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退伍心得体会(优秀16篇)

时间:2023-12-03 10:38:57 作者:温柔雨

通过参与社会实践,我对社会问题的认识和理解有了更深入的思考。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精彩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9年10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发布。该《条例》分总则、移交和接收、安置、保险关系的接续、法律责任、附则5章53条,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省级政府。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人员:

(五)根据国务院、决定,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县以上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办公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

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物资、公安、粮食、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按照国务院、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政府应认真组织有关部门接待,在主要车站设置临时接待站、中转站;义务兵退伍期间,交通运输部门应保证退伍义务兵优先购票,优先乘坐车船,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中转换乘。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

介绍信。

到当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凭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安排工作的退伍义务兵,到工作单位报到前,须到原登记的兵役机关备案。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下列规定安置: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招聘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安排到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转为城镇户口:

(二)服役期间,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全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三)服役期间,经部队批准全家随军的;。

(四)在保卫国家安全中牺牲的烈士,其兄、弟或姐、妹接替入伍的。

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三)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第十一条原系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四)入伍前有严重问题,不符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到部队后被退回的;。

(五)非农业户口占农业户口征兵指标入伍的;。

(六)在部队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中途退伍的。

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三条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可根据全省情况,调部分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跨市(地)安置。各接收退伍义务兵单位所在的市(地)、县(市)公安、粮食部门凭原户口所在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安置介绍信和接收单位的证明办理户口、粮食关系。

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经教育逾期半年拒不报到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动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安排。需要建房的,当地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解决。

第十七条对在服役期间患有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按下列规定办理:

(二)病情较轻的,由部队直接与病员原籍县(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护送回原籍,妥善安置;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规定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家庭由外省迁入我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由有关市(地)、县(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

家庭住址在省内变迁的,由有关市(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协商接收安置。

第十九条退伍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模范执行《条例》和本细则,在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政府或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我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安置。

第一节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山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退伍义务兵是指退出现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员。下文是山东省军人安置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按规定由我省安置的义务兵。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使退伍义务兵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

接收、安置和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等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物资、公安、粮食和卫生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安置主管部门做好工作。

期间患病医疗费用等。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离队前,所在部队应将其档案邮寄或派人送交原征集地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凡本人自带档案的,安置主管部门不予接收。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欢迎接待,并对他们进行形势、政策、法纪和传统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八条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条例》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符合条件安排工作的,必须证件齐全,手续完备。对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应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要通过自力更生、集体帮助和辅之国家必要补助的办法加以解决。

对军地两用人才,应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开发使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给予扶持和照顾。

各用人单位向农村聘用干部、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分配计划,由市(地)、县(市、区)劳动局下达。各级退伍义务兵安置主管部门根据分配计划、退伍义务兵的技术特长和表现等负责安排工作。安置工作结束后,实用劳动指标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结算。

第十一条退伍义务兵有下列情形之一,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只出具落户证明,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收;原是城镇户口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三)在部队因犯严重错误而被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役的;。

(五)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不宜留队服役的。

第十二条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义务兵,由师(旅)以上机关出具证明,遣返原征集地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收,公安部门凭遣返证明给其办理落户手续。原是城镇户口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方面的实际困难;其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原为农业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轻不需住院治疗的,应送回家休养,妥善安排其生活。原是城镇户口已基本治愈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间所需费用,由卫生部门负责。病愈后由接收地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

退伍后需要治疗的,当地卫生部门应优先安排治疗。

第十七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凡在部队立功受奖的退伍义务兵,报考省属上述各类学校,可在录取分数上给予适当照顾。

母所在地的农村退伍军人一样对待。跨省(市、自治区)安置的,由省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审批;跨市(地)安置的,由两市(地)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协商办理;在本市(地)范围内变迁的,由市(地)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审批。

惩处。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1)应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我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置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四)在部队被培养与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下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处有期徒刑以上外罚的,退伍军队安置机构不负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党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党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下当无正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退伍义务兵安置新条例

作为退伍义务兵,如何从“退伍老兵”顺利的在“职场新秀”来个华丽的转变?下文是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末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

介绍信。

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外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末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当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退伍义务兵是指退出现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1)应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应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过治疗半年未愈的;(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作为退伍义务兵,如何从“退伍老兵”顺利的在“职场新秀”来个华丽的转变?其实这很简单。退伍义务兵学习二手车鉴定评估,进入二手车这个行业,是很不错的选择。目前二手车这个行业异常火爆,也是我国大力扶持的行业,而要进入二手车这个行业,拥有一个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证书是必不可少的。我国的二手车鉴定评估不再局限于二手车产权交易,已经扩展到二手车的纳税、保险、抵押、典当、司法鉴定等非产权交易,因而二手车评估的外延大大扩张,人才需求也日益膨胀。拿上海来说,有强生、永达、东昌、宝钢、和平等众多二手车公司,此外典当、保险和拍卖公司也是多不胜数,这些企业都需要一批有经验和知识技能的二手车评估师。然而,行业内专业人才极度匮乏,上海作为全国最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之一,仅拥有150多位持证二手车评估师。何谓二手车评估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手车评估师》职业标准中的职业定义,二手车评估师是运用目测、路试及借助相关仪器设备对二手车的技术状况进行综合检验和检测,结合车辆相关文件资料对二手车的技术状况进行鉴定,并根据评估的特定目的,选择适用的评估标准和方法进行二手车价格评估工作的专业汽车评估人员和管理人员。所以,退伍义务兵加入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这个行业,是完全正确的选择。

年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新修订的兵役法对兵役制度做了哪些调整修改,调整修改的背景是什么,如何认识调整修改的目的和意义?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9年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仅供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修改要点】一是扩大征集范围,删去了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增加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的规定。二是调整兵役登记时间,将兵役登记时间从每年的9月30日前提前到6月30日前。三是明确了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四是完善了大学生士兵的优待政策。

【修改目的】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要在保证征兵数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征集兵员的质量,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兵员日益增长的需求。加强对大学生兵员征集的意义还在于,大学生应征入伍可以带动和影响更多高素质的青年加入到军人的行列,为军队现代化建设不断输送优质的人力资源。

【修改要点】一是增加军人基本待遇的规定;二是拓宽现役军官的来源渠道,明确将接收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作为军官的来源;三是完善了义务兵和士官的优待。

【修改目的】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主旨之一,就是要从整体上规范军人应享有的基本待遇,充分体现对军人权益的维护,增强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在强调军人义务的同时强化军人待遇的法律规定,不仅是要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法制原则,更重要的是激励更多有志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人才积极投身到军营中来,砥砺人生,施展才华。

新的《兵役法》在军官来源中增加接受国防生和服役优秀的大学生士兵的规定,可以充分调动大学生士兵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在军营不断进取、建功立业,并带动和帮助更多的官兵进步成长,使部队尊重人才、培养人才、爱护人才的氛围更加浓厚。

【修改要点】一是实行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政策。二是完善了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三是充实了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

【修改目的】对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作出调整改革,是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一个焦点。在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调整改革的思路和原则上,首先,强调政府扶持就业,重点是对实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政府应当采取组织其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退役士兵实现充分稳定就业,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同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应有的经济补偿,是扶持就业不可或缺的配套措施,也体现了国家对军人保家卫国做出奉献和牺牲的一种肯定。

需要特别提到的是,这次《兵役法》修订,改变了以往城镇退役士兵与农村退役士兵服役相同但安置方式不尽相同的办法,确定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安置政策对城镇和农村退役士兵统一进行安置,享受同一待遇。这是这次退役士兵安置调整改革的重要创新发展。

【修改要点】一是对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将原规定“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修改为“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二是对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对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照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处罚办法处理。三是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法定责任的,在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基础上,增加了追究“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的规定。四是增加了对违反兵役法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的规定。

【修改目的】这次修订《兵役法》,在健全完善法律责任方面,主要是加大对违反《兵役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实施处罚的主体,增强执行处罚的可操作性,以强化《兵役法》的执行力。

应强调的是,对违反《兵役法》行为实施处罚,只是落实《兵役法》的一种辅助手段。要贯彻落实好《兵役法》,关键是要靠加强国防教育,加大对新的兵役法的宣传力度,增强人们的国防观念和法制意识,各级政府严格依照兵役法履行职责,落实政策,公民自觉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全社会共同关心和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

两会心得体会义务兵退伍

全国两会是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每年都会吸引全国各地的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前往北京参加会议,谈论国家大事和制定政策。而我们作为义务兵,也有幸参加了这次盛会。在这里,我看到了我国在不断进步的同时,也看到了新时代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第二段:理解军人退伍问题。

其中,最让我关注的是军人就业和退伍问题。退伍在我们军人职业生涯中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退役后如何安置、如何重新就业,是需要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问题。退伍军人在军旅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技能和经验,但由于技术不适应、信息不对称、文化差异等原因,会面临着较大的就业难题。然而他们作为国家的守护者,应该得到更好的安置和关怀。

第三段:政策循序渐进。

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来对接这一难点。其中就包括退役军人优惠政策、退役军人创业申请支持、退役军人免试考虑录取等多项政策措施。这些政策从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渐完善了退伍军人的生活,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第四段:加强宣传和认定。

然而,尽管政策不断完善,但是各地的政策实施和执行不仅参差不齐,并且在宣传和认证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有些政策实际上覆盖面较小,有些退役军人申请政策的认定也较为困难,这都需要加强宣传和认证工作的力度,让更多的退役军人能够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好处。

第五段:完善制度建设。

总的来说,将来政府需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退伍军人的再就业问题。应该与企业合作,建立更多的员工养成计划,帮助退伍军人加速融入社会。加强退役军人宣传和认证,让更多的退役士兵能够申请到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政策。相信在国家的倡导下,这些问题迟早会得到更好的解决,让更多的退役士兵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爱。

总之,作为全国两会的代表之一,我对于中国的发展和进步深感欣慰,尤其是针对军人退役问题所做出的种种努力。当然,这只是一个起点,我们还需要不断努力去保障和改善退役军人的生活,让他们以更加自信和阳光的态度与社会融合。

两会心得体会义务兵退伍

两会已经结束了,议程上的众多议题引起了我对社会问题的思考。在众多议题中,退役军人的权益问题一直是许多人关注的焦点。作为一名即将退伍的义务兵,我深刻理解退伍后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本文将围绕着“两会心得体会义务兵退伍”这一主题,探讨义务兵退伍的现状以及升级方案。

第二段:现状。

退役军人的困境是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然而,义务兵退伍后却面临更加复杂的困境。首先,由于没有签订合同,义务兵在退伍后缺乏对自己的利益保护。其次,大多数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没有获得任何职业技能培训或者是学历提升,这导致他们在退伍之后,面对就业时缺乏竞争力。最后,一系列补助福利的不足和退役军人的一些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到位的保障让许多义务兵感受到了社会的不公和压迫。

第三段:升级方案。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政府一方面可以优化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义务兵的权益,另一方面可以支持义务兵进行技能培训和再教育。政府可以打造更好的平台和机制,让义务兵能够获取实际的职业技能和知识,提高自身竞争力,从而更好地融入到社会中。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建立一个更加稳定和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让所有的退役军人,特别是那些经济条件薄弱的义务兵,都能够获得应有的社会保障和经济帮助。

第四段:充分发挥潜力。

在社会中,我们需要充分发挥义务兵的潜力和价值。虽然义务兵对社会贡献较少,但他们始终是祖国的未来,是国家安危的重要保障。因此,从纵向的角度看,我们需要加强义务兵的品德教育、军事训练和综合素质提升,从横向的角度看,我们需要让义务兵充分参与到社会事务中来,发挥他们持久奉献、坚韧不拔的品质,让他们在退役后成为优秀的社会公民。

第五段:个人总结。

总之,义务兵退伍是一个严峻的挑战,需要社会各界的帮助和支持。而我们个人也需要对自己有更高的要求,充分利用服务期间获取的资源和机遇,培养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在退伍后能够成为社会中的有用之才,为家乡和祖国的建设做出贡献。我相信,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能够为退役军人创造更加优越的退役环境,真正让退役军人走向更好的未来。

我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范围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经部队团级以上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4、军事院校学员经院校批准退学或开除学籍作退伍处理的;。

6、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现役,需要退出现役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由原征集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省、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根据情况设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和安置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定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退伍军人安置办事机构为常设机构,设在民政部门。所配备的专职人员,列入国家编制。

民政、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财政、公安、粮食等部门应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伍安置工作。

第五条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工作中,用于解决当年退伍军人在住房、生产、生活、医疗方面的特殊困难,以及接待、专业培训、扶持发展生产和开发使用两用人才等所需费用,应由各级安置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随同民政事业费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应给予优先安排,由各级安置部门掌握使用。

第六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逾期者,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予接收。因特殊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向县、市、市辖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然后凭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介绍信,依次办理预备役登记和落户、落粮手续。

凡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由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出具证明。遣返回原征集地,公安、粮食部门凭部队出具的证明办理落户、落粮手续。

第九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下列规定安置:

(七)从国营农、林、牧、渔、茶场和乡镇企业入伍的义务兵。退伍后仍回原单位安置。

第十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由县以上安置部门统一安排工作,既可安排当工人,用人单位需要,本人符合干部条件的,也可安排当干部。各部门、各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必须顾全大局,积极接收,妥善安置。对拒绝接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四)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学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退伍后待分配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在部队被处以劳动教养的;在部队图谋不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被部队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三)患有慢性疾病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当地政府应在生产、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有条件的地区应安排他们到乡镇企业中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旧病复发需要住院治疗的,地方医疗单位应积极予以治疗。本人负担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县(市)民政部门应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是合同制职工入伍的。退伍后回原单位按固定工安排。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己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三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少数民族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在年龄上适当放宽,录取分数上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五条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的城镇义务兵,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由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及入伍所在地安置部门出具证明,应当允许。

(二)入伍时是农业户口的,服役期间其父母按有关政策迁往城镇落户并转为粮食定量人口,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退伍后由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出具证明,经安置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到父母所在地安排工作。

(三)凡是到异地安置的退伍义务兵,跨省安置的,由省安置部门审批;跨地、州、市安置的,由地、州、市安置部门协商办理,在地、州、市范围内跨县(市)安置的,由地、州、市安置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退伍义务兵回农村安置后,因招工、招干等原因参加工作的,其在农村的时间不计算为工龄。退伍义务兵安排工作后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半年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对在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退伍义务兵,要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退伍义务兵的档案,回农村的由当地安置部门统一保存;在城镇安排工作的交接收单位管理,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的,交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保存。

第十九条本细则所称“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包括二等功、一等功和由大军区、中央军委批准获荣誉称号并分别授予一、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的。

凡立功受奖的退伍义务兵,必须具有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奖励登记表、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两会心得体会义务兵退伍

全国两会,是中国年度最高规格的政治盛会。今年的两会围绕着经济、军队、医疗、环境等方面展开讨论,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便是人民军队的建设和保障。作为一名义务兵,我在退伍之后深深体会到了国家军队建设的重要性和对于我们军人的要求,希望能够通过这篇文章,表达我的心得和感悟。

作为一名义务兵,我认为军旅生活是一次难得的锻炼机会。在这个大家庭中,我们学习了纪律、训练了毅力、锤炼了意志。在部队中,我清楚地感受到守卫祖国、保卫和平的职责,同时也领悟到了国家建设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性。在参军服役的日子里,我们遵纪守法、无私奉献,为祖国的荣耀和人民的安宁不懈努力。

第三段:对于国家军队建设的看法。

参加过部队的我深信国家军队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军队建设关系到国家安全和人民福祉。军队是国家强盛的中坚力量,而国家也应该持续加大军队建设力度,提高军事实力,保障国家安全。同时,我们军人也要时刻铭记国家的需要,自觉为之服务,用自己的操守和行动实现安全与和平的目标。

第四段:对于退伍后的生活展望。

在退伍之后,我们要继续弘扬军人的优秀品质,发扬民族精神。要在民间繁华中传承守土有责的观念,促进自身素质的提升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强化自我管理,让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负责的公民,发挥生命价值。

第五段:总结。

总之,参军服役、退役走向平凡生活的过程是人生的一个重要阶段,也是生命的一笔盈利。退伍之后,我们应该始终铭记部队生活的意义与荣誉,把自己的成长贡献于社会,发扬军人一身真性情。同时,希望国家能够进一步加大军队建设,让中国的军队更加强大,更好地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维护祖国的边疆安全与和平。

两年义务兵退伍申请书

敬爱的中队党组织:

一年一度的老兵复退工作又要开始了,穿上军装五年的我今年很不幸的也将面临这个问题;而我之所以要称之为一件很不幸的事,是因为自从我穿上军装的那一天起,就从未想过有一天我也会脱下它,更不愿意去接受脱下它重新变为一名老百姓的事实,不至是我,我想任何一个当过兵的人都会有这种感觉;直至今天我还觉得也许我生来就是要穿军装的。我热爱部队,军营,也坚信雷厉风行的作风,钢铁般的意志只有军人才能将之发挥的淋漓尽致。但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部队的建设与发展需要不停的注入新鲜的血液,还有当我从主观上的不愿意走回到客观现实上来,我也深知:军营不能一直呆下去,军装也不可能穿一生,热爱它就要关心它,就要为它的前进发展喝彩。明白了这些以后,就更加的坚定了我参与地方建设的信心。

今天,当我郑重的向组织提出这份离队申请的时候,我的心情是非常复杂的。那份不舍与留恋只有同样面临这个问题的战友才能体会的出来。此时此刻我想了很多,想起了组织五年来的培养,想起了领导五年来的关心,更想起了五年的`战友情谊,再一次用心去体会那份欢笑伴着汗水的感觉。

最后,请组织审查并批准我的离队请求,如果我的请求被批准,也请组织放心,在这最后的日子里,我将以我全部的热情来认真的对待上级和组织赋予我的任务,以最高的标准来完成它,不给领导和组织添麻烦,服从安排,听从调谴,不虎头蛇尾,做到穿着军装1分钟,就要干好60秒,给自己也给部队一个美好的记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一路本站。

20**年10月7日。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年版

退伍义务兵的安置是我们军人很关注的问题,那么小编给大家收集的了1987年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供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

介绍信。

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军人复员,市安置办开具介绍信分配到烟草专卖局,后者将军人安排到局下民属企业工作,因工资待遇低于国有正式工而上访,烟草专卖局便临时将其安置到稽查队,前后工作20xx年的复转军人要求与烟草专卖局签订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劳动法律师解答:

一、安置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依《兵役法》等相关规定,安置单位与退伍义务兵就安置问题建立的关系是安置与被安置的关系,非《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双方发生安置争议,非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不应受理。

二、临时工作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安置关系虽不属于劳动关系,但复转军人被烟草专卖局临时安排到机关单位稽查局期间,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该期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和工资及损失。

年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还在找退伍义务兵的安置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最新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

介绍信。

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置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四)在部队被培养与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下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处有期徒刑以上外罚的,退伍军队安置机构不负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党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党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下当无正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义务兵退伍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各位首长:

非常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抽空我的这份退伍申请书。我是xxx,在xxx部队工作工作了长达n年之久。期间,感谢的辛勤栽培和谆谆教导,使我在人生中的关键时期学会了受益终身的东西,了的技能和本领,也产生了新的大胆想法。

入伍,我从懵懂的青年逐渐成长为一名坚毅的军人。部队的管理和训练,使我养成了的生活习惯和坚韧的性格,并锻炼出了强健的体魄;定时的思想素质教育工作更是了我的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在和培育下,我犹如初生的禾苗茁壮成长。得泉思报,党培育了我,我该努力寻找到适合的社会位置,地回馈社会,服务,并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再三考虑,我退伍是最好的选择,理由有如下三点:

一:从社会利益角度来讲:部队是个炼人的地方,炼出的人才要放置到其适合的位置上去,才能显示出人才的应用价值,使其能够为社会的发展的服务,党全心全意为服务的宗旨,也炼人的平台有足够的空间接纳新的学习人员,为社会培育出更多的优秀人才。我在部队这几年的学习和锻炼之后,自有能力和条件去更广阔的社会上社会价值,回报党和对我的培育之情了。

二:从个人价值角度来讲:人生苦短,要抓住机遇努力寻找到适合的社会位置,人生理想和个人价值,的人生才有价值和意义。新时代的年轻人,更不应该安于现状,而是要敢想敢拼,敢作敢当。我一直有信念,那靠的努力打拼出一份真正属于的事业。部队生活对我来说,有些单调而安逸了,再待下去会消磨掉我的锐气和意志,激流勇退,选择退伍,换生活环境和生活模式,新鲜而有激情,给你个利于我为的人生理想打拼。我相信,只要肯努力和,我会的。

三:从家庭关系角度来讲:我是家里的独生子。在部队的这几年,家里全靠父母撑着,很辛苦。如今我已长大,该回家承担起本该在我肩上的家庭责任,给劳累的父母一点安慰和休息了,奶奶和外婆步入古稀之年,身体状况每况愈下,很想在有生之年能够看到我成就,我也很想早日回家多陪伴她们,以偿她们多年来对我的养育之恩和思念之情。总之,现在家里真的很需要我,我不顾及这份沉甸甸的亲情和家庭重任,我得回家!

所说我的肺腑之言和情况,望能够体恤我的苦心和难处,同意我申请退伍的请求,我将适合的位置上去,这样才能显示出人才的应用价值,使其能够为社会的发展更好的服务,实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也保证这个锻炼人的平台有足够的空间接纳新的学习人员,为社会培育出更多的优秀人才。我经过存部队这几年的学习和锻炼之后,自认为已经有能力和条件去更广阔的社会上创造社会价值,回报党和人民对我的培育之情了。

二、从实现个人价值的角度来讲:人生苦短,要抓住机遇努力寻找到适合自己的社会位置,实现人生理想和个人价值,这样的人生才更有价值和意义。作为新时代的年轻人,更不应该安于现状,而是要敢想敢拼,敢作敢当,我一直有一个信念,那就是靠自己的努力打拼出一份真正属于自己的事业。部队生活对我来说,已经有些单调而安逸了,再待下去可能会消磨掉我的锐气和意志,激流勇退,选择退伍,换一种生活环境和生活模式,新鲜而有激情,我会尽全力为自己的人生理想打拼,我相信,只要肯努力和坚持,我一定会成功的。

三、从家庭关系角度来讲:我是家里的独生子,在部队的这几年,家里全靠父母支撑着,很辛苦,父母亲现在的身体状况也不是很好,由于父亲脑出血留下偏瘫,生活不能自理。母亲有心脏病,身体也不好,无法照顾偏瘫的父亲。并且父母都是下岗工人,无经济来源,很需要我回到他们身边为他们撑起一片天,如今我己长大,该回家承担起本该落在我肩上的家庭责任,给劳累的父母一点安慰和休息的时间,奶奶和爷爷早已步入古稀之年,身体状况也是每况愈下,很想在有生之年能够看到我有所成就,我也很想早日回家多陪伴他们,以偿还他们多年来对我的养育之恩和思念之情。

总之,现在家里真的很需要我,我不能不顾及这份沉甸甸的亲情和家庭重任,我得回家!以上所说的都是我的肺腑之言和真实情况,望领导能够体恤我的苦心和难处,同意我申请退伍的请求,我将感激不尽。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人员:

(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办公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

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物资、公安、粮食、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组织有关部门接待,在主要车站设置临时接待站、中转站;义务兵退伍期间,交通运输部门应保证退伍义务兵优先购票,优先乘坐车船,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中转换乘。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当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凭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安排工作的退伍义务兵,到工作单位报到前,须到原登记的兵役机关备案。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下列规定安置: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招聘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安排到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转为城镇户口:

(二)服役期间,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全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三)服役期间,经部队批准全家随军的;。

(四)在保卫国家安全中牺牲的烈士,其兄、弟或姐、妹接替入伍的。

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三)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第十一条原系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四)入伍前有严重问题,不符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到部队后被退回的;。

(五)非农业户口占农业户口征兵指标入伍的;。

(六)在部队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中途退伍的。

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三条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可根据全省情况,调部分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跨市(地)安置。各接收退伍义务兵单位所在的市(地)、县(市)公安、粮食部门凭原户口所在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安置介绍信和接收单位的证明办理户口、粮食关系。

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经教育逾期半年拒不报到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动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安排。需要建房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解决。

第十七条对在服役期间患有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按下列规定办理:

(二)病情较轻的,由部队直接与病员原籍县(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护送回原籍,妥善安置;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规定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家庭由外省迁入我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由有关市(地)、县(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

家庭住址在省内变迁的,由有关市(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协商接收安置。

第十九条退伍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模范执行《条例》和本细则,在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海口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

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社会和部队的稳定。对于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稳定军心,加强国防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下文是海口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下列条件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一)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和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市人民政府成立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安置部门),设在市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和安置的日常工作。

退伍义务兵接待安置所需经费,由市安置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市财政部门编报年度预算,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安排,单独列支。

驻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的义务。

第六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地理原因,经批准提前或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所在区、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接待,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应在回到原征集地30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

介绍信。

到市安置部门报到,然后到所在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并凭市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和有关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九条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市、区、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安置:

(四)有关单位和部门向农村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对退伍义务兵应予以优先考虑;。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按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待遇给予安排工作:

2.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

3.经本省、市、区人民武装部批准接枪入伍并服满现役的烈士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

4.入伍前为孤儿或入伍前随父母共同生活,在服役期间父母双亡而孤身一人的;。

第十条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退伍义务兵,由征地单位负责安置或发给安置费。

第十一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工作,依法保障第一次就业,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三)对有一定专业和技术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安置;。

(五)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按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入伍前户口不在本市和在服役期间户口迁入本市(不包括家庭变迁者)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应回原户口所在地,市安置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退伍义务兵,不予安排工作:

(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四)因犯错误(或劳动教养)被部队作中途退伍处理的;。

(五)不符合征兵政治条件规定入伍作中途退伍的。

有退伍证的前款所列人员,由市安置部门出具证明落户;无退伍证的,公安部门凭部队师级以上机关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其档案转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四条因残、因病的退伍义务兵,在部队办完退伍手续后回到本市,市安置部门应予接收,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因战、因公(病)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区、镇有条件的,可以在区、镇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应当就地准予办理城镇户口,按规定增发伤残军人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二)患有精神病、麻风病的退伍义务兵,因病情较重入院治疗,所需医疗费,入伍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市财政开支;入伍前为正式职工的,由原单位负责。生活困难的,由市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三)患有其他慢性病的退伍义务兵,退伍时部队应将驻军团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病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在退伍军人登记表中予以记载。退伍后需住院治疗的,所需费用自理。对于长期治疗不愈以致生活严重困难的,市民政部门应酌情给予补助和救济。

第十五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入伍前是在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复学的,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或原学校向市或区教育部门申请,另行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就读,毕业后享受同届毕业生待遇,市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七条退伍义务兵报考本市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国家公务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因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本市其父母现住地落户安置的,须由其父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和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报请市安置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分配工作后,其军龄和待分配时间(从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级别按照国家关于义务兵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劳动合同。

制企事业单位的,可实行劳动合同制,接收单位应按规定给予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逾期三个月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市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停发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二条自市政府下达安置任务之日起,各接收单位必须按分配任务,在十个工作日内到市安置部门办理接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工作,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对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接收单位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经济补偿形式承担安置义务,由接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安置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每个安置指标5万元支付安置转移金。

接收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安置转移金划入市安置补偿金专项帐户。安置转移金由市安置部门掌握调控转移支付,主要用于鼓励退伍义务兵自主择业的资金补偿、教育培训及购买养老、医疗保险等相关事务。

第二十四条因工作需要接收跨市、县的城镇退伍义务兵,接收单位应当向市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报经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接收。但拒绝接收或未能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接收跨市、县的退伍义务兵,公安以及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对拒绝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或未能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市安置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安置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收取安置转移金,并按每个安置指标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政府1995年7月10日发布的《海口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海府〔1995〕54号)同时废止。

退伍义务兵是指退出现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1)应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