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与管理总结(实用14篇)

时间:2023-12-04 22:04:41 作者:曼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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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与管理总结

为全面加强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根据《xx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x政办〔20xx〕36号)精神,我局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深入检查,坚决防止因隐患整改不到位酿成事故。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我局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局重要议事日程,召开会议专项布置,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带队落实。

经全面排查,我区工信领域目前没有民用爆炸、放射性物品和属于国防科研及生产等涉高危化学品企业。

(二)全面启动城市和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

经排查,我区人口密集区涉危险化学品企业2家,均位于皇马工业园区二区,其中生产危险化学品企业1家——广西桂博化工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1家——广西高原化工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28日,市安监局和工信委联合检查发现桂博化工储存危化品的罐区与市第十中学较为接近,存在安全隐患。12月4日,区委常委、副区长潘有南带队到桂博化工进行核实,要求企业做好搬迁准备工作。此后,我局多次联合皇马工管委等部门到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沟通协调,并要求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测评,提出解决方案。同时,企业也认识到自身的安全隐患,于12月25日向区政府提出了搬迁方案。

20xx年4月25日,区政府副处级干部潘运精在区政府主持召开研究解决广西桂博化工有限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专题会议,要求应急部门依法向桂博公司下达停产通知,环境部门加大对桂博公司的巡查及监管力度,工信部门通知该公司不再接单生产。4月28日,桂博公司聘请的专业机构通过测评,出具了意见,建议将危化品储罐埋地,目前待相关部门批复。但由于企业搬迁涉及资金、土地和住建审批等多方面因素问题,目前该企业搬迁工作尚在推进中。

根据《xx区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局对应制定了安全生产大排查和联合执法检查方案,联合各部门对企业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同时,要求企业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开展针对性自查,全面梳理企业的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计划,实现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引导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管理、严格安全培训、健全应急机制。

(四)规范产业布局。

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和我区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要求,参与完善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等专项规划。

加强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管理,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单位严格执行“一书一签”要求,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

(六)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

我局积极推进辖区化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降低安全风险。20xx年批复xx南海化工有限公司硫酸锰扩建项目1项,建设工期为20xx年9月——20xx年11月。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配合应急等部门做好危化品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特别是企业排查梳理的隐患和检查发现问题的跟踪整改,明确整改责任、措施、时限等,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或者压缩气体、醇醚类燃料)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和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业必须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分别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从事属于危险化学品农药(含杀鼠剂)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要求。

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厂外设立销售点的,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禁止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含杀鼠剂)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交通部门相应的运输资质。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的单位,凭交通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运输资质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承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许可证后配发的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识。

第三十二条承担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经市级以上交通部门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在装载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检验运输车船的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进行装载。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还应当核实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

第三十五条通过铁路、民航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三十六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安全处置,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接收。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储存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并须明确专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被盗流散社会。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将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移交给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处置。

第四十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能依法自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无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费用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一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和建设废弃危险化学品的集中处置设施。

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将其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成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与当地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助救援协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外单位提供救援服务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保、质监部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应急救援的指挥和领导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四十八条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别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交通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单位超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其超范围经营部分按照无证经营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非法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

(四)未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的。

第五十七条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种类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剧毒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第五十九条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类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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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总结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

一是根据市政府要求,切实加强对全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过程安全监管和综合治理,*年*月成立*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服务中心承担。从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其他成员单位确定联络人,具体落实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辖区内*家危化品运输企业开展月度检查,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实现闭环监管。聘请专家对全区危化品道路运输企业的企业资质、车辆罐体及相关设备、从业人员、动态监控、安全投入和保险、个体防护、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双重预防体系、应急管理、事故等十一个方面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做好危化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有效提升监管质量。

三是组织召开专题调度会议,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我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实效。

(二)区内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现有危化品运输企业*家,*辆牵引车,*名员工,年营业收入约*亿元。其中规模以上企业*家,分别是*鸿达物流有限公司、*市泰畅运输有限公司、*百顺运输有限公司、*市通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驰坤运输有限公司。现有社会化危化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处,为*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新建社会化危化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处,为危化品运输企业产业园区。每日入区的危化品运输车辆约*余辆,其中途经我区的约*辆;在我区停留的约*辆,平均每辆停留约*小时。须至少约*个危化品停车位满足需求,其中重载车位约*个,空载车位约*个。

(三)工作开展措施。

一是加强危化品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将交通运输动态监控系统接入区区域治理运行管理中心数据平台,安排专职监控员24小时值班,全天候对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章违规行为进行提醒整改,截至目前已整改*次;及时督促相关企业整改省、市交通运输部门网上巡查通报的违章车辆。

二是对*家危化品运输企业开展年度质量信誉考核。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否决指标、违法指标、企业资质、安全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情况进行考核。其中aaa级企业*家,aa级企业*家。

三是高度重视国三柴油货车淘汰工作。

主动向上对接,加强部门联动,落实最新车辆淘汰补贴政策,超额完成2022年度国三车淘汰任务指标。截至目前,淘汰国三柴油货车*辆,完成淘汰任务数的*%,其中1*辆危化品运输车辆已全部完成,完成率100%。

四是开展“五大专项整治”行动。

制定“四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成立*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停车场专项治理工作专班,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实施危化品运输企业规范化提升工程。截至目前,共开展各类联合执法行动27次,移动式压力容器现已100%全部纳入平台管理,摸排建立危化品运输企业停车场台账。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监管手段落后,智慧化监管有欠缺。

虽然接入了区域治理中心,对区内注册的危化品运输车辆实时动态监管,但对外来危化品运输车辆仅通过路面执法等传统方式进行监管,监管效能低。二是区内危化品运输企业分散较广,难以形成规模优势;个别企业仍存在侥幸心理,安全经费投入不足,教育培训缺失,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三是虽有一处社会化危化品车辆停车场(*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但该停车场只停放危化品空载运输车辆。新建危化品运输企业产业园区用地为生态保护用地,需调整市国土空间规划,才能办理该项目有关建设手续。四是人员力量薄弱,监管能力不足。目前*区管辖的交通运输行业企业远远大于利津县和河口区,交通管理人员却只占其约*%左右,安全生产监管任务日益繁重,有限的监管力量和监管任务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

强化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服务中心人员力量,提升专业素养,提高危化品运输企业监管能力。对从应急管理、公安、交警、街道等部门单位抽调的集中办公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考核。同时,发挥党建引领,筹备组建危化品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危化品规范化提升等行动,努力打造危化品道路运输齐抓共管格局。

(二)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一是探索建立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黑名单”制度。二是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考核评价机制。制定企业相应的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及奖惩措施,对信用评价好的企业在办理新增运力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对信用评价差的企业,进行末位淘汰,倒逼退出营运市场,促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完善危化品道路运输应急救援保障和常态化安全检查机制。通过融入技术专家力量,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应急方案、检查方案,不断提升应安全检查和应急救援水平。

(三打造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智慧化平台。充分依托危化品动态监控平台,建设“互联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多个串联式监管平台。建立危化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平台,利用先进的智能科技技术手段,进行专业化安全管理,实现对未来的安全生产趋势进行预测、预警,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二)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四)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

(六)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环保、卫生、交通、工商、建设、商务、农业、质监、铁路、民航、邮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省、设区的市、县各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已做划分的从其规定;尚未划分的,由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权责统一、便于监管的原则自行划分。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鼓励、支持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城乡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前款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出批准的决定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

申请人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书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向环保部门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环保部门对其环保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期满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对其设计、施工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前及竣工后,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评价机构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经安全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省质监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应当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专业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使用气瓶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登记证,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及相关记录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单位,其作业场所的安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规划和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标准。

因企业改、扩建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或者关闭的,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因城市发展或者有关部门规划不合理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或者转产、搬迁,相关费用视具体情况由当地政府、企业和有关部门承担。第二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场所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或者压缩气体、醇醚类燃料)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和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业必须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分别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从事属于危险化学品农药(含杀鼠剂)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要求。

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厂外设立销售点的,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禁止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含杀鼠剂)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交通部门相应的运输资质。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的单位,凭交通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运输资质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承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许可证后配发的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识。

第三十二条承担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经市级以上交通部门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在装载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检验运输车船的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进行装载。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还应当核实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

第三十五条通过铁路、民航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三十六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安全处置,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接收。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储存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并须明确专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被盗流散社会。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将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移交给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处置。

第四十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能依法自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无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费用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一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和建设废弃危险化学品的集中处置设施。

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将其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成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与当地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助救援协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外单位提供救援服务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保、质监部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应急救援的指挥和领导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四十八条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别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交通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单位超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其超范围经营部分按照无证经营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非法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

(四)未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的。

第五十七条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种类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剧毒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第五十九条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类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与管理总结

根据市政府安委办《关于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通知》(x市安[20xx]13号)的工作部署,从9月24日到10月24日,xx镇安监站联合派出所等部门对xx镇矿山、加油站、液化气站、木材加工厂等重点行业(领域)全面摸排。通过排查,对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治理和管控,遏制和杜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事故发生,现将xx镇的危险化学品排查工作总结如下:

xx镇高度重视此次危险化学品的排查工作,紧紧抓住安全工作不放松,把安全当做事关企业生存发展、地方安全稳定的头等大事来抓,xx镇联合派出所、工商等部门对全镇危险化学品进行全面摸排检查。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本次危险化学品排查工作。

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安监站、工商、派出所等部门联合检查,按既定的检查方案,针对相关企业,认真展开排查工作,检查内容和结果如下:

(一)加油站检查:对xx辖区的中信加油站、xx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加油站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订和执行情况。主要对油库、配电室、财务室、消防器材库、加油机、办公室等重要部位进行检查。

经现场检查:发现加油站存在司机及随行人员随意乱扔烟头现象,工作人员监管及制止不到位现象时有发生。中信加油站工作人员存在无证上岗现象,安全防范意识较为薄弱。

(二)液化气点检查:对xx辖区内4家单位进行检查。对各商业单位液化气罐是否按规定存放、使用,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同时向各经营业主进行液化气使用安全知识宣讲,讲明非法储存的巨大隐患,切实提高经营业主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经现场检查:长兴液化气站xx服务点工作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较为薄弱,安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

(三)矿山、砖厂企业检查:对全镇矿山、砖厂等企业进行排查整治。重点检查企业各种证件是否齐全、机械设备是否安全、安全员配置是否到位、员工是否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经现场检查:发现横岗兴发页岩砖厂工作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有少数工作人员未佩戴安全防护工具,已要求相关人员限时整改。华星矿业有限公司上洞矿点工作人员比较散漫,安全意识较为薄弱,存在山体滑坡现象,已对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责成相关人员限时整改。

(四)木材加工厂检查:对xx辖区内木材加工厂进行检查。检查油罐是否按规定存放、使用,安全设备是否齐全。

经现场检查发现:东强木材加工厂员工安全生产意识较为薄弱,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油罐管理制度不完善,已对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责成相关人员限时整改。

对相关企业负责人进行思想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消除不安定因素,将《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印制成册对辖区相关企业进行发放,并及时上门对相关企业的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学习有关知识。同时督促企业实施年度培训计划,完善培训方案,健全培训档案,持续开展全员和岗位“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二是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检查力度,做到持证上岗100%;三是通过安全警示教育的宣传,对企业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

部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不规范,企业全员培训特别是各生产岗位的培训教育针对性不够全面,安全意识、人员素质不高,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依然存在,同时还存在设备不齐全等现象。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强化劳动纪律,以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二)对各危险化学品企业排查出来的隐患进行跟踪和督导,确保各项隐患整改到位。

(三)要继续保持对危险化学品的高压安全监管态势,督促企业全面加强日常监管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建立更加高效的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源头遏制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安监局《关于立即在全区危险化学品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最大限度发现和消除辖区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xxx安监局立即安排部署,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方案,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此次大检查从8月8日起至10日,对辖区xx、xx、xx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了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制定整改方案,共提出整改意见10余条。

这次检查,我们主要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规定距离内是否有明火、灭火器配置情况,各气体经营点防火防爆设施及措施,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办理化学品登记手续等多个方面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仔细排查。

从检查情况看,我辖区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安全管理总体状况良好,生产、使用、经营秩序比较正常。都能按照其生产、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类别,证照齐全,基本达到《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主要表现在:一是从业单位能够认真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二是多数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设立了配备了安全生产人员,建立健全了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三是多数单位参加了市、区组织的各类安全培训,并对职工进行了安全教育,职工安全意识有所提高。

通过采取现场检查、查制度文本、原始记录和现场管理等检查方式提升了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水平,更进一步落实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有效地遏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发生。xx安监局为确保不发生一起事故,每月至少要把辖区范围内的危化品企业检查一遍,随时掌握安全动态。目前为止,未发现一家危化品企业有异常安全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1危化品储存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仓库。

1.2危化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与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1.3危化品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且熟悉各存储物品的危害性和泄漏紧急处理办法的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1.4应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化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存,储存的危化品应有明显的标志,同一区域储存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化品时,按最高等级危化品的性能标志。

1.5危化品储存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2.1危化品仓库不得有地下室,其防火等级、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设置警示标志,规定警戒区,无管人员严禁入内。

2.2仓库内的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安全要求,存储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针设备。

2.3危化品库必须安装通风设备,通排风系统应有消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不得使用蒸汽和机械采暖。

2.4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及时调整。

2.5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

2.6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得接近酸类物质。

2.7腐蚀类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共存。

2.8危化品在储存期内,应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等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3.1危化品入库前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核对数量、包装、危险标志,当商品性质未弄清不得入库。

3.2危化品的领取,应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经手人签名后方可出库,生产剩余料应及时退库。严禁存放作业区。

3.3进入危化品储存区域的人员、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装卸搬运危化品时应按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3.4装卸对人体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3.5不得用同一车辆装运互为禁忌的物料。

3.6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电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1使用危化品的作业人员,应根据其危险特性,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作业场所注意通风排毒。

4.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作业。

4.3使用危化品区域应与一般作业区域相对隔离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工作完毕,未使用完的危险物料应及时清点退库。

5.1禁止在危化品储存、使用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

5.2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5.3按危化品特性,用化学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6.1应根据危化品特性和仓库、作业场所条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器具。

6.2仓库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存放化学品种类、特性、事故处理程序、消防器具的使用方法和所存放物品的扑救办法。

6.3储存、使用危化品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制度。

6.4储存、使用危化品的建筑内应根据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的安全管理,较少或杜绝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及运输过程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发货、装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81号文)。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装卸现场管理。

4.1装卸危险化学品前,操作人员负责查验运输车辆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应急器材的配置情况,建立工作台帐,并做好记录。

4.2装卸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熟悉危险化学品装卸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泄漏、腐蚀、火灾、爆炸等,熟练掌握预防和处理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法,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3卸车时操作人员必须根据所卸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穿戴不同的劳保用品,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严禁违章作业,确保卸车现场安全。

4.5卸车期间必须熄火,车辆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其他车辆不得靠近。

4.6在卸车前要校对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生产厂家等是否相符。

4.7灌装管理人员要严格控制灌装规定量,做好灌装记录,严禁超量装卸作业。

5、附则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安全管理政策和法规。

保障工厂各车间安全生产,特制定车间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各车间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和使用。

各部门应认真学习有关危险化学品知识,熟悉危化品分类、理化性质,了解危化品的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的入库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仓库应对化学品进行必要的检查,应保证入库化学品名称、型号、数量无差错,包装完整、标识清晰。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外包装干净、干燥、标签完整,危险化学品应贮存在干燥、清洁的药品库房中,避光、防潮。

危险化学品储存时应采取防挥发、防泄漏、防火、防爆等预防措施,库房中应有处理泄漏、着火等应急保护措施。

对于温度反应敏感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库房内应设置湿温度计,定期检查并做好录。

库房应配备规定数量、质量要求的灭火器材,库房应通风良好,并有专人负责监督。

危险化学品存放应分类储存、标识,并保留相关化学品的msds;

应注意固体试剂与溶液试剂分开,氧化剂与还原剂分开。

危险化学品临时仓库要装有专锁,并注明所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库保管员的管理,保管员应熟悉相关化学品的msds及相关的应急程序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库的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并应尽可能的减少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

各使用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台帐,内容有危险化学品的进购日期、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存放地点。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使用岗位应有相关化学品的msds报告;

各部门的安全员应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进行监督。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按相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产品使用说明及技术要求严格执行,必要时操作人员应配备必须的防护用具,使用专用器具,并有防泄漏措施。

取用腐蚀品、氧化剂时,应戴上手套和防护眼镜等,严禁用裸手直接拿取,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使用化学品时必须保持通风畅通,必要时戴防毒面具等劳动保护用品。

易燃品在使用过程中移动或起用时不得发生剧烈振动,以防爆炸。

不准用危险化学品擦洗地面及机器,不得在工作场所进食。

危险化学品发生泄漏时应立即清理,并洗净撒落点,防止造人员伤害和环境污染。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

废化学品和化学品容器应暂存在指定的场所,暂存场所应有防雨淋、防泄漏、防火措施,由综合部负责统一回收处理。

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学品的部门,对其贮存、运输和使用情况,应结合月度安全检查时一并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环安监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发放及使用后废弃物收集处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的记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化学危险品应设专用安全柜存放,柜外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并加双锁保险,由两人负责,领用危险品必须按规定执行,以免酿成事故。

二、实验室供电线路的'安装必须符合实验教学的需要和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实验室要做好防火、防暴、防触电、防中毒、防创伤等工作,要配备灭火机、砂箱等消防器材及化学实验急救器材等防护用品。

三、实验室要采取防盗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非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仪器保管室内。

四、实验室工作人员作为实验室安全防护的当然责任者,应随时随地按照本制度进行检查,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学校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

五、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有毒物品带出实验室,违者造成后果应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六、严格采购审批制度,未经单位主管批准,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剧毒、易燃、易爆物品。

七、严格进出库登记制度,并有专人、专箱(橱)保存,实行两人同时加锁开、关的制度。

八、领用危险品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验多余的应及时退还给保管人员入库。

九、使用危险品时要按规范操作使用,学生必须在指导老师指导下进行实验实习。

十、任何个人不准私自收藏、保存危险品,违者由此发生的事故则负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医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二、危化品的采购原则上由使用部门或科室提出计划,相应采购部门负责实施采购。危化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志,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

三、危化品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危化品生产或销售资质,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严禁向无生产或销售资质的单位采购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或有破损、残缺、渗漏、变质、分解等现象)的,严禁入库存放。

四、严格控制采购和存放数量。危化品采购数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的使用数量。核定数量由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往年每月平均使用量核定。

五、建立危化品管理档案,建立岗位职责、培训教育、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供应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物资的检验和交付、使用、处置等完整记录。

六、危化品的存放应严格遵循分类、分项、专库、专储的原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同存一库。对不同化学性质,混合后将发生化学变化,形成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且灭火方法又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分别贮存,严禁混合贮存。

七、危化品及其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使用部门或科室统一集中回收,按医疗废物处置原则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危化品及其包装物。

八、医院危化品安全管理执行分级责任制管理,部门和科室负责人为安全管理责任人。使用部门和科室对危化品安全管理具体负责;职能部门包含药学部、总务科、医学装备科对相应使用危化品科室进行每月定期督导、监管工作,并作出分析评价(质量控制),上报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是医院危化品安全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医院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各职能部门做好危化品监管工作,定期分析医院危化品安全管理情况。

九、医院将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严格按照院科两级目标责任对使用部门及职能监管部门进行考核。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制度或规定在本制度执行之日废止。

xxxx医院。

20xx年9月22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医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用于教学实验和科研工作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和易制毒品等。

二、对危险化学品的保管、使用和废弃处置,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执行。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

三、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办理相关手续;危险化学品购入后,验收必须有三人参加,查验数量、查看封口、有无残损、破漏、水湿,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入库手续。

四、使用易燃品时要注意防明火和试验中磨擦起火,远离火源;使用易爆品时要注意防掉地和碰撞等外力施压引爆条件;使用剧毒品、腐蚀品时注意防赤手取样,皮肤接触,及时清洗用具,处理废液。

五、贮藏危险化学品要专柜隔开,每瓶加保护圈,避光、防潮、防碰撞、防火、低温贮存。

六、实施专柜保管、专册建帐、双人双锁、领用登记、消耗下帐、双人签字。

七、标签应醒目,有明确的防火、防爆、剧毒标志。对标签损坏或分装成小包装时,要及时粘贴与原标签相同内容的标签,以防误用。

八、储藏间每天通风半小时或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保卫科每月对专用消防器材、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安全要求和管理规定,严格按规程操作,确保人身安全。

十、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履行移交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和接收人三方签字方可离岗。

十一、危险化学品发生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医院根据需要适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每季度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一次,如有落实不到位者,每项考核兑现5分。

十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浅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摘要:近些年来,危险品货物的运输量以及运输次数随着我国国民经济迅猛发展的趋势亦逐渐增多。

但是最近几年,在危险品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屡次出现各种伤害程度的事故,从而为生态环境带来了不可小觑的负面影响,甚至对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经济方面都产生了严重威胁。

为此,主要是针对危险化学品物流安全储运的特点以及其事故所引起的危害进行一系列的阐述,围绕其储运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即源头管理缺失)对其问题的严重性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相对合理准确的结论,并且根据所得结论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及措施,即从规范方面和技术方面以及制度方面还有系统管理等四个方面来实现对危险品的全面的安全管理,从而使其安全系数得到提高。

0引言。

近些年来,危险品货物的运输量以及运输次数随着我国国民经济迅猛发展的趋势亦逐渐增多,并且在此过程中屡次出现事故,为生态环境和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经济方面都产生了严重的威胁。

为什么危险化学品会威胁生态环境和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经济呢?之所以称之为危险化学品,主要是因为其所具有的特性,即:“两易四有”,其中“两易”是指易燃性和易爆性;“四有”是指“有害性、有毒性和有放射性及有腐蚀性,”而又正是由于这些特性,才使得其对生态环境和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经济造成威胁和伤害。

进过这几年来危险品货物的储运多次引发事故,政府相关部门已充分意识到其问题的严重性以及解决问题的必要性。

以下就是通过相关叙述对其相关问题以及其解决措施和方案进行的分析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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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危险化学品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范管理、责任落实”的原则,校长负总责,学校分管校长和相关人员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的责任。

2危险化学品应设专库(专柜)存放,应按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分类存放,做到“双人、双锁”管理,实行用量登记。

3专管人员应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培训,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贮存、防护及发生意外和事故后的应急措施。

4设置危险化学品明细账,并实行信息化管理。专管人员应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标签、状态进行认真检查,做到账目清楚完整,账物相符,卡物相符,并定期向学校教育技术中心(组)负责人书面报告。

5危险化学品室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桶、黄沙等),学校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人和专管人员应定期检查、记录,应把危险化学品室列为节假日值班重点防范区。

6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前,教师必须向学生讲清实验操作要求,实验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教师领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提前计算用量,经学校教育技术中心(组)负责人批准后,由专人领取。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应立即送还,登记并妥善保管。

7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实验产生或残存的废气、废液、废渣,应按规定进行收集、处理,不得在实验室内存留、释放,更不可随意倒入下水道内。

8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如出现安全问题或事故,应迅速采取妥当措施排除,并及时向学校教育技术中心(组)负责人、校长报告直至向当地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不得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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