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合同(精选14篇)

时间:2023-11-29 01:43:48 作者:薇儿

合同协议是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一种正式约定,用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下是一些成功案例中使用的合同协议,具有较高的可行性和实用性。

个人私有权利质押担保合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_________,编号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有效期限_________。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

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权利质押的登记与记载。

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共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五条。

质物需要由签发银行等有关第三方签章核押的,由其出具质物真实有效并保证不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面证明,同时,第三方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和质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八条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转让、出租、许司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质押期间,质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随附于债权证书的利息、股票、股份所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三、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四、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借、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非因乙方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被盗窃、被抢劫等造成质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补救不成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六、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七、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期限先于贷款履行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履行期限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质押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_________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

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转质或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三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的,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九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二十条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_________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质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质押期限的,质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或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_________年止。

第二十二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五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中国农业银行权利质押担保合同书

出质人:

质权代理人:

债券发行人:

第一章总则。

根据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章定义。

第一条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第二条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出质人--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质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质权--指在质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甲方声明及保证。

第七条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3.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4.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

5.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6.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7.甲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乙方声明。

第八条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2.任何第三人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乙方有权提起诉讼;。

4.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通知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5.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五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和提供的抵押资产,共同担保。

第六章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十一条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十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八章被质押的权利。

第十三条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系指: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登记地为: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第十五条经甲、乙、丙三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被质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元。

第十六条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凭证由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予乙方保管。

第九章权利凭证的移交。

第十七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登记有关文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交付乙方。

第十章被质押权利的处分。

第十八条乙方在处分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1.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质押的.权利进行折价、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转让费、许可费等并优先受偿。

2.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出质人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以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条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权利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

第十一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权的有效资料。

2.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公证、登记、过户、财产保险、鉴定、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做出赠与、转让、再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

4.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6.在债券发行人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可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7.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新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8.积极配合乙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监督和再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代理质押权人优先受偿:

(1)丙方或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

(4)出现使乙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2.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乙方有权在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并组织评估机构对质押资产进行再评估和出具评估意见。

5.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所得,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6.在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乙方应通知甲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质押。

第二十三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质押资产登记手续。

2.在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乙方要求给予协助。

3.在乙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实现质押权时,应给予协助。

4.丙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质押资产状况的说明,如质押价值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质押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质)押资产。

5.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质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

6.督促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隐瞒被质押的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的;。

2.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被质押的权利的。

第十三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甲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

第十四章质押登记。

第二十八条甲、乙、丙三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权利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丙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章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后,到有关证券登记机构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后,并由三方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七章附件。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均为复印件):

1.公司董事会决议;。

2.公司营业执照;。

3.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非流通股份登记证明书;。

4.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动态余额查询表;。

5.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6.新疆德隆国际实业总公司股票帐户;。

7.

第十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乙方、丙方、证券登记机构和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___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_________,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信用卡提供质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信用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质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权利价值为限,偿还顺序依次为利息、费用和本金。

三、甲方出质的权利仅限国家发行的债券或工商银行签发的存单,并由本合约项下的出质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三)如实说明质押权利的状况;。

(四)将出质的权利凭证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移交乙方占有。

五、甲方不得转让出质权利。

六、甲方发生质押权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七、甲方出质的权利凭证在《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有效期内到期的,乙方有权在到期日前兑现,并将兑现的款项提前偿还债务或经甲方同意后重新转存于工商银行。

八、持卡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兑现或以其他方式依法处分出质权利,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九、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同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十、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信用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一、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本合约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牡丹信用卡销户之日终止。

十四、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协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甲方提供质押的权利清单如下。

甲方(出质人):____________乙方(发卡机构):__________。

登记机关: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___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_________,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信用卡提供质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信用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质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权利价值为限,偿还顺序依次为利息、费用和本金。

三、甲方出质的权利仅限国家发行的债券或工商银行签发的存单,并由本合约项下的出质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三)如实说明质押权利的状况;

(四)将出质的权利凭证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移交乙方占有。

五、甲方不得转让出质权利。

六、甲方发生质押权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七、甲方出质的权利凭证在《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有效期内到期的,乙方有权在到期日前兑现,并将兑现的款项提前偿还债务或经甲方同意后重新转存于工商银行。

八、持卡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兑现或以其他方式依法处分出质权利,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九、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同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十、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信用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一、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本合约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牡丹信用卡销户之日终止。

十四、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协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甲方提供质押的权利清单如下。

《权利质押合同》使用指引

(一)甲方(出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质权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乙方与债务人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愿意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__________合同,标的金额为_______,主合同有变化的,以变化后的数额为准。

第二条质押率及担保范围。

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质押率为______%。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实现质押权的费用及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各种费用等。

第三条质押财产。

1、甲方提供的质押财产为_______________;

3、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省孳息(包括质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甲方就质物可以收取得法定孳息)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和物、加工物、代位物。

第四条质押财产的移交与登记。

1、甲方应予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将出质的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给乙方,质物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保管、仓储、运输、维修等一切费用由_______方承担。

2、质押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的,甲方应当于合同签订________日内,与乙方共同到主管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于登记之日设立;甲方逾期办理相关质押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________元(大写:______)的违约金。

3、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双方确认后交给质权人保管。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补办费用。

4、移交质物、办理登记所需的相关费用,由______方承担。

第五条质押财产的保管。

1、乙方占有质押财产期间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物或权利价值减少的,在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后,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如债务人未能清偿全部债务,甲方可以要求以损害折抵部分或全部抵押责任。

2、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质押财产或者权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与毁损或者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六条质押财产保险。

3、甲方逾期办理保险、上交保单或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_________%的违约金;甲方未能投保或者续保的,乙方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者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并就支出的保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向甲方追偿。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押财产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债务,或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第七条质押财产的处分。

3、质押期间,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以占有的该质押财产为第三人设定质权。

第八条质押权的实现。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要求提前处分质押财产或者权利,提前清偿债务:

(1)甲方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借债尚未清偿、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

(4)质押财产或出质权利被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其他强制措施或被依法监管的;

(5)质押财产或出质权利价值严重下降的。

第九条出质人声明。

4、质押财产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等情况。

第十条主合同的变更。

2、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主管机关有关规定调整或者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2、甲方隐瞒质押财产共有争议、已抵押、毁损、虚假登记等其他严重危害质押权实现事项的,应向乙方支付主合同项下总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且甲方须将质押财产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者另行提供乙方认可的等值担保。

3、因甲方设置障碍,致使质押财产无法进行折价、拍卖、变卖的,应由甲方承担自债务到期之日起至担保债权最终实现之日止每日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2)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3)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后按捺手印;当事人为法人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二)质押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

质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

保证实现编号为_________项下的债权,甲乙双方(及第三人)经过协商,依法达成如下质押协议:

第一条担保主债权的名称_________,数额_________,主合同有变化的,以变化后的数额为据。

第二条质物。

2.1甲方保证:(1)本质物为其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非争议、非负债财产;(2)质物为动产的,应为已投保财产,且保险额不低于财产原值,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担保债权延期的,保险期限也应相应延长。质押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赔偿金即作为该质押物的替代质押财产;(3)已完成有关质押审批手续;(4)提供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材料是真实准确的。

2.2质物的名称及编码:

(1)_________(4)_________。

(2)_________(5)_________。

(3)_________(6)_________。

2.3质物的使用期限或有效期日:

(1)_________(2)_________(3)_________。

(4)_________(5)_________(6)_________。

2.4质物的现值:

(1)_________(4)。

(2)_________(5)。

(3)_________(6)。

合计:______________。

质物的现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条质押率及质押担保范围。

3.1动产质押的质押率为:_______%(不高于70%);权利质押的质押率为:_______%(不高于90%)。

质物的现值与质押率的乘积应大于担保债权(含利息等)。

3.2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或协议)金额、利息(含调息)、罚息、违约金与拍卖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质权的费用,以及本合同项下的各种费用、违约金等。

第四条质物需要由相关的第三人核实、签章的,本合同由甲乙及第三人共同签订,或由第三人出具质物真实有效及保证不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面证明,并且,第三人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质物移交与保管。

5.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移交质物、保险单及其他有关的权属证件。

5.2自移交之日起,质物及其权属证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由_______甲方支付。

5.3因质物交纳的一切费用(年检费等)由甲方支付。

5.4质押期间,乙方可以合理使用质物。由于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质物毁损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5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其他当事人不得转让、出租、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除乙方外的其他当事人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第六条质押登记与公证。

6.1由甲方负责办理质押登记或相关的记载事项。自登记日起5日内,甲方应将与登记有关的文件交付乙方。乙方有权核查登记情况,对此,甲方应提供足够的协助。

6.2无质押登记机关的,必须进行质押公证。质押公证由甲方负责办理。其他依法登记的质押,经乙方要求,甲方也须办理公证。

第七条质物保险。

质物未办保险的,乙方有权依法代办,甲方须提供必要的协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评估、登记、公证、运输、保险、保管、年检以及质物的拍卖、变卖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乙方代缴的,乙方有权依法直接在甲方账户中划拨。

第九条其他事项。

9.1甲方非主合同当事人时,除乙方外主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主合同债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9.2动产质物必须是投保财产。甲方不办理保险的,乙方有权依法代办,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质押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乙方应于发生事故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告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乙方可以用保险赔偿金提前收回债权,不足部分由甲方及/或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乙方认可的等值担保。

9.3质物因自然灾害、被窃、被抢劫等事故发生毁损或灭失的,乙方应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返还质物或赔偿。并且,甲方及/或主合同债务人须提供乙方认可的等值担保。

9.4质物因乙方保管不善发生毁损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9.5本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组等事项,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质权的实现。

10.1担保债务到期前,质物权利到期需收取(兑付)的,乙方有权收取或兑付,优先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

10.2债务到期,乙方未受清偿的,甲方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质物,而无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乙方将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及权利兑现或转让所得价款清偿。不足部分,由甲方及/或主合同债务人继续清偿。

甲方及/或主合同债务人,如果采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须经乙方同意。

10.3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除乙方外的其他当事人隐瞒质物共有、争议,或抵押、转让质物,或申请(或接受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情形的,应承担主债权总额_______%的违约金。甲方及/或该当事人须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同时提供乙方认可的等值担保。并且,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履行主合同义务,或提前收回债权,或提前实现质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1.2甲方或其他当事人不遵守主合同及本合同任何约定条款,乙方有权终止履行主合同义务,或提前收回债权,或提前实现质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或有关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赔偿。

11.3甲方非主合同当事人时,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后,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公证机关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甲方非主合同当事人时,除本合同特别约定外,主合同的任何合法变更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或公证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实现时终止。主合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同时生效。

如质押登记(或其他有关)机关明确要求质押期限的,本合同有效期至主合同到期日顺延两年之日止。

第十六条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或协议),主合同(或有些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本合同无效。主合同中有关担保的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不同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或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任何一方不愿协商的,均有权通过诉讼解决。但是,只允许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二(或三)份,由甲乙双方(及第三人)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权利质押合同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________,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贷记卡提供质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质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权利价值为限,偿还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甲方出质的权利仅限国家发行的债券或工商银行签发的存单,并由本合约项下的出质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三)如实说明质押权利的状况;

(四)将出质的权利凭证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移交乙方占有。

五、甲方不得转让出质权利。

六、甲方发生质押权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七、甲方出质的权利凭证在《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有效期内到期的,乙方有权在到期日前兑现,并将兑现的款项提前偿还债务或经甲方同意后重新转存于工商银行。

八、持卡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兑现或以其他方式依法处分出质权利,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九、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同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十、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一、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本合约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牡丹贷记卡销户之日终止。

十四、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协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甲方提供质押的权利清单如下。

权利名称权利凭证编号金额兑现日期签发机构备注                  

权利质押协议

债券发行人: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根据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章定义。

第一条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第二条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出质人--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质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质权--指在质押民法典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 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甲方声明及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3.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4.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

5.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6.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7.甲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乙方声明。

2.任何第三人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乙方有权提起诉讼;。

4.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通知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5.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五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和提供的抵押资产,共同担保。

第六章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十一条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七章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八章被质押的权利。

第十三条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系指:________。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登记地为:________上海xx公司。

第十五条经甲、乙、丙三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被质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元。

第十六条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凭证由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予乙方保管。

第九章权利凭证的移交。

第十七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登记有关文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交付乙方。

第十章被质押权利的处分。

1.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质押的权利进行折价、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转让费、许可费等并优先受偿。

2.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出质人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以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条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权利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

第十一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甲方权利和义务:________。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权的有效资料。

2.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公证、登记、过户、财产保险、鉴定、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做出赠与、转让、再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

4.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6.在债券发行人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可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7.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新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8.积极配合乙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监督和再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乙方权利和义务:________。

(1)丙方或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

(4)出现使乙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2.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乙方有权在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并组织评估机构对质押资产进行再评估和出具评估意见。

5.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所得,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6.在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乙方应通知甲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质押。

第二十三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________。

1.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质押资产登记手续。

2.在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乙方要求给予协助。

3.在乙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实现质押权时,应给予协助。

4.丙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质押资产状况的说明,如质押价值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质押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质)押资产。

5.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质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

6.督促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

1.隐瞒被质押的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的;。

2.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被质押的权利的。

第十三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甲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

第二十八条 甲、乙、丙三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权利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丙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章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后,到有关证券登记机构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后,并由三方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第十七章附件。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均为复印件):________。

第十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乙方、丙方、证券登记机构和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权利质押协议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指定联系人:__________指定联系人: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

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大写:);(小写),利率为,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编号,数量(质物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有效期限:。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

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质押担保,清偿以其他费用、损害赔偿金、违约金、罚息、复利、利息、本金的顺序来偿还。

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五条质物的核押。

质物需要由签发银行等有关第三方签章核押的,由其出具质物真实有效并保证不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面证明,同时,第三方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小写),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和质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

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转让、出租、许司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质押期间,质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随附于债权证书的利息、股票、股份所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

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以知识产权出质的,若出质的知识产权到期出质人承诺续期,续期的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具体执行由乙方予以配合。

三、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四、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借、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非因乙方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被盗窃、被抢劫等造成质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补救不成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

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六、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

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七、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期限先于贷款履行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履行期限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质押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

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

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

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转质或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的违约金,并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三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的,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九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二十条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质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质押期限的,质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或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年止。

第二十二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四条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三、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为签章页)。

甲方(签章):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签于:__________签于:__________。

权利质押协议

出质人:

质权代理人:

债券发行人:

第一章总则。

根据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章定义。

第一条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第二条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出质人--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质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质权--指在质押民法典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 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甲方声明及保证。

第七条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3.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4.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

5.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6.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7.甲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乙方声明。

第八条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2.任何第三人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乙方有权提起诉讼;。

4.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通知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5.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五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和提供的抵押资产,共同担保。

第六章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十一条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七章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八章被质押的权利。

第十三条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系指: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登记地为:上海xx公司。

第十五条经甲、乙、丙三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被质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元。

第十六条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凭证由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予乙方保管。

第九章权利凭证的移交。

第十七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登记有关文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交付乙方。

第十章被质押权利的处分。

第十八条乙方在处分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1.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质押的权利进行折价、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转让费、许可费等并优先受偿。

2.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出质人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以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条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权利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

第十一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权的有效资料。

2.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公证、登记、过户、财产保险、鉴定、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做出赠与、转让、再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

4.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6.在债券发行人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可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7.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新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8.积极配合乙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监督和再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代理质押权人优先受偿:

(1)丙方或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

(4)出现使乙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2.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乙方有权在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并组织评估机构对质押资产进行再评估和出具评估意见。

5.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所得,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6.在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乙方应通知甲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质押。

第二十三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质押资产登记手续。

2.在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乙方要求给予协助。

3.在乙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实现质押权时,应给予协助。

4.丙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质押资产状况的说明,如质押价值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质押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质)押资产。

5.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质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

6.督促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隐瞒被质押的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的;。

2.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被质押的权利的。

第十三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甲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

第二十八条 甲、乙、丙三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权利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丙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章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后,到有关证券登记机构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后,并由三方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第十七章附件。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均为复印件):

1.公司董事会决议;。

2.公司营业执照;。

3.上海xx公司非流通股份登记证明书;。

4.上海xx公司动态余额查询表;。

5.中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6.新xx公司股票帐户;。

7.

第十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乙方、丙方、证券登记机构和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权利质押协议

出 质 人:

质权代理人:

债券发行人: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定 义 。

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出质人--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 质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六条 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

第三章 甲方声明及保证 。

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

1.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

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

3.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

4.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

5.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6.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7.甲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 乙方声明。

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

2. 任何第三人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乙方有权提起诉讼; 。

4. 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通知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5.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

/u。

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七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

第八章 被质押的权利 。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登记地为:上海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凭证由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予乙方保管。

权利质押协议

甲方(出质人):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质权人):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大写:);(小写),利率为,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编号,数量(质物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有效期限:。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质押担保,清偿以其他费用、损害赔偿金、违约金、罚息、复利、利息、本金的顺序来偿还。

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五条质物的核押。

质物需要由签发银行等有关第三方签章核押的,由其出具质物真实有效并保证不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面证明,同时,第三方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小写),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和质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转让、出租、许司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质押期间,质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随附于债权证书的利息、股票、股份所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以知识产权出质的,若出质的知识产权到期出质人承诺续期,续期的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具体执行由乙方予以配合。

三、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四、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借、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非因乙方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被盗窃、被抢劫等造成质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___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补救不成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六、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七、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期限先于贷款履行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履行期限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质押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

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转质或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的违约金,并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三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的,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九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二十条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质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质押期限的,质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或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年止。

第二十二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四条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三、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权利质押协议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________,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贷记卡提供质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质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权利价值为限,偿还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甲方出质的权利仅限国家发行的债券或工商银行签发的存单,并由本合约项下的出质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三)如实说明质押权利的状况;

(四)将出质的权利凭证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移交乙方占有。

五、甲方不得转让出质权利。

六、甲方发生质押权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七、甲方出质的权利凭证在《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有效期内到期的,乙方有权在到期日前兑现,并将兑现的款项提前偿还债务或经甲方同意后重新转存于工商银行。

八、持卡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兑现或以其他方式依法处分出质权利,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九、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同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十、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一、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本合约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牡丹贷记卡销户之日终止。

十四、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协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甲方提供质押的权利清单如下。

权利质押合同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_________,编号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有效期限_________。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

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共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五条。

质物需要由签发银行等有关第三方签章核押的,由其出具质物真实有效并保证不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面证明,同时,第三方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和质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转让、出租、许司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质押期间,质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随附于债权证书的利息、股票、股份所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三、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四、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借、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款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六、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七、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期限先于贷款履行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履行期限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质押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_________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

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转质或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三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的,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九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二十条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_________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质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质押期限的,质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或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_________年止。

第二十二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五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质押合同

乙方为设立新公司之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并承诺待×××有限公司成立后,将 万元的股份(占 %)作为质押,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该万元(万元)借款仅作为乙方投入到×××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

第二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第三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____,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2、还款时间为____年__月___日以前。

第五条 乙方承诺在×××公司成立以后,将乙方所有的位于×××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土地权证号为:____)注入×××有限公司。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保证条款

1、在×××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后,乙方以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 万元的股份作为质押,到期不能归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处理质押股份。乙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质押权消灭。

2、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借款。并按总借款额的___%承担违约金。

2、乙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二、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期提供借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乙方违约金相同。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是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非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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