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通知(优秀14篇)

时间:2023-12-18 23:27:00 作者:GZ才子

行政工作是一个需要在压力下工作的工作,它要求我们保持冷静和应对挑战的能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行政管理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防汛行政公文通知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xxx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xxx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xxx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xxx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xxx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xxx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十一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十五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第十七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xxx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第十九条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xxx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第二十一条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xxx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二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第二十七条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xxx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其他船舶应当避让。

第五章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第六章通航保障。

第四十条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第四十二条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

第七章救助。

第四十六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第八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第五十二条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他事故。

第五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条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xxx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六十条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xxx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xxx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xxx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xxx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三)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四)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九十二条军事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应当遵守内河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军事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的考试、发证等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渔船的检验、登记以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由xxx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规定。

第九十四条城市园林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有关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公文通知范文_行政文书通知范文

今年是市现代化滨江花园城市建设的攻坚突破之年,更是街道城市工作全面提升的关键之年。围绕街道当好城市建设的主力军和管理城市、服务市民的主人翁两大目标,为充分发挥街道辖区各法律服务所的专业优势,更加全面有效地为街道上下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保障,决定成立法律服务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和谐、关注民生、服务大局”为主题,突出保障城市建设、加强社区管理、提升物管水平三大重点,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为现代化滨江花园城市建设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人员组成:

法律服务团由街道政法委书记任团长,政法委员任副团长,各法律服务所主任任各专业服务小组组长(见附表)。服务团下设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司法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服务范围:

征地拆迁、突发事件处置、民事纠纷、法律援助、商企纠纷。

四、有关要求:

1、服务团要充分发挥“植根基层、贴近群众、方便快捷”的职能优势,认真做好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主动为街道各级各单位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困难群众、弱势群体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

2、服务团成员本人在遇到城市建设等相关利益冲突时,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以服从为原则,在自身带头的基础上,积极做好亲属的说服解释工作,绝不拖街道全面工作的后腿,绝不做不利于街道建设的负面工作。

3、服务团成员要经常到相应村、社区主动服务,要求每月不少于2次,要主动参与街道辖区突发事件、各类矛盾纠纷的化解和调处工作,并按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要求,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4、各村、社区在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等相关工作过程中,要积极主动与相对应的服务团成员沟通联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5、街道政法委要从思想组织上切实加强领导和督促指导,司法所要积极履行司法行政职能,在充分调动发挥法律服务团作用的过程中,精心组织管理,确保有序开展。

成立法律服务团,是街道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客观需要,也是推进街道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各基层单位和各法律服务所,要充分认清成立法律服务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组织筹划,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街道法律服务团工作顺利进行。

防汛行政公文通知范文

各区(市、县)市场xxx、开发区分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近期我市降雨天气频繁出现。现根据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做好汛期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筑府办发电[20xx]24号)文件要求,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局、各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点工作,要层层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

各局、市局机关相关部门要强化汛期市场交易秩序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重点加强涉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生产生活必须品的市场监管,密切关注汛期市场物资供应情况,严厉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扰乱市场秩序的市场违法行为。同时,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对汛期消费投诉实行快速处置,积极化解消费矛盾,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各局、各部门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围绕汛期特点,突出对重点区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可能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危害的地方,要加强巡查。同时做好机关办公大楼电梯、地下停车场的安全隐患排查,有效防范事故。遇有情况及时向当天值班领导报告。

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要强化信息报道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时定限内按程序报送,不得出现瞒报、漏报、迟报等情况。值班人员坚持在岗在位,切实履行职责,严禁擅离职守,随时保持通讯24小时通畅。

由于汛期一直未结束,值班表将每周安排一次。值班表不再以正式文件下发,将通过oa系统或钉钉等方式下发。请全局所有干部关注。

政公文中通知和通报区别与写法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发布规章;

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

而通报则着眼于思想和路线方面的教育。

(一)通知的分类。

1.指示性通知。用于指导下级机关开展工作,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或共同执行的事项。

2.批示性通知。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等。

3.一般性通知。用于向下级机关知照一般事项。如要求报送材料,告知机构的设立与撤销、人员的任免等。

(二)通知的写法。

三类通知中,一般性通知比较简单,只要做到言简意明、没有遗漏就可以了。以下只介绍指示性通知和批示性通知的写法。

1.指示性通知的写法。

(1)标题。通知的标题要注意完整性,在准确的基础上求精炼,以方便阅读和存查。(其它几种通知的要求也是这样)。

(2)正文。一般包括三部分:

第一,通知的缘由,即制发这个通知的理由,说明为什么要这样做,以提高认识、自觉行动。

另一方面,措施必须具体,以便于执行和监督。

第三,执行要求,指发文机关对执行“通知”事项提出的要求(如工作标准或完成时限等)。这方面的内容可以集中写,也可以分散写到通知的具体事项中。

批示性通知又可以分为“批转”式通知、“转发”式通知二种。

二是做出决定,“现将”什么“批转”;

三是提出要求,请“研究执行”、“贯彻执行”、“遵照执行”或“参照执行”。除了这三层内容以外,有的还就如何执行提出具体要求。

(2)“转发”式通知。即如果认为“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有指导意义或参考价值,用通知的形式加按语下发。“转发”式通知的正文,有的开头就写明决定:“现将×××转发给你们”。有的表明“同意”是指上级领导机关“同意”,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转发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财政厅关于×××的安排意见》,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际运用中要特别注意,对上级机关、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可以作出某种评价,但不能说“同意”或“原则同意”,更不能把“转发”写成“批转”。因为“批转”带有“批准”的意思,把“转发”写成“批转”就背离了行文的原则。

从通报的作用看,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即表扬性通报、批评性通报和情况通报。

通常情况下,通报在写作上应体现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第一,要善于抓住典型。通报的力量在于它的典型性,因此无论是表扬先进、批评错误,还是传达重要情况,都要善于抓典型。具体地说,就是要牢牢抓住带有倾向性的、具有代表性的人和事,摒弃枝节性、偶然性的事件。

第二,要注重分析。通报介绍正反典型,传达重要情况,讲清事情的来龙去脉是非常必要的,但叙事一定要观点鲜明,防止就事论事。要努力利用正确的立场、观点进行分析,力图揭示人和事的性质、意义。

第三,要运用正确的结构形式。通报的标题要用通用的格式。正文一般可分三部分:一是介绍通报的依据。二是揭示性质和意义。三是写明决定,提出要求。

行政公文的通知

各管理处、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决定召开全镇消防安全培训会,会期半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x年7月13日(星期三)上午8:30;

二、会议地点:镇政府食堂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内容:消防安全、安全生产检查要点;

五、要求:会议重要,与会人员务必带上纸笔准时参加,并做好笔记。镇安监站咨询电话:。

xxx

x年七月七日

行政公文通知模板范文

通知和告知的区别:

1、用途不同。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告知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2、特点不同。

通告具有专业性和行业性的特点,即:通告的内容多涉及到公安、交通、邮电、税务、市政建设、工商管理以及金融等方面。相反通知的内容则相对很广泛,适用场合更多。

3、作用不同。

通知的作用主要在于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这就说明通知具有很强的命令性和约束性,下级机关和有关单位必须履行上级机关所要求的事项。

通告的作用主要在于要求下级或相关单位应当遵守或者周知,虽然通告也具约束性,但通告并没有通知那么强的命令性。

行政公文的通知

xxx:

兹有我公司生产部员工xx,该同志自xxx年2月21日上午8:30到12:00未到公司上班,也未请假,并且该员工近期多次迟到,其行为违反了我公司相关规定,属于严重的违纪行为,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视为旷工半天,按公司考勤制度进行处罚。为严肃纪律,从即日起给予x--严重警告处分,以上处分将计入年终考评。

再者从近期月考勤查看,迟到人员数量、次数增多。

望大家

引起注意,端正工作态度,以饱满的

精神

状态投入到工作当中。

特此通知

北京xxxx有限公司

xxx年三月七日

行政通知

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x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琼府办〔〕62号)要求,为做好我厅x年农业政务公开工作,现就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

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x年,我省第七次党代会和我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相继召开,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于助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向社会公众展现一个透明、开放、自信的服务型政府等均具有重要意义。各处室(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务工作的重要性,对照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认真抓好落实。

二、按时报送政务公开相关信息。

我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由厅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厅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各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根据各自的责任分工(详见附件一),采取工作措施,提供政务信息公开相关材料,并按照要求持续更新,确保我厅政务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相关厅属单位按照业务处室要求配合开展工作。政务公开信息由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收集整理,呈分管厅领导审阅后,提交并由厅信息中心在农业信息网、xx省农业厅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公开。

三、指定专门人做好政务信息公开。

(一)各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要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本处室的政务公开工作,填写《政务公开人员名单》(附件2),于x年4月30日前传真至厅信息中心。厅信息中心将建立农业政务公开工作微信群,各相关处室(单位)实时要通过微信群关注工作动态,按要求做好农业政务公开工作。

(二)厅信息中心负责受理依申请公开、在线咨询、厅长信箱、12345平台接单的任务,根据内容确定承办单位并转送到相关部门,要求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逾期不答复由厅办公室进行督办。

四、强化监督考核。

为确保工作质量,厅办公室将于7月1日、10月31日对《xx省农业厅x年政务公开工作》(附件1)逐项检查,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各相关处室(单位)要根据改进建议完善相关工作,确保x年12月20日前整改完毕,以迎接省政府组织的第三方评估。厅信息中心将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统计,并于x年12月31日进行通报。

联系人及电话:

厅办公室毛。

厅信息中心王;。

电子邮箱:。

附件:省农业厅x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

2.政务公开人员名单回执。

xx省农业厅。

x年4月26日。

行政通知

有关地级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xx〕13号,下简称《实施意见》),确保到x年底全省60万相对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根据各市自行测算上报脱贫人口计划,综合考虑全省本年度减贫目标任务,现将x年脱贫人口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要认真贯彻《实施意见》和全省农村工作暨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新时期脱贫攻坚的艰巨性、复杂性,认真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分类指导、因户施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脱贫任务。

二、要逐级分解年度脱贫计划,落实到镇到村到户到人,实现精准脱贫。要加大督查检查力度,防止虚假脱贫,确保脱贫质量。

三、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根据考核办法和本通知下达各有关市的年度脱贫人口计划,对有关市开展x年扶贫成效进行考核。

四、请将本通知报本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附件:x年度各市农村脱贫人口计划表。

xx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x年4月10日。

处罚行政通知

_________:

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听证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关决定就一案举行听证,请你(单位)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时到参加听证。

(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行政通知

中心各部门:

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于20xx年**月**日(星期一)下午14:00时,在中心二楼会议室召开20xx年度工作总结大会,部署20xx年度相关工作,为确保本次会议的成功召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会议届时有xx领导参加。

二、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在会议上分别汇报各自的分管工作,要求结合实际重点汇报20xx年度相关工作。

三、部门负责人在会议上要结合实际情况汇报20xx年度的重点工作。

四、所有参会人员必须提前十分钟到达会场进行签到,14时将准时召开会议。

五、要求参会人员必须做好本次会议记录,会后部门负责同志要及时将会议内容传达给部门人员。

六、中心部门负责人(含)以上领导不得缺席本次会议,汇报工作时要求必须有书面汇报材料。各自书面汇报材料于1月25日上午9时前送交办公室进行复印。

七、会议汇报工作程序:副主任——财务主管——客服主管——维修部——绿化保洁部——保安部——锅炉班——常务副主任。

八、由于会议场所较小,本次会议共计划25人参加,其中中心领导班子5人,部门负责人4人,办公室2人,党员2人(xxx、xxx),维修部2人,客服部3人,保安部2人,财务部1人,绿化保洁部1人,锅炉班1人,xx管委会领导2人。部门负责同志按照计划人数各自安排本部门人员参加会议。

九、各部门安排人员参加本次会议时尽量考虑业务骨干、技术能手参加。

十、部门负责人在**月**日上午10:30协助办公室一块布置会场。

xx。

20xx年**月**日。

行政会议通知

有关地级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13号,下简称《实施意见》),确保到xxxx年底全省60万相对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根据各市自行测算上报脱贫人口计划,综合考虑全省本年度减贫目标任务,现将xxxx年脱贫人口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要认真贯彻《实施意见》和全省农村工作暨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新时期脱贫攻坚的艰巨性、复杂性,认真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分类指导、因户施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脱贫任务。

二、要逐级分解年度脱贫计划,落实到镇到村到户到人,实现精准脱贫。要加大督查检查力度,防止虚假脱贫,确保脱贫质量。

三、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根据考核办法和本通知下达各有关市的年度脱贫人口计划,对有关市开展xxxx年扶贫成效进行考核。

四、请将本通知报本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附件:xxxx年度各市农村脱贫人口计划表。

xx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xxxx年4月10日。

行政通知

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加强行政程序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对全县各行政执法单位的2012年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现将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行政执法单位。

《县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政办发[2012]35号)。

(二)、查看被考评单位依法行政有关文件、制度、台帐和其他资料;

(三)、查阅行政执法单位执法案卷(包括许可、处罚、复议、应诉案卷);

(四)、随机提问;

(五)、考评小组综合点评(考评小组不当场评分,考评结束后,由考评小组结合日常监督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考核工作从2012年月12日开始至月31日结束,如有特殊情况时间顺延。(具体到各单位的考核时间由考核小组另行通知,联系人:)。

(一)、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被考核单位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对照《2012年度县直行政执法单位和垂直管理单位依法行政考核评分细则》的各项内容做好自查自评工作,并填写好《行政行为年度情况统计表》,考核结束后当场提交考核小组。

(三)、评议考核文件中要求提供的书面材料、台帐、卷宗,请各单位在接受考核时当场提交。

xx。

20xx年xx月xx日。

处罚行政通知

因近期我公司车间生产的产品,废品比率比较高,严重影响我公司产品总的合格率,极大的增加了公司成本,大大降低了公司的利润。

原因主要是车间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责任心不够,质量意识大大缺乏,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决定给予车间罚款300元,以示警戒。

希望所有员工要认真工作,特别是要提高质量意识,增强责任心,工厂有了利润,我们才会有好的生活。若再出现此类事件,公司将会严肃处理。

部门名: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