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社用车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4篇)

时间:2023-12-11 13:33:46 作者:书香墨

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规章制度。

旅行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首先成立安全事故处理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任副组长,各部门经理成员任组员。在出现紧急突发伤亡事故时成立紧急事故处理小组,全面负责处理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

(一)安全事故处理小组主要职责

2、组织本旅行社应急救援及处理工作;

3、做好事故后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总结经验教训,并执行责任追究制。

(二)紧急事故处置原则和操作程序

1、原则:

(3)超出公司能力范围以外的、遇有把握不准的或情况特别紧急严重的问题应立即上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2、操作程序:

(1)对轻微事故,责任人要做好记录并由副组长组织有关人员尽快处理。待恢复正常后,一天之内,由副组长负责上报材料,分析、研究事故产生的原因和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2)对一般、重大、特大突发伤亡事故,一线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并会同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及时严格地保护现场,在第一时间进行组织抢救并上报公司。

(3)在发生紧急事故时,公司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处理事故,并将事故情况迅速报知总经理,必要时通知市旅游局相关职能部门。

(4)公司紧急事故处理小组成员在现场应进行调查、取证、分析、核实情况、制定处理方案,将损失降到最低点。

(5)对特别重大事故,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呼和浩特市旅游局关于呼和浩特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呼和浩特市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处理。

(6)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事故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b)事故发生的主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d)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7)造成事故的直接和间接责任人,按公司规定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突发事件的应变措施

1、发生一般、重大、特大突发旅游紧急事故和恶劣的旅游意外伤亡及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警:

发生治安事故:应及时拨打110报警

发生消防事故:应及时拨打119报警

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拨打122报警

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拨打120报警

同时,拨打公司电话、总经理值班电话和总经理助理值班电话,并立即执行《紧急事故、伤亡的应急处理预案》,由公司紧急事故处理小组决定,出现重特大事故时通知呼和浩特市旅游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保险公司。

2、现场指挥

(2)事故责任人和一线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不得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畏罪逃匿。

(一)大型旅游活动(超出100人)、特殊惊险旅游项目和特殊群体旅游活动管理。把旅游安全始终放在首位,周密安排旅游团队的行程计划,认真考虑可能影响旅游安全的诸多安全因素,及时做好安全提示工作;在组织大型旅游活动、特殊惊险旅游项目(登山、探险、等)及组织学生、老年旅游时,应急处理小组组长或相关组员,必须亲自审核活动的安全准备情况和安全防范工作;必须充分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完善各种安全应急预案。对于导游带团过程中,部分游客极力要参加一些危险项目旅游的,导游要求游客、全陪、领队签订导游随身携带的我社危险项目旅游协议书,强调参加危险旅游项目纯属自愿,若由此而引发的其他纠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旅游者个人承担,不涉及他人责任。

(二)加强旅游业务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选择具备经营资格且信誉好的汽车公司(车队),技术性能合格,证照齐全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责任心强和技术过硬并且有旅游车辆驾驶员上岗证的司机运营旅游团队,做到不超载、不违章、不疲劳驾驶、不开故障车等切实保证游客的安全。

(三)必须按时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切实保障旅行社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小组成员负责加强对所属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导游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旅游安全常识,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拨打紧急救援电话。

(五)及时做好总结分析。公司处理应急事故小组成员应依据有关案件的性质及原因,组织员工认真分析,总结与教育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防患于未然。

行社用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旅行社旅游用车制度,杜绝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选择合法、手续齐全正规的旅游客运公司。

二、旅游用车必须有相关部门要求的'“三证一单一牌”,即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安全例检合格单和旅游包车线路牌,必须有完备的有效的乘客座位险。

按照《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提供安全优质服务,车况良好,无重大投诉。

三、旅游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并按期参加培训和通过年审。

四、旅行社租用旅游客运车辆必须与营运公司签订租车合同。

约定车辆牌号、驾驶员、旅游始发地和目的地、行车路线、安全责任等安全条款,明确费用“公对公”结算方式。

五、行车中,驾驶员要精力集中、谨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超速行驶,不与乘员闲谈,不帮乘员捡拾物品,确保行车安全。

旅行社要按行程所需落实双班驾驶员并安排路途食宿。

六、随同导游兼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

行车前,导游员要提醒旅游者摆放好物品,防止行李砸伤碰伤乘员或损坏物品;

行车中,提醒旅游者照看好自己的小孩,不准在客车通道上行走或奔跑,防止摔伤;

遇到颠簸路段,提醒旅游者拉好扶手,防止碰伤。

对不服从劝告、继续违规驾驶的驾驶员,要令其停车,对其进行教育;

经教育拒不改正的,要与旅行社联系,请求撤换驾驶员,确保安全。

安全用车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本公司的车辆管理和保养,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公司用于送货之货车。

3、职责:

3.1司机负责车辆的定期检查和保养,并凭《用车申请书》出车。

3.2用车部门负责填写《用车申请书》并经部门部长签名后交总经理或行政部部长审批。

4.1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司机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4.2车辆出车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车辆行车途中应安全行驶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4.3用车部门在用车前须填写《用车申请书》,经部门部长签字后交行政部部长审批后交司机。

4.4用车应设《用车记录狈记录出差地点、时间、用车人等,并应要求用车人在记录薄上签名,每月30日前上交财会统计结算。

4.5公司用车送货物原则(以本公司铝壳箱为标准)低于2件的不出车。

4.6如节假日或业余时间用车的应提前一天向总经理或行政部提出申请并填写《用车申请书》,经审批后方可使用。该用车时间内所有责任由用车人负责(包括事后得知该时段发生的电子违章记录罚款。

4.7车辆出车任务结束后和节假日应停放在公司专用车位内,不得擅自将公车私用,否则追究司机责任。

4.8车辆的各类证件要保管完好,行驶证、车匙不得放在车内,以防发生盗窃。

4.9营销人员用车各项费用自理,包括油费、路费、违章罚款,司机出差补贴等。

4、司机管理:

5.1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它相关的规章制度。

5.2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发现有故障的应及时报告行政部,经批准后送汽修厂维修。

5.3司机应清楚了解车辆的保养时间和各季度的审核工作,如因证件不齐全或过期失效的,后果由司机负责。

5.4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紧跟、争道、赛车等),不准疲劳驾车、不准酒后驾车。如因故意违章或以上原因被罚款的,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5.5上班时间未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公司等候出车,在办公室内应协助做好各方面工作(包括接收、派送传真文件、复印等)必要时协助其它部门工作。

5.6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随意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用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校内车辆安全管理,规范校内车辆的行驶与停放,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禁非本校教职工的一切车辆驶入校园,更不准将车辆停放在校园车棚里。

二、进入校内的一切车辆车速不得超过20码,发现违规者门卫和保卫人员必须进行劝阻,可以要求离开校园,可以取消其车辆驶入及在校内车棚停车的'权利。对劝阻无效的,门卫、保安及其他教师都有权扣车,再作处理。门卫、保卫发现情况不作为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在课间,严禁一切机动车辆在校园内穿梭进出,以防止与奔跑追逐的学生相撞造成责任事故。

四、上学、放学学生进出校门口高峰时间段,要主动避让学生,延时开车离校。严禁一切车辆与学生抢道。

五、小车驾驶合格证获得未超过半年以上驾龄的,不得开车进入校园。

六、严禁进入校内的所有车辆,包括电瓶车和自行车都不得从教学楼底层的中间通过。

七、准许进入校内的一切车辆应无条件接受门卫、保安、学校保卫科人员管理,按规定路线开车,按指定地点和要求停车。

八、本制度对本校教职工、食堂人员、小店人员、校外蔬菜食品商品运送人员、垃圾处理车等一切进入校内的车辆适用。

学校用车安全的管理制度

为规范校园车辆行驶秩序,强化治安管理,维护校区教学工作及生活等各项秩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所有车辆(包括校车、工作用车、施工用车及经批准进入校区的其他车辆),在校园内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学校工作人员指挥。

2、校外单位车辆进入校园,必须主动接受门卫查询方可入校。

3、车辆进入校区后须注意行车安全,减速慢行,不得鸣号;禁止在校园内练习驾驶或试车、验车。

4、校内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地点。

5、施工用车、垃圾清运车应注意清洁卫生,防止抛、洒、滴、漏。

6、禁止学生在校园内骑自行车,教职工和学生使用的自行车必须停放在自行车棚内。

7、家长会等大型活动车辆管理按学校制定的临时方案实施。

8、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学校职能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处理。

9、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旅行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使旅行社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旅行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旅行社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组(接)团、谁负责”的原则,旅行社安全工作实行分层管理、逐级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为旅行社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安全管理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旅游-行业规定的安全管理规章和奖惩制度;

(三)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和制度;

(四)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

(五)采取积极措施,不断提高员工安全事故的防范技能;

(六)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妥善处置;

(七)履行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的职责;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晰岗位安全职责,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员工。

第五条建立每月安全例会制度,研究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督促措施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旅行社安全管理的主要工作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接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安全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义务;

(六)按照规定程序妥善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七)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安全职责。

第七条在黄金周、寒(暑)假及重大政治节庆活动期间,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建立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损失:

(三)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救援预案的演练,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本单位员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其安全责任意识:

(一)每年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操作演练;

(二)新聘员工必须接受本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对员工安全培训情况进行记载,并归入相关档案材料。

第十条  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和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可能影响旅游者安全的各种风险,防止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各种侵害。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参团人数比例配备导游人员。

第十二条  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旅游活动,行前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订立含有安全条款的旅游合同。

第十三条  组织老年人参加旅游活动,应当为老年旅游者配备具有个人基本信息的胸卡;提倡老年旅游团全程配备专门的陪护人员和熟知心血管等常见老年性疾病急救技能的医务人员,配备常见急救药品,预约行程中的救护医院;所订立的旅游合同中含有安全条款。

第十四条  组织旅游者参加登山、驾车、潜水、滑雪、游船、探险、狩猎、漂流、蹦极、骑马等特种旅游项目,事先应当制定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向旅游者明示;重要团队按照规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订立的旅游合同中含有安全条款。

第十五条  为旅游者提供的旅游交通工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具备客运资质和完备的保险手续;与交通工具所属单位订立的租赁合同含有安全责任条款;防止驾驶人疲劳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职责明确、完备的行李交接制度,旅游-行程中行李丢失、损坏的,随团服务人员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第十七条  组织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应当将安全保障工作贯穿始终:

(一)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应当包含具体的安全提示与安全责任条款;

(二)向旅游者推荐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五)旅游结束后,应当对旅游团队活动做出安全风险评估,并登记归档。

第十八条建立安全报送渠道,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一、紧急突发事件、伤亡事故预案

首先成立安全事故处理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任副组长,各部门经理成员任组员。在出现紧急突发伤亡事故时成立紧急事故处理小组,全面负责处理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

(一)安全事故处理小组主要职责

2、组织本旅行社应急救援及处理工作;

3、做好事故后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总结经验教训,并执行责任追究制。

(二)紧急事故处置原则和操作程序

1、原则:

(3)超出公司能力范围以外的、遇有把握不准的或情况特别紧急严重的问题应立即上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2、操作程序:

(1)对轻微事故,责任人要做好记录并由副组长组织有关人员尽快处理。待恢复正常后,一天之内,由副组长负责上报材料,分析、研究事故产生的原因和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2)对一般、重大、特大突发伤亡事故,一线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并会同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及时严格地保护现场,在第一时间进行组织抢救并上报公司。

(3)在发生紧急事故时,公司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处理事故,并将事故情况迅速报知总经理,必要时通知市旅游局相关职能部门。

(4)公司紧急事故处理小组成员在现场应进行调查、取证、分析、核实情况、制定处理方案,将损失降到最低点。

(5)对特别重大事故,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呼和浩特市旅游局关于呼和浩特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呼和浩特市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处理。

(6)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事故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b)事故发生的主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d)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7)造成事故的直接和间接责任人,按公司规定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突发事件的应变措施

1、发生一般、重大、特大突发旅游紧急事故和恶劣的旅游意外伤亡及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警:

发生治安事故:应及时拨打110报警

发生消防事故:应及时拨打119报警

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拨打122报警

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拨打120报警

同时,拨打公司电话、总经理值班电话和总经理助理值班电话,并立即执行《紧急事故、伤亡的应急处理预案》,由公司紧急事故处理小组决定,出现重特大事故时通知呼和浩特市旅游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保险公司。

2、 现场指挥

(2)事故责任人和一线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不得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畏罪逃匿。

二、其它预案和制度

(一)大型旅游活动(超出100人)、特殊惊险旅游项目和特殊群体旅游活动管理。把旅游安全始终放在首位,周密安排旅游团队的行程计划,认真考虑可能影响旅游安全的诸多安全因素,及时做好安全提示工作;在组织大型旅游活动、特殊惊险旅游项目(登山、探险、等)及组织学生、老年旅游时,应急处理小组组长或相关组员,必须亲自审核活动的安全准备情况和安全防范工作;必须充分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完善各种安全应急预案。对于导游带团过程中,部分游客极力要参加一些危险项目旅游的,导游要求游客、全陪、领队签订导游随身携带的我社危险项目旅游协议书,强调参加危险旅游项目纯属自愿,若由此而引发的其他纠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旅游者个人承担,不涉及他人责任。

(二)加强旅游业务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选择具备经营资格且信誉好的汽车公司(车队),技术性能合格,证照齐全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责任心强和技术过硬并且有旅游车辆驾驶员上岗证的司机运营旅游团队,做到不超载、不违章、不疲劳驾驶、不开故障车等切实保证游客的安全。

(三)必须按时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切实保障旅行社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小组成员负责加强对所属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导游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旅游安全常识,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拨打紧急救援电话。

(五)及时做好总结分析。公司处理应急事故小组成员应依据有关案件的性质及原因,组织员工认真分析,总结与教育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防患于未然。

旅行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使旅行社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旅行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旅行社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组(接)团、谁负责”的原则,旅行社安全工作实行分层管理、逐级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为旅行社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安全管理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旅游-行业规定的安全管理规章和奖惩制度;

(三)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和制度;

(四)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

(五)采取积极措施,不断提高员工安全事故的防范技能;

(六)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妥善处置;

(七)履行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的职责;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晰岗位安全职责,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员工。

第五条建立每月安全例会制度,研究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督促措施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旅行社安全管理的主要工作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接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安全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义务;

(六)按照规定程序妥善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七)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安全职责。

第七条在黄金周、寒(暑)假及重大政治节庆活动期间,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建立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损失:

(三)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救援预案的演练,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本单位员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其安全责任意识:

(一)每年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操作演练;

(二)新聘员工必须接受本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对员工安全培训情况进行记载,并归入相关档案材料。

第十条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和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可能影响旅游者安全的各种风险,防止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各种侵害。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参团人数比例配备导游人员。

第十二条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旅游活动,行前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订立含有安全条款的旅游合同。

第十三条组织老年人参加旅游活动,应当为老年旅游者配备具有个人基本信息的胸卡;提倡老年旅游团全程配备专门的陪护人员和熟知心血管等常见老年性疾病急救技能的医务人员,配备常见急救药品,预约行程中的救护医院;所订立的旅游合同中含有安全条款。

第十四条组织旅游者参加登山、驾车、潜水、滑雪、游船、探险、狩猎、漂流、蹦极、骑马等特种旅游项目,事先应当制定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向旅游者明示;重要团队按照规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订立的旅游合同中含有安全条款。

第十五条为旅游者提供的旅游交通工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具备客运资质和完备的保险手续;与交通工具所属单位订立的租赁合同含有安全责任条款;防止驾驶人疲劳工作。

第十六条建立职责明确、完备的行李交接制度,旅游-行程中行李丢失、损坏的,随团服务人员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第十七条组织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应当将安全保障工作贯穿始终:

(一)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应当包含具体的安全提示与安全责任条款;

(二)向旅游者推荐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五)旅游结束后,应当对旅游团队活动做出安全风险评估,并登记归档。

第十八条建立安全报送渠道,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学校用车安全管理制度

1.校车司机与随车教师必须遵守幼儿园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自身与幼儿的人身安全。

2.第一批校车宝宝由班级教师接进班级,第二批校车宝宝由随车教师送进班级,不得让宝宝私自进教室。

3.随车教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家长提前通知幼儿园并得到许可的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随车教师与班级教师必须做好交接,随车教师要做好记录以免遗漏。

4.随车组长要落实随车教师的责任,在跟车过程中要时刻关注幼儿在车内的状况,发现幼儿有异常举动要立即制止并排除安全隐患。

5.随车教师在宝宝入园上车时要对宝宝进行晨检,发现状况时要及时与家长沟通,不宜上车的宝宝应要求家长带回。在跟车结束时,随车教师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幼儿或物品被遗留在车上。

6.司机与随车教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同时要及时并准确的做好工作记录,以便随时接受主管领导和上级部门的检查。

7.随车教师有责任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有责任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落。

8.校车司机必须在随车教师检查幼儿上车坐稳后,由随车教师示意开车,方可启动车辆前行,在行驶过车中要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9.校车司机有责任督促随车教师时刻关注车内的状况,必要时要停止行驶,排除安全隐患后再开车。

10.校车司机在出车前必须试车,保证车辆一切正常方可出车,如发现问题时要及时向幼儿园领导汇报并进行抢修。

11.校车司机要定期对车辆进行消毒和清洗,保持车辆的整洁卫生。

12.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幼儿园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解聘并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公务用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车辆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业务工作正常运转,节省车辆使用开支,结合我办(公司)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车辆调派使用、用油管理、维修管理、车辆管护,统一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具体负责实施。

二、调派车辆的原则是先急后缓,先重要后一般,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行车安全。

三、关于车辆使用管理

(一)每天上班时间,本办(公司)的车辆统一集中在单位门前停车场,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根据用车计划进行调派并做好用车登记工作。

(二)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做好用车登记手续,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调派车辆;离开市辖区用车的由单位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调派的车辆不得擅自出车。

(三)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外借期间,车辆的用油和司机的补助,由借车方承担。

(四)车辆调派使用时,原则上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不够安排时,可安排具有合法驾照的人员驾驶,其他人擅自驾车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承担。专职司机和有合法驾照人员因违反交通规则由其承担责任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五)司机行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如发生意外事故,司机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报告。

四、关于车辆用油管理

(一)市内行车加油,原则上持卡到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同意才可现金加油。市外行车需加油时,须凭盖有税务、加油站单位印章的正式发票报销。

(二)润滑油更换按规定里程报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核准后进行更换,登记工作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负责。

五、关于车辆维修管理

(一)车辆需维修、更换零配件的`,先由司机提出申请,小故障由司机检查确诊,大的故障由二名以上司机会诊,能自己处理的故障尽量自己处理,不能处理的,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经领导审批后,到定点的维修站(厂)进行处理维修。

(二)在市辖区外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要及时向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就地维修,但事后必须补填《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呈报审批。

六、关于车辆管护工作

(一)车辆与司机相对固定,因工作需要调整时,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安排;办(公司)领导用车相对固定,办(公司)领导离开贵港不用车时,其使用的车辆和司机要照常到办(公司)报到,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统一安排使用。

(二)没有安排使用的车辆,上班时间必须停放在办(公司)门前停车场;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由司机或相对明确保管该车的同志保管,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能出车使用。

(三)司机要经常检查车辆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要保持车况良好,长途用车前要做细致检查;车辆要保持清洁卫生,统一持卡到定点地方洗车。

(四)车辆年审、养路费购置、车辆保险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安排人员具体办理,并做好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司机或相关人员要认真保管好车辆,防止丢失和人为损坏。如因保管人责任心不强,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要追究其责任,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七、每个月初,由单位投资财务管理科(部)统计好每辆车上个月外出公差、维修、用油等情况并统一公布,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要将每星期的用车登记情况报单位领导。

第一条 为规范监管企业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坚决纠正公务用车配备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益,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分配〔2011 〕209 号)、《关于转发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冀国资办〔2012 〕28 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冀国资字〔2011 〕202 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管理是指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配备、购置标准、运行管理和处置。

第五条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应当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不得互相攀比,杜绝奢侈浪费。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不超过一人一辆公务用车的编制,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企业主要负责人配备排气量2.5 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38 万元以内的轿车;企业其他负责人配备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8 万元以内的轿车。企业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的,视同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企业不得超编制、超标准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企业下属公司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标准不得超过本标准。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因工作需要调离本企业的,所配车辆留在原企业,由原企业调配使用。

第八条 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或到报废公里数的,可以更新,该车经相关车辆检验部门确定仍能正常使用的,交由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调配使用。本规定出台前超标准购置的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在未达到更新年限或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条 新任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现任企业负责人更新公务用车,应从企业现有公务用车中调配。确无适合车辆的,可以为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购置。

第十一条 企业对公务用车要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以降低保养和维修费用。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放给企业负责人。对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采取年度限额管理的,运行费用超出年度限额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节余部分不允许发给企业负责人。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燃料费、停车和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由企业按照本企业制定的《职务消费管理制度》中车辆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企业应当严格审核车辆运行费用,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要严格控制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本人提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企业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订企业负责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管理,不得为企业负责人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补贴。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应当参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后,不得再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

企业已采取发放交通补贴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交通需要的,企业不再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扩大发放交通补贴范围。

第十七条 企业不得采取向所出资企业调换、借用等任何方式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等。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制订(修订)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预算管理、企业内部审核和监督等制度。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订(参与制订)下属子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指导监督下属子公司建立和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省国资委纪委、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切实加强集团管控能力,全面规范公务用车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制订的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制度,应当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省国资委纪委、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预算管理,每年编制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报省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省国资委纪委、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制度,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明确公开期限、方式和内容等,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超编制、超标准为企业负责人配备、购置公务用车的,扣减用车企业负责人和主管公务用车管理工作企业负责人当年20 %的绩效薪金。企业违反本规定,为企业负责人发放各种补贴的,一经核查,全部清退,并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在省国资委系统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违规为企业负责人配备的公务用车,企业应当参照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情况、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纳入省国资委考核分配处、纪委、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旅行社门市安全管理制度

首先成立安全事故处理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任副组长,各部门经理成员任组员。在出现紧急突发伤亡事故时成立紧急事故处理小组,全面负责处理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

(一)安全事故处理小组主要职责

2 、组织本旅行社应急救援及处理工作;

3 、做好事故后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 、总结经验教训,并执行责任追究制。

(二)紧急事故处置原则和操作程序

1 、原则:

(3 )超出公司能力范围以外的、遇有把握不准的或情况特别紧急严重的问题应立即上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2 、操作程序:

(1 )对轻微事故,责任人要做好记录并由副组长组织有关人员尽快处理。待恢复正常后,一天之内,由副组长负责上报材料,分析、研究事故产生的原因和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2 )对一般、重大、特大突发伤亡事故,一线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并会同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及时严格地保护现场,在第一时间进行组织抢救并上报公司。

(3 )在发生紧急事故时,公司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处理事故,并将事故情况迅速报知总经理,必要时通知市旅游局相关职能部门。

(4 )公司紧急事故处理小组成员在现场应进行调查、取证、分析、核实情况、制定处理方案,将损失降到最低点。

(5 )对特别重大事故,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呼和浩特市旅游局关于呼和浩特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呼和浩特市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处理。

(6 )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应在24 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事故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a)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b) 事故发生的主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c)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d)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7 )造成事故的直接和间接责任人,按公司规定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突发事件的应变措施

1 、发生一般、重大、特大突发旅游紧急事故和恶劣的旅游意外伤亡及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警:

发生治安事故:应及时拨打110 报警

发生消防事故:应及时拨打119 报警

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拨打122 报警

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拨打120 报警

同时,拨打公司电话、总经理值班电话和总经理助理值班电话,并立即执行《紧急事故、伤亡的应急处理预案》,由公司紧急事故处理小组决定,出现重特大事故时通知呼和浩特市旅游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保险公司。

2 、 现场指挥

(2 )事故责任人和一线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不得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畏罪逃匿。

二、其它预案和制度

(一)大型旅游活动(超出100 人)、特殊惊险旅游项目和特殊群体旅游活动管理。把旅游安全始终放在首位,周密安排旅游团队的行程计划,认真考虑可能影响旅游安全的诸多安全因素,及时做好安全提示工作;在组织大型旅游活动、特殊惊险旅游项目(登山、探险、等)及组织学生、老年旅游时,应急处理小组组长或相关组员,必须亲自审核活动的安全准备情况和安全防范工作;必须充分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完善各种安全应急预案。对于导游带团过程中,部分游客极力要参加一些危险项目旅游的,导游要求游客、全陪、领队签订导游随身携带的我社危险项目旅游协议书,强调参加危险旅游项目纯属自愿,若由此而引发的其他纠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旅游者个人承担,不涉及他人责任。

(二)加强旅游业务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选择具备经营资格且信誉好的汽车公司(车队),技术性能合格,证照齐全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责任心强和技术过硬并且有旅游车辆驾驶员上岗证的司机运营旅游团队,做到不超载、不违章、不疲劳驾驶、不开故障车等切实保证游客的安全。

(三)必须按时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切实保障旅行社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小组成员负责加强对所属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导游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旅游安全常识,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拨打紧急救援电话。

(五)及时做好总结分析。公司处理应急事故小组成员应依据有关案件的性质及原因,组织员工认真分析,总结与教育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 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经国家旅游局或省旅游局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江西省内旅行社; ?

( 二 ) 申请设立门市部的旅行社必须开业满一年; ?

( 三 ) 一年内无重大旅游安全和质量事故及重大旅游投诉; ?

( 四 )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

第四条 旅行社申请设立门市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 ) 设立申请书; ?

( 三 ) 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 四 ) 门市部负责人履历表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

( 五 ) 经营场所证明和经营设施情况证明。 ?

第五条 旅行社门市部的名称统一格式为:旅行社名称 + 地名 + 门市部。 ?

第六条 旅行社申请设立门市部,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

( 四 ) 旅行社的门市部应当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

第七条 省旅游局负责印制《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和制作《江西省旅行社门市部标志牌》,由审批旅行社门市部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颁发。

第八条 旅行社门市部必须制定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使门市部依法经营。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 年 8 月 31 日 省旅游局印发的《江西省旅行社门市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学校用车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3、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4、遵守交通规则,不疲劳驾车,不违章驾车。

5、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8、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9、接送学生前20分钟,司机应提前做好准备,随时等候出车。

10、司机要服从园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1、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学校。

12、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再向管理部门报告。

学校用车安全的管理制度

为了创建“安全文明校园”,营造安全、和谐的环境,减少校园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校园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工车辆凭门证卡出入。(门证卡只限教师本人使用,不得外借,门证卡遗失要及时报告保卫科并按保卫科相关规定进行补办)

(二)在校园内驾驶汽车或摩托车时行驶速度控制在5km/h以内,有学生经过时要缓速或停止通行。

(三)校内禁鸣喇叭,机动车一律不得进入学校田径场、校园小路、草地,防止损坏环境、绿化。

(四)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停放。

摩托车停放在划定的教师车棚。汽车停放时请按所划车位停放,停放整齐,不要横置,不要停放在车位中间,以免妨碍他人停放。

(五)驾驶员应锁好机动车的车门,钱包、贵重物品不要放在车内。

(六)机动车辆损坏公、私财物,违反交通规定,轧坏人行路面、草坪,发生交通事故等,必须照章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社会车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进入校园。不得停放在校门口。

(二)需要进入校园的社会机动车辆,须经学校批准,在门卫室登记备案,并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慢速行驶,停放在指定的'地点。进入校园内的所有人员、车辆均须遵守交通法规和本规定。

经允许进入校园送货、送菜的车辆时间限定每天:

上午9:00-上午10:20

(三)各种车辆进出校门均须服从值班、执勤人员指挥,自觉接受询问、检查;骑自行车进出校门时,应下车推行。

(四)各种车辆进入校园后,不准鸣笛,不准在非停车区(校园大道,教学楼、学生宿舍楼、餐饮楼门口)随意停放。

(五)社会车辆在学生活动期间禁止入校。

学校用车安全管理制度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可打电话通知家长,无人接幼儿必须送回园里,绝不可以让幼儿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在不违反交规情况下经园方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接送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幼儿,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4、接送幼儿一律实行接送卡接送幼儿,无卡代接司机在接到家长委托电话后方可将幼儿交予代接人。

1、跟车教师必须提前10分钟上车,负责安排幼儿入座上车维持秩序,作好安全乘车的准备工作。上车时,跟车教师清点幼儿人数,让幼儿站队上车,没有教师带领的幼儿不能上车。接幼儿来园时跟车教师要下车接幼儿上车,安排好幼儿的座位。车到园后,幼儿下车,跟车教师与本班教师交接,清点本趟车上各班幼儿人数。

2、跟车教师要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始终和司机保持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对家长、幼儿态度和蔼、细心周到,服务热情。

3、跟车教师在开车前后及时开关车窗,以保障车内空气流通,并根据气候变化为幼儿上下车做到及时增减衣服。押车教师要时刻提醒幼儿,幼儿不要将头手等身体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户不要打开的过大。

4、跟车教师保证各班联系单及幼儿园通知单,准时发给家长;并将幼儿服药准确地带回交到各班教师手中,保障幼儿及时服药。

5、跟车教师要掌握幼儿尤其新入园幼儿的乘车起始、终点,对家长提出的线路更换和正确建议高度重视并及时反映,以便更好地解决而服务于家长。

6、老师根据各车接送名单,接送幼儿的往返乘车并不准有幼儿漏上或错上车的事故出现。

7、送幼儿时车要靠边停,跟车教师要先看一下前后是否有车辆,确认无车辆时,教师要先下车后再让幼儿下车,同时教育幼儿下车后不要奔跑,等车走后再走。确保每个幼儿安全到家。

学校用车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司机必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单据先由队长签名,然后由后勤处签名,方有效。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队长,队长报后勤处,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点前必须睡觉(特殊情况例外),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13)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14)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随时等候出车。

(15)司机要服从队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6)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负责人,并说明原因。

(17)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8)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9)司机未经领导批准,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学校任何车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1)后勤处每学期负责对司机期考核、评级奖励。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