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查封异议申请书范文(14篇)

时间:2023-11-29 11:01:04 作者: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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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查封异议申请书范文

案外异议人:王某某,男,汉族,1977年5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x,身份证号码:x。

被异议人一(原案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1993年9月13日出生,地址:广东省东莞市x,身份证号码:x。

被异议人二(原案被申请人):东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住所:东莞市塘厦镇沙湖村麒麟路39号2楼,法定代表人:汪某某。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终止对(2019)粤1973执保x号案(查封清单编号:no.x)查封的六台四代四头加工中心机床(特征规格:bm80-4g1560-z-x14)财产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执行(2019)粤1973执保x号裁定书过程中,查封了六台四代四头加工中心机床,特征规格:bm80-4g1560-z-x14,机台编号分别为:fam1709303、maf1709285、maf1709313、maf1709306、maf1709307、maf1711356。某某数控,玻璃加工中心。被异议人二只有使用查封的机器设备权利,不具有所有权,上述查封财产是属于某某所有。因此,继续查封该财产会严重侵害案外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2018年11月5日,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将其拥有的六台四代四头加工中心机床(以下称“设备”)所有权转让给案外异议人王某某,双方约定了设备来源信息、所有权转移证明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2019年10月7日,案外异议人王某某依约付清了设备的全部款项,同时,某某公司也向王某某出具《设备所有权证明书》,该证明书证明:某某公司将上述6台设备以二手设备方式全部转让给王某某,该设备款项王某某个人已经向某某公司全部付清,某某公司不对机台进行锁码,该6台设备所有权就此证明日起转移归属王某某。某某公司不再对上述6台设备行使任何所有权利,也不再向王某某索取任何费用。

因此,案外异议人对被异议人一查封的6台机器设备拥有所有权。案外异议人请求贵院查明真相并纠正查封错误,以避免扩大损失。同时,被异议人一因错误查封造成案外异议人经济损失,案外异议人将保留对其追偿的权利。

为维护案外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尽快终止对该财产的查封执行。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案外异议人:

龙华律师、龙华经济纠纷律师、

龙华执行异议律师。

案外人查封异议申请书范文

2019年10月12日。

异议人:,男,,汉族,住。

在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将异议人实际所有的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在执行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要求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异议人合法财产权利,异议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立即终止对异议人车辆的执行,并解除对异议人所有的车辆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异议人,该车俩是异议人出资购买,购买车辆时是异议人与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车辆首付款和税费是异议人通过转账的方式交付的,而且该车辆自购买至今一直由异议人使用,与没有任何关系。车辆登记证书的登记车主之所以是被执行人,是因为购买该车辆时按揭付款,由于欠异议人借款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清,异议人当时要求以代为缴纳贷款的方式偿还借款,当时为了让偿还贷款车辆才登记在其名下。根据公安部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的(2000)98号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你办5月23日来函收悉,现复函如下: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中,异议人是案外人,被查封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异议人,贵院不能仅以车辆登记情况将该车辆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464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终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案外人:xxx,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省**县**镇**村**号,身份证号:*****。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2015)**执字第****号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2、立即解除对申请人工资账户的冻结等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案外人获知贵院正在办理李xx诉王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与执行程序,贵院作出(2015)**执字第****号裁定书,将案外人的工资账户查封,并准备对案外人的工资进行扣划。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严重的错误,特依法提出本异议。

一、李xx与王xx之间的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暂无法确定。据了解,贵院缺席审理了李xx与王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作出了(2015)**民初字第***号判决。目前,王xx已对本执行案件提出执行异议,如异议成立,本案将进入审判监督程序,那么,贵院查封案外人的财产就没有法律基础。

二、李xx与王xx之间的借贷纠纷即使存在,该份债务亦属于王xx的婚前个人债务。

该份借款的时间系2010年*月**日,而此时,案外人与王xx尚未认识。案外人与王xx认识并登记结婚时间为2013年*月*日,所以,该份借款即使属实,也是王xx的婚前个人债务,与案外人无关,债务的清偿应当由王xx本人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贵院的查封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贵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一次性作出对案外人工资数额50万元扣留,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查封,该查封扣留行为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综上所述,案外人认为,贵院对本人采取查封工资账户等执行措施的行为错误,并且违反法律规定。案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向贵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撤销裁定,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xx2016年*月*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林xx,男,汉族,19xx年1月1日出生,住莆田市路1号,身份证号码:xxx,电话:xxx。

请求事项:

2、请求贵院解除对莆田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莆田市村房地产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与莆田市有限公司于2月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2月10日起至1月10止,租期共计六年。申请人在与莆田市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时,莆田市有限公司负责人并未告知申请人租赁物存在抵押或者质押,申请人完全有理由相信租赁物的权属完整,并为装修租赁的店铺投入了数百万的装修费用。作为善意承租人,法律应当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若此时执行莆田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莆田市房地产必将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巨大影响。因申请人租赁店铺系用于经营活动,装修及产品投入的大部分资金系来源于民间借款,此时执行租赁房地产,等待申请人的唯有破产、“跑路”,届时涉及的债权人人数将是非常之多,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将会造成极大影响,恳求法院予以考虑。

2、申请人所租赁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申请人所租赁的店面据申请人承租之时向出租人了解,该八坎店面系独立产权,不存在任何抵押及质押,因此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查明。

基与以上理由,贵院作出的(20)莆执行字第号执行裁定及(20)莆执行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涉及的房地产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电话:

被告: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该公司董事长。

电话:

第三人:xxxx技术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电话:

诉讼请求:

1、确认xxx所有设备价值xxx万元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x日,原告(案外人)收到xx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xx)x执异字第00089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贵院驳回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被告所申请执行的财产xxx的所有设备为原告所有,而不属于第三人所有。

20xx年x月x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xx设备转让合同》,原告购买第三人xxx的所有设备,价格价款为人民币xxx万元,20xx年x月x日,第三人将该设备交付给原告,原告即投入调试和生产使用,并于20xx年x月x日前支付给第三人设备款xxx元。

原告投入生产后,就不断有原给第三人干活被拖欠巨额劳务费用的农民工到原告处闹事影响正常生产,第三人也多次索要剩余设备款,由于原告得知其欠巨额农民工工资,以及其欠他人设备款贵院正在执行中,故未敢向第三人支付剩余款项。

20xx年x月x日,第三人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支付剩余设备款,在法院的支持调解下,出于对xx县人民法院的信任,原告将剩余价款以现金的方式交给了xx县人民法院,法院向原告出具了收据,等候在法院的农民工当庭领到了工资。

原告的上述交易行为、支付行为并无不妥之处。原告是善意取得涉案设备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xx设备作为动产,在交付时产权便发生转移,也就是说20xx年x月x日,第三人将设备交付给原告后,该设备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原告。原告将剩余款项交付给靖边县人民法院并无不妥。

二、被告对属于原告的xx设备申请执行是完全错误的,其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原告与第三人的交易是真实的,原告支付了xxx万元的设备款后才取得了该设备的所有权,原告是善意取得,被告无权对原告的上述财产申请执行。20xx年x月x日,贵院执行人员在现场清点登记时,原告就向执行人员说明了原告支付该设备的部分款项以及该设备已经转移给原告的情况,原告将剩余设备款交给xx县人民法院也是客观的、真实的,贵院对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采纳是完全错误的。该行为损害了原告对xx设备的财产所有权。

综上所述,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原告作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原告依法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十五日内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公司。

x年x月x日。

案外人查封异议申请书范文

案外异议人一:甘某某,女,联系电话:13320366458(付律师)。

案外异议人二:h某,女,

法定代理人:甘某某(系h某之母,基本情况同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剑波,重庆力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请求事项:立即裁定中止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案外异议人一与被执行人j同居期间,于2004年6月14日生育一女,即案外异议人二h某。2010年3月10日,案外异议人一与被执行人j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共同购置房屋一套——即本案的执行标的。2012年9月6日,案外异议人一与被执行人j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经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案涉执行标的赠予案外异议人二所有;案外异议人二由被执行人j抚养。双方离婚后的2012年10月31日,在二案外异议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执行人j与本案申请执行人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将案涉执行标的作为j的向申请执行人的借款的抵押担保。后因j不履行借款的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ssx人民法院作出(2015)丰法民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j不履行该判决,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ssx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相继作出(2019)渝0230执恢34s号之二执行裁定及(2019)渝0230执恢34s号公告,强制执行该执行标的并责令二案外异议人从该执行标的物中迁出。

前述事实证明,二案外异议人享有对执行标的的物权期待权,享有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理由:

一、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标的设定的抵押系无效抵押。

虽然案涉执行标的的权利登记人只有被执行人j一人,没有甘某某,但该标的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共同共有性质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j与甘某某双方协议将该标的赠予女儿即案外异议人二h某,在该赠予未实施财产转移登记之前,虽然j可以撤销赠与,但其并未明示撤销。无论是已撤销还是未撤销,该标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能改变(顶多,离婚后,未转移房产前抑或设定抵押前,属于尚未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予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本案中,分明双方已协议约定将标的赠予女儿,被执行人j却在未经案外异议人同意、也未向二案外异议人明示撤销赠予的情况下,将标的设定抵押,故,该抵押系无效抵押。

据此,申请执行人不可能依无效抵押获得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权;反之,二案外异议人具有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具有排除执行的物权期待权。

二、本案执行标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四个构成要件,应当阻却本案执行。

《执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在金钱债权的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中,案外异议人甘某某与被执行人j就案涉房产签订的《离婚协议》已由婚姻登记机关ssx民政局合法备案,确认合法有效,其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即案涉标的的所有权的处分,也自然合法有效;甘某某与j签订《离婚协议》的时间和合法占有案涉不动产(二案外异议人从2011年至今,一直在该房产中居住,别无他居)的时间均早于申请人执行人抵押权设定时间,也早于法院查封案涉房产的时间。案涉房屋的赠予系单务行为,不存在支付对价问题。为房屋受赠者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主要在于j[因其是权利登记人,又是约定直接抚养人(尽管实际直接抚养人是甘某某)]。j应当办理过户手续,而事实上j在2013年10月31日就将案涉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案涉房产未办理产权过户的原因在于j擅自进行抵押,又因抵押未注销进而无法办理产权过户,而二案外异议人不存在怠于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过错行为。故二案外异议人对案涉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具有过错。

据此,案涉房产即执行标的符合《执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二案外异议人对案涉房产具有排除执行的物权期待权。

三、本案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标的依法不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

《执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执行规定》系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然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形,故该规定第二十八条属于第二十七条规定但书的规定。本案中,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2015)丰法民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系基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作出的判决,故本案的执行属于“金钱债权执行”,符合《执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适用前提。至于案涉房屋的转移,无论是赠予还是买卖,但都具备转移所有权这一根本属性,并不影响《执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适用。

四、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甘某某与j就案涉房产签订《离婚协议》处分案涉房屋的时间,案外异议人甘某某与h某对案涉房产的占有使用时间,均远早于申请执行人取得抵押权的时间。案涉房屋并非空置房屋,申请执行人作为专业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前对抵押物的现状(是否存在共有、何种共有,是否已经占有,是否转移或将要转移等)审查不严,审慎注意义务缺失,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

综上所述,二案外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都归于物权范畴,两者间的冲突亦属于物权冲突。两权相衡,由于二案外异议人的权益形成的时间早于案涉不动产办理抵押的时间;同时,申请执行人对案涉不动产未办理产权过户不存在过错,符合《执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四项构成要件。根据相关执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二案外异议人的物权期待权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抵押权并阻却执行,故应依法中止对案涉不动产的执行。

综上所述,贵院将二案外异议人享有物权期待权的财产予以执行,错误。二案外异议人现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申请,恳请贵院立即裁定中止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以切实维护二案外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重庆市ss人民法院。

查封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被申请人:身份证号:

住址:联系电话:请求事项:

请求解封民终字第号作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查封的被申请人所有的小汽车壹辆(车牌号:)。

事实与理由:

1该申请,请求贵院予以解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小汽车壹辆(车牌号:),望请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日。

超额查封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解除对xxxxxxx商品房的查封。

贵院因xxx与xx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xxxxx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xxx在合肥市开xxx中心签订了编号为xx《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xx合同约定,xx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xxx要求,申请人同意xx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xxx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xxx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xxx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xxxxxx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xxx与xxx借款纠纷一案中,xxx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xxx支付剩余价款;xxx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xxx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女,19**年11月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任济南市****。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撤销(20xx)历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房产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贵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纷执行一案中,依据(20xx)历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及(20xx)历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济南市****房产(房产证号为****号)进行查封。现申请人依法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1、xx。

2、xx。

基于上述事实理由,恳求贵院贵院撤销(20xx)历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房产的查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年x月x日。

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号判决书(裁决书、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附:证据份。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电话: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职务:经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西院电话:xxxx。

异议申请人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xx)三中执字第xxxx号执行公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故依法提出异议,请求裁定中止执行。

事实与理由:

一、异议申请人是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且已经支付了租赁费,转让费。且与被异议申请人、北京万博领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之间涉及108号底商房屋的租赁纠纷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之中,合同的效力最终只能由法院裁决。

20xx年4月18日,申请人与北京万博领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甲方)将座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路康惠园小区3号院1号楼3-1-108号底商出租给申请人(乙方),租期自20xx年4月18日至20xx年8月2日止,还约定了押金、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合同签订之后,申请人根据约定支付给北京万博领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押金31937.5元、半年租金191625元,支出门面转让费120000元,花费巨资对租赁物进行了装修,该公司也依约交付了房屋使用至今,上述合同的签订过程都是由被异议申请人公司的工作人员代理北京万博领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完成的,且其也一直在收取申请人的水电费,视为其同意把涉案的房屋租给异议申请人。异议人的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

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xx)三中执字第xxxx号执行公告,要求申请异议人15日之内腾退该房屋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xx〕10号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发公告的执行依据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xx)京仲裁字第0668号裁决。该裁决中并没有要求申请异议人把房屋交付给被异议人。异议申请人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还有待法院认定。

综上,三中院在(20xx)三中执字第00287号执行公告中涉及的房产强制执行中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xx年xx月xx日。

超额查封异议申请书

注册地:北京市。

住所: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一、裁定中止执行(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20xx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于二零零三年初搬迁至北京,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2,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号判决书(裁决书、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来源:黄山区法院。

责任编辑:黄山区法院。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请求事项:解冻申请人账号为___x的工资卡,并为申请人及其母、女每月留出生活必需费用每月1600元。

事实与理由:

因张_、陈_、吴_与_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_分社贷款纠纷一案,_x年12月贵院依据(_x)_执恢_号执行裁定书对张_在中国工商银行_支行账号为___x的账户进行了查封、冻结措施,并扣划了全部余款,并且将每月到账工资全额划拨,结合执行及本案实际情况,申请人现提出异议如下。

_x年10月,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取得一笔贷款,陈_向申请人表示她与被申请人当时的卢_负责人熟识,可以为其取得个人担保贷款。_x年10月27日,在陈_的介绍下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同日被申请人即向申请人提供了20万元贷款。然而,申请人实际上只拿到了5万元贷款,其余15万元被陈_拿走(发放贷款时一折一卡,申请人拿了一张卡,里边有5万元,陈_拿了折子,里边有15万元,折子一直在陈_手里)。陈_涉嫌诈骗一案申请人也已经报案。

申请人现年59岁,紧靠工资维持基本生活,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申请人之母程_出生于19_年x月x日,现年已经78岁高领,需要赡养,申请人之女张x,出生于19_年x月x日,尚未成年,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申请人抚养。从_x年至今,贵院将申请人的工资卡全额冻结,导致申请人及其母、女的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给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因此,请求贵院对张_在中国工商银行_路支行账号为____的账户予以解冻,同时每月为申请人及其母、女留出生活必需费用1600元。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原告:赖某。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

第三人:邹某。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广州市花都区商铺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20日,本案争议商铺经贵院一审判决归原告所有。20xx年3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贵院一审判决,确认本案争议商铺归原告所有。20xx年7月30日,该商铺承租人突然告知原告,本案争议商铺被贵院张贴公告,要求腾空商铺并拍卖。原告遂根据公告指示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贵院执行的本案争议商铺早在20xx年3月起就属于原告所有,并非被执行人邹某财产。贵院在未详细查明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情况下,于20xx年9月15日作出(20xx)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并于20xx年9月30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此裁定,认为该载定认定事实不清、理解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本案争议商铺系原告财产,并非案外人邹某财产,依法应当停止对该商铺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1994年2月1日原告与第三人邹某登记结婚,后邹某于12月9日从广州实业公司购得本案争议商铺,应属夫妻共同财产,20xx年3月16日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本案争议商铺经贵院一审判决作出(20xx)花法民一初字第6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商铺及商铺内物品,归原告赖某所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的(20xx)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一、维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xx)花法民一初字第6xx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因此,本案争议商铺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即由原告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原告自20xx年3月16日便享有本案争议商铺所有权。被告20xx年10月26日才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对本案争议商铺的抵押权。也即,在被告提起诉讼之前本案争议商铺已不属于第三人邹某财产,而是原告财产。被告与贵院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均未查明此事实,便错误地将原告财产当作是第三人邹某财产予以处分,严重损害原告财产权益。

本案争议商铺原属原告与第三人邹某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自该商铺购买之日起便享有对该商铺的共同所有权。后原告与第三人邹某离婚,该商铺判归原告所有,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独立享有对该商铺的所有权。因此,不论原被告是否已经离婚,被告在起诉时都应当将原告列为共同被告;贵院在审理此案时,也应当将原告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然而,贵院与被告均无视案件事实,严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而不予通知,侵犯原告诉讼权利,进而作出此严重损害原告民事权益的错误判决,企图以诉讼形式强行侵占原告财产。

三、(20xx)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应法律错误。

1.(20xx)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案认定事实不清,被告申请强制执行行为已过时效期间,且无申请强制执行原告财产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告申请执行所依据的(20xx)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案《民事判决书》系贵院于20xx年12月2日作出的,然而原告收到贵院执行公告的时间为20xx年7月30日,其间相差近三年时间,已远远超过申请执行期间两年的时效规定。原告在该执行异议的审理中向贵院提出此时效抗辩,请求贵院查明相关事实作出裁定,但贵院并未对被告是否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作任何说明。

贵院在该执行异议案审理查明时已确认本案争议商铺系原告所有,且被告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系贵院对第三人邹某财产进行处分的民事判决书,并不是对原告财产进行处分的民事判决书。然后,贵院在作出裁定时依旧枉顾上述事实,将本案争议商铺当作第三人邹某财产继续予以执行,并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贵院明知原告系本案争议商铺的所有人,仍依据对第三人邹某财产进行处分的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原告财产,枉顾事实和法律。被告请求强制处分原告财产的应以直接对原告财产作出处分的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而不能依据其他的法律文书类推式地执行原告财产。且贵院再审理此执行异议案时,忽略了不管原告是本案争议商铺的共同所有人之一还是独立所有人,都享有对被告请求权的抗辩权,不能通过将两份完全不同民事主体、规定不同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决书进行简单拼凑就强行处分原告财产,混淆视听,枉顾原告的诉讼权利和财产权益。

综上,本案争议商铺系原告财产,非第三人邹某财产;被告申请执行依据(20xx)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事实查明不清、审理程序违法等严重影响本案判决结果的情形,应当通知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通知其参加诉讼;(20xx)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应法律错误,被告明显已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却不予审查并通过简单拼凑两份判决书类推式地执行原告财产,剥夺原告抗辩权。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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