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管理年终总结(汇总20篇)

时间:2023-11-28 12:01:00 作者:字海

在写年终总结之前,要先进行全面的回顾和梳理,将一年的经验和教训都融入到总结中。这些年终总结范文以简洁明了的文字展现了作者对工作的总结和思考,希望能给我们提供一些写作上的灵感。

出租屋人员年终总结

有关出租屋人员的年终总结该如何写呢?岁末,每个人都应该梳理过去.筹划未来。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一起看看吧。

回首20xx,我的工作同样经历着不平凡。3月份带着朴实与好奇的心情来到了骏高物业,开始了一段新坏境的里程,工作内容包裹着熟悉的和未知的,鞭策着我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去学习和挑战。进一年时间转瞬就过去了,在部门领导的培养与同事们的帮助下我很快熟悉和胜任了物业管理员的。

岗位职责。

岁末,每个人都应该梳理过去.筹划未来,此刻就将自己近一年来的。

工作总结。

如下:

一.物业服务工作。

物业工作主要有日常报修,投诉处理,收费,基础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蚊虫、老鼠的消杀;有学习培训,上级部门检查等。

催缴管理费及小区公共设施设备问题项目的整改是管理处20xx年度的主要工作,经过与物业公司各个部门的同事通力合作下大部分工作已经顺利完成。

二.办公室工作。

办公室工作对我来说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工作千头万绪,有书文处理.档案管理.文件批转等。面对繁杂琐碎的大量事务性工作,需自我强化工作意识.注意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冷静办理各项事务,力求周全.准确.适度.避免疏漏和差错。

三.存在的不足。

本着“为自己工作”的职业态度,敬业爱岗.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一定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物业管理员工作对我而言是一个新岗位;许多工作都要边干边摸索,以致工作起来不能游刃有余,工作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第二,有些工作还不够过细,一些工作协调的不是十分到位;第三,向领导提供有效的决策数据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第四,和部门领导及公司员工间的沟通有待加强。

四.努力的方向。

第一,加强学习,拓宽知识面。努力学习房产业知识和相关物业法律法规的知识。第二,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公司各部门间的协调与沟通;有效形成团结一致.群策群力的氛围。第三,向领导提供有效数据。

“不积蛙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20xx,收获了成功,经历了困难,感受了启迪;20xx我会一如既往,载着百倍的信心和努力驶向新的一年.......

最后预祝骏高物业公司日益壮大,祝全体同事工作顺利,平安幸福!

从20xx年11月到绿安齐xx市一中物业管理处以来,在管理处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我努力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岗位,及时转变工作角色,努力学习业务管理知识,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学校和管理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下面将20xx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自觉加强学习,努力适应工作。

20xx年11月因公司工作安排,将我从卫校管理处调到一中管理处工作,并担任勤杂班班长。在这之前我对班长的职责任务不甚了解,为了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我自觉加强学习,虚心求教释惑,不断理清工作思路,总结工作方法,现已基本胜任本职。一方面,干中学、学中干,不断掌握方法积累经验。我注重以工作任务为牵引,依托工作岗位学习提高,通过观察、摸索、查阅资料和实践锻炼,较快地进入了工作情况。另一方面,问书本、问同事,不断丰富知识掌握技巧。在各级领导和同事的帮助指导下,从不会到会,从不熟悉到熟悉,我逐渐摸清了工作中的基本情况,找到了切入点,把握住了工作重点和难点。

二、心系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作为管理处的勤杂班班长,首先就要求我要带好头,领好路。在工作中,不打任何折扣的去完成公司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今年以来,勤杂班克服各种困难顺利完成了学校110周年校庆、第xx届教育教学科技成果展、20xx年中高考、人大代表选举等重大活动的后勤保障任务,完成了3500多件日常设施设备报修工作,班组成员不辞辛劳的工作,受到公司和学校领导的高度肯定。在管理上,要求班组成员之间做好互帮互助,工作不分你我,严格执行公司和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

三、主要经验和收获。

在工作半年来,完成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和收获:

(一)、只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下功夫熟悉基本业务,才能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二)、只有主动融入集体,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才能在新的环境中保持好的工作状态。

(三)、只有坚持原则落实制度,

(四)、只有树立服务意识,加强沟通协调,才能把分内的工作做好。

四、存在的不足。

由于工作实践比较少,缺乏相关工作经验,20xx年的工作存在以下不足:

1、对班组成员的日常管理规范问题。

2、对班组成员思想方面的交流过少,造成有时情绪问题。

3、协调处理问题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出租屋管理规定

一、为了更好的掌握本辖区范围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数量及办证情况,建立管理花名册,及时了解社区外来人员流动态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二、租赁房屋人员在租赁房屋时,必须携带身份与婚育情况证明到社区和派出所填写房屋租赁登记表。不填写申请表的不得租住房屋。

三、经社区和派出所审查符合规定要求,批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与社区和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协议后,方可实施房屋租赁。

四、自觉与社区,包片民警或公开派出所签订《房屋出租户户主治安管理责任书》。

五、建立定期走访制度,督促出租房屋证件不全者近期办理,并按规定与详细登记。

六、是暂住人口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七、认真履行责任,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发展违法人员或从事破坏活动行为的。出租房屋者,一定要对租房人进行宣传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如发现租房人有不法行为应及时与社区包片干部联系或上报片警。

八、承租期间不准私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

九、单位承租的、须指定专人配合社区、包片民警和派出所对房屋安全及人员进行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报送社区与派出所备查。

十、租房人离开时应及时前来社区登记。

出租屋管理员个人的年终总结

回望即将过去的20__年,这一年里在公司领导的关怀与指导下,基本完成了公司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在小区客服中心工作期间,我通过学习掌握了怎样去做好服务,怎样去处理客户提出的问题。在这一年来,带领客服中心员工认真学习贯彻公司关于开展综合素质教育,提高服务水平。始终将安全管理放在首位,具体总结如下:

1、做好保安队日常安全管理业务的培训工作;

2、组织学习和演练提高消防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做好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外判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4、做好保安队日常安全管理业务的培训工作;组织学习和演练提高消防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做好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外判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住户违章装修的监管和跟进处理,如:___a6-202房住户,在装修中不听客服中心工作人员的劝阻,依然我行我素在房梁上打孔和在平台上违章搭棚,问题非常严重。客服中心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发整改通知书和现场取证,并将相关证据上报政府相关部门。

5、努力配合公司将小区打造成一个和谐文明小区,经常带领员工上门了解小区孤寡老人的住居和生活情况,这一举动得到了住户的一致好评。

6、带领员工发扬敬业奉献精神,如:5月7日天降暴雨,在抗洪行动中从晚上2点开始至早上6:30分,小区全体员工发挥了崇高的爱岗敬业精神,无一人中途离场,有效的保障了小区的财产安全。

7、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做好服务工作,认真了解小区住户反映的问题,实地察看发现问题,坚持以人为本,用心服务的原则,以积极认真的态度跟进、落实、解决每一个问题。如___学校绿篱过高过长影响住户出行,清理了7-1-101利用出租屋堆放化学物品。圆满协调了5-3-804住户天花板漏水的`纠纷等。

8、存在的问题,一年多来在公司提高综合素质教育的影响下,员工对服务意识有了转变,但是在工作中等工派的现象依然存在,员工在工作中不会主动去发现问题,有一定的依赖性。文明礼貌、服务用语还没有养成习惯,工作效率低,领导不在就松散。

要解决以上存在问题,加大执行力,是我们下一步提高综合素质教育的重点,通过业绩考核,岗位问责制度来遏制员工松散和混日子的不良习惯。小区服务工作使我深深的体会到,高效、认真、情切、用心的服务,才能在现代日益竞争的服务行业中站稳脚跟,才能满足现代人们对现实生活的服务需求。

在新的一年里我还需要加强学习,配合发挥保安部的职能作用,主动去了解小区治安动态,了解员工思想动态,稳定队伍,主动去发现存在的问题,搞好保安队伍的建设和业务指导培训工作,为公司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

行将辞往20__年,又将迎来崭新的一年:20__!在这年终结尾之际,我们有必要总结过往以便更好的展看未来,沉思检讨过往,更好的掌控将来,因此我将我在20__年一年的工作作出以下年终总结:

我在单位是名司机兼党支部的宣传委员。职责是接送领导,由车管员同一派车保证领导及各部分的业务用车。

在工作中我能端正思想,努力进步服务意识,严格遵守考勤制度,服从领导及调度的工作安排。爱惜车辆,天天上班对车辆进行清洁;勤俭用油;遵守交通法规;建立“双安”思想,即“行车安全、乘员安全”,每月定期参加交管部分组织的安全学习;不断进步技术水平。放工后将车辆停在地下停车厂或指定的停车位置。在8小时之外及双休日,忘我自动车的现象发生。车辆需要保养及维修时,在指定的车辆维修站维修,车辆因技术状态要维修时,通过车管、经理批准后,确切符合维修条件的,在送修理厂修理。在报销停车、过路费经过车管的审核、经理的签字送致财务室报销,严格财务审批程序。

在党支部宣传委员的工作中,能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能认真贯彻执行党支部、领导决策和决议,积极参加党支部各项党、工、团的活动。具体实施会议的决议,体现大局意识、协作意识、服务意识,在企业范围迅速扩大,各项基础业务剧增的情况下,有是加班、加点、勤奋工作、毫无怨言。在各项管理工作的同时,做好内外宣传,积极展开工作,发挥党组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参加党支部组织的学习、收听广播、收看新闻,在学习了“三个代表”、“__大”、“__届三中全会”精神,还写了学习心得真正做到学有所用,把所学到的东西融范文之家提进到生活、工作中往。

在我部20__年公司的党工团大检查中,我党支部的材料遭到公司的好评。我还整理了“创建自治区级红旗单位”的材料,明年自治区爱卫会将对我部“创建自治区级红旗单位”进行抽查。并且我们结合本部的实际修改、完善了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学习,听取意见,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完成较好。配合党支部书记作好党支部的工作。

在物业部的各项劳动中始终能冲锋在前,吃苦在前享乐在后,扫雪时自己的环境区扫完后帮助还没有打扫完的部分打扫,从不计较个人得失,积极向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靠拢。固然在我的身上还存在很多的不足的地方:有是候很消极,工作不主动,带着情绪工作,这样在工作中会出现很多的题目,工作没有效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努力克服本身的不足,我相信困难是暂时的前程是光明的。

文档为doc格式。

出租屋管理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房屋管理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出租房屋所有人和租赁双方的责任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应当确保所出租房屋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与基层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和《消防责任保障书》,并自订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变更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也应在5日内到基层管理服务站登记变更、注销手续。承租人应当对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负责,应当配合出租人做好出租房屋的登记,服从行政管理部门和基层管理服务站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二、严禁违法建设出租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进行出租。对违法建设出租,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同时应当将违法建设情况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拆除。对申请租用(或自用)居民住宅开展经营的,经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属于违法建设的,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基层管理服务站不予出具相关证明;对已经租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对出租人依法予以处罚,工商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依法查处。

三、严禁违法租赁行为禁止将存在建筑隐患、治安隐患、消防隐患的房屋进行出租。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建设(房屋)、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员出租;禁止向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出租;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出租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严禁违反出租房屋面积限制条件出租,即: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作为卧室出租供人居住。对违反上述限制条件的,由建设(房屋)部门责令出租人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向社会公开该套房屋信息,限制其买卖,并将违法群租信息注记在房屋登记簿附记栏。对利用出租房屋,以旅店、招待所等名称制作招牌字号,招揽住宿,或按日计价收取费用等经营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取缔,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或治安拘留。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不得为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经纪服务,不得参与或者教唆他人参与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租赁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查处,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由建设(房屋)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加强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出租人未落实上述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的,应到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点或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到税务机关为承租人开具个人出租房屋发票;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xx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出租房屋集中地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制订村规民约、成立出租房主协会等方式,实现出租房屋自治化、规范化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搭建房屋租赁平台、引入专业管理机构等方式,实现出租房屋组织化、集中化管理;建立出租房屋违法租赁行为投诉热线,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五、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出租房屋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行政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任务,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对违法、违规出租行为坚决查处、严厉打击,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涉及出租房屋的重大案事件。相关部门要将流动人口居住需求纳入住房保障建设规划,积极提供合法、规范、廉价的出租房源,从源头上、根本上为流动人口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xx年12月5日。

出租屋管理人员职责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出租屋管-理-员的素质,做好新莞人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出租屋管-理-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屋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是指本市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聘用的从事新莞人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四条  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员的招考聘用、培训、管理等工作。

房管、公安、计生、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管-理-员队伍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为:

(四)协助当地计生部门开展新莞人计划生育工作;

(五)向群众宣传出租屋税收、消防安全等政策规定;

(七)记录每天查访情况,及时整理建档,并于当日由电脑操作员将查访资料录入电脑;填写各类登记本和表格,并分类存档;及时收集和更新各类资料信息。

(八)协助公安、教育、人力资源、司法等部门做好优秀新莞人入户,新莞人子女就学,新莞人就业指导、技能培训、法律援助等工作。

第三章 招聘

第六条  管-理-员的招考聘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招考、择优录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本市户籍人员。

第七条  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辖区内每100—150户出租屋(或200—250名租住人员)配1名管-理-员的比例确定聘用管-理-员名额。

第八条  应聘管-理-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品行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房管、建筑、物业管理等中专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

第九条  应聘管-理-员应当提供本人下列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证明(限流动人员);

(三)学历证明;

(四)镇(街)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十条  招聘管-理-员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审查合格的人员进行考试。

新聘用管-理-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转为正式管-理-员。

第四章 管理和培训

第十二条  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管-理-员档案。档案资料应当包括管-理-员应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体检报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证复印件、上岗及业务培训考核记录、每季工作考核登记表、奖惩登记表等。

第十三条  管-理-员实行统一着装制度,管-理-员工作时应穿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

管-理-员工作证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统一制发和管理。管-理-员离职时,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应及时收回其工作证。

第十四条  管-理-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依法办事;

(二)按时出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

(四)遵守相关保密工作制度;

(五)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场所、罚款、没收财物等超越职权的行为。

第十五条  管-理-员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房屋租赁管理业务、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业务、计划生育、消防安全等知识。

第十六条  新聘用的管-理-员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发放工作证,实行持证上岗。

第五章 工资福利和奖惩

第十七条  管-理-员的工资由镇(街)财政全额供给或由镇(街)、村(社区)两级按比例负担。正式管-理-员的工资福利标准为每人2—3万元/年。

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管-理-员购买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和村(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应当为管-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值勤工具。

第十九条  管-理-员实行每季工作考核制度。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对管-理-员按季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管-理-员的奖惩依据。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实绩和组织纪律表现。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具体考核标准由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制定。

第二十条  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或村(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结合群众意见,对管-理-员的纪律、思想作风、巡查出勤进行评比。

第二十一条  管-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一)为侦察机关破获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协助侦察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二)抢险、救灾或与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时,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有效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表现突出的;

(四)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二条  管-理-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处分:

(一)全年累计两次考核为不合格的;

(二)辖区内发生重大案件或紧急情况,没有及时报告或隐瞒信息情况的;

(三)无故旷工或值班时间疏于巡查的;

(四)故意刁难群众或上门查访时态度恶劣的;

(五)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以上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辞退。

第二十三条  管-理-员辞职,应当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在此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岗。

管-理-员辞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本市2004年发布的《东莞市出租屋管-理-员招聘录用及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三、负责出租屋及其租住人员的信息采集、录入和反馈工作,做好出租屋管理信息化工作;

五、发现出租人和租住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查处;

六、协助做好出租屋综合税、治安联防费和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的征收工作;

八、完成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出租屋管理年终总结

(1997年8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根据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修订,根据2004年12月1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07年3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出租屋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市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区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出租屋管理机构)负责出租屋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采集流动人口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深圳市居住证》和《深圳市临时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流动人口户政管理,指导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

市、区税务、工商、计划生育、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出租屋实施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将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应当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协助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租屋管理机构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租屋管理机构和区公安机关、计划生育部门、税务部门等职能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制度,集中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户口申报、计划生育管理及税费征管等工作。

联合办公的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联合办公的经费由区财政核拨。

第六条住宅出租屋管理实行《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和《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制度。

住宅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出租屋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签订《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前款所称管理人包括受业主委托出租或者管理出租屋的机构、人员。

第七条禁止下列房屋出租:

(一)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三)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

(四)被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不得出租的。

对前款房屋,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统一登记造册;对属于危房和需要拆迁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及时清理、拆除;有人员居住其中的,由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清理,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出租屋管理实行《出租屋编码卡》(以下简称编码卡)制度。

编码卡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编号,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或者管理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

(二)出租屋的地理位置、面积、楼层、户型、房间数量和号码。

第九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已经掌握情况的出租屋,应当及时向其业主或者管理人发放编码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管理人可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报房屋信息,领取编码卡。

除禁止出租的房屋外,其他出租屋皆可取得编码卡。

制作、发放编码卡不收取费用。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尚未掌握情况的出租屋,应当直接或者通过出租屋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督促业主或者管理人领取编码卡,并提供申领便利。

第十条鼓励住宅出租屋实行集中招租。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应当重视和加强集中招租的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集中招租的市场平台,对集中招租进行引导、扶持和协调;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集中招租,并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实行集中招租的,应当在集中招租场所公开发布房屋租赁信息,提供合同签订、登记或者备案等配套服务。

第十一条租赁住宅出租屋,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供统一的示范合同文本,示范合同文本可通过网络下载。

第十二条住宅出租屋租赁期限一般不得低于三个月;但依据《深圳市居住证试行办法》规定可短期租住房屋的,从其规定。

集体宿舍的住宅出租屋,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三平方米;非集体宿舍的住宅出租屋,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六平方米。

第十三条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后,应当于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等手续。

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提供编码卡、《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和《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工商业出租屋或者改变出租屋功能、结构的,还应当提供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长期租住的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且未满六十周岁的,必须提供《深圳市居住证》和经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件。

住宅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管理人未办理编码卡,经核实符合本规定的,予以制发编码卡;经核实不符的,不予登记或者备案;无法当场核实的,中止登记或者备案程序,在七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后依本规定处理。对未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和无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有关证件的,应当登记在册并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出租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统计和反馈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计划生育部门等主管部门做好各类专项信息的采集。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审查租赁合同后,核发房屋租赁登记或者备案凭证。房屋租赁登记或者备案凭证是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每年公布一次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根据市场变动的实际需要,也可半年公布一次房屋租赁指导租金。

第十六条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保障住宅出租屋进出通道畅通;。

(六)发现出租屋治安隐患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九)依法交纳房屋租赁有关税、费。

第十七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禁止利用出租屋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诈骗活动;。

(七)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九)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出租屋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出租屋的动态管理,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出租屋人员流动情况,依法检查出租屋的租赁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

出租屋管理机构在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中,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未办理居住登记或者申领居住证的,应当督促及时办理,并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发现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发现无照经营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反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计划生育部门;发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出租屋内其他违法情形的,通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出租屋管理机构通报的情况,应当认真查处,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反馈出租屋管理机构。应当查处未查处的,依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出租屋的治安和消防管理,及时查处刑事、治安案件,监督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和防火安全制度。

公安机关发现有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的,应当及时通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计划生育部门。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等经济组织以租赁房屋为营业地址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未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并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年审。

第二十二条房屋权利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合伙等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承担相应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以及将房屋提供给直系亲属以外的人无偿使用等变相租赁行为,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和本规定纳入租赁管理。

第二十三条工商业出租屋附带有员工宿舍的,其宿舍部分出租的按住宅出租屋管理,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房屋业主将房屋出租的,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后,应当于十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受税务部门委托代征有关房屋租赁税项的,发现有偷税、漏税、抗税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税务部门。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出租屋租住人员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实施的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小区内出租房屋和业主或者管理人的基本情况登记在册,按月向出租屋管理机构通报;承租人或者其他入住人员已入住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其入住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或者其他入住人员的基本情况报送出租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中介业务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后,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发给备案凭证。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房屋租赁中介业务的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目录。

第二十八条工商或者国土房产部门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有关年审手续时,应当征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意见。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完成的房屋租赁中介业务,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房屋租赁管理部门。

集中招租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受委托代办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的,应当承担出租人的责任和义务,申报租赁当事人和相关居住人员的信息,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依法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规避或者协助租赁当事人规避管理;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租赁当事人的利益;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蒙骗、坑害租赁当事人;不得强迫当事人出租或者承租房屋,不得为无《深圳市居住证》的人员介绍长期承租。

第三十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为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承租人、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经纪机构等提供网络申报服务,逐步实现通过网络办理房屋信息申报、编码卡领取、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填报、租赁合同及有关情况通报或者报送等相关业务。

第三十一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文明守法租赁的单位和个人,可适当减免房屋租赁管理费;对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租赁行为的个人,经查实后,给予一定奖励。

具体减免和奖励办法,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在出租屋显著位置公示相关情况或者公示不全、不实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八)违反第十六条第(九)项规定,拒不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追缴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六)违反第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不及时报告,发现消防隐患不主动采取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承租人拒绝、逃避、抗拒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税务部门等部门的合法检查、管理行为的,管理机关除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涉嫌妨碍公务罪或者其他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出租房屋,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和居住登记管理有关手续的,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故意阻挠、妨碍开展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工作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每户二百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每宗业务二千元处以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收缴罚款,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管理职责,不按规定协助其他管理机关进行管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出租屋管理规定

一、住户不许自行拆改住房和室内设备,不许随意在墙壁、地面上开门挖洞。

二、宿舍区公共活动场所内,住户不得任意盖小房、消防通道、地下管道和院内整体布局不受影响。

三、楼内供水、供电、供暖设备,严禁随意拆动、改装。 。

四、户用电度表及电线设备,因住户自行增加设备而超负荷烧坏电器设备由用户照价赔偿。

五、坚决查处窃电行为,发现窃电者,除按电业局规定罚款外,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六、户用煤气表的修理、更换、电表测试等费用由住户自理。

七、户内碰锁、电视接收端盒、引线、灯泡、灯管或增装插座、灯具、风扇、玻璃等非房屋设备一律自费解决。

八、因使用不当造成门窗损坏由住户自费修理。

出租屋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房,指产权属淳安县新安江库区建设投资公司的门面房及厂房。

二、投资管理科对出租房实行治安管理,即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制度,并签订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责任协议书。

三、投资管理科及办公室要切实加强房屋的管理力度,预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国家财产安全。

四、房屋承租人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及室内设施,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

五、房屋承租人应经常检查房屋的安全状况,特别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公司,以便及时维修。

六、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1.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单位承租的需持有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属外来人口的应在10日内向公安部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严禁承租房内进行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4.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七、承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的,可责令改正或解除租赁合同;。

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规处理。

出租屋管理员工资

本人是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出租屋管理所某站的一名管-理-员,我们是身在管理所的最低级人员,我们平时没什么权利跟领导说话,就算说了也没有用,因为我们单位的领导只会要我们死心踏地的为他们干活争光,从来没有为我们这些低层着想。

我们的工资是每个月都拖,从来不按时发放工资,我们单位的伙食费是从来的不发,本来上级都吧钱批下来了,可是这些钱就不知道去哪了,还有我们的房屋编码的钱,我们辛辛苦苦吧房屋编码搞好,所里面之前说搞好就给大家每个人发500元补助,说是区里补的,西乡所都每个人发了1000元了,可我们的钱就是不知道给所里面拿去做什么了。

还有我们的六小场所整治费,西乡那边每次都有发,而我们这边什么都没有。还有很多的补助我们都没发下来 ,虽然这些钱并不是很多 ,但都是我们辛辛苦苦去用劳动换回来的,可是我们却什么都每有的到。

希望看到该信的领导能够找些人来调查下我们新安所的领导,因为他们真的太可恶了 。我们很多弟兄都很生气,就是每有人 敢出来说话,因为我们一说话所里面知道我们就会失去工作,希望上级看到后下来帮我们解决下问题,谢谢你们了。

信访编号20140712002性质分类  其他

标    题为何车陂街的出租屋管-理-员工资那么底呢?

信访事项    为何车陂街的出租屋管-理-员工资那么底呢?请问区政府对每个出租屋管-理-员的薪金是多少呢?广州市最底工资标准是800元,而车陂街对出租屋管-理-员发放的工资比市工资标准还要底——只有700元,而且对出租屋管理人员没有签订工作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保,医保等福利。严重的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车陂街作为一个政府部门的一个机构还以身作则,带头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侵犯出租屋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车陂街的出租屋管理人员待遇同其他的街道相比,明显体现出车陂街对出租屋管理人员权益进行了剥削。

请区政府对车陂街的出租屋管-理-员待遇方面给出一个满意答复,希望区政府对区所以出租屋管-理-员工资的发放不要经过街道的手进行发放,因为,只要经过街道发放工资,每个出租屋管理人员的工资就无端端就少了四五百元,车陂街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了。希望区政府能够通过银行卡等方式直接对每个出租屋管理人员的薪金发放,以保障出租屋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区信访局

转办意见

车陂街道办事处

意见    该投诉反映的情况并不属实:

一、我街出租屋管-理-员现时的.工作酬劳分为两部分,700元只是底薪;另有提成奖励部分,大约每月能领取300元。而且,我街最近增加了出租屋管-理-员每月50元全勤奖和任组长的管-理-员每月100元工作补贴。

二、我街从8月份起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出租屋管-理-员购买社保、医保。

三、所有符合条件的出租屋管-理-员都正在与中心签定劳动合同。

我街对出租屋管-理-员实施的是底薪加提成的报酬形式,希望通过税费征收提成的形式实现出租屋管-理-员多劳多得的分配效果。而且,我街没有克扣出租屋管-理-员的工资,完全是按照出租屋管-理-员实际的工作业绩作为酬劳发放的依据。我街也计划逐步提高出租屋管-理-员的待遇。

车陂街道办事处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出租屋管-理-员工资。

社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年终总结

20xx年,xx镇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在认真分析地区人口资源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了科学预测,合理规划,配置资源,引进人力,使地区人口素质保持在较高水平。采取综合调控措施,切实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促进了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xx镇现有人口24632人,其中本镇常住人口12658人,占51%;流动人口11974人,占49%。xx镇共有出租房屋1150户,5216间,66559平方米。

1、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镇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任主任,镇长、党委副书记、派出所所长任副主任,其它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组织机构。并设管理办公室,由3名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2、建立了强有力的流动人口管理网络体系,将我镇的13个村民委员会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和1个社区居委会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更名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并设21个企业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点。根据各站点的流动人口结构和出租房屋状况,设置了14名专职流动人口协管员和26名兼职流动人口协管员,保证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1、集中整治清理“泔水猪”与清理废品回收行业。我镇在4月份集中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的环境秩序整治突击月活动,主要是清理取缔“泔水猪”和废品回收站点,全力整治我镇部分村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问题。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结合这次行动,采取对从事这些行业的流动人口进行清理和劝返工作,通过清理整治我镇共减少流动人口312人,其中成人212人,未成年人100人。

2、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净化出租房屋市场。针对部分非法建房和利用种植地建房出租等违法行为,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联合公安、城管、土地等相关部门对这些“违建”进行了拆除。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村流动人口协管员积极参与到这次行动中来,通过彻底解决流动人口居住的安全隐患,铲除流动人口的非法聚集地,使约800余名流动人口另找合适的住所,有350余名流动人口离开本地区返回原籍或到其它地区居住和工作。

3、清理整治占路市场和拆除私搭乱建商棚。随着我镇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效益的不断提高,吸引了大量流动人口涌入,给我镇劳动力市场带来新活力的同时也给社会秩序、环境卫生等诸多方面带来了难题。多数流动人口从事着个体经营行业,如卖水果、卖蔬菜,摊位相对比较集中,在全镇范围内形成了多个“便民小市场”,其特点:拥堵、脏乱、滋事、扰民。针对这种现象镇政府展开了一次集中清理行动,对部分“强占强卖”的摊位进行了拆除,其它占街摊位责令关闭并限期拆除。

4、普查流动人口在校生情况,规范学校入学手续。6月12日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针对镇内流动人口子女在校生登记普查工作。具体内容包括统计:学生姓名、家长姓名、工作单位、兄弟姐妹情况及暂住地址。通过登记普查,反映得出涉及流动人口子女等多项数据信息:

1、流动人口学生数为2264人,实际在校生2198人(其中独生子女922人,非独生子女1276人)。

2、镇域内居住学生1850人,镇域外居住学生348人。

3、涉及流动人口家庭2069个,涉及流动人口总数7693人。大量信息的得出反映了我镇流动人口之多,为更好地执行国家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方面的政策,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对学生办理借读手续更加严格审核,以次来控制我地区人口迅猛增长的势头。

2、严厉打击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活动,针对流动人口的聚集地、市场、商业街等部位,采取集中清理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随时发现治安隐患。严厉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使犯罪分子不能容身,到目前通过各村协管员提供的线索,共破获案件7起,抓捕犯罪嫌疑人9名,其中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5名。

3、加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集中力量清理流动人口中的“三无”人员,主要通过以下3种途径开展执法检查和清理工作:一是村级流管工作站发挥职能作用,着力清理“三无”流动人口,对那些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固定居所、没有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我们在检查的过程中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清理,限期离开本地区。二是整顿经营秩序,取缔非法经营摊点,打击非法生产、加工、制作,规范流动人口从事个体经营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人员;三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57条之规定,对居住在出租房屋内无合法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口进行清理,同时追究出租房屋户主的责任。通过上述办法清走流动人口112人。

半年来我们在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与服务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些效果,获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所以我们还应充分认识、统一思想,逐步建立起管理和服务流动人口的长效机制。把我镇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

出租屋管理规定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规定,危房、防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下面是出租屋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一、为了更好的掌握本辖区范围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数量及办证情况,建立管理花名册,及时了解社区外来人员流动态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二、租赁房屋人员在租赁房屋时,必须携带身份与婚育情况证明到社区和派出所填写房屋租赁登记表。不填写申请表的不得租住房屋。

三、经社区和派出所审查符合规定要求,批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与社区和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协议后,方可实施房屋租赁。

四、自觉与社区,包片民警或公开派出所签订《房屋出租户户主治安管理责任书》。

五、建立定期走访制度,督促出租房屋证件不全者近期办理,并按规定与详细登记。

六、是暂住人口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七、认真履行责任,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发展违法人员或从事破坏活动行为的。出租房屋者,一定要对租房人进行宣传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如发现租房人有不法行为应及时与社区包片干部联系或上报片警。

八、承租期间不准私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

九、单位承租的、须指定专人配合社区、包片民警和派出所对房屋安全及人员进行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报送社区与派出所备查。

十、租房人离开时应及时前来社区登记。

禁忌一:房子禁阴暗

租房子千万不要选那些背光的,房子的通风采光不好容易滋生细菌,湿气大,不利于身心健康。最好选择南面的房子,有充足的阳光。

禁忌二:禁用旧物

租的房子,如果房东有配置一些家具,如床,空调,衣柜等,千万不能用人家用过的,尤其是床,宁可自己新买一张床也不要睡别人睡过的.床,而空调、衣柜等最好完全清洗后才能用。

禁忌三:禁住太旧的屋子

如果屋子太老太破旧,也不要租,屋子太久可能承受太多人间怨气,久住对身体会有不好的影响。

禁忌四:禁靠深山恶水

租屋最好不要在深山恶水边,因这些地方容易聚集死于意外的孤魂野鬼;就地势来说,也是鬼气胜过人气,除非是一家人共住,否则单人独住,易招邪物。

禁忌五:禁租信号差的屋子

假如遇到一些手机信号特差的地方,最好不要租住。因为手机信号差,证明这里的气场不稳定,甚至有一些特殊气场在起反作用,那么人居住在这里就会有可能被这些特殊的气场所影响。

禁忌六:禁靠医院寺庙

租房子时不要选一些靠近医院、寺庙的房子租住。因为这些地方都会带一些不利人居的气场。

出租屋管理责任书

为了加强房屋管理,规范房屋使用秩序,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环境,按照房屋使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特签订一下安全责任书。

1.甲方无偿提供房间给乙方使用,时间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甲方应定期检查使用房屋的使用情况,对使用房屋实施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使用房屋存在须有乙方整改的情形时,应向乙方通知整改。

1.乙方负有使使用房屋的整体结构及原貌完好无损的责任。不得私自拆除和改建房屋、不得加大房屋的负载、不得在承租屋内外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乙方如需对使用房屋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必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后实施。

2.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防盗设施,做好防火、防盗、用电、用气的安全工作。严禁违反规定私自接、拉电线和随意加大用电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

3.乙方不得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乙方如需对使用房屋内的配电、供水等设备设施进行改造或变更的,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4.乙方应保持使用房屋及周围环境的整洁;不得产生本市允许标准外的噪音;严禁在使用房屋内使用和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5.乙方不得利用使用房屋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1.如因乙方的下列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

(2)应由乙方承担维修义务而乙方未予及时维修;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对使用房屋进行装修或对设备、设施改造;

(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

(5)其他使用合同或本责任书限制或禁止实施的行为。

2.乙方在接到甲方发出的书面整改通知后,应即时进行整改。如因乙方整改不及时或整改措施不到位,造成人员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在乙方使用房屋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出现人身事故、生老病死或伤亡,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本责任书于双方签订房屋使用合同同时签订,有效期自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腾空使用房屋并交还甲方时止。

2.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出租屋管理责任书

为了确保乙方在出租房内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在租房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内容,保障使用安全:

1、不准在公用部位堆放杂物、垃圾,不乱扔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不乱涂乱画,不高声喧哗,不向窗外丢杂物,文明礼让,团结邻居,文明入厕,节约用水,爱护好屋内外一切设施。

2、无特殊情况不得在屋内使用明火,烟头、蚊香等火源要及时熄灭。

3、注意防盗,出门要将门窗关好。

4、禁止使用有问题的家用电器和没有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伪劣接线板等,严禁私自拉接电线和随意加大负荷,严禁使用自制加热器和简易电炉。房屋离人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头,关掉电源开关,保证安全用电。

5、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用品带入楼(房)内。

6、不得将所租房屋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7、不得留宿非直系亲属人员,不带陌生人进屋,不攀爬栏杆和窗子,不打架斗殴,不在楼梯上和过道内嬉戏。

8、水、电、门、窗等在使用中发现故障或安全隐患应及时报甲方维修,或请专业人员处置。

9、对家庭所有成员和来访亲朋好友,宣传教育好各项安全事项,并自行管理到位。

10、按时交纳房租和水、电费。

以上规定如乙方违反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完全负责。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出租屋管理责任书

为了加强对租赁房屋者(学生)、出租者的安全管理,确保租房学生的安全,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特签定以下安全责任书。

1、房屋租赁双方必须签定租赁合同、租赁安全责任书。

2、房主及租赁人都应对租赁房屋的安全负责。

3、房主应随时检查房屋的使用情况,有无安全和火灾隐患,若因房主监管不力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房主应承担相应责任。

4、房主在租赁人使用房屋前,应让租赁人检查所用房屋及附属设施是否安全牢固、房屋的出入口、安全通道等是否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租赁人有权要求房主提供安全完好的房屋,之后发生的一切事故,除不可抗力及房主责任外,租赁人承担所有安全责任。

5、承租期内,房主应定期做好对房屋的防火、防盗、用电等的安全检查。严禁学生违反规定私自接、拉电线和随意加大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严禁违规用火和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房主应对房屋的安全检查负责,落实防火、防盗措施,督促和指导租赁人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6、房主要加强对租住学生的安全教育,督促其按时回租住地休息。

7、房主应做好租住学生日常住宿管理工作,严禁学生在上课时间在租住地做长时间停留或做与学校纪律有违的事情。

8、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责任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租屋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内各市、镇近郊地区农民、居民私有房屋和集体所有房屋用于出租的,均按本规定管理。近郊地区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统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出租房屋管理站(以下简称房管站),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市、县房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须向所在街道或镇房管站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发给《出租房屋许可证》。

第五条 房屋出租人须每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缴交当月租金收入总额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管理费。凡拒交管理费经教育不改者,房管站可吊销其《出租房屋许可证》。

第六条 房屋承租人凭下列有效证件租用房屋:

(一)承租房屋用于居住的,本市、镇居民凭本人身份证件和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非本市、镇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件,当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暂住证》和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

(二)承租房屋经营商业、服务业(不含旅馆业、招待所)的,除凭个人身份证件外,本市、镇居民须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外地个体工商业者须凭原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准予外出经营证明;外地和本地国营、集体工商企业须凭《营业执照》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企事业单位需承租房屋作办公或兼住宅用的,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出租房屋所在市、镇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办事机构的批文。

(四)租赁房屋作仓库、工场用的,除凭有郊证件外,还须凭当地公安消防的部门核发的《防火安全合格证》和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租赁双方须按规定持有关证件向当地房管站办理登记,签订《房屋租赁协约》。承租人还须持《房屋租赁协约》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

第八条 房屋租赁期满或提前中止协约,租赁双方及时到房管站办理解除协约手续,承租人应到公安派出所注销住宿登记。需延长租赁期限的,租赁双方须到房管站办理登记手续。违者,房管站可予以警告,或没收租赁期内出租人所得租金的部分或全部;当地公安派出所可依户口管理条例对承租人处以罚款。

第九条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和房管站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将房屋转租或变更房屋用途。违者,房管站可没收其所得租金,解除其租赁关系。

第十条 没有申领《出租房屋许可证》并签订《房屋租赁协约》的房屋所有人,不得私自将房屋出租。违者,房管站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没收其所得租金。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解除原租赁关系。第十一条 承租人留宿客人,须按户口管理条例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租赁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规定,维护社会公德,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严禁在房屋周围搞违章建筑,保持房屋环境卫生清洁,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出租人发现有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对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包庇者,解除其租赁关系,吊销《出租房屋许可证》,并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五天内向执罚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上级机关应在接到申诉书的十天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原执罚单位和受罚人。

第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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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出租屋管理制度

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的管理,维护管理服务区域的安全,防止因出租屋居住人员造成的各种安全隐患,制止商铺违章事件。

3.1各管理处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3.2部门经理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出租屋的租赁及租住人员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

3.3租赁管理员应定期对出租屋人员资料进行检查、核实,及时掌握租住人员的情况,并定期向经理汇报租赁业务和人员居住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必要时报派出所协助处理。

3.4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出租屋居住人员的现场管理工作,熟悉管理服务区域出租屋的具体楼栋和房间号,留意该房屋进出人员是否经常变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租赁管理员或派出所进行处理。

4.1出租屋:凡小区/大厦内除旅店业外以经营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均为出租屋,含用于居住、办公室、商业用途。

4.2暂住人员:指没有特区常住户口,持有效证件进入特区,并在特区居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

4.3暂住证:在特区居留7日以上的租住人员应当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居留两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当申办暂住证。

5.1.1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出租人进行管理,要求其履行出租屋治安管理义务,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5.1.2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承租人进行管理,登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或地区)、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有效身份证等基本情况。

5.1.3管理处协助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及时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机构办理租住登记手续或申办有关暂住证件。

5.1.4租赁管理员应及时掌握出租屋的治安情况,必要时将治安隐患向辖区民警及公安机关报告。

5.1.5管理处发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举报、制止或协助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5.1.6制止租住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5.1.7通过管理处出租的房屋,租赁管理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把房屋租给三无人员,对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用于商业或办公用途时,应对其经营范围和性质是否符合物业功能和环境要求进行评价,符合要求并出具书面记录,请对方签字后方可出租,督促其办理合法的营业执照。

5.1.8承租人通过管理处在管理服务区域租住房屋,产权归属地产公司的物业,管理处必须与租房人签定租赁合同。

5.1.9管理处应建立本管理服务区域出租屋情况清单、空置房清单,并保存在管理处或控制中心。

5.2安全监控与预防。

5.2.1安全员必须熟悉掌握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房和空置房情况,作为控制的重点。

5.2.2安全员必须督促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租住人员,遵守管理服务区域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爱护管理服务区域公共设施、设备,遵纪守法。

5.2.3安全员在巡逻时,要留意管理服务区域出租屋承租人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严禁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2.4安全员对租住人或商铺经营人员搬运物资出入管理服务区域应特别留意。搬出物资前必须到管理处指定的部门开具物资搬运放行条,并时刻留意其搬运物资的整个过程。如存在撤离的可能情况,必须立即通知控制中心或管理处,并应请其到管理处交清各种相关费用后方可离开租住的管理服务区域。

5.3保姆、家教、钟点工、业主亲友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租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

出租屋管理责任书

一、保证不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保证带领或督促其在三日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任人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保证按有关规定,定期送公安派出所进行审验。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保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保证对出租房屋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房屋所有权变更的,保证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七、公安派出所对出租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发证、安全检查和日常查验等管理制度。对租赁双方发生的案事件及时查处,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八、如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保证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九、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出租屋管理责任书

为了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要求,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在使用房屋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内容,保障使用安全:

1、承租期内,应做好防火、防盗、用电、用气的安全检查,不准在公用部位堆放杂物、垃圾,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的,负完全责任。

2、严禁使用没有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伪劣接线板电器等,严禁私自拉接电线和随意加大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的,由完全负责。

3、房屋离人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头,关掉电源开关,保证安全用电。的家用电器在使用中一旦出现问题,发生事故,负完全责任。

4、应负责保护房屋的整体结构,不得私自拆除和改装房屋及影响整体结构,不得破坏房屋外貌。否则,由此出现的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

5、不得将所租房屋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责任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出租屋管理的责任书

一、为预防火灾的发生,现根据《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情况,特签定本责任书。

二、早来我处暂住及租用仓库者,不得在住宿和仓库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国家规定严禁的物品。

三、由于住房用火用电不慎引起火灾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全部承担并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由于小孩玩火引起火灾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监护人全部承担所造成的责任;

五、由于在其它地方或公共场所所引起的火灾,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全部负责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严禁擅自科线接电和偷电行为,如发现处于500元20xx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搬迁,由于乱接电线引起的火灾,一切后果自负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xx年xx月xx日

出租屋管理责任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构建和谐平安的社区,保证甲、乙双方在租赁期内经营有序安全,根据安全、消防、治安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一、本安全责任书的时效为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起至乙方将房屋归还甲方之时为止。在该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二、甲方的安全责任。

1、甲方对承租的外来人员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到辖区派出所中报暂住登记,并根据暂住手续办理房屋租赁一切手续,要求承租人遵守与有关外来人口管理的规定,配合辖区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工作。

2、甲方要经常检查乙方租住人员及房屋的安全防火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督促乙方遵守消防规定,配置必需的消防设施。

三、乙方的安全责任。

1、乙方严禁在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禁私自乱接电线,私自改造水管等等,杜绝一切产生安全隐患的行为。

2、乙方在经营中不得违反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并按消防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服从甲方物业管理,不得在楼道及消防通道停放车辆、堆放物品。

1

3、乙方不得改变承租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如需进行合理的装修,需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退房时不得拆除已做装修,以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和安全。

4、乙方所租房屋必须进行合法经营,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相关登记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5、乙方应加强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安全意识并有安全措施,所租房屋出现火灾,爆炸触电及任何安全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含给其他租户及甲方造成的损失)。

6、乙方应负责其雇佣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相关从业规范教育,并配备相应的劳动安全用品、护具。乙方与雇员之间发生的劳务、工伤等纠纷由乙方负责。

四、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不得违反。

五、本责任书未尽事宜按昆明市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补充。

此安全责任书与所签租房协议书同等效力,相互补充。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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