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工作汇报(精选15篇)

时间:2023-11-22 07:40:33 作者:曼珠

通过工作汇报可以激发工作动力,增强工作的目标感和使命感,进而推动工作的开展和完成。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优秀的工作汇报范文,希望能给大家的写作提供一些参考。

户籍管理工作简报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户籍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韶关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为目标,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及经济来源等作为户口迁移、落户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卫计、人社、教育、民政及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迁移管理工作。

第五条入户登记、户口迁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事实上在我市就业或生活有自有固定住所的人员按实际居住地址登记户口。

在我市工作、生活的无亲友可以投靠、无自有产权房屋但有合法固定住所且购买了一定年限社保、医保的人员可以在派出所设立的城镇居民户口公户登记户口。

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中型企业可以为无自有产权房屋、无亲属可以投靠的企业就业人员申请开设企业集体户口。企业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模式参照城镇居民户口公户管理。企业集体户口原则上不得跨企业接纳就业人员落户。

第六条实际居住地址与户口登记地址不一致的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址。

在本市有多处实际居住地址的,应当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地址,并在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记录其他居住地住址。

第七条新生儿入户实行自愿随父或随母入户原则。

新生儿因特殊情形不能随亲生父母入户的,经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定后可以随法定(或指定)监护人入户。法定监护人依照亲等序列关系顺延自动确定。

第八条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弃童)(以下简称“弃婴”)入户遵循下列原则办理: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该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公民合法收养的弃婴,或者从社会福利机构领养的弃婴,收养人凭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办理被收养人的户口落户或迁移手续。

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并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且因各种特殊情形无法按照《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证》的,收养人可以凭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事实收养公证证明文件,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定后办理被收养入户手续。对已年满18周岁、无法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可以凭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综合调查材料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定后办理被收养入户手续。

第九条被收养的儿童应当在随亲生父母入户后,由收养人凭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办理被收养儿童户口迁移手续。

收养人户口性质为农业的,可以以“非转农”形式将弃婴迁移入户。

第十条夫妻投靠入户、子女投靠父母入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实行自愿相随的原则。但是,属于“非转农”性质的投靠(投靠人户口为非农业户口,被投靠人户口为农业户口),投靠人的户口可以迁往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设立的户口公户。

第十一条在城镇的“自理粮”常住户口人员要求“农转非”的,可以“就地农转非”形式变更户口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

在城镇的“自理粮”常住户口人员不得以“农转农”形式回流原农业户口迁出地。

第十二条在本市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联名购房,但不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的,其中一名共有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四条房屋产权转让的,原房屋产权人及亲属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原依附于该房屋的户口人员全部迁往实际居住地后,现房屋产权人及其直系亲属方可以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五条入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户口迁移按下列方式办理:

在本市就读的本省生源,入学时可以不将户口迁入我市。

在外省就读的本市生源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可以直接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在本市就读的外省生源凭户口迁移证可以直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但是,属于肆业、开除、退学情形的除外。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后的户口迁移按以下列方式办理:

学生毕业后来我市工作的,凭毕业证、报到证、用人单位接收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直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入学前为农业户口的本市农村籍生源,毕业后两年内(含两年,从毕业证签发之日起计算)要求返回原籍落户的,可以自愿选择户口性质。超过两年的,只能以非迁非形式迁入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设立的公户。

第十七条驻韶部队军官、文职干部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凭所属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批准证明,可以随军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许申请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迁入本市: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三)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五)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人才。

第十九条我市招录(含调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可以迁入我市。

第二十条出国(境)回国人员、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籍人员要求到我市定居的,按国务院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刑满释放人员凭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籍派出所恢复户口。

第二十二条公民下落不明满6个月的,根据失踪人直系亲属的申报,查明情况后,派出所应当办理失踪登记。

对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超过6个月仍无下落的公民,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应当及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失踪人员回来要求恢复户口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二十三条公民自然死亡的,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应当及时持相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死亡人员户口。

对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被宣告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根据死亡人员直系亲属或监护人所提供的法院宣告死亡的相关材料,做好死亡登记。

第二十四条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立户口。

第二十五条户口在本市但长期不在本市居住的空挂户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址。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如实报告。派出所应当在其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登记其申报的实际居住地址。

对于下落不明时间超过3年的长期空挂户口,派出所应当另册保管并封档。封档时间超过2年的户口,派出所要予以注销,并在其户籍档案中予以登记说明。

对于封档或者注销户口的人员,当事人回来要求恢复户口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应当予以恢复。但当事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迁往实际居住地。

第二十六条以下虚假户口由现虚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二)对未办理迁移手续形成的空降虚假户口;。

(三)因违反规定未办理迁移手续造成的同人同号重户口的虚假户口。

手续完备、重复迁移造成的同人同号,原则上保留初次迁移的户口注销已迁移的户口。

虚假户口注销后,其户内其他成员户口,经公安机关核查,确认其合法、真实、唯一的,应当予以保留。

第二十七条公民个人要求更正出生日期,变更姓名、民族等户口信息,经审查理由确实充分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变更登记。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管制的人员不得变更姓名。

第二十八条派出所在日常户籍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户籍档案、户口簿册等原始资料应当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制定的要求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并永久保存。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本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单位住房或者购买、自建或租赁的合法住宅。单位住房应有单位证明,购买、自建的房产应有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租赁住宅应有房管部门租赁合同且合同有效居住期限应不少于两年。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开办的综合性社会福利院。此类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收弃婴(弃童)。集体办的敬老院、养老院和其它类型的社会福利机构原则上不得接收弃婴(弃童)。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投靠”是指“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及“夫妻投靠”。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自理粮”是指根据国发[1984]141号文规定的户口簿注明为自理口粮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已实行“一元化”政策地区的户口,一律视为非农业户口性质。

第三十五条市公安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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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工作汇报

办发〔2008〕181号)两个政策性文件,**区结合实际,本着积极、稳妥、便民、惠民的原则,认真抓好贯彻实施,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户籍改革的重要意义和现实意义,筑牢开展工作的基础。

会议结束后,**区组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集中学习,传达会议精神,从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的层面;从全国部分省、市先期改革试点的效果;从当前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势在必行的角度,深刻解读和阐释了户籍改革的极端重要性及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要求全区各部门首先解决认识问题,认真学习领会户籍改革精神,做好宣传发动、解释工作,为户籍改革的推进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对现存二元制户籍制度的重大变革,牵扯到群众利益的方方面面,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好的了解此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措施,更好的推进工作的开展,**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派遣站所工作人员与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共同深入到各社区、村组,通过开展入户宣传、组织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学习会、发放、粘贴宣传单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具体的内容及措施,力争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和完善**区的实施意见。

根据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市政府的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区制定了《**市**区人民政府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紧密结合**市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区的区情,就**区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做了具体的部署和详细的规划,实施意见共分四个部分:一是明确了此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二是概括了改革的内容,即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迁移落户的准入条件、改革学生落户办法、改革“三投靠”迁移落户条件以及解决赡养孤寡老人的迁移落户问题;三是规范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的迁移落户程序;四是对我区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目前**区的实施意见已分送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区属各部门广泛征求修改意见。

户籍管理工作简报

第七十四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实际居住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二)投靠配偶的;。

(三)符合规定的(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相互投靠。

第七十五条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四)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五)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第七十六条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

(四)家庭户口除本细则明确的情形外,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

第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被投靠人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处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社区(村)托管户。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开单位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本市已实行市内迁移网上一站式办理的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公民持相关材料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原五县不在市区通迁范围内,使用准迁证,网上一站式办理)。

第二节市外迁入。

第七十九条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本市户口准入条件。

第八十条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的,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移:

(一)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二)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5周岁,夫妻双方需投靠成年子女的;。

(三)投靠配偶的。

属上述投靠情形的,被投靠人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属第三种情形,被投靠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人直系亲属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八十一条公民申请投靠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与投靠情形相符合的关系证明;。

(三)合法固定住所产权证;。

(四)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已达婚龄的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的未婚证明。

第八十二条公民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公务员录用等原因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市公安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批准证明;。

(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八十三条公民因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购房协议或购房合同;。

(三)所购房屋的产权证;。

(四)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证;。

(五)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六)迁移人相互关系证明;。

(七)已达婚龄的成年未婚子女的未婚证明。

购房入户需整户迁移。

第八十四条公民因投资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和保荐书;。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五)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七)已达婚龄的成年未婚子女的未婚证明。

第八十五条公民因纳税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税务部门完税凭证;。

(五)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七)已达婚龄的成年未婚子女的未婚证明。

第八十六条公民因部队家属随军(无工作的配偶随军)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待业、失业等无工作证明;。

(三)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手续;。

(四)军官证;。

(五)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六)结婚证。

第八十七条户口登记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当地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工作单位、不符合本细则第七十四条情形,且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有家庭户口或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至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家庭户口或者合法固定住所处落户。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件;。

(三)与父母关系证明或者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父母家庭户口或者合法固定住所不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按本细则第八十条或者第八十三条办理。

第三节迁出市外。

第八十八条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按照户口准迁证填写内容,办理相应人员户口迁移证。

第八十九条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过程中,应当识别户口准迁证真伪、核对公民身份信息,注销其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户口信息,并收缴居民户口簿或者迁出人户口簿内页。

第四节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第九十条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跨年度的,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户口迁出手续。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细则规定办理。

被宗教院校录取的新生,不予办理户口迁移。

第九十一条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学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国家或者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日期内申报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第九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内其他地区的,凭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外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学校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十四条普通中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市级中专主管部门或者学校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以凭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第九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依法被本市单位录(聘)用的,可以向工作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毕业证书;。

(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现工作单位一致);。

(三)户口迁移证(加盖毕业生调配专用章)、居民身份证。

第九十七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但因毕业时间较长无法改派、取得与现工作单位一致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且符合本市户口准入条件的,按工作地户口准入条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学时已将户口迁至学生集体户,可以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

第九十九条普通中等学校毕业生毕业时,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往就业地;不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

技工学校学生落户,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介绍信》或《技工学校毕业生推荐就业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职业中专学生落户,凭市教委《毕业生推荐就业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六章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第一百条公安机关对公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信息的申请,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的;。

(二)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三)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四)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五)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六)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该单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公民申请家庭户变更户主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新户主居民身份证;。

(三)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属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第一百零四条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按以下情形办理:

(三)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氏:

(一)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三)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四)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名字:

(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四)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父母未能达成协议的;。

(四)变更姓名或者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

第一百零八条出生日期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

(四)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

(五)其他能证明其准确出生日期的材料。

第一百零九条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

(三)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四)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申报户口登记时对出生日期已签字确认的;

(六)已更正出生日期的;

(七)变更姓名未满三年的。

第一百十条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第一百十一条公民实施变性手术,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未成年人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一百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一)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错号的;。

(二)变更性别的;。

(三)更正出生日期的。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错号的,应当告知公民本人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的,应当协调重号双方当事人,确定一方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协调公民本人确认一个公民身份号码,注销其他公民身份号码。

第一百十三条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二)在国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驻外使馆认证的翻译件;。

(三)在香港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

(四)在澳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五)在台湾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六)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第一百十四条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一百十五条公民户口登记项目信息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一百十六条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的,公安机关受理时应当审核当事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收取复印件,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

第一百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的公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

第七章户口证件管理。

第一百十八条常住人口登记表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管理的基础性资料。表中登记的事项,由申报人如实申报,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申报人签字确认无误,承办人签章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后,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十九条居民户口簿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定证件,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国家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口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其登记内容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内容一致。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

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应当按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不再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记载信息出具证明。

第一百二十三条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是公民办理户口迁移使用的户口证件,有关项目内容应当按照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填写。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日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签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按原证件内容予以换发、补发,并注明开具日期。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登记的迁移地址需要变更的,持证人应当向原签发机关重新申领,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凭相关材料重新开具,并注明日期。

换发、补发或者重新开具前,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或者与迁入地公安机关联系核实持证人落户情况,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未落户证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向公民签发的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应当按照规范格式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手写,不得涂改。

第一百二十五条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导致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对保管居民户口簿的一方进行说服教育;说服无效的,书面告知其相关户口政策;告知5个工作日后仍不提供居民户口簿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空白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证件管理,对空白户口证件的生产、发放、领取等环节,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对备存空白户口证件,指定专人保管,严防丢失被盗、非法买卖。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提供或者出具的原始户籍登记资料、非正常死亡公民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材料,应当由经办民警签字,提供或者出具单位盖章确认。

第八章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接收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整理形成户口档案。

第一百二十九条户口档案应当按《南京市公安局派出所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一百三十条党政机关、部队因工作需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因合法或正当事由,公民因寻亲访友的,可以向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

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派员查询时,应当出具介绍信和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介绍信中明确具体事由、查询人和查询对象的姓名。查询对象人数较多介绍信无法注明的,可另附名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律师事务所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住址信息的,凭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执业证书以及介绍信,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查询。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民事案件法律事务过程中,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住址信息的,凭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所介绍信,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查询。

履行社区管理职责的政府机构,因社区管理、服务民生等工作,需批量查询辖区内居民户籍信息的,由相对应的公安派出所,审核经办人相应的身份证件后予以查询,同时报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部门备案。

对寻亲访友的,必须在征求被查询人的意见后,再视情提供相关情况。

第一百三十一条接待查询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提供的查询结果应当与查询事由密切相关,不得超出涉及查询对象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和照片项目。超出前述范围的,应当经接待查询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的领导同意。

人口信息证明应当由查询对象的户籍派出所出具,并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按照统一的格式打印后加盖户口专用章。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民因本人申报曾用名、更正出生日期等事项,需要查找公安机关登记的、居民户口簿记载信息以外其他户籍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找。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民在房产交易中需要查询购买房屋落户情况的,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向购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询该房屋落户情况。公安机关对此类户口登记情况查询仅作有或者无户口登记的答复,不得透露登记户口人员身份信息。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对与申请查询事项无关的信息,不予提供查询,并告知查询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查询获取的公民户口登记信息,不得泄露,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单位或者个人的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申请,应当实行首接责任制,首接民警即为责任民警负责申请事项的解答、办理、转交、上报、告知等,不得推诿扯皮。

户口协管人员首接的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申请,户籍管理岗位民警为责任民警。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三)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当场办理:

(一)出生登记(不包括无出生医学证明、收养以及在国(境)外出生)申报;。

(二)家庭户立户申报;。

(三)注销户口(不包括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和公民未按规定注销的户口)申报;。

(四)户口市内迁移(不包括迁入农村地区的户口迁移);。

(五)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户口迁入、迁出和毕业后户口迁入、迁出;。

(六)除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以外的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七)居民户口簿补发;。

(八)户口迁移证换发、补发或者重新出具。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调查核实后办理:

(一)家庭户分户申报;。

(三)迁入农村地区的户口市内迁移;。

(四)公民未按规定主动注销的户口注销;。

(五)出国(境)定居公民户口注销。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安分(县)局户政受理中心或郊县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一)无出生医学证明、收养出生登记申报;。

(二)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变更;。

(三)监外执行、刑满释放异地恢复等户口申报;。

(四)符合准入条件的户口市外迁入;。

(五)随军家属户口迁移;。

(六)社区(村)托管户立户申报和社区(村)托管户的户口迁入;。

(七)申报单位集体户立户;。

(八)户口准迁证的换发、补发;。

(九)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户口迁移。

第一百四十条公安分(县)局户口受理中心或郊县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经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一)学生集体户立户申报;。

(二)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立户申报;。

(三)出生日期更正;

(四)民族变更;。

(五)性别变更。

(一)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子女申报出生登记;。

(二)公民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

(三)公民在国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上述情形的当事人身份以及出入境使用的证件应当进行审核把关,并出具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需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安分(县)局。

(二)公安分(县)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审核)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办理需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需经驻外使领馆核查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安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立户分户审批,证件签发,信息查询等功能操作权限应当与本细则明确的办理权限一致,分级设置、有效监管、责任到人。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户口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户口管理工作,抽查审批办理事项,排查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异常数据,核查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安分(县)局对单位或者个人申报的户口登记管理事项,运用本细则无法办理或者有疑问的,应当逐级请示上报,努力解决问题,尽力提供服务,不得推托、延误。

第十章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非法办理户口登记,经查证属实的,查处地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对非法迁移落户的,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查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原落户相关证件(明)的复印件,并协调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第一百四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督察、人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分析群众有关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的投诉举报,对规范办理的民警,积极维护其正当权益;对违规办理的民警,应当依法依纪查处。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一)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违反规定予以办理的;。

(三)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差错且导致不良后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五)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九条凡工作不认真、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或者造成有关户口证件流失、人口信息泄露的,应当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失职、渎职责任;凡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办理户口、身份证件以及出卖备存空白户口证件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五十条本细则所称合法固定住所包括公民、单位因购买、自建、继承、受赠予等享有所有权的住所,与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所。

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细则自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住建局

xx年以来,住建局以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为主切入点,实现与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以改革促发展,以改革谋突破,以改革创环境,全面提升城乡建设水平,打造生态宜居宜业宜游城市。

优化城乡布局。按照“小县域、大县城,打造特色旅游城市”的要求,实施了各类规划编制工作,使城乡建设更具科学性。一是聘请上海同济大学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xx县城乡总体规划》,并通过专家评审及市政府批准。二是完成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总体城市设计编制,完成城区排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三是编制完成了《xx县城规划管理办法》、《xx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导则》,建设项目依法审批与违法建设查处率达到100%。四是数字规划系统建设方案及工程预算已编制完成,待县政府研究确定后实施建设。

二、提升城市功能。xx年1月我县正式被省政府批准为省人居环境进步奖,xx年3月通过省级卫生县城验收。今年以来,投资近30亿元启动实施了10余项城建工程。一是实施投资5000万元的集中供热扩面工程,年内增加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实现城区总供热面积120万平方米。二是完成商贸综合体、银泰国际、万宏豪庭住宅小区建设工程。三是谋划建设智慧城市,在城市建设上体现杂技元素,提升城市的文化承载力。四是投资350万元,建设数字化城管平台;投资245万元实施数字规划工程,xx年底实现投用。五是开工建设小第九村、久鼎家园、老县医院东侧棚户区改造工程;启动百度小区西侧、福源小区南侧、县委县政府东侧、中华新村等棚户区改造工程,城市面貌和居住环境得到较大提升。六是投资943万元,完成太行道北延工程,道路框架和发展空间进一步拉大。七是投资3707万元,完成104国道城区段排水管网改造工程,污水处理能力全面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八是启动投资10亿元的东湖开发工程,建筑面积达30万平方米,现东湖地块正在积极招商和土地招拍挂。九是加快实施总投资6200万元的地表水厂建设工程,现已完成综合办公区和四池主体建设,供水设备已全部安装到位,目前正在进行供水管网建设,计划年底前调试供水,城区用水普及率和供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阶梯水价做到同步实行。十是开工建设投资850万元的县体育场工程,现正在土地平整阶段。十一是投资达1.3亿元建设xx中学迁建工程,现全部建筑主体均已封顶,正在进行室内外装修和配套设施建设,预计xx年7月份建成投入使用。各项工程稳步推进,城市功能和居住条件显著提升。

三、加强城市管理。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使城市管理更加规范有序,人居环境更加和谐优美。一是起草并出台了《xx县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办法》、《xx县城市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xx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流程》等文件,城市管理工作更趋科学规范。二是严格按照《xx县城市环境容貌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三治两提”活动,消除“脏乱差”现象,全面实现拆墙透绿,环境容貌整治大见成效。对重要节点和主要街道两侧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实施拆除,通过大力度的清查拆违工作,结合建立违法建设查处联动机制。持续开展环境容貌整治行动,重点对县城出入口、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部位进行了清理整治,清运各类垃圾1.2万余吨;制定了城区美化亮化整治实施细则,规范广告牌匾113块,清理乱贴乱画小广告2710处,治理户外摊点394个,养护维修市政设施数量6.9万余平方米,查处违法车辆25辆次。大型水冲一体式清扫车等多台环卫车辆投入运营,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三是按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的要求,在建14个施工工地全部实现全封闭围挡作业、工地出入口硬化和设置了车辆冲洗设备,对新报建工程全部要求先达标再开工,严查环境污染行为。四是安排4辆洒水车分4时段对城区进行洒水降尘,有效保障了城区空气质量和道路环境卫生。五是新购置3辆环卫保洁车辆,城区增设800个垃圾桶,对老旧环卫设施进行了维护及更换。

四、打造绿色生态。以创建国家级园林县城和建设“绿色生态城”为目标,一是启动投资3000万元,占地160亩的东湖迎宾公园建设,现规划设计方案及工程预算已编制完成,待县政府研究确定后尽快实施建设。二是对城区道路广场、公园游园、开发区进行绿化补植,共种植速生杨、速生柳、法桐、美人蕉、扶桑等乔灌木、花草共计5万余株。三是对道路绿化带、公园广场等部位苗木植被进行修剪整形和垃圾尘土清理,修剪树木1000余株,绿化带11公里,面积达3万平方米,清理杂物5000余立方,同时加强绿化植被病虫害防治,确保县城园艺保持良好生长态势,打造繁花似锦的生态景观。四是加强城区公园游园管理,重点对杂技文化公园、清馨园实施监管,确保各类设施完好,为县城居民创造洁净、安全、舒适的入园环境。通过大力度的园林绿化投入,绿化指标呈逐年上升,目前我县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516.11万平方米,绿化覆盖率43.01%,建成区绿地面积461.54万平方米,绿地率38.4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59平方米。

户籍工作汇报

户籍工作总结(4)|返回目录户籍管理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户籍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分局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高低和税收收入的完成,我们户籍组始终把户籍管理作为全组工作的重心。,我们户籍组在分局总支和科室领导的正确带领下,紧紧围绕省局、市局及分局的工作中心,依靠兄弟科室、组的大力支持和全组同志的共同努力,认真抓好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并重点抓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电子定税、电子申报、户籍清理等工作,使分局的户籍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月中旬开始,我们根据市局关于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用一个月的时间完成了评定对象0、两个年度纳税信用状况的综合评定工作。(一)是加强领导,建立专班,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市局关于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下发以后,我们首先组织全组人员和相关科室部分业务骨干集中学习了总局下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和省局、市局关于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指示精神。在分局总支和科长的领导下,全组二十几名成员和从各业务科室抽调的6名业务骨干组成了专门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专班,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明确责任,严格标准,确保综合考评结果真实准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对评定对象0、两个年度纳税信用状况的综合评定,涉及我局企业7户,占现有企业总户数的50%,每一个企业涉及的考核指标都有五大类个,工作量非常大。为了确保考评结果的真实和准确,我们把五大类个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考评专班的每一个人,明确提出谁主管谁考核,谁考核谁打分,谁打分谁负责;我们要求每一个考评人员必须从机内和机外广泛搜集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纳税评估、稽查等日常征管信息,严格把握扣分标准,所有扣分项目都要求必须事实清楚,扣分适当,既不可多扣,也不得少扣;我们还从组内抽出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的黄丹、张桂秀同志对考核结果进行复审,从而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准确。经过对7户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逐户认真评定,实得分在95分以上的有0户,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有6户;实得分在95分以上的有75户,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有6户。

(三)认真核对,综合分析,初步确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考核内容逐户逐项进行核对,确定等级。考评分在95分以上,但对具有两年内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或者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情形的,一律从a级中剔除。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但两年内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一律定为c级。经过对纳税人日常征管信息搜集、整理与核对分析,被评为a级的有0户,b级9户,c级8户;被评为a级的有0户,b级98户,c级9户。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0户纳税人,一律定为b级。

二、完善电子定税,巩固定税成果去年,我们结合分局个体税收征管的实际,积极推行了计算机定税这一新的管理办法,使个体税收初步实现了公平、公正,促进了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有效落实。今年,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完善电子定税工作。一是抓好新开业个体户电子定税资料的收集、房租费用的核定及经营面积的测量、核实等工作。我们对每个新开业的属于电子定税范围的个体户实地采集经营地址、所属行业、经营面积、房租费用等情况,并进行严格核查,由纳税人和核查人员分别在核查表上签,以确保采集数据的公平、公正、真实可靠。共采集电子定税数据657户,通过电子定税程序计算后,585户未达起征点,7户达到了起征点,并按月缴纳税款。二是向纳税人宣传新的税收政策和电子定税方法,每月对电子定税情况进行公示。我们在日常户籍管理工作中积极向纳税人宣传电子定税的方法,电子定税工作得到了纳税人的广泛支持和理解。为了保证电子定税工作更加公正、公开、透明,税负更加公平、合理,每月初我们把上月的电子定税情况打印出来,并在分局和每个站的公示栏上进行公示,杜绝了人情税、关系税的发生。三是不定期的检查电子定税工作,确保纳税人房租费用、面积测量和定税的准确。为了防止电子定税工作中出现“暗箱操作”,保证电子定税工作的真正公开、透明,成立了包括科长、书记、组长、站长在内的电子定税工作检查小组,不定期地对辖区的个体户定税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每月抽查面不低于0%。首先到纳税户实地测量纳税人的经营面积、查看房租合同,看经营面积是否准确,误差是否超过0.平方米,房租费用是否真实,对纳税人提供的房租费用明显偏低或偏高的是否进行了合理地核定,行业是否正确等。其次检查电子定税计算是否准确,行业系数、面积系数、房租系数适用是否正确。最后检查定税文书送达是否到位,受送达人是否在文书上签等。定税公平了,个体户自觉申报纳税的意识也提高了,个体申报率由去年的95%上升到了99.5%。

住建局

研究部署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会议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改革重在行动,要扎扎实实、不停顿地向前推进。当前形势下,稳定增长、防控通胀、化解风险,努力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迫切需要在深化改革上下功夫、出实招。要把已经看准、具备条件、牵一发动全身的改革项目抓紧推出,干一件成一件,不断释放改革的制度红利,激发社会活力,增强发展动力。

会议确定今年在行政体制、财税、金融、投融资、价格、民生、统筹城乡、农业农村、科技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大改革力度:(一)抓紧清理、分批取消和下放投资项目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和资质资格许可等事项。制定实施严控新设行政许可和规范非许可审批项目的措施,加快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二)下力气推动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体制,形成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控制措施。削减、合并一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形成资源税费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三)稳步推出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措施,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操作方案。建立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制定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出台扩大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方案。规范发展债券、股权、信托等投融资方式。(四)形成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支线铁路、城际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所有权、经营权率先向社会资本开放,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既有干线铁路。(五)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等阶梯价格制度。出台完善水电上网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方案。(六)继续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能。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健全保障房分配制度,推进公租房、廉租房并轨。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食品药品质量标准和安全准入制度。健全环保监管和生态补偿制度。(七)围绕提高城镇化质量、推进人的城镇化,研究新型城镇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分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相关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八)发展现代农业,建立健全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出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提出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九)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健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创新政策,整合资源实施科技重大专项,扩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试点范围,发挥科技在经济发展中的支撑作用。

会议强调,对上述各项改革重点任务都要按照明确的时间节点抓紧抓好,对已部署并正在推进的国有企业、深化开放、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及其他领域的改革,要继续按照职能分工抓好落实。会议要求,在推进改革中,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各项改革顺利有效推进。

会议决定,在第一批取消和下放71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基础上,再取消和下放62项行政审批事项,并依法依规及时公布。

会议还讨论通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三定”规定。

户籍管理工作简报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蓝印户口”和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四条户口迁移实行准入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予以核准入户。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

第五条户口迁移应优化人口结构,适度扩张人口规模。迁移入户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和海沧台商投资区从宽,迁移入户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适当控制,迁移入户鼓浪屿区从严控制。户口迁移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七条在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部属驻厦单位以及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派驻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户口可迁入本市。其父母、配偶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在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部属驻厦单位以及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派驻机构接收的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本市接收的已婚毕业研究生在厦报到落户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愿意到本市工作、但无接收单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先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九条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入学时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毕业后符合本市接收条件且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一条获得“市十佳外来青年”、“市十佳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本市以外人员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已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房屋产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配偶以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父母投靠子女的,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前款规定的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属于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购买房屋取得的,被投靠人还必须符合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条件。

第十六条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

第十七条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被投靠人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

第十八条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十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厦门又有居住条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九条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条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华侨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侨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公安部门审核及上报省侨务部门、公安部门核准后,可办理落户手续。港澳同胞申请在本市落户,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落户手续。外籍华人和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市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公安部门审核及上报上级公安部门核准,按规定注销外国国籍、取得中国国籍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华侨学生在国内高等院校毕业后留在本市工作,经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侨务部门、市公安部门核准后,可落户本市。港澳学生在国内高等院校毕业后留在本市工作,经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安部门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三条从本市以工作、探亲、留学、移民、定居等理由出国出境,未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已注销本市户口人员,要求回本市定居的,可恢复其本市户口。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去台湾地区定居未满五年的本市居民,要求返回本市定居的,报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后,可以恢复其本市户口。台湾居民以及经批准去台湾地区定居已满五年的'本市居民,要求来厦定居的,由市公安部门上报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五条取得本市“蓝印户口”的人员可按规定转为本市常住户口。

第二十六条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以及海沧台商投资区镇、街道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或者投有一定资金兴办实业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办理所在镇常住户口。

第二十七条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和鼓浪屿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以及海沧台商投资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必须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从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以及海沧台商投资区将常住户口迁入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和鼓浪屿区的,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执行。严格控制鼓浪屿区人口增长。生活基础不在鼓浪屿区的,不得将常住户口迁入鼓浪屿区。

第二十八条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第三章户口迁移登记管理。

第二十九条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户口:

(一)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由相关行政部门核准调入、迁入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分别持有关审核部门签发的手续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二)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十条公民应当在实际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三十一条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但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区调动,经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可办理本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人员的户口跨区迁移手续。

第三十三条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和海沧台商投资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人才引进条件调入的人才和符合毕业生接收条件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落户。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部门在户籍管理工作中,应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向社会公布审核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严格按规定办事,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在申请户口迁移中弄虚作假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户籍关系迁入,已经落户本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六条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审核本市招收、调入人员的资格。违反规定审核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市行政区划调整之后,本规定各行政区名称以新公布的名称为准。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户籍工作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约200字)。

户籍工作是国家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有幸从事户籍工作多年,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户籍工作的理解和感悟。

第二段:规范登记、准确信息(约300字)。

户籍工作的核心是规范登记和准确记录居民的个人信息。我深刻认识到,做好户籍登记工作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这意味着要精确获取居民的身份证明材料,并确保登记表的填写无误。同时,我们还要保护居民的个人隐私,并妥善处理敏感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段:服务意识、人文关怀(约300字)。

户籍工作不仅仅是简单的登记记录,更重要的是为居民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人文关怀。在实际工作中,我始终坚持以居民的需求为中心,注重细致入微的服务。每一次与居民的接触,我都尽力做到耐心倾听、真诚关怀。我会主动解答居民的疑问,帮助居民处理户籍问题,并在可能的范围内提供更多的帮助。通过我们的努力,居民对户籍工作的满意度得到了提高。

第四段:加强团队协作、提升效率(约300字)。

户籍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我重视团队协作的重要性。与其他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加强协作配合,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进展。我还注重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善于分配任务和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我还不断学习新知识,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工作环境。

第五段:创新思维、推进改革(约300字)。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户籍工作也需要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因此,创新思维和推进改革成为不可或缺的一环。我始终以积极的态度面对新的任务和挑战,不断推陈出新,并积极参与和推动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我们要不断改进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质量。同时,我们也应关注居民的需求变化,积极推动户籍制度的改革,以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

总结(约200字)。

户籍工作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需要我们具备规范登记、准确信息、服务意识、人文关怀、团队协作、效率提升、创新思维、改革推进等多方面的能力。通过不断总结和反思,我认识到自己在户籍工作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但同时也对自己的成长和进步感到满意。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为居民提供更好的户籍服务。

户籍工作心得体会

一、引言(200字)。

户籍工作是一个相对冷门的行业,一直以来都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和重视。然而,作为保障国家治理和社会安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户籍工作承担着统计人口、管理身份信息和维护社会秩序等重要任务。在从事户籍工作的过程中,我不仅深刻体会到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还积累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下面我将和大家分享我的相关经历和感受。

二、掌握法规(200字)。

户籍工作涉及众多法规和政策,了解并熟练应用这些法规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至关重要。在我的工作经历中,我始终将法规的学习和应用作为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不断钻研和学习,我对于户籍相关的法规熟稔于心,能够准确地进行户口登记、人口统计和身份证办理等工作。同时,充分了解法规还使我能够更好地指导和解答来办事的群众,提供合法、准确的意见和建议。

三、注重服务质量(200字)。

户籍工作是为群众提供服务的工作,因此,注重服务质量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原则。在服务群众的过程中,我时刻以“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理念为指引,用心聆听、真诚倾听每个人的需求和问题。同时,我还通过举办讲座、宣传册等方式,向大家介绍户籍工作的相关内容,提高了大家的认知度,并努力提高服务效果和质量。

四、保密意识的重要性(200字)。

户籍工作涉及大量的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保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在我从事户籍工作的过程中,我始终将保密意识贯穿于每一个环节,并时刻注意保护群众的隐私。在遇到敏感情况时,我严格遵守工作纪律,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只有通过严格的保密措施,才能让群众对户籍工作更加信任,使他们愿意把个人信息交给我们,并放心地享受我们提供的服务。

五、积极学习和创新(200字)。

户籍工作是一个不断变化的领域,需要保持持续学习和创新的精神。在我的工作实践中,我始终保持对新政策、新技术的关注,并及时将其应用到工作中。通过学习新知识和技能,我能够更好地适应和应对工作中的各种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此外,我也积极借鉴其他单位的做法和经验,不断创新,为户籍工作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六、结语(200字)。

户籍工作是具有一定专业要求的行业,需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来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我通过长期的从业经验,深刻认识到了户籍工作的重要性,并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通过掌握法规、注重服务质量、保持保密意识和积极学习与创新,我相信户籍工作必将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服务,为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户籍工作自我鉴定

不知不觉踏上户籍工作岗位已是第三年的时间了,作为办证中心的一名户籍民警,每天与老百姓面对面的打交道,从事着一线的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比较密切,在日常的工作中有艰辛也有肯定,有欢笑也有泪水,有群众的不理解也有群众的表扬。户籍工作带给我很多的感触和思考,我想分享自己的一点体会给大家。

刚刚走上户籍工作岗位时,我对户籍工作方面的知识只有简单的认识,总以为户籍工作很轻松,就是每天坐在电脑面前落个户口、办理个身份证什么的。接管了户籍工作以后,才发现事实上并不是我所想象的那样轻松,刚开始接手户籍工作,我就感觉户籍工作可谓千头万绪,无从下手,尤其是如何更好的与群众沟通,很是头疼,导致对户籍工作产生了一定的畏难情绪,随着不断的学习、总结,对户籍工作的熟悉和与群众的接触,我心里的那点小抵触也就慢慢消逝了,特别是看到办理业务群众求助的眼神,我深深地认识到工作的重要性及自己身上担负的'责任,户籍工作关系千家万户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户籍管理工作十分繁琐,工作量极大,而每天又要重复相同的工作,时间久了就难免有厌烦情绪。我们必须克服这种不良情绪,始终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培养自已的工作耐心。我们应该经常进行换位思考,要站在群众的立场上,反思自已的言行,不断改进服务态度,真正了解群众的需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重视群众的要求,不可漠然置之。同时户籍管理由日常无数的细小工作组成,稍有不慎就会出现错误,而我们的一个小错误不仅会给日后的公安管理工作带来隐患,还会让办事的群众多跑很多路,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使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产生不满情绪。所以作为户籍民警,耐心细致、认真负责是至关重要的,也是事关成败的关键。 “群众利益无小事”,只要我们解决了群众最关心的事情,解决了群众的每一个难题,那么我们的户籍工作就算做好了,我们离真正的警民和谐也就不远了。

户籍室作为一个窗口,每天接待无数群众,期间,难免会遇到一些态度恶劣、胡搅蛮缠的群众,无论你怎么解释,只要没有按照他的意愿办事,就会招来谩骂侮辱甚至诽谤。有些群众不理解办理户口的手续,以为我们故意刁难而吹胡子瞪眼的事常有,而我们由于特殊身份,发生这种事还不能跟他们起高腔,既不能还口,也不能还手,更加不能胡乱满足群众的无理、非法要求。我想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要更加耐心细致的给予解释答复并且要勇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已,提高维权意识,维护人民警察的尊严,同时也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做为一名户籍工作人员,做一名公安工作的“窗口警察”,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印象。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以更优质的服务来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自己这里,筑起一座和谐警民关系的桥梁。在户籍这个平凡的工作岗位上,我愿用我的勤快、热情与执着,擦亮这面窗口,让更多的群众感受到户籍窗口的便捷与户籍民警热情的服务,使户籍工作更顺畅,警民关系更和谐。

年户籍工作总结

今年,二代征换发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是派出所的一项中心工作。面对任务重、战线长、头绪多、工作量大的情,我与派出所民警一道,积极投入工作。

一是认真开展人口信息的核对工作。多年来,由于历史积淀的原因,。在人口信息方面有许多问题,为了完成人口信息核对工作任务,我与其他民警一道,按照“乡不漏村、村补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的要求,逐户逐人核对人口信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我们长期扎根辖区,上门核对信息,做到了人人见面,对于错等、漏等项目,逐一进行核查纠正,全年共纠错/项,纠错率达到了/%。

二是完成了人口信息录入扫尾工作。对核对后的人口信息,进行了微机录入工作,截至目前,已经全部完成了辖区/户/人的信息录入工作。并建立了全所人口信息库,上报了人口信息软件,坚持经常性的对数据库进行维护,积极为群众和相关部门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充分发挥了人口信息库的作用。

三是继续开展了居民身份证的纠重纠错工作,共纠正重号证/份,错号证/份,收缴过期身份证/份。四是开展了人像采集和扫描工作。对于收集回来的人像照片,我认真编号,加班加点地进行人像扫描,同时,我还挤出时间,与其他民警一道参与到人像信息的收集工作当中。全年,共扫瞄录入人像/份。五是与其他民警一道,大力开展二代征的宣传工作,先后/次深入辖区,采取组装宣传车、发放挂图资料、开展现场咨询等方法,向群众宣传二代征的有关知识,为二代征的换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积极办理证照,提供优质服务。

作为户籍内勤,我同时负责各类证照的审核和办理工作,在工作中,我坚持做到领导和群众一样、工部职工和居民一样,城市和农村一样,耐心前来办事的群众,始终坚持“四个一”和“三个声”,即对待办事群众,始终做到“一张笑脸、一把椅子、一声问候,一样对待”,始终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对带办事的群众,凡是手续齐全的,一次办到位,凡是手续不全的,一次告知到位,决不让群众跑冤枉路。为了解决一些边远地区群众难的问题,我还经常带上手续上门为群众服务。并推出了流动户籍室,巡回到辖区为群众办理证照,得到群众的好评。

四、熟悉人口,夯实基础工作。

派出所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人员的管理工作,作为户籍内勤,更是一项义不容辞的工作,为了熟悉辖区的人口,我经常深入到片区了解情况,同时积极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深得群众的信任,对辖区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和管理对象的基本情况,。我都争取做到心中有数,不断夯实人口管理基础工作,今年,为外勤民警提供案件线索/起,从中破案/起。

五、加强派出所内务管理工作,不断改变所容所貌。

作为一名内勤民警,我始终按照zyk部长四句话严格要求自己,每天按时上下班,自觉主动的整理所容所貌,保持办公室整洁卫生。推进完成了派出所外观标示更换工作,进一步规范了派出所内务管理的各项制度。认真落实民警考勤制度、工作实绩考核制度,坚持按原则办事。做为一名内勤,我主动开展调查研究,为所领导正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加强对经费、装备的管理,严格内部各项制度的监督,不断强化水、电、公物和机关办公秩序、各类资料、台帐等的管理,积极为民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保证了派出所的正常运转。

六、不断完善派出所各类台帐,推动派出所等级化建设步伐。

先后建立完善了派出所人口管理、行业管理、场所管理、特种物品管理等/类/项台帐,始终做到眼勤、脑勤、手勤、腿勤,规范管理和填写各类台帐,还结合派出所实际,进一步完善派出所实绩量化考核台帐、日工作实绩台帐等一批台帐。按时填报各类业务报表,认真开展统计数据分析、警情社情分析工作,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民警服务。按照领导要求,及时起草上报各类材料,结合实际,深入群众开展调研,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派出所的档案、保密、文秘工作,认真做好上传下达,保证了所领导决策在实际工作当中的落实。

七、积极参与管理防范和侦查破案工作当中。

作为一名内勤,我经常积极地参加到管理防范和侦查破案工作当中,在工作当中锻炼自己。今年,我先后参与了、等一批案件的侦破当中,全年共参与办理案件/起,从未叫苦叫累。同时,热心为群众提供服务,有力的维护了派出所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当然,在工作中,我还有一些不足:一是由于身处内勤岗位,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不够重视;二是在户证管理工作中还有墨守陈规的现象,工作的创新意识不强。三是在内务管理中有时候存在怕得罪人的现象;四是后勤保障还有不到位的地方。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改正自己的不足,不断强化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更好的为保一方平安贡献自己的力量。

户籍内勤工作总结

局党委:

xx年以来,在县局和派出所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公安中心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今年,二代征换发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是派出所的一项中心工作。面对任务重、战线长、头绪多、工作量大的情况,我与派出所民警一道,积极投入工作。一是认真开展人口信息的核对工作。多年来,由于历史积淀的原因,。在人口信息方面有许多问题,为了完成人口信息核对工作任务,我与其他民警一道,按照“乡不漏村、村补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的要求,逐户逐人核对人口信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我们长期扎根辖区,上门核对信息,做到了人人见面,对于错等、漏等项目,逐一进行核查纠正,全年共纠错xx项,纠错率达到了xx%。二是完成了人口信息录入扫尾工作。对核对后的人口信息,进行了微机录入工作,截至目前,已经全部完成了辖区xx户xx人的信息录入工作。并建立了全所人口信息库,上报了人口信息软件,坚持经常性的对数据库进行维护,积极为群众和相关部门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充分发挥了人口信息库的作用。三是开展了人像采集和扫描工作。对于收集回来的人像照片,我认真编号,加班加点地进行人像扫描,同时,我还挤出时间,与其他民警一道参与到人像信息的收集工作当中。全年,共扫瞄录入人像xx份。四是与其他民警一道,大力开展二代征的宣传工作,先后xx次深入辖区,采取组装宣传车、发放挂图资料、开展现场咨询等方法,向群众宣传二代征的有关知识,为二代征的换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作为户籍内勤,我同时负责各类证照的审核和办理工作,在工作中,我坚持做到领导和群众一样、工部职工和居民一样,城市和农村一样,耐心前来办事的群众,始终坚持“四个一”和“三个声”,即对待办事群众,始终做到“一张笑脸、一把椅子、一声问候,一样对待”,始终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对带办事的群众,凡是手续齐全的,一次办到位,凡是手续不全的,一次告知到位,决不让群众跑冤枉路。为了解决一些边远地区群众办证难的问题,我还经常带上手续上门为群众服务。并推出了流动户籍室,巡回到辖区为群众办理证照,得到群众的好评。

派出所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人员的管理工作,作为户籍内勤,更是一项义不容辞的工作,为了熟悉辖区的人口,我经常深入到片区了解情况,同时积极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深得群众的信任,对辖区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和重点人口的基本情况,。我都争取做到心中有数,不断夯实人口管理基础工作,今年,为外勤民警提供案件线索xx起,从中破案xx起。

作为一名内勤民警,我始终按照xx部长四句话严格要求自己,每天按时上下班,自觉主动的整理所容所貌,保持办公室整洁卫生。推进完成了派出所外观标示更换工作,进一步规范了派出所内务管理的各项制度。认真落实民警考勤制度、工作实绩考核制度,坚持按原则办事。做为一名内勤,我主动开展调查研究,为所领导正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加强对经费、装备的管理,严格内部各项制度的监督,不断强化水、电、公物和机关办公秩序、各类资料、台帐等的管理,积极为民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保证了派出所的正常运转。

先后建立完善了派出所人口管理、行业管理、场所管理、特种物品管理等xx类xx项台帐,始终做到眼勤、脑勤、手勤、腿勤,规范管理和填写各类台帐,还结合派出所实际,进一步完善派出所实绩量化考核台帐、日工作实绩台帐等一批台帐。按时填报各类业务报表,认真开展统计数据分析、警情社情分析工作,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民警服务。按照领导要求,及时起草上报各类材料,结合实际,深入群众开展调研,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派出所的档案、保密、文秘工作,认真做好上传下达,保证了所领导决策在实际工作当中的落实。

作为一名内勤,我经常积极地参加到管理防范和侦查破案工作当中,在工作当中锻炼自己。今年,我先后参与了“xxx”、“xxx”等一批案件的侦破当中,全年共参与办理案件xx起,从未叫苦叫累。同时,热心为群众提供服务,有力的维护了派出所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当然,在工作中,我还有一些不足:

一是由于身处内勤岗位,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不够重视;

二是在户证管理工作中还有墨守陈规的现象,工作的创新意识不强。

三是在内务管理中有时候存在怕得罪人的现象;

四是后勤保障还有不到位的地方。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改正自己的不足,不断强化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更好的为保一方平安贡献自己的力量。

户籍民警工作总结

二、围绕中心工作,认真开展二代征换发前的各项基础工作。

今年,二代征换发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是派出所的一项中心工作。面对任务重、战线长、头绪多、工作量大的情况,我与派出所民警一道,积极投入工作。

一是认真开展人口信息的核对工作。多年来,由于历史积淀的原因。在人口信息方面有许多问题,为了完成人口信息核对工作任务,我与其他民警一道,按照乡不漏村、村补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的要求,逐户逐人核对人口信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我们长期扎根辖区,上门核对信息,做到了人人见面,对于错等、漏等项目,逐一进行核查纠正,全年共纠错/项,纠错率达到了/%。

二是完成了人口信息录入扫尾工作。对核对后的人口信息,进行了微机录入工作,截至目前,已经全部完成了辖区/户/人的信息录入工作。并建立了全所人口信息库,上报了人口信息软件,坚持经常性的对数据库进行维护,积极为群众和相关部门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充分发挥了人口信息库的作用。

三是继续开展了居民身份证的纠重纠错工作,共纠正重号证/份,错号证/份,收缴过期身份证/份。四是开展了人像采集和扫描工作。对于收集回来的人像照片,我认真编号,加班加点地进行人像扫描,同时,我还挤出时间,与其他民警一道参与到人像信息的收集工作当中。全年,共扫瞄录入人像/份。五是与其他民警一道,大力开展二代征的宣传工作,先后/次深入辖区,采取组装宣传车、发放挂图资料、开展现场咨询等方法,向群众宣传二代征的有关知识,为二代征的换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

积极办理证照,提供优质服务。

作为户籍内勤,我同时负责各类证照的审核和办理工作,在工作中,我坚持做到领导和群众一样、工部职工和居民一样,城市和农村一样,耐心前来办事的群众,始终坚持四个一和三个声,即对待办事群众,始终做到一张笑脸、一把椅子、一声问候,一样对待,始终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对带办事的群众,凡是手续齐全的,一次办到位,凡是手续不全的,一次告知到位,决不让群众跑冤枉路。为了解决一些边远地区群众****难的问题,我还经常带上手续上门为群众服务。并推出了流动户籍室,巡回到辖区为群众办理证照,得到群众的好评。

四、熟悉人口,夯实基础工作。

派出所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人员的管理工作,作为户籍内勤,更是一项义不容辞的工作,为了熟悉辖区的人口,我经常深入到片区了解情况,同时积极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深得群众的信任,对辖区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和管理对象的基本情况。我都争取做到心中有数,不断夯实人口管理基础工作,今年,为外勤民警提供案件线索/起,从中破案/起。

五、加强派出所内务管理工作,不断改变所容所貌。

作为一名内勤民警,我始终按照zyk部长四句话严格要求自己,每天按时上下班,自觉主动的整理所容所貌,保持办公室整洁卫生。推进完成了派出所外观标示更换工作,进一步规范了派出所内务管理的各项制度。认真落实民警考勤制度、工作实绩考核制度,坚持按原则办事。做为一名内勤,我主动开展调查研究,为所领导正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加强对经费、装备的管理,严格内部各项制度的监督,不断强化水、电、公物和机关办公秩序、各类资料、台帐等的管理,积极为民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保证了派出所的正常运转。

六、不断完善派出所各类台帐,推动派出所等级化建设步伐。

先后建立完善了派出所人口管理、行业管理、场所管理、特种物品管理等/类/项台帐,始终做到眼勤、脑勤、手勤、腿勤,规范管理和填写各类台帐,还结合派出所实际,进一步完善派出所实绩量化考核台帐、日工作实绩台帐等一批台帐。按时填报各类业务报表,认真开展统计数据分析、警情社情分析工作,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民警服务。按照领导要求,及时起草上报各类材料,结合实际,深入群众开展调研,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派出所的档案、保密、文秘工作,认真做好上传下达,保证了所领导决策在实际工作当中的落实。

七、积极参与管理防范和侦查破案工作当中。

作为一名内勤,我经常积极地参加到管理防范和侦查破案工作当中,在工作当中锻炼自己。今年,我先后参与了***、***等一批案件的侦破当中,全年共参与办理案件/起,从未叫苦叫累。同时,热心为群众提供服务,有力的维护了派出所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当然,在工作中,我还有一些不足:一是由于身处内勤岗位,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不够重视;二是在户证管理工作中还有墨守陈规的现象,工作的创新意识不强。三是在内务管理中有时候存在怕得罪人的现象;四是后勤保障还有不到位的地方。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改正自己的不足,不断强化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更好的为保一方平安贡献自己的力量。

户籍管理工作简报

今年,杭后陕坝镇南城区派出所多措并举,进一步深化户籍服务举措,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把户籍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

一是宣传入民心。通过入户走访、媒体报道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户籍政策,让群众了解户籍业务知识,同时进行走访调查,征集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发放宣传材料,让群众了解、理解户籍工作。二是服务送上门。民警结合入户走访积极开展送证上门、户籍咨询等为民服务活动,为群众解答户籍问题。三是业务及时访。走访过程中,对办理户籍业务的群众进行详细询问登记,回所后逐一进行核对,查缺补漏,并录入电脑做好统计。

户籍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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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取消《xxxx》及“农转非”计划管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1、在全市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地方xx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从人口统计口径上,xx市区、xx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居民统计为“xx”,其它的统计为“农村人口”。使户口登记制度如实反映公民的实际居住状况。

2、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本》户别栏内取消“非农业”或“农业”字样,直接注明“家庭户”或“集体户”,实行城乡统一的居民常住户口。在办理户口迁移工作中,省内户口迁移及外省迁入的不再注明户口性质,迁往外省的,可根据是否纳入xx范围,在《户口迁移证》上加盖“农业”或“非农业”长条章。

3、对于人均不足0.1亩地的村庄,撤村建居,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村民在入学、就业、低保、退伍安置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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忙完了一年一度的新生篮球赛和新生排球赛,院学生会体育部开始了新一轮的工作,在十一月里,院学生会体育部有以下计划:

一:加强部门内部建设。院学生会体育部在十一月里工作的重点是部门的内部建设。严格例会制度,对部门新干事进行培训,加强内部团结,采用新的例会制度――干事主持例会制,挖掘部门内在潜力,提高干事的办事能力和增强干事的积极性。

二:配合院学生会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院学生会各部门举办的活动,例如生活部举办的“和谐家园”颁奖晚会,文艺部举办的学生会内部联欢会等。

三:确定院学生会体育部干部名单后,干部进行交流讨论,制定一系列改革和发展方案。

四:制定对各系体育部的考核方案。

五:加强与院学生会各部门的交流,例如和其他部门进行xx篮球赛。六:策划十二月份的院学生会内部趣味运动会。

十一月份总体工作不是很集中,我们有较多的时间进行部门内建设,在这个月里,院学生会体育部将不断完善自我,努力更出色。

院学生会体育部xx年x月x日。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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