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借款合同判决书(模板20篇)

时间:2023-11-23 22:41:10 作者:碧墨

借款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记录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借款协议。接下来是借款合同的示例文本,希望对大家起到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信用社借款合同

债权人(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债权人(抵押权人)、抵押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人自愿以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见附件1《抵押物清单》)作为抵押物,为债权人向债务人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年__月___日至__________年__月___日融资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融资方式包括贷款、票据贴现、承兑、担保、贷款承诺、信用证和保函等。

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融资过程中发生的垫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付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如债权人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物保险,则抵押人须为抵押物办理足额的保险。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抵押人应将抵押物权利凭证及保险单等交由债权人保存。抵押人授权债权人代为抵押人办理全部保险理赔手续,并确认如债权人出示本合同条款于保险公司或第三人即足见债权人有特别代理权。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时,抵押人应将所得保险理赔款提前偿还相应债权或支付费用,或交由债权人进行提存。若抵押物发生毁损,抵押效力仍及于抵押物残值或修复后之抵押物全部价值。抵押物价值减少时,债务人应在三十日内向债权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抵押物或其他有效担保。

第五条债务人违约或抵押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1、未按期向债权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2、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3、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4、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5、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6、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7、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8、未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9、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未在变更一个月前书面告知债权人的;10、发生偷(逃)税、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的;11、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贷款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第六条债权人依法转让债权,抵押人仍应以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七条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本合同仍有效且抵押人同意对债权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有关抵押条款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债权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则抵押人仍然以全部抵押物价值作为贷款人责任的担保。

第九条如抵押物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抵押人必须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如抵押人不及时告知而使抵押权人遭受损失的,抵押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条抵押人同意债权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抵押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本合同第一条中最高融资限额指最高融资余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但如因本金计息、费用承担等原因而使债权超过最高融资限额的部分仍在抵押担保的范围。

2、本合同所发生的抵押登记费、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和公证费等,均由债务人或抵押人承担。

3、债权人已提请抵押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将本合同字体加粗部分向债务人、抵押人作了特别提示和充分的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充分磋商。

4、本合同一式____份,债权人持二份,抵押人和债务人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债权人(抵押权人)。

债权人(抵押权人):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或代理人)。

抵押人。

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代理人)。

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信用社借款合同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人同意为债权人向债务人_____________在_______年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月___日融资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融资方式包括贷款、票据贴现、承兑、担保、贷款承诺、信用证和保函等。

第二条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各保证人无论是同时或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

第三条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四条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融资过程中发生的垫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付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五条债务人违约或任一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有权从所有保证人在本行(社)的账户中扣划与债权相应的款项提前清偿债务人的债务或进行提存:

2、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3、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

4、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

5、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6、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

7、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

10、发生偷(逃)税、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的;

11、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贷款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第六条债权人依法转让债权,保证人仍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本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且保证人对债权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八条若主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债权另设有物的担保,则保证人仍同意按照本合同对债权人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时不分先后顺序。

第九条若债务人不能依约向债权人归还资金或支付利息、费用时,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本行(社)的账户内直接扣划相应的款项以清偿债务人的债务。

第十条保证人承诺密切关注债务人的经营等状况。若债务人进行清算,则应推定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保证人应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十一条债权人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视同向其他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保证人同意债权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保证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附别。

1、本合同第一条中最高融资限额是指最高融资的余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但如因本金计息、费用承担等原因而使债权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仍在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

2、本合同若发生公证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

3、债权人已提请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特别是对本合同中字体加粗部分向借款人和保证人作了特别提示和充分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在订立前进行了充分磋商。

4、本合同一式_____份,债权人执二份,保证人和债务人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债权人。

债权人:

责任人:(签字或盖章)。

(或代理人)。

保证人。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代理人)。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信用社借款合同

合同号:____最个借字第_____号。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贷款人、借款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贷款人同意在_____年__月___日至_____年__月__日期间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种类与用途以借款借据为准。在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应在最高贷款限额内逐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贷款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人实际情况对各笔贷款进行逐笔审批并决定是否发放。

本合同项下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约定为准。

本合同借款利率由贷款人、借款人根据当笔贷款时国家利率政策商定,具体以当笔借款借据为准。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所约定利率不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且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本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按____(月、季或年)付息,每_____(月、季末或年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到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但如借款借据特别约定了当笔贷款还款方式的,则当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依此约定。

借款人若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担保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另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贷款展期后,其利率按累计期限的现行利率档次确定。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1、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借据所约定的利率另加收___%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2、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3、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在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___%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4、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须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对提前归还的借款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但如征得贷款人同意,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5、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1)不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不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2)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3)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4)未按期向贷款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5)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6)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贷款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6、借款人所提供的担保应在本合同贷款人权利消灭前保持应有的担保信用能力。如物的担保失去担保作用或保证人发生本合同第六条(一)之5中相同或类同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的贷款。

(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应向借款人承担下列责任:1、按逾期罚息利率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2,向借款人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不在赔偿范围)。

1、借款人应在本行(社)开设账户,贷款人将借款划入该账户时即视为贷款人履行了发放贷款之义务。

2、贷款人收回到期贷款本息或依约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划。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

2、借款人应为贷款人债权提供适格的担保,且本合同自担保合同成立并生效之日起生效。

3、若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借款人未为贷款人债权提供适格的抵押担保,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借款人有关信息。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本合同第一条中的最高贷款限额指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

2,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若发生公证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4、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将本合同字体加粗部分向借款人作了特别提示和充分的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均在订立前进行了充分磋商。

5、本合同一式_____份,贷款人持二份,借款人特一份,效力同等。

借款人。

借款人:(签字)。

贷款人。

贷款人: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或代理人)。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信用社借款合同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贷款人、借款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

贷款人同意在_____年__月___日至_____年__月__日期间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种类与用途以借款借据为准。在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应在最高贷款限额内逐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贷款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人实际情况对各笔贷款进行逐笔审批并决定是否发放。

第二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约定为准。

第三条借款利率:

本合同借款利率由贷款人、借款人根据当笔贷款时国家利率政策商定,具体以当笔借款借据为准。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所约定利率不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且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四条还款方式:

本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按____(月、季或年)付息,每_____(月、季末或年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到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但如借款借据特别约定了当笔贷款还款方式的,则当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依此约定。

第五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若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担保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另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贷款展期后,其利率按累计期限的现行利率档次确定。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1、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借据所约定的利率另加收___%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3、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在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___%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4、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须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对提前归还的借款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但如征得贷款人同意,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

5、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

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2)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

(3)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

(5)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6)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贷款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6、借款人所提供的担保应在本合同贷款人权利消灭前保持应有的担保信用能力。如物的担保失去担保作用或保证人发生本合同第六条(一)之5中相同或类同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的贷款。

(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应向借款人承担下列责任:

1、按逾期罚息利率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2,向借款人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不在赔偿范围)。

第七条合同的履行:

1、借款人应在本行(社)开设账户,贷款人将借款划入该账户时即视为贷款人履行了发放贷款之义务。

2、贷款人收回到期贷款本息或依约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划。

第八条合同的成立、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

2、借款人应为贷款人债权提供适格的担保,且本合同自担保合同成立并生效之日起生效。

3、若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借款人未为贷款人债权提供适格的抵押担保,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借款人有关信息。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第一条中的最高贷款限额指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

2,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若发生公证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4、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将本合同字体加粗部分向借款人作了特别提示和充分的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均在订立前进行了充分磋商。

5、本合同一式_____份,贷款人持二份,借款人特一份,效力同等。

借款人:(签字)。

贷款人: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或代理人)。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信用社借款合同

(乙方):(经办农村信用社)。

担保人(丙方):

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人民币(小写)____元整。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用于学生在校期间,为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主要包括学费和住宿费。

自20__年__月__日至20__年__月__日止。如有变动,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与还款计划见下表: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为%。在贷款存续期间,如遇国家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下年度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同级财政负担,如果财政贴息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则贷款利息由甲方支付。学生毕业后的下月1日起,贷款利息及罚息由甲方全额支付,学生对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偿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款项自乙方在本借款合同上签字之日起,__个工作日内发放,并将款项向甲方指定的账户划付。甲方指定的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款项由乙方负责按学年分次发放。新学年学生再次用款时,由甲方持本人身份证和个人印章直接到乙方处填写借款凭证,办理贷款手续,并签署《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后,由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划款。但是,甲方不得提前申请使用下一学年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高校在收到乙方汇划的款项后,按借款用途分别设立学费和住宿费分户账册,由高校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安排使用。

一、甲方积极履行贷款本息的还款义务。当甲方未按照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及时归还贷款本息时,乙方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乙方应允许甲方有条件时提前还贷,并按实际使用的期间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学生对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四、学生毕业后,由甲方全额偿还贷款利息,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当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时,要及时向乙方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乙方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五、乙方应允许甲方根据学生的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

除以下情况外,本合同规定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三、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高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

四、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和学生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必须依本合同约定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一、对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承担抵(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保证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三、担保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履行债务届满之日起_年。

一、甲方违约责任:

(四)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2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诉讼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除另有裁决外,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在裁决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份,甲、乙方及丙方各担保人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签章):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签约日期:20__年__月__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20__年__月__日

信用社借款合同

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1、借款种类:中长期其他贷款。

2、借款用途:资金周转。

3、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佰万元整。

4、借款与还款期限:自20__年04月01日起至20__年04月01日止。

(1)借款与还款期限见下表。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作为本合。

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

5、利息支付;

(1)本合同项下借款月利率为7.3012‰,短期贷款按本合同利率执行;中长期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一年一定,第一年按本合同利率执行,期满一年后,由贷款人按当月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并通知借款人。年后,由贷款人按当月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并通知借款人。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季(季/月)结息,结息同为每季末月(月/季末月)的第20日。

第二条除非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一般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往来结算和存款。

2、每次提款时,借款人已填妥有关借款凭证,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判。

3、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抵押、质押担保,则借款人已根据贷款人要求办妥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第三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2、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帐户中划收。

3、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1、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

2、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如遇特殊情况,借款人不能在借款到期日归还借款而需展期的,应在借款期限届满15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3、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应付利息。

4、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人支付利息。

5、月向借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6、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财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贷款债权实现的行动,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采取上述行动。

7、款人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之外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如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还款措施。

8、合同有效期间内,贷款人为他人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9、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10、款人期间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11、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借款人应当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12、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的天数付给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逾期贷款的利息方式相同。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贷款人均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以发放贷款本息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3、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根据人民银行利率规定,在合同载明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逾期利息。

4、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合同载明利率基础上加收70%计收罚息。

5、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执行利率计收复利。

6、本合同项下借款懂得任一担保违反担保合用约定义务.经贷款人指出仍不改正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7、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成当承担贷款保全措施。

8、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质押,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台同一式贰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担保人各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一条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解释,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盖章)贷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_年_月_日

签约地点:联社放贷大厅。

信用社借款合同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牵头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向以上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社团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由保证人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规定和本合同条文另有约定,合同中的词语按照下列含义进行解释:。

1.1“社团贷款”指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贷款社团,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即本合同),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1.2“社团会议”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者牵头社应成员社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参加,共同商议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的组织。

1.3“牵头社”指负责筹组贷款社团和受成员社委托负责贷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员社”指接受牵头社邀请,自愿参加贷款社团,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信用社。

1.4“承诺金额”指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

1.5“贷款承担比例”指牵头社和成员社的承诺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1.6“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成员社。

第二条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2.1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牵头社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3本合同签订之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2.4为履行本合同需要,在牵头社开立专门帐户。

2.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2.6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牵头社开立的帐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权牵头社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帐户主动划收。

第三条贷款的金额、用途和期限。

3.1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万元的贷款。根据“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各贷款人的承诺金额如下:。

贷款人承诺金额。

_______县_______a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b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c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d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e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3.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3.3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4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

3.5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利率和利息。

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月息_______‰。

4.2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4.3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权依规定按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

第五条贷款发放。

5.1贷款人应当按照各自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第5.4条约定的时间发放贷款。

5.2成员社本合同生效后,分别与借款人开立借款借据发放贷款。

5.3贷款发放时,各成员社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的专门帐户。

5.4牵头社和各成员社发放的款项,均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营业终了前将款项划拨到帐。

第六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6.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归还借款;。

6.3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6.4自觉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6.6对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7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息。

6.11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7.4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7.5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还款:。

8.1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8.2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可以在到期日前日向牵头社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由社团所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8.3贷款本息收回时,由牵头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划付到各成员社。

8.4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社团贷款时,对归还的部分,牵头社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社。

8.5贷款逾期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计收的罚息,由牵头社按照规定统一向借款人收取。

信用社借款合同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

贷款人同意在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期间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借款种类与用途以借款借据为准,在上述借款期间内,借款人应在最高贷款限额内逐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贷款人有权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人实际情况对各笔贷款进行逐笔审批并决定是否发放。

第二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以当笔借款借据约定为准。

本合同借款利率由贷款人、借款人根据当笔贷款发放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商定。具体以当笔借款借据为准,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所约定利率不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且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

第四条还款方式。

本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按_____(月、季或年)付息,每____(月、季末月或年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到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但如借款借据特别约定了当笔贷款还款方式的,则该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依此约定。

第五条保证人自愿为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间无论是同时或是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

第六条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分别确定,各笔借款的保证期间自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如贷款人依约提前收回贷款,视同借款期限届满。如贷款展期,则保证人仍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七条保证范围。

本合同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八条特别约定。

1、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保证条款仍有效,且保证人对贷款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本合同第三条有关利率调整若提高了利率,保证人同意对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同保证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贷款人依法转让债权,保证人仍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若本合同贷款人债权另设有物的担保,则保证人仍同意对贷款人的全部债权按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

5、保证人承诺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等状况。若借款人进行清算,则应推定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清算行为,保证人应预先行使追偿权。

6、贷款人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视同向其他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第九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若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贷款到期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保证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另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贷款展期后,其利率按累计期限的现行利率档次确定。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保证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1、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借据所约定利率加收__%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则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3、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在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__%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4、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须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但如征得贷款人同意,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

5、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2)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

(3)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

(6)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

(7)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

(8)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9)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

(10)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

(13)发生偷(逃)税、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的;。

(14)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贷款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6、保证人如发生上述5(4)至(14)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应向借款人承担下列责任:

1、按违约金额、逾期罚息利率和违约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2、向借款人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不在赔偿范围)。

第十一条合同的履行:

1、借款人应在本行(社)开设账户,贷款人将贷款划入该账户时即视为履行了发放贷款之义务。

2、贷款人收回到期贷款本息或依约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可直接从借款人、保证人账户中扣划。

第十二条借款人、保证人同意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借款人、保证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

第十四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附则。

1、本合同第一条中最高贷款限额指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但如因本金计息、费用承担等原因而使债权超过最高贷款限额的部分仍在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及其他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若发生公证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或保证人承担。

4、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特别是对本合中字体加粗部分向借款人、保证人作了特别提示和充分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均在订立前进行了充分磋商。

5.本合同一式______份,贷款人持二份,借款人和保证人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借款人。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代理人)。

贷款人。

贷款人: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或代理人)。

保证人。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代理人)。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信用社借款合同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由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____,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年零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贷款期限贷款时间贷款金额。

第一期________年____月___底前元。

第二期________年____月___底前元。

第三期________年____月___底前元。

3.还款分期如下:

归还期限归还时间还款金额还款时间利率。

第一期年月底前元。

第二期年月底前元。

第三期年月底前元。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

2.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有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约定条款。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外,应优先偿还贷载。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合同变更或解除。

1.本合同非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当事人一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方: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账户: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判决书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贷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甲方受乙方的委托,愿意为乙、丙双方所签订的______年_____字第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

丙方经审查,确认并同意甲方作为乙方的还款保证人。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地名)按下列条款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金额及期限。

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元整。

二、甲方提供保证的具体期限和数额为:

第二条保证责任。

一、甲方保证乙方能够按照主合同的规定就甲方保证金额内的款项到期向丙偿还。

(一)乙方在主合同到期时未能偿还上述款项,丙方必须首先要求乙方偿还,只有当乙方不能偿还,直至丙方对乙方的财产申请并实施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时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代为清偿,甲方则应在保证金额的范围内和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不足的部分代乙方向丙方予以清偿。

(二)乙方在主合同到期时未能偿还上述款项,且确实无力清偿或无法清偿时,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代为偿还,甲方则应在保证金额的范围内和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代为偿还。

二、在甲方保证期内,超出甲方保证金额与保证期限的款项,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本合同规定的保证金额随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如期偿还或甲方按照前述一款的约定代为偿还,或丙方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而相应部分或全部扣减,同时相应部分或全部解除甲方的保证责任。

第三条除甲方外,若还有其他担保人为乙方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甲方仅就其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额承担按份保证责任,同其他担保人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第四条甲方的求偿权和代位权。

一、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甲方代为乙方向丙方偿还债务后,有权立即向乙方行使求偿权,即有权要求乙方归还下列款项:

(一)甲方保证金额的本金及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_________);。

(二)甲方的其他费用及损失等。

二、同时,甲方有权在代为清偿的范围内,取代丙方的地位行使对乙方的一切权利,包括接管一切为丙方贷款债权设立的担保物,以及对其他为乙方担保借款担保人的求偿权。

第五条乙方与丙方的义务如下:

一、丙方应严格履行主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包括按期足额向乙方提供贷款等;。

三、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将主合同与本保证合同转让给他人;。

五、如丙方发现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丙方应及时二、在甲方保证期内,超出甲方保证金额与保证期限的款项,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六、本合同规定的保证金额随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如期偿还或甲方按照前述一款的约定代为偿还,或丙方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而相应部分或全部扣减,同时相应部分或全部解除甲方的保证责任。

第六条除甲方外,若还有其他担保人为乙方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甲方仅就其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额承担按份保证责任,同其他担保人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第七条甲方的求偿权和代位权。

一、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甲方代为乙方向丙方偿还债务后,有权立即向乙方行使求偿权,即有权要求乙方归还下列款项:

(一)甲方保证金额的本金及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_________);。

(二)甲方的其他费用及损失等。

二、同时,甲方有权在代为清偿的范围内,取代丙方的地位行使对乙方的一切权利,包括接管一切为丙方贷款债权设立的担保物,以及对其他为乙方担保借款担保人的求偿权。

第八条乙方与丙方的义务如下:

一、丙方应严格履行主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包括按期足额向乙方提供贷款等;。

三、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将主合同与本保证合同转让给他人;。

同时,甲方亦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保证责任,部分或全部解除本保证合同。

六、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款和第八款的约定,甲方有权通知丙方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甲方部分或全部的保证责任,部分或全部终止本合同。

七、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的约定,甲方除有权委托乙方开户金融机构扣除其应付款及相应违约金、赔偿金外,还有权通知丙方停发其未发放的贷款,并解除此后的甲方保证责任。

第九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一、本合同项下规定的各方的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示、命令或其地位及财力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的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文件或主合同的无效解除而免除。

二、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若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与责任。

三、本合同生效后,不因合同任何一方的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变动而变更或免除。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由于水灾、火灾、地震、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甲方、乙方或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责任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其他各方,说明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或需要延期履行合同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根据情况得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或延期履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

一、乙方已按主合同约定条件全部偿付借款本息;。

二、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七款规定的情形,甲方终止保证责任时;。

三、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

四、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本合同;。

五、主合同被宣告无效;。

六、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中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委托_________机关调解;。

如协商、调解不成,则可向________机关申请仲裁。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如本合同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其他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或委托机关调解,如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或委托_________也可以由任何一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如本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则本合同应由_________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其费用由_________方承担。

第十五条本合同受_法律管辖并依照_法律解释。

第十六条有关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同意,并由三方订立书面补充或修改协议。

该补充或修改协议生效后,与本合同有任何不符之处,则以该补充或修协议为准。

第十七条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与主合同同时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

第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______份,副本一式______份,送_________份备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借款合同上诉判决书范文

1993年3月5日,被告王振民因业务需要经陕县药材公司担保,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85万元,月利率为9.63‰,期限为6个月。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85万元。1994年10月12日,被告因购进医药缺乏资金,又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借款30万元,月利率为10.98‰,期限为6个月,同时,被告自愿以其所有的经评估为45万元的坐落于三门峡西秦汉路西段北侧的办公楼一栋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原告,并在当日签订了编号为940066号财产抵押契约,约定了被告如不能按期还清借款本息时,原告有权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如处理的抵押物不足以收回贷款本息时,被告应用其他资金归还等内容,且制作了抵押物清单。上述两笔借款期限届满后,经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多次讨要,被告对第一笔借款归还了部分本息,截止11月28日,下欠本金51.8万元;对第二笔借款30万元未能清偿,形成81.8万元的不良资产。7月19日,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此债权81.8万元及利息25.116884万元转让。此后,经多次催收,被告亦未清偿。截止3月20日,本案债权本金为81.8万元、利息61.865288万元,共计143.665288万元。208月28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依法转让,并于年9月8日在河南省商报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但被告仍未清偿。2009年9月17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43.665288万元及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庭审调查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不变,被告承认原告所诉属实,但以经济困难为由,表示愿支付原告40万元,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无效。

王振民与三门峡西医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09)陕民初字第708号。

原告:王振民,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12日,身份证号:134901196705128767.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街道303号。

委托代理人:王接印,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西医药公司,住所地:三门峡西秦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平,男,生于1959年2月27日。

委托代理人:荆建国,男,生于1956年7月20日。

后部分偿还,下欠51.8万元。1994年10月12日,被告又借款30万元未能清偿。经多次催收仍未清偿,形成不良资产。月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此债权转让。此后,经多次催收,被告亦未清偿。2009年8月28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将此债权依法转让原告,并在河南省商报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但被告仍拒绝清偿。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1.8万元及利息61.865288万元,共计143.665288万元,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

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间未予答辩,庭审中辩称:一、原告所诉被告贷款两笔属实,并于最后收到中国工商银行的催款通知;二、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公告及原告与该公司达成的协议,本次不良资产的转让是以本金为标的,而且按中国人民银行对不良资产的五类划分,该资产属于第五类即损失类,作为损失类资产,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目标是8%,且根据该公司与郑州市政府、太原市政府达成的资产回购比例(17.8%和4.83%)情况,请求人民法院合情、合理、合法的调解结案。

原告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

1、1993年3月5日被告借款85万元借据一份;。

2、1994年10月12日被告借款30万元借据一份;。

5、1994年10月12日财产抵押契约一份;。

6、1994年10月12日抵押物清单一份;。

7、年7月19日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含债权转让清单一份);。

8、2009年8月28日王振民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

信用社借款合同

贷款人:

借款人: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

(一)贷款种类:

(二)借款用途:

(三)借款金额(大写):

(四)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六)还款方式:

(一)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二)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三)向贷款人按月提供真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有开户行及账户等资料;

(四)接受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及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检查监督;

(六)法定代表人变更、法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及注册资本发生变动时,应事先通知贷款人;

(七)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合并)、产权转让、对外投资等体制变更时,必须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还款措施。

(一)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二)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

(三)不向借款人收取合同以外的费用。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天内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签订展期协议后,方可延长还款期限,但贷款利率要按累计期限档次确定。

(三)借款人违反本合同规定,不按期支付利息,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四)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三)至(七)项时,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按国家规定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二)贷款人违反第三条(三)项,借款人有权予以拒绝;违反第三条(二)项的,借款人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投诉。

贷款人按本合同规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贷款本金以及利息,可直接从借款人存款帐户中扣收。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经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签约地点。

文档为doc格式。

信用社借款合同

贷款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1、借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中长期其他贷款。

2、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资金周转。

3、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1)借款与还款期限见下表。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如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

5、利息支付;。

(1)本合同项下借款月利率为7.3012‰,短期贷款按本合同利率执行;中长期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一年一定,第一年按本合同利率执行,期满一年后,由贷款人按当月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并通知借款人。年后,由贷款人按当月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并通知借款人。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季(季/月)结息,结息同为每季末月(月/季末月)的第20日。

第二条除非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一般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往来结算和存款。

2、每次提款时,借款人已填妥有关借款凭证,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判。

3、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抵押、质押担保,则借款人已根据贷款人要求办妥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第三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2、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帐户中划收。

3、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1、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

2、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如遇特殊情况,借款人不能在借款到期日归还借款而需展期的',应在借款期限届满15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3、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应付利息。

4、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人支付利息。

5、月向借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6、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财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贷款债权实现的行动,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采取上述行动。

7、款人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之外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如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还款措施。

8、合同有效期间内,贷款人为他人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9、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10、款人期间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11、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借款人应当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12、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的天数付给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逾期贷款的利息方式相同。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贷款人均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以发放贷款本息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3、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根据人民银行利率规定,在合同载明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逾期利息。

4、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合同载明利率基础上加收70%计收罚息。

5、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执行利率计收复利。

6、本合同项下借款懂得任一担保违反担保合用约定义务.经贷款人指出仍不改正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7、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成当承担贷款保全措施。

8、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质押,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台同一式贰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担保人各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一条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解释,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厅。

借款合同上诉判决书范文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联营煤矿。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杨家窑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文贵,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生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街480号盛伟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赵书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枫,山西鼎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鹤,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尚朝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湛鸿,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舒,该行员工。

再审申请人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联营煤矿(以下简称口泉乡煤矿)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山西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晋民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口泉乡煤矿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

一、原判决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缺乏证据证明。(一)三份《借款协议》中的三笔借款最迟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12月投资公司起诉口泉乡煤矿,口泉乡煤矿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投资公司于自动撤回起诉。10月,投资公司又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二)投资公司提交的《关于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系复印件,原审庭审中没有出示原件,也没有签名、公章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予以佐证,无法认定为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出具的材料。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不是口泉乡煤矿的主管单位,根据工商企业登记信息显示,口泉乡煤矿的主管单位是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经济管理委员会。因此该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原判决对《关于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分配适用法律错误。投资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其提供的《关于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投资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二)原判决对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所涉贷款为委托贷款,各方没有争议。委托贷款中,借款方为大同市南郊区西万庄乡联营煤矿,委托贷款方为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受托贷款银行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6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法明传[]198号)的规定,原审法院明确知道本案所涉委托贷款合同中受托人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但原审法院以《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相关规定为由,认为本案应列建行山西分行为被告,相应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口泉乡煤矿认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拥有合法的贷款发放的主体资格,包括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建设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在具体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要报一级分行审批,属于建设银行系统内部的操作流程,不能否认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是委托贷款合同的受托人的主体资格。(三)原判决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适用法律错误。合同中对履行地没有特别约定,则委托贷款合同以贷款方(即受托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受托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的住所地在山西省大同市,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大同市,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山西省大同市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受理并裁判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法院对于200万元的还款事实认定错误。4月4日,口泉乡煤矿偿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在一审法庭庭审中提交了相关票证等证据,完成了举证责任。投资公司认为该200万元是口泉乡煤矿与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投资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若投资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则该200万元属于口泉乡煤矿偿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的款项。原判决在投资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该200万元是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对该200万元系偿还案涉借款的事实不予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本院审查查明,投资公司出示的证据《关于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是11月2号通过传真机发送给投资公司的传真件,传真机号码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出具的发票显示该传真机系登记在口泉乡宣委员名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口泉乡煤矿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证据证明。(一)投资公司在再审询问中提交的《关于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系传真件原件,并非无原件。传真件显示的发送传真机号码虽然登记在口泉乡宣委员名下,但口泉乡宣委员与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均系口泉乡的职能部门。经本院释明,口泉乡煤矿未举证证明经济服务中心另有传真机,经济服务中心使用宣委员传真机发送传真亦属正常。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作为口泉乡政府的经济部门,其提供的案涉还付贷款申请陈述了煤矿设立的由来及债权数额,并详细列明了直至的还款计划。原判决认定前述还付贷款申请可以证明案涉债权尚在诉讼时效期间,不属于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口泉乡煤矿认为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理由亦不成立。(二)对于口泉乡煤矿所称的偿还200万元,口泉乡煤矿提供194月16日的山西煤矿装备总公司安全装备经营部载明系100万元设备款的收据、1996年6月24日的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出具的收到的还借款100万元的收条证明其主张。1996年4月16日的收据出具单位既非建行也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该收据不能证明口泉乡煤矿的主张,对于1996年6月24日的收条,投资公司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及借款申请,证明口泉乡煤矿与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之间还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因此仅凭上述收条、收据不足以证明系偿还案涉贷款,原判决认定该200万元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原判决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判决认为投资公司提交的还付贷款申请可以证明本案借款尚在诉讼时效期间,而口泉乡煤矿无证据否定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否定经济服务中心出具过还付贷款申请和还款计划,并未要求口泉乡煤矿应当就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口泉乡煤矿认为原判决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

从口泉乡煤矿的申请再审理由可以看出,其主张原判决对诉讼主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主要是认为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但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不属于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对该申请再审理由不予审查。且该诉讼主体不同并不影响口泉乡煤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故原判决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综上,口泉乡煤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联营煤矿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崇理。

审判员杨立初。

审判员刘慧卓。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鲁金焕。

书记员张静思。

学习心得。

一、法律与法理:

(一)、概念: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部分被告多是利用与银行、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的熟人关系取得贷款,因此,很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能及时诉诸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多次。

(二)、相关法律知识:

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

二、法院判决要点:

1996年4月16日的收据出具单位既非建行也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该收据不能证明口泉乡煤矿的主张,对于1996年6月24日的收条,投资公司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及借款申请,证明口泉乡煤矿与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之间还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因此仅凭上述收条、收据不足以证明系偿还案涉贷款,原判决认定该200万元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原判决认为投资公司提交的还付贷款申请可以证明本案借款尚在诉讼时效期间,而口泉乡煤矿无证据否定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否定经济服务中心出具过还付贷款申请和还款计划,并未要求口泉乡煤矿应当就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口泉乡煤矿认为原判决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

三、本人对案件的看法: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四、疑问与思考:

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依照新确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注:本案例对应《合同法》第二十四章第一节。

借款合同判决书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两个概念,要区分掌握:

1、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关系到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保证期间经过,引起的后果就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永久性消灭。只有保证期间未经过,才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适用的必要,如果保证期间经过了,保证责任就不存在,其诉讼时效期间也就不存在。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都是一样的。保证期间应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__________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为主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比如: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甲乙约定乙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还款;丙为保证人,甲丙签订保证合同,但并没有明确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那么依照法律规定,丙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__________个月,即如果乙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未按时履行债务,那么丙的保证期间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__________个月。如果甲丙约定了保证期间的,就按照约定的保证期间。

2、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1)一般保证中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起诉或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比如:甲欠乙债__________万元,约定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还款,丙为一般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为__________个月。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过后,甲未还款,乙于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诉甲,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判决生效,此时乙丙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如果乙是于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诉甲,那么保证期间就经过了,保证人丙免责。

(2)连带保证中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及诉讼外的权利请求都可以,但要针对保证人本人),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这里并不需要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所以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与一般保证不同。

时间:__________。

自然人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小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彩旦,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笋路23号。

被告赵忠作,。

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忠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瑞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英钰担任记录。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彩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忠作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赵忠作于1月23日乔迁新居,在壮锦大酒店摆宴席38台,共计人民币13248元。经酒店的工作人员多次催收结账,但被告总采取无理由的推诿,形成欠款近两年一分未还。原告无奈之下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清原告欠款本金13248元、利息1713元,合计1496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明,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身份情况;2、酒水单、菜单,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

被告赵忠作没有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赵忠作于201月23日乔迁新居,在壮锦大酒店摆宴席38台,共计人民币13248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清原告欠款本金13248元、利息1713元,合计1496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诉讼期间的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视为对原告所起诉事实的默认,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忠作支付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餐饮服务费人民币13248元、利息1713元,合计14961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86元,由被告赵忠作负担。

上述款项,限义务人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5101013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黄瑞娟。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英钰。

信用社借款合同

经债权人(抵押权人)、抵押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人自愿以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见附件1《抵押物清单》)作为抵押物,为债权人向债务人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年__月___日至__________年__月___日融资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融资方式包括贷款、票据贴现、承兑、担保、贷款承诺、信用证和保函等。

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融资过程中发生的垫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付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如债权人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物保险,则抵押人须为抵押物办理足额的保险。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抵押人应将抵押物权利凭证及保险单等交由债权人保存。抵押人授权债权人代为抵押人办理全部保险理赔手续,并确认如债权人出示本合同条款于保险公司或第三人即足见债权人有特别代理权。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时,抵押人应将所得保险理赔款提前偿还相应债权或支付费用,或交由债权人进行提存。若抵押物发生毁损,抵押效力仍及于抵押物残值或修复后之抵押物全部价值。抵押物价值减少时,债务人应在三十日内向债权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抵押物或其他有效担保。

第五条债务人违约或抵押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2、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3、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

4、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

5、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6、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

7、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

10、发生偷(逃)税、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的;

11、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贷款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第六条债权人依法转让债权,抵押人仍应以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七条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本合同仍有效且抵押人同意对债权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有关抵押条款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债权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则抵押人仍然以全部抵押物价值作为贷款人责任的担保。

第九条如抵押物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抵押人必须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如抵押人不及时告知而使抵押权人遭受损失的,抵押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条抵押人同意债权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抵押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本合同第一条中最高融资限额指最高融资余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但如因本金计息、费用承担等原因而使债权超过最高融资限额的部分仍在抵押担保的范围。

2、本合同所发生的抵押登记费、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和公证费等,均由债务人或抵押人承担。

3、债权人已提请抵押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将本合同字体加粗部分向债务人、抵押人作了特别提示和充分的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充分磋商。

4、本合同一式____份,债权人持二份,抵押人和债务人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债权人(抵押权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债权人(抵押权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信用社借款合同5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牵头社):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向以上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社团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由保证人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规定和本合同条文另有约定,合同中的词语按照下列含义进行解释:

1.1“社团贷款”指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贷款社团,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即本合同),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1.2“社团会议”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者牵头社应成员社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参加,共同商议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的组织。

1.3“牵头社”指负责筹组贷款社团和受成员社委托负责贷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员社”指接受牵头社邀请,自愿参加贷款社团,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信用社。

1.4“承诺金额”指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

1.5“贷款承担比例”指牵头社和成员社的承诺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1.6“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成员社。

第二条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2.1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牵头社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3本合同签订之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2.4为履行本合同需要,在牵头社开立专门帐户。

2.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2.6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牵头社开立的帐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权牵头社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帐户主动划收。

第三条贷款的金额、用途和期限。

3.1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万元的贷款。根据“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各贷款人的承诺金额如下:

贷款人承诺金额。

_______县_______a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b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c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d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e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3.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3.3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4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

3.5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利率和利息。

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月息_______‰。

4.2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4.3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权依规定按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

第五条贷款发放。

5.1贷款人应当按照各自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第5.4条约定的时间发放贷款。

5.2成员社本合同生效后,分别与借款人开立借款借据发放贷款。

5.3贷款发放时,各成员社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的专门帐户。

5.4牵头社和各成员社发放的款项,均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营业终了前将款项划拨到帐。

第六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6.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归还借款;。

6.3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6.4自觉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6.6对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7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息。

6.11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7.4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7.5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还款。

8.1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8.2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可以在到期日前日向牵头社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由社团所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合同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合同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8.3贷款本息收回时,由牵头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划付到各成员社。

8.4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社团贷款时,对归还的部分,牵头社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社。

8.5贷款逾期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计收的罚息,由牵头社按照规定统一向借款人收取。

第九条提前还款。

9.1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日向牵头社提交申请,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9.2借款人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提前还款的,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9.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贷款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担保。

10.1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的清偿和可能发生的借款人违约金、赔偿金、银团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承担,由保证人和向贷款社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各贷款人共同签订编号为____农信社贷保字()第___号社团贷款担保合同。

10.2牵头社认为发生了社团贷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有关事项、提交社团会议讨论决定后,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但在新的担保合同生效前,银团贷款担保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和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1.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11.3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按合同利率按日支付迟延违约金。

11.4贷款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贷款人有权限期清偿,有权对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所有帐户资金行使抵销权,同时对逾期借款按本合同第4.1条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11.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按本合同第4.1条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11.6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7借款人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11.5、11.6所列情形的,贷款人应择其重而处罚,不能并处。

11.8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收到贷款人通知后3日内予以改正并采取令贷款人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11.8.3未经贷款人同意转让或处分、或者威胁转让或处分其资产重要部分的;。

11.8.8其它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11.9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利息,拖欠利息达到2个月(含)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自第2个月21日起起,对全部贷款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二条费用。

12.1除利息外,社团贷款牵头社和成员社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12.2社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牵头社先行垫付,由成员社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牵头社的权利和义务。

13.1根据贷款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自行完成本合同约定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

13.2组织办理社团贷款的担保手续;。

13.5组织召开或者应成员社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13.7指定专人负责社团贷款的具体事务;。

14.1各成员社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各自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

14.2各成员社均是在对借款人的项目、业务、财务状况的独立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订立本合同。

14.3各成员社授权牵头社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贷款人的权利,其行为对各成员社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成员社应通过牵头社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14.4成员社有权向牵头社了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项目建设等情况。

第十五条社团会议。

15.1社团会议由牵头社组织召开,任何一个成员社均可以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15.2牵头社和全体成员社参加时,社团会议才能召开;。

15.3社团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

15.4社团会议有权对社团贷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并由牵头社负责采取措施;。

15.5社团会议通过决议,应当由牵头社和成员社全体一致通过。

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与转让。

16.1本合同自贷款人和借款人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本合同和附属于本合同的保证合同获得上级有权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16.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16.3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之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合同。书面合同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执行。

16.4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6.5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贷款人一致同意并重新确认担保。在全体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6.6贷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应及时通过牵头社书面通知其他贷款人、借款人及担保人。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17.1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各贷款人之间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召开社团会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方上级主管机关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其他事项。

18.1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约定其他事项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本合同签订后,牵头社按照管理规定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并通过上级主管机关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备案。

18.3本合同正本一式份,贷款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报上级主管机关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备案一份。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

贷款人(牵头社)(盖章):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

借款合同判决书

出借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_______________。

常驻地: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信用社借款合同

贷款人(全称):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1、借款种类:中长期其他贷款。

2、借款用途:资金周转。

3、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佰万元整。

4、借款与还款期限:自20__年04月01日起至20__年04月01日止。

(1)借款与还款期限见下表。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如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

5、利息支付;。

(1)本合同项下借款月利率为7.3012‰,短期贷款按本合同利率执行;中长期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一年一定,第一年按本合同利率执行,期满一年后,由贷款人按当月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并通知借款人。年后,由贷款人按当月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并通知借款人。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季(季/月)结息,结息同为每季末月(月/季末月)的第20日。

第二条除非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一般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往来结算和存款。

2、每次提款时,借款人已填妥有关借款凭证,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判。

3、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抵押、质押担保,则借款人已根据贷款人要求办妥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第三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2、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帐户中划收。

3、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1、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

2、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如遇特殊情况,借款人不能在借款到期日归还借款而需展期的,应在借款期限届满15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3、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应付利息。

4、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人支付利息。

5、月向借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6、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财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贷款债权实现的行动,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采取上述行动。

7、款人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之外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如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还款措施。

8、合同有效期间内,贷款人为他人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9、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10、款人期间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11、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借款人应当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12、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的天数付给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逾期贷款的利息方式相同。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贷款人均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以发放贷款本息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3、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根据人民银行利率规定,在合同载明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逾期利息。

4、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合同载明利率基础上加收70%计收罚息。

5、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执行利率计收复利。

6、本合同项下借款懂得任一担保违反担保合用约定义务.经贷款人指出仍不改正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7、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成当承担贷款保全措施。

8、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质押,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台同一式贰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担保人各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一条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解释,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盖章)贷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