、共享喜乐,给我无私的爱和无条件的支持、鼓励。还有亲爱的师长和朋友们,虽然无法在这里一一提名致谢,但想起你们就觉得温暖,谢谢你们纯真的情谊。

直博生涯即将结束,这五年时间的点点滴滴,都是我人生中宝贵的经历和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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