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车辆管理办法心得体会(优秀18篇)

时间:2023-11-21 11:47:56 作者:薇儿 最新车辆管理办法心得体会(优秀18篇)

心得体会是我们对某一事件、经验或学习的感受和体验的总结和反思。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对写作心得体会有所启发和帮助。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学校车辆管理办法

二、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按指定的位置停放;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要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置,任何车辆禁止随意停放。

三、校内机动车辆限速行驶,禁止鸣笛,不得占道停放,行驶途中应主动礼让行人,

四、骑电动车、自行车下坡时应减速慢行或下车推行,防止出现事故。

五、由学校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检查组,每周对车辆停放进行一次检查,并登记违章车辆信息,对超过三次违规停车的人员进行通报,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其车号。停车秩序和文明单位评比挂钩。

六、各部门、单位加强对职工、学生、职工家属、临时用工、施工人员的规范停车宣传教育,通知到每一个人员。

七、对不听劝阻,阻挠公务,无理取闹的人员由学校严肃处理。

八、遇有大型活动,车辆的停放须听从保卫处工作人员的安排。

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1、四大班子领导工作用车,油料供应及维修保养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2、领导工作用车,每车每月供油350升,超耗不补,节约用油可顺延使用并由所在单位视情况给予奖励。

3、司机的管理由四大办公室分别负责。

4、设立司机安全奖,对全年行车无事故的司机由四办予以奖励,管理制度《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5、对各种事故和违章违纪的处理办法:

(1)因出车事故,责任完全在对方者,按有关部门意见处理;双方互有责任者,除按有关部门处理意见执行外,扣除司机安全奖,并视责任大小承担相应比例的经济损失。

(2)出车途中出现机械性故障,如果司机负有检查不当之责任,视具体情况处理。

(3)因出私车出事故者,一律由本人负责;重大责任事故,除负责全部经济损失外,5000元以下者,须在车队公开检讨,停车检查;损失额在5000—xx0元者,视其情况给予纪律处分;2万元以上者,限期调离。

(4)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或酒后开车出现事故,参照出私车条文严肃处理。

(5)不按规定停放车辆,车辆发生碰撞、丢失等,后果自负。

6、两辆大轿车的管理使用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负责。

小区车辆管理办法

车辆管理制度是为了使车辆管理统一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车辆的使用,最真实的反应车辆的实际情况。下文是车辆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驶入。

2、内部车辆出入小区凭证出入,外部车辆出去小区时,司机应配合门岗进行核实登记试行临时收费管理,由值班员履行登记手续。

3、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停放时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4、非业主车辆在停放小区过夜时,若临时滞留必须停放按照公司临时或过夜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5、严禁在人行道上、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和临时车辆只能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必须放在指定的停车场)。

6、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及楼宇内随意停放。

7、凡因不遵守车辆停放规定而造成车辆损伤,后果自负。

8、车辆进入小区,司机必须减速行驶,禁止鸣喇叭,注意往来车辆及行人安全。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超车。

9、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10、进入车辆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等物品。

11、不准碾压绿化土地,不准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12、出租车不得行驶入小区,遇有承载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儿童或携带过重物品及特殊情况(遇大雨或冰雹大雪时)的。视情况可等级放行,但必须及时驶离开,不得在小区内等候载客。

13、车辆带货驶离小区,必须有相应证明,属贵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须由住户到管理处办理有关物资放行手续,方可放行。

14、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等公司)外,其它车辆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1、凡发现对外来车辆未登记发卡和未收取车辆临时停泊费或车辆过夜费及未按照小区车辆常年停靠和月停靠收费的,私自允许停放的现象将进行罚款或开除处理。以上情况中有临停车辆(含过夜车辆)未按照临停收费标准收费私自放行或少手及多收的第一次按照收费数额的50倍进行罚款。第二次直接开除。

2、凡对小区搬家车辆和业主携带贵重(电视机、台式电脑等)物品外出时,未出示《业主物品搬迁放行通知单》私自放行的情况,根据搬迁的物品价格等值对门岗当值班人员进行罚款。

3、对小区业主车辆或外来车辆不收取停车费,或收缴费用未上缴或私自同意业主或外来车辆在小区停放收受业主好处的情况,将根据车辆停车费数额进行处罚或开除。

4、对长期办理年卡和三个月月卡停放的车主缴费时不得有物业公司员工收受现金代为缴费(除临时停放车辆由门岗收费外),发现一次将进行处罚。

5、如发现小区有外来车辆在小区内阻塞交通或占用他人车位,影响业主车辆和小区交通主干道,停放绿化带,查阅门岗记录大门岗未能报出车辆信息也并未对外来车辆登记进入小区的时间者根据事态将对大门岗值班当事人进行罚款。

6、小区各个大门门口两侧(5米)严禁停放车辆,以免影响小区业主车辆的进出视线,并造成交通事故,如有大门两侧停放车辆将对值班门岗人员进行处罚。

7、对临停车辆收费必须给车主发车辆停泊票,严禁对临时停放车辆收卡、收费不给发票。严禁不发卡或不登记进行收费,违者将进行罚款或开除。

1、对小区所有车辆重新进行全面核实登记,发放车辆通证,采取车牌号打印形式,取消以前手写样式通行证。采取卡片式还是像车辆年审粘贴样式的通行证待定。通行证实行免费发放,如遗失补办必须缴费。

2、通行证实行分色制度。小区有车库的一个颜色,三个月临停的一个颜色,长期年卡停放的一个颜色。

3、针对车辆违规乱停阻塞交通及停放绿化带内和停车费到期、的实行张贴《车辆温馨提示》单样式通知车主(第一次催缴(乱停),第二次….),针对乱停车辆和催费张贴提示单三次无效情况下,可直接用车轮锁进行强制管理,同时每次对车辆张贴提示单进行详细登记年月日时及停放位置和拍照(拍车辆乱停现象和张贴第几次催费单)。

4、车辆收费实行专职专人管理,队员相互监督制度,对车辆收费人员有徇私舞弊和违反公司收费制度的队员可进行举报,公司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对举报情况属实者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5、对小区办理年卡停放的车辆和临时三个月和有车库的车辆进行登记备案(制作书面统计表格和电子表格),并交公司财务一份便于缴费人员核对和存档。每日并对所有进出小区的车辆在《车辆进出闸记录表》上登记进、出时间,对临时停放的车辆在《车辆进出闸登记表》上注明,注明进、出时间和收费金额。

6、每周应向总公司财务呈报一份小区车辆收费清单,内容如下:

(1)每月临停车辆收费总额多少元,平均临停每日合计多少元,并后附本月临停车辆车牌号码及车辆数量。

(2)长期办理年卡和三个月月卡的车辆进行每月进行报表,并注明每月一期。

和三期有车辆总数是多少辆及本月收费总额是多少元。对每。

月新增加的车辆在表格内注明。以便对每月临时和年卡、月。

卡车辆总数和缴费总额进行对比。

7、公司将不定时对监控中心的大门岗录像进行回放检查,检查的内容有:对车辆临停的车辆有无收费,对外来车辆查阅门岗《车辆进出闸登记表》有无登记记录。

8、对违规人员的罚款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并对表现优秀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进行奖励。

车辆内控管理办法

为了严格车辆管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企业公务用车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公司行政用车、通勤班车、值班车辆。

第二条 车辆使用管理

综合部是公司服务车辆运行和维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所有服务车辆运行、维修保养的管理及考核工作。

1、行政用车实行派车指令制。驾驶员必须按行车指令出车,中途不得随意改变路线,出车期间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驾驶员应及时向综合部报告。

2、行政用车实行预约申请制。用车单位提前一天填写《公务车辆使用申请表》向综合部提出用车申请,综合部统筹安排后给予回复。省外出车,由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

3、行政用车实行计程考核制。驾驶员每次出车后应将行程里程填写在《车辆派遣表》(见附表一)上,并经用车单位及用车人签字认可,以此作为费用结算和考核依据。

4、长途(临沂市以外)出行车辆驾驶员到达目的地后,2小时内要电话告知综合部车辆主管。

第三条 车辆用油管理

综合部车辆主管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财务部辅助配合监控管理。

一、车辆油卡管理

1、公司所有公务车辆统一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

2、公司所有公务车辆禁止现金加油,驾驶人员应随时携带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须经综合部车辆主管批准,并报综合部备案。

3、车辆加油卡办理后,车辆主管应按车牌号与油卡号码进行备案登记,每月进行核对。油卡一经备案,不允许变更,如遇到特殊情况,比如油卡坏了,不能正常加油时,应及时报车辆主管。

4、禁止车辆间互换油卡,禁止使用其它车辆的油卡加油,如遇特殊情况,应经车辆主管同意。

5、 驾驶员在油卡充值前,应统一根据车辆主管要求,在某一统一的时间点记录本月车辆用油的实际数据,其中: a.月初余额为油卡在上次充值前的余额。

b.本月充值为油卡上次充值的金额。

c.月末余额为油卡最后一次加油后的金额。

d.本月用油=月初余额+本月充值-月末余额+现金加油 f.起始公里数为上次记录数据时的`车辆公里数。 l.中止公里数为本次记录数据时的车辆公里数。

j.中止公里时油箱所剩油量为本次记录数据时油箱的油量金额化。

6、一车一卡,一车一表,车辆主管在申请充值时应将每辆车的《车辆用油统计表》上报财务审核。

7、特别注意事项:《车辆用油统计表》中的现金加油应详细记录日期、金额、妥善保存发票。

8、油卡充值内控流程

第四条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1、公司

服务

车辆实

行定

点加

油、定点维修。确需外修的车辆,由综合部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综合计划部审批后,到定点厂家维修,其费用由财务部统一结算。外出执行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经请示车辆主管并由综合计划部同意后,方可就近维修。

2、对车辆更换的部件实行交旧制度。车辆大修须按流程提报大修计划。

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向交-警部门报案的同时,

报告公司保卫部处理。

4、对车辆的保养、油耗、维修费用等实行单车核算奖惩,由综合计划部审核。

5、车辆维修内控流程:

6、突发修理的内控流程:

7、结算流程:

8、保养、维修后的车辆须经综合部车辆主管及驾驶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使用。

第五条 审签人员职责范围与依据

1、综合部:油卡充值、车辆维修保养完成后,由综合部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填制要求填制结算凭证。部门负责人对报送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维修价格、完整性、是否履行相关要求等审核负责。

2、财务部:业务经办人员把本部门负责人签审后的纸质资料报财务部。财务部负责对票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及金额的准确性进行审核负责。

3、综合计划部:业务经办人员把经财务部审核并签字的纸质资料报综合计划部,综合计划部负责对业务项目是否按照制度要求履行、业务内容是否与审批一致、是否符合内控流程等进行审核负责。

4、经办部门分管领导:经综合计划部审核后的纸质资料报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对业务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是否符合公司利益,进行审核签字负责。

5、财务总监:财务总监收到经分管领导签批后的纸质资料,审核其是否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及是否符合公司的利益等签字负责。

6、总经理对通过以上审签的纸质资料进行审批。

第六条 责任与考核

1、公司对车辆维修保养等业务项目审批建立以“谁批准、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3、对经办部门工作不认真,弄虚作假的,除退回业务费用金额外,业务费用审核(审批)的下一环节对上一环节行使责任追究,视轻重程度给予2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车辆管理办法

办公室车辆单车核算管理办法试行一年来,效果显著,为加强车辆管理,使车辆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驾驶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节约开支,现正式下发本办法。

一、单车核算是对正常行车所发生的费用进行核算。

二、核算项目主要是修理费、材料费、百公里额定耗油、附属油料等。根据车型、车况的区别,项目有所不同。

三、年终核算单车节余费用,30%奖励驾驶人员,70%作为车辆大修基金。

四、意外事故、机械事故所造成的'重大损失不在核算费用之内。根据责任划分按安全奖罚办法处理,但总计超过费用不能提奖。

五、为使单车核算准确,经与财务科协商,驾驶员在报销时,必须由车队队长登记,方可到财务科报销。

六、单车核算作为驾驶员年终评优条件之一。

七、车辆发生故障需修车换件时,必须经车队队长同意方可修车换件,严禁各行其事。

八、车辆在长途行驶中,发生故障,本人又无法处理,

要与车队队长电话联系或经乘车领导同意后进行修理。

九、养路费、审验费、保险费、过路费、停车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

十、洗车费,原则上短途在本局洗车场洗车(冬天除外),长途在外洗车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要注意节约。

十一、车辆轮胎更换,根据实际情况,由车队队长检验同意后方可更换。轮胎更换不在材料费核算之内。

十二、空调冷媒,按实际情况需用时,经车队队长或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空调冷媒不在材料费核算之内。

十三、由于车况不同,核算标准不一,核算项目附后。十四、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办公室20xx年2月8日。

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免税、减税范围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五条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第六条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第七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二)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证明资料。

第九条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七)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第十条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十一条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车辆之外的情形。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核发完税证明。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车辆的征管资料及电子信息按规定保存。

第十五条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第十六条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第十八条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除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四)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车辆购置税条例第九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

第二十条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免税图册对车辆固定装置进行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需要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纳税人按照规定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表》(以下简称车辆信息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车辆有关资料及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审核下发免税图册。

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完税证明管理,不得交由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核发。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款足额入库后发放完税证明。

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十三条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车主保管,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税务机关积极推行与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共享车辆购置税完税情况电子信息。

第二十四条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完税证明。

第二十五条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补办完税证明时,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以下简称补办表),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补办:

(二)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二十六条完税证明内容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时,纳税人可以到发证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的更正。

第二十七条完税证明的样式、规格、编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并印制。

第二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源管理。发现纳税人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涉及的纳税申报表、补办表、退税申请表、免税申报表、车辆信息表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另行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纳税人也可在主管税务机关网站自行下载填写使用。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实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同时废止。

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的使用管理,搞好服务工作,逐步实现车辆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审计实际,制定本局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派。并实行每周轮流值班制度。

第二条派车本着急事优先的原则。首先保证领导办公和业务用车;到机场的派车,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掌握;本局干部职工及家属因病等特殊情况需用车的,由个人提出,办公室安排。

第三条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和规章,严禁酒后开车、违章驾驶,不得将车辆转借他人,做到安全行驶。自觉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技能,爱护车辆,搞好日常保养,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树立对外良好形象。

第四条驾驶员没有出车任务时,驾驶员应遵守机关工作制度,遵守正常上下班制度和参加机关学习及有关会议,并协助办理机关的一些日常事务,有事离开单位,应与办公室说明或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

油料发放标准及结算办法。每周值班车辆核报油料50公升;机场核报80公升;长途用车按道路起止里程28公升/百公里核报,途中临时用车的应从严控制,由随车领导签署报销意见。油料结算采取每周结算制度,愈期后果自负。

第六条。

车辆维修。实行不定点修理,应选择价格合理,质量高,技术好的厂家。驾驶员应事先请示,做好费用预算报办公室及分管领导,由办公室与驾驶员共同做好具体事项的落实;并坚持候车监修制度,特别对车辆隐蔽部位维修,驾驶员必须监修。修复后由驾驶员检查试车,在修理单上核对所修项目、费用并签字。修理费用2000元以下由分管局长批准,2000--3000元由主管局长批准,3000元以上由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出差在外的修车由随车领导批准,并签署意见履行报销手续。

第七条。

养路费、运管费及年审等手续由驾驶员本人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并凭票据报销费用。

第八条。

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未发生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的,由单位发给安全奖;发生交通事故除扣发全年安全奖、奖和取消当年先进评选资格外,凭据监理部门的裁决书,并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一)属私自开车外出、酒后开车、擅自将所驾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丢失的,由驾驶员承担其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驾驶岗位待岗。

(二)发生事故并造成经济损失负全部责任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10%,负主要责任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5%。

(三)驾驶员因违反交通法规被执法部门处罚的各种罚款,一律由驾驶员自己承担;

小区车辆管理办法

二、车辆进入小区要验证发牌,并做登记。

三、车辆驶离小区时要验证收牌,没有交还存车牌号或存车牌号与车上牌号不符时,该车不得放行离开小区。对外来车辆要计时收费。

四、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驶,进入小区后车辆不得高速行驶,或按喇叭。

五、进入小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司机须按规定办理停车手续,并把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

六、禁止超高、超重以及漏油、漏水等车辆进入小区。

七、在车辆进出高峰期间,管理人员还要作好现场的'车辆引导、行驶、停放与疏散工作。

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车辆管理,规范用车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省经费开支,特制定本制度。

1、政府公务车辆(京pvv710、蒙dc9099)要确保党政主要领导用车,由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调配,费用由财政所核销。

2、财政所车辆(蒙dd3986)要保证政府中心工作应急用车,由常务领导和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调配,费用由财政所核销。

3、各站、办、所、室(计生办、动防所、林站、司法所)配置的车辆由政府统一管理,费用由各站室在财政零户中列支。重点工作和特殊任务用车由常务领导与分管领导协商后统一调度;日常工作用车由分管领导负责管理使用,各站所负责人是车辆管理的具体责任人。

4、机关车辆必须确定有驾驶资格的干部负责驾驶,非指定人员驾车出现事故,一切责任和后果由驾车人及站所负责人自负。机关统一调度车辆时,临时确定人员负责驾驶。

5、车辆外出到镇境外联系工作,需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常务领导签批派车单。车辆外出到县外办事,须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否则出现事故,相关责任和后果由驾车人及站所负责人自负。

6、机关所有车辆不得擅自外借,特殊情况车辆外借须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擅自外借车辆,发现一次罚司机或责任人200元,出现事故责任自负。

7、非公务事项,驾驶员不得出车。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私自出车或公车私用的发现一次罚司机或责任人200元,出现事故责任自负。

8、工作期间如无外出任务,车辆必须停放在镇政府院内指定车位,驾驶员要随时待命,不能擅离岗位。下班后及节假日期间,所有车辆应停放在镇政府院内指定车位或指定专人管理;如需要外出,经分管领导审批,并在政府办公室备案。

二、车辆使用与用油。

1、下乡或外出用车必须确定有驾驶资格的人员负责驾驶,并填写随车《行车记录》,详细写明出车地点、事由、人员、行车里程等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车,特殊情况用车前未能请示的,事后及时履行审核手续。

2、行车前驾驶员必须检查车辆安全状况,要自觉遵守有关交通管理法规,严禁超载、超速和酒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否则出现事故,一切责任和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3、坚决杜绝无证驾驶,如果发现无证驾驶的,每发现一次对驾驶人员和用车人各罚款300元。

4、严禁公务车辆用于学习、实习驾驶技术,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5、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无论驾驶人员是否负有责任,都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以便进行协调处理。因工作用车出现交通事故,驾驶员无责任的,由政府或相应站办所室承担;驾驶员有责任的,根据事故发生情况,除保险公司负责的费用外,由驾驶员和政府(或相应站办所室)按比例承担。因个人用车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责任之外的经济费用,全部由用车人承担,政府不负任何责任。

6、由财政所核销费用的车辆加油由财政所统一办理加油卡,发票一次性开具,不允许驾驶员以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加油单据。特殊情况需驾驶员现金加油时,经请示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

7、各站办所室车辆加油由各站所负责人管理,分管领导按实际行车里程(审核随车《行车记录》)和车辆油耗把关审核,燃油费经镇长审批后在本站口零户列支。每季度财政所负责将每辆车用油情况进行汇总,每辆车耗油量与行驶里程数要相吻合,否则超支的燃油费不予报销。

8、各站办所室车辆需要跑通勤的,由站所负责人提出申请,确定专人驾驶和乘坐人员,经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上下班跑通勤。

9、遇有紧急任务、中心工作等特殊情况调用机关干部职工个人车辆从事公务活动的,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给予一定的燃油补助。

三、车辆保养与维修。

1、车辆的日常保养和一般性维护,由驾驶员自行完成。车辆必须经常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无特殊情况,可随时出车。

2、车辆维修、保养实行定点制度。车辆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报告。车辆如需进厂维修,由驾驶员或站所负责人填写车辆报修单,列明修理项目,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并在财政所备案后,方可到指定场所维修养护。车辆保养需到4s店的,须财政所派人与司机一同前去办理。车辆维修期间,驾驶员应随车监督修理厂家在指定的维修范围内进行维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维修或任意增加修理项目,确需增加修理项目的要及时请示,否则发生的费用由经办人自负。

3、驾驶员要熟悉车辆状况,掌握使用保养知识。如因使用不当、养护(维修)不及时等人为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坏,所有维修费用由驾驶员或车辆管理责任人承担。

4、财政所要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对车辆行驶里程、用油情况、维修费用、配件更换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存档。

5、车辆要及时进行年检及参加保险,不按时进行年检和参加保险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站所负责人或责任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6、各站办所室车辆内外装具和装饰用品的添置与更换,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购买,费用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否则不予报销。

车辆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温州市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市场理赔秩序,坚决打击车险理赔中的欺诈骗保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严格督促车险理赔人员恪尽职守、诚信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车险理赔人员”为温州市财产保险公司中从事机动车辆查勘、定损、核价、核损、核赔、理赔系统管理等相关岗位人员。

三、车险理赔人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

(三)违反保险合同约定,通过虚构损失、扩大损失等行为为自身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客户、索要回扣的;

(五)违法违规的其他行为。

四、以车险理赔人员所在公司的通报、公示等文件,作为其行为认定依据。

五、对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而被所在公司除名或主动辞职的车险理赔人员,各公司应向温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集中报送信息,由协会汇总登记。

六、信息管理形式:(一种是协会定期通报,实现行业内信息共享;一种是不通报,但各公司在录用车险理赔人员时,应通过协会查询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不良行为的信息记录)。

七、录用形式:(一种是各公司通过自律公约形式承诺不得录用;一种是仅供参考,是否录用由公司自行决定)。

如果采用各公司通过自律公约形式承诺不得录用的形式,必须建立约束机制和举报机制:1、对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而被所在公司除名或主动辞职的'车险理赔人员,所在公司应当报送而未报送的,处以xx违约金;2、对协会登记在册的问题车险理赔人员,公司未经查询录用或经过查询仍然录用的,处以xx违约金,同时对已录用人员予以辞退。

车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管理,切实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经费支出,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车辆派遣。

第一条综合办公室是管理本院所有车辆的职能部门,并负责对全院驾驶员管理考核。车辆实行统一调配使用制度。

第二条出车实行签发派车单制度,派车单必须写清用车事由起止地点及用车时间行车里程等。

第三条遇有紧急公务或突发状况,综合办公室可以抽调全院车辆,各团队、部门必须无条件服从。派遣车辆时必须优先保证办案用车。所有车辆,未经院长批准,不得外借使用。

第四条xx内不得派车;。

第五条xx内外及其他地点用车,公务派车申请单必须由用车人填明时间、地点、天数、案由、案号、案件承办人及本案用次数,经庭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严格审查签字后,提前一天送综合办申请派车。派车原则一个案件只准两人用车,三人以上由主管院长签字审批。

第六条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无派车单和综合办公室未指派而出车的为私自出车。私自出车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和车辆机械事故由用车人和驾驶员承担责任。

第七条严格按照“三个一致"(即派车与实际路线一致、实际路线与行驶公里数一致,行驶公里数与油耗一致)原则进行派车;建立健全“两簿一单"(即加油登记簿、车辆行驶登记簿、派车单单),严格执行非常规用车事前申请事后说明、出区域报告等制度,特别是双体日、节假日期间,坚决杜绝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行为发生。

第八条所有车辆(包括基层法庭派出车辆)均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为确保安全,车辆使用实行定人定车,驾驶员不得随意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使用。未经派车,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凡随意借车和私自出车者,一切费用自理,若发生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驾驶员自负。

第九条在安排车辆时,本着既保证工作,又注意节约的.原则,在同一天去同一地点、人数不超员的情况下,应考虑合并用车,提高车辆利用率,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二十九条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车辆管理人员及主管院领导,其善后工作由综合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处理。保险公司理赔单需经主管院领导审查签字后方可办理赔偿事宜,驾驶员不得私自处理。

外租车辆管理办法

一、为了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驾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的工作。

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董事长为本公司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

三、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为主要成员,负责执行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能。

四、公司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责任。

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防消结合的方法,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把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以预防上来。

六、不断加强制度建设,针对客观不变的形势和条件,及时研究,修定制度,使各项管理制度常处于完善,适应和较高水平。

七、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事故责任制,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等责任制,逐步形成制度体系。

八、经常性,多样性,广泛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灵活的宣传安全知识,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分析典型案例,通报违章事故,提高大家对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九、建立安全工作例会与安全活动日制度,开会必须讲安全,布置检查工作有安全内容。

十、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公司领导利用协助处理事故,了解车辆手续,业务人员利用车主,驾驶员来公司的机会,了解安全情况,宣传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引导他们学习报纸杂志,灌输安全思想。

十一、加强对驾驶员队伍的管理,建立一支技术精良,本领过硬,健全意识强,防范方法好,遵纪守规的驾驶队伍。

十二、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种类违章和事故,事故责任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未受安全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

十三、严格执行交通部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办法对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行车事故要在四小时上报。

十四、因工作不负责任,渎职,或者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损失的,必须负担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外租车辆管理办法

一、除学校公车、上级有关单位机动车辆和本校教职员工私人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非必需不得进入校园停放。

二、外来机动车辆(非校内人员使用的车辆),未经学校领导允许不得入校。

三、任何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必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五公里),禁止鸣笛,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下课期间不允许任何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四、食堂、超市等运送货物的车辆凭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年审合格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到校保卫处办理进出校园通行证,方可在规定时间(早7:30之前,晚5:30之后)内入校。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入校,则必须由要求送货的部门派人到校门口接待,并在上课时间内进入校园。车辆入校后,必须在校内遵照学校道路交通指示标志行驶,按位停放。

五、本校教职工的个人机动车出入校门时,必须将校内停车证放置在挡风玻璃右下角,进入校园后须将车辆按要求停放。在校园内若本校教职工违反本制度而出现任何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扣发全年奖金和当月绩效工资并按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客运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特殊情况可由保安请示学校领导后方可进校。

七、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需出入学校执行任务的,保安应及时放行并指明路径。

八、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的有校外人员参加的活动,组织部门应事前通知保卫处,将活动时间、地点和车辆情况提前告之,协助保安做好车辆停放的管理工作。

九、探访本校教职员工者随行机动车辆请将车辆停放在校门西侧停车场内,请教职员工告知探访者。

十、如有违反学校《机动车辆进出校园管理规定》的行为,经劝阻教育不听者,门卫有权拒绝其车辆进入校园,并立即报告学校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确保安全。

车辆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内(以下简称厂内)特种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特种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3.1安全质量环保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厂内特种车辆使用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3.2物资装备部负责公司厂内特种车辆使用技术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3.3劳动工资部负责对特种车辆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和能力评价管理。

3.4各单位依据本规定,具体落实本单位特种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3.5安全环保公司现场hse监理负责监督落实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4.1安全技术要求。

4.1.1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4.1.2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4.1.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4.1.4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4.1.5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外租车辆管理办法

车辆租赁管理办法:为提高对公司车辆租凭的管理工作,降低车辆租凭费用支出的浪费,明确车辆租凭的程序,规范租凭使用车辆的各项行为,特制定本车辆租凭管理办法。

1、公司直属项目监理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车辆租赁管理办法,分部、分公司参照执行。

2、车辆租赁应遵循安全、必要和实用的原则。

1、城市管网项目巡线用车一般租赁三类车;郊区及乡村地域工程量达总工程量二分之一的项目,可以租赁二类车。

2、长输管道项目巡线用车,沿线为山地、沙漠、戈壁地区,道路崎岖的可以租赁一类车;丘陵、平原地区应当租赁二类车。

3、项目监理部驻地距离工程现场或所辖项目监理组或城镇、村落超过50公里,沿线道路崎岖的可以租赁二类车。

4、各类车辆的推荐车型及最高租金限价参见《租车标准参照表》。

5、其余情况租赁车辆一律租赁三类车。

6、超出上述标准的要由总经理批准。

三、车辆租赁条件。

公司未配备相应车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监理部,可以申请租赁车辆。

1、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各参建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距离超过3公里,且平均每日联系超3次的。

2、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工程现场距离超过3公里,没有公共交通工具,且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超过5人的;有公共交通工具,但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工程现场距离超过20公里的。

3、项目监理部驻地距离城镇、村落超过10公里的。

4、长输管道项目及城市管网项目巡线,单项工程管线施工现场跨度超过20公里的项目监理部可以租赁车辆1部。

5、大型长输管道项目,按照所属划分的现场监理区段,每一现场区段监理组可以租赁车辆1部,专业监理人员超过8人,可以增加1辆。

6、项目监理部管理2个以上的独立工程,工程间距离超过3公里的,可以按照每15名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租赁1辆车。

7、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其它情况。

1、项目监理部应严格按照合同的双方约定使用车辆,杜绝不在协议期限内使用租用车辆。项目监理部负责用车管理制度的制定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2、公司财务部检查项目监理部合同的付款情况。

3、公司qhse部对所有在租车辆建立车辆管理台帐,检查项目监理部租车合同的履行情况。负责对各项目监理部安全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等审查监督。

五、车辆租赁程序及要求。

1、项目租用车辆,须首选项目所在地的具备运营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由租赁公司委派专职驾驶人员随车,司机的工资及其他福利由出租人承担。

2、新增项目在项目部组建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工程运行计划,参照上述租车条件及租车标准,制定相应的《项目租车计划》报公司审批。

3、项目租车计划获得批准后,须按计划实施车辆租赁。租车前应多方询价对比选择租赁公司、拟租车辆,并对拟租车辆车型、车况、牌证、保险、排放等级、防盗装备、驾驶员证件及配备等进行确认。与出租方协商确定租赁期间、租金及支付方式。明确行驶违章及安全责任、车辆保养维修、保险等所发生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拟租赁车辆不得超出计划车型标准和限价。然后填写《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上报公司审批。

4、《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获得批准后,按照公司统一的《租车合同文本》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合同原件必须由项目主管领导及出租方代表签字、盖章,邮寄至公司综合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由qhse部登记备案返回后,方可租车,坚决杜绝未签订合同租用车辆。

使用费用由租用部门承担,包括燃油费、过路费、过桥费等,固定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包括修理费、保养费、保险费、车船税等。

七、车辆续租和退租。

1、在租车辆需要续租的,应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按照申请和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2、车辆提前退租的,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完手续后,三日内将情况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

外租车辆保险内容必须包括交强险、三责险(*0万元以上)、车内乘客险、盗抢险。

车辆管理办法

为加强车辆管理,保障正常公务用车,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1、本所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车辆的调度、维修、例保、年审、保险等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2、实行专人驾驶制度。驾驶员按派车记录单的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未经领导批准,严禁非专职驾驶员驾驶本所车辆。

3、本所车辆不得在外过夜,车辆使用完毕,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回办公楼停车场。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

4、本所车辆原则上不得外借。上级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借用车辆的,在确保本所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由办公室调剂安排。其他部门或个人借用车辆的`,必须经所领导同意。

5、实行专人保养制度。驾驶员平时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汇报,不得带病出车。

6、车辆加油实行刷卡制度,驾驶员在中石化各加油站刷卡加油。

二、车辆调度。

1、本所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度用车。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关,确保工作用车,杜绝不合理用车。

2、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用车须填写用车记录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为方便管理、合理调度,各科室需使用车辆的应提前半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依据轻重缓急予以安排。

4、对近似方向、时间的派车要求尽量合用,减少派车次数和成本。

三、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确保安全。驾驶员被曝光或违章被处理,后果自行承担。

2、驾驶员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单位各项制度,服从办公室调度,不得擅自出车。无出车任务时应在办公室或车内待命,不得随意离岗。

3、驾驶员作为车辆保养责任人,平时应对车辆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尤其要做好季节转换期的车辆保养工作。

4、车辆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汇报。车辆维修、设备更换和增添须由所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自行作出决定。

5、驾驶员发现油料不足时,要及时加油,以免影响正常用车。驾驶员必须按规定加油,在非指定地点加油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车辆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校内行车、停车秩序,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车辆包括机动车、自行车和电瓶车。机动车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二轮机动车、三轮机动车及拖拉机。

三、无校内通行证的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

四、外来车辆原则上一律停放在校外,因公确需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先进行登记,并持行驶证换取校内临时通行证后方可进入。

五、汽车一律从南门出入校园,无特殊情况,禁止汽车从北大门出入。

六、校园内机动车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七、校园内禁止鸣喇叭。

八、教职员工的机动车辆出入校门应与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期错开;升旗、课间操以及大型活动集队期间,禁止机动车在校内行驶。

九、进入校内的教职工的二轮、三轮机动车,自行车及电瓶车一律有序停放至五四堂北侧或四号楼东侧车库。

十、进入校内的学生的自行车管理由政教处协同保卫科制定制度进行管理。

十一、进入校内的教职员工的'汽车一律停放到新宿舍楼楼下地下停车场,其他区域禁止停放汽车。汽车出入库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汽车入库和出库务必按指示标志所示的方向出入。

2、车库限高为2.2m。

3、汽车出入库时须低速(不超过5km/小时)行进;入库时禁止空挡滑行,出库时,按驾驶规程中要求的档位爬坡。

4、停车时须小心驾驶并将汽车停正停到位(前到挡车器,居中或靠右停放)。

5、阴天或光线较暗时出入库,应及时开启大灯。

6、保持车库整洁,不要将垃圾丢弃在地下车库。

7、进出地下车库的人行通道在地下车库的东部和北部。停车和取车时请从以上人行通道出入,尽量不要从地下车库坡道出入,以保证安全。

8、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禁止进入地下车库。

十三、教职员工应服从管理;车辆管理人员要礼貌待人,认真做好机动车辆进出登记、巡查和管理工作。

十四、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校长室。

十五、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外租车辆管理办法

照其他单位的通行做法,制定本制度。

二、日常管理。

1.公司车辆分为办公室直管车辆、业务科室专配车辆。办公室直管车辆主要用于公司领导公务活动、科室紧急情况用车,一般情况下,科室工作人员外出不派车;业务科室专配车辆主要用于本科室业务工作用车。必要时,办公室对业务科室专配车辆实行统一调度。

2.办公室直管车辆由办公室安排。科室因特殊情况确需用车,可到办公室填写《车辆使用派车单》,报请总经理同意。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费用按1元/公里标准在科室成本中列支。

3.公司所有车辆保险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办公室根据相关政策,考察选择保险公司。

4.驾驶员通讯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除指派用车外,驾驶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保证在岗在位,自觉服从调度,做到随叫随到。非工作时间,车辆必须停车入库或停放在办公室指定位置。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出车。不准驾车到娱乐场所。

5.驾驶员请假半天以上,须将车钥匙交回办公室。

6.公司所有车辆一般不得用于办理私事或外借使用。因特殊情况私人用车必须经领导批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司机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均由用车人承付。

三、安全管理。

1.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专人驾驶,禁止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2.驾驶员应加强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禁止酒后驾驶,做到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3.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加强对车辆的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严禁带故障出车。

4.驾驶员出车,必须带齐有关证照。

5.车库和车辆须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6.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办公室,并在回单位后写出书面情况报告。

四、维修管理。

1.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一般情况下驾驶员须拟出维修清单经批准后方可维修,由办公室会同财务科负责结算维修费。汽车大修须经办公室认真调查核实后提出车辆维修计划,报总经理批准,按规定办理维修报批手续。

2.因公外出,途中车辆发现故障需临时维修,须请示随车领导同意后,方可就地维修。驾驶员需持旧部件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凡未按要求、私自维修的,费用自行承担。

五、油料管理。

1.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加油、分车核算、定时公布”制度,驾驶员持油卡加油。办公室直管车辆油卡充值由财务人员购买,主卡由办公室管理。

2.除长途行车和特殊情况外,不得自行购买油料。外出途中购买油料须经随车领导签字,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报销。

3.驾驶员应建立行车记录,如实记录行车日期、时间、去处、事由、乘车人、里程、加油等情况,作为审核差旅费和有关费用报销的依据。

六、奖惩办法。

(一)对模范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驾驶员给予奖励。

设立车辆安全奖。对安全行车无事故者,按每月50元标准给予奖励,年终对照本规定由总经理和财务部进行综合评比确认后,实施奖励。

(二)对违反纪律及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凡发生行车事故者,驾驶员需写出书面检查,扣发驾驶员当月奖金。事故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直至待开除公司。

2.擅自出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3.驾驶员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发生事故,由该车驾驶员承担一切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4.工作时间外,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停放,发现一次,扣发岗位补贴20元;造成损坏,损失费用全部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5.未带齐相关证件、违反交通法规,受到交警部门处罚,费用由责任人自理。丢失车辆证件、牌照及驾驶证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证、照补办费用。

6.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7.驾驶员私自将油料外流,一经发现,赔偿三倍油料价值款,给予开除处理,并在公司通报批评。

8.驾驶员无故不出车的,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由驾驶员全额负担。

七、附则。

1.办公室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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